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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1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处)
介绍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
见证人(丁方):___________(本科生的辅导员、研究生的导师)
为了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数额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集中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然后部分贴息转贷给学生。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经丙方审核介绍、丁方证明,乙方同意为甲方并发放商业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 ,借款金额仅限于甲方向乙方缴纳学费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借款期限共______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计算贷款利息期限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____________大学代办商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借款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为______%,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由乙方贴息______%,甲方支付______%,实际结算年利率为______%。
3.借款偿还
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含退学、转学)离校时间。甲方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将按实际贷款时间的利率档次作相应调整,并全额由甲方承担。
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及时办妥贷款,应通知有关部门准予甲方办理注册等手续。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丙方和丁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催还,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5.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公章)_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2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3发放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应借贷款方请求,发放贷款方将自有资金向借贷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经借贷款方与发放贷款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请共同遵守。
—、发放贷款方向借贷款方提供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此项贷款按月息一分五厘计收。
三、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此项贷款从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2月21日止,计收利息。
五、借贷款方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六、对借款方不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发放贷款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还付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根据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交易之前买者不知道但卖者知道的信息就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二是事后非对称信息,也就是签订合同后,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在助学贷款市场上,事前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信息和偿还意愿等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这一类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下面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说明银行与大学生之间信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制度的缺失对助学贷款融资的影响。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本文将银行和学生之间的交易构建成—个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每个括号中前一个数是银行的收益,后一个数是学生的收益。在第一阶段学生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选择借或不借。不借,交易不进行,双方各得0的收益;借,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在贷款的资助下学生完成了学业进人还贷期,学生选择还或不还。还,银行收益为利息R,学生得到净收益E(还贷后的收益),博弈至此结束;不还,博弈进入第三阶段,银行选择罚或不罚。罚,银行可得到利息R和P的正收益,却要付出G的成本(银行为找到学生要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强制还贷又需花费诉讼费用等成本。总计为G),银行的总收益是R+P-G。学生的收益为E-P。不罚,银行连本(B)带利(R)全赔收益为-B-R,学生的收益是E+B+R。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可用逆向归纳法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三阶段:给定贷款学生不还贷的情况下银行对罚与不罚的选择。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是追求效用(收益)最大化,如果,R+P-G<-B-R,即G>B+2R+P时,银行才可能自觉选择“罚”的策略(行为)。反之银行肯定选择不罚,因为惩罚学生将得不偿失,不罚才是明智的选择。
然后,对第二阶段学生“还”与“不还”的选择进行分析。对应上面的两种可能,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当学生预期银行会罚时,学生肯定选择还,因为还的利益(E)大于不还的利益(E-P);而当预期银行会不罚时,学生肯定选择不还,因为不还的收益(E+B+R)大于还的收益(E)。
最后回到第一阶段银行选择借与不借,也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如果银行预期学生还就肯定选择借.因为借的收益(R)大于不借的收益(0),即贷款可外赚利息而不贷则资金闲置。如果预期学生贷款后不还,则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银行对欠资的行为不罚,银行肯定选择不借,因为借将连本带利全赔.收益为(-B-R),不借只是不赚不赔收益为(0);如果银行对欠贷的行为罚(即G从以上分析可知,当G很小即银行能轻易对欠资学生实施惩罚,并且学生和银行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时,学生肯定会还贷,银行也就会贷款,就是一个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对交易双方都是最优的结果,因此银行和学生都没有积极性主动偏离这个均衡状态,确保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稳定、有效,实现社会净收益E+R,这是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政策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既没有信用体系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学生毕业后去向信息披露又很有限,导致银行和学生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欠贷者,因此G很大,使惩罚欠贷的行为得不偿失,银行不得不选择放弃惩罚。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明文规定的罚息实际上对银行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而对学生就成了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就会诱发贷款者的道德风险,有恃无恐地违约。银行当然清楚学生的行为准则,不会被学生缺乏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信用担保所动,知道一旦贷款给学生基本上可以肯定将有去无回,不良的还贷记录更强化了银行的这种预期,导致了银行最合理的选择是“不借”,保住本金为上,学生自然就贷不到款,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合作就没法实现。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以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却没有信用体系记录其信用历史,信用好坏不影响其长远利益,因此信用担保就显得毫无意义,并且信息不对称使得对欠资行为的惩罚形同虚设,欠贷者得利的示范效应诱发了更多贷款者的道德风险,导致违约率逐步攀升。这正是当前银行停止许多高校贷款的原因。因此只有引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学生和银行就有机会长期博弈,双方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
构建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设想
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能反映大学生个人偿债意愿的信息(信用记录)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让授信机构在授信决策时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大大地节约交易费用。它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不仅仅是为征信活动及其涉及到的各方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而且涉及到授信机构信息处理模式的改变,从依靠自己收集信息到从信息库获取信息,它又有赖于(取决于)社会信息结构的改变,即从封闭信息、分割信息到信息透明、允许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
在校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档案的建立
首先从在校大学生开始,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和评级的信息来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门: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教育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学校公安处;学生的在校基本帐户银行;学生膳食消费卡部门;图书馆借阅部门;学生家庭所在地等部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其具体内容及来源如下:学籍管理部门的个人学籍信息;依托教育部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建立学生学历和学位信息档案;学生膳食部门:提供每月饭卡的存入和支出的现金流信息;图书馆信息:学生在图书馆的借阅记录信息(是否按时归还);学生家庭所在地家庭情况信息;学生助学贷款的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学生与贷款银行的主动联系情况、还款的信用记录;学生在银行的存款与消费现金流信息:建议以学生奖学金发放银行为基本帐户银行,建立包括学生普通奖学金的收入信息、每月其他打工的存款收入、学生平时消费的现金流信息,银行助学贷款的信息。以上有关学生助学贷款信息的专业部门应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网,这些信用信息统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中心网的公用平台,实现这些网络的系
统互连,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便于相互查询,信用资源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个人征信评估公司对大学生在校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存储处理,形成标准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跟踪评级
毕业后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其中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包括:毕业前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网中关于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学生毕业分配的信息:各高校提供的借款学生的去向、工作单位的具体地址、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以供毕业后与该学生发生信贷储蓄关系的银行进行查询其信用记录。学生基本账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以后个人支票、工资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退休金以及养老金账户等其他分账户的信息。就业资料;个人的公共记录等。银行的追债记录:贷款银行追债的次数,联系不上的次数,联系上没有具体行动的次数、毕业学生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次数等。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跟踪评级。在以上信用档案信息的基础上,选取对信用评级有用的信息,建立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信用评级体系:以按照国外个人消费信贷评级的思路,结合学生毕业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指标,采用百分制。应用电脑评分方式,评级主要按照5C法即从毕业学生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和行业环境等五个方面。具体设置为三大类指标:分为个人背景情况、与助学贷款银行的关系和就业情况等。大学生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权重和指标得分标准可以参考美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评分和个人消费信贷评分标准,同时结合助学贷款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中指标类型、权重和得分标准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来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可编制形成毕业后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报告。
助学贷款追债系统与奖惩机制。当学生毕业后,银行要实施严格的贷后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贷款学生不及时还款或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进入追债阶段:银行内部应建立个人消费信贷追债部门,主要职能就是对个人消费信贷包括助学贷款不及时还款的个人进行跟踪和追债。对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的学生,银行的追债部门应立刻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和交涉,督促其还款。所在单位不详或不知去向者,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学生所在家庭联系,由其父母提供学生的去向并督促学生还款,必要时由其父母替其归还。通过家庭仍无法联系的贷款学生,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通过其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以上情况不能奏效者,银行可立即冻结或停止其基本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奖励机制可设计如下:对在校期间提前还款的学生在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对学生信用评级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网络或学校媒体的公布,对信用评级高的学生,银行、学校对其进行其他方面的奖励和优惠,如在奖学金和优秀班干部评定上优先考虑,或者替学生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违约的惩罚机制的设计原则是要使违约学生的损失远远大于其违约收益,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具体措施有:一是对信用等级低于警戒线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网上及时公布,提出警告,并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和银行以后发放助学贷款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经办银行、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收集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对不讲信用的借款学生,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学生“另册”处理,记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要以学校为单位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定期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和网络的查询。三是对损信的学生,将其违约行为记入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档案,进一步纳入以后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使其以后个人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影响,达到一次失信影响终生的社会监督效果。四是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五是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和信用担保机制。对破产的个人进行消费的限制和苛刻的条件,他不能出国旅游,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享受贷款服务,不能购买高档商品。同时建立社会性的信用担保公司对个人信用进行担保。
关键词: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担保;诚信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一)现行情况
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资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我国于1999年先后在全国各地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助学贷款开展以来,由政府主导,采用贴息政策,学生可仅凭个人征信系统及法律法规作为基本约束自行选择高校或生源地两种方式进行贷款申请。贷款的开展降低了各大高校学生辍学比率,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大学人才输出比率大幅提高。
(二)现存问题
助学贷款的开展不但为我国输送了大量高端人才,也使我国教育体制更为完善。但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担保等贷后管理问题正逐步阻碍着贷款体系的改革发展。例如在2005年底全国资助管理中心的助学贷款质量普查中显示,1999年先行开办助学贷款的8座城市234所高校中,助学贷款违约不良率12.88%,违约人数比率为28.25%,违约金额比率为19.75%,人均违约金额为3910.46元,对比同期普通个人小于3%的违约率,以上的数字足以让人瞠目结舌,并且这些数字近年来一直保持上涨的趋势。由此可见,违约担保及诚信教育力度着实有待加强。
二、 国外经验
国内的助学贷款运营以来效果明显,但对贷款的发放者银行来说愈发高涨的违约率也让其苦不堪言,甚至部分银行出现了“惜贷”现象。那么对比全球其他的助贷国家,我国是否又能获得一些启示呢?
(一)美国的双重保险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的贷款违约率也曾高达22.4%左右,而近些年来,美国的贷款违约率基本维持在5%左右,是什么让美国的贷款机制有了如此大的改观。美国现存两种奖学金,一种为帕金斯贷学金,由政府付息。第二种为斯坦福贷学金,而这又可以分为政府担保以及银行政府双担保两种。后者是美国较为常用的贷款方式。而在贷后方面,美国则采用了较为灵活的还款方法,以及较为强硬的惩罚措施,比如终生登记违约等,这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了贷款违约风险,也大大减少了美国银行所承受的损失。
(二)日本的助学贷款减免政策
日本的助学贷款体系是非常有特色的,尤其是在贷后管理方面,比如,凡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者可减免贷款本金。这为造就高等人才奠定了基础,同时,日本也就近期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出台新的政策,即在校或毕业期间如若因生病等强制性因素无法按时还款,一经核实可申请延期还款,这项政策的出台使得还款期限变得更加人性化,也使有特殊情况的贷款者更能机动的选择还款时间。
三、 解决思路
(一)国家角度
国家作为法律担保的主导者,应在用贷款服务大家的同时考虑其他多方情况,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避免恶性循环,从而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
1.加大担保力度,在以个人征信系统为担保的同时加入家庭元素,以适当的家庭财产作为辅助担保,以牵扯到自身利益为妥协点进行还款谈判。
2.配比一定的消贷政策,比如模仿日本的奖学金消贷,贡献制消贷等等,力求在促进贷款工作的同时为国家输送更多的高端人才。
3.均衡生源地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避免高校压力过重,造成贷款申请不均衡,或因高校单方面负担过重而造成的违约率上升等恶性后果。
4.加大诚信宣传,以思想教育为主导基线,从贷款伊始就向贷款者灌输还款思想,使其明白贷款政策,从而使其从根本上明白按时还款的重要性。
(二)银行角度
银行作为主要的放贷方,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极力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总体违约率高达28.4%,欠贷诉讼更是遍布全国,那么为了避免违约高涨甚至于“惜贷”情况的发生,银行除了以法律为武器外还可采用多方协议等措施保证自身利益。
1.与担保方签订多方协议,以法律为武器督促担保方进行催贷调节,从而以担保方为后盾,将自身的风险率降至最低。
2.明确持续抗拒还款者后果,比如针对多次逾期或还款态度较差者,银行可采用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惩办,避免形势继续恶化。
3.恶意欠款者银行可直接冻结其所有资金账户,或直接从账户内扣款,但在放贷时需向贷款者说明政策,避免冲突。
(三)高校角度
高校作为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参与方,责任重大,那么高校可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平衡贷款渠道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学生违约。
1.必须严格的做到贷款人的资格审查,家庭情况审查,以及展期延期时情况核查,最大化的为贷后减轻工作量,避免出现因情况不符而导致的违约还款。
2.贷款期间加大贷款者的跟踪力度,在初期核查的基础上进行跟踪对比,以防出现丧失联系等恶性情况,同时,也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准备。
(四)个人角度
个人作为贷款的主体,在申请贷款时要对贷款注意事项做以详细了解,同时,也要提高自己本身的贷款素质,避免造成因过失或故意而违约的局面。
1.严格按照贷款制度执行,仔细研究贷款注意事项,明确贷款流程,形成最基本的贷款概念。
2.办理展期延期时备好各项所需文件,按时到相关地点进行办理,避免因缺少手续或未按流程办理而导致的逾期过期的发生。
3.增多诚信方面的学习,避免欠款欠息,以提前还款或主动还款为自己赢得更好的诚信记录。
参考文献:
[1]孙汝洋.国家助学贷款期待各方合力推进[N].中国经济时报,2006-09-22.
[2][Education-loan Guarantors Ensure Quality and Accountability[EB/UL].
2、大多数贷款并不冲突的,只要你的贷款还款记录中没有严重逾期的话是可以办理的。关键得看你的工资,因为银行贷款给你,会考虑你的偿还能力的。
3、如果助学贷款没有偿还或者偿还过程中存在逾期的话,那个人的征信状况肯定受到影响,甚至有被银行列为黑户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申请住房贷款肯定是会受到影响的,因为个人信用存在污点了。能不能贷到款还很困难。
4、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好多大学生没有信用意识,大学毕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还助学贷款,导致个人信用状况恶化,以致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办理贷款和信用卡产生阻碍。现在的大学生助学贷款人员一定要及时与银行沟通,按时还款,不要因为无知而产生个人信用遗憾。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助学贷款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助学贷款协议书1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
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抵字第号《抵押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丁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如乙、丁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保字第号《保证合同》所约定之担保。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借款事项
1、依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展期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现展期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依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利率为_______,现展期后,展期借款利率为________,此展期借款利率溯及至此笔借款开始之日。
如展期借款利率大于原借款合同利率,则原借款期间也按展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故甲方应补交利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给乙方。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展期期间的结息日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4、在展期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应主动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如到期仍不能偿还,则乙方不再给予展期,将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章担保事项
1、丙方为抵押人,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抵押物,为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余规定仍按照原《抵押合同》执行。
2、丁方为保证人,丁方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第三章杂项
1、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
除本协议已有约定者外,原《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的条款均继续有效。
2、本协议在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签订
第四章 声明条款
1、甲方、丙方、丁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丙方、丁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丁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丙方、丁方具有担保资格。
甲方、丙方、丁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丁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除自然人签字生效外其余加盖公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协议书2甲 方:
乙 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元;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协议书3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精神,_________大学_________系_________专业_________级学生_________(学号_________),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共计向_________大学借贷无息贷款(大写):_________;现在已归还(大写):_________。贷款学生因在毕业前不能全部还清所欠贷款,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0)教财49号和_________大学_________号文件精神,经贷款学生本人申请,并征得经济担保人_________同意和负责经济赔偿担保,特商签该协议如下:
1.协议还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
贷款学生在此期限内可随时来人或通过邮局、银行汇款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2.贷款学生在未还清全部所欠贷款之前,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
3.根据“有贷必还”的原则,对未履行该协议,拖延还款期限者,学校有权向经济担保人追回其全部所欠贷款,并追收所欠贷款年额的5%的滞纳金。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济担保人(或单位)(签章):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助学贷款协议书4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甲方因岳正军所属位于青川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法人或人):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注:本《居间协议》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主合同。)
助学贷款协议书5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自1999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规模有了较大增长。到2002年,普通高校在校生数已达到903.4万人,是1997年在校生数的2.85倍,约是1999年在校生数的2.2倍。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1978~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数基本呈稳定增长的态势。为满足广大居民对高等教育巨大的需求,在1999年之后,高校招生数直线上升。
与此同时,高等学校的学费水平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1997年之前,中国高校实行的是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双轨收费制度。1997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收费制度上“并轨”,开始全面实行收费制度,而且学费水平逐年提高。1999年,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费水平有一个较大的增长。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实行。
图2则显示了自1996年以来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平均学费水平的增长情况。我们可以看出,1996~1997年、1997~1998年和1999~2000年,学费年增长率都在25%左右。到了1998~1999年就有了一个较大的增长,约为44%。之后,2000~2001年、2001~2002年学费的变化基本平稳,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
中国高校学费和学生贷款现状
1.家长即时付费以分担成本的局限
表2显示出根据1978年可比价格计算出的学费、居民人均收入及其学费占居民收入的比例。学费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在1999年已经超过了100%,2002年达到了177.6%。学费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达到了80%左右。
从2002年当年的学费占居民收入的比例看(见表1),普通高校的平均学费水平已经超过了大多数家庭的承受能力。学费水平已经超过了农村居民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的4倍,是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的71.65%。而对于经济条件相对好一些的城市居民而言,学费水平也已经达到了中上收入组的47.62%。
由此可见,从当前的学费水平看,农村居民和城市中等收入及中等以下组的居民,都已经面临着高等教育的经费压力。
2.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分布结构
既然由家庭付费的成本分担形式已经面临着严重的经费约束,那么延迟的成本补偿――学生贷款是否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呢?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有多大?贷款是否发放给了确实需要贷款的学生?贷款在地区和学校间的分布是否公平呢?
根据教育管理部门的统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总体规模虽然在日趋扩大,但供需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截至2003年6月,在已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1367所高等学校中,仍有28%左右的学校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学生中,大约有20%的经济困难学生。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比例约为13.72%,其中获得贷款的学生人数占在校生的比例仅为5.91%。
不仅总量不足,国家助学贷款在不同地区、不同所属、不同学科类型高校中的分布,也非常不均衡。
■ 根据2003年6月份的统计数字,地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高校(含部委和地方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分别是16%、22%和26%。从1999年开始施行国家助学贷款到2003年,累计获得贷款的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分别是6.4%、4.84%和6.48%。在处于东部地区的高校中,获得贷款的学生占申请贷款学生的比率为63%;在中部地区的高校,这一比率为30%;在西部地区的高校中,这一比率为37%(见图3)。
■ 国家助学贷款在不同所属高校间的分布也极不均衡。从1999~2003年6月,在部委高校中,累计获得贷款的学生占申请贷款学生的比率为58.3%;在地方高校中,这一比率为38.4%;在部委高校中,获得贷款的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率为9.40%;在地方高校中,在校生的获贷率为5.04%。
■ 国家助学贷款在不同学科类型的高校之间的分布也很不均衡。截至2003年6月,艺术和语言类高校中,贫困生比例约在10%,其申请贷款学生的平均获贷率在所有类型高校中最高,达到了94%左右。农林和民族类高校中,贫困生比例最高,在30%左右,其申请贷款的学生获贷率却最低,约在50%上下。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师范类高校的贫困生比例偏高,约为26%,其申请贷款学生的平均获贷率却在70%以上。这可能是因为师范类高校学生就业相对稳定,也可能是因为贷款机构比较信任教师的信用,另外教师职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地区和学校之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不均衡可以看出,越是贫困地区,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比例越低;越是贫困生集中的高校,获得学生贷款的学生比例越低。由此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在总量上还难以满足学生的经费需求,在结构的分布上也很不均衡。
长期信贷约束还是短期信贷约束
从对学费和助学贷款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学费增长很快,其数额相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而言也偏高,助学贷款却一直步履蹒跚。
从1999年开始实施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推进,至今依然不尽如人意。求学者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支付求学费用,则可能会放弃求学的机会。这是一种信贷约束对入学机会的短期影响。
Pedro Carneiro 和James J. Heckman(2002)的研究,分析了信贷约束对学生入学机会的长期和短期影响。他们认为,虽然短期的信贷约束对入学机会有负面影响,但因为资源短缺而积累下来的长期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入学机会有更大的影响。
1、覆盖面狭窄。县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工农中建行、信用联社五家机构共79个网点,现仅农村信用联社一家金融机构5个网点开办助学贷款业务,开办助学贷款机构的覆盖面非常狭窄。
2、贷款额度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学杂费也是船高水涨。*年资助的225名贫困生中,有61名学生的学杂费超过10000元,占27.1%。无偿助学发放的1000元、2000元、(最高5000元)对贫困生来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学杂费的要求,这类贫困生就非常需要助学贷款来帮助解决就学问题。而实际近三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的笔数、金额分别占需求人数的5.99%和需求金额的8.46%。可见,我县助学贷款业务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
3、还款时限短。我县现有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只是信用社凭学生家长的申请,由家长提供资产抵押或采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内的一般性消费担保贷款,一年之后就要偿还贷款,根本就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帮助贫困生解决困难。
大学生助学贷款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广,但在金融机构却勉为其难,实践中进展缓慢。造成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到行政体制、金融体制、教育体制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表现在:
1、政府对助学贷款协调督促难以到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在98年实施了重大改革,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外)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造成政府协调督促难以落实。
2、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缺乏兴趣。助学贷款是一现政策性业务,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网点现状存在着矛盾。助学贷款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少、涉及环节多,回收期长,利率低,管理成本高的特点,经办每一笔业务所花费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加上各项费用,使该项贷款收益少甚至亏本。并且助学贷款利息50%部分需要财政补贴解决,而财政补贴部分须经教育、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审批,往往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影响了金融机构当期利息收益。
3、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和职业道德建设滞后。各金融机构没有制定相应的助学贷款操作办法,对助学贷款的开办机构、申请条件、发放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部分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助学贷款也属于“国家福利”性质,可无偿使用。更有人认为助学贷款只怕贷不到,不怕还不掉,到期自有国家会想办法核销。部分信用社在把助学贷款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感情化、权力化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助学贷款的门槛,使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可望而不可及。助学贷款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人情贷款、权力贷款。
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根据*县助学贷款工作实际,为此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各职能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的方式方法。金融、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向学生和全社会作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助学贷款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应督促学生、家长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助学贷款的管理、情况反馈和毕业后的跟踪工作。
2、政府应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理由。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机构网点遍布全县各乡镇,符合贫困学生分布状况,能更近更快地解决城镇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需求。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增加的成本支出,应给予一定方式的弥补,对有关税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1、政府对助学贷款协调督促难以到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在98年实施了重大改革,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外)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造成政府协调督促难以落实。
2、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缺乏兴趣。助学贷款是一现政策性业务,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网点现状存在着矛盾。助学贷款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少、涉及环节多,回收期长,利率低,管理成本高的特点,经办每一笔业务所花费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加上各项费用,使该项贷款收益少甚至亏本。并且助学贷款利息50%部分需要财政补贴解决,而财政补贴部分须经教育、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审批,往往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影响了金融机构当期利息收益。
3、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和职业道德建设滞后。各金融机构没有制定相应的助学贷款操作办法,对助学贷款的开办机构、申请条件、发放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部分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助学贷款也属于“国家福利”性质,可无偿使用。更有人认为助学贷款只怕贷不到,不怕还不掉,到期自有国家会想办法核销。部分信用社在把助学贷款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感情化、权力化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助学贷款的门槛,使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可望而不可及。助学贷款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人情贷款、权力贷款。
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根据**县助学贷款工作实际,为此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各职能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的方式方法。金融、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向学生和全社会作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助学贷款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应督促学生、家长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助学贷款的管理、情况反馈和毕业后的跟踪工作。
2、政府应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理由。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机构网点遍布全县各乡镇,符合贫困学生分布状况,能更近更快地解决城镇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需求。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增加的成本支出,应给予一定方式的弥补,对有关税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本刊讯今年商洛市高三毕业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发生较大变化,变化实质是简化手续、方便学生;申请认定方式由往年的“学生自行到各县区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改为“高三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认定”。
据悉,商洛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普通高中,对户籍为本县区的高中毕业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然后组织学生申请。高三毕业生申请程序为:高中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组织学生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贷款证明中“高校”和申请表中“就学信息”栏在学生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补充填制“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经办人签字”栏,由学生所在高中两名经办人签字。每生原则上可申请的最高贷款仍为6000元,贷款期限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电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语委认定陕西师范大学等21所学校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本刊讯2007年起。省教育厅、省语委安排部署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重视。两年来,各地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大中小学、幼儿国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对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市(区)教育局、各高校认真组织了自评活动,并申报了一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经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认为陕西师范大学、成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西北大学、陕西银行学校、西安市实验小学、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小学、西安市第七十中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附属中学、西安市第九十一中学、西安市阁良区第二中学、西安市灞桥区四棉小学、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四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附属小学、西安市明德门小学、西安市大雁塔小学、西安市翠华路小学、宝鸡市第一中学、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宝鸡市实验小学、宝鸡市幼儿园达到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的要求。决定认定这21所学校(幼儿园)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国家将为服务西部基层满3年的大学生代偿学费
本刊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日前下发的通知,自今年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如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可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