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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的研究范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管理学的研究范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管理学的研究范式

第1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一、档案信息化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大多数学校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史逐渐的成长起来的,在漫长的发展中他们经理了各个时代的文化影响,并逐渐的形成了自己的办校理念。将流传下来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处理,对学校建设中正在不断更新的信息进行保存,确保学校对校内建设及发展中所产生的信息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所以,在学校档案管理的建设中,了解档案信息化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档案信息化,就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使档案管理模式从过去的以档案实体保管为重点向以档案实体这种主要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为重点的转变过程。档案信息化的内容包括:第一,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通过推进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提高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逐步提高学校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包括加强数字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和目录中心建设、推进数字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建设、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措施;第三,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包括管理性标准、业务性标准和技术性标准的建设;第四,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档案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批既熟悉档案业务,又熟悉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网络技术知识、现代管理技术的综合型人才。

二、学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失范”的表现

在当前学校的建设中,由于学校发展的观念停留在育人为本的环节,对学校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并不是十分的重视,所以,在进行学校信息化档案管理的建设中并没有投入适当的资金进行管理,学校高层对档案管理的重视力度也不是非常的高,学校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也不能够有效的认识等原因,最终导致了“失范”现象的发生。

2.1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少地位低下

当今学校的档案管理机构还不够健全,档案管理人员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的岁数和专业技术都达不到档案工作的需求,阻碍了学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体现不出这个工作的价值,阻碍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2.2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失衡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一般不会顾及到档案管理工作,一般只注重它的主要工作,造成学校管理整体的不完美。学校管理要想很好的发展必须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注重整体的发展,档案工作要和学校的主要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最好能保持一碗水端平。

2.3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失速

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基础业务的重要工作,还是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然而目前学校的档案工作跟不上学校的发展速度,使得学校档案的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得不到提升,阻碍了学校档案管理的发展脚步。

三、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失范”的解决对策

面对当前学校发展中对档案管理存在的不足,以及在进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失范”问题,为了保证学校能够有效的发挥档案的使用价值,提高对档案的管理能力,在学校建立信息化档案系统管理过程中有效的解决“失范”问题,以下将提出解决对策。

3.1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

学校应该明确学校档案管理的职能,搞清楚档案管理对学校管理的重要关系,建立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成立管理学校档案的委员会,制定适合学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管理条例,完善学校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现档案管理的价值。

3.2增强学校档案的保密性

对学校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档案的外泄是学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档案资料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价值,关系到档案人员的隐私,所以学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绝密的档案要设置保险柜,或者把纸质档案转变成电子档案并且加上密码,这样就能很好的保护档案的安全。

3.3实现学校档案管理的网络化

档案管理工作在学校管理中作为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它需要整个学校人员的努力合作和密切配合。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可以提高学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速度,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从而提高学校的经济效益。把纸质档案转换成电子档成为当今学校档案管理的趋势。

3.4利用学校文化建设推动学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在学校制度的建设内容中加入档案管理工作,把建设学校的文化和学校的档案工作相互结合,共同发展,这样能很好的保障学校档案管理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学校档案管理的建设得到飞速的发展。

3.5增强学校档案的宣传工作

第2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一、数学课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课堂管理缺乏“人味”

经常会听到类似“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考、教师的法宝”这样的话语。传统的课堂管理中往往以应试为中心,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大多数的精力都放在了如何提高考试成绩,而不是关注在课堂中是否真正学到了知识。整日计较于平均分、优秀率、合格率等一系列的数据,日渐成为驱逐“分数”的奴隶;甚至,许多教师在课堂管理过程中的直接导向就是考试,将教书育人课堂变成获得个人业绩的战场。基于这样的理念,一些教师经常会用题海战术,让做题代替思考。在标准化的考试评分下,学生的个性逐渐被磨平了。这样的课堂管理完全不符合当今所提倡的“以学生为本”的人文管理教学理念,这样的课堂完全失去了“人味”,而仅有的只是“分数味”。

2.传统课堂管理缺乏“效率”

传统的课堂管理是以教师讲课为主,而教师是否真正想过这样一个问题“你讲的所有内容都是有必要的吗?”而教师好像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只是按照教材的要求,把要讲的都讲完了,就认为这堂课的任务完成了。事实上,在教师讲的过程中会出现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教师讲的部分内容是学生之前已经知晓的,或者通过预习已经自己掌握的问题,教师再重复内容会让学生感到课堂很嗦,教师也会感到讲课很无力;第二,教师讲的部分内容是学生没有领会的,而教师却没有在课堂中了解到这点,只是自管自地往下讲,学生会觉得反正听不懂就干脆不听了。这两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课堂管理低效的主要因素。

二、引入互动反馈技术的必要性

互动反馈技术是以多媒体、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从早先的有线系统发展到目前的无线系统。它是基于互动式学习理论设计的一种利用多媒体科技,通过选择题或者判断题来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技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将问题利用设备呈现出来,学生通过手持的“按按按”回答问题,数据接收器将学生回答情况反馈出来,以图表形式将学生的总体反馈情况显示在大屏幕上。

当前国际教育领域的研究表明,通过运用高新技术增强学习成效已经成为研究的主要方向,可见引入互动反馈技术是新时代的要求。不仅如此,对互动反馈技术的应用亦是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新的课程标准提到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总是教师讲而学生听的这种单一的模式到现如今的教学管理环节已经充分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和主动学习。可见,在新的课程标准中是非常重视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的。这正好是互动反馈技术能够给予我们的,通过互动反馈技术获得反馈信息的过程就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过程。学生一拿起“按按按”,就会显得格外的专注与兴奋,总是想按对,因而学生会充分开动自己的脑筋,专注于课堂的学习。而利用互动反馈技术不仅能够使所有的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还能够为许多学生提供独立展示自己才华的平台。学生不仅会按“按按按”,还明白为什么会按这个,而不按那个。这恰好符合新课标所倡导的“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因此,互动反馈技术将行为参与、思维参与和情感参与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三、互动反馈技术在数学课堂管理中的应用

1.促进学生思考,激发学习热情

让学生在学习新知之前处于一种兴奋状态,使学生都能够带着问题去学习。通过学生的讲解,勾起了学生对学习新知的欲望,随之教师再开展教学,这样能够使得学生对这章节的内容印象加深。更重要的是,通过互动反馈技术可以寻找出学生中的小老师,使他们备受其他学生的钦佩,增强自信心,促进更多的学生融入主动学习的大浪潮。

2.及时调整教法,提高课堂效率

控制论认为没有反馈,不可能实现调控。数学课堂管理也应该体现一种不断反馈、调整的过程。传统的数学课堂管理中会出现重复教学内容,即学生已经了解或者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完成的教学内容。当引入互动反馈技术后,这个问题就可以轻松解决。教师在备课阶段,设计每一堂课所需要的课前测试、课中测试、课后测试,编制成选择题或者判断题。在课堂中呈现给学生,学生通过“按按按”将答案在投影上呈现;这样屏幕上可以迅速显示每位学生的答题情况,统计出准确率。通过这一功能,教师能够及时获悉学生每一阶段的学习情况,更能调整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效率。

3.实现有效互动,培养合作能力

利用互动反馈技术可以满足大多数学生的要求,实现学生的个性培养,鼓励学生合作共进,让学生在学习中挖掘自己的潜力。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互动反馈系统的统计与分析在班级中开展点评,使那些原先不爱表达的学生敢于发言,让每位学生的思维都处于相对活跃的状态。

4.形成课后反思,提升教师素质

第3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英语课堂教学,纠错,启发式教学

 

在英语教学中,进行语言纠错将伴随着语言教学实践的始终。课堂语言纠错不仅是培养和检验学生掌握语言的基本技能、技巧和能力的手段之一,是实施因材施教、启发式教学的策略,也是确保学生广泛应用英语正确交际和书面表达能力的有效措施之一。

1 纠错理论及研究

纠错是指语言教学中学生对概念、用法、使用范围或场合不理解或混淆的部分。国外关于外语教学中的纠错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研究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①外语学习者的语言错误是否应该纠正;②应纠正哪些错误;③何时纠正;④怎样纠正。

语言学界对待纠错的态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对错误的不容忍到容忍,再到最近对错误的理性态度。根据行为主义理论,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及时发现、及时地纠正错误。然而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二语习得理论却对错误纠正提出了不同的看法。Krashen认为,纠正错误将增加学习者的焦虑程度,妨碍学习。Elis也认为,错误纠正不会产生多大效果。此外,赞同交际法的人也不主张纠正错误,他们认为,流利和可接受的语言是教学的基本目标,犯错误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对待学习者语言错误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在课堂上,教师应采取积极的反馈形式,从而尽可能减少纠正学生的错误。然而这种忽视正确运用语言的倾向逐渐发展成对错误现象的放纵,并导致了错误的屡发现象,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定的语言思维定势英文论文翻译,语病现象将经常发生,因而又引起了其他研究人员的注意。James认为,及时纠正错误是很有必要的。且提出了充分的理由。

何时纠错也是外语教学研究领域一个热烈讨论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分为及时纠错和延时纠错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但国内外有些研究者和教师却反对即时纠错。其理由是:即时纠错可能使说话者在同学面前感到尴尬,打断流利语言的顺利进行,可能会误导口语进行。然而教师则愿意采用延时进行纠错,其好处是不会阻碍交流的顺利进行,更能保证学习所需的时间和注意力。但是,这种方法一般来说缺乏上下文,更主要的是,学习者没有机会进行自我纠错。

关于纠错处理的一般模式,研究者发现:教师有多种纠正学习者错误的策略,课堂上用的最多的纠错方式是教师用正确的形式要求学生重说或重做,还有其他的纠正技巧,包括启发、元语言反馈(met linguistic feedback)及重复纠错。 Ellis提出,学习者产生的纠正有助于语言的发展。一般而言,更明白纠错技巧有利于唤醒差生的语言纠正,错误纠正策略一定要符合学生个体的语言差异。

从对纠错的文献研究中,笔者发现,国内外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绝大多数为理论探讨,实证研究很少。且国内外对这些研究成果是否适用于中国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之中,仍有必要在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中对纠错问题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2 纠错研究设计

2.1研究问题

本调查主要回答了以下四个问题:①大学生是否认同教师在英语课堂上纠错的作用,②教师通常对纠错采用的方式,③教师在对学生纠错过程中的态度,④学生喜欢教师采用什么样的纠错技巧。

2.2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陇南师专英语专业2009级4班和2009级汉语言文学专业3班学生,共92人,其中男生40人,女生52人。

2.3研究方法

为了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大学英语课堂纠错情况,笔者同时采用了两部分研究方法。一部分是课堂观察。课堂观察历时6周,同时记录每天3小时的课堂交互,然后根据录音现场的对话进行分析,指出主要错误出现的片段,包括学习者的主、客观错误,教师反馈和学习者即时反应(含纠错修正),又根据Lyster&Ranta纠错的范畴对收集的语料编码,还对教师纠错把握的时机和尺度进行了指导,一类为即时纠错,另一类为延时纠错。

调查研究的另一部分为问卷调查。选取对象是英语专业2009级5班和2009级汉语言文学专业4班共92名学生。发出英文论文翻译,问卷92份,回收有效问卷89份。问卷设计包括学生对纠错的认识、纠错态度、纠错方式的选取等。

2.4研究结果与达到的目的

此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大学英语课堂纠错情况。通过对原始数据的处理,归纳出如下结果:

2.4.1学生是否认同课堂纠错。从问卷的调查结果来看,98%的学生对纠错有正确的认识。他们对“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持否定态度,而认同“语言学习和使用中出现错误是正常的”。42%学生认同“课堂上教师对学生的错误应该即时纠正”。这与其它几项研究得出的结论一致。69%的学生同意“纠正错误比忽视错误更有利于外语学习”。另外,有超过半数(54%)的学生认同“过多的纠错会影响学生学习的情绪而丧失信心”。

2.4.2、教师应纠正哪些错误。在对课堂录音进行分析之后,总共发现4265处学生错误,在这4265处错误中,语法错误2143个,占50%;词汇错误1670个,占39%;句法错误155个,占3.6%。在所有4265处错误中,215处(5%)被教师以各种纠错方式加以纠正,其中教师对语法错误的纠错为2143个,占所有纠错的50%;对词汇错误的纠错为1670个,占39%;对句法错误?木来砦?155个,占3.6%。

各类错误所获得的纠正频率成正比,语法纠错频率是三者中最高的,错误数量占54%,所获纠错数量占50%;句法纠错频率位置第三,所获纠错数量占22%;词汇错误则介于前两者之间,所获纠错数量占28%。

2.4.3、教师通常采用什么样的纠错方式。观察发现,从教师纠错的实际来看,即时纠错占91%,而延时纠错只占9%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在纠错方式上,教师用了七种纠正方式:教师用正确的形式重说(recast);要求学生重说重做(clarification request);元语言反馈(met linguistic feedback,即与学生语言形式开展有关的对比评语或问题不明示正确答案);启发(elicitation);清楚指出学生的错误谈论并纠正(explicitcorrection);重复学生的错误(repetition);学生互纠。

对七种纠错方式及其频率分析显示,要求学生重说和教师用正确的形式重说这两种方式最常用,占总纠错策略使用总数的58%,而其他四种纠错技巧使用机会较少。要求学生重说是最常用的方式,占34%。这一结果不同于国外有些关于语言学习者的观察研究。他们研究的目的是把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有一定的英语交际能力,提高正确运用英语表达的水平和能力。而本文研究的是英语教学,学生英语水平相对较低,所以条件允许教师使用使学生更多参与语言形式沟通的错误纠正方式,如要求学生重说等。可见,学生的英语水平可能影响教师对纠正方式的选择。本研究中,教师用正确的形式重说为第二常用的纠正方式。

2.4.4、学生偏爱的纠错方式。在七种纠错方式中英文论文翻译,学生最喜欢的方法是启发式纠错,以及教师用正确的形式重说这两种方式,学生更乐于即时纠错。而上述启发和教师用正确的形式重述属于暗示纠错。为什么中国大学生偏爱后者呢?这也许是因为这两种暗示纠错不影响个人面子,而他们有能力在暗示纠错的情况下发现他们本族语的差异。这只是笔者的假设,有待于后续研究验证。调查还发现,学生最不喜欢的纠错方式是重复学生的错误。

3 结束语

本研究对于我国国家级贫困地区大学英语教学环境下关于错误纠正策略的认识和应用有一定的启示:一是纠错是语言习得的一个必然过程,一方面教师不要把纠错看成是权威的再现,另一方面也不能对语言和书面错误视而不见,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动机,充分考虑学生对课堂纠错的期待,使自己的认识和学生的认识达成共识,以便有效地实施课堂教学活动;二是通过本研究表明,学生需要教师及时纠错,然而,纠错并不是单一的过程,教师应通过观察、访谈、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纠错的认识,以便在课堂上选择有效的纠错方式;三是二语习得是一个缓慢、延续的过程,错误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然发展的一种标志,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学习者的外语水平。作为教师,要耐心对待学生的错误,要根据不同对象和对所犯错误的类型,提供恰当的反馈和纠错方式。

参考文献:

1.CorderSP.Error Analysis and Interlingua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2.马冬梅.英语教学中小组口语活动后的学生自我纠错[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2,(2):131—135.

3.郝兴跃.论二语/外语习得中的错误分析[J].山东外语教学,2003,(1):44—47.

4.Ellis Larsen. Techniques and Principles in LanguageTeaching [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5.向朝红.“监察”学习理论及其口语错误纠正的启示[J].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7):23—24.

第4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内容提要: 由体验式参与观察所获得的经验材料显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在现实中仍居于优势。相应地,认同犯罪首先或主要侵害了社会,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实体观念,在程序上便表现为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对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但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国际潮流相一致,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诉求在现实中已有所表达,这有可能成为理论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发展变化的先导。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地位和影响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程序法领域,强化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被告人的诉权达成适当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⑴不过,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及司法实务中,该问题因涉及多种价值判断,争议颇多,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视角选定

顺应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历史潮流,我国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虽“贵为”当事人却并不拥有当事人所当然享有的某些重要诉讼权利,无权发动公诉及上诉,⑵这种“自相矛盾的立法现象”被指摘为“诉讼逻辑上的不周延”,以及“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⑶不利于被害人实质权利的保障;而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之合理性出发,批评被害人的当事人化,认为若让被害人在诉讼中“自成一隅”,就会使原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处境更为恶化,有悖于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原则。⑷而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格局”,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⑸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法学在此问题上所形成的两派对立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也均存在某些论证上的缺陷,很难仅凭刑诉法之理论逻辑做出简单的取舍。在笔者看来,应否承认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能否赋予被害人某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并非“纯粹的”诉讼法学问题。这些问题还涉及到,甚而更涉及到人们对犯罪本质、公民权利、国家职责等诸多实体性问题的认知。故而,从刑法学、乃至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综合审视,是必须的。可以说,跨学科研究更能增进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的洞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进化。

二、方法的确定及考察过程

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当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应从科学获取指导’”。而不是“哲学”。⑹但既然是(经验)“科学”,就应当遵循(经验)“科学”的规范。在近年来出现在法学领域的诸多“实证研究”中,真正符合经验研究学术规范者并不多。就拿采用所谓“案例法”或“个案法”的研究来说,大多只是对研究者既有立场的“举例说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验性定性研究。说白了,这些“实证研究”只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⑺其对“案例”所可能存在的挑选和必然存在的剪裁,使经验材料沦为阐发论者立场的工具,极大降低了经验研究所应具有的学术价值。⑻

就本文议题而言,支持和反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双方,欲从各自挑选的案例中截取出对己方有利的片段,均非难事。问题是,这种“举例说明”式的“案例研究”,已完全背离了经验性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没有将所意欲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处情景中全面理解。以这种方法搜集到再多的“案例”,也只是己方论据的“堆砌”,与客观事实无关。鉴于此,笔者采用参与观察法,将自身作为事件中的一个角色,全程观察、体验了两例涉及被害人权利的典型案件。在此过程中,笔者力图在“尽量抛弃”或“暂时遗忘”本人既有观念的状态下,以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投入理解”,全面感受、感悟事件中各主体的行为、立场、观念、诉求及其相互冲突,以此形成笔者对研究对象的认知及理解。

这两次参与观察的机会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的。案一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案,笔者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害人的诉讼人;案二是一起颇具争议的伤害案,笔者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两案均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观察,直至最终结案。案一持续时间为9个月,案二持续时间为7个月。在整个过程中,笔者完全以普通律师身份参与,未向观察对象透露研究身份及研究意图,未给观察对象施加“观察压力”。具体观察情境主要有: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亲属在律师事务所等较为正式的场合交换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在办公室与办案人接触沟通,参加开庭等常规的诉讼活动等。另外,笔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多次与当事人家属吃饭聊天,并在结案后通过朋友安排与相关办案人“联络了几次感情”。

以这种“体验式”方法展开研究所可能招致的最大质疑就是,研究者已将自己设定为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其观察理解问题的角度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其研究也就必然有失偏颇。但正如Danny L.Jorgensen所说,“通往真实最直接的途径,便是让研究者亲身体验目标研究现象——也就是成为目标研究现象。”⑼更何况,两次差异极大、立场对立的角色体验,为研究者提供了两个相异的视角,所获材料具有相当的立体感。

三、考察的结果及主要发现

(一)关于案一

案一中的两名被害人均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于同晚在学校寝室内被闯入的8名未成年男性(5名本校学生,3名校外人员),持续受害时间达4小时。其中,A女被害时17岁,遭6人;B女被害时18岁,遭2人。被害后两被害人一度精神失常,先后入院治疗,后被迫休学。以下是笔者参与观察的记录摘要。

1.代表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被害人被害后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遭拒。理由是,“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如有必要自然会做”。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办案单位同意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办案单位未依法将结论告知被害人。电话询问此事,答复:“检察院、法院会依法处理,你们不必操心。”

2.多次请求警方、检方帮助联络协调加害方的家属及律师,争取促成该案赔偿部分的和解,但未有回应。办案人C警官在闲聊中透露:“对方家里都是农民,不富裕,没有一个向我们提赔钱‘争取态度’的事。反正犯法坐牢,我们只能尽这个职责。”为其中一名被告辩护的D律师因与笔者的一位朋友关系不错,私下里说得更直白一些:“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我们)都是律师,你应该理解。”

3.既然加害方没有赔偿意愿,现行司法解释又明确否定刑事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⑽被害方只得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委托笔者以被害人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以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惩罚。但当笔者前往法院递交参加诉讼的相关委托手续时,主审该案的E法官却说,“你们不提附带民事诉讼,还来干什么?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多此一举。”开庭前,E法官又绕过笔者对被害人家属说,“这是刑事案件,不比民事案件需要自己举证、辩论、谈判、协商,犯罪分子该怎么坐牢,法院自然会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判,你们请律师完全是浪费钱。”

4.该犯罪团伙除本次犯罪外,还实施了结伙抢劫等其他犯罪。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重要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基于本案被告均为未成年人(15至17岁不等),便作出了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判决,⑾这引起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取得该案主诉检察官F的支持之后,笔者代为提交了两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但最终遭到拒绝。据F检察官私下介绍,近两年该地政法委协调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此氛围下,轻判、降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较多。虽说检察院领导也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但他们在抗诉问题上历来都是求稳,除非有十足把握,一般不会轻易出手得罪法院。

5.经笔者斡旋,因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而对两被害人遇害负有一定责任的校方向被害人A女赔偿1.5万元,向被害人B女赔偿1.3万元。该数额大致相当于两被害人因入院治疗等事项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遭到了拒绝。

6.出于维权成本及胜诉可能性方面的考虑,两被害人于案发9个月后,被迫放弃了进一步的刑事申诉和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H女士说:“我们当然知道犯了国法自然要由国家处断,但毕竟是我们受了害呀,一点发言权都没有,太不公平了。”另一位被害人亲属I先生曾历过一次交通事故,他说:“被车撞了倒可以和对方协商,提要求,最后获得相应赔偿;被了,(对方)犯了这么大的罪,(被害人)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反倒没地方提要求了,他们(司法机关)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好像与我们(被害人)没关系。”

(二)关于案二

案二被告人I与被害人J发生纠纷后,请被告人K帮忙“挽回面子”,“吓唬一下,不把人搞伤了”。某日,I、K二人找到刚喝完酒的J“问话”。J“不买账”,K便上前踢了J一脚。不料这一力度不大的打击,却让已处于醉酒状态的J仰面跌倒,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两被告见状忙将J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J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以下是观察记录的节选。

1.据L警官透露,该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专案组内部分歧较大,若能及时就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有可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2.在看守所,I对笔者表示愿先行支付5万元给J家属处理善后,并请笔者积极促成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宽大处理。

3.与被害人J的家人接触,发现J上有60多岁的老母,下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J妻没有工作,J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J的家人表示,人已经死了,又是“被失手打死的”,I坐不坐牢对他们没意义,他们只希望得到赔偿,把两个孩子拉扯大。

4.将加害被害双方愿意和解的意愿通报给L警官。一周后,L警官回复:“分局领导还是决定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说是按重罪搞错了,检察院可以改;但如果把人放错了,⑿轻纵犯罪的责任就得由公安负了。”

5.将警方的态度反馈给I父,I父不愿“花冤枉钱”,与J家的协商就此中断。其间,J家聘请的M律师多次联络笔者,希望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J家的经济窘境。

6.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从承办该案的N检察官处了解到,检察院内部在该案定性上也存在分歧。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到N检察官,希望在I家赔偿J家损失的情况下,检方从轻处理该案。事后,笔者通过一位与N检察官关系很好的朋友打探消息,N检察官透露:“领导也说这个案子在‘两可之间’,但前期公安已把人关了好几个月,检察院要是把人放了,就等于说公安办了错案,所以还是以伤害罪起诉为好。至于赔偿,领导让当事人到法院去解决。”

7.一审阶段,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主审该案的O法官沟通,结果与在检察机关的遭遇大同小异。事后,O法官对笔者说,“我在审委会汇报时给领导说,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期就没办法轻,被告人就不会赔钱,被害人一家老小就没了着落。领导说,可在附带民事部分判。我汇报说,被告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协商,被告人的父母兄弟都愿意筹钱;如果强行判,判了也执行不了。结果领导说,那不是我们的问题。领导说,检察院在定性上有明显错误,当然要改,但这种案子‘模棱两可’,要是改了,公安、检察下不了台,肯定对我们有意见。弄不好,还会说我们放纵犯罪。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8.被告人I、K一审均被判以较重刑罚,被害人家属亦未得到实际赔偿。判决出来后,I父抱怨道:“我们愿意赔,被害人家属也谅解,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9.二审期间,M律师、J妻多次找主审法官P交换意见,笔者应邀陪他们去过一次。那次,J妻对一审判决很是气愤:“我们老百姓不懂什么法,但一审判的我们实在想不通。K失手把人打死肯定要坐牢,但这不是I的意思,他没打,也判这么重,愿意赔钱也要判,弄得我们娘儿母子以后生活都没得着落。既然是我们受了伤害,法院这么判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东西……”P法官当时对J妻的话未置可否。据M律师事后讲,P法官曾找他向J妻“宣讲法律”,做“疏通工作”。P法官的大致意思是,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犯的是国法,负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儿,要由国家来定;至于民事赔偿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码事儿。

四、“超脱理解”及理论分析

在分别以被害人诉讼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完成对研究对象的“投入理解”后,就应“跳出角色”,在尽量客观、中立的立场上重新审视研究对象,以达到“超脱理解”的目的。⒀在“超脱”过程中,笔者发现,程序法领域在被害人诉讼地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其实与某些关于犯罪的实体法观念密切相关;而那些或复杂或简洁、或强势或弱势的犯罪理论也大多能在日常情境中找到各自的“生活原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位卑言轻”的非学术话语,却因根植于真实的社会生活,极可能孕育着某种推动理论及实践进步的巨大力量。

(一)两方法律关系与三方法律关系

在应然层面,刑事诉讼的构造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还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方结构?此问题与人们对刑事法律关系本体结构的理解息息相关。简单地说,如果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只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双方,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那么,由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与被告方相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构造说就更为可取。从而在理论上,也就更可能倾向于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化,反对赋予被害人更多的实质性诉讼权利;相反,如若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外,还应包括被害人,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那么,刑事诉讼的四方结构便更易于接受,从而也就更可能倾向于认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在本文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实务部门的态度基本属于前者。

案一中,侦查人员将是否对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司法鉴定,视为与被害人无关的“公安机关的事情”,鉴定结论也未依法及时送达被害人;警方、检方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关注的只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未提供、也未试图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该案主审法官更是认为,“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被害人参诉是)多此一举。”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出于对案件性质的朴素理解及其对各自利益的现实考量,形成了强烈的和解意愿。但警方考虑的重心只是国家对犯罪的有效追究,不能“把人放错了”;⒁检方关注的焦点则是尽量维护同为国家机关的公安部门的权威;而法院领导则认为,“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显然,在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看来,被害人并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如何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考虑(至少是无需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诉求。有意思的是,这一存在于实务部门并最终决定了该两案走向的观念,正是目前学界的主流。

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界大致有国家与犯罪人说,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说,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就基本倾向而言,大多数学者均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一般也仅只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⒂在此主流观念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内容(法理学上一般称之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⒃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刑罚权的行使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故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双方。既然犯罪人是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向被害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将被害人排出在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⒄这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废止私刑权的必然结果。作为实体法观念在程序法领域的反映,反对刑事被害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化,否定被害人拥有能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发挥更大影响的程序权利,便也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力观点。尽管如此,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对、与学界主流相悖的观念,在实际案例中也有顽强展现。

案一中,被害方在主审法官的反对下(至少是不支持),仍坚持委托律师代表己方利益参与刑事诉讼,试图以此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刑事处罚;在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遭拒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抛开被害人意见处理案件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这些言行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被害方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意识,以及他们意欲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之确定发挥影响的诉求。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多次进行和谈,共同请求司法机关对加害方从轻处理,以达成双方和解。事实上,加害方已将被害方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认为与被害方的和解能够减轻己方的刑事责任,而被害方对此亦持相同看法。正是基于这种观念,他们才会在司法机关漠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而强行下判后认为,“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三方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张已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两方法律关系说形成了一定冲击。这一冲击首先来自被害人恢复自己受损权利的客观需要,其次也来自加害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三方说”的背后,还蕴含着人们对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

(二)侵害社会(国家)与侵害个人

犯罪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还是对个人的侵害,抑或兼而有之?与两方法律关系说相关联的倾向性答案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故犯罪人需向国家(社会)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不发生刑事法律关系;而与三方法律关系说相对应的倾向性答案则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从而被害人也当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应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犯罪侵害了什么,犯罪所侵害法益的终极归属等问题,便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发生了勾连。

案一中,为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的D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既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由此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之相对方就只能是国家。犯罪人若欲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其最佳选择似乎就不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是积极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人员)协商。⒅案二中,为了能让被害方理解、接受司法判决,P法官表达了他的立场: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触犯的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情”。既如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自然也就与被害人关系不大了。

很明显,支撑两方法律关系说的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害了社会(国家)的犯罪本质观。与这一观念在实际案例中所显示出的优势地位相似,其在学界也立于通说地位。

首先,经典作家对犯罪(主要、首先)侵害社会(国家)的观念持肯定态度,这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的犯罪研究预设了“理论元点”。“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就是以这两个著名论断为起点展开研究的,其间所出现的诸多“不同观点”只是对这一元点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已。犯罪是对“阶级统治关系”的破坏也好,是对“社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破坏也罢,将危害“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设定为犯罪本质,是毫无争议的。⒆易言之,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由于该行为破坏了一定的“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侵害个人的行为是因为同时侵害了“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才被规定为犯罪的。在此理论背景下,犯罪的本质特征被描述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⒇犯罪的客体被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21)刑法分则章节的编排也突显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要性,(22)国家动用刑罚权的目的更被学者明确表述为“维护现存社会制度”。(23)虽在理论上可将犯罪对个人的侵害理解为对国家认可之社会秩序的侵害,在立法及司法上也可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同时惠及到受损的被害人利益,但经典作家为我们所预设的理论元点毕竟已成为我国刑事理论、立法及司法工作者“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在考量任何犯罪的现实危害时,这些握有话语权的“发声者”都会倾向于首先关注犯罪对社会、国家或“统治”有无危害、有何危害、有多大的危害。至于犯罪对被害人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那是可以被包容在“社会危害性”中评价的。

如果说经典作家的论断对我国刑事理论和实务的影响具有某种“中国特色”的话,那么,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相关争论中所选取的论证角度则表明:将犯罪(主要或首先)视为对社会(国家)侵害的观念,在相当长的时段及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是一种常识性话语。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与综合说的争论。(24)以启蒙主义人权思想为背景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国家只能处罚侵害权利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规制国民内心的恶意。此说的要旨在于以权利侵害概念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保障市民自由。(25)其后,为克服权利侵害说在说明某些犯罪时所遇到的困难,法益侵害说将犯罪视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但该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与权利侵害说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伴随着国家主义的抬头,义务违反说得到支持。该说认为,行为纵然没有侵害权利或法益,但只要违反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也可成立犯罪。而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则将犯罪定位于“国家不能放任的重大反道义行为”。(26)显然,义务的模糊性、伦理规范的多元化并不利于限制国家的肆意及保障国民的自由,后两说与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在基本立场上存在着尖锐对立。作为调和,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兼采社会伦理规范违法说或义务违法说的综合说开始出现。然而,不论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于权利侵害、法益侵害,还是定位于义务违反、伦理规范,或是“兼收并蓄”,各方所关注的焦点均在于:刑法应在何范围、在何程度、以何方式,赋予国家惩罚权、限制国民自由;各方通过论争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均是:如何对待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看待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如何划定国民、尤其是被告人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界限。实际上,这里所贯穿的争议主线是:犯罪侵害客体的性质是什么(权利、法益、义务或伦理),而非犯罪侵害客体的(终极)归属是谁(社会、国家或个人)。至于后者,因未引发太大争议,结论似乎是不证自明的。

在我国,随着97修订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矛盾冲突的争论,有关是否以法益侵害概念替代社会危害性概念的争论,迅速升温。然而,与上述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问题的论战相似,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反思与维护也基本是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刑罚权滥用、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展开的。(27)有关犯罪侵害客体(终极)归属的问题,亦未能成为该轮学术研讨的争点。

然而,就本研究所观察的案例来看,有着切肤之痛的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却与司法机关及学界主流存在着极为尖锐的观念对抗。案一的被害人亲属认为,遭受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权利受损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影响是不公平的;案二的被害人家属也认为,既然犯罪伤害的是被害人,司法判决就应该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否则“法律保护什么”就值得怀疑。可见,站在被害人的立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其次才是社会,由此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理当有被害人一席之地,被害人拥有足够的程序手段影响司法进程及结局是有效维护其实体利益的需要。这种源于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看法能否对当下稳固的主流观念形成冲击,甚而导致理论方向的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的改变,那是要由历史来检验的,难以因循某种法学逻辑予以求解。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将问题进一步放大,在某种更为广阔的视野下预先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整体主义、权力本位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

一般说来,若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倾向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那么就有可能倾向于认同犯罪(主要、首先)侵犯了社会(国家)的观念,主张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说,不支持被害人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一系列实质性程序权利;反之,若倾向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则更可能在此问题上选择相对的立场。在本研究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与实际处理结果相对应,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始终居于上风。

案一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几乎成为警、检工作的唯一目的,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并不为他们所关心;法院在判决中所考虑的也只是当地政法委有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28)其大幅度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做法能否为被害人所接受,(29)亦不为法官所关注;而检察机关在认为一审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仍拒绝了被害人有关抗诉的请求,在被害人个人权利与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之间选择了后者。

案二中,当案件性质出现疑问时,警方首要的考虑是不能轻纵犯罪,不让社会利益受损,而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理加害方以换取赔偿的诉求则未能顾及;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抉择的,不是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或被害人的实际利益,而是同为国家机关的警方“不办错案”的“权威”;在法院的内部讨论中,对证据的推敲、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亦未成为该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决策层对警检权力或自觉或不得已的维护最终战胜了办案法官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关切。

与实务部门在工作中所显露出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不同,当今法学界极少有学者自称为整体主义者或权力本位主义者。这当与“二战”之后全球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整体走向有关。保持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距离,尽量与之切割,似已成为许多学者标明其“政治正确”的学术策略。然而,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是否在所有领域的所有问题上均处于实然的弱势,尚需具体分析。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主义的展开与贯彻可谓近现代刑法学,尤其是晚近中国刑法学演进的重心。从沿革上说,该原则是为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其用意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对刑罚权的恣意行使,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看,主要是罪与刑需由国民民主决定而非由“国家”或其统治者决定的“民主主义”,以及“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尊重人权原则。”(30)可以说,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过,该原则所关照的个体和权利却不是全方位的,是有其特定范围和角度的。就目的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所要确保是犯罪人免遭法外施刑和不公正的刑罚处遇,所要防止的是普通国民遭受刑罚的不当侵犯或威胁,所要实现的是刑法作为“犯罪人大”及“善良人大”的“人权保障机能”。至于刑法“法益保护”的一面、法益的“终极归属”问题、个人法益的地位问题,则非罪刑法定题中应有之义。如此一来,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思想在刑法研究领域的贯彻,就更多体现于对犯罪人权利的维护。而在法益保护、被害人权利维护等方面,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则更为有力一些。陈兴良教授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径直称为“社会保护机能”,亦肇因于该机能整体主义的理论基础,(31)这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犯社会(国家)以及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主张的观念背景。

与实体法领域的观念格局相对应,程序法领域的态势与此基本一致。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于以国家为后盾的控诉机关,被告人居于明显弱势。为防止国家权力对被告权利的侵害,确保诉讼公正,以被告为中心而建立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遵循了这样的基本思路:为被告方赋权(利),对控诉方限权(力),追求控辩力量(形式上的)均衡。就此而论,该体系具有强烈的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向。但与实体法的局面相似,这一倾向也仅只或更多惠及了被告一方。在有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争论中,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点出发,否定被害人“实质性”诉讼权利(32)的观念依然强大。以反对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主流观点为例,除了担心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使原本弱势的刑事被告境况更为恶化这一形式化的理由而外(33),更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造成上诉案件的剧增,导致诉讼延迟、滥诉,并由此产生所谓“公诉转自诉”等问题。(34)这些实质理由的考量基点显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上的便利(35)及其决断的权威,(36)至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那是须让位于“代言”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的。在这里,所谓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冲突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更在于被害人权利对国家司法权力的质疑与挑战。在主流观点技术性论证的背后,是论者在被害人权利问题上所持有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观念。

在我国,长期的宗法制确立了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观,个体对家、国或君的服从被视为当然;新的社会制度所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和强化了一直以来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倾向。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观念,长期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主导。因而;在我国刑事法研究的某些领域呈现出较西方更为强烈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是不足为奇的。然而,国民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毕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生长,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就表达出了他们基于个体和权利立场的强烈诉求。

案一中,被害人把迫使加害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视为自己的权利,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未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全然寄望于司法机关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当得知一审法院大幅减轻处罚加害人后,被害人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请求遭拒后,被害方虽无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却明确表达了他们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无视被害人利益的极度不满。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为了各自利益多次协商,共同请求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双方的处理,这本身就表现出了他们对个体权利的积极维护,与从前人们所习惯的“相信组织”、“相信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之类的观念相去甚远;司法机结果形成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不考虑被害方利益而只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无法理解,而被告方则干脆认为法院在双方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强行下判是在“多管闲事”。

若仅就本研究所观察到的结局来看,当事人这些基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的表达显然是无力且无谓的。但是,他们站在当事人立场,尤其是被害人立场,在亲历司法活动时所自然生成的这些观念与诉求,却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动向。“二战”之后,对国家主义、社会本位和极权政体的反思,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个体权利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在刑事实体法上,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受到更多的重视,瑞士、瑞典、巴西、法国等国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体现了当代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向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斜的趋势。而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加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改善被害人地位的建议。故此,案例中当事人那些看似无力且无谓的观念表征,因暗合了当代刑事法思潮的变动方向,更因其诉求源自真实生活之迫切需要,从而也就获得了某种不可忽略的象征意义:如果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类的议题,视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在刑事法领域所固守的“优势版图”的话,那么现在,个体主义、权利本位的观念已开始对之发起挑战。

结语

以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潮流为背景,中国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是否可以选择或倾向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是否应该立于犯罪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犯罪观,是否能够认同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从而赋予被害人以实质性的、足以影响司法进程和结果的程序权利?对此,仅凭一次深度、广度都极其有限的经验研究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然而,通过科学方法获取一定的经验材料,以跨学科的理论视角对之予以审视,却是我们获得更多、更有益启示的有效途径。譬如,通过参与观察我们发现,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的影响力,并不一定会使被告人陷于“腹背受敌”的险恶诉讼境地。相反,在“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升反倒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诉讼利益提供了新的契机。与某些形式化、逻辑化、表面化的研究相比,经验研究能在类似问题上为我们带来全新的发现。又譬如,以实体法视角对刑事法律关系、犯罪本质及其背后价值理念所进行的梳理,也为我们提供了某种不同于诉讼法理论的、更为全景化的判断基准。由此,我们很可能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77页。

⑵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载《法学》2001年第4期。

⑶参见李晶:《对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反思与展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⑷参见孙永梅:《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利,学版)》2004年第2期。

⑸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⑹[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⑺黄盈盈、潘绥铭、王东:《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⑻至于那些不到实地现场,不亲手收集经验材料,仅凭借谷歌、百度或报刊杂志就能展开“实证研究”的做法(以各种文献为经验研究对象的“内容分析”,当然不在此列),就没有评述的必要了。

⑼Danny L.Jorgense:《参与观察法》,台北弘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0页。

⑽显而易见,遭受性犯罪侵犯的损害结果,往往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

⑾即便加上抢劫罪的刑期,该案被告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多在5至7年之间,与犯罪的10年量刑起点有相当差距。

⑿因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犯(交通肇事罪除外),故该案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作为非实行者的被告人I就应当是无罪。

⒀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⒁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在法律技术层面当如何认定,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所考察的是,当办案单位对案件性质感到“模棱两可”时,当司法人员无力从犯罪构成上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时,究竟是哪些主客观因素最终决定了他们的判断。

⒂参见刘生荣、黄丁全:《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1页。

⒃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⒄参见前注⒂,刘生荣、黄J全书第52页。

⒅事实上,对于D律师来说,他的当事人最终的确只承担了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单以结果而论,笔者不得不承认他选对了“工作方向”。

⑼参见赵廷光、莫洪宪:《犯罪的本质、起源与产生》,载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⒇而非对包括个人在内的权利主体之侵害(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而非包括个人法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参见前注⒇,马克昌书,第113页)。

(22)而非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的突出位置。

(23)而非保护以国民之具体现实利益为核心的法益(参见前注⒆,赵廷光、莫洪宪文)。

(24)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5)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6)[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27)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中国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

(28)其它可能存在的非正常因素不在本文考察之列。

(29)尤其是在被害方未得到加害方任何赔偿情况下。

(3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1)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32)在法律条文中是否给予被害人以“当事人”之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

(33)被害人的上诉能否成功,能否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利益,最终仍取决于证据和法律。况且如本文案二所显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并非总是冲突的。

(34)一审后若检察机关不抗诉,那么,单独提起上诉的被害人实际上就取得了公诉案件独立控诉主体的资格,这似乎在一定意义上分割了检察机关所独享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参见胡承武:《犯罪被害人诉讼地位分析》,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4期。

第5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论文摘要:“反思求解期”教师的社会效能感更多是外界对自我的评价,较少关注工作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这也就使他们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随外界评判而改变。没有教师自觉参与的教学改革是徒劳的,没有价值认同的学校管理是虚妄的设想,没有研修提供支持的评比无法取得预期管理的成效。学校是否把校本评比作为一种资源来开发?是否在评比后对该项活动有积极的反思?这应当是校本教学评比后期反思的内容。

    一个成熟的教师大都经历过适应期、扩充期、高原期、创造期和示范期五个阶段。各阶段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存在差别,这主要体现在专业精神、人文素养,以及教育的科学理性上。教师能否顺利从“高原期”发展到“创造期”,取决于教师能否以反思的心态审视自我,通过积极的研修,并借助于有效的专业引领和同伴互助,寻求积极发展的实践路径,为此,通过有效的校本教学技能评比,推动“反思求解期”教师发展,就成为目前学校提升学校教育文化的重要方式。

    校本教学活动评比是指学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基于校本开展多样的教学活动评比。像每隔一定周期举行的校级教学能手评比和科研型教师的评定等,不仅要对其常规教学执行的标准进行评定,还要通过说课比赛、多种课型下的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设计评定、教学反思评比和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审等若干个内容构成一个评价单元。校本化的教学评比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一次活动,通过评比旨在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产生明确的定向,并将评比演变成校本研修的学习行为,以此提高教师对学校管理目标的认同度,降低管理的成本。

    一、“反思求解期”教师的特征

    处于“反思求解期”的教师经过两至三个教学循环的实践,加深了教学准备性知识的体验,对学科知识已经开始从教学智慧的角度进行诊释,在不同的教学环境下表现丰富的教学机智。通过专业引领和同伴的指导,对自我和同伴的课堂有了更高的认识。教学的形式、与学生沟通和交流的方式日臻成熟,初步从教材的忠实执行者成为教材整合与课程的开发者,但还无法从课程的视角对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与重组,哪些知识点该精讲,哪些知识点是承载学科方法发展的逻辑点还不明确,教学只是局限在专业知识的熟练上,还没有内化成教师专业生活的一部分。这也就注定了这部分教师的课堂生活缺少科学与人文并重的气息,无法掌控教和学的平衡,很多时候顾此失彼,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缺乏力度。教学常规的执行只是外在的一种要求,还没有熟练成教师专业行为的习惯,也谈不上教育实践的创新,此时的教师还处于学习借鉴期,是一群待塑造的未定型教师。

    “反思求解期”的教师,他们的社会效能感更多是外界对自我的评价,较少关注工作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这也就使他们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工作热情和发展的兴奋点,随外界的评判而不断发生改变。基于自我岗位要求,提高教学预设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自我认知评价和自我监控能力,掌握班级管理,人际沟通和交流的艺术,出色完成教育任务,赢得同伴、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的信任与尊重,这是教师心理需求趋向社会化的突出特征。通过校本化的教学技能评比,创设多元化的发展平台,以评比推进培训的发展,采取多层次的表彰实施激励,对提高这一群体的职业认同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校本教学评比:搭建专业研修的平台

    以教学评比的方式推进以校为本的研修,用评价的方式推动求解行为的跟进,是目前创新学校研修管理的主要方式。各学校基础发展力不同,教学文化背景存在差异,阶段性的校本管理目标和为实现目标实践的管理策略存在着差别,这也就导致校本教学评比的方式、内容和目标存在着差异。

    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多数学校停留在“以活动促改进、以评优树先带动大多数”的管理策略,这对于推动教学改良活动的发展是有效的。但很多时候却忽略了评比的校本性、评价的目的性、评价标准的多维和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再加上学校缺乏对自我教育文化价值的追求,往往趋外界的评价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而舍弃自我的价值定位。体现在校级教学评比中,学校关注更多的是评价内容和制订的标准是否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忽略了学校自身的现实基础和发展的需求,即在没有弄清教学评比目的的前提下就开展了评优树先,往往有活动的形式而缺乏文化积淀的内涵,为活动而活动,往往成为这类学校真实的写照。

    【案例】某县高中在三年一次的校级教学能手的评比中,改变以往“综合素养+课堂教学评比”的单一模式,实践了“综合素养+过程评定”,即由多项教学活动评定组成过程评价来遴选校级教学能手。降低综合素养评比的分值,由原先的40%降低到10%,这有效弱化了按资排辈的习惯做法,降低了“荣誉叠加荣誉”压制青年教师发展的不良传统。同时限定已取得校级以上教学能手的教师不在参评范围,从而提高了参评教师的积极性。

    综合素养从教学绩效、教研绩效和科研绩效三个角度进行积分统计,并限定为近三年来的成就,破除参评教师一劳永逸的错误思想,保证参赛教师基本上都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得到评价。

    在注意事项中,对各级别的奖励和科研数量都进行了不同积分分类,保证公平与合理。过程性评价占90%,分为五项内容,其中教学设计评比占10%、说课评比20%、课堂教学评比占40%、教学反思评比占10%、教学案例研究评比占10%。

    上述案例体现出:师资队伍建设应当采取分层次推进,以评代管,淡化基础差异,强化过程性指导,把静态的遴选变成过程研修,以此实现专业提高的发展过程。学校通过评价的调控,把外控管理演变成文化的引领,引导教师专业发展的定向,无限趋近校本管理的目标。

    在课堂教学评比中,以学校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为主导,也可以依据课型和教师自身的特长,实施教学模式的创新,但必须体现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学习方式的多样化。教学过程必须突出有效的合作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和基于学生爱好的研究性学习。“反思求解期”的教师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教学模式,比较容易接受学校规范实施的模式要求,但如何推动这批教师的跟进行为有新的发展,该校期望在“第三届校级教学能手评选”中,遴选出一批优秀的青年教师,采取典型引路的方式,带动广大教师的发展。

    该校经过调研提出了“课前预习与课前教学诊断”环节的强化,期望通过这一环节,改变目前课堂教学低效的状态。“有设定的预习提纲,能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和教学反馈。”这是针对教学预设中是否关注该环节的设计而对教学预设进行的评价。“有效地利用预习反馈信息,调整教学前预设,落实以学定教。”这是判断教师是否依据课前预习的诊断调整课堂教学的内容,引导教学关注生成,通过教学诊断在课堂上再进行二次备课,根据学情来确定施教的内容,真正实践“以学定教”的生本理念。引导教师从重视教开始关注学,努力改观目前单一的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驾驭能力,增强教学实践智慧的积累。

    在教学案的编写中重点突出“预习提纲”的设计,突出教学案一侧旁注的二次备课检查,将课堂教学引导到学习环节的指导上来。在互评课的内容上,突出对“预习提纲”的检查和教学诊断环节的评价,看教师是否进行二次备课,实施以学定教。

    通过教学设计、说课和课堂教学评比,强化了参赛教师对教学常规的研修,通过评比提高了对学校规范的执行力。为提高“反思求解期”教师的校本研究能力,学校将“教学反思评比”规定在课堂教学评比后,参赛教师组织听课人员评议,并听取部分学生的意见,结合自我的预设和课堂实际取得的效果撰写反思研究报告。提高了教师对同伴互助的理解,感受到同伴互助和教学相长带来的力量。

    选派资深型教师、教学骨干、教学管理人员、青年教师代表和未能人选却处于“反思求解期”的教师为评委,不仅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同时实现了大面积研修的目的,把教学评比变成了对教学管理者和广大教师的培训过程。这种方式有利于教学管理与教学实践之间的对话,有利于不同层次教师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把评价过程变成互动研修的发展过程,使优秀的实践案例成为引导教师专业成长的源泉。

    三、对校本教学评比的几点思考

    基于校本的教学评比,弱化或舍弃已取得成绩的比较、,强调对设定的诸教学环节的评定,是一种典型的以评促训,以评促研,将“相马”变成了“赛马”的管理行为。在“赛”的过程中发现人才,这对于当前的静态式评价无疑是一种创新,它对于推动“反思求解期”这一没有资历教师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公平的机会,是一种激励性的评价。但通过对该项活动的调研,以及对评比工作后的反思性总结,笔者对几个问题产生思考:

    1.评比的目的有待于理清

    校本教学评比为谁服务?为教师,还是为学校的管理目标?评价内容由什么来确定?制订的校本评价标准是否科学?这是校本教学评比价值定位的问题。

    依据学校阶段性的发展目标选择评比的内容,依据学校不同的发展层次制订合适的评价标准,这是校本管理的原则。如果一味突出校本特征,是否会偏离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意愿?是否所有的学校都能从师本的角度审视校本管理的行为?我们是否以校本的名义陷人主观主义而偏离了科学的命题,我们是否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平台演变成约束专业个性的手段?

    对评比的过程,我们要审视:是否所有的参评对象都对该项活动投入真实的心力?评价过程是否唤醒教师内心的沉睡意识?学校的期待是否成为教师参评的原动力?评选过后教师能否继续以这种发展的心态对待将来的工作?评比对于教师的教学习惯能有多大的改良?同样,校本评比对于学校管理者,我们是否对每一次的校本评价的目的、过程和结果有过真正的思考?

    2.奖励的方式有待于发展

    既然校本教学评比的价值是发展人与成就人,具体到评价结果的管理上,就应当尊重教师专业基础发展力的差异,实施差异性评价。既然每一位教师都不遗余力地参加评比,既然参赛的过程实现了对学校管理目标的无线趋近,我们就应当本着“人人受奖,差异性奖励”的方式对待参评的教师。像基于学科教研组人数的不同发放不等数额的初选指标。诸如确定校级教学能手占初选指标的30%;二等奖占35%,可赋予他们校级优质课一等奖;剩余的35%可设定为教学单项奖。这种方式有效保证了评比的积极性,提高了主动研修的质量。

    3.评比的过程期待人文

    既然把评比变成引导教师专业研修的过程,就必须依据教师专业发展的心理,增强过程指导的人文性,使参赛教师始终处于兴奋和对学校管理认可的状态。在实践这一设想时,强化评价目标的导引就是一种典型的做法。学校研制评比规范,将教学评比诸环节的评价指标印发给参赛教师,学校在进入该项评比之前,组织参赛教师和评委学习,提高教师的认知水准。要强调评价标准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要突出研修过程重于评比过程的认识,这是举办校本教学评比的重要落脚点。

    参赛过程中要及时公示各项成绩,在提前告知教师序号的同时,要隐去教师的姓名。及时公示的目的不仅体现评比的公正与透明,而是要告诉教师你哪一项存在劣势,与学校的管理目标有一定的差异,你应当在今后环节的评比中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这也是缓解教师精神压力的重要方式,不失为科学与人文的并重。

    4.评比后反思的行为要跟进

    我们提倡教师进行课后反思,管理者是否在校本评比后对评比方式和内容进行过反思?校本评比的目的是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但在教师专业发展的众多维度中,优先发展什么?重点突出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来引领?这些都是评比工作后需要思考的问题。校本管理只有从每一次评比活动中发现问题,才能为日后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智力的支持。同时,今后举行的教学评比,方式是否需要无限制地创新?校本教学评比的价值引领应定位在什么上?如果为活动而评价,学校将迷失自我,也就无所谓“校本管理课题化”。

第6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关键词:管理学;学科属性;范式纷争

一、管理思想的演变与发展

管理思想的出现是管理实践的产物。管理作为一种职能是奴隶制兴起的直接产物( 肯尼迪·克洛克, 2002) 。较高一级的管理产生于希腊和罗马帝国时代( 小詹姆斯·h·唐纳利, 1982) 。古罗马人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们利用等级原理和委任、授权办法, 把罗马城扩展为一个前所未有的、组织效率很高的罗马帝国( 罗珉, 2003) 。人类管理思想的演进标志着人类从最初的求得生存而产生的自觉意识经过历史的锤炼—— 成功和失败考验的螺旋式上升, 最终成为人类社会前行的灯塔。人类管理思想的提炼大致经历六个过程: 管理者的需要、思想价值、时间性、提高和展现(addreja .huczynski, 1996) 。

把管理思想升华为一门科学, 以此构建管理学学科大厦, 是由发端于19 世纪末现代工厂制度下的“泰罗科学主义”完成的。不同于经济学, 管理学从一诞生就陷入到“管理理论的丛林”( 哈罗德·孔茨, 1961) : 人们对管理的职能、原理、方法甚至管理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解释。管理学尽管较经济学年轻, 在其发展的一百多年里,管理学的发展与创新速度远远超出了其他社会学科。从科学管理的确立到人际关系学派发展, 从“管理理论的丛林”到“管理理论丛林的再探”, 从新人际关系学派的兴盛到新泰罗主义的回归, 管理理论丝毫没有走向统一的迹象。早期哈罗德·孔茨把管理学理论概括为管理过程学派、经验或案例学派、人际行为学派、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及数量学派等六大学派。海因茨·韦里克( 1993) 继续对管理理论丛林进行分类, 随着“丛林”生态结构的变化, 形成了11 个有代表性的学派。huczynski( 1996) 按照市场接受度、争论性、独特性、作者声望把管理学派分为马克思·韦伯为代表官位主义学派, 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学派, 以法约尔、巴纳德为代表的行政管理学派, 以梅奥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学派, 以本尼斯、沙因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学派, 以德鲁克、彼特斯为代表的大师理论学派。

二、管理学的学科属性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具备三个根本要素, 即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概念( 范畴) 体系。研究对象是该学科的根本出发点, 也代表了该学科的本质属性。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对象的方式与方法的学问, 它是科学发展最活跃的因素。人们用特定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特定的研究对象, 便逐步形成了上升为理性的认识, 并借助词语以概念、范畴的形式加以表述。当用来进行理论思维的概念、范畴积累起来, 形成认识或解释对象的理论体系之后, 便标志着这一门科学走向了成熟。而管理理论的分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管理”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理解。管理科学主义认为管理就是组织在即定资源约束下如何通过优化配置以实现的目标。人际关系学派认为管理就是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的环境, 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管理过程学派的视角, 认为管理就是从计划到控制的循环过程, 即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执行着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若干活动。系统学派认为, 管理是将多变的客观环境( 宏观、中观、微观) 视为一个复杂系统, 为有效地实现系统目标( 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提高效率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等) 而激活人的智力, 优化配置系统中各种资源,并改变资源产出的一系列决策、措施、办法。概括起来, 上述认识最根本的分歧点在于管理学的人本主义主张和科学主义主张。也有人认为二者各有侧重分别形成管理学学科和管理科学学科。事实上二者有明显的“鸿沟”, 但也不是截然分离的, 二者的关系就像并行的两个车轮, 在管理学科的发展中, 二者永远无法交融, 但也永远无法分离。弥合二者的鸿沟的努力一直在进行。这里以席酉民的和谐管理理论为代表。和谐管理理论认为,“管理”的现实基础在于“理”, 形式在“管”,“管”必须从“理”来实现。席酉民提出, 管理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用优化思路解决客观科学的一面, 用不确定的思路解决主观情感的一面, 并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互动作用, 实现整体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 人们对管理的对象或内容也还存在不同意见。管理学很多概念无论内涵外延均不相同, 分类方式合标准也不相同。从营运职能看, 尽管营运职能的决策过程都包含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个过程, 但是它们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正如学者芮明杰批评的那样, 把管理限定为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是错误的, 管理的核心在于对现实资源的有效整合, 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活动是有效资源整合的手段和方法, 他们本身并不是管理。为了调和矛盾, 学者们把上述对象称为广义的管理学研究对象, 把管理科学的内容也囊括进去了。狭义的研究对象则限定为管理的过程或职能: 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活动。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r·波普尔指出, 科学方法是由科学目标决定的, 研究方法和手段只相对于具体目的才有意义。克莱默( 1975) 认为, 管理思想来自于归纳和演绎推理, 它是一个应用于相当广泛的情境的系统化的知识。不少管理实践都是建立在传统方法和理论基础上的, 而这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泰罗的思想上。

三、管理学的范式纷争

范式( paradigm) 理论最初是由库恩( 1968) 提出的, 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范式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共同的基本理论、观念和方法; 共同的信念; 某种自然观( 包括形而上学假定) 。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次表现出来,分别回答的是事物存在的真实性问题、知者与被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问题。当一门学科的知识处在一个范式的指导下时,这门学科就处在“常态科学”(normalscience) 时期。在范式的指导下, 科学家们不断研究、解决问题, 积累知识。但随着研究的进步, 必然会出现常态科学的范式所不能解释的“异例”(anomaly) 。当异例多到一定程度时, 就会导致知识危机(crisis) 。后者将迫使科学家们去寻求另外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 新的定律、概念、假设、价值、技术和解决问题的范例出现, 科学就发生了一场革命(revelution) , 科学研究的新范式形成了。

把管理学理论范式分为追求使管理更有效率的科学主义范式和追求使管理更加人性的人本主义范式, 这种分类方法的突出意义是强调管理学理论范式追求的目标。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者泰罗信奉的哲学, 就是“科学理性主义”或“工具理性主义”。他第一个把科学方法运用于管理当中。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把人看成“经济人”,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是人的理性的主要表现。它强调通过劳资协调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以最小的付出使劳资双方得到最大的利益。行为主义学派通过霍桑试验对古典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的突破, 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点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和从物的因素上转向“社会人”的基本假设和人的因素上。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human relations theory) 通过对霍桑效应(hawthorne effect) 的揭示, 对古典组织管理理论的研究范式维度作了四个方向的拓展( 罗珉, 2001) : 单个行为主体的社会性; 人是社会人, 工作中的人际关系( in-terpersonalrelations) 是影响生产效率的首要因素; 组织是人们希望实现自导、自治、自我负责和自我实现的场所; 群体(group) 总是通过建立他们的价值观和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其蕴涵的理论假设是, 组织善待员工, 员工会改进工作态度, 并不断增加满意度和承诺感, 这种态度会影响行为, 反过来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如果按照库恩的范式革命学说, 在两个范式之间, 存在四个阶段:范式ⅰ常态科学异例危机革命范式ⅱ。这里的常态科学是指在范式i 指引下积累的知识; 异例是指范式i 不能解释的新现象; 危机是指范式i 从根本上受到怀疑; 革命是指范式i 全面崩溃。人本主义取代科学主义如果是一场革命的化, 那么将是一个新的范式的诞生。在无法调和劳资纠纷时, 泰罗主义学说出现了异例, 但是说泰罗主义出现了危机, 是不符合管理思想史实。huczynski 指出, 人际关系学派从未偏离过泰罗主义的思想范畴。正如梅奥( 1924,1925) 在对霍桑研究报告的解释中看出: 工厂内友好宽松的管理氛围将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尽管这种因果关系可能逆转( 生产的高效率会使管理气氛宽松) , 管理者仍然能够看到他期待的东西。人际学派的动机思想强调管理刺激和控制、非正式群体的社会作用力、社会满意度和产量定额等因素的重要性。梅奥给管理者提供了一个通过咨询和领导技术重建人与社会平衡的新模式。事实上, 人际关系学派倡导加强了管理者的中心地位。而管理者的中心主义恰恰是肯尼迪·克洛克认为导致管理终结(managementending) 的元凶。因此, 割裂不同学派的历史联系性是错误的。正如罗珉( 2005) 所指出的那样: 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从管理学诞生开始, 一直主导着管理学的发展。它们都是管理学范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 都对管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四 总结

总而言之,管理思想家们所选择的众多路径、取向或“范式”, 是可以兼容、互济的。不同的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相互间应当宽容、共处。对因理论和方法不同而出现的“分歧”,不必急于达成“一律”。管理学研究不断涌现新的“范式”和多种“范式”并存, 管理学界出现不同的流派或“学派”, 是管理学走出“丛林”的征兆, 也是有利于管理理论研究繁盛的好事。

参考文献:

1.肯尼迪·克洛克,琼·戈德史密斯著.王宏伟译.管理的终结.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第7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最早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他视价值中立与价值的问题为“是”与“应该”或者“实然”与“应然”的问题。休谟认为以传统道德学为基础的逻辑推断总是将“是”与“不是”作为命题判断的标准,这种判断逻辑既缺乏相应的逻辑基础,也没有实证论证的支撑;所以这种判断标准具有天然的缺陷,故价值与价值中立之间存在必然的哲学界限,两者的区分问题也尤为重要。此后,价值与价值中立问题以及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进行反思所提出的问题便被康德称之为休谟问题。伴随着休谟问题在学界的发展与扩展,在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漫长研究历程中,价值中立与价值之争也骤然上演。在公共行政学界中,韦伯首先继承休谟的遗风,进一步探究价值与价值中立的关系。韦伯将价值看做一个主观选择的问题,如果一个事物是好的,那这个简单的判断中就带有主观的意识成分,个人的主观意愿作为个人价值的根本基础,而对于科学的研究来说,个人的主观意愿与想法又远非科学的解决范围,科学致力于解决事实的问题。同时,个人的主观喜好也截然不同,不同的个体对于同一事物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无法衡量对错,因此价值判断并无对错之分,而科学则不同,符合客观规律的事实才能称之为科学。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韦伯的这一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并指出之所以可能的原因“尽管在描述一个具体现象的时候,作为科学分析之主题的,并不是该现象可体验到的事实的全部整体,而是一个选取的部分;但历史的个体如它构成的那样,所包括的诸事实都是客观的和可以检验的……。”[1]韦伯对于价值与价值中立的理想性分离最终使他构建起统治公共行政学科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科层官僚制理论。在韦伯看来,官僚制的设计机制完全能够实现公务人员的价值脱离,个人的任务与职责通过规范性的条例得以体现,公务员仅需按照规则办事,价值的影响便无处藏身。

韦伯设想中的管理体制成为传统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经典模式,对于后来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与发展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纵然,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伴随社会形势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不同模式改良,但是韦伯官僚体系的根基与设计理念仍未彻底性改变。在其设计的科层官僚模型中,韦伯给予休谟问题以更为实践性与组织性的阐释,他不仅仅热切拥护休谟所坚持的事实与价值的分析,而且在实践层面通过一种科学性的制度构建试图化解事实与价值、价值与价值中立之间的复杂缠绕关系。而传统公共行政学对于“价值中立”的挚爱则显然深受政治行为主义流派的深刻影响。谈论起价值与价值中立的纷争与纠缠,偏爱政治科学与价值中立的行为主义学派关于价值与事实的理解也受到广泛地关注。“对于任何科学研究来说,如果其要想获取成功,就必须向公众说明其获得的知识是有效的”[2],为了证明知识的有效性,社会科学学者都纷纷提出不同的方法论。行为主义的方法论作为一支难以忽略的重要流派,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发挥重要影响。行为主义的方法论秉承逻辑实证主义的价值导向,将科学研究的范围紧紧锁定在回答事实问题,而非做出价值判断。因为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价值判断隶属于哲学与伦理学的问题范畴。行为主义忠实遵从“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导向,试图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实践,将价值从行为主义的研究中“祛除”。随着行为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话语权的逐步扩张与盛行,其对于“价值中立”原则更加推崇有加。打着“科学主义”的理性旗帜,行为主义的方法论与价值观曾一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导者,成为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走向科学化的首要方法论选择。行为主义的发展趋势难以抵挡,而作为主要价值根基的“价值中立”原则也在学者们的不断争论中获得发展与完善。经历长期的理论塑造与自我完善,行为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也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系统理论。社会科学研究者,为了实现“价值中立”原则,他们致力于在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与研究结论三者之中都贯穿“价值中立”,企图以此来实现价值中立的实证主义科学梦想。在对于研究对象的分析中,“价值中立”原则倡导科学与哲学的分离,科学是要解决事实的问题,而哲学是回答“应然”的问题。

其次,在研究过程中,价值中立原则力求研究者规范地依照科学的研究精神与实践伦理,将个人的情感、价值与主观偏见等统统抛弃,而不让这些主观的感受干扰正常的科学研究;最后,在研究结果中,价值中立原则将事实判断作为科学的终极目标,而将价值判断彻底拒于科学大门之外。行为主义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其将社会科学看作与自然科学一样的科学理论,视个人的实证研究与经验观察作为研究的基础,妄图将社会科学的研究从抽象、思辨与形而上的哲学方法论中解脱出来,使其彻底迈入科学的领域。在行为主义鼎盛时期,社会科学学者终于可以摆脱来自自然科学学者的方法论攻击,可以自信坦然地成为科学智库中的重要一员。行为主义的强势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革命,公共行政学也不例外。公共行政学既然源自政治学,其发展也必然存有较为浓烈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因素。行为主义政治学带着政治学研究者的雄心试图实现政治学的“科学化”,行为主义政治学派认为先前的政治学缺乏对于现实的关照,而毫无现实基础的政治学研究则是空洞与思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在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熏陶之下,再次将价值问题提出来。鉴于公共行政学科的具体情况,公务人员的价值处理也成为早期行政学者探索的关键性议题。不可否认,带有个人偏见与狭隘色彩的价值习惯必然有损于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基础,而价值中立便成为传统公共行政学者给予公务人员的终极价值评断。

二、从“价值中立”到“价值回归”:当代政治哲学与当代公共管理研究的悄然转型

对于整个十九世纪来说,自然科学的突出成就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变革,经验理性为基础的行为主义学派占据学术话语的主流,这些都对于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造成了巨大挑战。“在十九世纪,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理论都伴随着时间与背景的不同而发展,而其发展的宗旨就是将公共管理学科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科学,使其从非科学中摆脱出来。”[3]然而,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并没有促进人类社会比例性的发展,科学家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与安毅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增添了诸多困境。人类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并没有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而得到长足发展,而由公平与正义等价值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挑战着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存在基础。社会科学的研究正在酝酿着一场崭新的转型与革命,当代公共管理学科的也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发展挑战,其研究范式也正在进行着悄然变化。早年沃尔多曾指出,“事实”与“价值”、“是”与“应然”的分离为社会科学家制造了麻烦,“一方面,社会科学家通常都背负着从过去得到的道德信仰的包袱,这些信仰构成了自由民主的观念。另一方面,这些信仰原初的哲学基础依然消失,但没有一种哲学能够得到普遍的接受并成为一种适宜的替代性选择。”[4]

对于公共管理学科的研究价值转型,伊斯顿的《政治科学的新革命》一文功不可没,其在该文中公开质疑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研究价值取向,并对于行为主义的研究范式进行猛烈抨击。他认为政治科学并非政治学家的唯一使命与追求,责任性也同样必不可少,学者们应该在研究方法与研究事实的选取中充分重视“价值”的作用,该文警示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者对于价值的忘却,并致力于再次唤起学者研究的价值回归。此后,建立在逻辑实证主义基础之上的价值中立原则也受到学者们的批判。哈贝马斯甚至把实证主义的错误归结于价值中立,他认为把价值与事实分离,便意味着使抽象的应当与纯粹的存在对立起来。同时,公共管理学界有不同的学者对于以价值中立为基础的韦伯官僚模式也报以怀疑态度,并认为作为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公务员来说,实现纯粹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分离似乎过于天真。而作为当代政治哲学复兴之重要标志的罗尔斯的经典巨著《正义论》则进一步将对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批判推向。罗尔斯提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社会的正义应该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诉求。对于正义论的演绎与推论,罗尔斯采取的是一种契约论的理论工具,踏着康德的哲学足迹,其试图构建一种实质性的政治哲学。罗尔斯竭力构建的政治哲学大厦是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于行为主义政治学范式的批判,其对于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有力地激励着现在公共管理学科的范式发展,而结果也着实证明公共管理学科的范式发展也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密切相连。

在传统公共行政学时期,价值中立的制度设计理念与规划带来的是一种效率至上的实践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价值中立的组织价值适应了西方国家工业时期发展的道德与实践要求,并对于促进西方国家工业化的持续发展与实现西方国家长期的经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对于传统公共行政研究来说,价值中立的原则也具有较为现实的作用,其保证政府管理建立在一种规范化的系统至上,并在制度构架与组织设计之中始终贯穿效率的指导原则,这些都促使建立在韦伯科层官僚体制基础之上的政府体制运行畅通。价值中立作为传统公共行政阶段的一种重要理论遗产在整个传统公共行政时期都深刻地影响着公共行政学者的研究。而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与传播对于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的支柱理论基础———价值中立原则产生致命性的冲击,对于价值中立原则所倡导的效率第一原则进行根本性的否定,将政府的代表性、回应性、参与性与社会公正的价值作为公共行政者的首要价值选项。政治哲学复兴时期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可谓是公共管理发展历程中对“价值回归”呼吁和追求的典范,纵然新公共行政学最终未能成为像新公共管理运动一样成为公共管理发展历史长河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学派,然而新公共行政学以公平与民主作为目的及理论基础,主张政治与行政、事实与价值关联;重视人性和行政伦理研究,倡导民主主义的行政模式以及灵活多样的行政体制研究。例如Frederickson认为,在20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基于种族之上的不公平与不正义现象十分常见。美国政府的行政官员并没有依照宪法的意愿促进社会公民的实现,因此,为了修正这种理论与实践的不足,我将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支柱,使其成为与经济与效率一样重要的价值。[5]只是由于“新公共行政学”缺乏概念和理论上的连贯性,并未最终生根立足,未能最终立足而取代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范式”。

三、“价值”与“价值中立”的联姻:当代公共管理价值理性的研究反思

罗尔斯的巨著《正义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带来了政治哲学研究的复兴,使公共管理学者的研究视野重新回归到社会政治价值理性之中,其对于社会正义的阐释也促进西方国家社会契约论的成熟与演进。然而,就如同对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态度一样,对于罗尔斯的自由民主理论也从来不缺乏批评的声音,比如以麦金泰尔、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就对于罗尔斯的自由民主理论进行过猛烈的抨击。对于公共管理的实务者与理论者来说,将公共价值作为审视政府行为的重要准则也已经成为他们的共识,公共价值既作为公共管理学界对于新公共管理的回应,同时也对于我们分析公共部门与公共管理者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视角。[6]

随着人类社会整体迈入20世纪90年代,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治理与善治理论、网络治理理论、政策网络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强势民主理论以及公民治理理论等诸多公共管理与民主政治理论流派的兴盛均为现代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气象与血液。这些缤纷多彩的理论丰富了人们对于现代公共管理的认识,并且将这些新的理论运用于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之中,产生了极为积极的效果。然而,这些理论范式的发展与引入仅仅对于现存的公共管理理论基石与政府管理实践产生深入影响,对于学者们和政府行政人员创新性地解决现存的政府管理问题同样具有革命性影响。可对于公共管理方法论研究来说,这些新的理论都并没有对于文化、国家与社会关系等问题进行细致透彻的分析。在这些新兴理论范式看来,这些传统的议题已经丧失了其探讨的价值与意义,社会文化等因素仅仅作为研究框架中的单一变量,科学性的理论能够突破社会与文化的局限,达到对于社会现象的正确理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对于这些新兴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挑战,而且许多国家的现实实践已经证明公共管理的若干实践范式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此时,新的公共管理研究范式呼之欲出。公共管理到底应该追求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范畴?现代公共管理学者都在孜孜不倦地寻求着答案。在公共管理研究范式转变过程中,罗伯特•D•帕特南的研究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帕特南对于民主等问题的回答并不是如同行为主义研究者一样仅仅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与图表分析来解答意大利的民主发展问题,对于帕特南来说,这些看似简单的分析结果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文化价值。[7]如今,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分析工具去解释不同国家的民主实践问题,而社会资本理论更为重大的意义则是将公共管理研究范式中的“价值”与“价值中立”进行珠联璧合的完美融合。弗雷德里克森等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所倡导的“公共行政精神”更是将公共管理对“价值”的诉求推向了新的,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言,“理性的假设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对于创造可靠的、经验的公共行政理论是必不可少的。但单纯来自理性假设和社会科学方法中所产生的理论还不能解释这个领域的重要力量。”[8]公共行政精神的孕育与成长也是公共管理研究范式更为挚爱价值理念与价值理性的深刻体现。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科学便致力于实现这样一种理想的目标:建立一种可以复制的、客观的与普遍性的科学,而且可以通过量与数学的方式进行衡量。这些科学性的理念也逐步根植于公共管理的研究之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共管理学者的研究中,他们仍然缺乏一种共识,尤其是对于科学的构成以及公共管理研究的本质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事实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的三种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都经历过周期性的身份危机,不可否认的是,身份危机也同样困扰着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9]公共管理的研究特征与方法特性直接影响公共管理的身份确认。纵观公共管理学科的历史演变,价值与价值中立的分分合合与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演变趋势都密切相连。社会科学学科的方法论演变也经历着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争论,而且量化研究所基于的哲学基础与价值中立颇为相似,作为一个科学研究者,应该在科学研究中避免情感因素的干扰并力求实现研究事实的客观呈现;对于质性研究来说,其对于社会意义的关注与重视也与价值原则的诉求有所联系,两者都将社会意义作为社会现实分析的重要参考。对于社会科学学科方法论的发展来说,价值与价值中立、定性与定量研究也似有融合之势。Brower认为“近十几年来,公共管理学者对于方法论的科学性进行不断的争论,诸多学者都认为定量研究应该作为定性研究的作用,从而取代定性研究。而有的学者却持相反意见”。[10]Omar等人曾对于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区别主要通过数据收集与分析方式而得以区分开来。然而,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在科学调查与目的与范式方面也存在不同,定量研究将社会看做一种客观存在,而定性研究将社会现实看做是一种社会构建。”[11]对于公共管理研究而言,近十年来,学者们对于定量研究方法论的僵化性进行过批判,并提出用定性研究来替代定量研究。[12]然而,学者们虽然对于定性研究的重要性与价值有所认识,并且致力于实现一种公共管理定性研究的振兴,然而,学者们在不断的研究实践中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单一追求定性研究在公共管理学科的普及难以适应现实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因此公共管理学者重新思考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论的结合,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的融合也被学者戏称为一种“联姻”。[13]

如今在公共管理的研究中,更多的学者开始倡导一种“混合型”的研究方法论[14],试图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结合起来,在同一项研究中,使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充分结合,并最终实现定性与定量的研究价值。

四、结语与反思:公共管理研究价值融合的继往开来

如何实现公共管理价值融合的持续性的发展是公共管理学者在未来研究中急需解决的一项根本性研究命题,“对于公共管理学者来说,我们需要从发展公共管理学科的范式中走向一种持续性发展的公共管理道路”[15],“实现公共管理学科的可持续性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是根本之道。”[16]公共管理学科首先应不断探求新理论、新方法,将理论创新作为自身适应政府管理实践的根本基础;同时,公共管理学科也不断强化其应用性价值,因为在如今的政府治理情形下,僵化、单一与滞后性的政府管理体制已经难以应对复杂与多变的社会发展,公共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性的学科,在理论发展与实践探索领域,其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发挥重大深远的影响和作用。

从公共管理发展历史银河中诸多理论范式革新与多次声势浩大的政府管理改革实践运动之中,公共管理学科都已经向我们昭示出其强大的学术活力与生命价值。对于任何一门社会科学来说,社会问题的发现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始终是社会科学学者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如何发现与解决社会问题始终是社会科学学者难以回避的现实议题。社会历史的实践发展也充分说明,如果一门科学不能解决社会实际问题,那么它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现象的理解逐步摆脱了哲学的抽象方法论,两者都开始探索适应其发展的方法论。自然科学最终还是走向了实证主义的路线,妄图通过量化的研究做出对于社会现象的理性解读。默顿指出:“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完全可能因为另外一组理由而不愿意考虑社会环境对科学的作用。他们可能担心自己工作的高贵性或完整性会由于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内在含意而受到损害……”。[17]

由于自然科学在理解社会现象与创造人类物质文明中的巨大作用,使其长期以来霸占科学的名号,并对于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不予认同。同源于哲学体系的社会科学为了应对自然科学的强势地位,其首先对于实证性的研究方法论提出质疑,并且抨击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在社会认知与文化发展等方面的不足;在两者的不断争论中,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都在其固有的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自然科学学者来说,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与多次技术故障之后,开始着力于反思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与社会意义。而对于社会科学学者来说,长期以来被视为脱离实践与缺乏现实关照的无用之学,也开始尝试借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解析社会现象。作为社科科学中一名新成员,公共管理学科的延续与更新也必将从方法论做起。透过归于科学方法论的归纳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价值与价值中立原则辩论与争吵,我们也能给予较为清醒与客观的认识,价值倡导对于人类社会的关爱与回应,鼓励科学的发展不要放弃人类社会这个基本实体;价值中立钟爱真实、纯粹与客观,致力于将人类社会在一种极度清晰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实现发展。而价值中立与价值交叉融合才是公共管理研究漫长道路的最终价值追求。

第8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关键词]公共管理;途径;特征;范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95

公共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学科,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建立过程中,是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学术框架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公共管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由传统公共行政学到公共政策再到公共管理学而不断转变,不仅影响着学术语的使用习惯,也吸引着大量学者的关注。

1公共管理概述

公共管理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管理学的内涵等同于公共行政学,是由公共行政学派的学者们所主张的。公共管理学被视为公共行政学的分支机构,对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和管理技巧要求较高。公共管理是公共部门管理研究领域中的新途径,主要是以政府作为主要的组织脉络,以执行功能作为合适的焦点,以发现有效管理原则和技术作为发展管理的关键。行为主义革命研究主要是从体制研究向政治行为研究的过程,使公共行政学失去了在政治学中的中心地位。但是在实际的公共管理中,传统行政学的根基没有被真正动摇,新的范式也没有被确立。

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公共管理成为与公共行政学相抗衡的学派,对政策的研究需要建立在公共管理的基础上。公共管理部门对正式的定量分析和重大政策设计的内容相对较少,却对政策执行或政策管理有着较多的要求。公共管理是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在70年代中期阶段开始设置“公共管理”课程。公共管理能够将执行研究中的问题焦点由组织转移到公共项目上,学者们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单纯地看待组织及其对公共项目所产生的红线,在执行研究过程中,需要确立项目的核心地位,需要将执行研究的绩效问题转变为争论的焦点问题,由行政人员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发起并执行,实现对系统问题的调整。学者们需要从绩效的重要性方面,来创立新的知识体系,由组织结构与过程向项目与焦点进行转移,促进公共管理范式的发展。[1]

2公共管理途径的特征

21拒斥公共行政学和执行研究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是从一开始就明确拒绝公共行政学和执行研究的这两种传统。但通过对公共管理学者进行研究可知,无法通过公共管理学者和公共行政学家来说明问题。公共管理学者的学科背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倾向于推进原有的知识背景而产生新知识,需要对新知识进行深入的研究,增强公共管理学者的见识。管理学者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为了取得良好的研究效果,管理学者需要将公共行政学和执行研究抛在一边,管理者认为公共行政学对政策和管理没有较大的指导意义,而执行研究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给人们描绘出的是灰暗和令人失望的图画,无法充分展现出公共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想促进公共管理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需要加强对商学院战略的研究,促进公共管理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2]

22一种乐观的规范研究领域

在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与执行研究取得的项目和政策目标的不可能性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法促进公共管理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执行》中的要求去开展各项研究工作,书中强调,需要充分发挥联邦在公共管理项目中的重要性,能够起到良好的项目作用。公共管理学领域在《管理公众的事业》中强调,政治执行者对政府获得良好的绩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公共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3]

23以顶层管理者的战略决策为焦点

公共管理分析是公共管理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内容,能够实现对公共机构高层管理者各种行为的分析,明确高层管理者的工作内容,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公共行政学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行政原则,需要重视行政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原则对实践者的指导性作用。执行研究直接影响着管理效果,无法促进执行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需要给予公共管理者坚定的支持,确保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24充分运用案例来发展知识

公共管理研究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粗糙的演绎方法来实现,结合公共管理者的个人经验来展现出公共决策案例的重要性。公共管理者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合个人经验来寻找真知灼见,难以作为合理的预测,无法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想促进公共管理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需要充分运用案例来发展知识,通过对案例进行观察和预测,来了解什么在公共管理中能起到作用,什么不能起到作用,通过对管理者命题的了解,能确保规范中的最终目标,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推导。[4]

25为管理研究取得与决策研究相同的立足点而奋斗

政策分析在公共政策管理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经济学中起到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其决策被视为公共管理学中的重要内容。公共管理学在决策分析中的次要角色,无法通过政策分析的综合研究来实现,使公共管理在经济学和政策分析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共管理途径被广泛应用于以下特征中,第一,需要对战略进行关心,重视关心的过程,以外部焦点为取向。第二,在对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管理的政治环境和价值等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三,需要将公共管理中的“公共的”下更为广泛的定义,将非营利组织和公共方面融入到公共管理工作中来。公共管理理论需要建立在行动理论和规范理论的基础上,了解他们所处的脉络背景和存在的潜在干预功效基础上。[5]

3公共管理新途径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区别

新公共管理要求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差别和相似性进行了解,需要明确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与关系之间的区别,加强对公共服务组织战略顶层的了解。公共管理新途径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方面:第一,在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时,主要是从政府扩大到政府组织公共机构的过程。而传统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对官僚机构的研究。第二,公共管理学实现了公共行政学向外部取向的转变过程,将重视机构转化为重视项目。第三,公共管理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是建立在政治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能够将官僚和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为最基础的理论,吸收了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实现了与工商管理学的相融合。[6]

4结论

当前,公共管理途径和范式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还不完善,人们对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批评,人们在批评过程中,能够击中其要害,解决了在管理中存在的局限性和无法解答的问题。公共管理新途径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促进了公共管理途径的创新,公共管理是公共部门管理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呈现出较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王艳公共价值管理范式探析[D].福州:福州大学,2011

[2]王诗宗治理理论与公共行政学范式进步[J].中国社会科学,2010(4):87-100,222

[3]刘艳萍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比较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1

[4]秦长江协作性公共管理:理念、结构与过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第9篇:管理学的研究范式范文

关键词:范式争鸣 营销范式 商品主导逻辑 服务主导逻辑

引言

在科学研究中,理论与范式是两个支撑学科发展的重要支点。理论指用来解释社会生活特定方面的系统化的关联性陈述,回答事物之间的因果问题,有助于研究者对其观察进行系统的解释。与此相对应,范式是研究者用于指导观察和理解的模型或框架(艾尔・巴比,2008),是一个学科共同体成员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Kuhn,1970),是一种人们看待问题的思考模式(黎耀奇,谢礼珊,2013)。总的说来,范式提供了视角,理论则在于解释所看到的东西,理论能够赋予范式真实感和明确的意义(Scott,2000)。在营销学领域,学者们在理论问题上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研究可谓硕果累累,著作颇丰,如上世纪50年代的营销组合理论,60年代的4P理论,70年代的STP理论,80年代的关系营销理论,90年代的体验营销理论,2000年的品牌资产理论等等(Kotler et al.,2010),都为营销理论界和实践界作出了极大贡献。反观,营销学的范式问题受到的重视并不多,在已有文献中,甚少关于营销范式的讨论。在为数不多关于营销范式的研究,也往往只是将范式看作理论的某个视角,如Gummensson(1998,2002)强调的关系营销范式(relationship marketing paradigm)、Reibstein等人(2009)强调的营销组合范式(marketing mix paradigm)以及Quinton(2012)论述的社区品牌范式(community brand paradigm)。这就导致范式在营销研究中往往成为理论的附属品,范式在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失去了指导研究者对营销问题进行观察和理解、从而修正或发现新理论的作用。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学科的发展,营销学者关于“营销范式”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已有学者尝试从范式的高度探讨营销问题。如Lusch和Vargo(2004,2008)从范式的高度,对商品主导逻辑与服务主导逻辑进行分析,并借此探讨营销学科的历史与未来(Lusch and Vargo,2006;Vargo,2008),为同行关于营销范式的理解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借鉴启示。

为了营销学者对营销范式问题有一个更深入全面的理解,本文首先会对范式概念进行澄清和界定;然后会对比自然科学的“范式革命”与社会科学的“范式争鸣”理念;并借用“范式谱”,以营销学科为例,分析范式对于学科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范式争鸣在营销学科的重要性;最后,对营销学科的范式发展作出结论与展望。

范式概念的界定与发展

早在1962年,科学哲学家Kuhn便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书中提出“范式”这个概念,并认为范式是对学科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Kuhn认为,范式包含有两个核心的思想。第一,范式是一个学术指南,是指导观察和理解的模型或框架,帮助学术共同体理解事物的发生机制与发展模式。第二,从范式的发展历程看,不同的范式之间存在着互相更替的关系,范式之间存在着优劣、并且不可兼容。这种互相更替的科学范式革命,是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范式,取代了之前“地心说”范式,有力地打破了长期以来居于宗教统治地位的“地心说”,实现了天文学的根本变革。又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改变了人类对宇宙和自然的“常识性”观念,提出了“同时的相对性”、“四维时空”、“弯曲时空”等全新的概念,给物理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从Kuhn的互相更替的科学范式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在讨论范式问题的时候,有可能涉及到两个不同层面的范式范畴,分别为广义的范式观和狭义的范式观。与广义的范式不同,狭义的范式只包括研究共同体所共享的具体的研究方法或技术,并不涉及学术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在Kuhn论述“范式革命”的时候,他采用的是狭义的范式观,表达了自然科学范式的不可兼容性。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不是知识的连续性积累,而是范式的间断性转换。当一种范式视角获得普遍认可时,该范式便进入了“常规科学”状态(如日心说、相对论已经成为了现在的常规科学)。由于在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反常事例无法用现有范式加以解决,当反常事例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科学革命,新范式战胜旧范式并取得霸权地位(日心说取代地心说),科学研究进入新一轮的常规科学状态。在这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科学得到了不断的进步(蔡汀・沙达,2005)。

社会学家Guba和Lincoln(1994)通过对社会科学发展史的深入研读指出,基于自然科学的狭义范式观并不适用于社会科学。他们认为,由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不可兼容性和互相取念在社会科学中并不适用,相对于狭义范式观,广义的范式观可以更好地解释社会科学的范式革命。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外在于人类社会,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自身。社会科学是关于人类社会的知识,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证实或证伪,不同的社会科学知识,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区别的只是不同理念受到的认可度不一样。此外,Guba还倡导学者可以回答本体论(ontology)、认识论(epistemology)、方法论(methodology)三个问题去更好地理解社会科学范式的概念。其中,本体论回答被认知的研究对象的性质为何的问题,认识论探讨的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间的关系性质为何,方法论论述研究者如何获取研究对象相关知识。在本体论方面,由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社会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分歧,在认识论方面,韦伯的价值无涉观点与田野观察的深入研究对象也各有各的观点和支持者,在方法论方面,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均有大批支持者,在不同问题上也体现出各自的优势。在社会学科中,不同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产生了不同的研究范式,如自然科学范式、实证主义范式、后实证主义范式、批判理论范式、建构主义范式等。不同的社会科学范式有着与之对应的研究问题和研究前提假设,范式之间并不能相互替代。比如,倡导可以通过不断的研究可以无穷接近真理的后实证主义范式和以认识事件背后的意义为目的的建构主义范式共同支撑着目前主流的管理学研究,两个不同范式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间并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相对于Kuhn基于自然学科发展史提出的聚焦于技术层面的狭义范式观,Guba基于社会科学史提出的“三论一体”广义范式观更适合社会科学,范式争鸣理念也比范式革命理念更适用于社会科学。

下面,将会以营销学科的范式发展为例,结合营销发展史,论述范式争鸣在营销学科的过程与现状,以期帮助营销学者及实践者对营销范式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营销范式争鸣

为了更好地理解范式争鸣,本文将会借助社会学家Alexander提出的科学连续谱(continuum)以及陈丽坤倡导的范式连续谱(paradigm continuum)理念进行分析。Alexander(1987)认为,科学思想存在着一个连续谱,该连续谱以先验的理论为一极端、以经验的事实为另一极端,两端之间是一个连续分布的社会科学思想连续谱。在Alexander连续谱基础上,陈丽坤(2013)提出了范式连续谱的设想,认为使用范式连续谱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科学中多范式并存、相互争鸣的存在状态。根据范式连续谱的概念,笔者根据现有文献整理了营销范式连续谱,如图1所示。

根据管理学批判理论,一切管理学科知识是随着组织及其所处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是社会建构的特殊产物(罗珉等,2013),营销理论与营销范式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在演变。从图1可以看出,在前营销时代(1950年前),还不存在严格的营销范式和营销理论。在这个时期,营销的理念主要是来自于早期的经济学理论和视角(Smith,1776;Marshall,1890;Shaw,1912),以及管理学的产品学派(Copeland,1923)、制度学派(Nystrom,1915;Weld,1916)以及功能学派(Cherington,1920)。营销学者和营销经理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产品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重点研究如何通过营销活动或功能来促成交易。上世纪50到60年代,是营销管理崛起的年代,也是营销奠定自己学科地位的时间。经典的营销组合、市场细分以及4P理论等营销理论都是在这个时期提出的。随后,在上世纪70到80年代,STP战略管理、服务营销、关系营销、全球营销等理念都得到了发展。在这四十年里,现代营销理念慢慢被建立起来,营销学者和经理认识到营销应该以消费者为核心导向,价值由市场决定,市场营销的主要职能是形成让消费者满意的决策(Drucker,1954;Mckitterick,1957;Levitt,1960;Kotler,1967;Gronroos,1984;Berry,1983)。在1990年后,随着体验营销、顾客资产、社会责任营销、价值共创等观念的提出,营销理论慢慢进入了新的时代(Kohli and Jaworshi,1990;Nornann and Ramirez,1993;Hunt,2000;Gummesson,2002)。营销学者在批判旧有框架的基础上,慢慢建立了新的营销范式,即认为营销不仅注重产品交换,更应该关注服务、技术、知识等无形产品的交换。基于有形产品的营销观念,不仅不利于对服务作用的理解,甚至还会导致对营销理念的误解。在此阶段,服务营销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为了对不同阶段的营销理念进行区分,Vargo和Lusch(2004,2006,2008)提出了商品主导逻辑与服务主导逻辑的概念(由于篇幅的关系,关于服务主导逻辑的具体内容不在此处详细论述)。他们指出传统的营销范式是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提出的(Webster,1992),伴随着关系营销的日益壮大,关系营销渐渐成为了营销的主流范式(Sheth and Parvariyar,2000)。在当今市场竞争中,营销已经超越了以往基于交易和关系主导的商品主导范式,慢慢发展成为一个连续的社会和经济过程,一种新的营销范式―服务主导逻辑―正在形成(Vargo and Lusch,2004)。Lusch和Vargo(2006)认为,由于服务主导逻辑并没有本身特有的世界观,服务主导逻辑是一种观念模式(mindset),该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透过社会和经济交易现象的本质,服务主动逻辑能够作为前理论(pre-theoretic)和范式层面起作用,目前而言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范式,但其应该在范式层面(paradigmatic level)进行探讨分析。在看待范式这个概念时,Vargo(2008)指出,“范式是十分强大并且富有争议的,它提供了最基本的模式和理念,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这个世界。与此同时,它限制了我们全面看待事物的能力,起码限制了我们从对立范式看待事物的能力”。因此,对于企业管理者和管理研究者而言,如何摆脱传统的商品主导逻辑范式,从新的视角去看待新的营销现象,是十分困难的。他总结了三个理解和发展服务主导逻辑范式所面临的三个挑战:第一,如何摆脱传统基于商品主导逻辑范式的影响力,包括使用该范式描述服务主导逻辑的陷阱;第二,需要更宽泛的观点去理解价值创造的问题;第三,目前大多关于服务主导逻辑的认知,是将其置于商品主导逻辑范式的对面进行理解的,如何脱离已有商品主导逻辑范式的分析框架理解服务主导逻辑是十分困难的。

本文将会结合营销实践和营销观念的发展,尝试对商品主导逻辑范式和服务主导逻辑范式进行区分。Hoseinzadeh等人(2012)指出,传统的营销管理学派由经济学科的生产理念所支配着,早期的营销学者大力地发展、延伸和批判了该理念(Kotler and Levy,1969;Kotler and Zaltman,1971;Levy and Zultman,1975),这时期的营销观念是短期的基于交易关系的营销理念。随着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者的议价能力增强,Kotler和Webster分别提倡营销界需要一场Kuhn式的范式革命。Kotler(1991)指出,企业必须改变目前的思维,从基于短期目标的交易营销观念转移到基于长期目标的关系营销观念,从营销组合导向转向关系营销导向。Webster(1992)借用Grnroos(1991)的“营销战略连续统(strategy continuum)”的概念强调了这种从交易观念到关系观念的转变正在发生着,他进一步指出,在关系营销阶段,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互质量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逐渐取代产品质量,成为主导消费者评价的因素。Lusch等人(2007)进一步对营销理念的演进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划分,并提出了“To Market-Market To-Market With”营销发展范式。在To Market阶段(1950年以前),企业的营销重点在于发现市场,主要解决产品、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的问题;在Market To阶段(1950-2000),企业开始重视市场管理,强调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策略,致力于发现消费者的潜在价值和开发最佳的营销组合;在Market With阶段(2010以后),是价值共创阶段,此阶段强调了价值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创造的,消费者作为操作性资源在使用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价值。然而,Lusch和Vargo(2006)更倾向于将To Market和Market To作为商品主导逻辑范式下的两个流派,并将Market To中的关系营销观念作为商品主导逻辑向服务主导逻辑转变的过渡概念。

目前而言,对服务主导逻辑的认识,大多是将其放在商品主导逻辑的对立面进行深化理解的,这就不可避免的陷入了Vargo(2008)提出的第三个挑战,“如何脱离已有商品主导逻辑范式的分析框架理解服务主导逻辑”。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服务主导逻辑尚未形成自己独特的世界观(Vargo and Lusch,2006,2008),还不是严格意义上成熟的范式。正如Guba所说,所有成熟的范式都不是一时一日的灵光闪现,而必须经过有志同道合的一大批学者前赴后继,不断地完善该范式的基本假设、理论、价值、技术等,并最终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形成一种人们看待问题的特殊思考模式,培养出共同的世界观,塑造独特的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至此,范式便被最终确立。

因此,服务主导逻辑范式的进一步确立,需要营销学者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共同努力,不断发展和完善该范式,为营销研究和营销实践提供更有意义的分析框架。

为了对营销范式有一个更深入系统的分析,本文借鉴Guba的“三论一体”理念,从基本观点、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四个方面对商品主导逻辑和服务主导逻辑进行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商品主导逻辑强调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其本体论认为人们交换的对象是商品、交换价值是商业活动的基础,认识论强调价值是由企业创造的、产品为人们提供价值;与之相对应,服务主导逻辑强调的是使用价值,本体论认为人们交换的对象是专业技能所带来的利益或服务、使用价值才是商业活动的基础,认识论强调了价值是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创造的、企业只是价值的主张者、产品只是价值的媒介。

结论与展望

与自然科学不同,对于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只有是否受欢迎的程度,很少会被完全抛弃,社会科学范式没有对错之分(Guba,1990)。理论范式之间并没有论出高下低劣,新范式对旧范式的替换是暂时的、相对的,范式间的争鸣激发了社会科学理论的丰富发展,推动了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如图1所示,商品主导逻辑和服务主导逻辑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重叠部分,比如关系营销、体验营销。

事实上,服务主导逻辑范式的建立,并不是要取代商品主导逻辑范式。即便在未来服务主导逻辑范式完全建立起来,商品主导逻辑范式也不会被完全抛弃。两种不同范式有着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他们解决的问题不一样,有着不同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营销研究的发展。正如关系营销的建立,并没有取代传统的交易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的使用,并没有使得传统的4P营销组合被完全抛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和营销环境的变迁,商品主导逻辑会日渐式微,服务主导逻辑会日益强大,但是,商品主导逻辑必然会在营销发展史上留下璀璨的研究成果,服务主导逻辑也必定最终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在将来也必定有新的营销范式出现并且主导学术界。营销范式争鸣是科学不断发展所必要面临的阵痛,是营销研究和实践必不可少的元素。

对于营销学科,范式争鸣有助于学者们更好地看待人类商业社会的营销事件,能够有效地开发新的理论。在服务主导逻辑范式提出来之后,学术界已经利用该视角进行了许多深入的研究,并且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新理论。比如Micheal(2008)等人指出,服务主导逻辑的提出,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宝贵的理论视角。他们在服务主导逻辑范式视角下,对传统的创新文献进行一个重新审视和评价,提出了不连续创新(discontinuous innovation)概念。

基于传统的商品主导逻辑范式的创新理论,都是强调企业通过不间断的创新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如可口可乐、本田汽车、大不列颠航空等知名企业。然而,传统的不间断创新观点,难以回答谷歌、苹果、宜家等新兴公司的创新问题。这些公司的创新,往往不是由企业,而是由顾客所驱动的,通过消费者的参与、互动进行的创新活动。这种不连续创新既改变顾客和企业在价值创造中的角色,也改变了资源在企业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他们的研究丰富了已有关于创新的研究,为学者们提出了一个崭新的创新研究视角。

总的来说,在目前阶段,正如服务主导逻辑的提出者Vargo和Lusch(2004)指出,服务主导逻辑并不是一个理论,因为它没有回答事物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服务主导逻辑不是一个完备的范式,因为它依然没有自己完善的世界观依旧缺乏系统完备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但是,随着学者们的不断努力,服务主导逻辑范式正在形成,拥护该范式的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正在逐渐丰富和完善。服务主导逻辑范式在未来必定能够有效推动营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指导营销学者观察和理解的模型或框架,为营销学术界和实践界输出源源不断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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