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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这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第一次自行纳税申报。于是,年末岁初,盘点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是否达到了纳税申报的门槛,了解学习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成为越来越多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项事务。
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中国的个人纳税申报时代终于来临。
谁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这一税种。
中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当时没有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的含义――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12月15日,国税总局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细节,如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如何申报
“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考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说,这次综合申报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子,只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如何保证达到要求的个人都去申报,需要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做扎实的工作,需要房地产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征税协助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税源监控,目前这方面的建设比较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要想使申报顺利进行,政府部门的制度建设需要同步跟进:一是应普遍采取永久惟一的个人纳税号。可以用个人身份证号,凡是对个人进行支付的单位,都应该先取得税号,然后才能支付和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第二,收入要逐步货币化,对现在许多实物分配,比如实物福利、奖励及有价证券等收入,必须货币化;第三,加强现金管理,因为税收流失主要是用现金太多,大额支付应通过银行结算,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费;第四,银行、税务、财政、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实行联网,信息共享。
施正文认为,没有一个强大的监管制度作后盾,要求个人自行申报就会变成一厢情愿。“综合征税的优点是公平性,如果只是老实人去申报,不但违背了将来综合征税的公平目标,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认为,解决隐性收入纳税申报的问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重点稽核制度约束纳税人如实申报,如每年重点抽查5%-10%,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制度的压力和约束对提高纳税意识有很大的作用,否则申报就没有意义了。”
还有人对申报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表示不满。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31日重申,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申报。“既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又要求纳税申报,实在太麻烦了。”一位证券分析师说。
他认为,核算股票转让所得非常麻烦,无疑会增加股民的负担。其实,现在开户为实名制,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股票交易所获取信息,何必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纳税人的成本和权利
针对新的纳税规定,记者采访的诸多纳税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申报人提供方便,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机关的行政成本。“如果程序简易明了,纳税人会乐于依法申报,反之则倾向逃避申报。”
“税务机关应及时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纳税凭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薇芸博士说,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所得大部分是税后收入。但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申报税前收入,又不给提供纳税凭证,结果导致纳税人对自己税前所得信息的了解,还不如税务机关掌握的多。
现在许多人有多张银行卡,银行活期存款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按法律规定,也必须将这些利息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人一笔笔去计算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税务机关能不能在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一份总的凭证?”陈薇芸说,完税凭证应该主动提供给纳税人,而不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扣缴单位索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说,纳税申报的确非常麻烦,比如一些凭证不好收集,从银行取款要计算利息也很麻烦。这需要征纳双方的配合与相互理解,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中国的税政存在一个倾向,是重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果导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突出了纳税人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一个为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办法,以便更好地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便利。
“这是部门立法存在的弊端。”施正文认为。
一、把握命题特点,规划复习路径
(一)流转税就学习内容来说,这几个税种一是要点多,二是有难度,就考试来说分值高,基本都在10分以上,计算与知识点较复杂,考点多并且有相互的内容结合,命题多为综合题与计算题。流转税的学习可以结合关税进行,要求吃透教材。其原理并不复杂,虽然税目和税率比较多样化,不过基本方法比较简单,理解上也不难。涉及到进出口环节是个难点,无论是出口退税还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都比较麻烦,尤其是涉及到消费税计算问题。所以进出口环节需要特别注意,多理解计算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出口退税,了解为什么会有退税。比如进项抵扣不充分;还比如三大流转税比较近似的环节,类似进项的抵扣问题,以及是同销售问题,都要能够区分清楚,了解实质最重要,必要要利用简单的方法,比如增值税视同销售难以记忆,记住外购的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难。其难点内容包括:增值税法中的特殊征税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等;消费税法中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营业税法中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及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关税法中的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及适用税率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点,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企业所得税项目比较多,各有特点。个人所得税各种小规定很多,但是考生平常接触的项目比较少,也不太熟悉,而企业所得税一直都是很熟悉的项目,计算上不是难点,掌握好经常考察的纳税调整项目就可以了,命题多为综合题,分值较大。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重点对待,各种税目的计算要掌握好,个人所得税由于优惠政策和补充文件比较多,同时教材的作者过于追求教材体例上的统一,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特殊性,使得该章显得凌乱,部分难点又没有例题说明,初学者会明显感觉理解有难度。命题趋势突出计算题和部分计算型客观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按次征收的所得其次的确定、一些特殊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判定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由于2011年对个税工资薪金征税有所修改,故该考点内容可能有所回避)、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三)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每章一般篇幅不大,内容特点是难度小,但是项目多,优惠点也比较多,需要特别记忆,计算也比较简单和直接,灵活性不是很强,其中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还是有一些计算问题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就命题趋势来说,考虑到主观题中越来越涉及到小税种内容,注意对主观题的适当处理。总之这部分内容属于战术性重要层次的内容,虽然不影响大局,但是在局部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尤其是考试中的客观题部分,影响有的时候比较举足轻重。一般这个层次各个章分值在2、3分,最多不超过5分。大都为计算型客观题,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经常出现计算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法中的扣除项目及速算扣除系数的运用以及印花税法中的税目与税率。
(四)税务行政法制与税务 这几章的特点是难点较少,比较容易掌握,但是知识点较多,题目可大可小,可易可难,可清晰可隐蔽,可主观可客观。就考试来说,这一层次的各章得分在2~3分之间,一般为客观题。重点要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考点很多。
二、讲究复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一)全面复习,吃透教材紧紧围绕考试大纲,全面吃透教材,不可押试题,在复习时一定要以教材为主,并借一本上年度的教材作为参考。一般而言,每年新增的内容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看书时要对教材逐章节仔细研读,力争对所有内容都理解和掌握,要将自己圈定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加以记录。在看书过程中切忌急躁、急于求成。通过认真看书,在理解各知识点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各知识点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一定要把知识系统化、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知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各税种的差异和共同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做到心中有数,在考试时方可游刃有余。
(二)做好自我测试,提高解题能力正常情况下,阅读、理解教材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70%~80%,做练习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20%~30%。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做配套练习来验证自己对教材理解的正确程度以及对法规的具体运用能力,首先在不看答案的前提下,做一下习题,然后对照答案及教材,找出答错的题目,更主要的是找出错误的原因。搞清是记忆上的错误,还是理解上的错误,或是计算上的错误,这样才能记忆深刻。其次将近两年的考试题做一遍,这样既可以了解每年考试的题型、出题思路、考试重点,又可以使自己对题量、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在答题时做到抓紧时间,先易后难,以免时间到了,会做的题还没有来得及做,以致数月心血付诸东流。考生一定要潜心研究各年试题,各年试题都具有代表性,既能反映考试重点,也能体现各个税种的难点。通过研究各年试题,可以从中找出考试规律,提高解题能力。
(三)劳逸结合,合理用时复习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考生来说,工作繁忙,有时不可能获得较长时间段的集中学习。因此,合理安排时间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比如工作忙的考生只选报部分科目进行应试,集中力量逐科突破。加大紧迫感,教材拿到手后距考试所剩时间不多,应马上进入状态,自我加压,设置阶段复习目标。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合理安排,并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条件随时予以调整。可以抓住零星的时间看法律法规,周末的时间集中做税法的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充分利用时间不等于把一切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要劳逸结合、松紧有度,保持良好的状态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在理解灵活运用,不能死记硬背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而不是简单的水平测试。因此,考生在复习考试时,不能简单地死记硬背,而应注意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重点掌握如何将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考生应加强综合能力训练。某条规定在教材中是独立的。但在运用时既综合又交叉。综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多个税种在一个题目中同时涉及,如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涉及到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的计算;二是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诸多业务内容,如某纳税人有自营业务、联营业务、对外投资等,计算其应纳税额时要考虑到各方面规定。
所以,建议考生学习《税法》可分两步走。首先,应掌握每个税种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不仅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指明了复习和掌握主要内容的基本思路。其次,考生应掌握各税种的特点,这样就可以把繁杂的内容简化,使复习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注重考试技巧,通关不再遥远
(一)做好考前准备,避免低级错误考前将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文具要带齐,铅笔事先削好,铅笔水笔最好带两支以上,避免出现小意外造成大事故;客观题在涂卡时注意方法,不要错行或填涂不合标准。
(二)合理分配时间,先易后难,追求准确率税法考试题量大、时间紧,计算题和综合题的时间安排是非常紧张的,没有过多思考时间,因此选择题解题需要尽量快与准,提高正确率,为后面留些时间。有的考生一开始先做计算题和综合题,耗时可能很长,最后选择题做不完,该拿的分拿不到非常可惜。建议按照试卷本身顺序做,先易后难,选择题不要停留太长时间思考,如果不会做也不要空着,可凭感觉填涂;计算题有不会的,可以先放弃,往后面做,如有时间再回头做,切忌在一道题上纠缠不止,耽误时间,经常有这样的考生,只做了60多分的题目就及格了,说明平时的积累很重要。
1、知识目标:税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作用;违反税法的几种表现;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辨别比较的能力,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理解事物内部联系,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分析税收的含义和三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及其关系,培养学生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我国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意义,从而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理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现象,认识到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源泉,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更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通过理解各种违法税收的行为的特征,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教材内容分析
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基本形式,与每个人生活密切联系。了解税收和税法,认识依法纳税
的必要性,有助于我们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本框介绍有关税收方面知识,分析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知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
三、教学重点、难点
1、税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2、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作用;3、违反税法的几种表现;4、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教学活动
1、导入新课
播放幻灯《纳税》,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通过此内容的播放让学生了解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税收的含义、种类、税收的作用及不纳税的后果。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
2、探究活动学习新课:
第一环节:税收的含义
思考问题:(1)“税”是个会意字,“禾”和“兑”分别是什么意思,合起来又是什么意思?(2)对于税收概念的把握,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学生看书思考,然后回答。教师要把概念分解从主体、目的、凭借、依据、地位五个方面把握,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并让学生深入的思考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它依据什么进行征收。概括出税收的含义(幻灯片展示):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第二环节:税收的特征
通过三个案例探究了解其基本特征的同时,进一步理解税收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案例探究1]为了提高我国高收入群众自觉纳税的意识,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行)》。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年收入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案例中同学们能体会到税收的什么特点?(学生回答):税收具有强制性。2、税收的基本特征①强制性师:好!从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可以看出税收具有强制性。那税收的强制性仅针对纳税人而言吗?国家能否随意征税呢?(学生:不能)。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机关必须强制依法征税,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税收的强制性。
[案例探究2]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用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这说明了税收具有什么特征?(学生思考、回答:税收具有无偿性)教师:也就是国家在取得税收收入时,需不需要那什么东西跟纳税人做交易啊?(不需要),所以税收具有无偿性。过渡:税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又是无偿征收的,那么国家是否可以随意征收呢?
[案例探究3]“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思考:这句话说明税收具有什么特征?(学生思考、回答:税收具有固定性)教师再次强调: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但我这里有个困惑,需要同学帮我解决:[我的困惑]我国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10月8日,国务院又决定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
上述现象是否违反税收的固定性?为什么?(学生讨论、回答)教师引导总结: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税率等,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国务院根据具体的经济形势依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不能说是违反税收的固定性。这里的固定性应该体现在国务院做出决定后,各地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征收利息税。
有人说税收具有固定性,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说法对么?为什么?学生思考回答:不对。因为国家的经济形式是很复杂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可以对税种、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是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师:好!我们已经知道了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三个基本特征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强制性要求无偿性(师生互动)保障3、基本特征的关系决定固定性税收的“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教学过渡)了解了税收的含义和基本特征,那么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有哪些种类呢?
第三环节:税收的种类
指导学生阅读课本,回答:1、我国税收的种类:根据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划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以上内容是教材的次要部分,主要由老师简单讲解)师:这个同学简单了解一下,今天我们重点要掌握的是影响很大的两个税种:流转税里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里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师生互动)填充下列表格(幻灯片)师:在我国二十多种税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关于增值税我们主要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内容:①征税对象: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增值额。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③税率:基本税率为17%。(学生活动)增值税的计算:(幻灯片)某服装厂B向纺织厂A购买一批布料,布料的销售价为10000元。纺织厂销售这批布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17%=1700元,这笔增值税在开具给服装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示,服装厂B应付款项总计11700元,服装厂B将这批布料加工成服装出售给百货商场,服装的销售价为20000元。请问服装厂应交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应纳税额=商品销售额×税率-上一环节已缴税金=20000×17%-1700=1700(元)[即相当于(20000-10000)×17%=1700]④增值税的作用:师:通过增值税的计算你发现它有哪些优点或作用了吗?请互相交流你们的发现。(学生思考、讨论、回答,教师引导)A、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姚扣除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额,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B、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因为增值税是按增值额征税,采用税收抵扣的方法,即每一道环节征税取决于本环节的销售税额,及前一道环节的销售税额。在实行税收抵扣时必须凭前一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企业必然会要求前一道企业开发票,前一道企业偷逃税就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增值税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建立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稽核体系,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C、促进生产专业化,体现公平竞争,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学生思考、回答)①征税对象:个人所得额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概括总结为两点:境内居住,在境内外取得收入的个人;不居住,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个人(学生活动):一个外国旅游者在深圳购买我国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兑奖时,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了他应邀的个人所得税款。但这位旅游者认为自己不是中国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你认为这名旅游者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学生思考回答:要缴税的,因为他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所以要缴税。教师追问:好,那么他所缴的税款属于哪项应税项目呢?幻灯片展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学生讨论回答:属于偶然所得。③税率:(学生回答,教师强调并加深理解)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税率。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幻灯片展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师:可见超额累进税率有什么样的特点?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过渡:为什么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去2000元以后的余额?[新闻分析]2007年10月29日,全国大人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修改后的内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思考:做这样的调整有什么意义?学生回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教师情感教育:通过这个问题,我们要学会用全面的眼光看问题,既要看到问题的这个方面,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要透过现象把握问题的实质。
过渡:通过这部分内容的讲解,我们基本上了解了国家主要通过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取得税收,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就是我们的税收取之于民。国家的税收又为谁服务呢?结合之前的动画,和这些画面,我们可以得出税收用之于谁?(民)。因此,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依法纳税。
第四环节: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过渡: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违法税法的行为:同学知道有哪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学生: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师:这些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需要依法打击。下面请同学研读教材71到72,抓关键词,理解并分辨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再者,用小组对抗赛的形式,帮助学生加深对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的认识,增加自觉纳税的意识。附:对抗赛规则:1、根据课前的分组情况,每组选一位同学进行抢答,待老师讲完题目,说“开始抢答”之后争夺抢答权。2、由获得抢答权一方判断题目的内容属于哪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并揭示判断的理由。3.答对加分,答错不得分,由其他组同学补答对抗赛题目:1、2003年12月,税务机关发现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存在互相勾结,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这起案件属于_________行为。2、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含税商品,用隐瞒的方式不缴应纳税款,被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张某的行为属于___行为。3、杭州以纯服饰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间,利用隐匿账薄的方式销售收入1.62亿元,共查补增值税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199.49万元,并处罚款2043.31万元,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这起案件属于___行为。4、厦门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为此,厦门国税稽查局很快查处了这一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这起案件属于_________行为。5.个别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列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种行为属于___行为。6.某公司为了达到不缴税的目的,采用威胁、恐吓、围攻等手段,企图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工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___行为。。对抗赛结束后,教师用表格形式总结违反税收行为的特征。
最后,学生活动:模拟校园税收宣传活动,活动要求(1)写出宣传的主题或口号(2)策划宣传的形式(3)列出宣传的主要内容
五、作业
一、工作目标
以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整顿的时限是自年1月1日起,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较大、有偷税逃税性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年1月1日以来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税收的征缴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纳税种和征收标准
(一)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应纳税种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标准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占地面积×适用税额=每年应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按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的1%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征收;未建账的或无法核算企业利润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2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通告、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自查补报(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县房屋租赁税收自查表》(见附件),并年11月1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组成多个清理整顿工作组,对自查补报工作进行检查。在自查补报阶段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向出租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函告所在单位,并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态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过三个月的清理整顿,督促纳税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常态化管理,由地税部门牵头,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日常监管。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的税款认真组织清理。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档,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潋江镇、开发区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知识的学习,督促有房屋租赁的干部职工进行纳税申报。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租用他人房屋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入账,不得白条抵库。
4、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函告的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并视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司法机关
组织警力及时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对地税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关键词 现代企业 薪酬管理 作用分析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薪酬管理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就能够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为企业增强实力,而运用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危机。建立全面、科学的薪酬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获得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断调整和完善薪酬制度,是现代企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薪酬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分析
从现代企业来看,薪酬管理制度是衡量员工贡献大小,保证员工工资合理发放的重要手段,其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管理制度激发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合理设置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够从薪酬角度获得肯定,有利于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便于企业实现对员工的全面管理。
(二)薪酬管理制度实现了对企业员工贡献的衡量
通过薪酬管理制度的设定,企业能够实现对员工贡献大小的衡量,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不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提升企业管理品质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三)薪酬管理制度成为了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在现代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一样,起到了积极的管理作用, 实现了对员工的有效管理, 不但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员工与企业融为一体。 所以,从制度上来看,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二、现代企业薪酬管理的主要内容分析
对于现代企业薪酬管理来讲, 其内容主要是指现代企业根据企业制定的特殊规则,对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贡献大小进行有效衡量,并按照企业内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薪酬待遇, 其目的是肯定员工作出的成绩,鼓励员工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做贡献。 其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
现代企业的薪酬管理都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设定的,在管理制度和薪酬标准的设定上都比较科学,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
(二)现代企业薪酬管理是企业重要的管理过程
现代企业的薪酬管理对象为广大员工, 因此薪酬管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工资管理,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分支。 所以,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使企业重要的管理过程。
三、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要点
对于现代企业来讲,薪酬管理制度的设计十分关键,我们既要满足员工对薪酬的现实需要,又要降低企业的工资成本支出,我们要在员工和企业之间实现尽可能的平衡,使员工和企业处于双赢的局面。 从目前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设计来看, 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要结合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现代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的时候, 要根据企业独特的文化环境和价值观来设定,要使薪酬管理制度体现出企业特色,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二)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要坚持全面有效的原则
由于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是面向广大员工的, 因此必须体现出全面性和有效性, 要保证薪酬管理制度能够对企业的每一个员工发挥作用。
(三)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要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体现出差别化
现代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首先要注意兼顾公平, 要保证绝大多数的员工能够在同一标准下和同一规则下获得薪水,其次,还要避免大锅饭现象,还要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体现出一定的差异。
四、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的注意事项
由于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不但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基本薪酬待遇,还关系到员工能否有足够的积极性为企业工作,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所以,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在实施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确保薪酬管理制度能够在企业中起到积极作用。
(一)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应保证扁平化
扁平化的概念主要是在同一层级的员工中根据员工的等级和贡献设定薪酬标准,使员工在相对公平的氛围内能够有合理的个性化差异。
(二)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应采取有效激励措施
要想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现代企业应在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采取激励措施,可以采取长效激励和短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团队的管理
目前现代企业中存在多个专业团队,这些团队作为有机的整体,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企业在薪酬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团队的管理,发挥对团队的积极作用。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职工薪酬中的应用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居民、非居民人,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企业)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应为每个纳税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阶层个人应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纳税筹划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纳税筹划是合理可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二)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
(三)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六、结语
现代企业的薪酬完全不同于传统薪酬,对企业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这种新型的薪酬却是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创造价值的工具,是有效开发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钥匙。科学有效的用人、留人和人员开发将给企业带来无限的活力和生机,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流转税制; 财务影响;
面临席卷全球金融风暴的威胁,国内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广大的中小企业都陷入了经营困境,举步维艰。从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税费负担重、融资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及社会地位的认同感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占国家税收总额6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同时,一方面确确实实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以缓解其暂时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相当迫切地期望税收方面的行家能给予他们一定的纳税指导,使他们在不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达到少缴税及递延纳税的目的,作为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大项的流转税类自然也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下面从流转税制中主要税种的角度分析企业在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后对企业财务工作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期能对企业的纳税事项有所启迪。
一、不同经营模式下,流转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增值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⑴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主要处决于年应税销售额。税制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是其他企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应交增值税额的确认方面完全不同,进而也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现以例说明:
某手机经销店,全年手机购进额为210.6万元(含增值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现假定本期购进商品本期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444.6万元(含增值税)。
①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444.6÷(1+17%)×17%=64.6(万元)
进项税额=210.6÷(1+17%)×17%=30.6(万元)
应纳增值税=64.6―30.6=34(万元)
②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且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444.6÷(1+3%)×3%=12.95(万元) < 34(万元)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减少应纳增值税额21.05万元。那么产生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主要是由商品的进销差价引起的,当进销差价较大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的应纳增值税额就多,因为此时,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的售价-不含税的进价)×增值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方法为:不含税的售价×3%,可见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主要因素是售价。这样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经销进销差价越大、提供利润越多的商品,越应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来计缴增值税,而进销差价越小的,则应当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开展经营活动。如开展“薄利多销”的零售企业就是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规模越大越好,这其中也就包含了这样的道理。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相互转化问题,这里也提供些方法,供实际运用时参考。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化时,可采用挂靠 、联合等;而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化可采用分立方法、化整为零,使年销售额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当然,身份转化过程中需注意由此增加的成本开支,切莫因小失大。
⑵促销方式的选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当今,企业在促销手段的运用方面,可谓方式多种多样。但从税制的角度考虑,不同的促销方式对企业纳税及收益的影响恰恰存在很大的差别,现以几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为例说明如下:
位于市区的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场每销售2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购进价为140元,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计划采用以下三种方式:①商品按9折销售;②购物满2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③购物满2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注: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从收益的角度分析应优选的方案。
解:①按9折销售这种方式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40÷(1+17%)×17%=5.81(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1(元)
收益= 180÷(1+17%)-140÷(1+17%)-0.581=33.61(元)
②赠送购物券销售方式下,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还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220÷(1+17%)×17%-154÷(1+17%)×17%=9.5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59×(7%+3%)=0.959(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收益=200÷(1+17%)-154 ÷(1+17%)-0.959-5=33.36(元)
③返还现金销售方式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还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200÷(1+17%)×17%-140÷(1+17%)×17%=8.72(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72×(7%+3%)=0.872(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收益=200÷(1+17%)-140÷(1+17%)-0.872-5-20=25.41(元)
分析:综上可见,从收益考虑,方案①最优,因而采用该方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讲打折销售的方式就一定好,具体需结合企业的让利幅度综合考虑,计算后确认。
2.消费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从消费税的概念可以看出,消费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环节计收的,这样也就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节税思考:通过设置独立销售公司的方式,由原来直接对外销售,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此价格至少应高于成本价,即通常情况下应有利润)先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外销价格不变。作为实行比例税率计缴消费税的产品,因出厂价格的降低,自然也就少缴了消费税,显然这个方案是可行。因消费税是价内税收,不难看出节约了消费税额,自然也就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对存在按甲、乙类纳税的消费品,有时也适用此方案,通过出厂价格的适当调整,按较低的乙类消费品纳税,从而少缴消费税。当然该方案实际运用时,应考虑因成立销售公司而增加的成本。
3.营业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营业额,降低营业额,虽然可以少缴营业税,但此时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盈利水平的下降。当然这里也不尽然,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少收保费的方式建议投保单位购置安全设备,虽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会导致营业额的下降,但因安全设备的使用,事故的降低,将导致保费支出的下降,加上营业额的降低而少缴的税费,由此极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另营业税制也规定了几种可扣减的情况,也可加以利用,如建筑业分包工程的,旅游业支付相关费用的等。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就可以作些规划,达到节税增利的目的。
如: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5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50×5%=2.5(万元)。如果我们改变一下,由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5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5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500-450)×3%=1.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500×0.03%+450×0.03%=0.28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2.5-1.5-0.285=0.715(万元),从而增加了B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流转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或为主的,即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为此针对混合销售行为,在可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销售额的调整,或缴增值税、或缴营业税,以确定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
2.兼营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兼营行为一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劳务)的行为。以税制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很显然,针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财务上应争取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二是指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以税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很显然,针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财务上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3.抵扣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见,此类行为节税的关键是必须取得卖方开出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发票,否则不能抵扣。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运输费用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见,此类行为节税的关键是必须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且不能是定额发票,发票上运输费用也必须单独列示,否则不能抵扣。
4.纳税时间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纵观流转税制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般都为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为了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企业应尽可能的延后缴税。
以上,仅就流转税制主要税种中因采用经营模式、财务处理方法的不同而对企业财务工作导致的影响所作的一些分析,期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发挥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键词]中柬;外资;法律制度;比较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管系副教授;顾慧莉,梧州学院法管系助教,广西 梧州 543002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106―04
按照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合作。因此,探讨中柬两国外国投资法的差异,可以加深对柬埔寨王国外商投资法的了解,避免和减少我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的风险,改进和完善两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促进两国吸收外国投资和在投资领域的国际合作。
一、立法模式
利用外资对东道国有利也有弊。为了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东道国需要对外资活动进行管制。但问题在于管制重心应该放在哪里?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等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外资法重心放在外资准入阶段,主要规定外资投资方向、投资条件和审批制度等内容。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外资法重心放在经营阶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调整了利用外资的政策,采取了“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外资立法的重心逐步以经营阶段转向准入阶段。
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主要是《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执行的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等法律法规。而我国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并且有两个立法本位:一个是企业类型立法;另一个是分行业立法。企业类型立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了提高对引资质量的监控,我国还颁布了数十个分行业的外资单行条例,各个行业对外资的准入一般都有单行的立法。
柬埔寨采取内、外资统一立法的方式,而我国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的方式。尽管柬埔寨无公司法,但是,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适用《投资法》《决定》《法令》《关于在商业部进行商业登记的指导性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这和发达国家如美国只有一部国内公司法相类似。在我国,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内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首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未作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
二、投资形式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将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从中柬两国外商投资法来看,投资形式皆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只不过是柬埔寨将股权式合营企业称为合资企业(联营企业),将契约式合营企业称为商业合作合同(用合约形式合作经营),将独资经营企业称为外资全额所有(100%),我国将股权式合营企业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作业,将契约式合营企业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将独资经营企业称为外资企业。当然,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还明确规定了BOT和其他投资形式。
法人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志。柬埔寨以成立地和资本控制说为标志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国籍。柬埔寨《法令》第一条规定:“柬籍法人”是指那些在柬埔寨王国法律范围内成立并在商业部注册的法人,而且其总资本的51%以上必须为柬籍自然人或柬籍法人所拥有;“外籍法人”是指那些非柬籍并且不是在柬埔寨王国法律范围内成立的法人。而我国立法中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志。依此为标准,按照我国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中国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为中籍法人。
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柬埔寨联营企业也具有法人资格。柬埔寨《法令》第十条规定:“联营企业是由某国籍的投资企业与政府或任何一个投资企业在联合经营某个项目合约的基础上成立的企业。”联营企业相当于股权式合营企业。我国《合作企业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而柬埔寨《投资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合作合同:这是一份柬埔寨投资者和柬埔寨国家实体之间为了在柬埔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他们之间分享他们的业务活动产生的利润,而不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此项规定,合作经营只要求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即可,而不必重新创立一个新法人,目的是为了分享业务活动产生的利润。我国《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在柬埔寨,外商独资经营采用公司形式的,具有法人资格;否则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与我国的规定相类似。
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也不同。柬埔寨《决定》第十条第2款规定:拟投资的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合资公司的形式。除此之处,柬埔寨法律未具体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柬埔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通知》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该《通知》规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经营、一般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有限责任公司等。而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都规定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暂行规定》合营企业还可以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企业设立制度
相同之处:(1)对采取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规定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2)均采用核准主义,并且是逐一审批制。所谓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须经行政当局核准。这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选择审批制是不同的。(3)依据柬埔寨投资法规定,所有投
资申请的审批期限为45天。这与我国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45天的审批时间相同。(4)柬埔寨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均为2人。(5)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6)采取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公司章程。由于中柬两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单一法律文件构成。
不同之处:(1)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审批时间为3个月,外资企业的审批时间为90天。(2)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要求不同。柬埔寨投资法规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30人。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至200人。(3)企业章程的法定内容有所不同。依柬埔寨《通知》规定,公司组织章程的法定内容有六项,依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章程的法定内容有九项,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有十一项。(4)设立程序有所不同。如依柬埔寨王国有关投资法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交纳投资总额1.5%~2.0%押金,当投资企业完成投资计划30%时,此押金将全部被交还投资企业。(5)申请时报送的文件有所不同。(6)柬埔寨对优惠待遇实行选择审批制。依据《决定》第五条的规定,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不论是已经成立的投资企业,也不论是这些企业是否已经开始在柬埔寨境内营业,若要获得投资优惠和奖励,都必须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若不想获得投资优惠和奖励,可以不提出投资优惠和奖励申请。这种对优惠待遇所实行的选择审批制,是我国法律目前所没有的。
四、投资方向
世界各国都对外资投向实施管制,即使是没有外资法这样一个部门法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也对外资投向进行管理。投资方向是各国对外资准入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柬两国在投资方向管制问题上,存在相同之处:(1)对外资投向进行管理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与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对投资范围所作的规定一样,都规定有禁止投资的领域、限制投资的领域和鼓励投资的领域。(3)随着本国经济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柬两国根据新制定的产业政策,均会对外商投资方向作出调整。(4)均以“清单”的方式规定外商投资方向。(5)对部分投资项目有本地参股或控股要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如该目录规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限于中方控股,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在柬埔寨,如规定开采宝石、碾米厂、丝绸编织应本地参股,磁带出版外国股份最多只能占49%。
中柬两国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除了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外,还有允许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而柬埔寨将投资项目仅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两国对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也不同。
五、资本制度
长期以来,基于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英国、美国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德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中柬两国采用法定资本制,并仿效授权资本制,采取分期缴纳制度。“柬埔寨法律要求一家公司的最少资金10000000尔”。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由于法定资本制对于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中柬两国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柬埔寨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分期缴纳,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也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分期缴纳,不过从实质上看,中柬采用的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立法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适用公司资本的这些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中柬两国外商投资法和有关公司的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贯彻了“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必须由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柬埔寨《通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组织章程应列明资本总额和公司总股份和每一股份的票面价值的实际价格。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应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等内容,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内容,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应当包括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才能进行分配;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等。(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依柬埔寨《通知》规定,增减资本须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由代表公司资本51%以上的到会股东同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柬埔寨《决定》第十条规定:“不管合资企业股东是什么国籍,每位股东允许持有的股份比例没有限制,除非该合资企业在柬埔寨境内拥有或打算拥有土地,或者持有或打算持有土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外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49%)。”“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能少于合资公司资本的30%。”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注册资中投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在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并且我国投资企业法对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了规定,而柬埔寨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六、税收优惠政策
中柬两国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相同点: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柬埔寨适用《税法》《决定》和《法令》等,在
我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柬埔寨《投资法》第八条规定:“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之外,所有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规定了统一的标准;两国税收优惠主要是产业优惠,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惠,对限制类投资项目不给予税收优惠,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均给予再投资退税,两国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东道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税收优惠办法是减免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其他有关规定。
(一)政府反避税策略之一:界定“价外费用”
1.界定价外费用的反避税模式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税收。利用价外费用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非法分解收入或者转化收入,以实现税负最小化。这里举一个避税案例:一企业对外租赁房产,为了规避租赁环节的高税负率,把1000万元的租金收入分解为600万元的租金收入和40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收入。稽查过程中,税务人员认定为该企业收取的高额的物业管理费收入,其实是租金收入的分解。租金收入需要交纳12%的房产税,而物业管理费收入不需按照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所以把租金分解为物业管理费收入会规避一部分房产税支出。
2.返利的政策变迁:避税与反避税之争
在税务稽查中,商业返利行为涉及到价外费用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颇有争议,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过程一波三折,发人深思。
返利的本质是一种价格折让。关于返利的纳税及反避税问题,税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处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返利的性质认定及税务处理应以收费计算是否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为判断依据,确定返利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但无论征收哪种税,都不允许逃避税收。
(二)政府反避税策略之二:调整“转让定价”
1.转让定价的避税模式分析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为了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区别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价办法,转让定价决定着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价格、报酬的收取或费用的分摊。转让定价通常是由不同的关联企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别所引起的。不同纳税主体税率的差异最终会导致关联企业将利润留在低税区。
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关联企业之间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
比如,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A的所得税税率高于B的所得税税率。为了实现利润由A向B转移,降低双方的整体税负,采取的避税定价模式如下:当A向B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其转让定价一般相对正常情况会偏低;相反,当B向A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其转让定价一般相对正常情况会偏高。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避税模式,如图1所示。
(2)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盈亏差异。
比如,C企业和D企业是关联企业,C处于高盈利期,而D处于亏损期。那么,当C向D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其转让定价一般相对正常情况会偏低;相反,当D向C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其转让定价一般相对正常情况会偏高。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避税模式,如图2所示。
转让定价避税总的目标是使关联企业在整体上税收负担最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负担不同,通过货物销售价格的人为改变、费用分担的人为调整、利息率、无形资产转移许权使用费标准的人为确定等手段,调高税率较低国家的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同时降低税率较高国家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达到关联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税收负担最轻的目的。
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如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③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④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⑤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关联方之间达成契约性协议,用以分担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而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权利等活动的结果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成本分摊协议与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比较相似,区别在于成本分摊协议的对象是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关联方如果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此成本,可随意在集团内部调节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我国境内的跨国企业存在普遍的转移定价现象。根据调查,我国外资企业中有一半企业存在亏损。而其中三分之二的亏损企业不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虚亏实盈。这些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其原材料或者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外方通过操控购销渠道和价格,高价从境外关联企业购入原材料,再低价向境外关联企业销售半成品或者产成品,或者向母公司支付高价的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费用。通过这种渠道,境内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转移了利润,从而在境内形成账面亏损。
2.转让定价反避税规则
政府针对转让定价,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是调整其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1)独立交易原则: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政府反避税过程中,对不合理的关联定价可以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
(2)预约定价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亦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关联企业的权利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4)核定程序:在企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提供资料的课税义务的情况下,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核定程序,即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府反避税策略之三:遵循“商业目的原则”
1.商业目的原则与避税行为判断
当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里所说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何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具体而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对于“安排”是否构成避税事实是采用商业目的来判断的,看企业是否主要出于商业目的而从事交易。如果一个或一系列安排,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那么在考虑各项因素后,经过合理推断,则可断定该安排构成了避税事实。
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获取税务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第二,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获取税务利益,没有统一的辨别标准,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第三,税务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者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由此可以得出我国一般反避税归责判定一项(一系列)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取决于该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即是否以“税务利益”为主要目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税务当局尚未就此给出详尽的指引。
2.反避税判定的深层分析
由于现代的商业安排纷繁复杂,避税行为多样化,避税方式日趋复杂,而实务操作层面又缺乏具体的指引,因此在税收监管实务中,对一般反避税的判定通常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务利益的认可与判定。
按照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获取税务利益为主要目的,此款规则虽然没有明示“安排”中可以获取税务利益,但是从逻辑推导中,可以得出,以获取税务利益为次要目的的安排仍然是被认可的。在国外的反避税立法实践中是如何看待纳税人获取税务利益的行为,又是如何对是否存在税务利益进行判定的呢?
加拿大的GAAR(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中给出了“税务利益”的定义:“减少、避免或者递延CITA下规定的税负或其他款项,抑或增加CITA(Canadian Income Tax Act)下规定的税收返还或其他款项”。这里“其他款项”的范围可延伸至利息、罚款、代扣代缴的应付税款、以及其他非税款性质的款项。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只列举了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类别,加拿大GAAR中对税务利益的定义是比中国关于税务利益的定义更为广义的理解。
GAAR的注释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关于安排的“重新定性”。根据第245条第3款,在判定一项安排是否为‘避税安排’时,不允许对安排进行“重新定性”。换句话说,即使有另外一种情况能取得与该安排相同的效果并导致更高的税负,也不能因此判定该安排属于避税安排。可见,在加拿大税法体系中,税务筹划―即通过安排以承担最少的税负是合法并且被认可的。若纳税人选取某种能最小化税负的安排,并且执行该安排的主要目的并非为获取税务利益,则不应采用以下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即假设其进行了另一种导致更高税负的安排时需要缴纳多少税款,进而评估纳税人的税负。
美国也对纳税人合法的获取税务利益的安排采取默许态度。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应允许税务筹划作为有效安排的一部分,原因在于“纳税人在选择经营业务的不同方式时可能只考虑了税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没有‘商业目的’”。如果不认可这种行为,则等于禁止了税收筹划。可见,在美国税收实践中对纳税人追求税务利益也是认可的,并且不认为纳税人筹划安排时的主观目的为追求税务利益就否认纳税人安排的商业目的。
如何判断安排是否取得了税务利益呢?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现有安排与其他替代安排进行比较的方式确定是否存在税务利益。在美国的反避税司法实践中曾引入经济分析方法来衡量税务利益与经济利益。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中有些问题还处在争论中,譬如,企业通过安排已实现的利润是否包括税务利益?衡量安排获取的利润时是考虑税前利润还是考虑税后利润?企业在国外被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其实,企业获得的税务利益也应被视作交易的经济利益。美国法庭认为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收不应被视为费用,体现出反避税国际化的思路,反避税不只是保护本国的税收制度,而且是一个国际合作的过程。当安排既有税务利益又有经济利益时,如何衡量两者的比重?上述案例在判定中对税务利益与经济利益如何比较的问题态度含糊,并没有强调经济利益一定要与税务利益在数量上相匹配。经济利益并不一定都是当期就得以实现的,有可能是潜在的,可合理期待的利润又是一个更为模糊的概念。
(2)安排的主要目的
美国则逐步发展了一系列的判例法规则,如实质高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 doctrine)、虚假交易原则(sham transaction doctrine)、步骤交易原则(step transaction doctrine)、商业目的原则(business purpose)、经济实质原则(economic substance)等。美国在1935年提出了“商业目的”这一反避税判例法规则,该规则强调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主观标准的模糊性带来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比如,商业目的要在一系列安排中占据怎样的位置才可以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有些法院认为在安排中商业目的若是首要的就可以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但这一模糊的标准给了避税操纵的空间。
“商业目的”这一主观标准没有明确获取税务利益的目的与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务中纳税人会通过商业文件“炮制”出非税商业目的。鉴于“商业目的”规则存在的问题,美国普通法(common law)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后发展为“经济实质”原则。不过越来越多的法庭倾向于只采用经济实质原则,认为“经济实质”的分析比“商业目的”的意图表示更具有决定性。
美国反避税判例法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主客观双标准并行到侧重客观标准的过程,体现出判例法规则逐渐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轨迹。在政府反避税实践中,不同案例下发展出更为具体的判例规则,比如:在“虚假安排”原则下,对于一个或一系列涉及资金或财产的安排,如果在安排完成后,纳税人的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则该安排不被认可。
安排是指契约、合同、计划或者(非正式)协议等,包括所有执行的步骤和交易。安排可以包括各种行动的组合,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或达到特定的效果。如果一系列的安排整体看是有商业目的的,但其中有一项交易是为寻求税务利益的,应该如何看待整个安排?判断原则是:一系列交易应被认定为一个安排,首先这些交易背后要有共同的目的;其次它们必须彼此依存、相互联系;再次判断主要目的时将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系列交易中某些交易是为税务利益所做的安排,只要安排整体主要是为商业目的的就可认为安排整体的主要目的是非税。
但需要注意的事,如果一系列交易中单独来看每个交易的主要目的都是合理的,但整体看主要目的是为获取税务利益,则一样不被认可。
(3)经济实质的判定
如果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多方安排包含了由商业事实或规章制度支持的经济实质,虽然这项安排可能有独立的纳税方面的考虑,但不仅仅是附带毫无意义表象特征的避税行为,那么政府应当承认安排各方权力与义务分配的有效性。
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判定一项具有税务利益的安排是否违反了反避税原则?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安排实现后,纳税人(参与各方)的经济地位是否发生变化是个明显的标志;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安排中纳税人(参与各方)是否承受了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时点有可能并不一致,有可能是在将来的某个不确定时点才能实现,重要的是在法律意义上负有相应权责。
3.“商业目的原则”下的政府反避税
在国际领域,“商业目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在政府反避税活动中,用以限制纳税人的行为。“商业目的原则”对纳税人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交易活动的判断上。如果交易被认为除了避税没有其他目的,或者是无需采用此种复杂的交易形式,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重新定性以改变应纳税额。
在反避税过程中,税务机关也可透过交易的法律形式审查其实质,这通常使得“商业目的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密不可分。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某一交易不符合“商业目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否认纳税人的某些税收利益,并以纳税人所不愿看到的方式对其交易重新定性。这就是税务机关利用“商业目的原则”反避税的基本措施。
(四)政府反避税策略之四:反资本弱化避税
1.资本弱化的界定和立法沿革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企业采用和债务融资的主要原因是税务上对利息和股息处理方式的不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可能来自自我积累、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三种途径。而自我积累资金的利息和发行股票的股息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借贷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以冲减利润。因此,企业利用债务融资代替股权融资,可以增加税前扣除,相应减少应税所得税,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债务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有效降低企业实际成本负担。因此,利用资本弱化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手段。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资本弱化的管理措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之前,我国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很少,专门针对资本弱化的措施更少。只有少数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税收法规中。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资本弱化管理”对“资本弱化”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管理方法上也有了重要改变,不再强调原来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安全港模式。
2.反资本弱化避税的主要内容
我国反资本弱化管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1)界定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范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三个方面: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因此,债权投资除了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外,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投资。这些债权投资不仅包括直接投资,还包括间接投资。权益性投资则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需注意的是,计算时所采用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2)扩大了应予调整的利息支出范围。原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①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④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即利息支出仅限于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通过应予调整的利息支出范围有所扩大,资本弱化的防范力度得到加强,这是对应的关联债权投资范围扩大的必然结果。
(3)明确了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方法。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通知》规定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上,我国选择了平均法: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十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4)明确了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的税收处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5)规定了例外条款。由于采用了固定比例法和独立交易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选择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因此,我国在设置固定比例的基础上,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应该注意的是,尽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性融资行为进行的规定,非关联方之间的债权融资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受该法规的限制,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政府反避税策略之五:防范“国际避税港”逃税
1.国际避税港的避税特征分析
避税港,也称避税地,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本国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者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比较主要的避税港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卢森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这些避税港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型的避税地常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二是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在按照各国惯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2.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的手段
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避税的主要途径有:一是设法成为避税地的居民,逃避高税国的税收管辖;二是以避税地为基地,建立象征性的外国基地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三是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使这部分财产摆脱高税国的居民管辖权。其中,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公司,将海外投资收益保留在受控外国公司,不分配或少分配本应归属于高税负国家企业的利润,是实现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实行避税港进行反避税时,也是主要针对受控外国公司实行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就是“受本国居民控制的位于低企业所得税或无企业所得税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而“低企业所得税或无企业所得税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指避税港。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关于受控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也就是说,对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可以不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并缴税,这实际上己经默许了居民企业海外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延迟课税待遇。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受控外国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避税动机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我国原有税收漏洞的一次弥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受控”进行了如下界定:(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第一款条件,说明该外国企业确实受中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实际控制。满足第二款条件,则说明中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对外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很有可能会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
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看,我国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了低税地区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税率水平的50%。三是明确了“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但是这些反避税的规则和部分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控制”规定还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国际上关于“控制”的标准可分为表决权控制标准、一般股份控制标准、直接控制加间接控制标准、拥有利益标准;少数控制者标准、推定拥有标准,等等。例如,英国税法规定,所谓“控制”是指居民必须拥有受控外国公司5'%以上的股份资本或享有相同比例的表决权。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如果不被认为是由英国居民“控制”,在以下条件下仍可以应该被看作是“受控”:①有两个人一起控制了该外国公司;②其中一人为英国居民企业并控制该外国公司至少40%的份额,而另一人控制该外国企业至少40%但没有超过55%的股份。这说明英国的控制规定比我国要细致的多。
二是我国有关“低税辖区”的规定模糊,没有具体列示。英国税法规定,只有位于“低税辖区”的受英国居民控制的公司才受到英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约束。一家公司如果在一个辖区承担的公司所得税税负低于其为英国居民的情况承担的英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75%时,就属于“受控外国公司”。英国具体规定了采取“指定法”认定“低税辖区”,把不同的避税地区划分为白名单区和灰名单区,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低税辖区的规定相对简单,只是规定了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即12.5%。
从反避税角度分析,我国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还存在以下有待改善之处:
关键词:财务管理;财务规则;队伍建设
近年来,财务人员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反思事件的原因,主要在于三个不到位,即事前选人用人不到位、事中制度落实不到位、事后工作结果监督不到位。举一反三,我们要认真筛查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还有哪些漏洞和不足,还有哪些制度不完善,还有哪些工作亟待我们去整改,以做到未雨绸缪,真正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到用制度管好人,依规则做好事。
一、抓好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按照管理、核算、服务、监督等职责,要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确保资产、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控制好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的效果和效率。通过财务职能的完成,不断提高决策支持能力、预算引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要做好以上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抓好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助力公司达成经营发展目标。
(一)提高财务人员入职门槛
财务管理的职能是管理、核算、服务、监督、沟通、分析和汇报。财务人员是从事这些工作的主体,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着公司财务管理的水平,同时也决定着公司财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在目前的财务工作中,财务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更广的知识面,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是决定以上工作内容质量的重要因素,而这些能力不是一朝一夕能培养出来的,也不是仅仅通过学习一个会计证就能满足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要面临各种经济业务,在业务处理中要运用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多种知识,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会计证是必要条件,而专业背景是充分条件,所以必须提高财务人员的入职门槛,专业学习的过程是培养财务人员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的过程,必不可少。所以建议财务人员的任用应该从有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中选聘,专业背景是作为财务人员入职的一个最低门槛。那些认为财务工作谁都能做而忽视财务专业学习背景的想法是不对的,是对财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伤害。诚然,提高财务人员入职门槛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从用人制度上来说,它提供了一个基础保障。
(二)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做好财务人才战略储备
公司的发展受市场行情、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方面影响,从发展的角度而言,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前景,配备与战略实施相匹配的财务人员队伍。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必须要提前安排;绝不能等到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了,需要完整成熟的财务人员队伍时才去着手建设,这样会造成企业发展的滞后。所以,做好财务人员梯队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做好人才规划十分重要。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培养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引进外部资源的方式,只有做好这些准备,也才可以避免任用财务人员时手忙脚乱,从没有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择。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倡原则性和责任感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核算、监督和资金管理部门,数据的准确性、资金的安全性都至关重要。因此,财务人员既要确保财务资金安全、财务数据的准确可靠,同时又要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因此,从一个公司健康发展的角度,需要严谨的、认真的、敬业的财务人员去保驾护航。良好的财务职业道德是一个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优良素质,一个称职、合格的财务人员必须要做好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所以,财务人员更要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为公司把好财务关,坚持原则性,体现责任感。《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第17条至第24条都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爱岗敬业。财务人员要树立职业荣誉感,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2.诚实守信。财务人员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如实反映。3.廉洁自律。财务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对待名利,把住关键环节,筑严思想防线,带头遵守纪律,不贪不占、清正廉洁。4.客观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5.坚持准则。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各项制度,结合财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并广泛进行宣传。6.提高技能。财务人员要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7.参与管理。财务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8.强化服务。财务人员要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和财会分析方法,为本单位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四)做好员工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队伍质量
财务人员的新老更替是必然现象,这就要从两个方面做好财务人员的梯队建设与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第一,严格把控新进财务人员质量,即把好入职门槛。入职财务人员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司未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水平。所以必须要明确人员标准,把公司需要的、可用的人才吸收进来,并对新员工进行有步骤、有规划的培训,使新员工快速融入;第二,对于老员工,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让其提高业务技能。可以通过送培、请专家培训、与其他单位交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结构。
(五)实行岗位轮换制,激活财务人员工作热情
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基于岗位之间相关交流学习和财务人员业务技能培养的需要,要定期对财务人员岗位进行轮换,特别是像出纳等一些比较敏感的岗位。尽可能使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能全方位、全流程去掌握相应的知识,从而提升每个财务人员的素养和能力,这也有利于提升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六)加强财务团队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财务知识是一门持续更新的学科,每年都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严格学习要求。通过继续教育,让财务人员掌握最新的财务、税务知识;也可以通过集体学习或其他方式营造彼此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学习氛围;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财务人员参加财务类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现金奖励、工资挂钩、职位晋升等给予激励。
(七)改变服务意识,参与企业管理
财务部门掌握着公司第一手的数据资料,能够监测各方面运营情况。必须让财务人员真正参与公司的管理。财务人员利用其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可以给公司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建议,帮助公司更好地发展。很多公司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其在资本市场上的成功运作,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有更好的创造力。通过全面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公司决策支持能力,充分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八)加大绩效考核力度,营造平等公平的氛围
评判财务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一个好的绩效考核制度可以在制度层面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要尽量通过定量、定性等指标考核,从而使财务人员岗位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目标要求。公司要建立以人才评估、培养、激励、流动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做到因事择人,任人唯贤,用人所长。对优秀人才提供职业发展和岗位晋升机会,为优秀的财务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发展和上升平台,打造人才建设的良性机制。
二、履责过程中要以规则为指导
财务人员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核算、服务、监督、沟通、分析、汇报等,通过以上职责的完成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控制好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的效果和效率,通过财务职能的完成,不断提高决策支持能力、预算引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所有这些职责的履行和完成均应在规则的指导下进行。财务人员只有知道规则、尊重规则、执行规则、完善规则,才能做好财务工作;只有按照财务规则做事,在财务风险控制上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才能确保资产、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实现风险防范的目标要求。
(一)财务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则
1.核心规则。核心规则就是以《会计法》统领的从国家法律到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岗位的规范。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岗位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则是财务人员必须遵循的规则,会计工作就是在这些规则中做选择。以会计主体原则为例,它从空间上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非会计主体发生的业务不能作为核算内容;以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例,成本录入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以内部控制不相容职责为例,财务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复核、记账和出纳等职责,等等。2.关联规则。关联规则包括税收法规、工商法规和其他法律,甚至包括刑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这些规则对财务人员职业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尤其是税法和工商法规,无不是会计必须遵守的规则。3.核心规则和关联规则的关系。无论是核心规则还是关联规则,在标准适用上都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层面:指国家颁布的法律,主要指《会计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这个层次的规则居于最高位,尤其是《会计法》,是整个财务规则的核心,该层面的规则主要是概括性的规定。(2)法规和规章层面:指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颁发《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等,该层面的规则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以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居多。(3)公司及其部门制定的制度:该层面规则是对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业务范围结合后指向更明确的规则,如施工企业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金融企业管理制度是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个层面的规则是对财务人员影响最大的规范体系。同时一个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怎么样,也在于它能制定并执行什么样的财务规则制度。会计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财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最终要接受国家法规体系的规范和制约。
(二)财务规则的执行和落实
1.改变财务理念,正确定位财务工作目标。目前,部分人员对财务概念的认识不足,有的甚至是理解错误,他们只有会计概念,没有财务概念,如他们认为财务管理只是简单的会计运算,把财务等同于了会计,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企业资金和项目投资的管理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资金的浪费,并且加大了企业投资风险。因此,要认真落实执行好财务规则,推进公司财务管理,就必须充分认识财务管理的内涵、正确看待财务管理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应该将其地位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运用财务精细化管理制度诊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控制它的资金调度等,切实落实好成本管控制度,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2.完善财务制度,细化岗位职责,加强财务基础工作。(1)从梳理经济循环的角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要覆盖公司经济运行全部领域和交易环节,所以必须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核算、服务、监督、沟通等职能要求,完善全覆盖的财务制度,从预算、核算、决算、财务分析到财务报告,从账户开立、资金预算、资金支付到银行对账,从资产购置、管理、折旧到清理等,梳理出全部的业务循环和会计循环,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管理、账户管理、印章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档案管理、会计报告管理、纳税管理、资金管理、发票管理、会计人员管理、职业道德规范、对账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从外部控制、内部要求两个方面实现对财务价值管理“全覆盖”要求。(2)从梳理会计循环的角度,完善会计岗位管理职责。财务会计岗位职责安排是财务工作分析中的一个环节,来源于财务流程和财务战略的需要。岗位职责安排主要解决做什么,即工作任务;为什么做,即工作目标;谁来做,即工作主体;什么时候做,即任务时点;怎么做,即工作标准和方法;要留存什么资料,需要移交给谁等。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的设置,明确岗位边界、实现任务传递、提高流程管理和效率、实现规范化、细化岗位责任和权利,又加强了会计循环的链条管理,为促进财务管理提升及财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3)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是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之上对财务工作进行的细化,因而,要想实现精细化管理首先就得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这个过程涵盖从会计循环最开始的报销审批到财务科目的设置、凭证报表的装订、记录完整的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形成、会计档案的完成等,最后通过财务分析,充分挖掘公司发展潜力、改进经济活动处理的方式。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首先,公司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作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公司领导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切实解决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问题。其次,在公司内部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层和制度执行相关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内部控制成为公司的自觉行动,为贯彻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最后,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方法。考核方法应围绕内部控制体系来制定。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多个方面,要合理设置重要节点与一般环节上的评分比例,另外要考虑考核方法是否具备足够的激励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只有从管理层面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规则,才能在执行层面让财务人有则可依、有纪可循;只有选择了那些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感强的人从事财务工作,才能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实现用制度管好人、依规则做好事。
参考文献:
[1]许娟.关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8(21):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