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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等特点,投资控制一旦失控,就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笔者结合多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资的控制经验,浅析如何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水平。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 A
如何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从而节约投资,实现政府投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政府投资业主往往是党政机关单位或政府投资建设代建单位,要么没有专业技术人才,要么虽有专业人才,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投资控制的重要性,未将政府投资工作落到实处,致使工程项目投资投资居高不下,投资效益低下,造成国有资金的浪费或流失,无法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此,政府投资业主或代建单位不断强化和完善投资投资控制势在必行。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涉及发改、财政、住建、业主等单位和部门多,往往各单位和部门都仅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的责、权、利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
2.忽视项目管理的系统性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从可研、立项、设计、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对投资的影响是相互关联的,一般说来,前一个阶段的工作都会影响后一阶段工作,而各个阶段又涉及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因此,各阶段的工作都会不同程度影响项目投资。
3.投资管理人为干扰因素多
投资额的大小不仅受政府有关领导的影响,还受各管理部门的影响。如:在立项阶段,建设规模和投资的确定,往往受领导的人为因素影响;在设计阶段,受领导的影响,人为增大建筑面积、提高质量标准;在实施阶段,由于领导的干预,任意改变使用功能或要求改变装饰装修标准,对已招标或已实施的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或返工等,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4.忽视 “质量投资”与“工期投资” 的管理和控制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投入关心不够,造成工程质量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投入,使经济效益不理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如果一味的强调缩短工期,往往会引起投资的增加。
5.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经济观念和责任意识不强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较多,投入又是国家的钱,好象超支和节约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如:设计的为了脱责,设计过于保守;实施过程,业主单位为了自身的需要,随意变更、返工。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原则是政府各部门投资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立项以适用为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实施以后,多大的作用,是否有必要,建在哪里?都应从适用角度出发,如果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无用的废品,就会造成重大的浪费。
2.实施规模以满足要求为原则
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不能为了满足某个单位单方面的要求,人为扩大规模,也不能为某个领导的政绩,人为做大规模。
3.投资最低化原则
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目的需要通过投资管理的各种手段降低项目实施投资,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达到可能实现最低的目标投入要求。
4.全面投资控制原则
全面投资管理就是政府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过程的全面管理。只有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参与投资控制管理,才能使政府投资投入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5.动态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会受国家有关政府和环境的影响,总投资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资,应强调项目的过程控制,采取动态控制,方能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
6.投资目标管理原则
项目建设要经过可研、立项、设计、概算、预算、评审、招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可研定立项投资。采取限额设计,根据可研报告立项,概算不超立项投资额,预算不超概算。
7.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应建立对各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奖惩机制,使降低投入与各部门管理人员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增强降低投资的意识,使投资控制人人从自我做起,从而达到提高投入经济效益的目标。
三、投资管理与控制的有效途径
1.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模式
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多,为使其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去刺激。要在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投资管理体系。以便调动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相关管理人员共同为项目的投资管理献计献策。
2.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
目前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城投集团(融资企业)负责建设管理,涉及的政府单位有财政、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项目的各相关单位联动管理系统,明确各单位的责、权、利,建立考核机制,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对节约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3.完善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避免少数领导说了算,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4.向 “质量投资”与“工期投资”要效益
产品质量并非是越高越好,超过了合理水平,属于质量过剩或浪费。不能盲目地要求质量达到“天府杯”奖或“鲁班奖”目标。因此,应采用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正确确定工期,让项目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投资。但并非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达到最佳工期投资,把工期投资控制在最低点。
5.提高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经济观念和责任意识
参与项目管理的相们人员,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从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到一线项目管理人员,都要进行经济教育,灌输经济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一切为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印在每个管理人员的脑海里。
6.完善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节约投资,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如:项目质量投资管理办法、工期投资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财政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材料及设备使用控制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应是责任到人的、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使项目的投资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投资控制的有效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这其中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离不开投入投资管理和控制工作。
1 .项目可研与立项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对环境的影响,本着投资最低的原则,正确选择建设地点、确定投资规模、确定所用建设材料的经济性等,邀请有关专家对可研报告开展评审工作。
发改部门要严格把关,根据可行性研究和概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并经审查)经额的大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额。对在实施过程中,超过立项金额规定范围项目,要经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重新立项,并对相关人员追查原因,属失职的,要追查有关人的责任。
2.勘察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尽量采取方案竞赛等形式选择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单位。邀请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施工图设计必须遵从限额设计要求,选择工程材料遵从经济、适用、耐久原则,尽量就地取材,经过对比后,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图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图审查(包括业主、预算单位)、消防审查,避免在施工阶段作较大的变更或返工,从而增大投资。
3.预算(财政评审)与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预算必须是有资质、有实力的造价咨询部门编写,发现在的图纸问题,由业主或设计回复解决,避免由于设计不当和预算造成的错、漏等问题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以及不平衡报价引起投资额的增加。财政评审要结合定额,当地材料市场价格,对预算建模进行复核,杜绝计算量差,评出的招标控制价,尽量合理,不得人为的降低或提高控制价。对预算和评审单位也要建立考核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招标标书要认真研究,尽量将各种风险合理的转移为施工单位,招标清单描述要尽量的准确,避免在实施过程在引起歧议。
4.施工准备及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财经》记者 陈慧颖 于宁
金融危机的寒流,对于中国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可谓福祸相倚:在融资和退出渠道受到挤压的同时,也为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契机。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下称“金九条”)中,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2008年12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金九条细则”)里,更是明确提出要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这是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下称PE)第一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之中。在这之前,“产业投资基金”才是国家部委对这类投资机构的官方称谓。
名正则言顺。近年来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匹配,国产PE的生长显得异常芜杂;既有地方政府为主导、发改委批准下的产业投资基金,又有“券商直投”、信托公司模式的变种,更有大量民间私募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各种PE在操作模式、管理理念和投资业绩方面千差万别。
在市场周期的大浪淘沙和“金九条”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下,国产PE正迎来规范与提升的关键时刻。
“官办”基金迟滞
2006年底,第一只大型产业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此后先后有两批共九只产业基金试点获国务院、发改委特批。这十家PE规模动辄达百亿元之巨,获批的融资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成为国内PE界资金条件最好、体制也最复杂的一股力量。
然而,除了渤海基金成功募集60亿元并开始运作,其余九只基金在经过了多则一年、少则半年的筹备之后,至今无一能够完成融资目标,一些基金管理人的选聘亦仍在激烈争夺之中。
从申报产业基金试点开始,各地政府就上下奔走。如今,面对产业基金的融资难题,基金管理者与地方政府一道,使出浑身解数寻求解决方案。
一方面,各地政府为PE们提供各种注册、税收方面的政策优惠,以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还调动辖内大型企业或者是投资公司的积极性,为产业基金筹措了相当部分的资金。不过,很多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也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占有一定的股权。“官办”的基因已经深深地植入了产业基金的体内。
在第二批获特批的五家产业基金中,明确公告出资人的只有中信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30)管理的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中信证券在其基金管理公司中占67%的股份,并同时向基金出资不超过11亿元。中国人寿股份公司首席投资官刘乐飞出任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山西煤炭产业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为山西当地的煤炭企业,其基金管理公司则由三家管理人构成。其中中科招商占40%的股份,光大三山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15%的股份,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占45%的股份。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据称将由原山西省发改委主任令政策出任。
上海金融产业基金的管理公司,将由上海新国际集团和中金公司各出资50%,而上海新国际以及上海当地企业也会成为重要出资人。
第三批试点的四只基金(水务、城市基础设施、装备制造、船舶)尚在草创阶段,但其设计带有过于明显的产业特征,被业界认为已与PE的本质渐行渐远。据悉,城市基础设施基金正与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接触,试图从中募得资金。
相对产业基金的动作迟缓,鼎晖投资管理公司和弘毅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的人民币基金已后发先至。2008年夏天,全国社保基金分别向鼎晖、弘毅投资20亿元。目前,鼎晖已经募集了41亿元人民币;弘毅也完成了第一轮35亿元人民币的募集,其中有20亿元来自社保,15亿元来自联想控股。
鼎晖、弘毅中选,反映了出资人对业绩记录的重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中国民间已经形成了形形的PE投资机构,惟其规模非常有限。而产业基金虽然规模巨大,但全无业绩记录。鼎晖、弘毅由小到大,先后募集了数只基金,目前旗下管理的资金规模均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出资人缺位
合格出资人缺位是PE融资难的显性原因。2008年初,鼎晖和弘毅几乎同时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当时很多机构的代表向《财经》记者表示:“有业绩的PE已经开始变得挑剔,他们只想找长期、稳健的有限合伙人。”
国际PE一般均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nter,下称GP),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其余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下称LP),不参与投资管理,只承担有限责任。很多PE在融资时,将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视为LP的最佳人选,大学投资基金和慈善基金次之,富裕家族和个人因更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并非首选。
然而,中国的合格出资人却如凤毛麟角。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成立了数千家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有限合伙型PE,LP多为民营企业和富裕个人。
据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介绍,小型合伙制PE的LP多为炒地产和股票的个人或企业,其资金实力极容易受到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现在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问题,有的甚至难以履行对PE的出资承诺。
考虑到资金期限、规模等各种因素,目前中国仅有社保基金、国开行等机构具备投资大型产业基金的实力。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大型国有企业投资产业基金,事实上需要有监管层的政策许可。
2008年12月8日的“金九条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LP的限制,“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12月13日参加《财经》年会“2009:预测与战略”时也表示,未来会把保险资金投资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改造方面倾斜,但前提是要看保险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总的思路是先有制度再放开投资”。
不过,一位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对《财经》记者分析,保险公司更倾向于由自己的团队去操作PE投资,因而短期内保险公司向其他PE投资的可能性不大。
大型国有银行的资金也是PE追逐的目标。2007年京沪高铁进行项目融资时,很多银行有股权投资的计划,但方案被银监会否决。“我们的态度是要么做股东,要么做债主,不可能两边都占。”一位银监会的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产业基金的市场化程度不够,而且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现阶段不适合银行投资。
与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不同,银行投资PE则需要占用资本金,所以对PE的回报要求很高。假使委托100亿元给PE,就相当于发放1250亿元贷款(按照8%资本充足率计算),如果贷款的净回报率是1%(相当于12.5亿元),基金需要有12.5%的回报率才会吸引银行资金。
上海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极力支持商业银行为PE出资。他分析,如果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5万亿元,能投入1%就有500亿元的资金;而1%的资金投入对于一家银行而言没有太大的风险,因此是完全可行的。“在中国这个环境下,银行最适合做LP,因为其他机构的(资金)量都很小。”方星海强调。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的资金尚难以出笼,而且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自己在香港操作的PE有声有色。国家开发银行在改制之后成为商业银行,能否委托PE投资还不得而知。
此外,国资委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非主业投资管理也比较严格。时至今日,主流资金仍未能进入PE领域。
LP和GP的资质,还直接影响到了PE参股企业的退出问题。根据《证券法》,有限合伙制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有限合伙PE参股的企业也难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查。
在很多法律专家眼中,这只不过是“技术性”问题,但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财经》记者道出了自己的担忧:“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从哪里来?这些资金背后有没有代持?有没有管理层的钱?现在有些有限合伙企业不愿意披露。北京银行的‘娃娃股东事件’让大家很难堪,监管层不希望类似事件发生。”
一位投资方的资深人士更为尖锐地指出:“目前官僚势力与金融资本结合得很紧密,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在出资时也要看管理人的个人背景。”
解放LP?
对于官办PE来说,即使融资成功、基金设立,也只能说是新问题的开始。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在国有出资人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进退,已经成为产业基金面临的共同问题。
“我们常常说要解放LP。当外资机构决定把钱交给PE管理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做出了自己不参与投资决策的准备。”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表示。然而,在中国,这种传统还需要培养,尤其是要求国有资金对PE的管理人完全放手异常困难。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戴相龙就曾表达过相关疑虑:“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经验很少,回报纪录不是很明显,投资人凭什么要把钱交给你?还要很高的佣金?渤海产业基金只用一个月就募集到了资金,但是佣金、分红的问题就谈了六个月。”
渤海产业基金出资人博弈的结果是,出资人同时入股了基金管理公司,使之变成了一个介乎公司制、信托制之间的“四不像”。
“为什么LP要入股管理公司?主要是因为不放心,希望有知情权。”作为渤海基金出资人之一的国开行人士表示。
在九只正在筹建的产业基金中,亦有部分沿袭了渤海产业基金的模式,管理人由多家机构合资,而且这些管理人多为前期帮助地方政府设计产业基金方案的机构。
“国际上是先有PE团队,再有投资者出资,但中国的产业基金是逆向操作的。”一位产业基金的投资人称,“我们都是在地方政府撮合下走到一起的,投资者只能接受参与基金设计的管理团队。”
市场化未来
随着2008年以来资产估值跌入谷底,PE在中国的投资进入调整期,新的政策突破也将会陆续出台。
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是,“金九条”化繁为简,仅以股权投资基金统称各类从事PE/VC投资的机构,官办与民营的界限不再分明,凸显出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导向。
“对PE来说,信誉是第一生命。如果政府给我一张牌照,允许我募集资金,但是没有人给我投资,拿了这张牌也没有用。”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表示,现在PE刚刚走到这轮经济周期的一半,再过几年就会自然形成市场化的概念。
在《财经》年会上,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建议,参考目前已存在的QFII形式,从国外引入一些成熟的有限合伙人,带动国内的有限合伙人市场。此前商务部官员亦曾表示,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出台的话,外资PE将可以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募集管理人民币基金。
关键词:固定资产 管理
近年来,安徽中烟逐步建立并完善内控体系,在采购、投资、销售等各环节建立内控制度,为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提供了保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效果,也确保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安徽中烟明确资产投资管理职责,统一了固定资产分类及核算标准。分厂也在安徽中烟领导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流程,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然而,由于安徽中烟固定资产存在种类多、分布广、更新快等特点,管理中仍存有一些问题,需不断提高管控水平。
一、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特点
(一)固定资产价值量大
安徽中烟固定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37.78%。固定资产在安徽中烟总资产中占较大比重,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资产优良目标能否实现。
(二)固定资产种类繁多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近十大类。庞大的资产种类给管理带来了难度。
(三)固定资产分布分散
安徽中烟所属固定资产分布在五厂等处,实物资产较为分散,造成管理难度大,不易掌握和管理。
(四)固定资产更新较快
随着安徽中烟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加大,“黄山”精品线、都宝线等大型项目将陆续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更新速度空前加快。
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及问题分析
(一)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1、全面预算管理
固定资产实行投资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编制预算,固定资产退出由企业申请,按照预算和投资管理流程,经安徽中烟或国家局审批后实施。
2、统一分类及核算标准
建立了固定资产目录,统一了固定资产分类及核算标准。固定资产价值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信息完整,核算清晰,资产价值体系完整。
3、投资制度管控
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价值管理方面,财务部制定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和账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认识偏差
认为固定资产资产管理是投资或是财务部门的事。生产厂将成本、质量、安全、稳定成为主要职能。管理认识存在偏差。
2、管理职责不清晰
与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相关的部门有投资部和财务部,投资部主要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财务部承担资产价值核算等管理职责。现有部门职责中,未明确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职责。
3、管理手段落后
除了财务实行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外,缺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有效链接、数据共享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支撑,资产管理、价值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无法有效结合。
(三)进一步提升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的举措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烟办【2009】257号文),明确各单位要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提升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完善内部控制
(1)完善资产管理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员全过程管理工作,首先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要全过程参与监督,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责任清晰。
(2)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梳理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流程,制定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全过程管理具体方法及管理要求。制定固定资产评估办法,对资产投资、资产退出两个关口严格评审,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及退出损失。
(3)统一配置及评价标准
统一配置及更新标准,提升安徽中烟整体形象,减少管理任意性。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评价标准,为资产考核提供依据,并强化资产管理考核。
2、强化日常管理
(1)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实行资产三级管理模式,即一级为总归口管理部门,二级为各类资产管理部门,三类为资产使用部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使资产管理更加清
(2)基础管理工作到位
一是要做好采购环节、保管环节、使用环节、核算环节等常规性的工作。二是做好对账工作。财务、资产管理及各使用部门要定时对账。三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定期以账对物、以物查账,真正摸清家底。
(3)实行信息化系统管理
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账务信息接口,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内部调拨、资产处置各环节信息对等问题,实行电子拍照,建立资产身份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信息化,最终实现固定资产流程可控、信息共享,达到全过程受控目的。
(4)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
固定资产管理要实现全员管理,达到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的目标,需要安徽中烟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明确主要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标准。建立管理专职及使用兼职管理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履行好资产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月份内部会计报表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改革,适当集中,强化职能,规划导向。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彻底改革现行的无论谁投资都要审批的制度。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区属各有关部门务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一)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区属各部门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作为拥有受托管理资格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我行必须对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有一个清新的认识,认真寻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持续的学习、思考和建设来提高自身的全面受托管理能力。
一、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04〕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由受托人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2011〕11号令)规定受托人投资相关的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而投资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企业年金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指的是受托人在年金政策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根据自己对历史数据的总结分析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预测判断,综合制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来进行投资。根据国外学者Brinson、Hood、Beebowe(1986)对美国养老基金组合绩效归因的研究,基金投资收益的91.5%由资产配置决定,“择时能力”和“择股能力”对投资业绩的贡献不到5%。国内学者张雪莹(2005)的研究表明资产配置能解释基金收益随时间变动的77.8%,以及不同基金收益率差别的58%。因此,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资产,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主要是由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来决定的。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拥有政策赋予的选择投资管理人和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权利。因此,自然而然成了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受托人应承担的信托责任以及受托人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事实,受托人也应该是年金投资业绩的最终负责人。
二、我国年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没有完全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运营,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投资管理人选择权虚无。国内年金市场发展缓慢,但机构众多、竞争激烈,导致委托人在机构选择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再加上现阶段建立年金制度的多是大型央企等规模庞大的企业,管理人选择的话语权非常强势,政策赋予受托人选择、更换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实质上被委托人剥夺了。受托人只能被动接受委托人的选择,却要被迫承担投资业绩不理想带来的压力和责任。
二是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能力不足。目前受托机构多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投资管理人多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双方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能力差距非常明显。因此,受托人现在大多是在人社部规定的范围中针对委托人的不同风险需求划定不同的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缺乏细化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资产配置最终还是由投资管理人来决定。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受托人应该紧盯市场,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动态调整来控制年金投资行为,而目前受托人制定了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后就很少变化和调整。
三是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取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年金投资中的明确定位。从信托的法律关系来看,受托人拥有对信托财产完整的处分权,因此委托人不应介入具体的投资产品和投资行为决策中去。在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短期来看由于年金投资运营的时间还不长,规范的投资体系还没有建立,受托人在关键产品的决策上有所介入是必要的,但长期来看受托人应更加专注于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动态调整和监督执行,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每一个具体产品的投资决策。当前,我国的年金投资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经常需要就是否具体配置某一个产品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意见,投资的自主性较低;受托人也疲于应付众多投资管理人的申请,无力研究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和动态调整。
三、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改进方向
针对目前我国年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作为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和最终责任人,受托人在规范年金投资过程中有着义不容辞的义务。要改进我国年金投资的现状,受托人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战略资产配置能力。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受托管理机构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管理经验,对资本市场的分析能力也进一步提高;但战略资产配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受托人一方面要加强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人学习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方法;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加强实践,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先行尝试,最终形成系统的资产配置策略制定和调整机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和动态调整来实现对投资的最终决策权。
二是要梳理年金投资的决策流程。要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解决年金投资过程中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具体来说,受托人一方面要减少委托人对年金基金具体投资行为不应有的干预;另一方面要发挥投资管理人的专业优势,把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从而提高投资的效率。
三是提高在投管人选择中的话语权。委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过多干预,会给受托人的投资监督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利于年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实质上对委托人本身来说也是百害而无一利。话语权的提高依托于受托人突出的受托管理能力,因此受托人应该练好内功,提升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从实践来看,委托人选择更换受托人往往不是因为具体的受托运营和服务问题,而是因为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过低。因此,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是委托人最为看重的受托能力,也是受托人最急需提升的能力。面对存在的不足,作为受托人的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提升投资管理能力的正确认识,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改变受托资产年金投资的不合理现状,从而保证和推动我行受托管理业务的持续、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交通 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国有企业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规模也不断膨胀。如何加强交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交通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交通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交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1、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交通国有资产包括两块主要内容,一是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二是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的资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除日常必须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管理以外,还包括闲置的办公用房管理,这些主要通过交通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维护由资产公司统一操作,经费由资产公司承担。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局共对161处资产对外进行了公开招租,年租金收入620万元,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和报废处置以及企业闲置资产和设备的盘活等内容。目前我局共有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各类企业20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性公司,主要包括交通资产管理公司;第二类是为交通建设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集团,路通监理公司、路通设计院、质量检测中心以及公路和航道养护公司;第三类是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主要包括公路客运公司,通联出租公司,交通职校驾校,宏达汽车性能检测中心等。截止2012年末,交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10.7亿元,负债总额7.2亿元,净资产3.5亿元。
多年来,我局在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中紧紧围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主线,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交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目前,交通国有资产效用明显,各资产经营主体呈良性发展态势。
1.1、服务功能发挥明显
我局下属的20家企业,共有职工3000多名,2011和2012年合计对上贡献近8千万元,其中上缴流转税4千多万元,企业所得税3千多万元。这些企业分别承担着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和养护、旅客运输、车辆技术服务、交通技术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所有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大交通建设和发展所配套服务的,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各项服务职能的发挥。我市交通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这些企业作用的发挥。
1.2、盈利能力普遍较强
2012年20家企业经营收入达8亿元,净利润4千多万元。除公路宾馆等少数企业经营亏损外,绝大部份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自主发展能力较强。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主动适应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开拓新的客运线路,优化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全年实现盈利近2千万元。又如交通驾校,通过狠抓内部管理,树立品牌形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全年盈利达700多万元。
1.3、资产管理规范有效
近年来,交通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2012年末与2006年末相比,净资产增加了52120万元,年平均增长25%。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了5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几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资产流失或不按规定出租和处置事件。
2、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我局始终把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全系统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上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开创了一条适合交通实际的资产管理新路子。
2.1、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多年来,我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出租操作办法》和《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基本构建起了健全的国有资产投资、处置、监管、考核规范,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
2.2、不断强化资产管理责任
我局从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努力构建管理体系,明晰主体责任。一是理顺了投资主体。以宜兴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全系统所有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其所有,改变了以往投资主体散而多的局面,由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履行投资主体监管职责。截止2012年底,交通资产公司投资企业20家,总投资额21.9亿元。二是理清了资产管理责任。初步构建起了由局资产管理委员会、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各经营主体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为加强资产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属单位重大设备购置和经营性资产的购置、招租和处置的审核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资产公司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设施设备的采购、招租和处置。各单位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各种设施设备,并做好各类资产类收入的处置工作。三是强化主体管理责任。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交通整个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局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公司的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局财务审计和监察相关责任科室,牵头对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每年进行检查和考核,局专门制定了经营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
2.3、不断规范资产运作流程
一是规范采购行为。我局专门制定了《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对5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根据“依法采购、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今年以来,共组织实施公开采购招标10起,节约资金25万元。二是从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效用角度出发,对非主流资产和部分闲置资产实施公开招租和经营权竞拍。今年以来共组织公开招租26起,组织竞拍1次,全系统对外招租闲置用房计56041.47。候车亭广告位对外招租共85只,其中城区候车亭51只,农村候车亭(宜金线、川善线)34只。取得租金收入130万元,使每一份资产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3、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下阶段工作打算
交通国有资产管理是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下阶段,我局将立足长效管理,从健全资产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出发,着重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3.1、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全面构建资产管理规范
一是全面落实《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宜兴市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强化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规定》和《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细化具体的操作办法;三是健全管理规定,要拟定“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交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通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交通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
3.2、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审核机制。明确投资企业、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局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投资中的责任,建立资产投资审批审核流程;二是建立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审计机制。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国有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三是建立资产审核制度。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每年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资产使用、出租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四是建立经营性资产出租、合作报备制度。涉及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合作的,由相关企业向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报备出租合约或合作协议,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合约或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审核;五是建立资产经营业绩绩效考核。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纳入企业的年度考核,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每年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关键词】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积累快速增长,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基金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领取养老金人数连续6年增涨也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因此,要在继续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提升基金管理层次,完善基金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居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标,不仅有利于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城乡居保的养老金领取水平,降低各级政府财政压力。
一、城乡居保基金规模
自2009年开展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截止2015年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0472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4800万人。2015年基金收入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23.6%,支出2117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基金累计结存4592亿元,比上年增长19.43%。
二、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
1.基金管理层次过低,资金分散,降低了规模效应。
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做到市级统筹,大部分地区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仍由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 每个统筹区作为一个主体,这样的区域性分散管理,一是统筹层次低,沉淀资金规模小,难以实现投资规模化、风险分散化的组合投资策略;二是基金的支付中含有参保关系注销、转移等不确定因素,预留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影响个人账户的支付,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各地经办机构不得不留足活期存款以备周转。活期存款留存额度越大,基金损失也就越大。三是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拨的基础养老金,归集到各县(区)的社会保障专户,基层经办机构在管理的这部分资金时由于金额逐月减少,保管期限短等原因,大多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专户中,也不利于提高基金收益。
2.基金征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现有城乡居保基金结余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的1-12月缴保费,也可若干年后补缴。这样的多次征收、多档次征收阻碍了基金规模筹集。一是基层经办机构每月都要做保费征收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二是每月基金缴费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对当月和全年保费收入做出合理估计。三是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看,居民喜欢选择低档次缴费,特别是100元缴费档次,也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每月的个人缴费收入在形成一笔定期存款以前,都会以活期的形式出现,活期利率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间的利率差也造成了基金隐形贬值。通过对2015年度各地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国有四大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即使是在基金活期存款执行3个月定期优惠利率的情况下也远远低于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
3.基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各地城乡居保基金尚未开展省级管理,仅有少数地区做到市级统筹。大部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的权力仍在各县(区)经办机构,资金以收益较低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财政专户中。原因在于:当前市县级经办机构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或投资机构,也未形成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除国债或存款外,若开展其他形式的投资,不仅基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也增大了风险系数。但稳健的银行存款方式下,城乡居保基金受利率下调、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4.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尚未试施
目前,由于城乡居保基金省级管理的资金归集、机构设置、风险偏好度、收益目标、职能职责划分等一系列的问题尚未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仍未具体实施, 各地可投资的养老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的工作尚未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还未开通。
三、对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几点建议
1.强化当前基金保值增值管理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配套方案出台以及全面实施省级统筹前的一段间内,各地区对于城乡居保基金仍会实行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 因此,市县级经办机构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利率稍高的定期存款或国债来提高基金收益,积极为省级管理过渡期的基金保值增值护航。
(1)落实活期存款优惠利率政策。 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开户银行协商活期存款执行3个月定期优惠利率,担负起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不仅要确保城乡居保基金的日常周转与安全,还要对基金进行结构分析,确定最佳收益状态下的活期存款额度。
(2)协商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目前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较基准利率上浮20%~30%,通过大额定单或协议存款方式利率能上浮40%,在投资途径受限的情况下,与银行协商定期存款利率水平不失为一个便捷的保值增值办法。
(3)做好基金存款组合。 在保障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以及未来短期、中长期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建立最优基金存款组合方案,提高基金收益率。
(4)加强基金存款日常监控。 建立基金定期存款台账,及时做好到期定期存款的结息和转存工作,动态监测财政专户中活期存款余额,在留足3个月支付额后剩余资金转存定期。避免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而造成的基金收益率降低。
2.提升居保基金管理层次
(1)完善省级管理相关政策
①现在各地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接下来应就如何从县(市)级管理转变为省级管理以及实行省级统筹后的操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使省级管理制度尽快落到实处,为下一步的城乡居保基金投资垫定坚实的基础。
②制定在省级管理模式下的各级资金上缴下拨流程和结算方式,灵活调动和安排资金。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减少“沉睡”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确保资金的高效运营,以获得基金的保值增值。
③实行省级管理,应重新定位省、市、县级部门在城乡居保基金筹集、管理、监督、投资等方面的职责,完善基金运行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使省、市、县各级基金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履行职责,在城乡居保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提高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层次
①盘活各县区资金存量。归集各县区经办机构基金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合理测算城乡居保基金省级管理模式下备用金底线,通过资金在各县(区)之间合理调配来保证每月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少沉淀资金,提高进入投资运营环节基金的比重,拉升基金整体收益水平。
②统一资本运作,总体控制风险,提高资金收益。通过各级部门对基金收支经办风险控制,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实现对基金更有效的监督,保证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规范性、高效性。
③积极探索全国统筹。在省级管理模式成熟后,通过总结省级管理模式下的经验,探索城乡居保基金全国统筹模式。归集各地区省级管理基金,进行全国统筹试运行,逐步将基金管理提升到最高层次。由国务院指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从而达到管理专业化、资金规模化、投资结构最优化、风险分散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3.加快基金投资办法落地
目前, 各地城乡居保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的工作尚未完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准备工作,尽快将基金投资运营落到实处:
(1)摸底基金存量详情。 如:各县(区)级经办机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基金在各银行的存储结构或购买国债情况、近期基金预计收支情况,为规划基金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等提供数据支撑。
(2)完善相关投资配套政策。包括选定托管机构和受托投资机构;各类合同的制定;基金在县、市、省各级归集管理办法;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打通实施城乡居保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
(3)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相关运营策略,对短期、中长期投资目标和基金风险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相应的资金配置方案,确保城乡居保基金投资能够顺利开展。
(4)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机构监督、外部机构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使基金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受到有效控制,基金运营结果公开、透明,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人社部官网,2011-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
[3]庞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11-03-25.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关键词]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监督体制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171-03
[作者简介] 陈亚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北京 100081)
一、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现状
1.我国社保基金的构成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它是通过国有股减持、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而建立的。这部分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可以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也可以委托投资,即通过投资管理人运作,并对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是省级统筹基金。这是1993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转变中过程中集中由城镇企业缴纳的保险费。
第三部分是个人账户基金。这也是1993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主要由职工个人缴费而积累起来的。这部分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主要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使用。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模式与第二部分资金相同,即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投资渠道限定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
第四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这也是从1993年后由各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在基本保险费外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的积累。这部分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从2004年5月1日起,这部分资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投资渠道也已经放开。
2.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现状
据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社保基金资产分布中,股票类投资占10.95%;股权类投资占6.46%;固定收益类投资占59.65%;现金及等价物类投资占22.94%,当年实现收益率为3.12%,而2000年到2004年的5年内累计收益率是11.82%,该数据虽然战胜了通货膨胀率,但没有战胜利率为13.66%的五年期国债。
2006年,社保基金战略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降低了现金及等价物投资的投资比例,提高了股票投资的比例。全国社保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占23.46%,实业投资占13.69%,固定收益投资占54.55%,现金等价物投资占8.30%。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市值约2554亿元,实现收益121.36亿元,期间收益率为6.01%。
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正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正面临着积累数额小,投资运营管理落后,而支付压力日益增大的困境。归纳起来,其中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缺口问题;二是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1.基金缺口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实”个人账户问题,实际上是指1993年后统筹制度建立时,已经退休的职工(老人)的退休金和在职职工(中年人)在旧制度下已经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益。由于个人账户的历史欠账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为了解决社会统筹基金不足的问题,就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向个人账户透支,挪用已进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使已按规定缴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也普遍变成空账户,待到目前的在职职工退休时,又必须挪用下一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形成一种“空账运行”的模式,基金缺口越来越大。
2.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主要体现在:
(1)社保基金投资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运行情况来看,能够实现运作的基本上只有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一部分“储蓄基金”,而核心部分的“个人账户基金”却运作不力。这些“账户基金”是体现社保制度财政可持续性的制度工具,必须且只能投资于资本市场,否则就是浪费和资源误置。但事实上,“个人账户”由于未被单列出来,常被用于弥补统筹部分不足时的养老金发放,形成“空账”,又或被留置于当地社保部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未能实现有效保值增值。作为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第一层次20%的“统筹部分”由于未实现完全的省级统筹和制定统一的投资管理策略,尚不具备彻底解决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能力。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储备基金”来源于国有股减持、财政补贴等形式,只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起到蓄水池的注资和调节作用,也尚不能独立承担起整个社保基金投资增值的责任。
(2)投资工具有限,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各类资产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值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结余绝大部分集中投资于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品种。虽然我国对社保资金运用方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同时也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一方面,违背了现代金融投资的资产组合原理,在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同时分散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虽然银行利率有所提高,银行存款的收益比以往有所增加,但投资回报率仍然偏低,无法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购买国债也一样难以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而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虽然是提高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经初步统计,全国社保基金2006年实现经营业绩619亿元,期间经营收益率达到29%,其中50%的投资收益来自于股票市场,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已经达到资金总量的34%,但由于股票市场的风险较大,随经济周期波动较明显,无法保证收益的安全性。因此,只有不断寻求新的保值增值途径、增加投资收益才能满足社保基金日益增大的支付需求。
三、对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思考
从国外基金投资实践看,组合化、投资机构多元化、新型投资工具的运用已成为一种趋势。通过借鉴国外基金投资管理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
1.确保社保基金来源
社保基金是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社保基金正常的资金来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目前,除了来自政府预算支出、社会保险金收入、国有资产划拨和部分基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来源外,可进一步拓宽社保基金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一是具体落实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境外发行时,要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直接补充到社保基金中。二是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分配,安排一定比例充实社保基金。三是使中央向社保基金拨款制度化。
2.明确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
我国社保基金的四个组成部分有着不同的投资管理制度,所以应根据统筹资金、个人账户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来源和最终用途的不同,分析其不同的资金特点,确定不同的投资目标,采用各自相应的投资组合和投资范围。
首先,社会统筹基金由于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必须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重点是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收缴与支付。因安全性和流动性是该部分基金的首要目标,近期这类社保基金的少量结余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用作短期货币市场投资,并在严格的监管下确社保资金安全。
其次,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完全的积累性,而且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很大,所以,收益性是该类基金的首要目标,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因此,如何进入资本市场,并构建其投资组合,从而实现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目标是其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其投资模式也都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
再次,全国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调剂,它既是一种处于补充、调剂地位的养老金,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安全网,其有较强的保值增值要求,对安全性要求非常高。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颁布的《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目标,但根据经济学理论,这三者之间又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不可能同时实现,因此,安全性仍是其主要投资目标。
3.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
实现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而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则是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只有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才能更好地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1)继续让社保基金以间接入市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鉴于目前基金市场发展较快以及良好的信用度,可逐步提高投资比例,加大基金产品的创新力度,培育和发展蓝筹股基金和指数化基金,改善基金发行方式,稳定和发展基金市场。
(2)适当考虑企业债的投资比例和范围。企业债是国外养老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之一,我国目前企业债市场发展虽滞后于股票市场,但近年来也发展较快。企业债投资收益较高,但主要问题是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在不断完善法律基础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可投资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
(3)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也应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的政策大力扶植农业、能源、原材料、公交、基建等产业部门的发展,这些部门在我国都是瓶颈部门,从经济学的观点看,瓶颈部门都是稀缺部门,它的市场表现就是供不应求,因此,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这些产业部门比较安全,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虽然,目前我国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对这些产业部门进行限价以降低使用成本,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产业部门的发展前景是极为广阔的。另外,像电子、信息这些高科技产业部门,都属于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在考虑到流动性的同时,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可以拿出一定比例投资上述产业部门。同时,随着2008年的到来,中国的经济将得到巨大推动,尤其是基础建设这方面将发展迅速,从而对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大,因此,我们应该抓住2008年奥运会这个契机,考虑将社保基金投资于基建产业,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同时又不失其盈利性。
(4)社保基金应加大海外投资的力度。目前,我国基金投资运营不善很大程度上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次序混乱有关。而国外的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有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法制规范,可以给我们的基金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根据风险组合理论,通过基金投资的国际化趋势,能在不牺牲收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降低非系统风险。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储蓄基金”可向海外延伸,投资一些低风险且信用程度较高的政府债券或中国政府和中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4.建立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相互制衡式监督管理体系
在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民营化管理和多样化投资的同时,资金的营运风险的将随之增加。因此,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我国应在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同时,尽快建立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相互制衡式监督管理体系,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具体包括:
(1)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法制规范。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经营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投资规则等都应该明确规定,对于社保基金投资中的腐败违法行为规定严惩制度,从法律的角度严格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行为,保证社保基金的高效安全运营。
(2)建立一个系统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督体系。社会保障基金这一“保命钱”如何高效安全地运营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006年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挪用事件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建立一个至上而下的基金运营监督体系已经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监督层次应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政府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社会保障部门代表、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具体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其次,对于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除了政府的监督,还应该成立一个由企业管理者、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个人账户储蓄基金管理进行直接的监督,维护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再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通过设置监察与稽核部门完善其内部监控机制,该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等内部工作进行查核,以减少基金管理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