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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运输基础设施融资政策融资方式
1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
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产业,是维系国家社会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基础保证,在我壳肮ひ祷痰目焖俜⒄菇锥危耸湟翟诠窬梅⒄怪械牡匚缓妥饔酶油怀觥t耸浠∩枋┙ㄉ枳魑耸湟捣⒄沟囊幌钪匾谌荩浞⒄钩潭冉苯泳龆ㄆ渌鞑捣⒄沟奈镏驶⑹谐〗灰椎男屎屯蹲驶肪车母纳啤u蛉绱耍昀矗夜愿上咛贰⒏咚俟贰⑹嗯⒐屎皆酥行奈氐悖罅ν平耸浠∩枋┙ㄉ琛v粒玻埃埃澳昴夜耸湎呗分校酚死锍蹋?8万公里,公路通车里程140万公里,内河千吨级以上航道7855公里,沿海港口万吨以上泊位646个,民航机场129个,航线1120条,里程151万公里,管道运输2.5万公里。货运量总计135亿吨,货物周转量总计43359亿吨公里。
尽管这样,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仍然很小,按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计算的运输网络密度,我国仅为1344.48公里/万平方公里和10.43公里/万人,而美国为6869.3和253.59,德国为14680.4和65.94,印度为5403.9和21.6,巴西为1885.8和118.4。由此可见,我国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远远落后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就是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要改变目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况,必须加快建设速度,加大建设力度。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量巨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中面临资金投入需求大而实际投入不足的矛盾,这单靠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自身积累和国家投资,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对交通运输的投融资政策上,必须进行改革,以增加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投入水平。
实现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融资,对于集中解决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有效的推动我国各产业发展的投资收入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有效融资,实现运输基础设施的网络化建设,也是发展基础设施平台,加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的重要一环。
2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策的主要模式
在我国加入wto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内部形势下,运输基础设施融资政策的转变必须适应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条件与要求。调整后的政策应建立起政府投资主体和其他投资主体并存的综合投资体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但必须看到,在各种投资中国家投资仍是交通运输建设投资主渠道,其他多种投融资方式则起着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与加大收益的作用,以适应交通运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目前试行或可选择的融资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加以规范并综合应用:
(1)政府直接投资这是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政策,对于较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此种政策仍有一定的必要性。其主要优点是社会效益好,消费不受限制,国家的控制力度高。其问题则是普遍存在投资主体的目标模糊不清、责权不明确、激励动力不足。同时,政府直接投资生产的品种单一、供给质量低,而且使用中缺乏维修保养,损耗较为严重。
(2)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对于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且投资盈利较低或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投资方式——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政府起着引导私人投资的作用。比如,可以采取投资参股、无偿赠款、提供优惠借款、提供借款担保、无偿或低价提供土地和减免税收等方式。日本在1987年由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共同投资的公共企业中,运输和道路投资企业126家。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对这一方式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尚缺乏明确的法制保证。对私人及外国投资者而言,其利益的保护和投资环境的安全性是进行投资决策着重考虑的方面。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尚未包括这些内容,今后应根据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相应法规,以大力推动这种融资方式的开展。
(3)政府管制下的私人投资对于单位投资额不大的基础设施,如公共汽车、电车、缆车、渡轮等,可以由政府授予企业特许投资权,然后对其价格、数量、利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管制;通过特许方式限制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数目;通过规定利润标准来控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这样可以在政府的管制或引导下形成具有竞争性的投资准市场,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具有提高投资效率的内在动力和竞争的外在压力,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4)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所以政府可以不予直接投资或进行经济资助,收费标准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私人投资完全受市场调节。比如采用bot方式发展公路、电站及地铁等。
总之,交通运输业资本的来源要从单渠道转变为多渠道,既可来自国家投资又可来自资本市场;既来源于政府又来源于民间;既来源于国内,又来源于国外,各种有效的新的融资方式都可以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
3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积极开放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吸引各种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可以缓解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融资政策的制定,如不能很好解决政府投资与各类私人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在民营、私营化趋势日益风行全球的形势下,处理好公私双方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求既能在融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充分发挥私方的积极性,又能使公方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继续依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要求融资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明确政府的职能责任及其同私方的伙伴关系,非如此不能调动私方投资的积极性。就政府而言,要提供高效而透明的法律环境,使私方得以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营运系统。融资政策的制定要能监督公私伙伴关系的运作,又不干预其商业性质的事务。并成为鼓励公开竞争、处理公私关系的一个公平准则,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融资方式上,需要制定一个健全而明确的法律框架,规定怎样组织和建立公私合营的伙伴关系。这可以增加合作关系的可靠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成为吸引国际参与和引进长期投资的前提条件。如国外常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开发模式,它是由政府特许投资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拥有和经营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偿还债务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政府保持对公共物品的终极所有权,并最终能够获得正常运行的资本设施的经营权。bot方式可以在有效地吸收各种投资(大部分是外资)情况下,减少政府债务,并借鉴和利用私营机构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我国目前也已开始采用这一方式,而在实行“建设—经营—移交”的规划以前,应在租让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个过程的各项原则与各有关方的责任,并且还要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性很强的、成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其成功。又如abs(asset-backetsecuritization即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方式,它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abs方式是近十几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从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交通基础设施很适合该融资方式,但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制度予以规范。由于这些制约因素的存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因而,对于这些先进的融资方式,需要进一步按照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范与实施,完善我国的交通运输政策与法规,以推动我国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各产业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美〕g.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孙光圻.《国际航运管理政策与法规》.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产业融合、三网融合、架构融合……如果到现在你还没有关注融合的趋势,并以此来审视自己未来的业务成长,你可就真的落后了。3月9日,惠普“融合改变未来”巡展北京站迎来了满座高朋,300多位来自金融、电信、政府等行业以及大型企业的管理高层齐聚于此,他们迫切想弄清楚的也正是“融合”。融合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融合?融合又将怎样改变企业的未来?
融合改变了什么
在论坛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来自各行业的CIO,他们的任务是相似的,而为此要承受压力和烦恼却各不相同。简单来分类,他们遭遇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成本、能源、管理和应变等方面,而且往往是交错出现,一项单独的技术很难让他们从烦恼中解脱。
采购、维护各类设备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预算捉襟见肘是最常见的问题,对于成本敏感型企业来说,数据中心早已是个大包袱;即便是对于那些对性能要求较高,对成本并不过分敏感的用户来说,比如石油勘探企业、科研院所,能源也是个大问题,电力和空间的局限,让他们在考虑扩展时倍感忧心。同样,因为IT设备过分扩张导致的管理难题,因为新业务频繁上线或业务非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快速部署问题,也同样困扰着CIO。环境在改变,挑战也在增加并不断改变形态,林林总总的挑战背后,其实正酝酿着一场重大变革――融合。在变革前夜,企业客户的疑问是,融合真的是一剂灵药吗?
确切地说,从资源池化、灵活扩展及配置、使用虚拟化手段等特征来看,融合实际上与云计算是一脉相承的。云计算是未来计算必然出现的一种形态,融合就是实现云计算的必经之路。
“融合基础架构”是惠普今年力推的一项策略,其要义就是通过统一管理,用虚拟化技术把企业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软件以及供电、制冷等基础设施池化,这样就可以对资源进行分割、组合,动态地适应企业的业务,以服务方式提供IT基础设施的愿景才能实现真正落地。
谁将率先从中受益
企业用户的IT成熟度是阶梯式成长的。有一定规模的、应用比较成熟的行业在这一理念指导下进行架构的升级,当然会表现出更高的效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用户层面,有几类用户对融合的反应最为直接而强烈。对于计划建设私有云的企业来说,他们拥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数据中心,正考虑朝融合基础架构的方向发展,IT设施集中后不仅便于管理,也能节省成本,增效降耗。
对于金融、电信等建设新一代数据中心的行业用户来说,他们对于绿色以及业务快速部署的需求,也决定了他们正在密切关注融合。尤其是电信运营商,他们不仅提供3G的常规电信服务,也计划面向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IT基础设施自然也可以作为一种服务来提供。目前还新出现一类虚拟运营商,他们并不运营实体数据中心,而是运用方式,批发硬件资源提供服务。无论是基础架构还是软件,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作为一种服务来提供,这都需要有动态、弹性、智能的融合基础设施作为支撑。
惠普的充足底气
惠普企业业务集团中国区副总裁杨文胜表示,惠普之所以推进“融合基础架构”这样的企业战略,其实是水到渠成的,一方面是基于惠普对于未来IT发展趋势的洞察,同时也是惠普在帮助客户应对挑战时思考的必然选择,而且也基于惠普当前的市场地位。作为全球最大的IT企业之一,惠普已经拥有了帮助企业客户融合基础架构、提供高性价比产品的能力。
在领先的融合基础架构之下,惠普已经部署了全面的产品支撑。杨文胜告诉记者,在此次巡展中,惠普将重点展示惠普刀片系统矩阵(HP BladeSystem Matrix),“这是最能直观体现融合基础架构理念的产品,也是业界首个云概念落地产品。”杨文胜说。
惠普刀片系统矩阵基于惠普刀片系统组合,把软件、服务器、存数、网络全部集成为一个平台,用户可以很快从中受益,不必对数据中心的全部投资采用“淘汰换代”的方式。惠普的技术人员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使用惠普刀片系统矩阵简化部署,自动配置,企业可以节省近八成的运营成本,在八个月内就能实现投资回收,在三年内就能实现323%的潜在投资回报率。这些数字无疑会让那些为压缩或稳定运营成本头疼的CIO们重新算起了运营账。
“你会很快看到惠普将陆续有企业级新产品推出来,而且都是在融合基础架构理念之下推出的产品。”杨文胜婉拒了记者关于细节的进一步追问,“这目前还属于企业机密,我还不能透露,但后面的精彩绝对值得你关注。”
杨文胜答本报记者问
记者:企业用户新建数据中心没有历史负担,融合相对容易。而对于已经进行拥有大量IT资产的企业来说,他们应该如何分步骤实现基础架构融合?惠普提供了怎样的路线图?
杨文胜:新技术导入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企业已经进行了大量投资,并且或多或少在采用一些融合技术,当他们认识到融合是发展方向,就可以从不同角度分阶段做不同的准备。数据中心的很多资源都是稀缺资源,我们考虑帮助用户在受限资源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共享,并将其他资源利用最大化。比如空间受限,将传统机架服务器转为惠普刀片服务器、刀片系统矩阵,就能最大程度地解决扩展问题,其他方面也类似。
融合是逐渐进行的,我们会评估用户的现有状况。比如机房改造、网络改造、存储改造、计算部署,惠普都会有相应的咨询技术人员和解决方案来帮助客户。产品层面也是如此,惠普刀片系统矩阵只是第一款,后面我们还会陆续有支撑架构融合的产品推出来。
近年来,投资基础设施已经成为社保基金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正在设法将投资分散到更多的投资对象中。一些能够以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为社会带来实质性受益的实体经济成为了养老基金投资的目标。其中,基础设施类投资就是一种既能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同时还能促进社会经济正向发展的投资渠道。根据OECD组织2007年的计算,全球养老金市场总量大致为24.6万亿美元,其中由养老基金管理的养老金资产达16.2万亿美元,其中的3%约五千亿美元可投资于基础设施类。美国的养老基金机构CalPERS在2008年实施了一项新的投资政策,将3%的社保基金资产配置于基础设施投资,总量约为72亿美元。加拿大的养老基金通过其子公司投资几十亿加元的养老金于基础设施项目。澳大利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可以说是全球的典范,该国的大多数养老金受托机构都通过麦格理银行进行基础设施类投资,总计超过200亿美元。
二、OECD国家社保基金投资选择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OECD国家主要将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债券。其中墨西哥债券投资部分达98%之多,剩余2%完全投资于股票。瑞士、波兰、智利将超过90%的社保基金都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美国、英国、巴西等国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低于60%。而在亚洲地区,日本将81%左右的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中股票占了50%,其余部分为债券。不难发现,投资股票和债券仍然是当前主要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手段。那么,不同投资工具的收益率究竟如何呢?我们来比较五年期债券、股票、房地产、基础设施、私人股本的表现。根据摩根斯坦利的统计数据显示,五年期债券的预期收益率为5.2%,股票的预期收益率为8.1%,房地产为7.0%,基础设施为9.3%,而私人股本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为10%。而这五类的年均变动率分别为4.4%、18.2%、9.5%、7.9%、30.2%。可见,债券是较为稳定的投资工具,但其低风险性也导致了其低收益率。而股票的风险仅次于私人股本,同时它的收益率并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好。Lazard公司在2007年对基础设施、股票、固定资产等风险和收益率做了统计。得出的结论与摩根斯坦利的结论相似,基础设施不论在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上都处于“中间地带”,而在这一调查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作为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都最高的私人股本投资中,也参与了基础设施的投资。可见,引入私人部门的投资,是社保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可行之选。
三、社保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主要阻碍
(一)新兴投资手段大多数国家的社保基金仍然习惯于投资于股票以及债券等相对较成熟的投资工具,而对于基础设施这一进入社保基金投资领域不久的新兴投资渠道,仍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这直接造成了社保基金投资机构不敢断然冒进,在风险与收益中选择规避风险。
(二)缺乏统计数据正是由于大多数国家很少涉及基础设施投资,导致了统计数据的极度缺乏。而这无疑使得投资基础设施的发展速度减缓,甚至很难得到发展。
(三)直接投资对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带来的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由于从投资于虚拟资产变成了向实体公司投资,势必将提高对实体公司的要求,更加强调了实体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使得市场中符合要求的公司数量大幅减少,少数表现优异的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而对于处于竞争劣势的公司将更加难以生存。
三、结语
社保基金投资基础设施不当不仅会导致社保基金的缩水,无法维持基金收支平衡,甚至也会导致市场中基础产业垄断现象的产生。而在投资过程中,更应当意识到资金的变现能力与基础产业的发展前景。因此,有效的基础设施投资应当是相对开放,即涵盖面较广,同时将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将上市公司与私人公司共同纳为投资对象,建立主要投资公司和次要投资公司评级类别。对于经济效益良好的基础设施例如机场,以及正外部性强的基础设施例如医院,予以不同比例的投资额度。对于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及管理者,笔者认为有几点可行的建议:
1.鼓励社保基金进入基础设施的投资,以及其他大机构投资者投资基础产业。
2.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所得用于投资基础设施,从而由基础设施拉动基础产业的发展,继而推动社会实体经济的发展。
3.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由政府统一监管。
基础设施建设请示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仙岩风景区是浙江省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天河(秀垟)景区是仙岩风景名胜区三大景区之一,素以“奇岩天成”“水景浩淼”闻名于世,近年来经过不断宣传扩大知名度,景区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据统计,20XX年游客达20多万人次。但是,随着客流量增加,景区旅游接待能力日趋紧张,基础设施建设已明显跟不上景区发展步伐,由于缺乏资金目前景区基础设施尚在起步阶段,条件简陋,给游客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天河(秀垟)景区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加快天河(秀垟)景区建设,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提高景区旅游接待能力已是当务之急。
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位于天河(秀垟)景区入口处,总用地面积7965m2,道路广场4300m2,绿化用地为3138m2(包括停车场1485m2),建筑占地面积550m2,总建筑面积为1171m2(包括服务用房876m2、大门亭廊155m2和旅游公厕140m2),以及景区监控设施60万元,共需建设资金420万元;由于我区财政资金缺口较大,恳请省住建厅、财政厅给予补助180万元为盼。
妥否,请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基础设施建设请示二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双塔街道位于江山市东北部,江山港两岸,市政府驻地。境域面积75.9平方公里。下辖2个经济合作社、5个社区、20个行政村,人口约6.2万人。20XX年全街道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2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85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亿元。依托“一基地二小区”工业平台(纺织服装基地、赵家工业小区和社后工业小区),形成东西两翼并行发展的格局;有工业企业138家,其中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17家;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405元,人均收入逐年提高,城北新城欣欣向荣;强村富民,幸福乡村创建扩面提质,“一村一品”、“一社一品”培育增点连线,民生事业得到持续投入和长足发展。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国幸福乡村建设不断深入的同时,双塔街道特别是规划区内村庄建设面临着农民建房、道路交通、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困忧,特别是原拟征迁项目村庄建设更为滞后,不仅影响村容村貌,更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建房需求,严重制约村庄建设发展。为了尽快改善现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执行中心城区村庄建设发展新规划,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双塔街道办事处拟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1.项目名称:江山市双塔街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2.项目业主:双塔街道办事处。
3.项目建造地址:双塔街道缸甫底村。
4.建设周期:20XX年12月—20XX年5月。
5.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涉及缸甫底村范围内向江东大道延伸路段衔接的辅助道路六条共2KM,路宽9米路段进行市政排水排污、道路硬化及道路两边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6.计划投资及来源:计划总投资365万元,全部自筹解决。
由于街道财力有限,为加快项目建设,保障民生需求,恳请省发改委在公共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妥否,请批复。
双塔街道办事处
20XX年9月30日
基础设施建设请示三潼南县人民法院:
别口镇花院村辖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734户,总人口2873人,耕地面积3762亩,水田1650亩。
本村土地贫瘠,坡耕地易旱缺乏水利设施,急需修建水利工程,确保抗旱用水和人畜饮水,交通落后,急需新建。
(一)、水利设施:原胡豆湾水库提灌站设施老化,确保农业灌溉,急需维修。由于袁家湾等25口山坪塘属六、七年代修建,多年雨水侵蚀,坝坎已属病害工程,急需整治硬化。为了充分发挥杨家沟水库抗旱功能。减少灾害损失,新增杨家沟水库提灌站一处,灌溉3、4、5、6、7社,受益人口1600人左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800亩。计划新增囤水田工程150亩,新增蓄水5万立方米。整治山坪塘25口,新建10口,共需资金300万元。水库堤坝整治,胡豆湾水库坝坎渗透严重,蓄水水位下降,坝坎已成危坝,急需硬化,需资金39万元。
(二)、加快产业转型:对现有的果林进行有计划的补种3万株,再新增种植核桃5万株壮大庭院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加快致富步伐。
(三)、改善公路、道路设施:硬化生基嘴至铜梁高楼出境公路4公里,宽4∙5米,马老壳至铜梁县维新镇哨楼垭口的出境公路2∙5公里,宽4∙5米,共需资金400万元,整治人行便道80公里,宽1∙2米,共需资金320万元。整治乡村碎石公路10公里,需资金
150万元。
(四)、土地整治:我村地处别口镇海拔最高,水土流失严重,急需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肥力。
(五)、文化建设:新建文化活动场所需资金100万元。
别口镇花院村党支部
一、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必要性
(一)社保基金存量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初余额为24428万元,年末余额为44912万元(其资金分布情况为: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存款13139万元,财政专户存款28405万元,暂付款563万元,债券投资3888万元)。从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的变化情况看,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已经走出了前几年的下降趋势,并逐年在增加。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度养老、失业基金决算情况》通报反映,嘉兴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15.1个月,高于全省9.9个月和全市13.4个月的水平。从市本级2001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在社会保险扩覆不开展的前提下,如果从2001年存量资金中留出15000万元作为2002年的收不抵支部分,留出投资国债和定期存款未到期部分10000万元,还有20000万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资。
(二)社保基金增值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利息收入774万元,年综合利率2.23%。从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完全淡出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走势预计在三、五年内仍将维持现有水平,目前存货款利率差在加大。
(三)政府资金经营需要拓宽投资领域。目前,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投资性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并以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则将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利率得到利息。按照现行存贷款三年期年利率进行测算,存款利率3.24%、贷款利率5.76%、差额2.52%,如按5亿元社会保障基金存款进行测算,年基金少收入利息1250万元。
(四)依法参保意识的提高和行政推动力度的加大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近年来,省市人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制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三个不到位的状况正在加强或改善。社会保险参保扩覆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参保企业不到位的状况,使当年社会保险基金达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使存量资金增加。这就有必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投资方向和较大限度增值的问题。
二、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适宜的模式入市至关重要。从允许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国家看,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为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证券市场,即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基金公司,再通过基金公司投资于股市。而对地方政府而言,将社会保障基金拓宽投资领域,除按照规定安排好支出所需的资金和购买分配的国债以外,投资于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兜底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切实可行的。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速度,减缓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投资方向可以确定为:市本级的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设出资部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的基础性发展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模式,在现行政策制度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
——委托贷款项目模式。根据商业银行当前的委托贷款制度规定,资金所有者将银行存款指定对象和项目,由商业银行根据规定手续与贷款方和委托方签订三方合同,并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结算手续,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委托贷款资金风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从社保基盘管理本身来说,其资金反映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因而不违反国家现行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同时有利于基金的增值;缺点是银行不承担风险,同时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直接投资项目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众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中。选出发展潜力较大且稳定的项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对象,由政府组织对项目的政府责任的论证。对于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责任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由市财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金投资手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基金增值的同时节约了手续费;缺点是超越了国家现行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
——投资开放式基金模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按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投资收益高于国债和储蓄、低于股票;缺点是投资风险高于国债和储蓄,同时需支付手续费,而且国家至今末规定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模式比较,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模式较为合适。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了利息收入,同时又不违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领域,笔者分析是可行的。
——从政策角度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可能。(1)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其基金结余的投资方式除储蓄和购买债券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电力、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回收期稍长但收益较稳定可靠,既有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二是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内或国外股票,以获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三是投资于不动产及各类贷款,如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2)在我国,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险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而在按照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后,剩余资金则存入银行。
综观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按照风险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是储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公司债券、股票和不动产。总的来看,各国对社会保障基余的投资营运都控制得非常严格。储蓄和购买政府债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投资方式,而对基础设施、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风险大的项目,有的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解开禁令。
——从投资对象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空间。“九五”期间,政府对本级范围内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形式,投入40多亿元兴建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十五”期间,还投入巨资兴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杭州湾跨海大桥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均将逐步到达还贷期和贷款期,而已经建成项目目前尚未具备还贷能力,需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撑,待建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启动,这些因素均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提供了方向。
——按投资项目分析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项目,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时,可以增加较多的利息收入,如按照三年期存货款年利率计算,社会保障基金年利率可在目前2.52%的基础上提高到5.58%.如按3亿元资金量进行测算,年度利息收入可从存款的756万元提高到委托贷款的1674万元。
四、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定投向。由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文体、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进行评估,选择提出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交市政府决策。
日本对亚洲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最新的进展是,日本与泰国就建设连接曼谷与清迈的高铁达成共识,日本将向泰国提供优惠贷款和新干线技术。
日本还有一个更雄心勃勃的计划,要在未来五年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1100亿美元。这个数字刚刚超过了中国倡议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称亚投行)的1000亿美元资本金。 争夺东南亚
今年5月,日本国土交通大臣太田昭宏和泰国交通部长巴津就日本与泰国的铁路合作签署谅解备忘录。日本国土交通省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将与泰国方面合作,开发升级泰国的铁路系统。
这份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以引进日本新干线技术为前提展开从曼谷到清迈高铁的可行性研究和盈利性调查。据日本国土交通省介绍,东日本旅客铁道、三井物产、日立制作所以及三菱重工都对此高铁项目表示出了兴趣。
按照计划,连接首都曼谷和北部城市清迈的铁路将使用日本的新干线系统,时速超过200公里。它将改变泰国目前的窄轨轨距,采用1.435米的标准轨距。这条铁路长约670公里,计划于2016年中期开始动工,在2019年投入使用。
泰国交通部一位参与泰国和日本铁路合作项目的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日方早在2012年就向泰国方面提交了可行性研究,但后来因为泰国发生政权更迭,项目一度被搁置。
去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与泰国总理巴育的两次会晤中,均问及泰国的基础设施尤其是铁路建设计划。安倍表示,日本企业对泰国的铁道项目很感兴趣,日方愿意派遣高铁技术专家到泰国分享经验。今年2月,巴育在访问日本期间受邀乘坐了日本新干线,对引进日本的高速铁路系统表明意向。
据《财经》记者了解,泰国方面已经向日方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日方正在审阅。
泰国交通部长巴津此前透露,从曼谷到清迈的高铁预计将耗资4000亿泰铢(约合118.4亿美元),泰国将可以使用日本提供的低息贷款。上述泰国交通部官员表示,目前这条铁路的融资方式仍在讨论之中。据泰国媒体报道,泰方希望利率不会超过1.5%。
日本的目标不仅限于此。日本政府设立了将日本的海外基础设施订单在2020年提高至30万亿日元的目标。目前这一数字已经从2010年的10万亿日元增加至2013年的16万亿日元。
除了泰国高铁,日本还把眼光投向计划中连接新加坡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的新马高铁。拟建的新马高铁全长350公里,运行时间约为1个半小时。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原本希望这条铁路能在2020年建成,但考虑到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两国已经同意将完工时间推迟至2022年。虽然竞标日期尚未确定,但中国和日本企业都已经表达了竞标意向。
去年10月,在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海外开发性金融体系的基础上,日本政府又出资585亿日元与50家日本企业成立海外交通与城市开发援助机构,以推动铁路等基建项目的出口。这一基础设施出口支援机构将帮助日本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并以亚洲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为中心。它在成立后的首个目标项目就是这条新马高铁。
在另一个东南亚国家印尼,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对在当地建设高铁进行了超过五年的可行性研究。今年3月印尼总统佐科在访问日本期间乘坐了东海道新干线,并表示将在年内决定是否建设高铁。
中国与日本的竞争在印尼同样存在。
在佐科3月访问中国期间,中国发改委和印尼国有企业部签署《关于开展雅加达-万隆高速铁路项目的框架安排》。根据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的测算,从雅加达到万隆的高铁项目将耗资61亿美元,建成后从雅加达到万隆的时间将从目前的3个小时减少至不到40分钟。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副所长宫崎卓对《财经》记者表示,在高铁技术上,日本强调的是包括建设之后的管理和运营生命周期以及服务的综合性的性价比。 详解1100亿美元方案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的估算,亚洲从2010年到2020年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达8万亿美元。目前,亚行每年对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额度在130亿美元左右,远不能满足资金需求。
日本至今没有表达加入亚投行的意向,面对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需求,日本提出了一个新方案。
今年5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宣布了一个名为“高质量基础设施合作伙伴关系:投资亚洲的未来”的计划,在未来五年将向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1100亿美元的投资,相比之前五年提高了30%。
这个数字颇具深意,刚好超出亚投行的资本金1000亿美元,安倍的计划也因此被广泛解读为抗衡中国倡议成立的亚投行。日本首相官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否认了这种说法,并称此举意在“在亚洲促进对高品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日本的1100亿美元是对亚洲地区基建项目的投资融资总额。一个是资本金,一个是投资融资总额,两个数字完全不同。”这名官员对《财经》记者说。
长期研究日本援助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艾大伟(David Arase)对《财经》记者表示:“考虑到日本宣布这一增量的方式,你可以说有对领导地位的争夺。但没人会在这样的竞争中输掉,亚洲地区会从更多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受益,无论是谁提供了融资。”
通过全面利用日本的经济合作工具,日本计划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以及亚行这三个主要渠道来实现1100亿美元的投资。
其中,亚行的贷款额度将扩大至530亿美元,国际协力机构和国际协力银行分别为335亿美元和200亿美元。上述日本官员表示,这一计划由日本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和国土交通省联合制定。它包括四个支柱:通过全面动员日本的经济合作工具来扩大援助;日本与亚行之间的合作;对相对高风险项目的资助翻倍;促进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成为国际标准。
在1100亿美元的方案中,日本计划为亚洲基础设施建设增加25%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是日本对外实施ODA的主要执行者,承担ODA贷款、无偿援助和技术合作等项目。根据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的定义,ODA的赠与水平要在25%以上。
宫崎卓对《财经》记者表示,数据显示,虽然近年进行了多样化,但从长期的趋向来看,日本ODA的援助对象里亚洲国家的比例还是很高的。按照还款时间和国家发展情况不同,固定贷款利率在0.01%到1.7%之间不等。在日本提供的ODA贷款中,只有少数与日本产品绑定,这部分被称为经济伙伴关系特殊条款(STEP),优惠利率为0.1%。
开发经济学认为,提供援助方得到的益处可以分为政治层面和经济层面。在经济层面,企业中标是直接的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则体现在通过建设港口、道路、桥梁等,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状况,从而为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日本经济研究室主任徐梅对《财经》记者表示,日本的ODA过去因为带有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而时常受到批评,现在日本更着眼于长期的战略性合作,对外援助越来越注重改善当地投资环境、技术援助、培养人才等。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国际竞争的加剧,日本对外援助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调整。
ODA是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手段之一。“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日本ODA先行的地方,往往其贸易和投资也会随之增加。”徐梅说。
1100亿美元的另一个出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执行其他官方贷款(OOF),其业务包括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出资、担保、为日本企业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海外并购等活动提供贷款等。
亚行方面,日本将通过整合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OCR)和亚洲开发基金(ADF),将亚行的融资能力提高50%,并考虑将来进一步的增资。
安倍在宣布1100亿美元计划时反复提及质量一词,认为亚洲基础设施需要“求质又求量”。
他列举了60年前日本在缅甸建造水电站的例子,回顾当时日本技术人员如何在巨蟒、大象、老虎栖身的密林中,建成了巴鲁桥水力发电站,经过数次增设和维修,这一水电站使用至今,提供缅甸全国所需电力的近两成。
日方表示,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在建造时可能显得昂贵,但由于其易于使用和耐用,环境友好又具备抗灾能力,从长远来看是有成本效益的。
日本政府宣传的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成功案例还包括使用日本技术减少用电的印度德里地铁、蒙古乌兰巴托铁路高架桥和在松软地基上修建高韧性的越南日本友谊桥。 不仅仅是1100亿美元
1100亿美元只是开始。
上述日本官员表示,日方期待通过此项基础设施伙伴计划,日本政府和亚洲开发银行的公共资金成为一种催化剂,使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入亚洲的高质基建项目。“我们认为这也有助于日本企业扩大商机。”
徐梅表示,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周期较长,投资回报率相对低,能有多少民间资本进入还有待观察。
日本方面认为,仅靠公共财政能实现的有限,通过吸引私人资金加入可以取得突破。
安倍在宣布这一计划时强调了私营部门的作用,即要通过动员私营部门的金融资源和专业技术,实现亚洲基础设施质量和数量的兼顾。他表示,日本政府也会与民间进行合作,扩大对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亚洲各国的支援,计划在今后五年内提供4万亿日元以上的援助。
私营部门的参与将主要通过公私合营(PPP)的模式来实现,其中包括在国际协力机构和亚行之间建立一个新的合作机制,促进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投资;通过提供ODA贷款,支持发展中国家为PPP项目提供资金、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担保。
公私合营模式背后的想法是利用政府资金来激励私人资本和私营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日本过去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尝试,但PPP还有更大潜力。”艾大伟对《财经》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说,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由日本进出口银行和当时执行ODA贷款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而来。日本进出口银行通过发放贸易和投资相关的贷款及保险来帮助日本企业对海外项目进行投资。在开发项目上,日本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都可以进行股权投资。日本还利用ODA资金与投资银行合作创立政策驱动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些举措都可以用来进一步推动私人投资进入亚洲基础设施建设。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 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建筑物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
附挂或者设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附挂或者设置设备的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前款设施的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基站、管道、线路、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促进农村信息化发展。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和接入速度。
第十八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民生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事建设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广播电视和通信网络枢纽、大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并在用地、供电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依法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电磁辐射测试和评价机制,对新建信息基础设施中获得国家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免除检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磁辐射环境相关标准,依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有关电磁辐射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已建公共设施需要增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资源,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产权单位已有预埋管道,其建设程序、赔(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权利。
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把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要求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城乡规划涉及受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认定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第三十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在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遵照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用户利益。
第三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三十九条 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已建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
(二)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
(三)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倾倒废弃物等;
(四)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搭挂电力管线及其他附着物;
(六)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同意,向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支付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迁移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使用可以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信息基础设施附挂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权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并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获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基础设施国际信息基础设施一词是在1993年9月15日美国政府发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动议这一文件中正式出现的,它的英文原词是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缩写为NII。与此同时,还出现了NII的同义词---信息高速公路,并在全世界掀起了讨论信息高速公路的滚滚热潮。
其实,信息基础设施早已存在于每个国家,只不过在规模、先进性、功能完善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而已。然而,美国这次提出NII是一个高水准的目标,它要求在全美建成通达全国各地的信息高速公路,也即一个由通信网、计算机、信息资源、用户信息设备与人构成互联互通、无所不在的信息网络,通过它,为每个人及他(她)所用的信息设备提供接入NII的能力,凭借这种能力,可以把人、家庭、学校、图书馆、医院、政府与企业一一关联起来,可以获得各种各样公用和专用的信息资源,可以传送音频、数据、图文、视像和多媒体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用户所需的不同应用和不同性能要求(如距离、速度、时延、连接频次和保持时间等)。也就是说,通过NII,可以提供一系列复杂而不同但容易使用的服务,使每个用户都可以得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
1.一系列不断扩展的仪器设备。如摄像机、扫描仪、键盘、电话、传真机、计算机、交换机、高密度磁盘和光盘、声像带、电缆、电线、通信卫星、光纤传输线路、微波通信网、电视、监视器、打印机等。
NII将这些物理设备集成并互连起来为信息时代的各种技术进步用于公众而奠定各项基础。除物理组成外,NII对广大用户和国家的重要性更多地取决于以下四个内容。
2.信息本身。这些信息可以通过电视节目、科学或商业数据库、影像、录音、图书馆档案及其它媒体等形式体现。目前大量的这类信息分布在政府的各机构中,而且每天都从实验室、演播室、出版商等处传播有价值的信息。
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前提,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主要物质支持系统。为推动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自1998年以来,政府采取增发国债,增加财政赤字等措施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然而,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财政资金越来越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建设需求,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弥补财政建设性资金缺口,各级政府开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出现了贷款建设的。1998年至2003年期间,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内贷款由1998年的28.1%上涨至2003年的37.8%,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银行贷款大体保持着1:2的配比关系,银行贷款在基础设施融资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经营开始走向市场化,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对贷款的风险度和赢利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寻求理想的放贷对象日益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巨大的业务开发机会。一般而言,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市政重大工程,其工程进度通常都有严格的控制,将信贷资金挪做他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和部分准经营性项目,贷款规模大,现金流量稳定,回报相对可靠,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项目往往以政府信用做担保,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有一定的保障。这对各商业银行而言,显然极具诱惑力。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视为优质贷款,作为市场开发和信贷投放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从目前各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来看,基础设施不良贷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隐含的问题陆续浮出水面,已给银行资产质量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1.长期信贷资产隐藏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三性”统一,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其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存款占有很大比例,虽然这部分负债成本较低,但同时具有流动性高、稳定性差的特点,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则,其发放的长期贷款比重不能过高。然而,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建设周期较长,大都建设期在三年左右,长的可达五年,同时为了减轻政府和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还款期限的设定也比较长,一般设定在八到十年,如城市道路建设,有的更达15年甚至20年,如城市地铁项目。因此,无论是从建设周期,还是从贷款回收期来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慢、收益见效缓等特点,极易造成银行短期内难以收回贷款,不易满足银行对流动性的要求。银行将大量的短期储蓄资金集中投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种不对称的结构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在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实际运作中,为了回避中长期贷款审批过程中的种种限制,银行往往采取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允许借款人分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借新还旧”的周转使用贷款。这既加大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也掩盖了潜在的信贷风险。而且,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多是“三超”工程,经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情况,这使得最初申请的贷款额往往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贷款银行出于种种原因被迫再次向该项目放贷,不断地为建设项目注人资金。这样一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债权一经形成,很多情况下便会形成一种自我增强的机制。一旦出问题,银行的筹资成本、信用损失、资产变现损失将十分巨大。
2.项目法人实体不明带来的债权虚置风险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地方政府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禁止政府作为贷款主体或出面担保直接从金融机构借款。为了合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地方政府通常会组建一个融资“窗口”,如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代表政府从银行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名义多上以公司或企业的形式进行,但这些公司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指定或应银行要求而新设立,隶属建设局、财政局等某个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作为政府向银行机构贷款的工具。此类借款人往往注册资金不到位,资产、机构虚置,贷款多少并不是根据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强弱来确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建设资金需求量和财政能力而定,由政府财政作担保。同时资金的使用以及贷款的偿还由政府进行统筹安排,借款人对借入的资金没有处置权,实事上仅起政府“出纳”的角色。由于政府掌握着各种权力和资源,贷款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变相贷款给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客观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此外,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着项目法人实体不明的问题,即项目借款人与真正的用款人并非同一主体,地方政府、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借、用、还”和“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投资,政府通过组建一个融资公司来向银行借款,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则交于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营的项目公司,从而造成借款人不负还款责任,而还款人以未参与项目的具体筹建和融资过程为由拖延还款。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可收费的基础设施项目依靠自身收益能满足还款要求外,其余大部分项目自身收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益,依靠自身无法偿还贷款,必须由政府代为偿还。因此,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还款人实质上是各级财政,最终的结果是银行债权虚置,这其中所潜藏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让人担忧。如果这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演变成政府债务危机,将给银行带来新的巨额不良贷款,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3.贷款约束软化引发的信贷领域道德风险
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贷活动中的经济个体(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有损对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它是伴随着银行的信贷活动而出现的一种金融风险。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与其它性质的商业贷款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此引发的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贷款银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贷款管理松化,产生某种“偷懒”行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期限通常都很长,在贷款发放至还本完毕的这段较长的期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一般要经历数次轮换付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变得相当分散,未来货款的偿还成了一个事实上“无人关心”的长期目标。另外由于这期间包含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政府规划调整都会不同程度的波及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营及管理,因此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初始放贷人的责任,造成初始放贷人对贷款风险关心程度较低。更为主要的是,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常常以财政收入或补贴还款的方式来保证项目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这就使得贷款银行对这类贷款的管理存在惰性,放松对风险的警惕。
另一方面,尽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了项目法人负责制,但据资料显示,目前至少有三成以上的此类项目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对项目进行规范运作,对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风险,总体上还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项目当地政府大都与银行签有金融合作协议,在此协议框架下实施“借、用、还”一体化的项目贷款运作。由政府推荐或组建借款人,承诺财政出具项目资本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承担还款“财政兜底”责任,落实银行贷款担保条件等。因此,政府信用是否可靠,政府承诺能否兑现,成为银行贷款安全的关键所在。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信守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不仅涉及本届政府的信任度,还涉及下届政府的态度,而政府换届很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发生,贷款的潜在风险不言自明。
三.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新途径:资产证券化
随着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的逐步形成,各类金融机构也已开始尝试通过金融创新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融资模式、新的金融工具纷纷推出。作为基础设施融资主渠道的商业银行,实事上正受到来自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上强有力的竞争。面对内部和外部金融环境的迫切需求,商业银行必须探索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利用新的融资工具克服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散和化解面临的风险,强化对基础设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从而也为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1.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进而转换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资产担保证券,简称ABS)的过程。根据资产证券化设计的出发点不同,大体可以分为收益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不同项目贷款资产集中起来,打包组合成资产池,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即通过债权资产的真实销售回收部分资金。SPV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包括信用、流动性、利率、外汇等风险),将其转化成债券,选择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SPV利用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并向聘任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SPV委托的受托人则负责归集贷款的本息,对投资者进行债券本息的偿还。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因为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不仅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在一级市场上顺利发行,也关系到这种产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即直接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败。
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这些资产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且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宜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精髓。同时,这种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被剥离出来,也就是说该资产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确保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联系,不再受其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否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此外,该项资产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的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从技术上来讲,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层次,需求弹性小,消费者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次数或数量是比较稳定的,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所以,它在经营期间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收入。其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历史记录完备,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入具有可预测性。再次从可供证券化的资产风险性分析,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都会有政府的支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基础设施证券的信用级别,降低了风险,比较容易吸引投资商的投资。最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数额巨大,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基础设施的规模呈稳定上升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
2.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商业银行将基础设施信贷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此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呆滞的资金变活。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提前规避,并将风险分散,提高资金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核心作用就是能够解决银行长期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是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有力工具。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
(2)增加银行获利能力。长期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时间价值和风险收人上,以前商业银行要得到这部分价值,要通过控制利差,低存高贷,并且不得不忍受较长的时间、承担较大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即商业银行将资产收益和风险收益的一部分让渡给投资者,部分转变为自己的服务收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机构(银行)通常作为服务商,受托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由于证券化资产已经从银行表内移出,银行提供的贷款管理服务属于表外的中间业务,这可以强化银行的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将风险资产的利差收入转换为无风险的服务收费收入,从而逐步改变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状况。
(3)改善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对表外科目进行大量推广、扩展中间业务,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从产品到服务全方位实现创新。在国外商业银行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约为30%至40%,越是中小银行,由于自身业务实力的限制,信贷资产占比越少,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有些可以达到50%以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变为一个信贷服务机构,由靠借贷利差盈利的模式转变为靠贷款服务收费盈利的模式,从而实现银行职能的转变。这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职能的一种回归,因为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而不是一个投资者,它得到的应该是服务收人,而不是资产收益或风险收益。
四.总结
尽管商业银行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存在一定的障碍,面临一些显现和潜在的风险,但是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具有良好的社会和信贷效应,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其金融支持的理想对象。商业银行通过积极的金融创新,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进行证券化,利用借贷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增强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和分散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风险,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开国等资产证券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农业;基础设施;对策
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仅能够提供基础,还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社会先导资本,总的来说,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发展的前提,更是农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关键在于资金,只有资金投入充足,其他的工作才能继续下去。我国广阔的土地上,农村地区还是占主导地位,因此发展农业是振兴中华的一个重要举措。
1 农业基础设施的定义及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在从事农业再生产的过程中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其可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1.1 物质基础设施。第一,进行农业生产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机械、化肥、农药、薄膜、燃料、优良品种等物质的供应,因此提供农用产前环节的各项基础设施,能够保证以后农业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第二,农业生产中,必须具备农业生产用地、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农用生产用电线路与供电设备等基础设施,这是生产农业初级产品所必备的材料,因此为了以后的生产环节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好农业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第三,农业生产出产品后,就应该进入农产品流通环节。流通环节也需要一些基础的设施,如采集与输送农产品的汽车与公路、储存农产品的仓库、农产品的初加工与销售设备等,只有准备好这些必须的设施,才能为农产品的流通提供正常运转的依据。
1.2 社会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农业政策及法规、农业信息。只有正确做好这5方面的基础设施工作,才能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两类的基础设施均是为了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提高,它们的区别在于着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物质设施,尤其是是困境下的物质条件;而后者着重于社会条件,如人员、施工科技等方面。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那么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更上一层楼。
2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作为体现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设施农业及其装备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以宁波市为例,到2008年底止(农机年报数据),共推广大棚面积为5795.7万平方米,其中玻璃温室为18.8万平方米,推广喷滴管面积211万平方米,推广大棚作业机械817台,以及其他如防虫网、杀虫灯等环保型农业设施。设施农业配套农机总动力达4223千瓦。
3 提高宁波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制定全国性规划方案
3.1.1 从中央到各省、地、县(市)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层层把关,最主要的是在乡(镇)地区,应建立一个领导小组,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各个具体环节。首先应全面调查农业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不仅要从政府抽调人员,还应从农业、水利及财政等相关部门中调出有资历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的内容应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对当前存在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调查,认真了解情况;另一方面是对急需、急缺的农业基础设施调查、分类,进而全面掌握建设规模等。然后各级部门单位根据调查的结果,统筹规划,全面、仔细的制定规划方案,得出的投资金额应分类安排:超过50 万元的投资项目,各县(市)应将情况报地区,由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规划;超过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则应上报省里并由省建设办公室统一规划;超过500万元的投资项目,个地区应逐层上报中央, 并由中央办公室编制规划。
3.1.2 规划宁波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制定范围和标准,只有严格规定相关的条件,才能更好的管理规划;第二,规定那些设施需要纳入建设内容,以及建设的规模;第三,建设所需要的技术;第四,请专业人员对工程的投资做好估算,并评估工程应达到的效益;第五,建设资金的组成;第六,规定项目实施的主体;第七,为了确保制定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事前做好相关的保障措施;第八,实施规划应把握的内容、原则等。
在农业基础设施的调查中,遇到的困难较多,但各机构应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踏踏实实的调查,禁止由于各种原因而弄虚作假,夸大工程效益。对于上报的调查结果,每一位调查人员必须签名,并对此结果负责。
3.2 加强建设投入
传统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一般由国家负责,这对建设进展及实施极为不利。我们应打破这种框架,秉着与时俱进的理念,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保证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同时还应与社会发展的脚步同进。
3.2.1 根据国民经济的计划及规划,结合城乡经济和工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渐将国民收入及社会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农业基础建设的资金足够;
3.2.2 国家应重视农业的发展,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来,重新调整好农业投入的比重;
3.2.3 逐步增加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逐渐将农业贷款增长率提高起来。
3.3 加大政策扶持,引导资金投入
各级农机部门为推动设施农业加快发展,积极把设施农业列入农机化资金补助范围。从1997年开始,宁波市就安排大棚管理机械的补助资金,作为发展设施农业的突破口,现购置大棚管理机械一般补助在30%以上。慈溪市从2002年开始就把设施农业列入农机补助范围,不仅积极拓展补助范围,如把补助范围由原先单一的大棚设施发展到大棚设施、防虫网和喷滴灌设施。而且还根据设施农业发展的实际,及时提高补助标准和降低补助门槛。08年慈溪的大棚设施,新建相对集中或连片,面积在5亩以上单体标准钢管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面积在5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每亩补助5000元;连片新建5亩以上棚架式防虫网设施或大棚覆盖防虫网设施,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400元。大棚设施中建设固定式喷滴灌设施的(指固定泵站、固定管路),按购置额的35%补助。
3.4 加强设施农业及配套设施的宣传和推广
宁波市农机系统通过送科技下乡、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实地参观指导、分发宣传资料以及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的宣传等方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技术的辅导,在宣传中充分发挥镇乡农机干部在推广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农户及时了解农机补助政策和设施农业生产、管理和维护技术。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由于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较多,因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单位重视就可以做好的,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统筹规划,才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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