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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政策;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4日
自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一项国家战略以及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较大的投资风险,使得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为了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尤其注重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但仍存在很多不足,有必要深入研究,以更好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与特征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基于新兴技术,科技含量高,出现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快,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较大溢出作用,能带动一批产业兴起,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支撑作用,最终会成为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业态形式。从国际上看,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纳米技术产业等。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产业和科技发展方向,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战略性、外部性、风险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更加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1、战略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自身具有很强的发展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而且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我国经济科技竞争力、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具有重要意义。
2、外部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是自主创新,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占领技术的战略制高点。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创新主体个体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差异,即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会外溢给社会,使其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如果其自主创新的高投入得不到合理补偿,会直接导致市场供应的不足。
3、风险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性。很多技术不够成熟,一种技术可能很快被另一种技术代替,且往往具有颠覆性。此外,新技术、新产品是否最终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还要受到用户的转换成本、消费者消费习惯、市场规模、市场需求和企业营销策略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使得必须由政府出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
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可概括为: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大类:
(一)财政支出政策。运用财政支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各国政府扶持政策的一致选择。可供选择的支出政策手段包括:
1、一般预算支出政策。一般预算直接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发挥的作用是,要有效地引导和整合技术、投融资体制,利用竞争驱动使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成本下降,同时使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风险最小,使产品迅速占领市场。
2、国债政策。国债投入一般重点投向基础性产业,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理应在国债资金中占一定的份额。
3、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国际上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其特点是较为灵活,补贴对象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下游的或终端的消费者。财政补贴一般分为投资补贴、产出补贴和消费补贴。
4、政府采购政策。由于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政府采购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经济调控和产业促进的重要手段。在政府采购中通过优先采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利于生产者大量生产以降低成本,从而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开拓市场。
(二)税收政策。税收作为政府达到产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范围的选择、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设定、税收豁免、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税收抵免等手段,对不同产业设置差别税负,改变其经济活动的成本或收益,从而达到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形式上以税收优惠为主,政策范围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形式包括税收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产业等方面。
三、现有政策的不足
近年来,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措施,这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支出方面
1、政策体系有待统一。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知识产权、价格、投融资、人才、进出口等政策较零散,特别是财政在市场准入、示范应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面,还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
2、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从国家到地方财政支出在逐年增加,但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依然有很大差距。如我国节能政策深入推进,对节能技术进步有较高的期望和要求,而目前国家对节能科研的支出相对不足。2007年科技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只有1.49%,远低于同期日本的3.39%、美国的2.62%、德国的2.53%等发达国家水平。另外,2004年中国基础研究支出比重为6%,是美国、日本和韩国的1/4到1/3。在过去的10年中,这个比例保持在5%~6%,考虑到中国GDP总额为美国的1/6,研发强度为美国的1/2、基础研发支出比重为美国的1/3,中国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就只有美国的3%。
3、支出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支持机制中,仍以传统的支出及资助方式为主,资金分散,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或资金,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支出机制。同时,对一些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应适时取消。
4、绩效管理有待强化。现行财政支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等效率不高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绩效预算与考核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政策制定缺乏系统性。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大多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并会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弱化了法律效力,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执行中面临诸多问题。在制定政策时,仅仅是针对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分散零星,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针对性,对风险投资、孵化器建设、自主创新等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够。
2、政策手段单一,缺少针对性。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为直接优惠,而间接优惠较少,所得税优惠较多而流转环节的优惠少,政策效果不明显,且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对投资和退出环节的优惠,大多数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收入给予优惠,使得真正获得优惠的一般是已经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而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中小企业及研发失败产生亏损的并没有获得税收上的政策扶持,出现政策调控的缺位。且现行政策基本上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制定的,没有专门、系统的制定政策,这就存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性不强、扶持力度不到位的弊端。
3、政策执行上效力不高。一方面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税收政策办理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间滞后,缺乏连续性、系统性,从而造成税收政策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还缺乏对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评估机制,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实施状况和产生的效果缺乏系统的跟踪管理、评估及考核,从而产生政策滥用、难以执行等现象,限制了政策功能的发挥。
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
1、明确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本地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有选择地对其中的重中之重的产业,优先扶持发展。尤其针对存在的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内资大企业集团、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缺少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财政支出政策应重点支持解决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2、加大财政的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研投入是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十二五”时期,政府应大幅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的投入,确保资金投入不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同时注重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使用。财政补贴在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应该起到引导作用,使企业意识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性。为此,首先财政资金应该优先投向产业的关键领域,优先支持关键技术的发展。其次,政府应该灵活支配财政资金,在对产业提供普遍资金扶持的同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和企业的科研成果挂钩。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的监督,规定政府拨付的科研资金不得用于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用在技术开发方面,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约束方案。
(二)完善税收政策
1、健全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完善的税收政策法律体系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迅速健康发展具有巨大的支撑和激励作用。首先,要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针对不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并将适用于各个产业的税收政策单独在一个文件中列明,增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其次,提升产业政策的立法层次,增强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可将相关文件以产业政策实施条例的形式出台,从目标、受益对象、政策支持方式等方面规范产业政策;最后,建立产业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税收政策扶持的范围、发展阶段等制定可以适时调整的政策内容。
2、完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某些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其给予的税收制度上的例外。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依然以区域优惠为主,在极大地促进了重点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地方贫富差距,不能体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因此,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逐步缩小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加大产业性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针对产业链上的重点项目的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实现由区域主导向产业主导、项目主导的转变。
3、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政策执行效力。为了保证税收政策切实、有效地执行,必须综合考虑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及调整,使各项政策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在科学制定政策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加快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目录和认定标准,简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操作手续,方便适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税收政策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的跟踪管理、评估分析及目标考核机制,为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河发,万劲波,任中保.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产业选择与发展政策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0.9.
[2]侯延刚.河北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1.
[3]徐仲民.创新财政支出政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11.12.
摘要:财税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不足出发,结合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提出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调整的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财税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
一、我国产业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产业结构现状
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已经产生明显的转变,产业结构逐渐向合理化的方向转型,总体经济状况良好。2004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在不断增长,由2004年的159878.3亿元到2011年的亿元471564亿元,可见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都非常快。
通过分析2006年至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产业产值的增长幅度最大,由2006年的24040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0533.6亿;第二产业产值增加的幅度相对较小,但也是在发展中稳定上升;第三产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也较快,由2006年的88554.9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73087亿元,说明我国的第三产业得到了较好的开发与发展。
(二)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
1.城市化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产业结构发展速度缓慢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导致城市化水平较低,严重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转移,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从阻碍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正常进程,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加快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高低又受制与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因而,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城市化水平滞后,是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主要原因,进而减缓了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进程。
2.市场调节的作用有限
市场和政府共同影响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但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通过市场调节有利于传统的产业结构实现既有的优化配置,带来经济的高增长,却不能带来质的飞跃,也不能保证结构性的合理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才是主导微观经济的主体,但企业自身的营利性决定了它无从兼顾社会经济的整体性和全局性,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财税政策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3.财税政策不完善
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虽然这些税收政策有助于鼓励文化、教育、运输、金融等行业的持续发展,限制娱乐业的高速膨胀。但由于政策不完善,实施未保障,实际上并不能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产业结构发展的作用。财政补贴政策缺乏对产业政策的有力支持,并未促使产业的结构升级。另外,新兴产业的鼓励政策不多,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财税政策不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没有得到合理的税收优惠,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导致高科技产业无法持续经营,产业结构没有得到合理优化。
4.绿色税收体系未完全实行,“低碳经济”未全面推广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制中,酝酿已久的燃油税和排污税的实施面临着种种问题。由于绿色税收体系涉及范围广,控制难度高,产业的标准难以界定,因而远远未能促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GDP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仍处于较高水平。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基础比较薄弱,这一客观因素极大的限制了“低碳经济”的推广和发展。资源和环境相矛盾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业排污限制的体制仍未健全,生活垃圾的处理模式仍未改善,生态农业的局面仍未形成,法律体系仍未健全,这都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形成了严重的阻碍。
二、产业机构调整中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
总体上看,财税政策的作用主要是从収和支两方面对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产生影响,最主要的政策工具是税收和政府投融资,运用税种设置和税率差异来调节产业结构,采用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来优化产业结构,利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来支持产业结构的发展。
(一)税收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运用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主要手段包括课税对象选择、税收优惠。政府通过制定税率差异、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政策,保证其实施的质量,引导资本流向,拉动有效需求,从而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预期目标,定期、合理、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使之适应社会需求,进而达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目的。
(二)财政补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财政补贴是政府转移性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生产性补贴和消费性补贴。生产性补贴主要是对生产者的特定生产投资活动的补贴,比如:科研补贴、环保补贴、农业补贴。通过这些补贴,政府可以有效引导生产者的经济活动投入方向,使产业均衡发展;消费者补贴指的是用于直接增加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鼓励消费者增加需求,合理消费。因而,财政补贴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政府投融资促进资金融通,政府采购调整社会需求
政府投融资活动是政府购买性支出的主要内容。政府可以通过投融资活动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化,为相应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等。企业有了充足的资金,可以大力发展产业,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政府采购也是政府购买性支出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投入量大,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社会需求的方向,并且对生产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所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进行相应的政府采购,调整采购的结构和规模,有利于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资金融通,增加特殊行业竞争力,进而帮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
三、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财税措施
1.实施税收优惠、减免或减让等财税政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2.实施财政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发展社会主义特色农业,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
3.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完善借贷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加大教育、文化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文化产业;财政政策;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65-02
一、财政政策的内涵
财政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调控目标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但是对于财政政策的含义,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却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释。
(一)西方学者对财政政策内涵的理解
20世纪60年代,财政学者V.阿盖迪给财政政策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财政政策可以认为是税制、公共支出、举债等措施的整体,通过这些手段,作为整个国家支出组成部分的公共消费与投资在总量和配置上得以确定下来,而且私人投资的总量和配置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凯塞教授认为,“财政政策就是政府的税收、支出以及债务政策对生产、就业、收入以及价格等水平的影响”;埃克斯坦教授认为,“政府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物价水平这些短期目标而实行的各种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变化,通常叫作财政政策”。
(二)我国学者对财政政策内涵的理解
我国著名财政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认为:“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中青年学者郭庆旺教授认为:“财政政策就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达到发展、稳定、实现公平与效率、抑制通货膨胀等目标的长期财政战略和短期财政战略。”这是国内关于财政政策的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阐述。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财政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一致的。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内容
目前我国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制定实施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是对文化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财政资金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文化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经常利用政府预算、政府信用、政府补贴等来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文化产业政策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设立各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用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如2010年,吉林省设立的2 000万元“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具有开发战略性、先导性的文化产业项目。沈阳市设立4 000万元的“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与创新[1]。2012年,北京市设立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专门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旨在促进文化与资本市场对接,解决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瓶颈[2]。从目前的财政政策看,政府虽然对某些特定的文化产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在资金支持机制上对文化产业给予了强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图书、报纸、杂志的销售适用13%低税率;古旧图书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以及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30%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实施范围也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三、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有政策支持,但仅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产权评估、交易和流转、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文化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针对文化企业贷款特点的申贷程序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再有,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找不到投资方向的社会资本,而渴望融资的文化企业却十分缺乏发展资金,闲置资本与文化企业二者之间的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缺乏平台和中介。这表明政府财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尽管有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实际上这些财政金融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投资,扩大文化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激励措施。然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尚不完善,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关于文化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只适合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改革过渡期,对投资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的文化企业来说,难以形成持续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小,税收起征点较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吸引力不足;财政支持文化企业投融资实践中依然偏向于有实力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而对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业,缺乏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民营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难以突破。
四、完善财政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一)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可以为文化产业提供其所需的发展资金。想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须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无障碍的沟通平台。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但是纵观社会资本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还是存在很多的闲置资金没有找到投资方向,政府可以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文化产业与闲置资本可以充分实现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之间的沟通,做到需求互补,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筹集到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也可以使闲置资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得财政政策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我国税法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方面有很多优惠措施,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减免部分所得税,降低税率,对文化产业提供资金的企业以及个人减免所得税等等。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死板,具体运用时缺乏针对性。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试点地区新办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产业的单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表面上看,这项政策减轻了新办企业以及转制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但是影视、动漫以及传媒等文化产业从创意研发阶段到生产制作,再到后来的市场营销阶段,这一过程往往是要超过三年的,由此可见,这些企业根本没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的特点。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征,将税收优惠措施延伸到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转化阶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高文化产品研发的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其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比例提取规定比例的文化产品开发基金,建立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依据,使企业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阶段,由于国内外的知识技术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对传统文化产业中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专利给予关税的减免优惠,对新兴文化产业进口以上设备和技术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这样才可显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三)加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力度
第一,调整税目与计税依据。要调整和细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营业税税目;将文化产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文化业态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中;扩大和规范文化产业的营业税免税范围和领域。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分工发展和产业的提升,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在税收征管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传统文化领域中的影视服务、涉外文化服务外包和文化咨询业,如文化企业广告服务、文化会展、知识产权等行为,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税率。税率调整应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本着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国家鼓励或支持,限制或放开,区别对待的文化产业发展意图。可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细化来调整文化业的税率标准,按照各自的分类标准和业态,适用差别税率。可调高部分高档文化消费行为的税率,例如高级商务活动的经营性文化营销行为和创意行为;降低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生产的营业税税率,拉大生产与消费税率间差异,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生产水平[3]。
第三,中小型文化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落后以及资金信用积累薄弱等特点,在与大型文化企业竞争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政府应当出台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的项目,政府可给予其各种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融资方面给予中小型文化企业所得税抵扣、减免等优惠,或给予其税收担保,减轻其融资负担,以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沈阳: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N].科技日报,2012-05-23.
关键词:绿色经济财税政策低碳经济
一、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健全的财税政策体系涵盖了财税政策的政策目标、财税政策的践行手段以及财税政策的手段传导机制三个关键部分。财税政策的目标是其制定的核心,是财税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与不断前进的方向。财政政策传导机制是财税政策践行下对经济发展状态产生作用,并最终实现财税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①。一般来说,财政体系所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一般是通过财政支出政策与财政收入政策等财政分配活动来完成的。因此,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涵盖了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其中,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指通过提升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来降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成本,从而达到激励生产企业或消费者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目的,实现绿色经济的发展目标。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涵盖了财政预算投入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财政优惠政策等②。财政收入政策一般是指通过征税方式对不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高排放的经济行为进行逆向调节所使用的财政政策,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加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以及消费者成本来阻碍其经济行为的进行,同时提升财政收入。第一,预算投入政策。预算投入政策主要用于推动依靠市场经济规律作用发挥难以调节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发展。预算投入资金通常按照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实际经济实力、社会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中主要起到引导作用。一是加大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预算投入,可以清晰表明政府对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立场,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进入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产业,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③。二是一定的财政预算投入是绿色技术开发与运用的有力后盾,能给新能源产业发展、绿色经济技术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调动企业开发技术的积极性,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发展绿色经济中,通过预算投入政策可以优化配置政府的社会经济资源,通过各种分配组合,将有限的资源优化配置到最合适的领域,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的资源调配功能,进一步加大用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预算投入,使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资金能够得到稳定。国家预算投入资金大多可以用于建设绿色经济投融资体系、加快绿色技术发展、开发绿色产品市场化等方面,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财政补贴与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采用的一种无偿政策支出。在对市场价格结构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影响市场需求与供给结构的变动,并最终使得资源配置结构出现变化。政府为了实现预期设定的财政政策目标,通常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对相关部门进行补贴,降低生产与消费主体的成本。制定高效合理的财政政策能够有效优化社会生产资源,财政贴息能够有力提升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通过适量的贴息资金投入政策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政府鼓励的低碳绿色经济发展中,从一开始的财政政策引导手段来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财政补贴与贴息政策是十分常用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优势在于其十分灵活,不仅仅可以直接面向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企业,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面向新能源产品、绿色经济的消费者④。直接补贴给研发生产主体可以降低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本以及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使得生产主体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绿色经济发展中,实现绿色发展方式的转变。直接补贴给消费者可以直接降低消费者使用绿色低碳技术或消费绿色低碳产品的成本,对绿色低碳产品起到良好的推广作用,引导消费者朝向低碳绿色方向消费。同时,还能够通过消费者的绿色低碳消费行为来引导生产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以形成良性循环。财政贴息补息作为财税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政府收入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政策手段,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的积极性,有效减少产品成本低投入。税收优惠能够全程作用于绿色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所有环节。一般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定期减免、降低税率;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加速折扣、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形式,能够引导纳税人优化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对低碳节能产品或绿色产业链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不仅仅能够鼓励生产者生产及应用来绿色低碳技术,还能够直接推动低碳产业发展⑤。对低碳技术研发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一同承担技术研发风险,大大鼓励了绿色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工作,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第四,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以消费者的身份来选购产品时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倾向性地选择可以实现政策引导目的的产品。对于推动绿色经济成熟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来说,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对象为绿色低碳产品、生态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政策之一,在推动绿色产品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是由于自身工作需求进行的产品采购,采购资金源自于国家财政,所以政府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可以被看作是政府成为了绿色低碳产品的使用者。确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产品对象与规模,能够有力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完善优化政府采购政策十分关键,只有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才能够起到政府的服务推动作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利用。政府采购政策的数量与金额都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通过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产品来起到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也可以改善绿色低碳产品销售困境,刺激生产者继续生产。第五,税收政策。税收征缴是限制引导企业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与消费行为模式的有效的财政手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高收入,使得国家能够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正常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政府管理能力。同时,税收征缴还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起到限制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税收政策对限制抑制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生产行为作用主要体现在外部性方面。政府通过征收排污费、丰富碳排放税种类,将高排放与其他环境污染等经济主体消耗的外部成本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内部成本,使得生产主体能够通过选择生产技术、减少生产数量等形式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能源消耗等,使得生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⑥。针对当前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税收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同时实现限制市场行为以及筹集绿色经济发展资金的作用。针对高碳排放行为模式进行税费征缴,开设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不单单能够有效降低生态环境污染,还能够把所收缴的税款作为投入资本进入市场,为新能源发展、节能减排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完善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路径
(一)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
加大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财政预算投入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广西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支出预算时需要根据生态环境气候的变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借鉴国际或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预测评估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应保持的环境生态、保护年增长率,再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定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增长率,从源头上保障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能够稳定提升⑦。同时,优化节能减排资金的支出,提升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财政预算投入的重点放置于研发可再生能源、研发低碳技术等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领域中,支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全力支持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对维都林场、高峰林场、七坡林场等进行有效保护。着重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保障财政预算投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二)强化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新能源产业发展是推动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对传统能源产业进行替代变革的产业。新能源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的绿色产业对于广西绿色经济发展,优化广西能源结构消费,培育广西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低碳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广西政府需要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来推动核电产业、风电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通过财政政策扶持来引导新能源产业成熟进步。一是要加大对核电开发的财政支持。广西核电重点开发项目,如防城港红沙核电项目、平南白沙核电项目的开展都可以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融资投资,并且通过财税政策来吸引各个渠道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核电开发中。二是全力推动生物质能开发,特别是沼气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政策投入,在地理环境适合农村区域打造推广集合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村发展模式,力求实现农村家居环境的绿色清洁,降低农村生活污染程度。在乡村振兴的号召下加快农业结构优化与绿色转型。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实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的再利用,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建设,在乡村振兴的基础上发展绿色经济。三是充分发挥沿海风电开发优势,拓展风电开发规模。对广西北海细长、金紫山等拥有丰富风力能源的区域予以税收减免与贷款贴息等财税政策。四是重点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要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规划整合、逐渐扩大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大对广西新能源优势汽车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桂林客车、柳州五菱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财税扶持力度。2018年广西政府印发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具体指出,对新能源汽车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并且进行了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机构,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提升50%;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国家标准的2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车企进行补贴。
(三)提升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的税收优惠
提升对从事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要根据自身绿色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低碳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转让、使用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中包括,低碳技术研发投资成本抵扣所得税、转让低碳技术的税收减免、引进使用低碳技术的税费减免等。对研发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不仅要享受广西科技产业企业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还要允许低碳技术研发企业按照实际技术研发费用抵扣当期纳税金额。如企业购置低碳技术设备或装置,则可以根据一定比例进行税费减免,并且实行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以鼓励企业持续引进先进的低碳设备与装置。落实低碳技术研发的投资退税政策,对于低碳绿色节能服务产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扶持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⑧。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广西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中的条例进行。《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都是在执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出台并实施政府采购政策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不够完善,对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支撑力度不足,仅仅只是对绿色低碳采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当前现有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框架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办法,明确政府绿色低碳产品采购的主体、法律责任、采购标准等,制定合理的绿色低碳采购目标,以法律来标识政府采购对绿色经济发展的支持。通过相应的行政手段使得政府部门、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法》中罗列的清单产品,让低碳采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广西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与绿色采购清单,优先购买高科技与低碳环保产品。
三、结束语
具体到我国,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全国各地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针对我国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矛盾突出的现状,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专门就发展循环经济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这种宏观背景下,邯郸市作为一个以消耗资源、能源为主,结构偏重的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邯郸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邯郸市位于河北省最南部,地处中原,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是一座以重型工业为主的资源、能源型城市。从“一五”到“七五”期间,邯郸市都是我国重点建设的冶金、能源、建材、纺织、化工、机电等工业基地,在河北省乃至全国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钢铁和煤炭两大支柱产业在促进邯郸市经济增长的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5年邯郸市钢铁行业完成增加值210.8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的57.1%,煤炭行业完成增加值52.1亿元,所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14.1%。
在凭借这些支柱型产业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邯郸市面临着比较严峻的能源紧张、水、土等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问题。目前邯郸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8;煤炭探明储量下降,从外地购的能源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2004年,邯郸市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万元产值排放量分别排在河北省第7位、第4位和第5位,其中二氧化硫和烟(粉)尘万元产值排放量超过了河北省平均水平。从目前来看,邯郸市的经济发展过于依赖传统的资源型产业,是一种资源重消耗、环境重污染、产出低效益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
面对目前这种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一系列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邯郸市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未来的五年内要切实“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种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控制人口增长,使经济、社会、资源、人口、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结合起来的一种“双赢”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邯郸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
由资源与环境危机而提出的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极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来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土壤,但在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将环境问题作为外部因素,他们所考虑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利用现存的资源和环境来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把由此所应起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负面作用在市场经济主体经营决策的考虑之外。而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又很难实现内部化,导致了很多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采取了各种以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能源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提供公共产品、矫正市场的不完全,保证代际公平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可以说,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在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资源消耗等方面“束手无策”,在发展循环经济领域存在着很多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来支持循环经济的进行。
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虽然发展循环经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始终贯穿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没有政府采取积极有力的财政措施作为后盾,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在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消费政策、教育政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所谓产业政策就是要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结构合理、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保的产业。所谓技术政策就是要引导企业改造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优化生产过程和工艺,降低产值能耗物耗,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二次能源。同时还要大力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引进高新技术和无污染或少污染环境的环保技术。所谓消费政策就是要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所谓教育政策就是要开展环保教育和绿色教育,增强市场活动主体对资源的忧患意识,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从以上四方面的政策来看,都需要政府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的财政政策来得以实现。
从具体的财政手段来看,政府可以利用税收、贷款、预算支出、财政补贴等手段来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鼓励和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循环利用能源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行为的同时,减少对能源、资源的过度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三、邯郸市发展循环经济财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现状来看,邯郸市财政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所做的远远不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而言:
第一,财政投入不足
资源与环境预算在邯郸市的财政支出预算中所占比重偏低,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邯郸市的财政投入不足,用于环境投资的公共资金非常有限。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全年的全部财政收入为1211034万元,一般预算支出完成838438万元,用于本市城建、环保资金支出为23694万元,仅占到所有预算支出的2.8%。但这已经是历年来投入城建、环保资金最多的一年,与2004年相比,财政资金投入增长了55.8%。从这些统计数据来看,在发展循环经济、进行环境保护方面,邯郸市的财政投入远不到位,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财政调节手段比较单一
邯郸市在发展循环经济所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其财政调节手段比较单一。在税收环节中考虑到企业在生产或其他环节过程中保护了环境,少污染了空气,少消耗了能源和资源等而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来自于减税和免税,缺乏利用加速折旧、税前还贷、物价补贴、财政贴息等其他税收优惠方式。缺乏利用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来鼓励无污染或污染少、消耗低等企业的大力发展,同时抑制重污染、重消耗、低产出企业的发展。另外从财政支出来看,目前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对环保等相关领域与项目进行少量支持以外,缺乏其他灵活的政策手段。
第三,缺乏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严格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在这种宏观背景下,邯郸市目前缺乏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虽然存在着相应的资源税、车辆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相关的税种,但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效果甚微,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未来,邯郸市应该利用税收这一财政手段,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已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财政政策难以真正落实
邯郸市某些所属各县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维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权衡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以牺牲环境、过度消耗资源和能源为代价来换取本县经济指标的上涨。邯郸市已有的一些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如对于高能耗、重污染的企业采取高税收政策,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邯郸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邯郸市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所做得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邯郸市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协调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第一,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为了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促进资源的永续使用,改变传统的“资源重消耗、环境重污染、产出效益低”的粗放增长模式,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未来,邯郸市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在当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发展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如建立通畅的交通运输体系,安全可靠的水利设施体系,有力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有效的污染处理系统,为邯郸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从长远来看,可以逐步建立起政府环保投资机制,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环保投入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将一定的财力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邯郸市政府还可以建立起专门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来支持循环经济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研发、使用和推广。
第二,要强化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中,税收政策实施起来其效果最为直接,见效也最快。所以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邯郸市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不断地强化财政税收政策,突破以往仅仅采用减免税收的手段,灵活运用各种税收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借鉴欧美、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为了解决邯郸市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问题,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将水、森林、草地、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纳入到征税范围,并逐步提高税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开征垃圾填埋税、噪声税、大气污染税等,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课征重税,从而限制邯郸市的企业和个人污染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要改革现行消费税制。邯郸市针对目前高耗能、重污染的现状,应该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目前尚未纳入到消费税收范围的高耗能、重污染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于消费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产品行为要征收重税,对于节能的、环保型的消费品则要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收。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在众多的税收品种中,资源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所进行的征税。邯郸市相关税收部门在今后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建议采用累进制方式,将税收额与资源的使用量挂起钩来,不同的资源使用量,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那些需要大量使用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增加这些企业的负担,迫使他们停产或上马环保型生产线。
同时,邯郸市的有关税收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应该努力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由于很多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损失这些非再生性资源的价值要远高于企业使用这些资源后所交付的罚金和税收。所以建议邯郸市相关税收部门应该与社会的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建立起相应的监控机制,实时地监控邯郸市那些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这些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
第三,制定有利于邯郸市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财政补贴政策
邯郸市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等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系列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通过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主体的优惠财政补贴,鼓励他们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邯郸市的资源向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向流动。制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邯郸市的环保产业、环保工程建设、环保产品开发等投资给予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扣除等。利用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来不断促进邯郸市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要加强财政监管职能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产业; 税收政策; 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14-18.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关键词:财税制度;低碳经济;不利影响;途径
低碳经济是遵照可持续发展观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该模式不仅涉及到了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而且也明确强调了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致性,解决了我国资源不足但消耗量却大的问题,防止了我国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
市场化机制对财政政策的激励与引导力度不够,管理与绩效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现行的采购政策需要进一步健全。
二、税收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方式过窄
综合而言,我国当前对发展低碳经济有较好作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只有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不仅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体现出灵活性,受益范围不大,在低碳经济方面缺乏必要的调控。
(二)税负偏轻
由于资源税中以差别定额税率为基础,导致资源税和市场价格背道而驰,将资源税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及减少污染方面的作用隐藏了起来;实际征收的关于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只有百分之十,对消费者没有起到任何的影响作用。
(三)征税范围有待拓展
资源税征收过程中,不涉及水资源、森林等对生态环境有意义的非矿产资源,没有很好的保护这些稀有资源,并且还为掠夺性开采提供了帮助,对发展低碳经济极为不利。
三、对发展低碳经济有帮助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有利于节能的财政政策
首先,加大节能技术的投入力度;一方面,要为节能技术研发做好充足的政府预算。用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支持节能发展,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如环境税制度、碳税制度等,不仅要对能源消费提供提供强有力的调控及引导,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更多的有利于节能发展的来源渠道。另一方面,要设置专门的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范畴中的所有财政资金进行优化整合,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投入,寻求大量的能够保证节能投入的途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其次,优化调整节能财政补贴政策;选择适合各环节的财政补贴,使政策真正起到针对性作用。关于生产这一环节,在技术改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补贴,并根据节能降耗企业的经营现状来考虑投资补贴的多少,从而提高企业改进技术的积极性,减少能源消耗。关于消费这一环节,要为节能灯等消费品提供相应的补贴。优化调整用户补贴政策,实现市场的规模化,从而将节能产品推广落实到实处。同时制定规范科学的补贴办法,以保证补贴资金真正到位。最后,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为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增加用能企业对节能的需求量。凡事已经落实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都要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倡导该企业通过完善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节能项目。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一些条件满足的节能服务中心向节能服务企业方向发展,从而促进节能技术的商业化经营。而关于达不到企业化经营目标的节能服务中心,应加大相应的预算经费支持,营造有利于该中心发展前行的环境。
(二)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
首先,有利于清洁煤发展的财政政策;采用各类财政政策措施如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大力推广清洁煤技术。由核心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示范项目所需设备与技术的进口,不仅要为其提供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必须加大其融资投入力度。关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清洁煤技术,应加大其财政贴息力度。其次,有利于太阳能发展的财政政策;对于光伏发电产业,应全面贯彻可再生能源基金及相关的优惠措施,重点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核心技术研发工作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发挥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功能,合理节约成本,推动技术与设备的有效运行。当前,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我国已经得到很好的应用,促进了太阳能开发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因此要将财政政策具有的杠杆作用全面发挥,通过市场化机制,以价格与补贴为中心,构建政府引导机制及市场推进模式。还要为光伏发电并网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快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建设力度。
四、对发展低碳经济有帮助的税收政策
(一)加强资源税改革
我国当前运行的资源税因课税领域狭窄,满足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是对计税依据进行优化调整,摒弃从量计征的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以此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有效开发,提高企业对资金利用的积极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其次,拓展征收领域,把各类不具备再生功能的资源及各类需要较长再生周期的资源均归列到征税领域。最后,在确立资源税税率时,应根据资源的种类以及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对当前有关于征税资源产品的税率予以科学调增。
(二)碳税方面
当前,我国应引进碳税,不仅要降低碳的排放量,避免空气污染,改善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能源,促进产业的优化调整。而且还要加快低碳生活的发展进程,从而使低碳技术潜移默化中得到有效开发及利用。征收碳税会使得化石能源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提高,但价格的提高能保证资金的节约利用,加大了化石能源以外的产品消费率,进而避免了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针对我国国情,应将重心放在气候变化税及产品碳税上。首先,鼓励重工业减少碳的消耗,可吸收英国的成功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并与重工业能源使用者签订自愿协议,若其可从其他的投资渠道达到排放标准,那么就不要支付全税,以防止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提高工业的能效和发展水平,促进低碳行业快速前行。其次,在适当的机会开征产品碳税,强化厂商对技术的创新力度,避免二氧化碳大量排放,构建低碳能源系统。最初实施过程中,应以碳税的征税领域及其对象为中心,由碳税纳税者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限定;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碳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二氧化碳的具体排放量基础上进行计税,不过由于技术实践操作难度大,所以最好以估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中心进行征税;碳税涵盖了生产与销售两个征税环节,虽然从消费环节征收能够很好的促使消费者降低能耗,但实践中,从生产环节征税更能够保障税收管理及源头控制。要想促进碳税征收的有效运行,就必须将碳税税收收入置于专项收入范畴中,将其作为政府低碳经济预算的资金来源,对于剩余的部分应作为低碳经济的投入资金。
(三)消费税方面
首先应扩大消费税的征收领域,将严重危害环境的原生性消费品及资源使用过高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消耗量低的交通工具应不征税或少征税。其次应适当整改当前运行的消费品税率。
(四)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利用延长纳税期限、优惠税率、减免税等多养护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实现低碳的生产和消费要求。关于流转税方面,可对企业购进的具有低碳排放、污水处理等功能的治污设施,为减少资源消耗的设备,准许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已经具备低碳要求的节能产业应适当降低征税;对负责宣传低碳技术、传播节能信息的机构不予征收营业税,并分担相应的技术研发风险,使低碳技术真正落实到位;对以低碳产品为生产中心或运用低碳技术的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扶持,并适当的减免税。关于所得税方面,对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且实现了预期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应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可对核心的节能技术设备与低碳生产标准设备实施加速折旧。当前,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凡是资源消耗大、排放多、污染高的项目,政府都要征收重税,从而打消生产这些项目的企业积极性,处理因高碳发展所引起的资源消耗与环境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构建规范合理的产品能耗要求,凡是在产品能耗要求以外的项目,不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凡是资源消耗量大、排放多、污染高的项目,应加大其税率;对进出口关税政策予以优化整改,严禁能耗大的产品出口,征收高弹模式下的进口原料的进口关税。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核算制度,凡是能耗高于标准规定的,计征企业所得税过程中禁止税前列支。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政府应发挥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而财税制度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紧跟低碳经济的目标要求,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低碳经济政策构建。不仅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落实一定的惩罚税收政策,促使政府明确清晰的低碳发展方向,从而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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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政策研究”(201610378055)研究成果;指导老师:罗鸣令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日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
历史经验表明,作为较早提倡创意产业的英国,创意产业对其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和分类,各国有不同的表述,但表达方式都是相似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其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创造力是核心,这强调创意结果和文化内容的重要性;二是注重创新人才的主体地位,着重科学技术与文化的结合;三是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个主题或文化元素的重要性,依赖于开发和营销知识产权的技术,将创意以工业化形式形成产业。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资源,在某些领域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在产业方面的形式开展和文化宣传工作尚不充分;其次是文化产业科学和技术能力不足,发展还不完善。在相关报告中显示2005~2014年我国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的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1.3%,2014年全国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23,9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比同期GDP增速高3.9%,占GDP的比重为3.76%,比上年提高0.13%。这些数据显示,我国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在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一些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经济占GDP比重达到25%、日本为20%左右、韩国高于15%,我国显然落后很多。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主要集中在京津翼、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中西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仍未发展起来。同时,我国创意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总体不足、人才结构上存在不平衡,即主要集中东部地区,农村的文化创意产业发挥空间不多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
二、财税政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作用机理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表现了明显的市场“失灵”,这就要求政府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介入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部分文化创意产品有公共产品性质。具有非竞争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如广告、公共产品等艺术作品展览,以及具有非排他性的文化产品,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可以免费获得并难以排除任何一个受益者,如雕塑、广场街道制品厂等,使得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文化创意产业不愿意免费的提供,从而产生“搭便车”的问题。这类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文化创意产业、产品需要通过财政政策手段来提供,例如通过财政补贴等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社会供需平衡。
(二)部分文化创意产品有正外部性特征。优秀的影视、书籍等文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等作用,这大于其本身市场价值的作用。如果完全交由市场运作这类文化创意产品,却不能达到理想的供需平衡状态,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文化产品供应与社会需求理想程度一致,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奖励等财税政策,鼓励相关文化产业的创意产品生产,以促进经济总发展和社会的总福利。
(三)文化创意产业存在风险,市场资金供给不足。文化创意市场需求难以衡量,交易价值更加难以评定,这导致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不确定性以及高风险,面对这些,文化创意企业市场融资难度大,尤其是占大半文创企业的中小企业难以存活,导致许多优秀创意项目终止。因此,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从而带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和激励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已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和支柱性产业,其中离不开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尽管如此,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现行的财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一)财政政策具有广泛性,缺乏针对性。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政策基本上是在指导性文件或者一系列规划中提出的,没有专门性的财政政策性文件,且财税政策没有明确侧重的引导性,对于一些高端和新型的文化创意产业显得较为苍白,对我国长远的发展战略以及国际化定位产生约束。
(二)财政投入力度不够,方式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前,中央、地方财政对文化产业发展设立了专项资金并累计投入了几百亿资金,虽然大力促进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但由于目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企业项目补贴和奖励,没有专门的配套措施与相应政策,在资金分配上受益者大多数为大中型国有文化企业,中小型文化企业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其难以生存。尤其产业发展中投融资、创意人才培养及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资金问题难以找到渠道解决。在投入资金量的对比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没有产生相应的经济价值,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三)财政投入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这些年,中央、地方财政都加大了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投入,加紧建设农村文化事业、企业,但实际上中西部文化基础设施与东部差距大,农村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少,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远不如城市,在财政支持力度上中央没有偏向中西部地区与农村。这进一步扩大了东中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拉大了城l区域差距。
(四)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国涉及文化创意企业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其中类似“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难以有文化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这往往是其他相关产业税收政策的重复说明。针对动漫企业、文化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只有影视、出版、动漫等行业能够享有,没有在实际上额外优惠文化创意企业,真正地减轻企业税负。
(五)税收政策缺少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税收负担重。我国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成本高、税收负担重等问题,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缺乏实际考量而无法达到改善其经营状况的政策目标,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仍十分有限。此外,在“营改增”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导致企业税率不降反升,税负加重,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四、发达国家的财税政策借鉴
(一)英国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财税政策。较先提出“创意产业”并且以财税政策来促进本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国家是英国。在英国积极的创意产业财税政策支持下,成为了拉动英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英国政府对于非营利性文化产业是采用财政直接拨款,依靠中介机构运营的方式来支持。政府还拨款成立了两个创意产业发展的专业性组织,提供了企业间信息、技术交流平台。英国的非文化部门,如国防部、外交部等都会支持文化事业的基础建设。针对中小型创意企业,英国政府制定了财政投融资体系。对于传统文化行业实现减税或免税、对于个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捐赠实现“抵换所得方案”,以及游戏行业退税政策等,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英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韩国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财税政策。韩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是韩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产业,这离不开韩国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韩国的金融支持模式主要是政府财政政策保证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首先,韩国首先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国家文化政策方向、发展计划、资金运营以及具体扶持工作;其次,韩国政府直接向文化创意产业直接投入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以及鼓励文化创新的各种奖励。再动员社会,官民融资方式运作文化事业的投资组合,发展电影、电视等方面事业。同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例如对游戏、动漫产业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负政策,投资影视等文化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这些做法都极大发挥了政府的作用,为韩国文化企业减轻多种阻力,促进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整体经济实力。
(三)美国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财税政策。美国是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的价值在美国和世界经济中都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因此,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财税支持模式对我国财税政策改革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美国的文化企业可以说离不开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美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部,没有直接干预具体的市场运作,但是从联邦到各州、地方对文化机构有一个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资助体系,调配有限的资金给予值得支持的文化项目;其次,美国部分地方政府为引导鼓励个人和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其中对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税收优惠十分明显,例如捐赠免税政策、税收抵免、征收非相关性营业税等,这些优惠政策既满足了美国公益性机构的需要,也保证了一定的济效益,促进了美国的文化事业。
五、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在已有的财税体制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为良好,但对比国际上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我们应立足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情,汲取各国优秀经验,致力于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调整财政投入结构,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在文化产业不同的发展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不同,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初期最需要的是足够的资金投入,注意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安排上达到合理比例。目前,财政资金投入应注重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领域,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文化资源的开发以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修建力度,向中小企业倾斜,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国民素质建设,提高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支出等,总体上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文化产业资金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保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供给服务长效机制,尤其是硬性的技术支持。同时,加强政府财政补贴、资助作用,发展社会资金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二)建立多种文化产业投入模式,加强中央地方事权划分。我国主要依靠中央地方财政直接投入方式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但政府的支持不能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全部资金需求,财政直接投入更倾向于公共文化基础建设、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建立多渠道、多结构的文化产业融投资机制。鼓励宣扬个人、企业、社会各界的文化事业,提倡社会捐赠、民间投资,设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文化发展基金、科学化资金建设机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模式。同时,地方政府应明确职责,与中央的财政政策形成合理划分、财权匹配的财政政策,加强职责统一,避免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浪费或者分配不均现象。
(三)完善税收制度改革,加强税收优惠力度,扩大受惠面。在2016年,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税收改革方案,这对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解决了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复计税问题,另一方面降低了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负担,但由于是改革的新时期,政府更应该加强监管,以免造成混乱。同时,应该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增值税低税率的改革机制,综合利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加强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企业负担。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不仅仅是大型或国有文化企业,对于中小型以及微型企业,政府应该制定符合其生产的相关税收政策,例如提高其增值税起征点、实行税利返还政策对创意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等,增加中小微企业的活力,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
(四)制定配套的相关政策措施。文化创意产业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除了相应的财税政策外,政府以及社会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或体制,例如法律法规上,加强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推进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在人才机制上,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应注重共同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大对创意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快落实人才引进与保留政策,建立人才培养体系,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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