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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 金融监管体系 立法体系 立法建议
一、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
如果从学理的层面上来讲,一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紧密联系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我国已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整合,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需要增强协调性和系统性,其还未形成紧密联系的统一有机整体。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首先表现为,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设计,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运行的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还没有对其运行做出完善的规范,这使得它们在实践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经超出法律之外,这无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发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金融监管立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2)法律规范不具备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立法应当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已覆盖前述几项内容,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方面的实施,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相对较少,所以不具备可操作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例,虽然破产法已对企业的市场退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破产法的许多规定就成了原则性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很明显大多时候仅具有指导意义,不具备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了最终只能求助于中央银行和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弱,人们会更多的依赖行政机关。所以造成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出现了金融监管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大家所说的“一行三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不断在进行业务创新,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步加强。我国这种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市场发展的需要,旧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关于“一行三会”的权责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监管的实践需求。以银行的监督管理为例,它的核心在于两方面一是根据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银行业监管法的融合与协调;二是实现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与分离。但是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其规定的中央银行的权责和银监会的权则有重叠,这就会导致在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会出现央行和银监会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局面。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多年的监管历史中央行一直在发挥着主要作用,所以银监会的许多监管权被架空。这种权利和责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显不利于促进央行和银监会积极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履行本机关的义务,也不利于追责,使得监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机构的审查退出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法规接轨。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1)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已经进行过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全局的规划,避免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和协调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实践运用中的困难。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银行和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监管所依据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然后,应当进一步弥补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针对新出现的金融产业、金融产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运行,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应当进一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推动制定期货法、保险法司法解释。
(2)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已经出台多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但是具体的每部法律的某个条文,很多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细则规定仍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这些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抓紧制定出与它们配套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湖南调研考察时强调要推动尽快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从根本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
(3)结合国情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接轨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我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对外开放,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就不仅要考虑国内的金融市场还要兼顾国际金融市场。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立足国内,放眼全球,坚持我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立法同时,虚心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对于一些旧的已经不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样才能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接轨。
(4)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地创新金融业务类型、提出新的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模式的不断加强,所以我国根据监管机构的类型来确定监管对象的传统做法,已经不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混业经营的出现导致旧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再明确各个法定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和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协调各法律之间关系的同时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立法。这样由于权责的明确就避免了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现象,不仅能够提高执法的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很好的执法效果。
最后,金融监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还应当有与之相配合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再注意运用必要的先进的电子技术、网络等高科技监管手段,我国必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营良好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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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以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为视角,通过对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机的冲击所显现出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应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建立和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构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对策。以此促进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荤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债危机,它已经演化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以来,受次债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陆续关闭了19家银行。与此同时,我国主要柏刊银国次级按揭债券的投资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相关银行的公开信息表明:中国银行为89.6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12.29亿美元尸l比外,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呈猛涨势头,特别是在冲拐吐大城市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万嘴乙元人民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现状和缺陷进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1我国现行的银刊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其本质是尸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深人了解我国现行的翁折了监管法律制度,这里从立法层次上阐述了现行规范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现状。
1.1银行业监管法律。银行业监管法律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票据法》以及《物权法》等;其他的,如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有《刑法》。
1.2银行业监管玫法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不同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开展的某些业务,例如:储蓄、票据、现金和外汇。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妙卜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1.3银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二者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业务的方方面面,例如:电子银行二、金融市场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个地方的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2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实现效率监管,的卫给。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债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立创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理念在于当银行发生完’时,为了防止银行倒闭,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冲卜,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两法的规定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从细节上看,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据右荀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规定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力式有接管、机构重组、被撤销以及破产,而对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主动退市行为则无任何法律规定。
2.4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实施的(到2008年底,银监会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43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口可一旦出现危机,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合作”却不尽人意。
2.5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刘策
3.1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铡于业抵御金翩双险能力。首先,要在系统审核的基础上清理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汇编;其次,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上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内部之间的协调性,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最后,要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法律化,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和稳定性。
3.2引人银行监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滞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银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着局限胜,此时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也有助于在银行监管中执行统一标准,维护银行监管之公正,从而加强银行监管的即时性。,
3.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坦出的法律机制,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关闭撤销。按照《巴塞尔杨L原则》的要求,应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中都有了关于“接管”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以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使其月拜犷可操作性。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2)5-0015-02
一、金融危机的产生
2001年开始美联储(FRB)一直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持续降息13次。在这种超低利率的刺激下,各家银行开始发行数量巨大、种类各异的住房抵押贷款,同时人们也借助此时极为宽松的放贷条件进行疯狂的购房活动,其中很多人的购房行为都超出了自己所能承担的偿付能力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随后房地美和房利美的“两房”危机爆发,就在美国政府全力救市的当口,美国经济持续萎靡,越来越多的次贷利率重设也在同时进行着,这也就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次贷违约率,接着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价格也会随之下降,那么就又会产生流动性短缺以及信贷规模缩小的状况,进而实体经济便会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受到影响,然后经济衰退又开始进一步扩大。经济衰退的影响范围逐步扩大,直至席卷全球,最终,金融危机产生了。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诸多问题,曾经它也看似完美,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回过头来好好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期不要重蹈美国覆辙。
1.金融监管缺乏明确的理念基础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太成熟,政府总是过多的关注于金融风险防控以及保证金融安全方面。但是我国另一个方面却也是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加快了经济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全球化发展,这对于减少政府干预、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产生了更加迫切的需要。中国政府在这样的矛盾中彷徨了,究竟是严密监管、绝不松懈,还是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政府无法找到一个两全的办法,没能掌握好处理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这两者关系的那个度,在寻求安全与效率间迷失了金融监管的方向,使我国金融监管缺失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监管理念。
2.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导致监管重叠与真空
不同于美国的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还在初步发展阶段,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合作仍待加强。在这样不成熟的环境中,实行区域隔离的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监管信息很难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共享,机构间的协调性不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这样很容易就造成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3.金融监管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在金融法律法规所构成的金融法制体系中,对于金融危机的处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比较缺失,在很多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比如说目前已在我国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虽说已经开始在市场中占了一席之地,但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或监督。这样长期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限制了私募基金这样的金融产品的发展,更是不利于风险控制和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这次的金融危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了诸多问题,这无疑给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可以在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爆发和解决过程中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进而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1.金融监管理念以“相对自由主义”作为价值导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在成长阶段,不如美国市场的成熟,因此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我们所受到的损失与欧美国家比起来是相当有限的,也更有精力来反省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方向。进行侧重于“自由主义”的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兼顾依赖政府干预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需求下,“相对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对于“相对自由主义”为价值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承认“自由主义”对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的积极意义,也不排斥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因为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仅仅靠政府也是远远不够的。在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行为,真正做到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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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分业监管模式逐步实现混业监管模式
针对我国在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分业监管的弊病以及混业监管所需面临的问题,短期内我们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整合市场中的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在长期的完善策略中,还要兼顾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全面整体地解决分业监管的问题,使金融监管逐步实现完善。
3.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行业必须依靠法律规范与保护,金融行业也不例外。政府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金融监管的实施效果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合理与否以及完善与否有着直接关系。通过对金融危机中美国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再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现在正面临着走向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发展趋势,今后我国必须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有效地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我国一定能够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效率,实现我国金融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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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在发展初期阶段势必会出现一些风险,这就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尽快度过风险的高发期。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些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更加庞大。电商、门户网站以及搜索网站争先恐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广泛等特性,给传统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给互联网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峻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即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完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还需各相关部门在加强互相联系的情况下,从立法、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互联网金融立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受到侵害,投资者也难以运用相关法律进行维权,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给监管带来困扰。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虚拟环境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上网注册等可以采用匿名,还可以设置虚拟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对方的签名或者是影像等相关证据的记录。在网上进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一些虚拟认证方式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这样的交易存在着隐蔽性,金融机构识别客户也主要凭借这些电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轻易就能获取巨额的资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身存在的隐蔽性,给其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监管环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P2P平台悄然崛起,而P2P贷款平台由于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仍旧被排除在监管之外。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人民银行也曾在2013年出台了《支付风险业务提示》,但是这些只能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很多P2P借贷平台的资质参次不齐,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始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这给监管带来更大的困扰。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朝着地方化发展,金融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仍旧游离在监管之外,比如说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等。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起源于民间,在地方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金融机构集权式监管方式不适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监管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管指导与统筹的责任;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比如说:一行三会、工商、司法等部门。规定期限举行例会并交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情况,并加强监测与预警,控制互联网虚拟性风险向着实体金融蔓延;三是积极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只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间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并制定出风险发生以后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监测并防控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正常活动秩序。五是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于跨国际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实施监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秩序。
(二)采取原则导向式监管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不管是在发展方向还是发展模式方面都还未定型,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时,处理一些出现的问题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采取原则导向式的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吸收新兴金融行业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防范出现死管乱管的现象。另外,在金融风险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监管创新,从而促使互联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修订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风险特点,制定新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以及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把网络信贷以及众筹融资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体系,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及互联网安全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内容要进行明细划分。并要尽快系统化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联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三是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要求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规范化的指引。
三、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监管机制,不断汲取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并与实际的国情相结合,寻找出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出路,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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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 改革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的金融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基础差、压力大、问题多等问题也表现的越加明显,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不仅面临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国内的压力也逐渐加大。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寻求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完善的、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立法在很多重要领域都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以及不断加快步伐的金融全球化,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以传统的有型金融作为调整对象而建立的,这就给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当大的挑战。而本身我国一直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一般都是以计划、行政命令,外加适度的经济处罚等手段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手段,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手段显的异常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
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求较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能够充分的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审批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很大一部分的金融监管人员都是由传统的政府财政人员专制而来的,不仅在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上极其缺乏,而且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发展步伐。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以及网上银行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在这种形式下,金融监管人员需要不断的补充健全原有的知识体系,更要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以更好的适应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三)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
金融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协调效率低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这很大程度上与部门利益、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一系列的非体制因素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也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个人道德素质,又包括政治体制的因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这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就显得不够协调,有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及改革进度。
(四)金融监管内容及形式单一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优点在于可以细致的发现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业务资料中不容易发现的隐蔽性问题。缺点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监管不足,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需要较大的人力进行监管等。因此,采取非现场监管以弥补现场监管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监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现场进行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忽视了非现场的监管营造,这不利于远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得到落实,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金融业市场准入、资本状况、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内容,但是在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然而事实上很多金融事故是出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和事故发生的潜伏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还应注意对金融风险性方面的防御和调控。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并为对风险性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对相关管理的加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新一波金融危机的来袭和市场经济的极大损失。
3、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
现在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准入上限制较严格,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规定中不够详实。这一点所存在的弊端就是金融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具有了目的性和自主随意性。金融机构在经历各个标准的考验后进入市场,此时的内部管理较之前的层次把关来说较为轻松,因此个别金融机构就可以实施自己的特殊目的。对于金融全体来说,进入市场的目的是把握金融的发展动向,并从中有机获利,然而,个别以纯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重入轻出的标准下就可以在市场上不顾他人利益大捞一笔后快速推出,这会给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凭证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效。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金融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关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还需要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核制度。第二,对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完善,以便发挥其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效率高、空间大,而且专业性强、成本低。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能力,更好的为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建自由安全的环境。
(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时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这与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框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两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在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深刻的认识到这次经济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综合经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积极的进行解决。在今后应建立起协调的、动态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更好的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促成金融管理的技术部门、人员部门和信息反馈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与协作,以保证一旦发现金融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已浮出的问题端倪就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在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我国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扩大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各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外币风险的评估与跟踪体系,密切跟踪“热线”,避免外资为了避免风险而大量的涌入或者涌出我国金融市场,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在金融创新行为上,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慎重的引导,并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备案,并给与积极的关注,以最大程度上提防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我国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在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和缺陷这一问题的现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监管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大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保证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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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监管机构实行的监督和业务管制。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金融监管活动和市场金融创新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府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寻求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中形成的制度。金融监管体制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金融主管机构内部纵向的权利配置另一种是指金融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监管的横向权力配置。这里我们所指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后一种即对与金融服务行业之间的管理和规制形成的体制。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的职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的。1948年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后又五次机构调整。在金融改革之前,由于处在高度集中同意的计划体制下,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存在金融监管管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只能分离,打破了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1992年,我国的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过渡,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银监会,实现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三次变革后显得更加纯粹。
二、国外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所谓“双线”是指美国的金融机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双线管辖,在联邦政府注册的由联邦政府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由州政府监管。主要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管总署、州保险监管属等。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于之前分业经营的各单一组织,其监管也有其在业务上的特殊性,主要实行伞形监管。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的职能,在伞形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同时,也加强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侧重于事前限制到注重时候监督的转变。日本在其金融体制改革中,一方面努力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注意缩小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将其范围限定在金融制度的完善及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度方面的监管领域,不再干预监管机构的具体行为。
三、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家机构组成,形成一行一局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已经趋于多样化,面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何让其健康有效的运行,这个问题我国已经做了很多的探索,但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缺陷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建立时间短,金融监管体系尚未理顺,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有体制,表现为:金融监管的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之间和监管机构内部不能协调一致;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过分重视政府的监管,忽视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
2、银行监管体系欠缺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过了整合,但是其协调性仍然较差。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它制度不配套,银行法律制度之间重迭与冲突的现象严重,银行法的修订或立法没有涉及其它的法规与部门行政规章。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法。
3、监管法律缺乏“市场推出”的规定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部门努力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不破产的错误倾向,忽视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规范进行,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各方利益,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4、对信息披露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个别金融规章,其它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散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和做法相差甚远。
我国应加强对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构建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体系;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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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行业中融入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快捷、更加方便的一种金融形式。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理财及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大大提升了投资理财的科学性和效益型。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健全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能够快速实现资金配置和融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传统的网银之外,还包含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网络证券交易、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自从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理财产品之后,据权威统计,截止到当年的8月中旬,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空白进行有效的填补。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来有效实现对资金信息的交易和对接,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见面即可完成,明显提升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手续简单、单笔交易额度小、收益高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征。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与零散的个人客户,贷款的额度也相对较小,循环周期较短,且风险较低。然而这一点并未受到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则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缺,受到人们的欢迎。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着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其中P2P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信贷机构是主流机构。最近几年以来,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例如,招商银行开通了“手机钱包”,建设银行推出了“善融商务”等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因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导致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之前关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颁布的,其主要是对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二,作为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加上互联网的广泛及快捷等特点,大大提升了这方面立法的难度;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涉及到金融、管理及计算机等领域,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法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通力合作,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的立法周期相对较长。
(二)资金安全性不足。相比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性存在明显不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准入要求不高,使得网络平台资质不足,监管不足;第二,筹集的资金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停留一定时间,这就对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资金去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三)信息安全风险较高。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极易受到来自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无论是对客户敏感信息、认证介质的保护,还是对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相应信息安全问题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需要严重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网络运行、网络硬件以及数据传输不健全,则极易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使得系统出现瘫痪、资金盗用、客户资料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事故。
(四)面临洗钱风险。众所周知,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了,除了交易记录,甚至不会留下任何的影像和签名痕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证书、密钥以及数字签名等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认证。这种极为隐蔽性的交易给金融机构的识别来带了一定的困难,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事非法交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的商品交易,达到他们套现、洗钱等的非法目的。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第一,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系统。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予以明确,并对其资格条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对互联网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对有效推进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框架性问题进行细化立法。第三,对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平台运营商等提供规范性指导。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予以构建和完善。第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采取合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畴进行科学梳理,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同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第二,加大对金融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和沟通的力度,建立健全包含工商、司法、通信以及一行三会等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体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予以定期交流,有效提升监测、预警的水平,以防虚拟平台交易的风险流向实体。第三,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并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为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预警监测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加大国际监管和协调的力度,这主要是针对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来讲的,为此需要极大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统一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推出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第一,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加入网络信贷资金。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相关动态监测予以重点关注,有效提升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水平,并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指导。第二,依据“特定非”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要求,把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范围之内。第三,对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健全和完善,在征信平台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评级服务方面予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