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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会计 财务会计 高级财务会计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3-0042-02
依据现代会计理论:高级财务会计是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及其方法体系的修正,是对企业出现的特殊交易和特殊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与方法的综合。在本科阶段,“高级财务会计”是“中级财务会计”的延伸及拓展;在研究生阶段,“高级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硕士“财务呈报”的基础。“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是本科生的重点学习内容,是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础内容。
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各种会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都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中国会计人员素质低,国际化水平亟待提高,已是我国会计界的共识。这主要与我们的会计教育有关,中国的会计教育忽视了现代会计理论,忽视了特殊交易与特殊事项会计处理的理论与技术,我们的会计教育偏重传统财务会计范畴,基本没有突破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和技术,依然处于初级水平。因此,以现代会计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的“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是提升会计人员素质,提高其国际化水平的必修内容。
一、“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综观目前的“高级财务会计”教学,侧重传统的账务处理,以做题和会计分录为主,与国际会计理论和会计处理技术严重偏离,使财务会计结构体系支离破碎。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传统财务会计假设受到挑战后,出现的新业务领域讲述不到位。
传统的会计假设将动态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设为不变(限定在静态条件),并据此选定会计处理方法,确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有关业务事项。而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了许多与传统会计基本假设相矛盾的情形。
(1)会计主体假设松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企业合并会计与合并会计报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出现了控股或被控股关系,形成了企业集团。作为构成企业集团的各公司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构成会计主体,由于其构成的企业集团在性质上是模糊的,只是一个法律主体或称为经济实体,它能否作为纳税的依据,能否作为债务偿还的实体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但这一活动却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由核算主体,放宽到报告主体。因而出现了企业合并会计与合并会计报表业务。
(2)持续经营假设失效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会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些公司可能陷入财务困难的境地。当一个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负荷总额超过其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此公司被视为无偿债能力。依照《破产法》、《民事讼法》规定,上述企业通常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清算或改组。宣告破产清算或改组的企业意味着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行停止,从而持续经营假设不复存在,原有的计算核算方法不能再继续使用。取而代之的是破产、清算与重组的会计业务。
(3)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假设不复存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物价变动会计。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是传统的财务会计基本假设之一。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物价却是经常变动的,据统计我国近年来的物价上升已高达两位数,在此情况下,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难以反映其真实价值,收益难以反映实际的经营成果,受物价上升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减弱,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下降。为了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影响,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把名义货币换算为稳值货币,计算货币性项目的购买力损益,从而形成物价变动会计。
(4)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突破了以年度为核心的会计期间,由此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业务处理问题。譬如,股份制企业为满足投资人信息需要的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在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事项中的即期财务报告等。
2.没有涉及传统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
虽然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对复杂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仍在使用,但在现实应用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延伸和完善。
(1)通过融物最终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业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以资本租赁为例,尽管在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大部分均属承租人负担,但其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所以客观上在整个租赁期内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租金总额由设备买价、租期内价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三部分组成,因此租金总额必定高于设备买价;在租约到期时,一般会涉及余值问题(余值是否担保)。上述诸问题的会计处理都必需对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取得的确认、计价、价值补偿等方面的理论进一步强化延伸和完善。
(2)所得税会计的出现,拓展了配比原则的含义,使其不仅局限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还包括利润与费用的配比。鉴于以国家利益为中心这一原则,所得税会计在会计核算、借鉴应用方面使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基础更富于弹性,这表现在:①收入、费用确认的口径、时间上要体现政府意图;②在收入确认方面,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现金流动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③在费用扣除方面,税务会计尽可能避免财务会计采用的谨慎原则,即倾向较早报告收入或较迟报告费用。
3.完全没有涉及特殊企业中存在的特殊业务会计
(1)没有讲述生物资产会计。生物资产是指和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意味着一旦原有动植物停止其生命活动,就不再是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活的动物或植物的业务由生物资产会计反映,因此,高级财务会计必须涵括生物资产会计。
(2)没有讲述油气开采会计。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油气开采会计反映的是勘探、发现、取得和开发石油天然气储量直到储量能够被销售和使用之前的各种业务。这些生产经营活动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均已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它们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因此,油气行业中的油气开采会计属于特殊业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应该涵括。
(3)没有讲述保险合同会计。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合同的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样的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业务。因此,保险合同会计应该单列,作为高级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4.没有讲述与特殊经营方式相关的账务处理
通常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属于公司形式,但还有两种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独资与合伙,他们与公司组织形式的主要差别是负无限责任。
(1)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并不仅仅反映其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数额,同时还要反映业主企业现金和资产的状况、业主本人受惠而支用企业的资金、受惠企业的应收账款和业主自己留用的资金。独资企业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纳税人,但独资企业的业主将其所有来自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的应课税所得或损失要填在个人的纳税申报表中,从而导致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2)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是根据契约而产生的,尽管从会计的观点出发把合伙企业当作一个独立营业个体来处理,但在法律上它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合伙活动范围内发生的事项,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余各个合伙人的人在权益上的转让,收益分配要区别于公司形式,合伙企业同样是非纳税主体而将每一合伙人应享的收益份额纳入其本人的纳税申报中,又导致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二、优化“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对策
针对“高级财务会计”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优化“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对策:
1.确认高级财务会计在会计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高级财务会计是对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延伸,是对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的突破。为保证会计教学科学顺利的进行,要确认高级财务会计在会计学科中的重要地位,高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应该紧随中级财务会计之后,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结束后的大三第一学期。
2.遴选骨干教师任课
高级财务会计之所以“高级”,是它对中级财务会计的升华和突破,是它对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只有在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基础上,掌握高级财务会计才算是一个比较优秀的骨干会计教师。因此,讲授高级财务会计的教师,必须具备丰厚的专业知识、多年的教学经验和长期的科研积淀。
3.精选“高级财务会计”授课教材
经济发展是动态化的过程,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必然也是动态化的。高级财务会计的动态化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高级财务会计研究内容应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将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另一方面,如果高级财务会计的部分研究内容在理论上已很成熟,在事务中又普遍存在,而且会计人员也基本掌握,那么,这部分内容将逐步退出高级财务会计而回归到中级财务会计中去。如早期的分期收款会计、所得税会计、租赁会计、外币会计等内容已经或正在被纳入到中级财务会计中。因此,“高级财务会计”的教材不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是已形成定论的国内教材。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用于高级财务会计的授课只能是错误的选择。要精选高级财务会计授课教材。
4.开设实验实训课
“高级财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技术性课程,实验实训课是讲授“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前提。高级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合并会计;②外币业务会计;③分支机构会计;④合并财务报表;⑤破产、清算、重组会计;⑥通货膨胀会计;⑦衍生金融工具会计;⑧股份支付会计;⑨保险合同会计;⑩生物资产会计和油气开采会计。这些内容都要求有实验实训,不进行实验实训就难以进行“高级财务会计”授课。
参考文献
1 阎达武、耿建新、戴德明.高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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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 Montmorency. Advanced Accounting[M]. James Edward Geoffrey NABU PR,2010
旅游费用的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单位对全体职工或部分业务突出的人员以旅游形式作为奖励,该项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
(2)在工会会计制度中, 根据《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有关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若单以工会的名义组织为企业工会会员享有的奖励旅游指标,该项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中列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有关规定,通过免旅游费、收差旅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应把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分本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种方法计税:一是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支出,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或个别人员的旅游奖励,单位可凭旅行社发票并提供相关奖励的凭证、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情形解析
(1)旅游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例1]甲企业工会部门2011年清明节利用周末组织工会会员到郊外旅游花费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0000”,贷记“现金20000”。该单位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工会账中列支,而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2%的限额。因此, 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且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若在工会部门的账中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只要在限额内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拨缴,就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工会部门账中工会经费支出的20000元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工会会员的旅游费列在企业账中则需要纳税调整。
(2)旅游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例2]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利用五一假日组织中层职工到海南旅游花费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福利费50000”,贷记“现金50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见,旅游费用不包括在三项内容中。所以,甲企业五一旅游费用50000元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
(3)旅游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例3]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7月1日组织经销商到江西红色旅游花费1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应酬招待费1000000”;贷记“银行存款1000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赠送的礼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因此,甲企业列支的招待经销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需根据年终销售收入在限额内扣除。
(4)旅游费在“职工薪酬”中列支。
[例4]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十一黄金周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企业账务处理为,按员工服务对象,借记“管理费用300000”、“营业费用500000”、“生产成本400000”,贷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贷记“银行存款1200000”;借记“其他应收款――职工个人3560”,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3560”(注:按照员工工资多少合并计税所得)。
此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所得税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支出。因此,对于甲企业全体员工旅游费1200000元可列作工资薪金。
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会计 税务差异
一直以来,会计与税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的密切关系。虽然,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会计、税法由于所体现的目标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从而使得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凸现出来。同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这一生产经营重点重要内容,不论是企业固定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等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探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产生的差异的协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彰显出我国会计改革的进程与会计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更体现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会计制度与国际趋同的大形势。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地规范,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地位不言而喻。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规定国内资产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特备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税依据、后续的税前抵扣、资产的处置损益等做出了详细说明,以此保证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确定性、可验证性。因此,探讨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等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一方面,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能够帮助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对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进行探系统、准确、全面的把握,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精准,为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提供筹划;另外,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存在的差异,能够为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帮助企业能够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税负的将对,为有效规避、防范纳税风险提供保障,为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掌握了这些差异能够帮助他们准确计算出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企业的应纳税款是否合理、计算是否精确进行及时的监督,特别是为我国企业是否及时申报税款、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一、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
这是导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计准则中:进一步规范了现代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并为企业制定的主要目标提供安全而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然后,企业通过会计报告的形式分别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这种财政收入带有一定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特和那个。因此,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方便,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控制性、约束性,并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保证税源不流失、保证国家水机不被寝室等奠定基础。由于税法所处的地位极为重要,因此,它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起到了积极地调控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二者都适用于企业,但是,它们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所有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合伙经营的企业也都包含在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企业法与企业法条例中规定成立的其他企业,但是该适用范围中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区的收入的非企业组织,例如:基金会、事业单位、外国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针对企业,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根据这些组织的不同特性和经济活动的特点,特意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在规范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所得税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它们分别规范的对象各不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社会财富的分配,并进一步对征税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行为具有较强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为了向需要会计信息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科学、规范的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各界对企业财务状况及信息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适用原则上存在着差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逐渐显现出来。会计准则对这些不确定行的因素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做出全面的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更具主观性。同时,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所得税指定的主要目的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更具有确定性、客观性、科学性。回顾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发展历史,二者的历史性特征十分明显。这一显示出企业所得税发的核算原则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上的,并对会计原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选择。这也是造成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需要遵循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发展速度存在着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制度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特别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出我国会计制度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这也是另我国会计理论界、企业界深感喜悦的方面。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思考更多的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函的目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更多保留的是适合中国特色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分析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买价、相关的增值税费、在固定资产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装卸费、安装费、运输费服务费等等、在税法中: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是包括买价、相关税费、预定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等,这是目前我国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机计税依据。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二者的处理基本相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是这样处理,还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一种是企业以借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另外一种是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第一种购入方式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很可能会由于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存在的差异而产生差异。例如: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超过了,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那么也就产生了一项差异。对于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其实质属于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的限制作为基础来确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所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对于其差额应,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还应针对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买价限制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一种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进行确定。而对于企业在各期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擦和,必须符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核算,而对于其他的部分应当在企业的信用期间将其确认为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的损益中进行处理。而在税法中,计税基础主要就是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并没有按现值计价,也不对支付款项进行折现处理。
(二)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式资产的计量模式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账面成本计量模式两种方式。如果企业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是指,并且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真实可靠,那么就应当以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但是,如果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是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那么就应当以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是,在税法中对非货币性固定资产的交换取得的资产规定:一切都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可见,这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要求,也未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真实可靠计量等作为入账条件。
(三)企业自建取得的固定资产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主要成本包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例如:自建工程构建过程中使用的物资成本、缴纳的税费、人工工资、资本化的几款费用、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但是,在税法中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则并不相同,主要包括的是:工程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都是税法的计税依据、计税基础。正是由于在这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主要差异就在于“竣工结算前”、“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两个不同的内涵上。我国税法中并为对“竣工结算前”的真正内涵进行阐述。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经常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和执行。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小。在账务处理上与固定资产外购情况相似。例如:对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果存在借款建造、延期付款建造的情况,那么必定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差异。再例如:对于企业自建的国定资产如果还存在领用计提跌价、减值准备的存货、资产,那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的差异将明显拉大。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税法中不认可这些计提的准备。
(四)企业融资租入取得的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中:也融资租赁来的固定资产,自从租赁那日开始承租人应该对租赁的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例如:在进行承租谈判时、签订合同时一定会发生一些费用,如:差旅费、手续费、律师费等。我国税法中:对于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总之,由于企业获得固定资产的方式较多,使用的年限较长,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内容繁杂,因此,各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必须认真研读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熟悉其中的具体规定,以便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指导,使固定资产的处理更加精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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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思考
1.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示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2.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体系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业务没有完全分离,会计核算混乱,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取得实效。
(4)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税收筹划失败导致风险发生的多起个案进行分析,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些不严谨的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税收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观,往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5)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税收筹划存在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必将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形式、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与预期筹划结果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适时调整,使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离,要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整体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比如仓库的存货管理与物料会计的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产生,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规避税务风险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此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至关重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实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练地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对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风险案例中,企业往往由于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纳税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造成事实上的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在充分把握税法实质,熟悉纳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才能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所以,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关心税法的制定、变化、执行,同时,税收的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才能实现上台阶。在双方信息对等、内部核算清晰、把握筹划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随着新税法的审议通过,新税法与旧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差异正在显著得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企业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必须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做出相应调整,通过改变纳税筹划方式和方法来适应新所得税法。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和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的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通过与施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必须深入了解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如果预计新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好注册地点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其次,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4.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在不违反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可以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新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合理筹划,可以使捐赠之后的税款节约额大于捐赠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新税法的具体规定从如下方面进行筹划。如: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等。上述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限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和限制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由于新税法采取反避税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使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纳税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由精通税法和企业流程制度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两点原则,一方面不能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该项税收优惠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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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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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是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重要手段。虽然企业对外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共同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但是,随着会计所依存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在不同时期人们关于收益衡量的观念并不相同。可见,会计环境的变化导致人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发生变化。企业的业绩报告有时强调资产负债表的主导地位,有时则以损益表为重心,前者意味着企业收益的确定遵循收入费用观,后者则是遵循资产负债观。
一、两种收益观的主要观点
收益的衡量有两种基本方法,即收入费用法(Revenue-Expense Approach)和资产负债法(Asset-Liability Approach)。
(一)资产负债观
是根据资产负债法确定企业的收益。资产负债法是指直接用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之量度来确定收益的方法,也称财产法。在这种方法下,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内资产增加的净额,即“本期净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净资产增加”,这样,收益的计算就转化为期初和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财务会计报表的其它要素,如业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则是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来确定的。可见,在资产负债观下,收益的衡量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确实增加了,就应该作为收益的内容之一予以确认。在企业资产净值或业主产权的增加额中,不仅包括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而且还包括资产置存收益。当然,因所有者的投资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而造成净资产的减少,不包括在收益之中。
(二)收入费用观
是根据收入费用法确定企业的收益。在这种观念下,收益被认为是企业将相关成本(包括诸如折旧等费用的主观分配)和所确认收入相配比后的结果。资产或负债的变动是由收入与费用的变动引起的,它们是本期收益确定后的余额。由于“期末净资产=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所以收益的计算就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和配比。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之数据受控于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这种确定收益的方法称为收入费用法,也称收益表法。在收入费用法下,只确认由经济业务带来的现实收益,而不确认资产持有利得等未实现收益。
二、两种收益观念的历史演进
(一)收益确定之资产负债观的形成
从会计发展的历史来看,资产负债观的出现早于收入费用观。早期的会计报表侧重于对资产和负债的反映,并把它作为确定收益量度的主要基础。原因是:1.早期的企业组织简单、资本来源单一、生产经营条件简陋、长期耐用资产很少,商人们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单独的和互不关联的,且他们的合伙都属于短期贸易,盈利计算只需要在一次性贸易或合伙经营期结束时进行。财产委托经营方式出现以后,委托人也只是关注其财产的完整和增值,对于保值、增值的过程和手段并不重视,实务中出现了盘点存货和编制财产目录(properties inventory)的方法。由于没有持续经营的企业,也没有会计分期概念,会计记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反映和控制业主所经营的资产而非利润,更没有为了精确计算收益而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摊销制度。2.十五世纪至十九世纪上半叶,复式簿记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会计分期的观念逐渐形成,人们开始懂得按年度终了进行结账和计算损益的合理性,并认为定期编制财产目录既便于对期间损益进行计算,又可用于掌握和控制全部财产。收益的计算通过盘存、比较经营结束时与开始时的财产物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来进行,只要某一期末的财产数额超过了该期期初的财产数额,就说明企业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即“利润=期末财产-期初财产”。在这个时期,商品经济仍不发达,独资和合伙企业是较普遍的企业组织方式,所以账务处理以业益为重点,人们没有认识到收益才是资产增值的原因,从而造成人们只关心资产和负债的情况。3.二十世纪以前,欧美国家无论是政府借款还是商业借款,多以短期借贷为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企业拥有充足的资产就具有强的偿债能力,其贷款就是安全的,所以债权人对资产(尤其存货)的变现能力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且把注意力较多地集中在与企业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资产计价方法上。如当时在实务中形成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受稳健性惯例的影响至今仍然流行。总之,这一时期的资产负债观的重要地位表现得十分明显,“会计、法律和经济文献中……学术权威们都同意收益就是‘资产净值增加’的概念”。(George O May,1950)
(二)收益确定之收入费用观的形成
资产负债观直接关注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呈报,收益之量度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收益及其构成要素均处于从属地位的概念。二十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们会计观念及其法律规定等环境的变化,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地冲击,收入费用观则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发生这一变革的原因主要是:1.十九世纪工业革命的成功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得工商企业的规模和经济业务的数量日趋庞大。二十世纪30年代左右,“持续经营”概念的产生、股份公司以及其资本结构的复杂化在西方国家纷纷出现,企业的投资者越来越多,股票投资投机之风日盛,资本市场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公司的收益指标。人们需要定期计算收益以作为支付股利的基础,而计算某一特定时期所获得的收益,自然就会引起应计和递延记账制度的产生。由于收益表中的数据反映了相关利益集团间的直接利益从而更加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有关方面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兴趣点由偿债能力移至获利能力。2.在二十世纪20――30年代的危机发生之后,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健全各种经济法规。税法不再以财产税为主而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以企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应税对象,税金的计算需要依靠收益表中的数据,这使人们认识到以收入费用法计算收益的重要意义。3.二十世纪40年代,企业规模和资本结构发生了更深刻的变化,尤其是股东日益分散,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上由股东集团聘任的专职经理来控制。随着委托关系的深入发展,受托责任人的地位不断突出并逐渐成为会计信息的最重要使用者之一。受托人希望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效果,以此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委托人不仅关心企业的股票价格,而且还关注每股获得股利的水平,并以此作为评价受托人工作业绩的基础。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自然要把所有者投资(业益)和企业收益及其分配作为重点,会计也逐渐从以所有人(即财产委托人)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兼顾委托人的会计模式。收入费用观的重要性自然显著地上升且超过了资产负债观,收益表取代资产负债表而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著名的会计学家利特尔顿就把收益及其报告概括为会计的“重心”(center of gravity),“收益表才能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个主题……所有利益集团在大部分情况下最需要的重要信息只能由系列的收益表来提供”。(A・C・Littleton,1953)另外,20世纪中期,美国企业不再像过去那样热衷于以短期借贷为主的融资方式,而是更倾向于使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的长期资金筹集形式。人们开始意识到资产负债表所揭示的企业偿债能力并不全面,因为企业只有在破产清算时才会直接以长期资产等来偿还债务。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企业的收益才是按期偿还债务的安全保障。对此,收益衡量之收入费用观要比资产负债观更能帮助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更利于其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信贷决策和其他相关经济决策。这个时期,会计采用历史成本/名义货币计价模式,收益确认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收益表的核心地位非常明显。
(三)资产负债观逐渐取代收入费用观
从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萧条带来的信用危机,击垮了许多曾经飞速发展的公司。会计上长期坚持的币值稳定假设和历史成本原则,造成企业前后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使财务报表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带来了严重影响。尤其是70年代中期,随着以技术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开始转向对技术的开发、利用和对人才的争夺,人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大大提高,有形资产的比重相应下降。尤其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大量使用、投融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投资者不仅关注企业现在的经营业绩,更加关心其所拥有的资产的状况。因为资产的规模、质量和结构反映了企业潜在的创利能力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但是,以收入费用观确定收益的结果是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不仅包括资产和负债,还包括一些不符合资产或者负债定义的递延借项(Deferred Charges)和递延贷项(Deferred Credits),从而使资产负债表成了收益表的副产品,影响了资产负债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因此,近年来要求对这种片面强调收益表而忽视资产负债表的状况进行局部改良的呼声越来越高,对资产负债观的重视重新抬头。20世纪70年代末,“FASB在着手起草概念框架时,又开始运用资产负债观念来决定收益……”。(魏明海,2001)例如,FASB在其第2辑《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就要求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而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2001年改组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准则制定理念上也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强调资产负债观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对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改革(转向全面收益表),目的是使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使企业的业绩报告从更深层次上关注净资产的计价。因为资产和负债才是企业所实际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只有净资产价值的增加才反映企业所赚得的收益;反之,则表明企业出现了亏损。依据这种理念,传统的历史成本模式下受实现原则所限制而不能确认的很多内容,如物价变动或自创商誉而导致企业资产或盈利能力的实质上的变化,就可以成为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收益衡量之资产负债观不仅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三、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凸现资产负债观
目前,我国业绩报告仍然强调收入费用的配比,收益计量模式依照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的计价没有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或现行市价,大部分资产负债项目仍按历史成本计量,使得大量缺乏客观证据而对投资者来说可能极为有用的信息,不能确认为损益。由于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的匹配,而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记到资产负债表中去(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种待摊费用、递延支出等),导致利润表中大部分营业成本及其期间费用来自于按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项目的摊销,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收益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质量。
1.通用会计准则。即为各行业共同业务的核算准则,如应收、应付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
2.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如资产负债表等,主要用来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及如何披露信息以及会计报表的基本格式等。
3.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所谓特殊业务是相对于通用业务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如外汇业务,清算业务等;二是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如银行业、保险业等;三是特殊组织会计准则,如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以上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分类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是具体会计业务准则中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银行一般会计业务要接受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和通用会计准则、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约束,至于银行业特有的业务,应该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约束。
二、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银行业会计准则既涉及会计和,又影响银行会计实务和操作。银行业会计准则是银行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它往往表述为银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或指南,是判别会计工作优劣的准绳。不过,反映了正确的理论,并不一定就是理想的规范,实践上的可行性、环境的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在制订准则时也应予以考虑。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时虽有大量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要立足于国内环境,立足于我国有多年制订全国银行各项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多年来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并能预见到我国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富于前瞻性。我们对制订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战略高度上具有前瞻性,在理论研究上要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实践指导上要对银行业会计实务提供意义上“方法论”的指导。
三、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注意协调的两个关系
1.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成为银行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在不防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同时,银行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收处理办法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会计准则提供的规范性规定也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2.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应是替代关系,从国际惯例来讲没有并存的情况。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界限,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环境;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不是原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简单翻版或仅仅换个称呼,而原来的银行制度对所有会计行为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治百病;银行业会计准则只是针对银行特有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银行一些普通会计行为并不是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而是接受所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指导。要建立良好的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需要时间。至于行业会计制度究竟要存在多久,则需要结合银行业发展进程及各种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银行业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及模式
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无外乎官方和民间两种性质,而民间性质的准则制订机构也大多有官方的权威支持或直接来自的授权,实际上也就具有了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权威性主要来自法律的支持,公认性则有赖于会计准则的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我国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制订机构也是财政部,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应是财政部。又由于银行业是特殊行业,银行监管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也有权对银行业颁布特别会计管理规定,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没有必要自己来制订会计准则,建议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或组建一个非官方机构专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作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团体成员单位。
将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权限交由一个基本上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的民间机构,这是为了保证准则制订机构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从而更好地保证会计准则的公认性。公认性是权威性的有力支持,缺乏公认性的会计准则即使强制执行,其生命力也极其有限,而公认的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组织应包括政府会计和银行主管部门、会计界、税务部门、银行和证券管理及会计职业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使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常设机构可以中国会计学会为依托并在其支持下展开工作。该机构应设立相应章程、成立理事会,确定良好的会计准则拟定程序。该机构要针对银行业会计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状况,特别注重我国银行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要将理论研究作为银行会计准则制订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拟定会计准则草案时,既要认真我国银行业多年来总结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也要大胆引进国际上目前一些比较成熟的会计做法。拟定的银行会计准则草案,要经过一定的立项、调查、收集和资料、草拟、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程序,经过多次反复后,一个成熟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就可以出台了。
五、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银行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银行面临着变现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汇率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银行业会计报表应尽可能反映这些风险,并提供详细说明,以便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情况。银行业会计准则应对银行各项业务活动采取确认、计量和报告方式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会计科目设置、使用和账务处理。
囿于本人的认知程度,我认为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涵盖以下一些内容,但绝对不会仅仅只有以下内容:
1.关于损益表项目
为了能使报表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银行应在损益表中分别报告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及金额。
银行损益表应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各项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证券投资收入或损失;
4)其他经营收入;
5)存、借款利息支出;
6)贷款和其他资金损失;
7)管理费用;
8)其他经营费用。
在编制损益表时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第一,收入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因为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防碍使用者对银行各项单项业务的经营成果和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第二,对于因下列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和损失应该以净额分别作为收入或损失纳入损益核算:
A.交易证券的出售和账面金额的变动;
B.投资证券的出售;
C.外汇交易。
2.关于资产负债表项目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和负债性质划分和排列,并以一定的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A、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金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
在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
投资证券。
B、负债:
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借款;各项存款;
本票、债券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银行存款;
其他借入资金。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一些限定:
第一,对银行资产和负债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并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
第二,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银行应反映证券的市场价值。
第三,要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
第四,不应将贷款等项目作为投资处理。
3.关于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
银行报表的使用各方需要了解银行的或有事项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对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巨大,并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
B.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保单和开出信用证等;
C.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包括期权、期货、认股证、买卖特权、货币和利率掉期;
D.其他承诺。
对于一些承诺事项,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经验,直接将承兑或保证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即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一边设有承诺及担保,资产一边设有“客户承诺和担保负债”及“承兑项下客户负债”。
4.关于各项期限的记载及准确运用
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种,主要依靠买卖货币时间差及利差赢得利润,因此,在核算上,对各种存、借款及各项合同期限的记载方法都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银行应以当前日至各种期限到期日的剩余时间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还期进行分类。分别按一定偿还期与利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分别按对应偿还期和利率将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有序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头寸的调控及资金筹措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进行这种分类还具有以下好处:可以准确评价银行的变现能力、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银行以何种成本进行负债到期的替换。
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如可划分为一年内或一年以上也可以更加细分。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5.关于表外项目
重要表外项目资料应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情况来披露。这些情况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情况来反映。客户资料一般可按部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
6.关于贷款呆帐及损失核销
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即使是正常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资金也肯定会有部分资金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银行在对外报表时,要附带提供以下一些信息:
第一,要确定不可收回的贷款确认并予以核销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会计方法;
第二,要对贷款损失及准备金的变动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为日后贷款损失提取呆账准备的累计金额;
银行在进行贷款呆账核算时应贯彻两个原则:一是贷款已被具体认定为呆账后其损失金额应全部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成本,该项费用应作为贷款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账面金额;二是贷款未具体认定为呆账,但经验表明在贷款中存在潜在损失,这些损失也应确认为费用,但银行对这些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
当贷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一般情况下,在完成一些必要审批程序,并且损失的金额是一个确定金额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也可以及时进行核销。由于这种核销方式银行有一定的自主性,核销期限的具体时间不同,会导致贷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的意义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该公布这些贷款核销政策。
7.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核销
银行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利息。银行可以决定对一些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的情况下。如果贷款已实际成为呆账,即使拖欠本息期限未达到不计提应收利息期限,银行也可以决定不计提应收利息。银行应当详细说明未计提利息的贷款的总额及确认的时间基础。
银行应建立确定应收账款坏账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账款坏账可以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就银行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坏账风险计提准备,也可将账龄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或债务已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