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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合并;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企业合并(并购)是目前投资人进行扩张式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是资本市场上永恒的题材,是资源优化重组的重头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加强市场控制能力;降低经营风险。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笔者试图寻找企业并购行为中可能作出税务筹划的环节及筹划原则,以实现企业并购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企业并购所涉税种
企业进行资产合并重组,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和经营以后才进行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基本上涉及所有形式资产的处理,所以也就涉及各税种的政策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合并,根据《关于公司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按公司合并满足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别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的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资产)收购,收购(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收购(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否则需要对并购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并购方式涉及的税务筹划
合并分为免税合并和应税合并,免税合并并非完全免予征税,而是除了印花税等流转税以外,免税合并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交易“全部免征资产转让所得税或只是部分免税”。并购方式需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实现免税合并。
(一)吸收合并
对于被合并企业股东,主要涉及资产转让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收购支付对价全部是收购公司的股票,则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缴所得税。换得新股的成本必须以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日后转让新股时,再根据确认的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转让收入,按规定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由此,被合并企业股东可通过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实现免税或推迟纳税。
对于收购公司,主要关注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包括税收优惠等的转让、亏损的结转等。符合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承继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在限额内可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降低合并企业的税务成本。在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的情况下,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会被浪费掉。为充分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考虑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即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可以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净资产的增加,也可相应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二)控股合并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
一、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系统、可行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同时使得企业的竞争力显著增强。通常来讲,税收筹划行为一般是围绕着企业资金进行运转的,其隶属于企业内部理财的范围内。每当企业管理者做出关键性的财务决策时,若是税收筹划活动足够细致、严谨,那么就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然而,考虑到企业进行财务筹划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事项,企业要想借助这一行为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升整体效益,就应当不断强化企业的会计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续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活动,进一步为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助于税收经济杠杆效用的充分体现
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即正确引导并规范政府政策,作为纳税主体的各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响应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涵,同时清晰认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所在。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采取税收筹划手段之前,应该以满足节税要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等为基本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此,各国内企业应当在基本税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展开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令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及整体布局更为合理、系统,最终达到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按照支付对价的手段。当前,中国现行并购企业的支付途径主要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结合等几种形式。对一个并购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它具备足够的现金头寸以及筹融资能力外,也需要其拥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远远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购标的手段。中国现行并购企业获得并购标的主要有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考虑到现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都具备无税收购的条件,但中国绝大部分并购企业却未能具备这一免税收购的条件。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设计不够科学
近年来,华视传媒斥巨资1.6亿美元收购了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英文简称为“DMG”),交易被分成了现金和股票两部分支付形式。通过进一步对所收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华视传媒在今后几年内会分成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这些资金当中,首笔款项1亿美金应付账款在交易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两笔同样为3000万美金的款项,将会在交易结束后的头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完成支付。具体而言,首笔1亿美金被分割为了4000万美元的现金部分以及6000万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两笔应付款项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付款,华视传媒现在的非股权支付额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最大比重不会超过四分之三,严重低于财税59号中85%的标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然而,若是企业并购发生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筹划,把企业股权支付的比重调高到85%以上,能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就算之后出售这些资产,也会给企业递延大量的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方面考虑,等同于企业取得了一部分无息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升。当然,税收筹划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状况,就这个例子来讲,从75%提升到85%,现金数额只需要增加1600万美金,应该不至于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说这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考虑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三)税收筹划方针的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五年以内由并购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说,大部分现行并购企业均会考虑选取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各个企业间如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并购企业就会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这一基础上,并购企业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购企业待售资产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这也会令很大一部分潜在成本难以估量。所以,受到税收筹划策略可操作性较差的限制,会令并购企业不容易达到理想的经济收益目标。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对策探讨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多种支付手段的税收筹划
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现金并购方式是企业并购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为并购企业依靠现金支付的形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主要可分成两种:一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二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二者在税收方面具有差异,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过程涉及到增值税,需要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出现不动产转让的还需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在定价时全面分析这些税金问题,则并购费用一定会提高,同时被并购企业需偿付的现金也就随之增多。总而言之,现金并购形式下的并购企业借助预估目标企业的待售资产可以获取资产价值增值,以及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两方经由自主磋商在支付过程中实行分期偿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开支。
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方不用支付大笔现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财务风险的发生,然而,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股。税收法律规定了很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例如:部分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免除税费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或企业重组后一年内改变重组资产原有实质的经营行为等。凡是符合特殊税务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及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3.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
发行债券并购方式的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并且是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两者而言。第一,发行债券并购可以推迟并购企业现金付款的时限,给其更充足的资金周转空间,同时还可以将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一来,债券利息的抵减税作用就完全展现出来了;第二,发行债券并购有助于被并购企业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债券利息偿付手段,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二)企业并购中各种融资渠道的税收筹划
1.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的来源即为内部融资,此融资渠道较为简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资金不会非常多。这部分资金通常为企业税后利润点,这种融资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东的利益,发生风险的概率不大。问题在于内部留存收益累积速率较慢,再加上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这就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想要进行税前抵扣是不现实的,同时还会牵扯到双重课税的难题,加重企业的税务压力。
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环节中借助股票的发行这一方式进行融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购企业的负债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再负债的能力,拥有的筹资风险更低。然而,当中的问题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通常无法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和银行贷款相比之下,发行债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债券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像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尤其是可转换债券,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化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债券到期后出现的还款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融资模式中的税负压力相对更小一些。
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而言,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掉,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并且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所以,企业应当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种融资形式,按照并购企业两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最终定夺。
结束语
总之,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关键性手段。具体到某个企业,其并购途径及并购目的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而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税收是决定企业并购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并购环节中,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提升企业并购后的价值水平,同时给并购行为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静,张霞.我国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税收与税务,2014(08)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
【关键词】企业并购;并购成本;税收筹划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并购行为最基本的动机是寻求企业的发展。寻求扩张的企业面临着内部扩张和通过并购发展两种选择。内部扩张可能是一个缓慢而不确定的过程,通过并购发展则要迅速的多,尽管它会带来自身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可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一、并购对象选择
(一)行业选择。横向并购应选择具有地域优势或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企业。纵向并购可能会改变企业的纳税环节。比如并购前并购企业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和向客户销售环节变成了企业内部货物移送,减少了增值税纳税额。混合并购是指企业对既不是上下游关系也没有关联的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并购企业如果经营状况良好,有大量盈余,可以考虑亏损的企业并购,合并利润表后,能够利用盈余弥补亏损企业的亏损,获得资金时间价值,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并购对象所在地的选择。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并购企业选择地区性优惠政策的受益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在并购完成之后,改变注册地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
(三)并购对象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并购对象存在大量净经营亏损时,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二、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待遇有较大差别。按照出资方式来划分,并购可以分为使用现金购买、承担债务和股票交换三种方式。企业在并购时采用合理方式,可以降低税负或推延纳税。
(一)现金并购相比其他支付方式程序简单易操作,资产价值增值时,折旧额能够抵减税前利润;现金并购不会影响股东利益,还可以分期付款。但是现金购买中的资产转移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流转税等多个税种。现金并购时税前利润不能弥补亏损。现金支付额如果较大,会影响企业现金流,对资本运营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权并购是指并购企业通过协议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权,或以相同股份额换取被并购企业的股份或资产,参与或控制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活动。股权并购不用进行资产评估,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程序简单,对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会产生影响,并购后需要承担被并购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综合证券并购是企业利用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N有价证券进行并购,该种并购较为灵活,当非股份支付额与支付的合并企业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小于20%时,为免税合并业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被并购企业债务过多,会影响企业资本运营能力。
三、融资方式的选择
并购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杠杆融资等,归纳起来主要是股权融资和权益融资。融资方式不同,融资的难易程度不同,对资本成本的影响也不同。
内部留存收益融资不用支付筹资费用,但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且内部留存收益数额有限,并且都有特定用途,使用受制约;股权融资通过增资吸引新股东,所获得的资金不用还本付息。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无法起到税收挡板作用,同时还稀释了每股收益;债权融资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对股东利益没有影响,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这种融资方式适合企业资金临时短缺时使用。
四、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
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法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反映,合并后企业资产价值和折旧额保持不变,不能增加税收挡板作用。如果被合并企业资产贬值则需要计提折旧,合并后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如果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大于净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要调增留存收益,未来弥补亏损额减少,降低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不确认商誉,不会发生商誉减值,产生节税作用。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从而提高了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潜在的减少所得税效果;并购对象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往往提高了并购前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未来的税收挡板的增加;并购企业取得的并购资产成本超过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商誉,在未来摊销。也增加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在一般情况下,购买法相比权益法有较大的税收优势。
五、组织机构设置的选择
企业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存在形式的不同,影响企业总体税负。一个重要的选择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不能和母公司合并缴纳税款,但能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经营亏损能冲减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在一方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合并纳税可以通过盈亏相抵降低税负。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并购企业可以继续弥补并购对象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对总体有利的选择。
六、结论
并购是企业最重要的投资活动之一,也是企业实现规模扩张、业务转型等重大战略重组的主要实现手段。在影响企业并购的众多因素中,税收因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提前考虑并购过程中各步骤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应注意的是,减轻税负并非是企业并购的首要考虑。应当在整体战略目标的前提下,考虑减轻税负,增大收益。
参考文献:
[1]胡绍宇.企业并购之税收筹划:一个案例研究框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2]刘志飞.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各环节税收筹划方法研究[D].广州工业大学,2015
[3]徐强.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5
关键词:
如今,企业大多希望通过并购来寻求品牌增长的新途径,大连远东集团通过24次并购造就了世界麻花钻巨头,一些知名国企也深处海外并购的浪潮中。作为独立企业的集合体,集团公司拥有多元的投资领域,雄厚的资金实力,而大型的民营集团公司往往税收负担较重,并购所涉税金等费用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所以应更多的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来寻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A民营集团公司纵向收购X公司,侧重生产要素的整合和相关业务流程的筹划,设计出一套具有目标性,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经营战略有长远的影响,对于资金存量大,盘活调动灵活的企业集团有其现实意义。
一、并购双方简介
A集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人民币,均为自然人股东出资。其主要业务从事:配电柜、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气元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的设计、安装及调试;2008年公司成功申请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0%。A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为68%。
X公司为自然人出资的物流企业,因近年来原料价格增长,近三年属于亏损状态。X公司有两个下属分公司:铝业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铝业分公司由于依托国有企业原料优势,有固定客户,营业利润率保持10%左右,收入可以直接回流资金,盈利状况、持续经营能力较好。运输公司由于近几年汽油柴油价格居高不下,收益刚好弥补当年的变动成本,不能弥补企业的期间费用和固定成本。
X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建筑物原值600万,评估值为700万,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设备原值600万,评估值700万,机器设备10年,土地使用权原值6000万,评估值为8000万,折旧年限为50年,总的账面净资产-1000万,评估值为1200万。投资报酬率为10%。
二、股份支付方式节省大量税收
A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率68%超过标准指标值,面临的财务风险较大,所以通过需要较大资金支持的现金收购和承债收购的方式,使集团公司面临的财务压力较大,因此集团公司决定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X公司。
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股份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其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时,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其支付总额85%。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都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收购,被收购企业五年以内的经营亏损可以由并购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符合免税规定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主并方取得股权后按照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集团公司采取股权置换方式收购X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后X公司原股东股权约占并购后A集团公司股份的3%,X公司宣布破产。
根据现行税法收购中涉及的税收包括
1. 营业税:①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 增值税: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不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在整体资产转让时,①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否则转让企业须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涉及契税问题。
下表为一般现金购买X公司厂房设备情况和股份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 双方共承担的税负表 单位:万元
现金收购资产方式下
股权收购方式下
税种
计算方式
税额
计算方式
税额
营业税
100×5%+2000×5%
105
土地增值税
(8000-6000-105) ×30%
568.5
契税
8000×3%
240
8000×3%
240
增值税
100÷(1+4%÷2)
1.96
所得税
清算环节所得税=(1200-1200-105-568.5-240-1.96)×25%=0
以后年份折旧摊销的抵税:
(100÷20) ×25%×(P/A,20,10%)
(100÷10)×25%×(P/A,10,10%)
(2000÷50×25%×(P/A,50,10%)
-521.5
所得税可税前补亏:按照限额计算:1200×10%
-120
小计
393.96
120
由上表可以看出,虽然现金收购方式可以有巨大的税收挡板效应,但是基于企业整体转让的股权收购比现金收购在税收上节省了273.96(393.96-120)万元,大大节省了公司的合并费用和现金流出,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
三、利用分公司子公司合并分立,整合价值链
由于公司采取纵向并购,产业链条变宽,流转税的纳税环节也增多,需要合理筹划。
原企业内部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全是由对方负责,购货时,以到厂价与销售方结算;销货时,以出厂价与购货单位结算。收购了X物流公司后公司上下进行整合,把盈利状况较好的铝业公司改组到集团分公司,加强了集团的管理控制,单独把运输公司成立为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集团内外的采购和销售的运输。
20X0年集团销售电子产品共取得销售收入1.5亿元,其中外购材料1.1亿元,当年全部耗用。购料、销售产品运输费用约占材料、产品价值的10%左右。按合并前计算的运费支出与税款抵扣后金额为:1.1÷(1+10%)×10%×(1-7%)=930万元。
每年需汽、柴油等油品费用600万元,每年需将运输设备交特约维修站维修保养,维修费每年约需200万元;
(一)运输公司
1. 新增运输收入2925万元
运输公司销售货物,提 供运输收入:1.5亿元×1.17×10%=1755万元
运输公司外购货物,提供运输收入:1.1亿元÷(1+10%)×1.17×10%=1170万元
2. 运输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购进商品的成本应按价税合计计算。则费用支出变化如下:
油品费用:600×1.17=702万元
修理费用:200×1.17=234万元
3. 应纳营业税:2925×3%=87.75万元
(二)集团公司
增加应纳增值税88.10万元,因运输方式的改变,减少抵扣进项税金:1.1÷(1+10%)×17%-1170×7%=88.10万元。同时增加购进材料成本88.10万元,当年外购材料已全部结转至产品销售成本,减少本期利润88.10万元。
则集团公司汇总利润及税收变化为如下表 运输方式筹划前后情况比较表 单位:万元
项目
筹划之前
筹划之后
集团A公司
集团A公司
X运输公司
收入
15000
15000
2925
成本
11000
10088.1
936
流转税
(15000-11000)×17%=680
(15000-10000)×17%-1170×7%=768.1
2925×3%=87.75
利润
4000
4911.9
1989
所得税
1000
1227.98
497.25
税后利润
3000
3683.92
1491.75
合计
3000
5175.67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纵向并购,增加了流转环节,同时增加了所得税,但是集团整体来看,利润增加的速度更为敏感,
利用杠杆分析原理,
=2.79可以预见更改组收购和改变组织形式后企 业的税收增加变动与税后利润的变动比例,因此以流转税的刚性支出换来利润的扩大,体现出并购后集团公司利润倍增的优势。
四、互惠转让定价筹划策略
A集团公司下属甲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铝业公司的税率为25%。互惠转让定价法一般有两种有效模式:
(一)集团内部的纳税企业存在税率差异,
如A集团公司里的另外一个子公司甲公司按照10%缴纳所得税,铝业公司(下简称乙公司)按照25%纳税。可以由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按照低价销售,相反,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按照高价销售。比如企业把成本为6万元的一批电力物资(正常售价为10万元),8万元卖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以12万元对外出售,整体税负由(10-6)×25%=1万元变为(8-6)×25%+(12-8)×10%=0.90万元。
(二)集团内部各个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
比如丙和丁两个企业,并处在高利润期,丁处在亏损期也可以通过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但是转让定价必须适度。互惠转让定价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应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集团有转移利润之嫌,必将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此外,企业制定价格需要符合市场的规律,不能随意调整,违背交易原则和价值规律的调整,必然会失去大量原有客户的认可。因此适度使用互惠定价,需要在商品价格合理的范围内,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五、租赁减税的筹划策略
租赁也是集团并购减轻税负常用筹划手段。集团内部常常是利润较高的企业为承租人,集团内部的承租人通过租金方式减少税负,并且通过租入方式把风险转移给出租方,拥有最佳的自家筹措渠道,可以减轻一次性巨额投资压力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区别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企业税负高的企业承租税负低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所得税前扣除,税负低的企业也可由此获得利润。乙企业为收购的铝业公司,产销两旺,每年利润50万,甲企业为集团下属电力物品销售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亏损60万元,集团中甲企业与乙企业有相似的生产线,生产线每年生产价值200万,集团财务建议乙企业将设备生产线以每年20万价值租给甲企业。
乙企业负担的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总计20×5%(1+3%+7%)=1.1万元
[关键词]企业合并;合并会计;企业所得税;应税合并;税收处理;免税合并;处理差异
前言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以及统一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心。但其与现行税法对企业合并业务的纳税规范存在差异,为合并各方的纳税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拟对此作一比较分析。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9号)中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广义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或交换股权等方式,成为一个依法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等。这一合并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其中的广义合并与国外的并购概念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基本一致,而狭义合并则与我国公司法和税法中的规定相吻合。鉴于本文主要是对合并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下文所指的合并主要为狭义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也针对两种情况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指在同一方控制下,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一般情况下,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指在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一是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确定为减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仍小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
由于我国公司并购活动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活跃起来的,对企业合并的税法规定始于1997年,相关的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相关文件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企业合并提供了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一种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另一种则称为“免税合并”。
(一)应税合并
按“119号文”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具体说来,有关两方的纳税处理办法为:
1、被并企业的税务处理。不论其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计税时都要求对被并企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即以合并企业为合并而支付的现金及其他代价减去被并企业合并基准日净资产的计税成本,并将该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被并企业合并前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该财产转让所得抵补,余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足弥补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价款中如果包含非现金资产,则应对这部分非现金资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除此之外,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免税合并
免税合并仅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的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基本上可以归属为换股合并。有关两方的纳税处理办法为:
1、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合并企业除需对其少数非货币性质的非股权支付额按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外,基本上无须纳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由于企业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
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能归为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企业合并业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基本不会影响到合并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实际应纳税额,但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选择可能会影响到纳税调整的复杂程度进而影响税务处理的难度。这也为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主要方向,即以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为主,在此基础上尽量兼顾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四、常见的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现象
对企业合并业务进行税务筹划是合理和明智的,但是一些企业却以并购为“幌子”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避税行为与我国的税制相抵触,一般是国家所限制或者禁止的。常见的为避税而并购的现象主要有:
(一)利用并购过程中的支付方式避税
对于股权买卖,如果采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支付方式,由于转让方没有实现实际利得,因此各国都对其进行免税。但是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在理论上转让方实现了资本利得,因此对这部分所得各国都征收了资本利得税。但是由于我国对实际资本利得不征税,企业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能够省去这部分税收,这样出现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多采用现金的现象。
(二)通过跨所有制及地区并购避税
根据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资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某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收购国内的公司,或通过将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做亏”,或通过将利润集中在享有优惠的外资企业中,利用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在所得税税率方面,由于对部分地区采用优惠的所得税税率,导致一些高税率区企业并购低税率区企业时,通过公司内部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区的方式实现逃税的目的。
(三)利用并购中“盈亏相抵”避税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当然利用这种避税方法本身没有违法,但是其行为跟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背离,同时对第三方(股民)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应该对这种避税手段加以阻止。
五、对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
200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两法合并的顺利完成,其中某些税制的改革也对上述避税并购现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我国并购市场的税制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这里提出几点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资本利得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概念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单独的区分,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为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没有把正常的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区分开。因而建立系统完整的资本利得税体系将成为我国今后并购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
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而且新法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但是要想遏止避税并购行为还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由地区性倾斜转换为行业性倾斜,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为目标,并为企业并购市场的发展创造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此外,在鼓励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的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企业并购市场化进程,推动并购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股权收购;股权转让;股权投资成本;股权转让价;土地增值税
近年来,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摆脱现存危机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大量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有关股权收购的税收政策非常复杂,并且还存在不少空白点,所以,与此相关的税务问题也比较突出,相应的应对办法也极具挑战性。本文就拟对下面三个企业在股权收购中比较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一、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均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并冲减当期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二)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但是,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只能在将来公司将这次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
那么,在实际运作中,应该如何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呢?下面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甲公司为了收购乙公司,用了几个月的时间进行诸如双方谈判、聘请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以及收购成功进行变更登记等活动,期间发生了很多费用,全部花费共计200万元。那么,对于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甲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将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这200万元费用的,只能在将来甲公司将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这样就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由于企业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通常较多,就很可能会出现甲公司在多年后转让这部分股权时,在转让股权当年,忘记在税前扣减当初这笔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万元×25%)。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正确选择会计处理的方法来获得税收利益。具体做法是:将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中,这样做,既避免了企业可能在将来转让股权时遗忘该部分股权当初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清晰,减少了相应的工作量和税务上失误的风险。
二、股权收购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处理起来一定要非常谨慎。
先看一个案例,有A、B、C、D和E五个自然人股东,十几年前在X市投资设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成立之初,在所在城市靠近市中心的位置买了300亩,并在该土地上建了简易厂房和办公楼,买地加建厂房和办公楼等,共计花费了0.3亿元。甲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产品,但是,生产过程存在污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当地政府要求甲公司从市区搬迁。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在Y地购买了一块地,搬迁过去了,成立的公司为乙公司。2007年下半年,甲公司所在X市的厂区彻底停产。正在这个时候,有一家房地产公司F通过评估后,想出资2.3亿元购买甲公司在X市的这块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那么,甲公司的五个股东是否应该在这时将X市的这块地以2.3亿元的价格卖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要交很多税,赚不了多少钱。那么,如果他们这时真的将地卖了,要交多少税呢?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款是0.11亿元(=[2.3-0.3]×5.5%);其次,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是1.2亿元(=[2.3-0.3]×60%);最后,这五个自然人股东分到钱后,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甲公司卖地赚不了什么钱,有人就给它出了一个方案:五个股东不要卖地了,而是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成交价2.3亿元。这五个股东分到钱时,只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后的税负会比直接出售土地减少很多。所以,在2008年3月,五个股东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F房地产公司。可以说,这个方案的税务风险是极高的,因为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规定,假如转让公司股权的时候,这家公司几乎什么都没有了,只剩下不动产比较值钱。如果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的话,将判定该公司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税局将认为该公司实际是在转让不动产,该项股权转让交易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践中,不少人还会有这种侥幸的想法,那就是只要股权转让交易3年之后就没有税务问题了。事实真是如此吗?虽然2009年国税总局了国税函【2009】362号文,明确了税务局的追税原则:一般情况追查3年,特殊情况追查5年,避税地追查10年。但是,税局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追查时间可能会大大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
那么,如果回过头来重新规划甲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筹划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答案是肯定的。总结起来,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甲公司还有正常营业收入的时候,就卖掉它的股权。譬如,甲公司每个月有500万元的营业收入,在其转让股权的前几个月,还在正常地经营,正常地销售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这50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在甲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后,F房地产公司如何运作这块地,就与甲公司无关了,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三、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近年来,我国关于股权交易的税收法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是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那么,无论股权转让合同在哪里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在哪里发生,只要有增值,就必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前,我国企业为了规避上述税务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筹划架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假设我国沿海某开放城市S市的李某于2002年在香港设立了一家A公司,然后,由A公司出资,在我国境内的W市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居民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到2008年底时,C公司已经有留存收益900万元。2008年9月,李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家100%控股的B公司,再由B公司出资,在香港设了一家全资控股的F公司。2008年底时,李某将香港A公司所拥有中国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2000万元)转让给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B公司很快又将所拥有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转让给了香港F公司。2009年6月,李某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将所拥有香港F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德国公司E。李某在转让中国境内C公司的股权时,之所以进行了上述复杂的运作,是因为他已经考虑到了这种安排后面的税收利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B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是将B公司所拥有的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德国的E公司。李某的这种安排就回避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转让的是香港F公司的股权,而在香港,股权转让所得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香港的投资收益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特别是在2009年之后,李某上述的一系列在2008年之前还算是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已经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在2009年我国发生了两个比较重大的税务事件:(1)国税总局在2009年12月出台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该文第六条规定:“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中国的居民或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倒管公司(即四无公司:无人员、无场地、无资本、无资产),那么,中国政府有权认为这个境外的倒管公司根本不存在,视同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境外倒管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行为。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文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2009年还出现了重要的税务信息,就是当年在伦敦召开的20国峰会,其议题就是关于避税地的问题,并列示了全球避税地黑名单。随后,中国政府就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了进行完整、充分税收情报交流的协议,并于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经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或者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趋势看,签约的国家将不断增加。所以,在境外避税地设有倒管公司的中国企业或者自然人,其在这些地方进行过或想要进行避税操作活动的,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上面所讲到的李某通过复杂的组织安排,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的股权,在2010年被税局查到。由于香港A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都被税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最终,李某需要就增值额1.8亿元(=转让给德国F公司的价格2亿元-原始投资额0.2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
可见,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在税务安排方面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必须谨慎。这里最关键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在避税地设立倒管性质的公司已经不再安全,企业要全盘考虑;二是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务必满足税法所规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一前提条件,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2]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4]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6]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并购进行税收成本筹划的条件依据
(一)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
1.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存在税负的差别。差别化税率体现在各个税种和不同行业间。例如,“营改增”前,不同行业间其税率是不同的;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的税率也各有不同;“营改增”前,加工和修理修配方面行业所提供的劳务要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类别劳务的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在物流行业,辅助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而物流运输业务的税率则达到11%,高出前者较多。国家在特定时期,根据发展需要会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国家鼓励环保领域企业的发展,因而对环保企业采取头3年免征、第4至6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对于存在的这些差异,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2.企业税负在地区间存在一定差异。国家在保持总体税收政策一致性的基础上,为协调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进步,实行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在民族自治区,税法就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的部分,当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免征或减征;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过程中,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减按15%的所得税征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获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交纳所得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企业享有特殊的税收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非生产性企业享受一年免两年减按10%的税率征税。税收的差异性会产生洼地效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激发企业积极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并购经济特区内的相关企业,将母公司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到特区内,也可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将部分或全部利润转移到经济特区内,实现税负的降低。
3.企业规模的差异决定了税负的不同。根据企业规模进行征税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一个根本方向,符合税收征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能够体现税负的公平与合理。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二者体现在税负上也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中,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行的是简易征收方式;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则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经营规模上按照企业实际发展情况,选择不同的经营规模。
(二)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可调性
税收法律和相关法规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是所有纳税者和企业必须执行的,但另一方面,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调整和变更纳税者身份和方式。例如在纳税人变更条件上,税法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但是也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变为一般纳税人。而有些税种的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的区分并不十分明确。例如,原来对于企业中存在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上实行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不是很好区别。应纳所得税的两个计算要素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总收入与各扣除项的差额。而对于扣除项目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体现并不完全。因此企业可以将一些未明确能否扣除的项目转移或变成可扣除项目,将税率高的不可扣除项目变为税率低的项目。另外企业也可以在税法等规定范围内,调整会计核算方法,从而达到降税的目的。例如,固定资产采取不同的折旧方式,就会增大或减少企业的计税基数。对存货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使当期销售成本成为可以控制的项目。变更不同的核算方法会导致当期成本费用出现的不同结果,从而影响应交纳税额。另外,从税率看,我国各税种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在同一税种中所对应的课税对象的税率也有不同。税率上的自然差异会产生洼地效应,使企业不断地产生将资本投向低税率产业和产品的意识。
二、不同并购方式的筹划分析
根据并购方所处行业和上下游关系的不同,企业间的并购可以分为纵向并购、平行并购以及交叉并购。并购企业不同,其税负也有差异。
(一)纵向间并购的税收筹划
对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进行的并购被视为纵向间的并购。通过这种并购,上下游企业间可以有效地降低其交易费用,实现产销高效衔接。并购后,企业间存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都变成了内部转移,从而避免税费的产生。不同企业间的销售是一种购销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内部交易则变成资产转移。在售价不变情况下虽然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总额不会变化,但缴税的期限可以延迟,对企业的资金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例如,在烟草行业,生产的烟丝和卷烟成品都是需要?U纳消费税,如果烟丝企业和卷烟企业间实现了并购,并且处于同一地区,那么生产烟丝的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合并后的企业就不必缴税,而只收取卷烟的消费税。
例如:甲企业是生产白酒企业,需要缴纳25%的消费税;乙企业生产药酒,其消费税为8%。乙企业每年需要购进5 000万元的白酒。两家酒类企业实现并购后,乙向甲购买白酒的增值税850万元(5 000×17%)就可以推迟到合并后的企业在销售药酒时缴纳;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要纳税”。这样,甲企业原本售酒的1 250万元(5 000×25%)消费税也不用缴纳。
(二)平行并购的税收筹划
平行并购就是与行业或业务相同、相近企业的合并。平行并购使企业在经济和财务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倍增效应,使市场占有率迅速提高。企业在进行平行并购后,原来的生产形式和经营情况没有太大变化,因而企业税收也没有太大变化。税种改变较小,所以税务筹划所能分析的内容也不会太多。如果并购企业在并购前后发生变化较大,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那么相应的,企业所要缴纳的税率也发生变化,税负也会相应的提高。如果是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并购,并购后企业的整体利润会下降,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也会降低。
(三)交叉并购的税收筹划
交叉并购一般是指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进行的一种并购行为。被并购的企业可能与并购企业没有任何竞争,与其上、下游企业也关联不大。交叉并购的效果是使企业分散潜在的或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也是实现企业多元化战略扩展的便捷途径。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在不同行业间的标准是不一致的,交叉并购完成后企业可以将资产或产品在内部进行转移,实现高低税率的转变。交叉并购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会进一步融合,混合销售行为增多。
三、支付和融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支付环节的税收筹划
提前约定好支付方式是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一般会采用股票、资产置换、债券、现金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完成支付,支付方式不同,税负也会有所不同。
1.以股票支付实现并购的税收筹划。这种支付方式相对来说是一种低成本的支付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购方的并购成本。其主要方式是并购发起的企业向被并购企业定向发行普通股。并购完成后,企业能够以被并购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来调增或调减其利润,并以此来调整纳税额。对于符合特殊并购要求的企业,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的比例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不能低于85%,与同一控制下并且无需支付对价的企业并购,可以按照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账面价值来处置。相较以前的免税或关税并购,目前企业间的并购成本也在不断提高,但在一定的范围内,企业仍然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2.以化解债务实现并购的税收筹划。这种并购方式是并购企业开出条件,即以化解被并购企业债务为主要条件来实现并购。被收购方存在着大量债务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或者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极差甚至为负。新的财税文件对化解债务的并购方式没有特定的规定。这种合并方式不属于特殊性处理范围,因此只能以被并购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按照一般性企业合并来处理,这种方式也不能用被并购方的亏损来抵税,需要计算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这种情况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纳税利息费可以进行税前列支,起到利息抵税的效应。
3.以现金支付实现并购的税收筹划。现金支付是最传统和便捷的收购方式,企业以现金支付来实现收购的好处是收购企业不需要或可以减少承担股权稀释风险,不利方面是需要占用收购企业大量现金,在节税上也较难获得好处。这种并购方式使被并购企业缴纳的税种也很多,而进行税收筹划也比较难,其他支付方式所拥有的抵税优势也不存在。当然,现金支付也有自身的优势,那就是通过谈判以得到一定的折扣价格,在一定的条件下,现金支付方式有其特定的优势。
4.以组合支付形式实现并购的税收筹划。在并购中,企业往往不是采用单一的支付方式,而多是采用各种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以现金、资产置换、股票以及债券等支付组合来实现并购目标。组合支付方式对并购企业具有更多的优势,也可以使并购企业在税收筹划上更具有伸缩性。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即以固定资产、存货等作为对价投入被收购企业,通过投资也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其不利方面,就是投入的存货和固定资产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如果并购企业想要获得利息的抵税效应,可以合理调节股权和债权的投资比例,并采用科学先进的计算方法使收益最大化、税收成本最小化;也可以利用特殊并购条款,用被收购企业的亏损抵税。
企业并购案例:丙公司向丁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发行 4 000万股普通股,每股股价定为10元,用以收购丁公司70%的股份。丁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5 0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只能按照一般性原则进行并购核算。则丁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0×3 000-35 000×70%=5 500(?f元),其所得税(假设适用税率为10%)为: 5 500×10%=550(万元),丙公司对丁公司投资的计税额为:10×4 000=40 000(万元);如果丙公司选择收购丁公司75%的股权,则符合特殊并购条件(假定其他条件均符合),则丁公司不需要确认5 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丙公司投资的计税额为:35 000×70%=15 000(万元)。这样5 500万元的当期所得税就实现了递延。
(二)融资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特别是在业务迅速扩张的时期,仅凭企业自有可支配资金很难满足需要,这时就需要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的融资。融资的选择无外乎内外两种渠道。对内融资的优势是可以免除利息和股利,简单快捷,但绝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都是有限的,仅靠企业自身力量实现对另一家企业的并购毕竟是少数。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想要并购进而实现更大发展目标,就需要想办法获取更多的外部融资。对外融资一般有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并购企业需要对融资的比例进行良好的把控,以税负为基本点进行有效决策。
1.对内融资及税负分析。内部融资是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对内融资就是企业尽最大可能从企业内部挖掘资金。从企业内部融资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并购企业能够随时支配或持有的自有资金。二是并购企业应付的利税和利息。三是并购企业没有使用或未进行分配的专项基金。由于对内融资的优势,所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这一渠道是企业的首选。这种融资方式的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对外保密,不必公开,企业也不必支付较大的利息成本,并且风险最小。其缺陷是资金数额受限于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利润。从税收成本方面看,企业内部资金用于并购,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企业税负必然增加,有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2.股权融资及税负分析。股权融资的方式也就是并购企业再次发行股票向社会进行融资。在我国,对普通股的到期日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因而企业不会有费用支付压力,并且无需偿还投资额,其缺点是可能导致股权的稀释。从税收政策看,企业所发行的股利不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并购企业所面临的税负也较高。
3.债务融资及税负分析。也就是并购企业增加负债来进行融资,一般的渠道是从银行借款和面向社会或特定人群发行债券,其难点在于能否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证券的审批。从税负角度看,贷款利息因其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因而能够降低企业所得税;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在并购进行融资方案选择时,一般都会以组合方式来进行。从税收成本考虑,最好的选择还是发行债券来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债券融资也是直接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的优点很多,一是成本低,二是利息在所得税前支付,可以抵税,三是不会稀释公司股权收益,四是比借款更加灵活。债券融资的缺点是会使企业财务杠杆升高,财务风险增大的同时债务压力也会加大。
四、完成并购后的税收筹划
(一)公司设立方式对税负的影响
被并购的企业可以成为自己的分公司,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
1.变为分公司对税负的影响。从结构上看,企业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它不是法人单位,分公司的债务是由总公司的资产来承担的。从核算方式上看,分公司的利润属于“报账制”,利润和总公司一起核算,当分公司出现亏损时,可以抵减总公司的本期利润,这样会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不利的因素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而当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是不能享受的。
2.变为子公司对税负的影响。变为子公司的优势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对更大的自主经营权,盈亏由自己核算。最终控制权由母公司掌握,母公司拥有决策和人动的最终决策权。并购后的子公司能够享有并购前的税收优惠;缺点是如出现亏损则不能计入母公司的利润进行抵税处理。
(二)业务往来对税负的影响
企业完成并购后,并购双方的业务往来会增多,双方的交易成本非常低且效率却很高,由于这种并购关系的存在,可以使税收筹划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