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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波变换信号频率
中图分类号:TM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210038-01
像Fourier序列一样,小波变换也是把一个信号分解成它的分量,对Fourier序列来说,分量是正弦和余弦(或等价的复指数),对小波变换来说,分量是小波。
小波变换对分析时变信号特别有用,也就是说特征随时间变化的信号。DFT不能将特性随时间变化的信号(即非平稳信号)与特性不随时间变化的信号(即平稳信号)区分开来。虽然采用较短的窗可以改进DFT对非平稳信号的分析能力,但牵连到分辨率的问题。如果采样频率保持不变,窗越短采样点就越少,这意味着DFT不能够提供更多关于信号真实频率的细节,较短的窗意味着好的时间分辨率,因为它提供非常局部的细节,但是频率分辨率很差,这是因为观测信号特性的时间太短。提高频率分辨率唯一的方法就是将窗加长,但这样一来又降低了时间分辨率,因为DFT不能精确地描述窗内的信号特性。因此,好的时间分辨率和好的频率分辨率不可能同时达到。除了选择合适的窗长度这个问题之外,若没有大量关于信号的信息,选取合适的窗边界位置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试图用多个窗来处理非平稳信号是困难和不切实际的。
小波分析方法是一种窗口大小(即窗口面积)固定但形状可改变,时间窗和频率窗都可改变的时频局部化分析方法。信号分析一般是为了获得时间和频率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傅立叶变换提供了有关频率域的信息,但时间方面的局部化信息却基本丢失。与傅立叶变换不同,小波变换通过平移母小波(Mother Wavelet)可获得信号的时间信息,而通过缩放小波的宽度(或者叫做尺度)可获得信号的频率特性。对母小波的缩放和平移操作是为了计算小波的系数,这些系数代表小波和局部信号之间的相互关系。
小波变换可以用来取代短时DFT,已经成为数字信号处理(DSP)的主流部分。小波变换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它用不同的分辨率分析信号中不同的频率分量。对于高频分量采用好的时间分辨率,因为信号变化非常快,重要的是要了解信号的高频分量何时出现何时消失。这相当于采用一个窄的窗,意味着频率分辨率将相对较差。对于低频信号分量,由于信号变化慢,较低的时间分辨率是可以接受的。这相当于采用一个宽的窗,意味着较长的信号采样时间和较好的频率分辨率,而这是有好处的,因为如此大量的信息使得以较低频率出现的声音能够识别。
为了实现在不同频率上的不同分辨率,需要不同尺度的函数概念。就像地图上的比例尺一样,小的尺度显示细节,而大的尺度只显示总的特征。函数的尺度变换形式是函数,对于任何尺度s。当时,得到一个较低频率的函数:它表示基尺度的扩大,能够描述信号缓慢变化的趋势。当 时,得到一个较高频率的函数,基尺度的缩小能够描述快速变化信号的细节。尺度是与频率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对某一个常数,尺度=/频率。
下面举例说明用小波变换分析信号时频分布问题的优点。假设一个线性调频信号,它是信号处理中广泛应用的信号形式,我们可以用小波变换提取它的频率参数。信号的频率在时间间隔64s内从0.1变化到0.5,信号采样数目N=500。定义伪频率(pseudo-frequencies)为根据小波尺度A,小波函数name和采样间隔计算出的频率。下面是从理论上得出的小波变换提取的伪频率与信号实际频率的关系。
对一个线性调频信号,频率平滑地从0.1变化到0.5。连续小波变换是信号时-频分析的另一种重要工具。它的时频窗在低频时自动变宽,而在高频时自动变窄,具有自动变焦作用。结果,在很短暂的高频现象上,小波变换能比窗口Fourier变换更好地“移近”观察。
利用小波处理工具箱scal2frq、cwt、centfrq等函数对上述过程进行仿真,分别画出时间-尺度图,和时间-频率图,如图1所示,这里只画出了它的2维等高线图(Contour)。由图可以看出线性调频信号的频率变化为0.1~0.5Hz,与实际信号一致,利用小波得出了信号的参数。可是分辨率还不令人满意,利用多层分解也许会解决这个问题。
图1(a) LFM信号时间-尺度图图1(b) LFM信号时间-频率图
短时Fourier变换、小波变换和Gabor变换是三种线性的时频表示,他们使用时间和频率的联合函数(取线性变换形式)描述信号的频谱随时间的变化情况。时频分布是非平稳的一种非线性变换,使用时间和频率的联合函数来描述信号的能量密度随时间变化的情况。非平稳信号的这种“能量化”表示简称为信号的时频分布。
利用Wigner-Ville时频分布(WVD)、连续小波变换(CWT)估计出的两个LFM信号的时频等高线图,分别如图2(a)、图2(b)所示。
图2(a) WVD得出的两个LFM信号时频图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权利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出版业的知识产权只要包括版权,出版业应该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出版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侵权现象随着社会发展日益严重,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一般主要表现在侵权与被侵权。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妥善解决侵权纠纷,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繁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和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人们的诉讼调解意识普遍增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1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特点分析
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要遵循“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原则,要尽量达成诉讼调解,要尽量缓和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属于私权,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要通过争议双方调解自愿选择处理结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更加适用诉讼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对诉讼技巧和举证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诉讼费用高,当事人必须考虑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实际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的多为特别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知识产权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新问题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面比较广,当事人更注重商业合作关系。法院调解有利于双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寻求再次合作的机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适用诉讼调解,可以澄清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观念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程度与方式,阐明权利侵害,以促进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不断解决。
2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2.1 微软公司诉南京和尓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软公司系Windows XP 专业版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微软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南京与尓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调查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计算机操作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尓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和尓润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和尓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
点评:电子产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服务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案中,和尓润公司为达到销售计算机这一目的而采取商业促销手段,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和尓润公司必须为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严重处罚。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十几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份。
法院行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网吧大量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微软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向媒体表示通过增强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本案进行了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3 结语
本文分析了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以上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为更好地解决出版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作铺垫。
【参考文献】
[1]蔡志勇, 陈勇. 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与解决办法[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2012(07).
[2]王栋.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9(12).
是这样?她不懂。她看着路边懒散的行人,以及公路上急驰而过的汽车,一点一点地长大。
后来她离开了小镇,再后来她也有了女儿。每天她要带女儿去超市买菜,也需要经过一段公路。是市郊,马路不宽,车也不多,她牵着女儿的手,每天在这条马路上往返。有一天,女儿突然问她,为什么我总要走在你右边呢?这时她才猛然发觉,一直以来,她都是用右手牵着女儿的左手,让女儿紧贴在自己的身体右侧,走在马路的最边沿,从来都不曾改变。
是啊,为什么呢?为什么她的习惯和母亲一模一样?于是她学着母亲的样子说,小孩子就应该走在大人右边。
那天一辆汽车紧擦着她开过去,带起一阵疾风。她惊出一身冷汗,吓得两腿瘫软,却又庆幸此时的女儿站在她的身体右侧。那一刻她恍然大悟,之所以一定要用右手牵着女儿的左手,是因为,她要保护着自己的女儿啊!这样,万一有汽车朝她们碾来,走在右边的女儿,应该会安全很多。
回老家的时候,像小时候一样,她再一次问母亲这个问题。想不到母亲和她的答案,竟然完全一致。母亲说,这样万一遇到车祸,走在右边的你,可能不会有事。
她突然对这件事产生兴趣。她找到在交警队的朋友,要他帮忙查算一下,假如两个人手拉手走在人行道上,这时恰好有一辆汽车胡乱地冲过来,那么,走在右边的那个人,较之走在左边的那个人,避免发生车祸的概率,有多少?
几天后朋友告知她答案,这答案令她震惊。朋友说,遇到这种情况,一场车祸将是无法避免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右边那个人也许会幸免。因为,毕竟汽车是从马路中间冲过来的。但是这种概率很小――小到只有十万分之一。
十万分之一,这是一个几乎可以忽略的数字。可是,她的母亲为了她,她为了自己的女儿,她们为那十万分之一的概率,竟一次也没有忽略。
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简明易记和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一致。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一个域名一旦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了。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商标法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只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好听、简明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网络用户与日俱增,每个域名不能重复,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聪明的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域名资源和财富。有的动机不纯的人专营抢注域名然后出卖给商标权人,而引起纠纷。当然,这和域名注册手续简单不无关系。域名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地址”,在美国,因特网管理机构并不审查也难以审查注册单位的相关情况,并且允许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不受限制,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代价仅为开户费100美元,每隔两年再交50美元,由此导致了一些恶意抢注域名和囤积域名的现象。
域名纠纷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或商号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由恶意抢注产生的纠纷和善意注册产生的纠纷。
恶意抢注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达到囤积域名、侵占网络资源的目的,故意以其他企业的名称、商号、注册商标、主要产品名称或这些名称的缩写作为域名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对于恶意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的行为,现在发生的域名纠纷大多属于这种行为;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
抢注者注册了与著名商标或商号相近似的域名并足以引起混淆时,也会发生域名纠纷。如美国有家名为Zero MicroSoftwate公司将自己域名注册为microsOftcorn,将微软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个“o”换成了零。微软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措施终止了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
善意注册产生的纠纷是不同的民事主体针对相同的标识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各自享有商标权、商号权或其他商业标识权,因注册域名发生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申请人以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主要产品名称注册域名的,可能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与他人发生域名冲突:一是这些名称的英文缩写或汉语拼音缩写与他人的名称巧合;二是同一商标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所持有,当他们以同一名称申请域名时就会发生冲突。
这里就必须明晰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关系。
首先说域名与商标的关系。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从法律角度,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在域名问题上,只要按时缴纳少量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其次,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Interact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另外,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再来谈域名与商号的关系。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域名纠纷的处理对策
现在绝大多数域名纠纷发生于域名与商标之间,所以我们重点讨论域名与商标纠纷的解决。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域名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所以只能暂借其他法律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整。
(一)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纠纷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国家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英、美、法、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TRIP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否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的讨论,随着几年来驰名商标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因域名发生的权利冲突的屡屡发生,其结论趋于统一。一般说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一般持肯定意见,认为域名不得与商标发生冲突,即实行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在这方面,中国两例域名案――宜家域名ikea.省略案和舒肤佳safeguard.省略域名案的判决都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二)涉及非驰名商标的域名纠纷
在现实社会中,不但驰名商标会遭到恶意抢注,普通商标也会遭到抢注。由于它们不属于驰名商标,所以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权认定上与商标法有所不同。对于商标侵权,被控方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所使用的标志只要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就可认定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在认定上则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某项特定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它所保护的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在权利人确实因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实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权才能构成。具体到此类案件来说,仅是域名与商标标志相同并不一定必然构成侵权,权利人还需证明自己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作付出被对方无偿占有了一一即对方确实通过注册域名无偿享受了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所带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才能成立。因此,被抢注域名的商标属于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是此类纠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条件。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注册是否恶意: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应该也对该域名予以排除,停止原注册人的使用,并撤消其注册或将该域名转让给商标所有人,但要慎用经济赔偿方式。
非驰名商标也可能遭遇他人善意注册而产生的纠纷。申请人以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主要产品名称注册域名的,可能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与他人发生域名冲突:一是这些名称的英文缩写或汉语拼音缩写与他人的名称巧合;二是同一商标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所持有,当他们以同一名称申请域名时就会发生冲突。
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发生巧合雷同引起冲突,不构成侵权。而认定是否巧合雷同应当考虑以下方面:注册的域名与非驰名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域名注册人正常使用该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为转让标的,或作为其他牟利手段;域名注册人享有与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商号或者属于不同类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的商标。
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对策是:第一,只要被同名的商标不是受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且申请人是出于善意,则应本着“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保护现有域名使用者的利益;第二,可以由数个相同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共同拥有该域名,再以该域名的下级域名具体区分各个商标权人,费用由数家分担。
这方面的案例有PDA域名案,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中国解决非驰名商标因善意注册而产生的纠纷是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对非驰名商标采取扩大保护。
(作者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链接:域名基本概念
域名
域名的英文是“Domain Name”,Domain就是“领土,领地”的意思,域名即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地址”,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互联网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和服务器都被指派了一个独一无=的IP地址。由于IP地址是数字标识,难以记忆,因此在IP地址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一种符号化的地址方案,即域名方案。每一个域名都与一个特定的IP地址对应。
域名的构成和管理
【关键词】“医闹”;医患关系;权利和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医疗”是新增的一项,这就意味着“医闹”行为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
“医闹”得以入刑,就其原因则是近来持续频发的医疗纠纷。在这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通过破坏财物、侵扰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护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法闹事,以此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甚至有些人从中发现“商机”,使“医闹”变成了一种的“职业”。这些“医闹”事件轻则影响了医疗单位的秩序、并让医护人员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重则使得社会的和谐稳定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一、“医闹”行为的释义
在法学领域,并没有“医闹”这个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百度百科中对“医闹”的定义如下:医闹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这一定义将“医闹”的主体界定为受雇于患者方以“医闹”非法获利的第三方,即上述所说将“医闹”变为“职业”的人,而从各地所发生的“医闹”事件来看,我个人认为,“医闹”的主体并不应当仅限于此,“医闹”的主体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其雇佣的人,其中这些被雇佣的人即所谓的“职业医闹”。
所以,本人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及其雇佣的第三方等,因对医院医疗行为的不满意等原因,选择采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严重侵扰医院秩序、侵害医院名誉等行为。
二、“医闹”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维权效率低、成本高
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法,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从到法院开庭,再经过审理到最后作出判决,大部分到医疗纠纷的诉讼都要大约一年的时间,当然这还不包括上诉的时间。而且在中国,执行难是普遍的现象,所以即便患者胜诉,判决能否得到执行也不得而知。不单如此,患者还要负担大量的诉讼费用,比如昂贵的鉴定费、律师费等等。面对诉讼这种费时费钱还不一定能成功的方法,“闹”似乎更简单有效,成为患者首选方法。
(二)医患双方地位能力不均等
由于双方在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加之患者方又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因此即使治疗有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也很难有证据,医院就掌握着主动权。而且面对医院,患者一方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难以和院方进行平等的对话来获得相应的权益。各种原因的结合,使得患者有一种在正当的途径中得不到公正的救济的想法,因此就会想“另辟蹊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包含于民事行为之中,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这类纠纷,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因此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主要就是:双方和解、申请医疗仲裁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出面调解、向法院。诉讼这种方式由于上述费时费力费钱等原因,患者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纠纷。第一种和解的方法只要医患双方在纠纷争议的焦点上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并遵守协议内容,纠纷就得以解决。然而“医闹”会产生就是因为双方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达不成共识,那患者也许就会选择“闹”的方式。至于第二种方法也有着一定的弊端:这些组织机构看似中立,但是和医院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使得患者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患者也许像和解的方法一样选择“闹”。这一“闹”闹的不仅是医院的秩序,更闹出了社会舆论,这样医院会因为各方压力而妥协。
三、“医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以法学一般原理分析“医闹”
“医闹”事件往往产生于医疗纠纷中,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医疗关系中,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内容是在医疗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客体是医患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医疗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医疗纠纷一般是医患之间因为在诊疗过程中对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有分歧争议,换言之就是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结果有异议。医疗纠纷是建立在医疗关系之上的。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就会寻找解决方法,在一方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手段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救济时,也许就会想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时很多人选择“闹”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所面对的不是一位医生,而是整个医疗机构,同时对信息及相关医学知识的掌握处于劣势的患者,因此天然被当作弱势群体。闹事者也往往强调自己的弱势地位。医闹者已然使“弱势”变为了自己的“优势”,用“弱势”来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合理化。可是,当我们仔细看看那些被报道的“医闹”事件,大多数都是无辜的医护人员受伤,所以患者真的“医闹”事件中的弱者吗?“医闹”的当事人有一部分是因为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导致其将亲朋的死亡全部归因于医院;还有一部分恶性的,是借着医疗纠纷的名义,为的就是向医院索要高昂的赔偿费。“医闹”过程中,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还会伤害到医生或其他病人到身体和精神。
保护弱势群体并不代表着无原则的保护,向弱势群体倾斜是要有限度的,一味盲目的倾斜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可以在立法时多考虑弱势群体,但在执法时,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反向歧视。某些明明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不应该因为实施主体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惩罚。
(三)失衡的权利义务
传统的中国社会,受“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对于患者,医生不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为考虑对象,而只是以患者的疾病为思考中心,这就决定了整个社会对医者的极大信任。这种单方面的义务关系说明了医者与患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利益冲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观念的出现,更强调的是“权力本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医生与患者开始对自身有了新的思考。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曾经写道,“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上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要地位相称的信任。”医生更多的追求自我价值和自身应得的利益,而患者付出酬金后对自身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大的期待,如果付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相应的对生命健康的保障,医生和患者的矛盾就此凸显,双方开始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而作为医院单方出具的、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将这一对立更加清晰。这样的文件使得医院在医疗关系中处于优势,最大化的实现了个人权利,但对于患者而言,自己的权利不能够确定的得到保护,还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的不平衡性使得医患之间关系更加恶劣。
在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医院是不信任的。若患者对医治的结果不满意,并觉得自己已履行了义务,却并没有得到等价的服务,也没有得到应获的权益,当医院没有达到患者的期待值,那么患者就会要求院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想要使自己获得的补偿高于损失的患者也许就会采取“医闹”来实现这一目的。
四、对于遏制“医闹”事件的几点看法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曾经因为对“医闹”行为没有相关的规定,大量表面上未产生恶劣后果的事件,通常就会被当作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予以行政处罚,这无疑使的“医闹”人员少了“后顾之忧”。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纳入其中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今中国已经走入了法治社会的新时代,然而医疗机构却频频发生“医闹”事件,有些甚至升级为故意伤害等恶性事件,医院似乎成了法外之地。医务工作者本身的劳动就是高压力、高强度的,“医闹”事件还使得医务工作者人人自危,长期处于一种紧张压抑的精神状态下,给医务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环境以及其他病患的生活。“医闹”入刑使得“医闹”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对“医闹”的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原来因为缺少相关的规定,人们往往不能充分的理解“医闹”的危害性。如今有了相关的规定,就会对人们认识到“医闹”危害性有着积极作用,就会有利于依法打击“医闹”,维护公共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实际上,刑法只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的方法。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得从源头开始改变。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并且在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后迅速及时的做出妥善处理,这才是解决“医闹”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保证诊疗过程中相应的信息能够公开。医院将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治疗相关的部分向患者及其家属公开,使得诊疗过程中的资料可以完整全面的展现给患方。同时,信息公开不仅仅要注意完整性、全面性,还要注意信息公开的质量,使患者可以清楚的掌握相关信息。
其次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既需要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患者方的外部监督,以及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将三者相结合设立医疗监督机制,做到公开透明,使患者方相信医院,即使产生利与自己期待不一致的医疗结果也不会选择用“医闹”解决。
事实上,想要彻底的解决“医闹”问题,必须通过整个社会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制,完善医疗纠纷解决通道,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医务工作者要注重医德、提高医术、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公开透明,努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广大民众也要学会换位思考,依法维权。只有整个社会携手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彻底解决“医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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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磐石市 旅游资源 优势
磐石市位于吉林省中南部,隶属吉林市。全市幅员面积3960平方公里,人口54万,辖14个乡镇,3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境内川平土沃,资源富庶,山青水秀,环境幽雅,林茂粮丰。磐石市发展旅游业以及开发旅游资源,应以官马溶洞和磐石黄河水库为依托发展旅游,带动磐石市旅游业的发展,使旅游业成为磐石市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
旅游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磐石市旅游资源丰富,是抗联英雄杨靖宇、李红光曾经战斗过的地方,保留革命遗址20多处,已发现古文化遗址10余处,数亿年大自然伟力创造的奇异景观官马溶洞,与莲花山森林公园、黄河水库风景区相映成趣,成为风景独特的旅游胜地。磐石市自然风光秀丽,形成了“一洞(官马溶洞)二山(仙人洞山、莲花山)三库(黄河水库、柳杨水库、亚吉水库)”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格局。其中官马溶洞为我国北方罕见,可与北京的云水洞、桂林七星岩和芦笛岩相媲美。该洞总面积1200平方米,洞内有6个厅、3个廊道、38个景观、1条地下暗河。黄河水库坐落在鸡冠山岭下,万亩水面,青山环抱、景色壮观。莲花山森林公园,占地2159公顷,与官马溶洞、黄河水库、吊水湖配套开发,建成集山、水、洞、庙、林为一体,吃住、娱乐、旅游、服务功能齐全的旅游避暑胜地。
磐石老八景。左旗右鼓,前砚后笔,东锋北扇,西洞南水,是磐石县最早的景观。磨盘山 坐落在县城东北4公里处,在东山破下有古磨一盘,景点名曰“砚石磨盘”(即前砚)。 钢叉山坐落在明城镇南,距县城约25公里处。远望山峰形如钢叉,故得此名,景点名曰“笔架凌云”(即后笔)。仙人洞坐落在县城西北4公里处,山上林木茂密,东北麓有一古洞,名曰跃“仙人洞”,故以名山,景点名曰“洞府仙人”(即西洞)。黑石头位于黑石镇西南0.7公里处,辉发河近南岸有一巨大黑石头露出水面。七个顶子位于县城东南2.5公里处。大锅盔山 位于宝山乡,距县城10公里。景观名曰:“石排右鼓”(即右鼓)。东孤顶子位于县城正东2公里处。扇车山位于石嘴镇境内,距县城20公里山如扇形展。
磐石续八景。窟窿山位于细林乡虎龙村。老鸹砬子位于黑石镇西4公里处辉发河北岸。牛心顶子 位于牛心乡牛心屯东北1公里处,形似牛心,故名,景点称“顶耸牛心。”蚂蚁嘴子位于县城北2.4公里处,蚂蚁为满语,发音“蚂彦”,为胳膊肘弯之意。影壁砬子位于黑石镇东北10公里处。猪嘴砬子 位于黑市镇东 4 公里处辉发河左岸,似猪嘴,故名,景点称“砬成猪嘴”。马宗岭位于安乐乡驻地牟家屯西北10公里处,“马宗”为满语,发音“马折”,含意为“长披箭”。双凤山早已划规梅河口市(原海龙县),山相对高度约35丈、周围约30公里。
官马溶洞。位于磐石市东北官马镇南7公里处,官马溶洞景物奇特,巧夺天工,洞中有洞,可与桂林七星岩媲美。
官马溶洞经专家考证,共分三层,现已开发了中、上层,开发面积约3800多平方米,总长度490米,由5个大厅、一个水厅组成,每厅之间由走廊相连,最大的厅约600平方米,高达30米以上。官马溶洞是在大约一亿年前地壳运动时,火山喷发形成的地表熔岩洞,溶洞分布在古生代石碳系地层中,岩石多为石灰石和大理石,由于火山喷发的大量酸性物质长期侵蚀,地球内部的造山运动,形成了一个雄奇瑰丽回曲折的地下溶洞。洞外酷热难耐,洞里凉气宜人,洞内深邃,色彩绚丽,景物奇特,一景胜一景,令游客叹为观止。
在恢复和整修溶洞时,曾经在淤泥中发现了用弹壳做成的毛笔,经专家考证和史料证实,杨靖宇将军曾在官马溶洞住过,而且这支笔就是当年杨靖宇使用过的自制毛笔,是非常珍贵的文物。1996年,吉林市人了民政府正式确定官马溶洞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磐石市所辖乡镇旅游条件优越。磐石市烟筒山镇位于磐石市东北部,地理位置优越,得天独厚,旅游景点多,形成了一条北连长春市净月潭,南接长白山旅游区,自北向南,由烟筒山和平莲花泡,城东人工湖水上乐园,黄河水库旅游区,官马溶洞旅游区,莲花山滑雪场,莲花山原始森林公园构成了一条20公里长的生态观光旅游带。各景点间柏油路面平整,沿途群山环挠,鸟语花香,稻浪滚滚,美不胜收。烟筒山镇内,官马溶洞,莲花山景区,均有大宾馆、大酒店、洗浴中心等,日可接待游客千人。
运输线路四通八达。磐石市位于长春、吉林、沈阳三角区的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202国道纵贯南北,省道长青公路、磐朝公路和磐桦公路横跨东西,沈吉铁路、烟白铁路在境内交汇。发达的公路、铁路网把磐石与长春、哈尔滨、吉林、延吉、通化、沈阳、大连、北京等城市连接起来,这为游客的出行带来便利。
磐石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通过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保护。
参考文献:
如果从时间上看,我们发现,解释学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在中国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秦代(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官员们就开始大量地使用那些后来为人们熟悉的法律方法了。当然,它只是法律解释的初期形态,而非其完善时期的形态。由于法律是一种一般且抽象的规定(虽然抽象的程度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差异),因此,将之应用于具体的实践时,首先就需要解释。可以这样说,法律非得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因此,法律解释的历史与制定法的历史一样久远,并且相互重合。我国有着漫长的制定法历史,但秦以前的法律典籍多已不存,因此,我们的研究只能从秦代开始。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为我们研究秦代的法律解释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材料。
从《法律答问》的残篇看,它主要涉及秦代法律的主体,即刑法,其内容与《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典籍中记载的秦律情形大致符合,即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因此,我们可以将之作为研究秦律及其司法适用情形的可靠材料。《法律答问》的作者难以考证,其出土之所在,即睡虎地秦墓的墓主是一个叫“喜”这一名字的人。在秦始皇时期,喜曾担任过安陆令史、安陆御史、鄢令史等与法律相关的职务,职位不高,在鄢地还曾亲自审理过案件,为了熟悉法律,他生前抄录或请人抄录了《法律答问》这本当时比较流行的司法解释手册。①从内容看,《法律答问》无疑对秦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都进行了解释,我们大致可以从中看出秦代法律解释的一些技巧。《法律答问》包括竹简计210支,其中涉及法律解释的条文有187条,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都得到了解释,因此,它可以算是秦代法律解释活的“教科书”,它开创了我国法律解释的先河。
首先,《法律答问》创设了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体例,那就是法律答问的方式,即首先虚拟某个人对于某个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有疑问,因而提出问题,然后由另一个人来进行解答。这些答问通常采取下列形式:
(1)某甲……(罪状描述),应如何处置?答曰:……(罪名与刑罚)。
(2)某事……(假设性情形),应如何处置?答曰:……(法律后果)。
在这些形式之中,“某甲”、“某乙”之类的词实际上相当于逻辑上的“变项”,“应”这一语词本身是一个“模态词”(或规范词),“应……”相当于一个“模态判断”,这类语言形式的使用表明,秦律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抽象水平,因为只有在思维的较高级阶段,人们才会抽象出“变项”,并总结出思维的形式结构。这种一问一答的方式不仅简单明了,而且非常生动,贴近日常的法律适用过程。这种法律解释体例为后人所继承,几乎成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定势,②直到今天,我国的一些法律解释仍采用这种形式。
其次,《法律答问》采取了多种法律解释技巧,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当然是“文义解释”或“字面解释”。在整个《法律答问》中,凡涉及法律概念的情形,绝大多数都是运用此种解释方法的。如果从逻辑的角度进一步细分,我们还可以将“文义解释”解析为以下几种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
1.“语词定义”,即对于语词的含义加以说明,它是对概念的内涵加以明确的方法。在《法律答问》中,解释者共对70余个术语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在其最后部分,集中对“布吏”、“院”、“宫均人”、“宫更人”、“宫狡士”、“外狡士”、“甸人”、“宦者显大夫”、“爨人”、“集人”、“耐卜隶”、“耐史隶”、“人貉”、“署人”、“更人”、“窦署”、“率敖”、“逵卒”、“旅人”、“室人”、“同居”、“琼”、“玉”、“臧人”、“介人”、“匧面”、“大痍”、“大误”、“羊驱”等30多个“法律术语”进行了“语词定义”,直接指明了这些语词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可以想见,这些语词在当时的秦律里要么是一些难懂的法律术语,一般人对这些概念的准确含义并不是特别清楚,要么是一些非常常见的术语,但又易于为人们所误解,因此,需要专门解释。
2.分类,即对某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明确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法律答问》中也经常看到。如在对于“盗窃”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当时的解释者多次使用了“二分法”这一分类的方法。如下例:
(1)夫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1]P157
(2)夫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1]P157
(3)夫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为;弗智(知),为守臧。[1]P157
(4)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1]P158
(5)削( 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1]P158
这些例子讨论的都是“丈夫盗钱,妻子是否有罪?以及该如何惩罚?”的问题。解释者首先区分了“是否共谋”的问题,如果事前共谋,妻子纵使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也应与丈夫同罪。接着,在排除了妻子共谋的情况下,又进一步讨论了妻子“事后是否知情”的问题,如果事后知情并收赃,就应比照丈夫的罪行定罪;如果不知情,仅需承担收赃的责任。
非常有意思的是,当时的解释者对于有些情形的区分可以算得上细致入微了。如:
“抉钥(钥),赎黥。”可(何)谓“抉钥”?抉钥者已抉启之乃为抉,且未启亦为抉?抉之弗能启即去,一日而得,论皆可(何)(也)?抉之且欲有,弗能启即去,若未启而得,当赎黥。抉之非欲(也),已启乃为抉,未启当赀二甲。[1]P164按照秦律的规定:抉钥,应赎黥。那么,怎样才算是“抉钥”呢?是已经撬开才算撬,还是没撬开也算撬?如果某个人撬门了,但未能撬开就走了,当天被人拿获,这应如何论处?当时的解释者是这样解释的:如果撬门的目的在于盗窃,未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而被拿获,都应赎黥。如果撬门的目的不在盗窃,已开才算作撬,应受到赎黥的惩罚;未开的只略施薄惩,赀二甲。
又如,秦律规定:“公祠未阕,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1]P161也就是说,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如果有人盗窃供品,即使其盗窃的物品价值较小,按照一般的盗窃罪只能处以“赀”以下的罪刑,也应耐为隶臣。从表面上看,这一法律规定似乎已经非常清楚明白了,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问题。当时的解释者就试图通过多重设问的方式而使得这一法律规范变得明白起来。第一重设问是:什么叫“祠未阕”呢?答曰: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阕”。亦即以“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尚没有撤下”[1]P161为标准,区分“未阕”与“已阕”。第二重设问是:这里的“具”如何确定?因为用来祭祀的物品本来是一般的物品,不过由于出现的场合不同而异于一般的物品了,这表面上看是一个小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祭祀活动在古代是一项重大的活动,因此,盗窃供品不同于一般的盗窃,为此就涉及到两种罪名不同、处罚轻重各异的犯罪区分问题。解释者答道: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亦即以“是否摆放”这一比较客观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区分,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的东西不算“具”,只有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第三重设问是:现有人盗窃了作为供品的一个肾,按照市场价格,一个肾的价值不值一钱,应以何论处?答曰:祭祀的时候肯定要用到心、肾等物以及动物的肢体,这些东西都应算作一具,虽然其价格不值一钱,但依据法律,盗窃这些东西就犯罪了,应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这一回答解释了这一犯罪不是以市场价格为衡量标准的,消除了人们的误解。第四重设问是:假设某一个供品值廿钱,某人只盗窃了其中的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该怎么办?答曰:按照法律对于一般盗窃罪的规定来处罚。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法律答问》的解释者为了明确某些罪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经达到了抽丝剥茧的地步,其使用的方法无非是多次分类的方法。如果这种方法发展成熟,就成了法典化过程中的一种必需的方法,即类型化方法。当然,秦律中的分类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没有达到我们后来要解释的类型化水平。
3.区别(或比较)的方法,即两个法律概念非常相似,通过指出这两个概念在内涵或外延上的不同,从而区分这两个法律概念。区别的方法非常重要,它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定义、分类这两种方法的基础。在《法律答问》中,解释者对一些相近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区分,目的是划清两种相近的罪名之间的界限。
如有人问到:何谓“不直”?何谓“纵囚”?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这两个相近的罪名感到困惑。解释者直截了当地指出: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1]P191也就是说,“不直”指的是故意的枉法裁判,即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而“纵囚”实际上只是“不直”的一个方面,即放纵罪犯,也就是“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由此可见,“纵囚”这一法律概念是“不直”的一个下位概念,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法律答问》中,另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区分是对“废令”与“犯令”的区分: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1]P211这一答问说到,以往的廷行事是没有区分这两者的,但是,解释者认为,这两者其实有着很大的不同。“犯令”说的是“法律禁止某一行为,而某人偏偏实施了这一行为”,“废令”说的相反,即“法律规定应为某一行为,某人却没有为某一行为”。这种解释非常简洁而清楚。虽说在秦代时,这类法律解释凤毛麟角,但它却为以后法律语言的解释确立了“范式”,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4.限制解释与加重解释。所谓限制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中的某些法律概念,采取缩小外延的方法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在《法律答问》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其雏形,可见此种方法之古老。如秦律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1]P230这一规定的表面含义是:如果有谁能捕获逃亡者,那么,逃亡者携带的金钱就归捕获者。这一条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呢?《秦律答问》对其适用范围加以了限定:“所捕耐罪以上得取”[1]P230。也就是说,只有在被抓获者判处了耐罪以上的刑罚时,捕获者才能获得被捕获者的金钱。又如秦律中有“同居者连坐”的规定,哪些人属于“同居者”呢?在《法律答问》中,有两处对此进行 了解释。首先,解释者认为:“同户者为同居”,但是,他又觉得这一法律概念过于宽泛,因此,进行了限缩:(1)“同居,独户母之谓(也)”[1]P238。也就是说,同户又同母的人才叫同居者;(2)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1]P160。将奴隶排除出了“同居者”的范围,奴隶是否该连坐,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些解释都缩小了原先条文的适用范围,因此,属于限制解释。与限制解释相对的是扩张解释,即扩大某个概念外延的方法。在《秦律答问》中,并没有典型的扩张解释,而只有“加重解释”,即按照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应判处某个较轻的刑罚,但是,通过解释,却加重其处罚。如: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1]P167某甲明知某乙偷盗了一百钱,却恶意地控告乙偷盗了一百一十钱,故意地增加了十钱,意图使乙遭到更严厉的处罚。对此,秦律有规定,甲应受到“罚一盾”的惩罚。但是,解释者这时却将明确的法律规定弃之不用,转而诉诸成例,认为应受到“罚二甲”的处罚,这大大地加重了甲的法律责任。因为按照秦朝的计量单位,一盾约相当于384钱,一甲相当于1344钱。这一答问反映了秦朝的司法明显受到了法家“严刑峻法”思想的影响。
5.类推解释。即对某一行为应如何用法律调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者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或者类似的成例来进行解释,做出判决。在一个法网笼罩的范围不够广泛、法律规范抽象程度不高的法律体系下,类推解释或类比适用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法律方法,也是一种不得不为的选择,因为如果舍此方法,法律系统就几乎无法良好地运转了。秦律及其运作体系当属于此种情形。
在秦律中,类推解释或类比适用经常是以“比”这一语词作为标志的,从制度的层面上讲,就是“廷行事”。这两种东西在《秦律答问》中都有体现。如在《秦律答问》中,提到“廷行事”的条文共有七条,其中的某些情形并非真的没有法律规定可资引用了,而是解释者直接“以例破律”,这说明在秦代时,人们对“类推解释”尚没有严格的限制。从表面上看,这与法家鼓吹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相矛盾,但实际上是贯彻了法家“严刑峻法”的精神,如上例所见,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往往被加重了。
在《法律答问》中,直接用到“比”这一方法的答问有四条:“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P184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P185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1]P194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论?比折支(肢)。[1]P183
从这四条之中,我们就可以得出“秦代法律规范抽象水平不高”的论断,并明白了“比”这一方法在秦汉之时非常盛行的原因。如上例,秦律规定:“决人耳,耐。”也就是说,与人斗殴时,把人的耳朵撕破了,就要判处“耐刑”。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人问:如果抓破了别人的皮肤、脸蛋,怎么办呢?如此的问题层出不穷,也才会有下面的问题:
律曰:“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1]P185在今天的人看来,这类问题似乎有点可笑,但是,在当时的法吏看来,却怎么也笑不出来,是非得请示汇报而不敢自专的,否则就会招致“不直”的罪名。按照商鞅、韩非等法家的观点,解释法律的权柄最终是操之于最高统治者之手的,而非小吏能觊觎的。
6.简单的论证或附带说明。在《法律答问》中,我们还偶尔能够看到,解释者对于某些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或者对于某些不正确的认识进行了反驳。如: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辕,是以炎之。[1]P227秦律规定,“凡是诸侯国有来客的,都要用火熏其乘坐车子的衡轭。”有人不解,问道:为什么要用火熏呢?解释者回答道:倘如诸侯国不处治依附在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就会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所以要用火熏,以防止传播疾病。
还有一些答问附带反驳了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如: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也)。[1]P225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1]P223这两条答问不仅内容相似,而且形式结构也相似。解释者虚拟了两个选项,然后通过一个简单的选言推理,否定一个选言肢,肯定另一个选言肢。这一解释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一个简单的论证过程。
以上就是《法律答问》中出现的一些主要法律方法,从这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情况看,它们都尚未脱离“文义解释”之窠臼,也就是说,都属于广义的“文义解释”这一范畴。
如任何事物一样,其初始阶段都不可能特别完善。因此,《法律答问》所展现的法律解释技巧是一种素朴的解释技巧。
首先,如前所述,《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技巧仍停留在“文义解释”范畴,亦即解释的初级阶段。在这些解释之中,虽然解释的基本要素全都具备了,但并没有形成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因此,在秦代时,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基础已经夯实,但与高水平的法律解释尚有一定的差距。
其次,在《法律答问》中,我们还经常能见到前后解释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这也是法律解释技术不成熟的重要标志。如下面三个法律解释:“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1]P203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1]P204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迁)疠(迁)所。[1]P204按照秦律规定,“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所谓“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法 律规定得非常清楚,但是,后面两条解释显然与第一条解释相矛盾。在相隔如此近的几条解释之间出现明显的矛盾,是非常令人费解的。
第三,《法律答问》中尚没有将类型化的方法应用于法律解释,因而各条解释之间关联不大,结构松散、零乱。这一点不仅是秦代的法律解释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且是整个秦代法律体系存在的最致命缺陷。所谓类型化的方法就是将某一类行为或者属性上最相类似的行为归入某一个法律概念之下,然后用大致类似的方法来处置它们,力争做到“相似的情形相似处理”。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建立在层层分类的基础上,处于最高层的是最抽象的概念,其涵括范围特别大,越往下抽象的程度越低,所涵括的东西就越少,如此层层递减,处于最底端的是那些最为具体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或者具体刑罚,如此就形成了一个金字塔般的体系,理想的法律系统就应当是这样的。而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通过解释活动、将一些具体的行为(特别是非典型的行为)纳入这一体系之中。
由于秦律本身达不到这种水平(前面说到的区别的方法实际上已经带有这种倾向了,但水平显然不高),因此,法律解释也只能是零散的解释。这在与“盗律”相关的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整个《法律答问》中,有关“盗律”的解释约有40余条,占整个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这一方面显示“盗律”很重要(李悝《法经》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P2之语),在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另一方面也显示“盗”的具体情形特别多,秦律在此方面规定得不清楚,因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使之明确。但是,法律解释是否实现了这一目的呢?显然没有。在“盗律”中,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盗窃物的价值、数量等与定罪量刑的关系,因为这些法律经常涉及到盗窃的是一钱、百钱还是一百一十钱的问题,以及不同的物与钱之间的换算关系,并且,从量刑上看,这些不同的数量与量刑的轻重显然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在有些时候,法律解释者似乎又忘记了这种价值换算,而拘泥于具体的物,并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解释。如在《法律答问》中,对于盗牛、盗羊以及盗桑叶分别做出了解释,在今天看来,这几个解释完全可以合并、归类,因为如果不归类,法律解释就可能是无穷的了。并且还会出现一种极为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是法网日密,但另一方面漏洞却很大。
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的法律解释,除了前面所讲的“素朴”这一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家精神”,贯彻始终。从总体上看,秦代的法律是带有法家精神的法律,也是完全按照法家的设想而颁布的法律,因此,秦代的司法实际上也是在践行法家的理念,这在《法律答问》中有着充分的体现。“法家的法”与“法家的司法”有何特点呢?粗略地讲就是:严刑峻法、纲网繁密、严格依法办事。无论是商鞅,还是韩非,都一直鼓吹用严刑峻法来吓唬老百姓,从而使得老百姓不敢犯罪,最终达到“令行禁止”、“以刑止刑”的目的。如果将法家的这一理念落实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法吏严格实施法律,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解释法律。如《商君书·修权》上就将国家动乱的原因归结为“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3]P78。因此,《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带有“严格主义”的意味。除此以外,《法律答问》中还有很多是与“株连”、“相互告发”等规定相关的解释,这些更是法家的发明。第二,客观解释,直抒法意。如前说到,《法律答问》对法律语词的解释大多采取直接说明的方式,直抒法意,不过多地阐发某一法律概念背后的意旨,更不从道德伦理方面立论,这与汉以后的儒家注法有很大的差异。这除了给人以简洁、客观的印象之外,同时也与法家的一贯风格一脉相承。第三,以例说明,形象生动。法律条文一般都比较抽象、概括,如果再用抽象的术语来进行解释,可能只会徒增困惑,特别是对长于形象思维的中国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法律答问》经常用举例的方式来解释法律问题,如对“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1]P233这一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法律答问》是通过举例的方式来加以说明的:“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1]P233这种在理论性解释的旁边辅以假设性例子的法律解释方法由于迎合了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偏向,因此,它也为后来的法律解释者所继承,成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领域看,此种创意大概肇始于《法律答问》,以至到了汉代,随着经学训诂方法的成熟,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日渐成熟,但仍然未改《法律答问》所开创的“以例释义”的传统。第四,贴近实践,方便实用。《法律答问》根本不是一本为了阐明法律解释理论性的著作,而是一本可以用来指导实践的实用性办案手册,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司法解释”。众所周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具体地指导司法实践的,而不是为了讨论某个法律问题,因此,司法解释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答问》就完全满足了这一要求,可以说它是一本较好的司法解释的总汇。
综上所述,一部《法律答问》虽然形式比较简陋,内容也不完整,但仍然能够很好地反映秦代的法律与司法状况,反映了当时的法律解释水平,成为我国古代法律方法发展的重要起点。
注释:
①对于《法律答问》中的具体罪名分布情形的分析,可参见吴树平:《秦汉文献研究》,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68-78页。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化;合理施工
中图分类号:S731.8 文献标识码:A
现代社会发展尤为迅速,各行各业的发展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近几年来,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城市的道路绿化和园林设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于园林设计来说,不同的类型设计的原则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设计时,需要根据人们的实际需要,把人的要求作为设计的出发点,考虑园林的类型,为人们塑造良好的娱乐空间。对于一座城市而言,城市道路是它的基础,城市道路绿化的实际水平对城市的面貌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能够反映出城市绿化的整体效果。因此对城市道路的绿化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便提高城市生活的质量。
1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
1.1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的原则
道路绿化主要是把道路作为主体,对道路的空地部分进行绿化。在进行设计前,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对道路的等级、环境和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解,把总体设计和部分设计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绿化设计工作。
1.1.1 要把景观的特色凸显出来
在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中,道路绿化需要展现城市的整体效果,在进行规划时,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主次道路设计的需求,以便形成特色城市面貌。结合交通分布,设计出有特色的景观道路,以便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
1.1.2 道路绿化需要把道路的功能体现出来
在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中,必须考虑到道路的功能,交通主干道交通流量比较大,需要增加景观绿化,这样能够减少噪声、提高空气质量。在人行道上选择树木时,最好是选择高大的乔木,形成绿荫带,在夏季可以起到遮阴的效果;在分车带栽植树木时,需要结合车辆通行视距,选择上以简单为主,不能挡住行车视线;主要的景观道路需要表现景观效果,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进行科学搭配,乔木需要和地被以及花灌木进行合理搭配,色彩季相有多样性,层次多样合理;在步行街进行绿化设计时,主要是小乔木以及花灌木,进行适当的花卉点缀,游客就会有轻松的感觉。
1.1.3 选择树种
结合景观设计的要求,在选择树种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树种必须适合当地的条件,具有观赏价值,环境效益较好;树种的树高等生物特点;季节的变化;树种的寿命;树种的抗污能力:观赏效果。结合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先选择的是乡土树种,乡土树种比较适合当地的环境。行道树需要选择根深、树冠较大、生长较好的植物。花灌木最好选择花期较长、花叶繁茂、花朵较大的植物。
1.2 城市道路绿化施工的注意事项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增加,园林绿化的施工人员越来越多,园林绿化对施工队伍的要求较高,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队伍必须技术水平过硬,施工设备比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需要达到施工所需要的标准。只有施工队伍本身的素质过硬,才能够按照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遵守施工管理制度,城市道路绿化质量才有保证。
在绿化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对土壤的物理性能进行测定,这样可以保证绿色植物的生长。此外,需要追施有机肥,把绿地内的垃圾清理出去,如果土壤表现出酸性,可以掺入适当的石灰或者进行浇灌,这样可以改善土壤的性质。
城市道路多埋市政管线,这对行道树的营养造成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地面铺装时,对铺装材料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铺装材料必须透气性好、能够渗水,还可以增加树池面积以解决这个问题。要使树木健康成长,可以让树池的高度比路面低,采用比路面稍高的池墙,池墙用铁铸的栏杆,以便达到要求。
2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和施工的结合
2.1 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有机配合
在城市道路绿化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设计单位来说,设计单位需要对施工的工艺以及流程进行了解,对施工管线的分布、走势做好了解,熟悉地质的承载能力,结合具体的施工条件,考虑到设计的条件以及设计的目的,进行科学设计。设计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施工图的交底,把设计理念、施工事项等做好交代。在实际施工中,设计人员需要在施工现场,一旦施工中出现设计问题,设计人员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此外,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互相学习,两方多进行交流,并仔细配合,提高施工质量。
2.2 在实际过程中的相互配合
以笔者所参与的道路绿化工程为例, 笔者所参与的绿化工程处在民族大道中,在进行设计时,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植物文献,根据当地的气候、降雨情况,最初把设计处于立体生态平衡的考虑,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把当地的古树保留下来,保留一些榕树,并且在它周围种植天南星科植物,如合果芋等。采用这样的搭配,榕树给合果芋创造阴凉的环境,合果芋给榕树不断的输入养分、水分,生态平衡的设计理念得以落实,榕树和合果芋进行了合理的搭配。此外,要想使整体的环境体现出立体感觉,还需要增加地被植物。考虑到当地降水量比较充足,最好选择喜阴喜湿类的植物,经过多方面的考虑之后,选择的是麦冬、葱兰。在进行植物种植时,需要根据榕树的种植密度,对合果芋的密度进行合理确定,地被植物的密度不能过大,对于不同的树种进行搭配种植。民族大道的地位位置处于交通要道,由于交通量比较大,汽车尾气排放量比较大,需要对汽车尾气进行净化。在的隔离带,设置灌木绿篱带,高度应当适中,这样可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
3 结语
在进行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因素,以人为本。对于城市道路来说,城市绿化是比较重要的部分,城市道路绿化的水平能够对城市整体的生态布局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需要进行仔细的设计,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的结合起来,把设计理念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在进行设计时,结合施工的条件,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现代社会,园林绿化施工的材料、工艺以及结构等不断发展变化,设计师需要及时了解这些变化,以便进行更好的设计。
参考文献
[1] 刘春荣.浅谈城市道路绿化设计[J].新疆林业,2011(1).
[2] 傅璐琳.浅谈城市道路绿化设计[J].石河子科技,2010(6).
【关键词】城市互动;城市绿道;规划;
城市的逐渐发展占据了大部分的绿化建设用地,使城市的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制约了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升。在我国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相对应的城市绿道规划网络也应该共同发展,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两者之间的互动,从而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所以说,城市要想实现全面发展,一定要在建设城镇化的同时加强绿色空间系统的创建,因此,本文以城市发展为重点,分析了城市绿道规划的策略。
一、城市绿岛的构成与种类
(一)城市绿道的构成分析
对于我国目前的城市绿道来说,构成部分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绿廊系统指的是在原本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与人工修复相结合,进而形成的城市绿道,也被称作经过人工修复的自然环境,我们常见的绿廊系统主要有土壤、野生动物以及地带性植物等;而人工系统指的是在人工力量下形成的城市绿道,比如行车道、人行道等。上述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城市绿道,所以,在进行城市绿道规划时,应该重点规划这两个系统。
(二)城市绿道的种类分析
其实,城市绿道属于一种线性空间,它分布在城市的各种土地中,所以说,城市绿道的种类和城市用地的类型有着直接的联系。比如,某段城市绿道涉及到了商业区、高速公路以及公园等用地,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城市绿道种类分别为商业区城市绿道、防护城市绿道以及自然城市绿道等。由此可见,城市绿道的种类和城市的建设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一些城市可能包含很多商业区城市绿道,而有一些城市可能包含很多自然城市绿道,但是不管是哪种城市用地,城市绿道的规划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策略
(一)规划体系的合理编制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绿道的规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不仅能够对城市用地进行很好的规划和配置,还能实现新型城市空间的创造。给予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来说,一定要编制合理的规划体系,主要可以从微观建设、中观监控以及宏观战略等方面进行编制。微观建设指的是对指定道路、地段的绿道规划提出相应的规划建议;中观监控指的是制定更加详细的城市区域的规划监控体系;宏观战略主要是做好的城市绿道规划的框架建设,从而对城市环境起到保护作用,促进城市绿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化的城市绿道规划技术体系
1.前期调查工作的实施。在正式开展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对城市基础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绿道规划的规范性及可实施性。通常情况下,城市绿道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城市绿道规划的生态条件、城市的民俗习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在充分掌握相关的信息之后,能够为城市绿道建设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从而实现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的顺利进行。
2.系统全面的评价工作。城市的绿道规划与城市之间能否实现有效的互动是评价城市绿道的主要标准之一,而城市绿道的社会需求和生态安全是城市和城市绿道之间互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要想评价城市的发展情况,就要对和城市绿道有关的整体生态环境、区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评价,进而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3.信息整合工作的开展。在进行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时,会产生很多的信息和资料,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重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有效的储存和记录,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结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信息体系,为今后的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在城市绿道规划过程中开展信息整合工作,能够将城市绿道更好的融入到城市空间体系中,通过对人文环境、道路环境、河流以及山川等信息进行整合,利用建模的形式可以实时监测城市绿道规划的实际情况和效果。如果对城市绿道规划的效果比较满意,可以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但是如果对城市绿道规划效果不是特别满意,就可以对其进行具体调整,直到满意为止。
(三)制度化保障体系的实施
1.协作制度的确定。在现代社会的规划项目中,协作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环节。所以,在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建设中,可以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对绿道的建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另外,可以确定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性,明确具体单位的责任,做好城市绿道规划工作的设计、规划和实施,有效解决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推动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可以在相应的部门中安排联络人员,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反馈和汇报,从而建立上下互动、部门协作的制度,实现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的规划建设。
2.配套政策的健全。在进行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建设时,要按照实际的财力情况把城市绿道规划的专项资金归纳到地方的财政预算范围内,促进城市绿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城市绿道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使城市绿道能够在正常的环境下运行。另外,我国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制定一些关于城市绿道建设的扶持政策,对城市绿道规划设计到的用地指标和年度土地利用指标进行有效安排。当地的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城市绿道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加强城市绿道和城市之间的互动,实现城市绿道和城市的良好发展。
三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城市绿道规划体系不仅能够展现出整个城市的精神面貌,还能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情况。所以,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对城市绿道规划引起重视,从而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招林,何P. 试论与城市互动的城市绿道规划[J]. 城市规划,2012,10: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