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担保 融资 风险
一、当前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不到位,融资担保乱象频出
近年来,与担保公司数量和业务快速增长相比,政府监管资源严重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加上有些担保公司诚信缺失,利用政府监管的空白点违规经营,导致融资担保乱象频出。目前有些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经营,大部分不是由于担保业务出了事,而是这些公司在担保之外做了其他不该做的事情。在利益驱动下,这些公司超越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能力盲目扩张业务,明显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由于业务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违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贷款的风险;资本金不实,股东直接或变相抽走资本金,或担保公司违规运用资本金,偏离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风险;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的风险;非法集资、高息发放贷款以及以委托贷款等形式掩盖代偿风险。近期陆续爆发出问题的担保公司,有的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严重破坏了担保公司的成立之本和社会声誉,如果再不进行有效监管,将会威胁担保行业的安全防线。
2、担保公司规模偏小,担保放大倍数低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公司的规模及经济实力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担保公司的规模大都偏小,据统计,全国担保公司目前的户均资本金还不到3000万元。有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仅几百万元,由于规模小,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一旦发生一笔代偿,需要几十笔担保收入才能弥补损失。
此外,部分地区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加剧了担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和乱象,而担保放大倍数又难以提高,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担保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机构,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当大。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桥梁,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银行在风险转嫁,或者说通过第三方介入风险把关的基础上降低贷款风险后,中小企业取得融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担保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上我国担保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只有2.5倍左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信用杠杆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造成了担保资源的浪费。根据初步测算,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在3倍的,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的,利润率大致在10%左右。总体上看,担保公司的经营即使不出现风险,利润还是非常微薄的。
3、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国际惯例,担保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左右,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我国的担保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十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社会效益很明显。担保公司与各银行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但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大部分银行不愿意与担保公司分担风险比例,不少担保公司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如果按照目前多数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由担保机构承担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甚至银行的信贷风险,将严重制约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不仅如此,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交存担保责任保证金,以便在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有效补偿。交存担保责任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10%,甚至个别的需要交20%的保证金,且有的保证金存款没有利息,造成担保公司成本过高。
4、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至今为止,我国缺乏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担保公司查询担保客户的信用信息非常难。通过查询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是担保公司掌握担保对象信用状况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各部门的信息大多不对担保公司开放,各担保公司只能采取各自的方法收集客户的信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果也不太明显。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数据库,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公安、税务、工商、环保等各部门也建立完善了各自的信息系统,但除少数实现共享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接口标准,各部门基本未实现信息共享。由于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有关中小企业经济行为的基础信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担保公司无法全面掌握和监督企业、个人的真实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加大。
5、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是担保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担保公司生存之本。随着越来越多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壮大,担保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担保公司中许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风险管理方面,担保公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风险管理不到位。二是尚未建立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严谨的内部治理机构及科学有效的担保风险评价体系。三是缺乏必要的风险预警和监督机制。四是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的专业人才,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流动性大。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
1、制订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由于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带有较强的中小企业的扶持责任,在经营上呈现出高风险、低回报的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制订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对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可以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对担保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的发生。
2、建立风险共担或风险转移机制
担保公司不是承担风险的最终载体,也不应完全担此重任。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这一链条中,以下各个主体均获得了利益:担保公司及再担保公司收取了保费,贷款银行赚取了利息收入,贷款企业获得了资金支持,政府取得了税收和稳定了市场经济。既然各个主体均获得了利益,就应当相承相应风险。建立风险共担或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实行担保代偿共担机制。担保公司、银行应该建立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扩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份额,通过信用担保模式创新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息不上浮或少上浮。二是全面建立不同层次的再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省级、市级再担保机构,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三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按照各国的同行做法,政府每年都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担保机构,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如免税、补助、贴息、贴保费等。
3、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如何构建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授予担保公司一定的权限,在完善一定手续的前提下,只要录入担保对象的资料就可以提供担保对象在工商行政、税务、环保、公检法等方面的信息,依法实现互为查询、互为共享,实现行业内的全国联网和数据集中。二是人民银行应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应增加担保代偿信息,并向担保公司开放,简化担保公司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手续,鼓励担保公司合法合规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是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誉高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银行信贷、税收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而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市场主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4、规范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管理能力,担保公司要提升管理风险的能力,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1)坚持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坚持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操作行为举足轻重。为此,在担保公司内部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公司的整个工作流程中,增强识别、控制、化解风险的能力。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业务人员要对项目实行认真调查、分析、筛选,坚持双角色调查制度、初复审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双人保后监管制度等,力求为每一个环节建立牢固的“防火墙”,杜绝风险的发生。
(2)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在担保公司的经营宗旨中,追求平稳运作一直是第一位的,在风险与稳定发展这一矛盾中,担保公司就是要寻找一个平衡点,因而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对申保客户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不依靠项目人员的主观判断,减少人为的误差。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健康的日常货币资金持有量水平;二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三是适度第二还款能力补充。在考核企业货币资金持有量方面,首先根据客户的行业情况、业务特点和经营规模等要素,测算出企业合理日常货币资金持有量水平,然后与反映客户现金活动的账户、银行账单等相关资料分析出企业的实际现金持有量,从而判断出企业货币资金持有量的充足程度及贷款动机合理性。在考核第一还款来源方面,主要是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核实及现场核实,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质量、资金结构、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出合适的目标客户。第二还款能力为前两者的补充,主要包括客户的反担保财产、有代偿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3)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与业务制衡机制。公司建立制衡的内控机制,通过集体智慧、集体廉洁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担保岗位的设置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而有效地控制信用担保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度风险和道德风险。
(4)完善法律手续,重视法律问题。为了从法律上保障公司的权益,主要应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基本资料、法律文件、反担保物的权属凭证。二是加强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三是充分、及时了解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防止业务中的法律漏洞。
(5)依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规范化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财税和资金支持方面,惠扶政策接连出台,这同时也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贷款业务稳步上升,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业业务特殊性也决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具有较高的业务风险性,经营发展所面临的外部市场压力与风险隐患非常大。促进融资担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尤其是理顺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流程,进而为融资担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支撑。
二、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受保企业缺乏全面的审查
目前在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对受保企业公司的全面严格审查,特别是一些存在严重资金问题的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经营运转迫切需要快速获得资金,因而在向银行申请融资并寻求担保时,有时会刻意粉饰财务报表,编造一些虚假的会计材料作为担保材料,如果担保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不能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或者是对于担保抵押物价值不够熟悉,容易为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埋下风险隐患。此外,一些担保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短视的问题,只是片面的注重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绩效,对担保企业的一些问题视而不见,也很容易导致各类问题的发生。
(二)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
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制度化、系统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在财务监管工作上力度较弱,财务预算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甚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快速提升,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就开展一些短期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借款、对外投资或者是票据贴现等业务活动,而且对这些业务管理不到位,很容易造成融资担保公司陷入到财务困境之中。
(三)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力有待提升
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普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对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的要求更高,因而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也有着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除了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金融知识、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以外,还必须有着较强的财务风险识别管控经验。但是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教育培训上投入不足,一些新的基于风险控制的财务管理理念与财务管理方法未能应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工作之中,不利于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质效。
三、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改进策略
(一)完善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设置,首先应该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的规模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的设置财务机构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其次,应该进一步的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重点是健全完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成本和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利润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制度体系。第三,应该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即合理的筹措资金、科学进行资金投资、收支与成本费用核算、债务债权关系的处理等工作内容,并将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管理部门以及责任岗位,实施责任化管理的措施。此外,在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应该将对受保企业的财务审核作为关键管理控制内容,尤其是提高对其财务会计数据的审核分析与风险识别能力,以免由于受保企业影响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
预算对于财务管理具有整体的规划与指导作用。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上,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经营目标完成财务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程序上尽可能采取上下结合的财务预算编制模式,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财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并结合其提报的收支预算实际需求形成整体预算计划方案,在经过董事会讨论批准以后作为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同时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的控制,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的差异分析,确保财务预算真正起到规范约束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评价分析能力
通过财务评价分析,可以全面的总结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并且可以发现财务工作中的风险问题。在具体的财务评价分析指标上,应该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对于经营状况指标,重点是选择流动比率、负债经营比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等指标进行评价分析;对于经营成果,则主要是采用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社会贡献率、上交积累率等指标进行评价分析;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是选择担保放大倍数、逾期担保率、担保代偿率、资本风险比率、担保损失率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团队的建设
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必须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上,可以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到不同的业务工作岗位进行轮岗培训,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全面的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提高财务工作业务处理的针对性。其次,应该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各项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素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结语
财务管理对于整个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强化财务管理工作也是融资担保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前提。这就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充分的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在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财务风险防范控制、资金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监督等几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而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罗志勇,谢洁华.商业性担保机构经营研究与思考[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04).
【关键词】绩效考核 财务监控 社会审计 资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政财务及社会中介机构监控的一些途径和方法。
一、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是有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稳定、快速、高效、安全、持久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精髓是对绩效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结果的反馈,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发展。设定风险管理、项目收益、资产质量、资本比率、市场开拓、业务质量、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发展、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实施各层次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包括集体绩效和个人绩效),层层落实到最小组织单元甚至个人,量化指标体系及指标考核标准值、指标权重结构。以业务发展最优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程序,确定不同的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前者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变化方向(进步或退步)的趋势;后者则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水平的现状。从分析其经营活动入手,依据简明性、主导性、可操作性原则,找出影响和表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管理成效的主要因子,确定指标权重系数,以计算相应的绩效。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
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基准分+加分-扣分);正向指标完成率=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逆向指标完成率=(2-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
并设定,达到标准值得满分,每多(少)完成1%,加(扣)基准分的0.5%。加分以基准分的0.5倍为上限,扣分以扣完基准分为止。
对于评价获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综合指数进行定性分析,建立一个分级表,并给出相应的分级评语,指出优、劣之处以及重点改进方向,分析改进的难度,奖优罚劣,并与收入挂钩,营造科学的绩效考核运行环境,以促进绩效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财政部2010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要求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所有这些政策,无疑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财务管理职能而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其财务管理职能:(1)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内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部门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和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2)严格资金管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措资金、运用资金、开展业务。(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管理费用开销,建立高效合理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和用款审批报销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现成本费用预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权益性支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4)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经过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严格资产管理和清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规定计提各种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内的准备金或者资产减值准备。(6)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要求每一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会计人员在公司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工作积极性。
三、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这里所述的社会中介机构指的显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与其他行业的审计比较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规范性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内控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关联方担保、信息管理与披露、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责任分担等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2.关注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在外勤过程中,采集如下相关审计证据: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等。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判断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识别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3.注册会计师要善于识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市场、信用、结算、偿债、法律等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等财务原因使公司可能丧失发展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准风险等,是指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被担保人经营能力变弱而引起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向担保权人(又称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相应价款的风险;偿债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被担保人无法实现付款承诺到期时需要担保方代行支付却没有资金履行承付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形成的风险。
4.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接受业务时,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或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和资金收付相关的系统;是否具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并重点关注以下现象:(1)宏观经济形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影响;(2)适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策略;(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他们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9)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被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状况;(1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
5.可以通过对担保收入组成等的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函证,或者到被担保人实地观察、询问、检查,了解被担保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市场现状、经营环境等状况,测试担保风险,判断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代偿风险。
四、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尤其重要。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或者第三人提供反担保,通常有:
1.抵押品。具体包括:(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等等。
2.动产质押。可以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损耗较小的贵重物资(包括金、银、珠宝、玉石等有形动产)。
3. 权利质押。主要有:(1)未兑付的汇票、支票、本票;(2)未到期的债券、存款单;(3)未到期的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第三人担保。有实力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被担保人提供再担保。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对上述的抵押品、用于质押的动产、用于质押的权利,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运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估这些抵押品、质押品等的公允价值,作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可供担保金额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第三方企业价值的评估,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对第三方代行偿债能力的判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截止期编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还在担保中的担保事项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原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有了较大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担保行为的安全性,而这个变化区间,也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予以提供参考数据。
五、当前特别要关注的事项
当前,在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能否获得贷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担保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了地方政府所能依赖的担保工具。所以,当前要特别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政策性融资提供担保的监管力度,规避市场风险,扼制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
(教授系CPA、资产评估师)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审计案例(第一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相关法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政府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 金融机构 融资
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贡献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小微企业的发展境况又如何呢?实践表明,真正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主要是小微企业。中小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自身的发展需求决定了要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就小微企业的现状而言,资产往往不能提供抵押或者抵押不足,因而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的合作引入了担保公司的合作。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成立和业务的开展,的确为解决部分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如何?如何加强对担保公司和担保业务贷款的研究和管理,对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非常必要。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担保合作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思考。
一、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业务情况
从2012年6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的《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可以看出以下良好势头:
第一,机构和业务发展。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达8402家,比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幅度达到39.3%,其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在保余额为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情况说明,近年来担保机构的发展较快。
第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明显。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含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较上年增长40.5%,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这也说明,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强。2011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融资性担保贷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余额占比2.2%,户数占比9.7%,较上年末分别增加0.4和0.5个百分点。
二、如何促进担保合作业务健康发展
从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担保业务已经是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积极意义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均不能忽视,应关注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转变观念,增强对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意识
在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中,担保均约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已合作的大部分业务中,担保人均按期履行了责任。这样的业务与抵押和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业务处理上就时间、程序、难易度相比,确实让信贷管理人员感到轻松。信贷管理人员就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管理轻松和收回容易。而逐步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无风险,在进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查”工作方面就放松了。于是,潜在风险增加了。原因何在?担保公司的代偿及其代偿能力是建立在“持续经管,有充足的现金”的条件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担保公司也是企业,持续经营也是必须有严密的风险把控为条件;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如果面临代偿集中、代偿额度过大也会缺乏现金。原因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司的现金已经作为保证金对应相应的担保责任存入放款机构,在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前不能动用,因而随着缴存保证金的额度达到或超过资本金时会出现现金流短缺;二是担保公司即使处理反担保物的也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在预期相对稳定、可靠的前提下才放款,不能有担保就可以放款。
(二)优化结构,严防担保类贷款集中度风险
近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都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而新加坡金融还比较稳定,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是新加坡的银行监管当局在以前就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债券投资、贷款的投向结构等许多方面有明确的监管比例要求。例如,为了防范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规定了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不得超出贷款总额的35%。由此我们也可想象,如果我们的贷款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的担保或者担保的贷款过分集中于某个担保公司,将来面临的风险是多么可怕。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担保公司是企业,它的生存也是有条件的,也要接受市场的选择和淘汰;二是当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远远超过资本金时,投资人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想方设法抽走投资,让企业破产,产生道德风险;三是中小金融机构在放款时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企业的可抵押财物已经提供给担保公司,中小金融机构是不能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担保公司出现风险时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很有可能失去,此时如果企业再遇到经济、金融危机倒闭,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损失。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应该对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结构进行优化决策,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理确定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比例;二是对股东投资能力强(如政府投资的担保公司、大型集团企业控股的担保公司),尤其是对连年追加资本的担保公司可以加强合作、在担保放大倍数方面予以考虑;三是对管理规范、经营审慎的公司可以多合作;四是对资本投资能力差、风险意识差、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五是对代偿意愿差或者有不履约行为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六是对担保放大倍数过大、担保行业过度集中、担保的债务到期时间过于集中的要审慎增加额度。
(三)规范运作,增加对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合作约定
在对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分析中,我们发现:担保公司业务人员频繁变动,但是基层中小金融机构未收到任何确切的通知,无法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这样可能产生有些被担保公司开除的人员,会出现以公司人员身份“骗保”等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在获得《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对真实性难以识别,也可能会出现风险,尤其是分公司授权有关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出现风险;保费采用现金直接收取,可能产生资金安全风险和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为了合作业务的安全和积极做好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操作流程上可试行:担保公司的人更、分管区县的客户经理的变动以及相应的授权和取消授权等事项均应以正式文件下发,并通过指定人员送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有关机构;担保公司对项目的《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等文件通过指定人员传递到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放款社;担保费用的收取问题,担保公司应要求客户在申请借款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将应缴纳的担保费缴存该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与区县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应坚持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面签、中小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亲自到担保公司收取。
(四)强化政府职能,促进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
融资性担保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发展、走的更远,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2011年,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为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国务院转发的8各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但是,目前由于担保公司是民营资本为主、担保公司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而追逐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必然,“高担保费、保证金和反担保措施等“造成许多小微企业仍然“望担却步”,如何解决呢?一是加强地方监管力度,指导担保公司及中小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确立了 “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经营管理的日常分析监测、保证金管理规范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的防范技能;二是担保体系要从单纯的商业性担保向政策性担保转变。要加快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功能,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风险同防,努力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是通过担保公司搭建的担保平台,合规安全地放款,实现自己的信贷营销和经营发展,不是为了转嫁风险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中小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是企业提供的担保条件达不到中小金融机构规范、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再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但前提也是企业除了担保条件之外是符合放款条件的、在未来预期是有偿债能力的。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让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使企业获得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安全经营和发展。于是双方应该做到:有关企业的信息要共享,相互不隐瞒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有关企业和人员的不良或不利信息;共同加强对企业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和风险分析;在发现风险、出现风险时共同努力防范和处置。
参考文献:
[1]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 中国市场. 2011(05)
[2]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J]. 中国农村金融. 2010(02)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一)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
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当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同比增加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中小企业大多进行生产转型,资金需求很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投资渠道狭窄。由于当时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各地投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据统计,湖北省荆州市从2000年成立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以来,注册资金已经由最初的500万元增长到近7亿元,担保总额有最初的1500万元增长到16亿元,10年来,担保总额增长100倍。在2008年一年内,河南省郑州市就新注册开业了12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已经有109家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180亿元,担保总额达到1310亿元。
(二)投资担保业务需求急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以其应变能力强、受经济震荡影响小、新机制引入快和创业管理成本相对低等特点,近年来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并迅速崛起。当前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群体,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减轻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是其发展壮大的瓶颈。第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各国央行大量发行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对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产品销售难以消化不断提高的成本。同时,通货膨胀又导致资金放贷紧缩,中小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第二、信用评价不高导致融资困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储备有效、负债能力不强、破产风险较大以及发展方向相对于大企业较为不确定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企业的信用额度及资源,要通过不断的广告投入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宣传获得。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承担巨大的宣传费用,信用度无法快速提升。第三、金融银行的利息较低,股市长期熊市,楼市泡沫加大,闲散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快速获得经营资金。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无序性和约束缺失等不足,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金融资本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为借贷双方提供经济调查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资金瓶颈,也促进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及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投资担保公司问题凸显
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资质不高,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促进发展,以担保的名义开展高息借贷。通过高息吸储募集资金、以高利率贷款从中赚取利润。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有两类:一类由关联企业成立,即由母公司成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将担保的资金用于所辖的另一公司。如,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资金拍卖地皮,成立自己的投资担保公司来满足大量资金需求。另一类直接开展民间资金借贷。经调查研究,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借贷的业务链条中有“中间人”、“散户”、“庄家”等,投资担保公司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即“中间人”。投资担保公司一般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作为“中间人”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支付前面放款人的资金本息,就必须不断招揽后续放款人的资金。一旦资金断流,在高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资金风险会迅速传播,从而引发金融资本和社会恐慌。即使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资金能维持下去,所得到的利润和偿还的利息都来自实体经济,追本朔源,中小企业是其最终负担者。中小企业也面临“贷不到款拿不到资金是饿死,拿到高利贷资金是自杀”的畸形困局。这种资金利益链条,折射出混乱的金融资本秩序。在温州借贷危机发生后,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三逃”,第一是中小企业倒闭逃跑,第二是投资担保公司逃跑,第三是银行逃跑。
二、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
投资担保行业内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娴熟的业务技巧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匮乏,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担保业务要具备管理、金融、经济、法律、财会和税务等基础知识,也需要具有生物、设备、电子和软件等与担保对象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担保对象不能客观调查和详细分析。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投资担保所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金提供方的权益。《物权法》虽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了完善,但满足不了对于日益发展且丰富的担保业务需求。由于对担保对象的调查、担保审批、风险防范、债务追偿、资产保全等业务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业务开展随意,担保审批判断失误机率较大,加大了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实力不够、规模偏小
投资担保公司之间注册资金数额的差别很大,有的多至过亿,有的不足千万元。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距离银行的授信条件和授信额度差距较大,所能得到的担保贷款资金就少,担保费用随之降低,经营赚取的利润较少。根据统计,近八成的投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资金为短期流动资金,期限最多是半年,中小企业所长期资金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经营发展仍然受到限制。(四)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审核、运行监控、资金追偿等相关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办法不多,抗风险能力不强,缺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化解的能力。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可抵押的资产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比较低等自身缺陷,加上资金需求的频率高且生产经营风险高,都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机率增大。(五)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社会整体较低的信用水平,个人和企业淡薄的信用意识,导致贷款违约机率较大。由于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投资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信息不对称,获取企业信用评价的渠道较少,所以辨别中小企业信用优劣的可靠信息较少。银行基本不会涉及高风险业务,投资担保公司将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担保费用过高,从事高利贷
投资担保行业对担保费用和企业支付的利息没有硬性规定和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行政监管和市场准则。投资担保公司之间为了招揽更多担保业务,不断压低担保费用,提高支付利息,恶性竞争经常发生,在这样的担保环境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太大,生产经营风险过高。如果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将会是致命的危险,对整个投资担保行业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高息吸储,非法集资
有的房地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小规模资源矿产企业,为了降低借款成本,自己建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从而促进原本企业的经济发展,赚得的利润用来计时偿还贷款,如果原本企业受到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展大势的影响,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担保业务同质化
当前投资担保行业创新能力不足,设计、产品主要功能、使用价值、服务销售方法、技术含量都大致相同。
(四)担保对象的经营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政策支持、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中小企业产品本身的科技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会计处理办法、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能力也大不相同。
(五)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投资担保公司出现巨额代偿,会远远超出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资金能力,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四、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资金补充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引入风险投资进入担保业务链,引导风险投资方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彻底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风险投资方对中小企业做出承诺,满足金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参股该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偿还贷款,这样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银行来说,坏账损失的风险得到控制,资金安全有了保障;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有效地避免了代偿风险,顺利地获得资金贷款,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预期的目标公司。
从网贷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保本平台,如拍拍贷,它对投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单笔坏账风险需要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但风险高的同时收益也比较高。
另一类,则是保本平台,网贷公司愿意保障投资人本金安全,甚至愿意赔付全部利息,如红岭创投、宜信、众贷网等。不过,不同公司保障投资人本金的具体措施也有不同,红岭创投通过旗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服务;宜信则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保证本金;而众贷网则是网贷平台自己作担保。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曾在微博上表示:“众贷网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转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结果连自身都不保。我一直反对P2P网贷平台自己做担保,这个案例就是个例证。”
而在红岭创投的模式中,红岭创投的担保业务由其子公司深圳可信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可信担保” 负责。一方面,“红岭创投”对投资人收取年费;另一方面,“可信担保”又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循环额度担保费从每年0.5%到6%不等,非循环额度担保费从每月0.5%到1%不等,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的李宁梓律师表示,这个程度的担保费率,比正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高出20%左右。
其实,网贷公司的保本承诺能否兑现,仅有公司的承诺还不行,关键要看公司有没有“兜底”的实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能否全额赔付投资人本金的关键,在于网贷公司的代偿能力如何,而这直接与网贷公司的净资产相关。一旦出现问题,如果公司的担保额度过大,风险不能完全覆盖,肯定会影响到本金的赔偿。
不过,担保额度多大才属于在合理范围内,孙自通表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该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据“网贷之家”统计的数据,红岭创投曾在一周内发生过2.6亿元的交易量,而可信担保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可信担保的放大倍数超过26倍。
曹凤岐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P2P网贷公司的担保,必须要由第三方来做担保,如果是内部担保的话,了大家一起。“自保等于无保。”曹凤岐称。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的赢利点在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帮助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担保机构可从中收取佣金。然而,目前部分担保机构已由最初的金融媒介演变为纯粹的放贷机构,收取高额利息已成为它们的主要业务。
据调查了解,合法、规范的担保经营模式不仅业务面比较窄,且量小,盈利也很有限。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一个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假设担保放大倍数6倍即6亿元,按照2%的担保手续费收入(普遍在2%左右)计算,一年下来收入1200万元,算上存在银行风险金的利息1000万元,担保公司一年总利润22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一半、25%的所有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收取手续费的50%),还有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补偿风险金,一年下来净利润也就200万~300万元,利润率仅为2%~3%(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均在3%以下),同时或还肩负6亿元的负债。相比年利率在20%以上的放贷来说,谁会不动心。因而担保机构出于利益考虑,开始大量从事短期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等活动,偏离主业趋势不断上升。
就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而言,《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从目前情况看,还远未到10倍。数据显示,2012年担保公司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3.1倍,2010年仅为2.1倍。而根据担保机构的有关数据测算,一般担保放大到3倍,担保公司才可以基本保本,而要放大到5倍才可以盈利。因此,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在目前的担保放大倍数下仅能维持保本。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几乎都是小微企业,担保风险相对较高,再加上当前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在银行认可度还不够。因此,担保公司在目前还难以放开手脚大胆放大担保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