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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实践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法凸显其重要性。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全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修改了原有的规定(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比较充分地运用了有利原则,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取向。但毋庸讳言,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许多可再行斟酌
之处。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欧盟婚姻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例如婚姻有效性问题通常是移民、婚姻无效、离婚和司法分居、社会福利立法、继承、婚姻财产甚至重婚等刑事诉讼程序的先决问题。而随着人员交流的国际化,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的研究凸显其重要性。
近年来,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其冲突法立法,欧盟委员会也于20__年7月公布了《修订ecno.2201/20__有关管辖权条例以及制定有关婚姻事项准据法条例的建议》(罗马iii)。但该计划因一些国家如英国、瑞典、波兰等反对而受挫。此后在欧盟有关国家的推动下,20__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又出台了《有关促进离婚和司法分居准据法领域合作的理事会条例(建议)》。20__年6月16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同意有关成员国增强国际离婚与司法分居领域的合作,以简化跨国婚姻配偶的离婚程序。
20__年7月12日,欧盟14国①通过开创性的合作法,推动旨在简化跨国离婚程序,减少当事人离婚痛苦的共同离婚法(commondivorcelaw)。②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在经过多年的讨论后,于20__年8月28日公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__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专设第三章规定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因此,在分析研究欧盟国家相关立法特点的基础上,检讨我国新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①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
②这是欧盟首次使用“加强合作”条款(enhancedcooperationclause)这种立法工具,即在27个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要有9个国家采取共同措施即可推动有关立法计划进行。
一、欧盟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立法的特点
欧洲每年约有35万人登记国际结婚,也有约17万人的国际婚姻解体。①而一国有关婚姻立法基于优生、宗教、道德、文化和经济因素等考虑,常常存在严重分歧,在跨国婚姻家庭法领域,法律冲突时有发生。如对于同性结合,一些国家不仅从实体法上承认其地位,而且在冲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也有所反映。对于离婚和司法分居,各国也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国家至今不允许离婚,如马尔他,而在有些国家离婚不需要任何理由,如芬兰和瑞典。从欧洲国家的立法看,关于离婚的理由主要有:双方同意、感情确已破裂、过错和事实上分居,但各国采纳的离婚理由的程度不同,采纳的理由从一种到三种不等。有的国家只允许因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如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有的只允许因事实上分居而离婚,如西班牙、爱尔兰,有的允许以过错和事实上的分居而离婚,如塞浦路斯,有的允许以合意、过错和分居而离婚,如比利时、法国。有关跨国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选择规则同实体法一样也是大相径庭,对于离婚有的采用离婚诉讼的法院地法,有的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②欧洲大陆国家一向以成文法著称,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或在民法典中设专章或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中规定国际私法的有关问题,婚姻家庭的法律选择规则毫无疑问是各国冲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土耳其、瑞士、英国、意大利、希腊、荷兰、西班牙、芬兰、法国等均在其立法中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选择规则有所规定。
欧盟国家有关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更加丰富广泛,反映实体法的新发展
随着婚姻家庭实体法立法内容的日益广泛,③冲突法立法的内容也日趋丰富。例如,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同性结合④在实体法上的合法性的确认,⑤这些国家在冲突法的立法上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德国⑥、瑞士⑦、奥地利⑧在实体法上对注册伴侣关系进行调整后,其冲突法也都对涉外注册伴侣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__年4月1日荷兰修订了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缔结婚姻的国家。后来荷兰修订了《国际私法(结婚与离婚)法》,以顺应同性婚姻对国际私法的需求[1](p.134)。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20__年6月24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认为,对于同性婚姻,成员国无承认的义务。⑨有国家的冲突法立法还规定了法定养老金补偿瑏瑠、婚姻住房和家用器具的法律选择规则,如德国顺
①
②
③
④
⑤
⑥⑦⑧
⑨瑏瑠
audefiorni,romeiii-choiceoflawindivorce:istheeuropeanizationoffamilylawgoingtoofar?internationaljournaloflaw,
policyandthefamily22(20__),p.178.
commissionstaffworkingdocument,annextotheproposalforacouncilregulationamendingregulation(ec)no.2201/20__.
ec.europa.eu/justice/doc_centre/civil/doc/sec_20___949_en.pdf,visitedonoct.3,20__.
有关婚姻家庭程序法的立法在有的国家也得到相当的重视,例如英国在20__年1月至4月间,即制定或修订了多项有关家庭程序、儿童保护的条例、规则或命令,www.familylawweek.co.uk/site.aspx?i=fo7,访问日期:20__-10-03。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的国家允许同性缔结婚姻如比利时、西班牙,有的则只允许登记民事同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如英国,而有的国家允许同性之间的结合可以自己选择采取登记结婚、注册或登记同关系,或签订同居协议同居,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法律上的手续而同居,如荷兰。1989年丹麦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注册伴侣法,20__年荷兰修改其婚姻法,通过了 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规定,成为中性婚姻法。katharinaboele-woelki,theneweuropeanchoice-of-lawrevolution:lessonsfortheunitedstates?family
law:thelegalrecognitionofsame-sexrelationshipswithintheeuropeanunion(may,20__)82tul.l.rev.1949,p.1963.
德国20__年2月16日《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瑞士20__年6月18日《同关系法》、奥地利共和国《关于经注册的同关系的联邦法律》(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国《民法典施行法》(20__年1月2日修订)第17b条。
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1月1日修订)第65a-d条。
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12月30日修订)第三章家庭法在婚姻法、亲子关系法、监护和保佐外,专设第四节第27a-d条对注册同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注册同的人身效力、财产制以及解除的要件与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
schalkandkopfv.austria(24june,20__),www.ccfon.org/view.php?id=1115,visitedonoct.4,20__.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mv.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communities案中,将离婚后前配偶一方死后,另一方可否向前配偶所属
工作机构主张申请养老金的问题定性为离婚后果问题,受离婚准据法支配,从而适用离婚准据法希腊法决定有关事项。20__ecjcelex
lexis24;20__ecrii-1075.
应有关实体法①的立法发展,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予以增订。德国民法施行法(20__年修订)第17a条规定:德国境内的婚姻住房及位于德国境内的家用器具,其使用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禁止进入、禁止接近和禁止接触的命令,依照德国的实体规定。
直到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姻的有效性和离婚严加控制,冲突法的规定也多采取适用某一个法律或累积适用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的做法。随着20世纪末,实体法上出现了有利于婚姻成立以及离婚自由的趋势,有关的法律选择规则也趋于灵活。
2.立法专门化
有些国家颁布了单行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将有关婚姻家庭冲突法的内容细化,如芬兰、瑞典、荷兰等。瑞典参加了一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国际公约,为将公约国内法化,其专门制定了有关父母责任、婚姻方面的冲突法。荷兰有关冲突法方面的法规有16个,涉及有关姓名、结婚、离婚和公司等问题。不过20__年底,《荷兰国际私法建议案》作为荷兰民法典第10册被提交给荷兰议会,该建议案总计165条,合并了原16个有关冲突法的法规。该建议案一旦获得采纳,即取代原有的国际私法特别法规。②
3.积极推进统一化
家庭法是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主要领域。欧盟国家在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了较好的统一化成果,③但在法律适用方面,成果并不显著。目前主要的成果是20__年12月18日《有关扶养义务的管辖权、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合作条例》第15条规定了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不过,该条只是直接规定扶养义务应该适用20__年11月23日海牙《扶养义务准据法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虽然前述条例已经生效,但条例中援引的海牙议定书自20__年6月18日起,才将在欧盟得到适用。④此外,欧盟委员会也正在离婚法律适用领域积极推动离婚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化,在此领域的统一化程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同时,一些欧洲国家还积极参与制定20__年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oncivilstatus,iccs)主持通过的《承认注册伴侣关系的公约》(conventionontheregistered
partnerships)。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4.延伸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些欧洲国家的立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或婚姻一般效力、离婚问题,有限制地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以德国为代表。此外,比利时、荷兰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采取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不过它们的规定又略有不同。德国的规定较为详细,根据其民法施行法(20__年修订)第14、17条,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选择夫妻人身关系和离婚的法律:如果夫妻一方具有多个国籍,则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国的法律,前提是夫妻另一方也属于该国人;如果夫妻双方无共同国籍,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所属国法律:(1)夫妻双方均无他们的惯常居所地国国籍,或者(2)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夫妻双方取得共同国籍的,则上述法律选择的效力终止。
比利时规定只能选择配偶一方的国籍法或比利时法。荷兰则规定只能选择荷兰法。这种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简化跨国离婚程序,减少当事人的痛苦。⑤
5.兜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离婚的法律适用上,爱沙尼亚、德国、希腊和葡萄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适用的原则。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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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③④⑤
有关内容系分别根据20__年4月3日的《对法定养老金补偿进行结构性改革的法律》、20__年12月11日《关于在发生暴力行
为和跟踪时改善民事司法保护以及分居时便利婚姻住房交付的法律》而增订。
conflictoflaws.net/20__/netherlands-proposal-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book-10/,visitedonoct.3,20__.
councilregulation(ec)no.1347/20__of29may20__onthejurisdiction,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judgmentsinmatrimonial
mattersandinmattersofparentalresponsibilityforjointchildren(knownasthebrusselsiiregulation)on1march20__.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visitedonoct.7,20__.
alanreed,essentialvalidityofmarriage:theapplicationofinterestanalysisanddepecagetoanglo-americanchoiceoflawrules,20
n.y.l.sch.j.int'l&comp.l.401-402.
腊民法典第16条规定,离婚适用支配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根据第14条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准据法的规定,离婚适用配偶婚后的共同国籍国法;如果配偶婚后取得新的共同国籍,则适用其最后的共同国籍国法;如果配偶在婚姻中曾经具有共同国籍,但其后一方取得另一国籍,则适用双方最后的共同国籍国法,只要另一方仍具有该国国籍;配偶婚前具有不同国籍或者婚前曾经具有共同国籍,但结婚前一方变更了国籍,适用配偶的最后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惯常居所地,则适用与配偶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英国法院在有关婚姻有效性的案件中,如离婚后的再婚能力问题、缔结多配偶婚姻的问题上也有采用与婚姻有“最真实和实质联系的原则”的判决。
6.重视结果定向的法律选择规则对于结果选择或结果定向的法律选择规则,可以按照不 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以下三类①:
(1)有利于某种法律行为的形式或实质有效,意大利国际私法改革法(1995年)第28条、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修订)第44、45条、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修订)第17条均体现了有利于婚姻成立的立法政策。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对于收养的成立也采取了有利于收养的原则。
(2)有利于取得某种身份,如有利于婚生或准正、配偶身份、或有利于某种身份的解除(离婚)。实体法上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立法逐步减少,在许多国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歧视被认为违宪。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修订)第69、72条有关亲子关系的成立以及有关子女认领的规定体现了对子女利益的考虑。事实上,即使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正在消失,但子女身份的后果问题仍将继续会采用有利于子女的结果定向规则。②
此外,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法律选择规则。例如西班牙法律规定,③婚姻无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分居和离婚适用提出分居或离婚时的共同国籍法。如无共同国籍法,则适用其提出离婚或分居时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无,则适用其最后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只要一方仍具有该惯常居所。在以下情况下,无论如何应该适用西班牙法,只要一方当事人是西班牙人或惯常居住在西班牙:(1)上述法律无法适用;(2)如果在上述西班牙法院的离婚申请中双方同意或一方经另一方同意申请分居或离婚;(3)根据上述规则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不承认分居或离婚,或对分居和离婚有歧视或违反公共政策。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瑞士、匈牙利、荷兰、斯洛文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德国也都有类似的有利于离婚的规定。
(3)有利于弱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中主要是指有利于扶养费的取得和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保加利亚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20__年)第87条第1款规定:扶养义务,依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除非其本国法对其更为有利。此时,适用扶养权利人的本国法。德国民法施行法(20__年修订)第18条第1、2款也有类似的有利于扶养费取得的规定。保加利亚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20__年)第84条第8款明确规定终止收养时,应考虑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利益。
当然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注意到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德国在确定扶养费数额时,也适当考虑扶养义务人的情况。德国民法施行法(20__年修订)第18条第7款规定,在计算扶养费的数额时,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有不同规定,也应考虑到扶养权利人的需要以及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
7.确定性与灵活性并重
在欧洲国家的立法中,注重法律选择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是其重要特点,这种确定性与灵活性并重目标的达成多采用阶梯式法律选择规则,有时候再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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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symeonc.symeonides,result-
selectivisminconflictslaw,(fall,20__),46willamettel.rev.10.
symeonc.symeonides,result-selectivisminconflictslaw,(fall,20__),46willamettel.rev.17.
ec.europa.eu/civiljustice/divorce/divorce_spa_en.htm,visitedonoct.7,20__.
所述德国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等。从形式上看,一些法律选择规则规定得较为细致,其本身的结构也变得较为复杂,如希腊民法典第16条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8.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与合同领域的考虑一样,对于夫妻财产制,德国民法施行法(20__年修订)第16条、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__年修订)第57条均明确体现了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的立法政策。
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评析
(一)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立法的现状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此外还有一些部门的规定通知等,如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内容主要涉及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和收养的法律适用。总的说来,这些规定基本上涵盖了涉外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问题,构建了一个初步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体系,但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1.已有的规定,内容不完善。如关于结婚,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中外公民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实践中常常发生中国公民之间或外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其婚姻有效性作为中国法院需要先行解决的一个问题(如离婚或继承问题的一个前提),也需要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收养法对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也不全面。对该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主体做了特定的限制,即只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而对于其他几种涉外收养情况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另外,上述规定并未区分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从字面来看,该规定似乎只是旨在规定收养成立的要件。
2.有些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例如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扶养除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选择规则,至今尚付之阙如。
3.有关规定不一致,新规定不如旧规定。根据1991年收养法制定的1993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而1998年修订后的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收养法,同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颁布较早的实施办法采用了“经常居住地国”法律的表述,而收养法与登记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采用“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符合所在国收养法规定的表述。所在国法与经常居住地法,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常,经常居住地国法比所在国法与收养人有更密切的联系。虽然收养法的立法层级高,颁布时间在后,但笔者认为采纳“经常居住地国”这一用语较“所在地国”更合理。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设第三章共10条对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对新法的评价应该考虑:现行中国立法与实践存在什么问题,新法的规定是否较好地解决了有关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立法的不足,其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规定比较全面,第三章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涉外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问题;(2)新增了一些内容,如有关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和财产关系、协议离婚的法律选择规则;(3)修改了原有的规定,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如属人法连结点以经常居所地为主;(4)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有利原则(如有利于婚姻成立、保护弱者);(5)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如关于夫妻财产制和协议离婚);(6)表现出试图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 取向。但毋庸讳言,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较多可再行斟酌之处。
应该说明的是,对于一个具体问题而言,不仅各国实体法上常常存在差异,法律选择规则也不尽相同。这些实体法上或冲突法上的差异,是一国立法政策、文化、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的反映。很难说某种法律选择规则一定会比另一种高明多少。例如在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属人法主义和法院地法主义各有利弊,有时很难判断孰胜孰劣。但笔者认为,比照欧盟国家立法的经验,新法的确还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1)尽量反映实体法的最新发展;(2)克服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化的弊端;(3)合理利用有利原则;(4)避免在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同时,丧失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5)关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结婚的法律选择规则,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未区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缺点。新法第21、22条区分结婚的条件与手续,分别规定其法律选择规则,其规定较民法通则更为细致。
第21条对于结婚条件的规定采用了与欧洲一些国家类似的有条件的选择性法律选择规则,废弃了原来单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做法。这一改变表面上看是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似乎值得肯定,但这种改变是否符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还有待商榷。因为这条规定的使用者不仅有可能是中国法官,还有可能是中国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该条的规定,从理论上可以推断出在一些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很有可能为外国法,那么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能力运用外国法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在实践中简便易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亦未出现明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以前的规定也未尝不可。虽然理论上说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到国外结婚以规避中国法律的现象,但对于此种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可以援引总则中的直接适用的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加以控制。
第22条对结婚手续,采用三个连结点(实际上最多可有5个法律可供选择)的规定体现了有利婚姻成立的原则。但该条规定存在一个问题:“条件”和“手续”的含义如何?从条文规定看,“条件”应指实质要件,“手续”意指结婚的形式要件。笔者认为,在此采用“手续”一词不妥,因为“手续”一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结婚手续,符合……,即为有效”表明该法律选择规则适用于有手续的结婚,在中国办理结婚“手续”似专指办理登记手续。而在各国的实践中,结婚的形式有登记、宗教仪式、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使用“手续”一词,该条就无法用于判断以其他方式结婚的婚姻形式是否有效,从而留下立法上的漏洞。因此建议第22条“结婚手续”改为国际上通用的“结婚的形式”。虽然我国实体法上未使用结婚形式的概念,但冲突法上的规定不一定必须与本国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应,例如英国实体法中本无动产、不动产的概念,但在冲突法上却采用该概念。
第24条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应该考虑不动产的特殊性,增加“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例外,并且应增加保护第三人的内容。第25条对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同样也应该考虑不动产的特殊性,增加例外规定。
第26、27条将离婚区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在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允许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但在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只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其实,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关离婚事宜已达成合意,法律适用不是一个难题,是否允许意思自治意义不大。反倒是在离婚诉讼中,如能借鉴欧洲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离婚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符合当事人的期望,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收养,草案第31条曾经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同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本国法律。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本国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新法第28条已经以“经常居所地法律”取代草案中的“本国法律”。该条规定较之收养法的规定,连结点的选用以及内容都更为详尽合理。新法在属人法问题上一直坚持以“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基本连结点,并将国籍国法律(新法中未用“本国法律”而是使用了“国籍国法律”)的适用顺序排在经常居所地法之后,体现了对经常居所地连结点的重视,但是否有必要对所有涉及身份、能力的问题都一概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仍有待实践的检验。
第29条有关扶养的法律适用采用了由法官选择有利于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选择规则。较之民法通则采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允许法官在多个法律中选择适用对扶养权利人有利的法律,与国际社会对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趋势基本一致。具体而言,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选择有利于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可以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但该规定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上说,对于扶养问题,法官可以在五个相关法律中选择准据法,这当然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但这种广泛的选择性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法官的司法任务是否过于繁重?是否只有在查明并比较所涉五个法律后才可以作出判决,如未穷尽查明有关法律,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次,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配偶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扶养。20__年海牙《扶养义务准据法议定书》(尚未生效)采用了首先适用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律,但如果根据该法无法获得扶养费,20__年议定书第4、5条规定,如依据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律无法获得扶养费时,则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律;尽管如此,如果扶养权利人在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主管当局提讼或有关程序,则应该适用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法律,但如果根据该法无法获得扶养费,则仍应该适用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根据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律、法院地法律和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法律均无法获得扶养费,则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并且明确规定,有利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的扶养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间相互间的扶养关系,以及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满21岁的人的扶养,但不包括对配偶和前配偶之间的扶养。这种规定应该说在保护扶养权利人的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扶养义务人的利益、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之间关系的亲疏,将有利原则的运用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更为合理可行,值得我们借鉴。第30条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与第29条类似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在此不予赘述。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第三章以及其他法律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则应该按照新法第2条的规定,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根据第23、24条规定,实践中如双方当事人既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也无共同国籍国法律时,则需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因此,第三章虽未直接对婚姻家庭法律选择问题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基于第2条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律选择问题上也具有了适用的可能性。
总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标志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相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对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彭清华书记关于做好维权保障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批示精神,从“防范、主动、全覆盖”着眼,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活动目标
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复工复产、决战脱贫攻坚工作,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作为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为困难群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强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深化便民服务措施,拓宽申请渠道,提高法律援助首选率;精准对接困难群众法律需求,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援助满意率。
三、活动时间
2020年月6至12月。
四、工作措施
(一)助力复工复产
1.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赔偿等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对因疫致贫的劳动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因疫返贫群众,与相关部门研究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人员范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
3.综合利用新媒体、短信推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送法进工地等载体和方式,开展全覆盖、精准化的法律援助宣传。
4.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情况或特殊案件,可以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5.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受援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二)助力脱贫攻坚
6.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将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妇女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解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7.积极参与帮贫扶困。深入摸排脱贫不稳定户、贫困边缘户等基本信息和法律援助诉求,推出有特色、见实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动为低保人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特困户等帮扶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8.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农民工各大专项行动,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
(三)应援优援增强群众获得感
9.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10.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11.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提高法律援助标准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为落实好“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相关工作,将迅速行动,周密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成效。
主动加强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相互通报工作情况, 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律援助良好氛围。
【关键词】法制教育 必要性 途径
有一句名言说:人生的道路很漫长,但关键的却只有几步。可见,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因此开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现本人就结合工作经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新形势下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不良的网络环境危及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网络是把双刃剑,鲜花与毒草并存。初中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身心发展还不成熟,尤其容易受到网络的不良影响。
1、中学生难以抵制不良网络信息的诱惑
一是网络游戏。虚拟的网络游戏会让中学生体验到学习中不容易体验到的成功感。中学生一旦陷入虚拟的网络游戏,他们就很难摆脱网络的束缚。二是黄色网络。有这么一个事例:林某同学在上网时无意中接触了黄色网络,情窦初开的少年曾试图挣脱这种黄色的诱惑,但最终滑向深渊。先是荒废学业,后是谎言、欺诈、乱纪违法,接踵而来,最后锒铛入狱。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中学生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在网络游戏中缺乏法律意识的中学生最容易受到伤害,这些铁一般的事实向我们敲响警钟,对初中生的法制教育不容忽视。
2、“黑网吧”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黑网吧”不仅干扰了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而且成为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毒瘤。调查发现,“黑网吧”大部开设于中小学校园附近,由于经营隐蔽,不受经营时间限制,大肆接纳未成人上网,容留未成年人过夜。上学期我曾对学生的上网问题作过调查,接近一半的学生有上过“黑网吧”。很明显他们精神状态差,学习松懈,有些还经常旷课逃学,有的甚至向其他同学借钱或要钱,导致心理变态,心灵扭曲,游离于犯罪的边缘。
(二)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百依百赖、袒护包庇,由此造成孩子性格脆弱、任性、自私。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由于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孤僻,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控能力不足,很容易步入歧途。我曾接触过这么一位学生: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她跟爷爷奶奶生活,她总羡慕别人拥有的东西,开始先把手伸向同学的书包,偷本子、笔等。老师发现后,经过多次教育并告知家长,她却无动于衷,最终还是把手伸向别人的腰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单亲家庭。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上的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单亲家庭的学生,由于家庭的残缺,容易形成一些不良的情绪与性格,如孤僻、冷漠、自卑、偏激、放纵自己。如李某的父亲不幸病故,母亲独力抚养其兄弟姐妹,困难可想而知。然而这位学生并不理解和体谅家庭的困难,课堂上不专心听课,经常逃课光顾网吧,并在网吧结交了一些“狐朋狗友“,最终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三)鱼龙混杂的社会环境诱使学生步入误区
青少年意志力薄弱,很容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卡拉OK厅没有限制未成年人的进入,一些思想不太成熟的青少年经不起诱惑,容易坠入其中,不能自拔。另外,社会上一些无业闲杂青少年经常光顾学校,对在校学生拉拢、教唆、腐蚀,导致一些在校学生上当受骗、误入歧途。
(四)学校法制教育尚不健全
一是学校重视不够,目前缺乏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内含少量的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二是教学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由思想品德教师或班主任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教学质量大打折扣。三是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由于学校的法制课没有硬指标、硬任务,对法制教育课程不做考核要求,因而也就形成了法制课上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
二、开展法制教育的途径
要从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建立和创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机制
1、坚持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的“三结合”预警信息监测系统。
第一,学校为龙头。首先,将“法制教育进课堂”作为一项硬任务,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法制教育评估体系,形成有效系统的教学机制。其次,以课堂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御社会不良诱惑的能力以及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再次、开展“与法相伴,呵护未来”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最后,对“问题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班主任要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多让他们参加法制实践活动,如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旁听,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二,社区为平台。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对台球室、游戏机室、录像室和歌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有问题的娱乐场所要坚决取缔,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动员社会的一切力量,积极举报和坚决打击“黑网吧”,减少不良网络环境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第三,家庭为基础。应发挥家庭的第一课堂作用。学校可以成立家长学校,借助开办家长法制课、组织家庭法制座谈会等形式向家长宣传《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同时,通过举办“学会感恩”互动型法制宣传活动,为父母与孩子提供沟通平台,让学生和家长在互动中学习法律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创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机制
第一,建立信息员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后进生的思想动态,制止打架、群殴、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发现一例,教育一例。
第二,班主任通过家校联系卡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对话互动,把科学教育孩子的基本知识介绍给家长,使家长对于子女出现的问题能以循循善诱的教育方式加以引导和解决,让子女在和谐温暖的家庭教育中端正思想,矫正行为,树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的“防火墙”。
第三,要注重发挥“五老”人士、志愿者、社工等群体的作用,实现对问题学生的“一对一”、“多对一”的结对监测和教育引导。
第四,要建好、用好青少年法律服务平台。如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少年维权岗、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实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学科渗透,编制教材。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挖掘法制教育因素,让法制教育在各个学科得以体现。如历史与社会学科可渗透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同时,学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编写比较实用的法制教材,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如我校针对学生行规差、法律意识淡薄、家长素质低、周边环境复杂等现状编制了适合本校实际的法律法规读本,将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三)引导学生观看网络、电视等媒体的法制宣传节目。通过媒体,比如CCTV-12法制新闻频道、CCTV-1《今日说法》或《道德观察》等栏目,让学生知晓各地最新法制新闻,并在遇到法律难题的时候懂得咨询、求助,既达到了学法的要求,又可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庞大、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既要立足学校,不断将学校法制教育推向深入,又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各类社会资源,不断探索新时期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浙江法律援助》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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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元/年,半年为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六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聘请方的义务
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㈡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受聘方的权利
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24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广州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
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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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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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关键词】 ; 动物; 幼童; 聚众; 亲属; 买卖; 强迫; 配偶权
虽然克隆技术有使人类向无性繁殖发展的危险,但人类至今仍然是有性繁殖。因此,性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天然地享有性的权利。1999年香港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利宣言》指出: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基础,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1]。然而,人的性活动“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但它深深植根于人类事务的大环境中,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各样的态度和价值的缩影”[2]。因此,人的必然受到人类社会的道德、法律、宗教等各种规范的制约。讨论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人的不受法律的约束,必会使人类种的繁衍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凡旨在获得性、满足性需要而为的行为都可称为,具体可分为:目的性、过程性、边缘性、类似性。[3]由于人的个性千差万别,也是五花八门,个别人出于其特殊的好而做出的会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理喻。什么样的是合法的、什么样的是不合法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一些规定,但比较零散而残缺,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归纳。
1 不得与动物发生
人与动物之间发生是否合法在我国大陆地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整个人类社会中还是能找到许多法律禁止并予以一定的惩处。
古巴比伦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创造的《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规定交必须处死刑,男性的者会被绑在其的对象身上,一齐烧死。在英国,直到1832年,仍保留对处死的法律。在美国早期的法律中,不但的人要被处死,遭受的动物也要被焚烧[4]。
随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不断进步,人类为禁止行为找到了新的落脚点,那就是保护动物。美国阿拉斯加一名26岁男子去年被控将一户人家的狗带走拴在树上,并给其戴上口套,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阿拉斯加没有相应法律制裁类似案件,这名男子后来被控盗窃。有鉴于此,阿拉斯加州议员鲍勃•林向州议会递交了一项议案,将《防止虐待动物法》延伸到了禁止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并得到了40名议员的一致通过。法案通过后,如再有与动物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发生,肇事者将被控A级轻罪,最高入狱1年,罚款1万美元[5]。
在香港法例中,乃犯罪行为,《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L条规定:“任何人与动物做出违反自然,即属犯的罪行,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10年”[6]。
2007年11月4日,广州性文化节古代性文化展里展出了人与十二生肖图。这次展出遭遇很大非议,人们普遍认为交是不可授受的[7]。由此可见,我国是否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用法律来禁止和处罚交的行为,完全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2 不得与幼童发生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此罪并不区分是否自愿,即使自愿,与其发生而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仍然是有罪的。至于,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明确禁止与14周岁以下的或发生任何形式的。可以看出,成年男性与发生属于罪的重犯,而成年女性与发生则属于猥亵儿童罪。两相比较,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这种基于性别的差异有多大,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法律禁止与幼童发生。换个角度也可以说:幼童是没有性权利的,或者说幼童的性权利就是拒绝一切。
禁止与幼童发生是人类普世价值观,任何一个文明的民族、国家都会明出这种禁止。相比之下,我国对奸幼童和猥亵儿童的行为处罚过轻,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得对儿童的罪犯判处死刑。但此前,路易斯安那州、蒙大拿州、俄克拉何马州、南卡罗莱纳州和得克萨斯州都容许判处儿童犯死刑,最低刑期通常为25年[8]。香港《刑事罪行条例》123条、124条分别规定: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或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分别处终身监禁或5年监禁;146条规定:任何人与或向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做出严重猥亵作为,或煽惑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与他或她、 向他或她、与另一人或向另一人做出此种作为,处10年监禁。
在香港,还有一个21岁的界限值得一提,有3个条款对21岁以下者的做出了更多的限制。《刑事罪行条例》118C条规定:由21岁以下男子做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做出行为的,可处终身监禁;118H条规定:由21岁以下男子做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做出严重猥亵行为的,可处2年监禁;118D条规定:与21岁以下女子做出行为的,可处终身监禁。
3 不得三人以上聚众发生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了聚众罪,对3人以上聚众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一般参加者不予处罚,但不予刑事处罚只代表无罪,不证明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参与聚众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聚众不构成犯罪的,予以上述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凡3人以上共同发生者均为非法,合法的只得在两个人之间发生。当然,1个人是不会违法的。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假如仅2人发生但很多人观看――即通常所谓的是否合法?很多人都知道,一些国家合法化,而有更多的国家是合法的。但在我国,是非法的。“”的称谓比较中性化,我国的法律法规一般用贬义的“表演”来指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组织播放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只有组织表演罪,组织播放音像或者进行表演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只考虑了为营利而进行的暴露犯罪,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则更为细致,它还规定了3种非为营利而进行的暴露犯罪。148条规定: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身体任何部位,处罚款1000港元及6个月监禁;118F条、118J条分别规定:男子与男子非私下进行的和严重猥亵行为,分别处5年和2年监禁。所谓“非私下”,并不一定是表演性质,只要超过2人在场或者是在公众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进入的公共厕所、公共浴室之类的场所,哪怕是在公共厕所的单个厕格内。
4 不得在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发生
有关罪的规定自古以来都是存在的。汉代把称为“禽兽行”,《唐律》把“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称作“内乱罪”,列为“十恶”之一,处以重刑。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1个男人对他的女儿犯了罪,他将从这个地方被流放;如果男人染指已经与他儿子发生关系的订婚女友,他会被五花大绑并扔进水中淹死;任何人与他的母亲,2人将被烧死[9]。
香港刑法把罪列于“损害风化罪”的首位,分为“男子罪”、“女子罪”两种,它们既可构成单向犯,也可构成同犯;对方不知有情况或对方“同意”不能成为辩护理由,16岁以上女子同意反而构成本人犯罪的证据。男子罪,根据与其的女子年龄区别为:在13岁以下的,处终身监禁;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的,处20年监禁;在16岁以上的,处14年监禁。女子罪,该女子须在16岁以上,处14年监禁。台湾刑法有“亲属和奸罪”,指“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国刑法典》第173条规定:“1、与卑亲属通奸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与尊亲属通奸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亲属关系消除的,仍适用本规定;兄弟姐妹通奸的,处相同之刑罚;3、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以本规定处罚。” [10]在著名的帕特里克和苏珊娜兄妹案上诉至德国后,该院仍于2008年3月13日裁决上述条款合乎宪法。法国早在拿破仑时代就废除了罪,却在2009年4月28日通过一项新法案,重新将罪列入刑法[11]。
我国有着几千年发达的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民俗良序一度为历代法典之精髓,家庭和睦尤为国人所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亲属间行为的定罪并没有彰显于现行的《刑法》条款之中。实际上,亲属尤其是血亲之间的严重背离了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理应列入刑法条款,给予严惩。
5 不得买卖、不得强迫
在我国,有组织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引诱、容留、介绍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普通参与者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法第66条规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禁止买卖的发生,罪则禁止强迫的发生。我国的罪仅指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阴道交的行为,对于女性被男性的行为则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两相比较,后者的处罚比前者轻得多。这很不合理,因为两者对女性的伤害程度其实是一样的。男性被女性“”、男性被其他男性“”的行为,法律则置若罔闻,没有给予任何保护,《刑法》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但法律的缺陷不能理解为法律的认可,从法理精神来说,不管什么人之间发生,自愿都是其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所有行为都是非法的,现有罪的缺陷总有一天会得到立法上的补正。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有10多个条款涉及,其完善程度令人赞叹。在罪行方面,未来大陆地区对罪进行补正时,香港也是很值得借鉴的。其118条规定:男子女子可处终身监禁;118A条规定:强迫可处终身监禁。在这两条规定下:首先,女子的阴道被和被得到了平等的保护;其次,女子被和男子被得到了平等的保护。其合理性明显比大陆地区好得多。但香港也没有对女性作为施暴者的情况做出规定,可谓是差强人意。这方面,都得向挪威学习。2005年,挪威卑尔根法庭判处1女子入狱9个月,并赔偿4万挪威克朗(6335美元)给受害人,原因是她了1名男子。当时的情况是:31岁的男性被害人在沙发上睡着了,当他醒来时,发现23岁的被告正在对他进行[12]。
6 不得侵害配偶权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性的专属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夫妻之间,性是互相专属于对方的,与配偶之外的第3人发生,不仅不道德,而且违背法律。
在各国刑法上,通奸无罪早已成为主流,仍然保留通奸罪的属于另类。我国台湾地区是世界上少数仍设有通奸罪名的地区之一,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者,亦同。韩国司法界早在2001年就曾针对通奸罪是否违宪展开过激烈的辩论,韩宪法裁判所的审判官以8∶1的投票结果,最终认定通奸罪不违宪。2008年12月17日,韩国地方法院以通奸罪判处著名演员玉素利监禁8个月,缓期2年执行;而与她通奸的流行歌手郑某被判刑6个月,缓期2年执行。这个判决得到韩国民众和媒体的广泛支持,足见韩国社会的保守程度及其儒家传统的根深蒂固[13]。
即使在通奸无罪的国家,通奸在民事法律上仍然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32条把“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46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来看,不仅是达到同居程度的通奸为非法,“”或者未达到同居程度的通奸也属非法。虽然婚姻法只规定了同居通奸如何向配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非同居通奸是否向配偶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非同居通奸只需向配偶承担道德责任,但并不妨碍非同居通奸行为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从而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是否属于侵害对方配偶之配偶权的行为?在通奸有罪的地方,通奸双方都有罪;在通奸无罪的国家,通奸双方都无罪。因此,这个问题在刑法上是不需要讨论的。在民事法律上,配偶权是身份权,仅配偶有忠实的义务,配偶以外的人并非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因此,与他人之配偶通奸的人并不违反任何民事义务,从而不构成民事违法。当然,故意勾引他人的配偶,插足别人的家庭,充当合法婚姻的第三者,道德上总归是不光彩的。
受到法律的诸多规制,一些主张性自由的人颇多怨言。其实在我国,性禁忌的法律并不多,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没有禁止和的法律。虽然是人的基本权利,但如果毫无禁忌,就与动物无异了。马克思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14]由此可见,性文明是人类文明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好人类的性文明自有它不可动摇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Elicoleman.在新千年里性健康和性权利的发展和展望[J].中国性科学,2003,2.
2 凯特•米利特.宋文伟译.性政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2.
3 肖巧平.“性”的人权性质求证[J].中国性科学,2008,12.
4 参见互动百科#s3.
7 刘彦昆.女观众批广州性文化展“图”恶心.凤凰网2007-11-5.
8 李洋.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儿童的罪犯不得处以死刑.中国新闻网2008-6-26.
9 参见百度百科baike.省略/“汉谟拉比法典”词条.
10 冯军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0-111.
11 五月.国民议会通过将罪列入刑法.欧洲时报网2009-4-30.
12 德永健.男女平等落实处 挪威首次判决一女子犯下罪.中国新闻网,2005-4-30.
13 赵海兵,卢长银.韩国知名女演员玉素利被判通奸罪惹争议.环球网,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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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述职报告1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____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____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
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____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
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____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____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律师述职报告2回顾____年的工作,我在律所主任及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5件,刑事(辩护)3件,非诉讼案件12件,法律咨询4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
其他大部分是普通民、刑事案件,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市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民、商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述职报告3尊敬的局、律协领导:
我叫____,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15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15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__,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的案件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最后,办案件决不能办得:为人解忧自惹忧。故此,这一环节最容易忽视,但最重要。总结案件,可知办案得失,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善后当事人,旨在息诉止怨,有利于和谐稳定。
律师述职报告4日月既往,不可复追。____年如白马过隙,转瞬即将过去。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和民革党员,本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点,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展示了年青民革党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民革党员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业务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广泛赞誉。
一、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重新制定、建立了律所工作制度,健全了所内各项规章,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业风险从源头化解。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职能机关献言献策,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我深知:人民律师为人民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民革党员更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执政党献言献策,这不仅是权利行使还是放弃的问题,而且是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的问题。
____年____月底,在省政法委巡视组、省高级法院督查组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座谈邀请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就自己办理案件中和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法院系统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座谈会后不但所提的13条批评和建议全部被采纳,并且促进法院队伍整改,充分发挥了民革律师的职能作用。
针对现实中群众到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今年8月中旬和10月中旬,主动放弃多起收费可观的案件,与市中级法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面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活动,带领所内年轻律师走进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为涉法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焦点问题,向多家职能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以便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3、踏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涉法问题。
在本市发生的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害人家属也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向其他责任部门主张救济权。通过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了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和民革党员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祝大家在各自岗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为法治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律师述职报告5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撼和执业纪律,忠实展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展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展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 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 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
过去的一年,通过大量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 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 会和谐。本人无论是民事、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能够恪尽职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解答实际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
回顾本人所接受的各类案件和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本人兢兢 业业,扎扎实实,每一个案子鄯尽心尽力,做到当事入满意,自己心里安然踏实。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财产等均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与时俱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当事人服务。
四、遵守律师职业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一)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筑牢首道防线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按照撤乡(镇)并村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人力物力资源,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委会的管理。目前我县现有乡镇人民调委会22个,村社区人调解委员会398个,专职调委会9个,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57个,工业园区和较大规模企业中设立18个企地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员1778人。全县在册人民调解员2371人,组级纠纷信息员3000余人。做到了哪里有人员,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设。积极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纠纷调解成功且档案材料完备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经费,促进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和健全组纠纷信息员的情况下,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村(社区)调解员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在农村每个村调解员的家中和城镇社区居民小组挂牌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点,并公示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并调处其所在的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小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经营性、财产性、侵权性等一般性民间纠纷,使群众就近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推行矛盾纠纷化解“一张表”管控机制,压实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责任。制定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层级责任“一张表”,明确村、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记录矛盾解决过程,在每个层级签名确认已尽力还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再启用矛盾纠纷司法导入机制。
上半年,各类调委会共调处3529件,成功3529件,调处成功率100%,其中涉及疑难案件236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法治__建设
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加强群众法治文化知识宣传教育。一是打造“六个一”法治廉政文化示范阵地。通过建设一条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长廊,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建设一个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企业,建设一个法治廉政文化社区,在全县上下形成以法治廉政为价值取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确保实现在公共场所营造法治廉政文化浓厚氛围,在单位内部体现依法治理格局,在宣传媒体有法治廉政文化宣传的地位的目标。二是文艺搭台、法治唱戏、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协调联系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联合创作一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紧扣时代主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廉政文化的节目,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的开展,深入到各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上半年来我县法治文艺节目已在全县11个乡镇社区进行巡回义演,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法治宣传效果,让老百姓在观看文艺节目同时学习吸收了各类政策法律法规的知识,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好评。三是整合新媒体、增强宣传实效。通过县电视台《平安__》法治栏目,对“法治人物”“法治实践”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讲解和利用《__视点》《电视问政》栏目报道宣传全县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各类执法典型案例。大力推广“如法网”的运用方式及法治宣传、法律事务在线咨询解答等功能,从而提高“如法网”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使“如法网”运用广泛得到社会的认可。大力推广各种新媒体力量同时从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为全县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廉政文化氛围。
扎实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参加全县送理论、文化、科技、法律政策、卫生
计生“五下乡”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县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县反家暴法培训培训,参加全民国家安全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等大型宣传活动。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共计接待群众120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11万余册,组织200余人参加反家暴法培训。落实“法律明白人”培训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指导意见》(__司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月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专项活动方案,针对全县39个省市级贫困村,加强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
(三)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监管水平
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针对社会调查评估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__县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考评办法》。社区矫正中心在接到委托机关的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及时会同或者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在规定的调查时间内如实调查、科学评估、提供详尽的调查评估报告。由县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规范执行档案管理程序。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依法做好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审批,规范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并将各项审批管理材料及时归入档案。
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县局组织开展为期15天的社区矫正工作交叉检查活动,对辖区内22个司法所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基层司法所和矫正股的工作人员组成,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开展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规范化、社会调查评估案卷、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等方面进行详细查看。此次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交叉检查,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增加新活力;查找出自身问题,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清查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为了严格规范管理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社区矫正股在上半年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防脱管”专项活动,对清查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截止2016年5月20日,我县今年开展社会调查132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9人,累计解除917人,在册矫正人员422人。
(四)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全面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开展法律服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疑难案件调解。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3月9日召开所主任会议。会上就执业过程投诉处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进行了集中讨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诚信考核制度。我县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20人,直接参加县交办的疑难案件调解10余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__”中起到了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通过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1月13日,在县演艺中心三号会议室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就保障执业权利,提升专业水平,提升在经济建设中的比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据统计,截止五月,我县律师参与接待处理5人(次),处理事项11件(次),挽回经济损失60万;担任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7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1件(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9家,处理相关事务41件(次)。
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加大公证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住公证老户,例如县质监局、县墙改办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等;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出击,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以司法所作为宣传公证和获取公证信息的载体,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努力拓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二是搞好社区公证服务,结合普法办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公证宣传资料几千份。三是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公证。四月份,在__县仁义镇乌市渔场河段出席了__江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截至5月26日,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39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500余次。
(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对经
济困难群众的申请做到应援尽援。一是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对妇女、未成年、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五类”人群免经济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军人军属免经济审查。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援助案件做到即办即受理,咨询、申请、初审、审查、决定援助、指派等程序一站式完成,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截止5月24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34件,占任务数的54.7%,办理中央公益金案件20件,申请中央公益金40000元,接待法律咨询87人次。已受理的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100件;按受援人群类别分:农民45人,农民工17人,妇女23人,未成年人4人,低保户13人,老年人16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3余万元。打造“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今年,省司法厅在原有“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资源,在全国首创“如法网”这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旨在为大众提供一站式网络法律服务。“如法网”是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的,以“互联网+”为理念,以统一开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的新技术应用为基础,将网站、电话、新媒体等渠道整合一体化,构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已全面启用“如法网”,网上受理群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律师案件等业务,真正实现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业务委托。
(六)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
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5月20日,在全局召开“两学一做”动员大会。通过学习,领悟原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补足“精神之钙”和“谋事之需”,提升党员干部讲政治、守规矩,懂全局、管本行,抓重点、破难题,抓落实、求实效,讲担当、善作为,崇廉洁、拒腐蚀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学习教育与中心任务、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执行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强化作风建设。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治陋习”专项整治行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抓作风整顿。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党规,强化党性修养和底线意识,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相结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扎实推动全局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七)精准扶贫,进一步完善驻村工作
深入走访,精准识别。4月5日至8日,全局干部职对帮扶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情况、联系方式,对相关扶贫政策,帮扶措施进行了讲解,并把扶贫手册发放到每个扶贫对象手中。5月17日至25日,扶贫攻坚工作队再次深入__村贫困户家中,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帮助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计划,做到精准帮扶。
争资立项,项目到位。一是到交通局争取__村通村公路最后10公里全部硬化,彻底解决__村村民出行难的问题,目前项目已与老板签定协议。二是到移动公司争取在__村建设通讯塔,解决__村村民通讯问题。现已与电信公司取得联系,递交了报告,当前工程项目处于考察阶段。三是成功引进太和镇海晟水产养殖厂冷水养鱼项目。该项目县发改委已批准备案,并在__村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40余万元,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可解决__村民就业20余人,年人平收入增加5000元。四是争取__村__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和__开发项目。4月5日,县政协副主席__、县司法局、县文广体新局、县__剧传承保护中心等单位到__村__实地考察,争取旅游开发项目立项。__开发项目关系到__村每户家庭的切身利益,现在家家户户的竹子无处销售,全部坏在山上,浪费极大,目前联系到河南省焦作市侯老板,他有意向前来考察__村__开发项目。五是安全饮水工程、村卫生室、幸福院建设等工程项目已向县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递交了报告,正在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工程项目和相关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一)全面推进“法治__”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筹备“七五”普法启动会议。结合组织部考核方案,联合制定下发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办法,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__县建设全国法治廉政文化先进县工作方案》,促进法治__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组织全县各单位开展无纸化考试培训,抓好全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及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聚焦拆迁、劳资、医疗、
环保、民间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在全县落实、部署开展“人民调解化纠纷、防范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在全县摸排疑难积案,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把各种可能的矛盾化解在内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按照“八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为依托,推进自然村(组)、社区矛盾人民调解受理点建设工作,打造人民调解“百米服务圈”,落实矛盾纠纷责任压实“一张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用。强化社区矫正中心硬件设施建设,对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配备电子手腕,进行电子监控。增强软件措施,开启对社区矫正人员微信平台定位;不定期对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抽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入矫管理。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以落实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为抓手,落实社区矫正衔接接收、日常监管等制度,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办法》、《__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加强重点时期、重点对象的监督管控,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特大刑事犯罪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会制度。提高业务培训质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计划开展一到两期社区矫正专项业务培训。广泛吸纳辖县内热爱、关心社县矫正工作的人士,继续壮大社县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有针对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或者以会代训。组织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软件、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效果评估软件进行培训。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
(四)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开展“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年”活动。抓基层、强基础,整合撤并乡镇后司法所的资源,推动辖区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质升级,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编制队伍、业务工作、基础设施、内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建设与管理,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大力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乡镇撤并后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要防止流失,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司法所使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服务,壮大司法所工作力量。
(五)切实抓好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立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中心各岗位人员,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如法网”,进一步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组建__县“法润三__”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大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强化教育,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在全县开展“万名律师乡村(社区)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__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参与基层法治建设与政府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以修订后《__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力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行为监督;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分级培训制度;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创建工作,创建命名一批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继续全面落实《__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郴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为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合法权益受损引发的案件纳入援助事项,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规范事项办理流程。杜绝法律援助案件收费情况,严格落实案件回访制度,着重向当事人回访办案人员收费、出庭的情况,对查出问题的办案人员要在全县通报并严肃处理,取消该办案人员所在所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结合县委政法委及市局的工作安排,选取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纸、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的媒体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