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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理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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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理论

第1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 新模式 优化

1、税收征管模式的内涵

税收征管模式是指税收征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格局,具体是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发生征纳关系的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具体组织形式。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是税收征管工作本身,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方法、征管手段、征管形式及征管机构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规范形式,并不是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则。

第二,税收征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与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它需随着税收来源、税收制度、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理念的改变而变化。

第三,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在于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差距的最小化。

2、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2.1、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仅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首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确定。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税收收入计划数”的完成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使得“任务治税” 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可以看出,在实践中税收征管行为并未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纳税人的权利随时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

2.2、税源管理的风险

属地管理是我国税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是一个地区的纳税人完全归属于该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管辖,而且所有有关涉税事宜都归属于该地税务主管部门管理。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第三,造成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3、稽查的风险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监督手段,担当着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的职能,目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第一,选择案源随意性较大。第二,确定稽查对象所依托的信息不健全。第三,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协调配合不畅。第四,稽查后不能有效地执行处罚。这一方面制约了稽查成果的实现,一方面耗费了稽查部门的行政支出。

2.4、信息化的风险

2.4.1、信息化水平不高

我国现行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行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做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2.4.2、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国地税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第二,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2.5、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的风险

在现行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没有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三是在服务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和事后服务。

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

3.1、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首先,要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三是对纳税人征收、稽查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必严。

3.2、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进行不同方式的税源管理。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3.3、优化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第一,总结人工选案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选案体系,以使税务稽查事半功倍。第二,健全信息网络,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流,使信息真实、全面、有效,使选案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第三,在总结、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第四,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第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4、加强信息化建设

4.1、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二是要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4.2、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般,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5、强化纳税服务体系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

参考文献:

[1]袁岳虎.税收优化理论研究―税收征管模式的理性优化与现实选择[J].社科纵横,2005,(6):65-66.

[2]戴海先.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税务研究[J],2007,(1):76-79

[3]陈红.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J].天津:天津大学,2009.

[4]刘恩华.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63-64.

[5]韦宁卫.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7):121-124.

第2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政策性税收

abstract: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is in our country’s economic life newly emerging things, is different with the general technical stratification plane’s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this article said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view in our country extra large type enterprise group’s one kind of national tax policy stratification plan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looking from the domestic research, because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mainly pauses abou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research in the technical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this kind of special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theoretical analysis, generally speaking, has not aroused the interest. but looked from the practice, since the mid-1990s, our country certain large enterprise group gained in certain experience in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practice aspect, and has obtained the good econom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will utilize the new system economic in the elaboration the analysis tool, key conducts the preliminary study to the policy-type preparation’s connotation, based on this and proposes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logic and the technical way. 

key word: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policy-type tax revenue

前言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1.2

4.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第3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关键词:理论;税收征纳;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118-03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与国家间的密切联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规范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税收流失在全球的日益泛滥和猖獗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世界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税收征纳关系是委托―理论的特殊体现

委托―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模型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人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人在其授予决策权范围内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并根据人运用自身技能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委托―理论可广泛用于分析管理人与所有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对称,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有可能在最大限度获得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如果把委托―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那么,委托―理论也可运用到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中。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人由于受到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征税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每个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情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而纳税人对自己全部的生产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占有信息优势,但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因此,税务部门需要通过税法契约来约束和激励纳税人,但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存在不足,因此,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契约漏洞,甚至在利益刺激下采用报送虚假信息,通过偷逃税手段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通过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来获得纳税人信息,显然会比较被动。为了更全面地掌握和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信息,税务机关往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手段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监督是要支付财力、物力、人力等监督成本的,当监督成本过高时,税务机关便会缺乏监督动力,产生监督惰性。以下运用博弈论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非对称信息导致的征纳双方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又称为“对策论”。在委托―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主体的非完全理性,征纳双方为实现特定的均衡,需经历一个相互作用、动态变化的博弈过程。

(一)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1.理性假设:税收征管中的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能够自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资源有限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是有限的,受监督成本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只能将主要力量用于重点或特定领域。

3.税务稽查成本与应纳税款无关假设。

4.可信度假定:税务机关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能够廉洁公正执法。

(二)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求解

假设T代表应纳税款,C代表稽查成本,F代表罚款,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支付矩阵可如图描述:

纳税人

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稽查T-C+F,-T-FT-C,-T

不稽查0,0T,-T

假定C

给定Q,税务机关选择稽查(P=1)和不稽查(P=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1,Q)=(T-C+F)Q+(T-C)(1-Q)=QF+T-C(1)

E1(0,Q)=0+T(1-Q)=T(1-Q)(2)

当(1)式等于(2)式时,解得Q*=C/(T+F)。也就是说,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大于Q*时,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小于Q*时,不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而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等于Q*时,税收机关可随机地决定稽查或不稽查。

同理,给定P,我们可以计算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Q=1)时的期望收益E2(P,1)和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Q=0)时的期望收益E2(P,0)。当E2(P,1)=E2(P,0)时,即-(T+F)P+0(1-P)=-TP+(-T)(1-P)时,解得P*=T/(T+F)。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大于P*时,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小于P*时,不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而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等于P*时,纳税人可以随机地选择依法纳税或不依法纳税。

(三)征纳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正比。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就会增大。

2.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查获率、偷逃税罚款率呈反比。税务机关查获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于依法纳税,相反则选择不依法纳税。

3.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应纳税额呈反比。当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较大时,税务机关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增强对纳税人的稽查,这时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被查获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税逃税。

(四)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局限性分析

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是建立在一些假设前提下的,特别是理性假设和可信度假设排除了寻租成本,而事实上,税务稽查人员为了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会接受纳税人的贿赂或者是求情,从而出现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立法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频繁调整,税务机关在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和罚多少钱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收法规的复杂化也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巨大考验,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受到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也可能无法做到公正执法。

三、委托―过程中产生非对称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多元化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转型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征、管、查分离”以及“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无法使税务机关对每一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纳税主体隐匿纳税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下征纳税主体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通过现代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无纸化特征,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价格等税收信息,但税务机关却很难对此进行监控,处于十分被动的劣势地位。

(二)税源收入现金结算失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支票和信用卡使用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使银行结算制度混乱,现金交易频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很多现金支出大大超出了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关于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限额和库存限额等,尤其是一些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根本不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腐蚀了税源税基,而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监督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对企业违规使用现金行为实行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金使用结算的失控。又由于我国消费者一直以来缺乏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这些交易往往不会留下纸面的痕迹,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纳税人有机可乘,使这部分收入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税务机关稽查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成本,受资源有限性限制,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行一一对应的监管,不可能不计成本地去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甚至当监管成本过高或严重超出监管收益时,税务机关会放弃监管,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在我国,偷逃税者被查获的概率明显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小,即使被查获,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经济处罚也不重,在某种程度上是示意性的,动其毛而不伤其筋骨,甚至对某些偷逃税行为的罚款额还抵不上偷逃税款同期银行的利息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隐瞒税收信息进行偷逃税的主观意愿。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几乎我国所有的税务基层征管组织都已经配备了计算机,但计算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还不能深入贯彻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实现传递效率、人机配合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不能真正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保险、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税务征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还远远不够,税务稽查电脑选案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纳税人真实纳税情况。

四、降低信息非对称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具有严明税收法纪,保证税款征收,强化税收检查和维护税收秩序的作用。根据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发现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查获率和罚款率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被查获的可能性越高,接受处罚的力度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逃税。为此,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不断完善税务稽查电脑选案系统建设,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税务稽查范围和稽点,这对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90%的税务稽查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筛选出来应当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数在20%左右,进行全面稽查的仅为其中的1%,大大提高了稽查效率。

其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该立案稽查处理的要坚决立案稽查处理,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要坚决移送。对此,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授予税警刑事调查权,专门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凡是被送上法庭的偷税者就必定会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刑罚的威慑作用被充分强调。

最后,建立健全严格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税务稽查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执法权力,税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征税,因此,政府和税务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和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寻租的行为动机。因此,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一方面应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强化和健全对税务稽查内部各项业务的专项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从经济利益源头上杜绝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英国财税专家罗杰・鲍尔斯认为,影响征税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因此,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大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在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税收业务管理软件,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实现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特别是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虽然早就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未实现银税联网,因此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税收监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管理,应将每个纳税人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其次,规范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快“金税”工程建设,不断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系统,缩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间。同时,为保证税源税基免遭侵蚀,税务机关应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提高购买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如提供有奖发票等,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纳入税收监管,并逐步从以票管税模式过渡到票账结合模式,实现查票、查账、查实三者相结合,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最后,完善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制,限制单位和个人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情况,赋予银行直接给予严惩的权利。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变动情况,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

(三)实行税收征管社会化,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前面讲到税务部门要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能,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征税成本,但受理性经济人假设影响,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也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即税务机关不能只是“闷头苦干”,一味追求税收零流失,而应该努力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风险和最优的服务,来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征管也是一种经营管理,也要讲究效益,降低征税成本,是税收经营是否成功的关键。为此,税务机关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建立社会治税网络,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进行代扣代征代收、协税护税,充分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

其次,不断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缩小增值税和营业税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各种名目的税收优惠措施,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操作,充分衔接好税收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间的差异。广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无纸化操作,最大限度地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同时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立于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从而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税成本。

最后,健全税收违法举报监管制度,拓宽信息渠道,为税源监控提供更全面的纳税人信息,进而降低税收成本。为保证违法举报制度的顺利开展,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税务违法社会举报中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举报管理权和监督权,对举报人实行身份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追查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给予严厉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进行激励和补偿,激发其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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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税收征管改革同其他任何一项改革一样,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目前征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欠合理,对纳税户缺乏有效的动态控管,管理相对薄弱,进而导致征管查链条脱节、计算机依托职能难以完全奏效、税务稽查基本未能实现原定目标。

(一)管理被动,基础不实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了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的,放弃了必要的检查、执法职责。一些地方经济形势较好,经济发展较快,收入任务完成相对较为轻松,从而也掩盖了征管中一些漏洞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只是坐在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征税,企业申报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来税”。管事与管户脱节,导致基础资料不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对纳税人申报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没有进行核实,也无法进行核实,税收基础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由于征收和管理基本上都是柜台式服务,税务机关与企业日常联系断档,征收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户籍资料缺乏动态的跟踪调查,管理只是被动接受资料,没有控制税源的有效手段,一些地方通过停供发票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目前审核评税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少结合实地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难以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人员不掌握纳税企业的实情,在征管过程中不能随时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收入主动权,对纳税人的控管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漏征漏管户增多,出现较多的零申报、失踪户、漏管户,助长了偷逃税的蔓延。

(二)分工过细,协作不够,衔接不畅,忙闲不均

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情况下,单独就某一项业务来看,工作效率也确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税收管理的职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机构,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征收环节与管理环节职责既独立又交叉,职责界定划分有一定困难,征管查3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畅。管理环节的信息不是进行加工分析后及时、准确传递到征收环节,而是原封不动地将所受理的资料反馈给征收环节;征收环节也未及时准确传递到稽查环节,相互衔接不够。征、管、查分离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实践中却变成征管与稽查相互脱节,征收环节录入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而稽查查出的问题,责令调整账面留抵税款,往往也由于与征管脱节而导致征、管、查3个环节均未对调账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机构设置和内部岗责分工与改革前相比,内部制约有所强化,但由于分工过细,效能也有所降低。办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纳税企业办税需到几个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每个分局都觉得很忙。与分工过细相联系,征收与管理主要忙于事务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虽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缺乏“管户”的要素,规范却不实用,工作量增加较多。征收与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责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问题。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检达400来户,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审不严格,这项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发票购销工作量太大,纳税人在办税相对集中的时间购买发票有时需排队等候;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售新时只是审查是否用完、开具是否规范、是否单页填写等表面错误,至于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做账计算销项税金则未审核,未能整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发现虚开、代开等问题。

分工过细、缺乏协作,必然导致忙闲不均,包括不同人之间的忙闲不均和同一个人不同时段的忙闲不均。一个人只做自己份内事情而不管别人的事情,结果同量的事情需要更多的人员。

(三)信息不真,依托不住

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应该成为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管理分局相当于信息中心,前承征收分局,后联稽查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等管理事项按理应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所附资料是否属实后方能审批,目前由于人手少,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的窗口服务实际上是登记制而非审核制,企业申报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很成问题。企业发生变更事项,一些重要事项如法人代表变更、经营地址变化等有时会来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信息发生变化则往往不来变更,导致信息不准;有的企业几年都不来换证、年检;有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只是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未下户清理,也难以清理;有的企业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机关联系申购,平时很少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企业通信地址变化后就失去了联系,税务机关无法调查,税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只能通过登报、公告等形式,缺乏一对一的税企联系。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企业逃税构成一种博奔关系,在税收征管基础不实、纳税人的准确信息不为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博奔时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税务机关的信息数据目前采用手工输入微机的办法,原本就不完备、不准确的资料在手工输入时又可能发生错误。计算机内的信息既有录入员手工输入的错误,也有企业申报不实的错误,信息资料可信程度不高。信息失真和不全,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出来,存在“依托不住”的问题。事实上,目前计算机应用水平仅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以及税收会计核算,只用于录入、输出、开票等浅表层次,多数地方的计算机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经济税源的严密监控和对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其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末发挥出来,有的地方完全将计算机作为备查档案的存储工具,计算机使用后变成两套资料、两份工作,增加了一份额外的工作量。

(四)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既有缺乏管理对象、税源不清楚问题,也有少数办事环节不健全、部分服务承诺得不到落实、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税务机关不了解真实税源,纳税企业不了解税收法规。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的微笑迎送上,没有从实质上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目前各地征收比较集中,一些地方由于征收和管理分离以及各自内部分工过于专业化,纳税人为解决涉税问题往往要跑不同的科室,给纳税人办税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一些地方目前未设专人负责税务咨询业务,纳税人对此有意见。税收政策咨询分散在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各科室,既增加了各科室的工作量,企业也觉得不方便,企业对政策变化不能及时了解。企业反映,通过上网(中国税收咨询网)了解政策,信息往往滞后1-2个月,解决的办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设咨询服务台安排专人答疑;设专线电话负责税收政策咨询;出税务旬刊(每10天一期):设立网址,及时最新税收政策,进一步帮助纳税人准确处理税务事项。一些企业反映自身缺乏甄别具体税收政策是否适用本企业的能力,需要税务机关给予一对一的“保姆式”服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将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及时向上级反映,为企业排忧解难。总而言之,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质量、深度都存在不少欠缺。

(五)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资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实行窗口式服务,对企业动态资料掌握不及时,对企业静态资料了解不全面,对纳税户底数掌握不清,稽查选案软件虽然设置了销售额、税负率、连续数月税负畸低等许多参数,但由于基础资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案查案,稽查选案缺乏准确性,主要采用人工选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点子上,基本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素质。二是稽查脱离了征收与管理系列,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专案检查,上半年忙检查结算,下半年忙专项稽查,此外还要受理大量的举报案件和应付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无法进行日常稽查和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稽查,通过稽查来促进企业正常申报在目前没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划片稽查、专业稽查,对不同的行业没有实行稽查人员相对固定化、专业化。稽查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对企业的成本消耗定额不了解,只能对一些不很复杂的行业实行稽查。管理环节的检查也是浮在面上,仅就票面、账面进行审核,只是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金额抬头、“¥”“圈”关门是否正确,而事实上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真正的问题主要出在真票假开上,需要审查资金有无支付、需要盘点库存货物是否实际存在。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被稽查出问题的风险,久而久之势必会助长纳税人的偷逃税心理。

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着力处理好几个主要关系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协作不够、控管乏力、信息失真、稽查低效、服务欠缺等主要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正确处理好税收征管中的几个主要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征收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执行税法和规章,征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志是税法或规章与实际的税未征收是否一致,税法是不是得到完全准确贯彻执行,是衡量征管改革成败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标志。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朝着这一基本目标积极迈进,又要考虑现在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面向未来、积极改革的原则,又要坚持立足现实、相对稳定的原则。

过去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执法随意,依情依权而不依法,不能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旧的征管模式的最大弊端。而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以规范的税收专业化分工管事制度代替专管员管户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为依法治税和实现征管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征管改革的模式大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有力的,效果是明显的。当然,这一新模式运行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条件(包括税务人员素质、社会环境、软硬件设施)还跟不上,致使新模式在运行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正常现象,不能因为存在某些局部的不完善和一些错失就否定整个改革成果。新征管模式抓住了根本,如果所存在的非根本性问题能够通过深化改革,用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这一模式就是有生命力的。因此,我们的工作重点应当对新模式进行巩固、完善和提高,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要敢于并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想办法加以克服,面向未来,积极创新,使改革具有前瞻性。

但是,征管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外涉及广大纳税人,对内事关所有税务人员,模式一旦确定,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要避免因模式变动过于频繁而造成税务人员人心不稳、纳税企业无所适从。对征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但要全面分析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在采取措施加以改革的同时,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立足当前,面向未来,逐步解决,而不是推倒重建。

(二)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合理分工,加强协作,避免忙闲不均

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管理学的基本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各个岗位的职责要明确,同一业务的不同环节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不同的岗位,以保证岗位间的相互制约。与此同时,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协作机制,面向纳税人的岗位可推行综合岗位,一人多岗,同时处理多种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将目前征收环节和管理环节不需下户调查、只是受理服务的窗口业务归并合一,成立征收服务分局(名称可进一步斟酌),设立六大类型服务与管理窗口,受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违章处理、政策咨询以及其他涉税事项。每一类型的窗口不过于细分具体的办事环节,但应根据该类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设置多个服务岗位,既有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责任制,又有在遇到集中办税事项时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灵活性。避免出现税务人员忙闲不均和纳税人较长时间排队办税的现象。

(三)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税的关系,强化税源控管

税源监控作为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我们的征管工作就会出现极大的盲目性。国税系统主要承担流转税的征管任务,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税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税务机关选派人员对重点税源实行长期跟踪监督、专业化管理,才能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如何强化事前管理,变被动收税为主动管税,使税务人员自觉加强对纳税户纳税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变动情况和纳税情况,在纳税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开展调查和催报催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法有多种模式,可通过在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内部分工增加“户管”职责(如深圳市地税模式);可通过按地域设立分局专门从事对纳税户的管理和检查(如南京市国税模式)。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划片巡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解决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不了解的问题,对取消专管员制度后形成的管理真空进行弥合,可以说是对传统专管员管户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制度与专管员管户制度有相似之处,片管员、户籍管理员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专管员的实质,时间一长则难以克服片管员与纳税人“合谋”寻租行为。税源的控管与日常稽查既要注意信息的衔接,也要注意分散稽查权力,发挥制约机制,实现分工制衡,同时也要注意工作轮换,避免重蹈专管员固定管户的老路。

(四)正确处理计算机使用与发挥管理主体的主动性之间的关系,提高计算机使用效能

任何有效的管理都必须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为依托,就是以计算机作为信息处理的基本手段。这种依托的可靠性取决于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那么计算机就不能起到依托作用,就不能节约时间和减轻劳动量,反而会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时间浪费及人力浪费。因为如果数据不准确,要么信息系统实际上无法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要么在以后使用数据时需逐次进行数据准确性的甄别、选择,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何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全面准确,如何在数据采集时就做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是今后征管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计算机的采用及其网络化对提高税收管理的速度和质量有重要作用,这毫无异议。但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征管改革实践证明,计算机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不能以为有了计算机,税收征管中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必须重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动性,解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问题。

对于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实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加以克服。这就要设立专门从事税源控管的机构,实行地段包干或行业管理,责任到人,掌握税源和纳税申报情况,加强税源企业的跟踪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变被动收税为主动监管,提高纳税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实行片管、段管或行业专业化管理的税源控管方式,以全面补充、纠正纳税户申报的信息资料;加强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加强对税源的调查、分析、预测、管理和监控;坚持“谁受理收集谁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归档分工原则,及时、准确地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和税收控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便于征收、控管、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使用。

对于人工录入造成错误的问题,要着眼于改变人工录入的做法,从技术上设计出能“原汁原味”、快速准确地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办法,尽量不采用人工输入的方法进行数据采集。目前涉及全部纳税人的数据主要有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发票购买与使用、抵扣方面的信息,要尽量减少人工采集数据的比重。就申报信息来讲,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或其他只需申报较少数据项的税种,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的方式:对需输入数据项较多的申报,可以采用互联网申报,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开发简单的输入程序,让纳税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相应的数据,再使用申报磁盘的方式申报,或采用机械化的数据采集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如采用光电扫描识别的方法,或公布各税种的申报数据格式,要求纳税人按此格式申报电子数据文件(可以通过磁盘或计算机网络提交)。对财务报表信息、发票购买与使用、抵扣等方面的信息,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采集。与此同时,建立必要的事后复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建议在重要业务操作中实行对账制度,在所有业务操作(或大部分业务操作)中建立每日核对工作日志的制度。与税款有关的业务均应进入税收会计核算体系中,税款的入库要与国库对账,要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有关应征税款、入库税款等内容的对账,发票销售也要实行对账制度。

(五)正确处理纳税人主动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纳税人自觉主动、在集中地点申报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对于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方便纳税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纳关系有重要意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这一做法要坚持。但如果缺少通过有效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所形成的核实机制,受经济利益驱动,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资料很难做到准确。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要求重视日常检查。过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税收稽查而忽视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倾向。在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始终都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未结合征管的基础资料进行选案稽查,而且检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逃税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础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提高为稽查准确选案创造了条件,稽查的重点应转到日常稽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应加大重点税源的稽查力度,对一般纳税企业应根据管理和征管环节有关信息资料进行选案稽查,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可由负责税源动态控管的部门承担。为了提高稽查的质量,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分工实行相对专业化,安排一个人或一个小组长期负责某一行业或地段的纳税企业,使税务稽查人员成为某一类纳税企业的查账行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六)正确处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优化税收服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具有自觉主动地遵照税法、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如有权了解税收法律、政策,对其中不明确之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给予明确解答;对证税人员的涉税决定,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直至提起诉讼;纳税人有权通过其民意代表或社会舆论工具揭发征税人员构私舞弊、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税务机关有责任或义务向纳税人宣传税法、政策,解答疑问;在进行征税时有责任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后果;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必须给予答复,对起诉要以平等的身份应诉,税务机关对自己造成的失误要承担经济责任,比如对多收的税款不仅要退还而且要支付利息。同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法权,对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进行偷税甚至抗税的行为具有有效的处置权。关于实现优化服务的目标,目前纳税入反映较为迫切的是解答政策疑难问题。大中城市可考虑在市局设立类似于110这样的税收政策总咨询中心,由各业务处室派员轮流值班,接受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对普遍性的问题要出版旬刊(最好是网络电子版)进行解答。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对提高税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帮助,他们必须通过认真研究才能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因而解答问题的过程也是业务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种思路

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较长时期都是束缚于征收、管理与稽查之间相互制约的思路上,普遍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强化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或改变机构设置,或调整机构内部分工,重点解决管理环节薄弱的问题。为了克服现行征管模式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正确处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几个主要关系,笔者认为,总结分析各地征管改革模式的利弊得失,有如下几种思路可供选择参考。

(一)征管查专业化分工,税源监控职能一分为三

按照这一思路,机构设置的总体格局为设立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根据情况可考虑增设涉外税务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将征管查三大系列的工作重心转向强化税源控管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管事与管户结合。加强基础管理。目前深圳市地税局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在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内部分别增设具有“管户”性质的科室加强税源的控管,并根据税源控管的职责分解收入任务考核指标。具体来说,对无证经营户和已办税务登记而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虚假申报、零申报、异常申报的个体户由征收分局管理科负责控管和查处,着重强化管理职能,负责所辖纳税户的征收以及检查管理职责,并由征收局承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体户和零散税收的税收征收任务。对已办各种经营证照而未办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管理局稽查科负责控管和查处,管理局着重强化巡查职能,充实调查科调查力量。对已办税务登记证而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虚假申报、零申报、异常申报或失踪以及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稽查局负责控管和查处,着重强化户籍管理职能,并由稽查局承担相应区域企业、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任务,稽查局各业务科采取行业管理或划片管理、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管查结合的控管方式,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这一思路适合在少数征管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试点推行,对于专业化分工已经比较彻底的地方,推行这一模式不涉及机构调整,符合相对稳定原则,可以避免重新设置机构涉及权力再分配问题,人动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实行起来最简单。税收征管模式增加分类管理、划片巡查的内容,既有别于过去的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又能有效解决目前因责任不明而产生的对纳税户疏于管理、税源状况不清的问题,强化专业化原则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但缺点是各局都承担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和收入任务,分工不十分明确,会加大市局对各职能分局的协调难度;各系列一线管理人员的权利扩大,管与查之间的协调与制约以及廉政监督机制会削弱;三个系列之间按企业税源类型界定控管职责,各系列所辖税源均遍及全市,涉及地域范围广,控管难度相对较大,各系列对具体的纳税企业也可能由于在界定时出现分歧而导致漏征漏管或多个系列重复巡查控管某一户企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烦扰;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难以得到贯彻;由于分工模糊,信息采集和处理分散进行,会造成信息集中的困难,信息准确原则很难实施。

(二)征管查专业化分工,管理细化,强化服务

这一模式也是构建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涉外税务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的总体格局,但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职能与第一种模式有较大不同。将过去管理局的所有窗口服务职能合并到征收局,征收局在现有的业务中增加发票销售等业务。将过去征收局的税源监控业务、税收管理业务、中心税务所业务并入管理局,管理局按区下设若干分局,实行属地管理,承担对地域内企业专业化管理,对大中型企业按行业设置管理岗位,对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合伙企业按片设置管理岗位,并承担现有管理局的其他业务。稽查局按行业大类设置业务岗位,适当减少人员,将日常稽查、发票协查、日常举报稽查职能划给管理局的各分局,稽查局承担重大案件的处理、各分局交来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建立科学的稽查选案程序,对重点税源进行规律性的稽查,对纳税人申报不实起威慑作用。建立税务咨询中心,全面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咨询中心可按“专家会诊”和日常咨询相结合的办法组建;设立专门咨询录音电话,上班时间由专门人员值班解答或记录,下班时间开通语音电话,一般性政策问题、办税程序和手续等问题,可由咨询员当场解答,解答不了的,要记录并反馈;每周规定时间(如3个或4个单位时间),解答政策咨询等比较复杂的问题,带普遍性的问题可通过办旬刊的方式书面答复,旬刊逐步实行电子网络化;咨询工作由市局各业务处室(包括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税政处、征管处、进出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承担,日常总咨询电话设在办公室,各直属局及其分局也相应完善咨询服务工作,与市局联网配合;监察室负责受理涉及税务人员的违规举报。完善信息输入方法,由人工录入改为机器输入。

该思路的主要优点在于征管查专业化分工的格局基本不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保持并完善了集中征收的办法,坚持了面向未来、积极改革原则;在专业化分工比较彻底的地方推行这一模式,由于机构调整的范围不大,不会造成大的工作波动,可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通过调整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分工,将对纳税人的窗口服务交由一个局负责,通过设立综合服务岗位,一人多岗,有利于减少人员以充实税源控管第一线,也可解决忙闲不均问题,有利于缩短办税时间,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在管理局内按区设置若干分局,实行属地管理,按行业或按地段设岗,可使强化专业化管理原则得到贯彻,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疏于管理问题,使税收征管模式既具有前瞻性又适应当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管事与“管户”、管税得到两优结合,按区设置分局也有利于加强与区级政府的联系,争取区级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通过设置咨询机构,可全面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这一思路也为将来进一步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如果运行无效,也容易恢复企业集中管理、个体分散管理的做法。这一思路的缺点是将来的征收局全面承担窗口业务,工作时间固定、工作事务多;而管理局、稽查局面对纳税人,任务弹性大,在人员安排时,多数人不愿意选择征收局,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坚持专业化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轮岗制度。

(三)内外有别,管查合一,按区设局,集中征收

这一模式是设立涉外税务管理局,将目前管理局所有的窗口服务划归征收局,征收局只承担对纳税人的窗口服务、档案管理、统计信息管理、税款征收,将中心税务所划入各区管理局。征收局通过在市区设置中心申报大厅和若干办税服务厅实行集中征收,分别固定受理若干区局所辖纳税户的税款申报缴纳业务,并承办主要的柜台式受理服务业务,设置六大服务窗口,即税务登记类窗口、申报征收类窗口、发票管理类窗口、违章处理类窗口、咨询服务窗口、其他涉税事项窗口,分别受理相关涉税业务,负责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服务性管理工作,对市区征管信息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分析。将来逐步实现全市范围的“通城办税”,即可在任何办税服务点来处理税收事宜,类似银行的通存通兑,全面方便纳税人。按区设立三个管理局,实行属地管理,主要承担税源监控职能。

这一思路的优点是将柜台式征管受理业务与税源动态控管业务相分离,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解决征管机构设置相对集中与经济税源比较分散的矛盾。在市区集中征收模式形成后,市区按地域范围设置的若干直属分局,职能转换为动态管理和税务检查,以对纳税户的动态监控管理、管理性稽核、税务稽查和个体零散税收征管为主,同时承担税收征收任务的职责。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模式下,税收收入任务完成得好坏与税务机关对税源控管和稽查有直接关系,把税务机关的管查业务与柜台受理业务分离,按区设局负责税源控管与检查,可以加强对辖区内税源尤其是重点税源户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分析,及时掌握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状况、税源动态变化和收入进度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收入有利于解决淡化责任的问题。按区设局也有利于争取当地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管查同局,将税源控管与稽查设在同一局内,日常稽查的针对性较强,因为管理环节的许多信息并不完全能转化为计算机资料,在计算机不能作为依托而只能作为手段的情况下,稽查局完全独立容易造成管理信息的浪费,以区设局的机制使管理与稽查有了直接的联系,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该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各区局集管理权与稽查权于一身,权力过分集中,如果内部管理与稽查的分工制约机制不严格、规范,则容易产生专管员制度下的种种弊端。这一模式的另一个缺陷是征收局与各区局之间存在业务交叉,分别承担一部分管理业务,尽管原则上征收局承担受理窗口服务性管理事项,各区局负责税源动态控管工作,但不少管理事项涉及两个局之间的衔接,如按区设置的若干直属分局负责登记、变更、换证等事项的清查和督办,其信息需反馈给征收局具体办理,衔接不好容易产生征管漏洞。这一模式也不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止设置综合性的区分局和坚持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改革方向。对于已经实行专业化分工比较彻底的地方来说,实行这一模式由于存在税务人员大规模重新调配问题,涉及过多的人事调整,且要将运行不久的模式重新推倒重建,不符合相对稳定原则,会造成相当大的副作用,从而影响工作。

(四)内外统一,管查合一,按区设局,集中征收

第5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1.1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出现

    现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都在法制化下运行,但是相对于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再加上税收管理人员受到一些业务以及行政因素的影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责任心缺乏,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缺乏了一定的控制与管理,从而阻碍了其在经济作用中的发挥。

    1.2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民主管理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并且我国的机构改革也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是这样的改革似乎给财政税收没有带来太多的好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和降低了财政税收系统中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呈现出管理滞后的状况。除了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民主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地方在财政管理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中央的政策,没有实行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这样整个管理体系在民主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当然有的地方以及管理单位虽然也成立了民主监督的小组,让专门负责人进行财政税收的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其成员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还是没有很好的履行责任。

    1.3责、权、利没有完全理顺,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在现今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很多的改革措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就像是有的地方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虽然说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也仅仅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资金跟支出的资金简单的划分开来,并且再加上在申请一些专项的资金的时候还需要很多的审批的手续,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财政税收管理的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并且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整个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对来说整个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在我国的一些管理单位中常常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并且也仅仅只是兼职,并不具有完整的知识以及能力体系,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出现缺失,并不完善。

    2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我国的地位

    (1)做好财政税收的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起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能够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从而让国家的财政税收真正的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应有的力量。

    (2)财政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活动总体布局的有力物质保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行,都离不开财政税收的调节。因此,加快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从整体上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全局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3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分析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第6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is0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简称ison’c 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经修订的2001)版标准是到目前为止的最新版国际管理标准它将原94版的20多项标准简化为以下四个;is09000: 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0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4: 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i,s019011(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0900标准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应用is09000标准的热潮。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同采用了is09000标准,各国也纷纷成立了专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已有超过50万家企业(组织)通过了is09000认证。

    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万家企业和组织通过了is0900认证。2001年深圳蛇口国税和青岛唠山国税两个基层单位在我国税务系统率先导入is09000标准并通过认证.随后深圳市国税局于2001年9月在全市系统全面导入了is09000标准:2003年元月,浙江省地税系统在全省也全面导入is09000标准。目前,已有浙江.广州.深圳、青岛山东江苏、内蒙古等省市的税务系统相继开展了is09000贯标认证工作。

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适应性分析

    (一)、从is09000标准的通用分析。is09000标准虽然是在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随着质量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经过iso多次修订完善,标准内容的通用‘性进一步增强。特别是2001)版标准采用新的编写结构以“过程模式为主线进行展开描述完全适应行政管理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指出:一is09000标准在内核上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一致的“。如两者都强调程序化和标准化都强调岗、责权相统一,同时is09000所体现的’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核心思想也符合公共行政服务的发展方向。

    (二)、从税收管理过程的特点分析。税收管理虽然不同于制造业但在管理上与制造业有许多相通或相似的地方比如税收管理的过程可以分解为环环相扣、彼此制约的过程与制造业的工序类似,再如税务机关的每一项管理活动都可以划分为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四个阶段因此,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可以按is0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 - 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指出: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09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一。这表明is0900标准与税收征管体系的适应性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

    (三)1从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导入1509000标准能解决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管理问题。1、is0900有利于解决制度不落实问题.税收管理中制度不少但总是落实不够。为什么,关键是两点:一是制度可能本身订的就不合理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执行最终要落在人身上制度的执行者碍于情面不愿意较真制度执行走样.推行is09000t民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下仁扰是编写体系文件体系文件说白了就是制度.但is09000对制度的要求不一般:凡是写在体系文件里的就一定要做到凡是做不到的就绝不能写在体系文件里而且它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能保证制度长期有效。这就解决了上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同时,is09000对制度是否执行有一套严格的跟踪监控办法.而且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予以完整的记录一旦制度执行走样内审和管理评审就过不了关就会被发出不合格报告就得摘牌。2、  is09000有利于解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现行税务管理中在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税收执法等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途径就是增加透明度。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is09000通过建立起科学、严密的文件体系工作流程、执行结果放在文件中、摆在台面上把执法中的自由处理权限减到最低限度并辅之以经常性的内部审核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稳定的管理运作环境不会给少数人的作弊以可乘之机。3、is09000有利于解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税收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基层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强税务部门权威逐步树立。但是一味强调税收严格执法一面却忽视了纳税人获取优质服务的权利。现代税收征管理论认为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执法本身就应成为一种智力型的服务。is09000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第一条就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我们的顾客“主要就是纳税人。推行is09000能够使我们无形中摆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位置。能确保我们增强纳税人满意度目标的实现。4、is09000有利于解决征管质量不高的问题.税制改革以来.我们着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开展征管基础建设.税收征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税收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征管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导入is09000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is09000目标就是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它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岗、权、责进行文件化、系统化的程序控制,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整体优化为原则,并通过质量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自我改进机制,能够确保征管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从税务管理的现实基础分析。税务管理基本具备了导入is09000标准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导入is09001标准要求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符合is09000标准的税收管理体系。实际上税务机关客观上就存在着is09000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健全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良好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另方面税收规范管理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体系再方面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行及办公自动化的实施为导入09000标准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技术平台。

    此外国内外行政机关和我国税务系统导入is09000标准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它们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在行政机关及税务系统中导入is09000标准是积极可行的和现实有效的。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前期准备

    研究分析我国税务系统的成功经验导入is09000必须在观念变革、科技支持、咨询培训、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一)实行观念变革动员全员参与

    管理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在税务管理中导入is09001是全新的课题并且is09001管理体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员的积极主动参与。观念变革领导应先行必须“走出去,请进来“并通过宣传、考察培训、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推进管理观念、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彻底转变。税务规范管理的实践.为推动税务管理思想观念的更新、管理理念的创新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平台

    科技和管理同等重要.但科技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比两者更重要。导入is09000必须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实现is 09000与税收信息化良性互动。is09001众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大量的质量管理记录表单如果靠人工操作必然导致科学管理模式下的工作低效率. 因此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平台是成功导入is09001标准的重要前提。

    (三)培育精通is0900i的骨干队伍

    坚强的组织保障需要精干的人才支撑导入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工作是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只有精通is09000才能编写出与税收管理各环节有机结合的高质量管理文件。同时.is09000要求的持续改进一与内审监控都需要高素质人才来准确把握和组织实施。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支持

    is09001)并不“包罗万象”.还需与相关的配套措施相互支持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如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等是有效的配套措施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绩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is09000的价值。

    (五)诚信可靠的咨询公司协助

第7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一)国家税收

税收是国家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国家行使征税权依据的是国家,同时,一旦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性或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

(二)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家间缔结的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一般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它为有效进行国际反避税确立了基本原则、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国际税收领域缺少一个统一的多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是协调各国管辖权冲突及防止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其中,有关反避税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是主要体现。

1、反避税。反避税是各国谈签协定的主旨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真实居民身份是防止“滥用协定”的前提。居民身份认定应当是防止跨国纳税人避税的重要“防火墙”。新版OECD范本中已多处强调真实“居民”身份的概念。必要时,可与协定国的税务当局合作,认定嫌疑者的真实居民身份。二是“常设机构”原则是确定外国企业纳税义务的基础。“常设机构”的活动普遍而复杂,且涉及跨国税收业务,OECD经常评议这一条款,并对协定范本注释不断做出修改和补充,指引税务行政管理者合理界定“常设机构”,正确执行协定。三是“联属企业”利润调整是控管转让定价的重要措施。面对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的“联属企业”网络和交易活动,OECD在1995年形成“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反避税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指引。但该指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鼓励”各国使其国内做法与该指南相一致。

2、税收情报交换。这是一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该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进行征管合作以防止和管制国际避税的重要方式。涉及情报交换条款的重要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美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自2000年以来,OECD对国际税收协定连续、集中地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对情报交换的要求,加强反避税力度,该范本也成为目前最重要、基础性的范本。主要内容有:逐步消除情报交换的技术障碍,以促使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更广泛、更有效地开展;对情报交换的例外、限制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程度和范围,以防止对这些例外的滥用;情报交换的主动性和自动性逐步增强;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值得提及的是,由OECD和避税港国家组成的全球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适用对象包括部分OECD成员国和11个世界上主要的避税地。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其他国家也可以适用。实际上,鼓励更多的国家适用也是协议范本的初衷之一。它是面对跨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避税活动。相关各国通过努力达成的一个多边的架构。

二、反避税多边协调与合作

由于跨国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常涉及数个国家,各国难以单纯依靠既有的单边性的国内法和双边协定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由此对国际避税进行多边协调的趋势日益明显,脚步也明显加快。主要表现为:

(一)区域性国际协调与合作

当前,已有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亚联盟等众多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存在。在这些区域性组织中,多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和规则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例如,欧盟即订有《税务行政相互协助公约》,丹麦、荷兰、挪威、冰岛和瑞典订有《北欧条约》,独联体国家也于1999年签订了多边性税收互助协定。目前,意大利等12个欧盟国家已经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多边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内容,该协议已于2006年5月1日在意大利生效。

(二)跨区域协调与合作

1、OECD国际税收管理论坛——FTA。FTA旨在促进各国税务机关对话,确立良好的税收管理政策,进行资料共享、征管合作,以对抗国际逃避税。目前加入的除OECD的30个成员国以外,还有一些观察员国家,如中国、印度等。

2、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参加的国际税收庇护联合中心,旨在实行税收资料交换,参加方能不分国界地处理这些逃避税行为。

3、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七国参加的对付避税港的七国集团,旨在来自避税港的避税交易警报,至今已发出10次关于境外信托、合伙企业和预提税等逃避税警报。

此外,还有设在英国的利兹城堡集团,有10个成员国。上述跨区域税收协调与合作经常讨论全球税收多边合作和交换税收资料,这些实践和经验为打击和管制国际逃避税奠定了多边基础。

(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国际监督和管制,以全面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最为重要。守则包括六个主要部分,其中涉及对跨国公司的避税管制主要体现在第三部分第26—33条:跨国公司的活动与行为。其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要求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关市场价格或正常交易原则为基础的定价政策。这是为了防止逃避税或逃避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措施,这一目的也反映在关于税收的规定中。虽然该守则尚未获通过,还不具有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全面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唯一的全球性统一规则,仍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守则起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利益集团的争执与对抗,对于深入研究国际反避税立法也颇具参考意义。

三、国际反避税立法的困境

(一)国家间利益冲突在消除国际避税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利益常常是对立的。因为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减少了高税负国家的税收,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因此,各国对跨国纳税人避税国际管制的态度不尽相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主要作为资本输出国,对国际反避税是积极响应的。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某些国家和地区提供避税港,在客观上引诱了跨国纳税人避税。由此就出现了“国际税收竞争”。它可区分为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根据OECD界定,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恶性竞争:一是不征税或是名义征税;二是拒绝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信息;三是税收法律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导管公司)也给予税收优惠。

(二)税企间的利益博弈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决定了跨国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最高利润。在这一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总是尽可能地少缴税或不缴税,以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而作为另一方利益主体的各国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收税。由此就形成了国际税收征纳过程中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加之跨国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政治上的代言人。这些代言人活动在各国政府和诸多国际组织中,为维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奔走,要求重视维护跨国纳税人的权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国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难度。

(三)税收国际法规范的有限性

1、内容的有限性。从当前现状看,各国通过税收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十分有限,主要是前已述及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一些反国际避税的特别条款,例如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等。而从现有的税务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看。其内容受到诸多限制,交换情报的方法也十分有限。除了在税务情报交换领域,还没有出现专门反国际避税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此背景下,各国国内的反避税立法仍然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仅仅依靠单边或双边性的反避税措施,难以打击越来越复杂和精巧的国际避税安排。

2、功能的有限性。税收国际规范是由各个国家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达成的协议。由于没有一个超国家权力可以强制执行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是以缔约国相互信任、自觉遵守为条件的。鉴于多数国家没有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无视税收协定的现象经常发生。另外,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根据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先于形式等一般法律原则,在涉及跨国纳税人不当利用协定避税的案件中,否认纳税人优先适用协定的主张。这进一步导致了国际税收协定功能的降低和国家间的冲突与争议。

四、关于国际反避税立法发展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展中的思考

针对当前国际反避税立法面临的困境,笔者有如下思考:

1、加强反避税共识,同时利用国际税收竞争协调的双重性开展反避税合作。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牵涉的是多国的经济利益,在此各国对国际反避税的共识是关键,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只有达成一致认识,为国际反避税这个共同目标而努力,才不至于出现国际恶性税收竞争。值得注意的是。OECD上述界定恶性竞争的标准带有一些倾向性和局限性,毕竟应该从各国具体国情出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对于资源缺乏、环境恶化、失业率高的国家和地区应有例外条款。

此外,各国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竞争协调的双重性来开展反避税合作。所谓“双重性”,是指在良性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而在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往往收效显著。即,如果A、B两国已签订避免税收竞争协定,A或B国若一方选择违背协定,单独降低税负,以吸引更多国际投资,则必然对本国最为有利,这样双方自然无法继续合作;而如引入同样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但实行恶性税收竞争的避税地国家c国,则国际流动资本将全部流入c国。这时对A、B两国而言,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已成为必然选择。事实上,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为遏制恶性税收竞争进行了不懈努力,针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取得了显著效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的税务管理,也为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

2、将税企之间的利益博弈转化为利益共享。在税收博弈的行动顺序中,博弈的最先发起者必定是纳税人。在跨国纳税人未做出行动选择前,各国征税机关不能率先发动博弈,只能公布博弈规则,即税收法律法规,跨国纳税人按其获知的“共同知识”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如果跨国纳税人的选择是“合法”的,各国征税机关必须且只能“依法”征税,并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服务。这种博弈的良性循环是: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各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并为其提供优良服务——跨国纳税人更好地依法纳税。这里的“法”,既包括各国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也包括国际税收法律规范。在现阶段国际税收法律规范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更多依赖税收征管领域的各项合作与制度安排,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征纳各方税收行为的选择空间,减少税收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增进各方合作,使利益博弈在规范环境下展开;而税收征管合作与制度亦可以在各方博弈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是所有利益共享者都能从中获益。

3、推进税收国际法规范的进一步发展。(1)增加双边税收协定中反国际逃避税规则和措施的相关规定。各国为了解决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税收新问题,将更加重视利用这一既有的双边性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模式,会更加侧重于广泛制定新的防止国际逃避税措施和增加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同时,将突破现有的情报交换制度中对所交换情报的种类、范围以及交换方法的限制,扩大所交换情报的内容和范围,采用新的情报交换方法等。(2)制定新的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上的多边性的反国际避税机制与规则。一是提供多边交流对话的平台,顺畅沟通信息,确保可信承诺的做出和接受,如前已提及的FTA;二是在情报交换方面提供一个多边的、统一的、规范的操作程序指南,确保情报交换的质量与时效;三是以适当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以提高各国参与的积极性和对这些制度和规则的自觉遵从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国际反避税领域的现实,中国应继续积极开展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增加和完善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推动建立良好的国际税收管理秩序。自1983年与日本首签协定以来,在仅仅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已对外正式签订近百个双边综合性协定,基本形成了广泛的协定网络,为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特别是为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协定名称中加入“防止偷逃税”内容并贯彻始终,说明从法律角度下定了打击偷逃税的决心。就内容方面而言,我国有必要在协定中考虑增加情报交换、征管协作等反避税方面的规定。

随着我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人世承诺,不断开放市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不断增加。近些年我国引入了国际上关于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等方面的规定,使我国反避税立法更具国际化特征。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于反避税专业技术层面问题的界定尚显薄弱,应更多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细化功能分析和可比性规定,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各种避税安排。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处理好各国既竞争又互利的关系,逐步解决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化问题。

第8篇:税收征管理论范文

关键词:会计建账监管 问题 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及时做好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一会计基础工作的落实,既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夯实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也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重要意义。

1 对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会计账簿通过对分散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依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通过会计报表为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因而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准确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

以往某些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设置多套会计账簿,挪用公款,转移国有资产或账簿设置不合法,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明确。这些问题都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扰乱会计工作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建账监管是通过财政部门对会计账簿统一印制与发售,定期审核,以此督促各单位依法建账,从而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以此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从2000年推行建账监管改革起,《湖北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建账监管在全省推广。以荆门市的建账监管改革为例,其改革取得了理想的成果,建账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一个中心、两个结合、三个到位、四项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一个中心

所谓一个中心是以依法建账为中心,以建账监管为切入点和平台,全面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②两个结合

一是将《会计法》与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结合;二是将税收征管与财政增收相结合。

③三个到位

一宣传培训。借助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通过通告、访谈的形式,对建账监管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大力宣传;按照市、县、乡的顺序,组织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参加动员大会;建账监管工作是宣传《会计法》活动中宣传的重点。为了使财政干部和会计人员了解建账监管内容,进而自觉或督促执行新会计制度,需要对其进行建账监管改革及新制度培训。

二部门职责。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荆门市合力推进建账监管工作,各级财政、工商、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审计过程中,依据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出具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工商、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据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做好建账监管工作。另外,在财税管理、审计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税务部门、审计司法和监察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在工作过程中,会计账簿中如果没有注册登记,根据规定督促其补办建账监管手续,并对其进行处理。

三服务。一方面财政部门通过设立财会专管员,通过采用分片包户、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相应的建账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审批成立了15家记账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以及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中小经济组织提供服务,进而配合建账监管改革。

④四项制度。一对财会专管员制度进行完善。荆门市通过分片包户办法,组成了120名财会专管员分别对各单位的依法建账建制进行指导,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制度落到实处,对国家税收进行统计监控。同时,为了加强联系,便于及时沟通,进而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为了便于工作的展开,在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信息方面,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提供。二是健全信息共享制度。通过研究开发荆门市建账监管信息共享软件,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定期交换信息。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责任,对组织建账监管的宣传、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督办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进行管理。为了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范围,设置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制定严格的考核评价程序。四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对建账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部门在建账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建账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交流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而解决问题,同时对下阶段建账监管工作措施进行拟定。

2 建账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质量有待提高

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管理人员,需提高对会计建账监管的认识,对会计账簿的重要性进行准确的理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对会计账簿实行有效监管,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卖账。由于监管工作刚起步,工作开展尚不深入,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在推行建账监管时难度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要靠基层的会计专管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迫在眉睫。

2.2 实施建账监管的范围不明确

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已纳入建账监管核算体系,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个体私营经济,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账持怀疑态度。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常情况下,不设会计建账。但是税务部门通过定额税收,以建账的方式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会计监管也是从源头上治税的必要举措。

2.3 监管各部门协调不到位,难以形成齐抓共管

建账监管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与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联合监管效用。而目前建账管理工作还仅处于财政一家管的孤立状态,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只侧重于本职工作,对于会计建账监管系统职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4 各地建账监管形式不同,审核内容不完整

由于会计建账监管网络建设滞后,有的实行纸质报审,有的是网上报审,单位会计信息化尚未普遍推行。现行建账监管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审核内容尚不完整,对具体科目核算内容还需进一步改进。

2.5 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健全

《会计法》仅要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设账实施监督,而且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但是《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将其有关账簿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建账监管的单位不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3 对建账监管工作的若干建议

3.1 出台建账监管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制度

为了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应尽快制订会计建账监管条例或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建账监管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使各地在推行建账监管时有法可依。县级政府各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划片管理,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统计监控国家税收。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严格的考核评价程序,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建账监管工作。

3.2 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完善配套服务

各地政府部门要出台统一的建账监管财务综合信息系统指标,便于政府对收集的财务信息进行准确分析。全面推进实施会计记账工作,为某些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帮助,在会计管理与账簿管理中,吸纳会计记账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资源库,结合“金财工程”,积极开发建账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管理部门设置相应的数据接口,通过建账监管信息平台与各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便于各部门查询财务信息,对单位进行全方位监管,审核其年检注册、会计建账情况,为政府会计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3.3 强化部门协作,提高监管水平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税务部门在税务供票、登记,以及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审查中,将企业会计建账监管纳入工作范围。对于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税务、工商部门坚决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各部门建账监管的工作职责在各地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为财政部门提供了相应的处理依据。同时,对部门专管员联系会议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同时及时通报信息,并且定期开展相应的联合检查,进而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建账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片包户的办法,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账审核程序。建账审核后的会计账簿是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的参考依据,同时根据其出具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工商、民政部门依据建账审核后的会计账簿,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年检换证工作中做好建账监管工作;在进行财税管理、审计,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财政其他科室以及国税、地税部门、审计部门、司法、监察部门均以建账审核后的会计账簿为依据。

3.4 推行建账监管改革,明确监管范围

将由财政部门直接参与会计核算的单位排除建账监管范围外,财政部门定期进行会计资料分类汇总。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本生产和经营,一般不设会计,对于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建账监管的问题,可将凡属于独立核算、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以及符合规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月销售额达到建账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3.5 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

建账监管的推行,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作保证。针对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建立培训基地,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实行市会计管理干部包县,县会计管理干部包乡镇,乡镇财会专管员包片包户,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制度对县市区及财会专管员进行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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