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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诚信 缺失 对策
在时代经济的影响下,会计工作在经济领域中涉及面非常广泛,会计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位不断上升。诚信是一项对市场经济具有约束性的基本行为规范,它包括良好的职业荣誉和道德、高超的专业技能和技术水平以及全面到位的服务和品质。会计诚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诚信体系具体是指由与会计所有诚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政策保障、市场管理、文化建设以及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科学体系。构建会计诚信体系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鼓励和发扬守信的行为,抵制和惩处失信的行为,避免做假账、欺诈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要营造“诚信第一”的会计行业文化宗旨,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前进。
一、会计诚信体系的内涵
会计诚信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构建,首先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使会计人员明确守信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会计诚信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其次是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通过贯彻相关的法律制度,为相关部门提供理论依据,切实的实行会计诚信信息的搜集、整理、评级及后续的激励约束工作,为会计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保障;最后是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主导,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诚信管理的立法和失信惩治的机制建设,加强诚信行业的管理,以促进会计诚信体系的顺利执行。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职业道德缺乏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不反对个人或各经济主体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赚取经济效益,但是严格限制通过损害或侵占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会计人员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勇于进取、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进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有少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的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这利益也就是推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首要因素,会计造假能够带给很多人收益,比如企业的领导或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良好”而升官进职,辅助造假的机构能够因为“业务增加”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等,就是在这些好处和收益的驱使下,才促使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作出非诚信的行为。
(二)法律不够健全
近些年,我国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先后出台了《会计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不承认,这些法律确实很大程度的遏制了那些造假、欺诈的行为,使跨级信息的质量得到了保证。但是仍避免不了的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有些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要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情况,使得法律具备了被动性质;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不够细致,不具备可行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接受的惩罚往往低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还有些会计法规政策有待完善,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够严密,容易变通,等等。这些缺陷和漏洞为会计违法行为和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另外,会计道德规范不够健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健全的法律制度,更是促进了会计造假者的恶劣行为。
(三)处罚力度过小
尽管在《会计法》中明确指出了单位领导者及负责人的相应会计责任,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但总的来看,发生会计虚假信息状况的几率还是较高。在《会计法》中有不少会计行为的标准,但是只是过度地强调了“不得怎样,怎样”,却没有明确的指出如果违背了会怎样,或是列出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如果法律中能够具体的陈述出处罚的主体、标准、责任人和标的物等,并由国家政府在指定时限内强制的执行,那样诚信的缺失才会得到改善。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造假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造假的代价,因此,助长了各种造假思想和行为的气焰,可见处罚力度过小也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关键因素。
三、改善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一)营造诚信的社会大氛围
建立诚信社会、诚信经济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诚信的社会从业环境。要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使人人意识到诚信的光荣和不诚信的可耻,营造一个诚信者多助、失信者寡助的社会大氛围,使每位会计从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相信,凡是能够理性思考的人在衡量了诚信和失信带给自己的影响后,都会选择能够带来光明的职业前景、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谐的同事关系的诚信行为,而自动的放弃了会让自己晋升无望,甚至可能丢了工作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只有人们长期的处于这种“诚信第一”的环境氛围内,诚信教育才不再是一直的说教,而是真真切切的成为人们不二的选择。
(二)完善会计从业的相关法律
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改进会计诚信法治的建设,首先应明确会计诚信的具体法律标准,明确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责任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要尽快建立《会计法》实施细则,作为《会计法》的补充和细化,使各项法律条文切实可行,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约束力,促进法律的全面贯彻执行;其次,要明确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构建中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不仅要发挥其对会计诚信行为的激励与促进机制,还要发挥其对会计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那些诚信公正的会计中介组织以及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充分的奖励,对于那些信誉低,参与企业造假、欺诈的会计中介组织和缺乏诚信的企业及个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以优化会计环境;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以及各项政策、规范,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制度的保证,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誉档案,详细记录每名注册会计的执业情况、诚信情况以及守法情况,同样是加强奖励和惩罚的力度,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进行约束。
(三)加大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使其造假的收益远远小于其造假的成本,同时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那些蓄意造假者,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不但要让他们承受名财两空的代价,还要让他们去坐牢,让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其次,尽快完善民事赔偿的制度,对造假涉及到的个人和集体,无论是投资公司还是经营公司,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律师,只要是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受害者就可以提出诉讼;最后,及时的推出诚信保险制度,对所有的公司尤其是上市的公司,要求它们为自己购买诚信保险,让市场行为作为诚信的监督者,有效的降低监督成本,而一经发现违背行业规范,不诚实守信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为所有的会计中介组织、企业及个人带来警示。
总之,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诚信是会计的生命所在,是会计行为的灵魂所在。面对当前会计职业诚信的逐渐缺失,政府、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的会计人员必须提高重视,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诚信体系,通过综合的运用法律、行政、文化等手段,营造诚信发展的氛围,改善会计诚信缺失的现状,提高会计行业的信誉,使财经纪律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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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原则,由各机构按照其职能职责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
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民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法诉求、依法维权,促进民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对象
全县所有民营企业
二、健全完善法律进民企工作体系
(一)明确工作职责
制定法律进民企工作方案;建立法律进民企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把握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制定法律进民企工作规范,健全工作资料台帐;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单位法律进民企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提议召开法律进民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工作内容、举措
(一)主要工作内容
1、突出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部署;
2、大力宣传《省“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中2015年重点内容;
3、大力宣传《宪法》、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主要工作举措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县局政策法规股、综合业务股、各工商所及相关机构要组织、指导、帮助重点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利用网站、宣传栏、内部刊物等载体,开辟依法治企专栏,及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及诚信守法民企示范创建情况,促进民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民企法治化水平。
2、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县局政策法规股、综合业务股、各工商所主要负责《宪法》、《公司法》、《商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
3、开展学法守法经验交流。7月,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织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学法、守法经验交流会。
4、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9月,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队参加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广泛普及涉企法律知识,激发广大民营企业职工学法积极性。
5、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参加省工商局组织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申报的民营企业获得省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命名,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6、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开展相关法律进民企工作的基础上,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展台等方式,大力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部署,营造民营企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机构要加强对法律进民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司治理效率的内涵
公司治理效率本质上属于制度效率范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存在的最终目标应是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因此治理效率的核心是公司治理解决“问题”的效率,表现为公司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等方面的效率,使公司实现持续发展,履行公司使命,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相对于治理效率而言,治理结构、治理原则以及治理机制等只是实现治理效率的方式。
在我们所注意到的国内文献中,普遍认为,一套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使得特定主体的收益最大化以及治理成本最小化。因此,无论从成本、收益还是价值的角度,公司治理效率都可以等同于治理机制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效率究竟是否完全等同于绩效呢?
绩效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确存在紧密联系。不过,前者多指一定经营期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本运营效益或者经营者业绩,内涵较为广泛;后者作为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有效性的度量,在对企业一段时期各利益相关方的收益与成本加以量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理功效的发挥程度以及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从股东利益至上的角度,只要能够消除各种有碍股东利益的成本、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便是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治理结构与机制的设计则重在对各利益相关者作出相关制度安排,以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利益均衡。
二、影响我国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制度性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1)制度是重要的;(2)制度是可以进行分析的,恰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所谓制度,无非是存在某一共同体内,旨在抑制人类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行为,以及众所周知的各种规则。无论是外在制度还是内在制度,其最终目标都是确保人们能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人们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培养互利合作的习惯,增加行为可预见性,减少信息搜寻成本和协调成本,并抑制机会主义倾向。
1.外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制约作用
公司作为一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体系,它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的,制度关联和制度互补意味着公司制度是与处于同一环境中的其他外在制度相联系的,其他相关制度必然对公司制度及其运行产生影响,公司也只有在与其他制度体系相互协调中才能显示其特定的制度生命力。
高效公司治理需要的外在制度应该是设计规范、精细,有惩罚性条款,并能被强制执行的正式制度。同时,稳定性的外在制度还必须具有前瞻性,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然而,国内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存在诸多缺陷,过时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有序退出,司法体系也不能提供当今全球市场所要求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可预期性。
2.内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内在制度方面,我国尤其缺乏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密切相关的文化传统,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可以说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精髓之一,是法治精神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具体体现。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强调执法者必须强制执行已有正式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对规则的信任,即“信誉重于规则”。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服从和遵循,从而实现外在制度的内在化,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我国目前无论是司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文化,还是民间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遵循文化,无疑都是极其匮乏的。
其次,我国缺少健康的股权文化。健康的股权文化,从大的方面讲是指社会正确看待公司制企业、股市乃至股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小的方面说则主要指公司管理者是否有意识维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者地位,尽职尽责,忠实履行受托责任。
最后,与上面两条密切相关的是,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诚信机制。由于外无强制执行的文化传统,内无健康的股权文化,公司管理者很难有主动服从法律规范的压力和动力,公司治理中必然会出现诚信问题,甚至爆发诚信危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公司治理机制既是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强制性外在制度与自发性内在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换言之,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兼并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公司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商业惯例、企业文化等内在制度的特点,建章立制,设置权力机关,签订契约,保护在公司设立、运行中做出贡献的各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
三、结论与建议
在制度经济学框架内,追寻着企业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治理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存在的障碍不扫,我国的公司治理效率就很难改进,在今后改进公司治理效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交易所处分属于这套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行政处罚层面,属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家规”,主要针对违反制度和约定规则的上市公司。
一般来说,只要上了市的企业,对资本市场规则都会比较熟悉,漫长而艰辛的IPO过程,本身就是历经市场风雨、接受规则培训、确立行为理念的过程。企业在分享了资本市场的好处、实现融资的同时,应该承担义务,迎接公众目光的聚焦。信息披露也好、诚信经营也罢,内部制度需要越来越规范,内部控制上需要越来越严格,这是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地方。但是,正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现今2000多家上市公司群体中,总有少数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越轨逾线,违反规则。这个时候,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大家族的“族长”理所应当站出来,维护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和家族成员的纯洁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交易所的处分有其适用的范围,除了公开谴责,最多采取“清理门户”的做法,将屡教不改、诚信俱失的企业退市。当然,如果企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家规”来惩处了,而是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中,与证券违法相关的“刑罚”和“诉权”层面的惩罚了。
在去年被处分的44家上市公司中,不少家在深交所上市。深交所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或是规模比较小的公司,还有就是上市时间不长的公司。深市公司违规的原因可以细分一下:无知还是无视?也就是说,是无知无识疏忽造成,还是基于巨大的利益动机,自以为了解规则,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抱着侥幸、甚至无法无天的心理抢跑,不当回事、无视法规造成的。从被交易所处分的上市公司群体看,有的可能已经被边缘化了,公司本身专业化程度或人员的熟悉程度是不够的,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存在知识层次的欠缺;还有的就是无奈,比如公司已经被ST,或存在其他压力。
无论是企业的声誉、舆论的压力、市值的影响,还是再融资方面的限制,这种“家规”的惩处力度总体来讲还是有相应影响力的。而对交易所的惩处也要辩证地看:惩处不是目的,交易所还是以挽救和教育为主,以培养规范意识;而对部分违纪的上市公司来说,在不知不觉越了黄线后,交易所的处分其实是一个事先预警,可以避免犯更严重的错。
交易所作为监管部门之一,不是执法机关,只能以怀柔的政策,对遵章守纪的好企业在利益机制上进行更多的诱导;同时,可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上市公司高管都了解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不仅仅是董事长或董秘的事情,借助广泛宣传“家规”,让上市公司避免涉步“雷区”。
关键词:物业管理安全管理监督
1物业安全管理的发展
1.1科技创新是物业安全管理发展的动力
物业安全管理过程中服务与管理并存,具有受制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认知不足、思维僵化、监管方式传统、信息不对称和法律不健全的情况,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以安全指数目标为主导,通过创新来寻找科学、透明、规范的发展道路,将粗放的物业安全管理朝复合和单一向精细转变,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应加强物业管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创新,解决相关突出问题,以多元化的策略来提升安全管理的综合指数。物业企业可在资源和品牌优势下对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如万科物业退出的黑猫一号产品,支持多种开门方式,实现人脸开门,实现快速通行。改善了人与人、人与商业、人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全数字消防体系的开发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消防覆盖,对于消防安全隐患能实现时限预警和立体化预警,人行智能通道技术在保障安检安防功能的同时也能实现交通智能疏导,能有效促进特定场合的人流控制,还有其他相关技术都极大的推进了安全管理的发展。
1.2完善物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全面建设和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工作法律的开始,相关主体行为会受到对应法律法规的限制,在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下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当前的物业安全管理中还有所不足,存在较多的痛点和盲点,无法明确划清管理责任便捷,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度和社会形象造成损害,完善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务院采取证照分离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将形成许可事项取消来保证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构建质量认证体系并持续完善,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升服务品质,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加强质量认证制度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就更突出了物业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的重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基础上,按照标准规范化体系执行,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在物业供应链和安全管理中应用HES标准体系,已完善的标准和规范来改进物业安全管理。
1.3做好物业安全管理监督奖惩
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推动下,逐步实现万物万联,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在发展过程中,物业安全管理中应将奖惩体制与监督体制和诚信挂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2017年是中国物协的行业诚信建设年,在国家全面建设信用体系的背景下,中国物协重点建设物业行业诚信,对于物业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资源共享、失信惩罚、重点领域和方法等问题加大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前的物业安全管理监督呈现智能化和多维化,在高效监督下,安全管理的失信行为将会被曝光,通过深度结合奖惩制度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2物业安全管理规划发展
物业安全管理规划是物业管理行业在项目管理层面、企业经营层面、行业监管层面根据标准规范、法定程序对物业安全管理规划进行编制和审批,物业安全管理规划是从项目、企业和行业实际出发,符合先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可在各级政府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法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治管理方法,统一控制和安排物业安全管理规划中的相关工作,有秩序、有计划、协调地法治物业安全管理活动,确保顺利执行各层面规划。全面统筹、群防共治、科学化解和突出重点是物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的原则,不能再以单一思维方式来应对安全风险,做好安全管理实践的预防,促进物业安全管理的和谐、稳定发展。从短期来看,物业安全管理是在GB/T19001质量体系标准基础上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规划目标、保障举措、工程和六大举措。规划成分体现了物业安全管理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如自然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等。六大举措主要是控制安全生产服务和识别隐患,工程是对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支持,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要从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故出发,做好总结,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科技支撑能力、信息预警监控能力等,保障物业安全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的发展会直接影响到行业各个层面,这就需要从项目管理层面、企业监管层面和行业监管层面来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创新安全技术,建立安全诚信和失信体系,制定与之对应的奖惩体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以此来实现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奇云,胡沙沙.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以重庆为例[J].建筑经济,2017,38(06):76-82.
关键词:会计 诚信问题 机制
当前社会发展中,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事业也得到了深入、广泛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种造假现象也不断的涌现了出来,成为影响会计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工作中,如何合理的遏制会计造价、重塑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经过工作总结与调查,在目前的工作中,遏制造价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从加强法律、制度和规章建设方面入手分析,且必须倡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素质,有效提高会计诚信度。
一、会计诚信概述
1.概念。会计诚信是人类社会发展至商品社会的产物,是会计工作中逐步出现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理念之一。这种概念的出现与之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大同小异,是人际交流的发展与延伸。会计诚信主要是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真实的反应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不弄虚作假。会计诚信一般都包含四个方面:首先,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勤勤恳恳,谨记诚信,踏踏实实的进行工作;其次,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务必做到实事求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会计工作中各种数据要力求精确,能够充分的表现出应有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理念;第四,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素质要求,严格饱受商业机密。
会计诚信问题的建设与实现是目前企业工作的关键所在,其在工作中不仅关系到本行业的生存与未来发展情况,更是关系到全面工作风气是否良好。因此而言,在目前的社会工作中,建立会计诚信问题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2.重要性。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理、可靠的重中之重,在目前的工作中,实现会计诚信需要从相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素质着手去分析和解决,使得会计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实现会计诚信体系的监理已成为解决社会发展中不和谐因素的关键所在,也是保障社会经济综合、系统发展的关键。
二、当前常见的会计诚信问题
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健全。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对称、不科学是目前会计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发展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缺陷所在。一般而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通常都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工作技术和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的,但是为了满足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在工作的过程中对于会计的需要越来越复杂,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总结也变得尤为精确。因此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会计信息真实度不高的现象,也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不断出现。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主观地人为地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准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评价会计作为一个信息反馈系统的工作质量好坏与有效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会计信息失真是困扰会计界多年的问题,它分为客观失误和故意造假这两种行为。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目前由于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导致的会计工作水平下滑问题相对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会计工作是一项对于相关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和整理的工作,这种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如果会计人员的技能素养和工作态度等提升不上去,那么就会导致会计人员在处理相关报表工作时候出现疏忽,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或者账目混乱等情况。会计工作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我们的会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素质,才能在会计工作中做好本职工作,对于业务能力水平提高不上去,或者缺失上进行,没有学习热情的人员要严格提出批评,责令改正。
三、关于会计诚信体制的有效构建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确保企业的有效运行,会计人员首先要对经济业务进行有效核算,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它有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确保企业会计诚信的实现。有利于保证会计准则的质量与确实可行性问题。为了促进会计准则制定组织的完善,有必要建立具备代表性与权威性的独立机构,针对地反会计准则来说,进行独立机构的设立,以方便相关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在此过程中,财务部只负责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制定。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透明性,有利于法规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的提升。有利于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健全。
1.会计人员诚信教育体系的建立健全,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提升。诚信教育在会计工作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会计的诚信教育不仅关系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相关技能理论知识的巩固,更包含这对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不断通过学习才能让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我们在会计诚信教育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需要我们在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工作方面不断加大力度,让会计人员逐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标准。
2.相关会计法制的建立健全。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会计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日常持法力度,以促进会计诚信的提高,在此过程中以立法技术为关键点,注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监督追究。与此同时,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落实,真正追究责任到人,让造假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确保日常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特点分析,当前我国公司法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即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1.公司内部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满足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公司内部的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等等。有一些公司的内部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如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合理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权利等等,公司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条件,这是公司内部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内部的责任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但是也是公司内部责任的一种。例如公司建立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向上的企业内部文化等等,这些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同样是公司内部责任之一。公司内部法律责任是公司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公司内部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关系,用以调整公司内部的工作程序、人际关系机构以及资本分配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公司法》等法律对于现代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权利资本运行分配原则等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公司内部员工作为劳动者,能够通过内部法律责任的相应规定获得应有的社会待遇及权利。公司内部法律责任的确立不但为内部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外部法律责任的履行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2.公司外部法律责任。广义上说,公司的外部责任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两种。但是这两种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公司的外部责任既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责任,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外部责任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公司要承担合法诚信经营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依法诚信经营的责任。这项责任不仅是公司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限和基础。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公司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有型或无形的商品及服务,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能够确保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也就在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许多劣质食品流入市场,不但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许多食品加工制造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大量使用不合格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漠视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关于公司承担合法诚信经营的外部责任认定问题上,笔者认为这既是公司的外部法律责任,又是社会道德责任。从法律责任的意义上说,依法经营是公司应负法律责任的基础。依法经营中的“法”不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实质也是依法经营的一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和最高原则,对于经营者尤为重要。经营者在宣传、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实事求是,真诚善待消费者。而从道德责任意义上说,依法诚信经营是公司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的直接体现,这是公司应当承担的最低道德责任,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关系的底线。在这个层面上说,公司主要的两种外部责任呈现出一种互相转化的趋势。
二是公司要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公司是以直接或间接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因此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公司承担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维护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等,这些权利分别由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指公司在提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不能以任何理由损害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泄露。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任何人都附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有权知晓所消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信息、使用方法、潜在风险等等。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公司处于严重的不对等地位之上,消费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必须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购买商品的种类。消费者的诸多权利共同构成了公司外部法律责任的主体,而这部分权利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公司责任规定的重点领域。
三是公司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促进社会发展是公司个体发展的终极目标。任何个体公司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环境而独立发展,公司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就是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很多专家认为,促进社会发展应当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诚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需要承担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对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多是鼓励性的,没有实质性和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措施。但是笔者认为,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同样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例如我国《公司法》、《税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不得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和企业依法纳税,实际上就是履行了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也可以说,这个责任已经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现阶段公司法律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笔者从公司内部法律责任和外部法律责任履行两方面总结出现阶段公司法律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公司内部法律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当前,公司在履行内部法律责任的过程中,集中存在法律责任意识淡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公司内部权利分配和资本运行机制不合法等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较短,各项机制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法律监管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空白和盲区。另一方面在于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许多行政管理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例如一些公司规定,员工必须每个月加班若干小时,这些加班时间属于员工为公司做出的义务,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费用。还有一些企业或公司变相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另有一些公司或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了公司在履行内部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在内部法律责任履行不当的前提下,公司或企业的外部法律责任履行势必会遇到很多问题。
2.公司在履行外部法律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笔者认为,公司在履行外部法律责任的过程中,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是侵害消费者权益成为外部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经常会遭遇价格欺诈、安全隐患、霸王条款、个人信息泄露等等一系列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作为法律规定的公司法律责任的重点领域,当前反而成为了公司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和重灾区。其次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偷税漏税等严重问题,影响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款主要用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果公司出现偷税漏税等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最后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背依法诚信经营法律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公司和企业利用消费关系的不对等特征,直接或变相进行商业欺诈,妨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商品流通、售后服务等环节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诚信守法经营相关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外部法律责任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单一。其次是道德约束力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许多学者认为,社会道德是一种软性的“法律”,虽然不具有现实法律的刚性约束力,但是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社会道德规范对于公司履行外部法律责任的约束力并不强,法律强制约束力与道德规范软性约束力并行的格局尚未形成。
崇信县农牧局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再生能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8部。
自2016年“七五”普法开展以来,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县农牧局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依法行政,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农民群众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抓好农业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为我县农民增收,脱贫攻坚以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普法规划。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李青云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普法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农牧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普法规划》,为“七五”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提供了长远指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普法落实。把农业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农牧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坚持召开两次专题普法工作会议,加大对农业普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农业“七五”普法年度、中期和期末检查评议,强化工作绩效评查,总结经验成效,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并纳入下属单位和职工年终工作考核评议。
三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职工依法办事能力。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五个结合”学习法,创新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一是利用周二集中学习日,组织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并通过考试提高了职工的法制素质;二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解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业务法律,至目前专题学习法律法规25部,增强了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积极参与“法律八进”活动,充分利用“科技三下乡”、“3.15”和“12.4”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城市街道、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现场咨询台等形式,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每年发放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5万人次,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以《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每年培训1期,培训60人次并积极开展“农资经营规范化示范点门店”的创建活动。农资经营门店生产经营证照、诚信守信经营承诺及价格上墙公示,规范进、销货台账,出具可追溯票据等事后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诚信、规范、合法经营的新局面。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职工的法律素质欠缺,对个别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二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够全面,特别对村社广大群众法律宣传不到位;三是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下一步,将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借鉴先进典型经验,寻找差距,取长补短,积极作为,进一步推动农牧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促进农牧业发展。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制度,加大对《宪法》、党内法规和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17号)精神,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