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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0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最普遍的形式是合作社。合作社就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多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通过民主管理自愿成立的自治社团。近年来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成员为其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资金支持并提供一些信息技术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功能分析
1.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当前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04年至今我国各类专业合作社在的基础上经历了经营制度的创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截至2013年11月底湟源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4个,其中:种植业86个,养殖业58个,土地流转4个,农机服务4个,工艺品加工1个。这些合作社不断完善自己的经营和管理目前已经有51家合作社拥有固定办公场所、32家有独立银行账户、28家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且还有2家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
2.我县农业合作社的功能分析。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以利益为联系的有机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参加组织的农民。因此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固定的特征,可以为社会提供各种所需要的信息帮助社员做出一些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为社会提供多种物质和资金服务。
我县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全县拥有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发展农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207家,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牵动能力明显增强。年签订订单农业20万亩,带动近2万户农民增收1000余万元,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促进了土地集约经营。
二、当前我县农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1.社会不多合作意识低。尽管近年来我县农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多农户的覆盖率还比较低并且存在一定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一些农民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认为农业合作社与上世纪60年代的一样,他们把合作社当做是争取政策优惠和项目支持的重要工具所持的态度是有利益可图则合作、无利益可图则解散,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其入社不积极。从总体上我县农业只有40%的农户参加了合作社,美国农场主80%以上都参加了合作社组织,在台湾地区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也占到了农户总数的50%以上。
2.业务范围狭窄发展规模较小。经过考查发现我县当前农业合作社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比较单一,154个合作社中有132家的业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并且都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只有22家从事农产品的深加工、运输和销售,没有一家合作社能够开展产销一体化的经营。我县合作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加工转化水平低、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所以导致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利润空间狭窄、难以发展壮大。
3.融资途径缺乏成长速度较慢。虽然我县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是与农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是农业受其自然特征和农产品生物特性的影响存在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再加上我县农户生产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相关的扶植政策不到位,导致农业合作社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融资途径的缺乏导致我县农业合作社很难吸收到较大规模的外部投资,所以总体上呈现出经营规模小、成长速度慢的局面。
4.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当前,我县的农业合作社领导一般由村干部担任大都素质不高,限于资金的原因基本没有外聘专职的管理人员,所以管理层在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和技术上都有较大的差距,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些农业合作社没有规定相应的章程,导致一些领导在分配利润时存在损公肥私的现象,农民的利益难以维护。
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分析
1.合作社要加大宣传工作。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业合作社应该认识到广告的作用加快对合作社的宣传尽快让社会各界消除对合作社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首先,要找好培训工作。加快对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进程让其从思想上认识到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并提高其整体管理素质综合业务水平。其次,抓好宣传工作。农业合作社要走进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消除广大农民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从而推进农业合作社的壮大和发展。
2.完善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机制拓展业务规模。首先,农业合作社应该尽快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所以,农业合作社一方面要健全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为其科学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证。其次,农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股份制的公司管理模式对自身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实行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也可以根据我县的实际实行盈余分分配制度保证社员可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再次,农业要积极研发的新的产品拓展自身的业务规模从而实现业务的向产销一体化方向发展。
3.拓宽农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首先,政府要加大多农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技术推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该积极研发支持农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等。再次,农业合作社本身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各界的投资,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到规范的体制范围内,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4.建立合作社的人才培养体系。农业合作社发展最大的障碍是人才短缺。所以,县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首先,从现有的带头人中选拔一些素质较高的人才加强培训提升其文化和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对其他成员实施培训和教育提升整体素质。其次,采取一些措施吸引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到农业合作社的队伍中为其补充新鲜的血液。
模式的提出
当前的农村发展组织模式已经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要启动新一轮的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在发展的组织模式上寻求突破。即以经济联合会成为上联政府、下贴农户、前接市场、后承基地的市场经济新体,逐步把分散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结合,形成“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
其组织形式为,在县级成立联合总会,总会下设三个分会(农村合作经济联合分会、企业联合分会、第三产业合作经济联合分会)、五个专业合作社(笋竹业专业合作社、脐橙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花卉专业合作社、油茶专业合作社)和10个协会或商会:矿业商会、水电商会、食品业商会、建筑业协会、运输协会、美容美发商会、编织协会、汽修协会、缝纫商会、烹饪协会。
依法规范原则。对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以供销社为主体,把产业组建成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金认购、组织结构、民主管理、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均须依法规范。
有序引导原则。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尊重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社员的意愿,条件不具备的暂可不纳入规范对象,但要引导其提高水平;有一定条件的要促其完善,促其规范。
分类推进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组成主体,产业特征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点面结合,重点推进。版权所有
政府职能作用表现在:
1、财政扶持。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试点、示范工作。各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2、税收扶持。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税费按有关规定进行优惠。
3、人才扶持。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经县人事部门批准,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取得相应报酬。
实施的意义
农业合作经济联合会生产能够提高劳动力效益。农业合作经济联合会成立后,通过实现规模生产,农民可以将节省时间投入养殖业、加工业等就业上,这样劳动力资源就会得到极大的利用。这也就是我们在模式设想上为什么要配套养殖业、加工业等的出发点。
农业合作经济联合会生产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进行合作经济联合会之后,农产品与市场的对接势必会更加有效,盲目种植的现象将会得到遏制,农产品的市场将会更加开阔。它的直接效果是农业成本的大步降低,效益的大步提高,竞争力的大步提升。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关键词: 政府 农民专业合作社 制约因素 扶持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面临的制约
自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罗虚代尔原则”以来,国际合作社运动经历了162年发展并已经走向突破性转型,在北美、欧洲业已出现了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的“新一代合作社”。我国现处于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在服务功能、组织规范、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面对这一差距,与世界先进的农业合作社处在同一世界贸易体系之中,没有政府的支持很难有力地参与世界竞争,而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发展仍面临较多的约束。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外部制约有:①专项法律缺位,配套法律建设需要跟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在完成合作社的综合立法基础上构建合作社法群,对不同的合作社、不同的运行模式与环节分别立法规制,以及完成民法、商法内容中关于合作社内容的附属法律条款,对合作社运行中的销售、贷款、审计监督、赋税等问题的具体规范,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②政府扶持不利。有的政府服务意识淡漠,坐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不引导、不规范;有的政府着重于在形式上组织合作社,不能帮助合作社解决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有的政府急于改变农民境遇,工作中情绪激进、干预过多;导致了政府扶持的虚位、错位、越位。③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长期承受不公平的文化资源配置,使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④农业风险保护滞后。我国农村面积广大,灾害损失每年都有发生,农业保险薄弱,至今还没有开设鲜活农产品保险品种,导致合作社无法从外界获得帮助来规避风险,也因为独立承担风险而阻碍了投资力度和规模发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限定因素包括:①人才约束。由于缺少农民带头人,当前,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牵头领办的占46.86%,而一半以上为龙头企业、技术部门、供销社和政府机构人员带动形成。[1]在人才素质方面,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普遍面临着缺乏基本的内部管理知识、不具备基本的民主参与能力、不熟悉基本的应对外部市场竞争的经验等一系列更重要的制约因素。②资金约束。由于资金约束,我国合作社业务范围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难以进入流通、加工领域,信息技术服务也局限于成本较低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资金约束也限制了合作社的规模;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不规范。在一项对23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的报告中,被调查的176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注册的占33.5%,超过调查数的1/3,其中23.9%的组织没有合作社章程,37%的组织没有理事会,48%的组织没有监事会,5%的组织一年里没有召开成员大会;[2]④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合作社内部存在按照交易额以及按照资本分配等多种形式,分配管理不当使激励不足也隐藏着寻租的危险。
二、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选择
(一)加强财政支持
第一,提高对支持资金的投入总量,在坚持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原则基础上,扩大财政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提高支持力度。要在培训,引进良种,推广技术、购置设备、建设生产基地、创建农产品品牌、开展信息服务与营销推介活动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3]第二,改革资金分配方法,采取资金分配与项目效益及资金管理情况挂钩的办法,使财政支持的项目切实在农民专业组织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上落实并取得效益。第三,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监管。为避免地方和基层财政部门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要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贵州省荔波县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3-2787-04
Operation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for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Libo County
DU Xing-cui
(Libo County Agricultural Bureau, Libo 558400, Guizhou,China)
Abstract: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re needed for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they are important ways of speeding up rural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development. There are 37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with 1 793 participants in Libo county. However, less than 50% of the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re functioning well, and they are operating with the support of government. The urgent problems were analyzed, and the suggestions for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were made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promotion, management and support.
Key word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Libo county in Guizhou provin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经营制度的支撑、运行和保证。20世纪50~70年代,时期的农业集体化,是在国家政治强制下实现的以政社合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农业生产体制。80年代初,在全国推行农业,以生产队一级的生产体制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而原来的和生产大队一级的行政权力,已改为现在的乡镇和村一级的权力机构。划整为零的生产形式有时却削弱了市场竞争力,为了增强经济竞争力和整合资源,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又自愿联合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北方及东部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合作社的形式繁多,在全国各地有“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商业型专业合作社;有大城市郊区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经营,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有持有农业生产机械的,农业机械公司经营的合作社等等。但全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村合作社仍然是附属于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官办农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方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差距很大,在同一地方也良莠不齐[1]。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2],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特别是在西部欠发达、欠开发地区,农民长期以来信息闭塞,农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相对落后,产品分散,不利于产业化发展。有些地方虽然自然条件优越,但产品的优势难以彰显出来,仍处于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解决了产品的批量生产和销售问题,还有效利用了人力和智力资源,真正实现了信息共享、经验共享。另外,有了销售保障后,社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1荔波县农村经济基本情况
荔波县位于贵州南部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过渡的轴缘凹陷地带,地处东经107°37′-108°18′,北纬25°07′-25°39′,东北面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从江、榕江两县接壤,东南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江、南丹县毗邻,西面与独山县交界,北面与三都水族自治县相连。县内居住有布依族、苗族、水族、瑶族、毛南族等20多个少数民族,其中布依族、水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92.37%,是一个多民族的边远贫困山区。荔波县国土面积2 431.8 km2,辖17个乡(镇)、94个村民委员会、1 199个村民小组。全县共有4.0万户农户,农业人口15.8万人,其中劳动力10.1万人(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7.1万人,外出务工人员3.0万人),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2.8万人(乡外县内0.5万人,县外省内0.3万人,省外2.0万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153 217.8 hm2(其中耕地8 916.1 hm2,林地76 114.9 hm2,水面802.5 hm2,园地5 685.3 hm2,草地30 898.3 hm2, 其他农用地30 800.7 hm2)。
2010年荔波县农村经济总收入达82 031.3万元,其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59 632.9万元,占总收入的72.7%;乡镇办企业收入3 159.1万元,占总收入的3.9%;村组集体经营收入807.0万元,占总收入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287.6万元,占总收入的0.3%;其他经营收入18 144.7万元,占总收入的22.1%。从行业角度看,农业、牧业、农村工业3个行业收入共56 139.4万元;农民所得总额
54 187.5万元,农民人均所得3 429.6元。乡镇间发展趋于平衡,农民收入差距缩小。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按乡镇分组看出:农民人均所得3 000~4 000元的乡镇12个,占乡镇数的70.6%,所辖人口12.6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79.9%;3 000元以下的乡镇3个,占乡镇数的17.6%,所辖人口1.7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10.5%。4 000元以上的乡镇2个(玉屏镇4 200元,立化镇4 116元),占乡镇数的11.8%,所辖人口1.5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9.6%。农民人均所得最高的玉屏镇与最低的瑶山乡(2 806元)相比,相差1 394元。
荔波县交通便利,西有独山至荔波二级柏油路,至独山接贵新高等级公路经都匀达贵阳,行程仅需4.5 h。东有荔波经广西环江县到德胜进入金城江到柳州的一级公路。北有四级公路经三都达凯里或都匀。南有荔波至南丹达南宁公路。小七孔景区距贵州麻尾火车站35 km。即将开通小七孔至麻尾的高速公路,小七孔至荔波机场的高速公路也即将开工建设。西南航空公司支线荔波机场距县城仅13 km。国家正在规划建设贵阳经都匀过荔波到南宁的高速铁路,这些工程为荔波的交通和旅游带来极大方便,也为荔波的经济快步发展提供了十分优越的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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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荔波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荔波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两种名称,即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但实际开展工作的性质是一样的。从2004年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了第一个合作社(荔波县玉屏镇果蔬专业合作社)发展到目前的37个,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26个,民政部门登记的5个,仅在农业局农经站备案而尚未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6个。按行业划分:种养殖业18个,占48.6%;农机、农技和沼气后续服务等服务型专业合作社3个,仅占8.1%;手工产品加工销售类1个;旅游服务业4个,占10.8%。从法人代表身份来看,法人代表为农民的32个,占86.5%,其中为村干部的7个,为农技干部的3个,为乡镇干部的2个。国家有补助的9个,在这9个有补助的合作社中,法人代表为农技干部或乡镇干部的8个。已经开始运行并有收入的17个。成员人数从第一个的112人发展到现在的37个共1 793人,带动非专业合作社成员3 040人。但真正启动后有人员加入的合作社仅4个(表1)。
37个合作社中有9个获得国家财政或部门资金的支持,在这9个合作社中,有3个在试验基地实行了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价格、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品牌。有4个在部门带动下开展了部分工作。有2个基本没开展工作。另外28个合作社未获得国家或部门资金补助,有9个基本上在正常运行,但因为没有启动资金运行都很艰难;有10个是新成立的合作社,其中有8个开展业务,2个还没有开展业务。剩余9个合作社,有5个是工作需要成立的(其中2个开展少部分业务),另外3个由于没有人管理而没有开展工作,还有1个是由于修公路占用基地而没有开展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荔波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等,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自身的发展。
3.1发展规模小,质量不高
现有的3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有3家合作社的产品注册了商标,但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不高,获利能力不强。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普遍较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
3.2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联合
目前荔波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少,还各自为政,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水平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范围内就成立了几家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荔波县3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12家以蔬菜水果产业为主的合作社、10家以养殖为主的合作社。其中玉屏镇就有3家蔬菜水果产业合作社。在永康的尧古村一组和二组,成立了内容相似的“永康乡尧古村旅游经济协会”和“荔波茂兰尧古农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且人员有交差,常为收入分配不均而相互扯皮。这种局面,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政策资源,增加了组织成本和人力成本。
3.3经营管理水平低下
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是目前荔波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合作社的最初组建者往往是种植大户或运销大户[3],他们的联合给合作社带来了市场及技术优势,但合作社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能够带领社员闯市场的人。有些合作社完全停留在名义上,基本上是一群社员为身为老板的合作社法人或法人代表打工,虽然所有社员都有一定的收入,但分配严重不公,社员们也得不到表达意愿和接受锻炼的机会。一方面缺乏能把握洞察市场的合作社领导者,同时能胜任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社员也很少。
3.4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农户自身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协作意识也比较淡薄,社员缺乏持续投资的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仅仅将合作社当成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只愿享受社员的权利,不愿尽到社员的责任和义务[4]。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户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对合作社不放心、不积极。
3.5内部运作机制还不规范
尽管目前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在37家合作社中,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活动正常的不到一半。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利润分配不公开、不透明,容易被少数人控制,责任方式不明确等。
4解决途径
4.1明确服务宗旨,选好领导班子
为入社成员提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和附加值、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5],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所在。要把有经济头脑、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经营、有管理水平、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的能人选为社长(理事长),并选配好其他管理人员,真正创办好、管理好、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4.2加大宣传力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6]。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可以组织群众相互学习和研讨。特别是旅游服务专业合作社,在贵州省雷山县的郎德、西江等地有很好的管理经验,可以介绍有条件开展旅游服务的村寨的热心人士去参观学习,增强群众的信心。
4.3加大管理力度
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有要求、愿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办理登记注册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等级标准和统计、考核及评价体系,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使其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合理规范[7]。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应尽量控制官办或老板作主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让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老板拥有的农村合作社,并不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的,而是以老板能否赚钱为目的。官办的农业合作社则缺少真正的主人参与,而没有真正主人参加的合作社有可能导致把主人积蓄的集体财产私分了事。因此官办的农业合作社仍然会使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事业在途中不断夭折[8]。但是十分遗憾的是在现阶段,惟独缺少的就是在农民民主、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之上联合的农业合作社。
4.4加大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经费及奖励资金。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争取对合作社更多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应研究出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办法,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的信贷,降低贷款担保门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工商、税务、金融、林业、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研究探讨适合本县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9]。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此外,还要鼓励农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的问题。
4.5注重人才培养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10]。因此,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使其深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基本掌握相关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而且在管理能力、市场经营能力方面得到明显提高,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同时利用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机,促进、吸引更多更好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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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广东;企业化管理;现实困境;应对策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相关经营生产者或同类农业经营生产服务的利用者、提供者,实施民主管理、自愿联合的一种互经济组织。”它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背景与基础都非常特殊,由此决定其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建立过程中,不同成员在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差异性,造成其参与目的、要素投入、为合作社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由此形成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结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合作社实施企业化管理是指在农户联合的前提下,具备资源优势的若干“核心成员”组建理事会处理合作社的产品销售、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为合作社赚取可供分配的更多盈余。国家于2006年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它从扶持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繁荣的立场,允许企业入社,并同意企业创办合作社。不少企业为获利更多纷纷与企业进行合作或与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它有利于增强农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能力,促进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广东农村经济合作社实然发展概况
截止到2018年底,广东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5万家。其中有275家国家级示范社、1376家省级示范社,包括手工、服务、渔业、林业、畜牧、种植等诸多行业,已经成长为乡村振兴、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区域特色经济稳步发展的推动力量之一。广东省坚持“提升素质、强化扶持、逐步规范、积极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广东省委、省政府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其不断提升农民群众进入市场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当地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增加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农业经济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增产、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农业经济合作社主要通过下列形式实施企业化管理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可以居中协调双方的利益不均衡问题,优化双方的利益结合。它可以强化双方合作,以龙头企业的产品选择和市场调研来引导农户的生产、种植、养殖活动,形成流动化的企业运作链条。二是企业领办合作社。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使自身和企业形成相应的合约关系,合作社成为企业的原料场所和生产车间。但企业掌控着经济分配和生产经营决策的权利,成为名副其实的雇佣关系。事实上合作社在其中的地位受到削弱,它有利于削减生产经营的风险,增加农户收益,削减农户经营风险。但市场不够景气时农户的收益会下降较多。三是农户结合企业组建合作社。它属于利益共同体的发展形式之一,农户可以得到控股制权,进而形成剩余控制权,演变为对剩余利益的索取权利。其中主要是个体经营或私营为主的小型、微型企业。它们大多以20%的股权份额和农户共同组建合作社,形成稳定的经济合作力量,在不断推进纵向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强化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能力。四是农民自主创办合作社。以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为基础拓展生产经营规模,在促进农产品深加工的同时延伸产业链条。
二、广东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多重现实困境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不高,依旧处在该领域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农民经济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效益不强,缺乏积极组织社员应对市场变化的较强意识和能力。(一)实际参与状况名不副实。合作社企业化管理应由企业和双方共同开展实施。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结合龙头企业+农户、企业领办合作社、企业与农户共办合作社的实践状况名不符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作为以盈利为核心目标的经济组织,相比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凭借自身完善的管理制度、充足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对合作社形成较大或绝对的控制权。一方面目前部分合作社出现名不符实的状况。广东肇庆某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当地葛根种植产业的过程中,受到合作社企业化管理水平不高,制度章程建设的规范程度不够,运作经营机制不够健全的影响,不少社员对成员的义务、权利、监事的职权、理事会的各种职责、成员大会的运作等不甚明白,缺乏足够的合作经营热情。大多数普通社员没有被视作专业成员,“核心社员”的数量比较少,不少情况下合作社无法享受政府部门的各种优惠政策,又不能充分参加相应的管理或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广东地处沿海地带,然而整体而言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缺乏懂得市场开拓、管理经营、具备专业技术的“能人”或带头人;留在农村的大部分劳动力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够优化;影响着社员的企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收益分配影响合作动力。从组织管理理论和运营管理理论的视角出发,企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强其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强化合作社的经济盈利意识、产品规范化意识、市场竞争理念,健全管理经营制度,优化人才配置。企业在参与过程中更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诉求,立足于“经济人”视角节约成本、优化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的流程和理念,形成科学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运行机制。当前惠州地区农民群众自发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比较少。企业作为非农民主体的形式,持续性介入农业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企业凭借自身的综合优势,合作经营过程中对社员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形成一定削弱。惠州地区不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大户、其他经济实体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过程中出资较多,对合作社形成实际控制。一些农业企业只能通过合作社承包的土地拿到一定租金,企业赚到了较为丰厚的经济收益,但合作社社员却拿不到相应的盈利分红。不少企业缺乏结合当地村集体经济以有效协作应对市场变化,未能显著带动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增加。企业和社员受益的不平衡态势导致惠州地区不少合作社社员参与合作的动力逐步消退或有所弱化。(三)协同运营能力有所欠缺。惠州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都出现了合作双方的协同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章程与企业协同运营的操作规程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资源配置的不科学性影响着双方的多元化合作发展机制。不少合作社的章程与本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少企业为了谋求更大收益,纷纷借助自身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削弱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而且,当地不少合作社的发展产业和内容比较相似或相近,彼此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得到政府部门大力扶持的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实力较弱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挤,导致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均。韶关地区不少企业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场域中,处于主导地位或绝对控制的地位。当地不少合作社处于创立初期、利润低、规模小、生产经营设备不足,缺乏应有的组织性、规范性,协同运营能力有所欠缺。不少农村企业没有密切结合村集体发挥集体力量,未能针对农村群众综合素质不强、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未能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技术推广引进、商标注册、信息搜集、农产品加工与质量认定认证等领域。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克服这些困难时通常力不从心,双方协同运营能力的缺失对当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形成较大制约。
三、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践行策略
(一)巧练内功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意识到,只有自身逐步强大、提升综合实力,才能推动自身企业化管理取得更大进展。合作社要加大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所在行业的知识技能教育,通过强化他们的操作技能训练和基本理论教育来优化其综合素质结构这也是全方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实力的重要前提。以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队伍对接企业化管理的更高标准与要求。唯有如此,合作社才敢引进和使用更先进、更科学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农产品深加工能力,提升生产种植养殖水平。广东省当地涉农企业应该与所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针对性的企业化生产经营教育培训,使社员掌握标准化种植、规范化养殖、统一化生产经营的质量标准和产品要求。合作社要立足于社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持续配合企业实施相应的生产、种植、养殖、深加工方案。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又可以提高大农业产品的等级标准和产品质量。与此同时,合作社要逐步完善自身章程,制定规范化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和标准,逐步契合和达到企业化管理的需要。最后,为持续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水平,应该持续改善农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管理的状况,形成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增强双方的合作动力。强化双方企业化管理的协同运营能力,促进双方人力物力财力等的科学配置,真正形成合作社和企业双赢的效果。(二)善借外力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善于借助企业的外部力量,积极借助企业的先进技术改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区域性业务合作增加规模效益和产品服务的品牌影响力。积极对接所处产业链条的发展流程。吸收工商企业资本下乡以提供更多资金、技术、人才等,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对自身的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要善于借助国家大力扶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一系列政策,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开展的农业职业教育、科学素养提升,财政投入支持、金融保险服务创新、用地政策、人才支撑、数字技术应用等扶持政策,积极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广东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站(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推广中心)联合广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多家省内高校、多家报社与培训中心,将会于2020年分类分层培育1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落实《广东省精勤农民培育实施方案》。通过田间课室、网络课堂等,强化广大社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这些单位的专家学者等社会支持力量,积极促进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广大社员提业扶持、政策解读、金融保险与科技指导等领域的服务。广东省政府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落实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规划方案,相关涉农企业要积极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特色商标,实施标准化生产,增强其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能力。政府部门应该为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指导合作社强化风险控制建设,既可以在合作社之间推行横向资金互助,又可以组织金融机构搭建二级资金互助网络,让商业组织为农民资金互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丰富其资金来源。(三)精于标准助规范。企业化管理的关键在于标准化加工、规范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政府与行业协会等积极互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所在行业产业、产品服务的先进服务标准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积极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的效果标准。企业要和合作社积极协同,帮助合作社健全管理章程与生产经营制度,并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规范产品的生产经营与销售推广,强化产品标准化水平。惠州广大甜玉米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相关建设标准,印制标准化种植规范发给各位社员,指导和带动他们开展标准化生产,并强化技术培训。结合生产管理不同环节的具体需要为社员培训相应的内容,强化其管理生产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意识。统一使用和管理肥料、农药与品种等。严格实施农产品采摘前的质量安检机制,产品实行定价销售与分选定级制度,并注册了“白云前”商标,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实施品牌化战略,品牌化战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商标注册,积极创建农产品品牌,在不断推广、持续营销过程中增强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度。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企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信赖,以高水平的质量检测和持续性的品牌建设塑造标准化程度更高的品牌产品、使品牌传播效应更广泛。有效激发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聚焦人民的消费需求和销量。再次,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股份制合作强化企业化管理。它有利于激发农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增强规范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水平与科学种植养殖的能力,将生产成本与生产效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避无序竞争与提升组织化、标准化程度,推动农工商、产加销一体化建设。韶关市政府对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发展统筹规划,如今已经形成了“政府部门主导+龙头企业参与+合作社运营”的模式。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协调当地多家XXX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当地数十家合作社种植的46万亩玉米,从开始收割到收割结束只用了24天时间,通过实施各种激励制度和企业化管理措施,诸多环节井然有序、实现了连收带销的集约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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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供给;融资约束;供求缺口;农户联保贷款
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促进了实体经济组织的迅猛发展,十二五期间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各类农村小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农村实体经济类的资金需求凸显,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也持续快速增长。与农户个体类零散性的需求不同,此类需求更具集中性、持续性和规模性。农村各类型中小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普遍面临着规模小、管理欠规范、融资难、市场竞争力弱等劣势,其中融资难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产业化模式下的融资需求特点
1.小额资金需求向较大额资金需求转变
在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中,传统农业资金需求明显趋弱,而在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增强。农村企业单笔借款额度趋于大额化的倾向明显。资金需求在10万元以上的需求单量增长迅速,其中又以扩大产业规模、购置机器设备为主。然而目前针对农村的小额信用贷款的上限仅为5万元,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
2.生存性需求向发展性需求转变
当前,不少农村经济主体已有了一定的消费和投资积累,消费和投资的层次正在逐步升级。据针对浙江中部地区农村地区的问卷显示,43%的借款目的是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周转性需求,而39%的借款则用于购置厂房、设备等长期性投资,这一数据说明农村企业综合性投融资需求已开始显现,特别是在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问卷中这一需求的占比较高。
3.对正规金融的需求程度高,但非正规金融仍是重要的融资渠道
农村第二、三产业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农村企业是立足于当地资源而由个人或者村集体投资发展起来的,生产是面向市场的资源利用型生产。调查发现,农村企业对正规金融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农户,但由于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变化较大,农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的风险也较大,导致贷款满足率较低。因此,企业内部筹资和民间借贷成为广大农村中小企业的另一重要筹资渠道。
二、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约束
1.正规金融市场农户贷款的约束因素
被调查的浙江中部地区经济状况较好,农户资金需求呈现与农村中小企业基本一致的资金需求动机,如购买基建设施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且资金需求频率高、融资意愿较强烈。
调查中发现,仅有26.7%的农户有融资需求时会向银行贷款,而其余70%以上的农户并没有选择向银行进行贷款。主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的贷款意愿不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面临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趋利动机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并不吻合,这就决定了其会选择减少金融供给[1](见图1)。
影响农户顺利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户无法满足贷款的抵押条件,二是银行贷款手续复杂。从深层次原因来看,信用制度方面的限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弱等都会造成农户信贷约束,许多农户只得选择非正规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2.供求缺口及弥补路径
上述农户信贷约束的因素分析表明,由于目前农村市场客观存在的制度体系缺陷、信息不对称、金融供给不完全等现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潜在供给与真实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缺口[2]。但是,Gonzalez-Vega等人通过模型和实证研究表明,信贷约束的供求缺口并非无法弥补,完全可以通过金融服务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而得到弥补(见图2)。
从理论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增加,以及农户与农村企业真实需求的增加,会引起农村金融有效需求的扩大,进而引发农村金融服务生产领域的规模经济效益,使得交易成本下降,根据市场运行规律,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供给会再度增加[3]。通过以上这种良性循环,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会逐渐被弥补。
三、农业产业化金融供给模式
在对农村产业化模式进行实地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在农业产业化模式下具有一些特色的金融供给模式,通过对特色模式的分析,以期对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带来有益的启示。
1.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模式
磐安县宏源果蔬合作社是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拥有社员60多人,大规模种植迷你型小番薯等果蔬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很好地发挥龙头作用和示范效应,通过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各级政府部门、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紧密,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模式简图如图3。
在“农业合作社+特色农业基地+农户”发展模式中,分析发现可以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机制,有效解决困扰农户的融资难题。
(1)通过信用筛选机制有效解决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植根于本乡本土,成员之间彼此了解。这种信息优势使其有条件在银行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变传统的“银行――农户”信贷模式为新型的“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模式,有效解决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基本的特点是社员之间具有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信息沟通频繁,农户品质、声望、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情况合作社掌握的非常清楚。合作组织对入社社员生产经营、资金规模、道德人品进行的审查,实际是一个信用筛选过程。通过信用筛选,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状况作出谨慎选择,尽可能地排除信用劣者,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较好地解决了金融机构与众多农户的信息不对称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相互监督机制,也利于发放贷款的回收,保障资金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机制,可以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2)通过社员信用联保机制化解农户贷款的担保难问题
担保物缺乏是制约农户取得贷款的重要因素。为解决担保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都规定社员有为合作社或其他社员担保的义务,如磐安县宏源果蔬合作社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五户为一个联保小组,社员可以自由组合,每个社员有为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担保的义务。章程还规定,在社员贷款后,其他社员有监督权,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信用联保为纽带将众多分散的农户联结在了一起,农户以合作社为依托,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纽带,形成一个相互帮助、相互监督的比较稳定的联保共同体。合作社通过将农户个人信用外化为合作社和农户联保共同体的集体信用,成功促进了农村金融与农户的对接,使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
(3)通过规模信贷降低信贷成本
“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模式中,由于合作社将社员分散的贷款需求集中整合起来,并替代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调查、信用评定以及督促还款工作。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对单家独户贷款,而是直接贷款给合作组织,再由合作社分发给农户,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可以省去大量的调查和管理费用,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对于在融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农户来说,也可以省去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繁琐手续,直接从合作社方便快捷地获得低成本的贷款。
2.农户联保贷款模式
随着农户经营性和投资性需求的增加,以及农业种植结构由单一型向规模化、区域化、集约化的转变,小额贷款已不能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作为探索信贷支农的新模式,农户联保贷款应运而生。
相比于江浙一带比较盛行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开展较晚。但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农户联保制度对小额信贷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5]。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管理,适用于对贷款需求超出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信用户而发放的贷款。
目前,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是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主体,这类小额贷款以商业性为主,是金融机构以自身存款与央行再贷款发放的。一般以项目为主,不以机构为基础,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本地联保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户联保贷款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率偏高,农信社和商业银行的管理难度较大,积极性不高,农户联保贷款持续发展性面临挑战。
二是从实地调查情况看,虽然农民贷款的需求普遍较旺,且村民之间都很熟悉,但还是担心一些看不到的风险。导致办成联保的组数并不多,贷款余额也并不高。联保贷款发展在我市各地发展冷热不均,有的乡镇农户联保发展很快,有的地方则推进很慢。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1)规范信用调查和资信评估工作,做到信用公开
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信用调查工作,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农户经济档案,结合农户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个人信用变化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农户资信评定,并建立年检制度,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掌握变化情况。重建或完善经济档案工作一定要深入农户,不能一味听取他人介绍,要做到逐家逐户、确保真实。
(2)农信社开展动态监测,强化农户联保贷款的后续管理
为确保贷款的及时发放、有效使用和及时归还,信用社必须严格管理。建立激励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办法,实现联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营销积极性以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体可以实行联保贷款包片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实行“包放、包收、包服务、包管理、包效益”的“五包责任制”。包片客户经理定期走访联保小组组长、成员和村委会,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对联保贷款的动态监测,抓好贷后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掌握农贷的使用情况,谨防联保贷款被用于长期投资或一些不正当的经营和消费活动。
(3)银农合力,共同推进农户联保贷款
由于联保小组成员在法律上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农户不会轻易参加联保小组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作为金融机构,主动营销、广泛宣传,增强农户联保贷款的社会影响力就显得很重要。农信社是农户联保的主要推广机构,可以利用联系面广、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帮助农户选择合适的共同致富项目。
当然,对于农户来说,纯粹依赖联保组成员的相互监督是不够的,农信社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贷款资金操作制度,包括实地了解成员经营的产量、交易真实性、负债等经营要素;同时通过定期多渠道掌握联保成员经营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作出判断和处理,这样才能增进农户间的信任度。从农信社方面来说,也能大大降低放贷的风险。
四、结语
农村产业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带动作用,而小额信贷、联保贷款制度,都是推动资金要素向农村回流的重要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扭转资金要素的不合理流动[6]。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才能使农村金融服务真正有力、有效地投入到“三农”领域,实现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互相促进,真正达到双赢。发展农村金融,应本着“供给创造需求”的理念,以新的金融产品引导农民产生新的金融需求。以价值链融资等方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基地+农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不同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现代农业转型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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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殖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S858.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1-0065-03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生猪养殖专业户或者生猪养殖周边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般由当地养殖大户为达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规避风险而组织周边村民联合形成,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饲料销售,生猪运输,市场开拓等,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为生猪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社,为保障市场供给做出了很大贡献。
1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推进了现代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在畜牧新技术推广、牲畜品种改良、动物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保障等多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确实可行的事实依据,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养殖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散养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各行业分工越来越细,生猪养殖也将向着工厂化、集约化程的进程发展,人们对品质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畜牧业要健康良好发展,更好的抵御市场风险,确实保证养殖户增收,就需要有养殖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组织体系,把分散的养殖户组织起来,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走出一条小农户、大市场、高效益的现代化发展路子。然而,特大规模的养殖场户必竟是少数,适度规模的小户还将长期存在,这样的小户就需要以合作社为中心组织起来,在现代养殖中发挥效益,所以合作社是现代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促进养殖户科技素质的提高
合作社的理事长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在当地都是实力较强,威望较高的人,这样的场往往是各级政府、部门,各大畜牧、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饲料兽药公司等关注的对象,多受各方的培养、扶持,以理事长为核心的合作社也会时常参加企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市场方向的讲课,有时也会主动邀请主管业务部门或高校专家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合作社成员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提高社员科学素质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2.3 促进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一般由大户牵头,他们的各方面的实力相对较强,饲养理念相对领先,为更好的适应市场、控制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也迫切需要新技术新方法,相对也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逐渐成为畜牧业生产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传播和推广载体,活跃在畜牧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2.4 促进了养殖户收入的增加
合作社一方面通过赊账、借母还子、甚至是无偿服务的方式带动成员发展养殖业。另一方面通过统一为成员提供饲料、统一提供种苗、统一防疫、统一兽药、统一收购产成品,由成员分散经营。这种统一经营、分户生产的管理模式,降低了养殖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提高了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2.5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也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情,“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一系列的问题畜产品的出现也更加引起了国家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视,分散养殖很难进行动物卫生监测,买卖随意性也加大了动物流通检疫的难度,合作社统购统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养殖环节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同时,合作社也是畜牧法律法规传播的媒体,在执行畜牧法规、维护畜产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
2 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既有内因造成的,又有外因造成的。从内在因素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少数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作制性质。②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运营不够规范。按照要求,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除了按交易获得应得利润外,还能获得二次利润分配。③组织规模偏小,服务功能不强,带动效应不明显。相当一部分养殖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偏小,实力弱,导致服务功能不强,使得成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从外部环境上看,主要有3个方面:①有关部门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不能完全跟上合作社发展的需要,缺少一个快速发展的平台。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还不是很完善,导致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不好解决,特别是在资金及生产用地上尤为突出。③少数基层组织对办养殖专业合作社仍然是在抓政绩,凑数量,行政色彩浓厚,这种形式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先天不良,往往容易夭折。④合作社成立准入门坎低,社员的素质高低不齐,这样过低的准入门坎和无审核的条件下组建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大多数都是为某一暂时性的利益组建起来的临时班子,这样的合作社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更谈不上促进产业发展。
3 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要真正推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畜牧产业的发展,有几下几点思考:
3.1 立法支持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颁布合作社法的国家, 先后于1900年、1943年和1947年颁布过三部有关农业合作社法,由此形成日本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随后1904年在印度,1915年在印尼,1996年在越南相继制定了合作社法,中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但由于基层的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致使落实效果欠佳。应加大立法的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提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增强市场话语权。建立互助互保互促机制,强化培训和引导,带动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发展。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3.2 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制定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支持;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实行奖励政策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并做好工商登记及商标服务。
3.3 设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合作社发展事务
政府应加大对合作社的服务与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我们应该组织农业部门的官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管理经验,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合作社建设方案,培育真正在市场上有竟争力、 在行业上有助畜牧发展的养殖专业合作社。
3.4 提高金融支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规模养殖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也是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一个行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畜牧发展的一个瓶颈,为解决养殖户的资金需求,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享受一定的优惠。而在现实中,养殖户想要贷款却要遇到很多的麻烦,手续繁琐,审核及担保条件相高,很多养殖户也只能是作罢,在以后的畜牧发展中,应以政策支持或行政调控鼓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养殖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制度,优先等级高、信用良好的合作社及社员优先贷款,提倡社员与社员,合作社与社员的联保担保形式,总之,政府、主管部门、金融企业、合作社应该加强协作,研究制定合理的贷款方式和多渠道的担保门道,确保为畜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3.5 进一步探索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组织;功能;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5-0321-01
农民合作组织介于市场与农户之间、政府与农户之间,其将弱小农户组织起来合作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渠道、抵御市场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个体的农民无法及时了解市场行情,调整生产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整合起来,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销售,通过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降低市场风险,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1 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
1.1 组织功能
农民合作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将分散的农户与专业村联接到一起,通过农业生产合作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规范农技标准,提升组织化水平,提高农民的市场主导地位。
1.2 载体功能
农民合作组织目前不仅是组织者和中介,其功能范围正逐渐向产前与产后扩展,建立多种经济实体,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为兼具社区性与专业性的产业系统化组织。
1.3 服务功能
农民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不同阶段的有效服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尚不完善,而农民对于生产中各阶段的农技服务又有迫切需要。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中的关键单元正发挥其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1-2]。
2 县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作组织规模小。90%的组织规模都较小,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不强,服务功能弱,达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数量。二是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民主。大部分合作组织有章程但不规范;缺乏具体的议事、监事等制度;缺乏财务管理和监事等机构;凝聚力不强,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缺乏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保证不了合作社农民的二次返利分配权。三是缺少能人带动。领头人专业化水平不高,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严重缺乏综合能力强的专业性人才。
3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3.1 坚持《合作社法》的法定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经营主体原则。巩固、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扩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独立权,保障农民个体户的资产分配等相关权利。保证农民因承包耕地而获得的孽息权、承包权和合作二次返利权。二是坚持农民加入与退出组织自愿原则、农民合作组织农民自主管理的原则以及农民自主经营、自主生产、自主发展的原则。三是鼓励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3-4]。
3.2 设置机构,明确职能,统一管理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机构,《合作社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单位管理其运行,政府应将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作为一项新的职能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
3.3 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带动农民合作生产的主动性。二是对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税收减免。对登记在册的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民提供各项技术支持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三是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支持。财政机构增加支农资金的分配份额,保障各级农民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行。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四是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先立项。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凡是市场前景好、积极效益显著的,应优先考虑。五是允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苗木、肥料、农药等,支持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创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合作社市场的产品。
3.4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把人才培养作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硬件来抓,尽快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引导他们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组织。
3.5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信息服务
各级财政列支专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网络建设。农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设立专门的农民合作组织联系网,实现各级各地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网络连通,保障信息互通,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4 参考文献
[1] 卢昌军,周志斌,曾建民,等.湖北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5(11):2140-2141.
[2] 曾志娟.宜宾市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