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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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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条例

第1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2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在昨天召开的“中美医疗责任保险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医政司医院管理处张宗久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将使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但目前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好的责任保险体系,一方面使医疗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担,另一方面也保证对患者的赔付落到实处。张宗久称,现在有关部门正在与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国内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积极接洽,就保险产品的费率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满足医疗机构及患者的需求。

事实上,国内人保等财产险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开发了医疗责任险,但是这一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情况却并不理想。根据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自2000年6月开始在北京地区推出医疗责任险以来,共有10家医疗机构投保,保费收入300万元;共计处理赔案25件,已支付的赔款为80万元,平均每起赔案的赔款为3.2万元。造成医疗机构投保率低的原因在于,过去对于医疗事故的补偿较低,例如一级死亡事故的补偿额仅为3000元。而医疗责任险属于高费率险种,所以,在出现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院更愿意自掏腰包解决。

不过,新《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需求将大大增加。首先,医疗事故从过去的三级增加到了四级,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条,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加大。同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事故的11项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长期以来医疗技术事故鉴定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而今后将由医学会进行,必然会减少有争议的鉴定结果的数量。随之而来的是,医疗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可能会大幅提高。

美国霍顿集团职业责任保险部副总裁梅狄向记者介绍,在美国,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诉讼金额非常惊人。在霍顿集团过去处理的赔案中,有一起案例是孕妇在医院生产时,孩子的胳膊受伤并留下残疾,医院必须为此支付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尽管国内对一般性赔偿进行了封顶,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无法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规避风险成为了必然选择。

第3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资料与方法

274例中,住院治疗168例(61.6%);门诊治疗106例(38.4%)。青春期(18岁以下)56例(20.4%);育龄期(19~45)185例(67.5%);更年期(45岁以上)33例(12.1%)。病程6个月以内50例(18.2%);1~2年159例(58.0%),3~4年38例(13.9%),5~6年13例(4.8%),6年以上14例(5.1%)。属无排卵型功血129例(47.1%),有排卵型功血145例(52.9%)。属肝肾阴虚型102例(37.2%),脾肾阳虚型76例(27.7%),肝郁血热型96例(35.1%)。青春期,肾气不足,育龄期肝郁血热多见,绝经期,脾肾阳虚型多见。

诊断依据:病史,全身检查,妇科检查,凝血机制检查(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原定量,毛细血管脆性试验),排除出血性疾病而致的子宫性出血,并做基础体温测量,阴道细胞涂片、子宫内膜活检以明确功血诊断。必要时做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以排除器质性疾病。274例均无凝血机制障碍及器质性病变所引起之子宫出血。

治疗方法:中医辨证施治为主,辅以西医治疗。①肝肾阴虚证:阴道流血量多,或淋漓不净,色鲜红或紫红,至黏稠或有血块,腰酸腿软,五心烦热,肤热掌热,口干不欲饮,头晕耳鸣,大便秘结,小便黄赤,舌质偏红或红,苔薄黄,脉细数,治疗以滋养肝肾,凉血止血。药用女贞子、旱莲草、生地榆、制军炭、仙鹤草、生熟地(1号冲剂10g/包)。脾肾阳虚型:阴道流血量多或淋漓不止,色淡红,质稀无块,面色苍白,形寒肢冷,腰膝酸软或腰痛如折,面浮足肿,小便清长,大便溏薄,舌质淡红而胖,边有齿痕,苔薄白,脉沉细,治疗以温肾健脾,益气止血。选用补骨脂、紫河车、党参、仙鹤草、白术(2号冲剂10g/包)。②肝郁血热型:经期协肋胀痛,月经量多,血色鲜红,面红烦躁,口干苦,头晕目眩,小便短赤,舌苔薄黄,脉眩数。治疗以疏肝解郁,清热凉血止血。选用当归、白芍、白术、茯苓、柴胡、茜草根、仙鹤草、旱莲草(3号冲剂10g/包)。

给药方法:3次/日,1次1包(10g/包),出血多而病程长者,3~4次/日,每次1~2包。根据病情选择性的规范应用孕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克罗米芬、安宫黄体酮等辅助治疗止血。

疗效判定标准:①显效:出血7天内停止,经量恢复至原经量;②有效:出血在10天内停止,经量减少1/2~1/3;③无效:出血在10天以上,经量无改变。

结 果

274例统计,显效196例(71.6%),有效68例(24.8%),无效10例(3.6%)。

例1:患者,女,16岁,中学学生。2004年4月2月初诊。患者自13岁首次来月经后即经期紊乱,量多或持续淋漓不净。本次月经3月6日来潮,至今1个月未净,血色鲜红,无血块,腰酸头晕,食少大便干舌尖红,苔白,脉细数。西医治疗2周期效果不明显。中医辨证属肝肾阴虚型,治宜滋养肝肾,凉血止血。药用女贞子、旱莲草、生地榆、制军炭、生熟地(1号冲剂10g/包),3次/日,每次1包。5天后二诊:用药5天后血即止,原方再5天量,后随访5个月,月经来潮量中等,6天即净,别无不适。

讨 论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疾病分类:妇产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病是现代医学的病名,是指由于卵巢功能失调而引起的子宫出血,简称“功血”。

功能性子宫出血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妇科病。属中医“崩漏”范畴。近年来,临床运用中西医结合理论做指导,在西医治疗的基础上选择应用中医中药组成固定的处方,只要辨证适当,治疗本病效果显著,病程大大缩短。

第4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第5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护理纠纷日渐增多,呈上升趋势。医疗护理工作 已成为高风险行业,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的出台,对护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目前基层医院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 畅谈相应的对策。

1 问题

1.1 护理人员缺乏关爱意识随着医疗的发展,疾病谱的改变,使得护 理模式也发生了 相应的转变,人们更加注重完整的健康状态,需求心理健康,渴望被别人关爱。患者住院期 间,自我评价较低,对护士的态度很敏感,希望得到尊重与理解。希望参与到对自己诊疗计 划中来,而往往很多时候护士解释不够,回答问题简单,护理服务中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 ,从而导致护理纠纷的发生。其中有些护士服务态度生硬,把不良的心态带到工作中来,工 作中使用服务忌语,不注意说话方式和语气,缺乏责任心和同情心,对患者的痛苦漠然处子 。以上种种因素易导致护理纠纷。

1.2 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知识水平的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 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而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我们有些护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 薄,对患者权利及自身的义务认识不够,由此也可引发一系列的护理纠纷。

1.3 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1.3.1 对护理记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医疗处理条理》规定护士在 病人住院、观察及 手术治疗期间应根据其病情轻重缓急、护理级别的高低以及治疗手段的不同,分别书写一般 护理记录、重危病人护理记录以及手术护理记录单。在大部分医院尤其是在基层医院,由于 护士长期缺编,队伍结构老化,观念落后,长期超负荷工作,疲劳感和工作压力增加,导致 负性情绪上升,他(她)们认为,只要做好护理工作,病人满意即可,没有必要书写类型不 同的护理记录,这于《医疗处理条例》的护理记录规定和要求不一致。

1.3.2 护理记录相符差 ①护理记录不相符,如同 一危重病人死亡时间记录不一致, 由于对事物判断的不一致,医护沟通少,护士与医生的记录就会出现差异,从而使病历具有 的法律依据作用大打折扣。②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相符,医嘱是护士对病人 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有时由于医生疏忽时间开错,护士疏忽了医嘱开出的具体时间,导致 与事实的不相符。

1.3.3 护理记录内容泛化,重点不突出 有的护士在记 录时仅仅连续上一班的护理记录 ,对重点的护理内容没有反映,或记录内容不连续,未能动态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护 理效果。

1.3.4 涂改现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严禁涂 改、伪造病历资料。不能再沿袭过 去的刀刮、用胶带粘贴等方法涂改,以免给人的印象是企图改变或隐藏信息,一旦发生纠纷 在可信度上大打折扣。

对于这些可能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成为证据的记录,一旦出现争议,就失去了可信度和真实性 ,应该引起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高度重视。

1.4 护理管理方面的缺陷很多医院医护人员缺编, 医护比例、护患比例不合理,护士 超负荷的工作,使护理工作仍处于一种以技术操作为主的技能工作状态。致使生活护 理不到位,护理等级达不到,从而引发一些护理纠纷。

1.5 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 入,医疗费用迅速增长,其中包 括药品价格的上涨以及各种高科技的诊断技术在临床上的普遍应用,使得各人负担的医疗费 用逐渐增加,无疑会使患者及家属面对人财两空的结局,急躁哀怨的心情溢于言表。而护理 工作常常需面对面与患者接触,如催交所欠费用,经常是护士去催,患者及家属认为在治疗 疾病过程中医生未提费用问题,而对护理人员产生误解,以及对护理工作的不认同而导致护 理纠纷的发生。

1.6 其他①专业知识缺乏,对患者的疾病观察不到 位,一些急危重病人失去了抢救机 会,引起纠纷。②各种护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③职责不清,责任性不强。

2 对策

2.1 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1 法律意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知识水平的提高,加上医 疗费用的持续高 涨,使得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如此我们更需要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这样即可减少 纠纷,也能够保护自己。

2.1.2 学习意识现代护理人员需要有更多更全面的 知识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2.1.3 沟通意识 护理人员要有良好的沟通意识,要以 “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 对病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护理,以优质的服务和强烈的责任感,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 如护士在做任何治疗和操作前都要主动将目的、意义、方法及如何配合等,逐项告诉患者, 以取得配合。

2.1.4 竞争意识众所周知,为了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越来越多的医院引入竞争机制, 当然也包括护理,如护士长竟聘制,护士实行星级服务,护理人员全员竟聘上岗制度等。护 士不再是被动的执行医嘱,而应以全新的面貌去参与竞争。“优胜、劣汰”,只有适应才能 在竞争中幸存,进而在神圣而平凡的护理领域中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更好的为患者提供服 务。

2.2 强化护理人员法律意识 目前护理纠纷的频繁发生 ,是由于护理人员不健全的法律 意识与人们快速觉醒的法律观念之间的矛盾在护理行为中的体现。为此,护理人员必须明确 护理工作的法律问题,认识到护理工作是一种高风险职业,护理服务对象是人,人的生命是 无价的。临床的“三查七对”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都是用血的教训来的,必须在工作 中严格遵守,还要有严谨的作风和慎独的精神。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和运用与自己职业有关 的医疗护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诊疗技术规范及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加强护理人员 的培训教育,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在实施护理行为时执法不违法,有利于护理纠纷的防 范。

2.3 规范、完善护理记录

2.3.1 提高认识,重视护理记录的规范化培训 《条例》规定,“护理 记录属于病历的 组成部分之一”,这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应加强学习相 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的重视程度。

2.3.2 加强医护交流,避免记录不符医疗护理记录 的不符主要是因医护双方在收集病 人资料信息来源的的误差而发生的。护士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己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进 行核实,避免医护记录自相冲突。

2.3.3 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管理 要求护理记录连贯、重 点突出,内容和形式有客观性, 抓好质控,对于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业务学习,个案查房等形式进行讨论,给予指导正确 书写。妥善保管护理记录,严禁涂改总之,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疾病治疗经过及其诊疗效果的原始记录,是断定医护人员医疗行 为是非以及诊疗措施实施情况的凭证,护理文书书写必须认真及时、准确规范,护士在对患 者怀有一颗爱心的同时,必须明白护患之间首先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所 以护理人员应对护理文书做到有把握。

2.4 强化护理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如何对护理队伍进 行管理,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的自身 素质和工作质量,防范护理纠纷的发生是护理管理者面临的挑战,护理管理者及护理人员要 转变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变以病人为本为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良 的护理服务。还需我们所有的护理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 责,提高责任性。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

第6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163个电话只有3个是急诊

笔者曾到某县急救中心,和这里的医务人员一起工作过两个月。笔者吃惊地发现,原来这里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骚扰电话。一天值班的时候,笔者计算了一下,从头天早晨8点到第二天早晨8点笔者离开这里,急救中心共接到163个电话,其中只有3个是真正的急救电话,其他电话均为骚扰电话。谈及骚扰电话,这里的工作人员一脸的无奈:有时刚接了电话,对方却挂了;有时听到的是污言秽语,更有甚者,对急救中心的女大夫、护士说些低级下流的语言。由于急救电话“120”是免费的,一些人新买了手机或新安装了家庭电话就拨打“120”试验通话质量,这样的电话每天都能接到好几次。

空驶影响急救秩序

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有一部分是利用“120”报复他人。这些人拨通“120”电话后,提供了“病人”的姓名、住址、病情以及事发地点,而急救车出车后却找不到地点和病人,或被告知“病人”身体很健康。有人甚至让“120”把车开到了他人的婚礼上,目的就是让对方晦气。急救人员白跑一趟事小,耽误了救人可就事大了。这些骚扰电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急救车的空驶率,影响了正常的急救秩序,从而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时间。

是谁在拨打骚扰电话

据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拨打“120”骚扰电话的大概有三种人:中小学生、醉酒者和民工。中小学生多有好奇心理,拨通电话后听到有人说话,马上又放下电话,这类学生纪律观念比较差。一些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民工不讲社会公德,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生活较匮乏,这些人一般是在电话中哈哈大笑或是和护士小姐说一些低级下流的语言,以满足自己空虚的心灵。醉酒者大量饮酒后,常表现为兴奋、话多和行为失控,拿起电话常常是胡言乱语,拨了又拨,一遍又一遍,严重干扰了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另类骚扰电话

有些领导为了检查急救中心的工作,常常拨打“120”,告之某地有急诊病人,以检验急救中心的快速反应能力。据报载:某市的一位领导曾在夜间12点钟,在某大酒店门口拨打“120”,告之此地有一急诊病人,速来;接着又拨通“110”电话,告之此地有一打架斗殴事件,速来;最后又拨通了“119”电话,告之此大酒店着火,速来。10分钟后,急救车、警车、救火车几乎同时到达。领导当场表扬了他们的工作。领导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对急救电话的骚扰。本来,这些急救部门的车辆和人员是有限的,如果经常应付这种检查,那么谁去救护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呢?

“110”:我们也常受到骚扰

就“120”急救电话常常受骚扰这一现象,笔者咨询了当地的“110”,“110”对此也非常无奈,他们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我们“110”还天天受骚扰呢,我们也没办法,现在许多骚扰电话是从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打来的,用的是IC卡,拨打完了就跑了,我们到哪儿去找啊。有的是用手机打来的,但当我们按照来电显示回拨过去时却发现是个空号,原来这些手机用的都是废卡或是已停机的卡,但是仍然可以拨打110、119和120。

电信部门:我们没权力给用户停机

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有一部分是固定电话打来的,也有一部分是醉酒者用手机打来的,就此情况笔者咨询了中国网通、联通、电信及移动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询问他们有什么处理措施,是否给拨打骚扰电话的用户停机,他们的答复完全一样:我们电信部门没权力给用户停机,除非用户侵害了我们的利益,比如说欠费,我们才会停机。

公安部门:拨打骚扰电话是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明确表示:拨打120骚扰电话是违法行为。据公安局法制科的一位负责人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对于拨打骚扰电话者,公安机关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2003年非典肆虐期间,医务人员异常繁忙。北京市急救中心平均日接话量千余次,但其中仍有很多是骚扰电话。据报道,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的黄旭为发泄不满,编造了某公司市场部经理肖某某出现非典症状的虚假信息,并指使手下员工李某用手机先后两次拨打“120”。急救中心接报后立即派急救车前往肖某某公司所在地汉威大厦出诊,造成该公司及大厦内其他办公人员的恐慌,影响了大厦的正常工作秩序。黄旭和李某因此被判刑。

正确拨打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在拨打电话时一定要先看清号码。急救中心接到的电话有些是询问天气情况的,原来这些人要拨的是天气预报信息台的号码“121”,结果误拨成“120”,于是打到急救中心来了。那么,怎样及时、准确地呼叫“120”呢?当您拨通了“120”求救电话后,要向医务人员详细讲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准确地址、行车路线及接车地点,了解救护车何时能到达,最好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以方便司机及医务人员与您联系,并派人在路口接应。为了争分夺秒地抢救病人,家属应尽可能地协助医务人员搬运病人。

第7篇:医疗处理条例范文

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的废物。

医疗垃圾分为: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质,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皿、标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等);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

3.损伤性废弃物:能够刺伤人体的废弃医用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以及载玻片和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一般性废弃药品如抗生素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顺铂、苯巴比妥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医疗垃圾含有腐败变质成分及大量细菌、传染病毒、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药剂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如经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

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危险性也非同一般。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垃圾的产量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这些废弃物除一次性输液管外,还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等手术废物,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和化验用品制备的废渣废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于1989年签定的《巴塞耳公约》,以推进我国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理的国际化进程。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在对医疗垃圾的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医疗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并制定了针对性处理方案。但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存储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垃圾危害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如下:

一、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规范

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办法。但有关医疗机构不能做到明确分类,且无专门回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有:输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毁形等无害化处理;偶尔可见输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会;清创包、缝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复灭菌造成黑、硬,达不到灭菌的效果;还有个别诊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铝饭盒消毒,用后清水冲洗即行处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大部分没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针头回套等。

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技术参差不齐

以我国工业危险物总处置能力仅为18万吨/年,我国现有的生产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产品的性能与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全国没有任何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广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外,大部分由医院自己分散处理,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能力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沿用以往配备的小型焚烧炉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理,且传染性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经分类就混合处理。传统的焚烧设备不能适应医疗垃圾处理的热值与成分变化大的特点,造成医疗废弃物的毁形不充分,高温燃烧不彻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进入环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轰动全球的“二恶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物引起的。此外,医疗垃圾处理设备隔绝性能及自动化等问题尚未能很好的解决,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没有合理的收费制度,医疗垃圾的处理需要高昂的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一家医院每年年至少需要为医疗垃圾处理支付48至50万元,许多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无视医疗垃圾所带来的危害。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理医疗垃圾采取收费制,使得医疗垃圾有利可图,调动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此以往无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收费方式存在着不合理因素。目前现行的收费方式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收费,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会导致收费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为了节省处理医疗废物的开支就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农村医疗垃圾无人问津,农村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令人担忧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医疗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规,但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却亟待解决。许多乡镇卫生院和小诊所的医疗垃圾未做任何处理,随意丢放在附近,不少农民因为缺少文化知识,不知医疗废弃物的危害而捡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当“玩具”去玩。

五、医疗废物处理过程存在不法行为,有些医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医疗垃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或者卖给私人再转运到废品收购站或直接进入了塑料制品厂,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这些带有病毒、细菌的容器从而流入市场(主要是偏远的农村地区),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产生原因

我国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名列“首害”。据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和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建国博士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对人的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1999年,轰动全球的“比利时鸡”事件就是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但是,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为了节省成本,人们往往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置,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生物感染性,需要进行专业隔离和特殊的焚烧处理,绝不能与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其次,从体制上,管理多头造成了垃圾处置的无序。上世纪90年代,处理医疗垃圾实行收费。“无利可图的谁都不管,一收钱大家都抢着管。”刘建国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应该由环保局负责。但很多单位将它纳入生活垃圾范畴,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垃圾收费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来收取,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各个医院经营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就会导致收费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会为了节省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把部分医疗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单纯从技术上看,第二种方式更科学,但目前国内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有些医院并没按规定将医疗垃圾作为废物处理,而是将纱布、一次性针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价卖给私人,从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场,主要是边远的农村市场,给社会带来极大威胁。

“其实,除了医疗垃圾,整个危险废物处理都存在着很大隐患。”刘建国说。2001年,北京市环保局就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专门处理垃圾,并设立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对市内所有工厂每天产生、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量进行统计。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业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无法被登记。此外,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所谓的“综合利用”实际上是转嫁危险废物,通过小商贩将化学物品低价或无偿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业,“出了北京城就不关北京的事了,”刘建国说,“这些小企业根本无力处理工业废物,留下自己需要的东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无法估量”。

最后,有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含有有害病原体和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医用物质等。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疫病的源头。有关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利益的发展,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投资不足,而且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医疗处理的监管状况上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医疗废弃物的去向不明,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密封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导致医疗废弃物的沿途丢失。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体系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前进步伐。

如何解决医疗垃圾处理问题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政府应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积极建设公共卫生体系,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监管管理,落实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转运、处理实行监管,坚决从重查处医疗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为。明确医院以及运输、储存、处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对运输、储存、处理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不具备从业经验以及基础设施的单位从事医疗垃圾的处理。对收集、运输、储存及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垃圾的遗失,杜绝不法交易如卖给塑料厂的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及小诊所的垃圾处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照顾他们的经济能力,保证国家抓大方面的同时,能兼顾局部方面的利益,使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得到安全的处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

医疗垃圾的范围和处理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收费细则,对不法分子回收利用医疗垃圾、乱排乱放等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刑罚,保证处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防止因费用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资力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高标准建立一批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解决医疗废品聚集重点地区和特殊废品如放射性物质等的处理问题,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体系,对医疗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运输以及无害化的处理,兼顾农村地区的医疗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应当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当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投资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建设。国内外的企业界对投资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很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多种形式的资金进入该项领域,积极实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化经营、社会化管理。

四、积极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医疗废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传,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对违规事件进行暴光,鼓励群众成立医疗垃圾管理、处理的研究学会或民间团体,动员群众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对不法行为积极举报。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人类的生存健康问题。

五、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到处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渗及健康、环保等诸多方面,为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建议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成立医疗废弃物学会,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标准,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以及培训教程等方面作出规定。定期开办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健康、安全、环保问题的认识,突出员工在总体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与责任,建立一支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