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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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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

第1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法律法规;大奖赛;护患纠纷

[中图分类号] R192.6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3(c)-0159-03

近年来,医患纠纷、医闹案例层出不穷,这里面既有广大患者维权意识的增长,也有医务工作者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依法执业行为欠规范等多种原因造成。例如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我院)发生一起纠纷:一位80岁高龄呼吸衰竭,生命垂危,家属已放弃抢救的患者,因护士换错一瓶液体,大闹医院索赔8万元,对我们教育深刻。我院每年对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但护士的重视程度不高,应付考试。为了让护士在繁忙的临床工作后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启动了本次大奖赛。

1 大奖赛活动原因

1.1 目前我国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现状

近年来法律课程的重要性在医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得到论证,但是我国部分院校依然存在对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课时设置不足等现象[1],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护理纠纷屡见不鲜[2]。我院相关负责人向全院护理人员发调查问卷341份,了解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结果全院护理人员法律知识欠缺,不同毕业年限的护士掌握法律知识没有明显的差异,不同层次的护士掌握法律知识有明显的差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以后,临床护士在执业的过程中如何按照这部新法的规定,用细化的立法精神来要求护理人员的具体工作是护士阵线密切关注的问题[3]。

1.2 在临床工作中护理差错易发生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与患者交流、接触机会最多,时间最长,也最容易发生差错。据美国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医疗差错事故中医生占38%,药师占11%,护士占38%,在其他人员造成的3%~5%的医疗差错中有2%来源于护士。这就表明护士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率高于医生和其他人员。美国医学院1999年11月的报道中称,每年有44 000~98 000例患者由于护士差错造成死亡[4],可见医疗纠纷与护理差错事故有密切联系。

1.3 大多数护士忽视和缺乏法律知识

护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责任的工作任务,以人的生命为代价[5]。护理安全属医疗安全范畴,护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护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6]。在临床工作中大多数护士觉得自己是守法公民,触犯法律的事与自己无关,法律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的每一项操作、每书写一次记录、甚至与患者交流的每一句话都在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我国法律,患者就医时享有下列权利: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医疗保障权、获陪权、受尊敬权、隐私权、平等就医权等其他权力。由于大多数护士忽视和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侵犯了患者的权利自己并不知道。护士要经常性地、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以增强法制观念,掌握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用法律规范言行[7]。

1.4 护士的证据意识差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8]。从病历的定义不难看出,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形、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证据法中规定的书证范畴。护理病历是一份完整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护士举证的重要资料[9]。护理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变化及诊治过程的真实记录,但护理记录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使病历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①病历书写欠规范;②记录不及时;③记录不全或错误;④署名不实;⑤患者或家属签字不规范等。而提高护士的护理记录书写水平不但要提高技术水平,还要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护士的法律意识急待提高,护士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掌握,医院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和方法对护士进行法律法规的培养和教育。为了给护理人员增加学习法律法规的空间,让他们带着动力和兴趣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常识、学习护理常规,我院启动了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大奖赛活动。现将此活动的开展情况介绍如下:

2 活动过程及方法

2.1 成立大奖赛组织机构

本活动组成了以护理副院长为组长,护理部主任、副主任、宣传科科长为副组长,各科护士长为成员的活动组委会。负责活动的宣传、组织、协调及实施。推荐出六名有责任心、无私心、有能力又认真、文笔好又严谨的护士长组成命题组,负责每轮考试的出题、监考及判卷工作,聘请学院护理系主任负责试卷的审核工作,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由三名组织、策划能力强的护士长和宣传科两人组成策划组,负责第三轮决赛现场策划、场景布置、参赛人员培训、外界联络等工作。为保证活动高质量完成,我院聘请了赤峰学院音乐系老师对现场比赛灯光、布景进行策划,聘请了赤峰电视台娱乐节目主持人作为这次比赛活动的主持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现场评委,保证了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的顺利进行。

第2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由于教师的思维主要是以抽象的逻辑思维为主,学生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教师与学生所处的思维层次和知识结构不同,因此,在教师看来非常浅显易懂的道理,对小学生来讲不一定容易理解。所以,教师应站在学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备课时就要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教材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同时摸清学生的知识水平,确定合理的教学方法,做到恰如其分,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而不能提高教学要求。因为拔苗不能助长,反而会导致教学与学生思维的脱节,使学生越学越累,但也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这样又不利于学生思维发展。

二、注重操作,让学生充分感知

感知形象是小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环节,也是他们走向数学世界的必经之路。所以,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应多为学生创造感知的机会,引导学生将知识具体化、形象化。通过动手摸一摸、摆一摆、拼一拼,用眼看一看,动口讲一讲,动脑想一想,在手、眼、口等多种感官的共同作用下对事物产生感性认识,然后慢慢脱离事物在头脑中形成表象,最终摆脱具体事物的束缚,顺利过渡到抽象,形成抽象思维能力。

教师在教学中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学生智慧的启迪者。只有遵循小学生思维发展的规律,让学生充分感知和理解知识的发生发展过程,学到的知识才能牢固。离开感知所得到的东西,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小学生来讲,既难以理解,又不会深入脑海。

三、重视表象的作用,促进学生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转化

表象是连接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的纽带,没有表象,感知就无任何意义,抽象也无基础。而在教学中教师往往容易忽视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这一过渡,急于求成,没有展现思?S活动的过程就端出完整的结论,让学生背诵记忆,结果学生的操作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做一个长5分米,宽4分米,高3分米的无盖铁盒,至少需要多少铁皮?

同学们都知道这是求长方体表面积的一道题目,他们首先会在脑海里呈现出长方体铁盒的表象。表象清晰的同学知道无盖的面是上面,它的面积是长方体的长与宽的积,故铁皮盒的表面积为其他5个表面的总面积,正确的计算式为:4×3×2+5×3×2+5×4=74平方分米。但也有一些同学虽然把长方体的表面积公式背得滚瓜烂熟,脑子里也有了长方体的形状,却不知道究竟求哪几个面的面积和,无盖的面的面积是用长方体的长×宽还是长×高,或者不知道不必计入无盖顶面的面积。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学生对长方体的表象建立得不够清晰和完整,所以,教师要促进学生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转化,不能忽视表象的作用。

四、在教学中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要促进学生思维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转化,在教学中除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因为教师的“教”最终要落实到学生的“学”,教师的主导作用只不过是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而学生的主体性才是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第3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一、西瓜枯萎病发生规律

1、症状

西瓜枯萎病自幼苗至成株均可发病,以坐瓜期和瓜膨大后期发病最重。

(1)幼苗期症状 幼苗受害,出苗前可造成烂种;出土后发病,子叶、真叶呈失水状萎蔫,茎基部变褐收缩呈猝倒状,拔出苗子可见根部黄褐色腐烂。

(2)成株期症状 成株期受害,初期病株下部叶片呈失水状萎蔫,似水烫状,茎蔓基部向上褪绿。最初萎蔫中午尤为明显,但早晚可恢复,3~6日后整株叶片枯萎下垂,不能复原,后期病部呈棕褐色,发软,常纵裂,有松脂状胶状物溢出,俗称吐“红水”。在潮湿条件下病株基部布满白色至粉红色霉状物,即病原的分生孢子,剖视茎基部至根部,可见维管束变黄褐色。病根根系变暗褐色腐烂,极易拔起。严重时瓜秧枯死,但叶片不脱落。

2、发病条件

温度高、湿度大是发生病害的原因之一。病菌在24~32℃和高湿条件下侵染力强,发病快;连阴2 d以上,降雨量大及土粘重、地势低洼、排水不良、管理粗放的连作地块均有此病发生。肥料配比不合理是引起发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底肥不足,氮肥过量,磷、钾肥不足,使用未腐熟好的有机肥都可以导致西瓜枯萎病的发生,所以在施肥上一定要进行土壤化验,采取配方施肥有利于植株正常生长发育,减少病害发生,达到高产、稳产。西瓜枯萎病发病轻重与轮作年限直接相关,轮作年限越短,发病越重;轮作年限越长,发病越轻。连作重茬地死株率高,往往造成毁种。

3、病原及侵染途径

西瓜枯萎病是由尖镰孢菌西瓜专化型侵染引致的维管束系统病害。迄今为止,已发现西瓜枯萎病有3个生理小种,即生理小种0、生理小种1、生理小种2;与其他2个生理小种相比,生理小种2更具侵染性。生理小种1的抗性受单主效基因控制的显性遗传,而生理小种2的抗性是由隐性多基因控制,符合“加性一显性”模型,以加性效应为主,感病对抗病表现为显性。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以生理小种1占主导。

西瓜枯萎病菌通过土壤、种子传播,厚垣孢子在土壤中存活10年以上,离开寄主的情况下也能存活5~6年。尖孢镰刀菌以菌丝、厚垣孢子、分生孢子和菌核在土壤或未腐熟的带菌肥料、病残株、种子和土壤中越冬,一般分布在0~25 cm土层内,是翌年发病的初侵染源。该菌侵染寄主根系的温度为15~35℃,最适温度为23~28℃。病菌通过胚根侵染发芽的种子,通过植株根部自然伤口或从根毛顶端细胞间直接侵入,或通过线虫等侵染伤口及其他机械损伤侵入,最终进入维管束,引起萎蔫。也可以从病蔓经由果梗侵入果实而发病,或从果皮伤口处侵入,引起瓜腐烂。可使皮层腐烂,子叶和嫩叶褪绿,在胚轴上出现水浸状软腐环带,使成株叶片萎蔫。任何生育阶段都可发生枯萎病,花期和结果期最明显。

二、防治研究进展

1、农业防治

(1)轮作倒茬 轮作倒茬是生产上最简便、经济、有效的办法。与葱属植物轮作或混植,可以减少其后茬土壤中枯萎病菌的数量,减轻病害的发生。日本报道,瓜类与百合科的大葱、大蒜,十字花科的甘蓝等轮作或混植,对该病的发生具有较好的控制作用,在瓜类连年种植的情况下,枯萎病亦不发生。另外水旱轮作,土壤淹水能够大大降低病原菌数量。但由于枯萎病菌在土壤中可以长期存活,加之我国耕地面积有限,特别是在保护地栽培条件下,很难完全实行轮作倒茬。

(2)土壤处理 在日本利用蟹壳堆肥、石灰等有机物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可减轻枯萎病的危害,在重病田效果尤佳。据报道,阳光暴晒可显著减少上层10 cm土壤病菌含量,暴晒30~60 d可延缓枯萎病发生,希腊报道,连续暴晒土壤14 d结合覆膜高温处理,大大降低了土壤中病原菌数量。2000年,Loannou等人报道铵肥熏蒸可提高阳光暴晒的效果,阳光暴晒配施硫酸铵或者磷酸二氢铵防治效果最佳,获得产量是单纯采用阳光暴晒的2倍。土壤添加剂是一种有机、无机营养混合物,中国台湾中兴大学研制的S-H混合物可抑制西瓜枯萎病菌厚垣孢子萌发,促进瓦解芽管,诱发土壤细菌分解菌丝。近年来日本在夏季高温利用太阳能进行土壤消毒,并结合增施有机物的综合防治方法已很快推广。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较少。

(3)嫁接换根 嫁接技术是目前西瓜种植中防治该病的主要方法。日本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研究西瓜嫁接防治枯萎病技术,50年代开始大面积推广利用。最初日本对各种瓜类与西瓜的嫁接亲和性进行研究,发现葫芦亲和性最好,冬瓜、瓠瓜、南瓜次之,其他瓜类则利用价值较低。后来日本针对葫芦嫁接后易发生急性凋萎症的问题,培育出了抗病葫芦“协力”、“钝K”等品种,使嫁接技术在日本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在我国可利用的主要西瓜砧木良种是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培育的超丰F1西瓜砧木新品种。超丰F1不仅对枯萎病有免疫性,对危害根部的根结线虫和黄守瓜幼虫也有较好的抗性。嫁接技术也要配合其他管理技术才能发挥很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一些地区栽培技术落后,大面积推广嫁接技术还比较困难。

(4)育苗移栽 在无病地或无病土上育苗,种子用药剂处理(50%多菌灵浸种1 h)。育苗最好采用营养钵法,待瓜苗长至4~5片真叶时实行大苗移栽。育苗移栽可减少病菌侵染机率,推迟和减轻病害发生。如移栽前苗床用药剂如多菌灵、托布津、农抗120等灌根带药移栽,防病效果会更好。

2、抗病育种

抗病育种是防治西瓜枯萎病中最有效的一种方法,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多。但由于病原菌的变异,抗病育种工作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西瓜种质资源中没有对枯萎病具有高抗的品种。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育成郑抗1号、郑抗2号、西农8号、京抗2号、京抗3号、丰乐5号、抗病苏蜜、抗病苏红宝等一系列中抗或轻抗品种,但还未选育出具突破性的高抗品种用于大面积生产。因此,在传统的育种方法上,寻找抗病资源就成为首要任务。目前野生西瓜是最具有潜力的抗枯萎病育种材料,已有利用野生西瓜作为父本,经过7年抗性培养筛选出具有良好抗性抗病材料的报道。在分子育种方法上,则采用抗性DNA导

入方法进行。其中瓠瓜对西瓜枯萎病有高抗甚至免疫的效果,因此导入瓠瓜抗病基因可以有效地获得高抗的西瓜新品种。湖南省园艺研究所率先采用分子育种技术,首次成功地将瓠瓜的DNA导入西瓜并获得了性状变异,变异后代材料经多代抗性筛选,选育出了2份高抗枯萎病材料,并以这些抗性材料为亲本,选育出了商品性状优良的3个高抗2个中抗枯萎病的杂交组合新品系。同样,南瓜对西瓜枯萎病也有很高的抗病性,王浩波等通过向西瓜导人南瓜总DNA的分子育种方法,经田间筛选和6代自交纯化已获得5份稳定西瓜新材料。许勇等利用分子标记辅助选择,对以后抗西瓜枯萎病分子育种起到了辅助作用。

3、生物防治

目前对西瓜枯萎病的生物防治主要是采用拮抗微生物降低病原菌的密度,从而达到控制病害的目的。其防治机制主要包括产生抗菌素抑制病原菌的生长、与病原菌之间的生态位点及营养的竞争、诱导寄主产生抗性等。浙江农业大学林福呈等人从西瓜根围中分离3株枯草芽孢杆菌,其中HQS-004菌株抑菌效果最好,2倍稀释液对西瓜枯萎病菌的大、小分生孢子萌发抑制率分别为89.1%和87.9%。河南农业大学于思勤、王守正等人用从西瓜维管囊中分离到的弱致病菌株F0-3和F5―1在幼苗期(2叶期)注射西瓜茎部,对西瓜枯萎病有明显的交互保护作用,在F0-3接种后半月再接病菌,或F5-l接种后5 d再接病菌,相对防效分别达96.8%和98.1%。最近河南农业大学李洪连等人从大量镰刀菌中筛选出了T11和A2菌株,这两个菌株能在西瓜根部大量繁殖且无致病力,利用它们的固体培养物(麦粒砂)按土重1%接种于西瓜育苗土壤中育苗移栽,田间防效均在70%以上。河南农科院张桂芬等人试验发现农抗120抗菌素对西瓜枯萎病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以移栽前灌苗床+移栽时灌穴+团棵期灌根再结合叶面喷洒效果为佳,防效达90%以上,优于生产上的常规药剂,并有明显的增产作用。西瓜枯萎病生物防治因生防因子具有防治效果易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抑菌范围窄等缺点,而尚未成功地应用于大田,然而就其防治潜力而言,仍不失为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有效途径。

4、化学防治

目前在防治西瓜枯萎病的手段上,主要还是化学防治,这是因为化学防治具有见效快,效果好的特点。各地对西瓜枯萎病的药剂防治工作都比较重视,筛选和研制出了一批有一定防效的药剂。山东马立新等试验发现,利用5%菌毒清100-200mg/kg药液在移栽后缓苗期灌根,防病效果达92.4%~100%河南农业大学李洪连等也证实了菌毒清对西瓜枯萎病的防效(70%左右)。北京农业大学张元恩等筛选出了一种对西瓜枯萎病具有诱抗作用的KT乳剂,诱抗效果达66%~76%。吉林农校李恩虎等发现利用高锰酸钾800~1000倍液在定植后1周灌根,7d用1次,连灌3次,对黄瓜枯萎病防效达100%,估计对西瓜枯萎病也会有较好的防效。此外,还有研究报告指出,75%甲基托布津、50%多菌灵、75%百菌清、50%双效灵、50%DT杀菌剂、68.4%托福美以及可杀得、抗枯灵等药剂对西瓜枯萎病都有一定的防治效果。药剂防治西瓜枯萎病多以移栽后发病前灌根效果较好,一般应灌2~3次。

三、问题及展望

第4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动物;法律法规;修改完善

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日益重视,我国采取了诸多措施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问题。而其中,法律的完备与执法的到位与否至关重要,相比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较为明晰,本文仅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分析、提出建议。

一、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受消费需求刺激、高额利润驱使、法律规定不足以及海上监管难、打击力度有限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非法猎捕、采挖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呈上升趋势,相关案件报道屡见报端。

从执法实践看,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对象主要集中在海龟、砗磲、红珊瑚等物种。资料显示,每年约有30多万只成年海龟被人为杀害,在现存的7种海龟中,6种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我国整个南海的成年绿海龟剩下不到2000只;[1]砗磲贝壳加工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大量捕捞造成天然砗磲资源几近枯竭;[2]暴利驱动让本已十分稀缺的红珊瑚资源加速枯竭,红珊瑚正在我国福建、广东、浙江等地遭遇疯狂盗采。[3]

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不仅对野生动物本身,给整个海洋生态环境都带来毁灭性影响,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刻不容缓。

二、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实践中,打击惩治破坏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犯罪行为,主要存在立案标准不明确、量刑标准不清晰、案件定性难、物种鉴定困难等问题。

(1)立案标准不明确。按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未经特许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应予以立案追诉。《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文),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以数量为标准)及制品(以价值为标准)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但此规定仅适用于陆生野生动物,对水生野生动物尚无明确立案标准。

(2)缺少量刑幅度标准。最高院司法解释仅对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水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涉案动物数量1只与100只的量刑幅度均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致使重案无法重判。

(3)部分案件定性存在争议。以非法采挖砗磲案件为例,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采挖砗磲船舶,其采挖到的多为砗磲贝壳(自然死亡埋藏海底若干年的砗磲残体),对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有不同理解。

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观点认为: 此种行为如构成刑事案件,一方面,如采挖的砗磲为活体砗磲或具备砗磲特征的死体,定性为《刑法》第341条罪名当无异议;另一方面,如采挖砗磲贝壳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1条的犯罪构成,则砗磲贝壳必须解释为砗磲或其制品。

显然,这种砗磲贝壳不具备砗磲的完整特征,问题在于砗磲贝壳是否为砗磲制品。对于制品,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认为,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4]

构成刑事案件的观点认为:首先,探究《刑法》第341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发展环境,基于此,无论是活体、死体、死体某一部分或加工制作的制品当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内涵应该包括他的活体、死体以及身体具有特殊价值的主要部分,砗磲贝壳属于砗磲本身最具有利用价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砗磲本身,为该条的保护对象。

其次,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制品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砗磲贝壳具有市场交易价值,应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如非法采挖砗磲贝壳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以砗磲贝壳为原材料加工制作成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于法理不通。

(4)物种鉴定存在困难。《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鉴定,《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单位》(农业部1376号文件)公告的全国15家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单位,尚没有任何一家在司法机构登记注册,鉴定机构主体资格不适格。

即使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87条之规定,在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专家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但农业部1376号公告中没有贝类鉴定单位,也即目前国内还没有砗磲物种鉴定机构及专家。

2、行政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1)授权性规定造成现实执法困境。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案件由工商部门或其授权渔政部门查处。海上执法对执法装备(船艇、器材等)、人员技能具有相应要求,工商部门又不具备这种能力,造成海上执法的缺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并非适格的执法主体,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查扣、押解、取证、看管、移交等诸多执法环节,执法效率不高,打击力度有限。

(2)行政处罚标准过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同时,可并处相当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海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处实物价值1至5倍罚款。

依据农业部有关规定,野生动物价值以其资源保护费为基准进行计算。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认定,标本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100%执行,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按80%执行。

依规定,红珊瑚资源保护费为5万元/千克、库氏砗磲亲体为5千元/只。据此计算,2015年中国海警破获的特大非法猎捕红珊瑚案件,涉案红珊瑚224.41千克,价值近亿元。[5]如果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额达10亿元、最低为1亿元。实际上,这样巨额罚款很难执行到位,也起不到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其他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处罚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完善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以使一线执法有明确法律依据,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明确刑事立案标准

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制定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一般、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参照陆生野生动物立案标准做法,对水生野生动物明确立案的数量标准,对其制品明确立案的价值标准,以便侦查机关启动相应刑事程序,也与司法审判裁量标准相对应,体现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2、制定细化量刑情节标准

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破坏水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纳入其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予以明确,统一量刑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准确裁判,执法部门掌握办案尺度,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3、明确制品的涵义范围

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制品的涵义。针对砗磲贝壳、红珊瑚等执法中存在争议物种,进行集中梳理,在司法解释中逐一予以明确,形成准确法律依据。笔者观点,砗磲贝壳应解释为砗磲,理由主要在于砗磲的主要价值部分即为其贝壳,也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

4、协调解决物种鉴定问题

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赋予相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资质。

5、依法赋予相应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按照现法律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且赋予其行政处罚权。条例在具体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规定欠妥,应修改相应条文,直接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查处权限。国家海洋局整合重组后,以中国海警名义对外维权执法,整合涵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因此,修改相应法规时,也应一并赋予中国海警相应执法主体资格。

6、合理确定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案件处罚标准

显然,依据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计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开出的天价罚单不具有合理性,缺乏现实性基础。可考虑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门评估机构,综合资源保护费计算标准和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合理确定处罚标准,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陈晋楚.保护海龟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东江时报,2015年9月10日数字版首页.

[2] 张毅,张期望.过度捕捞致天然砗磲几近枯竭.中国海洋报,2013.4.16.2.

[3]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998.

第5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一、学习内容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各级干部都要深入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意识,大力弘扬法制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4、服务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5、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禁毒法》、《条例》等。

6、卫生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

1、各级领导干部。

2、各级公务人员。

3、青少年学生。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农村“两委”干部。

6、农民工及流动人口。

三、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载体

1、各单位、各级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个人自学、集体辅导、集中培训、法制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保证学习时间、内容、人员、质量四落实,确保学习效果。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职能,利用法制宣传黑板报、宣传栏、街头法制宣传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充分《食品安全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周、艾滋病宣传日、结核病防治日等契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咨询、义诊、设点宣传等形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干部、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计划,抓好职工的学习教育并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第6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高职护理专业 卫生法律 课程设置现状 改革策略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患者在医疗机构看病时维权意识很强,而目前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法制观念淡薄,与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导致护理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护理人员不仅应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通过对目前护理专业课程进行改革,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可以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有效减少护理医疗纠纷。

一、课程设置现状

(一)长期以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对法律相关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注重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护理相关法律教学学时数偏少,把护理专业学生的法律课作为公共基础学科,即与其他专业学生一样学习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一般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缺乏医学、护理知识,讲授的知识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没有与临床护理实践结合,护士生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缺乏深刻的理解。

(二)目前,护理界人士逐渐认识到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或《护理学导论》中也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教学课时偏少,一般为2~4学时,且多为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和护士管理等方面。这部分知识的传授主要由护理专业教师承担,护理专业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学科知识和实际临床工作经验,但往往缺少法学知识的培训,受课时限制,也很难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护理临床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护理专业学生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学生走进医院后,可能会加重医疗纠纷发生。

(三)还有少数学校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主要介绍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包括医事法、药事法和公共卫生监督法,内容与法律基础有不少重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卫生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问题既缺乏实践探索,又无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教学内容比较简单,教材仍停留在纯理论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罗列、扩写的框架中,教学效果不佳。

二、课程改革策略

(一)注重课程分析进行教学设计

由法律、护理行业专家以及资深专业教师共同进行课程分析。课程分析基本要求是越详细越好,最好能把相关职业经验、解决纠纷的诀窍纳入进去。尤其要注意对细节的分析,因为往往是细节影响职业能力的形成。因此必须从岗位需要出发,结合近几年来发生在各大医院的护理纠纷案例确定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即基于护理工作的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建议学时等。

由经过法学系统培训的护理专业授课教师从各单元“联系”的角度对课程教学进行整体设计和整体优化,从职业岗位需求出发,确定课程的整体目标,特别是课程的能力目标。以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为依据,改造课程的内容和顺序,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设计文件,包括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整体设计、课程教学单元设计、课件等课程资源,并完成以互动式法学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方法设计,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总结及分析报告撰写提纲等。

(二)以岗位需要为依据重视教材编写

教材是教学思想、目标、内容和课程的主导,是课程得以实施的重要载体,是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的主要标志,因此要高度重视教材的编写。除传统的纸质教材外,还应包括学习要点、疑难解答、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以多媒体为载体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教材要由专业教师和医院护理专家、法律专家共同编写,从护理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中加入近2年来发生的有影响力的医疗、护理纠纷案例,增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三)聘请护理专家进行讲座改进教学方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各种抽象的法律条款变为学生自己的知识,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且学会运用,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使临床具体实例与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指导临床实践。

护理专家在护理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讲解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对学生的实习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学校要创造条件,聘请知名的护理专家给即将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讲座。结合临床实践分析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护士生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执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执行医嘱时、护理文件书写以及与病人沟通时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护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患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护理人员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行医,这样才能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J].卫生职业教育,2009,2(06):84-87.

第7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第8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西兰花;生育期;病虫害;组合为害;发生规律

台州地处浙江中部沿海,台州西兰花自1989年临海劳动村80户农户成功引种24 hm2以来,经过20多年发展形成了“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基本模式,近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万hm2,成为浙江东部的一个特色农业产业带,被誉为“中国西兰花之乡”,其栽培技术和产品定价对全国西兰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台州西兰花主要为秋播西兰花,播种期大多为7月下旬-9月上旬,667 m2种植密度2 200~3 000株,收获期为12月下旬-次年3月。随着种植制度多样化、种植结构多元化和冬春气候趋暖化,西兰花病虫发生为害呈加重趋势,对西兰花安全优质生产威胁较大[1-6]。为了探索台州西兰花病虫组合发生规律,揭示主要生育期病虫组合发生为害特性,笔者2002-2010年组织开展了台州西兰花主要病虫发生为害规律研究,以期为病虫决策防治和绿色防控提供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 西兰花病虫种类及为害调查

针对西兰花田间病虫发生情况,在临海和三门西兰花生产基地采取定时定点与不定期相结合,应用蔬菜病虫测报调查办法,对田间发生病虫种类及其为害进行调查。

1.2 西兰花主要病害组合变化监测

针对西兰花主要病害病情组合监测,采取定点7~10块菜地,分别在苗期、莲座期、现蕾期、结球期、采收期和采后期等生育期,每块菜地每期调查1~2次,每次抽样100~200株,统计株发病率。

1.3 西兰花主要害虫组合变化监测

2 结果与分析

2.1 台州西兰花主要病虫发生种类

根据2002-2010年田间调查,台州西兰花病虫发生种类主要有20多种,其中苗期病害有猝倒病、立枯病、黑腐病和炭疽病等;莲座期主要有黑腐病、灰霉病、黑斑病、黑根病和病毒病等;现蕾结球期主要有霜霉病、菌核病等。西兰花害虫种类主要有斜纹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菜青虫、烟粉虱、蚜虫、菜螟、黄曲条跳甲、银纹夜蛾、潜叶蝇、短额负蝗、尖翅蝗、蜗牛、蛞蝓、蛴螬、小地老虎、蝼蛄等,其中斜纹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和黑腐病“3虫1病”为西兰花主要常发性病虫,对产量和品质存在较大威胁。

2.2 西兰花主要病虫发生为害动态

西兰花幼苗期病害主要为猝倒病和立枯病,重发年份秧苗株发病率为4%~12%。西兰花炭疽病主要为苗期和莲座期的叶部病害,以苗期局部发病较重,叶发病率0.3%~0.5%。西兰花霜霉病多为莲座期开始侵染发病,主要为害叶片和花球,流行年份花球发病率达20%~30%,高的达70%以上。西兰花菌核病为一种土壤传染而多在结球期发生的真菌性病害,主要发病期在1-3月份,严重田块花球发病率可达30%~50%。西兰花软腐病一般为结球期发生的细菌性病害。西兰花灰霉病在苗期和成株期均可发病。西兰花病毒病为苗期和成株期病害,局部零星可见发病。斜纹夜蛾和甜菜夜蛾主要为西兰花高温期发生害虫,主害期8-11月,对西兰花苗期、莲座期和结球期均可致害。银纹夜蛾主要为西兰花莲座期发生害虫。小菜蛾为西兰花全生育期发生为害的害虫,主害期为春季2-4月和秋季9-12月,在苗期、莲座期以及结球采收期持续为害。菜青虫主要在苗期和莲座期发生为害。菜蚜为持续干燥天气发生的害虫。菜螟主害期为9-10月,主要对夏秋播的苗期和莲座期发生为害。黄曲条跳甲主要为苗期害虫。蝗虫主要有短额负蝗和尖翅蝗,主害期为7-10月,在秋播苗期、莲座期和结球期发生为害较重。蜗牛主要是在苗期为害的软体动物。地下害虫主要有小地老虎、蛴螬、蝼蛄和蚯蚓等,在苗期局部发生较重为害。

2.3 西兰花主要病害病情发生特性

根据对主要病害病情系统调查,通过对西兰花猝倒病、黑腐病、霜霉病和菌核病等主要病害病情消长动态监测,结果见图1。图1表明,西兰花总体病害病情消长呈逻辑斯蒂曲线,先后存在3个组合发生为害的盛期,第1个盛期为播种育苗及其幼苗生长期,以西兰花猝倒病和西兰花黑腐病为主体,西兰花霜霉病和西兰花菌核伴随发生,相对集中为害较重;第2个盛期为西兰花莲座期和花蕾生长期,主要以西兰花黑腐病为主体组合发生为害;第3个盛期主要为迟熟西兰花采收后期,突出为西兰花菌核病发生为害,表现染病整株枯死状。

2.4 西兰花主要害虫种群消长规律

对西兰花斜纹夜蛾、甜菜夜蛾、小菜蛾、银纹夜蛾、菜青虫和菜螟等主要害虫种群数量消长动态监测结果见图2。图2表明,西兰花主要害虫总体消长随生育期推进而发生种类及其为害渐趋减弱,先后存在3个组合发生为害的盛期,第1个盛期为7-8月,正值西兰花播种育苗及其幼苗生长期,以甜菜夜蛾和斜纹夜蛾盛发为主集中为害较重,对西兰花搭好苗架潜存威胁,重发年份甜菜夜蛾平均百株虫量230条(65~400条),斜纹夜蛾百株虫量185条(50~400条);第2个盛期为9月下旬-12月下旬,正值西兰花莲座期和花蕾生长期,为甜菜夜蛾、斜纹夜蛾、小菜蛾、银纹夜蛾、菜青虫和菜螟组合发生为害;第3个盛期为3月上旬以后,主要为迟熟西兰花采收后期,突出小菜蛾发生为害,尤其对侧枝小花球潜存较大威胁,不仅损害花球产量,还损害花球质量。

3 小结

台州西兰花主要为秋播西兰花,播种期大多为7月下旬-9月上旬,收获期为12月下旬-次年3月,整个生育期主要发生病虫有斜纹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菜青虫、菜螟、银纹夜蛾、猝倒病、黑腐病、霜霉病、菌核病等20种,其组合发生为害主要为3个盛期,其第1个盛期在苗期,以甜菜夜蛾、斜纹夜蛾、猝倒病和黑腐病为主体,相对集中为害较重;第2个盛期为西兰花莲座期和花蕾生长期,主要以甜菜夜蛾、斜纹夜蛾、小菜蛾、银纹夜蛾、菜青虫、菜螟和黑腐病为主体组合发生为害;第3个盛期主要为迟熟西兰花采收后期,突出为小菜蛾和菌核病发生为害。西兰花病虫害变化趋势主要是田间植株生长和气候条件组合变化所致。

参考文献

[1] 钟慧敏.蔬菜常见病虫害测报与防治[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62-105.

[2] 汪恩国.放心菜病虫害治理[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11-90.

[3] 陈文辉,林抗美,刘波.斜纹夜蛾的发生规律与防治[J].中国蔬菜,2001(1):17-18.

[4] 汪恩国,郑永利.浙江临海小菜蛾成虫数量季节消长规律[J].昆虫知识,2007(2):271-274.

[5] 汪恩国,刘伟明.西兰花苗期斜纹夜蛾发生危害与防治指标的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0(3):603-605.

[6] 汪恩国,刘伟明.西兰花苗期甜菜夜蛾发生危害与防治指标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0(5):232-235.

[7] 李振宇,谌爱东,章金明,等.不同性诱剂诱芯对小菜蛾引诱效果研究[J].应用昆虫学报,2011,48(2):324-327.

[8] 肖留斌,柏立新,刘艳青,等.几种因素对斜纹夜蛾性信息素诱捕效果的影响[J].植物保护学报,2010,37(4):365-369.

[9] 陈方景,陈用东,陈关成,等.性诱剂应用于斜纹夜蛾测报的效果研究[J].蔬菜,2012(3):56-58.

第9篇:卫生法律法规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依据省卫生厅、教育厅鲁卫发监字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综合监督检查的单位

全区城乡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重点是乡镇寄宿制学校。市区学校检查覆盖率到50%、乡镇学校检查覆盖率到80%,托幼机构检查覆盖率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

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落实晨检,学生因病请假管理及病因追查;认真执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对玩具、门把手、桌椅板凳等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检验合格证;传染报告渠道要通畅;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饮用水卫生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学校、托幼机构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措施。

(三)学习环境卫生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的采光和照明、微小气候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宿舍的漱洗设备是否按国家的规定的标准设置;厕所的蹲位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外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饮食卫生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过程的卫生;

二是餐具消毒;

三是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四是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五是卫生管理档案,主要是索证、购货台账、消毒等档案。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

做好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上旬)

区卫生局、教育局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区的学校、托幼机构的综合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卫生法律法规抓好工作落实,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导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份)

区卫生局、教育局将对全区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工作经验,写出书面材料,填写检查汇总表,报送市卫生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