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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主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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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主体

第1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纳税 筹划 风险

一、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性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实现税收负担最小,这也要求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能制订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主要表现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上。 

纳税筹划人员如何将纳税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筹划人员应良好的具备职业道德,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 

在一般人看来,纳税筹划是涉税问题,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事实上,企业财务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正确核算与反映,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单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生产经营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以上文瑞都国际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为例,纳税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专题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工程、营销、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而是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对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筹划效果。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 

纳税筹划风险指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风险。例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针对纳税筹划可能的风险,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意识。企业纳税筹划人员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l办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十纳税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纳税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一方面,纳税筹划人员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纳税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随着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纳税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企业只要有纳税筹划活动,就存在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纳税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2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动因;纳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600780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伐加快。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宗旨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作为一个基本经济细胞和利益主体,非营利组织也有充分利用自身经济资源以获取效用最大化的合理内在要求。因此,非营利组织可以合理、合法、合规运用外部制度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和减轻税收负担。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社会经济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活动,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目标是不同纳税人的共同诉求。它有利于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进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度把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理财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以实现组织经营目标。

从宏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的实质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的博弈关系。纳税筹划中纳税人会有效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立法机构或税收征管方发现问题后会修正税收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正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评价美国税制时指出的那样:“一个生意人几乎把用于考虑怎样生产更好产品的同样多的精力用在了如何避税上,这可能是很合算的。税法正是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这种不断的较量中演进的;每当一种减少付税的新方法被发现,税法就会被修正,以补上其中的漏洞。另一个漏洞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相应地又会有另一次修正。”[1]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主旨活动成本的一种补偿,纳税筹划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最大化。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对潜在捐赠人实施“延展纳税筹划”,有助于经济资源流入非营利组织,增加其可支配的资源。

从微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增强纳税意识。在纳税筹划中,非营利组织创造条件对涉税事项进行积极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实现税收利益。“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 [2]纳税筹划不是偷漏税,也不是税款的计算错误,正确计算税款是基础,这就需要非营利组织充分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促进非营利组织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用。“正向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减少流出,“逆向纳税筹划”放弃某些税收利益将换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

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因

与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主旨为非营利,其财务目标也非价值最大化,那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动因何在?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并结合经济学的基本前提――“理性人假设”与“资源的稀缺性”等进行分析。

其一,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多数具有公益性,设立者成立该类组织不为谋取投资回报,甚至初始投资成本都无法保全。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产权制度健全,产权边界明晰,非营利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

其二,非营利组织是“理性人”,虽然主旨非营利,但也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最大化”目标也大相径庭: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目标则是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效用最大化,即向社会或服务对象提品或服务数量的最大化和质量的最优化。故而,认定非营利组织不讲求经济效益、不具有“最大化”行为目标的论断是不切合实际的。

其三,可控经济资源减少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的直接结果。非营利组织在确定的资源条件下要实现组织自身的“最大化”行为目标,必然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将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负以实现可控资源的减少程度。在某种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会突破“非营利性约束”而使用“逆向纳税筹划”,为了获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而不得不放弃税收优惠。

最后,委托关系的存在也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其工作人员都是志愿者,非营利组织可控经济资源数量也与其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有密切关系。“非营利组织变得越来越专业化,这就导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仅仅当作一个职业的受薪者。”[3]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现状和未来的流入情况是其确定雇员薪酬水平的重要制约,为非营利组织管理者自身计,也倾向于纳税筹划以增加资源流入或减少资源流出。

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四维比较

为深化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理解,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构成要素逐一比对,其中包括纳税筹划主体、客体、方法和税收制度环境四个比较维度,以分析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特殊性。

(一)纳税筹划主体比较

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主体在获取经济资源方式、组织运营目标、规则和内容等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4]。

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设立主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组织营运的基本原则,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取得经济资源的方式包括政府资助、接受捐赠、服务收费和投资回报等,经济资源提供方投入资源也非为回报 [5]。非营利组织运营领域主要在公益性社会服务领域,如慈善、宗教事业、公共福利和文化教育等。企业是以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运营目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运作基本原则,其经济资源取得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负债融资、运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通过提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要,以实现经济利益为运营内容。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同,开展纳税筹划的方法内容也不尽相同。

(二)税收制度环境比较

非营利组织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政府也为非营利组织营造独特的税收制度环境,制定了诸多以“非营利性约束”为基础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在这样的税收制度环境条件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件精心合理安排营运业务,完全规避纳税义务则是可能的。企业的纳税义务天经地义,虽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大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无法通过纳税筹划完全规避纳税义务。与众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营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这种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其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的选择偏好。

(三)纳税筹划客体比较

纳税筹划客体指筹划单位需要筹划的涉税业务。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与企业不同,运营业务也大相径庭,二者的纳税筹划客体存在较大差异。与企业税务筹划客体相比,非营利组织税务筹划客体独具特色。企业的筹划主要是在股权融资与负债融资两种资金来源渠道间抉择,运用“资本弱化”方式达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的;非营利组织的筹资不是股权融资,也非债券融资,其筹资环节纳税筹划是在政府财政资助和募捐等方式间博弈。纳税筹划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选择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时不能生搬硬套企业纳税筹划的内容,所以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四)纳税筹划方法比较

在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层面,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有共通之处,但他们的税收制度环境差异显著,纳税筹划客体截然不同,因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时所选择的具体方法也各具特色。例如,非营利组织,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源”丰富,具有特别的税收制度环境,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呈现出“节税”的纳税筹划取向;对于企业,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缺陷,呈现出“避税” 的纳税筹划取向。另外,“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是企业经常运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之一,非营利组织因组织形式、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行政部门对公益价格管制严格而无“用武之地”。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在纳税筹划上有重大的不同,故专题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四、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关键环节,即为根据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因素对涉税业务做出科学合理的筹划安排,以实现自身“最大化”的组织目标。税收制度是制度环境因素中影响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最重要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也是对其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外部因素。故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可从利用税收制度环境筹划和利用会计制度环境筹划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基于税收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纳税筹划主要基于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确定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权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构成要素。运用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涉税业务进行筹划,以达到规避涉税风险、降低税负之目的的方法就是利用税收实体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方法,该法精髓是非营利组织结合自身情况,运用税收实体法中的“弹性”规定进行“利我”选择。

1.利用纳税主体具体规定之纳税筹划

纳税人身份不同,在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适用计税方法不同,因而税负也不同。甚至有时同类涉税业务适用税种的确定也不同,这使得根据纳税主体具体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有了用武之地。

(1)是否成为纳税人的选择。企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享受到节税优惠,却难以完全豁免。非营利组织独特税收制度环境使其能完全规避纳税义务。方法一,就是对经营方式和服务范围进行合理规划。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内容广泛,经营方式以及服务范围也不例外。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法规定若其药房为独立核算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承担纳税义务;若药剂自产自用则免征增值税。这即是“非营利性约束”的具体运用,以此保证类似企业间税负公平。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业务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作,即可规避某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但如拓宽服务范围,就可在承担税负的同时使业务规模扩大,促进收入的提高。是规避纳税还是拓宽经营范围,则为拓宽经营范围获取的收入和承担纳税义务间的博弈。

由此可知,药房的分离与否取决于分离后净增收入超过改制分离前的收入承担的税负,或分离后营业净收入大于分离前的收入。

方法二,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控制。根据经费来源或拨款方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有“无偿服务型”、“部分收费型”和“全额收费型”三类。收费的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及服务收入是其主要经费来源。非营利组织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定的基础是在“非营利性约束”前提下收回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实现成本补偿。“部分收费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比较普遍,如医院。税法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循国家限价获取的医疗服务收入免除各类税收的纳税规定,超过国家限价的医疗服务收入须依法纳税。故而,按税法规定的标准严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也是非营利组织是否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当然这种筹划的空间是比较狭小的。

(2)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根据营业额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类别,两种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也完全不同。增值税法中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可以采用“简易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创造了可能。“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法”是当前增值税纳税人确定身份选择的主流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状态下应纳税额相等的增值率来确定身份的选择。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21.43%,若纳税人的增值率小于该值,按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税负较轻;若增值率大于改制前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利。

2.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是运用对征税客体的数量规模、实现时间和实现空间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纳税筹划方法。

(1)征税客体规模的控制。分割法。将征税客体分割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征税客体规模减少而降低税负。该法多用于有起征点、免征额或超额(率)累进税率情境下,通过分割征税客体适用税率,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若能将征税客体降低于税收起征点或免征额即可完全避税。如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优惠税率为20%,该税率结构使企业所得税具备全额累进税率之特性,为分割法纳税筹划奠定了基础。非营利组织可运用分割法原理,设立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等方式,使所得额分割于本级与下属机构,或分割于所属下属机构间,达到使用低税率减少应纳税额之目的。

扣除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税客体在计算税额时允许扣除相应金额的规定,扣除抵减后使征税客体金额减少以减轻税负。扣除法技术是扣除限额方面的最佳应用,如“加计扣除”规定,以及存在多种扣除方法时的合理选择。非营利组织在营运过程中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差额计税情况)、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可以运用扣除法进行筹划。

(2) 征税客体确认时间的合理规划。纳税延缓法。在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的确认时间得到合理延迟,以达到延缓计税减轻税负之目的。纳税延缓法无法使非营利组织的应纳税额减少,但通过延迟纳税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属“相对纳税筹划”的范畴。纳税延缓法用在通货膨胀情况严重时其节税效果较为明显,主要用于非营利组织涉及所得税时的纳税筹划,常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缩减等方法得以实现。

纳税提前法。纳税提前法是与纳税延缓法相背的纳税筹划方法。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对涉税业务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得到提前确认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便于减轻税负。纳税提前法一般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的延长得以实现。与纳税延缓法相同的是,该法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用于涉及所得税的业务才能奏效。有些非营利机构特定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等“转制”,该期间内可享受到诸多税收优惠,这些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为纳税提前法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

(3)征税客体确认主体的合理规划。有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关联方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尽相同,通过转让定价法等使征税客体转移到最优税收制度环境关联方并予以确认,以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该纳税筹划方法的核心是转让定价,适用于涉及所得税纳税的业务。转让定价法避税是应用最广泛的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反避税规定和方法。具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当可能背离“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部门有权予以调整。所以,该法的运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对转让定价合理把握。在我国,为数不少的非营利组织设有附属单位,它们独立核算,主旨经营营利。非营利组织本级的免税待遇与附属单位主旨营利的性质使它们处于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该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如果非营利组织和附属单间有资金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商品、劳务、技术交易等,管理部门对上述业务未有严格的价格管制,就可运用转让定价法实现应税所得从附属单位向非营利组织本级转移,达到降低税负之实效。

3.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纳税环节的有关规定,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降低征税客体在纳税环节的数量或金额,以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有的流转税“单环节征收”,即只在一个特定的流转环节征收,如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有的流转税“多环节征收”,即在两个或以上的环节征收,如增值税,在应税货物的每个流转环节都征收。单环节征税的流转税在运用纳税环节纳税筹划中更容易实现。例如,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在出厂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但若以低价销售给附属独立核算的公司,再由附属单位加成对外销售,则可使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负降低。例证如下:

假定A非营利医疗机构设有制剂科调配药酒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为E,消费税税率为f,则药酒应纳消费税为E・f;现拟成立独立核算销售门市部,医疗机构将药酒批发给销售门市部,降价额度为E′,设立销售门市部增加销售费用为G,在销量不变的情况下,使成立销售门市部可行,则下式成立:

上式表明,只要销售门市部销售费用低于降低药酒配置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减少的消费税,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实际意义。

4.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在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时,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确定一个可选空间。运用纳税期限的选择空间,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推迟税款缴纳时间等以减轻税负。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期限相关政策包含纳税间隔期与税款申报缴纳期两个部分,如营业税,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针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进行核定,纳税间隔期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纳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税款。非营利组织确定好纳税间隔期后,应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至申报缴纳期限之上限,以便利用现金浮游量并获取应纳税款之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减轻税负。应纳税额越大,运用纳税期限纳税筹划就越有价值。

5.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创造条件,对涉税业务精心安排,力争享受到优惠措施以减轻或规避税负。根据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包括税收抵免和饶让技术、减免税技术、退税技术等。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属于“顺法避税”范畴,技术上简单易行,运用普遍,该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而言尤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般属于“特惠型”,即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客体等,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则属“普惠型”。 与企业相比,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运用税收优惠纳税筹划更为便利,收效也将更显著。

(二)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是指在特定的会计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合理选用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为合理避税奠定基础,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方法。

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或处理流程,会考虑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呈现出选择多样性的特征。例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确定等。在某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会计主体的会计制度的适用以及会计基础的确定,都可在会计准则限定的范围内选定。一个会计主体选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其形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并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作为信息主要使用者之一的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适用的选择涉及涉税业务时,将对该会计主体的税负产生影响。基于此,纳税人运用会计制度环境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可能。如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在经济环境变化较大(如通胀)时,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均可使成本费用增加,并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间后移,从而使纳税义务推迟,以实现应纳税额之时间价值,达成相对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高鸿业,姚开建,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21.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25.

[3]吴东民,董西明.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5.

第3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成本; 成本构成; 控制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赋予了学校独立财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地位。在新形势下,高校的职能在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不断完善,经济活动和经费来源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更多的经济行为触及到涉税活动。高校要合理整合、配置其拥有和可影响的资源,就必须高度重视纳税筹划成本分析,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因此,研究高校纳税筹划成本及其构成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对高校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纳税筹划成本的涵义及分类

(一)纳税筹划成本的涵义

在研究纳税问题时,仍然可以将纳税筹划分析引入到高校领域。高校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为了实现其理财目标,通过对办学、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获得节税收益而进行的涉税事务计划。高校纳税筹划可以达到节税和避税的目的,但在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即纳税筹划成本。高校纳税筹划成本是指高校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耗费或间接耗费。广义的纳税筹划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即纳税成本;狭义的纳税筹划成本是指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二者之间纳税成本的差额,即选择不同纳税方案的差额成本。但在实际纳税过程中纳税人很难区分是否进行了纳税筹划。实际上只要存在纳税行为就会存在纳税筹划。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纳税筹划成本,并将它划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三大类。

(二)纳税筹划成本的分类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高校为取得纳税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一种显性成本,一般情况下筹划者都会在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包括纳税筹划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管理成本。纳税筹划的固定成本即高校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任何方案下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纳税筹划的变动成本即高校实施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所承担的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它是由于高校纳税筹划方案的缺陷或者由于其他各种原因不能选择最优方案而增加的税额,该项成本会随着纳税筹划方案决策的优化而下降。纳税筹划的管理成本是指高校在纳税筹划时所发生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纳税咨询费、谈判、违约等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等,管理成本会随纳税筹划决策的优化而呈现上升趋势。

2.机会成本

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是指生产某种产品而必须放弃的能够生产除此以外最大可获收益的产品的代价。在此沿用机会成本是指高校为了采用特定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利益。纳税筹划过程其实是一个决策过程,高校在各种纳税筹划方案的选用决策过程中,需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但选择其中一个必然要舍弃其他方案,不同的筹划方案有的税负比较低,有的则成本比较低,如果选择了税收优势方案就会放弃其他方案,同时也就放弃了其他优势方案产生的收益,即机会成本。

3.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指由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及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使纳税筹划方案的预期筹划目标不能实现和选择了不合适的筹划方式所导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高校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风险成本表现为纳税人要选择更加缜密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等。

二、高校纳税筹划成本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纳税筹划成本控制要贯穿成本形成的整个过程。在成本控制中全面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从收集整理相关信息阶段开始,包括确立筹划目标、建立备选方案、筛选备选方案直到方案运行与控制的所有阶段都进行成本控制。二是全部耗费的成本控制。要对进行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控制,正确处理降低纳税筹划成本和提高纳税筹划收益的关系。

(二)全员性原则

纳税筹划成本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高校的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要降低纳税筹划成本,就要充分调动各个部门,提高全体员工关心成本和参与成本控制的积极性。要从全局出发安排纳税筹划工作,建立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使决策层及时掌握整体信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三)节约性原则

实施成本控制一般会产生一些费用,如人员工资费、办公费等。成本控制的节约性原则是指高校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注重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剔除不必要的支出,在实现相同收益的前提下将成本控制在最低,以提高高校整体经济效益。实施成本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实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在花费一定支出的同时为高校带来更大收益,如果管理成本超出管理收益,则该项管理活动是不可行的,实施成本控制一定要符合节约性原则。

(四)效益性原则

成本控制不是单纯的限制和监督,要按照成本效益的原则,实现相对的成本节约,以较少的消耗,取得较多的成果。随着某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纳税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成本,以及由于选择了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机会收益。只有当某一项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所费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可取的。

三、高校纳税筹划成本控制的途径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

高校经济事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几乎涉及到开征的所有税种。税收政策对高校提供教育劳务、科技咨询服务、校办产业等在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均作出了相关规定。高校在所得税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屋和土地涉及财产税和行为税。高校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其整体效益最大化,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个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既不能局限于对个别税种进行筹划,也不能局限于减少税款或获得短期收益,而是要从高校的长远发展考虑,与其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传统的纳税筹划观念往往忽视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差别,高校在筹划过程中,如果将税负最小化作为纳税筹划的目标,没有考虑到纳税筹划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成本以及收益,就忽视了筹划的总体效果。因此,纳税筹划既要考虑其所带来的收益,还应注重其有效性。纳税筹划的有效性体现在纳税筹划给高校带来的收益大于其相应的成本。可见,纳税筹划成本是影响其有效性的最主要因素,高校要将成本效益原则贯穿于纳税筹划的全过程。

(二)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纳税筹划成本

纳税筹划成本有些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而有些则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规避。因此,要对各种纳税筹划成本的形成原因及其可控与不可控性进行分析,针对其成本特征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对有可能发生的成本,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对纳税筹划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实现纳税筹划收益的最大化。如对直接成本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控制不合理支出等来降低;对机会成本通过选取具有较大纳税筹划收益优势的方案,对各种筹划方案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来相对降低;对风险成本通过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透彻理解、对高校运行规则的熟知和提高筹划方案本身的完善性、实际操作性来规避。

(三)加强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首先,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要将成本控制贯穿于整个纳税筹划的基本工作程序之中。从收集相关信息开始,到筹划目标分析、筹划方案制定与控制,整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成本控制计划和指标。其次,要把成本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结合起来。事前控制是指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之前,要收集信息,既包括纳税人外部的信息,也包括纳税人内部的信息。事中控制是指在纳税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之中对成本费用的开支等进行控制。其重点是按照确定的标准根据计算出来的成本差异指导和调控经济行为,从而达到最终实现控制目标的目的。事后控制是指在税务计划实施以后,将实际执行的结果等信息资料与计划或预算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对方案进行修正或重新设计,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促使被控目标完成。

(四)树立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意识

纳税筹划风险的客观性要求高校在涉税问题上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纳税筹划要在税法及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以及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时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使筹划方案与国家立法意图和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还要积极对筹划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手段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技能,增强纳税观念和责任心,依法办税,提高管理水平,控制纳税风险成本。

四、结论

纳税筹划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高校要将成本控制纳入纳税筹划的范围,从制度上明确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实质上也是纳税筹划节约的成本,以高校整体效益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的目标。根据纳税筹划目标,高校应该充分考虑纳税成本的各个因素及其对总成本的影响。在分析比较各种筹划决策方案之后,根据各项成本的习性实施有效控制,加强纳税筹划成本和纳税筹划收益的分析比较,确定最优纳税筹划方案,选出能够使纳税总成本最低的决策,以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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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主体;目标;政策性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蔡昌,李梦娟.宏观视野下的税收筹划[J].税务纵横.2003,8.

第5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本文首先阐述了流转税角度下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意义及对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解决策略作出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 流转税 纳税筹划策略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筑安装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尽自身最大努力来提升企业整体实力,不单是提升经济效益,更要科学的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建筑安装企业的流转税纳税筹划影响着自身未来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纳税筹划工作是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基于流转税角度,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概论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来降低税收风险和负担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指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在既定的税制制度里,合理的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战略、投资活动等,从而帮助纳税人实现涉税风险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建筑安装企业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是降低纳税成本,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手段之一。而纳税筹划工作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筹划者要充分掌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运营等多种知识和技能,能够自觉地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成本。

(二)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的内容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建筑安装企业涉税种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从流转税的定义和建安企业行业特点来看,建筑安装企业的流转税主体是由营业税和增值税构成,主要内容包括,结算工程价款及其他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建筑安装过程中销售货物、材料所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全国“营改增”试点改革所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流转税是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繁杂,纳税金额较大,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

二、基于流转税角度,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不仅给企业节约了税收支付金、增加净收益以及提升了企业在投资、理财、经营等发面的预算和决策能力,而且促进了建筑安装行业的前进发展。但纳税筹划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任何种类的纳税筹划是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都必须以特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法律法规等条件下进行,它有时效性和针对性,不可能在任何时候、地点适用,纳税筹划若一成不变,终会影响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损害自身利益。

总体而言,在流转税角度下,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

流转税的角度来说,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基本的目的是帮助企业节约税款支出,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它增加了国民收入份额量,相应的减少了政府所分得份额,分配结构的改变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

(二)有利于促进税制不断完善

总体分析,纳税筹划就是寻求低税点,而部分抵税制度就存在不完善性,通常在纳税筹划中体现。国家必须通过纳税筹划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从中发现税制问题,不断促进税制的完善。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行为的判断决策能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的纳税筹划,在合法的节税或非违法的避税基础上,不仅可以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还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提供了正确的投资、生产经营决策方向,从而保证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流转税纳税筹划,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不止为整个行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也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三、基于流转税角度,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通过以上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意义的分析,它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以后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模式。因此,基于流转税角度,以下是完善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的几点策略:

(一)利用营业额进行纳税筹划

应缴营业税= 应税营业额×税率,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有效、合理的方式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可见,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也同时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要在建筑安装合同条款里注明设备由建设方采购,其价值就不会纳入计税营业额,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适当采取这种方式,跟甲方商议好建筑安装设备的供应方式,从而可以实现营业税节税,降低企业成本。

(二)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此项规定,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核心策略是要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从而避免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中去,现行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率为3-5%,如果不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核算不清,将面临从高征收13%-17%增值税的风险,不仅企业会增加无法挽回的税负损失,还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吃透税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准确地核算不同应税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从而为企业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三)选择适合的纳税时间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开工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以及开工后收到的预收工程款,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建筑安装企业选择的结算方式必须建立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基础上,尽量不要把预收款来当作结算时间,推迟结算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推迟,从而达到合理节约资金的目的。

(四)加强纳税筹划人才培养

纳税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它有着高层次、高智商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税收、会计、财务等知识,必须熟知投资、筹资活动和经营,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方案。目前,在建筑安装行业里,完全能够胜任企业税务管理的人才并不多,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继续要加强培养纳税筹划人才,打造一支复合型财务管理的团队,提高行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层意识

管理者的意识和能力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单位的发展。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纳税筹划意识势在必行的。管理层人员首先要掌握透纳税筹划的内涵及特点,充分的了解纳税筹划在建筑安装行业中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全体人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让员工获得最大化利益。

四、结束语

流转税角度下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运营中重要的理财活动,也是合法纳税及获得最大化利益的核心。它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合法的税收,而且帮助了整个建筑安装行业中获得利益最大化,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本文在研究流转税角度下,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的特点及意义,分析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策略,也为其他行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苏万贵.浅论建筑工程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目的与方法[J] .科技资讯.2010(01)

第6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会计政策;纳税筹划;原则;实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取得“节税”的效益,以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法合理性。所谓合法合理性是指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限制在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范围之内,不得违背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必须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实现,否则就不是纳税筹划行为,而是税收违法活动。此外,纳税筹划还必须与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特点相结合,从企业长远战略和整体利益来考虑,应该纳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进行。如果盲目的进行纳税筹划,不切合企业发展实际,没有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结合,那么纳税筹划将不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也不能够实现企业税收成本的节约,从而也就缺乏合理性。

2.筹划性。所谓纳税筹划的筹划性就是指企业对于未来的一系列纳税事项实现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计和有效的安排,以为企业争取获得最大的财务收益,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实现纳税筹划必须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综合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各项因素,致力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而不是单纯的孤立的进行某个税负的筹划。就企业而言,税负之间有着种种联系,各种税负的开支都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顾此失彼,也许一个税种是少交了,但是可能会多交了另外一个税种。因而,纳税筹划还必须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系统中,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纳税筹划独立出来进行筹划,并不能够增加股东的利益,反而会因为盲目追求税负的降低而使股东们权益降低,因而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的规划、设计和安排。此外,企业在纳税筹划之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在实施纳税筹划的全过程都必须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背景、纳税政策和纳税法律的变化而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3.目的性。所谓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就是指企业进行一系列纳税筹划活动都是有着明确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企业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使当前必须缴纳的税款和将来需要承担是税款支付成本尽最大限度的达到最低。为此,企业可以选择总体收益最大化或者是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因而降低了税负也就代表着税负成本的降低,当然也就代表着资本的较高回收率。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滞延纳税时间的选择来实现纳税筹划,也就是在税收政策和税法范围之内,尽可能的争取获得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因为滞延缴纳税款的实践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这段滞延期内可以获得与当期滞延税款相等的一笔无息贷款,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流动资金。另外,如果在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中,滞延纳税时间也能够降低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支出。总之,无论企业选择何种方式,何种方案进行纳税都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专业性。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一般来讲,在国外,纳税筹划都是由会计师、律师或税务师来完成的;在我国,随着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它们也将承担大量纳税筹划的业务。

二、基于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1.会计政策选择是实现纳税筹划的有效技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纳税人都希望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企业税负使自己受益。纳税筹划的技术有多种,如前面提到的扣除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延期纳税技术、会计政策选择技术等,其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技术就是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化技术,而且扣除技术和延期纳税技术又可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如作为企业主要税种的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的,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考虑其对税收的影响时,就可选择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因此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是实现纳税筹划的有效手段。

2.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可操作性强。前面已说过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是在经济活动之前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是以既定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的,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他技术的纳税筹划一般要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经营方式等进行调整,筹划成本较高。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相对而言可操作性较强。

三、会计政策选择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必须符合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要求。就我国而言,会计政策的制定都是政府为了实现会计规范运行而进行的对与会计原则,会计运行的程序以及会计运行的方法等所作出的具体的制度性的安排,以实现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利益调节和分配的合理性,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从这个程度上而言,企业所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任何会计主体都必须对国家所制定的宏观会计政策和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之内作出选择,禁止盲目的,随意的滥用会计政策。

2.公允性原则

所谓公允性原则就是指随着企业自的日益扩大以及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完善,必然会给企业进行的会计选择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条件,提供了丰富的发挥空间,因而在进行企业会计选择时必须注意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协调,切勿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

3.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就是指能够将企业的各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保证企业各项信息之间的可比性和分析性,企业所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保持前后一致,不能够随意的盲目的变更会计政策的选择。当然,一贯性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自身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出现已经选用的会计政策存在着计量不准确问题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重新选择那些最合适企业特点,能够最恰当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等各项信息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选择一方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初次发生时的初始选择,另一方面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对会计政策的再次选择。

4.成本效益原则

进行任何会计选择都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之时应该对操作与会计信息之间的成本与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权衡。信息的精确性越高,则成本越大。当选择某个成本动因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因选择该成本动因而增加的计量成本时,即应选择该成本动因;反之,就应放弃对该成本动因的选择。

5.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不应该抱有投机心理,而应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充分估计到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合理的核算企业的或有事项,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四、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遵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避税,对于那些逃避纳税的行为我们是坚决抵制的。

第二,必须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的企业发展环境和模式不尽相同,某些会计政策不一定适合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基准,以政策为导向,选择符合企业当前发展的会计政策。

第三,注意协调。纳税筹划时的会计政策选择,应当注意公司整体的协调工作,应当考虑全面,不应只顾片面。每个不同的会计政策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进行有效的整合,即要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又要适合企业的财务现状,不仅要合理避税降低成本,还要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因此,我们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以全局为重,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选择能使企业长远发展的纳税筹划方案。

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技术,它相对于其它纳税筹划技术来说,筹划成本较低,因此必将受到企业的青睐。但会计准则和税法仍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中,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理论仍有待于我们继续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驰,闻新燕.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施工企业税务筹划[J].税务筹划,2008(4):105-106.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3):180-182.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13-116.

第7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一、纳税筹划系统的界定与特征

(一)纳税筹划系统的界定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过程。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系统。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由若干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相关性的特点,纳税筹划系统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不是孤立的、单一的、静止的,而是以一定的系统而存在。

(二)纳税筹划系统的特征

一是结构性,即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的相互结合的方式。二是开放性,即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三是整体性,即系统和要素的关系,整体性是系统最显著的特征。

二、纳税筹划系统的构建

(一)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

在管理的职能中,决策系统通常是由五个要素构成的,分别是决策者、决策对象、决策信息、决策理论和方法、决策结果及评价,纳税筹划系统作为一个决策系统也不例外,也是由五个要素构成。

1、纳税筹划者,即决策的主体

纳税筹划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团中的决策机构,纳税筹划作为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确定决策者。纳税筹划决策隶属于企业财务管理决策,所以其决策者应该是企业中的高层管理者,然后把任务分配给财务主管或者纳税筹划专员。由于纳税筹划决策的专业性、多元性、多学科交叉性的特点,要求决策者即高层管理者应对纳税筹划具有正确的认识,并能对该项工作提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要求相关财务人员要能熟练的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并能选择最佳方案。

2、筹划对象,即决策的客体,即决策想要解决的问题

所说的筹划对象,应该是能为筹划者加以选择或影响的,若是筹划者主观不能选择或改变的对象则不能成为筹划对象。纳税筹划的特征之一就是贯穿财务活动的始终,因此,纳税筹划决策也就贯穿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配活动中,其对象就应该是选择最佳筹资结构、投资方向、分配方式,促进资金有效获得和使用等,同时由于这些财务活动会涉及到税收,所以纳税筹划的对象也包括这些财务活动所涉及的税种。

3、筹划信息

信息包括企业内部的信息,也包括企业外部的信息。在进行纳税筹划决策时,确保所持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错误决策都是与信息失真有关联的。因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内外的各方面经济信息都是设计、选择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如企业内部的产品盈利状况、国家税收法规的调整,国家调控政策的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修订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纳税筹划决策。

4、筹划的理论和方法

包括决策的一般模式、预测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技术、决策方法论、数学和计算机应用等。正确的信息只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决策者还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并运用恰当的方法来分析、判断,才能找出好的方案。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同样离不开这些理论和方法。

5、筹划结果

是指通过决策过程形成的,指导组织的行动方案。纳税筹划决策的结果同样是从一系列的备选计划中选择一个最佳纳税方案来指导企业的纳税行为。通常而言,纳税筹划决策的结果一般是通过数据、图表等直观的方式来予以表达。

(二)纳税筹划系统要素关系分析

1、静态分析

从系统论的基本观念出发,整个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立体系统,有一套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要素构件,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分工与合作互为因果。

在纳税筹划系统中,纳税筹划者、筹划对象、筹划信息、筹划方法、筹划结果五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筹划者与筹划对象的关系。在纳税筹划系统中,筹划者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明确筹划对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以实现筹划目标;前文提到企业纳税筹划者具有多层次性,因而不同的筹划对象又反过来决定了筹划者的选择。

筹划者与筹划信息的关系。 筹划信息由筹划者收集,不同的筹划者收集到的信息是不相同的;反之,不同的信息又会影响和制约筹划者的筹划活动。

筹划者与筹划方法的关系。筹划方法有多种,不同的决策者所选择的方法会有所不同;反之,筹划方法又会制约筹划者的筹划效果。

筹划者与筹划结果的关系。筹划结果是筹划者实施筹划行为的最终成果,筹划者决定了筹划结果的形成;筹划结果形成后,又将指导筹划者执行筹划方案。

筹划对象与筹划信息的关系。筹划对象决定了筹划信息的收集范围,不同的筹划对象,需要收集的信息是不同的;收集信息的难易程度又反过来影响筹划对象的确定,若是相关信息无法收集,则有可能放弃对该对象的筹划。

筹划信息与筹划方法的关系。信息是运用筹划方法不可或缺的因素,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筹划方法的使用;筹划方法又影响信息的收集,不同的筹划方法需要的信息会不同等等。

2、动态分析

根据系统论原理,系统并不是诸要素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必须转变系统设计思路和路径,通过系统内部诸要素的优化整合赋予系统新的特质,各要素构件统一、协调在系统整体之中,从而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纳税筹划系统而言,其构成要素也不是简单的组合,是筹划者针对筹划对象,收集相关的纳税信息,使用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并最终形成决策结果的过程,是五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系统。

第8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1.1目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在保证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的利益及企业的发展。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时,目前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1)企业改革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企业随着改制的发展,将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原来企业内部单位的有偿结算收入将按政策缴纳各项税费,这无形中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额。

(2)技术改造纳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技术改造方式和设备购置的顺序来进行纳税筹划。

(3)筹资方式的筹划。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我们要在不破坏资本结构的前提下,选择适应于企业自身的筹资方式。

1.2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

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

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3)纳税筹划要树立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地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以减少税费支付,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业利益,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使企业树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此可见,企业的规划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讲还是从国家、政府即征税方的角度讲进行纳税筹划都有其必要性。税法对不同地区的收受差异,使企业在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自动调节地区间的经济结构,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2纳税筹划方案

2.1增值税中运输收入缴纳税款的筹划

由于承担着运送供暖用煤等运输业务,核算中存在着是否单独经营的情况,如果将其纳入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会为企业带来了一个筹划空间。

如公司各单位年提供的外部运输收入按3500万元计算,购买汽车配件及发生的燃料费3100万元。

(1)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应发生税费情况:

营业税3500×3%=105万元

城建税105×7%=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105×4%=4.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116.55万元

(2)按增值税兼营行为处理发生税费情况:

增值税销项税额3500×17%=59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100×17%=527万元

城建税(595-527)×7%=4.7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5-527)×4%=2.7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75.48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营行为处理,企业少支付税费41.07万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税款527万元。

2.2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在年终预计年应纳税所得10.1万元,年终决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万元。如不捐赠,企业所得税率33%,税后利润6.77万元;如果捐赠,企业所得税率27%,税后利润7.3万元;企业通过分析计算,这项捐赠给企业带来0.5万元的利润。这里年终预计所得额就是经营中不确定的风险,企业在筹划的同时要考虑化解各种风险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的利益。

2.3利用银行贷款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拟购买10000万元的设备,以增加赢利,对投资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是利用10年积累的资金购买设备还是向银行贷款。财务部门提供了两种方案的纳税对比分析:

(1)用10年积累的10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赢利为2000万元。

该厂平均每年纳所得税2000×33%=660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600万元。

(2)贷款10000万元购买设备,年平均赢利仍为2000万元,年利息支出150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赢利1850万元。

这样企业每年纳所得税1850×33%=610.5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105万元。

显然,企业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可以提前进行所需要的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可以减少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轻税负。

(3)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2007年已报废固定资产净残值1500万元,对这些固定资产是整体出售还是拆除后出售进行了分析。拆除后处置预计收入1200万元,拆除费用55万元。

按相关政策,企业不将固定资产拆除,直接销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

3纳税筹划的建议方案

3.1技术改造纳税筹划设计方案

(1)技术改造纳税筹划的设计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按照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建议方案。①当年“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不影响抵免额。②当年“新增税款”小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因为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这种情况下就要先比较先后购置设备抵免额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选择是抵免先购置设备还是后购置设备抵免额。

3.2筹资方式的筹划设计方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按《税法》规定,债务利息可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税后支付。两者的差异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企业适度采取负债筹资比权益性筹资优越得多,企业负债增加,纳税支出减少,每股收益增大,企业价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产能力筹集资金上可以采取向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间相互融资等进行筹资。股份制煤炭企业还可以采取尽量减少权益性资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但要注意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企业有效避免定式[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126-127.

[2]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134-135.

第9篇:纳税筹划的主体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内容滞后,内容框架侧重于税务会计

税收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据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税收法规,对于后续的变化很难在教材中进行体现。税务会计是对税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一旦税法发生变化时,与该税法有关的具体会计处理有时无法在会计准则中进行同步变更,这就存在着税法与会计准则相脱节的问题。另外,从教材的内容框架来看,现行的教材较偏重于税务会计,而有关纳税筹划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对基本税种的筹划作了简要介绍,无法达到通过这门课程教锻炼学生税务筹划的能力目的。

(二)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利于课程的开展

由于该课程是理论课,在教学方法上,大部分教师仍采用讲授法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相关理论及案例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实务或者相应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动手解决的机会。该课程的前后理论逻辑性较强,部分税种的计算公式较为繁杂,涉及到税务筹划内容时更需要综合地分析过程,如果仅采用理论讲授的方式,学生不动手参与到课堂中,无法真正地领会知识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种税务筹划方法的运用。在教学模式上,大部分学校仍然采用教师一人讲解,学生被动听的这种满堂灌的教学组织形式。即使是在后期关于税务筹划内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时,传统的课堂教学也是老师讲授案例,学生无法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所以,传统的理论教学带来的教学效果不佳,教师应该积极思考让学生能够融入课堂教学的方法,真正地将税务会计理论知识及纳税筹划技能传授给学生。

(三)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不适用于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课程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师教学水平的标准之一。从《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这门课程来看,大部分的考试依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加上平时考勤,理论考核常以开卷或者闭卷的试题方式进行,且占考核成绩的较大比重。在这种考核方式下,学生可能纯粹为了考试而突击,最后的成绩无法体现出学生平时对课程的掌握程度,也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学目标未侧重于对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

在现行的《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目标中一般侧重于学生对相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学生的相关实践能力以及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仅把教学目标定位在通过理论教学最终让学生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达不到培养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教师的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

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在讲授时运动自身所学理论知识对这门课程进行讲授。由于该课程的实践性很强,且相关理论和实践知识在不断更新,要求教师在讲授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但是与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师都是在毕业后就进入教学岗位,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另外,该课程涉及到会计、税法甚至财务管理和审计相关学科理论与知识,能够综合运用这些专业知识的教师不多,这对教师的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学生的重视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开设《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时都会将此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一般周课时数较少。在日常学习中,学生经常会存在“选修课就是非重要课程”这样一个误区,加上上课周课时数量较少,不对选修课加以重视,认为学习到相关理论,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即可,故达不到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税务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筹划方法的教学目标。

三、应对措施

(一)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

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应注重学生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的形成,而不仅限于传授理论知识这一层面,所以在教学中注重通识教育的同时,适当增加实践教学模块,将实践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建立起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新的教学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讲授税务会计理论知识,让学生在课堂的理论教学中掌握有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并对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及方法进行讲解,学生在整体上对纳税筹划有基本的认知。其次,在讲授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掌握程度,进行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入教学案例,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然后教师点评总结。在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及与税会有关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原来的教师为主体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课堂授课方法一般为理论教学为主,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应用型本科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应用型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如何将实践能力的培养带进课堂呢?

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中,教师应该转变观念,“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在授课中不仅加强理论的讲授,更应当注重方法的传授,尤其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师通过任务导入讲授本次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结合讲授理论知识和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方法,引导学生理解所授理论,以完成任务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正确筹划的岗位能力;二是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分析时可以采取多种课堂组织形式,例如:课程的前半部分在学习单个税种的分析时,学生可以以个体作为分析的主体,根据分析结果教师适当进行点评;在课程后半部分教师可适当引入综合性的案例,学生可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进行分析,根据讨论结果选代表进行方案展示,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些课堂组织形式均能充分体现学生在课堂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些课堂组织形式的运用中,教师应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以及问题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为了使课堂具有更高的实践性,做到实务和理论真正衔接,学校可以适当运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请企业财务部的税务会计和税务局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者学生实地进行参观。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讲授他们在实务中遇到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以及纳税筹划经验,让学生深入了解企业的现实纳税筹划的策略,有利于加强他们对税务会计以及纳税筹划的兴趣。企业税务相关人员的讲解可以让学生从客体层面上理解税务局如何征税,并真正认清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通过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从另一层面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四)课程的考核形式灵活,注重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目标,该课程在考核方式上应当以灵活性及实践性相结合,考核内容不能仅局限于对课本知识的识记和理解,应更加注重对相关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对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过程性评价与期末相结合的考核形式,过程性评价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小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闭卷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开卷及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五)加强纳税筹划能力的师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