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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 政策创新 措施
引言
近年来,科技进步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变已经辐射到各个角落,产业之间、区域之间、各群体之间的收入和分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不仅要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稳保经济发展的软着陆和转型升级,更要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问题,如区域发展差距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等。
1、新经济环境下创新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我企业的发展速度日渐加快,自身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起步和发展比较晚,科技创新速度又不快,因此急需进一步优化和创新我国企业政策,特别是财政税收政策。具体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也根据各类企业的发展现状,以社会经济市场为导向,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收、降低贷款利率,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使所制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普遍性的特点,对企业扶持力度不足,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同时,企业运营资金有限,极易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出现各类风险,并无法有效应对,更别说缴税。也就是说,在新经济环境下,我国优化和创新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优化和调整各类企业的经济结构,适当减少其在税收方面的支出。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税收方面的负担,促使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使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从而提高经济效益,走上长远发展的道路。
2、新形势下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的措施
2.1 优化财政投资政策
就当前来看,增加投资力度,能够确保城市居民收入的稳定性及长期性。我国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要扩大财政投资,可考虑增加相应的燃油税、遗产税等,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稽查,建立相应的收入申报制度,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完善分税制,尤其是地方县级以下的分税制,明确各个地方政府单位的分工及职责。除了加强投资力度外,还应加强对城市企业科技的投资,创新城市企业科技体制,支持龙头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科技承包创新的主体,让产业科研机构走出高校,发展技术,创新财政投资机制。拓宽财政投资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量,调整政策性金融投资结构。当前,我国的财政投资参股经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作为创新投资机制的突破口,政府可与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引进民营资本、外资及其他资金,最终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
2.2 优化税收结构和水平
税收结构和水平的问题已经很明显,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影响。因此,对于明显的缺陷,需要及时地进行改进创新。首先,可以调整或合并性质类似或者存在交叉的税种。例如印花税与货物、劳务交易、证照合同相关,可以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收费;其次,开征必要的新税种,尤其是在收入分配领域。国家主导的财政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完全公平合理的在各个群体中得到分配。大量的垄断、资本优势拥有者,获取了经济发展最丰厚的果实,而作为基础的建设者的群众,不但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却因为资本和垄断需要在支出领域为既得利益群体买单。例如遗产税、财产税等税种应当不遗余力地推广,才能从长远协调社会问题。
2.3 加强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
区域间发展差异、群体间发展差距的协调,最直接快速的方法是通过扶持和补贴的方式。落后地区和落后群体需要发展的资本,而一些需要淘汰的产业和组织也必须坚决地淘汰。将财政扶持从落后的领域中解脱出来,用于落后而又有潜力地区的发展动力培育、用于新兴行业的支持,以及公共民生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同样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提升,不仅需要从上至下坚决贯彻法制规则,也需要各层级组织和从业者具备专业的能力和必要的工具。
2.4 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目前我国税务机构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不够强,税收征管水平比较低等都妨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征管水平,针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办税手续要简化,办税流程要清晰,尽可能降低其纳税成本。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地审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类减免税,尽可能使审批手续简化,使审批时间进一步缩短。同时,与科技、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应该增强,进而了解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情况。对那些已经向科技部门备案、然而没有申报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要促使他们用足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实际出发,以服务纳税人为原则,对那些有技术开发项目,但是还没有向科技部门备案的,创造条件,也要使相关政策妥善落实。此外,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管理也要做好,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登记制度,加强对科技项目的跟踪管理,以确保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用在科技创新事业上;二是针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建立特有的申报机制,避免企业骗取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三是制定制度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验收与鉴定,使不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不能享受企业税收优惠,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则更能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2.5 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一方面,完善考核方法。当前考核评价方法较单一,应在改进现有考核评价方法的基础之上,结合外的先M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财政部门及政府部门关于资金分配与项目审定的评价。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理性的评价所收集到的多项信息,结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意见,及时补充考核评价信息。将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效结合起来,使考核评价工作日常化;通过定期抽查、督导调研、专项调查等多种方法了解财政支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实施情况,提高考核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充分利用统计学、管理学及数学等各项知识,建立数理模型,全方位、全角度考核财政税收政策,提高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建立绩效评价公示制度。正确运用考核评价结果,除了口头反馈形式之外,还可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所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主测评、考核结果等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同时,还应加强反馈后的跟踪调查,随时改进考核评价的内容,将整改内容作为下一年考核的重点内容,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连贯性,充分发挥其价值。综合分析考核评价的结果,总结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的根源;加大奖惩力度,严肃处罚违规行为,公示处罚结果。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行为,应在追回财政资金的同时,对将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3、结语
在新经济环境背景下,我国必须意识到优化和创新财政税收政策的重要性,要将其放在核心位置。政府部门必须引导企业自觉纳税,健全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构建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充分发挥多样化财政税收政策作用,有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其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从而走上健康稳定的发展道路,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产税 征收现状 建议
一、房产税相关介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始房产税试点改革,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
二、我国房产税之征收现状及问题
国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来打击囤房的行为,抑制房产投机,稳定房产价格,提高房屋住宅率。以此达到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但事与愿违,房地产制度设计的偏失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征收房地产税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明晰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性的房产,而将住宅用途的房产排除在外,无疑使房产税征收的初衷大打折扣,偏离了其价值取向。不论是经营性房屋还是住宅性房屋都是"一人占多房"的状态,在持有环节上不应区分它们的用途,而当一视同仁。此外,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针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本不征收,仅重庆在后来才加征存量独栋别墅的房产税。
(二)纳税人权利保障缺失
这样使得房产税征收失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两地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均无有关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就无从行使,不能较好地参与到税收立法与监督的过程中去,这也成为房产税征收及其改革试点遭受众多质疑和非议的症结所在。
(三)税收监督缺位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两个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法规,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附带提请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只审查规定及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行政立法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两地的《暂行办法》再一次被排除在监督的范围之外。
(四)房地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多挂靠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在承揽有偿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这就造成了行业垄断的形成。近两年,评估机构虽已"脱钩改制",但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这也造成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出现了评估机构"小马拉大车",很多的评估师们甚至于身兼数职、横跨许多的行业部门。
(五)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
目前,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房地产信息不完整,各地的房管局只登记了当地的房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
四、对我国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建议
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的,房产税制度更是如此。为有效地解决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功能,本文试图通过对房产税上述问题的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做好立法工作,完善税改细则
一是前期调研工作,从社会不同层面对房产税改革整体立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定立法计划、掌握立法程序、确定立法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二是拟写房产税改革税法的立法草案;三是制定房产税地方性法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把房产税征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主要是非经营性房屋和旧有房屋。依据房产税的规范意旨,将这两类房屋都囊括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内,才能达到房产税制度的规范目的。
(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与完善房产税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立法过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建立房产税支出情况的定期公布制度及支出审计情况公布制度,利用多种信息手段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人的监督权的保障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当纳税人对其所纳的税有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讼,由司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在房产税立法中,可以尝试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强有力地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的同时还能建立对税收的司法监督。
(三)实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步走策略
扩大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将行政立法中规定及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囊括其中。司法审查这部分,就如前面提到的,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税收的监督。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都是法制建设层面,关乎我国法律体系、权力分配和部门设置等众多方面,这种局面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长计议、循序渐进,但若建成此种模式,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历史性的进步。
(四)完善市场环境,设立公正的评估机构
在房产税评估方面,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专业人员,实施严格的定期考核,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房产税改革中,可以将评估机构作为税务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政策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并行设置。积极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再分配朝着更加合理和谐的方向发展,为评估工作提供一个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体制
要加强国土、建设和地税等部门的协作,确保信息统计和登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利于明确房产税的收入来源。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实时动态的住房持有数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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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关税;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48-01
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各国权益的博弈和竞争下结束,虽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全球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也从自身利益和优势出发,寻求采取征收碳关税来改变目前全球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借着保护全球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名义,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实行对自己国家的贸易保护。所谓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通俗来讲就是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渐行渐近的碳关税征收,中国应该尽早做好准备,分析碳关税征收对中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研究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1 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粗放型产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支柱,而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端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型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此次碳税征收为契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以绿色科技为核心,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推行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对落后的生产设备进行淘汰,引进新型环保设备,对生产工艺加快更新,实现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虽然中国现在在出口规模上跃居全球第一,但是从出口产品的结构、产品竞争力、自主创新程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仍然称不上贸易强国。因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的贸易发展来看,不仅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2 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不利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对中国形成制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外贸易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2)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面对碳关税政策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碳关税相关的国际条款的讨论,争取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包括碳排放在内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打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调机制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就碳关税的问题多与国际社会进行了解和沟通,要让国际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知晓,争取将具体问题也可以成为谈判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国家能够具有有利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为我们的出口企业创设出良好的成长空间。
(2)增加扩大内需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构建在内部的消费和投资基础之上。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所在,尤其是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有增无减的背景之下就显得更加重要,增加国内需求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降低外贸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们需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积极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绝三高产品的出口,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全面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3)增强培训的力度,多管齐下推动就业。我们国家在高碳行业就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同时鼓励创业活动,让创业来积极消化劳动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劳动力的配置作用。同时还需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确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建立顺畅的劳动信息渠道,让劳动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动。有关部门还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失业人员不会有温饱之忧。
(4)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构建起低碳社会。加快低碳经济的推进速度,树立起环保的理念,争取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通过对科研的持续投入来引导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制定出奖惩分明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而且节能减排还可以作为我们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切入点,争取实现清洁可持续的发展,为应对气候可能的变化作出努力。通过加大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来促进科技的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研发并生产绿色产品,以此来打破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避免外资中的重度污染,减少碳密集产品的进口,增加对于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雷明.应对碳关税的战略和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8).
关键词: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危险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S218.1 文献标识码:A
一、冷凝水回收系统的原理
蒸汽在用汽设备中放出汽化潜热后,变成冷凝水,经疏水器排出。不同用汽设备排放的冷凝水通过回收管网汇集到集水罐中,由冷凝水回收装置送到锅炉或其他用热处,这就是冷凝水回收系统原理。(图1为一简单的冷凝水回收系统图)
图1冷凝水回收系统原理图
二、冷凝水回收系统的分类
冷凝水回收系统大致可分为开式回收系统和闭式回收系统两种。
2.1开式冷凝水回收系统
开式冷凝水回收系统是把冷凝水回收到锅炉的给水罐中,在冷凝水的回收和利用过程中,回收管路的一端敞开向大气,即冷凝水的集水箱敞开于大气。当冷凝水的压力较低,靠自压不能达到再利用场所时,利用高温水泵对冷凝水进行压
送。这种系统的优点是设备简单,操作方便,初始投资小;但是系统占地面积大,所得的经济效益差,对环境污染较大,且由于冷凝水直接与大气接触,冷凝水中的溶氧浓度提高,易产生设备腐蚀。这种系统适用于冷凝水量较小,二次蒸汽量较少的系统。使用该系统时,应尽量减少二次蒸汽的排放量。
2.2闭式冷凝水回收系统
闭式冷凝水回收系统是冷凝水集水箱以及所有管路都处于恒定的正压下,系统是封闭的。系统中冷凝水所具有的能量大部分通过一定的回收设备直接回收到锅炉里,冷凝水的回收温度仅丧失在管网降温部分,由于封闭,水质有保证,减少了回收进锅炉的水处理费用。其优点是冷凝水回收的经济效益好,设备的工作寿命长,但是系统的初始投资相对大,操作不方便。在开式和闭式回收系统中,人们越来越认为闭式回收系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回收方式,其投资在日后使用中能得到有效回收,所以,被广大厂家和研究单位采用和研究。
2.3冷凝水回收的用途
(1)企业用于取暖热源
利用冷凝水的余热,根据供热负荷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部分软水(或生水)作采暖循环用水,根据余热量确定供暖面积,可节省集中供热费用。
(2)用于直接热水用户
对于印染、纺织、橡胶、轮胎等企业,需要大量自用高温软化热水,可利用冷凝水作为高温热水用。
(3)间接换热热源
当冷凝水受到污染无法直接利用时,可考虑间接换热方式。如加热工艺用水,采暖循环水等非饮用水场合。
总之,冷凝水回收的原则是:通过冷凝水回收系统中能量的综合利用,达到最经济的能量回收利用,保持整个蒸汽热力系统利用率最高,经济性最好。冷凝水回收中的能量回收很多情况下是以下三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冷凝水所含热能的回收,蒸汽的有效利用,软化水的回收。
三、冷凝水的利用
3.1热力站蒸汽系统减温水及采暖系统补水
动力热力站将电厂来的高温高压蒸汽减温减压成各种生产需要的蒸汽,每年所消耗的减温水约为2万t。减温水的水质要求非常高,过去主要用20℃的除盐水;冷凝水回用后,可以用冷凝水代替除盐水作为减温水。同样,过去采暖系统也是采用除盐水补水,每年需消耗除盐水6500t左右;回用冷凝水后,也改用冷凝水作为采暖系统补水。此两项回用措施,最大程度地利用了冷凝水中的热能和高品质的水资源。
3.2 浴室、食堂用水
厂内浴室和食堂以前采用蒸汽加热方式提供热水,消耗了大量的蒸汽和生活水。通过改造,全部使用冷凝水作为生活热水,节约了大量蒸汽和水资源。
3.3 代替除盐水供工艺生产使用
由于工艺生产上所需除盐水量非常大,每年平均消耗15万t左右的除盐水。为此在除盐水站增设一套板式换热器,利用循环水站多余的冷负荷,对上述几项使用后多余的冷凝水进行冷却,然后进入除盐水箱,再通过除盐水泵输送到工艺生产用户中去。
四、回收污染冷凝水的危险性
被腐蚀产物污染的冷凝水一旦进人锅炉,就会在锅炉的传热面发生沉积。沉积物引起的主要问题有:
4.1能量损失和金属失效
垢类的导热性很差,沉积在金属表面上就会妨碍金属传热,导致能量损失(见图2),同时可能使金属处于超温状态,甚至过热失效。
图2
4.2温差电池腐蚀
垢下金属温度高,干净金属温度低,这就为温差电池的形成创造了条件:高温部位电位低,形成腐蚀电池的阳极而加快了被腐蚀的速度。
4.3腐蚀性物质浓缩
相关文献指出,锅炉给水中的极微量杂质(ppb级),在垢中能够浓缩到105倍,形成高度腐蚀性的溶液,从而使垢下腐蚀的严重程度大大增加。在冷凝水系统中,同时含有O2和CO2 ,将会明显地加速管道和泵的金属腐蚀,促使冷凝水中的含铁量迅速增高。直接将受污染的蒸汽冷凝水(若不含有O2和C02,冷凝水不会被污染)作为锅炉补水,会造成锅炉给水系统及锅炉本体腐蚀,冷凝水中携带的3+价的Fe离子及腐蚀产物同样会引起锅炉腐蚀和在锅炉内积聚堆积。因此,不经过处理的受污染的蒸汽冷凝水是不能直接作为锅炉补给水的。
五、加强冷凝水回收的措施
为了防止冷凝水中铁含量增高而引起锅炉结垢和腐蚀,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处理措施。
5.1从提高锅炉补水品质人手,减少蒸汽中O2和CO2的含量,从而防止冷凝水对回收管道和回收系统的腐蚀,保证冷凝水中的铁含量达到锅炉给水标准。
目前,对≥6t/h的锅炉,一般配置有除氧器,应该尽可能投入运行,同时补充投加化学除氧剂处理。对小型直流式、贯流式燃油燃汽锅炉,可以直接投加化学除氧剂处理;对≥4t/h的锅炉可以不进行除氧处理。
要减少蒸汽中的C02,必须降低锅炉给水中碳酸盐碱度。对于原水碱度较高的应采取降低碱度处理;对于原水碱度较低的,在采取软化处理时,不宜加碳酸钠而应加适量的磷酸三钠来消除给水残余硬度和提高锅炉水碱度,必要时还可以设置脱碳器除CO2。
5.2冷凝水采用闭式回收,彻底消除外界空气中的O2和CO2进入回收系统。
5.3杜绝用热设备泄漏,防止被加热介质进人回收系统。
5.4冷凝水回水必须预先进行除铁处理。目前,除铁处理常用的方法有曝气法、氯氧化法、接触催化法、铁细菌除铁法和离子交换法等。从设备简单、便于操作和处理效果和成本角度考虑,采用曝气法和接触催化法相结合的处理方法比较合适。
5.5控制冷凝水回水的pH值。采用冷凝回水作为锅炉补给水,维持锅水的碱度、pH值在水质标准上限附近范围内是防止锅炉腐蚀的关键之一。锅炉在高碱度、高pH值下运行,一方面可以防止腐蚀和结垢,另一方面可以缓冲冷凝水pH 值的波动影响。锅炉水碱度、pH值的调节可以通过加NaOH 来处理。
5.6控制冷凝水回水的硬度。对于含有一定的硬度的冷凝回水的处理,一般应根据硬度的大小及处理费用多少来确定处理方式。如果总硬度≥1.0mmol/L,可以通过投加复合阻垢剂进行锅内处理。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也可采用磷酸三钠与聚竣酸类、有机磷酸盐类阻垢分散复合阻垢处理,磷酸三钠与聚梭酸类、有机磷酸盐阻垢剂的配方为:1:3 一3:1 。
六、结语
蒸汽冷凝水回收技术具有投资周期短,见效快,节能效果明显的特点,适用于广大蒸汽用户。如冷凝水回收技术能在工业企业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定会显著提高整个热力系统的效率,节约燃煤及自来水费用,对工业企业的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2月20日,据保监会官方公布的消息显示,第四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名单正式公布,光大永明、民生人寿等7家公司正式获批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截至目前,被纳入经营税优健康险范围的阵容已扩容至23家。
所谓的税优健康险,指的是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商业保险,主要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等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该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效果并不显著,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税优健康险总保费规模仅为0.71亿元,仅有4.4万左右人次参保。
税优健康险的优势何在?发展瓶颈究竟在哪里?未来税优健康险业务将如何发展?在税优健康险政策实施近一年之后,上述问题迫切需要找到答案。
税优健康险优势明显
据《投资者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2日,市面上推出了27款税优健康险产品。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优势十分明显。首先就体现在个人税收上,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保户,每个月都有200元的额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其次,与一般的商业健康保险相比,税优健康险产品不会因为被保险人过去有疾病的病史而拒保,并且可以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方面还保证可以续保,这突破了以往健康险产品对既往症拒赔的规则。
税优健康险产品是一种费用报销型健康险,主要用于补偿社保、企业补充的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的比例,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税优健康险产品报销的自付比例至少在80%以上,如果税优健康险一年的简单赔付率低于80%,保险公司将会把简单赔付率与80%的差额部分返还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同时,产品也涵盖了一些特定门诊和慢性疾病的保障。
据了解,目前至少已有阳光人寿、新华保险、建信人寿、人保健康等4家保险公司宣称自己已完成税优健康险产品的首次赔付。
6月17日,建信人鄱酝庑布公司已完成税优健康险的首次赔付,这也是行业内公布的首个税优健康险理赔案件。案例显示,一名福州的客户于2016年4月1日投保了建信人寿的龙祥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产品,2016年5月30日至6月4日,该客户因病住院治疗,这期间总共花费了2778.26元的医疗费用,其中社保支付了1377元,占比49.56%,税优健康险险则理赔了1285.33元,这样下来,投保人仅需支付115.93元的费用,占总支出的4.17%,由此看来,税优健康险产品确实大大降低了保户在医疗费用上的自付比例。
发展遇各种瓶颈
已上市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中,各家产品特点不同、优势各异,例如人保健康的两款产品报销的药品材料不设目录限制。阳光人寿则将最高保证续保延长至75岁,比大多数仅能延保至退休年龄的保障时间更长。
表面上看,这些优惠的产品应该得到大卖,但实际上热度只体现在政策层面,实际销售十分谨慎,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31个试点城市的总税优健康险总保费规模仅为0.71亿元,大约有4.4万人承保,人均保费约为1618元。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优惠额度小或许是原因之一,每年2000多元的税收优惠额度无法打动大部分消费者。此外,对于那些已经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来说,大部分医疗保障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更高程度的保障目前暂时还不太普及,需求量并不很大,此外,近两年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幅度大大提升,甚至有能报销到60%。如果普通医保在生病的时候能报销超一半的额度,那何必每年再花几千元钱去买一个额外的健康险呢?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由于税优健康险允许带病投保,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只开放了团险销售渠道,而个险渠道仍然封闭。销售渠道单一,规模保费无法迅速增长。
那么个人究竟是否有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资格呢?答案是肯定有的,按照保监会批准的合同条款,只要满足16周岁以上,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个人均可从保险公司购买到这款产品,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复杂,社保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等均需要亲身前往办理,且退税流程也十分复杂,如果这些程序上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个险渠道始终无法吸纳到保费。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带病投保、且有80%的最低赔付要求,这对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是非常大的挑战,如果产品设计上出现了一些偏差,那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税优健康险业务上出现亏损,不赚钱的业务何必大力推广呢?
税优健康险市场扩容仍任重道远
虽然面临着种种问题,但毫无疑问,在政策的推动及税优健康险业务参与公司不断扩容的情况下,上述业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等联合的《2016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报告》显示,没有购买税优健康险,但未来有购买意愿的职工比例达56.5%。由此看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未来体量是值得期待的。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信息不对称;策略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手段和方法的广泛应用是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的主要因素。如何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直接关系到新一轮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稳步推进。纵观近年来税收实践历程,技术的应用使税收征收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应该看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突破自身局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客观需要的过程,其本身就存在着不断升级换代、自然淘汰的内在机制。
一、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的有关理论认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后果必然导致在交易前后参与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以及税务人员的寻租行为。具体而言,税收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税收效率。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昭示,税务部门需要设置多个环节识别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要经过税务登记、纳税人身份认定、发票领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从而产生基于税收管理程序上的纳税成本;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为了准确核实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需要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管理设备,以提高信息的识别能力和鉴定能力,这样一来,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成本。纳税方和征税方为了实现税收信息对称的充分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弱化了税收的经济效率水平,提高了税收的制度成本。
2.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设计难度。信息不对称对税制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前几年出台的筵席税,由于没有办法获得计税信息,遭受了刚出台就下台的厄运。再比如现行增值税尽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实施起来也并不顺利。在信息搜集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足,核实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在增值税实施范围上,按照初衷,该税种要覆盖整个商品流转环节和修理修配行业的,但是,迫于管理上的困难,个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课税范围逐渐萎缩的趋势;在政策执行效果上,出口货物应实行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但在一些时候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既违背税制设计的初衷,又不符合国际惯例。
3.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就纳税主体而言,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维护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就经济人角度而言,纳税人却是自利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着逆向选择的倾向。可见,依法纳税作为一种义务,应当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选择的往往是不纳税或少纳税。这种心理动机,或是心存侥幸——我应该交多少税,税务部门未必知晓;或是胆大妄为——我有办法隐匿纳税信息,能够“摆平”某些人,帮助隐匿这些信息。在税收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比较滞后的地区,这种行为方式具有传导效应和示范效应,产生偷、骗、抗、逃等涉税行为,对社会依法纳税的环境产生负效用。
可见,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效率下降、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监管不力、税源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管理性漏出,必然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弱化税收法制的实施效果。涉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成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税收质量的关键性内生要素。那么,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务机关应该选择怎样的管理策略,才能使税收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促进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解析这一课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优势
概括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的高效便捷的技术优势,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增加涉税信息和税款缴纳等方面的准确程度,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负担,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一)技术创新对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推动
第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可以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目标。对此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先进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网络缩短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集中征收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由“人海战术”的手工操作和粗放管理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管理方向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一线征收负担,增大管理和稽查力量,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其次,不断升级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够使税收监督、税源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有效,而且能够使人员素质稳步提高,降低管理成本。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税务信息化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处理能力,税务稽查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稽查效率,解决税务部门由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低下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有效地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减少寻租成本。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可以增强课税方对纳税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化目标。税务部门在充分、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掌握和监督程度,提高甄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履行契约的能力,使其在委托——(国家——收税)过程中的行为与其收益趋近于正向分布;同时,也间接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违约成本,使纳税人对偷税的期望值降低到最小,强化纳税人参与约束的作用。具体地说,税务机关在掌握了纳税人真实有效的纳税信息之后,会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缴税记录,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分类管理,比如: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绿色纳税人”服务通道、“三色申报”制度等,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减少税务稽查次数、发票免除审检、优先进行纳税服务等更高等级的纳税服务;而对于记录不好、信誉较差的纳税人,则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通过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纳税人激励机制。
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纳税方的纳税成本。首先,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总是追求降低纳税成本,技术创新可以从技术上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比如: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后,在每月征期内,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既能节省办税时间,又可以避免来回奔波的麻烦,这样不但能够省下一笔交通费,而且申报准确率也会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从手工开票过渡到计算机开票,计算机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设备,企业不仅把计算机作为收银结账的便捷工具,还将它视为走向现代化管理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得力助手。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减少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优势,通过互联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先进的技术创新手段,建立起网络化的税务信息公告制度,以提供网络纳税服务,拓宽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渠道,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
第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征税方的税收服务质量。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增强对税务部门内部的监督。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大量应用,能够克服税收征管的诸多人为因素,减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寻租、设租行为,有利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同时,征管软件在办税流程的基本环节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被杜绝,有利于解决“人情税”、“关系税”的弊端,消除人为管理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增加税务人员的违规风险,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纳税人的办税流程。通过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规范税务人员的办税程序,提供给纳税人的纳税“无差别待遇”和一套整齐划一的办税标准,增加办税的透明度,使税收服务“阳光化”,提高纳税方对广大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二)技术创新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实证分析
目前,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税种,比较好地发挥了资源配置、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实现了税收的效率和公平。但是,由于增值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很多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由于该税种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以提高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在我国目前“以票管税”的模式下,这种制约机制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票和抵扣税款贯穿了增值税制运行的全过程。在规范的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三个环节所包含的税款缴纳和抵扣的信息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对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比对,即能发现其中所包含的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信息。由此可见,保证增值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就是一定要完整掌握整个社会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然后进行相互比对,区分真伪。然而,全社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是巨大的。据统计,2004年每个月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使用量都有几百万份之多,而且分布于全国范围内,专用发票的使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单纯依靠人工的信息收集与对照,根本无法实现对全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也就无法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有的监控作用。
2001年7月,税务部门正式开始运行“金税工程”二期工程,引入技术创新手段,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3年实现了全国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标,实现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高效采集,从而使过去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伪造的假手工专用发票失去了市场,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采集和防伪问题;同时,又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广域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时传递和自动比对,解决了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分散性问题。可以说,“金税工程”二期的完成,有效实现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掌握,基本上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挤压了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空间,也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
虽然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技术创新在提高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比较好地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实际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税工程”中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时效性不足。针对增值税发生的应纳税额和入库情况,每个月仅核对一次,存在着比较长的时间间隔,容易产生一定的信息技术上的时滞。第二,金税工程的有关数据还无法实现在一定范围上的共享。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金税”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在税务实际操作部门和银行等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阻滞,从而造成了诸多静态的、无法使用和已经失去时效性的“垃圾数据”,产生了系统的滞后性和孤立性,甚至会使一些不法分子隐瞒与增值税缴纳相关联的真实信息,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增值税的“以票管税”能否真正弥补信息上的不足也值得商榷。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增值税征收管理主要是通过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通过技术创新、防伪税控装置的使用提高管理质量,但是现有“人机对话”的能力、投入到纳税终端有效管理的税务人员的水平还急需“升级换代”。
诸多情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不断强化和提升其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以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征收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制度的实施效率,从而达到降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管理性漏出,实现我国法治税收、应收尽收的长远目标。
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实施策略
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中,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辅助并逐步替代辅助传统人工管理的方法,是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目标模式。
(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出发点
我国要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构建和谐税收制度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在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兼顾税收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均衡
在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时,要综合考虑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将税收运行成本最小化目标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收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异向替代。这就需要不断平衡两者的配比关系,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所有的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它只能由税收部门或者纳税人出资购买,相应地就会增加税收征收成本或者纳税成本。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和相对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那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就会相应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推广难度也会减小,还会加快其应用推广进程,但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却会相应增加;反之,如果不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社会承受能力问题,不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不切实际地强行推广某些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则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甚至使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其应用效果。
固然,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化,多元化的征管方式和信息获得途径可以保证纳税人有充分的选择权来降低纳税产生的净损失,即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纳税申报、审批、咨询等涉税事项的电子信息网络化将逐渐成为降低办税成本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一定要警惕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应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划归税务机构或其它组织去搞有偿服务,把本来低价的技术创新产品以高价强加给纳税人。要避免在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时,却以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增加为代价,因为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是税收成本有机结合的两个部分,如果二者结合不当的话,反而有可能会提高全部的税收成本。从长期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减少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提高,达到降低总体的税收运行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
第二,技术创新对传统人工管理相结合
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中,要注意技术创新与传统人工管理的衔接与配合,既要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又要积极谋求与传统人工管理的最佳结合方式,强化“人机结合”管理模式,加大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技术采集和控制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传统人工管理这两种方法,在纳税人税源管理中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二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机结合”模式在税源管理中的互补作用,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强调“人机结合”、“机器管事”、“制度管人”,做好税源管理等其他各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容易形成传统人工管理与技术创新辅助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机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错误或虚假的数据不能得到及时修正,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了在税源管理中最主要的人的因素,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是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的。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和数据利用的效果,增强计算机对税源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理责任人要从具体事务入手,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结合计算机中静态信息,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涉税违法案件发生,力求使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强化政策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协调
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开放性,包括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发平台,规范程序接口和业务流程,通过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以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各自为政,令出多门,有利于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序;另一方面,维护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效率,鼓励和引入自由竞争,优中选优,杜绝设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市场准入障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质量,降低技术创新的推广运行成本,促进这项工作的良性发展和稳步前进,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
第一,以税源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核心,强化税源监控动态机制。税务部门需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的观念和策略,改变税源监控边缘化状态,把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导,建立以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预测为核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新格局。一是改变原来税收征、管、查三模块的扁平化分布,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二是改变重计划、轻分析、少预测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在对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强化税收统计分析和预测;三是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发展税务机构,把它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主要力量;四是在周密调研和科学预测基础上,稳步高效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与创新,尽量降低税收行政管理对征纳行为的干扰,降低管理成本。总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力求建立以税源监控促进税收预测分析,以服务辅佐证、管、查等日常管理,以高效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的税收动态新格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
第二,以推广和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建立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户大量增加,行业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复杂,沿用传统管理方式,采人海战术,靠手工操作或计算机单机运行,已经难以适应信息量快速变化的形势,也很难做到管得深、征得足、查得透。要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稽查效率,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建立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支持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这方面,CTAIS软件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基层单位征、管、查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安全性、严密性。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由于存在着地域上和认识上的偏差,在执行效果和进展程度上仍旧存在较大的差距。提高CTAIS的使用效率,加强和税收其它信息统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广域网为目标,以推广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确定业务组织关系、功能分布关系、数据分布关系、监控关系及上下级机构间数据流量、传输频率及存储时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第三,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的不断升级,节约能耗。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位应该有两点:一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仅限于单纯的数据管理,还应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日常业务的流程控制;二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手段。就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来讲,不同项目或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存在很大差异,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群体差异信息,或对不同类别的群提(项目或纳税人类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将日常的业务运转建立在网络系统上,利用计算机控制业务处理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避免将非结构化的内容网络化,避免将与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相称的内容常规化,避免行政管理对税收信息管理的挤出。
第四,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并逐步替代人工管理。短期内,人工管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相互补充,互为依托。但是,从长远看,税收征收管理要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些流程类和规范类的环节,以计算机代替人工管理。比如:为保证数据准确和及时,可通过磁盘申报、电话申报、互联网远程申报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采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可以快速识别手写体数字)处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等。对未申报行为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采用电话语音系统自动催报催缴,或自动制作相应的涉税管理文书。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身就起到了抑制违税行为发生、人为因素干扰课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运行机制的作用。
第五,继续以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为依托,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咨询计算机系统,让纳税人可以迅速了解涉税事项的准确信息,不断升级和维护税收法规的互联网站,充分发挥通讯和网络在纳税服务上的应用水平,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规、政策信息,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比如会计师、专业商会、一般公众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处理某些管理事项,如互联网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格申请等,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供人性化、规范化、网络化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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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本县范围内从事机制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砖厂),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国税部门管理,建立账簿,据实核算,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二、砖厂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县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砖厂(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砖厂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砖厂需要停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
五、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并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及定税情况、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每月耗电信息、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等等,做好机制砖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砖厂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砖厂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机制砖行业税源台帐》和档案盒。档案盒内必须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砖厂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核查情况资料、每月用电发票复印件、职工基本情况表、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纳税评估报告。同时,要在平时切实加强对砖厂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砖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八、砖厂应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并附报财务报表、《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生产用电发票复印件等,年报应附职工基本情况表。
九、《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砖厂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制砖机型、制砖机功率、当月用电量、出砖数量、万块砖耗电量、月初存砖量、月末存砖量、销售砖数量、单价、当月销售金额。
十、对账务健全的砖厂实行查账征收,并督促其申报一般纳税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县机制砖行业听证会结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砖厂,县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量×平均含税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当期销售量=当期生产量+上期库存-当期库存
当期生产量(万块)=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万块砖核定电耗量(或=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生产砖核定数量)
机制砖行业生产量标准以耗电量核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下的砖厂电耗标准为200-238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42-50块砖;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砖厂电耗标准为312-38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26-32块砖;不晒坯的砖厂电耗标准为500-62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16-20块砖。如砖厂在非正常时期或发生非正常事件时有明显影响电耗情形的,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十三、各税源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服务好纳税人。
十四、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砖厂有税收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县国税部门要利用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十六、砖厂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销售砖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销售凭证,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开具金额超过能耗控制指标的要补充申报,不得隐瞒。
十七、砖厂因水、雹、冻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报县国税局审核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
十八、税源管理单位应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县国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十九、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和税侦中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制砖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各税源管理单位、税收征管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砖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二十、砖厂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纳税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意偷税、抗税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砖厂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税;政策调控;税制改革
房地产市场的整体价格是影响交易量的重要因素,在市场价格相对比较平稳的形势下,房地产税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以及交易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征税的比例较高,开放商势必会将这部分价格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导致房价的上涨,而购房者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本身就需要缴纳各种税款,所以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交易量。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也在不断的调整,从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政府为控制房价所采取的税制改革措施
为了对房价进行控制,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改措施。在2006年5月,以购房时间5年为限对房屋交易的营业税进行调整;2008年12月,对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规范;2010年4月,对于契税进行调整,以是否为家庭第一套住房以及房屋面积为标准进行调整;2011年5月,以购房时间2年为限对房屋交易的营业税进行调整;2013年2月,为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二、房地产税在调控房价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种类繁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我国的房地产税种类繁多,并且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从而直接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居高不下,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比如对房屋出租收入既有营业税又有房产税;对房地产持有者,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在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下,直接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负担。而房屋所有权人为了将各种税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就会提高售房价格,并且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从税种的征收以及重复的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在房地产税的制定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
在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缴纳的税款是不同的,并且还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不同的税种对于房价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直接税会由售房者缴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嫁。而间接税是在房产流转的过程中产生的,比如营业税,房屋出售者就会通过抬高房价或者租金等形式而转嫁给交易对象。但是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间接税要多于直接税,所以税负转嫁现象明显,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到位
税款征收是国家依法对房地产出售、出租收入而征收的税款,这是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了对房地产市场经营状况加强整治的力度,我国对于房产所有者在出售和出租交易中都设定了税款的征收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到位,加之中介机构的恶意隐瞒,所以在房屋出租时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迟迟无法实施,这还与房屋出售者的纳税意识有关,但主要是由于市场监管不严,税收征收不到位所导致的。
三、房地产税制实施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一)明确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种类
为了从税收的征收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就应该明确房产税征收的种类,并且化繁为简。在对开发商征收的税种中,对于能够控制房价上涨的税种可以保留,但是在税率方面可以适当降低,对于长期使用却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的税种可以考虑废除,减轻开发商的税款压力,从而降低房产价格。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对买卖双方所征收的税种,应该进行合理的分析,对于重复征税的税种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废除,在税种的多少方面尽量简化,可以有效的提高征税的效率。
(二)合理调整并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
房产税的税制结构是对房价进行调控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标准。对于房屋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种,要明确定位应该由谁负担,然后基于税种转嫁这一因素,应该适当的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征收比例。对于应该由卖方承担的税收,可以将其改为直接税,避免税收转嫁。而对于应该由买方缴纳的间接税,可以适当的降低比例,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小征收的额度。通过调整税制结构,从而有效控制税款转嫁,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运用法律法规税收工作进行管理
我国在房产税收方面的工作执行力度不够,应该充分的利用法律法规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管理。在税种项目以及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合理制度,并且加大执行的力度。鼓励建设普通住房,减少豪华住房,适当调控地产行业的利润空间,实现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为了规范房屋出租税款的征收,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中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于出租的房屋要及时上报。在征税工作中会面临很多的难题,还需要税收部门加强多部门联合,切实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房价过高,就会导致房产库存增加,开发商有房卖不出去,而购房者需求住房又因为价高买不起,房产供需出现极大的矛盾。如果房价过低,就会出现投机等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所以国家可以通过房产税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通过税收影响房产价格,从而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华.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06)
一、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交易行为面广量大,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税务部门对房地产流转的三级市场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由县地税部门统一设置征收窗口,对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由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向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收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证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包括赠予、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因此,实行办证环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能够有效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对规范全县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围。凡我县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
(二)征收方式。在县政务大厅地税局征收区域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围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对“四个环节”(土地征地环节、房产销售环节、房产转让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全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1、土地登记环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包括土地权属现状、等级、价格等),地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建立“一户式”档案。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土地权属转移关。
2、房产销售环节。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产、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房产权属转移关。
3、房产转让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到“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减免税申请和发票开具手续,然后持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税务发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买人持商品房购买合同(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四)房屋交易价格的确定。房屋转让计税依据由地税部门依据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核定其转让价格。交易价格按照房屋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并参照房产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进行核定。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