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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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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论文

第1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从我国银行业低碳经济实际开展的情况来看,低碳信贷是银行主要开拓的业务。国内商业银行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机制得到初步建立,各银行纷纷针对低碳经济进行了金融创新,不断投入到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并且在低碳信贷的发放问题上逐渐加大了力度,完善了业务流程。比如,兴业银行在推行很多融资模式的前提下,依次结合客户及项目不同类别加以创新与改进,使之更加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2006年以来,兴业、浦发及北京银行都分别与国际金融公司达成了合作意识,选择全新的信用借贷取代实现对低碳项目的支撑。可见,我国银行低碳信贷问题上较之前有了明显进步,并获得了十分可观的成果。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开发了低碳信贷服务项目,另外还有部分商业银行同时也研发推行了和碳排放权交易彼此关联的理财产品,既满足了消费者需求又能给银行增加新的盈利点。比如,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在2007年曾经在市场中投放了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理财产品;交通银行也在可再生能源的基础上研发出一款全新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在投放市场后广受欢迎,为银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低碳经济领域存在的发展潜力点———碳资源交易活动,引起我国高度重视,逐步成为我国银行涉足的重要范畴。从世界范围来看,碳交易市场正朝着规模化发展,资金已经超过了1400亿美元,参与途径多样化也为银行业提供了发展契机。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就是银行业参与碳排放交易活动的重要途径之一。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8月,我国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构注册的项目已达3761个,占据世界总数量的50%,这给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我国很多银行还结合项目开展的具体特征,推动了相应的服务项目。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依托贷款客户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积极开发包括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努力为客户提供从项目融资到减排市场交易的全流程金融服务,并于2009年11月率先完成国内商业银行第一笔碳排放交易咨询服务,累计促成383.3万吨二氧化碳交易当量;中国农业银行也深入参与了碳排放交易咨询服务项目,在开展CDM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农行不仅密切了与客户的关系,还通过帮助客户创收,增加了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也降低了农行已有贷款的风险,在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中找到了较好的结合点。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服务项目在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与国际间起到了很好的连接作用,促进碳排放交易顺利完成。当前我国银行业虽然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低碳信贷产品、理财产品、碳排放服务项目的创新问题上还停留在最初阶段,产品更新和推广都不尽完善,与低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银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开拓新的盈利市场,而技术创新成为支持研发和开拓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根本途径。

二、技术创新助推商业银行双赢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显示,截至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的CDM项目达5058项;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有3761个,已获CERs签发的项目有1400个,我国是开展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也衍生出了大量金融需求。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的投融资需求、融资项目咨询(碳排放设计技术和方法学等专业知识衍生出庞大的咨询需求)、碳指标交易、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需求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不仅意味着绿色信贷的延伸,而且是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促进经营转型和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对于低碳经济类企业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帮助企业在产生排放权指标后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产生原始碳排放权的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然而,如今企业的需求已经不能停留在这些服务中,他们需要更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但是银行又不能只作为高出资者和低收益者,那么这时就需要通过新技术来推动银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不仅使得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关于支持低碳经济的政策需求,而且能助推银行寻求到新的盈利点,实现双赢。近几年,金融危机的大范围波及使得很多企业倒闭、银行亏损巨大,但是有的企业却不曾受影响,反而在危机形势下获得立足之地。那是因为这些企业掌握了在社会中生存的根本要素———技术,银行也如此。理财产品、期权产品、中间服务平台等的开发都需要新技术来支持和研发,在应用中需要不断融入新技术来升级换代,在后期需要新技术来维修和跟进,保证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在稳健中创新,所以只有不断地从根源上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技术创新—银行盈利—低碳经济的层层递进模式。从低碳经济的定义即可看出,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的改造与运用;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低碳类企业收益良好,那么银行的收益也会随之上升,可见低碳经济对银行盈利也有反馈式影响;最为关键的是技术创新推动银行盈利的过程,银行业不仅需要外部环境刺激利率来实现盈利,更需要从自身技术方面来寻求产品和服务创新,综上所述,可以建立技术创新推动低碳经济与银行发展的模型。在低碳经济领域内,技术创新的概念始终贯彻其中,低碳经济的目的就是借助先进技术的改造与运用、避免能源消耗来实现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模型1中的技术创新有双层含义:从低碳经济的角度来看,技术创新是指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即运用新技术来控制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程度,减少排放量,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从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技术创新则是开拓金融市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需求,通过产品和服务的拓展与市场化来实现银行盈利。可见,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都离不开技术创新的支持。而技术创新推动下的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之间又相互影响:银行业的兴盛发展能更有力地支持低碳型企业及相关低碳类项目顺利运营,而低碳经济的发展壮大才能为银行业开辟新的市场和发展机遇。技术创新不仅从理论上促进低碳经济和银行业发展,实践也证明,随着国际低碳金融市场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低碳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新技术的运用与产业化,使得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不断创新。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交易;另一方面则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交易平台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产品。从2005年开始,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上市新产品,已涉及碳排放期货、期权和现货等各类产品。索尼亚•拉巴特等对环境金融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认为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环境风险的环境金融产品包括以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等。同时,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的不断创新,其市场规模也在迅速壮大,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逐步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可见,不论从金融产品的更新还是从市场前景来看,技术创新都将是连接低碳经济和银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技术创新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过去的发展大多依赖于市场、营销等途径,却忽视了产品本身的技术革新与服务创新。建议未来发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倡导大力投入技术创新

在模型1中,强调了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的推动作用,但如果没有资金支持,技术也难以实现创新,所以技术创新更加需要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基于模型2可以得出技术创新—银行盈利—低碳经济的循环模式。这一循环模式更能体现出技术创新不仅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对于银行自身创新起到关键性作用,重要的是低碳经济类企业和商业银行应该在技术创新方面大力投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如今众多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并存的形势下,如何抢占市场制高点、赢取最大化收益成为各大银行的关注点,而技术创新就是既能满足国家低碳经济政策要求又能实现银行盈利目的的核心力量。

(二)积极带动低碳经济金融产品的发展

商业银行应重视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争取与国际市场尽快接轨。除了最基本的排放权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也急需开发和推广。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已有关于低碳经济金融产品开发的成功案例,同时要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哪些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实现盈利。比如,CDM项目的完成时效较长,从审批到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平均需要3年左右,其中需要长期的资金投入,融资直接关乎CDM项目的成败,这就会直接催生出一系列基于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产品以及与之挂钩的理财产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配额型交易将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届时也将刺激以碳排放权交易及其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和碳基金为标的的理财产品的出现和发展。

(三)努力开拓我国碳金融市场

我国正在努力开拓自己的碳金融市场,独立控制碳资产定价。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位,使得我国碳资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美需求方,碳资产定价权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现有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项目,此类项目减排成本低,投资力度小,技术稳定,收益预期高,多为国外投资者热衷投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95%以上),而对于减排成本高、技术复杂、投资多、受益期长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项目却极少投资(占总项目比例低于1%)。特别是,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框架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三阶段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等待期与高额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规模呈现下降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应该抓住机遇,利用技术手段对投资份额少的项目进行全力开发,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进行技术突破,对于成本高的项目引进新技术来降低长期成本,努力寻找这些弱比例项目的盈利突破点,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和改进开拓出碳交易市场上的新领域。那么,在我国开展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就会更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

(四)引进和培养低碳金融类技术人才

第2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券商全权委托、受托理财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一大业务,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按照《证券法》第129条的规定,券商的三大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并明确这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且将经纪业务列第一位。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券商的业务范围,但经纪业务仍然列第一位。(参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命令5号。)中国券商的营业网点遍及全国各地,截止2002年年底共有2900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期,第21页。)而营业网点主要从事经纪业务。此外,券商中还有经纪类证券公司,也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资金是券商的生命线,对其经纪业务也是如此,资金是关键的关键。券商收取手续费,证券交易量越多,其获得回报也就越丰厚。总之,越多资金,越多交易,越多回报。投资者也一样,他们买卖股票就是追求高额回报。对投资者来说,自己投入的资金越少越好,但回报要高,而且风险要小。

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券商与投资者斗智斗勇,云谲波诡,险招跌出,证券市场因之亦波澜壮阔、暗潮汹涌。经纪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法律实践便是围绕资金展开的。金融产品千变万化,名称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律方面离不开以下问题:(1)是证券的买卖还是全权委托?(2)是单一经纪服务还是全面经纪服务?(3)是经纪业务还是公开发行证券?(4)是混业还是分业?(5)经纪公司业务是否超出券商法定业务范围?(6)是否允许差额贷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补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分析以上问题。

一、与券商经纪业务相关名词的辩析

(一)证券的买卖与全权委托

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类:单一经纪人和全面服务经纪人。单一经纪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询意见。单一经纪人与股票经纪人或全面服务经纪人对应。股票经纪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务经纪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户提供咨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时也扮演财务顾问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国受制于《投资顾问法》。(参见朱伟一:《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我国法律中的“证券的买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类似美国的单一经纪业务,即,通常所说的经纪业务。而全面服务中提供咨询则与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似。我国针对或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是《证券法》、(见《证券法》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2]207号。)关于经纪人的法律、法规越多,经纪人便越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诉讼时可依据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资者为买卖证券而在券商处开的帐户分为:全权委托帐户与非全权委托帐户。如果券商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开设的是非全权委托帐户(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从事全权委托业务(discretionaryaccount),投资者开设的是全权帐户。非全权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全权委托正好相反,投资者授权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种类、时间和价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国券商的全权委托是其经纪业务引发诉讼最多的地方。股灾之后,总有投资者试图通过诉讼挽回损失,但是胜诉可能性不大,因为举证太难,全权委托就是一种打乱仗的做法。我国《证券法》杜绝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比美国法律更加谨慎。

(二)限制全权委托是否违反“合同自由”

美国法律并不禁止客户全权委托券商买卖其证券。美国是极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个人冒险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资者甘冒倾家荡产的风险豪睹,不愿父爱政府插手。究其性质而言,全权委托也是一种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应允许其存在。美国法院认定,合同自由是《宪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确保的个人的基本权利。(32F.Supp.964,987.)依照这两条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自由。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则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机构出于公共卫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虑,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过,“此类立法必须合理,不得武断,而且所选择的方式与要取得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是真实的,并且有很大联系”(57A.2d421,4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经纪合同可以是全权委托。《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总则部分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权利。就全权委托而言,《证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将合同自由提高到宪法的高度,我国也没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确标准和原则。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出于公众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碍低于美国的有关法律。即便按照美国判例的标准,我国《证券法》限制全权委托的规定也有充分理由,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虑。

(三)网开一面

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但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了很大松动,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网开一面,允许综合类券商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把投资者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最大收益”(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28日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1条,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应该包括了全权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权委托帐户。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全权委托本质上相同,是一种关系、两种表述。

就证券业务而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就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券商买卖证券,这就是一种经纪业务。文字上经常有游戏可做,但文字游戏的空间还没有大到我们为伊人起个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说她是神女下凡转世。证券法涉及经纪业务,没有必要指鹿为马。《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制定者之所以这样闪烁其词,就是因为他们是在悄悄更改《证券法》的内容,而且变动超出了非本质性的修正。

《证券法》明列了综合券商的三项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营销业务。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特别增加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按照《证券法》第129条,证监会确有权力对券商网开一面,允许它们从事《证券法》没有列出的业务。该条规定,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但是《证券法》还有第142条,该条明确禁止经纪业务的全权委托。

法律有许多作为支撑点的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错误。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变,错了也不变。《证券法》生效仅几年,部门规章便对其做重大改变。《证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了《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从1988年3月的《关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建议》一文问世,到1999年7月《证券法》生效,其间有十年左右的时间,有十年的时间思考讨论证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国的前车之鉴,又有我们自己的丰富实践,立法上不能说没有优势。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两年不到便要伤筋动骨。除了我们的见异思迁之外,也是因为当初思考不周,缺乏认真探讨所致。

此外,以一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修改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对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乱,使人们无所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以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一个部门制定的规章,是《证券法》的下位法,中间还隔着一级法规,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来改变《证券法》的内容显然不合适,不利于我们的法治建设。

(四)是信托责任,不是诚实信用责任

按照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的规定,券商受托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三(二)1款。)但这里用诚实信用的标准低了,券商对客户的责任应该是信托责任,而不是诚实信用责任,信托责任高于诚实信用责任。所谓“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就是业务中将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权委托经纪人对客户负有信托责任,即,经纪人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其客户挑选最好的股票,谋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责任通常适用于受托人或监护人,是民事关系中的最高责任。投资者将资金托付给券商生财,券商还就此收取费用,券商当然应该尽心侍奉。何况,券商还有自营,买卖自己的股票,有利害冲突,券商理应严格要求自己。

诚实信用是我国目前用得很滥的一个名词,而且用起来大多是望文生义。该用良知或信托责任的地方,却经常错用了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损于客户的事,损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国统一商业法典》,诚实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实方面诚实,并遵守商业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美国统一商业法典》,2—103(1)。)而信托责任下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是理想社会中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券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客户谋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线道德,即,尽管我们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但有些慌话不能说,有些坏事不能做。比如证券行业,尽管追逐利润有时已经到了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抢孤儿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则就是伤天害理。不过,今天良知与诚实信用之间的界线似乎越来越小,证券市场就经常抢弱者的钱,抢雇员的退休金。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责任概念已经引进中国。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已经引进了信托概念。《条款》第113条和115条都明确提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法》第25条)。

从时间表上看,制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时,证券监管部门已经有了重量级的海归人员,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理财规定中用“诚实信用”的责任,而不用“信托责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过,是诚实信用责任还是信托责任,不仅仅是抽象的学术之争,而且有重大的实际后果,对诉讼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信托责任,对券商的责任要求就更高,投资者诉讼便更容易胜诉。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责任,原告对被告的意图的举证责任就可以放低,被告虽无主观意图,但其行为如果是一种妄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责任。如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有关判例中,一家投资银行的合伙人没有向客户披露有关交易的重大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妄为,违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诈条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为了筹集资金,券商有时不惜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但首先必须投资者来开户,有投资者开户才有保证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设法吸引客户,客户资金到位后如何烹调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资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种种诱人的金融产品。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资者的一个心理,就是投资者要的是只赚不赔,最低限度不能赔。券商金融产品随之便有两大特点:保底与全权委托。

因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权委托,如果纯粹是证券买卖,则完全是由投资者自己买卖证券,别人无法为其保底。投资者的理想是在市场游戏中,赢利归自己,损失归别人,但很难有这样的好事,股市就更没有这样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资的投资者,券商要自己操盘或是由其信得过的人操盘。金融产品的要害就是投资者出资,由券商游戏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这点,许多复杂问题便迎刃而解。

我国券商历史虽短,但已推出过不少金融产品,其中的重要实践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涉及券商权限以及证券定义等问题,但争执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权委托方面。

(一)不识庐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集合受托投资”)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发明的新名词,其原形为何物,我们大多没有见过,只能从媒体报道中见到只鳞片爪,拼筹还原为集合受托投资。有的报纸介绍如下:

5月初以来,此类计划已出现近十个。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银行出面,吸引储户加入,再把钱交给券商去证券市场运作。金融机构赚管理费,储户则有机会享受证券投资的高回报。赔了怎么办?销售人员说,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储蓄利率高。(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遗憾,没有集合受托投资的代表性文件。国内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关事实也说不清楚。诉讼是认定事实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认定事实是如此,但我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书短而又短。即便是这样的判决书,查阅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实难免不是一面之词。媒体报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实重述,但因资料有限,只能借助媒体报道,因为媒体报道毕竟是已经公开了的报道。

(二)法定业务范围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资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经营范围。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经纪类券商可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的买卖;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登记开户。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综合类券商除可以从事经纪券商的业务之外,还可以从事的业务有: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这是关键的一条。也就是说,券商只能从事法律明示允许或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第11条)按《公司法》的规定,仅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还不足限制券商的业务。但《证券法》也有相同规定,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129条)。《证券法》第131条更强调,券商必须“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这就是紧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围,要由证监会来决定。

非常明显,立法者对券商业务范围限制得很紧。券商是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范围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因为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比较大,而且“极易引发社会风险”。而券商躲躲闪闪,不肯向证监会报审其新业务或创新产品,其本身就说明券商知道自己的产品有很大问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已经规定,只有综合券商才能经营受托理财业务。既然《通知》将集合受托投资定性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受制于相关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参见该《通知》第1条,第2条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综合券商经营此类业务,经纪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从《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推出受托理财,是监管防线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对客户投资者保底这条限制没有退。《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受托理财买卖证券,当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资保底便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可以零点,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资所筹资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买卖证券了,资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凭自己的好恶买卖证券,是一种全权委托。集合受托投资是全权委托,尽管改头换面,但改变不了其性质,四不像仍然是鹿类。法律禁止某一类行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对号入座。

我国《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股票,而且两条前后呼应,反复强调。《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法》第142条又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有点像到餐馆用餐,零点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样,全权委托有其致命弱点,券商利用客户的帐户过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户帐户猛烈交易,是一种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续费(通常按交易收费),同时也为券商提供可以反复利用的资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资”,还是“证券”

“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为新生事物所创造的新名词,国内外属于首创。但类似的金融产品美国半个多世纪前就已经有过,美国法院受理过许多有关诉讼,对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国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证券,不在证交会处登记就不得发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资不被视为是全权委托,也还是有可能违反了《证券法》。

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不少人想方设法绕过“证券”这个范畴。只要不是证券,证券法就不适用,证券监管机构就无权介入。但《证券法》下的“证券”是广义上的证券,《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尽管我们的《证券法》没有细化证券的定义,法院也没有判例加以阐述和发展,但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依照美国法院的判例,投资合同可以是证券的一种形式,只要“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一共同的业务,并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获取利润”。“共同业务”指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一处,“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资者的回报不取决于投资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国证交会诉阿奎声波产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众多的投资者出售其经营许可证。法院认定,投资者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并期待他人的努力来获取利润,所以这种经营许可证也是证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资很像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诸多储户“仅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获利”,而且其帐户资金又被券商搅在一起,构成“共同业务”。股市的全部斗争便是披露与规避披露、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奕。只要掌握这两点,在错综复杂的股市斗争中就不会迷失方向。如果金融产品被视为证券,那么就要走公开发行的程序,披露相关的材料。我国在这方面比较粗放,喜欢用非法集资或非法融资等宽泛的概念。

有一种观点是,美国的全权委托帐户也构成了证券,因为投资人依赖他人努力获利,而且许多资金纠集在一起。但美国有个说法,即,全权委托帐户不是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除非许多帐户汇集在一起构成“共同事业”。但其中的关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为每一个帐户安排一位经纪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经纪业务以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超级客户为追逐目标。十万元以下的投资者都由两个电话中心的460工作人员批发服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国券商一个经纪人平均要负责几十个帐户,一大批经纪人纠集在一起,难免达成某种默契,呼风唤雨,调动许多帐户。这就难免不构成共同事业。

(七)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

对于集合受托投资,证监会表现得很犹豫。证监会以机构部名义发出通知表态,但语气不那么自信,措辞比较闪烁,并没有明说集合受托投资违反法律。《通知》中说:“

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通知》只要求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审查,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辞是温和的,将集合受托投资称为“金融产品,”很尊重券商的劳动。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开始便恳谈,从《通知》那种温和的语气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讨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规范意见(第2条)。但我们缺乏公开书面笔谈的习惯和方式,习惯于口头的非正式交流。美国是通过无异议函开展市场人士与监管者之间的讨论。中国也曾推出无异议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参见朱伟一:《中、美法律无异议函比较》,《中国证券期货》,2003年6月号,第42—45页。)

三、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商业银行与券商是混业还是分业?这也触及券商经纪业务的深处。按中国目前的法律,商业银行与券商应该分业。但美国已经完成了从混业到分业,又从分业到混业的过程。此处并不详论分业或混业的利弊,只是讨论两个法律问题:(1)如果是分业,谁来监管?(2)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一)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分业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资金流入券商处。在美国,作为《1933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禁止商业银行拥有经纪券商或从事经纪业务。

在我国,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能否被视为是“银行从事股票业务”难以确定,但该条至少说明立法者对混业抱否定态度。同法第47条又强调:“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集合性受托投资是否是银行“违反规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监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问题至少可以一争。

(二)谁来监管

《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此话看似多余,因为资金违规,自然不能进股市,而且“违规流入”也又难以界定。但这句话却表现了一种倾向,表现了一种原则,即,立法者视银行违规资金为股市的大敌。这就是所谓的立法意图。如果立法者不是这个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说:“只要没有违规,银行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同一个意思,两种不同的表达方法,其侧重点自然不同。

该条规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为什么不说“进入”,而说“流入?”可能没有什么含义,只是立法者的随意或笔误。同句中的“股市”一词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股市”与“证券市场”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但严格说,证券市场一词含意更广,证券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证券。那么此处的“股市”是通用还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复,尽量避免使用同义词,不同的名词就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法律另有说明。《证券法》第7条用了“证券市场”,没有必要与“股市”一词叠用。那么此处“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场了?也不太可能,因为资金监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却对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应该用全称“股票市场”。法律强调严肃、严谨,尽量不用简称或缩写,即便要用,也会有全称出现,然后在括号内写出简称。《证券法》对“股市”一词不是这样安排的。同样,“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们对违规资金严加防范,严防违规资金悄悄地进入股市。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句话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只要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闻风而动,坚决加以制止。《证券法》里有这句话,银行监管的法规与证券监管的法规便连接在一起。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出面,证监会也同样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谈怪论,提出分业后应该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督,言外之意是证券监管部门过于揽权。中国有的著名金融学家也持这种观点,(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载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显然是没有仔细研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混业还是分业,主要是银行监管机构所关心的问题,因为风险主要在商业银行,而且商业银行比券商更难以承受风险。1999年美国国会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此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首先说服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边缘性证券业务网开一面。对券商蚕食商业银行业务,美国监管者一般比较宽容。我国商业银行确实受到特殊待遇。国内商业银行坏帐不断,监守自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很少见过银行作为单位受到处罚。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罚巨款,但那是美国银行监管机构所为。那么国内商业银行为何如此受到厚爱?这恐怕不是法律能够回答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我们有的同志过于简单化,将混业等同于商业银行将资金直接借给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实,美国的混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下可拥有从事承销业务或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分业侧重承销和经纪业务这两大块券商业务与商业银行是否分离,但更关注承销业务的分离。美国银行首先在经纪业务方面突破了分业的界线。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没有废除之前,商业银行可以拥有从事单一经纪业务的券商,将其作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争取混业的斗争中,商业银行始终比券商积极。混业金融机构大多也是商业银行收购券商,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都收购了券商。立法者和监管者主要也是担心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更大,储户损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来就是游戏风险,投资者也是博弈风险,买卖股票失手很难委过他人。

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经纪业务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经纪业务,其中包括:(1)为第三方经纪业务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业务(trustactivities);(3)得到许可的某些证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证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购买计划(stockpurchaseplans);(6)证券交换帐户(swapaccounts);(7)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业务(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债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帐户、储蓄帐户、存款证明或由银行出具的其他存款凭证;银行承兑;任何交换协议,包括售给合格投资者的信贷交换和股权。(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国的差额贷款

美国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利器之一是差额贷款,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所没有的。

(一)投资者借钱博弈

美国投资者向经纪人下单,购买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证券市价的50%的现金,其余部分向经纪人赊帐,产生“差额信贷”(margincredit)。投资者就此在经纪人处所开帐户称“差额帐户”(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差额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经纪人要求客户追加现金,就是“差额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额信贷幅度可以上下浮动,微调流入股市的资金。如果股市价格过高,可以提高投资者交付的现金额,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场泡沫过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国调节股市场资金的主要杠杆是利率,利率下调后借贷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资金随之增多。我国情况特殊,利率对流入股市的资金的影响不大,如果引入差额信贷,微调有可能反而成为调节的杠杆。

(二)是证券法还是银行法

差额信贷涉及证券交易,本来应该适用证券法,并由证交会监管。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节和第8节规定,由美国联邦储备局(以下简称“联储局”)负责。差额信贷并不涉及商业银行的风险,但关系到货币政策、货币投放量、信贷和利率等宏观问题。宏观调控并非证交会所长,所以借重联储局。对券商差额信贷业务的监管仍然由证交会负责。

联储局只管规范发放差额信贷时的差额比例,不问以后发生的变化。如果以后股价下跌,差额信贷的比例自然随之发生变化。比如,假设差额信贷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户购买市价为4000美元的证券时只需实际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经纪人的差额信贷。如果证券的市价下跌到2500美元,为保持50%的差额信贷,客户必须补交750美元,将其债务降到1250美元。但联储局并无此规定。

而美国的交易所有规定,其成员发放差额信贷必须与现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维持差额规则”(marginmaintenancerule)。还以上文市价4000美元的证券为例,初始差额信贷还是50%.假设证券市价跌至2500美元,按照维持差额规则,客户差额帐户上的现金至少要相当于客户所持股票价值的25%,那么,当股票市价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时,客户必须增交差额现金,将差额现金增加到625美元,将其债务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联储局的规定只适用于股票证券,政府证券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不受限制,因为此类证券的风险本来就比较小。

柜台交易本来没有差额信贷,业内曾认为此类股票并没有贷款价值。1968年,美国的相关法律做了修改,允许柜台交易开展差额信贷业务。联储局对此类证券的种类有详细规定。

(三)出了问题怎么办

按美国证交会的规则,经纪人必须向其客户披露以下内容:(1)差额信贷的利率以及利率换算方法;(2)客户所持证券对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额现金的条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没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户的损失,则券商必须做出赔偿。该规则得到联邦上诉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国法院曾经一度允许客户经纪人,即便经纪人过度发放差额信贷并不是为了诱使客户增加交易。但1970年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规定借款者也必须遵守差额信贷方面的规定。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也可能有过错,无权向经纪人索赔。(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证券法的主旨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但差额贷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机,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机与泡沫

差额信贷最大的危害是投机和投机有可能造成的市场泡沫。差额信贷的双方都是投机,投资者超值买卖证券,券商贷款促成投资者买卖证券,以收取交易费。如此循环演变,股市就可能出现泡沫。差额交易方面的违规行为难以发现。只要当事双方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只要客户赚了钱(或是不赔钱),客户多半不会说,结果隐瞒了许多问题。

(五)差额信贷引入中国的法律障碍

如果我国引进差额信贷,法律上会有两个障碍:《证券法》第35条和第141条,关键是后一条。

《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货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场以现金交易,与期货交易相对。有人认为,差额信贷就是信用交易,为中国《证券法》所不容。

但差额信贷不是信用交易,差额信贷只是一种信贷,是公司短期融资的常见方法,公司购物时经常赊帐,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时也是先拿货、后付钱的。证券也是一种商品,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差额交易不同于买空卖空,差额交易是现货交易,在实实在在的证券,而且是投资人名下的证券,也有交割,只不过证券用作质押。

法律障碍出自《证券法》第141条。该条明文要求,券商为客户买卖股票,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融资的含义很广,包括各种形式的信贷,差额信贷难以绕过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顺地引进差额交易,就必须修改这条规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转移财富之快,可以用秒来计算。券商借助风险弄潮,尽量把风险送给他人,把利润留给自己。但风险也是券商的大敌,券商也有失手的时候。券商处有投资者大量的保证金,券商突然破产,投资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券商自己有内控机制,以防范风险。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给券商强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资本金规则;(2)增资扩股;以及(3)勒令破产。净资本规则中、美两国都有,增资扩股是中国特色,而勒令破产则是美国的做法。

(一)净资本规则

《证券法》规定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分别是五亿人民币和五千万人民币(第121条)。金额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头蛇尾,因为规约的限制只反应了注册资金到位那一刻的情况。即便券商从来没有秘密抽出资金,也还有问题,券商的债务有可能大于净资产。

这就有了净资本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综合券商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券商的净资金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额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须向证监会报告。

美国也有净资本规则,用于监督券商的财务状况,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国证交会在《证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净资产规则(netcapital)。(此处净资产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该规则,券商的资产必须多于债务,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户持有其基金或证券,则净资产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还有问题:尽管净资产不变,债务本息的多少也影响到风险的大小,而且资产本身也会在短时间内大量贬值。所以美国证交会的规则,券商债务与流动资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说券商的债务总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1500%(券商营业的第一年中,该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证监会为中国券商规定的比例是,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

净资本是公司的净资产减去可能难以全额兑换为现金的债务。按我国的规定,净资本是指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净资本的换算比较复杂,证监会制定了专门的换算表格。(见2000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二)增资扩股

为解决券商资本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有一道杀手锏。“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46号[2000]223号。)这种不断增资扩股的做法也有负面影响,就是以不断续钱的办法来暂时掩盖矛盾。尽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过危机后问题会自动消失,但实际上经常事与愿违。扩股本身并不会消除券商的内在问题和缺陷,结果资金成了遏止问题的堤坝,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暂时安全,也是提心吊胆,深怕那天堤坝不灵坍塌下来。

增资扩股并非总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壮士断臂的时候。发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券商不仅要会大踏步前进,也要会大踏步地后退。这点美国券商似乎有可借鉴之处。遇到股市长期低迷的时候,美林公司便调整战略,主动放弃一些经纪业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场低迷时,我国券商也普遍抱怨难以维持。既然需要减少,券商就应该收缩业务,而不是去增资扩投。营业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创收单位,但也需要巨大的开支维持。交易减少后营业部就有可能成为券商的负担。可是我们看不到券商对营业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这种情况下增资扩股恐怕于事无补,无助于化解风险。

券商总是强调自己缺少资金。不错,资金对券商来说确实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资金,大多是因为其经营不善。券商不能总是以发展的名义不断要求国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断陷入困境,又不断要求政策倾斜。法律和政策的倾斜实际上是分配财富的一种形式。美国大法官霍尔摩斯更是直接了当,就说“财产是法律的产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险情便增资扩股,可能有利于维持券商业内人员的生活水准,但恐怕无助于证券市场和券商本身的健康发展。允许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筹资,无助于券商克服内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们有更多的机会寅吃卯粮。中国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财务不对公众公开,很容易导致超前分配。总之,券商不可能因为能够较轻易地获得资本而克服其内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业务做的好,资金不会成问题,自然会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国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银行主动投资5亿美元(回报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润)。公司上市也是一筹资的重要途径,美国的大券商大多已经上市。但美国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国券商筹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内部积累。1992年,美国券商高盛的两位合伙人鲁宾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万美元之上,但他们只拿出几百万用于个人消费,其余都作为对高盛的再投资(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盘,美国的办法

依照美国《投资者保护法》,证交会或任何自我监管组织都可以报警,只要它们认为某家券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警报发出之后,再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来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

法官如果认定问题确实严重,可以下令清盘(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券商破产后不得重组)。

六、结论

与美国同行相比,中国券商在筹资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较多。《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和差额贷款。虽然实践中全权委托已经网开一面,但毕竟不是名正言顺。差额贷款至今仍然完全是个。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以发展的名义奋起直追,赶上和超过美国的做法呢?许多方面似乎有这个呼声,但中国的配套环境和配套法律与美国的相去甚远,此市场不是彼市场。

中国证券市场对我们的法院、法官翘首以盼,盼望他们能够出来为各方摆事实讲道理。尽管法院、法官对“加强法治”谈的很多,但对证券诉讼却裹足不前。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同年2月1日该《规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证券诉讼,但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已经被刑事定罪(第5条)。这样一来,投资者民事诉讼的权利便受制于政府部门的决定和行动,投资者保护缺少了很重要的一部分。

第3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一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陆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陆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陆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老师、**老师、**老师、**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南京晓庄学院**院长、科学教育系**主任、**书记、**老师、**老师等老师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感谢我的同学**、**、**、**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父亲、母亲、爱人、女儿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二

感谢我的导师XXX 教授,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小白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而你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融入我们这个新的实验室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但愿远赴米国的C平平安安,留守复旦的D,E&F快快乐乐,挥师北上的G顺顺利利,也愿离开我们寝室的H&I开开心心。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三

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四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感谢岳保珍高工、张曾教授、李兵云老师、何婉芬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重点实验室的伍红、赖燕明、朱先军、成海芬、骆娴、刘道恒、吴胜龙等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福建农林大学谢拥群教授、陈礼辉教授、黄六莲高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三年的学习期间,得到王旭、刘千钧、何为、覃程荣、李宗全、范娟、闽江马、孔凡功、王键、王习文、黄友河、徐莉莉、莫佳琳、郭三川、李建文、钟泽辉、杨奇峰、刘梦茹、尹覃伟、张春晖、刘瑞恒、涂启梁、卓宇、张成峰、江守乐、薛兵、张小超、何卓雅、梁冬梅、李强、刘浩、刘传富、于冬梅、程小炼、赖玉荣、迟聪聪、石海强、王少光等师兄和师弟妹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是没有办法完成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同窗之间的友谊永远长存。

今天,我终于为我的论文画上了一个句号,在写作的这段时间里,我深感自己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体会到了学术研究的艰辛。

论文能顺利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的选题到写作以及多次的修改,无一不倾注了老师的心血。尤其是每次老师发给我修改后的论文时,上面满是圈过的备注,甚至细致到每一个标点,我心中充满感激的同时,也深感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写作时的疏忽。所以在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

还有给我论文指出改正意见的杨金华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开始,杨老师就给予我很多意见和帮助,以及对我选题的支持,尤其时论文初稿汇报以后,我的论文遇到了难以深入下去的尴尬问题,杨老师首先鼓励了我,并给我论文的写作重点指明了方向。

论文组的各位老师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见,尤其要感谢的是郑振贤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中需要大量的教材,郑老师多次为我借阅教材提供帮助。朱建军老师也多次给我打电话,指出我论文中的不足,给我提出修改意见。郑瑜老师也在论文初稿汇报中给我指出中肯的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还要感谢翟宝军老师,在论文开题前,翟老师帮助我制作调查表格,以及调查过后一起分析调查结果,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疏漏、错讹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答辩委员建议,将对我的论文有极大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五

大学三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

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三年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桂林师专给了我在大学三年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桂林师专的老师和同学们三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三年充满了感动。 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志敏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做的就是向黄老师寻求帮助,而黄老师每次不管忙或闲,总会抽空来找我面谈,然后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

黄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 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以来,黄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黄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本篇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韦芳、谭冬柳等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感谢培养教育我的XX学校,XX浓厚的学术氛围,舒适的学习环境我将终生难忘!祝母校蒸蒸日上,永创辉煌!祝校长财源滚滚,仕途顺利!感谢对我倾囊赐教、鞭策鼓励的XX大学X系诸位师长,诸位恩师的谆谆训诲我将铭记在心。祝恩师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感谢论文中引文的原作者,他们都是法学界的名师大家,大师风范,高山仰止。祝他们寿域无疆,德业永辉!

感谢同窗好友XXX、XXX、XX、XX、XXX以及更多我无法逐一列出名字的朋友,他们和我共同度过了四年美好难忘的大学时光,我非常珍视和他们的友谊!祝他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家有娇妻,外有二房!最最感谢生我养我的父母,他们给予了我最无私的爱,为我的成长付出了许多许多,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惟愿他们健康长寿!感谢我的牌友孙XX、杨XX、杨XX、王X、赵X,他们和我一起度过了大四无聊的时光,让我在写作之余能有很好的休闲活动。祝他们以后多培养牌坛新秀!

感谢我的烟友姜X、丁X、冯XX、田XX。在我没烟抽的时候他们总能毫无吝惜的将自己的烟分给我抽,尤其是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我废寝忘食,足不出户,烟抽的很快,他们给予我很大帮助,燃上一支烟,文思如泉涌,快乐似神仙!祝他们永远都有好烟抽!最后要感谢我自己,没有自己的努力,本文是无论如何业完不成的!感谢我以最大的毅力完成了四年大学学习,在这个环境里我能洁身自爱,出淤泥而不染保持一颗纯洁的心,真的是很不容易!祝自己身体健康,权财两旺!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第4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主要是保障人类身体和寿命等,以此为标准进行一定的承保。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以此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主要是根据投保人所存放固定或不固定的财产和物资进行风险保障。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这些都属于财产保险,它主要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与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准中的一类实行补偿性保险。保险是金融行业组成部分之一,对经济增长有着较为明显的经济作用。保险行业风险转移与补偿可以使消费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促进保险业的消费又可以刺激到其他产业的消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除了为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险外,还承担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保险公司售出保单在此之中吸收相应的保险费,然后进行集中的资金运作,同时为经济机构和投资者提供长期资金链,使有效的资金或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与安排。这样可以提高资金运作的相应能效提升质量。同时经济增长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提,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得到了足够数量的资金进行分配到人们手中,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想到购买保险为自己的未来进行一定保障,美国心理学家说过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类,第一种是生存、第二种是自身安全、第三种是社会交往、第四种是社会尊重、第五种是实现自身价值。如果按照这种理论进行思考研究,那么就意味着只有人类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生存需求后,才可以进行劳作获得金钱。换句话说,只有当收入满足人类基本生存且还有盈余时才会考虑买保险,而较高的收入就是要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增长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

二、保险业发展提议

2014年我国国务院发表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总体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标志,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情况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条件也在悄悄的发生着改变。人们的经济状况变好后就会越来越重视自身与家属的健康与安全,很多保险公司就是看中了这种情况进行新项目的探讨与研发新型的保险产品。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增加发展,也使保险公司开始注重责任与信誉度的建立与维护。

三、结语

第5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转型与创新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券商的主要业务,也是我国券商的核心收入来源。据统计,2001—2004年经纪业务收入(包括佣金收入和息差收入)占券商总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2%、59%、82%、90%。因此,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其经营环境相适应,关系到券商盈利的高低甚至关系到其生死存亡。

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券商在长期的政府政策保护和行业垄断下形成的经纪业务经营模式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在新形势下还面临诸多挑战,从而使得我国券商经营步履维艰,并陷入连续几年行业整体亏损的极端困境。因此,分析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及其如何转型与创新是目前我国证券业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模式总的来说是一种营业部模式,有的学者也把此叫做通道模式。之所以说是一种营业部模式,是因为其经纪业务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的;之所以又叫做通道模式,是因为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然而这种模式是在长期的政府政策保护和行业垄断下形成的,其问题如果说是在过去高度垄断、政府倍加呵护的环境下有所掩盖的话,则在证券市场日益市场化、国际化、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势下,暴露无遗,其主要表现在:

粗放式经营,成本高

在过去的高佣金政策和行业壁垒的保护下,证券公司只要能够开设证券买卖的证券营业部,就能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券商增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广设营业网点。在这样一种经营理念下,券商的营业网点越来越多。

到2004年,我国券商的证券营业部达到3700多家,营业网点的增加必然增加人员、硬件、管理等相关要素的投入,从而导致经营成本的提高。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平均每家营业部的年费用支出约550万元。

依靠政策生存,自生能力弱

券商经纪业务从理论和西方投资银行的实践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买卖业务,即收取佣金;二是为客户提供与其交易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即收取服务费用;三是为客户提供高层次的代客理财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即收取服务费用。

我国券商目前从事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低层次的买卖业务,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因而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又称为佣金模式。这种买卖业务又叫通道业务,即券商为客户提供买卖通道而进行的业务。在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这种通道是政府给予的,是一种垄断资源,券商仅靠这种垄断资源就能获高额垄断利润,他们不必、也没有自主性去开拓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特别是投资银行的现代业务,如公司理财、项目融资、投资顾问等业务。因而其自生能力很弱,一旦这种垄断被打破,券商的生存就成问题。

经营模式基本相同,缺乏经营特色

目前,我国130多家券商不管是综合券商还是经纪券商,其业务结构、经营内容、盈利来源、盈利方式都基本相同。经纪业务主要是低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而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业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的很少,而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务的就更少。

故笔者认为,券商的经营模式是“千店一面”,缺乏经营特色,因而券商之间低层次的恶性竞争、违规竞争不可避免。

消极经营模式,风险大

既然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与市场的兴衰是息息相关的。如果市场兴望,交易活跃,手续费收入就多;如果市场衰落,交易额就减少,手续费收入也相应减少。而受市场影响比较小的投资顾问等业务基本没有开展,或者其所占的份额很小,这样券商只能被动地受制于市场,在市场面前无可奈何。所以这种经营模式完全是一种靠天吃饭的消极经营模式。

券商的盈利完全取决于市场行情的好坏,如果市场行情不好,券商的盈利就会大大地缩水甚至亏损。自2001下半年以来由于证券市场的持续萧条导致我国券商的全行业亏损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所以这种经营模式的风险大。

委托交易方式较落后,网上交易不发达

投资者还是以传统的网下委托交易方式为主,网上证券交易不发达。网上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为股民提供高速、稳定的实时行情和安全可靠及时的委托交易服务。

网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交易的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交互性强、服务范围广、成本低、高效便捷等优点,因此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韩国等证券交易的主要方式。据报道,到2003年底,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占其交易总额的比例为70%左右,美国约为75%,而我国仅为14.9%,取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只有89家,可见,我国证券委托交易方式比较落后。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面临的挑战

不仅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自身存在很多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趋势的演变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正面临券商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

佣金下调和佣金自由化的挑战

为了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维护投资者的信心、活跃市场交易,以及为了尽快与国际惯例靠拢,应尽快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我国政府从2002年5月1日起,取消了一惯实行的、固定的高佣金制,调低券商的佣金收费标准并实施浮动佣金制度。这一佣金政策的改革对我国券商现有的经纪业务模式无疑是个巨大的冲击。因为我国券商绝大部分主要是靠佣金生存的,佣金收入至少占到了券商总收入的50%以上。

佣金下调,肯定会导致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减少。有测算显示,以2001年沪深两市的股票基金成交金额为例,如果按新的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计算,则全行业的佣金收入可减少46.82亿元(不考虑券商以前的佣金返还);而以新佣金标准上限为基准,则佣金下调10%,全行业将减少24.52亿元收入。自2002年起,我国券商由盈转亏,佣金下调不能不算是一个重要因素。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挑战

近几年来,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在加快,我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是走向国际的需要。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外国券商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券商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以后3年内不超过49%;加入WTO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我国加入WTO后,内资券商一统天下的格局将成为历史,外资券商将纷至沓来,因此,券商的“蛋糕”将面临境外超级投资银行的瓜分。众所周知,我国券商无论在资本势力、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还是在业务经验、人才素质等方面都无法与比外资券商相比。

行业壁垒被打破的挑战

中国券商现有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是在证券行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下形成的,而目前这种行业垄断壁垒正在逐渐被打破,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受到各种力量的挑战。由于网上交易的发展,证监会已经允许IT企业涉足证券经纪业务,中国移动甚至已推出“移动证券”业务。

如果我国金融业允许混业经营,对券商证券经纪业务构成最大冲击的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已经具备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技术条件,现在只缺准入规则和会员资格两个条件。此外,新兴的保险业拥有强大的营销力量,保险作为投资的替代品之一,也将给证券业带来较大压力。

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挑战

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网上金融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已成为现代金融的普遍发展趋势,尤其在发达国家,网上金融、网上证券交易更是突飞猛进。

而我国网上金融、网上证券交易都比较落后,证券委托交易的方式还是以传统的网下委托交易方式为主,这种交易模式不管是采取柜台委托还是电话委托、磁卡委托都必须通过证券营业部才能把委托交易的指令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证券营业部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扮演重要角色。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与交易方式的创新,必将对这种经营模式构成强大的冲击。

客户需求多元变化的挑战

随着投资者收入的提高和金融意识、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增加、市场情况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也随之变化,不仅只对证券交易的需求。还有获得咨询服务的需求、规避风险的需求、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的需求、学习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的需求。甚至还有社交、娱乐的需求等等。

但是目前,在我国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几乎只有单一的通道服务,因而这种单一通道模式必然会受到客户需求变化的巨大挑战。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的转型与创新思路

我国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种种挑战说明这种模式是落后的,有缺陷的,它早已不能适应我国券商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券商为了摆脱经营困境,迫切需要对现有证券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进行转型与创新。券商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转型与创新思路是由通道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由佣金模式向费用模式转变。具体对策如下:

经营理念的转型与创新

以产品为中心向客户为中心转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客户是证券公司盈利的源泉,证券公司要想有源源不断的利润,就必须有源源不断的客户,而券商赢得客户的最好办法是交易要让客户盈利、服务要让客户满意。所以,券商的经营理念必须以产品为中心向客户为中心进行经营理念转变。

为此,券商必须做到服务方式由“坐商”向“行商”转变,服务内容从以提供交易通道为主向以提供咨询信息为主转变,服务特色由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总之,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的转型与创新,首先必须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正确的经营理念。

经营方式的转型与创新

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降低经营成本。我国券商必须快速转变以往高收益、高成本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以控制和降低其经营成本。成本控制对于券商经营的影响是显著的,成本控制得好就能使亏损的业务变成盈利,反之则盈利的业务变成亏损,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推行集约式经营。

推行集约式经营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券商要转变营业部经营模式,经营载体要由有形营业部向无形营业部转变。我国券商在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粗放式扩张后,现有的有形营业部数量众多,短时间内要做到这种转变比较困难,过渡的做法是实行“大集中”战略。所谓的“大集中”战略就是对现有数量众多的证券营业部网点、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将各营业部的资金、股票等全部集中到总部,保留几个关键点位的营业部作为销售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即可,这样经营成本肯定会大大降低。其二是要转变经纪业务传统的网下委托交易方式,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资源,大力发展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这是实行“大集中”战略的前提条件,也是券商降低经营成本的主要手段。

经营特色的转型与创新

由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实行差别化战略。差别化战略就是利用品牌、人才和信息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战略是券商经纪业务能否取得成功的核心战略。券商经纪业务成功与否的标志在于券商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的高低。要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和吸引客户,关键在于券商能否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而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就必须实行差别化战略。证券投资客户是形形的,如按投资额的多少分大户、中户、小户;按投资期限的长短分有长线投资者、短线投资者;按风险偏好分风险规避者、风险中立者、风险偏好者等。因而客户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个性化的,如果券商提供的服务是大众化的或单一化的势必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从而就得不到客户的青睐。

实行差别化战略对于赢得客户非常关键。实行差别化战略的重点是要对客户进行细分,了解不同类型客户的特征、需求,进而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另外,实行差别化战略也有主有次,券商要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黄金客户、核心客户的个性化服务。对黄金客户、核心客户更要做好量体裁衣式的服务,商业银行的“二八规律”在证券公司同样适用。

经纪业务内容的转型与创新

由以提供交易通道为主向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转变。通道业务是技术、智能含量相当低的业务,只要管理层赋予这个资格,任何机构都可以做,不存在技术障碍。而研究咨询服务则是技术、智能含量相当高的业务,它主要运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和数量组合管理等分析方法,通过深入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大盘走势预测、投资价值分析和投资组合构造为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获取收益,提供咨询信息、分析报告、操作建议等。

券商开展这些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如何是其核心能力的体现,也是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是券商吸引客户、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最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券商实施差异化服务的基础。因此,经纪业务内容的转型与创新对我国券商来说非常必要,经纪业务咨询化是券商经纪业务的发展趋势。

服务方式的转型与创新

由“坐商”向“行商”转变,推行经纪人制度。随着券商由垄断暴利时代走向竞争日趋激烈的微利时代,原先“坐商”式等客上门的服务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券商必须进行服务方式的转型与创新,大力推行经纪人制度。所谓经纪人是指专业从事客户买卖证券,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在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经纪人制度已相当成熟,西方证券经纪人模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金融机构,这是法人层次上的经纪人即经纪商,类似于我国的证券经纪商;二是受雇于经纪商,直接与投资者接触的证券从业人员,这是自然人层次上的经纪人即狭义的证券经纪人。目前,我国主要是要发展这种层次的经纪人。推行经纪人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经纪人的灵活性、能动性去开发客户,通过经纪人提供的代客交易、融资融券(我国现在还不允许)、投资咨询等一揽子服务去吸引客户,推行经纪人制度还可降低经营成本。西方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对于其经纪业务的发展与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建设才起步,今后需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经纪人专业素质的培训、强化经纪人行为规范和制度管理等措施不断推进。

竞争策略的转型与创新

由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2002年我国调低佣金标准并实施浮动佣金制度后,券商从此由过去那种固定佣金制的相安无事卷入佣金大战,各券商为争客户、争市场纷纷降低佣金标准,有的甚至到了不计成本的零佣金制度。调低价格从短期看可能对吸引客户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长久之计,如果持续这种恶竞最终结果只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

从客户的需要来看,客户注重的不仅仅是佣金的高低,他们更注重的是券商是否能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为其带来增值收益。佣金下调后,据有关部门对投资者如何看待券商佣金大战的调查,70%的投资者认为佣金的高低无关紧要。因此券商为了自身和整个证券行业的生存,也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必须转变和创新竞争策略,由低水平的价格竞争向高水平的服务竞争转变。实施服务竞争策略的重点是要提高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并要树立服务特色,做好差别化服务。

参考文献:

1.吴晓求.中国证券业盈利模式路在何方[J].投资与证券,2003.12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04)[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6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宏观变化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影响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成功,不再单纯用简单的财务指标来衡量,而是要同时兼顾客户、股东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商业银行必须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变化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够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按照一般的理解,企业利益相关者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股东、客户、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等,考虑到银行的特殊性,我们选择客户(银行债权人即存款人,也属于银行客户范畴)、股东和员工作为银行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并把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含事业单位客户),分析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它们各自的新特点和新需求,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个人客户需求多元化,需要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个人及家庭财富不断增加使得代表资产和财富的商品需求快速增长,理财和投资需求不断提高。从众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推出私人银行业务,到日益多元化的理财产品和消费手段,商业银行在满足财富不断增加的个人客户消费需求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应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缺少个人金融产品区分度,产品研发“跟风”;缺少风险定价手段,风险管理能力落后;缺少基于生命周期的客户关系管理,造成客户信息资源分散和浪费,这些问题都需要商业银行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积极应对。为此有以下建议。

1、加大对个人银行业务未来发展亮点领域的创新力度。个人银行业务的增长潜力和利润空间对于中国本土和外资银行来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各类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把握好这些机会。要依据国内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需求特征构建包括债券、货币、股票投资组合、复合型结构化产品等在内的不同层次的理财产品,做到灵活多样,覆盖风险偏好各异的投资群体。

2、根据不同客户、产品建立不同理财渠道和处理流程,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扩大理财手段和消费方式。针对目标客户对于销售渠道不同的偏好程度,比较不同渠道的有效性,不断提升银行核心渠道的作用。用全局的视角来看待客户关系管理,最大化的吸引和保留客户,从而实现交叉销售、升级销售的机会,促进新产品推广,增加销售收入。

3、利用信息技术和人才队伍支持银行业务发展。围绕“信息技术如何为银行提供业务支持”来搭建商业银行的IT系统构架,用以满足银行数据的集中、客户信息文档的处理、计算和存储能力的共享,并充分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支持客户细分、决策及产品研发,为提升自身的分析水平和能力提供切实帮助。

二、企业客户需求复杂化,需要综合化解决方案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金融需求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发生了很大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样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公司机构等批发性客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银行能够提供量身定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二是脱媒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优质大企业客户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多,除了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融资方式成本较低,对银行贷款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三是市场化。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和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银企双向选择空间更加充足,客户需求和银行应对客户需求由过去“一一对应”发展到“一对多”和“多对一”,趋向市场化。根据企业客户上述新变化,商业银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1、实行差异化服务,抓住现有优质客户。考虑成本因素,商业银行没必要对所有客户均提供同样的金融服务,而应根据客户对银行贡献度大小,充分利用自身有限的金融资源,以最有效的个性化服务为优质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客户需要,赢得客户满意,培育自身的高价值忠诚客户群体。

2、关注新兴行业和新型企业,不断挖掘新的优质客户。在深化现有优质客户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发展新的优质客户,对成长性较好的新兴行业和新型企业,从一开始就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各种金融手段巩固合作关系。加大对新兴客户群的拓展力度,分享这些企业快速成长的成果,是新形势下公司客户策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3、满足优质客户金融需求,构建新型银企关系。构建新型的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银企关系,必须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品种和技术手段,依赖于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需求的响应能力。针对各类优质客户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把能够满足优质客户需求的新旧金融产品“打包”,一揽子地提供给优质客户,并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等方式把银企关系固定起来。

三、股东要求日益提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在新的形势下,商业银行投资者或者说股东跟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说,一是股权结构更加分散化和多元化。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成为公众持股公司,这使得其股权结构进一步分散,并导致不同类型的股东利益日益多元化。二是股权流动性和开放性增强。在银行股权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更注重买进卖出银行股票,从中赚取每笔交易的差价,而忽视了银行的长期绩效,这就导致商业银行股权流动性和开放性进一步增强。三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更加制度化和公开化。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并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这就使得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更多,而且更加制度化和公开化。四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比于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强大的分析能力,更注重发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对公司治理参与也更加深入。因此,银行要比以前投入更大的努力,来满足股东们不断提高的要求。

1、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核心目标和价值基础。股东价值的增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净资产(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的增加,二是银行股票市值的提高。前者要求银行提高经营效益,不断增加当期盈利和累积盈利;后者要求银行具备良好运作和未来发展潜力,给证券市场投资者以良好的预期,导致银行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扬。实际上,各类考核评价指标,最终的出发点都是为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因此,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各种围绕以效益为核心的内部考核和评价指标,把所有的工作都真正放在追求效益上来。

2、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度。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承上启下,是联系股东和公司高管层的枢纽部门。特别是随着股权多元化发展,董事会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未来董事会的建设要平衡各方利益,一方面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要提高董事会的效率。

3、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建立和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透明度。根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和资本雇佣劳动观点,可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发挥其在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框架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银行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流动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银行风险变化信息,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四、让员工满意,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

在当前我国银行业人才,特别是熟悉我国金融政策环境法律知识人才短缺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业务的急剧扩张,致使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核心员工大量流失。统计数据显示,在一般行业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流动率为9.1%,专业技术人员为13.1%,技术主管为10.1%,中层管理人员为10.1%,高层管理人员为6.4%。相比而言,银行从业人员的流动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一般工作人员的流动率达10.7%,专业技术人员达20.2%,技术主管达20.7%,中层管理人员达13.3%。员工的流失,对中资银行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限制,是中资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综合反映,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

1、加强银行战略管理,制定银行长远发展目标,在员工中间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中资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没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形成发展过程,所以一般非常缺乏文化上的凝聚力。因此,中资银行企业文化的形成可能更需要一种从上到下的推动建设过程来形成。企业文化是银行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多数中资银行所缺乏及亟待加强建设的,需要自上而下长期建设,才能形成适合银行情况的良好企业文化。

2、进行岗位梳理,明确岗位目标,做好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员工知识能力培训。新的经济形势要求,银行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将发生巨大改变,理财、衍生品交易、投资银行、私人银行等将逐渐成为银行的主要业务,这些知识不能仅仅依靠以前经营经验的积累获得,必须通过系统的培训才行,要注重扩大员工培训的覆盖面,增强员工培训的针对性。

3、要建立适合中资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传统上,中资银行考核主要依据行政级别进行,工资水平的高低、占用资源的多少基本上是和行政级别进行对等。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缺乏财务成本基础数据,中资银行绩效管理仍处于较落后的水平,必需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适当缩小中、外资银行之间收入差距,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目前存在不小的收入差距,如果不将差距缩小到一定程度,还是难免员工流失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强、刘彦、武次冰:利益相关者行为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的实证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2).

第7篇:商业经济论文范文

2.论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生存现状及出路

3.我国绿色食品营销策略探讨

4.浅论保健品企业营销策略

5.对加快桂林建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探讨

6.对我国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分析与探讨

7.浅谈我国家族企业科学用人机制的建立

8.对中小企业实施网络营销的探讨

9.浅析我国大型超市自有品牌商品的开发

10.私营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11.浅析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2.南宁市发展会展旅游的SWOT分析及战略选择

13.梧州人造宝石业发展策略的探讨

14.提升餐饮企业顾客忠诚度策略的探讨

15.浅析梧州市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

16.建立和完善广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

17.浅谈运龙公司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8.职业道德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性的探讨

19.浅谈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20.论提升我国企业品牌价值的途径

21.对超市销售促进强度和效用的探讨

22.关于北海旅游引入分时度假的探讨

23.我国C2C交易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的探讨

24.对运用走动管理来加强企业团队建设的探讨

25.对引进绿色消费的探讨

26.“肯德基”危机公关的启示——从“苏丹红”事件进行分析

27.我国企业实施定制营销策略的探讨

28.昭平县茶叶产业化发展问题的探讨

29.关于广西旅游企业网络营销的几点思考

30.浅析我国区域家电的发展对策

31.广西农村家电市场的营销策略

32.关于“壮牛”水牛奶在梧州终端营销策略的探讨

33.广西私营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34.浅论我国体育赞助对赞助企业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35.论我国工业企业利用市场,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信息的策略

36.水平营销对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探讨

37.诌议我国酒店员工培训

38.EDI技术在我国物流企业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9.浅析房地产网络广告及其发展对策

40.开发梧州特色旅游策略的探讨

41.论梧州历史文化及其旅游开发策略

42.关于我国家电企业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的探讨

43.论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建设

44.广西发展经济型酒店的策略探讨

45.论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在企业中的运用

46.浅论梧州市企,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业品牌竞争力提升的对策

47.论我国铁路货运市场营销的问题及对策

48.阳朔攀岩俱乐部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