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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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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第1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现状

(一)性能 各种安全机构性质定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政策支持中小企业间接发展的支持机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信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自愿的成员企业投资,担保机构成员企业为服务对象,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性担保为中小企业私募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为主要目的的利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国有控股,可以为企业法人国有股的形式;互助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公司或企业法人;商业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同时,试点期间,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主要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预算、国有土地资产的转移、投资、社会募集、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

(三)系统构成 从结构上分析,“一体”、“两支”构建了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是指市,省,国家三位一体的保证体系,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省级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信用担保机构在城市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对象和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目前,仍在规划阶段未正式执行。“两支”是指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城市和农村社区为服务对象和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中小企业从事直接担保业务。“两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来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安全服务和风险分担

(四)信用担保实施程序 当前中国各个城市担保机构在体制和机制方面没有统一规范,担保机构和银行关系也是多样化,不同担保机构或是不同银行之间在担保倍数、担保比例、担保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也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类担保实施流程:一类是授权保证方式。(1)担保机构选定协作银行或金融机构。(2)二者就担保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长期协议。(3)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信用审查。(4)银行初审或发放贷款,并通知担保机构;或银行初审后交与担保机构再此审查,经批准后,担保机构签发担保书,银行发放贷款。若是前者,则为普通授权保证,后者则为转向授权保证。但无论哪种,都是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并决定贷款的发放;另一类是直接征信方式,步骤基本相同,只不过是由担保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信用审查。

(五)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其运行模式与其他体系较成熟的国家有所不同。有学者对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进行了研究,将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模式归纳为四种:一是“各个级别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也称为上海模式。二是“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保”的模式,也称为深圳模式。三是“分层次再担保”模式,以安徽和上海为典型。四是“投资和担保组合”的模式。

二、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先进 当前我国还是缺少系统性、针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法律。现在国内所依靠的仍是1995年和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其拟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以及解决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债务担保问题,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权益不具有明显的保护性。但对担保机构的成立条件要求风险控制制、损失一起承担。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定性未有明确规定,对该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一定要有针对性、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法律地位和营运规则进行规范要求。

中国在2003年初颁布了第一个并且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此法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一起联合下发了《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里说明,由国开行、广东发展银行、发改委一起共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但是,该法律或是条文仍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对于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做好明确,条款简单,效力不足,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保护或支持。

(二)行政未起到干预性且机制不规范 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每年政府都要出资用于弥补已发生或预计要发生的风险损失有些甚至牵连到当地政府或政府干预的主管部门,受其影响较大,在对“人的安全和行政强制保证”等现象保证决策。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投融资不足、数量小,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抗风险能力。大多数担保公司新成立时由政府投资有限公司的金额作为资本,很少会有后续资金补充资本金,收费及其保障机制的利息收入是远远不足以支撑其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应在年度预算资金担保机构补充资本有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同时,我国商业性提供机构缺少非常必要的风险补充金。假设有代偿问题出现,资金的本金就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而补充金的来源又一般是由股东的资金填充,而且多数商业性提供机构,股东一方也没有构建起科学、合理、完善的补充制,并没有考虑在担保机构、银行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承担,只是通过提升担保费对风险进行减低。

(三)赢利能力很弱,担保率不高 担保机构的体系种类、分布不具有科学性。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所占比率大,但商业性、互相性等可发挥市场担保作用的机构数量却过少。直到2007年,我国构建起的担保机构一共有三千多家,政策性机构达67%,可我国中小企业一般提供的是主导地位政策性的担保,但是在成熟的市场中只是一个管理的定位,任务是指定市场规则并维护市场的秩序与进步,因为不能在这里占有主导位置。

(四)担保种类过于单一化,未有专业性人才 当前担保品种一般都被局限在贷款方面的担保,而且年限基本是在一年期,而如贸易融资、诉讼财产、忠诚等担保代表所占的份额是相当低的。可见,担保品种的单一造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而且也增大了风险。同时,融资担保是一个具有复杂操作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工作能力的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金融、贸易、法律、法规、管理、投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风险预测、风险规避、财务分析的能力;同时融资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及品种的开发、设计都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综合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经验,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并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支持和指导,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中国根本。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从现实角度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有着一个可以融入到整个社会中庞大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报道,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般而言可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区域型专业保障体系、社区型小企业体系。

(1)国家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操作,一般采用合作银行和信用担保的方式直接保障的选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银行贷款的决定采用的是不干预政策,但有权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只有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进行处理。

(2)区域型专业保障体系。不同的地方其以地方为主的区域专业保障体系都有着自己的独特一面。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适应周围的安全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维护及中小企业的特点发挥。

(3)社区型小企业体系。由于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直接操作的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整个美国合作银行。因此,小企业要保证小企业有限的社区系统,小企业的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社区通过创办小型企业实现脱贫。

(二)中美融资担保体系比较与启示 为促进以立法的形式对现有金融体系中小企业使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帮扶中。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公平信贷机会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建立法律发展的政策,完善监督中小企业的支持系统,避免在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实行歧视政策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美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立法,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在金融信贷中给了中小企业非常有力的支持。

为中小企业提供援助,美国根据《中小企业法》设立了SBA,同时在五十多个州都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州的的职责就是制定相关的规模标准,同时协调其他联邦机构。其操作性包括:

(1)SBA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有政府完全管理,同时制度完善,流程:银行申请(SBA的合作银行)―审核合格―准其申请―给予其一定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可在这范围内自己决定所要担保的贷款额度,发放之后代收担保费全额交至SBA。如果发生代偿损失,可向SBA申请资金补充,审核认定后可按预先规定对资金进行补充。

(2)SBA明确担保贷款限额、担保收费标准、担保对象、担保对象条件。一般来说,限额为75万美元。对象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美国的中小企业,条件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可提供一定的金额抵押物信用担保年保费原则上是担保金额1.2%,也可进行适当调整。

(3)SBA务经费、担保基金来源联邦政府、州政府财政。为减少政府参与,经营方式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会给合作银行贷款的决策权,同时针对不同金融机构采用 不同审批流程。

(4)完善外部环境。主要是要加强法律制度上的健全,同时增加公民对于信用的观念,优化风险的防范制度。

四、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创新与完善

(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在当前,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来看,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存在一些亟需处理的问题,且政府和金融企业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政府的各种专项资金中,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2008中央政府发行了十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补助330个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这些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财政部表示,中央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规范管理,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风险控制能力,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动,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能力和扩大融资规模。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立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信用担保体系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其共同点:都具有比较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但是,着眼中国,却没有一个标准和保障行业的专门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担保行业的发展。所以,一定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尽快明确机构的准入规范、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等行业的标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业管理规则和紧固系统、加强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保证业务管理的政府行为的严格限制,保证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主管理。

(2)健全风险补充机制。为了可以体现“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实现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在运作机制上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商业运作不违反准则的相关规定、政策和法律,那么担保机构应该有权决定给谁提供担保,根据正常贸易关系确定的保障条件和基本利率在补充方面的风险等级,应增加担保基金融资,融资渠道,提高保障能力和风险增加的能力,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和互补的运行机制。如中小企业贷款基金,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同时也向社会发行债券募集,让中小企业吸收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政府的监管下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操作,通过特定的安全程序,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联合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参与,资金共担,风险分担,自我服务,执行封闭式的运行。

(3)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关系。为与国际接轨,专门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构建在利益共有、风险共担的基础之上。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应该是和银行一起,两者共同承担的,并不是单纯转移风险。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一般是按以下比例进行风险承担,担保机构:所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约为70-80%;银行需要承担一部分风险,约20-30%左右。

(4)优化信用担保外部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只是资金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要和地方、税务、银行、中央等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工作。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完善是无法离开各类配套措施而单独存在的。一般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优化内部控制的构建,最大限度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风险的预警制度。强化担保的风险;加快信息共享的构建,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及交流的平台,优化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之间的内部沟通,提升数据的共享;优化企业信用的构建,通过加强引导以及教育、宣传,极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城市意识。

第2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但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风险大,又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因此,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应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组织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统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实施细则,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一)该项基金应具备以下特点:(1)它是一笔政府主导性的基金。(2)只能作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担保之用。(3)它是一笔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业身份、行业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申请基金担保。(4)它是一笔独立性的基金。企业是否向基金出资,出资多少,基金是否决定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银行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都由各自决定,不受外界影响。(5)它是一笔非赢利性的资金,但可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规定的担保费收入。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运作模式。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运作模式:逐一模式。单个中小企业向担保基金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由担保基金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只有通过担保基金评估的中小企业才可获得担保贷款,而且贷款机构提供的每一笔担保贷款都需要经过担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没有权力单方面扩展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额。

组合模式。担保基金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一定的关于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担保贷款的条款,贷款机构可以向满足这些条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金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自动生效,但担保机构要求贷款机构定期向其报告这些企业的情况(一般为月报)。

建议我国目前主要考虑采用逐一模式,因为其符合我国现在企业和银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待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尤其是诚信建立起来以后,再采用组合模式。不过,可以考虑先在个别发达城市搞组合模式试点,为以后的更好运作积累经验。

(三)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应注意的问题。该项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应按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择优用好这笔政策性强而又来之不易的资金。首先,要做到四个约束。一是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约束。应制定申请担保的基本条件,如产品市场潜力大;经营管理富有效率;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借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更新具有行业先进性等。二是对担保程序的约束。首先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并经银行初审认可;再由企业向“基金”申请担保,“基金”投资的企业可获优先担保。三是对担保限额的约束。“基金”存入银行后,按银行学原理虽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毕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承担企业不按借款合同还款的风险。千万不能存有“基金万能”的幻想。四是对“基金”本身的约束。该项基金的扶持对象应是那些市场前景好、发展后劲足、资金回笼快的知识型、科技型、特色型、创造型的具有成长性、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应严格按章程规范操作,接受政府委托和政策性银行监管,同时接受出资银行、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其次,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该有一个长期的计划,通过长期的担保计划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并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

四、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3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它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要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取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将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未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它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效绩考核指标体系。效绩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它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4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关键词]信用担保;风险分散;融资

[中图分类号]F423;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网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网络,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第一,建立再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这样的多层次性结构,从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二,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活动中,金融机构要相应承担10%~40%的担保贷款风险。借鉴它们的经验,各机构分担比例如下:一笔担保贷款,由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的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风险。在80%的贷款风险中,由省级政府的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担保风险,再由该地区的下一级再担保机构承担20%的风险,最后30%的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建立再保险体系。很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其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三)尝试“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在国际融资相当发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提出实现融资的“无担保贷款”,但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建议尝试采用更符合国情的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应满足一定的财务要求,始终在相关的指标下运行。具体的指标由其贷款银行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风险控制点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监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贷款机构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风险,包括要求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指标进行审查,防范审批人的个人道德风险等。为此,可以设立“基层信贷经理”。基层信贷员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然而手中却没有贷款的权利,只有推荐权,还要承担很大程度的风险,担负收贷收息的责任。建议把贷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信贷员手中,效率更高,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最后,要求各金融机构不要惜贷。根据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大量的业务,相对降低个别业务的事故所造成的冲击,则根据大数定律,即可获得持续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第5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中小企业;战略联盟;融资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48-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3

目前,虽然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仍然很多,但最为突出的仍是融资瓶颈问题,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担保。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如由政府、民间出资,成立不同形式的担保公司,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担保公司缺乏对中小企业的了解,不能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担保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反过来要求中小企业再次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物。因此,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仍缺乏能形成对中小企业制约的环节,这是依靠担保公司这一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缺憾。

对于处在产业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可以由供应链“龙头企业”与主办贷款的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战略伙伴”为核心,由主办银行、供应链龙头企业参与到原有的产业供应链中,组成新的银企联盟供应链。供应链龙头企业在主办银行为其下达的信贷额度内作为产业供应链里中小企业的担保者,由主办银行直接向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投放信贷资金,从而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时担保品不足的问题,并能从整体上有效提高该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竞争力,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主办银行、供应链企业的长期共赢局面。

一、供应链银企联盟融资担保的机理分析

银企联盟供应链有着以往供应链所不具备的特征,也不仅仅是企业现存的供应链和哪一个银行的简单搭配。它的特点是:它具有一个“银行”、“供应链龙头企业”之双重控制总中心的经营链条。其核心由产业供应链的龙头企业和主办银行共同构成,二者形成战略联盟,共同管理、共同控制经营产业链。

1.供应链银企战略联盟的定义

供应链银企战略联盟是指由主办银行、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龙头企业及上下游中小企业)组成的战略伙伴关系,由供方、生产方、各级批发商、零售店等一些互相独立的经济实体为抢占市场、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而组成的动态协作整体,每个产业链条中企业充分发挥其优势(如开发、生产、销售等),为集团整体做出自己的贡献;通过相互协作,实现取长补短、责任共担、盈利共享。对于供应链战略联盟而言,信息互动传递是其有效运行的基础,通过对产业链上互动信息的吸纳,能够有效地减少产业链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不利信息,提高产业链的整合能力和竞争优势,还能获得更全面的有关信息,以及经营管理和技术上的帮助。

2.供应链银企联盟的融资担保机理

供应链战略联盟融资,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供应链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方式把资金流整合到供应链管理中,既为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企业提供商业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中的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金融服务。

供应链战略联盟的融资模式的担保机理:由物流企业、供应链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组成供应链战略联盟,当产业链条中的中小企业需要贷款的时候,凭自身状况和所需资金数额申请供应链龙头企业为其进行信贷担保,其次由龙头企业会对申请贷款中小企业进行综合的资信鉴定,评估中小贷款企业担保的风险以及进行风险管理,然后代表供应链战略联盟整体为贷款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使银行的信贷风险进一步降低,而主办贷款的银行需要考查的主要是供应链龙头企业的偿债、盈利、营运、成长等方面的能力。

具体操作程序:一是产业链上游或者下游的贷款中小企业向主办贷款的银行提出申请;二是贷款中小企业请求供应链龙头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三是供应链战略联盟内部信息的互动交流;四是共用信息集中到信息交流系统并进行加工;五是供应链战略联盟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作出答复;六是主办贷款的银行从信息交流系统获取各种数据及分析结果,并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七是主办贷款的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1]。

3.供应链银企联盟的应用前提

基于供应链战略联盟的资金融通模式作为主要对中小企业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前提。首先,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参加到以供应链龙头企业为中心的产业链条当中,凭借自身对产业链条中企业的互补及特色,最终被龙头企业所接纳,这样龙头企业才愿意为了供应链战略联盟及自身的壮大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其次,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应与联盟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着稳定的业务往来和业务发展前景。第三,各联盟企业之间一定要制定共同的联盟目标,并愿意实现相互之间信息的共享透明化;最后,供应链龙头企业愿意创立,并由其他链条中企业共同协助的信息沟通系统,以集中并加工所共同需要的信息[2]。总之,基于供应链战略联盟的资金融通模式与现有的中小企业信贷模式相比较,其最大好处就是尽可能发现除了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链担保者,并且主要去探讨解决信息不对等以及中小企业资信差问题引起的资金融通风险[2]。

二、银企联盟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的优势及作用

1.可以解决银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企联盟供应链非常有利于主办银行信息鉴定机制的形成,主办银行可以通过与供应链中小企业直接的沟通渠道进一步认识中小企业,防止“银行――中小企业”这一单一沟通渠道的不足。加上通过各方后面取得信息的相互比较,从根本上杜绝中小企业的虚假资金、信用等信息。在这方面,供应链中的主办银行比其他经济主体更富有效率,可以有效解决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门槛

处于供应链联盟中的中小企业,可以用核心企业作为担保,解决了自身担保财产、资格等问题。所以基于上下游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实质,银行愿意为与核心企业交易关系持久密切的中小企业提供以动产为担保的贷款。担保依靠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而不依靠担保公司,使得中小企业免去了许多麻烦。如不必再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这对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来说是件好事。

3.减少了中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成本

一旦主办银行与供应链控制建立起长期战略,主办银行愿意为与核心企业交易关系持久密切的中小企业提供以动产担保的贷款且不收手续费。而上下游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融资,必须支付手续费。供应链银企联盟不仅省去了中小企业的许多麻烦,同时也降低了资金成本。

4.银行和龙头企业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比担保公司更具“软信息”优势

鉴于长期发展、控制风险的要求,与社会经济中的其他经济主体相比,供应链中主办银行、龙头企业之间经营业务关系更牢靠、更长远。首先,可以随时掌握供应链核心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等经营业活动信息。其次,通过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往来结算信息,掌控中小企业的“软信息”。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解决银行和供应链中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见,在供应链银企联盟中,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比担保公司更容易获得中小企业资质及信用的“软信息”,更容易解决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5.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有利于整个社会金融风险的化解

供应链融资的优点就是充分发挥供应链龙头企业的作用,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不必再找“担保公司”担保。中小企业借助供应链龙头企业的作用获得担保,不仅可以解决担保公司要求中小企业“反担保”的尴尬难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也可以降低担保公司过分放大贷款、影响金融稳定的不利影响;同时中小企业还可以取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6.使供应链上企业能够更加快速有效的响应市场

通过建立供应链银企战略联盟,补办银行、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大大加强,形成了更加协调一致的整体。对于企业而言,一旦发现新的市场机会,它所面临的挑战是迅速设计出一套顾客个性化的方案,但这一点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的能力所能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找到具有与本企业互补能力的供应链企业,与之组成联盟方为上策。这样就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供应链资源,实现快速、经济地获取所需的资源和能力。各企业协调工作,能大大加快产品开发,能快而及时地响应市场。

7.优化了社会金融环境

站在提供信贷的银行方来看,供应链融资意味着新的信贷风险控制技术和营销模式,这些创新恰恰化企业信贷的不可行为可行。一是通过对存货流动、资金流动控制的系统化操作模式设计,以及龙头企业的资信捆绑手段的运用,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风险得以有效隔离和屏蔽;二是通过结合物流融资背景的资金专门化使用控制、以及授信手段的创新,使上下游企业经营不稳定问题对资金安全的影响得到有效监控。近年来,国内一些银行在供应链融资领域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继深圳发展银行之后,目前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甚至包括一些传统国有银行都已涉足该业务领域。从运行效果来看,这一融资创新活动不但缓解了不少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困难,而且也因此增强了一些行业龙头企业的供应链竞争能力。银行也为自身寻找到了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特色之路,一个潜力巨大的利基市场,这样以来就降低了银行整体的信贷风险,整顿了社会金融秩序,优化了整个金融环境。

三、建立供应链银企联盟的具体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建立银行和“供应链核心企业”之“银企战略联盟”的思路。

1.确定联盟目标,挑选战略伙伴

银企战略联盟要有清晰的战略目标,整合联盟各方的战略,确保为合作各方创造共享价值。主要要确立以下目标:市场防御与拓展;合作研究与开发;产业互助与互动。通过组建银企战略联盟可以实现银行与企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达到产业间的良性互动。

除了制定合理的目标外,同时还要挑选合适的战略伙伴。一个合适的战略伙伴的条件是:具有生产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互补性资源,能够带来银行(或企业)所需要的销售、研发、技能、财务风险分担或进入新市场的机会等优势。据统计,目前我国银行业60%的利润是来自于10%的优质客户,从银行业角度看,其合作伙伴的重点应放在这些优质客户上;同时也要把眼光放长远些,为了培养有前途、牢靠的客户网群,银行还必须在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身上花费较大的精力。在这些企业中不乏所有权清晰、经营规范、技术含量高的优势企业,而它们将是未来相当长时间里国内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将会对区域经济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重要的影响[3]。

2.建立专门的联盟管理部门

供应链管理在我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和发展,但相对于国外的先进水平,还需要长足的进步。大部分企业, 尤其是很多中小型企业对供应链和战略联盟的认识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健全供应链和战略联盟的管理辅助机构。供应链战略联盟是一种网状组织体系,而要克服管理散乱,加强管理集中度的重要手段就是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使联盟成为统一指挥的有机整体。

3.银企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

随着银企关系的市场化,银企之间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二者之间信息的不透明。主办银行、贷款企业之间的协作需要有效的信息交流。只有掌握了足够的信息,银行才能有效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控制信贷风险。并根据贷款风险的高低和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各项信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不断调整和制定多样化的贷款业务流程,更进一步贴近供应链企业的需要。在向供应链企业贷款时,为了判断风险,需要利用一些不易标准化和量化的信息,如企业和管理者的素质、品质和可信程度,以及技术能力的积累等等。但是,在我国有关企业的信息大都掌握在某个信贷员的手中,并没有将其整理作为长期资料记录,因而银行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所以,当前银企间信息沟通的也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这需要银行与企业的共同努力[4]。

4.建立合理的风险、利益分担机制

供应链各方一定要建立起公正、共赢的指导准则的合作框架。这就要求供应链银企联盟中的主办银行、龙头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必须就运行中的准则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银企战略联盟中的各方得到公平的待遇,使有关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付出投入的同时要根据责任、投入、贡献大小得到相应的利益回馈。在银企联盟供应链运作时,中小企业通过供应链上的“龙头企业”作保证,得到主办协作银行的信贷资金,打通了其资金瓶颈。供应链“龙头企业”实力强、信誉好,借助其和主办银行建立起来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获得了主办银行承诺的信贷资金,一方面除了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外,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产业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担保者,分配一定的信贷资金额度给中小企业,协助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缓解其快速成长中的资金难题,防止产业链条中的“资金链”断裂有力地捍卫产业供应链的正常运行与长期发展。供应链银企联盟,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及成长问题,也能够使“龙头企业”通过长期稳定的产业链,形成竞争优势;同时主办银行也分散了信贷风险,发展了新业务;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合理公平的风险、利益分担机制”。

5.对银企战略联盟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成功的战略联盟应满足两条标准:一是联盟各方都要达到既定的战略目标;二是各方都能收回其资金成本,达到市场占有率、销售量、营业额、新产品开发等具体指标。由于银企联盟可能采取的不同的形式,其评价指标也不会完全相同,更为复杂的是合作伙伴往往都有自己的评价指标。所以,应分别对每个合作伙伴和联盟整体效果进行评估。

联盟的绩效评估应该包括联盟企业的评估、联盟企业的贡献度评价、联盟整体的绩效评估等方面。对合作伙伴绩效评估应包括:建立战略联盟后竞争地位是否有明显的提高,部分优势是否明显增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是否有所提高,制定的目标是否达到等;对联盟整体绩效的评估包括:联盟的任务是否完成,联盟发生的成本与收益是否符合预算,联盟是否达到预定目标,联盟是否有竞争力,联盟是否按计划运行良好等。

通过评估,能够为联盟伙伴企业的调整提供依据,对联盟的利益分享机制提供依据,对联盟整体的绩效改善提供依据。从而能够尽快地发现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地改善,保持联盟稳定发展。

四、建立供应链银企联盟应解决的问题

1.修订《商业银行法》,有条件地允许银行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参股控制

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对企业不能持股,这部分限制了银企战略的有效实施,为了让企业和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必须慢慢修正这一法律,使银行对供应链企业持股;这样以来银行可以派员进人企业董事会,参与其经营决策。首先银行就可以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管理层水平和企业发展前景,从而客观而准确地判断其信用水平,避免现有信用评估系统的不足其次,银行可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在放款后有效监督资金运作,避免企业随意改变资金投向,并督促企业合理控制现金流量,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再次,当市场状况、宏观经济发生变化时,银行作为大股东和债权人,积极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以有效提高银行自身的资产质量,降低呆、坏账,由于银行连续而准确地掌握企业信息,在再次放贷时,可减少大量的调查、审核手续,提高效率,大大降低了这种零售信贷的成本。这有利于银行介入供应链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加大银行的外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银行对供应链整体运营方面的信息优势来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各种投资决策,提高成功率和收益率。

2.银行应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目前各家银行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发展创新型业务是各家银行的必由之路。比如银行可以发展“关系型银行业务”。从经营方面来看,关系型银行业务不仅能用在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在信贷以外的其他领域也可以推广应用。发展关系型银行业务要求银行必须对自身进行彻底地改进,组织机构由原来的“以业务为重心”向以“客户为重心”改革,建立以顾客、区域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银行经营服务体系。首先,改变内部组织机构,把原来的产品、业务处室,改为以市场经营部门。其次变过去的分散营业为集中销售资源,充分发挥客户经理服务小组的优势,向顾客提供集中服务。三是改变过去以分散业务为基础进行顾客评价和信贷决策的方式,以优势目标顾客为根本,对银行战略和资源分配进行集中式讨论后拍板,重点是发现有价值的客户,依据客户给银行带来的不同价值,决定向其提供何种服务及服务的价格。最后是以顾客的需要为出发点,强化银行和客户间的长久联系。

3.企业要提升管理理念

我国企业传统观念大多受到了“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的影响,企业依靠自身资源满足自身各种需要;因此,必须首先改变这种观念,树立核心竞争力的意识,把非核心业务外包,积极利用外部资源。现代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信用经济,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一个企业要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尤其是在与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绝不能再抱有逃废金融债务的狭隘观念。企业经营管理层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为银企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企业经营管理层要主动了解银行业务,提高对现代金融工具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充分运用信贷、票据、融资、结算等金融工具,为企业的经营发展节约成本支出、提升盈利空间。

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机制

尽管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系统、高效的征信体系仍未建立。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各类资源,加快辖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步伐,把企业的有关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纳入征信系统,通过网络、媒体等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为银企之间最大程度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建立新型银企联盟关系提供条件。供应链战略联盟虽然是一种较为正式的企业合作组织,但是要长期、正式运行下去,必须依靠银行、企业之间的互信合作,建立联盟内的信用机制,要求银行、企业遵守联盟协约,发挥各系的优势,致力于维护供应链银企联盟的整体利益。

5.丰富参与主体,分摊经营风险

供应链融资就是通过供应链条中的龙头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信用提升,从而达到多参与主体信用共享的目的,因此,扩大参与主体可以使银行更好地分散经营风险。现阶段,在供应链龙头企业能够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常都是采用龙头企业担保模式;对于龙头企业不愿提供担保的,为合理控制风险,可以引入物流企业对交易货物进行质押监管,同时为链属企业提供物流服务。在货物不适合质押或经销商数目众多难以操作货押的情形下,可以尝试将保险公司引入到供应链融资服务中,与其共同设计国内贸易融资保险流程和保单条款,分散融资风险;对于货物在途的敞口风险,可以尝试将担保公司引入到供应链融资服务中提供阶段性担保,以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通过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特长,能有效分摊或覆盖供应链融资产品的经营风险[5]。

五、结论

基于产业供应链的银企战略联盟可将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主办银行、核心龙头企业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首先由一家“主办银行”与产业供应链中的“龙头企业”签订联盟协议,其次通过“龙头企业”再与产业链条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以产业供应链链条中核心龙头企业、主办银行为纽带,降低信贷风险、扩大信贷规模以及解决银企间资金供给缺口、银行控制监督问题。主办银行、核心龙头企业、上下游企业三者之间存在三种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关系,由于主办银行的参与,使得供应链银企战略联盟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等称问题,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及主办银行的监督成本,而且也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乏力及按时归还贷款的问题。通过产业供应链中的银企联盟关系建立起来的融资信用担保机制,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得以创新。供应链“银企联盟”是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的创新,更是中小企业资担保体制的一种创新,对解决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乏力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何涛,翟丽.基于供应链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分析[J].物流科技,2007(5):87-91.

[2]弯红地.基于银企联盟供应链的中小企业融资及分析[J].经济问题,2008(8):46-49.

[3]戴维・亨格等.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0-113.

[4]张新艳.银企战略联盟下的企业控制权配置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9(4):72-75.

[5]吴平,王征,吴安.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0(10):60-61.

Research on the Supply Chain Union of Bank-Enterprise and Financing Guarantee about SMES

PENG Hong-chao1;MA Guang-qi2

(1.Huanghuai Universty, Zhuma-dian 463000, China;2.Sh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21, China)

第6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11月15日,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共同主办的“乡村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战略、政策与制度”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陈剑波作了题为“乡镇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改革”的主题发言。陈剑波着重指出了乡镇企业投资活动中面临的几大问题:债务融资的渠道过于单一;缺乏进行股权融资的渠道和场所,导致企业负债率比率普遍过高;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为其提供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严重缺乏。陈剑波建议,一、建立信用担保机制,转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功能,由直接投资或资金融通转为担保基金。在逐步完善担保基金制度的基础之上,扩大企业债务融资的渠道和形式。二、逐步建立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股权融资体系,发育一批专门为企业投融资决策提供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

我国政企分开的三阶段假说

1999年第11期《经济研究》发表了王题为“政企关系演变的实证逻辑――我国政企分开的三阶段假说”的文章。作者通过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背后的制度安排和调整的分析,提出我国政企关系演变的三阶段假说。第一阶段是中央政府将一部分管理权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性分权阶段,拥有自的地方政府开始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角;第二阶段是指越来越受到财政约束、金融约束和风险机制约束的地方政府将一部分直接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让渡给企业,同时由于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和支付费用的能力差别,使少数地方政府率先进行改制的试验性改制阶段;第三阶段是以已改制的企业和需要改制的企业为变迁主体,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流动和企业重组,使需要改制的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市场化扩散阶段。

中国黄金市场放开条件已基本成熟

由世界黄金协会、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主办的“’99中国黄金经济论坛”于11月4日至5日在京召开。会议发表了由世界黄金协会委托国民经济研究所完成的“中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与市场放开――基本思路与方案设想”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黄金市场放开已具备条件,并提出了放开方案:第一阶段先筹建会员制的黄金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双轨过渡的办法,逐步放开黄金的收购与配售,由黄金交易所完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衔接。国内黄金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基本保持与国际市场一致。此阶段预期可在两年内完成;第二阶段则在完善新市场机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国内市场,允许居民个人持有黄金投资产品,并参与黄金买卖;第三阶段取消对黄金进出口贸易的限制,使中国黄金市场成为国际黄金市场的直接组成部分。

合资银行应重新定位

11月19日的《经济学消息报》发表了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评析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现状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当前合资银行的困境所在:(1)合资银行不能做居民、国有企业存款业务的规定,使合资银行存款来源受限,导致“贷存比”倒挂。(2)合资银行只能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设立营业机构,业务规模受限。(3)合资银行发放外汇贷款必须进行外债登记,审批手续复杂,丧失效率优势。(4)合资银行虽有外资股东,但整个合资银行仍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外资注入受到中外方资本比例限制,无法与拥有母行雄厚资金支持的外资银行竞争。

政府不应对发展电子商务加以管制

11月15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召开“中国互联网政策与发展研讨会”,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经济学家凯瑟琳・曼博士(Catherine Mann)在发言中指出,政府不应对发展电子商务加以管制。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认识两个事实。第一,我们无法预知电子商务会出现什么样的新发展;第二,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是带头人还是跟随者,都会从中收益,重要的是不能成为孤岛。政府可以做三件事。一是建立好的通讯基础设施,扩大带宽;二是提供和保证好的交易方式和场所,特别是保证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是提供快速、低价的流通渠道和制度保证,使得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得以实施。

打破粮食国有垄断迫在眉睫

中国农科院博士程国强日前分析,由于美国方面提出,中国必须将每年农产品进口配额分配一部分给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经营的局面即将被打破。

第7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关键词:信贷政策;票据融资;物流银行

一、引言

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充当经济增长引擎、创造就业机会、活跃市场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而融资问题首当其冲。如果说大型企业是经济发展根基的话,中小企业就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它增加了经济的活力,是经济中高科技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是就业和稳定的基础,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户数的比重已经超过99%,因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就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尽管中央相继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央行也呼吁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可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高风险、破产率较高,信息不对称,信用度低,缺乏规模经济,多以租用写字楼,家庭经营为主,中介成本高等弱点;另一方面是原有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体制,而且也缺乏为中小企业专门融资的市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从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使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发展乏力。因此,在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规范经营的基础上,也应该创新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体制,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助力,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

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中小企业也难以通过股权融资。

(二)获得信贷支持少

因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据统计,中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2003年全国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占银行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仅为14.4%。据浙江省统计,全省民间投资中自筹占55.9%,银行贷款20.1%,直接融资不到1%。

(三)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大,而长期负债则占很少的部分

主要由于银行一般只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而由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会提供长期贷款。中小企业只能相互之间互相担保,申请贷款。一旦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则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若短期内急需资金,中小企业之间会互相拆借,或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

(四)自有资金缺乏

中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中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一定程度上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安排。这些政策的实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到目前为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中国常见的政策多变且政出多门所导致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建设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缺乏,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针对性或重点的模糊,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依旧非常严重。

(一)针对银行体系的中小企业信贷促进政策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虽然也存在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等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么像股份制商业银行那样定位失当,盲目与国有大商业银行争夺大客户,要么像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那样由于历史、体制转轨以及管理上的原因,目前不仅不良资产比例极高,且很少真正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均无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在1998年6月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中,人民银行就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并先后三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准贷款利率上上浮70%),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应该说,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2003年6月末,中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1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51.7%,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业新增贷款占比高出28.2个百分点。但问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以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与交易成本,费用高昂,进而这种带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银行信贷的发放对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达到一定资产规模并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无法真正覆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

构建并逐步规范、完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主要着力点。从1999年试点开始到现在,中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初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有担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占70%以上),注册资金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242.33亿元。如就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来看,截至2003年12月,列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总数也达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123家,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25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一体两翼”,其中“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提供再担保服务,仅有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从事一些授信担保业务;而“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这些机构直接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实施强制再担保、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人与再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定责任比例等方式共担风险。

(三)票据市场融资政策

中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之后,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鼓励商业汇票发展的政策以来,中国票据市场业务经历了从国有商业银行到中小银行,重点行业、企业向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辐射和传导的发展过程,市场交易主体日趋广泛,票据流通范围逐年扩大,商业汇票实现了由结算工具向融资工具的演进。由于票据融资方式具有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流动性强、金额小、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小企业信贷抑制,所以其发展客观上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另外,考虑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以及对中小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准入上的限制;再贴现利率过高;管理制度的变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难以取得中小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缺乏统一的票据交易信息披露和报价系统,票据市场分割的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等因素的限制,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表现极不平稳,起伏很大,极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的作用。

(四)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成为新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在借鉴美国这样一种融资模式的基础上,1996年前后开始中国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尝试。目前,中国有各类非银行风险投资机构80多家,融资能力达36亿元。现有符合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按条件申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获得银行配套融资。国家财政每年拨款10亿元,贴息贷款2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但问题是,虽然近年来创业(基金)投资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由于:现有创业投资公司多为政府主导,相对行政力量而言市场的作用无法完全体现;规模小,资金实力极为有限;专业人才极缺;缺乏明确、系统的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支持;缺乏中小企业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外部支持,导致投资“退出”机制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制度仍然停留于起步阶段,无法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进展

(一)三方承兑授信

三方承兑授信是根据流通行业资金周转的特点设计的。银行对信誉优良的厂家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银行承诺给生产厂商提供的本地特许经销商开出的以其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生产厂商给予相应提单,银行以提单作质押,承兑到期,经销商未售完或未提货部分由厂家归还银行承兑差额部分。通过此融资方式,生产厂商可扩充市场份额,有效减少应收账款。而经销商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商品的销售权。此融资方式适合于家电、电信、汽车、钢材、设备等大型经销商和生产厂商。

(二)物流银行业务

是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物流产品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较强实力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该业务通过广告发行、生产企业以及多家经销商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互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使厂家、经销商、下游用户和银行之间的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封闭流程中运作,迅速提高销售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物流银行业务作为以授信为主体,集融资、结算、贴现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类金融产品,创新了原来银行承兑业务的运作模式,能更有效地控制风险,是目前除了现金、国债质押外,风险最低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达到了银行、厂商、经销商、物流公司“四方共赢”。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当企业因赊销而产生周转困难的问题时,可以考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需注意的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60%-80%,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四)保理融资

另一种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为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是国外银行广泛开展的一项中间业务,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账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应收账款质押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而保理融资在企业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对购买商提供了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便于拓展市场,增加销售。同时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由保理银行负责,购买商的信用风险由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承担,收款更有保障。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2、林毅夫,李永军.再论二板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改革,2002(2).

3、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体系完善[J].中国人民大学,2003.

第8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一、中小企业在铜仁地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中小企业是现代企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和生长点,从国内外的情况看,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己超过1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十一五”期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连续五年保持了较快增速,年均增速24.3%。2010年全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00亿元、增加值60.8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93倍和2.78倍。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165.39亿元,是2005年的3.15倍。截止2010年底铜仁地区的企业中99%以上的都是属于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对铜仁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铜仁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1.选取样本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从铜仁地区八县一市一特区中选取中小企业样本规模为50家,最终有效样本规模为45家,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为主,实地调研法、访谈法和文献法为辅的调查研究方法,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包括酒店、旅游、化工、房地产、担保、水泥及农业生产加工等铜仁支柱产业。

2.铜仁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中小企业在创建及发展初期,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由于企业内源融资的成本低于外源融资,合理的资金结构应该以自有资金为主,以借入资金为辅(在本次调查样本企业中,资金的来源分布如表1所示)。

表1中小企业资金分布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铜仁地区部分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整理。

从表1中可以看出,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内部集资等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主要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而商业银行贷款却处于偏低的状况。

3.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度较大。通过问卷调查收回的问卷,结合在采访企业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和发展时期从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表2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的原因统计

资料来源:据铜仁地区部分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整理。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无法落实抵押物或无其他有效担保导致贷款无法落实,其次是企业信用等级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规定。

三、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析

1.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1)规模小、实力弱,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需求。调查表明,铜仁地区的信用担保行业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发展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较大。铜仁地区只有铜仁地区维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家信用担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截止2007年2月底,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3866万元,按资金周转次数四次计算,可增加工农业总产值15464万元,按适用税率5.5%计算,可增加税收851万元。但目前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需求额存在较大的缺口,担保公司的规模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需求。(2)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后续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但实际操作中,铜仁地区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资金来源单一。担保机构由于属于薄利且具有高风险性行业,民间资金进入谨慎,担保机构缺乏后续资金。在调查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民营企业大多认为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利润空间非常小。(3)担保机构存在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状况。目前,铜仁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的,其员工数只有几十人,部分员工的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担保业的需要。员工的不规范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4)保业专业法律和行规行约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而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需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行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建立和完善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1)尽量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营造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多由政府出资组建,但政府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的担保业务,更不能使其成为财政部门或中小企业局的附属机构,担保机构要能健康、快速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构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实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的效果。(2)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和提高认识。在欠发达地区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渠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发展信用担保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3)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社会基本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建立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前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政府要积极推进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与守信褒扬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建设。(4)健全担保人才的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可采取在高校内设置相关专业,或由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有关学校联合办学等形式,加大担保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起人才培养基地,从而满足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需求,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5)要建立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要科学确定担保业的准入门槛,做到门槛适当,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既要鼓励扶持强势民营资本进入,防止垄断行为,又要防止小而滥造成无序竞争和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房波.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6(10)

[2]黄小艳.中小企业融资与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云南省:昆明理工大学.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对策[EB/OL]

第9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