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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舞房,打开音响,伴随一首“Empire State of Mind”,开始准备活动。这首曲子是3D电影《舞出我人生》(Step Up)的插曲。影片讲述了热爱跳舞的男主角初到纽约,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年轻人,他们苦练舞技,梦想着有一天能与世界顶级的嘻哈舞者切磋。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们的生活从此发生了改变。今天,就让我们伴着这部电影,在一支舞的时间里学习一些英文妙语。
你为何而舞?
踮脚,跃动,音乐顺着双肩掀起波澜,微浪从舞者的一颦一笑间流露。你为什么跳舞?电影开头给了你我一个答案。
【经典对白】
—Why do you dance?
—Because it's like breathing.
—I'm not pretending. When I dance, I do not pretend.
—I'm more myself when I dance than any other moment in the day.
—I dance to become someone else.
—The truth is that everybody is a dancer for himself. We all have our heartbeat. I have a rhythm inside me. Boom, boom, boom ...
——你为何跳舞?
——因为舞蹈就像是我的呼吸。
——我没有伪装,跳舞的时候,我是我自己。
——跳舞的时候,我比一天中的其他任何时刻都更自我。
——我跳舞是为了成为另外一个人。
——真的,每个人都为自己而舞。我们的心都在舞动。我的身体里有个节奏。砰,砰,砰……
每次跳舞,这些话就会在我脑海中回响,舞者的这些话语仿佛也道出了我这个业余舞者的心声。
【妙语拾趣】
1. I'm not pretending. When I dance, I do not pretend.
这里的pretend是“假装”的意思,常见的固定搭配是pretend to do sth.。例如:He pretended to be happy. (他假装自己很开心。)
的确,跳舞的时候,你可以尽情释放自己,从指尖到发梢,从身体到灵魂。在跳舞的时候,你可以尽情做自己。Just be the one that you want to be!
2. I'm more myself when I dance than any other moment in the day.
More ... than一直是大家学习英语时的一个难点。首先,它有“比……更”的意思。例如:He is more careful than the others. (他比其他人更仔细。)其次,它有“与其……不如……”的意思。例如:He is more lucky than clever. (与其说他聪明,不如说他幸运。)
3. The truth is that everybody is a dancer for himself.
这是一个表语从句。表语从句是中、高考的重要考点之一,命题者也常常在此考点上设置重重陷阱。对于此考点,同学们需注意以下四点:
① 表语从句一定要用陈述句语序。
② 表“是否”的时候,只能用whether,不能用if。
③ 主句时态可以和从句不一致。
④ that 不可以省略。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07年高考英语上海卷的一道考题:
The traditional view is ____ we sleep because our brain is "programmed" to make us do so.
A. when B. why
C. whether D. that
解析:正确答案为D。题干的意思是:“传统观念认为,我们睡觉是因为大脑程序命令我们这样做。”分析题干结构,空格后面是一个表语从句,从句结构完整,不缺少任何成分,因此应选择可引导表语从句且不充当任何成分的that。
舞出归属感
三摄氏度。十八点整。没有暖气的南方。大汗淋漓。暖由心生。
每次跳舞,我都感觉自己是有归属的。舞蹈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沟通的媒介,随着人类的进化历程一路奔腾而来,舞过原始森林,舞过江河湖海,直到你我面前。这不禁令我想起电影里的一段独白。
【经典对白】
Around here, dance is your identity. We live together, work together, and battle together. But unlike other crews, we all have different styles. I found all these guys out in the city, crazy talent but no place to go. We've become kind of a pseudo family here, where we can be ourselves and rules don't apply. 在这儿,舞蹈是你的身份。我们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斗舞。但和其他团队不同,我们全都有自己的风格。这些人全部都是我在城里找到的,他们才华横溢却无处可去。我们在这儿已经变得有点像一家人了。我们在这儿可以做自己,而不受那些规矩的约束。
的确,正如这段话所言,舞蹈总是能给人一种归属感。即使北风其凉、雨雪其霏,舞蹈总能带给人温暖,让人酣畅淋漓。
【妙语拾趣】
1. Around here, dance is your identity.
此处的identity是名词,意为“身份”,其动词形式是identify,意为“确认;识别;鉴别”。它还有一个同根名词identification,我们的身份证ID card就是identification card的缩写。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学习一个单词时最好能掌握其所有相关的衍生词,这样才能举一反三,自如运用。
2. We live together, work together, and battle together.
这句话中的battle不再是大家熟悉的“战斗”之意,而是“竞赛、较量”之意,在舞蹈中常常可以说成“轧舞”,意为“舞者相互切磋舞技”。另外,我们注意到这句话运用了排比的修辞手法。如果同学们在作文或演讲中使用排比句,可以大大地加强气势。比如我们都知道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讲“I Have a Dream”:
I have a dream that one day this nation will rise up and live out the true meaning of its creed (信念).
I have a dream that one day on the red hills of Georgia, the sons of former slaves and the sons of former slave owners will be able to sit down together at the table of brotherhood.
I have a dream that one day even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a state sweltering (热得难受) with the heat of injustice, sweltering with the heat of oppression, will be transformed into an oasis of freedom and justice.
I have a dream that my four little children will one day live in a nation where they will not be judged by the color of their skin but by the content of their character.
数个“I have a dream”排比出现,给演讲增添了一份磅礴的气势,令听者余音绕梁,回味无穷。
3. We've become kind of a pseudo family here, where we can be ourselves and rules don't apply.
此处的pseudo意为“虚拟的”,也就是说,这些舞者虽然不是真的家人,却像家人一般相处,令整个舞团有了一种家的气氛,就像一个虚拟的家庭一样。这再一次印证了跳舞能给人归属感。
因为喜欢这段独白,我便将其抄写了下来,时常背诵。英语学习就是这样,平时的点滴积累总能在不经意间带给你惊喜。当我们遇到跟友谊有关的话题作文,便可借用这段话:
关键词 警务人员 心肺复苏 情况调查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30.137
心肺复苏(CPR)是指对心跳、呼吸骤停患者采取的使其恢复自主循环、自主呼吸功能的紧急急救措施。以往研究表明,猝死一般以心源性居多[1],并且绝大多数患者心跳、呼吸骤停往往发生在各种突发性灾害、交通事故以及家庭、公共场所和行走路途中。有统计表明,在我国院外心跳、呼吸骤停患者的复苏成功率不到2%[2],而国外发达国家的某些地区心跳、呼吸骤停患者的院外复苏成功率达26%。为什么国内与国外院外复苏成功率有如此大的悬殊呢?针对发生在院外的心跳、呼吸骤停这种情况较常见,掌握心肺复苏知识和院前急救技能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现实生活中每当各种突发性灾害和交通事故降临之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往往是警察,所以警察是现场实施紧急应急处理“第一人”[3],他们了解、掌握心肺复苏知识和院前急救技能的程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对本市108名警务人员心肺复苏知识与急救技能进行了问卷调查。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调查对象:本市108名警务人员,其中男102例,女6例,其中本科15例,大专83例,中专以下10例。交警30例,刑警30例,派出所治安警察48例。工龄2~23年。
调查方法: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2010版《国际心肺复苏指南》中的部分内容为依据,自行设计了CPR问卷调查表,并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在设计问卷调查表的过程中,笔者先后得到了多位专家、学者对问卷调查表有关内容效度的指导和建议。CPR(心肺复苏)问卷调查表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个人基本情况:性别、工龄、学历、警种、是否接受过培训。②CPR技能的自我评定(10×10分,100分):判断意识丧失的方法、判断呼吸停止的方法、复苏时患者放置、开放气道以及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方法、胸外心脏按压的部位、胸外心脏按压的频率、胸外心脏按压的深度、按压与通气的比例、复苏有效的判断、什么时候停止CPR。③当遇到心跳呼吸停止的患者是否愿意施救。④是否认为有必要并且愿意接受心肺复苏的培训。⑤了解心肺复苏知识与技能的途经(多选):如学校、电视、书籍、网络、专门的培训。⑥最希望通过哪些方式学习心肺复苏知识(多选):如讲课培训、相关书籍、电视教学、其他。⑦参加心肺复苏知识技能培训希望得到的支持是(多选):如希望单位大力支持、希望能有时间、希望能有机会。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采用百分比、均数表示。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进行X2检验。
结 果
被调查的108名警务人员中接受过心肺复苏知识和院前急救技能正规培训的例数为0。他们获取心肺复苏知识和院前急救技能的途径大多是通过非正规、系统的途径,如通过杂志、电影、电脑了解到的,或是参加驾驶执照培训时偶尔听过辅导,或是朋友、同事平时聊天听说的,其中通过杂志了解者6.48%,电影2.88%,电脑5.56%,培训0,其他1.85%。CPR技能自我评定得分仅为16.85±4.20。
有99.07%警察认为当遇到心跳、呼吸停止的患者愿意主动施救,有91.67%的警察认为有必要并且愿意接受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对获取心肺复苏知识的态度,认为迫切要求者占29.63%,积极者占62.04%,一般者占4.63%,消极者占3.7%。
讨 论
据报道[4],2007年北京市每150人中仅仅只有1人掌握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另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接受过心肺复苏初级救生术培训的人员不足1000万[5]。然而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医护人员相对不足,特别是在基层乡村,交通运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急救人员更显得微乎其微。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大城市已开始试行警务人员的CPR培训。如北京市公安局在2007年就规定,把持有“红十字急救员证书”列为民警晋升警衔的条件之一[6]。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地方象北京市公安局那样重视院前急救工作,珍爱生命。
结合对我市警务人员心肺复苏知识调查情况,被调查的108名警务人员中接受过心肺复苏知识和院前急救技能正规培训的例数为0,CPR技能自我评定得分仅为16.85±4.20。分析其原因:①在我国各类警察院校没有开设心肺复苏知识课程;②日常警务工作繁忙、复杂没有时间、精力进行培训;③经费保障不足,缺乏足够人力、财力进行培训;④领导重视不够,民警自觉学习不够。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因此,第一在我国全民普及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在校学生的义务教育,通过各类培训机构将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增设为必修内容;要充分挖掘和培养社会救护力量,积极鼓励和提倡“第一目击者”现场急救行为;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注重对一些特殊群体如警察、消防员、导游,驾驶员、服务员等进行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的针对性教育和培训,因为他们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活动范围广,接触的人员多、数量大,所以他们在接受培训后有可能成为紧急施救的“第一目击者”,并能通过他们对其周围的人群起到间接传播作用,从而达到有点到面,全面普及的效果。而且经过培训的这部分特殊群体既能发挥现场急救作用,又能弥补院前了目前我国院前急救体制的不完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院前急救多样化的不适应,从而缩短和弥补患者院前的无治疗期,减少了医患纠纷,扩充了急救资源,提高了急救成功率。
为此我院领导正在加紧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希望能对本市一线工作的警务人员进行CPR知识与急救技能的培训,以提高本市警务人员的CPR知识水平和现场急救的技能,逐步形成“我会救人,人会救我”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要改变我国目前心肺复苏知识和急救技能的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也不是遥不可及,只要政府高度重视,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全民积极参与,相信不久的将来在中华大地一定能形成“我会救人,人会救我”之美好局面。
参考文献
1 何新华,李春盛,许丽,等.影响心肺复苏预后的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急救医学,2005,25(10):709-711.
2 黄子通.提高我国心肺脑复苏水平的措施与对策[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4,13:153-154.
3 李玉肖,陈实娥,朱琼,等.培训警务人员心肺复苏技能的方法及意义[J].中华护理杂志,2006,41(2):158.
4 姜葳.三大瓶颈妨碍急救培训普及三大瓶颈妨碍急救培训普及[N].北京晨报,2007-07-04.
乔柯立:(文中简称柯)麒麟中学 佳欣糖的哥哥,初三七班,校草,老爸是个大款,只长了一颗数学脑子,会武术,跆拳道,一向乐观开朗,不过佳欣糖有这样一个哥哥是很倒霉的,每次接电话都会听见嗲声嗲气的声音:我找乔柯立!
公孙羽泽(文中简称泽):麒麟中学 初二四班,人长得蛮帅,初二四班的帅霸王,就是成绩成了一团糨糊,拉丁舞倒搞出点名堂,许多女生暗恋的对象,不过妄想,人家已经有女朋友啦!
慕容晓婷:麒麟中学 初二四班,和佳欣糖一个班,是不太铁的姐们,人长得漂亮,成绩也是一级棒,堪称美女加才女,和公孙羽泽在一个拉丁舞班学习,对公孙羽泽一片痴心。
序
一口气跑上六楼可不容易,但人在迟到的总是会有很强的爆发力,我一口气跑完了所有的路程,大大的落地窗撒着橙色的阳光进来,淡粉的窗帘有我晃荡不定的影子,不知为什么,脚步慢了下来,静静地走廊里,只有我的心跳声,一下、两下… …
我叹了口气,在走廊中狂奔起来,不知不觉已经过了目的地,我只是毫无目的地,狂奔。老是有一种不好的预感,也许,是绵羊屁股又来一次突击测验?疲惫了。我坐在一尘不染的台阶上,摇晃了几下身子,又站定。
我总是希望不好的东西晚点来,可我再这么拖时间,就会有更不好的东西。我张了张嘴,呼吸了一下沉闷的空气,恩,咖啡糖加的太多了,腻死人。
我最后还是站起身来,走着,一扇一扇近乎透明的门,从我身边慢悠悠的划过,好像很喜欢我,但我却很排斥这个学校,这所恶心的私立学校——麒麟中学。
一向乐观开朗的我怎么会想这些?我再次叹气,也许,燥热的天气会让人想不好的东西。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
中图分类号:F23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3-0083-04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基本状况
据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初,我国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4771家,其中实行合伙制的只有725家,占15.2%,其余的是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占84.8%。合伙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竞争力不强。根据2009年10月31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6659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4363家,占全部事务所的66%,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296家,占全部事务所的34%。说明我国实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有较大提高,这是好现象,值得肯定。但由于法律上的障碍,目前我国还没有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这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是不利的。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去改造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二、对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
我们对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走访了一些事务所,共发放300份问卷,收回40份有效问卷。回答问题的全部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都是注册会计师,75%的受访者希望加入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25%的受访者希望加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100%的受访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发展,理由是直接责任者承担无限责任,间接责任者可承担有限责任,这样责任承担比较合理,避免一损俱损;还有利于强化风险意思,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公司信用。
目前,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有限责任合伙型事务所为主,100%的受访者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引入这种模式。80%的受访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更利于事务所自身在审计市场的发展,因为它较好地吸收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摈弃了他们的不足;20%的受访者认为有限责任制更利于事务所自身在审计市场的发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制不是一长制,具有三个皮匠顶上一个诸葛亮的优点。
50%的受访者愿意将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转变为合伙制,认为这样可以建立和完善更为可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建立执行、监督和决策三权分离、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50%的受访者不愿意转变为合伙制,认为暂时还不具备条件,因为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还没有转变,有限责任公司制可以让注册会计师们感到在一个集体领导下,自己也有希望成为股东,便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如果将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100%的受访者更倾向于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组织形式,认为这符合国际潮流。大家普遍认为:(1)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要减少无过错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的责任,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要合理,确保执业质量,增强事务所凝聚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2)实行合伙制的主要障碍是周边市场及人的观念问题,因为合伙人是老板,注册会计师不欢迎,内部治理结构复杂,如何处理好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关系比较困难,吸收新的合伙人手续烦琐,事务所发展壮大比较慢。(3)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的事务所主要弊端是不利于风险控制,执业质量不能完全保障,众多股东容易意见分歧,所有权与决策权分配制度简单,利润容易分光吃净,不利于发展,不利于形成真正的人合机制。
对会计师事务所体制进一步改革的看法,认为应该普遍实行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组织形式。现在许多事务所是民营企业,无序竞争,单纯追求利益,败坏职业道德现象比较严重,这与目前的体制有关。虽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但企业仍会另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因为利益驱动,有相当大一部分企业的年报都不是真实的。因为企业会给对自己有利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费用。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相当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向心力不强、质量控制机制松弛等等。因此,应该逐步将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三、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历程
早期的英国注册会计师也像其他专业行业一样,长期采用个人独立执业或者合伙执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方式。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注册会计职业的法律诉讼频繁爆发,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与个人执业的经营方式,注册会计师们开始寻求通过组织制度创新的方式限制自身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将会计师事务所从合伙改制为公司。1989年,英国修改了《公司法》,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从而消除了事务所公司化改制的法律障碍。但是,在法律障碍解除后的十年中,事务所对公司制改革并不积极,英国8000多家事务所中只有100家改制为公司。这主要来自公众的压力,许多人认为,公司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降低了公司财务报表的公信力。这就在注册会计师与公众之间产生了分歧,一方面在独资、合伙制下的无限责任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又难以满足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信任的需要。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于1997年2月借鉴美国及泽西岛的做法了《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并于2001年4月6日正式开始实施《有限责任合伙法》,为会计职业提供了组织形式的新选择。
美国早期的会计事务所沿袭欧洲同行的传统,采取个人执业或者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方式。然而,20世纪早期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索赔案,迅速将美国的注册会计师们推到了诉讼的风头浪尖,法律责任甚至超过了欧洲的同行,迫使他们开始寻找限制自身法律责任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公司制会计事务所,但公司制会计事务所的信誉难以保证,美国会计师协会也抵制会计事务所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一些州也通过立法禁止注册会计师组建公司,同时禁止公司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进行业务。1929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置于了最为困难的时期,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大大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从而迫使许多注册会计师通过事务所的公司化来减少自身责任,削弱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威慑作用,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来自公众和政界强大的压力使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38年修改职业道德手册,全面禁止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司化,此后注册会计师们只能采取个人执业或者合伙执业等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1977年怀俄明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20世纪60~8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不断加大的法律责任,终于在90年代爆发,80年代末席卷美国的储贷危机使500多家储贷协会破产,损失上千亿美元。会计师事务所遭受巨额索赔,仅普华在亚利桑那一个就被判3.38亿美元的赔款,安永4亿,德勤3.12亿,毕马威1.86亿,所有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并且直接导致了当时排名第七的拉文索会计师事务所倒闭。以合伙制作为其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强烈要求变革,成为推动1991年德克萨斯州通过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主要力量。1992年1月14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限制(AICPA,2002)。1994年7月,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普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宣布将现行的“合伙制”转制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1995年底,六大事务所全部完成转型。
在日本,注册会计师被称为公认会计士。1966年以前,日本的公认会计士主要是单独执行业务,也可能采取合作的形式来承接较大的客户。昭和四十一年(1966年),日本修订了《公认会计士法》,其中增加了审计法人的规定,开始形成审计法人制度。建立审计法人必须由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为其成员,而且每个成员都必须享有执行全部审计业务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审计法人全部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所有注册会计师均负无限责任并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因此,日本的审计法人有点类似通常所说的无限合伙制。但是,由于日本法律中对专业服务并没有规定像英美常见的合伙组织形式,所以这些注册会计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合伙人。2004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认会计士法修订案》中提供了一种“派定合伙人”,指执行审计的合伙人,他们将对不当行为和过失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负有限责任。这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制,但有一点不同,即那些不直接负责的合伙人也需要和直接负责的合伙人一起对第三方的求偿权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比较优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事务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仅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英美等国家,它是一种受到法律认可的合伙形式,可以让无过错的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美国许多州法律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获得州政府的执业牌照,合伙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合伙人的执业行为虽使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有限责任,但不会使其他合伙人由于一个合伙人的作假行为而负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是既吸收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他们的不足。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在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在偿债责任方面应分别情况而定:若属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于合伙人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无过错的合伙人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于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给事务所造成的负债,则每一位合伙人都无过错,所以都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而言,普通合伙没有任何形式要求,它只是一种所谓的“剩余企业”,不少合伙甚至是在当事人并无设立合伙意向的情况下成立的。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关于名称、资格申报和年度报告等程序。另外,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还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除了法律规定的极少数例外情况,公司制下股东对公司债务完全不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人仍须对自己不当行为带来的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有些地方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还规定,合伙人需对除其他合伙人不当行为带来的债务外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公司制下,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有限责任合伙人,除另有协议约定外,有权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即使有集中管理的协议,对善意第三人而言,该合伙人的行为对合伙仍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创新的组织制度形式,已经被许多国家的会计事务所广泛采用,并证明了它的生命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其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限责任合伙制可以降低合伙人的风险,有利于吸收新人入伙。作为合伙人不再需要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痛代价,大大降低了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合伙人的后顾之忧。这样有利于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扩大事务所的规模。(2)有限责任合伙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来承担自身执业过程中的失误或舞弊行为造成的风险,对执业者有着有效的约束,让合伙人在执业时更加谨慎,从而解决事务所内部的风险控制问题。(3)有限责任合伙可以取信于“委托人”。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以自己的财产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具有较强的赔偿能力,使得业务委托人可以放心地委托,从而取信于委托人。
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改造
目前,国际会计公司已通过合作所的方式进入我国,并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占有较大份额,我国专业人士、专业组织,因此对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组织形式、管理形式等有了近距离的感受与接触。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迫切需要一些大型的、社会信用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国内合伙所与有限责任所形式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并不平等。在其他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时,我国如仍然固守原来的制度,只会人为地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H股、B股等涉外业务基本上被国际会计公司所垄断。这主要与我国制度中缺乏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关,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受到了影响。为此,我国应尽快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改造。
1,确认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合法性。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概念,在新《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应确认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合法性,对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加强管理。
2,创造良性审计需求市场。在一个正常有效的审计需求市场,无限责任应该传递给审计服务购买者和社会公众以专业胜任能力强、审计质量高的优质信号,从而使其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的审计需求市场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审计价格脱离审计质量,这种非理性导致承担无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使在获得同样报酬的情况下肩
负更大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都不会主动去选择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因此,创造良性审计需求市场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广泛推行至关重要。
3,尽快制定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案。中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审计的现实需要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的需要,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部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但如何做大做强?似乎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为主。我国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这种相互牵制的存在使有限责任合伙制更适合中、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适合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出现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联合不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我国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经历从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人为地在不同的事务所之间缔结“联合”。这种松散的联合,只是名义上的联合,实际上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组织内部并没有生长出合理的管理结构。这种特殊的形势,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步履维艰。因此,财政部要拿出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案,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
4,规范审计市场收费标准。目前我国审计市场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进行讨价还价。这样确定的收费金额往往与受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高低等因素共同影响的审计工作时间脱离了关系,这不仅影响到审计执业的独立性,也造成审计业务收入无法与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和专业服务水平相匹配。因此,规范审计市场收费标准,不容许低收费,更不容许给回扣,鼓励高质量审计,使高质量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入水平更加配比,才能真正有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新需求
当前,我面临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角色不到位的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绿色经济建设,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严重的阻碍了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民生的问题解决。面对这些困境,面对这种严重形势,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就有其存在的新需求。这些新需求具体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的新需求
随着1997年我国刑法典写入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机关仍未对其进行修改,环境污染犯罪者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观态度纷繁复杂,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犯罪构成是过失,这种情况显然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这样必然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犯罪构成的争论,从而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调整的需求。
在我国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是纷繁复杂的,其中多次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尤为突出,每次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能只是受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每次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触犯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对其无法进行否定性评价,每次环境污染行为无法被该制度评价为行为无价值,但是,多次的环境污染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累犯,累犯的每次行为都是被刑法评价为行为无价值。司法机关面对这种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的污染损害极大的多次的环境污染行为束手无策,使多次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逍遥法外,使这些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在这方面的漏洞,放弃一次性的对环境的严重污染,而采用多次的排污,避免触犯该制度规定的刑事责任,降低违法成本,规避法律风险,获得了违法利益。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多次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归入我国的现行刑法的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中予以评价。
二、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的新需求
环境污染不断恶化升级,国际经济危机的连锁反应。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工业文明的脚步不断加快,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增多,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刺激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随之也带来了排污企业不断增长,造成排污行为的增多、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严重性增强、排放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形态越来越复杂,加之某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和移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变相履行职责,使环境污染不断恶化升级,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和承载能力的范围,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我国未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归入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予以评价,这样导致实施污染环境危险行为自然人和单位有恃无恐的、最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些情形纳入我国的现行刑法的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中予以规制。
三、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体系的新需求
排污企业的一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以及环境污染本身特殊的危害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不断深化,有一些排污企业为谋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降低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i,如,排污企业将没有通过处理的且未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污物,擅自排放到土地、水体、空气中,将导致正在或者潜在的环境污染。为了达到偷排的目的,排污企业的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排污企业采用多种手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排污企业公开设置一个排污口,这个排污口平时并不排污,只有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象征性的排放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经过处理的污物,同时,另外再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秘密的、不易发现的排污口进行日常大量的排污,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是未经处理且没有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污物。其二、排污企业公开设置一个排污口,平时排放小部分达到国家排污标准的、经过处理的污物,应对环境保护部门的临时突击检查,另外再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秘密的、不易发现的排污口将大部分的污物排出,而且排出的污物都未达到国家排污标准。这样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发现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增强了排污企业的反侦查能力,增强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惩罚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
四、两高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新需求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各自依据两高的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惩治环境污染犯罪,通过两高的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指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打击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能力水平和司法评价的效率、准确性,但是,我们会发现出人意料的司法处理结果。如,对于一般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的量化标准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量化标准只能是直接损失,这样会导致大民检察院依据立案的间接损失量化标准做出的处理结果不能被人民法院的司法评价程序所认可,其原因是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定罪量刑的直接损失量化标准做出的处理结果,这样会造成两结果之间发生偏差或者矛盾,从而阻碍了公正的司法评价。这种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我国法制的统一,错过了许多本应予以惩治的环境污染犯罪,因此,我国应当针对这种现象建立相关的制度予以规制。
五、面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案异判和同案异罚,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新需求
从我国建国以来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的盐城水污染案件折射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同类案异判ii和同类案异罚的现象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而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对此现象无能为力,望洋兴叹。如果任由这种现象蔓延,它将会导致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形同虚设,无法达到环境污染犯罪者对其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产生悔改意识的目的,无法达到社会大众急切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期望的目的,从而使社会积怨增多,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到环境保护秩序。因此,我国急需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规制这种现象。
注释:
i赵晓红,方渊,刘娜.论环境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和执法成本高”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31):95.
ii央视《新闻1+1》:《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央视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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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
(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
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
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
(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
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
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
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
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
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
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
(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
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
(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
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
(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
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
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
(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
(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
(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
(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
(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
这一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
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
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
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
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
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
五、结语
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
书目:
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
【关键词】人才市场;新形热;如何更好发挥;服务职能
今年1月份,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我们防城港市来说,是一个发展机遇。特别是随着我市 “坚持以港兴市、以工兴市、以区位优势兴市,大力发展大工业、大物流、大商贸、大旅游,努力把防城港市建设成为面向东盟乃至更大区域的钢铁能源基地、商贸物流基地、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和国际滨海旅游胜地,成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态友好、开放度高、活力迸发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和重要门户城市” 的总体发展思路目标的逐渐实现,为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空间。而就我市现有人才状况,可以说是总量不足,素质偏低,高、精、尖人才奇缺。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发挥我市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为加快我市经济的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1 新形势下明确人才市场的职能定位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它与行政机关相比较,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都是不同的。人才市场不止是人事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更是人事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才服务的一块阵地;人才市场的业务不止是某一单项的业务,而是人事部门各项人才业务的延伸和扩展。但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明确政府人才市场的职能定位。推进政府所属人才市场的体制改革,在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公共服务和市场经营性业务分开管理、分类发展的有效形式。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应以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为主。在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方面,应从少收费向不收费过渡,逐步降低人才招聘会、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的收费标准,只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2 提升人才市场服务水平的紧迫感
我市人才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市场功能不够完善,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尚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业务工作也满足不了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需要。一是设备陈旧,服务信息化水平较低,与各区县之间联系不紧,协作不多,许多资源不能共享,形成相对封闭,互不开放,各自为政的格局,难以开展高效、快捷的管理服务。二是人才市场中的人才概念过于狭小,对人才的划分也不尽合理,往往拘束于大中专毕业生,由此形成两大块不同的人力资源市场。即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两大市场属于不同部门的管理,严重阻碍了人才市场的整体发展。三是硬件设施落后。有的区、县人才市场没有专人负责,没有专用的办公设备,更谈不上专门的办公的场所。鉴于这种现状,我们要认真研究现阶段改革和发展对人才市场的客观要求,科学地规划人才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模式,合理地设计人才市场的功能结构,提升人才市场服务水平的紧迫感。
3 拓展和创新市场服务功能的必要性
人才市场是人才人事工作贴近经济建设的窗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配置的主要阵地,为了能更好地发挥阵地作用,积极为各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服务,我们应该尽力拓展业务,完善功能,争取将人才引进、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配置、人才测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事,网络建设等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社会职能充实到人才市场。
3.1 完善人才信息服务。人才市场信息是我们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要特别注重这项业务,要扩大信息来源,增加供给渠道,完善采集手段,丰富市场信息量。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传播我们人才市场的信息,为广大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服务。在完善现有信息服务手段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网上人才市场,这是人才市场发展的方向。在建立全市信息网络的过程中,市人才中心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统一软件的要求,由区到市,实现全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资源共享。然后逐步与市外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和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信息计算机网络,加快我市企业经营管理者数据库、高新技术人才数据库和农村乡土人才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为我市企业提供便捷的人才人事服务。
3.2 扩大人才中介服务。目前我市人才市场基本上还是只为进入人才市场的求职招聘者提供中介服务。这些服务还是低层次的、有限的,尚不能满足用单位和人才的要求。新形势下,我们要根据不同的人才层次,不同的招聘要求采取不同的中介服务方式。要将定期的人才交流会与日常的求职招聘中介结合起来。多形式、多领域、多途径地开展我们的人才中介业务。
3.3 大力推进和发展人事服务。人事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原则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体现,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发展人事有利于丰富人才市场的内涵。我们要加大宣传的力度,积极开展单位人事。在继续为非国有企业单位办理人事的同时,努力开展国有单位的人事。要提高人事的水平和档次,积极为用人单位人才规划、人事管理方案设计等内容。要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程序,在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方面开拓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完善。
3.4 发展人才职业指导服务。职业指导,是一项新的人才服务业务。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才资源是计划配置,就业也都是国家分配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自主择业,既缺乏理论研究,也缺乏基本经验。因此许多的下岗分流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不知道怎样去求职择业,他们很多不是缺乏知识和工作能力,而是不懂得求职择业的技巧,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我们人才市场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认真研究市场经济下求职择业的理论和方式,广泛收集、分析、职业供求信息,积极开展人才择业咨询、求职培训、职业生涯设计等业务,开展毕业生和下岗分流等待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目前,我市每年有2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回来报到,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同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的深化,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的用人机制。人才市场对于优化人才配置,开发人才资源,解决就业和现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人才市场进入改革发展新时期.中国人事报,2006-10-30
高登铝业董事长高力登之子
“人们可能觉得‘富二代’得到一些东西很容易,但我得到的太难了。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除了自己,没人为你的困境买单。”
陈冠翰 运时通(中国)家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运时通董事长陈燕木之子
“时刻将父亲‘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的话记在心上,在和父亲‘一起吃苦一起痛’的守业中,也尝试着与父亲更多地沟通。”
李文俊 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香港手袋大王、理文造纸董事会前主席李运强之子
“你的起点不代表你的终点。一个人的成功是逼使自己做出来的。”
李智校 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兴玻璃董事长李深华之子
“我的人生目标是坚持做好一件事情,一辈子做好一件事情,已经很了不起了,你要掂量自己能做什么。所以,我想把父亲的本领都学到,然后加入自己的东西,像父亲一样,一辈子去做好一件事。”
梁伟涛 绿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绿湖实业董事长梁六端之子
“很多‘富二代’在同龄人当中,见识和资源,可能已经比三四十岁的人还要高、还要多。他如果把这股力量融入得好的话,对社会创造的财富比任何人都多、都早,会持续更长。希望我爸创下来的资源,在我手中有一番不一样的景象。”
骆琦 澳门元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澳门元盛董事、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钱凤英之女
“女人在中国经商是很难的。因此,我很敬佩母亲。女人真的要做企业,有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兴趣爱好,同时也是因为家庭,这样的基础导致她一定会细水长流地做下去。”
秦沛 黄山鸿基集团副总裁
黄山鸿基总裁秦新鸿之子
两年半前,秦沛说:“这三年做什么都是我自己安排,如果三年后我还是不能接手公司70%的业务的话,我就滚蛋,创业也好,打工也好,你也不要管我。”
两年半过去,当初设定的目标基本达到。他说:“我爸爸创立这个公司花了18年的时间,如果我是个没能力的人,那他把企业交给我,岂不是在我手上糟蹋了?如果没有刻苦耐劳,‘创二代’跟‘富二代’就没有区别了。”
谢萌 正佳集团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正佳董事长谢铁牛之子
“‘二代’也许拥有蓝图,但不努力,明天可能就只剩一张白纸;而通过努力将一张白纸逐步画成的蓝图,谁也不能抹灭。‘富二代’应改成‘创二代’——既要继承父辈的精华,也要自己挥墨写下自己人生的轨迹。”
“如果你把自己定位成一个继承人的地位,那完了,你处理不了任何企业的事情,也不能处理好管理层的关系,所以我把自己定位成一个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与继承人最大的不同就是,对能力有所要求,对失败负有全责。”
袁长长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之子
“如果哪天我被绑架了,绑匪要我爸拿金发科技换,我会说,那你就撕票吧!金发是我爸的另一个儿子。”
“背负着金发的辉煌,远方还有漫长未知的前路,等待我去征服。金发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而应当属于所有员工。要把金发这个蛋糕做大,更要让每个金发人都享发展的成果。”
张敏明 科明达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科明达董事长张旋鉴之子
“我是一个有自信、有野心的人,希望将年轻的‘创二代’聚集起来,共同为社会创造财富。”
“从基层到总裁,科明达总裁的位置不是风光,而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和责任。这个位置意味着背起了整个企业,一个决定,无论大小,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但无论多么辛苦,父亲打下的基业,我都会拼尽全力守护。我目前的目标是将科明达做成上市公司,这是我和父亲共同的梦想。”
楼明 广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广厦控股董事局名誉主席楼忠福之子
“我不是科班出身,也不是海归,执掌这么大的企业,我需要全方位提升自己的能力。接班后,我要考虑企业的发展,10万多员工的吃饭问题,确实不轻松。现在还不能太洒脱,个人生活难免受到影响,比如我以前喜欢打篮球,但现在很少打了,微博偶尔发发,写得不多。”
“父亲虽然交班给我了,但他的智慧、理念是需要我一辈子去学习体会的。对‘二代’来说,早锻炼,才能早成熟,才能为顺利接班做好准备。面对交接班,我们对老人要尊重,对自己要比以前更加严格要求,谦虚谨慎。”
“一个企业要顺利地完成“二代传承”,体制的设置很重要。至于接班意愿,我认为要尊重‘二代’的意愿,有能力、有兴趣的可以把企业接过来做,没能力、没兴趣的可以当股东。”
刘畅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之女
“刘永好女儿这个身份是压力,也有动力,当然曾经有过压力大过动力的时候。我跟父亲抱怨过,但是我觉得我的父母很理解我,甚至有一次,爸爸都跟我说,是不是爸爸有点连累你了的感觉。我觉得有他们的那种体谅,我也觉得很窝心,然后在过程当中我也试着做得更好。”
宗馥莉 娃哈哈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之女
“现在,‘娃哈哈等于宗庆后’是所有媒体或者大众的想法,我希望娃哈哈代表的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一种很好的理念,它应该有它自己的个性,它有它自己品牌的独特性,我不希望它以企业家本身来做这个宣传。这是我想要去改变的。”
关键词 苹果 害螨 防治 误区 杀螨剂
作为国家苹果产业技术体系虫害防控岗位团队成员,近年来有机会深入多个苹果主产区了解苹果园害虫害螨的发生与防治情况,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害螨在各地苹果园中成为最普遍的防治对象,尽管不同苹果园害螨发生的优势种类不尽相同,但杀螨剂几乎是所有苹果园使用频次最高的药剂种类,喷药次数少则2遍,多则3~4遍,甚至有些果农在每次喷药时都要加入杀螨剂才会放心。这种情况从一方面反映了果农对害螨防治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当前害螨防治策略存在严重的问题,换句话说,害螨防治的指导思想陷入了认识误区。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国苹果主产区害螨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行了分析,指出对害螨防治策略存在的认识误区,并提出了走出认识误区的对策建议,现介绍如下。
1、苹果害螨防治策略存在的认识误区
1.1 对“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的曲解
“预防为主”给定期不定期喷保险药、预防药的做法提供了借口,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仔细分析,其实不然:这种做法实质是唯化学防治论,与植保方针的本意背道而驰。科学的植保方针有着丰富的生态学内涵,“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注重对害螨生态的调控,提倡采取一些不利于害螨发生的温湿度小气候调节、提高寄主对螨害耐受性、提高苹果园自然天敌控害能力等预防措施,并能准确预测害螨的发生趋势。喷洒杀螨剂是害螨达到防治指标、不喷药就要造成经济损失的最后选择。真正科学的化学防治不仅要求按防治指标喷药,而且根据害螨种类所作的药剂品种的选择、喷洒剂量的设定、预期防效及对天敌安全的评价等都有讲究,正因为杀螨剂对苹果园生态系统的影响巨大,所以做出喷洒杀螨剂的决策需要慎重,而绝非当前喷洒预防药那样的随意。
1.2 对杀螨剂防治效果的高效性理解存在误区
多数果农认为,喷洒杀螨剂后害螨的存活率越低,表明杀螨剂对害螨的防治效果越高,进而以为采取喷洒杀螨剂防治害螨的措施越高效。有此认识作指导,果农不惜成本随意增加药液浓度、不惜劳动增加喷洒药液量(确保药液在叶片上面面俱到)、甚至增加喷药次数以追求高防效的做法似乎变得顺理成章。结果果农发现害螨越来越难治、越治越猖獗。问题的症结在于果农把片面追求杀螨剂的高防效与杀螨剂的高效使用混为一谈,目前盲目追求高防效的做法与杀螨剂高效使用的要求背道而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化学杀螨剂的盲目崇拜,忽视或未认识到自然天敌对害螨的强大抑制能力,没能处理好药剂防治与天敌控制的协调作用。目前过于追求杀螨剂高防效的做法,使得苹果园害螨天敌种群难以为继,在这种苹果园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几乎看不到天敌的存在。由于害螨有着惊人的繁殖能力和极短的世代历期,当喷药过后仅存的耐药性更强的几头害螨失去天敌的控制后,用不了多长时间害螨密度就又恢复到喷药前的水平,再次喷药也就成为无奈的必然选择。说这类苹果园已陷入生态危机,并非耸人听闻。
1.3 未用发展的眼光看害螨问题,迷信过去的防治经验
近年来,许多苹果主产区的害螨优势种类发生_,演变,比如过去以山楂叶螨为主的苹果园变为以苹果全爪螨为主,由于这2种害螨的为害特点与发生规律及对杀螨剂的敏感性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不能及时认识到这些差异,改变相应的防治策略,就会使防治陷入被动局面。又如苹果全爪螨是以卵在枝条上越冬,沿用以往在树干上绑山楂叶螨越冬雌成螨诱集带的物理防治方法就会对其毫无效果。再如如果疏忽了对苹果全爪螨大量越冬卵的调查,仍然按照山楂叶螨的麦收前为防治适期进行喷药,苹果全爪螨此时可能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有的苹果园二斑叶螨取代山楂叶螨成为优势种,果农仍然喷洒对山楂叶螨防效不错的哒螨灵进行防治,效果就很差,等到二斑叶螨暴发时换药已为时过晚,损失惨重。
2、走出误区的建议
面对众多苹果园陷入生态危机的严峻局势,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答案是肯定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彻底走出唯化学防治论的认识误区,真正走上综合防治的道路。虽然苹果园良性生态系统的恢复要困难一些,但只要指导思想正确,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1 减少杀螨剂的用量
对于因食物匮乏造成自然天敌几乎灭绝的苹果园,要适当放宽害螨的防治指标,改用对天敌相对安全、害螨尚未产生抗药性的杀螨剂,严格控制喷洒的浓度和剂量,适度掌握防治效果,不再追求灭绝式的高防效。总之,只有使苹果树持续保有一定密度的害螨,害螨的天敌种群才有机会恢复,生态平衡才会重建,害螨防治才能摆脱对杀螨剂的依赖。
2.2 积极尝试天敌商品的应用
在害螨密度不是很高的时候,及时释放害螨的商品化天敌,可迅速提高苹果园的益害比,有效抑制害螨的上升势头。捕食螨、塔六点蓟马等害螨专食性优势天敌的工厂化生产要加大规模,迅速提高其产业化水平,广泛开展田间释放试验的效果评价,相信这些商品天敌在苹果园良性生态系统的快速恢复与重建过程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