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第1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一、文献综述

(一)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研究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通过运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来获得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和证券化融资等具体方式。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表明,对于科技型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起源于日本。Robert和Bruce(2002)指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进行负债融资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投资报酬率的难以确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不对称、传统质押品的缺乏。Kumar和Jayant(2006)定性研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探讨了将知识产权预期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担保物的相关问题。

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指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即未来现金流作为质押物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国内许多学者也展开相关研究,张平(2007)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会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陆志明(2004)指出,金融机构需要改变其传统的经营理念,才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到良好的发展,此外,他还指出知识产权的质押价值更多的是基于相应的知识产权的预期的现金流入。席东升(2008)研究了制约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发展的因素,从而进一步提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对策。

(二)知识产权估价相关研究 对知识产权的准确估价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许多国外学者对此作了一系列相关研究。Gene,David等(2005)指出制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估价模型是知识产权评估的关键,并介绍了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Sheng-hsing Chen(2008)探讨了实物期权法、风险调整净现值法等知识产权估价的新理论及模型,并提出将内含报酬率法、现金流量法、敏感度分析相结合,进而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制度以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许多学者对价值评估也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杨松堂(2007)主要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价值评估方法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李万县和万威武(2006)以索洛生产函数经济增长模型为基础,进一步构建出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

(三)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相关研究 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一般信贷风险、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和处置风险等,要顺利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必须对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散和控制。对于风险的研究,国外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控制、管理融资体系带来的风险的研究,Lynnette(2008)以宏观的国家的融资体系对企业的影响为出发点进行研究,他指出就经营方式类似的企业来说,以银行为导向的融资系统的国家比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信用风险要小。Jarunee(2007)认为知识产权融资对于中小银行具有很大挑战性,从而站在银行的角度进一步提出风险资本管理模型。宋伟和胡海洋(2009)通过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机制都或多或少存有缺陷,应建立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同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分散。张伯友(2009)指出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因素是企业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并建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用以引导中小型企业将经营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分解开来。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整体看来,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已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

(1)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有充足的知识产权资源。通常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诸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最基本的资产,如果能够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进而实现企业融资,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进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使得科技的迅速发展,再加上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范围以及相应的保护技术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渐趋成熟,使得知识产权的数量逐渐增加,并有一定的积累,所以从知识产权供给的充足性这个角度来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备最基本的条件,是可以进行的。

(2)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特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但相对大型企业来说在经营管理各方面都不是很成熟,使得其风险相对较高,并且由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限制,无法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然而此时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可以利用企业自身优势资产即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来进行融资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其自身成长特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实现其自身价值,进而满足其融资需求。

(3)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我们国家提出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比如,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体系,顺利发展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宏观方面来说能够积极推动产权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的难点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基本可行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仍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可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此主要分析以下方面:

(1)法律、政策环境。我国采用政府主导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使得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和相关政策的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已提出系列的政策法规,但相关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这导致融资实践起来非常困难。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银监发[2009]3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并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这两项政策的实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有根本性的转变,但要达到完善程度还是有较大差距,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我国的流通范围仍然不广。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信度。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在于要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其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先决条件,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具有公信力,将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实际融资能力,从而导致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以顺利进行。目前我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尤其是对于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常见的各类知识产权缺少相对较为具体的评估准则。另外,专门的评估人才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都使得价值评估很难顺利的进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3)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因素。目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质押融资缺乏相关的成功经验,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担保,由于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比较差,变现受许多因素制约,不确定因素比较多,以及由于自身较高的经营风险、较差的抵御风险能力、知识产权质押的各种风险等消极因素使得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融资风险。另外,现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如“三鹿”品牌价值的突然消失,风险问题若得不到有效治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难以持续。

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若按照传统的动产抵押融资的方法,实施结果未必理想,这最终使知识产权融资的某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制度并加以落实,同时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以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更加畅通。

(二)完善科学评估知识产权工作,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知识产权的价值的确定,是决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关键,结合目前我国评估的环境,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平台,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信息及数据上的支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平,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顺利进行。

(三)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更新理念,开发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等,积极探索股权、商标、专利权等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建立适合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融资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重自身建设 首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不断创新,只有通过产品、技术的不断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企业管理,设置知识产权研发与管理机构,加大研究力度,维护企业形象,同时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企业应建立起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适应现代市场发展需要的企业制度;最后,资金对于企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合理进行投融资管理,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使用,努力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以期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从而形成良好的循环系统。

四、结论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离不开企业自身的管理运作机制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宏观融资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其次金融机构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创新融资方式;再次,相关的价值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最后,企业自身要有规范的治理方式,合理的资本结构,同时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参考文献:

[1]David Goldheim,Gene Slowinski,Joseph Daniele,Edward Hummel,John Tao.Extracting Value From Intellectual Assets[J].Research Technology Management,2005.02,p41-48.

[2]Jarunee Wonglimpi yarat.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A challenge for commercial bank[J].Technovation,2007.12,p721-731.

[3]Kumar,Jayant,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How Far Possible and Effective[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6.03,p98-102.

[4]Lynnette D.Purda.Risk perception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8.07,p1178-1196.

[5]Robert E.Carpenter,Bruce C.Petersen:Capital Market Imperfections,High-Tech Investment,and New Equity Financing[J].The Economic Journal,2002,p54-72.

[6]Sheng-hsing Chen.The Collateral-Based Financ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A Study on Bank’s Valuation System[J]. Master’s Thesis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8,p27-120.

[7]陆志明:《创业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第6期。

[8]李万县、万威武:《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经济增长模型》,《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9]刘叔恒:《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刍议》,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10]宋伟、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

[11]席东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对策与研究》,《太原科技》2008年第11期。

[12]苑泽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供给与实现路径》,《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5期。

[13]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年第5期。

第2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8-02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解释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和问题

1、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上,涉及因素多,评估结果验证难,风险控制难度高。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度大、涉及因素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非物质性、唯一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影响,在评估中需要考虑经济、技术、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在经济方面,知识产权资产受自身特征的影响,资产经济效益受益期限动态波动,且受益期限一般较短。以专利技术为例,专利技术具有时效性,一旦专利技术的有效期满,专利技术就成为全体公众都能使用的公共资源,从而可能不再具有超额获利能力。因此在质押目的下,基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特征,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期限和贷款额度比较难把握。在技术方面,商业银行除了要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所处的技术水平外,还必须分析其替代技术对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价值的实现以及变现能力的影响。在法律方面,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稳定性等问题;对于多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还应着重分析其变现能力,进而分析其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还不甚完备。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全面把握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仍是个难题。在风险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移性、变现性、风险性及地域性等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加上质押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占有是一种虚拟而非实际的占有,且在市场化方面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值估算难度增加,得出不合理评估值的风险很大。

2、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核定的贷款发放额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比例。在我国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实践中,一般核定的贷款发放额为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左右,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70%左右的比例。目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实践中,交易各方在交易风险的分散机制上进行了多种尝试和组合,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种,但都不理想。①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该机制对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信用加强,融资机构做出了到期购买的保证和价格的承诺,可以免除当企业不能偿还借款时,金融机构处置知识产权会面临的市场风险。这种机制的运作对于企业所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评估机制和复杂的流程,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质量要求苛刻,因此无法全面推广。②联合担保机制。这种三方联合担保制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在实践中很难推广。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对当期的知识产权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但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的价值预测是很难做出判断的,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对于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都是不敢给予充分保证的。③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这项机制,其实就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把知识产权质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由金融机构转向了担保机构。在实践中,这种担保还是基于对于企业信用的评估,而不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在此只是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减少单纯的信用担保的风险而设置的,出于有胜于无的考虑。④风险补偿机制。这种风险补偿机制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商业风险过高的方法,但其局限性在于如果专项基金总额过小,基金成员太少,基金的运转就会产生问题。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的交易费用太高,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金融风险过大。

3、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处置上,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带来银行处置难度。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对知识产权自身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并且直接影响到对于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质押贷款情况下的质押权利的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一旦不能兑现为经济收益,提供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就会遭受相应的损失。①权利归属方面的风险。当质押的知识产权存在着权利归属关系的争议,或者存在着潜在的权利归属不确定的因素时,就会为该知识产权将来权属争端的发生埋下祸根,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产生根本性影响,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②权利稳定性方面的风险。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能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确保权利的稳定存在,而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被无效或撤销掉,导致权力丧失。一项缺乏权利稳定性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如果经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而被无效掉,则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一旦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不复存在,也就是出质标的物不存在了。知识产权质押自然也就不能维系,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方面就会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③现实的和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于知识产权是个“新事物”。较多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不会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机率大大提高。如果给予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质押贷款,那么,一旦该企业被在先专利权人诉专利侵权,银行回收先期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会成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批准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形成了以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条约为辅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还没有一部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法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建立健全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逐步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后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第3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 风险 防范措施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属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从而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此项信贷业务是国家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2008年以来,国家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先后在全国20多个地区开展试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知,至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额逾90亿元,扶持中小企业近千余家,许多企业由此迈上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创新能力康庄大道。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在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进一步探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对帮助银行正确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有效规避、分担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不同于银行惯常的有形抵押物,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估值和处置三方面,具体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认定、技术替代风险、产权侵范风险、价值稳定程度、变现能力大小等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还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不健全,权威评估机制凤毛麟角,不能精准有效地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相对于不动产市场,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存在着交易市场不健全、处置成本高的问题。2011年我国获得实施许可的专利项目共计21665项,而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贷款的只有1953项,仅仅占获许可的专利项目的9%。

由此可见,尽管政府主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商业银行面对众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却显得谨小慎微,亦步亦趋,其主要原因是与有形资产相比,许多银行在面对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对质押物的估值风险、处置风险等的驾驭能力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均持谨慎观望态度,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

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为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技部、证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对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尚不完善,部分制度存在瑕疵,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贷款的质押品之一,其权属关系比较复杂,使得当遇到权属问题、处置问题等纠纷需要解决时,容易陷入执行难、审判难的境地;其次,专利、著作、商标权间交叉问题的适用法律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盲区;再者,在立法时,即应保障质权人利益,又应考虑出质人赢利需求,就必须寻求知识产权质押过程安全性和价值性的平衡点,实现两方利益的双赢。因此,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不同版块,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认定机制、价值评估机制及质押物处置机制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估值风险

由于对无形资产价值规律的认识惯性,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被银行传统信息思维固化,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由于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其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些本应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主动承担的风险统统转嫁于银行。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研究,特别是估值方法的实践应用研究尚处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参数使用等问题尚未得到准确定论,虽然在评估过程中可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受到参数选择、市场信息获取及评估人员能力等因素制约,成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障碍。因此,评估机构专业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等知识产权估值风险成为质押融资时横亘在企业与银行间的最大障碍。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风险

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其所有权应属金融机构,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不确定因素,若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出现权利纠纷或因未缴纳年费导致失效,而金融机构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则其信贷风险将不断攀升;再者,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被替代风险也同样存在,若无知识产权审查部门及时提供有效信息,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对出质物有效性和保值度进行科学判断,从而难以合理规避新技术替代风险。

(四)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对银行来说,无论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一旦风险发生,将质押物尽快进行交易变现是防范风险的直接渠道,而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则是银行关注的重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许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时效性,其现时价值是否贬损成为银行的忧虑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渠道尚不畅通,交易信息相对闭塞,交易手续耗时费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质物的变现能力;而知识产权变现时间长短、变现价值高低是银行信贷风险的决定因素。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机制,构建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金融机构与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出质物处置变现机制,才能真正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完善出质物质押的相关立法,降低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创造和创作成果的财产权力与精神权利,其种类亦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在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大类传统知识产权出质物质押融资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商号权、商业秘密等新兴知识产权出质物的质押,完善知识产权出质物的类型。其次,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故对可转让知识产权权属性的理解应进一步扩大,并将出质物纳入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体系。再者,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晰出质物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出质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合法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当事人的权益。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体系,降低管理过程风险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的意见》,设置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已申请质押的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要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准则的指导下,针对知识产权的类型,有的放矢地制定针对性的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体系,如专利技术与著作权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评估其价值,而商标权、商业秘密则应从其商品在市场的盈利能力角度进行价值评估;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准则的建设,就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进行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企业业绩和发展潜力结合,得出客观估值;要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的机制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数据服务系统建设,为评估的准确化、高效化提供数据支持;要指导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要加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和流通。

(三)完善质押期风险预警系统,强化质权人的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担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前须进行登记,这就使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归属权及替代性的风险成为可能。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及时已质押知识产权的相关状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按其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知识产权风险级别,及时标注知识产权的替代信息,可帮助质权人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监督,提升其对出质物的驾驭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

(四)完善出质期管理制度,降低质权人的出质风险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益,保障科技企业及金融机制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构建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机制,充分扩大出质人对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以便出质人在知识产权出质期内仍能利用其获得的赢利,当然出质人应就其使用情况及获利所得主动向质权人进行报告,并通过协商决议盈利资金是否需要提存;要构建出质知识产权出质补偿机制;当已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出现下降,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值担保物,若出质人拒绝,则质权人有权对出质物进行变卖、拍卖等处置,并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将处置所得提前清偿或继续提存,以保证金融机制利益不受损害。

(五)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市场,降低担保机构的出质风险

在知识产权融资意识薄弱、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的中国,政府应成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助推者,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拨付资金等方式支持、资助知识产权的交易与变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主体协调,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综合交易平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支撑协调,组建由相关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市场管理和监督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深入;加强对交易市场的资本协调,设立市场发展基金,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交易补偿机制,调动知识产权交易的积极性。当出质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将出质物及时变现是银行降低自身风险的首选途径,因此,还应构建质押物处置的风险共担机制,采用多方参与、协同工作的模式,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银行等共同承担质押风险,在企业逾期还款现象发生时,上述各方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推进质押物处置、变现工作,有效拓宽质权人质权变现渠道,有效解决由银行独自承担风险而导致贷款工作步履维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姜心怡,卢宇靖.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困境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2(12)

2.陈莹,宋跃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J].区域金融研究,2012(7)

3.齐盼盼,杨小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模型研究[J].会计之友,2012(9)

4.杨栋.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优秀硕士论文,2012.5

5.李增福,郑友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与模式构建[J].宏观经济学,2010,4

6.姜忠洲.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风险及评估方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6)

作者简介:

第4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5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俗的讲就是可以拿着企业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去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2.1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2.1.1 北京模式

北京市作为首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城市,首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介入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其次,引入担保公司规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处置风险。再次,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形成的逾期贷款的质权标的,由北京知识产权交易所予以挂牌公开拍卖,最大限度地为质押的知识产权实现保值、增值,此举打通了风险资产处置渠道,将处置风险降到了最低。

2.1.2 上海模式

上海浦东新区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并由该指定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浦东新区政府向指定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担保方,与上海银行签下合作协议,由浦东科委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拨出2000万元存入银行专户作为“保证金”,解决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委托第三方为征信机构,出具第三方信用和专利价值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产权状况、经营者素质状况及质押专利价值等。

2.1.3 武汉模式

武汉市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采取“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促进武汉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

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问题

2.2.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担保法》以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2.2.2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缺乏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颇有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业本身发展时间比较短,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不足。

2.2.3 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消极态度

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项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随时可能面临被别的企业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同时,有一些知识产权仅仅具有潜在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被消费者接受后才能确定。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是银行在质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回收贷款的补救手段,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3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3.1 宏观建议

3.1.1 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政府要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加大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3.1.2 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

3.1.3 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筛选好项目,对贷后质押物进行动态监测。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3.2 我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建议

3.2.1 按照“政府引导、银行助力、企业受益”的工作原则,建立由科技、财政、工商、知识产权和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与企业共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会,及时掌握企业需求,搭建银企融资桥梁。

3.2.2 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选择部分经营业绩好,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急需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试点,提高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融资的能力,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2.3 为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筛选2-3家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作为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定评估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3.2.4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信用及风险控制数据库,企业融资专利项目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贷前调查,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质押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和培育,再向银行推荐申请贷款,提高企业融资申请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6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科技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科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猛,成长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科技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尚不稳定,直接上市融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资产占有量较少,传统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导致其银行贷款困难。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极具潜力的资产,其巨大的担保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正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成为高校科技企业破解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则》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包括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质押等几种形式。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17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也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首批18家单位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继2001年《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颁布后,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内已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三)高校科技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储量

截至2006年,我国的储蓄率已高达46%,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储量充裕。然而迅猛发展的高校科技企业却因其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专用性资产,甚至多为无形资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贷无门导致资金紧张,步履维艰。与高校科技企业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抵押物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为3%至5%,而我国专利申请年增长率是2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560万件。这其中,具有巨大创造潜能和创新意识的高校更是收获颇丰:目前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1.7%;在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全国高校共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64项,占授奖总数的64.8%,尤其是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奖比例高达81.1%,且3项一等奖均为高校获得。依托于高校母体这片储量大、品位高的知识产权富矿区,高校科技企业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为其申办质押贷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大唐集团的TD-SCDMA项目(由我国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获得国际认可的通信系统标准)进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以专利权质押组合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个月内,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贷款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的历史不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备的法规制度、尚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以致于对该项业务的实践与探索还远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真正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数甚少。随着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有效畅通其质押贷款的融资渠道,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补充。

积极探索研究涵盖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拓展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给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分别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公信度。

我国目前不同的知识产权出质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譬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登记机关就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从而导致其登记流程、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为降低质权设立成本,提高质押融资的效率,应尽快统一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流程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的是登记机关应建立明确的优先权规则,以质权出质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质押权益的优先顺位,先登记者先受偿。知识产权的登记系统应采用备案或公示登记制,规定标准化的公示格式和内容要素以实现登记记录的电算化,方便信息检索和查询。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提高质权纠纷处置能力,加大侵权打击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畅通质权处置通道,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

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一般为知识及智力创新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也较高,而且往往稳定性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均规定了有效期限,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设计理念的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专利迅速贬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丧失了其经济价值。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为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受制于强制许可。这样,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评估机构不甚专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质押贷款的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均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现时内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而质权实现时的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则更加难以确定。

因此,为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期风险,承办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与分析,严格筛选贷款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可行性报告后进入审贷程序。这其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可质押性是防范风险、保障质押权利人利益之关键。

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确定性取决于:贷款的债务人是否确实为质押产权的所有者;该项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对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该项权利是否已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类别和年限;权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还原法,通过估算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质押价值:第一步,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和相关因素,然后判断并评价其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以及实际利用后的预期经济价值和社会贡献。第二步,在同时满足获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其折现期限。最后,通过估算目标知识产权的预期风险报酬率适当确定其价值评估中的资本转化率(预期收益率),然后将目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转化为质押评估值。

2.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内以及处置中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发放贷款后应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以防被盗用或重复质押。在质押贷款期限内对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积极跟踪、密切关注,实施动态监测:一方面防范出质人违规转让或许可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业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导致质权价值下降损害放贷人利益;一方面当某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技术进步而自然贬值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与其协议变卖(拍卖)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提前收回债权。

对于盗版、假冒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知识产权界限,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贷款银行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预警应急、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涉及质押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

培育并完善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权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以快速化解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兵.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校企合作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5.

[2] 张平.信贷融资的新途径――知识产权质押[J].商场现代化,2007,(519):365-366.

[3] 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6):45-47.

第7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以及适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主要是通过一些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银行对其评估结果采纳的比例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有形资产少,企业内部信息很少披露给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透明等。商业银行无法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比较谨慎,在没有政府提供相关鼓励政策的情况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比如一项技术研发出来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其价值会随着后来更新的技术的研发而贬值,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变现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质押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通过变现该知识产权来获得受偿。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制还不完善,交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商业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样,通过拍卖、转让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个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都不相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面对的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建立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实践中可以发挥高校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高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人才。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而且能够为其经营各种业务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其得以长久运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以存活的关键。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银行层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调查,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后,商业银行要跟踪贷款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层面,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还贷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上游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及下游商品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产品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务等信息。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变现难的程度,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 

第8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医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06-03

0前言

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风险高、耗时长的工程,具备了技术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等三项本质特征。而且,医药产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特点又同银行强调收益与安全并重的经营原则相背,在创新药物研发阶段,通常金融机构仅给予短期融资,且融资金额较低,不能满足医药研发的要求,只能作为企业的辅助融资方案。医药企业亟须拓宽融资渠道,发展新型融资模式,弥补创新药物研发资金缺口。

两难的融资困境使得医药企业不得不寻求新型融资模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知识产权融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融资是现代金融和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通过现代金融工具将资金集聚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领域。

2010年,苏州玉森新药利用知识产权成功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独墅湖支行(下称“交通银行”)获得500万元贷款,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担保机构提出专函推荐,沟通协调借贷双方,对推动此项业务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将这一模式成为“直接推荐模式”。

本文采用个案剖析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直接推荐模式的特点和激励政策的实施绩效,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提供借鉴。

1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简介

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森新药”)公司成立于上海张江高科,致力于天然药物、中药现代化的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特别专注于心脑血管、抗感染领域创新药物的筛选和开发。2005年9月21日,玉森新药以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 200510029816.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2008年01月30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中药组合物,介绍了其成分、配比以及组合物的制备方法。2010年6月5日,玉森新药将此项专利向交通银行质押,成功获得贷款。

1.1融资流程简介

玉森新药以专利权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房产(价值约为100万)作为反担保物质押给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获得交通银行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该项融资属于典型的“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

玉森新药已完成了10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产生销售收入,药物产业化遭遇瓶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了解相关情况以后,向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专函推荐。

(2)担保机构和银行初审。

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对玉森公司的进行初步审查,了解玉森新药的规模、主营业务、研发及销售人员、专利法律状态以及剩余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验证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专利价值评估。

为保证专利价值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玉森新药聘请交通银行和担保公司都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该专利价值约为3300万元。

(4)担保机构审核并签订担保合同。

确定专利价值以后,担保机构对玉森进行实质审评,并结合书面材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人员、技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确定反担保的资产。

(5)银行审核。

交通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对玉森新药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6)向知识产权局报告、实施贷后管理。

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

1.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分析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玉森制药顺利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服务中心在融资过程中全程参与,协调各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中介资源服务,积极推动了贷款业务的达成,充分发挥了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其与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作为玉森新药、交通银行、担保机构之间的枢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沟通接洽、信息服务的优势,为企业和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推动专利质押融资这一新兴融资模式开展。一方面,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资金需求、信用等级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加强金融机构的信心。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快速达成贷款业务,及时有效地缓解企业的融资瓶颈。

2融资绩效评价

2.1评价指标体系选取

基于专利质押融资特点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双重考虑,笔者选取了融资客体、融资内容2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玉森新药获得交通银行专利质押贷款案例进行评价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如图3所示。

2.2融资内容评价

(1)融资额度。

专利质押融资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规避无形资产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引导专利质押融资良好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通常将专利授信比限定在较低水平,贷款金额一般占评估价值的30%至50%。

玉森专利的评估价值为3300万元,其贷款数额为500万元贷款,占评估价值15%,远低于政府和银行的规定。

(2)融资期限。

生物医药企业融资周期直接反映了该新型融资模式对生物医药研发的支持力度。

作者以国知局公布的专利质押登记解除信息中的制药企业为统计对象,计算质押周期。统计结果显示,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质押贷款时限平均为13.6个月,玉森新药申请的该笔贷款周期为12个月,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3)融资模式。

专利权质押贷款主要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模式。直接质押贷款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是企业通过第三方信用担保,而借款人向担保方出质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方式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模式。

从图4可以发现,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目前较多采用直接质押贷款模式。但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将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转嫁给到担保机构,在决定是否放款时,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考核因素。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采取的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分散了知识产权评估和资产的不稳定风险。

2.3融资客体评价

(1)专利类型。

生物医药专利种类和数量反映了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专利的相对风险的态度。图5为2008-2011年具体数据。

如图5所示,由于在生物医药领域中,物质专利为药物的基本专利,处于药物专利网的核心位置,其经济价值更为稳定,运用物质专利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是目前主流融资模式,方法专利以及用途专利的担保价值尚未完全得以体现。

玉森新药质押给交通银行的专利只局限于发明专利,而且数量只有一项,没有将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笔者推测这也是其融资期限短,额度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专利剩余时限。

生物医药产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发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平均剩余时间分别为14年和6年。该案例质押专利剩余时限为15年,高于平均水平。

综上,笔者通过指标体系的统计评价分析可以发现:玉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低于平均水平,对创新药物产业化起到切实但有限的支持作用;采取间接融资模式,有效的分散了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物的风险;专利类型限于发明专利且剩余时限较长,企业缺乏价值最优分析的理念,未能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3结论与建议

笔者认为从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案例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运行情况较为良好,能有效加速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结合我国现状,笔者得出如下建议:

3.1直接推荐模式能加速融资业务开展

银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契约的不完全性。融资前贷款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判断难、融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监管”难、质权的实现难无疑增加了银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案例中服务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能够有效缓解上述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担保劣势没有消除,金融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发挥其支持引导功能促进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的开展。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融资服务意识,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瓶颈,从而实现产品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3.2质押专利剩余时间长,缺乏政策性指导配套文件

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的剩余时间越长,价值越高。专利价值受产品市场化、竞争产品、专利剩余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其随时间的变化曲线总体呈抛物线趋势,存在价值最优点。但目前企业在进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时,尚不具备价值最优理念,专利价值尚未完全发挥。

政府应出台指导文件,积极宣传专利价值最优理念,为有意向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以及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把握最佳质押融资时间。同时,在研发初期,考虑对于创新程度较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提供过渡形式资金促使生物医药企业更加理性的选择专利质押贷款时机。

参考文献

[1]Arrow,Kenneth J. Th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Learning by Doing [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9,June,1962:155-173.

[2]云星华.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J].当代经济,2010,(2):26-27.

[3]吕玉芹.中小高科技企业R&D融资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5,(4):69-72.

[4]张秋宁,林勤.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质押融资运行管理模式[J].安徽科技,2010,(11):32-34.

[5]2010年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EB/OL]..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贷款瓶颈何在[EB/OL].(2009-7-29)[2012-4-17]..

[7]丁锦希,顾艳,王颖玮.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1,(3):11-19.

第9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风险管理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用特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许可和版权,专有技术,给债权人进行质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而获得融资,这是一个新的融资模式。企业倘若出现资金困难,这样的融资模式,不仅可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而且也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风险

与一般的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相对会比较难,因为评估价值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比如技术、市场、社会、经济等等,就其本身而言,又受到地域性、时间性等非排他因素影响。对于使用知识产权担保质押,也存在风险性,因为知识产权在管理、权属确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有很大的难度。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企业由于自身的体制建设,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务管理的意识,尽管获得了只是产权,但是没有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来获取相应的权益。其次,很多知识产权在现实中已经明确的此权利是谁所拥有,但是也常被他方质疑,由此也出现了不明原因就对贷款质押撤销。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但是侵权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困扰全世界的难题。

(二)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虽然可以套用动产质权的方法来实现,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流通范围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实践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在处置质押物时,质押权人就具有支配权,即使出质人有一定的的权利,但也会受制于质押权人。通常质押权人并不依赖出质人的意愿。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危险,主要是表现在几个方面。比如: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登记问题等等,这些风险都是显而易见,因此就知识产权来说,它的权利的不稳定性,权利归属关系的不确定性,存在的潜在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危险。目前就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举例,若是站在法律制度层面来讲,对于质权人来说,关于知识产权的处置,并没有赋予质权人对此享有的知情权和收益控制权,这就使出质人出现侵犯质权人利益的可能。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不仅是涉及到法律的危险,有的时候会带来致命的影响。比如很简单的一个贷款的项目,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贷款,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如果不确定用于抵押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就会出现2种严重的现象:一种现象就是侵权,另一种现象就是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性。这和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及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在用实用新型专利举一例子,新型的专利,既然是新型,在研究成新型的成果前必然会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如果以它向银行提出贷款,如果仅仅是凭借新型专利表面的权利归属,如果不完全去对此机进行全面深入严格的专利检索分析,极会造成侵犯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

二、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合作,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的准入条件

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合作,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金融机构要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制定的前提是要与知识产权特点相适应;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与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密切合作关系,关于融资企业知识产权项目的前景及权利状态,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对于知识产权项目的权利状态、项目前景,市场开发等情况,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比较了解。对于贷款机构来说,还有一条有效的途径就是设立较高的准入条件,为了降低融资审查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应当对资信较差,信用不好的,或是有很多不良记录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对风险低,资信好的知识产权质押项目,在融资手续和融资服务方面给予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条件。

(二)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

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和完善自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体系。建立此风险评价体系,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值的评估,项目现行运作的情况,权属的调查,可行性市场的预测前景,运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检测等等。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管理的团队,如果是生产型企业,还要考虑产品生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这是知识产权项目现行运作情况考察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方面同样也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比如新产品的市场调查就很重要。至于知识产权项目权属关系,我们着重需要调查的,调查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状态,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其变更登记情况、年费缴纳情况等等。

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很多,譬如:权利的法律状态及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等;知识产权的技术因素,譬如: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关于知识产权项目的资产价值评估,主要是考虑到这3大因素,即: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知识产权的技术因素,知识产权的经济因素。

对于以上涉及的因素考虑的越全面,风险评价体系就制定的越详细,就更加能够客观真实地评价抵押融资的知识产权风险的或高或低。按照评价的风险高低,低风险的知识产权项目则可以进入抵押融资的环节;高风险的知识产权项目,降低其融资额度、缩短融资期限或不予融资。

(三)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1、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对贷款的申请条件要提高,对于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提出几个基本的条件:营业执照办理的时间,企业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权利的归属等。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商业银行还可以要求企业专利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如为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如为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

2、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除了以上的贷款的申请条件,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应提出授信条件。就其贷款的用途来说,贷款的用途不能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就其贷款的期限也应做出规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延长期的。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规定了质押率,不同的专利权,质押率是不同的,专利权我们常见的有:普通商标的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等,例如发明专利权授信额是不超过评估值的25%。另外贷款数额是有规定的,数值是1000万元以内。

3、转移金融机构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