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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投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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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投资管理

第1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一)立法层次过低,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7年11月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2009年4月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上述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太低并且不系统不全面,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所需的规范需求。

(二)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不完善1.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界定不准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综合理财服务的性质定位于“委托”,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又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给第三方托管,这个规定体现出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资产独立于银行自有资产,这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规定是一致的。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人们对理财业务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属于信托关系产生了争论。这种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实际业务操作的冲突使得法律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也使得银行难以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规规制自身业务[2]。2.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将反映其基础素质、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及其内在发展潜质等方面综合素质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3]。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利益不受到侵害,商业银行也需要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这既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的需要,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一些信息披露义务,如规定了商业银行有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理财计划投资以及收益报告义务等,2009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细化了商业银行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是这些条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对于客户进行投资选择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类似的其他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负责部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拟投资产品背景等。因此,进一步拓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财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个人理财业务会给客户带来投资收益,因此其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均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一些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进行代扣,一些银行则在理财协议中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申报职责。但是,理财业务类型多样,不同的理财产品在理财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理财产品进行征税,其税率、征收方式等是应当统一规定,还是应根据其类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均待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体现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投资者的保护,但是这两条法规在法理上属于准用性规则,它们的适用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规的内容,法规本身欠缺确定性和指引性。理财业务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金融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保护,甚至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4],这就使得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在遭受损害时很难寻求法律救济。再次,个人理财产品的破产清偿问题缺乏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的清偿应当如何排位,这个问题在破产法和商业银行相关破产清算条款中都缺乏规定。因此在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应当排在什么清偿顺位也是相关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前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均是由银监会主导制定的行政性文件。从立法的程序上讲,规章性文件的制定没有法律议案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公布等规范性程序;从逻辑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上讲,它们与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当各金融机构面临利益的诱惑,这些权威性不足的规章性文件就无法有效地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操作标准以及法律后果,这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类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5]。我们应当通过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位阶,尽快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1.准确界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只有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才能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才能妥善解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正当有效的监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理财顾问服务仅仅是提供一种咨询,不涉及客户资金的运作和管理,这种理财服务的属性显然既不是委托也不是信托。在综合理财服务中,保证收益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本质上与银行存款业务相同,其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合同关系。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不作区分地统一规定是不准确的,我们应该对各种理财业务在类型细分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信息披露不仅应当包括销售理财产品时的产品信息告知义务,还应包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相关信息持续披露义务。首先,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除需要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还应当提供理财产品实际运作管理团队人员的组成与资质等相关信息。其次,在理财合同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向客户提供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理财产品的价值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商业银行自身的重要经营情况、管理理财资产团队的重要变化情况,以及可能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由于其比其他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大,商业银行需要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与客户的理财计划和规模相似的其他理财计划的报表,以供客户进行比较选择。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定期向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客户报告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2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策略。

最近几年来,从未有一项金融业务像今天的“个人理财”这样火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百姓的各个层面激起了千层浪。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八十年代的西方商业银行。它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和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如青年期、中年期、退休期)个人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是综合银行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客户的收益预期,实现人生的未来规划。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小、附加值高、领域广、批量多的优质业务,被各大金融集团视为重中之重。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突破传统模式,率先推出本外币合一、一卡多户的理财工具“一卡通”,搭建了该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平台;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商业银行成立私人银行部;同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向社会推出包含理财咨询设计、存单质押贷款、外汇买卖等10多项内容的理财系列服务;1998年。工商银行在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进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试点;1999年,建行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分行建立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中心;2001年,农业银行推出“金钥匙”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2002年,招商银行推出“金葵花”理财,同年,工商银行相继推出“幸福快车”、“理财金账户”。建行推出了“金秘书理财”、“乐当家”。交通银行也推出了“外汇宝”、“圆梦宝”等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产品,中资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旗帜下,不遗余力地展开争夺高端客户之战。2004年起国内商业银行重视并加大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中国银行从2005年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一的理财中心模式。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至2008年,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2008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期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23055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亿元、5637亿元、1827亿元和226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2009年一季度,各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985款。收益率方面。产品平均期望收益率2.42%,高于基准利率44个基点。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字,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约3.87万亿元,是2007年的三倍多。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已经蓬勃地开展起来,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与国外老牌的商业银行,国内银行的理财业务在服务和产品设计、营销理念、客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理财绩效评估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 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另一方面是政策和监管层面的约束还比较多,例如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约束、金融混业经营方面的约束等。这使很多银行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感觉。其三是早些时候产品的同质性问题也很突出。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不遗余力地推出了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但事实上只不过是对货币市场产品的简单组合,把个人业务、国际业务或同业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类打包,再冠以招眼易记的通俗名字,而真正创新的理财产品并无增加,与其他银行相比也并无太大不同。结果是市场上的产品虽然令人眼花缭乱。但真正可供选择的产品并未增加。银行间往往在同质性产品的竞争中,没有将客户定向,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收益率走低。

2 复合型理财人员依然比较欠缺

我国的银行理财特征。可以用“依靠硬件,而非软件”来概括。不少银行在大城市都建立了很多豪华的理财中心。然而这些优良的硬件设施并没有配备与之相称的优质产品、服务水平和专业的顾问技能,而这些特质在国际化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专业的理财师应该是具备以上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虽然各家银行都花了大力气培养理财师队伍,但大多数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抽调而来,即使经过了银行的专业培训,取得了相关专业的证书,其技能仍只局限于银行类业务,更多的是充当产品促销员的角色,缺乏实践经验。真正的理财师应该是金融、法律、心理方面的专家,大到个人人生目标的规划,小到日常生活衣食住行,无不囊括其中。人才的缺乏必然制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 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客户评估工作欠缺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4 创新方式单一、创新机制不完善

一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方式多为从外资银行引进一个结构,而不是自行设计,或是以模仿为主,创新的原创型很少,品种单一,电子化程度低,易于复制和模仿,缺乏竞争力。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如创新的设计、实施监控和考核机制。目前银行以吸取存款作为主要考核机制,导致产品、服务、营销等的开发与创新朝

着沉淀存款的方向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策略

1 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法律制度。2009年7月8日,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了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但资本市场金融产品非常复杂,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风险,完善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需要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有必要明确金融理财缺陷品的召回、理赔、完善、损失承担、社会公共危害的责任承担等民事、刑事责任。

2 进一步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高营销的深度和广度。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应与业务操作平台相连,客户业务变动情况应及时输入系统。同时,对客户的相关数据如客户偏好、需求及家庭关系等,进行采集并输入系统,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和进行等级评定。同时,商业银行要有效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并对客户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使客户享受到他所期待的超值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客户问题;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以达到潜力开挖;通过客户的反馈改善自己的产品;最大限度地维系客户忠诚度;客户资源的共享;保密级别的控制等等。

3 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制度。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地揭示风险,产品的名称应该恰当地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人员。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建立产品风险提示制度,例如,交通银行的五级风险提示制度,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不同,设置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等级线,让产品的风险揭示更加直观,为客户选择产品提供方便。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3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个人理财是指金融机构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财务分析、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来实现客户财务目标和自身盈利目标的多功能、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目前,随着人们变得越来越富有,理财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都在管理自己的资产。银行一直都是人们最信赖的伙伴。与此相对应,银行为了生存和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相继推出了多种个人理财产品,受到了广大客户的追捧和青睐,发行规模逐年增大,收益实现能力普遍增强。财富的增加和金融产品的丰富,也使个人和家庭对理财服务呈现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短短几年的时间,整体处于起步阶段,个人理财业务开展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这已经成为未来影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障碍。下面就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谈谈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银行个人理财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认识不成熟,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还处于初期阶段,多数人的理财观念还很淡薄,而且在个人理财方面存在误区。

(二)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理财产品只有几十种,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理财需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仍停留在零售业务、代销业务、投资业务、日常客户服务等内部产品和服务上,这些业务技术含量低。在理财产品的开发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四)理财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不强

随着商业银行产品多元化发展,对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满足不同层面客户需求。而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理财服务质量大打折扣,银行“理财顾问”职能未能有效发挥。理财产品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存在重产品营销轻风险管理的现象

目前商业银行以销售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种导向弱化了有关商业银行经营合规性要求,在追求业绩增长的同时。忽视了因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或销售行为不当引发的客户投诉和监管处罚等经营风险。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尤为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客户分类不准确不细致,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二是理财产品销售时风险提示不足,未能尽职揭示产品本身的经营风险,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中部分评估项存在填写不真实、不准确现象。

二、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建议

结合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格局中的优势和尚存的一些问题,针对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服务的开展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拓宽理财知识的宣传渠道

商业银行应运用公众媒体等资源传播,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理财知识,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对于提高银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从而提高整体客户的理财知识水平及理财意识,有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者群体,进一步促进理财市场的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树立产品和服务品牌特色

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建设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产品,防止产品同质化现象,增加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客户。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设计初衷与服务内容应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商业银行要想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培育潜在客户,就只有不断推出品牌化的理财产品进行整体的品牌营销,而从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三)打造高素质理财产品销售团队,推行考核制度

高索质的理财专业人才,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有助于巩固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应严格理财从业人员任职资格,选择理论知识扎实、专业素质较强的人员担任,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大人才培养和储备力度,强化诚信经营,以诚实、公平、勤勉尽责的态度,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努力树立理财产品在业界和广大客户心中的品牌形象。要加强对理财队伍的管理,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对理财绩效进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考核,以收入分配制度为中心完善激励措施,做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第4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为此,银监会5月25日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对银行个人理财的风险控制。可以肯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将产生一道明显的“分水岭”。

外币理财散户将淡出

根据相关意见,即便销售起点被界定为最低的理财计划,其起点金额也高达人民币5万元或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大部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将被强制抬高。

“这主要会影响到各家银行的外币理财客户,散户将被淡出市场。”工行上海分行专家指出,“外币理财产品刚推出时,门槛是很高的――1万美元,但后来一家银行推出1000美元起点后,所有银行都跟风降低了门槛,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100美元的超低门槛。这对于银行吸引客户是很有利的,但如果银行吸引的散户太多,理财的成本就会变高,收益率无法明显提升,这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发展。”

私人银行服务将推广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十分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服务,细分客户群。其中提到,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签订有关理财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这预示着,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银行专家指出,此举是要求国内银行理财服务与国际接轨,完善的“私人银行”业务正是外资银行的一大长处,中资银行的事先预热是必要的。

“霸王条款”有望被打破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中的某些“霸王条款”打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第5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第6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障碍;对策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因素分析

推动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如此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是:

(一)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中国的GDP年均增长率达到9.5%。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国家,这个速度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中国的经济还将会以7%-8%的速度间增长,2020年时,按不变价格计算, GDP总量将达到38万亿,伴随着宏观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人均收入也由1978年的238.5元增长到2008年的10271元(其中最高的地区仍然是上海,为26690元),比1978年增长40多倍。

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体制的变迁,居民家庭所积累的财富也高速增长。城市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增长尤为迅速,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人数正迅速扩大,已经占全国总人口的19%左右,即2.47亿人,并且正在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富裕家庭拥有巨大的理财服务需求,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另椐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民间金融资本已经超过22.5万亿元,其中大部分得不到有效的增值服务。正是因为家庭金融资产的迅速增长,加之国民理财知识比较匮乏,客观上就需要专业的理财服务,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使资产不断保值增值。这就使得个人理财服务在中国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

(二) 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日趋丰富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加快,金融竞争在加剧,从而也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加速,其突出表现为众多金融新产品、新工具的诞生。居民拥有更多的财富投资渠道,股票、债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等各种投资产品纷繁复杂, 甚至房产、黄金、衍生金融工具和各种各样的收藏品都进入了人们的理财范围。面对日益增多和日趋复杂化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越来越希望能够得到专业化的投资指导,选择更优的投资产品,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客观上需要专业的理财服务,这就催生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需求。

(三) 人口老龄化加剧

随着中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加之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滞后,中国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目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即所谓“未富先老”,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建立才10年左右,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个人账户基本上是空账,巨大的资金缺口早晚要填补。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将迅速从1990 年的9%上升到2020年的16% , 2030年进一步上升到22% ,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明显快于OECD国家,人口老龄化将冲击社会保障体制。为了减轻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家庭个人也必须尽早规划自己的养老问题,更多的依靠自身的积累来准备养老资金。而养老计划通常跨度很长,需要借助不少的金融工具,同时还可能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因此,养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理财专家的协助。

(四) 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教育、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税收等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保障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教育、住房、医疗等问题的解决日益走向市场化,个人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长,负担也不断加重。同时,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成为家庭和个人所必须考虑和安排的事务。家庭和个人的各类税收安排也将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要使这一系列金融安排科学合理并符合不同家庭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状况,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关调查显示,没有理财规划的居民家庭, 绝大多数存在财务上的不合理性。因此,家庭和个人的金融安排问题越专业、越复杂,就越需要理财专家的指导与帮助。

(五)金融改革和开放,使金融风险不断加大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到位、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的加大,利率、汇率波动将趋于频繁,金融市场将更加具有风险性,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将从股票、外汇等扩散到存款、贷款、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家庭与个人越来越需要借助于理财专家的帮助做好金融资产风险管理:根据不同家庭与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财务状况,将不同收益和风险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组合管理,合理配置家庭资产,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实现其理财目标。

(六)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业务结构,纷纷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此获得新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个人理财在银行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比如花旗银行的利润总量中,个人理财业务贡献的利润超过50%。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国外的金融机构纷纷进驻中国,必然会将其先进的理财理念、技术、经验、产品带入中国,参与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分食个人理财业务这一块诱人的蛋糕,也必将更好地促进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直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商业银行才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1997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成为首家成立私人银行部的国内银行,并推出了国内首个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只要在这里保持最低10 万元的存款,就可以享受到该行提供的个人财产保值升值方面的咨询服务。随后,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跟进,个人理财这一业务逐步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初期只是各银行用来吸引客户和强化客户忠诚度的免费促销手段,没有盈利目标;但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个人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理财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大众对个人理财的认知也普遍提高,银行业转而谋求该业务的更大发展,以期获得丰厚利润。从现有的情况看,一方面,虽然经过了近10 年的发展,但个人理财业务的成长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并未成为我国各金融机构主要的利润增长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发展障碍:

(一)缺乏针对个人客户特点的业务发展方针

银行业务根据客户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业务和组织业务,这两者在理财目的、产品需求、服务需求、决策行为上存在明显差异。然而,过去国内银行偏重组织业务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针对组织客户的业务模式,如今其在拓展个人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套用该模式,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新业务方针,也就无法适应个人业务的发展需求。

(二)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

目前国内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十分严重。这一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政策。分业经营规定各金融机构不能混业经营,银行不能涉足只能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其拓展空间就相当有限,理财产品的种类自然单一,单一则不可避免同质化。同时金融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一项新的个人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立刻跟进,名目虽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于是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合,缺乏特色。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

(三)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发展比较滞后,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造成银行开拓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很大,也束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银行在向每个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自己需首先调查确认该客户的信用历史和可信度,这样的工作大,银行的效率无法提高,可获得的利润也大大减少了;同时银行对个人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较为严苛并要求其完成繁杂的业务手续,由此也使得客户产生抱怨和对银行的抵触情绪。以上种种均延滞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参照成熟国际商业银行长期的金融实践轨迹,个人理财业务的确拥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也成为个人理财业务飞速发展的绝佳机遇。

三、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一)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理财业务品种

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虽然已经多达4100只以上,但这些理财产品同质性很强,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所以,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创新,对于银行竞争优势的培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是适当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本地市场需求、客户群体等情况比较熟悉,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适合本地客户或基于本地市场的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独特的产品竞争优势。二是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销售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地域性网点渠道优势与具有产品研发优势的银行合作,通过代销其理财产品获益;此外,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合适的理财产品。

(二)加强个人理财咨询服务人员的配备、培养和激励

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配备专门的CFP(即注册理财规划师)和服务区域,对专业理财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以适应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专业理财人员应着重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强效的公关能力、完备的业务知识、良好的个人素质、不断开拓创新的勇气和勇于进取的精神。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繁杂的脑力劳动,所以银行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制度,督促员工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员工的考核,重点应放在客户满意度、业务知识、工作绩效以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

(三)对客户提供人性化、差别化的优质服务

个人理财服务归根到底是一项服务,所以应遵循时刻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原则,对客户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理财从业人员应多设身处地为客户考虑,尽己所能为其提供方便、快捷与舒适,一杯水、一把椅子、一副笑容都会使顾客给银行不少加分,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增进顾客对银行的信任度。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还应该提供差别化的理财服务。差别化服务是理财机构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在市场研究和客户研究的基础上,对客户价值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不同的服务手段、执行不同的竞争策略,这样有利于提升客户价值,逐步优化和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从而打造个人理财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提升了银行资源的利用率,进而提高业务绩效。

(四)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个人经济活动也十分活跃,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却大大拖后,无法对个人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惩治,造成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即使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也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这种资源浪费想要尽快解决,唯一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推动各级人大立法,另一方面为个人信用管理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绊脚石,因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必定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边发展、边改革、边适应,但是我们相信在金融行业的共同推动下,个人理财业务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翟立宏.个人金融产品的特性:不同角度的考察及启示[J].经济问题,2005,(1).

[2]丁敬雯.个人金融业务:银行业创新和竞争的新热点[J].现代经济探讨,2003,(9).

[3]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课题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调整的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4,(1).

[4]邹群.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发展方向[ J ]. 经济师, 2006 (10) .

[5]徐岑. 农行个人理财现状及发展策略[J]. 经济师, 2006 (4) .

[6]刘菊芹. 银行个人金融服务竞争力亟待提升[ J ]. 理论导刊, 2006 (2) .

第7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分析,借以反映整个银行系统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局部诠释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并指出了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状况及其应对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状况

一、全国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给现状

2009年5月以后,中国银监会就银行理财产品的报告模式,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颁布多项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发展的主体资格问题。自此,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呈快速发展阶段。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在发行主体上,5家大型商业银行及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发行占比大致相当,接近30%,而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了理财产品发行力度,发行占比接近28%。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作为全国仅有的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既有本币理财产品,也有外币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有:

1、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在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既含有保本型产品,也具有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契合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

2、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图2为2014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从中可以看出,城商行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从图2可以看出尤其南京银行长期占据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前五位,凭借资金业务优势,打造“零亏损”“金梅花”理财,开发了“信易贷”、“房易贷”、“购易贷”和“诚易贷”等消费信贷产品以及经营性个人贷款产品“商易贷”,对于其他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投资领域不断扩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化。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客户群体也不断扩大,理财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的主要业务。

3、竞争不断加剧,理财价格战开启。银行理财业务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尤其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表现出强大的潜力及影响。对此,银行业不得不争相发行高收益产品吸引和留住投资者,“价格战”在所难免。

二、理财产品规模扩张背后的风险分析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理财市场的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随之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理财产生了兴趣。通货膨胀加大,实际利率为负,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锁定在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过去只是注重节俭和储蓄,现在也投身于股市,在投资理财方面日趋成熟。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对理财业务的定性易引发银行“利己”套利。理财业务的本质,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者把自己的财产管理权与运营权不断地转移给银行,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和处理这些财产。而委托关系的两个基本特征“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驶权”与“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理财业务都不具备。只要理财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得不到承认,银行理财业务就可能“为自己”,而非“全心全意为客户”。

第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非常关注风险,通常是把购买理财产品等同于购买银行存款产品一样看待。但事实是,一旦政策,市场发生变化,理财产品将会面临很大风险。目前在售的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所募集的资金实际上属于银行的负债,其资金的使用属于银行的资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风险。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有些商业银行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如图1所示,宁波银行汇通理财2014年惠添利2167号理财产品将到期时间设定在季末这一关键时点,把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以便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高估其存款基数,这种做法长期下去,不利于理财业务的继续发展。

第四,第三方托管人制度缺失易造成“暗箱操作”。目前,理财资金并未强制要求由托管行为独立的第三方,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就可以做托管行,于是便“自觉”地充当起了本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行。商业银行把募集,运作,清算三种权力加于一身,第三方将无法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和审查,托管人对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第五,监管重心过度前置导致市场道德风险增加。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除了专门对机构客户与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在销售前十天和销售后五天内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报告制度虽然能让监管部门提前了解产品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部门审查和判断风险的责任,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违规,商业银行可能会以“已事先对监管部门报告”为由,这样监管部门就会卷入商业银行及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另外,银行理财业务在大多数银行业务中定位并不清晰,除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成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外,大多数银行的相关业务还分散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等各类条线。

三、理财产品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根据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这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状况分析,可以得出:个人理财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研发收益率较高,风险水平适中的理财产品,或着以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主,从根本上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要不断关注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信息,集中起来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协调好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资金统一调度。同时,把握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措施及时规避。这样才能为未来银行“养家糊口”开辟出一条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现银行局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实现银行和个人双赢的局面。(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数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潘颖.光大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

[2] 赵丛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生论文.

[3] 郑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

[4] 孙从梅.城市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结构与展业策略――基于银行理财产品数据的实证分析.金融与经济.

第8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1.1理财收益“预期化”,超额收益“被费用”调研发现,无论理财产品的类型和实际收益如何,我国银行均按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结算各理财产品及未配置完的理财资金的到期收益。即当基础资产收益低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时,为留住客户,在激烈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我国银行会采取“挪补”方式补足差额,以降低声誉风险;而在基础资产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时,银行也仅支付预期收益,超额部分则以托管费名义作为银行的理财投资收益。

1.2前、中、后台未有效分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其中,理财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但从宁波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控流程来看,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的设计、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理财收益的测算等均由同一部门负责,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2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理财手续费的收入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通常按一定比率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如该手续费属管理费性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分期确认。但商业银行一般在理财产品申购时点直接从理财申购资金中扣除手续费作为当期收入,或直至产品到期日才确认理财收入,收入确认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

2.2非保本产品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有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其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是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以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产品类型作为表内核算或表外披露的划分依据。如协议约定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视同几乎所有的风险报酬已转移给客户,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仅作表外披露,理财产品对应的本行存量资产也终止确认;反之,则纳入表内核算,对应的基础资产也在表内反映。然而,出于揽存、维持市场份额和维护银行声誉的压力,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一般都按照预期收益率结算客户最终收益,或以“备用信用”或“抽屉协议”形式向客户承诺理财产品的保本性。此外,对公众投资者的权利主张,商业银行也会承担事实上的保兑义务,即提供道德上的追索权。因此,单以购买协议作为表外业务表外披露和表内核算的划分依据不够准确。

2.3“资产池”理财产品未单独建账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除为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银行并未对滚动发售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立独立账户,而是直接将其纳入“资产池”,导致一笔理财资金同时对应着资产池中的多笔资产,每一期理财产品与整个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能做到一一对应,无法单独进行估值和收益测算。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内部调剂匹配“资产池”内投资资产,采用期限错配、内部转移利润等手段,调节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达到期限短、收益高的目标。显然,在资产池运作模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无法准确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

3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目前,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约束力不够。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一致、信息不可比的现状,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指引应区分理财产品业务类别(如保本和非保本),从会计科目设置、台账管理、初始确认和计量、终止确认、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使得监管规定从原则性向规范性方向发展。可以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每一项或一期个人理财产品均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月末年末编制合并报表以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体情况。

3.2多渠道加大监督、引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准确性建议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财业务会计处理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处理、收益测算、台账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检查,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会议等方式,搭建理财业务会计同业探讨的平台,引导提升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关注,并加大对其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业务处理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9篇:个人理财投资管理范文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出现较晚,从起步到现在近20年,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缓慢到迅猛的发展过程。发展历程中的主要标志有1995年招商银行尝试发行的“一卡通”业务,这是国内最早的个人理财产品,“一卡通”尝试的是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业务集中管理、收付功能一体的理财业务功能。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在广州分行挂出“私人理财中心”,这是国内最早的私人银行部。1998年工商银行在上海等五地试办个人理财业务,这是最早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国有银行。随后1999年建设银行在北京等十地建立了理财中心,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2001年农业银行推出了“金钥匙”的金融超市业务。但这段期间理财业务整体表现为品种单一(主要以外汇理财产品为主),规模小,发展缓慢,未形成同业竞争等特点。直到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首个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后,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自己的人民币理财产品。2005年底,随着银监会对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允许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规定后,使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此也得到了较快发展,项目融资、权益挂钩、、新股申购、QDII等新类型的产品不断涌现。至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从初创期过渡到了快速启动期,产品种类增加,2005~2007年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理财产品中心统计资料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达8190 亿元人民币,该段期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每年都翻倍增长。进入2008年,由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理财市场经历了无增长甚至负增长之后,开始理性回归。2008年发行量4456款,总金额3.7万亿人民币;2009年6024款,总金额5万亿人民币;2010年13628款,总金额4.64万亿元。由此可见,2009~2010年理财产品发行增速大为放缓。而进入2011年后,理财市场再度步入快速发展,2011年发行量达到23889款,4.59万亿元,2012年到9月末,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6.73万亿元。

伴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问题也暴露明显,对此银监会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加强了监管,在2011年1月,银监会就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同年9月末,银监会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理财产品期限和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随后10月9日,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表明国家监管部门已嗅到隐患问题,并从制度上细化了管理,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到风险管理、营销都做了制度安排。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积极意义 具体如下:(1)从银行角度来看,可帮助银行实现业务多元化和利润来源多渠道。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区间下限和允许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使商业银行主要依靠传统存贷利差来实现收益更加艰难。而理财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其收益实现不靠利差,而是通过收取手续费来实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由单一传统的存贷业务经营向综合业务经营模式转化,实现业务的多元和利润来源的多渠道,增加收益,增强竞争力。(2)从个人投资者角度来看,可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加快,居民收入在增加,有余钱的人群也不断扩大,居民的投资意识和现财观念也不断增强。加之受2008年以来国内经济调控的影响,投资者的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的愿望更加强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借机经营理财业务不仅可以拓宽自身利润来源渠道,增加收益,还可以帮助个人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规避风险的要求,以实现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社会资源分配的最优。(3)从融资结构来看,有利于优化一国融资结构,实现多元化融资结构市场。在我国,受金融制度的影响,金融市场融资形式较单一,目前依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占比较低,并且由于国内金融产品量少品种单一,使两种融资形式之间转换也不易实现。而理财产品恰有接触市场广,利用投资工具多的特点,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可以使目前单一的储蓄产品转变成资本市场的投资品,使间接融资中的储蓄资金转化成直接融资的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市场资金,进而促进我国融资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风险隐患

(一)违规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风险是由业务不合规交易而产生,在如今银行理财产品复杂化、规模化经营下,看似轻微的违规,也有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著名的巴林银行事件就是典型,一个200多年的老牌银行在一名交易员的违规操作下毁于一旦。在我国随着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因违规操作而给银行带来名誉损失事件频繁发生,如2012发生的恒生银行理财业务违规事件、平安银行违规事件、华夏银行违规事件等。这些事件虽然暂时没有给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但社会后期负面影响较大。如果对其不重视,任其发展,对银行职员不加以严格规范操作管理,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二)信息披露风险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风险首先表现在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上。2005年银监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说明书上揭示风险时应当醒目、充分、清晰、准确标示,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2008年银监会又特别强调,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的字样等规定。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说明书时多用复杂高深的专业术语,并且没有任何专用词注解,让投资者难懂。在标注收益率时,在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预期收益率计算依据和公式的情况下,直接给出某水平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等字样。在强调风险担当时也只强调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条款,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风险揭示甚少。这些说明书上的含糊标注使投资者难以理解或误解,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其次,信息披露风险表现在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相当多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客户,在产品出售服务中只强调收益的宣传,而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揭示或不完全揭示。使投资者误认为理财产品是无风险且收益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高收益投资产品,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当前理财业务高速发展时期,各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营销宣传形式已普遍存在。而且,由于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模糊,最终被投诉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不仅给银行带来实际经济损失,也会带来商业银行名誉损失。再次,信息披露风险还表现在财务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作为投资者既然把资金委托给银行经营,就有向银行要求提供理财财务信息服务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资金投向、投资产品的风险情况、投资产品收益的计算、理财对账单、财务监督、理财提示等财务统计分析报告的提供非常少,使投资者不能对自己的投资产品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结构。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强财务统计分析报告的服务,随着投资者理性认识的增强,分析能力的提高,对提供服务的更高要求,银行面临着失去客户信赖的风险。

(三)产品设计风险 首先,各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普遍向投资者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然而此举动在当前市场因素波动密集情况下,加大了商业银行预期设计高收益产品的收益实现风险。如果对投资者承诺的收益不能实现,必定会影响投资者对该银行理财产品的继续投资,理财产品失去了吸引力,商业银行实现收益就不可持续。其次,在产品设计中普遍存在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自身的收益,如在产品条款中大多附有“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条款。一个充分考虑投资者收益的理财产品,才能长久吸引客户,赢得客户信赖,银行才能在理财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而该条款表明,在出现高收益时只有银行享有更多收益,投资者不能共享,反而出现风险时意味着投资者只有自担风险。随着投资者理性思考的增强,必定会认识到产品设计在收益分配上的不公平,进而放弃投资举动。再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上并未充分考虑不同收入群的投资理财需要,缺乏多档多种类理财产品,并且普遍存在先设计后销售,而不是先客户需求调查后设计。一个在理财市场上站住脚的商业银行不仅考虑短期行为,而更重要的是从长远出发不断潜心研究客户的真正需求,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持续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保证自我可持续发展。因此银行设计出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产品至关重要,只有不断设计推出收益分配优越、高回报率产品的银行,才能不断赢得投资者的兴趣,银行在竞争激烈的理财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最后,为了笼络客户,产品设计上目前普遍存在保本保息的承诺。但在金融产品价格越来越受市场导向影响的今天,加之市场因素变化变幻莫测,如果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价格承诺与联系的金融产品同向变化,那银行不受损失,但市场价格与承诺价格反方向变动银行则受损。因此在产品设计中隐含的价格风险是最难对付的风险隐患。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理性建议

(一)加强内控管理是根本 分析上述操作风险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风险的根源,首先就在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缺失给违规经营提供了滋生土壤,而执行制度不力又造成了违规经营的蔓延。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理财业务的同时充分认识到管理松懈而导致的风险损失,应及时跟进建设配套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监管。一方面,可以杜绝或减少违规经营行为,避免和降低违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信息揭示度,规范银行职员的营销宣传工作,完善财务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正确引导投资者投资行为。

(二)加快培养理财专业队伍是关键 无论是科学的产品设计,还是优质的营销服务,还是合规经营,都需要一个专业理财团队来支撑。目前,我国无论在高素质的客户经理还是一般理财知识的理财员工方面都严重短缺,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匮乏,非理性营销宣传服务普遍存在。所以面对发展理财业务的好时机,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时,一定要注重人的培养建设。一方面,做好一般理财知识团队的建设:可以通过采用理财资格认证考试的方式,严把从业人员入市门槛,坚固第一道风险防线;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理财相关岗位资格考试确定产品销售人员岗位资格,为理财服务不同岗位寻找最合适的职员,提供优质理财服务;还应该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不同岗位职员进行跟进业务培训,对重点要点和新业务知识培训,做到职员“与时俱进”,保证业务服务的可持续性;而把进行理财职业道德培养作为常规性工作来提高职员整体道德水平,提升道德风险防范意识,使职员主动降低违规经营和逐利营销宣传行为。另一方面,培养高端理财专业人员,包括培养高素质客户经理和产品设计开发人员。拥有高素质高质量的理财团队,是确保银行高质量理财服务、创新产品、为投资者提供科学高收益理财产品和维护客户信任度的关键,也是个体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推动力。因此银行对一般理财知识的理财员工培养的同时更要注重高端理财人才的选拔与培养。通过派出国外学习,参加国际资格认证考试等形式选拔和培养优秀高端理财人士。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范是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市场导向作用越来越强劲,理财产品受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也日益明显。理财产品是对金融产品的组合投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不是任何组合都是有效的,金融产品有效组合的关键在于产品设计前要注重对市场进行认真充分的研究和趋势分析,结合市场因素的新变化,合理预期金融产品价格走势,然后选择合理最优的理财产品组合,力争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吴雪、温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经济理论研究》2007年第8期。

[2]严霖:《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现代商业》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