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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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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第1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的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二、工程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四、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履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即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履约管理的方式,即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

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第2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定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Bu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point of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largely restricted the project whole management lev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hould performance analysis, so as to make a build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 managers to evalu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have enough clear understanding of, and find out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ore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So, this pape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相对较强的经济活动,并且合同管理涉及到多个学科,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且还能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双方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能够有效的维护建筑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也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所以,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其次,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有效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长期性特点,从而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信风险,外部环境的风险以及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每项工作都能够稳妥安排,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风险。所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管理。第三,建筑工程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纽带,并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始终,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对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标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标制主要是实现多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该达到的最终目标。由于建筑工程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对建筑工施工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首先,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例如,做好市场预测工作、资信调查与资信决策工作以及合同签订之前的行为管理。其次,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表明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起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严谨的拟定合同内容,从而做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第三,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具体条款,通过有效的法律依据合理的解决纠纷。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结果和行为绩效进行科学的评定,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编制全面的详细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不断的优化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能够合理的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此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对外部环境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确保计划的可行性,能够及时审批和支付建筑工项目进度款,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且,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的进行沟通和交流,处理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组织文化以及信息管理。首先组织结构主要是合理的划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便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组织好各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等。其次,组织制度。组织制度主要是组织的基本规范,能够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建筑工程企业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能够促进部门间的配合和交流,调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三,组织文化。建筑工程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并且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企业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风险意识等。建筑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应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赋予权利和义务。第四,信息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应该重视对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准确信息,从而促进合同管理人员顺利的开展工作,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建筑工程企业加强对合同管理的作用,了解合同管理的地位,明确了合同管理目标制,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定,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达到对整个工程项目有效的管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彪,陈志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研究.[J].基建优化.2006.

(05).

[2]王燕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10).

[3]吕立山.合同管理理念与方法.[J].21世纪商业评论.2006.(01).

第3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在第1条、第4条、25条、26条提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却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在《解释》25条写明“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用顿号和“和”字分开,说明实际施工人与前两者是并列概念。为了探寻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有必要对前两者含义进行探究。

总承包人目前没有相应法律概念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承包人条文,结合《解释》26条到29条,可将总承包人定义为: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具有相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显然,分包人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链条的第三环甚至以后。在《合同法》和《建筑法》中,没有对工程分包进行分类,但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即法律允许的施工分包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该司法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对该概念的含义和指代对象未进行说明。在公布该司法解释、进行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实际施工人进行了简单的举例说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该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面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实际施工人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是目前对实际施工人最权威的定义。对于定义,笔者有几点疑义。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建筑行业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频频发生,辛苦钱往往得不到适时回报,故《解释》第26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可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解答,若总承包人乙与发包人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因为某个无效事由归于无效,按照《理解与适用》一书,总承包人乙此时也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根据《理解与适用》第25条,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不重合的概念,此处出现重合,说明定义不太适当。

第二,从法律解释看,《理解与适用》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定义后半部分以列举方式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举例,但是建设工程是一个较专业性的领域,如果单从体系解释而不顾履行建筑的专业技术定义未免会丧失全面。

第三,从程序上看,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法院审理中会出现一个逻辑怪圈,即实际施工人的案件一般是因为质量、价款问题诉至法院的,法院在经历开庭调查后才会发现合同无效,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就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无效的”作为定语修饰承包人,有未审先定之嫌。

介于此,笔者提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庭审后合同无效的确认至少是工程中出现第二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关于此定义,作者做几点说明。

其一,实际施工人需有事实上的履行行为,所以一个工程有数个实际施工人。如果没有任何人力、物力上的付出,仅仅是如例子所举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其那么乙不该享有《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益,而只应赋予丙以《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利。

其二,实际施工人并非指农民工,而是指与农民工有雇佣关系的组织者或者组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回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仅为间接的保护。由此可知,农民工并不是实际施工人,解释并没有直接赋予农民工诉权,而是通过由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间接保护与实际施工人有雇佣、承揽关系的农民工的利益。第25条中规定发包人在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农民工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农民工履行施工行为是基于雇佣关系,发包人仅与组织农民工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建工合同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农民工。

第三,关于定义中“经庭审确认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无效的合同承包人”指下面几种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违反《合同法》52条以及《解释》第1条的承包人。笔者用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加以限定,是因为《解释》25条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那么其地位一定处于建筑工程施工链中的第三环及以后,即之前有第一份承包合同,而实际施工人参与的应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

参考文献:

[1]臧漫丹.工程合同法律制度[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177

[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8

[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4年

[4]江平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运输合同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

[5]董建中,高玲.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律适用,2007,6:85

[6]王建卫.对建筑企业挂靠现象的思考.建筑,2007,22:35,36

第4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

l)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

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法把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法律依据】

第5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一、重视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受委托发包的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目前,国家基本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法人发包的。因此,承包方应派出法律顾问人员到项目法人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该法人的设立情况,就股东构成、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检等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发包方具备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警惕以“筹建”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陷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筹建企业应当申领《筹建许可证》,未申领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笔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县政府为引进工业项目,在许多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设立工业园“筹建处”,该筹建处未进行任何工商登记就对外发包工程,最后相关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损失。

2.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审查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审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

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如厂房、厂区铁路线建设等工程。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转贴于

4.通过审查施工许可证,判断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领取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发包方的发包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施工许可证仅是开工的必备条件,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建设单位如果在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后亦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将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5.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注意对承包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体。自然人不但没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而且没有资格进行劳务分包,所签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规划“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种类和等级。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施工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前,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种类和等级,是避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现象发生的根本保证。

第6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市场交易的达成需要通过签署合同以及规范执行实现。合同管理的科学严格、严明合理为现代企业单位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因此本文就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展开探讨,通过法律制度研究、原则探讨、索赔事项管理,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对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发挥合同管理工作核心价值,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建筑施工合同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企业从事各类经济活动需要依据合同规定内容科学履行,建筑施工合同为较特殊的一类合同形式,进行施工建设阶段中,承包以及发包方为确保工程的顺畅开展,就行使义务权利进行合同约定,并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管控约束。合同签署应遵自愿原则,同时应诚实守信,确保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科学全面的合同内容,可确保既定目标的科学实现,并可令双方享有法制权利,预防风险问题。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有关内容应涵盖具体的当事人、标的、总量以及相关资料标准、价款内容、经费、实施期限、违约事项以及争议处理应对方式等。

签署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做好招投标工作准备,并科学履行,应通过要约以及承诺的工作流程,体现合同法律效力。应符合我国有关资质规定,形成合法合同内容,明细相关约束力。针对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合同争议以及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有效协调以及仲裁或者法律诉讼等模式应对。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相关问题

纵观我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不难看出,由于市场并没有实现全面规范发展,因此令市场法规体制创建还需进一步加强。合同签署以及具体的执行包含不规范交易现象。具体体现在,合同条件较为苛刻,令承包方至于劣势状态。同时还呈现出业主没能规范履行相关责任,承包方无法合理进行索赔等问题。从承包方角度来讲也会存在违规承揽项目,影响施工质量水平,偷工减料、价格虚高、倒手转包等问题,为建筑工程施工埋下了不良隐患。

当前,建筑施工合同相关文本没能全面的符合类别要求,无法契合工程种类多样性特点。一些合同法人通常只明确了原则条款,针对主体意思阐释、具体形式内容、款项结算、保险事项、经费拨付以解除时合同操作细节,却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另外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决策管理层没能清楚明晰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投标管理规定,忽视了合同应有的法律意义,导致引发纠纷后,企业单位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与资源进行应对处理,令经营效益不良下降。具体呈现为,欠缺合同意识,没有全面注重合同管理,不细致的分析具体条款事项,一旦发生索赔则顾此失彼,补救积极性有限。针对合同管理员工的教育培训没能给予必要重视,无法提供完善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1、强化合同管理员工综合素质,健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

为优化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应强化具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设,扩充教育培训投入。可引入竞争招聘以及公开考核聘用人才制度,通过优胜劣汰的筛选,引进高素质、高技能水平人才。做好职业培训的同时,企业可安排骨干精英人才继续深造,参与专业考试,注重职业道德培训,提升合同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应进一步清晰权责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人性化奖惩激励,提升工作人员积极性,令其全面提高业务技能以及法制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应持续的健全完善,可创建网络系统,由上而下开创各层级、各视角的服务管理体系。并设置专治机构。制度层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评定签署、草拟内容、洽谈交流、交底、分解以及履约核查、变更事项、终止解除等工作中,创建可操作性管理体制。合同管理规定应渗透至企业单位各级层面,依据具体情况可对执行细节进行合理补充。应基于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现实状况,满足市场需求,对于不适应不合理的内容应进行有效调节与更新完善。

2、要加强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

不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要合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例如:签订合同前要仔细考察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尤其是没有经过建筑市场招标的工程。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同样要对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誉情况等方面进行仔细审查。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设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即是无效合同。对合同标的的审查同样重要,即所要承揽的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用地规划、建筑施工审批手续等,未经过批准即签订合同也为无效合同。还有的建设单位私自扩大已经批准的工程的建筑面积、更改其使用用途等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坚决制止。

3、要加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的意识

在合同签订上多学习其他先进的施工企业,并参考国外已经成熟的合同内容,注意积累和总结,对合同文字仔细斟酌,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条款,形成企业自成一体的合同内容。并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现场管理人员是合同履行的第一人,他们对合同理解的深刻与否,对合同变化敏感度大小都将直接影响合同管理的效果。现场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合同管理意识,要注重点滴问题的解决,并且形成文字资料,通过对合同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将合同签订初期施工企业做出让步的条款(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协商,使条款向更为合理的方向修改,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并注意双方来往信函、签证的办理和收集,这些信函、签证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办法。

4、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不同建筑企业因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标准文本为蓝本,在最终合同文本中亦会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因此,为简化和规范建筑企业的建筑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建筑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建筑企业有必要根据本建筑企业建筑合同管理特点和优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工程类型、业主管理风格、项目管理方式等不同要素,建立本建筑企业的建筑合同标准文本体系,特别是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中,处于自身管理范围之内的标准文本,如各种专业性分包工程标准文本、不同分包方式的分包招标标准文本等。

5、抓好签证变更和建筑工程索赔工作

签订变更和建筑工程索赔是项目建筑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效要求,需要详细完整的证明资料,而且它与项目管理的其他方面有密切联系,涉及到技术、施工、质量等各个方面。施工建筑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建筑合同管理机构(合约部)和人员,由合约部统一管理。合约部负责收集各类建筑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合同与建筑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谈纪要、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签证、建筑工程索赔报告、建筑合同台账等资料均是建筑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应定期按项目、按建筑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账,及时归档保存。建筑工程索赔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建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信程度。施工建筑企业应仔细调查建筑工程索赔事件,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划分各方责任,通过对比实际与计划的工程成本准确计算损失,并且要保存完整的记录。

结束语

总之,为提升建筑项目整体施工质量水平,只有做好合同管理,针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健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方能实现法制化管理,体现合同内容法律效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种的承揽性合同,他不仅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的法律特征,还具有其他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在承揽合同中,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限制,定作人和承揽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项目,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而且作为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要求。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主体资格要求的严格程度上也是有差异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前需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或批准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因此,我国《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之为建设单位。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或合伙组织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必须是法人的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只有具备施工经营范围的法人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才能作为承包人与发包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定作物,具有特定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只能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定作物。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产品具有与一般商品的不同特点,具体表现为:其一,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其二,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条件性;其三,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其四,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建设工程的这些特点,无不体现了它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密切联系。正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在标的上的特殊性,才派生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一些特点,使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根本特征。

3.国家监管的严格性

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种严格的监督体现在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之中。从立法上讲,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监管,不仅在作为民事法律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设工程从投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我们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的主要原因所在。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特殊,工程投资巨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提出了特定的方式要求。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三大类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经过招标程序订立。《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合同的解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为书面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行订立书面合同,从立法本意看,这里的书面合同应为“合同书”,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是其他书面形式,而是合同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约定。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性工作,否则,将会构成违约,若是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证,而且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的标准、水准点以及坐标性控制点,施工现场的水源、电路以及道路照明等都会给承包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该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方承担因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质量责任的。发包人基于上述原因违约的,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法律直接规定了承包人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该种变更属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变更合同。

2.发包方若是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还应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或者减少措施,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调配、材料构成挤压等损失以及实际情况中所产生的一些其他费用。发包人变更设计的,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3.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的行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而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承包人违背上述规定的,不但应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转包建设工程,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性的工作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方还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若是发包人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工作,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的施工日期,并有权利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而且建设隐蔽工程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承包法若是没有通知发包方进行官方检查,自行就开始石述思隐蔽工程建设,发包方有权进行检查,而且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来承担。

若是发包方没有按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检查的,承包方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的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的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达到发包方手中。若是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符合合同的要求,检查的费用还应该由发包方进行承担,若是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最终产生的费用以及返工费用都应由承包方来承担。

5.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还应该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在有完整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前提下来签署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具备竣工的其他的施工条件,承包方若是逾期交付工程的,就会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身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结合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有关文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粗略的阐明及论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以及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于2013年7月1日的推广使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必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第8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建筑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然而近年来,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概念入手,总结了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因素,并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况。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引言

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建筑业和房地产建设市场的兴起,建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使建筑市场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正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概念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进行,双方商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根据商定好的结果打印成文,双方协调一致后签字生效,该成文的文件就是双方要履行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依照合同的内容,施工单位要按时按量的完成建设单位给予的施工任务,当然建设单位也应该履行规定给予议定好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施工的行动者,他们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分类。根据合同价格可以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总价合同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知道,就是业主根据施工的内容条件做出了一个初步的预算,然后根据承包商的要价,互相调节给出一个总价。单价合同承包方在投标时对每一部分的工程量确定了各项费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也被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该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是正好相反的,工程施工的最后合同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再额外加上一些酬金来确定的。还有一类按照承包方式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无效合同原理。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一开始订立就是无效的,当然在以后的时间段也不会转化为有效的合同。衡量一个合同是无效合同的原则有: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表达真实,合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具体地比如说,一方故意以欺诈、威胁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蓄意串通,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合同;表面上以合法的项目掩盖非法的合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合同。

二、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因素

(一)合同的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申明,合同自成立以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一些不能预见的但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当事人在继续履行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也应该根据申请,公正、公平对其进行实际情况的审查,最终给予变更或者解除的相关处理办法。具体情形如下:必须给出商业风险异常变动的事实证明,比如通货膨胀引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原来已定的价格不能实现等价的关系;合同的变更要发生在合同成立并且已经履行后;由于情形变化对合同的修改不能归罪于当事人;情形的变化在继续实行原来合同时应经显出不公平,违背了诚信。

(二)违法建设。多数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都要进行公平地招标,招标实际是制定了相关的招标标准和范围的,这些标准和范围就是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等招得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目前施工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和考虑一些私人关系等原因,将建设工程非法承包或转包,这种非法的分包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效用的,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内容都是合情合理的,没有损害双方的利益,但是这损害了社会利益,打乱了正常的承包程序。

(三)低成本报价。投标法的实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范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施工方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下,为了或得工程,制定了中标策略,他们在投标资料中将利润降到最小,有的还低于成本价竞标,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又为了弥补亏损,就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这无疑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招投标法》明确规定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合同是无效的,以这种方式来或得中标的企业负责人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况

(一)尚未履行前被认定无效。未被履行前的合同就被定位无效的建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强制履行,那么,合同的无效处理是根据过失方来承担责任,就是过错的一方赔偿合同无效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要求受损害的一方对自己的损失通过举证来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明确举证,要求过错方的赔偿法院也不受理。

(二)尚未履行完毕被认定无效

1、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办法来弥补,并对其余的工程质量也构成了威胁,应该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终止合同,还要将已经完成的工程拆除,并偿还建设方给予的工程款。

2、工作质量是合格的,没有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完成的建设归属于建设方,施工方付出的劳动将会得到建设方的折价补偿,折价是按照合同上约定好的价款来补偿的。

3、如果建设方的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建设方要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赔偿施工方在施工工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如果施工方造成的过错,除了自己承担责任以外,还要赔偿建设方已经支出的实际费用。同样,双方的过失就按照过失大小来进行赔偿。

(三)履行完毕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合同就自动无效了。这时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施工方已经竣工工程,被验收时是合格的,建设方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予施工方所有的费用,或者支付完剩余的款项,至于今后的维修就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在发现工程需要维修时,自己拿出维修费,找新的或者该建设的施工方进行维修。二是在维修后,工程依然验收不合格,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款项,应该由承包方来承担责任,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最后合同无效期间的费用,比如质量不过关的工程的拆迁费、材料费、人工费、工程延期费。

结束语

施工合同关系着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合同双方的根本权利、义务和利益,一旦合同失效,给双方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由此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要重视施工合同的认定工作,深刻认识合同的情势变更、违法建设、低成本报价等都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国家、社会的损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事业的高速发展。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目前已经引起了立法界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相信随着《解释》的付诸实施和建筑法律认识的深入,以上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薛鹏,论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效力及合同无效责任[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07期

[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第9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分析;成本控制

从当前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上看,基本的法制观念与诚信意识很多建筑单位依然淡薄,在市场当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承发包双方缺少自律行为,并且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使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日趋混乱。此外,由于建筑企业在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上较差,对于履行FIDIC条款的意愿不足,在参与国际竞争上错失了非常多的机会。为此,建筑企业不仅要对内部的施工合同管理进行优化与控制,更要积极转变国际竞争观念,不断提升对国际市场规范的认识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到稳定持续发展。

1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差,违约情况较多

当前,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日渐增多,在履行合同条约上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据相关部门调查统计,在我国合同履约率只有40%,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信誉度、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更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威胁。更对规范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越来越多,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在2002年,全国约有23785家建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达到了2445亿元,全国共拖欠的工程款达3764亿元。此外,鉴于建筑市场在运行上也存在问题,很多承包商施工责任意识较差,拖延工期、相互扯皮的情况非常多,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1]。

1.2“阴阳合同”屡见不鲜

“阴阳合同”就是指工程的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下达给承包人中标通知以及相关规范,与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的过程。除了在建筑市场规定范围内签订合同以外,又与其他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并不能通过审查备案,但实际双方均认可,这就被称为“阴阳合同”。当前,市场中“阴阳合同”签订方式非常多,但不管是以哪种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将价格压到最低;肢解分包;利益均摊等[2]。这种行为是发包人获取最大利益的主要途径,更是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为此,“阴阳合同”的存在势必会为建筑市场环境带来污染。

1.3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上不够公平

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经济上、法律上地位平等,并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上保持平等。但是,就当前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定大都倾斜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过多,而对发包人的约束与限制则较少,在相关处罚办法上也缺少规定。这种情况一定工程双方出现了利益纠纷,或者是针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将缺少索赔的依据,成为阻碍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1.4施工合同意识淡漠,合同签订不规范

首先,不能按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法律规范意识薄弱,缺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履行存在不足。其次,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过于依赖找领导解决,不能提出合理的索赔意见;最后,专门的管理部门间缺少合作,合同管理人才储备少。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2.1做好建筑工程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

首先,在签订合同条款过程中,要了解合同文本由条款、合同附件、协议书、通用条款等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前要先对“通用条款”阅读准确,明确不同用于的含义,再引导双方签订“专用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专用条款”中某一项没有做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当成双方认可的合同约定。其次,要对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内容提高重视度。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工程监督部门在工程验收、质量评定上已不再是主体,这些工作将由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完成。为此,在合同中要能够体现出来参与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人员、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并要严格签署文件协议与问题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工程造价纠纷。鉴于工程开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材料差价等变更问题,为此,“一次性承包,不做更改”的情况很难实现。合同必须要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及孙方法等做出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变更。最后,对工程进度拨款与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工程进度款都是按月结算的,而款项则是按照工程进度下拨的,但是在款项申请与下拨上款项的审核不一致,在合同规定上容易引发争议进而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通常情况下,合同对竣工结算不会做出过多规定[3]。为此,要在合同中积极履行付款与结算程序。

2.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

建筑工程签订完成以后,合同双方就在经济上与法律上产生效益。合同还规定了双方在利益、义务、权利与义务等,双方必须对这些内容严格遵守,坚决不能违反合同条约。从一定程度上看,合同双方利益是存在差异的,会造成合同双方在利益上引发冲突,造成管理行为上的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引发矛盾与冲突。而实际上,违反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非常多,很多人都是故意违反这些合同的,并且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为此,合同履行成为了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的关键,必须采取积极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明确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要积极对违约的后果进行分析,有效的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也不会限制对方履行各项业务,条款中的内容得以充分履行。

2.3承包人应该积极开展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合同担保制度看,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及时对市场当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与分析是使风险降到最低的关键,也是顺利将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还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合同索赔风险。因为施工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得以延续的重要手段,是对双方合同履行进约束与限制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索赔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在签署固定的合同过程中,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积极为合同履行创造机会;明确施工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合同风险作出预测,对合同变更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使用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与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当中,要能够定期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勘察,了解整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要结合法律法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进步,建筑行业发展也将面临着非常多的机会,同时,随着建筑项目的增多,建筑工程在合同管理上也面临着阻碍,为了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符合建筑市场规范,推动建筑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就要在合同履行上、合同签订上以及合同法律观念上不断增强,并要做好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合同管理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向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5):2095-2104.

[2]李佯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成都市为例[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3(2):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