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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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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济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契约理论。根据契约理论,上市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现的是经理人员和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经理人员的目标与广大股东的目标相冲突。股东是上市公司契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一旦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有可能受到经理人员的剥削,因为经理人员可能对其资本进行“虐待”而使自己受益。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它不能完全明确规定经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及负怎样的责任,因而经理人员需要监督与激励。监督经理人员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股东要求经营者向其进行信息披露,报告其经营管理情况。

(二)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解释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里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投资者要搜寻关于证券品质的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没有强制披露法规的情况下,投资者要单独搜寻信息,每个投资者都进行这种重复的劳动。从社会来看,这种行为不会影响股东的总财富,这就势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强制信息披露,通过这一制度强制进行信息的供给,解决股东单独搜寻信息的成本问题。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指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在证券市场上,公司经营者相对于投资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

二、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从英、美等国信息披露监管的历史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规模较小,证券交易比较简单,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因此,信息披露监管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在当时,证券交易所(特别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竞争的压力下,通过自我监管提供上市标准来保护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减少交易成本。实际上,各种形式的交易所都是一种中介组织,它的存在减少了交易成本。作为中介组织,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的市场上,它是不会存在的。交易所的存在,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加了流动性。交易所的成功取决于投资者与筹资者交易双方的数量。交易所基于自身的生存压力,必须采取有利于投资者的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又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第二,提供信誉机制。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重复博弈的场所,这使得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信誉对上市公司管理者产生有效的激励。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不遵守交易所的规则,欺诈投资者,它就会遭受信誉的损失。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更易于接受并遵守交易所的披露规则。第三,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会对交易所采用有益的规则产生激励作用。证券交易所一旦被赋予监督职责,又产生了它本身的激励问题和相应的成本。金融中介可以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在考虑金融中介自身的成本的情况下,金融中介仍具有信息处理和监督的比较优势。证券交易所通过自律的方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这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或证券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这种监管方式只对内部人形成了有限的约束,并没有给少数股东提供更多的权力。

(二)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和筹资者无法订立完美的契约;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者认识到侵权的风险,在契约中订立信息披露要求,契约也不能被完美地执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日趋复杂,仅靠交易所自律监管已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信息问题,政府监管便成为必然。从根本上讲,政府监管是对正常的市场运转出了问题后的一种纠正,或者是对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转的事前防范。与自律组织相比,政府在信息上具有比较优势,并且其激励和约束与证券市场自律是不同的。一方面,政府是与公共利益更加一致的部门,不仅代表现有的全体利益相关者,而且代表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具有最大的合作广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当然,政府也面临信息约束,政府的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政府与市场必须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取长补短。政府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应处于超然的领导地位,不能亲自从事所有的具体项目。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政府旨在对公司形成有力的激励,以披露投资者想知道的信息。因此,政府监管是在尊重现实的市场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强制作用引导经济主体的正确激励。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表明,政府并没有直接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政府则通过监管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三)通过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管。以盎格鲁——撒克逊式的金融体制为代表的自由市场范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相互补充的、独立的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分析机构、证券评级公司等,它们被称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在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约束下,每一家专业服务机构在其职责领域内发挥作用,它们的行为通常受以下几方面的约束:第一,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第二,其自律团体的自律规范的约束;第三,自身维护信誉的需要;第四,不同的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及竞争。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不同的信息优势,政府通过对其监管,建立私人自我管制的激励机制,以实现充分的披露。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起因和着力点。在这里,政府处于这一制度的主导地位;自律组织处于市场的前沿,它在政府的监管下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证券市场的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和验证,他们的专业服务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道屏障。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是政府主导下的层层委托关系。

三、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

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现代公司产生后广大小股东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已被尝试。那时主要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起主导作用。

美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在1933年及1934年制定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它是一项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通过实施证券法律法规实现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该制度体系可概括为两个部分、三个层次。所谓两个部分是指证券在一级市场上的首次公开披露和在二级市场上的持续公开披露;所谓三个层次是指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有三个层次的监管。第一个层次的监管是政府监管。联邦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各州也有州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在这一领域中,sec的监管占据主导性地位,州的监管起辅作用。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负责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信息披露监管中,一方面,sec监督企业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以便使投资者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另一方面,sec监督联邦法律的执行,它有权调查涉嫌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有时,它会将有关的市场行为提送到联邦法庭,以协商解决。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美国通过一系列证券法律规范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行为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这些损害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美国试图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二是增加对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系统的有效规范作用。第二个层次的监管是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根据法律规定,自律组织既是sec监管的被监管者,也是其会员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监管者。自律组织的规则必须提交sec审查。美国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一方面根据其相关规则来评审公司的上市资格,另一方面,自律组织密切监察在其上市的公司,对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除牌。第三个层次的监管是美国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这包括与企业相关的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如审计师、律师、保荐人、投资银行、证券评级机构等,他们就企业的表现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

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展,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各种机制相继出现,它们互相制约、互相联系,共同规范日益复杂的证券市场。这一过程生动地体现了市场扩展和为规制其扩展进行管制的双重运动。这一过程也体现了政府面对日益复杂的证券市场,不断探索管制手段且不断加强管制的过程。

第2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信息失真;证券市场监管

1、前言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会计信息,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与否、完整与否,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极大影响,其对维系我国证券市场的公平化、公开化以及公正化有着极大影响,所以会计市场运行中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体制。当前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得不到保障,不准确或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2、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多种因素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所以投资者十分注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会计信息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实效性极强的资源,若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信息的相关性,不利于投资者对市场走向做出正确的判断。会计准则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其必须将己发生的交易及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等,不允许上市公司延后或提前该项工作的时间,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也有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必须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完成,但是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不遵守上述几项规定的情况。

2.2不遵守法定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相关规定要求对一些将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通过编制成为重大事件公告书披露给投资者群体,通过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及时的披露给每一个投资者,但是当前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当上市公司达不到预测盈利或投资计划没有实施的时候,都没有遵循相关规定及时的向投资者公布重大事件公告书,或者有的上市公司会预先泄露报告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证券正常的正常秩序。上述多种情况都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投资者投资活动的风险性,同时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

2.3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部分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披露信息过于夸大部分事实等现象,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以对本公司有利的信息作为主要内容,而在负面信息披露上则采用避重就轻的方法,该类事件无法有效保障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上市公司会将一些财务状况、投资状况等信息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上进行隐瞒,只有在投资者和监管者发现上市公司出现亏损、业绩下滑等情况时,在受到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质疑后才能公布具体的补充公告,上述多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

3.1确立会计报告规范

会计信息是将多种会计凭证及信息管理活动结合而成,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来反映出上市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了确保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满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披露方法以及披露标准进行统一限定,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披露制度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中不应该存在过多的空白,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报告的作用,所以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可以满足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需求。

3.2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实施和修改情况,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合规性,可以将一些非财务信息加入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例如,将公司的人力资源组织情况等纳入其中。上市公司管理者必须要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于上市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可以为法律调查及裁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3.3加强审计建设

为了确保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化建设,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在编制后,要由专业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告进行严格审批,注册会计师批复后才能将上市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对保证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要不断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及质量,通过完善注册会计师责任制度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审计工作的正常效用。通过企业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职业德修养,确保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报告可以满足证券市场发展要求。

第3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整体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 创业板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财务、经营情况及其它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目前来说是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但此环节的完善力度还是需要我们大家努力,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者基于自己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不真实披露其公司的基本信息或者蓄意修好其公司信息,比如,像虚假利润以及虚增公积金等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就干扰了投资者做出更正确的判断,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的信息披露也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投资者需要及时知道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而上市公司则不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其公司的各种信息或者使用各种借口拖延信息披露时间,目前就上市公司来看,这个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各类信息让投资者周知,以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这也是目前信息披露制度遇到一个严峻的挑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性和及时性,但他们会在充分性上钻空子,就是不给投资者足够的信息,以此来干扰投资者对其的正常判断,从而影响投者的利益。

三、什么是创业板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一)创业板的概念

创业板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在我国,主板指的是沪、深股票市场。创业板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

(二)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成长性信息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最具价值的信息,也是投资者看重该上市公司最重要的特点,所以,在此方面,信息披露制度应该高度强调;同时,《创业板公司投股说明书》也在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可能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及所属行业在科技含量、初创性与成长性、业务与盈利能的稳定性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现状与前景,并向投资者重申相关的风险。此条信息就是为创业板上市成长性信息方面给予的保证,广大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利用此条说明。

2.必须保证信息的实效性。同样,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必须要保证实效性,这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很好的保证,信息披露的实效性越新,对于创业板市场整体走势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都有帮助。同时《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第六条、第七条对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招股说明书核准之日起至披露前、招股说明书内容被重修改等都做了与主板大不一样的规定。

3.创业板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风险永远都是证券市场的焦点,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更是焦点和重点,因为在建立初期,大家都对创业板信心不足,主要是就是因为感觉风险太大,这就需要我们创业板上市公司把风险客观真实地披露出来的。以投资者以最客观的信息,这样对于投资者在投资时有的评判标准,也让投资者更准备地认识了该上市公司的信息。同样,披露的信息越完善则越有利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了解。《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

4.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大量的非财务信息。为什么要披露大量的非财务信息呢?上市公司主要是披露财务信息,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不仅要披露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也是帮助投资者更加准确地认识创业板的公司,如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其他信息,都可以干预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

四、创业板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对之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面对欣欣向荣地创业板,我们如何完善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我们的创业板更加有序地发展下去。

(一)提高上市公司中质量,就需要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为了保证创业板整体的利益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降低风险,上市公司的质量必须得到保证,所以,相对来说就需要我们制定严格地市场准入制度。比如,现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民营公司占了很高比例,相对来说这些公司具备了精湛的技术,但在公司内部或者产权上及内部管理上还是有些问题,面对这些这些问题,则需要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其把关,这就需要上市公司按照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其公司进行上市的准备,比如产权问题,内部管理机制问题、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上都需要进行改善之后,才可以拿到进入创业板的门票。所以,严格地市场准入制度对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的把握。

(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市场交易进行严格地监管

由于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不成熟性,则需要我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市场交易进行严格地监管,降低创业板的交易风险。如何进行严格地监管,可以分成三个部分: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有完善地管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还要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公司的上市信息,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运营。2. 创业板市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光可以推动创业板更加有序地发展,同时,也对上市公司有序地运营起到了监督作用。3.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使投资者明白创业板市场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地告知投资者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机会与风险。

(三)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

创业板交易市场地风险性是大家都关注的话题,那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呢?个人觉得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防范:

1. 创业板市场上层管理者则应该对创业板市场交易做好整体把握,确保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公正性,透明性,同时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做好监督管理的作用。

2.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该按照创业板市场的相关规定按时披露各项信息,同时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判断,同时,也对创业板整体市场有影响。

3.投资者必须要客观认清创业板交易的风险性,并且保证能够承担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

创业板市场由于其服务于高科技企业的自身特点,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是难免的。为了净化创业板市场的投资环境,必须建立起一整套针对亏损倒闭企业的退市标准及有效的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此来减少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控制整体风险,保持总量的平衡,使创业板市场安全、平稳地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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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分析;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68-02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中国证卷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与流通等一系列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真实、准确、完整及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其证券有关的财务和相关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1年开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了评价标准,跟踪上市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信息透明度做出全面评价。其关键的信息披露质量特征包括披露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贯性)等,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甚至是虚假陈述。虚假的信息披露将造成市场秩序的无效和市场功能的丧失,这是国内外证券市场用巨大的损失多次证实的教训。表1列出了自1995—2007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查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分布。

从表1列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分布情况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查处的平均数量占所有被查处违规数的24.21%。更多实证研究表明,获取利润对于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别处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在IPO、再融资和避免摘牌或特别处理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围绕利润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2.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遗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充分的披露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二是不能充分揭示企业财务指标;三是不能充分披露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四是不能充分披露一些重要事项的;五是信息的选择性披露现象非常普遍。

3.披露信息不及时,经常滞后。从上页表1中不难看出,自1995—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查处并公布的上市公司431次违规行为中,“未及时公布公司重大事项”就占51.48%,为全部被查处违规行为的半数。由此可见,隐瞒公司重要信息(如巨额担保、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不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违规信息披露类型。

4.信息披露不严肃,程序不妥当。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仍很强,对于信息的披露仍然不分场合、方式和时间。这样,既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

5.信息披露不主动,避实就虚。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三、健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目前中国已建立了一套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和法规,构成了一套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中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公平、不充分、不及时的现象仍然屡有发生。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加紧制定和健全以《证券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体系,切实做到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并使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

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原则,倡导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披露的透明应该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相关财务信息的编制应当使用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这样更有利于投资者对各个企业的状况进行比较;其次,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使投资者能够依据一致的财务信息对行业内企业进行对比;最后,应当披露公司的特定信息,即信息披露不只局限于历史财务信息,还应增加市场环境、企业战略以及企业高层主管的薪金等内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为了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应当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增强会计监督的权威性与全面性,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做到约束企业会计行为,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开性与可验证性。政府对市场信息进行适度管理,通过政府财税部门、审计机构加强监督与防范,运用行政手段强化企业的外部监督。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完善,严格规范会计核算的程序,使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的制度更加健全,为真实会计信息的提供奠定了良好的会计基础。加强企业约束机制,坚决抵制管理者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4.降低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公众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散户为主,由于仅具备较弱的信息处理能力,他们属于信息弱势群体。因此,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更有利于信息反映到价格中去,从而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且通过尽量满足公众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来实现。不能实现公众投资者满意度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自愿披露的信息,这说明信息市场的自愿披露程度还不够,因此监管者应当激励管理层实行自愿披露,同时又加强对其披露行为的规范,向着使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值得信赖的方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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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证券法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吴琳,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1

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则代表着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方利益被保护的程度,这同时也代表着证券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其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品特征,它是上市公司自身行为的真实体现,但是因为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因而社会成本也高,因此造成了信息披露具有不对称特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成本主要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两种,其中间接成本信息包括了在证券市场竞争中产生的不利态势,因此必须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此更好的满足公众投资者需求,及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有效避免信息虚假现象出现。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违反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

比如某公司是一家民营的上市公司,近两年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信息虚假、不真实的现象,公告内容不属实,比如公告中涉及到投资合作信息不真实,因此出现了业绩下滑,亟待转型的情况,公司董事及时提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同时及时加强对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科学管理,同时对公司目前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了有误的公告,以此方式提高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视。

(二)监管不足

1.披露信息虚假

目前存在信息披露虚假情况发生。由于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鼓勵上市公司自觉披露信息,充分体现其自愿原则,但是某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披露了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由此看来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与人员自身素质有关,还存在监督不足的原因,由于某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从而使得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不够重视,因此导致了披露虚假信息现象出现。

2.披露信息不及时

由于信息具有一定实际价值,及时准确的信息可以为人员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从而不仅保证了信息披露质量,还积极促进了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目前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延迟等现象,这种情况发生不但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导致了公司业绩下滑,巨额亏损,继而直接损坏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

(三)方式不当

目前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过于单一,同时披露方式不当,比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某工作人员发现其内容多数都是纯文字叙述的,而且还是轻描淡写,主要对表格,图形,数据等使用的太少,缺乏明确的内容,使得信息披露工作的意义不够清晰,这样的内容对投资者来说缺少实用价值。

(四)内容不明确

比如目前我国某上市公司还在按照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到决策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由于信息披露体制不够完善,内容不明确,因此无法满足投资者需求,使得信息披露存在形式化,缺乏实质内容。部分公司有选择性的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最终导致投资者关于发展方向,人员培训,经营预测等方面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不仅影响到公司的更好发展,还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影响。

二、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体制的对策

(一)强调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职责

1.统一管理标准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质量,某公司管理人员对自愿性的披露信息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对证券市场人员的监督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采用这种方式大大提升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市场化管理,同时按照统一标准以及职业道德执行,要求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着重强调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法律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对有关资料信息,实物资产等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实从而确保了监管工作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2.关注投资者需求

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增加信息供给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同时帮助公司获得良好的声誉。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以及连续性。完整性指的是披露信息详细,客观性指的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将事实反映出来,严禁只披露好信息不披露负面消息,通过采用调查的方式全面掌握投资者有关信息,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满意度,还有效促进了人员专业水平大大提升。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1.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实现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体制的有效完善,某上市公司积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理论分析与研究,从而发现由于董事会员中独立董事人数较多,因此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就越多,以此说明了,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发挥出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对公司内部独立董事比例进行严格规定,有效大大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积极推行了《独立董事管理体制》以此保证了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升,同时这一行为得到了管理高层的一致认可,实践证明,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公司综合实力,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这样做还可以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另外某公司管理高层根据目前公司管理现状以及人员工作进度,积极加强对独立董事,人员招聘,约束制度等的不断完善,同时还构建了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绩效考评标准》,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公布,以此充分体现了管理工作的制度和透明化,使其行为受到公众实时监督,有效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体制的有效性得到最好发挥。

2.完善治理结构

(1)积极实现投资多样化:及时形成科学有效的股权结构,从而有效解决股权集中问题,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大大提升治理效率,这对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人员管控水平进一步提升。

(2)对董事会组织进行明确规范:有效保证公司内部独立董事人数,通过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有效增强董事会人员的责任感和独立性,设置董事会委员会,这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效率以及公平性都發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赋予董事会一定实权,有效避免董事会虚设现象出现,根据董事会人员目前工作状况从而及时制定董事会薪酬调整制度,以此对董事会行为进行制度约束和管控,大大提升这些人员的主动性。

(三)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

积极加强公司外部制度的及时引导。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其管理有待完善,因此必须强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严格监管,给予这项工作更多的支持和鼓励,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更好保护。必须对信息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对其信息种类进行了明确,为了避免由于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而带来诉讼,监管部门将信息披露保护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还积极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监督经验,从而将监管工作得到及时有效落实,认识到只要预测信息准确,合理,就可以有效避免预测结果和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同负任何责任,在此过程中能够体现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同时积极促进证券市场逐步完善,有效增强投资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利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鉴于我国财务报告中体现出的诉讼事件增多的问题必须要及时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保护投资人员利益同时,通过采取科学手段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虚假行为,有效提高公司披露信息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立法

在完善信息披露信息体制过程中需要及时制定保障措施,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立法的科学完善,及时构建合理有效的控制制度,要求人员自觉、积极的做好本职工作,并大力配合部门管理工作,以此来保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某人员在完善信息披露立法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健全各项工作并通过探讨及时找出公司对自愿性信息与信息使用人员的结合点,以此保证自愿性信息披露符合信息使用者要求。

2.为了信息披露质量有必要在信息披露前要求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科学判定,以此方式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有效避免了信息披露虚假现象出现,最大限度避免了诉讼事件产生。

3.对信息披露形式以及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保证其信息有可信度。

公司管理人员要及时树立长远目标,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鼓励人员积极拓展信息沟通渠道,以此方式来确保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与畅通性,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满足投资者需求。但是在此过程中管理高层要注意,及时对公司未来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并对公司预期事项保持肯定态度,同时积极采用现代化科学的管理方式将信息披露的真正意义,潜在风险等进行充分考虑,从而避免投资人员过多依赖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防止诉讼事件发生。建立披露信息评价机制,信息保障制度等加强对信息披露的保障,并通过具有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来对信息披露进行科学,严肃的质量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将其结果如实公布,有必要在信息评价结果公开中进行承诺:如披露内容与实际状况存在偏差,同时其行为经过查证后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将依法对投资人员进行公开道歉并进行理赔。

三、结语

第6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127-0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

一直以来,从我国交易所成立至今,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准则。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容规定上市公司的一些主要问题,如信息公开、管理上市公司信息的职责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相关法律条款没有能与时俱进地重新修订,促使在一些领域上造成了缺陷,管理者往往无能为力。证券行业的发展形势,对我国的立法机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让法律制度来对证券业进行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完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国股份制企业从无到有并发展壮大,股份制企业正逐渐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股票市场也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到现在,只有20年时间,其时间之短、发展速度之快,举世瞩目。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投资社会化的不断提高,人们要求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呼声也逐年升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具备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例如,《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8月证券委和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国务院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重新修订,2006年9月证监会通过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年来,无论是从证监会,还是从深、沪证券交易所,都一直在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公开透明、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体系。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框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刚刚开始发展的,一直都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来保障市场的稳定性。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一些国际上成功的市场经验,制定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我国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我国信息披露主要由这几部分内容组成:1.定期报告;2.备时报告;3.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4.要求披露的信息;5.公告书;6.其他信息。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应负责任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在两者之间做出明确的范围界定、相应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对个人产生某种经济利益影响,而发行人则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这样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成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众多证券市场投资者。如果全部责任都只让发行人承担,而受害人又正是公司股东的时候,那么实际上损害最终承担者还是股东本人。发行人赔偿或处罚后,将损害通过公司转嫁于其他公司股东,所以法律又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等发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只将董事、监事、经理等发行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人员作为虚假陈述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才完全符合《民法》上谁实施违法行为、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7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关系;公司治理

前言: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证券市场对经济的影响日益明显,与其发展同时存在的就是在运行中出现了各类问题,如何保证其稳定性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是灵魂,因此要注重信息的公开性与完整性及披露的及时性,这是维持证券市场稳定的基础。对此,要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形式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创造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的法制化建设,从制度和市场环境的角度来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就对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1.当前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状况

1.1 国外的研究情况

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通过公司的信息披露而获得信息的应用者较多,以投资者为主,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信息披机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被分为三个不同领域,即:会计准则选择;会计方法选择;披露政策的选择。较高的披露性披露变量与信息不对称变量间表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1.2 国内的研究情况

以吴世农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股票市场还没有达到弱式有效市场,但以陈小悦为代表的学者则持着与其相反的观点。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形势来看,仍存在“功能锁定”的现象,证券市场在我国属新兴市场,盈余数字同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我国股市对信息的反应相对较为灵敏,显著性不断增强。

2.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关系的理论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具体来说,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投资者保护关系的经济理论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契约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等。信息披露行为是管理当局降低成本,减少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根据信号理论,上市公司管理层选择性信息披露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业绩、核心能力、预期收益的信号,使投资者可以根据信息修正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及最终决策。

其次,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

现代的经济市场必须要有法律的报站才能确保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从当前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可以分为契约与法律论两种。政府需要保障契约的执行,加强政府干预,加强法律的保障。

3.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作用分析

3.1 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前提

吴晓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信息不公开,市场不够透明,因为证券市场是公募股份流动的场所,其对信息的公开与真实的要求较高。公司西悉尼披露机制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前提,公司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针对特定公司投资做出准确的判断。

3.2 体现出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

通常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带来高流动性并且有效的证券市场及减少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计信息的定价作用

股票价格的运行是以信息为基础的,股票市场的经济功能的发挥要依赖于股票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所以,股票市场的发展关键在强化股票市场的信息功能。股利分配、会计盈余及股东账面净值等都会影响到股票的价格,而且股票的价格属于相对价格,也就是说投资者关系的价格是一段时间内的价格差,这就在股价的形成理论中引入了预测信息,如预期贴现率、预期资产收益率等。所以会计信息在股票价格中的定价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会计信息的公司治理功能

公司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时,通常获得法律规定的保护,包括对会计信息和相关披露信息的权利,为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提供必要的信息。会计信息的公司治理作用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输入财务会计数据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会计信息治理作用的目标是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层和外部投资间的问题,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及财务资源来获取利润最大化,了解经济运行中的会计信息对资源分配的作用。

4.投资者保护对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4.1 投资者保护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从相关的研究中我们看到,发亏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主要因素,利用一套指标体系量化在不同法律体系保护下投资者受到的保护程度与证券市场间变化有一定关联,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抗董事权;一股一票;强制股利;债权人权利。其分析表明普通法系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最高。相对而言,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必有持股高的股东,有控制股权成为弥补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机制。由于投资者保护差,股东面临着被公司管理层欺骗的可能性,因此出现了有效监督控制管理层的自私行为,一个或几个股东发现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如果一个投资者认为自己在公司里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保障管理层股东的利益,预期的投资风险相对就高,对投资的回报要求也会提高。因此,在投资者保护差的情况下,只有认购价格低才会认购股票。

4.2 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与控制权私人收益成反比

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越好,控制私人收益就越小,公司所有权的分散性就会增大。投资者通过影响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如果法律无法对投资者实施有效保护,投资者会寻求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由于资本来源较为集中,公司的大股东作为内部人所需的信息随时可以从例行的董事会或内部管理层获得,外部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决策的需求往往不被重视,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被减弱;同时如果法律无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激发公司内部人进行盈余管理。所以,一旦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发生充溢冲突时,为了攫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公司内部人有强烈的动机隐瞒控制权收益和公司的真实业绩。

结束语: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弱,巨大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将会激发公司内部人盈余管理乃至盈余操纵的动机,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加强市场的透明化,使市场朝着更加透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国华等:《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研究综述》,《管理世界》2006年第6期。

[2]葛家澍、杜兴强:《现行财务会计与报告的缺陷及改进(下)》,《财会通讯》2004年第6期。

第8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 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研究更多地着眼于强制信息披露,而对自愿信息披露的研究较少。由于自愿性披露传达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

(一)市场动机

在竞争性的资本市场上,资本作为稀缺资源使得众多的企业在争取这一资源。其结果是经营有方的企业将获得较多的资本,投资者和债权人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高质量企业的证券,而管理者经营不佳的企业,将较难以低成本获得资金,投资者发现企业经营不善时甚至会“以脚投票”,抛售企业的股票,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因此,管理者就有动机在强制性披露要求之外披露有关信息,表明其经营能力,从而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购买本企业的证券,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在竞争性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

(二)信用动机

上市公司除了根据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信息以外,还会自主披露更多的没有规定的信息,以此来获取投资者对它的信任,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国内外上市公司实践表明,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信用危机时,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争优势,以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害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因此从重建市场信用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低迷、投资者日趋理智的情况下得到发展资金,具有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动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

第一,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中,如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季报中公布。上市公司倾向于以这种形式披露一些定性的信息,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除非法律规定强制披露,管理者一般不愿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定量的具体预测信息,因为投资者对这些信息更为敏感,一旦不准确,遭遇投资者诉讼的可能性很大,且监管部门对此监管更严格。如我国就在第2号准则中规定: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沟通。这种沟通具有私人沟通的性质,一般是在定期报告之后或公司宣布了重大投资行为之后。券商、机构投资者以及专业证券分析师常常要求上市公司就定期报告内容及投资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上市公司管理者通常会利用这些沟通机会有意无意地将一些信息传输出去,即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

第三,上市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将有关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信息出去。这种形式的自愿信息披露不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而且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市场反应及时。缺点是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因为一旦公开承诺的事情没有实现,除可能面临投资者诉讼外,管理者还会在人力资本(信誉、能力)上损失惨重。

三、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股市成立时间较短,制度还不健全,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制约着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效果。

(一)自愿披露信息存在的有用性问题

即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都是有用的、相关的。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按照自身意愿所作的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政府监管部门对自愿披露的规范和监管,怎样披露,披露什么样的内容,完全在于管理者的意图,而各个上市公司存在个体的差异,经营状况不同,面临的竞争局势不同,因此选择披露的内容与方式也会不同。由于缺乏披露内容上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自愿性披露的内容会呈现出多样性和随意性的局面,虽然会弥补强制性披露信息量的不足,但也势必会造成披露内容过滥,产生垃圾信息的情况,导致所披露信息不具备有用性。

(二)自愿披露信息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一般而言,自愿披露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因为从自愿披露的动机来看,自愿披露信息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为了向投资者传递企业良好的发展信号,有利于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筹资,所以其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管理者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信息,反映了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但是毕竟自愿信息披露不象强制信息披露那样有严格的准则加以规范,管理当局有机会主义倾向,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再加上有些质量差的上市公司可能会模仿高质量公司而向外界传递虚假的会计信息,让投资者对自愿披露的信息真假难辨。因此,虽然总的来讲自愿披露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可信性,但又不是完全可信的,仍然存在虚假披露的可能性。

(三)管理当局有选择性地披露问题

所谓有选择性的披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上市公司在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沟通途径下,存在选择特定对象披露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指在自愿信息披露下,企业可能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不利的信息则隐藏不报,即所谓报喜不报忧。国外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公司往往有较佳的业绩表现,而获利能力较差、投资报酬率较低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向外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自愿信息披露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企业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用户对会计信息量越来越大,现有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势必很难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因此,外部信息使用者就存在对企业管理当局自愿披露一些信息以帮助用户进行决策的需求。因此对于自愿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寻找规范的措施以促进自愿信息披露的发展。

(一)建立我国投资者信息需求反馈系统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经营的信息有着天然的需求,上市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更多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因此鉴于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模式下可能会产生垃圾信息或无用信息,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一个投资者信息需求反馈系统,以指导上市公司有的放矢,根据需求来确定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使投资者获得相关的、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有利的投资决策。

笔者对该系统有一个初步的简单设想:系统的建立由证监会出头,可考虑通过双重渠道形成反馈,一个渠道是在各证券公司设立信息调查问卷,鉴于证券公司人员众多,该问卷可设书面形式和网络形式两种,网络问卷直接汇总至证监会,书面问卷由证券公司有关人员汇总输入电脑再至证监会;另一个渠道是直接在证监会网站设立长期信息需求调查问卷,由投资者在网上作答。两种渠道下产生的信息需求问卷调查结果最后都汇总至证监会,证监会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加工后再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公布,证监会起到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自愿性披露的规范发展和完善。

(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信息不真实问题的措施

1.完善法制,加强监管。自愿信息披露虽然只是上市公司的单方行为,也应是在一定规范指导下的披露,是一种有秩序有约束的披露。在其规范化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企业随意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尽管是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只要其对外,就必须遵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而不能随意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可以稍微低一点,但基本的可靠性必须得到保证。如果企业故意披露虚假的信息,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证券监管机构对恶意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当加以处罚。

2.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其对自愿披露信息的甄别能力。理性的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要善于分析和领会,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财务信息则可以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比率的检验来衡量企业经营的风险,由此可推断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资料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好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有:公正,即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透明度,即及时披露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可信,即公司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产权明晰、权责平衡,确保董事们由于监管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负责,即确保公司的治理与法规和社会价值相一致,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主要股东的利益。

4.加强道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由于近年来频繁爆发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已导致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因此,加强市场信用的建设不仅是确保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真实性的需要,而且也是重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道德培养;另一方面要着手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这就要求理顺企业财产关系,形成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选择性披露问题的措施

第一,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模式下选择特定对象披露的问题,可借鉴美国公平信息披露制度。SEC(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5年8月通过了新的公平披露制度规定,从2005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们将与他们一起同时获得相关信息。公平披露制度规定:如果某个发行者或代表发行者利益的个人,向证券分析师们或根据信息交易的投资者重要的非公开信息,他必须也向公众这些信息。公开的时间取决于公司的有选择信息披露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如果是有意的,公司必须同时进行公开披露;如果是无意的,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或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进行公开披露。公平披露制度缩减了大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特权,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所有投资者置于平等地位,共同承担股市风险,共同获得投资收益,使证券市场更加公平化。

第二,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中选择特定披露内容,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要以完整披露和一贯披露的原则对其予以规范。完整披露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时既要披露“利好”信息,又要披露“利空”信息;一贯披露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某项信息时要坚持一贯性的长期披露,如当年披露某项“利好”信息,下一会计期间仍要对其进行披露,不能因为该信息由“利好”变为“利空”就不予披露,对于没有一贯披露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予以合理的解释。以完整性和一贯性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报喜不报忧的行为,使投资者获得充分、完整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张爱民,于丽.美国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简析[J]. 财会通讯,2006,(8):76-77.

[2] 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2-67.

[3] 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9-164.

第9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的社会性 私法公法化 价值理念

信息披露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凡涉及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律制度。而从狭义上说仅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时和证券上市流通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本文所讨论之信息披露制度仅仅限于狭义上的。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是美国政府为了解决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而进行的调控。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背负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会性

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但是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如对于企业是具有经营性,是一定的人员与资金的集合体。对于企业的营利性,则是存在着争议。而对于企业的社会性,则没有人提及。英国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个性质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体制,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代替市场协调生产的组织。在企业内部,生产要属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产物。是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而产生的一种组织体。不管企业自身愿不愿意,它从产生之日起都承担起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任务。所以我们可以说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

我们在现今的立法中也对企业规定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等。我认为这些并非是给企业加上了社会责任与义务。而是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只不过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年代,我们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选择了将企业的这些责任淡化。

从这个角度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履行其社会责任、体现其社会性的表现而已。是其本身即应该做的事情。上市公司面临着多种风险,其经营管理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破产倒闭。再加上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其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危机的迅速传递,从而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损失。如果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也将对社会整体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规制。使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式对自己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向外界进行适当披露,以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银行经营信息。帮助其正确决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倾向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并且公法与私法在一段时间内界限明确,完全的区分开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且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比如传统的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也开始受到了限制。所有权社会化、契约公正、引入客观责任。传统上认为不应该收到限制的私人权利开始收到不同程度的约束。我们的立法越来越注重对于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保护。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正是符合了这一立法趋势。

四、证券法的价值理念

证券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一直和利益为重。这就要求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而这些反映到证券法上,即为证券法是以保护广大的投资者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与广大的投资者之间,我们要更加的注重保护后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冲突的时候,我们采取的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必须公开。

因此,在证券法上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管理提供依据。

五、小结

综上,信息披露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我们只有理解了信息披露制度背后的这些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并且不断的完善之。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