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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税务筹划受到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的关注和应用,但是中小企业的运用范围和技巧却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企业特点,利润较小、融资较难、资金紧张,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增值税
税务筹划可以表述为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中小企业创建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中小企业设立形式的税务筹划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从销售来看,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款项。虽然收取的销售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一些不需专门发票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是更好的选择。
2.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我国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适用税种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司制企业适用税率是: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而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适用的税率不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简单地看名义税率的高低,而应根据不同形式税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再比较实际税负的高低。
例如:一家商店由兄弟两人各投资50%合伙经营,资金规模及人员数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要求,2010年年盈利200000元。若该店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 -(200000÷2×35%- 6750)×2=143500元;若该店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为200000×
(1-20%)=16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其税后收益只有128000元<143500元。因此,公司制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纳税人做出了不组建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二)中小企业设立行业的税务筹划
1.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农林牧渔业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7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筹划
根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如:某造纸厂一年收购共100万元的废纸,但都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将废纸再造纸后出售,获得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约为6万元。
(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6=28万元;增值税税负:28÷200=14%
(2)筹划后:将企业的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回收公司,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两公司变成购销关系,回收公司收购100万元废旧物资并销售给造纸厂。回收公司可以免缴增值税,造纸厂可以从回收公司取得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可按10%作进项抵扣,加工生产的纸张销售额,水电耗费不变。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6=1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16=18万元;增值税总体税负率:18÷200=9%
此项税务筹划后,税负率显著降低。
二、中小企业经营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和方法
(一)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购货环节中供货商的选择
对于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存在税款抵扣的环节,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所以,选择供应商时只需要比较供应商产品的含税价格,从含税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处购进货物即可。
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虽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但不能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假设在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可以得到17%或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可抵扣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获得其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则不能抵扣。因此,选择供应商要计算比较各自的税负和收益。
2.销货环节中兼营销售的选择
兼营在我国不仅仅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减税项目,还包括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就会增加税负。
(二)中小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1.自营与委托加工方式的比较
不同加工方式的计税依据不同,其缴纳的消费税也就不同。在实际生产中,中小企业采用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低于实际销售价格,差额部分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委托加工费低于限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直接销售价格,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负较轻。
2.包装物押金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一同作价销售,则包装物的价格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不必缴纳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外。因此,中小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就不能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但此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税收负担,即使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未还,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由于将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资金时间价值。
(三)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本部分主要从扣除项目的筹划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进行阐述。
1.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实行按计税工资进行扣除。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加大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或是职工福利支出,能够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支出要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由于税法没有规定提供的劳务与报酬是否配比的量化指标,在实务中,雇员对企业的贡献难以量化统计,判断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利用职工薪酬进行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
2.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解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的全部扣除,因此在筹划时应注意:(1)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企业应取得合法凭证;(2)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机构的相应利息则无法得到抵扣;(3)同业拆解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既保证了资金周转,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小税负。
3.利用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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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情况;现状;措施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营改增”的提出对建筑施工集团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的实施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但是因为建筑施工集团在众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造成部分大型建筑施工集团的企业税负反而出现上升问题。
一、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存在问题
(一)分包结算管理不到位,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在从事建筑工程过程中,通常存在着较多的分包业务,通过分包既能凸显出某一施工项目的专业性,而且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是目前大型建筑企业采用的主要建筑工程分包形式,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由总承包人在获取某项工程的总承包权后,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整个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非主要或者专业性较强工程采取分包形式,由有相应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负责某一个分项工程的日常施工与管理。劳务分包则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关的建筑施工材料,由相应的施工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日常具体施工,即包工不包料。劳务分包中主要是劳动力的输出,涉及的费用除了人工费,同时还有小型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费用等。劳务分包模式下工程款结算采取验工计价方式,大型建筑企业在对劳务分包管理中,会因为较多因素影响,比如结算阶段资金不足、工程核算的滞后性等,造成验工计价中存在相关问题,如超验、滞验、欠验,出现拖欠劳务费或者验工计价的滞后,这种情况下,作为分包企业无法及时提供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上述问题使得大型建工集团在处理分包工程问题时,不能及时取得并抵扣进项税额,对建筑集团而言,分包工程的增值税缴纳应提前完成,不仅需要建筑集团有一定的资金输出,而且税务风险也会增加。
(二)能够合规获取发票途径与额度有限建筑集团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在工程管理中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人工费在税改前有多种方式,如果是正规的分包单位,则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可满足抵扣销项税额要求,但是部分分包如果是包工头组织的分包作业或者直接通过工资表反映出人工成本费用,此时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不能够对进项税予以抵扣。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辅助材料、部分机械租赁等在需求率较小的情况下会选择部分零售商购置或者租赁,此时也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者虽然有提供发票,但是发票不正规,这样造成实际合规获取发票的途径较少,同时能够得到的额度也有限,影响到进项抵扣项,增加税负。[2](三)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增加税负建筑集团在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下面有二级分包单位,二级分包单位下面有三级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后,将其销售或者提供给二级分包单位、三级分包单位,不同分包单位在整个工程中负责的内容不同,造成不同单位在收入、支出方面存在不同,影响到需要承担的税负。比如某些分包单位尽管存在的进项税额较大,但是销项税额却很小,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无法抵消;部分分包单位则相反,进项税额较少,但是销项税额却很大,此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较多。注重复杂的集团内部关联问题影响到税务筹划,出现销项与进项的不平等。
二、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措施
(一)建筑分包内容的税务筹划针对建筑分包内容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专业分包结算管理税务筹划。建筑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需要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业务管理,确保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建筑集团应对及时进行验工计价,并做好相关文件签署;工程款结算方面可先开票,然后付款,这样能够及时获取分包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有利于进项税的抵扣,减少建筑集团总承包单位对增值税垫付行为直接对自身资金利用产生影响。专业分包结算管理税务筹划方面,需要强化对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展的跟进,及时掌握分包单位的进度,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相应工程量完成后的结算,帮助分包单位完成验工计价,尽早获取分包单位的增值税发票[3]。因而前期合同中可注明“先开票后付款”,并明确对应的发票类型、验工计价完成到需要提供发票的时间等,依靠合同管理以及及时跟进的验工计价相关手续,确保建筑集团在看到增值税发票后为分包单位发放工程款。建筑集团在分包单位管理中还应重视机械、材料等管理,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与需要,建筑总承包单位可负责购买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或者负责租赁机械设备等,然后将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提供给分包单位,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可通过自己购置材料、租赁设备等进一步增加进项税额度,最大程度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减少建筑总承包单位的税负。采用上述方式还能够避免分包单位自行购置相关材料或者租赁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风险,保证税收抵扣额度。(2)劳务分包单位的税务筹划。建筑总承包单位还会涉及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方面也需要加强进度管理,尽可能缩短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周期,避免结算周期过长。当然关于结算周期需要总承包单位与分布单位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清要求,分包单位在完成工程量后,总承包单位需要及时跟进,做好验工计价,保证分包单位可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确结算方式、发票提供形式、发票提供时间要求等;考虑到部分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取纯劳务分包形式,此时,建筑总承包单位仅需要支付人工费,而辅助材料费用、机械设备费用等则有总承包单位负责,这样可保证所需的增值税发票,增加抵扣额。当然结合具体的工程,还可以选择机械操作代替人工操作,降低分包工程业务量,机械化施工既有利于管理,而且能够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筑集团而言可降低税负。
(二)供应商选择的税务筹划考虑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所使用的材料或者租赁设备等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材料费用在整个建筑工程资金投入中占比较高。对此,建筑企业需要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可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选择材料供应商中不仅需要考虑材料质量、材料报价等,同时还应考虑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通过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材料供应商或者专业设备租赁商,这样可保证合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提高进项抵扣额度。建筑集团在施工中针对部分税负较高或者业务不熟练的部分工程任务,可将其分包给专业的分包施工单位,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增值税进项发票,同时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均有益处。通过分包处理可降低建筑集团总承包单位的人工成本,增加增值税进项。与一般纳税人相关单位合作,能够确保在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方面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进项税额度。
(三)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税务筹划针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较多,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平衡引起的增值税较多问题,可采取材料采购单位与销售单位协商的方式,将交易的成交价格适当提高,这样可增加采购单位的进项税额,有更多的进项税额去抵消销项税额,这样可降低增值税税额。对于销售单位而言,本身进项税额留抵较多,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后,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并没有增加,对双方而言可实现互惠互利。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通过协商方式适当调整,可促进税负在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销额度。实践表明,通过上述增值税税负在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转移,能够帮助建筑集团降低增值税税负,达到节约成本目的。
(四)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税务筹划建筑企业需要重视合同管理,通过合同管理避免其中存在漏洞,合同管理方面可对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进行拆分,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对EPC合同予以拆分,按照业务类型,为其选择最佳的税率,从而形成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拆分后的合同,这样可规避合同价款按照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风险。合同拆分后根据不同合同选择不同的税率,如设计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6%,建筑施工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9%,材料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13%,通过合同拆分,确定出不同业务对应的收入、销项税额。而EPC合同在合同不拆分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税率均为9%,直观的可以看到通过合同管理,利用价税分离能够降低部分价款税率,实现增值税税负的下降。[4]
关键词:电力企业;营改增;影响;应对措施
1、“营改增”对财务指标影响
1.1对收入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目前合同收入中包含了营业税金。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例如,原产值100万元,缴纳营业税下营业收入为100万元,缴纳增值税下先进行价税分离:营业收入=100/(1+11%)=90.09(万元);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营业收入减少了(100-90.09)/100=9.91%,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
1.2对税负的影响。目前在执行营业税税目下行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而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即,应纳增值税=不含税营业收入×11%-可抵扣进项税额[1]。由此可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引起税负增减的关键因素。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人工成本不允许进项抵扣,部分材料费几乎无进项税金可抵扣。
1.3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实行“营改增”后收入减少了9.91%,因为存在各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使得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增加的税负如果不能从客户转嫁,势必导致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
1.4资产缩水。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得属性,营改增后,由于电力工程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即营改增后,企业购置资产入账价值降低。
1.5现金流趋紧。“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其一,由于计费状态增值税开票付款推进后,增加现金流出;二是,由于估价尚未收到工程款,事先应收款增值税,增加现金流出;三是延期支付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付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并增加现金流出;四是“营改增”后,企业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
2、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电力企业“营改增”所带来的利弊共存,营改增政策只缴纳增值部分的税金,减轻了企业税负。同时对企业财务、报表、运营等人员,特别是项目一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2.1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方面带来的影响。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自身原有的营业税财务制度。例如发票的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制度必然难以适应增值税务的管理,所以,企业需改变自身财务的管理制度才能进一步达到增值税务管理的要求,且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的资产结构以及现金流量会逐步发生变化,因此电力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只能够较低就会严重制约着营改增的实施效率,所以,电力企业对相关税务、财务人员加强培养十分必要。
2.2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企业办公用品、库存材料等资产实施抵扣进项以后,入账的原值金额就会减少,同时,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消除之后使期末余额逐步减少,在短期时间内,使企业资产、负债同比等很可能发生下降,而流动性负债和资产比例会提高。这就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大的投资以及扩大其资产规模等,但企业财务报表上负债总额也会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2.3对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营改增要求了企业将重新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从单纯制造、生产逐步调整到制造和服务并重,甚至以服务为主的企业,倘若企业将自身人力资源实施外包,以此抵扣进项的税额。此外,电力行业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就可以通过采购优质材料或者更新设备等方式来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同时,增值税中涉及到的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政策,也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改革,最终创新企业的生产技术。
3、财税管理对策
现行的营业税税收制度体系,造成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相关理论和政策比较陌生,更对实际业务操作提出了挑战。
3.1需设立税务专员。“营改增”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日常工作中,除了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登记等,还要进行增值税的认证、抄税、报税等工作,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
3.2会计核算改变。“营改增”前,公司依据营业收入计提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等科目核算。“营改增”后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公司将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四个科目,为准确核算,还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9个三级科目。从科目设置到会计核算对比营业税复杂得多。
3.3税务筹划。“营改增”税制的变化会为企业带来新的纳税筹划空间。增值税不重复征税有助于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比如:设立专业物资公司,增加流转环节,但不增加税负;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对供应商实行优选,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票率、实现充分抵扣。另外可充分利用融资租赁政策,利用直租或售后回租,实现融资利息提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按“营改增”不同时期有针对的进行税收筹划,综合考虑各税种之间税负平衡,确保整体税负合理化。
3.4合同及制度修订。针对“营改增”对电力企业带来的变化,需要进行合同范本修订、管理制度修订,增加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内容。比如在业务承接、物资(服务)采购、设备租赁以及工程分包时对相应合同范本提出具体修订要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和流程、完善税务管理预警机制、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4、结语
电力企业的各项发展、输电安装施工、变电站施工等方方面面都与营改增有着莫大关联,因此,要接受改政策对自身发展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应对,使电力企业在营改增对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也能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年张眉.“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经贸,2013,11(22):244-245.
一、改变合同签订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 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 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
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 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 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华海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 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 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 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三、利用公司分立,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3】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有职工3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000万元,红旗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开办新全资子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和6名管理人员在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余284人在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工程劳务业务部分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6000万元,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10/16×100%=62.50%,由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超过60%,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经税收筹划后两公司合计少缴营业税150万元,此外,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还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改变合同经济业务内容,适用营业税税率,降低税负支出
【例4】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0/1.17×17%=72.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65万元。
五、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5】大地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地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地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地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地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5%=1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大地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出租房屋合同,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5%=4(万元),比筹划前减少营业税支出10万元。
六、找准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合理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平衡公式为: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表1:
表1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
【例6】海林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 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 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1.36=4.9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合计=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0.9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2.38=3.9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方式计算的应缴纳的税金=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0.0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参考文献:
Abstract: In the highly competitive market, the importance of tax planning becomes more and more significant.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enterprises to reduce the VAT tax expenditures.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ways to conduct VAT tax planning of L garment enterprise to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business;VA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69-02
1 L服装公司的介绍
L服装企业是一家以纺织服装为主导产业,集品牌营销、服装、面料、印染、羊绒等为一体的上市公司。公司于1999年1月21日公开发行6,500万股A股,于1999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5800万股,员工1500多人,总资产12亿元,年销售收入为20亿元。随着L服装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销售数量的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也随之增加,企业开始了解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并加强纳税筹划的意识。
2 L服装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2.1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L服装企业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也在不断的增加产品的种类和分支机构的数量。L服装企业可以通过预测未来分支机构的发展现状况,选择适合该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税率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正是因为计算方法和税率差异的存在,企业可以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令两种增值税纳税人所缴的税额相等,则可以计算出相同销售额情况下,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均衡增值率临界点。增值率=(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项税额。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则(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已知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计算出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17.65%时,增值率=(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小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负担,L服装企业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有利;相反,当增值税
2.2 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帕累托原则是指80/20法则,企业80%的利润来自20%的项目;80%的利润来自于最忠诚的20%的客户,相对广告、媒体和吸引顾客其他工具的费用和时间相比,折扣方式的选择让顾客返回更容易。回头客是最好的销售商,他们把自身经验告诉身边人,从而使企业的消费群体增加,L服装企业为了与消费者保持长远的合作关系需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不同的折扣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促销方式会给企业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只要企业通过适当的税收筹划就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主要折扣方式包括:折扣销售、实物折扣、返还现金。
折扣销售,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实物折扣,是指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销货方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则该货物的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扣除,且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物折扣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个人所得税;返还现金,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返还部分现金给购货方返还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买方,返还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2012年L服装企业某销售公司进行促销活动,A服装销售公司采用“买1000元商品返还200元现金”的促销方式。企业已销售1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元。企业每销售1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元。
原方案:应纳增值税=[(1000-600)/(1+17%)]*17%=58.12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200/(1-20%)]*20%=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1+17%)-60-5.812]*25%=69.02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1000-600)/(1+17%)-60-200-5.812-50-69.02=-42.95元
新方案: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价格800元销售。
应纳增值税=[(800-600)/(1+17%)]*17%=29.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1*(7%+3%)=2.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7%)-60-2.91]*25%=27.01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600)/(1+17%)-60-2.91-27.01=81.02元
方案二:企业在销售800元商品时,另外再赠送200元商品。企业销售8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800/(1+17%)]*17%-[(800*60%)/(1+17%)]*17%=46.50元
赠送200元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60%)/(1+17%)]*17%=11.6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1.62+46.50=58.1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480-120)/(1+17%)-60-5.812]*25%=26.28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480-120)/(1+17%)-60-5.812-26.28=78.85元
三个方案进行比较,新方案一的企业税后利润最多,所缴纳的税额也是最少的,企业应当选择“让利20%销售商品”这种促销方式。A服装销售公司采用“买1000元商品返还200元现金”的促销方式,使企业多缴纳了123.932元税额。A服装销售公司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的预先性特点,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对经营项目做出事先的预测、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法,以便减轻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
2.3 延期纳税的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L服装公司可以根据税法对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如: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服装企业某子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发生销售业务3笔,共计收货款1800万元(不含税价)。由于买方公司不能一次性付款,与A公司商议:第一笔700万元货款可以当期付清;第二笔500万元两年后付清;第三笔600万元,一年后付300万元,余款300万元两年后结清。公司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第二种是对第二笔和第三笔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计算,第一种方法公司本期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306(1800*17%)万元。第二种方法企业本期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19(700*17%)万元,一年后应支付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51万元,两年后应支付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L集团企业对这两种方案进行了分析,虽然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等,但一年后缴纳的51万元和两年后缴纳的136万元相当于企业的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本期的现金流量,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式。
2.4 选择供应商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以选择从不同纳税身份的供应商。有三种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索取到普通发票;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可索取到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意味着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即使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额只有3%。因此选择不同的供应商对企业的税负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无论从哪种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都是一样的,只需考虑购货价格的高低就可以了;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时,需要考虑两点:①考虑购货价格的高低,一般从小规模购进的货物的价格要低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价格;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抵扣比率,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不含税进项税额价格的17%或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只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不含税进项税额价格的3%。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两点来选择企业的购货对象。
2.5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已向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且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产生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面向同一购买者并且是合并定价的,必能分开核算。企业在进行混合销售行为时,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于增值税下的应税货物和营业税下的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比值。当比值大于等于1时,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
L服装企业在进行混合销售时,可以通过改变这个比值进行纳税筹划。存在两种情况:①当L集团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3%,但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可以与营业税税率直接进行比较,而分支机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以应当将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比值调整为大于1,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②当L集团的分支机构为一般规模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需要计算税负平衡点。假设企业含税销售额为X,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Y1,营业税税率为Y2。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X/(1+Y1)-P/(1+Y1)]*Y1,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S*Y2另二者相等,得出P/X=1-Y2/Y1-Y2。L集团分支机构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为5%,代入公式P/X=65.59%。当购销金额比65.59%时,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3 总结
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全面考虑企业的纳税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吴孔勇.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8).
【关键词】“营改增”的必要性;对施工企业纳税的影响;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今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对商品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由于货物和劳务实际上也需要消耗其他经济资源和劳务,所以“分税制”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进一步健全和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要求,这一转变有利于降低施工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虽然施工行业暂时还未进入试点范围,但该行业“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营改增”到底对施工企业带来什么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是目前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过重的局面,减少重复交税。
我国的税法制度实行的是增值说与营业税征收并行的制度,施工企业在当前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营业税税率较高对企业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虽然表面上税率提高了,但是同时多了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据专家测评,增值税的最高税额也就可能维持在4%。而且随着施工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也会越来越繁琐复杂。当前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施工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着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所以营改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重复纳税这一问题,施工企业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高额的负税压力,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
2009年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大型施工企业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
(三)有利于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营改增”前,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纳税问题,而这种重复纳税具有传导效应,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纳税。“营改增”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统一货物和劳务税制,实现各产业课税方式统一,进而公平税负,使施工企业更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
三、“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业务处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一般在业主计价批复后,由业主代扣代缴或者企业自主在施工地就地缴纳。因不涉及进项扣除,企业在核算营业税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业主验工计价、给劳务队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核算涉及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除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对于已经习惯于缴纳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处理的难度加大。
(二)可能造成企业税负加重
首先,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由于我国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加之材料“甲供”现象比较普遍,筹资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材及辅助材料供应商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困难等。可能造成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
其次,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一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20%以上,据我国2011年上市企业年报显示,个别上市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甚至占到了30%以上。若按照十规划,“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继续增大,而人工成本无法实现抵扣,直接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前,因为外购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对象。加之工程需要的砂石料等地材,很多都是个人经营,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若企业向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必然造成他们税负加重。有些供应商为了减轻税负,在和企业洽谈采购合同时首先提出材料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企业若需要增值税发票时,需另付税款给供应商。这样供应商的税负被转移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成了施工企业自说自话。
(四)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使业主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当然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
四、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会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
(二)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工程子公司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投标承揽主要由集团公司负责,中标后再由各工程子公司参建施工。“营改增”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营改增”前,每月末由集团公司向参建子公司项目部进行验工计价,并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参建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为了面对即将到来的税改,施工企业应对这种旧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参建子公司由独立核算变为参建子公司不独立核算,只负责参建施工,最后共享利润。
(三)提升企业管理和内控水平
按照“营改增”对建筑施工确定的税率,在施工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形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特别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如果任其发展,以后危害会更大。要加强劳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规范统一,杜绝以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要规范印章管理,避免乱签合同。
(四)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
一个工程项目,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一般为60%左右。“营改增”前,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税率较低的企业作为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的对象。“营改增”后,企业要转变观念,注重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价格对比、质量对比,优中选优,并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分包合同、外租设备、机械采购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五)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例如集团公司对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子公司重新进行战略布局,撤销、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而减轻集团公司和工程子公司纳税的工作量,降低集团整体税负。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材料,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便宜。还有大型固定资产租赁 与采购之间选择的筹划、运输费用的筹划等。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来讲,既有机遇又有挑战,这是一个复杂的过渡,涉及这两税的衔接,税收的征管以及分配,筹划等许多方面,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营为增”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税收压力,这对施工行业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更有利于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2012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法(Ⅰ) 中国税务出版社
【关键词】科研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税负
一、引言
“营改增”之后,企业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许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项目现在都可以抵扣,确实使增值税税负得到了降低,例如,技术服务费、住宿费等一些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就可以抵扣。但是,科研企业是专门从事知识研究和开发活动,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科研人员的知识对新技术的研究,注重的人力成本,购进的应税增值税服务较少,能够取得进项税额也就相对来说比较少,而科研企业从之前的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改成了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在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的情况下,科研企业的税负其实是增加的。所以对于科研企业来说可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一些事项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事与愿违,导致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会上升。
二、利用税率存在高低差异减轻税负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存在17%、13%、11%、6%四档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则为3%。由于科研企业主要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开发等业务,其主要适用税率为6%,但是,在研发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取得17%、13%、11%这三档高于应纳税率的服务,这样就存在进项税税率大于销项税税率的情况,也就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
科研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但是在发活动中采购的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研发人员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科研单位的用电等业务都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就存在11%的抵税空间;研发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图书资料费用,而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也会发生自来水的费用,这两项支出都可以取得13%的进项税额,其中也存在了7%的税率差;科研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避免不了发生大量的交通运输费用,此项支出则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与收入的税率相差5%。
三、“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抵税作用
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价值也相对较大,尤其是对于科研企业来说,会购置大量的试及测试设备,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仅限于生产型企业,作为科研企业因为缴纳营业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科研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为科研企业减税起到重要作用。
就科研企业来讲,“营改增”之前取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在“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取得17%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全额抵扣,以此可以减轻科研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税负;另外,若企业不愿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将旧出租,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更新的新固定资产,则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通过上述变化,企业既可以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研发能力,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后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取得技术服务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改革之后,企业需要按照剔除增值税后的价格确认为收入,收入比改革之前有所减少。
(二)“营改增”之后对成本的影响
对于科研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外委测试及技术服务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随之计入税前可扣除的成本也随之减少,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数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应当按照抵扣完进项税额的应交增值税计提。
(三)“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
如科研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技术服务收入,发生外委测试服务30万元,“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应当确认营业税收入100万元,应当计提营业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5.5万元,计入成本30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4.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125万元;而改革之后应当将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后计入收入,应当确认收入94.34万元,销项税额5.66万元,计入成本28.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698万元,应交增值税3.962万元,应当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396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5.6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411万元,比“营改增”之前多了企业所得税0.286万元。
总而言之,“营改增”后企业确认的收入、成本都会减少,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有所增加的,但是综合企业整体税负来说,“营改增”之前共缴纳税费21.625万元,之后共缴纳税费20.769万元,所以从整体来看科研企业的整体税负是有所下降的。
五、结论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税制改革,消除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只针对增值的部分缴纳增值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调动科研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性。但是“营改增”改革配套的文件数量很多,并且很多过渡期间的文件以及优惠政策尤其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想要熟悉了解并能结合企业自身是情况去运用,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毕竟每个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这就需要科研企业自身的财税人员能够熟悉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并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筹划适合企业的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