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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1.1担保的基本概念
(1)金融信用中介
担保机构本质上是以自身的信用为资源、通过为受保企业增信而开展业务,承担着连接供给和资金需求的功能,是一种信用中介行为。通过介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的出让方与企业、个人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资金约定的金融服务中介。
(2)物权担保
担保物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和担保。抵押通过对不动产,有形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形式,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担保,强调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3)保证担保
我国担保法中有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是不同于其他四种的一种,区别在于其担保效力来自于保证人的信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下的一种需求。
1.2担保的分类
担保行业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在我国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跟银行发生业务,并且是需要审批,持证上岗的,纳入政府监管的,属于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本文主要针对融资性担保进行分类介绍。
按业务种类主要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以理解成为一种合同履约行为。担保一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好,当被担保人没有按时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一方来主动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而融资性担保业务又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直接融资担保的形式有债券、基金、信托计划等等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类的担保。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一种以特定的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的现金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业务的融资模式,最终通过发行可以交易的证券来实现。由于在资产证券的过程中,发起、发行、投资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的固有风险,需要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来增信。担保公司从中收取担保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而言比较低。常见的有企业私募债、信托、基金等。
间接融资担保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民间贷款担保。通过向从银行贷款条件不够充足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其能够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然后收取担保费用。这是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融资担保的模式。
非融资性担保是不同于融资性担保的,不可以吸收存款、集资、发行承兑票据等国家监管机构的信用性业务。一般常见的有诉讼、财产保全类担保,工程履约、支付、投标类担保,预付款、尾付款如约偿付类担保,融资租赁类担保,还有一些涉及经济合同类的担保以及一些在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中需要担保的中介服务。
按社会属性可分为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组建,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目的在于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以及三农问题。但是,在我国政策性担保公司功能定位不准确,并未完全贯彻政策意图,扶贫济弱,而是追逐商业利益。
商业性担保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政府保障,自负盈亏,依靠自身的风险把控能力,通过杠杆效应,放大资金运用比例,实现收入。
2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2.1融资规模低速增长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产能过剩矛盾加剧的严重影响,担保行业主要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担保行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开始显现,融资增速较之前三年的快速增长阶段有所回落,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开始进入了低速增长阶段,但是银担合作总体上基本保持稳健状态,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作用实质在增强,行业发展潜力很大。
从行业结构调整来看,竞争分化趋势明显,民营中小型担保机构发展受困。市场下行期往往是考验企业竞争力最显著的时期,一批规模大、资质高、国有背景的担保机构在近几年的市场竞争中以明显的规模效应优势占领了大部分市场
2.2担保代偿率压力加大
2013年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代偿金额较2012年末增长了近一倍,担保代偿率同比增长了0.4%为1.6%。担保损失率为较上年也有所增长为0.12%。这些状况的发生归结于我国经济所处的特别阶段。企业的资金链紧张,致使正常运行困难,违约的风险就会加大。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受到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小微企业所特有的相对高风险特征开始逐渐显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很可能会进一步的上升,宏观经济的影响也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下去。担保机构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代偿的压力在加大。
2.3行业扶持政策逐渐完善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完善并实施中小企业和商贸企业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和税收减免。部分省市在中央扶持政策的框架下,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如设立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奖励性补助、保费补贴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增资入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等。虽然扶持政策的覆盖面还较窄,但对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2014年,在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加进改革创新,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制建设,严防行业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不断提升担保机构的实力以便更好的服务中小微企业,使担保行业在国家政策的保驾护航下健康的发展。
3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3.1尽职调查,获取可靠信息
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的合作属于商业合作,要了解合作方的本质从而避免受骗,合作一方如果蓄意造假,合作意图就十分值得怀疑。所以在企业数据资料获取的过程中,项目调查人员应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操守,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可能收集详细的企业信息,并通过交叉印证法,从银行流水、完税凭证、能源消耗等方面,对企业的真实收入进行估量与判断,对还款意愿可通过各种外部信息与企业交往的细节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观察。
在项目调查过程中,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访谈最多的是企业法人代表以及财务负责人,虽然这两个职位的人员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最为了解,但是他们也是企业中熟悉贷款套路的人,为了获得融资,可能会给项目调查人员设置盲区,应当尽可能的多接触既熟悉企业情况又不是专门负责融资的工作人员,如生产负责人或销售负责人等,这样能使调查获得的信息数据更加贴近企业的真实情况。
在实地考察项目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一些细节方面的情况,这些细节可以直接反应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如考勤表可以较大程度的反映企业的开工情况;通知通告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发放工资可以估算企业的欠薪程度;员工的精神面貌和繁忙程度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设备及库存存货的落灰程度可以反应设备的使用率和存货的周转情况等等,这些细节虽然不能直接提供企业的准确信息数据,但是能够使调查人员对企业形成一个形象的感性认识。
通过银行征信可以了解到企业的负债。但是由于财务不规范以及企业刻意隐瞒等原因,企业的隐性债务即未入账的债务比较普遍。在做项目风险评估的时候,应当将隐性债务加到企业的负债规模里。目前,企业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负债是在征信中体现不出来的,所以在调查时要全方位的了解。大多数中小企业多会有民间负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了解到大概数额与利息。企业的对外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属于或有负债,应纳入企业负债结构里去。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外担保情况,这意味着企业的非经营性风险,并且企业经营者无法直接掌控,要注意对被担保方的侧面了解,分析风险。对于对外担保过量或单户较大的企业需要谨慎操作。
项目调查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应该注重对项目人员的培养。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利用客户、专家顾问的知识和经验,加强业务人员对宏观趋势、目标行业规律的认识和理解,全面提高项目人员的综合能力。
3.2加强保后监管
企业出现不良一般发生在获得资金之后,在资金发挥效用的过程中。这时,要关注企业的资金流向,了解资金在企业各个生产模块的分布情况,以此推算出贷款资金发生的效益和机会成本,再结合保后监管了解到的信息,可以推断出企业经营的方向、层次和现状。通常采取的方法有几种,与银行沟通,了解企业资金流的异常变化;通过周边同类型企业等渠道了解企业现状以及经营者的品行爱好;定期收取企业财务报表;对水电费的缴纳金额的对比,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情况是否正常;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企业关联企业及个人情况是否正常;对贷款即将到期的企业,提前电话通知,督促其按期还款。如果出现预警,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对在保项目的贷后监管,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3.3合理设置反担保措施
对于反担保措施的合理设置也可以防范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方案的制定,要以控制企业核心资产,核心人物资产为目标。担保公司在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和相关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企业财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的同时,还要对参与经营的实际控制人的子女承担无限连带,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在项目调查过程中,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家产要进行深入挖掘,围绕着企业资产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收集,对企业资产的多少,其权属、状态进行了解,并取得书面证明。将来一旦发生风险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以其牵制违约。在合作初期对项目风险进行深入了解,合理设置反担保措施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反担保措施也应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适时调整,不能一成不变的根据以往的判断和经验进行融资担保合作。
3.4建立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引入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收取3%左右的担保费,但是却承担了所有的风险。担保机构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增信,分散银行的风险。在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法,就是根据所担保的额度不同,银行与担保机构进行比例分担,体现风险共担的理念,要争取与协作银行进行风险共担,不能仅仅依靠担保机构的努力,还需要国家出台政策措施进行“顶层设计”。
加入再担保体系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由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承担一定比例的代偿损失。通过再担保对担保机构代偿能力的确信有助于化解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信用危机。不仅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整合担保资源,也可是适量减少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而再担保的选择,政策性质的是最理想的。因为通过政策性再担保建立体系,把强大的政府公信力注入到担保行业,转化为其社会公信力。对担保资源进行整合,强化对担保资源的管理,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获得更多的信息。而且政策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用压缩担保机构的利润空间,打消其积极性。同时,也更容易被社会认可,更加公平、公正惠及整个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4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作为中小企业增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下担任重要的角色,担保公司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在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业内也出现了非法集资放贷等违规经营的乱象,行业正在经历规范整顿的“洗牌”阶段。因为国内外金融信用环境不同,担保机构在国外大多是以银行的形式出现。德国是以中小企业为基础的经济强国,中小企业对德国经济增量的贡献占了51.3%,但在近几年的欧债危机中,德国所受影响很小,这都归功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起的支撑作用,融资担保体系的作用不可忽视。现对德国下萨克森州担保银行进行具体分析。在借鉴其担保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思路建议。
在德国,担保银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营运作,具有显著的政府买服务的特征。政府主导着担保银行的发展,下萨克森州以政府财政为出资主体,设立州担保银行,从商业银行获取长期低息资金支持。运用杠杆的放大效应撬动银行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下萨克森州担保银行担保余额达到本金的16倍。对项目的收费按融资额收取评审费1%,按年度费率1%左右收取担保费。对于担保贷款项目代偿损失的分担比例,商业银行自行承担20%,担保银行80%;担保银行的80%再由联邦政府再担保分担31.2%,州政府20.8%,担保银行实际只承担28%。担保银行的损失率一般要求控制在3%以内,如果超过的话,可以通过提高政府损失承担比例或者提高担保费等方式予以补偿。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果担保银行的利润仍用在主营业务上,则不需要缴纳税费。
国内的信用环境比较差,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担保公司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经历快速发展之后,存在的问题开始显现,进入了一个整合的阶段。我国的担保机构分为国有控股的政策性质的、民营性质的,结构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不足。所以可以参考下萨克州担保银行的发展模式,做大做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可以引进国有资产,实行混合所有制。有政府的信用背景可以使担保资金充分发挥杠杆功能,提高资金放大倍数。把银行与担保机构紧密联合起来,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客户渠道,而是要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利用银行强大的的客户信息网,双重把控风险。国家可以在税收上对担保机构进行减免政策,通过对担保机构业务分级,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鼓励担保机构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同时,避免其他投机行为的发生。引导担保行业健康的发展。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除了客观的真实资料数据必不可少之外,对于各行业的经验判断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建立中小企业行业经验数据库是必要之举,中小企业行业数据库是行业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和集合,是项目调查人员的情报库。在担保机构首次介入某行业时,主要的数据可能是通过对经营者的访谈以及项目人员的实地考察获得,会需要进行同行业企业间的横向对比,从对比中分析出经营平均利润和经营风险。这些都需要中小企业行业经验数据库的支撑。同时,这也为项目人员调查前的准备工作提供较为充分的依据,使项目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更有针对性。
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当今经济形势下,多方机构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企业信用有比较权威的三方机构进行评级,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企业违约成本,从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银行和担保的合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大数据与云服务相结合,提升风险把控能力。组建云服务大数据征信平台,利用云计算管理软件采集动态的企业经营大数据,准确的分析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更有效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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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机构 银行 风险 建议
为有效扩大担保行业规模,促进担保业务的有序发展,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担合作、担保公司发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双赢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使得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渐显,本文将着重分析银担合作的风险,进而寻求银担合作双赢的有效路径。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张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和稳健性有所加强。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下发后,全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着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加强合规性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稳健性有所增强。目前,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所增加。3月末,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698694万元,重点支持了河西水电、张掖市龙达铁合金冶炼、西兴能源、九天商贸、华瑞麦芽以及源博农牧业开发公司等100多家中小型企业。目前,全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6家。也有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未达标、风险保证金不足、融资成本偏高等因素未开展此项业务。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担保公司准入后须向金融机构交一部分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二是向金融机构缴纳单笔贷款金额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
二、存在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目前,虽然有的行已经着手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进行规范。但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和指标,大都只是对信用等级、信用记录、资本金以及资产结构等进行一些大致规定。并且,在准入、退出的流程、权责管理上也不够成熟。
2.对担保公司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目前,对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核定主要依据其注册资本额度、资产结构质量状况和在保余额。但是,金融机构核实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资产流动性存在较大难度。
3.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难以到位
如与农发行发生业务联系的担保公司通常具有异地担保和分支机构较多的特点,对日常监管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担保公司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也散布在各个机构和被担保客户所在的开户行。任何一家开户行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担保公司的资金情况都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
1.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信誉问题
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用记录,而且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反映企业资金的具体信息。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在简单的信贷业务中,银行批准、发放贷款,主要考虑的是发放出去的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即企业是否会按期还本付息,履行诺言。判断企业能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好依据是过去的还款记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历史还款记录方面是空白的,从而使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无证可考。加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滞后,金融机构在考察企业信用行动方面,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这也成为金融机构无法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
2.抵押担保难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直接原因
我市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负债高,自身的固定资产很少,靠租赁取得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等,不能满足银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要求,而且,中小企业多采用挂靠、合作经营方式,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明确,这也构成了抵押的障碍。
3.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使信贷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数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初衷是为了有效分散金融风险,而不是转接银行信贷风险,因此建议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方式,在充分满足共赢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而担保额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担保机构的业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扩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银行严格把握准入原则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应该注意把握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支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业务发展良好、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的担保公司,且在合作伊始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公司背景、合规性以及注册资本是否属实等。
(三)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扶持政策
建议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公司发展中的法律保障越来越欠缺,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担保公司经营模式,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法律基础。
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思路
一、2020农担工作总结
(一)主要成效
一是业务规模同比大幅增长。2020年末在保余额12.78亿 元,同比增长97.22 %,实现担保倍数放大4.26倍,“双控”标准范围内的政策性业务占比100%。据国家农担联盟公司12月底相关数据统计,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在保余额在计划单列市中居首位。在保户数1722户,占青岛市担保行业33家担保公司的51%。
二是实现了融资成本不断降低。全年平均担保费率0.6 %,同比降低0.36个百分点,降幅达37.5%;客户平均融资成本6.15%,同比降低0.54 个百分点。
三是担保风险控制得力。市农担公司累计代偿率为0.68 %,低于全国农担体系1.65%的平均代偿水平。在国家农担联盟进行的2020年度省级农担公司风险管理评估评价中,市农担公司获评为最高级A级,居全国第12位。
四是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373.51万元,上缴企业所得税496.17万元,实现净利润877.34万元。
(二)主要经验
1.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业务实际,重新修订了《青岛农担公司担保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青岛农担公司不良担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成立了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尽职免责工作委员会 ,开展责任认定工作,进一步优化了代偿业务办公会会议制度,提高了议事质量,优化了代偿业务流程。
(2)进一步强化保后管理,提高风险化解能力。市农担公司制定了风险预警提醒机制,督促业务人员提前联系到期客户做好还款续贷续保工作。对出现代偿风险的客户及时联系银行开展施救及风险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性化的分期还款清收处置措施,在兼顾客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市农担公司对信息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从全国农担系统首批、首家、首笔上线单位,到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和改造,使得业务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业务审批速度进一步提高,报表统计进一步智能,保后及代偿、追偿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实现线上移交。
3.牢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命,始终将政策性、公益性放在首位。
(1)疫情期间,市财政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防控疫情和业务发展,督导农担公司出台了担保费减半收取、支持农业“抗疫情、保供给、稳发展”11条等惠农措施。疫情期间办理农业融资担保业务997笔,金额达80785万元,累计减免担保费330万元。
(2)为减轻农户通过过桥融资还本付息带来的融资成本过高负担,市农担公司积极对接青岛农商银行,开展了无还本续贷续保业务,降低了农户的融资成本。
4.开发创新担保产品,为青岛市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农担力量。充分利用平台思维,协同效用,借助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两家银行深耕农村金融市场多年形成的地头熟、人头熟、市场业务比重大优势,通过设计产品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锁定风险比例等手段推出“农担贷”创新产品,使业务办理效率得到极大提高。积极对接各级政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推出“强村贷”;支持妇女创新创业,推出“巾帼贷”担保产品。目前公司农担贷产品在保余额11.36亿元,占比近90%,成为公司高速发展的拳头产品。公司“农担贷”产品,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中标国家农业农村部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试点项目。
二、2021年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是继续做大农担业务规模。2021年是青岛农担公司各项工作继续大力推进的重要一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的政策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这一主线,讲政治,谋大局,担责任,督导市农担公司正确处理业务规模与风险的关系,确保2021年底完成在保余额15亿元,力争实现在保余额18亿元,代偿率控制在1%以内,实现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确保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同类农担公司前列,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
二是继续发挥好政策性作用。按照财农[2020]15号文件要求,修订完善农业融资担保费补助和业务管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鼓励和帮助农担公司扩大政策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缓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督导农担公司始终坚持“双控”标准,确保政策性业务占比100%,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同类农担公司前列。
三是强化风险化解处置水平。在继续做好风险把关、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不良项目和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保全、代偿追偿的工作力度。修订完善《考核奖惩制度》,落实《担保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不良担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激发员工的业务积极性,提升员工责任心,规范奖惩机制。
四是强化党建引领,加强制度建设。督导市农担公司发挥党支部领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党建、业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是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督导农担公司积极参与“突破平度莱西攻势”,加强同各级政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的联系对接,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针对性。
在浙江,许多中小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不仅能够解决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题,而且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曾被认为是银行为企业融资服务的创新和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模式,被推崇。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控制当前“互保”风险蔓延发酵,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关键,出面与银行沟通协调;财政良好的地方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转贷”,也是救火的一种紧急措施;对着火源头企业尽快整治、帮助企业通过调整结构、以股抵债(债转股)等方法,实现资产重组,以减轻给银行和互保圈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
提示:
业界人士近期在长三角地区了解到,江苏部分地区的企业在2008年、2009年踏入房地产业做新项目、扩大投资,目前“大部分都踩空了,70%-80%都是失败的”。以某小型房企为例,该企业负债高达92%,总资产为60亿元,但流动资金只有1000多万元,风险很大。
除了信贷风险,房地产信托风险也已经出现。业界人士表示,2014年开始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好,很多房地产信托项目已经爆掉了,只是多数没有对外公布,或者延期,或者由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接盘,或者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随着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价格回落,银行贷款随之过度紧缩甚至冻结,形成中国式“押品(房地产)―损失”螺旋,是造成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风险因素。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3年末,主要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及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为38%。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认为,前几年,部分地区在房地产市场膨胀和银行短期效益激励下,银行贷款激增,企业和个人大量参与房地产投资,杠杆不断加大,区域系统性风险迅速上升。而当经济增长乏力、投资回报下降,风险便迅速波及银行体系。
今年以来,地产风险性事件爆发,大多也是因为地产商销售不畅、资金回笼紧张,濒临破产,如广东的光耀地产、宁波的兴润置业、青岛的君利豪集团等。相关人士认为,兴润置业的原因在于高价买地,项目为改建别墅却遭遇限购,造成滞销,资金不回笼。目前由当地政府主导,召开协调会,银行统一行动,不抽贷、不压贷,按比例进行帮扶。
此外,阎庆民还指出,上半年货币信贷基本面仍呈现出“宽货币、紧资金、高利率、多不良”的特征。不良贷款上升主要原因还包括: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企业间互联互保融资问题严重、银行内控不断加强、不良贷款处置滞后、银行风险防控不足等。
“不良贷款的形成将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阎庆民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核销不良贷款,多方要共同化解不良,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对实体经济形成持续有效支持。
四川担保圈风险爆发 跑路事件频仍
提示:
业内人士表示,担保公司跑路将对项目、平台和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微观层面讲,对于担保融资项目,一旦企业无偿还能力,担保公司兜底将被打穿,投资人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其次是地方融资平台,无担保公司兜底,可能引发平台的信任危机,牵连平台,一旦出现挤兑,平台无法兑付,将会出现倒闭或者跑路;第三是行业本身,融资性担保公司本身就很混乱,中国融资担保公司总数达1800多家,比全球的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加起来还多,可能会引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洗牌。
一、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为满足依法治企、规范管理的需要,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006年以来,以加强制度建设和程序控制为着力点,制定和完善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钢铁主业生产经营为主线,结合卓越绩效管理、莱钢QES管理、六西格玛等运行情况,形成莱钢规章制度整合后统一的框架体系;同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三会一层”关系,健全内部议事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实现了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加强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原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适用性。公司对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工商登记事务管理办法、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合法合规并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
2.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法规和省国资委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适时出台了一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法律意见书制度,全面实施对重大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确保其合法性;制定公司进一步加强重大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和审批手续,对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过程监管,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制定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规定,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公司产权代表、派驻董事的权利行使,确保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规范及维护国有权益;制定公司债权清收管理办法,加强债权清收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债权,减少和避免呆坏账发生;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及其他职务行为授权程序,防范授权法律风险;制定公司重大法律事务考核办法,责任、风险与激励相结合,保障相关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为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莱钢根据法律和市场环境变化,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推动依法治企工作不断深化,提升了法律风险防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公司由董事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组成的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同时专门成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保障组织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
2.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系统识别和分析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法律风险防控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控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无缝覆盖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3.实行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责任制。根据公司各单位的法律风险特点和业务实际,公司与各单位签订《依法治企责任状》,明确依法治企责任及目标,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在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主要方面及环节、防控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各单位按照规定,将发生的法律风险信息以及相关建议及时报送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对相关法律风险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确认,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并拟订风险解决方案。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法律风险防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新的风险源,总结法律风险防控经验,研究确定对各单位的考核意见,部署下一步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批准实施一般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对于可能导致损失数额巨大或可能影响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实施。
5.严格法律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例会的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具体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实施及其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实效
1.落实法律意见书制度,防控公司重大事项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全面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投资、担保、融资、技术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和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研究论证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主动、准确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活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实施行为提供法律支持。自2006年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以来,法律事务部对公司重大事项共出具法律意见书350余份,有效防控了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其中通过采取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具否定意见以及落实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有效降低担保风险30余亿元。
2.创新合同管理思路,防控合同法律风险。2006年以来,法律事务部先后对公司建设工程、采购、销售、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合同及授权管理进行专项调研,对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进行梳理和整改规范;对重大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审批、履行监管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绩效审计检查监督、纪检监察效能监督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体系,确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减少合同纠纷。2001年以来,公司连续保持“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3.加强依法经营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事务部对公司依法经营进行调研,全面规范、监督集团单位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和特殊行业许可证照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加强商标注册保护,莱钢国内国际注册商标共计85件,注意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利用行政与诉讼手段,查处侵犯莱钢注册商标及字号专用权等各类侵权行为,进一步提高了莱钢的产品声誉和品牌信誉;积极应对印度、印尼对莱钢热轧钢、H型钢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取得良好的效果;严厉进行打假维权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先后处理了山东、江苏、陕西等地的假冒莱钢产品的侵权行为,查获假冒钢材1万余吨,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51-04
当前社会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所增多,诸多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为样本,通过对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
一、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现状
(一)机构与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46家(包括2家外资机构),注册资本共计409,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84家和40.5亿元,机构数量仍居全国第一,覆盖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97个,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了14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34.7%,前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251.2亿元。从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总计发放贷款1500多亿元,为11万多户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同期。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12家,注册资本共计189.2亿元,担保规模余额322,8亿元,比年初减少11.7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担保规模206.8亿元。共有典当行201家,注册资本共计28.9亿元,当金余额13.2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发放当金35.7亿元;其中,房地产抵押、机动车等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当金分别约占71.7%、17.7%和10.6%,并且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呈上升趋势,而传统民品质押典当业务范围有所缩小。
从注册资本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全部为民间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民间资本约占60%。这些行业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二)现行监管制度安排
从监管目标设定来看,简言之就是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经营、运行安全稳健、竞争公平有序,提高整体融资效率,发挥其政策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约节监管成本,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预期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行业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彻底管住、管死。
在监管依据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30号)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监管主体安排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旗县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机构准人、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协调沟通和服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八部委参加的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地市金融办实行属地监管,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置风险,并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典当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003年起由国家商务部管理,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业务监管;2012年12月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即均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在全国实行垂直、统一监管;对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则,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
二、监管实施情况
(一)采取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监管目标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类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
就小额贷款公司来看,一是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政府及金融办先后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审查与考核评价制度等10多项管理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金融办并于2011年9月下发《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控其参与民间借贷或涉足非法集资。二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区、各盟市和70%的旗县政府均设立了金融办,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旗县金融办每季、盟市金融办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自治区金融办在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2年8月份对20%的机构进行了抽查。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在6个盟市将先行上线,对业务运行等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机构准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办暂停受理新机构筹办申请,从重设立机构、扩大覆盖面转到重业务监管和规范发展,并先后对15家运行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严格规制业务经营行为。
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各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对经营风险进行自律性控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地方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协会平台开展同业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从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介,3年来轮训从业人员接近100%。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规范发展。
开展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到2012年9月末已将444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统计监测范围,统计监测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等,积极引导其合规经营;并强化动态信息反馈和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参考建议。银监部门出台有关措施,限制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进行授信和融资,强化风险管理。
(二)制度设计、经营运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一是将此类机构类同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实行高利率也面临高风险。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贷款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授信、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且机构地域分布和服务对象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导致面临的风险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而享受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主体,主要是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而担保风险基金缺失,实际中往往是由担保公司完全承担担保贷款的风险,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造成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限定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三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鞭长莫及。如,2012年12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以前,多年来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业务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是按季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由于典当行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国家商务部,长期以来造成典当行的现场、非现场监管缺失,难以有效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从经营行为来看,一是行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运作不够规范。如,个别机构放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突破政策规定经营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业等。二是利益驱动及需求拉动,违规甚至非法经营。如,个别机构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涉足高利贷。三是变身“影子银行”,加剧金融风险。如,个别机构超范围经营及存在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的现象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监管方面审视。一是相关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员素质的制约,存在监管不力、监督缺失的现象;且目前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个别地方政府监管意识不强,重服务轻监管,监管不足或在主观上放松监管,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经营的透明度差,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违规经营的空间。如,个别机构逃避监管,利用借贷资金“过桥”登记注册,抽逃资本金,进行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账外经营等。
三、改进现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继续推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监管
目前我国对各类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优势,不宜频繁进行制度调整变革,建议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进行适度微调。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改善监管制度环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规制行业经营行为。建议针对各行业在法律层面专门制定管理规范包括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出台监管指引,充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滞后、残缺的现状。并充分赋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的职能及对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及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促进其强化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是合理区分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及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实行审慎监管:针对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地方性融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制。避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约束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实施主动监管,从重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转向事前、事后监管和过程监管并重,实行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并对同类型业务推行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要求:充实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履职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促进提升监管能力及风险防控水平。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挥警示效应,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和指导协调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维护行业权益与防范风险并行,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监管资源的作用
一是强化合作意识,地方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间经常联系、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弥补监管协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从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兼容并行转变,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部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及稳健发展,共同防范行业风险。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多渠道实现行业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风险防控合作机制,及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及共同规避和控制风险,防范行业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共同维护融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沟通和协调统一,扶持其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医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95-02
科技型t院在设备购置、信息化投入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不足。相对普通医院而言,科技型医院没有太多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只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所以,知识产权质押成为一种适宜科技型医院融资的担保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医院融资创新了思路,已成为政府支持的融资方法。通过这种融资方法,医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一种创新的质押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科技型医院中的发展却始终难以发展和壮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藏多重风险
1.估价评估风险。在这里提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其自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进行质押与有形资产抵押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知识产权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它的价值须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变得过于狭窄而致使其质押权受到局限,同时还增加了银行业变现难度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难度,提高了价值判断难度。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其受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对知识产权的判断估价具有重要影响,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接受专业机构的鉴定。
2.贬值风险。虽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但是,因这一领域的市场起步较晚,新设备和新技术更新换代时间也较短,所以医院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随时间的变化,风险随之加大。有很多知识产权在没有进入开发研究阶段就失去了其经济价值。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银行作为质权人,自然承担的风险要比一般有形资产质押物的风险大得多。
3.现金变现风险。从银行角度考虑,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还存在现金变现的风险。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经验尚且不足,还不够成熟,而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无疑会增大变现的成本,这是银行不得不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医院一旦还款承诺没能兑现,银行很难及时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从而无法按期收回成本,造成银行的损失,这样的风险过大。
4.政策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政策、法律上的问题或纠纷。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完善、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权益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导致权属上的争议存在,进而会导致银行贷款不安全性问题的发生。
二、银行控制风险要内外兼顾、多策并举
1.各级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我国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是政府的主导地位仍然不容忽视。一要建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信用担保,以防止贷款风险的产生,以此来消除银行的“惧贷”想法;二要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贷款风险筹备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要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成本。
2.科技型医院应加强其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如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医疗行业就必须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运用,提高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对医院医疗品牌进行科学推广,建立品牌保护体系及战略规划,使品牌价值能够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医疗行业还应合理规划医疗核心技术的保护形式,制定知识产权奖惩办法和激励机制,适当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研发人员自主创新,优化医疗行业核心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人员的积极性,并且设专人专岗管理知识产权。
3.银行严格把握贷款风险防控要点。银行要严格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款;二是确定合理的贷款质押比例;三是确定合理的贷款时间;四是对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核查,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五是强化贷后的管理工作;六是积极利用银行内部政策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把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逐步完善。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采用的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这些评估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都不能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基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如非物质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环境评估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评估主体如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职业素养、评估流程操作、评估具体要素,以及获利能力、技术因素、获得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影响,致使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总会研究出一个比较理想的评估体系,能准确地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变化,以减少和防止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对策
一、引言
从2008年11月中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增长异常迅猛。从历史情况看,2011年和2012年政府融资平台直接融资规模保持较快增长。我国政府投融资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但是,这种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和融资模式的迅猛扩张也引发了对地方政府的负债能力、投资拉动效率及信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的担忧和质疑。
表1:近年来我国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发行情况
年份发行支数(支)发行规模(亿元)企业
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
券PPN
及
其它合计企业
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PPN
及其它合计2008年
之前65―44―109792.50―621.50―1,414.002008年24124049404.0030.00306.000740.002009年117222301621,734.00751.00336.0002,821.002010年119403401931,584.00666.00515.0002,765.002011年139623652421,776.00942.00416.10130.003,264.102012年39413065736624,681.001,750.10780.201,034.808,246.102013年2901211051366523,583.801,742.161,433.801,536.508,286.26合计11483763312142,06914,555.305,881.264,408.602,691.3027,536.46李丽昆,章颖薇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阐述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指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偿债风险,当债务融资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郭琳,陈春光在《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四大成因》里指出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是对风险的成因做出系统、合理的分析,以便“对症下药”。刘立峰的《地方政府建设性债务的可持续性》指出债务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李娟娟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问题与对策》指出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动因,并指出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发行城投债与地方政府债券、利用外资等。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分析
当前,随着信贷的激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暗含的风险正逐渐显现,债务风险问题再次凸显出来。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偿付风险。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的作用是为地方政府融资,公司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和充足的固定资产,通常以政府划拨的土地、股权作为资产,在融资中较多地依靠政府的财政进行担保,这则造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高负债率。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使用周期相对较长。中长期贷款的占比过高加大了银行贷款结构的不平衡,而“长贷短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尤为突出。
(三)政府性融资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风险。目前地方政府平台项目贷款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打捆贷款”最具代表性。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打捆贷款”的财政承诺方式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很显然,“打捆贷款”不属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畴。
三、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对策
(一)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实行总量控制。银行当前既不能放任该类贷款继续增加,聚集信用风险,也不能操之过急,快速压缩贷款规模,使项目烂尾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改革。从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现状看,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银行要积极掌握平台公司财务信息有效监控信贷风险。银行既不能因为把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能提高银行的经营利润,而降低现有的严格的贷款审查标准,也不能因惧怕风险望而却步。要针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款模式的贷款主体、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充分参与到项目评审当中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各种贷款方式予以深层次的理论剖析,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
四、结束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能否健康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振兴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宏微观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推动。因此,探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成因以及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具有方法论和指导性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丽昆,章颖薇.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2,6062
[2] 尹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9):138140
[3] 郭琳.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8):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