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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收入;财税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5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只有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才能促使地方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才能为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虽然“营改增”实施的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不尽相同,但仍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充分考虑,促使其得到一定的改进和优化。下面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基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探讨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效策略。
1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引发了税收的变动,导致地方物价也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动。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还对地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个人消费水平都具有特定的影响。就目前来看,“营改增”政策中大多数的规定都具有临时性,其措施也不够稳定,与规范性、秩序性较强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具有较大差距,其完善还需要多方的努力和支持,且应当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1 短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
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个部分,税收收入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而根据“营改增”政策可知,收入预算的级次依然依照过去营业税的级次入库。然而由于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据比重较大,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的影响下,降低了地方财政税收。同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征收将减少,使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长此以往,若是上级政府未支持结构性减税转移支付补助,那么将影响地方财力的稳定发展。
2.2 长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显著提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助力地方经济的转型,促使其产业得到升级,促进技术得到创新和优化,大大提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同时,“营改增”政策也为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创造了重要前提,促使地方服务业比重的提升,为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特定支持,推动了各种产业的有机融合,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
除此之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地方企业税收成本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明显节约了税收成本,促使其外购材料、设备及服务发生的进项税得到了充分抵扣,大大减少了税负,特别是对大规模投入生产的企业,其减税的效果更为显著。从我国税收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有效改善税基,是促进我国税收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我国的综合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3 地方财政体制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改革策略
3.1 建立健全地方税种体系,填补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始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关键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立健全税种体系是当前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我国税制体系中的房产税、资源税、船舶吨税等财产税种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约有7 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内财政税收的7个百分点。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可知,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较大,如美国约占80%,英国占93%,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税收入水平较低,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在结构性减税方针的指导下,加强地方财产税征收,并将其作为主体税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是当前房产税等财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征收条件也越来越成熟。针对国内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快,资金投入与流动性过大,金融风险不断加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完善房产税征收机制,并将环境税纳入到地方税制体系中。
3.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达到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宏观调控相关的扶持政策,还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动能性和创造性,促使我国加快改革建设的节奏。“营改增”政策是结构性减税方针的重要内容,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对政策落实的影响,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进行重新分配,明确各自的权利范围。自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始终占据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符合社会主义体制国家的特点。然而,这种情况导致国内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财力较为匮乏,其在行使事权时难以为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而地方又需要完善自身的公共服务项目,导致其过于依赖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样的形势下,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和秩序性,使财政政策发生扭曲,进而影响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实。另外,这种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随意发生的情况也导致地方企业纳税意识的下降,对税务征收产生消极情绪,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应当对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对财权进行具体分配,适当调高地方税收比重,调低中央税收比重,助力地方经济快速的发展。
3.3 建立完善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就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使税收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地方税收,所以保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平衡的状态是推动国家整体实力增强的重要前提。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的广东省和自治区为例,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地方税收情况较为良好,而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税收状况较差。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贸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将扩大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贫困差距加大。因此,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借助静态分析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的比重加以推算,进而确定转移支付额度,促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应用效率得到提高,以此来补充“营改增”政策实施造成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缺口,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化开展。同时,为了促进地方财政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应善于运用税收杠杆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加强财政政策的落实。首先,应当考虑地区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在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立优惠税率,适当实施免税政策。其次,加大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促使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
3.4 优化税收征管机构,促进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
在优化税收征管机构方面,首先可以建立纳税人信息管理机构,搭建统一、共享的网上报税平台,促使税收信息资源能够共同分享。这样不仅能有效处理国税、地税人员供需的矛盾,还能够降低税收成本,促使税收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助力其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只需要将纳税人的报税信息提交到信息管理机构,在完成其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后,就可以自动形成相应的报表,让纳税人可以根据表格项目完成内容填写工作。其次,实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能大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纳税人税务行政注册效率和缴税效率。最后,应当加强宏观调控,促使国税机构掌握准确的地方税收状况,对其实施顶层设计,促使其符合经济发展的节奏,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 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减税的效应。同时,还起到了完善税基的作用,促使地方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使经济结构得到更好的调节。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地方税收分成的比重。另外,还应当保证一定的弹性,不应运用统一的方式对待政策实施。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借助“营改增”实施的契机,加快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以此来涵养税基,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并且因为“营改增”政策前期实施的主要试点是生产业,所以要充分考虑其发展的特点,将抵扣链条形成后,促进产业链中的行业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效益,进而促进产生分工的发展,促使其得到有效融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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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
比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增值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中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二是食品初加工和深加工采用不同的税率,由此形成的差异化税负不利于企业生产的精深化发展。三是对涉及农产品加工的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不利于其自身的壮大和发展;五是企业由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所造成的税款抵扣问题。(二)消费税;目前,国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具体措施是通过支持农民种植红薯并加工提炼乙醇用于汽油生产,这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仍需缴纳5%的酒精类产品消费税,对此国家尚未进行调整。(三)企业所得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于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和主题上的限制。二是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均的现象。三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允许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概述由于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通过对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对比发现,当国家在激活某些弱势群体时,整个经济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该国政府税务部门将会为了减少财务压力而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案例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表现中外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别,笔者将通过一个涉及中国、日本两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案例主要介绍了中日两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计算采购、生产、销售的简单循环中产生的税收的差别,通过对比向读者呈现两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优势和不足。案例:某食品生产企业A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款为40000元,A企业计划将该批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各类费用,总计10000元。当月,A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全部销售,并取得100000元的收入(不含税)。根据上述案例,计算中日两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注:中国的增值税相当于日本的消费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日本的法人税)。(一)中国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40000)*17%=102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0200*2%=204(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200*3%=306(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0*7%=71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04-306-714)*25%=12194(元)企业的税负率=(10200+204+306+714+12194)/100000*100%=23.6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农产品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13%=8500-2600=11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800*2%=23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1800*3%=35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00*7%=82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36-354-826)*25%=12146(元)企业的税负率=(11800+236+354+826+12146)/100000*100%=25.36%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3%=15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0*2%=31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800*3%=47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800*7%=110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316-474-1106)*25%=12026(元)企业的税负率=(15800+316+474+1106+12026)/100000*100%=29.7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上述三类以外的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17%)-10000-340-510-1190)*25%=102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10800+340+510+1190)/100000*100%=29.84%假设采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10000-340-510-1190)*25%=219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340+510+1190+21990)/100000*100%=41.03%(二)日本应纳消费税=(100000-40000)*5%=3000(元)应纳法人税=(100000-40000-10000)*35.64%=17820(元)企业的税负率=(3000+17820)/100000*100%=20.82%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发票类型较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发票种类和对应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日本的食品生产企业拥有自行设置票据的权利,发票种类少,计算难度大大降低。在税率方面,我国的税率分类较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分为3%的小规模税率、13%的低税率以及17%的一般税率。日本则采用5%的单一税率形式,其中包含了1%的地方税和4%的国税。此外,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国税和地税的计算分离开来,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上缴国税,而企业所得税则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成立时间来分别上缴国税或是地税,营改增之后,仍存在部分企业需要通过地税局来上缴企业所得税。在日本,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上缴国税和地方税相对较为简单和明确。不仅如此,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计算税上税,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该类税种在日本并不存在。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适当减少发票种类;如果能够适当统一全国的发票种类,不仅可以减少虚假发票产生的机会,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规避能力,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减少了不小的工作量,合理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最为关键的是,有利于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二)合理缩减税收种类;每个税种的存在都要消耗企业的办公资源和人员,这种资源浪费会随着税收种类的增多而扩大。如果能够实现税收种类的合理缩减,将会减少企业的计算负担和错误,进而控制由于违法操作而产生的税收风险。缩减税收种类也会降低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成本。(三)尽量避免税上税;税上税的制度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任何一个税目出现计算错误,都将会引起连锁反应。而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同,一旦附加税计算出错,将会严重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牵动国税和地税的联合执法行为,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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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增值税筹划 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被推向了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寻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自身利益。而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主要经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纳税人适应目前经济社会逐步依法治理的环境要求。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一门年轻、开放、尚处于成长期的新学科。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必须无偿支出的、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的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一 税收筹划的概念
由于人们对税收筹划在内容界定上的不同,税收筹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节税、避税、税负转嫁的综合体;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指节税。本文中所述的税收筹划是广义的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或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 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对增值税筹划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理性的认识。目前在增值税筹划方面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必须具备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从而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比较、选择,做出最后最有利的决策。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大多专业素质较低,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透彻,不能熟练应用税收政策法规;沟通力欠缺,缺少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对税收筹划理论生搬硬套,不能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实际分析;缺乏对适时税收政策的应用,导致公司税收筹划收效甚微。
2.管理层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不足
企业管理层对增值税认识有误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规律和筹划方法也缺乏重视,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增值税筹划经常走向歧路,知道其目的但用错了手段,滑向了“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筹划应是“阳光”下的筹划,增值税的筹划也是这样。
3.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风险认识不足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综合性、事先筹划的管理活动,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总是变化,而且增值税法律制度中许多是部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许多时候企业内部做出的税收筹划是否合法还比较难以界定。而且,由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案选择不当,或者实施不到位而使事先做出增值税筹划方案的失败。如果企业没有对增值税的风险高度防范意识,不及时对筹划方案进行检查,那么所做出的筹划很难做到涉税“零风险”。
4.缺乏全面筹划体系
企业通常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只看到某一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节约多少税,而忽视了实施该方案会对企业生产经管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增值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其目的当然不能仅满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总成本的最小化,更重要的还要看其是否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全面权衡,有时能降低增值税的纳税成本,却不一定能增加经济效益。
三 对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中小企业由于内部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掌握并不充分,分不清违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并不容易。具体的措施应该有以方面。
1.通过定期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地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从而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这也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2.建立税收筹划的科学认识
企业管理层必须建立起税收筹划的科学认识。税收筹划首先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而且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3.研究税收政策,降低筹划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是必须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所以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地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
首先,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其次,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纳税、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构建全面税收筹划体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跨业经营。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但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在兼营中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需要纳税的额度是不同的,企业应当全面衡量各种计算方法对比下的各种税收的纳税额度,而不应该只是计算增值税的多少,这样才能整体上起到节税的效果。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企业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从而没有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 结束语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领域。因为增值税的政策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在不断地动态更新和调整,所以对它的研究也将没有终点,而且还可以延伸到对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研究。本文还有许多不足,缺乏实证分析,有些论点的提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充实,这些都有待以后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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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红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商业会计,2010(12)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
一、引言
营改增作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在给纳税人带来结构性减税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应纳税款未纳税或少纳税;二是对相关政策解读不准确带来的多纳税款。这些税务风险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积极开展对“营改增”涉税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以及构建涉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十分有必要。
二、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包括很多种,本文主要从税收政策风险、税务会计核算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以及增值税申报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如图1所示)。其中税务会计核算风险中将从虚增虚抵进项税额和隐瞒销售收入带来的偷税风险两方面仔细展开。
1.税收政策的风险
税收政策风险是指纳税人面临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调整变化时造成理解有误或各级税务机关在操作时未按相关政策或法定程序办理所导致损失的涉税风险。可以归为两类:一般税收政策风险和税收优惠政策风险,税收优惠政策风险主要关注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这些优惠措施的执行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否则会带来一定的税务政策风险。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税务会计核算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原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同时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营改增后则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科目。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税法上增值税重点核算的两方面,如核算不当,容易导致漏缴、多缴、错缴税款和会计信息失真风险。
(1)虚增虚抵进项税额风险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化,虚增虚抵抵进项税额的现象越来越多,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在增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高选用抵扣率。现行的增值税率有3%、6%、11%、13%、17%多档税率,容易造成虚增抵扣进项税额及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抵扣税额的差异。二是违规操作抵扣。在实务中,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六种基本情况严格执行。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税法上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2)隐瞒销售收入的偷税风险
与虚增虚抵进项税额相对应的,就是在销售收入中做文章,一些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缴纳税收的目的。这种收入一般不反映在企业账面上,而是通过现金或个人银行卡交易结算。这种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偷税行为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缴纳营业税未涉及增值税,这类纳税人在“营改增”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能存在发票管理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填写要素不全,将导致开票方无法抄、报税的风险。二是不按规定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进项税发票认证超过180天,则不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对政策了解不深入,仅取得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从而错过了抵扣税款的机会。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税风险。营改增后,代开发票等现象愈来愈严重,企业希望通过获取更多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增值税专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4.增值税申报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
申报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纳税风险,还有一种是推迟纳税风险。例如:营改增实施前后,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3%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5%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6%的税率。如果筹划个当,可以拟运用这个时间差和税率差,实现节税。在税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不能通过批准缓交则必须按时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时企业将面临补税风险及罚款的风险而税法。
三、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1.全面把握各项营改增税收政策,降低税务风险
完善税收政策是各项税务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全面把握各项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应深入剖析、解读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同时,在新旧制度交替之时,营改增企业应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对涉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完整地清理与备案。而税务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时宣传相关政策,增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各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认识。
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随着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效应将得到充分发挥,抵扣链条也更加完整。根据增值税应纳税收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可知应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入手,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进项税抵扣过程中,首先确认是否为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扣税凭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抵扣。其次要符合税法上可抵扣增值税范围的规定。再者是简化税率,现行的增值税有多档税率,这种税率差所带来的税负差异甚大,易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机会,窜法律的空子。因此简并增值税税率是下一步税制改革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3.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务违法风险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增值税税务会计核算也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要准确无误地反映出来。 其次,要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扣税凭证,并且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给税务主管机关,然后给予认证。再者,对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税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的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除此之外,还应该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范围,懂得处理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了解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4.合理筹划纳税申报时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提前纳税申报还是适当推迟纳税申报,都应在遵照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而执行。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纳税,而实务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难以做到同步,因此,应尽早收齐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要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对应。
5.加快税务专业化人才培养,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税务专业化人才的培养是营改增后加快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途径。当前,不论是在企业还是在税务管理部门,都缺少一批税务专业化的人才。因此,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迫在眉睫。一方面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可以从自身队伍中发掘业务精英,重点培养;另一方面从高校、事务所等其他部门广纳贤士。
除了从上述几点建议,还可以从信息化着手。信息化平台的实现,是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强有力的支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税收征管软件,并税收征管或监控软件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等系统进行联结,做到资源共享,全面监控。同时将信息化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收法规的存储检索、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最终建立一套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小结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壮举,虽然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阻力,但是我坚信随着营改增不断的推进,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定会构建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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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建芳,侯晓春,杨育.浅议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涉外税务,2012(01)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关键词】 营改增 技术服务业 税负影响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宏观财政手段对国家财政大局和经济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国内各类型经济产业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因此对经济企业和工商行业等不同产业的划分和税收制度尤为突出。随着以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崛起,原本的税收制度呈现多种问题,不能满足其要求。服务行业自兴起以来依据自身资源消耗低,经济附加值大的特点迅速导向市场。为协调第三产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融合性和连带性,“营增改”应运而生。
一、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分析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和谐的安定、生活与市场的负责化和经济科学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服务行业为人提供便捷、解答和维护,为社会经济产业化便于接轨人民生活的宗旨早在二战期间就已经初现端倪。现代服务行业的确定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提出来的。他指出服务行业在工业发展模式中最直接的表象是交通运输业和商品零售业。服务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各经济产业无不通过人性化的吸纳和融合来大范围提升企业价值和经济营销模式。这一现象导致市场规模的模糊和混乱。对行业之间的确立关系被服务行业的介入而打破。执行传统的以企业营业税为税收对象导致经济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出现双重税收,这对服务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阻碍。尽快给服务行业找一个“安身立命”的市场并合理控制各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调整和延伸,进而完成服务型行业的华丽转型。所以面对服务行业跻身各产业链的同时有效的规划市场服务类别并针对其市场经济转型和服务型经济的发展完善落实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显示:现代服务行业可分为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娱乐文化服务等诸多类型。由于服务行业的发展迅速和其本身具有复杂化和多变化,致使现在理论界都不能统一的为服务行业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分析。而通过服务行业在人民生活和产业工作的融入中的行业规整确定了服务行业典型的三大支柱,分别为生产、科技型服务、新兴。中国虽然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服务行业的起步还是相对发达国家较晚。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优先借鉴国外成功的服务发展模式,取其精华、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尽快确立服务行业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运用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行业。
二、实施“营增改”税收政策的试点分析
“营增改”的宗旨就是通过现代服务行业的结构性减税来解决市场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化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长远的影响。2012年“营增改”税收模式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研究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发现上海市在2011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是14900.93亿元,其中以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贡献值比例占58.05%。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已经成为上海经济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焦点。因此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作为“营增改”税收政策试点研究进行税收政策的改革,一年期间上海市的试点企业扩展到15.9万家,市场经济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相对减少了166亿元,“营增改”的推行减轻了90%的企业税收负担。同年八月份国家税务局将北京、天津、广东等八个省份纳入新型税收政策试点范围中,两年后“营增改”推行全国。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虽然在“营增改”税收模式下国家财政局的税收值明显下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市场转型服务经济的发展来说。“营增改”对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优先发展和经济水平是利大于弊。当然还需要分析试点地区税收政策实施的优劣并综合国家和区域特点来进一步对新型税收政策进行考验和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为缓解试点地区产业税收转变的过度影响将传统税收模式中纳税人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方式,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原本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依然归属于试点地区。通过传统营业税和新型增值税的双向计算和抵扣有效的链接了原本税收模式进项税额抵扣链。缓解了地方经济企业转型服务经济中税收模式的阻碍和压力,同时保持了中央和地方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本次“营增改”税收模式改革仍采用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为界限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数据分析“营增改”前后服务行业的税负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计算为: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3%)×3%。虽然在“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沿用传统税收仍为3%,但是相比于之前的纳税方式以营业收入全额乘以百分之五的税率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收益比较明显。况且“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了含税销售额,这使应纳税额进一步降低。
例证分析:假设某家小型服务公司的年营业额为200万元。在“营增改”钱应纳税额=100×5%=5万元;“营增改”后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经过分析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纳税额的比率为(5-2.91)÷5=0.418。由此可见运用增值税纳税模式小规模纳税额明显降低。
2、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有原本缴纳5%营业税改为缴纳6%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进项税额进行税收抵扣,购进企业营运设备,加大固体成本额等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佳选择。增值税的计税对象由传统纳税的营业总额改成营业增值计税。这里的营业收入总额也是包括含税销售额的。具体税收计算方式为:
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
进项税额=经济成本÷6%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证分析:假设有家大型技术服务企业其年营业额假定为1000万元,并且单从营业销售额(不考虑企业固定资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来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该企业所承担税额的比率和企业营业总额。
那么该企业在“营增改”前改年度的营业缴纳税额=1000×5%=50万元;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3%)=50×(7%+3%)=5万元。所以该年度本企业的税收总额为50+5=55万元;营业总额=1000-55=94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6%)×6%=943.40×6%=56.60万元,由于这里的营业销售额包含税销售额,所以附加税可在所得税前抵扣。最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60×(7%+3%)=5.66万元,出去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后改企业的净营业额=943.40-5.66=937.74万元。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流转率为0.66%,正是应为实际税率小于名义税率,即0.66%
四、软件技术服务行业“营增改”税收问题和措施
通过数据的计算分析可以知道当企业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比率小于0.66%时企业的税负是呈现一个增长的趋势,就是说“营增改”政策也有可能加重部分行业的税负。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就是“营增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属于流转税,软件开发服务业固定资产相对不足、技术成本大都是人力知识成本,这是导致软件服务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对上海服务行业的试点政策统计中发现,“营增改”后税负下降的服务业占比为90%,但其中有35.6%的企业反映“营增改”后税负水平升高或者基本不变。其中有形租赁业和公共运输业相比之下税负增长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上海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实行特别行业税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者建议征税的方式来缓解“营增改”税负的过渡期。
“营增改”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并不是意外,这种税负变化是长期发展可持续、可控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轨税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十二五”计划以来我为实现软件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局制定实施了18号文和70号文,不断加强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制度和扶持力度,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影响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对软件服务业的影响。软件服务业也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法规,及时务实的向国家反馈市场经济税负变化和影响,在国家的制度方针下考虑企业发展,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营增改”中对服务行业的进项抵扣范围也应该适当的扩大,增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解决企业增值税务的正规发票是当下解决软件服务业税负问题的可行措施。
五、结语
“营增改”的实施降低了现代技术服务业的流转税负,进而提高经济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运营能力和资金流转能力。为实现经济和服务之间更加融洽的转型和升级提供政策上的助力。然我国服务行业中改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设计融资方式,进而探索出一条适用经济市场发展和服务行业高水准的税务税收多极化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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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产业 减轻税负 间接优惠
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据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07―2010年文化产业国内生产总值从1631.3亿元增长到2495.8亿元,年增长速度从17.85%下降至11.87%,而文化产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均徘徊在1.45%附近,占国内生产总值则在0.6%附近。与美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25%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文杰,2012)。2007―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分别为143.64亿元、201.66亿元、218.96亿元、261.64亿元。①税收收入实现了连年较快的增长,但无论是文化产业占第三产业还是GDP的比重变化都非常微小,反映出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在不断增加。税收政策没有能给文化产业带来扶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如果要实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目标,应在税收方面给予及时的、有力的扶持,从增值税、营业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将会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和较长久的影响。
(二)现行的税收支持政策
2003年开始,随着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方面。现行的税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致分为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短期有效的、目前仍在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中。
二、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扶持产业的范围过窄、重点欠突出
按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12年7月31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我国的文化产业现分为五个层次,仅仅第四个层次就有120个小类,比2004年制定的84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已经多出许多小类,产业涉及的行业和范围都更加广泛。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支持政策来看,扶持的力度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范围也仅限于文化创意产业,缺乏对文化出租服务、乐器的制造、视听设备的制造、专业化设计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的税收激励措施,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没有能像高新技术产业一样能够实施普惠制的税收待遇。新的文化业态随着时代不断涌现而纳入文化产业范围,必然也会有部分文化产业被逐出该范围,如现已被逐出分类的旅行社和休闲健身活动行业小类。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必然要出台税收政策来对处于起步的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才能实现文化产业的均衡发展和全面繁荣。
(二)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较重
1.增值税税率过高
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硬伤,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税收中性的增值税的税率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如荷兰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5%,对艺术品、书籍、报纸、杂志、博物馆、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动物园、马戏团等入场费适用6%的低税率;比利时设21%、12%、6%和1%多档增值税税率,对报纸和某些周刊适用零税率,对书籍、杂志、各种演出适用6%税率;卢森堡设15%、12%、6%、3%多档增值税税率,对影剧院门票、书籍、报纸、版权适用3%税率,对新的艺术作品、广告服务实施12%税率;德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6%,文化产业适用7%的低税率甚至免税。这些欧盟国家对文化产业实施的优惠税率都远低于我国13%的优惠税率,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过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版业、艺术品产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对文化产业工作者的激励力度不大
文化工作者是文化产业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的积极性能否被调动,直接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仅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30%,其他税收优惠寥寥无几,这极不利于激励他们进行文化创造和创新。对于个人从事文化表演、广告、影视、文艺演出等独立劳动所得按劳务报酬征税,因此,导演、演员等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以上要加征十成,税收负担非常重。如果可以按著作权法,表演权、创作权被列入特许权中,就可以按特许权使用费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超过4000元收入减除20%的费用,相当于只计16%的个税。②
(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存续性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出台的文化税收政策数量不少,但大多执行期限非常短,存续性不足。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对电影企业支持力度很大,惠及全国的文化企业,减免税收成效显著。但执行的期限非常短暂,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相对于一个文化产业10年以上的发展周期而言,显然是不足的。文化产业尚属于幼稚产业的阶段时,要成长为朝阳产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需要政策保护,需要税收扶持,所以临时性的优惠政策一旦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内终止,也会减缓成长的速度,甚至会使经营现状产生下滑的趋势。
(四)鼓励文化对外交流的政策力度不强
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退税率不断降低,如电影音像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7%降至13%,图书报刊从17%降至13%再降至11%,这不利于鼓励文化产业对外发展和文化产品走出国门。文化产品不能享受零税率,使得其在国外流通的过程中承担着国内的税负,在激烈的海外文化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有很多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也不乏优秀的文化产品,要扩大在国外市场的影响力,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就需要鼓励文化产业走出国门,面向世界。
三、完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路径探析
(一)不同层次的文化产业采取有差别的税收优惠
文化产业的业态和分类繁多,不同的业态发展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如当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态势良好,而新兴的软件设计服务、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尚处于萌芽阶段,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所以,为了适应文化及相关产业按新分类标准分类,可以考虑对不同类别,实施如下的税收优惠:对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创作表演、文化遗产保护等给予较低的税率优惠;对于景区游览、娱乐休闲给予适当的优惠;而对于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用品生产则可以按普通税率征收。对于新增的文化业态如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软件设计服务(包括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尤其要在税收政策上倾斜,扶持它们的成长和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才能做大做强。
(二)减轻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
1.间接税收优惠
美国对文化产业的间接税收优惠非常丰富,我国也可“为我所用”,采取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方式,如对个人和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可按投资额的20%给予税收抵免;对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如电视影视制作、图书和报刊、文化创意等产业按高新技术企业对待,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准许其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的部分和坏账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借鉴法国专款专用的模式,我国的文化建设费对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也实行一定额度的返还,推动中小型文化企业的发展。
2.适当降低文化产业的增值税税率
参照国际发达国家对文化产品实施标准税率50%左右的优惠税率的做法,对现行采用13%税率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8%左右的税率。对为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实施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对现在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对文化创意产业实行6%增值税税率,应适时由文化创意产业铺开至其他文化产业。
3.提高个人和企业对文化捐赠的积极性
可采取个人对文化产业特定项目的捐赠支出,由现行通过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扣除应纳所得额的30%提高到100%,并允许直接捐赠;相应地,企业的捐赠也可参照个人,从会计利润的12%的限额提高到据实扣除。
(三)及时将实行良好的临时性优惠政策纳入法规
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文件数量非常多,其中不乏实行效果良好的税收政策,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减税效果显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试行,达到预期的减税目标。结合当前我国要进行结构性减税,调整产业结构,对新兴的绿色产业予以减税,既然在试行中临时性的优惠政策可以为文化企业的纳税人实实在在地减轻税收负担,就可以考虑研究将临时性的政策写入法规,延长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在企业的关键成长周期中给予扶持和帮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为把文化产业建设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制定有利于文化贸易“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对公益性文化机构或企业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产品,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影等出口退税率重新提高至17%,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赋予文化产品在国外市场中享有与其他普通商品平等的竞争地位。一个国家拥有优秀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应该继承发扬,还要在继承中不断创新,面向世界,推广开来,让文化产品和服务在海外市场稳占一席之地,让世界了解中国,提高我国文化的软实力,从而提升综合国力。另外,可酌情对“走出去”的文化企业实施税收抵免、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并鼓励它们走出国门,提升我国在国际的文化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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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现有税收政策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较重、税收返还优惠手续复杂、税收优惠过度集中于所得税等问题,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措施、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度、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在搭建创新平台上,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能力现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2—2006年5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 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国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支出、科研基建费、其他科研事业费)达到1 688.5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支出构成的4.2%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资本市场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推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体现在:1.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③2.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4.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不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对攻克和掌握核心技术更是缺乏紧迫感。
技术创新需要占用的资金时间长、投入多、风险大。因此,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研发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企业在获得利益之后,又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向高新产业转移,不但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政策——创新——获得利润——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创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渐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倾斜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再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4.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有关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有关税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依然较重
这与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资在技术引进、设备升级、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方面的费用多。这些都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应缴比率调查结果显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3.83%,科研技术服务增值税税负为11.58%,同期重点监控企业的整体税负仅为2.55%④,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高。尽管我国在东北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只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部分行业,没有惠及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税收返还等优惠手续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三)税收优惠过于集中的所得税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谓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同时,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谁来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怎样界定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税收优惠惠及企业的面较窄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学校输送人才、社会各界投入资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财税[2007]120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7]121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优惠,所得税中只涉及到创投企业,其他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都缺少优惠关怀。其他税种中税收优惠也不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的薪酬及股权分配尚无激励措施。
四、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税转型之际,应进行部分改革,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将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推广费、技术转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比照交通运输费、农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标准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让增值税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这样,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激励措施
1.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实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必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得税应着重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这样不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能通过某一项目、某种主打产品拉动整个企业的成长。2.允许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增加提取比例,这比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一项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花费高额的培训费用,将这些费用摊入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合理的。4.在税前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5.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型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标准,对科研成果奖励所得给予减免,对与研究开发挂钩的分成收入有所优惠。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建立一个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享受优惠、利用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
(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经济环境
企业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运用手段调节配置资源。“先征后返”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科技部门要及时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传递到国地税,税务要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应返还金额,财政据此返还税款。对返还税款的用途,税务部门要提醒企业分别核算,作为下次返还税款的条件。应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税务部门可专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退税通道,并在指标上予以优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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