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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__理服务范围
附件B__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__报酬和支付__________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 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 月 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1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42__ 天
外币 __56__ 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2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 36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
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
相同。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__________
__________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
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 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
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l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42__ 天
外币
__56__ 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2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
36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仲裁规则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人:
其授权的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n
bsp;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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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印花税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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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XX]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关键词】造价,全过程,管理工作,程序.
Abstract: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cost consulting services can enhance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specification of project investment control management, reduce project cost, to determine the legality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fair and reasonable. In this paper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cost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management procedures.
Keywords: cost,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proced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计量支付、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核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人员重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定、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工程月进度款跟踪审核、控制工程造价、结算款初审;审核工程设计变更、洽商费用;参加处理工程索赔工作;参与完成招标人采购材料、设备及中标人自采材料、设备的询价、认价工作,接受委托人监督;参加涉及工程造价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参与施工、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并负责招标过程中有关造价的工作内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计划审核、过程控制、初审结算工作;完成其他相关咨询工作,依据咨询人的专业知识向招标人提供全程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造价咨询及跟踪审计准备阶段
1、签订合同协议书
中标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造价咨询依据和原则、造价咨询目标和范围、工程造价内容、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造价咨询时间、造价咨询费用、保障等。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造价咨询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同时,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协议书的具体要求,在实施各阶段造价咨询工作前拟定相应的造价咨询计划。
2、了解工程项目情况
为了造价咨询工作的实施达到造价咨询目标,在制定各阶段造价咨询计划前,造价咨询人员应当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详细沟通,以了解所造价咨询的工程建设项目详细情况,主要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采取何种招标方式以及招投标执行过程情况等;
造价咨询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取性;
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重要材料、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项目是否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三控情况,监理对中期支付的控制方式,监理对工序、分项的验收控制是否专人负责、对隐蔽工程甲方、监理是否参与。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全过程控制、现场监理人员安排情况等;
工程项目中期计量及支付情况;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认定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情况;
3、获取造价咨询所需资料
通过对本工程项目的了解,为详细制定各阶段造价咨询计划及实施好造价咨询工作,应获取必要的造价资料。
(1)、开工前造价咨询应当获取以下资料:
①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征用等批复文件;
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③拆迁补偿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
④项目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
⑤施工图设计文件;
⑥项目概(预)算资料;
⑦建设工程合同资料;
⑧项目前期费用财务资料;
⑨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2)、建设期间造价咨询应当获取以下资料:
①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资料;
②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待摊费用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合同等);③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洽商、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工程变更通知、变更令及变更图纸、工程洽商记录等)、工程索赔审批文件、工程中期计量申报及审批表、中期支付证书、清单暂定金项目、分项、单位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承包商施工自检资料、试验资料、质量报验资料、监理抽检资料、监理质量评定资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的有关文件等。
(3)、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获取以下资料:
①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②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
③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竣工图、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通知、变更令及变更图纸等)、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索赔审批文件、工程中期、终期计量申报及审批表、终期支付证书、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结果及其质量保证资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的有关文件;
④工程尾工相关资料等。
4、制定造价咨询计划并审核
根据对本工程项目的了解及获取的资料,造价咨询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各阶段造价咨询工作前制定相应的总体造价咨询计划和具体造价咨询计划。
总体造价咨询计划包括:①、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②、造价咨询目的、造价咨询范围及造价咨询策略;③、重点造价咨询领域及主要问题;④、造价咨询工程进度时间、费用预算;⑤、造价咨询小组组成人人员分工;⑥、造价咨询重要性的确定及造价咨询风险的评估等。
具体造价咨询计划包括:①、造价咨询目标;②、造价咨询程序;③、执行人及执行日期;④、造价咨询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等。
为确保造价咨询计划合理、有效,造价咨询计划的执行能够保证,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后执行。对总体造价咨询计划,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1、造价咨询目的、造价咨询范围;2、造价咨询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委托人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3、造价咨询重点的确定是否恰当;4、造价咨询策略的制定是否科学、可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5、造价咨询小组成员及分工能否保证造价咨询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造价咨询质量,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对具体造价咨询计划,应审核:a、拟定造价咨询程序的执行能否确保造价咨询目标的实现;b、造价咨询程序是否适合各造价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c、重点造价咨询领域的确定及造价咨询程序是否恰当。
(二)、造价咨询及跟踪审计实施阶段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标书编制;投标策略;报价技巧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一定要进行监理招标。监理企业想要承揽监理服务,就一定要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在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下编制监理投标文件。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以及在投标过程中的策略及技巧进行阐释。
一、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编制
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编制主要由商务文件的编制、技术建议书的编制及财务建议书的编制三个方面组成。
(一)、商务文件的编制
1、商务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由投标书、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组成。
2、商务文件的编制方法
1)、投标书、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投标保证金都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编制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包括:附件A-1-附件A-6,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附件A-1资质中的资质证明文件必须要提供监理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等一系列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附件A-2业绩中必须列出近4-6年内已经竣工的与本工程的规模相似的监理工程概况,将所列工程的质量评定书或项目评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附于本表后,也可以将其他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单位评价、获奖证明等附后。
附件A-3人员中应列出人员数量、监理岗位、监理工作年限和持证情况。
附件A-4检测、试验设备中列出拟投入本项目中的规格型号、设备名称、数量、证明文件(可包括如租赁合同、购置发票、购置协议等)。
附件A-5财务状况中也要列出近3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说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还有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附件A-6履约和诉讼中应对:没有正在受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没有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和正在受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破产、冻结的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及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不承担责任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出具一份承诺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的编制
必须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表格编制:附件B-1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附件B-2财务状况表;附件B-3在近4-6年中投标人已完成的同类工程表;附件B-4投标人在监工程项目表;附件B-5监理联合体组成状况一览表等。此部分内容的编制,要与附件A中编制的内容完全相符。
4)、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的编制
必须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表格编制附件C-1-C-3表。包括:
附件C-1拟投入监理人员汇总表,其中岗位登记单位及状态,必须按照招标人在监理人员强制性要求委派和填写,并如实反映已在投标人处登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附件C-2拟投入监理人员工作简历表,其中 (含厨师、驾驶员、检验工等辅助人员) 拟投入所有人员都必须填写本表,并将人员岗位登记单位、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附于本表后。辅助人员是否需要填写本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往往中标后才能确认和聘用相应的辅助人员。
附件C-3拟投入的检测、试验仪器,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表,必须列出在工程的实际情况上配备所需的测量仪器、交通设施、检测、试验及办公设备,在备注中注明新购和租赁设备的落实情况。
(二)、技术建议书编制
1、工程概述:主要简单描述拟投监理合同段的工程总体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范围和要求,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安排必须进行阐述;
3、现场人员和监理机构设置安排: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组织机构设置通过框图形式明确标明;
4、监理设施、设备和仪器的配备:投标人依照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现场工作要求,对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设备和仪器的配备等做简要的情况介绍;
5、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合同、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及其他事项管理,进行监理工作的流程与方法的简要阐述;
6、监理大纲和措施:根据工程的要求,详细阐述监理工作方法和控制措施;
7、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分析:依照现场考察和招标文件,对本工程监理工作尤其要给予重视的问题单独论述并有解决措施;
(三)、财务建议书编制
当采用综合评标法和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时,必须要编制财务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编制一般包括:财务建议书说明、财务建议书递交函、监理服务费报价表。关于监理服务费报价表还包含:附件D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件D-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附件D-2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附件D-3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四)、编制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时需要注意的
1、投标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完成监理工作所需全部费用。
2、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投标报价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3、监理服务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二、监理投标报价策略
(一)、报价策略的选择
投标企业的类型与报价策略的选择密切相关。一般竞争型企业,要充分对他们报价方法的估计和估计各个竞争对手的实力,就是力争中标。市场开发型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其要进入新的行业和新的地区项目而实现中标;生存型企业,通常把中标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发展自身能力为目的。
(二)、投标策略的分析
报价是在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业主确定中标人的重要条件。一般情况下,投标策略通常有以下几种:
1、高价赢利策略是以较大利润为投标目标在报价过程中的策略。这种策略的一般运用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施工监理难度大、条件差的工程;
2)、本公司刚好在专业要求高这方面有专长又有能力的工程;
3)、比较特别的工程,如长隧道工程、大型桥梁工程等;
4)、竞争对手少的投标工程;
5)、酬金支付条件不理想的监理工程。
2、在报价过程中低价薄利策略指用较低价投标的策略。这种策略的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基础上可以使用:
1)、监理工作简单,工程施工条件好的工程,一般公司都可以监理的工程;
2)、竞争力强时、投标对手多;
3)、在附近有在监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本公司该工程监理的人员、设备或有条件完成的;
4)、本公司目前急于打入某一地区、某一市场,或者是虽然在某地区已经经营多年,还是却将面临没有监理任务的情况;
5)、酬金支付条件好的监理工程。
3、在报价中低价亏损策略指不但不用顾忌企业利润,相反只考虑相对的止损后提出的报价策略的一种冒险行为。这种报价策略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下述中出现:
1)、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通过低价获得首期的工程,然后再赢得第二期工程时的竞争优势,再在第二期工程中弥补损失;
2)、在长时期内若是监理单位没有在监的工程项目,如再不中标将对企业资质业绩造成影响,以至于无法生存。所以,尽管本工程没有利润,取得监理业绩以保证资质,并通过一定的管理费能够维持公司继续运转,就可设法度过短暂的困难,然后再去获利。
三、监理投标技巧
(一)、监理投标
在交通建设企业的任何一家监理单位中监理投标是最重要的经营内容,研究监理投标报价的技巧是非常具有意义的。监理企业整体战略在投标工作中就决定投标的策略和报价,而在招标前具备准确且充分的工程监理招标信息是做好监理投标工作的前提。
1、搜集信息
监理投标报价的起点是搜集信息。第一是要搜集拟投标监理工程的信息,在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发出之前最好能就能顺利地掌握,还要同时了解多的该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发展动态和现状。第二是还要多了解与监理报价相关的参考资料,各个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与动态在监理投标过程中也要尽量多的做一些了解。
2、明确投标目的性
当得到一个招标消息后,监理单位首先要进行分析判断和初步调查,再作出决策能否参加投标。主旨是考虑自己的能力能否胜任和能获利多少,即投标的目的性明确。从长远以及近期利益全面衡量,若是看到了某项工程的广阔发展前途,想在创出企业的社会信誉,该地区打开局面,就必须把它放在积极性的重点中。
(二)、监理投标技巧
监理投标技巧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对策来应对具体的情况。竞争对手多的投标工程报价要低,较少竞争对手而自己又有特长的工程就报价要高。比较复杂,地处交通要道,监理条件不好的施工工程报价要高;工程量单一、比较简单的工程报价要低。提出能提升对业主的吸引力并降低造价的修改设计建议,就能在竞争中获胜。
1、开标前的投标技巧
1)、资格预审阶段。在公开招标项目中的通常情况下,业主都主动对投标监理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然后掌握各投标者的基本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本工程各项手续能有与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相符合; 该工程的资金额度、来源能否有充足的保障,特别是今后是否按时支付监理酬金等;严格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还要选择那些结构新颖、监理难度大、质量优、技术复杂、最近期评价高的项目,尽显公司业绩,对于中标非常有帮助;了解业主在以往工程评标、招标上的习惯做法,对今后编制合理的投标文件都有很大的帮助。
2)、研究阶段。研究阶段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最大能力的了解工程各项情况,使得编制先进合理的监理提纲文件和技术标措施; 分清报价范围和监理方的责任,不要发生任何偏差和遗漏;弄清开、竣工日期和总工期的规定和奖罚条件等,以便制定合理的人员进场计划;对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都应该按时对招标单位进行询问并得到解释。
3)、调查竞争对手。在对该工程环境和企业自身有了清楚的认识情况之后就要尽量明白竞争对手的情况,把控竞争对手的优势、实力、历年来的报价水平和当前在监工程中的具体情况等,通常情况下,若是拟投标工程工期长就不要急于求成,对方报价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外地企业或对方目前在监工程即将结束,一定要努力争取中标承揽监理工程,报价也不能太高。
总之,除了靠自身的素质和实力的监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投标技巧、投标策略对于是否监理中标、是否取得丰厚的利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监理单位在同行竞争中长久立足的关键保障。此外,监理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和研究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使用适当的标书编制技巧和投标策略,从而提升企业的中标率,确保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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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曹元.论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与责任[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三大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工程监理制度是公路工程建设中一项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它保证了工程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目前的公路建设市场庞大,虽然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三大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正确处理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独立地承担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不受建设单位干扰;业主应授予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职权并全力支持其工作。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力,正确执行合同并坚持公平、公正、既维护业主的利益,也不损害承包人的正当利益。因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只是合同职责分工关系,而不是谁领导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对监理单位独立的去执行合同赋予的职责甚为重要。
二、坚持标准化管理是做好控制工作的基础
监理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方面监理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转化为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项每一步工作都有统一规定、统一要求,都有标准依据,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标准就是对随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础。
监理标准化管理可分为监理内部管理标准化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个方面。其一,内部管理标准化是监理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规范监理内部组织运行行为和个人行为,使监理内部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好劣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奖优惩劣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激烈机制,是做好监理控制的内在保证和基础。其二,外部控制标准化主要是将工程质量、进度、支付结算、信息与合同管理转化成标准化控制与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单位按照监理规定的标准化控制要求进行工程实施方案策划、实施、检查、纠偏、支付与竣工。诸如,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建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要求的内容标准、报表形式,报送各种工程项目签证、认证、检测、评定、支付等标准图表及标准化的各种验收资料。
三、工程费用的监理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工程费用反映了业主和承包商的直接经济关系,同时,施工中的工程费用的支付也反映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监理主要是对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并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理科学化、规范化。工程费用的管理是与工程质量和进度相辅相成的,都是工程监理的基本手段和环节,只有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才能计量支付,因此工程质量是费用支付的基础,工程进度是计量支付的保障,因而我们在进行质量和进度控制的同时也要把费用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计量支付来实现的,合理的计量支付有助于工程的管理,但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的发生:一是超前支付,它容易造成业主的资金紧张,更容易造成承包商的依赖思想,不愿更多的投入;二是滞后支付,它容易造成承包商的资金紧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进度和质量。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四、加大工程进度的监控力度
公路施工工程的工期在合同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工程能否如期竣工,直接涉及到业主与承包商的切身重大利益。所以,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工期。控制施工工期的方法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并确保计划的编制无懈可击。但是,计划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会产生许多新的变化。这是由于施工过程要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包括施工单位自身能力,还有现场施工的环境,而且还有自然环境的影响等。这样,监理在控制进度计划的过程中,首先一定要考虑清楚影响施工企业的诸多不利因素、承包商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及技术准备相关情况等。必须将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查找出来,并进行认真分析,并予以妥善解决,从而引导施工企业排除各类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企业施工的工期。此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及时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开展对比,以便于及时调整施工的进度计划。
五、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间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即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句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另一极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六、做好合同管理的目的及作用
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做好投资和进度控制,对与合同中的工作量有变化的数量及延期的原因等均要有充足的证明材料和指令,对违约责任和争端、仲裁的决定均应按照惯例及合同中的规定收集并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对工程的分包、转让、保险和保函按合同文件和有关法规处理。合同管理比较繁重的一项工作是索赔的处理,处理索赔时要理清发生索赔事件的整个过程,并有监理签认的事件发生当时的证明材料。
参考文献:
1、王行强,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08
2、况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民营科技 201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