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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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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第1篇: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

Delphi法是一种有效的直观预测技术。它是在广泛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有组织的反复信息交流,使意见逐步趋于一致。[1] 生活饮用水监管模式的相关指标众多,采用Delphi法更有利于对指标进行筛选。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1.1 确定专家咨询人员

专家的选择条件是:从事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的专家作为征询专家。

1.1.2 设计、拟订第1轮专家咨询表

通过查阅文献、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等方法,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初步筛选出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9项,三级指标36项,拟订第1轮专家咨询表。表中介绍了Delphi方法、研究目的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供专家参考。

1.1.3 分析第1轮专家咨询结果,进行第2轮专家咨询

对回收第l轮专家咨询表进行统计处理和分析,将各指标重要性排序结果反馈给专家参考。根据第1轮结果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制订第2轮专家咨询表,要求专家对指标重新进行评价,进行第2轮专家咨询。

1.1.4 分析第2轮专家咨询结果,筛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模式的评价指标。

1.2 方法

1.2.1 专家积极系数。专家的积极系数即专家咨询表的回收率,其大小可说明专家对该项目研究的关注程度。[2]

1.2.2 专家权威程度(Cr)

其中,Ca表示专家对指标作出判断的依据;

Cs表示专家对指标的熟悉程度;

Cr越大,专家权威程度越高。

1.2.3 变异系数

其中,σj表示j指标的标准差;

Mj表示j指标的算数均数;

Vj越小,专家的协调程度越高。

1.2.4 Friedman统计量

其中,k表示样本个数;

b表示样本观察值的数目;

Ri表示第i组样品的秩总和。

1.2.5 Kendall协调系数

Kendall协调系数反映专家彼此之间对每项指标给出的评价意见是否存在较大分歧。W越大,意味着专家协调程度越高。

1.2.6 Z统计量

两配对样本的Wilcoxon符号平均秩检验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Z统计量

2 结果

2.1专家的组成

本研究共选取35名专家参加本次征询,其中从事卫生管理的10名,从事一线卫生监督工作的21名,11名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见表1。

2.2专家积极系数

第1轮征询专家积极系数为100%,第2轮征询专家积极系数为94.28%。

2.3<胰ㄍ程度

专家权威程度(Cr)的区间范围为[0.57,1],均值为0.80,显示专家的权威程度较高,指标的可靠性较高。

2.4专家意见协调系数

本次研究第1轮征询设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9项,三级指标36项,综合第1轮征询的结果,第2轮征询对三级指标中的一项进行了修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均保持不变。各轮征询结果的专家协调系数(W)见表2。

从表中可以看出,经过两轮征询,各级指标专家的协调系数均有了提高,且P值均小于0.05,可以认为专家的判断达成了一致。

2.5 一级指标的筛选

对第2轮征询4项一级指标进行Friedman检验后得到的各指标平均秩分别为卫生计生部门监督3.74、第三方监管2.47、双向联络员管理2.05、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1.74,对这4项一级指标进行两两配对Wilcoxon符号平均秩检验,结果见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卫生计生部门监督的得分要显著高于其他3项指标。

2.6 三级指标的筛选

本次研究共设置了36项三级指标,对这些指标进行聚类分析中的Q型聚类,结合此次研究的具体情况,聚类的类数设定为3类,同时计算各指标的变异系数,结果见表4。

一般认为变异系数≥0.25,则专家对该指标的分歧较大,协调程度低[3]。通过聚类分析,36项3级指标中有24项指标被归为第1类,第1类指标中变异系数

3 讨论

Delphi法提供了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在国内外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4]。本研究应用Delphi法筛选生活饮用水监管体系的指标,取得了较好的结果。本研究应用Delphi法构建一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模式,根据有关文献报道,专家人数以15―50人左右为宜[1],因此选择了35名来自卫生管理、卫生监督、住建、教学科研单位等领域的专家,使专家构成更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从专家的权威系数来看,Cr均值为0.80,显示本次研究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较高。专家的积极系数大小说明专家对该项研究的关心程度。在荷兰进行的临床随机试验质量评价指标研究中,Delphi专家咨询两轮积极系数分别为78.8%和63.6%[5]。在欧洲职业医学培训需求的Delphi研究中,两轮咨询表的积极系数则分别为74%和80%[6]。本研究中Delphi法两轮专家的积极系数分别为100%和94.28%,专家的积极系数较高,表明专家对本次调查的内容是很关心的。通过两轮征询后专家的意见已趋于一致。第1轮专家咨询的结果不是十分理想,专家的意见分歧较大,协调性较差,需继续进行征询。第2轮专家咨询的各级协调系数均有了显著提高。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专家意见协调性好,第2轮结果可取,据此筛选出了构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模式核心指标。

本次研究初步设定了4项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36项三级指标,把指标分为3级是为了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研究对象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以达到更好的研究效果。设定的三级指标,基本涵盖了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了硬件的要求,人员的要求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要求。通过两轮的专家征询,所有专家均未提出新的指标,说明指标的制定较为全面、合理。通过结果统计,4项一级指标中平均秩最大的是卫生计生部门监督(3.74),说明卫生计生部门监督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中仍为最重要和有效的途径。

传统Delphi法通过各原始指标的秩和、变异系数、满分频率等对指标进行综合排序,然后筛选出核心指标,但筛选出的指标的数量是由研究者自行决定的,可能存在筛选出的指标与剔除的指标在得分上没有本质区别,从而造成筛选出的指标不具有代表性,本次研究在应用传统Delphi法筛选指标方法的同时,结合了聚类分析,结合调查问卷与本次研究的实际情况,将36项三级指标聚类成3类,其中24项指标属于第一类,10项指标属于第二类,2项指标属于第三类,故决定将平均秩最高的24项第一类指标作为入选指标,同时结合各指标的变异系数,一般认为变异系数≥0.25,则专家对该指标的分歧较大,协调程度低[3],故将变异系数大于0.25的指标予以剔除,Delphi法与聚类分析相结合能够使指标的筛选更为科学、合理、可信,筛选出的指标与剔除的指标之间有更显著的区别,从而使这些指标更具灵敏度和特异度。

整体而言,本次研究运用Delphi法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模式构建指标的筛选是成功的,在专家的积极性、协调性和权威程度都较高标准的满足了研究的要求。但Delphi法也有一些不足的地方,虽然我们选取了多个领域的专家,但每个成员只是他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对于他们专业外的一些咨询内容他们可能会不太熟悉,关心程度也会有所降低,可能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咨询结果的可靠性。其次,Delphi法难以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筛选出来的指标只是专家们的意见,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再次,Delphi法要求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可以避免专家的从众心理和减小其社会压力,但不足是专家间缺乏交流,<乙饧一致性系数低。因此,对于指标体系的效度、信度、可操作性等方面优劣,仍需在在今后的调查中做进一步的研究。

4 参考文献

[1]曾光,李辉.现代流行病学方法与应用[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4:2,50.

[2]邢禾,何广学,刘剑君.Delphi法筛选结核病防治支持调查指标的研究与预实验评价[J].中国健康教育,2006,22(2):91-95.

[3]郑朝军,周艳琴,杨霞,等.Delphi法在编制《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巾的运用[J].上海卫生监督,2008,3(3):7-11.

[4]周明浩,李延平,史祖明,等.Delphi法在卫生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筛选中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理.2001,17(4):260-263.

第2篇: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 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 经济 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 自然 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 计算 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 会计 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 科学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 经济 发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 政治 、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3篇: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

有人会说会计是枯燥的,但是在我看来,会计是门数字的艺术,而这种感觉在编制三表时尤为强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会计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会计学习心得1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我将来步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本次实习的目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实习,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真的是无从下手。这次实习,我是做会计,刚开始还真不习惯,才做了两天,就感觉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变得烦躁了,而会计最大的忌讳就是心烦气燥,所以刚开始做的几天,那真是错误百出啊!!幸好有老会计杨姐的指导和教诲才是我逐步进入状态。

几天过后我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周的实习更加有意义。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

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会计学习心得2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一学期的时间又过去了。没有接触会计学这门课之前,我想许多同学和我一样只有感性的认识。死板,以前这个词我们总定义给会计,尽管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人已经同会计打过交道,或者已使用过会计凭证,或者阅读过会计报表。但问到我们会计是什么?我们也许会说:会计就是写写、算算。后来为了考取会计资格证书,对会计学这门课进行了算是比较系统的学习。但经过32个学时的系统学习,对于《会计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会计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自从学习了会计学后,知道活学活用才是实质。所谓活学活用,是指对课程内容不要理解过死,如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账户分类等。具体说如我们作一笔会计分录,并不是说就一成不变,而是要定期调整账户的记录,使各账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而在调整时,要用权责发生制。当然活学活用的基础是吃透原理,因为只有弄懂了原理,才能举一反三;只有掌握了原理,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以求得对课程内容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会计学要求我们在学习基础理论时,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以及如何具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一般经济业务;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学生能正确编制企业共同业务的基本会计分录,学会必要的计算及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对于我们,目前来说主要需要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体系。由于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在学习上更应联系实际,方便与掌握应用。

在课程学习当中,最为关键的是上课认真听讲,紧跟老师,在做好笔记的同时能够及时思考相关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并快速理解老师所给出的例子。如过能对老师上课中已经提及,但又未充分说明的东西能刨根问底,就更好了。这里需要特别讲到的是老师所发的课本。虽然上课的时候不用,但在课下,通过阅读课本相关内容,更能全面,深刻的理解老师上课所讲到的内容。另外由于课本提供了不少例子和练习,方便我们做基础训练。在学习内容上,我认为首先应弄清楚各个基本概念,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时候就进行更深入的学习或者练习。这样一是容易由于基本概念不清的产生问题而让进一步的学习进行缓慢,二是避免因基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困惑。对于基本概念良好的理解同时还能帮助我们区别会计学当中许多分类问题。在实际学习中,我发现同学们很多时候问的“为什么”都是由于对基本概念的不熟悉。其次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多实际的练习。在课堂上,老师给我们准备的题目,我们需要靠自身的能力独自完成,同时尽量在练习的时候少看或者不看讲义。如此,我认为才能起到练习的基本作用,并发现自己在之前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错误,以便今后改正。课下,我们一是可以选择老师出的题目进行反复练习,做到熟能生巧二是可以选择课本练习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练习,遇到不懂的时候在下次课中询问老师。同时尽量避免去问同学。因为问同学所得到的答案一是不见得正确,二是表述上很不精确。对于会计学这么一门精确的工具性学科,不精确往往就意味着错误。

在学习中我发现,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所以对于它的学习,要按教材章节顺序,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弄懂了每一种方法,才能掌握方法之间的联系,才能掌握整个方法体系。对于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账簿组织、账表结构以及有关数字的来龙去脉,都要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不能嫌琐碎,不能烦躁,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学。例如,我们在确定费用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时,一定要认清是厂部发生的,还是车间发生的。再如,只有当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注明后,才能记入物资采购。而这样特别对我们这些初学者来说,许多内容、概念都是第一次接触,所以学习具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同学在学了一些内容后,就有了放弃的想法,更有甚者还产生了畏惧的心理。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会计本身是一门比较枯燥的学问,它不像其它的课程那样形像,有些同学学习起来觉得相对比较难,尤其是编制会计分录。有些同学到学习最后仍然搞不清楚有关业务的来龙去脉。这就要求我们老师首先是在教学过程中倾注自己的热情。热情,是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不可或缺的一点。教师的热情,自然会在教学过程中感染学生。一个对自己的学科没有热情的老师,很难想象学生们会喜欢这门课并尊重这个老师。其次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应该让他们认识到会计学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工作都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就是努力让学生觉得会计学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程,体会会计的艺术美,发现会计学习中的乐趣。这方面我们的老师做的相对较好。在教学方法上,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老师重视开展多样化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大量采用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提高了我们的参与意识和学习能力。

多媒体教学充分发挥计算机对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强大的综合处理能力的优势,具有信息量大,人机对话灵活等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尤为重要,因为本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前后内容相互关联,老师讲课时经常要前后贯穿,并涉及到众多的证、账、表,用传统的口述、板书很难表达清楚。因此我们利用事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和电子教案,有效地化解这些难点,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另外,会计学告诉了我一些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原则和处理方法,这和我过去思考问题的方式并不一致,要适应市场,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游戏规则。要说管理学把我们带入一个概括的宏观的世界,那么会计学就把我们带入了管理的一个微观世界,让我们感受到这些知识是在用细微的力量影响一个企业。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并且他们最关心的是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物资财富,这也就让会计学产生有了充足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慢慢认识到会计学发展史的内涵决不亚于任何一门学科的历史,它展现了人类用聪明才智创造了最有价值的经济事物。经济世界有多大,会计学就有多大。当我们接触了这门课程后,就会清楚的发现会计和国家是相辅相成的,退一步来说,企业自始至终也要依赖于会计。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并不会遗忘会计,相反会计将成为全球性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必将在会计学国际协调工作中,在治理整顿全球性经济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的每个角落都会被凸现出来。

总之,对于会计学这门课,从一开始我们就体会到了学习的艰辛,可是在艰辛的同时,也磨练着我们的意志。虽然这不是我们的专业课程,但学校开这门课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了提高自己综合素质,我们有理由好好把它学好。另外,从就业和前途方面讲起:会计这样的工作不费体力、属于办公室工作,还有会计、说白一点就是管帐,管钱,统计、习惯了、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帮助。应该趁自己年轻,努力的学习吧!这样才可以为以后找工作加大自己的砝码。

会计学习心得3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有了点儿零星感触,认为会计科目的内容其实是最难学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最难把握的。但是,个人认为知识的学习就好似建筑楼房,也需要打建‘地基’,方可建起高楼大厦。基础如果不够牢固,那么盖得越高,倒塌的危险性就越大。直至最终,导致一头雾水,无法准确掌握。所以我认为,基础学习非常重要。

第一章的内容是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就是对全书内容的总括,所以建议大家只要大概了解即可的。但是有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因为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可以说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基础,所以个人认为必须牢记而且要深入理解。会计主体是假设中的重要要素,主体一旦确定,中心对象、服务对象也就随之确定了,一切会计活动都是围绕这个主体而展开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可未必等同于法律主体的。通常,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的,但会计主体可未必是法律主体的。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二者绝对不可以混淆的。

会计主体确定后,顺理成章生存下去自然要产生经营活动的,而且这个经营活动一定会是可持续的。一旦一个企业无法正常持续经营主营业务,那么这个会计主体一定是出现了问题,生存也就受到了威胁。不过,如果直接假设一个会计主体是不可以进行持续经营的,很明显是个错误,会误导经济决策行为。所以,假设持续经营是不要的。

然而,有了会计分期才会使不同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础,从而才会出现应收、应付、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难看出,合理进行会计分期也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学习会计科目上也应成为我们注意的一个重点。

最后,上述一切行为都要通过报表,用相应货币去进行计量,展现给使用者一组有价值的数据。所以,合理选择货币去体现所想说明的一切,才不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故而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深刻理解和经典习题辅助强化,牢固掌握,把基础知识打造的更为坚实。这样,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才可以保证大方向上不会严重偏失,对问题的理解上才会更加准确。有了这一切,你的知识结构才会更加牢固,才会打建得更加高大。

此外,在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后的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要以不变去应万变。不过,俗话说:“万变不离其宗”。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慢慢体会到基础学习的重要性。

会计学习心得4财务是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它体现企业和各方面的关系.

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范文之心得体会:会计基础学习心得体会。因大量发生在企业,故通常主要指企业财务。财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产生以后,在各个社会形态下都表现为资金运动。如进行商品生产,首先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才能购买生产的三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使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生产。工人除将已耗费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外,还创造新的价值。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由企业通过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人,另一部分形成企业的纯收入。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销售收回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弥补生产耗费,其余部分要在投资者、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用以弥补生产耗费的资金,又以货币形态开始继续参加生产周转,重新购买劳动对象,更新劳动资料,支付职工工资,实现产品再生产。这样,在企业的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是物资运动,即物资的供应、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是资金运动,即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前者是经济活动,后者是财务活动。财务虽表现为资金运动,但它并不是资金,而是体现资金背后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金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综合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这一论述,撇开了资本主义特有的属性,其基本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财务。因此,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在的资金运动,是财务的表象,而由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财务的本质。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完整的财务概念。

2、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

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

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会计学习心得5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第4篇: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

关键词 高校学生 法律意识 知法懂法守法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势,是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现在法律及法规现象的一系列理解、感知、心里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这个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高校学生是将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力量,亦是将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更是国家发展繁荣富强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层次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培养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独立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是将来适应社会,工作环境的需要;是社会经济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当代高校学生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基础知识薄弱。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虽然大多高校学生学过法律知识,但整体知识水平较低,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不重视法律类基础课,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课程学时有限,在较短的课时内要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是极其困难的,因此,高校学生在课堂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观念淡薄或只重视权利。

一方面,一些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多以消极态度对待法律,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为自己“维权”,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等权利无限制放大,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三)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仍被作为高校德育的分支。

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开设了专业的法律课程,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内容都见于德育类教材中,同时在实践教学中存在重专业,轻德育,轻素质的教育培养。

2、法律素质教育被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法律素质是学生个体通过法制环境的影响和法制教育的训练所获得,且按照法律要求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及倾向。高校在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中,往往将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甚至忽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不加强法律素质的教育,必然将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3、法律知识不等同于法律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无法替代法制教育。由于法律知识课程学时少,内容多,一系列知识点堆积、师生间交流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学生法律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系统培养,即容易使学生形成“知而不信”。

三、高校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一)诚信意识。

诚信意识,即是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原则做事,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在当代,越来越多高校学生的诚信意识以及他们的行为、思想令人担忧。如上课故意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毕业履历上的虚假信息等,这些现象虽说不是普遍的,但也绝非个别现象。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诚信意识,就必须要树立和培养诚实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诚实信用原则又称《民法》原则中的帝王原则,一切社会行为偏离了诚实信用,就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我保护意识。

当代高校学生将要面临社会中的潜在危险,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如《婚姻法》中涉及当婚姻遇到问题时的解决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买卖交易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刑法》中涉及当遇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怎样维权的问题,《民法》中涉及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等等。只有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才知道需要翻看什么法律法规,才知道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三)市场运行中的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毕业的那天就是走向社会的开始,他们会在各个岗位上开展各自的工作,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常识、法律规定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迫切并且必要的。例如创办公司,需要《公司法》,《反不当竞争法》,《行政法》、《税法》等的知识,在公司中工作需要了解《劳动法》,公司的章程,做股票需要有《经济法》的常识,比如《证券法》,做国际经融需要了解《国际经济法》,做海员需要了解《海商法》,做服务员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相关知识。可以说经济是靠法律系统来制定规则,在进入经济当中,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四、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法律授课模式的多样化。

重视对法律课的讲授形式,增加学时,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以社会实际应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目的学习法律。为了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效率,在教学手段上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实例进行讲解,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理论得以联系实际,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可以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开展法律讲座,这些法官、律师在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案件,在授课时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也更生动。还可以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

(二)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法制教育的内容应不断扩展,不仅仅以校园中发生的案例,学生遇到的问题为授课内容,更应该学习基本法律的原则,这样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一些重点罪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等。还可以以选修课的形式,帮助将来有兴趣创业的同学了解经济方面的法律常识,如《公司法》、《商法》、《反不当竞争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等等。

(三)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

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教学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将过去封闭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开放主动的教学形式。可以通过学生与辅导员之间建立QQ群,了解学生的思想,开设法律主体的微博建立与学生间的沟通,经常更新页面,建立法律知识网的相关链接,有助于学生随时随地方便学习相关知识。有目的地向学生们灌输符合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伦理知识,强化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初步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指导如何做一个守法诚信的网络公民。

(四)关注心理需求。

切实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高校学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更是心理因素的反作用。高校时期的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和人生观逐步成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学生面临着学习、恋爱和就业等心理压力,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冲破法律的约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营造对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环境。

首先学校在校规校纪方面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在日常管理学生中,对于学生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校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也不因人而异,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其次,对于法律课程学校应该充分重视,每学期对学生的法律课程的学习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的成绩记入综合学分。再次,在学校的橱窗、教室、学生宿舍等地张贴一些关于法制宣传的文章、案例,并定期更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源头抓起,学校和家庭、社会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功能价值。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观念的树立和意识的培养,都需要长期的过程,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因此,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任务任重而道远。大学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塑造的关键时期,要重视和把握这个时机做好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学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合法维权,进而促进其法制意识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社会输送一个心智都健全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人才。

(作者: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系,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1 .

[2]肖晋,刑事被指控人程序性权利研究,河北法学,2009(7).

[3]朱春霞,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讨,中国成人教育,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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