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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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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

第1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北钢集团进出口公司主营特殊钢材、废钢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连续多年进出口总额过亿美元,年平均外贸订单上百笔,2008年进出口总额更是达到18亿美金,业务总量近200笔。2009年公司拟采用招标的方式建立自身的电子商务系统,以降低外贸成本,但将电子商务应用到企业国际贸易活动中也是一种投资,因此对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企业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 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成本分析

通过招标,北钢集团进出口公司进行电子商务建设的相关费用如下:

表1中的电子商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类。下面是对这两类成本进行的具体分析。

(1)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国际贸易的固定成本。固定成本包括电子商务的接入成本、购置、维护硬件和软件的成本、系统人力资本的投入以及电子商务系统的保护成本,对企业来说,这些成本金额较大、短期难回本、波动较小,但也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所必不可少的,表1中的硬件费用、软件费用、维护费用、安全费用、人员培训费用为固定成本(FC),共计28.5万元。

(2)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国际贸易的变动成本。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变动成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信息成本、信息收集成本、电子化服务成本。对外贸企业来说,这些成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数量较小,一般随着电子商务在企业国际贸易中应用的程度而发生变化,表1中的信息费用、信息收集费用、电子化服务成本为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贸易的总变动成本(TVC),共计20.3万元。

2 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国际贸易的效益增值分析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通过加速信息流来加速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动,优化整个市场资源的调节和配置,改善商业流通效率,进而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国际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由于北钢集团进出口公司没有实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经验,故很难直接获得实施电子商务前后的费用数据,只能从同类的实施了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公司处了解,以做参考。如表2所示,数据是本溪某特钢企业实施电子商务一年的总数据,该公司去年利用电子商务一共做了30笔业务,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实施了电子商务后,可以为公司节约可观的费用,约21.7万元,这还不算实施电子商务为公司带来的潜在收益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知道,电子商务可以为该公司每笔国际贸易节约大约45.0/30=1.50万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初步确定电子商务带来的单笔业务收益P=0.72万元。

3 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国际贸易的盈亏平衡分析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来开展国际贸易的目的在于实现贸易风险的最小化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通过上面对电子商务在企业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成本、收益增加值进行分别分析后,我们可以利用下图进行成本,效益综合分析。确定电子商务应用的盈亏平衡点。帮助企业管理者清楚的了解电子商务在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时的实施效果,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

图1中,TR表示总收益增加曲线,TC为总成增加本线。FC为固定成本线,

P表示收益,即单位收益。Q代表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电子商务的业务量。E点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的盈亏平衡点,其相应的Q1点为零利润的电子商务容量点,这是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计划、管理和检查电子商务应用效果的基本指标。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当企业中的电子商务量达到Q1时,企业继续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开展国际贸易就会盈利:反之,当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量低于Q1时,便不适合采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否则企业就会入不敷出,出现亏损。在Q1点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满足TC=FC+VC=PxQ1=TR,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就可以计算出Q1的值了。

根据盈亏平衡理论以及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北钢集团进出口公司单笔国际业务电子商务的变动成本约为:VC=20.3/30=0.68万元。

由盈亏平衡点的公式:

Q1=FC/(P-VC)

=28.5/(1.50-0.68)

≈35.0笔。

第2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关键词】证券电子商务 余额宝 货币基金 证券电商化

一、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意义

电子商务对我国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鲜名词,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出现很晚,但发展却十分迅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占2014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万亿元的50%以上,2013年更是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证券业当然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已经或正在开展证券电子商务,但是我国的证券电子商务水平与发达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探究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方向既促进了证券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持领先。

二、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与支付宝

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和支付宝的合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深深地影响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格局,通过分析此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实质及特点,都将有利于增进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探索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

(一)余额宝的运作模式

余额宝的基本模式是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合作,利用支付宝成熟的营销模式和庞大的客户群体,同时吸引社会上闲散资金投资于收益率高、安全性好的金融产品来获取收益,同时返还基金购买方大部分收益,使得个人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内的余额得以增值。余额宝之所以能够获得收益,实质上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就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基金产品,取出就相当于赎回基金,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会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同时余额宝内资金可以随时进行消费支付和转出,不收取额外的费用。余额宝之所以能获得如此高的收益主要在于与其他货币基金一样,它们身后都有一整套专业的基金管理班子和完善的管理体制。而余额宝巨大的客户规模和现金流量也是许多贷款机构趋之若鹜的原因。余额宝主要的收益来源是中国银行间市场,利用天弘基金管理规模大、现金充足等优点,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进行短期融资、银行同业隔夜拆借等赚取安全性好的高收益。此外,余额宝也与普通货币基金一样,将资金投入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只须留有部分现金供用户可能的提现,并且基金没有类似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说,只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就可以灵活地投资各类金融产品。

(二)余额宝的成就与意义

余额宝的最大贡献不是在于给它的用户带来了多大的收益,而是它给中国停滞不前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新鲜血液,开阔了我国金融从业者的思维,并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这之后,各种新型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原来固化的金融市场,使得传统的金融市场与新兴的理财产品的边界日益模糊,更使得从前那些躺着挣钱的金融大佬们第一次感到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强大压力,迫使他们改变经营模式、改进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这才是这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旋风的意义所在。

三、证券电子商务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一)优势

证券的电商化为证券公司带来的优势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相对于传统券商商以营业部为主导的业务开展模式,证券的电商化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首先,大幅降低了设立营业部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其次,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交割都可以通过网络化、程序化完成,大大降低了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失误。

第二,更好的客户体验,更为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基于互联网的证券电子商务,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更全面的服务信息,更便捷的客户沟通渠道,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交易、交割,使客户碎片化的时间和空间得到更充分完整的使用,这些都无疑会给客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有利于吸引和发展新的客户,以较低的成本开发有效客户并获取较强的用户黏性。

第三,充分的创新空间和高效的创新转化。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证券从业人员的创新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证券的推陈出新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某种金融产品的出现会很快被其他竞争对手模仿并完善,而这种更快速更直接的竞争,将有利于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质量的提升。证券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的平台可以很快将自己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促进了创新的转化,激励更多创新的产生。此外,证券电子商务对物流系统的依赖较低,这些比传统行业的运营和创新都更为机动和灵活。

(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构建开放式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构建合作关系,实现销售的最大化,是未来电子商务创新的主要方向,其创新方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证券发行数字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软硬件设施的优化升级以及数字产权时代的到来,未来的证券发行将借助网络实现数字化发行,即证券的发行和申购都将只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产权的变更也只是个人账户上代码和数字的变化,统一的平台将出现,人们不用再到柜台办理各种业务,而只需在电脑或其他互联设备上进行。

第3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龙头企业的发展导向直接关系到相关产业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模式参与市场活动之后,很多企业纷纷借助这一平台拓展市场。对农产品产业而言,目前仍以传统商业运作模式为主,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当下,其已然成为网络经济时代农产品产业发展的一大短板。农产品行业全面融入电子商务模式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演进状况。

(一)延展农产品销售半径

传统商业模式下,空间对产品销售存在极强的锁定效应。然而,电子商务模式突破了这一限制,消费者借助信息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可以进行个性化选择,种类多样化的农产品也可以在这一平台上向倍增的潜在消费者营销,这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的需求满意度和企业的市场营销水平。值得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时代,产品和货币很难具有同步性,买家付款和收货之间,卖家收款和发货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使得物流成为买卖双方重要的桥梁。由于物流的介入,产品交易的空间性就极大地模糊了,消费者的消费半径无限扩大,最远消费距离不断延伸。对农产品而言,多品种的特点使其已经具备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天然条件,传统商业模式中受制于消费半径的制约,这一优势未能很好显示,在电子商务时代,农产品的消费半径极大地延展,最远消费距离转化为邮费的多少,而非以往不能及的状态,仅通过触动鼠标,消费者即可对同类同种商品进行各项指标比较、甄选,真正通过市场经济机制下经济主体的相对理性增加消费者剩余。

(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产量大,但是竞争力弱于其他很多国家同类产品、劣于国内其他行业产品,附加值低,经济利润空间狭小,这是多因素合力的结果,既有农产品供给方对市场需求变化关注有限,应对市场变化敏锐度低的因素,又有产业龙头企业引导产业发展的导向性模糊、方式单一的因素,还有现有市场空间狭窄的因素。客观审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现状,匮乏挑剔的顾客是要因之一,电子商务恰好能够提供一个低成本探寻大量化挑剔度不一的顾客的平台,地域分布、文化理念、收入水平等不同的人群对同一种农产品必然产生不同的需求预期。不及时满足这些差异性、个性化需求,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受制于清晰的最远距离限制,农产品企业损失有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不存在现实意义中不能达到的最远消费距离,若主动及时优化产品,也会因产品市场竞争力快速提升而使销量成倍增加,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市场份额的猛增。这样,在利益驱动下,农产品产业必然主动根据市场状况改良产品,在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过程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丰富农产品产业发展平台

产业发展阶段理论表明,任一产业会共性化地经历增长期、成熟期、衰落期等阶段,农产品产业也不例外。电子商务是现代经济环境推进农产品产业迅猛发展的关键介质之一。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并不能确定化地界定为处于何种产业发展阶段。对处于增长期的农产品,龙头企业融入电子商务有助于带动全产业生产者在发展初期与消费者充分沟通交流,使产品在培育伊始就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较强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使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能够实现市场份额的倍增,产量和收益呈现正和博弈。对处于成熟期的农产品,产品品质趋于稳定,产业内竞争激烈,龙头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业内其他企业入驻,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借助信息技术首先能进行自查进而自我完善,其次有助于推进产品标准化进程,使产品综合竞争力快速提升。对处于衰落期的农产品,通过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大数据信息,明晰产品需求减少的原因,从而有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可以是产品改良,也可以是转产。可见,产业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对处于各个阶段的农产品都能依托专业化信息经济平台提升产业发展效率。

(四)农产品产业融入网络经济的需要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网络经济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很多产品和产业在这一商业模式下以较低的交易成本缔造市场奇迹,且又不断刷新纪录。相比较而言,农产品产业在这一领域的发展较为落后,多以入驻已有专业化显著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这极大地限制了农产品特色的展示和品质的完好保障。农产品产业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将农产品的特质借助信息技术充分展示,同时,凭借平台优势与物流供给方商榷设计符合农产品品质保障的物流方案,涉及物流方式、物流设备、运输路线等,较之一般企业,龙头企业有较大权重的话语权时期在与产品供应链其他环节供给方的博弈中为本产业争取较大利益。

二、产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运营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目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和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同模式下,产业能够获得发展效果不一,自建网站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能在较低的成本下扩展企业销售渠道。立足农产品的特殊性,笔者对产业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进行博弈分析。

(一)博弈情景设定

假设博弈的参与方为:A和B,A公司代表农产品行业的龙头企业,B公司代表农产品行业的中小企业。A可选择的策略是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和入驻第三方平台,B可以选择的策略是入驻龙头企业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入驻第三方平台。假定A公司每年销量是B公司的2倍。自建的主要成本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网站设计费用、物流成本、后期维护费用。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成本包括保证金、销售扣点、年费、物流成本。根据实际数据,可假设自建电商平台和入驻第三方的成本比为3:1。

(二)单次博弈分析

基于销量的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和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收益比为1∶2。A公司选择入驻第三方时成本为1单位,可得收益为5单位。用特殊值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如果A公司选择自建策略,B公司选择入驻自建策略,则A公司可得到的支付报酬为0,比预计(-0.5)要多,因为B公司入驻自建平台的成本为0.5单位,转化为A公司的收益。B公司得到的支付报酬为0.75单位;如果A公司选择第三方策略,B公司选择入驻自建策略(此时为自建),则A公司的支付报酬为4,B公司的支付报酬为-1.75;如果A公司选择自建策略,B公司选择入驻第三方策略,则A公司的支付报酬为-0.5,B公司的支付报酬为1.5;如果A公司选择入驻第三方策略,B公司也选择入驻第三方策略,则A公司的支付报酬为4,B公司的支付报酬为1.5。一般化假设A公司入驻第三方的成本为C,收益为R。A和B短期的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均表现为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占优(见图1)。

(三)无限次博弈分析

单次博弈结果显示,入驻第三方平台的策略是双方的占优策略。但是产业发展应该着眼长期,这样最优策略选择就要求企业的决策博弈不止一次,应该无限动态进行。本文将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假设为两种极端结果:品牌效应成功和品牌效应失败。

1.品牌效应成功时的博弈分析。为方便研究,假设自建策略收益增长率为20%(需要强调的是,在网络经济中,一旦出现品牌效应,平台中企业因此获益的增长率是倍增的,本文仅为方便分析将收益增长率假设为20%),以第一年的假设数据为基础,即A公司入驻第三方的成本为1单位,收益为5单位。若产生品牌效应,自第二年开始,A和B的收益在自建平台上出现较快的利好发展态势,至第6年,A、B公司在A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获得收益超过二者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收益。如果设年均收益增长率为a,n代表年份,n=1,2,3……,A公司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成本为C,收益为R。利用单次博弈中的结果,可得到在存在品牌效应的情况下,A、B公司的长期博弈模型。从图2可以看出,在出现品牌效应时,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一方面能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收益,获得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规模经济。自建电商平台可以节省该行业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成本,并摆脱入驻第三方平台可能面临的政策限制。随着长期中小企业的不断入驻,不仅弥补了自建的成本,还可以对该行业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提高整体的对外竞争力。

2.品牌效应失败时的博弈分析。如果第二年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增加收益,则B公司可能就会退出入驻自建策略的选择,仍以单次博弈的假设数据为基础,此时A、B公司博弈的支付矩阵。显然,在长期都不存在品牌效应的情况下,A、B公司的最优策略选择应该是(入驻第三方,入驻第三方)。

三、农产品产业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效应预测

(一)积极效应

1.凸显农产品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特色是各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是开拓和扩展市场份额的根本。在众多产业中,农产品产业产品多样化显著,需求持续性长,各类产品存在很多细分类别,且每种产品均有不可复制的特质,可以说,农产品的特色存在天然禀赋性。产业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对农产品各项指标了解度更为深化,产品品质也较为稳定,由其搭建推介本产业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则更助于完整展现产品,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密集化的特质,为了在众多电子商务平台中显示差异性,夯实在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基础,产业龙头企业必须立足农产品产业的特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在该平台上,农产品特色必须得以最大化显现,推进消费者关于农产品消费的理性化进程,同时,有助于农产品步入品牌化进程。若产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发展能力,则不仅能够推动农产品品牌向名牌演进,而且可以吸引其他种类农产品企业,乃至其他产业企业入驻该电子商务平台,经过市场检验,最终使其成为以农产品为主打产品,且容纳多类产品的特色化电子商务平台(如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

2.降低农产品发展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源节流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这样成本控制尤为重要,生产成本直接决定产品价格,决定农产品龙头企业能否保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保持优势地位,必须尽可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农产品产业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极大降低农产品发展成本,首先,可以缩减流通环节,直接连接买卖双方,提升信息透明度,供应链结点及企业对整个农产品流通的协调整合度提高,降低音信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其次,农产品特质显著,对仓储、运输等物流环节要求较高,龙头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可以根据入驻企业情况准确定位市场方向,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销售计划,保障农产品品质,降低损耗。最后,通过自建电商平台,龙头企业可以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强化部门合作,降低运营成本。

3.搭建农产品行业网络发展平台。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不仅为企业带来先入经济效应,还能为农产品产业发展奠定获得规模经济的基础。从先入效应看,目前,我国涉农网站大都集中于企业文化传播、产品宣传,专业农产品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数量极少。农产品产业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显著的先入性,可推进产业网络平台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和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信息能快速、直接、有效地在双方间传递。从规模经济效应看,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成为其他实力薄弱农产品企业的专业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其他农产品企业提供服务,从中获得一定的服务费用,且随着平台品牌效应的出现,龙头企业可以拓展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将物流、金融等电子商务手段介入搭建更为完善的农产品产业平台,促进整个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份额扩大,甚至吸引产业内其他企业入驻,实现规模经济。

4.提升农产品供求对接效率。农产品由于新鲜度、存储时间等特殊要求,对供求对接效率要求较高。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使农产品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大幅度提升,流通环节得以简化,供求对接效率必然大幅度提高。首先,通过龙头企业自建的电商平台,上游农产品生产者可迅速、准确了解市场需求状况,有效控制产品数量和质量。同时,农产品龙头企业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掌握下游销售情况,按需加工,避免因供应不足或加工过量造成损失,因此,电商平台的建立可通过信息透明度提高来提升供求对接效率。其次,对一些再加工要求低的农产品龙头企业甚至可通过电商平台实现“订单交易”,大幅度缩短农产品流通时间,且因为订单的确定性而避免价格波动带来供求商违约风险,保证供求关系的稳定性。

5.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供应链的完善程度对农产品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农产品价值产生于供应链各环节,供应链体系不完善会使整个供应链出现产品或服务问题,因而供应链体系健全的农产品产业能够对市场供求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实现利润增长。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信息流通速度加快,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用户之间合作渠道畅通,促进供应链各环节的协调性。对农产品龙头企业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可密切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环节权责明确,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的完善度。对产品再加工的过程中农产品龙头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强化协同管理,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等商务智能技术,强化营销效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完善的供应链体系,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消极效应

1.维护平台运营成本高。农产品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能够降低农产品的发展成本,但较之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成本又大幅增加。首先,农产品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硬件投入是一次性的,且投入成本高,而经济效益是随商品销售和其他企业入驻逐渐实现的,成本回收周期长,加大企业沉淀资金量。其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有专业的平台运营和后台维护人员,不仅要求掌握计算机领域知识,而且应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营销知识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进行策略调整平台信息,保证平台运营,因此龙头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无论是在人才培养和人才吸引方面都具有较高成本。

2.市场认可度不确定。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滞后,农产品的销售依然以传统营销方式为主,在网络经济立足较难。加之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信用体系不健全,支付体系建设滞后,电子商务立法不健全,导致消费者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度有较多疑虑,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属于体验性消费,只有经过一次以上的消费过程才会进行再次消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认可度的提高,而农村信息化的落后和农民知识的欠缺又使得电子商务在上游采购链很难发挥作用。

第4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关键词] 信用 电子商务 博弈论

恪守信用是从古至今所一贯被遵循的信用观。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各种具有匿名特性的沟通渠道大量出现,从而使得系统信任机制变得愈来愈重要,而人格信任的作用日益减退。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网络信用问题。根据CNNIC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对互联网信任度较低,只有35.1%网民表示对互联网信任。网民过于不信任互联网的现实,将对互联网应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套完整的诚信机制,是保证现代网络经济顺利、高速发展的重要条件,而缺少信用,则会形成无序的网上交换和网上市场,导致网络经济活动难以健康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现状

总体上,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现状还是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体在B2C、C2C、B2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B2B电子商务中,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B2C交易趋于成熟,但仍然存在商家虚假商品、销售信息,欺诈消费者的状况。因此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C2C电子商务的难点则在于,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C2C虽然也能为用户提供许多便利信息和交易机会,但C2C 信用状况不容乐观,而由此导致的网上信用放大效应也更为明显。对于C2C平台来说,要做好网上信用服务难度更大。

二、博弈论对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现状的解释

1.单次博弈

在单次博弈情况下,如果交易双方都守信, 则双方收益各为N,如果一方守信,则守信方收益为-N,不守信方收益为2N,如果双方都不守信,则交易无法完成,双方收益为0。很明显,如果A方是守信的,那么B方选择不守信收益为2N,如果A方不守信,那么B方选择不守信收益为0,这都比B方自己守信而A方不守信损失(-N)要少。因此,B方会选择不守信。如果理性的A预期到B会选择不守信,A选择不信任可得0,选择信任得-N,所以A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最终(0,0)就是纳什均衡,这是令人失望的结果。

网络环境增大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一次交易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选择不守信是理性的选择。

表 单次博弈收益矩阵

2.重复博弈

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假设交易双方存在下一次交易的可能性为p,假定A的触发战略为: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守信,我将继续信任你;如果你不守信,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如果B选择守信,则B在本次得到的收益为N,下次收益为Np,第三次收益为Np2,期望的总收益为E=N+Np+Np2+Np3+…=N/(1-p),如果选择不守信,则收益为2N,但一次的不诚信会引起一系列的处罚,使以后的收益为0。因此,只要交易继续的可能性p足够大,B会选择守信。那么A信任B,B守信就是纳什均衡,所以当存在重复博弈时,当事人为了长远的更大的利益,愿意牺牲眼前的短期的小利益。也就是说,再次交易的概率越大,守信的可能性越大。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范围很小,一个人如果不守信用,在他的周围很快就会通过“Gossip”的方式传开,使他在今后与别人的交易中受到惩罚。互联网的出现提供了人们快速、广泛传递信息的途径,然而信息技术所能做的只能是让信号传递得更快、更广,至于信号所负载的信息的真实性还取决于处理信号的本体。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信息不对称使双方再次进行交易的概率大大降低,互联网上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问题更加突出。

3.第三方干预的博弈

在有第三方(政府、行业协会、法律监管等部门)干预的情况下,对交易中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失信者的违约成本。这时,交易者就会根据惩罚力度调整行为。A方守信的概率与惩罚损失和被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相关,B方知道如果A方不守信时受到的惩罚概率和惩罚损失,从而可以估计A方守信的概率,当惩罚损失和被监管方发现惩罚的概率的乘积足够大,A守信的期望收益将高于不守信的期望收益,B方将选择守信。即当惩罚力度加大时,会促使交易双方守信。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一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二是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造成网上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三、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建设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看到,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模式促使主体选择诚信:一种模式是促使一次博弈向重复博弈转化,即增加再次交易的可能性;第二种模式则通过第三方干预增加不诚信者的成本,增加诚信者的收益。因此,建设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相应可采用以下策略:

1.建立企业网上信用

企业应通过在线与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向潜在市场公司背景资料、产品服务信息,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让消费者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到与之交易的安全性,了解公司的规模与财务实力。企业还应通过制定并运行完善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等,建立企业网上信用,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增加与消费者进行再次交易的可能性。

2.完善法律制度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此外,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中,仍然有必要确立维系 “重复博弈”的规则和理念, 对于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立足调解, 尽可能延续彼此的诚信合作关系。

3.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可以借助于权威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因为这些权威机构具有一定的声誉,所测量的数字较为公正,所以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借鉴。中介机构可以对信用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用差的企业扣分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列和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用。

4.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方面,对信用不良企业应依法严惩,增加其不诚信的成本。惩罚的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是商誉惩罚, 即将信用不良的企业公诸于众, 增加其信用成本。负责实施此事的可以为法院和工商部门。二是法律制裁,对不守信用的主体要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对诚信企业进行奖励,增加其诚信收益。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增加诚信主体商誉收益,对诚信企业进行公示;增加诚信主体的优惠待遇收益,对诚信企业在资金融通、经营发展方面提供便利,切实增加其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杨延超:诚信的机制构建与目标追求――以博弈论和效益―成本理论为视角.学术研究,2006(2)

[2]林均跃: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第5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内容摘要:c2c卖家在c2c物流价值中具有双重身份:物流选择的人和物流活动的委托人,使得卖家拥有选择物流商和分割买家支付的权力,而物流的低效率不会带来卖家收益的降低,从而产生道德风险,以买家价值为导向的后向物流模式可以打破卖家的双重身份。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 物流

2009年12月,以“三通一达”为代表的民营快递企业与淘宝网之间发生了涨价风波,体现了物流商与c2c运营商之间的博弈。与此同时,在众多调查中,物流成为c2c买家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都表明,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的价值都没有很好的实现。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对电子商务物流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论来分析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物流商能够较好的完成物流活动(申风平、颜文虎、党星,2007;刘荣娟,2007)。在具体研究对象上主要以b2c电子商务为主,较少有涉及到 c2c电子商务物流问题(方静、陈建校,2008;冷晓宇,2007)。本文以c2c电子商务物流体系为研究对象,期望通过对c2c物流价值实现流程的分析和讨论,提出对c2c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有益参考。

c2c电子商务物流价值实现流程

c2c电子商务最初是指消费者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c2c买家、c2c卖家、c2c电子交易平台是形成c2c电子商务的必须要素。与其它电子商务模式相比,在c2c模式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是整个商务活动的核心。因此,人们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的认识,是从对c2c电子交易平台的认识开始的。基于此,c2c迅速突破了其最初的定义。人们把在c2c平台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统称为c2c电子商务,即形成了实践中的c2c电子商务。本文的研究基于c2c电子商务的实践定义。目前,从国内c2c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基于物流价值实现的角度可以用图1来表示以上流程。

如图1所示,在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支持下:第一步:买家利用卖家提供的服务,进行选择,并与相应的卖家达成协议,生成订单;第二步:卖方确认订单,买方进行支付,支付中包括商品价值和物流价值;第三步:卖方将物流价值转移给物流商;第四步:物流商向买家提供物流服务,实现物流价值;第五步:买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反馈。

物流价值首先来源于客户(项银仕,2003),包括货币收益和无形收益两部分。从交易流程中可以看到,其货币价值从买家发出,经过卖家,然后再到达物流商;而无形收益也同样由卖家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卖家有着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他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物流货币价值的多少,另外一方面,他可以决定是否把物流商的无形收益转移给物流商。本文的研究,将从卖家的这种特殊地位出发来进行分析。

c2c电子商务物流价值实现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一)c2c物流价值链的双重委托关系分析

在c2c物流价值链的实现过程中,买家、卖家和物流商之间存在着既定的信息结构、契约关系和利益结构,具备构成委托关系的三个要件(张维迎,2004)。其中,买家是单纯的委托人,卖家和物流商是承担道德风险的人。

从信息结构看,在c2c物流价值实现过程中,物流活动的顺利完成是买家的目标而非具体工作,卖家负责选择物流商,物流商负责完成具体的物流活动。卖家在业务运作中最清楚商品的具体信息以及物流商对其真实报价情况。由于买家本身没有具体接触商品,也不参与与物流商的讨价还价,对物流委托所需的费用等信息显然没有卖家掌握得清楚,买家处于信息劣势,而卖家处于信息优势。同时,卖家在进行物流委托的时候,对于物流商的真实运作成本、自身实力、可能的努力程度等也处于信息劣势,物流商处于信息优势。

从契约关系上看,卖家首先接受买家给予的包括卖家价值和物流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然后全权负责物流委托,最终物流的产出,即物流效率由买家承担,其中与物流商的沟通成本形成成本。在这种契约安排下,买家以全部支出最小化为目标函数,而卖家作为“理性人”,享有商品及物流的优势信息,可能产生损害买家物流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同时,由于卖家与物流商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以及基于协商成本的存在,一般不会把所有的情况全部事先约定好,所以这种契约安排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从利益结构看,为了实现以最小支出完成购物的目标,买家把商品价值和物流价值打包给予卖家,卖家作为人据此选择自己的物流委托行为,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物流商按照与卖家的协议,来选择自己的努力程度,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尽管在此双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与人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但他们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其建立有可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由此可见,c2c电子商务物流价值链模式是典型的委托问题,其中的三方构成双重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一链下,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

(二)卖家的道德风险行为描述

卖家在物流时有可能产生不能使买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两种,一个是物流成本非最小化,另一是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而物流成本的非最小化指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商品的物流费用,而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即在选择物流人的过程中,卖家出于自身的利益,不选择最好的物流人,而选择报价最低的物流人。

从目前c2c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实现流程看,卖家的道德风险产生根源是c2c电子商务价值链中物流价值的实现机制。首先,买家在物流完成之前,没有商品的具体信息,特别是和物流费用衡量方面的信息,如物理体积、包装要求等,所以在物流费用的确定上卖家占据强势。由于竞争的激烈,卖家有压低商品价格吸引买家,夸大物流费用弥补收益损失的动机;其次,卖家在寻找物流人时,由于物流的效率最终由买家受益,而且出现问题时可以把责任推给物流商,但现有的卖家信用评价机制一般不支持由于物流引起的对于卖家的差评,所以作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会导致物流委托的逆向选择,对于买家来讲,也属于卖家的道德风险问题。

c2c的后向物流模式

在c2c电子商务价值链上,卖家处于上游,物流商处于下游。前向物流是指,对于物流商而言,其物流业务的合作对象是价值链的上游伙伴;如果其物流业务的合作对象是其价值链的下游――买家,则为后向物流。在前向物流模式下,物流委托需求由卖家发出,物流商接受需求,作为人完成物流活动。在这里,卖家是名义上的物流需求者,实际上只是代为转移买家支付的物流价值。图2表示了后向物流模式的物流价值实现流程。

(一)后向物流的意义

1.打破卖家的双重身份,消除卖家道德风险。如图2所示,后向物流的流程中,物流价值的传递不再经过中转,而是直接在买家和物流商之间进行。卖家不在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从而更加专注于自身角色,从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商品竞争力方面扩大收益,相应地提升买家价值。

2.有利于物流价值的实现。物流价值实现了在终端客户和供应者之间的直接传递,一方面其价值被中途截留的可能就消失了。也就意味着,同样的服务水平下,物流商可能获得更多收益,产生价格激励。价格在市场中传递着一定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高价格可以代表高质量的服务,低价格有可能代表的是低水平的服务。从前文的分析看,高价格能增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物流价值实现了在终端客户和供应者之间的直接传递也降低了整个物流流程的成本。买家和物流商都能从中受益。

3.促使物流商的长期行为。在这个流程中,买家和物流商可以形成长期的合作博弈关系,从而使物流商更加注重声誉。声誉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隐性激励机制,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正式制度安排的补充机制,是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声誉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业务量一部分取决于其以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会有效降低卖家道德风险程度。

(二)后向物流实施条件

1.买家成本问题。在后向物流的实施流程中,买家需要和物流商进行直接的沟通,从而会产生时间、精力上的投入,可以视为买家进行物流选择的成本。买家是否会接受后向物流,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物流选择成本的影响。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可以认为,物流选择成本越低,买家越倾向于选择后向物流。也就是说,后向物流的实施要降低买家的物流选择成本。

沟通时间是买家进行物流选择的主要投入,也是选择成本的主要构成。缩短买家与物流商之间的沟通时间,首先要依靠高效率的信息传递方式。这一方面依赖于c2c运营商的技术投入,另外一方面依赖于物流商参与信息化的程度。第四方物流平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没有第四方物流平台,可以考虑由物流商设置自己的c2c在线交易店铺。

2.卖家的商务规范。由买家和物流商二者完成的后向物流中,存在一个物流费用的决定问题。一般来说物流费用除了决定于路途、运输方式和物流效率等,还主要决定于物流物品的特性,比如大小、材质、运输要求等。这些信息在c2c交易全部完成之前,只有卖家掌握。也就是说,后向物流的实施,要求卖家提供以上的完全信息,这必然导致卖家成本的上升。但从整个c2c电子商务价值来看,这个成本会带来整体价值的提升,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后向物流要求进一步规范c2c卖家的商务规范,在商品信息的提供方面更加详实。这在解决物流问题的同时,还产生了外部性:减少欺诈。

3.物流商的个性化服务能力。买家直接加入到物流的选择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更多的个性化需求。后向物流使物流商和其客户进行广泛的一对一交流沟通,物流商可以与买家进行洽谈,共同商定建立适宜、个性化的服务标准,从而实现双赢。

物流商强化个性化服务能力,必须要制定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标准,明确客户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即在这整个服务过程中,买家最看中的是什么。如:有的买家最关心的会是运输的条件和速度,是否能将鲜活的商品真正做到保鲜;有的买家最关心的会是商品的安全性;有的买家最关心的会是交货、订货的周期还有订单完成率等因素。总之,不同的买家,在各自的需求方面也一定不同,他们的关注点也会有所侧重,但是几乎所有的买家都会关注订单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理效率等,物流商如果能够根据这些共性和个性的要求,为买家提供有效、个性化的服务,将极大地提高物流商的竞争力。

综上,电子商务有着快速的发展趋势,本文从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发展后向物流来打破卖家的双重身份,从而消除卖家道德风险,促进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后向物流的实施会增加买家成本,增加的成本对于买家的物流选择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的影响值得未来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1.申风平,颜文虎,党星.第三方物流委托问题解析[J].商业时代,2007(12)

2.刘荣娟.电子商务下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天津科技,2007(4)

3.方静,陈建校.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历程与变革趋势[J].交通企业管理,2008(7)

4.冷晓宇.中小物流企业联盟信息系统研究[J].价值工程,2007(4)

第6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作为现代新技术集成的新型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以井喷之势扩大我国虚拟经济市场规模,拉动消费,增进就业,带动企业革新,助推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形成B2B、商家对客户(B2C)、客户对客户(C2C)、线上线下融合(O2O)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类似于实体经济,无论哪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买卖双方都需要信息交互平台,为此,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现,担当平台之职。这些第三方中介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监管等公共产品的职责。传统经济理论表明,由于公共产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所以其供给者一般为公共主体。可见,目前明晰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属性,对衡量监管程度、覆盖面等至关重要,在此,本研究以电商为例深入分析。从本质上看,A企业是一个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息的商业服务平台,但是这种服务是以其会员制度为前提的,即只有会员才能获取源于这一平台的市场信息,从而有效把握有利的市场契机,提升产销、供求对接效率,多渠道降低多种成本,拓宽利润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该会员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均为A企业,而其身份属性是典型的“经济人”,企业的本质决定了A企业任何行为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增加其服务收益的规则,例如,收取会员费、网络广告收费、预付交易款等,而对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重视不够。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则虽然使很多中小企业进入大市场、很多个体获得择业就业机会,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深化,网络经济纠纷就会激增,而由于监管主体仍是以获利为先的A企业,所以监管的公平性和效率备受置疑,且漏洞越来越大,任何可能导致其经济利益损失的监管都可能被轻视甚至忽视。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收益,A企业对同样借助其发展的不同企业进行着歧视性监管,如准入门槛、扣点收费均不同。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其监管目标是增加服务收益,若关于某一监管引起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冲突时,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决策必然是社会目标服从于经济目标,尤其是涉及公共领域时,其各种决策的趋利偏向完全显性化。如果不改善这一状况,而由经济人属性的监管主体自我完善,则在缺乏公平性监管的隐含前提和趋利的监管本质下必然引发更多的网络经济纠纷,而关于纠纷的解决,会滋生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灰色地带”,且由于缺乏监督经济人属性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中介的监管主体,这一“灰色地带”就会毫无约束地延伸拓展,从微观的角度看,这已经背离了设立电子商务监管的初衷,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埋下了阻滞我国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二、电子商务监管主体和监管漏洞分析

经济人的身份属性是电子商务监管主体成为“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合体,对威胁自身经济收益的问题难以客观公平审视,致使很多违规行为得不到惩罚,而没有惩罚机制的规则体系是不完整且无效的,久而久之,现有监管体制下的漏洞日益凸显并扩大。然而,网络经济中,交易存在的基础是信任,这源于搜集到的代表过去的信息,其中隐含着买家据此对其作出的具有未来向度的信任,但是监管漏洞会以倍增的加速度消除买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未来信任。

1.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歧视

目前,我国拥有多个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差异化是各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根基。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这种差异应当体现在平台服务类别、产品种类、主打产品、组织结构等构件上,绝非在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价格歧视等方面,而后者正是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差异化的表现。以T电商企业和J电商企业为例,二者均为B2C模式平台,但在产品价格、客服态度、物流质量、产品质量保证、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差异显著,由于它们由各自的法人进行监管,因此,这些本应消除的差异性,在我国则以合理的、被人们默认接受的状态而存在。在价格方面,二者均以正品为宣传重点,但同类产品价格差别较大。例如,J电商企业的数码类产品价格普遍高于T企业,尤其是J电商企业参与推出的产品;客服态度方面,买家在T企业平台上能够快捷高效地向客服咨询产品情况,解决交易纠纷的效率也较高,而在J企业平台上解决这些问题则较为困难;物流方面,J企业拥有自建物流体系,能够有效应对节庆日成交量的波动,送达快捷,大幅降低买卖双方的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因为物流问题投诉电子商务企业的纠纷较少,而T企业主要依赖第三方物流,在这一方面劣势明显;产品质量保证方面,T企业会员大都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J企业通常不支持,一定要退货则需要翔实说明产品所涉及问题;支付方面,T企业由于依赖第三方物流,一般不支持货到付款,默认接受在线预付款,而J企业由于其物流优势,在线支付和货到付款均可。显然,这些差异源于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不同,其各自按照自身的利益诉求制定管理规则,选择监管方式等。因此,相同的商家、消费者和产品在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有不同的境遇就不足为奇,这直接使买卖双方将选择交易平台的主要标准锁定为差异性信息和规则,忽略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信誉构件是电子商务时代的关键,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使电子商务监管规范化进而行业标准化进程缓慢,资源配置效率低、浪费严重,以一种与帕累托最优标准背离的方式演进。

2.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技术安全难以保障

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存在的基石,安全性和可靠性是衡量电子商务平台运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但由于网络技术的开放性使电子商务领域遭遇各种风险的概率较大,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直接威胁着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电子商务要件的安全。在资金安全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大都通过在线支付资金实现,其中隐含着由于软硬件设计缺陷和更新升级不及时而遭到病毒恶意攻击引发的系统风险,以及由于开户审查宽松致使二次清算屏蔽资金流向导致的洗钱风险;在信息安全方面,各电子商务平台均掌握着在平台从事交易的客户信息,一旦发生黑客入侵数据库的情况,商业信息、个人信息就会外泄,从而导致账户被盗、资金被非法转移等风险;在物流安全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都依赖信息传递,买家在付款后对货物运输情况的了解只源于物流信息,但是近年来,时有卖家因自身和外部原因没有或不更新物流信息的情况,增加了买家的等待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些问题是任一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体系中都存在的,也是现有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但由于电子商务监管主体是企业,考虑到应用新技术、更新软件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所以各电子商务平台必然会权衡维系网络技术安全的投入与产出,只要现存问题还未危及其根本利益,各电子商务平台都会尽量忽略此类问题。

3.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不到位

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只有一些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但上升到国体法层面的电子商务立法是空白的,即我国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很多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还要依照适用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来解决。由于缺乏国体法支撑,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均由各自主管部门制定,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问题常常涉及多个方面,此时,电子商务立法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从而使问题搁置的弊端彰显无遗。对于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开辟了自己的途径,买卖双方大多会私下解决,即使因为不满意给出差评,卖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联系买家以各种手段使其修改评价,这就使以后的买家不能看到真实的商家信息,难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网络管制方面,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电子商务首先且根本上是一个经济事物,是经济演进中的新模式,计算机、软硬件等只是其存在的介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多以规范这一介质为目的,从而使网络经济纠纷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所以常常出现在新型商业模式下以不规则的较为原始的私下解决的方式处理电子商务经济纠纷的现象。

4.售后服务保障缺失

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网店替代实体店,缩减生产经营环节,降低运营成本,这也使得售后服务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伊始就存在的一个短板,因此,即使在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很多消费者选购有可能需要售后服务的商品时依然以实体店消费为主,如耐用消费品,除非电子商务企业承诺在买家所在地区的专卖店等能够正常维修。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售后服务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大企业普遍在一、二线城市建立了属于本企业产品的售后服务点,而多数较偏远地区尚未建立,形成售后服务断层的现象;二是部分中小企业有能力斥资建立少数售后服务点,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显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售后服务存在供不应求的缺口,但需要说明的是,购买商品时,买家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虚拟空间了解商品讯息,凭借之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做出购买决策,可是商品的售后服务大多需要在实体店实现,开办网店和实体店的成本相差悬殊,因此,这一短板时至今日在电子商务领域都未得到拉升。一些资金实力强的大企业布设的售后服务网点较多,生产经营业绩好,很多中小企业也希望建立售后服务网点。据调查,约有92%的企业认为提升售后服务质量能够增加消费者黏性和消费者数量,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规模限制、资金能力不足等方面制约,中小企业面对售后服务的市场机遇却是有心无力,从而将现实中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差距引入网络经济,且快速倍增,不断拉大。

5.第三方支付监管缺失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的根基是信任,信任除依赖信息真伪、惩罚机制等变量外,还需解决支付安全问题,为此,第三方支付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网络经济中的信用缺失、商业欺诈,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但是“谁监管第三方支付”一直未明晰,尽管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给予强有力支持,可是是否同时兼有监管职责并不明确。在这一背景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诸多规定没有参照标准且不透明。例如,在网络交易中,一般买家先将货款打入支付宝,待收到货后,支付宝再将货款打入卖家账户,资金在支付宝平台会滞留一段时间,买卖双方都不能获得这部分沉淀资金的收益,而支付宝也不会透露在这一时间段内这些资金的去向和收益。据调查,淘宝最核心的盈利不是会员会费,而是支付宝的巨额预收款,以此开展放贷业务。由于从银行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手续繁杂且周期较长,电子商务平台则根据不同商家信誉设置放贷标准,无需其他担保,因此,沉淀资金利用率很高。这部分资金并非支付宝所有,而其借此获得巨额收益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深思。此外,依据电子商务平台自身规定,支付宝在网络交易中只起暂时管理资金的作用,对已经支付的商品不具有掌控能力,而有些商品买家收到货后或不会立即使用,或因效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待支付宝付款后发现商品有问题,支付宝就难以处理买家发出的退款申请,此时,买卖双方更多的是相互诋毁,却忽略了这也是支付宝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可见,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一直扮演着权威角色,监管其行为的主体尚处于缺失状态。

6.忽视电子商务平台的物流垄断

没有时空限制是电子商务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跨地区的运输又使这一优势演化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劣势。尽管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互为基础、互促互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众多,竞争十分激烈,而物流企业数量则有限,物流对电子商务企业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这从买家网络购物时会在较大选择空间中挑选商品而基本无从选择物流就可见一斑。浏览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差评大多都因物流问题引起,收到货后,物流弊端给买家造成的损失有时使其已经无法客观评价商品,甚至会出现因为物流效率低而退货的情况,买家只能将这些失误归咎于卖家,后者即使更换物流,可选择空间依然狭小。这种物流现状使节庆活动时的“爆仓”成为常态,买卖双方都会尽力寻找避开“爆仓”的应对方案,但基本都以卖家损失销售额、买家减少消费者剩余告终。为避免这一问题,有的电商企业自建物流体系,虽然提升了物流效率,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自建物流的投入已经占据70%以上的运作成本,即使如此,三线及以下城市和地区依然还要借助第三方物流,而如此大的成本投入必然严重制约交易平台质的跃升。可见,物流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短板。

三、公共主体介入电子商务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已经使电子商务领域漏洞多多,改善这一监管现状极为必要。笔者认为,引入有别于当前电子商务监管主体属性的主体是突破瓶颈的有效途径之一。结合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引入公共主体较为适宜。德国强调政府应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以政府公共职能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使消费者深刻了解自身所处市场环境,并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透明度;英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为公共机构,特定公共机构具有一定程度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监督与管理,以实现电子商务市场公平、稳定发展。考虑到我国实际,在众多公共主体中,政府是占优选择。

1.公共主体与经济人的发展目标不同

比较经济人与公共主体,经济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任何环节都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在发挥监管作用时,任何不提升经济收益的投入都是不许可的,而公共主体的发展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其介入电子商务平台投入各种成本,旨在推进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提升网络经济质量,不会以投入产出是否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标准。显然,后者的目标正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中最为稀缺的。

2.政府能够有效分摊电子商务发展成本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纵深化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必须顺应技术更新潮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全方位投入(如在监管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检查、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如果这些成本均由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则其一定会转嫁于电子商务企业,最终叠加于消费者,而网店与实体店竞争的最大优势就是价格,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平台价格优势的维系,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才会增加成本,完善自我。政府的公共主体身份使其不受经济目标约束,其介入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可以有效分摊发展成本,且不会转嫁于电子商务平台,从而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同时推进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3.政府有助于提升电子商务监管的权威性和平衡性

在经济社会中,政府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监管体系有助于提升监管的强制执行力,优化监管成效。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服务收益主要源于电子商务企业,故现有监管细则趋向维护电子商务企业利益,政府加入监管体系,通过完善信用规则平衡电子商务系统涉及的各利益集团,从而增强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

4.政府可以填补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空白

由于现有电子商务监管主体是经济人,监管目的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对监管漏洞视而不见。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无需说明交易预付款规则的依据、沉淀资金的用途及其收益等,甚至对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联合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缺乏监管惩罚机制,致使“淘宝小二”腐败、暗箱操作等行为出现,且大有加剧蔓延之势。长此以往,必然摧毁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政府介入监管体系填补这些监管空白,是完善电子商务信誉体系的关键。

5.政府可以推进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进程

电子商务不受时空约束,更容易达成国际贸易,同时,也会面临更复杂的经济问题,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监管则有助于其较快地融入国际市场。一是政府参与制定电子商务的监管规则,有助于加速规则的规范化、国际化进程;二是面对国际电子商务问题,由政府出面进行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则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争取最大利益。

四、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中的公共主体作用路径

1.完善电子商务系统的主体进退机制

电子商务系统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由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的权利很大,且无约束,买卖双方进入或退出电子商务平台只需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同意,疏于对主体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公共主体如政府介入,能够限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权限,通过抬高主体进退门槛,真正维护买卖双方权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共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设置统一的进入门槛,建立淘汰机制。就主体进入机制而言,加强实名认证、资格认证,建立处罚机制、奖励机制、信用实时查询机制等,从源头上保障电子商务市场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就退出机制而言,实行电子商务企业淘汰机制,对于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处罚,达到一定阈值直接淘汰,并记录入档,以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健康运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进行行为规范约束,实施全程监管,一旦出现联合欺骗、隐瞒电子商务企业违规操作等严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问题,立即由政府指定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2.推进监管买卖双方的公平化进程

买卖双方必须进行公平、自由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成为特权阶级。我国电子商务的井喷发展态势在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以喷涌之势出现,其中既有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企业恶意差评致使后者信誉受损的情况,也有电子商务企业公布虚假商品信息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而这些问题均很难在现有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上快捷地解决,也是仅依靠电子商务平台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政府介入监管,则可以依托其绝对权威和资金实力协助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电子商务监督和评价体系,规范买卖双方的经济行为,为消费者和电子商务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以权威的中立者身份仲裁网络交易纠纷,能够高效率地保障各方利益。

3.引导电子商务系统完善网络技术安全支撑体系

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基于成本的考虑,我国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安全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亟需强化网络技术支持。立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引导电子商务监管主体完善网络技术安全体系。第一,大力倡导使用安全套接层网络协议。比较因特网互联协议与安全套接层协议,后者安全性更高,而我国电子商务系统基本还停留在因特网互联协议层面。因此,政府应当推荐、支持、帮助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安全套接层协议。第二,引进国外先进网络安全技术,统一行业标准。依托政府平台引进国外先进网络安全技术,统一电子商务行业安全标准,对于采用高新网络安全技术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技术支持,健全网络安全体系。第三,节省电子商务监管主体成本,增加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监管模式下的运行成本,使电子商务平台拥有节余资金,政府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监管主体将资金用于网络安全技术研发。

4.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管理

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庞大,都是通过支付宝完成的,若按付款滞后四天计算,滞留在支付宝的沉淀资金约36亿元,如此庞大的沉淀资金若不加合理利用将会存在巨大滥用风险,第三方支付缺乏监管主体是这一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政府出面监管第三方支付,一是政府的绝对权威性使其成为监管主体的占优选择;二是政府的公共主体身份能够有效弱化其对经济目标的追逐,同时降低现有经济属性监管主体的道德风险,具有管理沉淀资金的资格。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必须制定严格且切合实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准则,降低沉淀资金流失风险,合理划分经济收益归属,使沉淀资金的用途及结果透明化,以保障电子商务系统各利益集团的权益。

5.确定第三方管理运营的合理利润区间

第7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电子商务将现实与虚拟的合作变成了可能,通过网络洽谈合作,减少了采购部门的人工环节,大大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五金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人力资源不足、资本周转不够的问题,现通过电子商务,可以与世界范围内的供应商或客户建立起合作关系。五金企业们从线下走到线上,从现实走进虚拟,这就是信息化时代网络营销的优势。

据统计,采购成本每降低1元,所获取的效益相当于多销售5-15元产品。由此可见,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价格,也可以说,降低成本便是提高收益,电子商务也是这个收益效果的最佳实现者。

特别是出口贸易型五金企业,自从去年以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人民币升值等影响下,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了准确的信息,业务机会,合作伙伴。据为外贸型企业提供网上建站、海外主机租用的中国诺网统计,目前有75%以上的企业在网络中获益。他们在互联网上开店,与世界范围内的客户或供应商建立业务关系,打破了现实世界的局限,确确实实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益处。

而且在开展前后对比,大约有六成以上的企业认为合作伙伴增多。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电子商务已经深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之中,在整个企业运作上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然而,据五金业内专业人士提醒,在开展电子商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网络营销需有针对性。并不是为了建站而建站。要将网络营销的知识融入企业网之中,也不是花钱建立网站,就等于网络营销,开展电子商务了。要将网络营销观念灌输到每一位员工,让他们明白网络营销的重要性,然后通过网络达到市场的开拓,提高产品的销售。

第二,不做千遍一律的网站,要做有自己定位、特色。不同行业,当然有着不同的营销手法。例如,虽然都做出口外贸型的网站,也不能千遍一律的几个功能实现。而是要做出自己的特色。而特色的重点在于对网络营销的把握、规划,有针对性的宣传自己。

第8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不断飞速发展,不管处理数据的方式以及对于信息的传递方面,都会打破地域以及时间的局限。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化的市场中具有越来越高竞争地位。

一、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就是以企业的客户为中心,这种交易的方式,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利用达到客户预期的目标。在满足客户利益需求这一前提条件下,才能使企业的最大价值得以实现。这样不仅可以使客户得到收益同时企业也得到了收益,这样达到了二者共赢的目的。面临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必须要在重视现时收益的同时注重未来的收益,这样才能在追求现时利益的同时,发展企业未来的效益。

二、其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1.应用环境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所配套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十分完善。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电子商务的模式还比较陌生,并且我国在其配套法律法规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企业中的会计部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财会软件局限性较大。由于电子商务到来,使企业中财务会计的职能进一步的淡化,使企业财务会计所参与的经营决策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传统的财会软件不仅在功能范围或者是信息的容量方面都显露出较大的局限性。很难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对财务管理方面的需要。

(3)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电子商务的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虽然为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财富与商机但是也给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财务网络化使原来传统的会计电算化的系统单一的问题得到改善,使会计信息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但是由于会计业务具有保密性这一独特性,因此,我们必须要注意网络财务中的安全问题。

2.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作流程。传统财务管理的模式属于完备的财务业务的流程,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于投资的决策主要的依据就是通过判断其可靠性,这样我们必须要重新来构建财务核算的流程。

(2)企业内部管理。由于加大了企业内部管理的难度,以及进一步加大了财务系统的风险。一旦权限的划分不是十分恰当或者是内部的控制与管理不够严格,很容易导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访问以及破环企业的会计信息。

(3)财务人员素质。由于电子商务的需求比以往相对较高,以往企业的财务人员无论是从学历还是知识结构方面,都无法满足其需要,企业缺少高学历并且可以熟练的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三、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管理企业财务的对策

1.构建安全的网络信息保障体系并完善其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必须要制定有关的法律规范,利用法律的手段对不法分子进行制约,从而使网络的安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管理方面必须维护财务的系统处于安全的状态,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的管理机制同时制定可行的对于网络的管理规定制度。进一步加强其财务管理人员对于信息安全的意识方面教育以及培训。在技术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将企业局域网与互联网二者之间加上防火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黑客并且还可以防止病毒的入侵,使企业的内部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

进一步的完善财务的软件方面,整合其软件并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企业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和物流能够保持高度一致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将互联网环境中的财务管理模式作为就出,将原来纸质的财务转换为网络财务。同时制定全面且详细的安全的网络管理方法对其财务信息进行管理。其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财务管理的工作主要依靠财务软件的快速稳定的运行来实现,因此,必须要保证软件系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运行,禁止出现系统崩溃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2.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

(1)对财务信息的平台进行整合,使其财务信息的资源共享。21世纪其企业管理必然的趋势就是要具备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系统。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建立财政综合信息的管理平台,从而加快会计信息化的集中化的管理速度。

(2)增强其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是财务系统的风险降到最低。其网络环境下的财务信息系统最主要的是要做到适应网络自身的特点,建立其能够适应网络特点的控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度。将财务部门进行扩展,形成财务以及计算机管理这两个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控制,将组织控制与手工控制二者进行结合,从而形成较为全面的内部控制。

(3)加强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方面的培养力度,利用计算机来完成网络化的财务信息对其进行处理并传递,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能够熟练的操作计算机,同时还要精通会计的业务,掌握财务实务以及处理的方法,同时还要掌握社会文化的背景。

四、结束语

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财务的理论以及会计的实务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威胁。因此,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企业的财务管理不管是在管理思想还是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应该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第9篇: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范文

【关键词】C2B;电子商务模式;经济博弈;发展趋势

0.引言

C2B电子商务模式就是消费者对企业(customer to business)的商业模式,这里强调的是消费者的主导性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特点,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改变主流的商务模式[1]。这种商业模式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还可以以批发价购得单件商品。长尾理论认为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能量。目前国内C2B的发展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团购和个性化定制。

1.发展现状

团购指集合众多用户需求形成统一的购买团体从而享受事先与商家定好的优惠的批发价格[2]。个性化定制指消费者向厂家直接提出自己的需求,付出额外的溢价,厂家按需设计产品。由于绝大部分消费者尚不具备这种消费能力和消费意识,我国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主要以团购为主。

2010年以来,互联网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团购逐渐获得人们的青睐。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领团网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团购网站累计诞生总数高达6177家,累计关闭3482家,尚运营中2695家。2012年全年团购市场(含聚划算)成交规模达到348.85亿元,2011年这一数字为216.32亿元,同比增长61%,而团购初步兴起的2010年则只有25亿元[3]。2010年3月淘宝聚划算平台上线开团。聚划算从淘宝团购平台脱胎而来,作为阿里巴巴新一轮的组织架构调整中新的七大事业群之一,肩负着阿里巴巴向C2B转型的重任。

图1 聚划算B2C商业模式示意图[4]

中国B2C市场发展得并不顺利。2012年,团购市场遭遇严酷挑战,面临着资本寒流和网民对团购热情消退的双重考验。网络团购从2010年兴起,到2011年即开始进入淘汰期,大量中小团购网站倒闭或者被收购;发展到2011下半年,团购领域开始有排名前十的网站陷入倒闭传闻[5]。团购网站运营前期往往通过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创投基金普遍认为团购的发展市场不大。

2.博弈及经济学分析

C2B相对于其他电子商业模式有其优越性,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在建模给予证明。假设及条件:

(1)市场稳定,中短期之内无较大波动。

(2)主要讨论当前中国的B2C及C2B市场。

(3)电商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在垄断竞争市场中,企业自行定价,再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其价格。如果市场价格偏高,利润较大,会有新的进入者,企业增多,商品增多,价格下降。

(4)模型中的企业运营正常,短期内不会有亏损破产、上市、兼并等强烈的经济活动。

(5)企业与消费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6)短期内不会有新技术使得企业商品成本下降。

(7)模型中除特殊声明之外,均为短期分析。

2.1在B2C模式下的消费者与企业的博弈

对同一商品,企业可以采取合理价格及偏高的不合理价格两种策略。我们以性价比为标准,将企业分成产品性价比良好企业和产品性价比偏低企业两种。衡量企业的定价是否合理,再引入消费者的效用作为参照。效用即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费一组商品从而得到的满足程度的一个度量[6]。当商品性价带给消费者的效用大于消费者对购买此商品的预期效用时,此商品的为性价比即为良好,反之商品的性价比低下。而在B2C模式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消费者对企业所采取的具体定价策略并不知晓。消费者只能根据部分信息来判断购买或是放弃。如图2。

图中,企业从“自然”的外部环境下出发,选择高价(l)或是低价(r)并构成信息集I。消费并不知道自己处在信息集I中的哪一个节点处,只能凭借部分信息选择购买或是放弃。

令企业的固定成本为C。销量短期不变,变动成本为V。运营成本是Cw(the costing of working capital)。企业可以采取合理价格,取得销售收益G1(gains)。企业也可以采取高价,取得销售收入G2(G1

从博弈结果看出,消费者会倾向于购买此商品。企业的策略选择取决于G1-V-C-Cw和G2-V-Lr-Cw的大小,即G1和G2-Lr的大小。

现实中,部分企业看不到长远的形象的作用,注重短期利润。对于这些企业来说,Lr被忽视了。这时,Lr趋于0,于是(G1-V-C-Cw)>(G2-V-Lr-Cw) 。企业选择不合理定价,从而博弈的结果在第二象限。对企业来说,不注重企业形象主要是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机会主义倾向。有限理性的企业可能只注重短期利益,或是侵蚀消费者福利带来的收益大到让企业忽视长期收益时,便会采取制定不合理价格这一策略。

对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知道自己的福利是U-G1-Ct还是U-G2-Ct。消费者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洞悉企业的定价策略,得到真正的博弈结果。甚至在大多数消费者发现博弈结果后,仍有个别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购买此商品的情况。

2.2在C2B的电子商务模式之下模型的改进

以上博弈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先行选择自己的策略之后,出现了一个信息集。当消费者进行策略选择时并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一个节点上,而C2B模式可以很好的克服信息不对称这一限制。

无论是消费者群体聚集,还是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均意味着消费者力量的觉醒。消费者力量的壮大和联合使消费者群体拥有同企业议价的能力,使商品价格降低。在团购之中大量的消费者聚集意味着大量的部分信息聚集。在消费者群体内部的协商中,信息交流可以使消费群体的信息状况趋近信息完全。在个性化定制中,消费者主动定价,真正体现了消费者的诉求和利益。

C2B中消费者力量的壮大让企业不敢小视。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受到欺骗后采取退货方法或是利用法律手段,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事后付出成本的风险。假设企业要为此付出的代价是C0,此时企业采取不合理价格将要支付的成本就由G2-V-C-Cw-Lr改变成为G2-V-C-Cw-Lr-C0。实际上C0是一个较大的数。由于消费由掌握小部分信息到趋于信息完全,即使在短期内消费者也对企业形象有一个较明确的评价,这意味着Lr会变大。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它的成本和收益。

这样就促使企业合理价格定价,出售商品,获得利润;消费者购买商品,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企业的收益是G1-V-C-Cw,消费者的收益是U-G1-Ct。如图4,博弈结果由第二象限转移到第一象限。

图4

短期分析中,企业采用合理的价格会使企业利润减少。但是长期来看,企业将获得品牌形象的无形收益。虽然企业采用低价策略利润较低,但在C2B电商模式中,企业是愿意采用这样的策略的。企业形象的提升能能获得更多的的订货,销量大增会产生更多的现金流和利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形成经营的良性循环,提供良好的筹资投资环境。大的销量也会加快企业的存货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同时由于消费者集聚,信息传递速度加快,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广告费用。最终,企业利润回升,更趋于合理的定价,消费者的福利没有被企业侵蚀。

3.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这种以用户为中心的商务模式的发展。这些问题包括:电子商务市场政策法规不完善;网络电子商务信用缺失;缺乏个性化定制的导向性消费意识;面临资本困境等。

3.1电子商务市场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尚未针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由于法律监管有限,商家的侵权行为顶多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商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2012年央视3.15晚会的“2012年投诉量前十位”的消费领域或产业中居第一位。网络团购产业在我国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创造了可观的交易额。但由于盈利模式单一、竞争激烈,又相对缺乏有效监管[7]。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2年3月15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从市场准入、行政指导、监管力度三个方面提出将对团购网站进行监管。然而,仅仅依靠低层次的政策规定难以整治市场乱相,电子商务领域亟待立法。

3.2网络信用缺失

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将交易双方联系在一起,具有匿名性和不可控性。在消费者利益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情况下,网络交易的信用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市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来约束商家和消费者的行为。网络团购市场是基于WEB2.0的用户交互式平台产生的。随着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增进,网络团购必然走向终极团购―个性化需求定制阶段,而信用依然是交易成功的保障[8]。赵培卿采用蚁群算法对网络团购信用评价进行了适用性分析,并用齐家网为例进行检验,初步建立了一套多指标的评价体系,对网络信用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有用的探索。

3.3面临资本困境

曾经对中国秀客网进行投资的天使投资人金小团认为个性化定制行业拥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人们购买力的增强促使人们更加看重个性化需求,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定制支付额外的溢价。相对而言,团购市场的发展潜力决定了团购市场的蛋糕不可能做得很大。C2B电子商务模式网站最初的运营资金往往来自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团购的风险极大,竞争激烈,很难实现盈利。由于发展潜力相对不大,投资基金转而更加关注个性化定制行业。从团购行业融资金额上看,2010年团购行业得到20笔投资,获投总金额约7.19亿美元;2011年得到15笔投资,获投约5.34亿美元;2012年得到3比投资,获投0.45亿美元[9]。2012年团购行业集体遭遇了融资瓶颈,生存艰难。许多团购网站资金断链,被迫关闭,团购行业出现了大洗牌的局面。团购行业发展潜力不如个性化定制,如果投资基金持续看衰团购,那么更多的团购网站将由于资金问题退出市场。

3.4缺乏个性化定制的导向性消费意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购买力大大提高,个性化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对于C2B的低级模式团购而言,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定制支付更高的价格。然而这种逐渐增加的需求尚未大量转化为购买行为。对个性化定制产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形成导向性消费习惯有利于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把人们的个性化需求和广告相结合,唤起个性化消费意识还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来是逐渐培养起来的,但从发展的趋势上看,个性化定制必定会成为未来C2B商业模式发展的主流。

4.结论

C2B电子商务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从消费者需求出发,实现了资源优化和零库存。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符合消费者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的市场发展趋势。同时B2C电子商务模式也面临着挑战,其核心问题是实现社会化生产与社交网络有机整合。其次电子商务市场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也制约着C2B的发展。另外,从订单到交货的过程相对较长,C2B的整个交易过程对产品质量、物流等的控制也是个挑战[10]。我们认为C2B电子商务模式机遇大于困难,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市场监管和技术等问题会在C2B从团购到个性化定制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消费者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商业模式必定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

【参考文献】

[1]张志宏,寇纪凇,陈富赞,李敏强.基于C2B智能商务模式战略分析.软科学,2010(4):53-59.

[2]C2B-电子商务营销新模式.资本市场,2008(9):112-113.

[3][9].2012年度中国网络团购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4][10]梁利峥.8大新兴商业模式C2B、O2O、P2P等热模式正在颠覆传统行业.经理人,2012(9):40-44.

[5]http:///17/20120809/178741.shtml.艾瑞咨询:中国团购市场进入严冬期团购网站面临生死考验.

[6]曼昆.微观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