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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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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

第1篇: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含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维持本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为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县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县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第2篇: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机构减免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健康权益,推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有关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三、同步结算实施定点医院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血防站(仅限于血吸虫病治疗)、县妇幼保健院(仅限于妇幼保健)、湖医院、99医院、精神病医院(仅限于精神病治疗)等7家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签订有关协议后,均可为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院。同步结算医院必须开辟“同步结算”窗口,专人专职办理城乡困难群众的入院治疗、同步结算事宜。

四、同步结算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县的以下对象可申请住院同步结算: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简称“四类对象”):

①企业干部;

②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③14类参战退役人员;

④7-10级残疾军人;

6.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4周岁(含)以下儿童;

7.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不予救助范围

1.参与、而染上性病的;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的;

2.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3.工伤、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等;

4.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同步结算救助标准

定点医院以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算救助金额。

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总额除去医保报销(新农合补偿)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20种大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伤、重度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中晚期血吸虫病。

六、同步结算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入院时,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定点医院申请办理住院同步结算。

2.审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凭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进行身份类别审核。

3.审核。各乡镇对申请救助对象及其户口、身份证及有关证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时经办人签字、乡(镇)分管民政领导签字、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将对象基本情况记入《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备案表》。对象将《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交给定点医院。

(二)费用结算程序

1.个人与医院结算。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城乡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出院结算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入、出院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住院登记卡》与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定点医院在核算新农合补偿(医保报销)的同时,按照同步结算救助标准兑付医疗救助资金。

2.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结算。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应将已兑付同步结算的救助对象住院情况按照农村、城市对象分别填写《县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登记表》《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结算表》,携同《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报账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个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送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在一个月内将实际核算资金拨付至定点医院。

3.救助对象转诊手续的办理。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住院医疗发票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到县民政局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七、其它事项

(一)按文件精神要求的各救助对象门诊卡、透析卡、化疗卡资金每年由民政、财政、医保局、新农合中心直接打入各困难户的医保卡或新农合卡用于门诊、透析、化疗。

(二)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对“三院”(含民办福利院)设立医务室,每年实行常规药品定期配送。

(三)各城乡低保户患大病在县医保局报销或县新农合补偿后而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在次年3月份以前由县民政局与县医保局或县新农合中心衔接实行直接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经认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民政局要把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简化手续。县民政局要负责组织实施好同步结算的运行,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审查及拨付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监督;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协助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据、资料衔接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资料衔接工作。

第3篇: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县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全部免除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

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低收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按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年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今年上半年我县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率已分别达到17%、16.6%,以后将根据省政府调整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进一步扩大困难学生的资助面。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工作。

**学年开始,全县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27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390元/年,其中10元/年专门用于农村山区自然小班化和办学规模较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今后将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到2010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年开始,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县财政将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其计算公式为:预算年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上年末中小学在用校舍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单位造价700元,使用年限40年。

县教育局要根据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现状,结合中小学校网布局调整等因素,合理制定校舍维修改造方案,并按要求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中小学校舍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填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和专项结算。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做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县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同时,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纳入县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年开始,建立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金制度,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每人每月补助50元,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39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二)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纳入财政预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按县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口径与要求编制。初中、中心学校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含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包括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社保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经费、设施设备经费等),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进一步完善“校财县管”制度和进一步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还在镇核算中心核算的灵溪镇、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巴曹镇、桥墩镇、马站镇等乡镇的中小学校,自2008年1月1日起,纳入相应的县会计预算核算中心分中心核算,同时建立县会计预算核算中心龙港分中心。

(三)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县政府办学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充实学校公用经费,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行政部门支出和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中小学不得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鼓励引导更多的优秀教师为农村教育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