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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 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申 请 书
派出所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县 镇 村,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因婚嫁,特申请将配偶 身份证号码的户口从 省 市 县 镇 村迁入本地,望予以批准结婚迁户口)!此致!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1__乡派出所:
本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交梨乡新联村八组,我于20__年08月20日与普安县居民潘定芬(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普安县)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交梨乡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潘定芬户口由普安县迁来交梨乡新联村八组,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2___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___,女(男)身份证号____,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3__派出所:
本人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户籍:_省_县_乡人。
本人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大学毕业后,留在___工作两年。目前在___公司,从事___工作,由于本人工作的关系,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区购买了房子一套,位于___花园__栋__单元__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____路__号的户口迁到___辖区__花园__栋__单元__室。
望早日批复!
___
_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4____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_岁,户籍为贵辖区_____路_____号(与前妻_____户籍一致)。______年_月_____日,本人因与前妻_____感情不合而在_____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_____路_____号的.房屋归前妻_____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_____年___月_____日实际入住。根据_____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_____路_____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_____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单位或社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大学生原籍落户申请书5_______派出所:
兹有辖区居民___(男方姓名),居住在__路__号(地址),因为,妻子___(女方姓名)的户口在__省__县(市、区)____(详细地址),给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我妻子的户口调来,望给于帮助为盼。特此申请。
市区公安局:
本 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 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二
XX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xxx,汉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xx)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 xx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三
ZZZ派出所:
1、步骤:填写好社保申请书,带上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缴纳社保费,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户口的到乡镇社保部门,城市户口的到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3、办理的时候需要准备身份证和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社保费用和申请书等资料。
4、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上已经办理好的养老保险手续和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以及其他出国人员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支持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所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地区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地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市民政局核准后, 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九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填写结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三张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单人像片。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 除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均不属于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辖区的,不予登记;受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委托的,可予登记。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对离过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本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现配偶的姓名,加盖公章后交还当事人。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 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或者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属实, 符合结婚条件的, 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六)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 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将对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情况和意见分别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或者离婚申请书的“审查处理结果”栏内,并签字盖章。
结婚申请书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一并立卷归档。离婚申请书必须分别粘贴当事人单人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离婚协议书、单位介绍信、结婚证件、调查记录一并立卷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当事人有单位的,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当事人没有单位的, 可以由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吊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婚姻登记,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依法为本单位或本辖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统计、婚姻档案和婚姻服务的管理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推进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取得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必须征得上一级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必须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持有关证件、证明和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但当事人必须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非上述人员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职工单位不能出具或无正当理由不给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经本人申请,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也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在我省有《暂住证》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住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经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批准,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必须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须粘贴双方照片并加盖钢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得向当事人强行销售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有《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各项情形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要求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介绍信的出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介绍信。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予以登记,同时发给当事人双方《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证》须分别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加盖钢印。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条 离婚当事人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二十二条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长期保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结婚、离婚类别归档立卷,并编制案卷目录和检索。档案内容包括结婚或离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件或复婚登记收回的离婚证件及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依法出具有关人员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七章 婚姻介绍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婚姻介绍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
具备以上条件的,必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持《婚姻介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
新闻媒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刊登、播放征婚广告。
第二十八条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婚姻登记管理的行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虽符合结婚条件,但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分居,并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手续,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育,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当事人外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当地不得为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地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或入户手续;
(五)当事人是农村户口的,当地不批宅基地,不予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除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外,对当事人双方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清退超收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或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某某派出所:
3、申请人:姓名,年龄,电话等基本情况。
4、申请事由: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取名为某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入户,望准予申请为盼。
5、申请人:(手写)
6、年月日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青岛市立德小学?四、二?班 李珈璐
老师发下了保险单,而我和妈妈又在姓名栏里犯了愁,想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听我慢慢说吧!
话说1998年8月9日这可是个特殊的日子,那是我来到这个美丽世界的第一天,妈妈给我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李珈璐”,后来听妈妈说,珈璐代表着古代的美玉,她希望我能够像玉一样,洁白无瑕,经过日后的精雕细琢,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妈妈又姓李,所以大家顺其自然的叫我李珈璐。
可是,外公在报户口的时候,用了另外一个名字“李昱昕”,我一天一天的长大,在学校里,我也用着李珈璐这个名字,可是每当填保单的时候,我们总是犯愁,因为必须要填户口上的名字。记得去年因为妈妈的疏忽,忘了告诉老师我有两个名字,就为这事给老师带来了不少麻烦,害得老师挨个班的问谁叫李昱昕。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10级航空物流x班的xxx。由于户口迁移至学校,自己想把户口,档案留在广州,但目前无法确定,已经填了户口类型是在学校托管,所以想要申请暂缓就业。
为使学校能及时了解,上报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情况,以便给暂缓就业毕业生以更多的帮助,本人郑重向学校承诺:
1. 符合办理暂缓就业的条件,明确暂缓就业的政策,本人自愿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2. 认真阅读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并妥善保管。
3. 有新的去向后,10日内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 暂缓就业到期时,于当年7月10日前自行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并到学校保卫工作部户口迁出手续。
5.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6. 拿到报到证后,承诺自动取消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