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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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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财务制度

第1篇:合伙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41-02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开通,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面向资本市场,寻求上市。然而大多民营企业是由家族或合伙企业发展而来,财务管理相对薄弱,财务规范就成为上市前务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影响企业上市的进度,甚至决定企业上市的成败。本文拟就民营企业上市前主要财务规范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办法。

一、关于内部财务制度的规范问题

内部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状况基本能够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发审委在审核上市材料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需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2011年,部分上市公司开始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扩大到主板的上市公司,并将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择机实行。要成功上市,必需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一)我国民营企业由于特有的属性、成长历程和发展环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相对薄弱。很多民营企业个人特色明显,基本上是一人堂和老板文化,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没有一套适合企业特点能有效执行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大都是由老板的亲戚担任,大都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财务知识培训,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制订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即便形式上制订了部分制度,大多也是照搬照抄。二是相关财务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部分企业形式上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但执行情况不佳。很多老板在这方面意识谈薄,重视不够,他们简单地认为,只要资金是由自己人控制即可,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二)企业上市前必须规范和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使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上市的要求。首先,公司管理层要重视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董事会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的支持和重视是内部控制成功实施的关键,只有管理层意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才能切实发挥其效用。要把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作为上市前财务规范的一件重要事情来抓,不仅要在形式上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使之符合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上市申报要求,而且要切实转变观念,由被动合规变主动合规,使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能在企业风险防范、保证信息质量、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真正的作用。第二,梳理业务流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单位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在完善和制订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其控制和监督的功能,又要考虑各项业务营运的效率。对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的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第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一是董事会成员要发挥带头作用,要以身作则,在各项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按制度规定来执行。二是要加强监督,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制约内部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防止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可以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各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帮助单位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三是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合理全面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对部门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内控专项审计,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奖励、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有效依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

企业申请上市,财务报表的编制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首发申请,不少就是因为财务会计问题被否,2009年创业板被否的15家企业中就有5家是因为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55次会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未通过,主要原因也是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民营企业领导层对会计核算的重视不够,会计的核算更多是基于规避税收方面的考虑,从而导致会计核算普遍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隐瞒收入,少计利润。为了少缴或晚缴税款,通常是少计、晚确认收入,有的甚至设置内外两套帐,将不需开票直接收取现金的收入归到内帐,外帐主要是对付税务部门。二是账目混乱。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按会计核算原则处理会计事项,该摊销的不摊销、该预提的不预提,收入与费用不配比,人为操纵利润。三是核算凭证不规范。有的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不签销售合同,交货和发运单据不完整、没有对方的确认单,资金不是通过银行而是大量通过现金来支付。部分采购和费用报销没有合法票据,存在较多的白条。四是对外信息披露较随意。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不是根据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来编报,而是针对用途及要求来编报,比如,为了从银行获取贷款,根据银行要求编报一套会计报表,为了申请某种资格,又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编报另一套报表。

(二)企业要成功上市,必须尽快尽早规范会计核算问题。首先,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很多民营企业,由于内部存在较多不规范的问题,对会计岗位,特别是较重要的会计岗位,更多的是考虑人员的可靠性,而不是业务素质,很多是由家庭成员担任,这些人员大都没有受过正规的会计教育,很难适应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民营企业要走市场化道路,必须重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聘请具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来管理会计工作,全面提高公司会计人员素质,否则财务规范就无从谈起。第二,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尤其是要加强会计原始凭证的管理,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核实会计事项处理是否正确的最终证明。不少企业由于原始单据的不完善和不规范,延误了上市机会。由于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单据不完整,会影响对企业利润指标的确认。在原始会计凭证管理方面,特别是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凭证应注意规范并妥善保管,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或协议、交货和发运单据、付款凭证;采购和费用报销要取得合法票据且审核手续要健全,不得以白条入帐,杜绝以虚假或不正规的单据作为入帐依据;对各种费用计提和摊销,需附相关情况说明。第三,要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上市申请需披露近三年会计信息资料,公司需提前做好规划。可聘请熟悉上市财务规则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对以前年度不规范的核算问题要及时规范,包括长期的往来挂帐、不规范的帐务处理、不准确的摊销方法等,均要及时清理规范。新发生的会计核算业务,要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序进行,从制度上保证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三、其他财务问题的规范

从ipo首发被否的经验来看,其他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的缴纳、资产的产权,资金的管理,税务问题等。

(一)注册资本足额缴纳问题。民营企业原始出资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上市前必须对出资问题进行规范。一是,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以前有挪用出资长期挂往来帐的要及时清理,杜绝虚假出资,代出资的情况。二是,验资手续要健全,特别是以单位自有资产出资的,需合法机构评估。

(二)资产的产权问题。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产权,在IP0申报前,要解决这些资产的产权问题,办妥相关资产的产权证。公司这些资产的产权要清晰,尤其是知识产权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2篇:合伙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9月15日,将由专家评审团对参选人员进行筛选,最终确定20人入围网络投票评选。网络投票评选将在9月15日~10月1日进行。

单继祥

河北省广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单位推荐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会计继续教育中,带领全县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财会知识及最新财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先后对宇康集团、金广源集团、昌盛公司、力尔型材有限公司做出了切实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及堵塞财务漏洞,为企业节约资金数千万元。曾在多家知名刊物上十余篇。由于工作上的努力和突出业绩,被评为“广平县首届十大杰出青年”,并被选为“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陈治丰

浙江省平阳县财政局资金科总会计 自荐

我1996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政府会计工作,先后担任乡财政总会计、县会计核算中心后台主管和总会计(会计主管)。在各个岗位上都是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当好领导参谋,在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先后负责制定了核算中心的一系列财经制度和操作规程,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尽心尽职,潜心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远程报账工作,参与“乡财县管乡用”,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改革。

高立法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 自荐

本人长期从事财务与会计教学研究与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参加多个大中型企业审计、内部控制建设、企业诊断与治理、改制咨询、资产评估等,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其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在服装总公司及工厂担任主管会计期间,结合企业实际发动职工当家理财,建立“三结合”明细账、资金使用责任制等,克服了资金困难,促进了经济效益提高,被评为北京市崇文区红旗先进财会单位。擅于总结经验,已出版《现代企业成本控制实务》、《新财务报告图解》等二十多部著作,公开发表《企业实施风险管理探讨》等论文三十余篇。

栾庆忠

山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莱芜分所客户经理 自荐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财会人,一个普通农民的儿子,没有轰轰烈烈的不凡事迹,但继承了父辈人的诚实善良、勤劳朴实的优良品质。在山东农业大学园艺专业(专科)学习时,报名参加了会计专业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在当时同学不信任的目光下,完全凭借自己的努力,毅力和信心仅用两年半就由一名会计专业的门外汉成为了会计专业的本科生。大学毕业后,凭着对会计事业的热爱和一颗不断进取的上进之心,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尽情挥洒着自己辛勤的汗水,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时,工作中精益求精,业务上刻苦钻研,在事务所工作时,认真完成每一个审计、验资、税务鉴证等项目。

谢兴盛

上海纳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单位推荐

谢兴盛自1998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从基层的成本核算员一步步成长为一个高级财务管理人员。2004年担任上海纳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在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法人结构的治理、公司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业绩,提升了公司的效益。在工作之余,热心帮助指导身边同事、朋友学习提高,他在2006年创建了一个以“水煮财务家园”网络论坛为主,20多个QQ群为辅的网络学习交流平全无偿支持财务人员学习与提升,以帮助他人、快乐自己、成人达已为已任,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服务理念,秉持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思路,坚持不懈地服务大众,共同成长。

胡浩

新鸿基地产・祥宝投资(成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自荐

我对会计怀着一份热忱,1995年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1997年起参加西南财经大学的大专、本科自考,2000年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5年取得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在14年的财务专业工作中,勇于创新,建议所在公司出台并负责起草了各种财务制度,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行为,擅于成本控制、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在升达集团工作期间通过成本预算压缩贷款500余万元,通过票据贴现等方式每年节约财务费用50余万元,2008年起,结合新鸿基祥宝投资公司实际情况,作好资金流预计及测算,为公司节约资金或产生资金息达200余万元。

肖杰

深圳博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荐

39岁的我从事会计工作已有19个年头,在普通而又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实现自我与一个会计人的价值。中专毕业后做了三年电工,1994年通过助理会计师考试,1996年通过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考试。2005年到2007年三年间,我似乎变成了考证狂: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我不是一个十分聪明的人,但我绝对是一个十二分勤奋的人,整整三年,没有假日、没有应酬,甚至也没有心情和妻儿一起享受家庭乐趣,只要有一点点时间,就呆在图书馆自修。疯一般的学习和考试,我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财务工作如鱼得水。如今和朋友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倾注了全部心血,虽是小所,却有大志:我渴望成为中国CPA的脊梁!

马琳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高级经理 自荐

我大学是食品工程专业,1995年作为国家实行统招包分配的最后一届大学生被分配到某科研所工作,1997年科研所效益直线下降,每天除了做几个试验就是看报纸,生活在机械、无聊中荒废。我还年轻,我选择了会计职业。三年的不懈努力,我拿到了梦寐以求的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与会计学本科学历。2004年,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在2007年一次性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从一名食品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对会计知识一窍不通的助理工程师成长为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会计师,其间的酸、甜、苦、辣只有我自己才能品味。在会计工作中,我热情高、责任心强,从不刁难客户、吃拿卡要,为企业当好家、把好关,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我相信:

朝新的方向前进,你会发现新的奶酪。

程立阳

辽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自荐

我工作二十九年,做过一年军工厂的临时工,十年军工厂的工人,先后是陆地雷达仪表装修工、磨工、飞机无线电修理员、飞机雷达修理员兼车间工资员及统计。1991年凭借自己的实力考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先后在招商局、工商局及财政局工作。是我对知识的不断追求和知识给我带来的力量,让我改变了命运。二十九年的工作之余我合计共熬了二十年的夜,先后学了大连英语自学专科课程、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业余专科外经外贸、大外英语本科段课程、英国MBA金融专业、英国ACCA职业资格课程。在报考ACCA的二千余日子中,学习笔记有半人高,用过的练习纸一人高,书最少学三遍,练习最少做二遍。2008年我这名45岁的财务“白丁”握到了梦寐以求的ACCA资格证书。

陆建祥

审计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会计网校推荐

2007年注册会计师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年中华会计网校8名一次性通过CPA五科的学员之一(全国共12个)。陆建祥同学在1996年至2000年间就读于重庆市西南工业管理学校(中专)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2000年10月~2005年7月在杭州消防产品检验站当检验员'2005年7月~2007年3月在桐乡市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做司机。推荐陆建祥同学,主要是因为他没有任何财务基础,以司机的身份参加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在网校的辅导下一次通过。他以无比执着的精神,“跨行业”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值得所有会计工作者学习,据悉,拥有CPA资格的陆建祥同学已成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一名审计员。

陈富

重庆市万植臣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单位推荐

陈富有艰辛的求学经历,他先后就读于电视中专、技校,自费完成了电大专科、本科学业,现正自费攻读电子科技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他参加了上海国家科技学院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英国剑桥大学联合举办的财务总监职业资格培训,连续4月每个周末往返于万州与重庆两地之间参加培训。凭着他的好学精神,从普通会计人员做到主办会计、财务科长、财务部经理,并向着财务总监方向发展。十多年的会计生涯中,始终坚持原则,严把财务关,忠实维护单位利益,踏实的工作态度,娴熟的业务技能,管理上的创新思想赢得了公司上下同仁的一致好评。

潘学祥

江苏沙钢集团审计员 自荐

本人曾先后在学校、企业、政府工作,曾任新疆托里县审计师事务所所长,退休后返聘于江苏沙钢集团,继续战斗在财会工作的第一线。在长期学习、工作实践中,总结前人和自己实践经验,探索、上升为理论,并撰写成理论文章,自1988年起,陆续在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并多次获奖,现年届古稀仍笔耕不辍。不怕艰苦与失败。不迷信权威,善于反复实践,孜孜不倦、坚忍不拔地去探求财会领域的新谛。

王保平

资深专业人士 自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从30年前怀揣稚嫩心灵的青年学子,到如今驰骋财会领域的管算强手,可谓务实是灵,执著是魂。沐浴改革开放的初春阳光,我踏进了职业会计人的旅程,从此开始了与会计的不解之缘。先后越过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和博士后六道会计理论修炼的门槛,前后承载过省级行政机关财务管家、投资公司投资科长、产权交易中心理事长助理、资产评估所副总经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等多个磐石般信念的使命。28年来的持续理论学习与实战历练,积累了丰富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中介组织、国资监管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其相关领域的执业经验,兼有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职级的专业知识与运营技能,积淀了精深的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金融学知识。回顾我的会计人生之旅,值得一提的信念就是持续进取、执着务实,专注成就专业,专业赢得成功。

赵刚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总经理 自荐

对成功我充满执着希冀,十几年来从未停止追求的脚步,1998年通过全国审计师资格统一考试,1999年通过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通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全球统一资格考试,2002年通过ACCA考试,2003年通过北京市高级会计师统一资格考试,2006年通过国际注册内部控制评估师CCSA考试,2007年通过大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08年成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并先后通过大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与香港证券、期货执业资格考试。在业余时间,不忘将自己的经验与大家分享,曾参与中新国际培训中心创业,并迅速成为明星讲师,同时也是英国牛津职业培训公司金牌讲师。目前已出版《跟巴菲特学炒股》、《买基金、炒股票的12堂必修课》、《炒黄金、外汇、股指期货就这几招》等多部理财著作,公开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

田清华

第3篇:合伙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一)内部因素分析

1.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其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综合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1)业务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能力。它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获取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专业能力形成和提高的基础; 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随着会计、审计和税法等的不断更新和变化,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与时俱进, 就没有能力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等, 这样就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接受后续教育, 持续的职业发展能够使其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2)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即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意识、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其包括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应有的关注、保密和良好的职业行为。其中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应向公众提供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接审计业务的主体,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执业能力对审计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其基本的执业能力包括了事务所的规模、组织规模和审计收费等。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多的执业胜任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且年龄结构合理、学历层次较高,发现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而且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为雄厚的保险赔偿资金而受到信赖,声誉良好, 由于品牌信誉会带来丰厚的利润, 所以事务所倾向于维护自己的信誉而去规避审计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也能够提高其执业的专业独立性和发现问题进行披露的概率,因此保证了审计质量。

(2)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以出资额为承担债务的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对执行行为的约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担风险,这种责任使其关注本身及其他合伙人的工作质量,从而提高各合伙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增强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提高了审计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若事务所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三级复核制度往往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其在质量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因而留下极大的风险隐患。会计师事务所的三级复核制度也叫质量控制系统, 即是每一审计业务工作均需经过三个层次的复核: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第一级复核;部门经理(或者是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二级复核;主任会计师(或者合伙人) 最后一级复核, 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师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其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 主任会计师复核既是对前面两级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4)审计任期。审计任期的过长或过短都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研究发现, 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呈倒U 型的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当审计任期少于一年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积极影响,当审计任期超过一定年份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于审计质量具有消极影响。审计任期过长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5)审计收费。根据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表明, 审计收费不一定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其实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偏低和偏高都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审计收费偏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被审计客体收买的概率越高, 出现购买审计意见和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严重影响到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偏低, 可能是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为了获取审计业务, 通过降价来争夺审计客户。而高质量的审计,需要足够的资金作为保障。根据理性经纪人假设, 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当收费已不足以补偿正常审计活动成本时, 注册会计师这样低价竞争势必会导致整个审计业务质量的逐步下降。

(二)外部因素分析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信息出具审计报告和意见, 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审计工作的对象, 毫无疑问的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从被审计单位进行分析影响因素的几个方面有:

1.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在于对经营者约束的能力和最大限度的制约和防止经营者的道德缺失。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这些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及是否能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和核心,并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

2.管理层的品质。当管理层的权限过大且约束和监管的力度有限,管理者在遇到经济利益和道德冲突的时候,其品质就显得异常重要。能否遵守道德准则, 管理者的选择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3.财务压力的影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严格的额度制, 在额度管理政策下, 公司期望获得上市资格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当企业的条件达不到有关财务指标要求时, 通过财务包装甚至是舞弊来达到相关财务指标要求就成了大部分企业的选择。财务包装使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下降, 有时甚至与事实完全相反, 这样必定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影响到审计质量。

4.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人员作为公司财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 其素质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而会影响到审计的质量。财务人员的素质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胜任能力;二是道德素质,即职业道德,财务人员是否能顶住管理层的压力,不做假账,取决于其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5.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财务制度及核算是否健全, 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效能的审计, 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出解决方法,从而帮助机构更好的完成目标。如果存在有效的控制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可以假设没有风险, 因为这些控制措施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无论是否进行审计都可以保证。但是专业标准不允许审计师放弃一切实质性程序,即使内部控制非常完美也不可以。通过以上的分析, 有效的内部控制既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成本,又可以提高审计质量。反之,则会增大审计风险,降低审计质量。研究表明,在审计市场尚不太成熟、审计质量并不太高的环境下, 内部审计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

(三)审计过程分析

1.业务承接:客户的选择。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是双向选择的关系,承接客户问题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高低, 因为客户的选择处于审计工作的第一个阶段, 对之后的各个审计阶段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在客户的选择上,品质不良客户、独立性会受影响的客户、财务混乱的客户等,都应注意,避免掉入舞弊陷阱,影响到审计质量。

2.计划审计环节。审计工作的计划阶段对审计质量有重要的意义。计划审计工作是实施具体审计工作的指导,具体审计计划包括审计报告目标、时间、审计方向、审计资源、应对评估的风险的措施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 而是一个持续、不断修改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例如,相对于重要性水平的修改,对某一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更新和修改等。所以科学合理的审计规划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有效取证和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3.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 进行取证和评价,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其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有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这一系列的程序对最终的审计意见和结论能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注册会计师要分清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的区别, 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 只有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才实施控制测试: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 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即是说,当注册会计师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时, 可以不进行控制测试。除了控制测试这种风险应对程序之外, 还有实质性程序等其他风险应对程序。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 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的质量要点有很多,例如函证、逆查、顺查现金盘点、存货盘点等,如果不认真履行这些程序,极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影响审计质量。

4.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的最后一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需要决策出具什么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注册会计师应该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该阶段的核心就是注册会计师能否运用专业判断、依据审计准则,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类型, 是影响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

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对策

本文从内因、外因、审计过程的角度分别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因素。现就审计质量的优化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影响审计质量的各个因素中人为因素是其中最为突出的, 因此在审计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什么类型的人加入事务所,直接关系到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要多渠道的选拔人才, 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人才时只要是有能力的人就予以重用,在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加以学习。另一方面, 强化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加速知识更新,提高审计人员顺应现代知识更新的能力。如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 要实行项目组内部复核, 这是一个很好拓宽审计人员知识面的途径。

(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我国的事务所众多, 远未达到高度集中的程度。据统计,2009 年四大 在我国年度总收入数占我国前100 强会计师事务所的44%, 而国内本土的前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收入占1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A 类质量的事务所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浙江。区域间的激烈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事务所的积极发展,而中部和西部地区事务所的发展却极不平衡,并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从目前的发展战略来看, 这样的环境不利于大而强战略的实施。应该减少小型事务所的审批, 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并。鼓励联合等多种经营方式,由东部带动西部,大所带动小所,形成有序的特大型事务所良性推动, 减少恶性竞争, 尤其是完善所与所之间的资合的同时,形成有效的人才资源合并才是根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化组合、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可以促进行业走跨越式发展道路, 对一些发达地区的事务所可以支持运用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向国外市场发展,将发达地区的事务所打造为国际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后扩大规模,实现规模经营,形成若干家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分布会更为均衡,竞争也更为均衡, 这样可以从多方面提高审计师的能力及专业化程度, 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大大减少客户企业的选择空间, 使审计市场处于垄断竞争的状态。这样被审计单位就难以采用威胁变更事务所等不当手段, 而且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消除审计活动的地域性, 降低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当地企业的种种牵制, 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积极支持审计收费制度,加强审计收费监管

对于事务所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方面,如事务所是否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若发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惩。其次,年报披露审计收费监管也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应该具体支付事务所报酬和披露的方式方法,统一相关标准, 使披露的信息间具有可比性。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审计收费来作为购买审计意见的筹码,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对支付报酬情况作一些详细的披露。

第4篇:合伙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走出去”的会计品牌

“高级会计师10人,注册会计师50人……”这是松滋市会计局副局长张维新在一张白纸上,端端正正、密密麻麻写满的内容片段之一。分行列举当地会计人员不同职称、职(执)业资格人数后,他在右方划出一个大括号,最后写下“去外约2000人”。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晓光、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柴德平、大信(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覃前进、同鑫(东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田雨甘,均从这里走出。“荆州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杨良成,还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发表有中篇小说集;在东莞一家企业任财务总监的周明毅,希望在家乡开办免费心理咨询中心,为农民解决家庭、邻里纠纷。他们的影响已超出了会计领域,延伸到更广范围,产生社会效益。”张维新微笑着介绍说。

“去外约2000人”在松滋市会计局眼中就是一粒粒播撒希望的宝贵种子,生根发芽,有朝一日可能长成苍天大树。作为会计人员“大后方”的松滋市会计局,张维新们的工作与之相应并延伸,开展得“有滋有味”。

松滋市会计人员知道,会计局有两种路径的“热线”,其一是办公室固定电话,其二是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移动电话。据张维新介绍,松滋市会计局对每一名在外地工作会计人员的常用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每年,工作人员会定期向他们邮寄或电邮《致外地工作会计人员的公开信》,提醒他们注意继续教育和会计证年审的时间期限,并告知“大后方”将提供的帮助。“考虑到出外办事或下班时间,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我们把手机公布出来。”“热线”为在外工作的松滋籍会计人员,解决了在工作地难以进行后续教育而影响会计证年审的实际问题。通过“热线”来电确认需要,都会按时收到“大后方”为他们邮寄的继续教育学习资料和试卷。

会计局与部分该市在外工作的会计人员还保持着不定期联系。“他们所在工作单位的会计岗位需要招聘人员,往往打电话回家乡要人。”张维新说,会计局则按照企业的规模和行业,从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会计人员或本地专业院校毕业生中,推荐一批候选人。

“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人员的各项要求,会计局接到电话后得有文字记录,以便针对性划定合适人选;被推荐人、学校要了解企业情况和工作要求;划定大致候选人后,第一时间告知企业,介绍各人基本情况,再通过传真、电邮发简历到企业…一这些具体步骤一来二往,电话可不成了热线。”松滋市财政局调研科科长艾继平补充说。

“成功一人,带活一方,形成团队,打造品牌”,会计局的热线成为松滋市更多会计人员走向更广阔天地,开创事业新空间的起点。一批在外工作并进人中高端层次的会计人员,显然对促进和提高原籍所在地的同行们起到了标杆式的作用。近几年,这样走出去的会计人员有五六十人在创维集团工作,其他企业或事务所分别容纳少则七八人,多则二十余人。”张维新说,会计局掌握着当地较为完备、优质的会计资源,与在外成功会计人员的资源相结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会计人员建立起寻找职业生涯新方向的平台,对其整体素质起到了拉升和促进作用。

艾继平说,当地很多会计专业毕业生走出校门后,通过这一途径,首先在企业实习,半年到一年时间就能体会与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他们之中有人继续从事企业会计工作,有人在记账公司,有人进入事务所,在之前的实务工作经历的基础上,短时间内就能独挡一面。

松滋市会计局搭建的“一人带动多人,多人带动一方”平台,在当地还起到涟漪效应。朱自俊原是当地一所职业高中教授水电修理的教师,而后报考注册会计师,于2000年通过全科考试。“他是看到当地会计人员被一一介绍出去工作,事业有了新突破,决定转型为注册会计师。”艾继平告诉记者,当时已年过三十的朱自俊硬是靠着近乎痴迷的努力,通过了全科考试。而今事业有成的朱自俊时常感慨:“看到当初走出去的同乡,憋着一口气,也改变了人生。”

赵权原本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直到晋升为财务科长的职务,其间原有资格证书作废,他认为凭自己的实际经验足以应付日常工作。而后企业破产倒闭,赵权下岗回家。“考个证,象其他人一样,出去闯闯。”张维新碰见那时情绪低落的他,劝其好好准备一番,考取会计证为再就业打好基础,并帮助他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复习资料。赵权考取证书后,出外工作数年回到家乡,目前为荆州市、松滋市、公安县等多家企业记账,每月收入逾五千元。

松滋市下辖乡镇的村干部也赶上十几里路程,专程到会计局咨询从业资格、职称考试事宜。村级组织干部更换频率具有不确定性,很多村干部上任伊始,就随时顾虑着卸任之后的个人出路和前途。针对部分村干部负责过村级财务的工作经历,张维新们会建议他们定位于会计专业,先考取从业资格证,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别、层次的考试。“有的村干部就是在外出工作成功故事的激励下,选择会计专业作为一技之长。”艾继平告诉记者。

张维新的女儿在填报高考志愿时也选择了会计专业,“她耳濡目染从事会计工作的同乡在外成功的故事,又看着得有滋有味,认为学这个专业‘很有意义’。”张维新微笑着说,最初为寻求生计、掌握一技之长,少数人尝试性、自发性选择了会计工作。一个成功的故事引得一批人选择了会计工作,这其中再有人进入中高端领域,就像一粒种子长成大树,又向四周散播种子,取得成功的人越来越多,提升了整个地区对从事会计行业的认知度和会计人员的成就感。“会计局的工作就是为种子和发芽的树苗适时松土、施肥,待小树成长到一定阶段,移栽到能为它们成长提供广阔空间的土壤中。它们长大了,又有更多种子散播到包括家乡在内的全国各地,这样就形成了松滋的会计人品牌,将一个地区的劳务输出转型为智力与人才输出,提高了外出工作人员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

“精细化”服务与培养

在当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同样感受到“大后方”春风化雨般的温暖。“我们正将任务型、管制型管理转为创新型、服务型的人性化管理。”松滋市会计局局长刘成祥对记者说。

松滋市是荆州地区唯一设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点的县级城市,该市每年约有200多人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与技术职称考试。会

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质量如何与之形成正比?松滋市会计局针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不同规模性质企业的会计工作与会计人员的不同要求,量身定制不同“版本”的“服务菜单”。

自2000年以来,张维新每年一半的工作时间用于为当地会计人员讲课、编写教材。2000年修订后的《会计法》正式实施,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也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规范化轨道。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部门的难点工作,授课过程、内容与设立初衷相比,往往流于形式。张维新想着让这项培训与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就产生了价值”。在松滋市,继续教育培训在会计人眼中成为更新专业知识、探讨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平台。

细心的张维新时刻关注着业界的热点难点,九年时间中,松滋市会计局每年要重新编写继续教育授课教材。“近年来,会计业的法律、准则、制度、规范、办法每年都有新变化,我们的继续教育教材就围绕这五个方面,相应改编或全部更换。”张维新介绍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正式;2005年《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共38项。结合业界大背景,松滋市会计局按照不同单位的性质、规模、行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分门别类,制定不同授课内容。这期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提出针对性、专业性的新要求。松滋市会计局还为此特别开办了专业培训班。除了已颁布的刚性法规制度外,张维新又负责编写了一本教材,集中列举了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办法。

“每次的继续教育培训,我是带着问题去,带着解决办法回到单位的。”松滋市神通汽运集团财务科长文艺峰告诉记者,“上课时,从没有感觉时间过得慢。”他所在的企业从事交通运输,属于服务型企业,与工业生产型企业执行同样的企业会计制度,但两者核算特点不同,服务型企业没有原材料等生产成本费用。新会计准则出台后,该企业原则性执行新准则,而由于行业特点,在具体科目的设置上又按照原先统一的《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两种不同制度如何在企业执行过程中协调,会计局给我们企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除了书本上法规制度外。就是针对这些实际问题。”

“继续教育对教育系统的会计工作很有作用。”松滋市教育局计财部负责人孙学柱告诉记者,2007年,原隶属于各乡镇财管所、负责核算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的33个会计核算中心,划归松滋市教育局管辖范畴,该系统的会计人员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从基础理论开始,包括制度、法律法规,再到记账、出具报表等实际操作。“要学的内容太多,两天的课时不够,会计局还给开了好多次‘小灶’。”

松滋市会计局的教育培训并不限于固定周期性的继续教育,对于企事业单位各类专题性讲座的要求,该局始终“有请必应”。当地一家企业的财务经理因领导层对会计工作的误解苦恼不已:听从领导,则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却处处受阻。

多数企业主的传统观念认为,财务部门隶属于企业,会计人员受聘于企业,就应听从于领导的所有指示。“他来到会计局,问‘大后方’怎么办?”张维新立即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组织了《会计法》知识专题讲座,宣传《会计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讲解《会计法》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和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强调会计人员及会计业务相关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那次讲座中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均按时参加,从头到尾认真听讲,课后表示‘原来不知道还有这些道理’。”张维新欣慰地说。讲座结束后,企业会计人员悄悄走到他身边,找他握手。针对不同具体问题专程开设的专题讲座,松滋市会计局还在乡镇财管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举办过多次,且均为义务服务。

“我们对教育培训的主导思想是,培养一个人兴旺一家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了,能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从量变到质变,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刘成祥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松滋市会计局变人员培训为人才培养,人才不是满足于一般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将所掌握的财务信息转化为所在单位效益。因此,会计局提供的教育培训注重促进会计人员向创新性、实用型、专业型、复合型方向发展。在内容设置和授课过程中与会计人员形成互动式探讨:面向乡镇财管所,针对完善村级财务委托,开展经手互审制度等方面的讨论;面向企业,则收集准备如何健全财务制度和具体操作执行的成功经验介绍。实行会商式教育,会计局参与学校会计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根据实务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地学校与企业的关联度,对部分大中专学生形成订单式教育。

除了讲授式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外,松滋市会计局另一种“一对一”的答疑解惑模式深得会计人员称道。“几名局领导的手机是最热的热线。”张维新笑道。这一形式的“有问必答”往往延伸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通过工作人员的“热线”电话为会计人员解决实务工作中突发性具体问题。

方圆财务公司为松滋市及周边地区的20多家企业提供记账及财务咨询服务,这些企业涉及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零售业、生物养殖等不同行业。该公司总经理、会计师余生超告诉记者,由于面对诸多行业跨度较大的企业,加之业界近年来制度准则修订频繁,实际工作中难免碰到疑难问题。“每个月总有几次要和会计局的‘热线’联系,有时是会计处理、确认方面的实务问题,有时也讨论到理论层次,每次时间少则十几分钟,多则将近一个小时。”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在会计人员实际工作中体现了诸多调整和变化。其中,对于投资的会计处理成为企业会计工作中具有共性的话题之一。针对此方面的处理,分别在1998年、1999年、2006年的会计准则中,出现有关长期与短期投资合并与分列的三次变更。“究竟依据哪个版本的准则?”就在2009年7月,神通汽运集团的一名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类似实际问题,询问财务科长文艺峰,后者转而致电张维新求解。“执行准则的企业按准则的规定核算,执行制度的企业按制度的规定核算……”张维新将这一方面准则在不同时间段的变更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后,告知具体解决方案。“那次电话将近一个小时,有问题就找会计局,从来没有感觉拘束。”文艺峰对记者说。

有些问题的解答,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计算,张维新总是拿上笔在纸上一板一眼进行演算。“这样的解答花费的时间更长,有时下班后在家接到电话,身旁的家人会习惯性把纸、笔准备好,放在我手边。”张维新笑道。

决心中途转型从事会计工作的朱自俊,尽管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于实际操作经验一片空白,“连凭证都没见过”。通过上门请教和“热线电话”,会计局的工作人员从零起点教授,又将当地大中专学校会计专业有关凭证账户、编制报表的习题给他做。重新学习、体验实务工作各个环节后,朱自俊顺利找到心仪的岗位,很快适应了新工作的要求。

“‘全心全意为会计人员服务’渗透在我们每天的工作中,不是喊口号,不是走形式。”刘成祥对记者说。教育培训、答疑解惑之外,报名考试、会计证年审等关系到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松滋市会计局均做到“有求必应”,让会计人员“来一趟、在一间服务大厅”就能当场当次全部办理完成。出现按照政策规定不能一次性办理的情况,则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要为会计人员做的事,还有不少呢。”刘成祥说,松滋市会计局将为会计人员创办专业网站,目的在于整合资源,使以往“热线电话”、“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等形式的服务,提高效率,形成集约化规模效应,为更多会计人员所共享。

第5篇:合伙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抵押标的种类和公示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将《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规定的广义抵押分解为普通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类,并对最高额抵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说明,我国民事立法向着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方向大大地迈进了一步。但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采用的企业整体财产担保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企业整体财产的担保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如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大陆法国家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就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一项紧迫的任务,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

一、企业财团抵押制度的实践及利弊分析

企业财团抵押制度首创于德国,并先后为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注:Philip R Wood:《Comparative Law of Security and Guamtees》,P17.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5.)虽然各国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但其立法精神均强调企业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的各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通过必要的登记公示,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担保。这种抵押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财团抵押是一种融资性担保。它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采用这种担保形式。如德国最初就是在铁路财团抵押中创立这一制度的。日本的财团抵押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诸如铁道财团、轨道财团、运河财团、机动车交通事业财团抵押等;另一类是非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诸如工厂财团、矿业财团、渔业财团抵押等。非法人企业和公民均不得采用此种抵押方式。因此,在立法上,有关国家均将财团抵押归入特殊抵押范畴,通过民事特别法来解决。如日本自1906年颁布第一部财团抵押法《工厂抵押法》以来,先后出台的财团抵押法规就达九部之多。

(二)财团抵押的标的是企业的整体财产,即财团。以企业的单项财产或部分财产抵押的,不构成财团抵押,而属于普通抵押问题。若在企业财产上分别设定抵押权,以数个抵押权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尽管抵押的标的可能囊括企业的全部财产,也不构成财团抵押,而属于共同抵押问题。财团抵押的标的事实上是指为企业经济需要而结合为一体且具有特定性的物和权利。在德国、日本的财团抵押制度中,虽然构成财团的财产既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包括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动产,还包括在企业不动产上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租赁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以及工业产权等。但在德国法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财产,是被排除在企业财团之外的。(注: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9页。)而在日本法上,尽管构成企业财团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也是作为一个不动产看待的。(注: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82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因此,财团抵押的标的既不是企业的全部财产,也不是企业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企业经营所涉及的可以特定化的物和权利的集合。性质上作为一个不动产看待。

(三)企业财团的构成必须符合特定性原则的要求。这是财团抵押与英美浮动抵押相区别的最主要标志。所谓标的特定性,是指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的标的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德国法上,按照特定性原则的要求,带有浮动性的商品(如半制成品、原材料等)、营业上的债权(如应收款项)、营业秘密权以及抵押权设定后流入企业的财产均不得列入财团的范围。同时由于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特定,因此,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非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物件与财团分离。任意分离的,其分离之物仍受抵押权的拘束。但随企业经营增加的企业生产用品,若当事人在抵押权设定时没有相反的约定,而增加行为也不构成诈害行为的,则抵押的效力当然及于该物之上。(注: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99-300页)在日本法上,为了维护抵押标的的特定性原则,防止财团价值的减少,除了与德国法一样,规定不得将无法以目录特定的商品、买卖价金债权列入财团之外,在1906年颁布的《工厂抵押法》第13条、第14条中,还对组成财团的财产作了如下限制:(1)属于一个工厂财团者,不得参加其他财团;(2)已成为他人权利标的或经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者,不得归入工厂财团;(3)一旦成为财团组成部分,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和处分,即使在得到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只能将财团的财产整体转让或出租,所得价金仍应依物上代位的要求,继续成立债权质,为主债权提供担保。若抵押权人同意财团的部分财产分离的,则分离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

(四)就财团抵押的公示原则而言,在日本法上,由于整个财团被视为一个不动产,因而无论组成财团的财产性质如何,均适用民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无需转移占有或交付有关的权利证书,只需将组成财团的物件制成目录,并在财团登记簿上作所有权保存的一次登记即可,目录清单交登记机关保存。财团抵押登记是财团抵押设定的有效要件,(注: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83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非经登记,财团抵押不成立。同时,抵押期间,财团的部分财产发生变更时,仍应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而在荷兰,财团抵押的设定还必须办理公证文书。(注:Philip R Wood:《Comparative Law of Security and Guamtees》,P20.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5.)这在其他承认财团抵押制度的国家是不多见的。

(五)就财团抵押权人的优先权而言,由于财团抵押不转移占有,也不影响抵押人对财团财产的使用和收益,因此,在抵押期间,极有可能发生抵押人在财团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为了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德、日两国的立法,一方面严格禁止将已成为他人权利标的的财产或其他财团的财产纳入财团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整个财团视为一个不动产,即使在财团抵押设定后,他人又在该财团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团抵押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财团抵押制度的主要特征不难看见,财团抵押制度既有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一面,也有僵化、机械的一面。就其优点而言有四:

第一,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更能发挥物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有利于企业融通资金。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相互结合、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则不仅各个担保物的价值远不及整个担保的价值,而且企业的动产需转移占有,就必然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企业的财产具有配套使用的特征,若按照共同抵押的方式设定担保,则各个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只能及于各自的抵押物之上,一旦债权人只凭个别抵押权的实现就足以满足清偿债权的需要时,则其他抵押物将有可能因失去配套设施而使其使用价值大打折扣。

第二,财团抵押只就企业的整体财产进行一次抵押登记,而无需针对不同的标的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办理登记手续。这不仅避免了登记手续上的繁琐和不便,而且减少了登记费用,降低了抵押成本,这对抵押人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第三,财团抵押坚持抵押标的特定性原则,这不仅使传统抵押权理论得到贯彻,而且对抵押权人而言,能够准确地预测担保物的范围和价值,使其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四,财团抵押坚持按传统抵押理论确定各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问题,对于明确各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有利的。

但财团抵押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企业财团在抵押设定时就要求特定化,这虽然有利于预测抵押物的价值,但却极大地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对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几乎成为不可能。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事实上,抵押期间,只要允许企业经营,企业的财产就处于流动状态,若硬要从静态的角度去把握财团的构成,则不仅企业经营者难以接受,而且,抵押财产不准流出,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却当然构成财团的组成部分,这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财团抵押采取制成目录、在一个机关一次登记的方式,较之共同抵押确实简便,但这只是针对小型企业而言的。若抵押人为大型企业,抵押期间,企业的规模扩大,则目录的制成及变更就会变得甚为繁杂,没有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团抵押登记制度与之相配套,该制度的实施是相当困难的。

有鉴于此,日本在1958年以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为范本,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在财团抵押制度之外,又创立了与浮动抵押极为相似的企业担保制度,但财团抵押制度并未废除,只是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区别。企业担保被限定于股份公司债的担保,其结果只有大企业可以利用。而我国台湾虽在1955年就颁布了《工矿抵押法》,但由于登记制度未臻周全,未能发挥活跃企业金融的效能,因而被1963年颁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所取代。(注: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100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践及利弊分析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制度始创于19世纪的英国,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该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为非普通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日本等国所接受(注:Philip R Wood:《Comparative Law of Security and Guamtees》,P16.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5.)。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有十分相似的一面,如都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都是以企业的整体财产作为抵押标的的(注:在英国法上,浮动抵押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有限浮动抵押,即以公司的某一类资产作抵押担保,另一类称为总的浮动抵押,即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作抵押。在借贷实务中,后一种方式较为常见,请参见Philip R Wood:《Comparative Lawof Security and Guamtees》,P11-15.);都是一种财产担保方式;都采取专门机关一次登记公示方式等。但与财团抵押相比,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一)浮动抵押的标的具有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制度最本质的特点。所谓浮动性是相对于固定性、特定性而言的。在英美国家的实践中,浮动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抵押标的范围不特定,它既包括抵押人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二是抵押标的形态经常变化。如抵押期间,货币资本可能转变为生产资本,生产资本可能转变为商品资本等。三是抵押标的浮动并非永远浮动,最终它也会特定下来,但这不是在抵押权设定时,而是在封押(crystallisation)时。因此,在封押前已流出企业的资产,则自动退出设押资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拘束,当事人无需采取什么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抵押的标的,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制。它既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性权利。因此在财团抵押中被排除在财团之外的无法特定化的财产,如公司的应收款项(trade debt receivable)和半制成品,甚至商誉(good will)等也被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注:李曙峰:《担保与抵押》,第256页、第258页,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根据英国1963年Robbie & Co.Ltd.V.Witney Warehouse Co.Ltd.一案,尽管浮动抵押已经封押,但封押之后公司获得的财产仍属于浮动抵押标的范围。由此可见,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比财团抵押更广泛。

(三)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固定抵押(fixed charge)。因此,只有在封押时,抵押标的范围才能确定下来。浮动抵押标的的价值实际上也仅限于抵押权实现时公司拥有的资产。导致封押的特定事项一般包括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抵押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同时,依照1985年英国Re Woodroffs(MusicalInstruments)Ltd.一案的判决,抵押期间,公司一旦停止营业,浮动抵押也会自动封押。

(四)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在英美国家,浮动抵押虽然与其他抵押形式一样,也必须进行登记,但登记公示并不能使抵押产生与固定抵押一样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浮动抵押设定后,在浮动抵押的财产上仍可再设定抵押。虽然依照我国香港《公司条例》第80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对其资产设定浮动抵押后,有关浮动抵押的法律文件应在其设定后五个星期内到公司注册处登记。但该登记只构成对第三人的推定性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即推定第三人知道公司设定了浮动抵押,但不能推定第三人知道抵押当事人之间就浮动抵押契约设有限制性条款。在第三人不知其设有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第三人在浮动抵押的标的上再设定抵押就是有效的(注:李曙峰:《担保与抵押》,第256页,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因此,在借贷实践中,浮动抵押权人往往要求在浮动抵押协议中增加一个限制性条款,规定“由此产生的担保是浮动的,借款方不得随意再以担保物进行同等于或优先于本贷款的担保。”并将抵押协议与抵押标的一并登记,以便使浮动抵押产生排他效力。

(2)在浮动抵押的标的上若存在其他形式的固定物权担保,除非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如何,固定物权担保均优先于浮动抵押。

(3)在同一标的上先后设立了两个浮动抵押,若后设的浮动抵押先封押,则后一个抵押权人可能比前一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观点在1926年英国ReAutomatic Bottle Markers Ltd.一案中得到体现。

(4)浮动抵押作为一种财产担保方式,其担保的债权当然比没有担保的债权要优先。不过在抵押权实现时,其受偿顺序仍位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公司雇员的薪金清偿之后。

(五)考虑到抵押标的的浮动特点,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英国法为基础的国家均规定,浮动抵押人只能是注册公司(registered company),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均不得提供浮动抵押。日本在《企业担保法》中对企业担保的主体则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企业担保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债的担保。

浮动抵押制度自创立以来,在英美法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为部分大陆法国家所接受,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抵押标的的浮动性原则,扩大了抵押标的范围,增加了企业担保能力。二是抵押的的浮动性原则,对企业在抵押期间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没有什么影响,企业设押资产可以自由流动,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是非常重要的。三是浮动抵押的效力位于其他担保物权之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也不构成威胁。但浮动抵押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弱点:一是浮动抵押标的的范围在封押时方可确定,这就给预测担保标的价值带来困难。二是抵押标的的浮动性,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可自由处分抵押物,流出企业的财产即自动退出设押财产的范围。这不仅使抵押物的登记有形同虚设之感,而且也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三是浮动抵押权位于其他担保物权之后,效力很弱,这对浮动抵押权人显然是非常不利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大陆法国家拒绝接受这一制度。即使在接受这一制度的国家中,也对这一制度作了变通规定。如法国虽然允许公司对其全部业务设押,但不包括存货和应收款项(注:赵威主编:《国际融资法理论与实务》,第2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而几乎所有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均规定,浮动抵押仅适用于公司债的担保,个人、独资商号、合伙商号不得采用此种担保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受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制约,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太大变化,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同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公示制度也便于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允许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显然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抵押标的浮动性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易于为债权人所接受。而其他主体由于在资产运作和财务制度方面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旦在封押前抽逃资产,则抵押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将会落空。这是不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采用浮动抵押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几点设想

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和企业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尽管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前款所列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财产-作者注)一并抵押。”这很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财团抵押,但由于该条对抵押人的资格、抵押标的范围、抵押的登记机关和公示方法及抵押的效力等问题均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抵押的界定。这就不能不使人们对该条是否属于财团抵押产生疑问(注:我国就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财团抵押。参见郭明瑞、杨立新著《担保法新论》,第134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至于浮动抵押问题,在《担保法》起草时,就有学者建议,应当“规定企业担保(浮动担保),作为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方法。”(注: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93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可惜这一建议也未被采纳。笔者认为,财团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在各国实践中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在促进企业资金通融,活跃金融,增强企业担保实力,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减化抵押手续等方面的作用则是有目共睹的。只要我们在借鉴上述制度时,切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可以避免上述缺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中,除股份公司外,其资产的运作并不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企业财务制度方面也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因此,允许所有企业都采取浮动抵押制度是不现实的。浮动抵押制度只能由资本稳定,财产公开,信誉较高的股份公司采用。其他企业采用财团抵押较为适宜。当然,要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体系中接受英美浮动抵押的概念,确实相当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与大陆法国家的物权法理论无法衔接。不过若以特别法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对立法者来说并不困难,而且大陆法国家中采用这一作法的国家也不乏其例。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包括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和股份公司浮动抵押制度两种。前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整体财产抵押;后者仅适用于为股份公司债提供担保。具体说来,应分别制定《企业财团抵押法》和《股份公司浮动抵押法》。

在《企业财团抵押法》中,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财团抵押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融通资金而采取的担保形式。公民个人、合伙企业不得采用。

(2)财团构成  组成财团的财产必须是为企业经营需要而集合为一体的、依法由企业所有或者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租赁权及工业产权等)。组成财团的财产必须特定。因此,下列财产不得纳入财团;A.土地所有权;B.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企业福利性设施(如附属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职工住宅等);C.所有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D.依法被查时、扣押、监管的财产;E.半制成品、营业上债权、营业秘密权和其他无法特定的财产及权利;F.已加入其他财团的财产。

(3)财团公示  企业应将抵押财产制成财团目录清单,经抵押权人审阅后,在专门登记机关设立的《企业财团抵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抵押登记为财团抵押的生效要件。登记簿应向社会公开,允许他人查阅。抵押期间,为企业经营需要而购置的财产,在抵押协议无相反约定时,当然构成财团的组成部分,但需办理财团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财团抵押的效力不及于新增加的财产。

(4)抵押期间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团享有使用、收益权,但禁止转让。未经抵押人同意,也不得将财团的组成部分分离。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将企业财团整体有偿转让的,所得价金继续为抵押债权提供担保。

(5)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将财团中的单项财产为企业的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在财团价值明显大于其担保的主债权时,对超出部分也可再设定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时,财团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股份公司浮动抵押法》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浮动抵押权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采用。

(2)浮动抵押的标的应为公司的全部资产(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包括封押前公司获得的各类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得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A.土地所有权;B.在封押时仍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C.在封押前已被公司转让的财产。

(3)浮动抵押的标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的《浮动抵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该项登记为浮动抵押的成立要件。登记簿应向社会公开,允许有关债权人和股东查阅。除非抵押协议中设有限制性条款,并将该协议在登记簿上注明外,登记本身对抵押人权利的行使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