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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87-02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当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一、 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即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控制来进行。
2.守法性原则。它规定了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和立法精神的宗旨,企业须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
3.经济原则。即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支出,需综合考虑采取该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按相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着眼点。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栋精装修的楼房,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 800万元(含装修费600万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l 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装修时再签600万元的装修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临界点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假如定价1 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9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000-800-90=110(万元)。但如果定价960万元(X一800/800=20%),增值率为20%。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二者相比税后利润增加5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当然,企业并不是把价定得越低越好,当所提高的售价带来的收益大于提高售价而增加的税费支出就是值得的。
(三)费用迁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还可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建房方式筹划法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节税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其关键是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
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应尽早完善税务筹划的立法工作
完善、规范的税法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只有在税法的引导和约束下企业才能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从我国现阶段完善税收立法工作来看,笔者认为应解决以下问题: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减少税法漏洞,杜绝企业避税行为;2.改革征管体制,走现代化征管之路;3.税收立法要贯彻透明、简明、操作性原则。
(二)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企业纳税人自身的税务筹划意识和筹划能力是成功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税金支出的关键。这需要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包括设立完善、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发挥税务会计的作用,尽可能使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另外,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那么通过减轻税收负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但纳税人在取得税收收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税收筹划方案中的成本问题,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这种方案才是可行的,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要注意只有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优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理的筹划方法。
(三)企业着力培养专业税务筹划人员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筹划人员不仅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培养精通多门学科,具备相当专业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一、转嫁税负
在“营改增”后,大多的物流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出现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一税负上升的情况,物流企业通过调整服务的价格,把增加的增值税由下游的企业来承担。那么对于下游企业,如果它也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通过购买服务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那么下游企业的实际采购成本就会相应降低。因此,调整原有的价格体系,就会产生一举两得的效果。
案例一: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位于“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运输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范围。2013年9月,该公司与新和有限公司订了一笔300万元合同(含税)。通过财务人员计算,在原来的税收制度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需要缴纳9万元(300x30%)的营业税,净收益为294万元。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中货物运输税率从营业税3%调整到了11%的增值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物流公司的税负必将大幅增加。在不考虑其他的税费和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纳税筹划。
一般方案:该公司签订一笔200万元的运输服务合同。应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29.7万元[300÷(1+11%)×11%],净利润为一300-29.7=270.27(万元)。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针对此业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7万元。
建议方案:该公司通过调整服务价格,签订协议,将合同金额变为32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为32.5万元[328÷(1+11%)x11%],净利润为=328-32.5=295.5(万元)。而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针对此业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5万元。
经过对比发现,建议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税负增加了2.8万元(32.5-29.7),但净收益增加了25.23万元(295.5-270.27)。另外,建议方案中新和有限公司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增加了2.8万元,由此,新和有限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也由300万元下降到了295.5万元(328-32.5)。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应选择建议方案作为最优的选择。
二、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许多的物流企业会使得其拥有比较高的销项税额,而其进项税额会相对较少,从而企业的增值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将变成税率3%,这样虽然不能抵扣进项,但整体应交的税将降低。由此,试点的物流企业中如果有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是规模不具有大规模的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案例二:北京华联物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位于“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范围。该公司的预计2013年的销售额为600万元(含税),其中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为350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的营业收入为250万元,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假设为20万元,该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纳税筹划。
一般方案:在该公司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8.83万元[350÷(1+11%)x11%+250÷(1+6%)×6%20],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883[28.83x(7%+3%)],共需纳税28.83+2.883=31.713万元。
建议方案:北京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分立为A和B两个公司,其中A公司主营交通运输业,销售额350万元,而B公司主营物流服务业务,销售额250万元。A和B两个公司正好销售额都在每年50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此,A公司应交增值税为10.19万元(350÷(1+3%)×3%),A公司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19万元[10.19x(7%+3%)],A公司共需纳税11.209万元(10.19+1.019);而B公司应交增值税为7.28万元(250÷(1+3%)×3%),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0.728万元[7.28x(7%+3%)],B公司共需纳税8.008万元(7.28+0.728)。A和B两个公司共需缴纳税款19.217万元(8.008+11.209)。
经过对比发现,建议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税负减少了12.496万元(31.713-19.217),因此,应选择建议方案作为最优的选择。
三、收入分类核算
物流企业一般都有多种业务,而不同的业务,其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的11%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对货物储存运输和装卸等其他服务的企业是参照征收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规定6%的税率进行征收的。根据规定,纳税人同时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营业税率。由此,物流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或商品时,应把收入分类核算,从而规避高的税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概述
为更好地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等相关市场的调控,抑制通过炒房等手段获取暴利的不合规现象,进而实现该类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而获取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的纳税依据为增值额,即用与房地产等相关项目的全部收入扣去法律规定的应扣除的款项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而所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指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满足清算条件即项目完工、销售完成、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移时,计算自身应该缴纳的税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呈送纳税资料、填写清算申请表,进行税额的结算。在清算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如实报送资料,保证所纳税额是真实可靠、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税务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尤其是那种新变动的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条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仅从定义上来看,税务筹划指的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在缴纳税款时,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事先通过安排、选择、筹划等途径,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合理降低自身承担的税负,提高自己的利润。也就是说,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不同的税种所能够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不同,诸如土地增值税这种计算复杂、清算起来难度较大的税种,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更大,企业应把握好该项税种的特点,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应注意到,税务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进行的选择也多种多样,没有一项能够适应任何企业的清算方案,也没有一项不需要随时间和企业需要变动的方案,当税务筹划与企业实际需要脱节时,企业必须承担其带来的风险,补交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必要性分析
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缴纳应缴税额的单位而言,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必不可少,其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适应现代化企业经营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计算较为复杂的工作,纵观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规章,与该税种相关的法律、条例、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在优惠规定、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而税务筹划工作恰好是对现有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相关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其能进一步发现现有规定的不足并对其进行补充。二是维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房地产企业是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单位之一,其发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我国总体经济运行的态势,为更好地规范、扶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调控该行业的运行。众所周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纳税额度与企业利润呈反比例关系,企业缴纳的税额越多,其净利润便会因此下降,而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帮助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税收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房地产等企业在充分理解税收条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意识、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税务清算方式和途径的前提下则能够有效地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分析
1.合理选择清算筹划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并不唯一,没有哪一种筹划方法能够符合所有企业的需要,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可通过分散收入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具体而言,将企业项目收入中可以进行分离的部分进行拆分,每一部分签订独立的合同,降低单次转让收入的额度进而达成降低税率的目的。还可以将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迁移至直接成本当中,达到扩大法律规定的可扣除款项额度的目的。对于项目数量较多、各项目成本分布不均匀的企业而言,其可以通过均衡成本的方式实现各项目增值率的均衡,减少某些项目增值率过高的现象的发生,降低税负。受行业特点的影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的负债额度一般较高,其需要支付的利息颇多,若企业能够证明该支出是向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则可以进行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利息调整的方式达到降低应缴税额的目的。除上述方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清算筹划方式供企业选择,企业重组、合作建房等方式都可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企业要注意这些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合理节税。
2.合理筹划选择清算节点
清算节点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的实际应缴税额,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适当的提前、延后清算时间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营改增后,某些企业所面对的税负更重,如房地产企业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承担土地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如同税务机关进行事先的沟通,赢得税务机关的支持和信任,利用预征的办法、选择合适的清算节点成为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可进行预征,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事先选择预征的税率,在项目结束后再进入清算流程,不同地区对预征办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必须以当地的实际要求为依据进行清算节点的选择。具体来说,企业要先找到土地增值率的平衡点,并以此为参照,当实际增值率小于该点时尽早结算,当实际增长率大于该点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迟结算的节点。据此,为保障企业在清算节点选择上有更大的可操作化的空间,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预先对清算节点进行筹划,合理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时机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利润。对于某些规模较小、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企业而言,其可以借助专业咨询公司或者专家的帮助,在他们的指导之下完成清算节点、筹划方法的选择和实施,也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与外部招聘的方式重塑自身的人才队伍,提高其进行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结算的能力和水平。
3.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我国所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制,即不同纳税单位的增值率不同,其计算纳税额度所使用的税率也就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对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同时,国家的土地增值税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优惠条例,对某些符合法律规定与要求的项目给予免税、减税的优惠。纳税单位如何在进入清算流程、结算款项之前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进而提高企业净利润水平成为企业清算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如,法律规定,企业的代建房屋项目应缴纳一笔费用,即代建费,该项费用在核算时计入劳务输出收入,在最终结算之时若该代建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和转移,企业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项目也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开发、实施项目之前可通过税务筹划等工作选择适宜的合伙人进行合作,实现合理避税。与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多,其与企业的利润息息相关,为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对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的能力和水平。
4.合理降低贷款利息
朱清教授曾指出,企业税负与税收清算模式、筹划方式以及贷款利息支付方式息息相关,贷款利息扣除额度不同,企业所面对的税收金额也千差万别。对于企业尤其是类似房地产这种投资周期较长、企业负债率高、资金密度大的企业而言,融资成本的高低与企业盈利能力与水平息息相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更新、落实过程中,除了合理筹划清算节点、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选择筹划方法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单位避税能力进而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还应该不断更新其筹划思维,树立起金融创新的理念与意识,充分理解并掌握银行不同利息支付模式间的差别,在此基础之上开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的筹划工作,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利息支付方式,降低贷款成本。具体来看,企业必须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沟通网络,加强与银行等金融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提升企业在银行的声誉,及时获取贷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之内,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等抵扣额度充分利用起来,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银行等机构捆绑贷款的相关要求,做好企业内部精细化、科学化的税务筹划工作。
摘要:本文根据现代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中石化下属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从税务筹划的组织机构和具体业务操作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论述。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财政税收逐年提高,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成果实现,国家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先后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法》及《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越来越感到税收压力在不断加大,经营压力在不断增强,更深刻地体会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是公民感到税法离自己个人生活是如此之近,那么企业能不能探索出一条“守法不违法、节税不偷税”的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要从纳税的源头上做起,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的基础核算工作,加强项目的投资管理,进而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运用税务筹划职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下面以我处为例谈几点税务筹划的体会。
一、加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提高筹划实施效果
由于税务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所以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与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的协调,并调度相关部门,按照税务筹划的要求相互配合,做到各项基础资料口径一致.核算清晰,这样便于对各个外部施工项目进行综合性税务筹划监管,共同完成纳税筹划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在财务科之外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也可在财务科下设单独的税务管理岗负责处理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管理、具体的纳税事项,使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提高了实施的效果。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知识业务能力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理财活动,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通晓各种财务知识,熟悉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且要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规定,洞悉法律中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当外部施工项目部(组)的劳务收人中既有增值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时候,需要财务人员正确区分不同劳务所消耗的材、油料,通过区分不同税种下的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才能正确计提税金,确保增值税(进项税)的正确转出,防止与营业税业务相互混淆,避免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因此针对目前财务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就需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多渠道,有重点的培训,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做好政策的研究,强化对增值税业务的指导
我处是一个承揽油田井下施工作业的专业化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属增值税征税范畴,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用于主营业务收人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均可以抵扣。由于油田内部工作量的不足,需要对其他油田提供服务,在对外提供施工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若能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就能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筹划,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选择甲方资质,进行税务筹划
在外部市场承揽劳务时,首先要考察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承(发)包工程的资质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在开拓、经营国内外市场过程中尽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在与对方谈合同确定价格的时候,务必在合同中注明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努力争取合同价格中不包含17%的增值税税金。
这样筹划的好处是:可以将施工中所消耗油、材料以及修理费和生产性劳务支出的增值税进项部分给予抵扣,减轻成本负担。
目前我处对外施工的项目,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几乎都可以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今年主要是对陕北钻井项目、煤层气项目、胜利压裂项目进行税务指导,要求上述3个单位,积极与甲方商谈,改变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税发票的做法。
例1:
以上是这几个项目2010年税务筹划前后模拟的情况。
进行税务筹划以后,这三个项目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转出、销售税金及附加都将在成本中扣除,用筹划前利润数加上这两部分就得出筹划后的最终利润。
2.通过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国外项目施工所携带的油(材)料、工具、设备均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此部分货物应按照13%或17%的税率给予退税,退税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和海关验收证明。
具体的做法是:与物资供应处联系,开设单独的领料帐户和领料备案章,直接从物资供应处领料,增值税发票直接注明是涉外项目用料,并通过国际公司付款结算,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2010年税务筹划的重点是苏丹、埃塞项目,通过提供出口货物发票抵扣联,享受出口退税权利。预计本年两个项目从油田发运物资746万元,按此计算可以退税97万元。
3.不与中间商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近年来,我处为了加快开发市场的进度,有相当一部分的外部收人合同是与中间商签订的,与中间商签订合同需要提供的营业税发票,这样使得本来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人都变成了营业税项目收人,同时还要将此部分收人所发生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此外,中间商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掠夺走了本应属于企业的利润;使本应盈利的项目变成亏损或者微盈。
今后要避免和中间商签订合同,要和最终甲方签订合同,但是对于中间商帮助承揽的业务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4.通过税负转移,进行税务筹划
税负转移就是将不能抵扣的税金通过提高合同价格,向接受劳务方转移的一种税务筹划模式。
关键词:“营改增”;勘察与施工;行业;影响;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67-03
营业税的定义为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自从1954 年问世于法国以来,因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累积税的重叠征税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征税范围几乎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从引入增值税以来,先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货物和劳务。我国于1979年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地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2年以部分现代服务业为切入点开始“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营改增”的实施也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地质勘探行业属于我国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同样也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企业税负的差异将会直接影响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和收益状况,怎样正确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为企业带来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应对税收制度的调整,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让企业顺应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进行企业行为有意识的规划和设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收支出,本文结合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对于我国“营改增”税制度改革之后,就勘察与施工单位怎样做好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能通过对“营改增”下勘察与施工行业税务筹划的研究为勘察与施工行业的经营与管理理论的建设做出贡献。
一、税务筹划的作用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纳税单位通过对本单位经营投资活动的合理安排,以合法手段得到税务减免效果的行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与目的性方面。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的所有行为和段都需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不能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税务上的减免,实施税收筹划的单位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则不仅不能增加企业的收益,而且会使企业陷于违反法律的境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都将面临重大损失,这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因此合法性是税务筹划根本性原则。筹划性表现在为了合法减免税收而先期进行企业行为方面的主动的合理规划与设计,由于我国法律当中对于纳税人性质的划分与征税对象在征税方面因对象与条件的不同相应的税法规定也有差异,因此纳税单位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自身行为来合法地减免缴税。目的性表示实施税务筹划的单位在自身行为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就是实施税务筹划行为要达到的效果是减少单位的税收支出,而非单位的其他经营或管理目的。
勘察与施工单位也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在管理运营过程中,追求以最小的开支获取最大的收益是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勘察与施工单位为国家上缴的各类税负,也属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费用支出,此类支出会加大企业的现金流出,造成勘察与施工企业盈利减少,而怎样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减少此类支出,是每一个想要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勘察与施工单位都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营改增”对勘察与施工企业税收方面的影响
2016年5月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此举对税种税率、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下面从几方面分析“营改增”对勘察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税率大幅调高直接导致税负加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在“营改增”税改前,勘察依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建安施工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勘察收入依照“营改增”新规定的6%税率计缴,施工企业税负从之前的3%转为目前的11%,税负明显提高了。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之下,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从税率观察,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税率为6%/(1+0.06)=5.66%,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0.66%;施工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1%/(1+0.11)=9.91%,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6.9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率×(1 -抵扣率),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率,根据以上公式来测算勘察与施工营业税及增值税的无差别抵扣率,抵扣率=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根据公式计算得出:勘察设计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11.67%,建筑施工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69.73%,由此看出,如要达到税负不增就需要取得足够高的抵扣率,而建筑施工业的抵扣率更是高达69.73%。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勘察及建筑施工行业人工成本、零星外购材料等无法规范取得有效抵扣凭据,实际的抵扣率远远低于无差别抵扣率。
(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足
税收制度改革之前,勘察设计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建安施工也实行“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勘察及施工企业的零星外购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修理费、交通费、资料费、房租费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此类支出的对方企业主要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居民,而他们不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因此,相应的企业支出也就无法得到抵扣。同时,勘察设计企业由于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差旅费在企业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差旅所涉及的住宿、车票、餐饮等支出很难要求对方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这部分支出也难以做到全额抵扣;再者,企业已经购买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等进项无法抵扣,实施了“甲供材料”的工作也无法抵扣。另外,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企业人员的劳务支出占企业支出的份额很大,而劳务支出由于难以获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难以抵扣,这都使得勘察设计企业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很多勘察设计行业所涉及的工程多处在较偏远地区,勘察设计人员在此类地区所形成的开支普遍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没有增值税发票则无法抵扣,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可抵扣项目无法得到应有的税务抵扣而实际税负增加了。
(三)对企业税款及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营业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算营业税数额,依照计算出的营业税总额扣除可以抵扣的分包勘察设计收入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计税基数。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后,通常而言,企业计缴的增值税额是依据销项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勘察与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不管合同款项是否收到,都须根据规定确认收入,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但通常情况是,企业开具的部分发票在开出后有可能因某些客观情况而造成款项无法得到回收,而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却无法退回,这使得相应的销项税额不能得到冲减,造成企业税款与收入情况脱节,从而使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了。施工企业自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之后,势必导致施工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减少,增值税不再包含其中,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应税劳务、物资等,只要取得的票据是合规且为能抵扣进项税的,就能够对进项税抵扣,这样企业施工成本就会降低,进而可以增加利润。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像营业税一样能列入业务税金及附加而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比税改前会有所增加,施工企业处理账务方面同样变化较大。就譬如“营改增”后企业买进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比原来多列一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相应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金额也对比原来“营改增”前减少了。同时,勘察与施工企业财务报表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因“营改增”后营业税减少,表中成本费用降低从而提高利润。
三、“营改增”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依照增值税征收思想:首先,不针对同一项目重复征税,主要针对货物、劳务销售额中由纳税人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部分进行增值额征税,因此增值税征收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其次,每个环节征税、扣税,主要将产品或劳务的消费者作为税款承受者。再次,税基广阔,增值税的征收具有普遍性与连续性。所以,勘察与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要保障增值税抵扣的连续性,就需要在企业的采购中对所有企业支出索取合法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无法抵扣的开支出现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换而言之,“营改增”是不是能够使施工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是关键。比如,勘察设计单位签约一个300万元的工程勘察合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依照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该为15万元,而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的6%税率计算,如果成本项目里面存在80万元属于可抵扣进项,那么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300×6%-
80×6%=13.2万元。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勘察与施工单位在采购环节应注意每项开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使相应的税款得到抵扣,企业的税负才能因而降低。
站在长远的角度而言,如果施工企业积极合理税务筹划,是能够降低税负的,施工企业会出现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关键点是进项税额抵扣,要做好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重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全面开展合同清理,完善合同与明确开工日期,准确界定新老项目;健立健全发票管理机制,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特别是甲供材料的筹划,对于建筑施工业的人工成本和零散材料成本的抵扣可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规定予以解决。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企业内部有冲突发生时,需要出台一定的机制解决,应税劳务定价机制就是一个有效途径。例如甲与乙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服务于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负责的任务为运输甲公司货物,运费标准是每吨200元,但在“营改增”以后,在筹划税金及附加之时,如乙公司税负每吨提高4元,涨到每吨7元,进项税抵扣后对每吨3元的税负进行扣除,乙公司实际税负却下降了。不难看出,在没有逾越税负下降幅度的前提下,对合同中的运费可以适度提高,建立的价格运行机制确保取得双方同意,这样税负才能真正达到合理、科学的转移。
与营业税比较,国家与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税务环境与企业把握增值税条例的实际水平,合法且灵活地展开税收筹划。施工企业需要适当调整报价,避免政策执行后,发生税负增加不降的情况。施工企业需要与时俱进设置自身的发展目标,联系实际情况做到动态实时调整,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税务筹划还表现在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方面,为降低税率,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最好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如果将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共同签入一个合同,该项目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则属于混合销售,而混合销售税率较高,会加大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税负开支。举例而言,如某项水源地勘察评价与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是1 000万元人民币,合同项目依据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合同中的地质勘查评价部分为300万元,打井施工部分为700万元,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勘察评价合同符合“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的免税条款,因而技术合同在得到我国相关部门依法备案之后,可享受免税待遇。而该部分免税后整个合同项目就仅仅需要就打井施工部分的700万元上缴营业税,依据税法规定的3%税率,则整个合同项目应纳税额=700万元×3%=21万元。假如项目合同没有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并根据税法规定在相关部门做好技术合同备案工作,就需要依据施工合同总金额额1 0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样的话整个项目应缴纳的税额=1 000万元×3%=30万元,这就比实施了税务筹划需要多缴纳9万元的税额。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合同的合理规划,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项关键措施。
四、结语
由于税务筹划涉及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经营方面的多项内容以及我国税法的很多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勘察与施工行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不仅要熟悉全面的税法知识,而且要结合本单位地质项目施工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合同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进行开展。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还应该注意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了解我国税法方面的政策与动态,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地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与此同时,还应该针对税务筹划对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针对不同部门与人员所负责业务的需要分别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内容主要为税务筹划所需要的税法知识、财务知识、行政知识、票据的取得和保管使用知识等等,让企业内部参与税务筹划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具备优良的素质与良好的业务能力,通过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筹划人力资源队伍对于提高企业应对税务筹划的能力与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在开展税收筹划工程中,勘察与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政策规定与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方案对于企业经营与利益的影响,不能片面地考虑减免税收而忽略的企业行为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整体效果,应站在企业管理角度综合运用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要注意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进,税务筹划的方法与措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企业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进与调整。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改革与提高,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为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与发展的大目标服务。
参考文献:
[1] 蔡赛梅.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10).
关键词: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特征 营改增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措施
一、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2)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纳税方案办法与新税制没有衔接好,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了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3.偷税和漏税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以现金收入为主,不开具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反映出来,也就是f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在日常工作中,营改增实施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1.充分做好税务筹划准备。(1)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2)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曹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2.企业内部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纳税额度。
3.结合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实施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4.合理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
对于我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整体的税负占了其总营业额很大的一部分,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大约占了营业收入的3%左右。巨大的税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税法也给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目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以便于房地产企业能够降低企业的财政负担,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现有的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税收中占了很大的一部分,大约在3%左右,就这样来看相对大一些的企业一年在土地增值税上的支出就高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可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那么企业就可以节省掉部分的税收支出,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在现有的经济市场中,我国的房地产面对着外部环境的竞争压力以及内部环境的发展压力,再加上受到了国家的严格管理,所以房地产企业相比于之前在融资和销售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同时我国在税收方面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该熟悉的掌握了解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现有筹划问题
(一)对于宏观政策的重视不够
在近几年里,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房地产调控制度,主要有:“国八条”、“国十一条”等等,同时也从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控制。面对这么多的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少部分的房地产企业注意并重视了起来,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都没有对宏观的政策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对于房地产高层的管理人员来说,因为他们难以转变固有的管理思维,没有清楚的掌握了解国家的政策,导致他们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到已有的国家政策,没有及时的抓住利用优惠政策或者做出了一些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从而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的损失。并且,因为没有足够的引起重视,导致房地产企业不能够针对新的政策作出及时的调整,这严重的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没有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
在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过程中,只有极少部分的企业将税收筹划落实到了实际的工作当中;然而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都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真正的落实。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工作来说,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它不仅需要各种人员有足够的税收筹划能力,还需要它能够精确的掌握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并且还能够很好的判断国家的经济走向。在实际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当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在开展工作时缺少详细的筹划思路,税收筹划的内容、对象等都不明确;至于那少部分的企业,虽然落实了税收筹划,但是涉及的筹划内容很片面,只注意到了增值税点上的筹划,没有一个长远的税收规划,缺乏明确的税收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掌握不够,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阶段,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的培养上还存在许多的欠缺,特别是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的会计人才更是稀少。相对其他的税收筹划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难度更高。所以对于筹划人员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税收人员的能力远不能够完全的满足筹划工作的需求,特别是在筹划方法的掌握上,大多数的工作人员连详细的了解都没做到更别谈是熟练的掌握应用。筹划人员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认识不够,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少有人能够将税收筹划真正的应用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当中去。另外,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因为税收筹划经验的缺乏,导致筹划人员不能够准确的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不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中还缺乏税务风险意识,这常常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增大了企业的税负压力,阻碍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改进完善措施
(一)重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市场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不仅国家的管控变得越来越严格,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还出现了许多麻烦的问题,这都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想要在这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中生存并发展下去,就需要积极的关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及时的掌握了解已有的宏观政策,将政策充分的体现到自己企业的决策当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另外,企业还应该对未出台的宏观政策要有一定的预测性,通过提前可靠的预测,提早的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国家正式出台后能够更早的抓住机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要积极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充分的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
(二)明确税收筹划目标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来说,企业应该在项目处理设计的初阶段就明确好税收筹划的目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应该要有事前规划的特点,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当中,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往往是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后才开始进行筹划目标的确定的。在这时企业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税收筹划时间,筹划空间较之前缩小了许多,有的筹划空间甚至不能够达到筹划的目标。所以,在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当中,要有着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最好是在项目设计之前,并且完成项目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涉及到税收筹划,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的更加系统的完成筹划工作;这样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增大,是企业顺利完成税收筹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就目前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来看,现有的大部分筹划工作人员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有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上的经验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在人员的招聘以及政策的使用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筹划人员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政策以及筹划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对国家新的政策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为了满足现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企业应该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新成员招聘时尽可能的选择已经能够满足条件的人员,其次对已有的筹划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的能力可以满足工作的需求。企业管理者应该调整思想观念,树立符合新时代的管理观念,落实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要想长远稳定的发展下去,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在所难免的。面对现有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市场,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新税务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税务风险得到很大的提高,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所以,在企业之后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要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并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设立专门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因素的管控;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奖惩机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小组,可以利用企业已有的风险经历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探讨企业的风险经历,预测企业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于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及时的解决,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市场来看,房地产企业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导致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后续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更多的获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以便于企业更加顺利的完成税收筹划的目标。就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所以企业应该对其引起重视,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找到其各自的问题,针对性的处理解决问题,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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