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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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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第1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职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公司、企业的法律制度知识,协助解决公司、企业在设立、内部机构组建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问题;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解决采购、销售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管辖地约定等合同风险防控问题;能够运用市场运行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产品质量责任等现实问题;能够运用专利法、商标法的知识协助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相关问题;具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具有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法律纠纷的能力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设计课程能力训练情境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个体完成具体任务的职业能力教育,应当把“做”变成教学的主要形式。我们根据工商企业基层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务设计了七个课程能力训练情境,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合伙协议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签订;企业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企业产品质量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关系管理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在训练情境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境任务采取不同的训练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拟、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不同的训练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一教学内容的情境训练,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角色扮演,由学生分组模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具体的训练步骤为:①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讨论形成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议事规则等决议。②第二次会议由模拟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讨论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公司分立与合并等事宜。③每个小组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拟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选举出来的董事和监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准备报工商局设立登记。⑤小组汇报公司设立情况。整个训练过程完成后每个小组形成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公司设立的可行性报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师对每组的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而对“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教学内容的训练,则主要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其训练方式是教师组织模拟庭审,由学生分组模拟经济纠纷的审理,确定经济纠纷双方公司的诉讼人、法院审判员、书记员等角色,每个学生搜集有关材料,研究有关法律。具体训练步骤为:①选择案例。②确定人选,分配角色。③组织材料(诉讼文书)。④排练(为开庭打基础)。⑤组织开庭(庭审注意衔接紧凑连贯,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判决的程序进行)。⑥庭审总结。训练完成后形成书、答辩状、庭审记录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师对过程及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通过上述“做”的训练,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律知识的内涵,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学生快速进入到能力生长的路径,直接体验知识的实践过程,形成灵活适应新情境的反应能力。同时,“做”的成果又是评价学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第2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营销职业岗位能力;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特色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9-0061-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或多或少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涉及营销环节的经济纠纷居首位。高职营销类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为销售代表、业务主管、市场策划、产品管理、售后服务等,这些岗位群需要具备沟通协调谈判、客户信息管理、销售管理、产品设货、市场调研、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着眼于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这就需要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选取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的教学内容,修订营销类专业经济法能力标准与教学实施纲要,完善教学手段与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这对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营销专业学生依法经商理念的树立和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专业法律技能的培养,预防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的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1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课程是市场营销、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电子商务、国际贸易、金融产品营销、物流、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等专业的职业能力支撑课,近几年,经济法已进行了能力本位课程改革和院级精品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经济法教学团队的教师多为法学(法律)专业毕业,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对于高职经济法教学应为专业服务的理念则有所缺乏,对教学所服务的专业培养目标、就业岗位群、专业职业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为要考虑多专业教学的需要,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往往是适用于各专业的通类的教学模块。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与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为模拟案例,缺乏企业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师收集为主,很少有学生的参与。课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课堂书面考核形式,分为应知考核与应会考核,即知识题与技能题两大部分。

2营销岗位法律需求调研情况分析

21调研基本境况分析

结合浙江物产《非法律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课程的开发,课题组深入物产国贸、中大股份、物产元通、物产金属进行了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调研对象公司业务人员,共48人,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

从调查情况看,企业业务人员法律知识了解途径:上网或看书查占545%;咨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应的政府机关查询占273%。比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业法》、《担保法》,分别占455%;333%;273%。其中,有两名被调查人员认为对现有法律法规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访谈中发现,对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是有模糊的。

22企业营销岗位法律知识需求情况分析

221物产国贸

国内贸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条款、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货款的拖欠)、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风险的转移;还有担保;买卖合同之格式条款。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约定;市场价格变动时的毁约情况。

222中大股份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风险的防范。

223物产元通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

224物产金属

认为需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规范签订,包括现货合同和合同的签订。

3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目标

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即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需要,从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入手,对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手段与方法的完善、考核标准的制定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实践,培养营销专业学生依法经商意识和专业法律技能。

4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内容

41转变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的教学理念

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律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侧重于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培养;后者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侧重于解决经济纠纷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首先应转变教学理念,充分了解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在专业中的定位。为此,课程负责人应负责课程组教师认真学习和探讨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

42选取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的教学内容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应符合营销职业岗位能力所需,即教学内容与专业的契合。对现有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结合调研情况,企业营销岗位所需经济法律知识需要,在充分了解营销职业岗位所需能力的基础上,并结合高级营销员考证要求,选取教学模块内容。

经济法教学内容分四大板块: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所有权、债权等营销活动中必须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要求学生掌握这些市场主体设立、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3完善教学手段与方法

43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已经是经济法教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与方法,我们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真实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与选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实性,以利于培养学生预防类似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除教学团队教师收集案例外,发动学生参与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经教师指导后,在课堂上与同学分享。教师对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导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总结纠错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与其他学科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不同,《经济法实务》课程中案例问题的答案基本是明确的、唯一的,教师在每个案例教学后一定要给出明确的答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注意循序渐进。教师要随着《经济法》课程的逐步深入、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由简单到复杂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三是要避免使学生形成不正确的概括化认识。可能某一两个案例所展现出来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学生也深受影响,但他在这一两个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认识,远远不能说明经济法律的原理、概念,从而导致“过度概括化”现象的产生。应让学生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是用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体教学法

经济法实务课程的特点在于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立法的需要,各类单行法律会不断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给教师教学带来了不便。采用多媒体制作课件后可以及时对其进行更新,能够做到电子教案与现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体集文本、静态与动态的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体的优势于一体,是一种在功能上更为完善的信息传递体系,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可以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扩大了学生的知识储备。多媒体教学也大大节省了板书时间,将老师从繁复的板书中解脱出来,以便集中精力给学生讲解概念的内涵等内容,还可以弥补某些老师板书不够清晰的不足。

433启发式教学法

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必须要有可供选择的材料,重视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合同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应与生活中的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产生寻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学生的探索兴趣。

434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44制定考核标准

依据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和高级营销员考证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应知部分主要考核营销职业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经济法律知识,以卷面笔试形式完成。重点是制定应会部分考核标准。

5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特色与创新

(1)体现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的差别,这是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证。

(2)高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选取,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和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

(3)师生共同参与全息化案例的收集与分析,一方面,使教师有更多机会接触企业,提高经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另一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明确学习目标,使整个教学事半功倍。

(4)学生在应会考核标准范围内,自行收集、分析、总结企业营销岗位容易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例,这是对课程技能考核的一种尝试。

参考文献:

[1]纪炳南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 科技咨询导报,2007(8):220-224

[2]刘玉 高职《经济法》多媒体教学方法利弊思考[J]. 高教高职研究, 2007(19): 91-92

[3]李霞 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初探[J]. 职业圈, 2007(17):78-186

第3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同;解决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有4个类型:国际买卖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迅速扩大,工程承包项目的争议也越来越突显,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一种类型在石油勘探开发中也越来越多。工程服务承包方的设备归属,关系,合同本身的问题及工程服务中的质量、工期、成本都成为纠纷的主要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是石油工程服务方在签约及后续可能的争议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从事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管理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和探讨。

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概念

国际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册地分属不同国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关工作(如设计、钻、测、录井等)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相应地,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国际石油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及请求的法律事实。国际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规模大,设备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风险高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可争议隐患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承包方巨大的现实损失,也可能为日后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2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看似简单而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是在操作中经常出现问题。2005―2010年间,印尼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中三个不同的国际石油工程合服务合同先后出现纠纷,由于服务方(承包方)在当地无公司,钻机设备出口到资源所在国后,挂靠在服务的东道国公司名下,最终引起了归属权纠纷。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甲石油企业两台钻机打得查无下落,乙企业的两台钻机经过3年的诉讼,以对方公司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收回钻机而告终,丙企业最终以将服务的设备卖给对方作为处置方式。又有在波斯湾地区提供石油工程服务的公司,由于权问题与两外方发生争议,引用了争议解决条款,却因叙之不明使仲裁条款出现瑕疵,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因此,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项目及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妥善解决的前提之一就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诉讼方式的排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外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合同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两种解决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有权的仲裁机构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争议交由有权的法院,由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启动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外是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是大多数当事各方的首选。笔者认为,仲裁也应成为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中解决争议方式的首要选择。

国际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排除诉讼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本身的主要职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导社会公正外,对纯商事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主要由以民间形式为主的仲裁机构处理,法院通过对仲裁机构的监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职能。此外,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审终局(我国在二审以外对错误案件还可以有再审);不同国家的不同诉讼程序,如诉讼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国际司法协助;不同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同;诉讼担保制度;诉讼制度(律师或领事);甚至于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尽相同或相差甚远。这种基于国家为主的法院审理方式,与纯商事经济纠纷仲裁裁决的审理方式,使当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问题的识别。促使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为源头的仲裁方式,而放弃选择诉讼途径。当然,不排除当事人以自愿原则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务商事活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仲裁是一种更有利的选择。

首先,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国际商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适合解决纠纷。跨国经营中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意味着必然通过某特定国的法院审理,法院是具有很强的性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不同国家诉讼规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问题复杂,实体问题需要甄别。同时商事行为的国际性可以选择不隶属于国家强制机关的仲裁机构,这种民间方式可以体现当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双方契约行为,仲裁结果就可以得到法院执行。这种不受制于特定国家,但结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国际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国际石油工程服务特点,仲裁解决争议是有利于各方的选择。保持友好关系,继续合作的可能。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同时又有别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石油资源国,即世界石油资源国或服务对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这种工程服务都是在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公司为国际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务,各方透明性很强,石油工程服务方本着保有乙方的资信、声誉的要求为甲方服务,在争议发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终结与甲方的关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诉讼的特点有利于石油工程争议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仲裁纠纷多以经济利益为争议点,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图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当事方通常选择有石油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专家参与仲裁,这使得裁决有相当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种既能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在解决当事方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目的的需要。

4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项

4.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风险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相似,缔约方可以依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选择仲裁程序,也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无论选择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都会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通过审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并可依据1958年达成的《纽约公约》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据国际惯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对程序性问题的复审,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围是否属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运行程序等。至于实体性审查的问题,由于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没有被授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并且仲裁庭的业务是一裁终局,本身是建立在其专业素养、社会声望之上的,而一旦一个案件的错误导致不可逆转。不论裁定的结果是否于当事方有利,都必须执行,不能申请再裁定或法院审判。而法院的监督也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没有错误,法院就不能撤销,尽管错误,当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

4.2仲裁契约是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国际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选择相同,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也以书面契约的方式来表现的。仲裁契约是一种明示的双方合意表示。即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该纠纷将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契约的载体可以是协议书,也可以是仲裁条款,以至于往来函电都可以。各方在该要式约定中明确地表明将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这就是仲裁的严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条款还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使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可见有效的仲裁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书面性;第二,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项;第四,指定的仲裁机构。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约的瑕疵会影响其效力。比如,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管辖,或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再比如既约定了法院管辖权条款,又有仲裁条款,或没有仲裁事项。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仲裁约定的无效。只有在重新签订新的仲裁约定或对不足之处进行补足明确后,瑕疵约定得到修复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和石油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契约表述应当包括: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将由××仲裁机构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中还应当协议仲裁员的构成方式。实务中,常常由于未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而必须重新引用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耗时很长。

4.3仲裁程序及裁决执行中注意事项

争议经过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审理,做出书面裁决。合同争议仲裁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该审理过程是否严格依据仲裁规则进行,是否是不公开审理,有没有经过质证。当然,这个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积极配合仲裁员(庭)进行有效的调解,以期达到解决分歧争议的目的。仲裁裁决应当写明裁决依据的理由。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是仲裁审理中的支持措施:应仲裁一方的要求对实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是对裁决的撤销权或不予执行:撤销只适用国内裁决,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由于中国法院有权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会造成一些人的错误认识,即各国法院都有撤销仲裁裁决权。对于裁决的审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就是说,法院对外国的裁决行使否定的权利是通过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权利来实现的。

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约定无效;二是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又规定:依照该执行国家的法律,争执的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都可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第4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第5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机动车借款抵押合同范文一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驾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給乙方.抵押车辆评估价值: 万 千 百 十 元

小写( 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 万 千 百 十 元,月利率为 %于每月 号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币 万 千 百 十 元。

第三条.经双方同意,甲方将借款本金和除首月利息余额打入乙方在 开的账户中,账户号为:

第四条.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不足三十天的 按三十天计息,超过三十天的按借款实际期限计息。

第五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最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驶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抵押借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物质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的原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件,偿还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年 __ 月 __日

机动车借款抵押合同范文二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住址: 住址:

甲乙双方以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现有车辆自愿抵押给甲方,车辆品牌 型号 车辆架号 发动机号 抵押车辆估价人民币 元。

二、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所借资金用于经营需要,借款用期月日止。所借资金的利息为上打息。当乙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协商,如果甲方同意可重新签定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将无条件还本息。。

三、如果合同期满,乙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和行使抵押权。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出售抵押车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售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四、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车辆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五、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乙方应将随车手续,原始单证,票据交由甲方保存,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抵押期间甲方不能使用该车辆,如果有人为损坏,经双方协商赔偿或维修,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七、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机动车借款抵押合同范文三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 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条:、备注

第6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乙方:___________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7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摘要】民间金融主要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民间借贷组织。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具有普遍性,特别是近些年来呈现日趋活跃的态势。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明确指出,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是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策略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第8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如果说现代社会有什么特点,那么,首先应该是对权利的强调和保护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权利,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资格,不如说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律边界,任何越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诸多权利中,土地权利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权利。然而,也许是因为太重要的缘故,对土地权利的确认也是社会经济法律生活中最艰难、最复杂的事情。进入21世纪的中国,似乎仍难摆脱这种困惑。土地权属纠纷,继50年代之后,再次走向前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一些相关资料显示,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近十年来每年约55万件以上,与土地有关的经济纠纷每年约为24.5万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约3万件。加上未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理调解的各种土地纠纷,现实中每年发生的广义的土地争议在90万件之上。其中,进入法律程序的土地纠纷案件约在30万件以上。

“大量的土地纠纷都与权属有关。”一位多年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专家说,“即使一些看似不是权属纠纷的土地争议,其背后也都隐含着土地权属问题。例如一些征地补偿纠纷,最后也都落脚到权属上。”

“南方某地,解放前当地一地主解放前围海造田,造出一大片耕地,解放后,这片土地被国家没收,分给当地农村耕种。之后,从50年代开始,这片土地几易其主,经历了合作社、生产队、农场、村民小组等组织的所有或使用。2003年国家要征用这片土地,面对可观的经济补偿,几个村民小组和农场都来主张权利,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争讼数年无法解决。像这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在全国极为普遍。”

正是这些权属纠纷,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土地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长期处于权属争议的土地无法正常进入市场,也影响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首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使土地管理部门陷入了无休止的案件调处的泥沼,正常的土地管理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据了解,自2006年以来,全国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成立了土地纠纷调处机构,一个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调处土地纠纷案件少则几十起,多则数百起。有些纠纷长达十几年或更长,处理难度极大。

一位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的人士对此感慨颇多:“简直无从下手,一些土地纠纷背负着沉重的历史积淀和利益纠葛,稍有不慎,会引起更大的矛盾。本辖区有一宗从解放前就开始争议的地块,该地块上数十年间发生过数次械斗,土地争议变为宗族世仇。现在国家修高速公路要征用该地块,利益面前,又是一个难解难分之局,处置协调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其实,很多土地案件都是既有权属争议,又有民事纠纷,甚至有刑事成分,决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即使解决,也可能是一个糊涂案,难以治本。”

其实,更大的影响则来自于土地权属纠纷带来的。进入21世纪,土地纠纷引发的高居各类之首,一批批农民、城镇居民因土地纠纷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对社会稳定与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土地权属纠纷:在历史隐痛、制度变革与法律缺失之间

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多的土地经济纠纷?尽管专家学者其说不一,但社会共识是:权属不清、界址不明和利益驱动等是直接原因。而背后却有历史、制度及法律等深层因素。

历史原因是土地纠纷难以名状的隐痛。30年的计划经济,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覆盖了一切土地权益。“公”字前提下人们在观念上对权利的漠视,直接导致了土地使用的随意和无序。随意平调、随意调整、频繁变更是那个时代土地使用的突出特征。今天是某生产队的土地,明天就变成了大队林场或县、乡的机关单位用地,且几经变迁而无记录、无资料、无证据。一块地,今天你的、明天我的、后天他的,究竟是谁的,谁也说不清楚。改革开放以后,土地成了能带来巨大收益的稀缺资源,历史隐痛开始发作,积压的权属争议在一个阶段内集中爆发也是必然。

有专家分析,在诸多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中,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可以追朔到建国初期或五、六十年代,从而给现在的权属处置带来极大困难。可以说,今天的土地权属处置,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除历史隐痛,而那段隐痛对纠纷各方都是难以名状的。

如果说,大部分集体土地争议源于历史因素,而城市土地权属争议则在历史原因上又增加了现代因素。国有企业改制、城镇集体企业变革、私营企业的崛起,原企业与新设企业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之间,城市原居民与新居民之间,一系列全新的经济关系中对土地权属的诉求,构成了城市土地权属争议的新特点。

历史因素是永远无法还原的,而制度的缺失则往往导致土地权属纠纷的久拖难决。

可以说,尽管30年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土地权属确认方面的制度与法律却远远滞后于改革的步伐。

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主要依据是1950年的《法》和1962年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著名的“六十条”。此后,直到改革开放,确权制度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然而“六十条”对集体土地的“四固定”,并没有挡住以后集体土地的频繁变更。而且,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乡镇、村、村民小组,哪一级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人――这一实质性问题,从而为土地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

相应的,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法律,也都包含了对以往事实的认可或延续。以至于对土地权属的管理分散存在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渔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权属的分散管理造成土地多头登记和法律规定的相互冲突与矛盾。现实中,经常出现土地部门确权而林业、农业部门不予认可的情况,使一些土地权属纠纷久拖不决。

一些专家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越来越为社会各方所重视,而国家越来越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潜在因素被激活,所以,今后相当长时期,土地权属纠纷发生量仍会居高不下,同时,争议的形式也将多样化。这对现行的土地确权制度是一个挑战。如果现行的土地权属多头管理、登记不统一问题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将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每一块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证”,离现实还有多远?

显然,要有效化解土地权属争议的矛盾,就要使“每一块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证”,明确了身份,也就有了权利边界,法律保护才能变成现实。但要实现这个愿望,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土地产权制度。从完善土地权利内容体系、权利确认、登记发证,到权属争议的协调处理,有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然而,这种理想的境界离现实到底还有多远?

来自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的有关人士认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进程正在加快,愿望离现实也许并不太远。

首先,土地产权体系框架已基本确立。我国《宪法》确立了土地公有制的地位,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包经营权等作了规定,确立了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基本框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又出台了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一个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各种土地权利齐全的土地产权体系正在初步形成。

其次,土地登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到现在的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土地登记工作有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了《土地登记办法》,初步实现了与《物权法》的衔接。到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法律为核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

我国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已经制度化、经常化。全国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和农村宅基地初始土地登记基本完成,变更土地登记得到加强,基本做到了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逐步在全国全面开展。

到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3%;每年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数万起,并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这些成果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再次,“二次土地调查”,人们寄予厚望。2007年7月1日,我国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国情调查,不但能够摸清土地利用现状,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而且土地调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厘清土地权属、明晰土地界限、调处土地争议、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的过程。届时,“每一块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证”也许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现代确权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尽管有诸多的成果,但与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相比,一切似乎才刚刚起步。

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体系,加快土地产权立法进程是当务之急。尽管现代土地产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与市场经济、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差距。现行法律仅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权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实际存在的土地空间使用权、耕作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等还没有明确的规范,而这些权利恰恰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因此,有必要将这些权利充实到现有权利体系中来。

事实上,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已经开始对地下空间进行拍卖,但如何进行土地产权确认和登记却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置。按照这条规定建设用地有了立体概念。这就需要对其相关权利进行设定。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实现方式。按照“归属清晰”的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在法律上将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明确哪一级政府有资格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权、收益权,哪一级农民集体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二是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根据实践中已出现的土地权利情况,系统规范中国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等问题。

实现土地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登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产权交易日益频繁,土地产权登记面临着更高更广的社会需求,这就需要加强土地登记立法,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提高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同时,《物权法》已明确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原则,为土地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现实中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又要求统一管理,依法处置,所以,土地产权统一登记已经不能再等了。

第9篇:公司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范文

一、WTO的基本情况

WTO全称叫世界贸易组织。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三十年代,世界各国纷纷提高关税,扶持本国产业。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家意识到保护主义不利恢复各国经济。于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出现了重新整合的局面。政治上成立了联合国。经济上,第一,用美元取代英镑,用作世界贸易结算单位。反映出美国经济在二战后取得霸主地位;第二,针对三十年代后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成立了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开始,进行了8轮多边全球性谈判。到八十年代中期,该协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贸易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解决矛盾争端的机制方面,没有法律强制性手段。总协定规定比较含糊,双方一有争端就解决不了。2、例外条款多,贸易大国利用例外条款来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3、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商品贸易,对纺织品贸易,知识产权等就管不了。

从1986年至1994年,开始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一谈就谈了八年,最后决定从1995年1月起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即WTO.联合国叫加入方位成员国,WTO叫加入方位成员方,为什么呢?联合国是具有独立国家才能加入。WTO既有独立国家,也有非独立的地区,如中国参加WTO后,我国台湾也可以参加,但台湾不能打着中华民国的主旗号,只能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参加。现在,WTO的成员有13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有28个,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有105个。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一、在法律人格上,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没常设机构。WTO是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国际上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有三个: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三个经济支柱决定了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向。

二、在适用范围上,总协定规范了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不仅规定了货物贸易,也规定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三、在权威上,关贸总协定,各方要协商一致才能解决争端。WTO不用协商一致。

四、成员构成上,WTO比关贸总协定更为广泛。关贸总协定被称为富人俱乐部。

1995年以来,WTO解决国际争端70多个,美国胜诉不多。印度与美国在WTO打了7个官司,胜诉率美国不如印度。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我们应好好利用WTO规则,完全可以与美国和西方国家周旋。

WTO的五大职能:(1)组织制定和实施多边的贸易规则;(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3)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4)通过贸易政策和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各成员方不断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5)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有效地协调全球经济政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协调经济发展职能。

WTO的三项基本原则。(1)非岐视原则。这是WTO的基石。它要求成员不论大小、强弱,都应平等贸易往来。对其他成员不能岐视,对进口商品也不能岐视。体现在两个待遇: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2)市场开放原则。也叫市场准入原则。主要体现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取消配额,增强透明度;(3)公平竞争原则。WTO允许各成员方用关税做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用倾销、政府补贴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WTO有个反倾销协议,还有一个反政府补贴协议。公平竞争原则还规定,每个成员的贸易法律制度,必须由这个国际的中央政府统一颁布。

WTO的机构组成:(1)部长会议。这是WTO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各成员方的部长组成,至少两年举行一次;(2)总理事会。日常工作主要由总理事会负责,对部长会议负责。有两项工作:一是解决争端,二是审查成员的贸易政策;(3)委员会。在部长会议设立四个委员会:贸易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务行政委员会;(4)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其首脑人物是总干事。

二、中国加入WTO的情况

我们是关贸总协定的发起人,以后被把持。台湾离开联合国后,我们和该组织就没联系。改革开放后,我们又进行了复关和入世的谈判。从1986年到现在已长达14年。主要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至1994年,谈中国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WTO规定,只有市场经济国家才能进入WTO.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第二阶段,1995年后,市场准入谈判。主要是关税减让。我们加入WTO大基本原则有三条:第一条是关贸总协定是国际性组织,如没有中国参加不完整;第二条是中国复关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参加的;第三条是中国加入WTO的权利和义务要平衡。

中国与美国谈判,美国承诺什么呢?美国承诺给予中国条件最惠国的待遇,并同意逐步放宽对中国的技术限制。美国这些让步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斗争取得的。我们也让步到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美国提出,农产品、化工原料,中国要实行零关税。我们的粮食价格比国际市场高,实行零关税对我们的农业打击较大,那不行,于是我们承诺到2008年降到6.5.

三、中国加入WTO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入WTO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总体来讲,利大于弊。1、加入WTO将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可享受其他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好处。扩大出口,发展有优势的产品,如纺织、家电等产品。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贸,有利于树立我国开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可利用WTO避免与美国和其他国家因贸易问题发生正面冲突和对抗,有利于经济贸易关系非政治化,扩大海外市场。统计数字表明世界贸易量90%是在WTO的135个国家进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永远在WTO之外,参加WTO会有更多外资进来。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参加WTO后垮了。印度参加WTO后对美国岐视措施进行了控告。印度一票,美国也只有一票。

2、有利于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加入WTO后,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对原有的经济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实行政企分开,创造平等竞争的机制,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推进我国经济改革进程。加入WTO后,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的力度,使我国可以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

3、有利于加快国内结构调整。根据WTO的规定和我国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外国的商品和服务可更多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企业就可以学习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改善企业的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实力。

4、有利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可在经济全球化中发展自己。加入WTO,有利于与跨国公司合作,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承诺按国际规则办事才能提高跨国公司与中国合作的信心,只有承诺开放市场,跨国公司才有与中国合作的动力。只有加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国才能成为世界主流动一部分。世界经济500强之一点别克公司已投资17亿美元在上海浦东,其他还在门外观望,一旦中国加入WTO,这些观望者就会蜂拥进来。通过别克车的合资,我国的轿车技术一下就提高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水平,长远来说对我国是有利的。同时也表明我国已开始融入世界经济。

5、有利于海峡实行三通。中国大陆加入WTO后,台湾只能以单独关税区加入,这样台湾就得按照WTO的规则与大陆贸易,不能禁止三通。

但也存在一下几个问题:1、我国经贸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受WTO制约。2、我国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竞争。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要有个过渡期。但这也是很快的。3、发生争端时,可能出现对我们不利的结果。4、台湾加入WTO后,会牵涉我们相当的精力。众所周知,中国只有一个,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台湾在国际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了,但在加入WTO后,其与其他135个成员的贸易往来也将越来越密切,因此,我们必须注意他们通过商贸活动搞小动作。

中国的银行业对外开放,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加外国资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强国内市场的实力,为我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增建新的融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增长将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外资银行可较好适应本国跨国公司经营的需要,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

3、对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四、做好中国加入WTO后的司法对策准备工作

1、深入研究WTO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最高法院的调研题目中就有一个题目是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和司法对策的问题。加入WTO后对我国的法制影响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保证WTO的规则在中国实行。关键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两方面:一是在国内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二是在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我们法院要关注的是WTO规则在何种情况下在国内有效,在审判中可适用哪些国际规则,当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应怎样适用国际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国际条约时,有一种做法是把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加以适用,或通过国内程序,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另一种做法是优先适用国际法原则,这也是我们的做法。

对法院直接影响的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可直接适用有关国际规则。在下面两种情况可适用国际条约:一是国内法没规定,而国际条约有具体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二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有声明保留条款的除外。对法院的间接影响,主要是WTO规则被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立法后,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

人民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有以下三方面:(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下令处理销毁盗版或假冒商品,并规定对商品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措施。现销毁盗版主要是工商部门,今后法院可直接搞。(2)反倾销协议。这主要会引起行政诉讼。WTO规定,我国的反倾销纠纷由外贸部门处理。政府外贸部门的反倾销协议是对厂商进行的,可能出现这些厂商不服外贸部门的反倾销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法院的职责是审查外贸部门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今后要按WTO规则搞,而不是××书记说了算。这是全新的概念。(3)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WTO规定各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技术管理和法律问题,要进行处理。主要包括技术性的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海关纠纷规则等。这些规则一般由政府部门外国进口商和投资者实施的。这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加入WTO后,我国在2005年后如再对进口商征收的关税平均超过14%,就会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可能会向我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调整审判力量,做好加入WTO后审判工作的组织准备。可以预测,加入WTO后,涉外经济纠纷,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的纠纷将会增多。国外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当重视。我参观了美国一家电脑公司,该公司与微软相比差远了,但国内与其无法比,比四通大几倍。该公司设有一个法律部,董事会给法律部一个原则:公司的产品将要销售到哪里,法律部的触角就要伸到哪里,公司的产品销售到哪里,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触角就要伸到哪里,就是说法律要先行一步。而我们却不是这样,不管销到国外还是国内,只要产品销售得出去,钱能收回来,就不管了。同时,外资纠纷回增多。外资银行进来了,跨国公司也进来了,这些外资公司间或与国内的企业间的纠纷也会增多。涉及服务业的纠纷会增多,特别是保险、电讯、旅游等行业的纠纷都会增多。反倾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粮食购销纠纷会增多。企业的兼并破产等资产重组案件会继续增多,难度也会增大,除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破产外,外资企业破产也会增多。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当务之急是调整审判力量,特别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要重视起来,培养出一批专家型的法官。

3、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步伐,大力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我们向地方保护主义屈服,将来总有一天,会给中国政府带来被动的,会在WTO当被告的,千万不能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