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规划设计意见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规划设计意见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艺术性;有机统一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 design are not the simple plane composition and space combination, which have the artistic quality in the meaning of life.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shall strive for the art organic unity of concept and form, publicity and character,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nationalization, tradition and the times.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Architecture Design Artistry Organic Unity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行走在不同国度或同一国度不同地区的城市里,我们强烈地感知到城市的风格差异、舒适与否,城市漂不漂亮等等。人们对于城市与建筑艺术性的关注已远远胜于其居住功能本身。因此。探讨艺术性是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应有内涵,也是其意义所在。

一、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是内涵艺术与形式艺术的统一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一直在进行着居住功能之上的艺术化探索。可以说,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发展史也是一部艺术发展史。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内涵是艺术,艺术是规划与建筑的灵魂,规划与建筑是艺术的生动再现。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艺术性分为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而且艺术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中,艺术形式是艺术形象的表现方式,是人们第一的直接感知。固然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中,离不开几何构成、空间组合、色彩协调、总体和谐,而且,这些形式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是可以不断变化的。

然而,艺术是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灵魂。在艺术形式的背后有着深厚的艺术内涵,也就是艺术的内容。艺术形式是艺术内容的生动展现。规划与建筑因为有了文化和审美价值而变得生动,富有生命与活力。规划与建筑绝不仅仅是技术与材料、几何与空间的简单相加,其生命的直接体现是艺术的跳跃。

作为规划师与设计师应增强自身艺术素养,培塑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丰富的艺术化的形式中,充分体现符合艺术规律的思想、价值、理念、文化和美学,这是保持艺术生命的根本。

二、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是公共艺术与个性艺术的统一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艺术性是通过规划师和设计师的创作来完成的。可以说,每一个设计师与规划师的作品都具有很强的艺术个性,这是不言自明的,否则,设计规划师也就失去了个人特色与魅力。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规划师与设计师在保持自身的艺术特色与风格时,应避免一味地突出个性,甚至追求自我标新立异,而忽视公众感受。

城市规划与建筑属于公共艺术范畴。在公共环境和空间,规划布局、建筑构成、雕塑与景观等,说白了是要公众认知、认同、欣赏,如果规划设计师过于陷入自我陶醉、自我表现,全然不顾公众的感受和接受,变成一种艺术强加,则这种艺术势必缺乏广泛的影响力和持久的生命力。

作为城市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在体现艺术个性的同时,一要强调公众的认知与参与,让艺术为公众接受与喜欢。二要突出公共艺术特色。要考虑城市的特点、地域文化、历史传统、公众审美等因素,实现不同地域的城市的艺术风格迥异,特色鲜明,避免单一化倾向,实现公共艺术的个性化表现,让公共艺术成为城市的标志和品牌。

三、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生存艺术与发展艺术的统一

城市的规划与建筑归根结底不是为了艺术而艺术,规划的目的并不在于艺术本身,而在于服务于人类生活与生存。因此,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又为生存的艺术,同时也是发展的艺术。

坚持规划与设计的生存艺术理念,需要规划设计师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信守“天人合一”的思想。重新审视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无休止地扩张城市规模、推倒重来、铲丘填沟,到处是水泥、柏油、钢筋混凝土的城市布局与结构。尊重人们的乡土情结,尊重人与自然、人和土地的亲密、和谐关系,融入“绿色”、“生态”、“低碳”等人文理念。

目前,在城市规划设计方法论上,提倡“反规划”。“反规划”不是不要规划或放弃规划,而是要求围绕生态基础设施进行城市设计。尊重自然,顺势而为,合理利用生态格局进行城市规划设计。这种设计可以保护景观中的生态的多样性以及文化和精神的联系,例如维护雨洪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迁移,保护文化遗产,建立休憩系统等,提供多方面的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地区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是艺术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统一

从历史发展客观性看,西方的城市化远远早于我国。作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在西方也较早地得到重视与实践。面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国外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思想也无不影响着我国的规划设计师。当前,处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时期,城市的要素、资金、信息等快速流动的集中地、枢纽点功能被强化,发展的可持续性一定程度被忽略。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国际潮流和风格影响较大,国际流行风、流行色随处可见。行走在城市中,能够感受到的中国元素并不明显,这不能不说是城市规划与设计中的缺憾。

艺术的民族性也是世界性。在当前,我认为尤其要注重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中国特色、民族风格。在全球化背景下,坚持国际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结合的解决方案。比如,避免到处铁栅栏式拆墙透绿,保留艺术化的中国墙街道生态景观,在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中注重中国式园林设计,在建筑上注入中国古典建筑元素,让人们很容易亲切地感受到哪里有中国门,哪里是民族的家,哪里是心灵最温暖的归宿。

五、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是艺术传统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艺术传统是人类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形成的共同审美共识和文化、价值追求。传统的艺术思想、手法等之所以有生命力,恰恰表明人们在历史发展进程的艺术认同。作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我国有着非常优秀的并为国外赞赏和学习的艺术积淀,比如中国的园林设计规划,建筑文化与风格等,是我们今天的城市规划设计师们最为宝贵的艺术财富,也应成为今天城市规划设计的历史起点。

第2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关键词:容积率修正系数;岳麓新城;容积率

中图分类号:TU9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223-2

1 概况

岳麓新城是长沙市内五区之一,位于古城长沙湘江西滨,分别与望城县的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及坪塘镇相邻,往西通过长常高速公路、三一九国道可与宁乡、益阳、常德紧密联系。一直以来,岳麓区都是作为长沙市市区仅次于河东主城区的重要发展对象。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所确定的“一主两次四组团”城市结构的次中心之一,到《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将岳麓新城河西片区作为主城区的河西部分,到正在公示的新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2003-2020)》所提出的多中心——河西CBD的概念,它是整个湘江河西体系的北端经济圈,处于河西龙头地位。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的长沙。而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容积率作为一个开发强度的指标。因此,研究如何合理的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部分。对于各项指标特别是容积率,规划师、开发商、政府所侧重的各不相同,而又相互关联。政府比较关心土地出让收入,而开发商要获得最大的利润,规划师则注重城市环境质量及整体效益,三方的矛盾焦点聚焦于容积率上。为了使三者利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1-3]。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表现,它的解决可以达到三者之间的协调,做到可持续发展,其合理容积率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容积率

2.1 区域发展与地价

从纵观来看,地价的增加是必然的趋势。房价的变化是地价变化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内房地产业的发展,各个大城市房价的浮动都很大,一些城市甚至引发了泡沫经济。长沙作为全国房价的二线城市,房价均价从2007年的5339元/m2到6200-6500元/m2(截止2012年10月)。

2.2 地价与容积率

地价是一定容积率下的地价,同一地块不同容积率下的地价不同。离开一定的容积率谈地价的高低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容积率作为影响地价的重要因素。其变化可导致土地收益的大幅度变化。但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不成线性关系,容积率越高,地价不一定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高容积率会损失开放空间、绿地面积、以及住宅的隐私性,导致住宅的价值下降,从而降低小区内房地产的价格即:消费者愿意付出的单位面积的价格是下降的;另一方面高容积率可能会使成本总量增加,开放商不会选择这种做法。

3 主城区的容积率对岳麓区新城规划建设最佳容积率的借鉴

3.1 合理最佳容积率的确定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容积率的确定除了考虑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的要求,还应考虑土地使用的性质、区位、基础设施条件、周围环境状况等因素[4]。

容积率是由经济和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是反映土地使用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目的在于获得使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最佳容积率。

长沙主城区容积率以五一广场为中心向四周减少;并且火车站区域又以火车站为中心向四周减小。同时,对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内对外发售的新建住宅项目,按照长沙市城区总体区位划分各区位的新建容积率统计情况:由内环以内、内环到二环地区、二环到三环地区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分别为:(6.42,1.5公顷)(4.54,2.75公顷)、(2.76,9.98公顷)[4]其柱状图如图1所示。

所以岳麓新城的容积率也是由商务区CBD向四周减少的。因此,岳麓区新城将以岳麓商务区CBD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鉴于岳麓区的特殊性——历史文化风景保护区,且商务区CBD临湘江,严格执行《国务院对长沙城市总体规划作出批复》,要对临江的建筑高度要加以控制。其最佳容积率应在参考主城区商务区CBD的最佳容积率确定方法的基础上综合其自身的特点予以综合考虑。

4 容积率修正系数

4.1 修正方法

关于容积率修正系数的方法各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纵观国内的学者提出的方法实质来看,主要是分成三类,各类方法各有优缺点。笔者比较赞同欧阳安蛟提出的复合系数法[5]。

4.2 修正过程

第一步:用剩余法公式计算出单纯的土地收益机制下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幅度或收益变化系=P/M.。

第二步: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容积率变化引起的土地收益在土地所有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分配系数,数学表达式是:

式中:ai :容积率i时的修正系数

Μ :收益分配系数(μ=0-1)

Pi :剩余法公式计算的i容积率时地价

:剩余法公式计算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平均容积率时的地价

上述公式的关键是要确定受市场供求关系制约的分配系数μ,只作一些一般性的描述:土地需求紧张、规划控制比较严格的大城市,μ可超过0.5,而小城镇则在0.3以下。

由于岳麓新城处在长沙主城区影响的大环境中,参照《长沙市总体规划(2001-2020)》对主城区各片区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及主城区的分配系数,进行适当的调整,可以确定岳麓新城商务区CBD的分配系数μ为0.75。

参照《滨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2008年调查不同容积率下的平均地价,该区域的平均为3,平均地价为3800元/m2并以此作为基准地价如下表1。

结合上述确定的收益分配系为0.75,可根据公式计算地价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得到岳麓新城商务区CBD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如表2)

第三步拟合容积率平均地价关系曲线,并对其进行显著性回归分析,相关系数分别是0.9883和0.9949,都接近于1,相关是显著的。因此,可以根据上述确定的关系式确定任何容积率的平均地价以及修正系数。

参考文献

[1] 廖喜生.容积率最佳使用的经济学分析[J].城市开发,2010,(5):27-28..

[2] 徐伟.土地估价中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容积率的确定[J].现代商业,2010,(12):260..

[3] 葛京凤,黄志英,梁彦庆.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的容积率内涵及其修正系数的确定-以石家庄市为例[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3,(5):98-100..

[4] 彭杰战.长沙市住区开发容积率管理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

第3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4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5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出现了以住宅小区为主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现状。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减少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或将非营业性配套设施产权办理于其名下的情况屡屡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行使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或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对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性质进行探讨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

一、配套建设是国家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拔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95-0171)范本第1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二、非营业性配套建设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决定了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共有性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计入商品住宅价格组成的成本项目。既然房地产产权人购买商品房时支付了非经营性配套设施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费用计入了成本,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就应当归住宅小区全体房地产产权人所共有,并由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占用、使用、管理、收益,或由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确保商品房买方或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这是指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内容应当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如未依《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则综合验收的结果应为不合格。

第6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镇政府报区房地局审核并做有关方案,再报市房地局审批(出据批次批文及耕地指标意见书),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5万元耕地指标费;

2、由镇政府报区计委立项,报区规划局审批规划用地后报区房地局供地,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万元垦复基金费,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

3、方案设计审批后报区规划局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非耕地不需报农用地转用,不交耕地占用税,其它手续与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内部扩建、翻建等)由镇政府审批项目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招标及竣工验收手续由建设单位直接与区有关部门办理;

7、工作承诺时限:

(1)上报区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个工作内报区审批;

(2)镇政府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个工作内审批。

二、具体程序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基建立项规划选址及规划用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

三、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

(5)申请地块范围地籍图及方案布置图。

2、基建立项

(1)报批项目建设书的请示(8份);

(2)项目建议书(8份);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份);

(4)项目初步选址地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6)地块权属证明或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8份);

(7)企业项目批文(复印件8份)。

3、规划选址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3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如联建的提供联建协议书;

(5)选址论证;

(6)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5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选址论证(复印件);

(5)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6)总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建设用地供地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和附图;

(6)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1:1000测绘空白地形图(9份);

(8)国家规费的缴款凭证或减免的相关材料;

(9)三资企业还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设计审批

(1)《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基地的1;1000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及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5)市地名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6)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7)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文;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规划范围地形图;

(6)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

(7)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承诺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8)各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9)工程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5)1:1000地形图(4份);

(6)总平面图设计图(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

(8)分层面积表(2份);

(9)基础结构图(2份);

第7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地产公司开发部主要是跑手续,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比较多,办理各项前期及后期验收手续,负责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落实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协同工程工程部调查市政配套设施条件。

所谓地产公司,是指从事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韩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韩店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韩店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9篇:规划设计意见书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