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农村金融监管现状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金融监管现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金融监管现状

第1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现状和问题

现有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银监会对其监管。根据银监会现有的发文认为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两类。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被列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上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包括准入门槛的设置,对于成立所需要的准入材料、持股结构等细则做出了具体要求。业务运营方面的监管包括要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资本,保证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等。退出机制方面的监管有规定了破产倒闭或撤销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依照规定进行破产或撤销。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多设在偏远的乡镇地区,监管机构大都设在城市等繁华地区,两地距离较远,沟通和联系非常不方便。同时存在“山高皇帝远”的问题,实施现场检察和实地调查的难度增大,频率降低。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较为复杂,规范程度也不能和大型国有银行比较。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代化设施落后,与监管机构信息互通不够畅通。同时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也不够透明,造成监管困难。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合市场特质的监管制度和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农村金融市场复杂,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并没有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殊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并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小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适用同样的监管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

(三)基层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与众多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比,基层监管人员较少。监管人员高学历者较少,且缺乏监管经验。大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分析判断金融风险的能力没有足够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同时缺乏能够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二、国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验借鉴

(一)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农村金融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国外政府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保护与监管并重的措施。通过立法来保证农村金融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的前提下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这种监管与保护并重的方法可以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行监管也会更加便利。

(二)建立保护网

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增加了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处置的平台,形成了保护网。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难达到监管要求,资产种类以对农贷款为主,资产结构单一。由于农业经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进而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较大。2015年我国正式发文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保,以增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一些国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协会颁布制定了一些同业公约及奖惩制度,通过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内部自律监管的好办法。我国应尝试进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三、对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加强基层农村监管队伍建设。人力方面教育培训现有的基层监管人员,充实监管知识、监管方法,提高监管的工作能力,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的有能力的金融人才加入基层监管队伍,以此来增强监管队伍的建设。物力方面要建设现代化的监管网络,加强监管的基础设施、设备,保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水平。财力方面,国家要给予政策支持充分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法

由于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农村经济特别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有特殊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水平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水平上与国有、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要创新出一套适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实行差别监管。在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退出机制上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内容。同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要充分考虑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不同机构的特殊性。实行差异化监管,细化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监管范围灵活监管。使得能够形成完整合理的监管层次和体系。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实行自律管理并加强自身建设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联系和交流,成立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组织内部可以通过公约的办法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业务规范,奖惩措施等,以增强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股权结构,提升资本、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完善内控机制,信贷审核机制,开展岗位交叉检查。(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226)

参考文献:

[1] 宋彤、纪艳梅.后危机时期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政策展望[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23-28

[2] 刘莉亚.河北省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80-84.

[3] 牛艳梅.基于功能视角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研究[J].农业经济,2011(5):54-56.

[4] 杨培文、李文元、梁雨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差别监管刍议[J].青海金融,2010(10):54-56.

[5] 郑良芳.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3):60-62.

[6] 刘晓.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7] 郑晓燕、樊丽娜、黄海林.美德日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的比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57-59

[8] 张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研究[J]时代金融2014(6)

第2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 农村金融 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稳步前进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和谐发展,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推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以农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这个不足既包括结构上的不足,也包括数量上的不足。要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个全方位供给、多层次服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要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采取差异化策略鼓励产业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兴办对应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金融供给;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和培育工作,调动并尊重农民参与农村金融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护民间金融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引导、规范其科学发展。第二、激励扶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范围应有所侧重,使农村的金融需求都有对应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来满足,避免出现金融机构扎推利润高的金融项目而利润低的项目无人问津的现象,其中,政策性金融应侧重为农村中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稳定供给。第三、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村地区金融全覆盖。根据我国各地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等条件,因地制宜的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农村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民能就近获得存储、信贷等金融服务,切实消除部分农村地区金融零机构零网点零服务的现象。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与农村金融运行发展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制、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是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首要条件。

第一,在统筹城乡、以工促农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夯实农村金融发展的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发展规模农业和效益农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科技的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大对农业生产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大对农业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健全农村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机构自愿交易、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法治体系,以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为中心,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稳定机制,督促农村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储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强化依法行政和合法竞争意识,为农村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第三、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协调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形成大规模的征信数据共享网络;推进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修改和完善涉及信用方面的法律的有关内容,特别要强化其中的惩罚性条款,建立社会失信惩戒及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居民商业信用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强化有偿金融服务意识,采取金融联结等方式培育发展乡村征信中介,建立以生产小组、队、村、乡为平台的农村居民征信系统。第四、积极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业保险等物品的抵押方式,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积极创新担保模式,探索建立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的、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商业性的、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合作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抵押载体的保险抵押模式。

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

金融企业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资金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持作用。现代金融企业应具备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型的人力资源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也是现代金融企业应有之义。

第一、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在国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的大背景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国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动员资本和扩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第二、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企业内部要设置权力制衡机制,使控制权处于均衡状态,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第三、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第四,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不断的金融创新、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实现财务上的盈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第五、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拥有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借助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但是,农村金融机构持续不断的创新与风险管理要求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与时俱进,规范并引导农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构建以控制风险为核心、适度监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控制风险为核心,构建由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组织构成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以及辅助监管相结合的立体式、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分别从行政规范、社会指导、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四个层面构成正常、有序运行的农村金融监管网络;监管当局应根据被监管的农村金融机构潜在影响的大小对其进行分类,并赋之以不同的关注程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度监管,在监管原则和监管规则之间寻求平衡点,避免过渡监管抑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第二、构建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证券、保险在我国农村的快速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势必被混业经营模式所替代,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混业监管模式,协调、整合、共享各个监管主体的信息和资源,避免政出多门所导致的政策不一致和监管中的重复与遗漏。第三、建设农村金融监管的外部大环境。金融监管能否取得成效不仅仅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意愿,它还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当前要做的主要是培育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减少直至杜绝行政对农村金融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涉;修定与完善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建立安全、有效的农村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农村金融交易的清算;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培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培育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建立与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出现经营危机时进行适当保护,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五、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势必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弱势金融地位,内生决定了政府对其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一、政府要继续完善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产出和生产者劳动剩余,确保农业收入稳定增长,从而提高农业的信贷效益。各级政府要承诺保证财政对真正惠农而非惠全民的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要本着公共服务城乡公平的原则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农民创造财富的素质和能力,降低其因病致贫返贫的概率和风险。第二、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真正的涉农贷款实施税收减免、费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只针对涉农贷款项目实施,不管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农村金融的统计政策,完善农村金融绩效激励相容机制,加大对涉农贷款的统计和监督,确保该项政策的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农业和农民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益,低效益的金融服务由农村金融机构独自承担,有悖于金融公平,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其结果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离农和远农,因此,要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全部金融机构的金融支农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发放涉农贷款,开展涉农金融项目,也可以通过购买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间接发挥金融支农作用,这既有利于实现金融公平,又有利于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J].农村工作通讯,2009(1)

[2]甄朝党: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现代金融制度[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王 朴: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探析[J].特区经济,2008(8)

第3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改革

一、面临的困境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资金来源,一个是农民的资金,金融的支持,另一个是政府的主导,财政的投入。然而,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农村建设,一边是财政资金的不断注入,一边是金融渠道资金的大量流出。解决农村金融缺位问题,使农民的资金用于农村,是当务之急。

中国农业正实现由小农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金融的支持,愈加必要和紧迫。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以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风险为主。强烈商业化趋向的改革,难以解决金融缺位的问题。以县为基础的农信社模式容易使农村金融向县城经济,向工商业靠拢,导致农村金融缺位愈演愈烈。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边是农民的金融消费得不到满足,一边是可能满足其需求的民间金融找不到生存空间。更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就必须通过改革,构造一个高效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滞后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

1.供给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由正规性的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构成。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主要指民间借贷组织,多为私人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正规性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邮政储蓄等,但受其业务规定的制约,为农户和农企提供金融服务的资金非常有限。

2.政策抑农。农业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高,农业银行实行多存少贷或只存不贷政策,邮政储蓄只储不贷。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贷款能力下降,虽有人民银行对其采用输血型的再贷款政策,但资金远不能满足需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也因亏损而减少了对农民灾后的资金供给。上述政策,都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

3.管制严格。国家实行金融管制的政策且城乡有别。农村比城市的金融管制更加严厉。例如允许城市办民间银行,但不许农村办;农村取消合作基金会、取缔地下钱庄,又禁止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这种歧视性的双重标准,使农村资金外流增加,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4.体制缺陷。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在政府主导型金融模式下,既受外部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受内部产权制度的束缚。外部同时受中央银行、农业银行及各级政府的领导,内部产权模糊,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控制,又存在信用社内部控制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在行社脱钩前由农业银行负责管理、监督和人事任免。行社脱钩后,建立了市县乡三级法入社(省级有行业管理办,少数省设联社),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管理。从法律上讲,信用社拥有联社的产权、管理权、收益分配的决定权,是上级联社的所有者,但实际上,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制度,被管理者的法人地位无法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受到侵犯,同时带来寻租现象。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应遵循市场运作规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应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和改善监管。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与发展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互促进的。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是通过金融需求的变化实现的。在经济发达的农村,产业结构已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农民收入中非农收入比例上升。这意味着农村市场需更多的融资服务。因此,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非常必要。

(一)内部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是辖内农户、个体户、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它可由原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重新募股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除自然人、法人外,还包括原农村信用社的全体员工。它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组建,在城市可在市联社的基础上创立,没必要也不可能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农村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

(二)经营运作

1.消化历史包袱。在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及风险问题,主要由政府救助工程解决。可根据其不同成因和责任,采取中央财政补偿,地方政府注资,不良资产剥离,呆账核销,无息或低息再贷款,优惠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措施。

2.整合经营内容。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大都来自存贷利差。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收入来源的单一化必然会削弱赢利能力,增加金融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尤其要拓宽赢利渠道,改善收入结构,增强整体赢利能力。

3.准确定位市场。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其网点遍布乡镇,在农村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主要定位于农村,以农为本,服务于“三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是广大农村,而不在大中城市。

4.激活人力资源。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要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需要,引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拓宽用人渠道,实行职业经理制,优化多层次的人才结构。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低水平和非均衡是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制度供给晚于和低于微观金融主体对金融安全、效率和监管制度的需求。过时和无效的制度增加金融风险,抑制农村金融创新,降低农村金融效率,助长金融寻租。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已成为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提高运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创新机制

为解决农村信用社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取消省级联社,政府对辖内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监管,银监局则进行外部监管。建立多头监管机制,同时加快修改和完善对监管制度,规范监管准则、规则、标准、程序及措施等,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我国农村金融实际的监管法制体系。

(二)更新观念

农村金融的高风险性和不规范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复杂性。因此,监管既要借鉴现代金融监管的新思想和成功经验,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方法,又要立足农村金融实际,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集约化和制度化共建,由封闭控制走向开放透明。健全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控制度,有效避免各金融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与监管机构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建依法经营的良好金融秩序。

第4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低门槛、严监管”的管理模式,适当降低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和开展业务的条件,增加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与此同时,采取监督措施,实行刚性的市场退出约束。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严监管”的目标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以后,新增加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使银监机构的监管责任大大增加,很多监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可能造成监管不到位。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开展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困难重重。三是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和银行经营业务不断变化,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滞后,监管工作到位难。

(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本身就很低。同时,农民居住往往具有偏、散、远的特点,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作为正规化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还是农村资金互助社,都要求有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支持,经营成本都很高。通过对我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的调查发现,资金互助社没有“正规化”之前,在农户的家里就可以直接办理存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安全有效。“正规化”之后,资金互助社租用了正规的营业场所,聘请了专业的会计人员,购置了保险柜、防盗门等硬件设施。这些软硬件设施使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每年高额的房屋租赁费、人员经费和水电费等成本都要靠资金互助社自身内部去消化,外部没有任何的化解渠道。

(三)信用风险问题突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的主要投向是种养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传统的种养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歉收,农民收入减少,就很难还贷款。同时,由于其贷款的迫切性,贷款人在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申请时,有可能对自己的资产作假和伪造,致使其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对金融机构造成很大的信用风险。

(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多设在经济相对落后、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工作环境差、薪酬低,很难聘到学历高、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从业人员,再加上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艰苦等因素,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是在当地聘任的。尽管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大多数村镇银行的高管素质尚可,但客户经理等从业人员往往是在当地聘任的,他们大多学历偏低,工作经验不足,规范操作能力较差,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专业知识缺乏,业务经验不足,从而导致较高的操作风险。

(五)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受经营环境、制度安排及自身信誉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从经营环境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设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手头闲置资金不多是造成资金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从制度安排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受到了种种限制。比如,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吸收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规定,直接导致其后续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从自身信誉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虽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由于成立时间不长,社会认知度不高,客户认同感较低。农民存款还是偏好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六)金融服务质量提升乏力

中国农村金融不缺“大血管”,缺的是“毛细血管”,即能够有效在村一级、在基层提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制造一个很好的“毛细血管系统”。但是,就已经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看,除农村资金互助社设在村一级外,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大多设在城区或郊区。由于目前设立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辐射范围有限,市场主要还是集中在县城内,边远地区的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服务,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十分有限。同时,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目前仅开办了储蓄存款、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票据转贴现等业务,几乎没有什么中间业务,其资金流向主要是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对需求量较大的养殖业贷款、劳务输出、婚丧嫁娶、住房等消费类贷款业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银行监管部门要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有效监管的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操作流程与方法,积极给予服务、指导及帮助,促使其健康规范发展。一是要引导并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框架,建立规范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银监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管理。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交易关联等方面。三是要实行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要比照其他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要着重发挥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要强化对投资人的并表监管。对资金互助社则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监机构管理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

健康的金融机构的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的维持,需要有外部环境的大力支持。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由试点进入快速发展期,很多方面亟待政府的扶持。一是制定并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成本高、渠道不畅等问题,国家应出台支持性政策,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后的2~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使之尽快实现盈亏平衡进入盈利创收的发展期。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落实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三是各级政府要集中部分财力优先投入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建设

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规避机制,保证农村金融的运营按照制度办事,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由利益相关者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二是要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和经济档案,建立农村企业及农户的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三是要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与信誉度,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四)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针对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学历偏低、缺乏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等现实问题,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培训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与目标。培训的内容可根据农业的特点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要求来安排,包括有关金融行业的基础知识、与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宏观调控政策及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规定等。二是要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遵循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原则,不惜重金高薪聘请熟悉农村金融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善于管理的金融专业人才。

(五)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创新机构,从多种途径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实现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一是要进一步扩大银行资本,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大中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要鼓励他们到农村设立新型机构,以更好地丰富农村资金来源渠道。二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激发他们的投资热情,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大力培育由农村其他居民、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等发起的贷款公司,引导农村地方企业、自然人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资本联结关系,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注重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横向合作,通过短期拆借等方式,补充临时资金的不足。四是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要针对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存款的吸收。

(六)创新金融服务工具

第5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与我国现阶段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不同,我国县域金融的监管体系存在职能发挥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全面的情况。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更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为了稳定县域金融机构,提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进一步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构建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金融监管的现状

1.机构设置不完善,监管缺位

县域金融机构主要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各个分支机构、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代表的新型县域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其他机构这五类共同组成的。

目前,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窗口的指导以及金融服务功能,虽然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的监管职能,但主要是核查制度的相关执行情况,并没有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是否合规这一方面的监管,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

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但银监会在县域设置的机构办事处多数都存在着人员过少、对法人单位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县域又存在着众多的保险机构,导致监管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处于这种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2.监管法律不合理,权责不清

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靠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三个监管机构。但是在这三部分的监管机构间存在着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相互之间的监管权责也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新型小微型企业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漏洞,有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缺乏配合。县域的监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范的体制,出现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等严重的问题。

二、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扶持县域金融体系的长效政策

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对象是县域金融体系,只有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才能使金融监管有章可循,一个规范的县域金融体系是制定金融监管体系的意义所在。农村经济是没有发展完整的市场经济。应从政策根本上弥补其中的不足。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现阶段还无法做到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或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社会感来解决农村的金融体系问题。

在政策上,首先,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贷款政策等方式降低县域财政负担;其次,加大财政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制度,扩大财政奖补的范围,延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补贴费用的期限,提高位于金融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的补贴比例。最后,拓宽县域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改进农业方面的贷款管理,适当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鼓励政府将社保基金、公积金以及医保等存放于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增加县域金融体系的资本。

2.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

为了对县域金融体系实现全面监管的目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合理分配监管资源,运用完备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等,全面实现县域金融的监管。

在监管方式上,针对县域金融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监管网点,在实际监管方面,完善监管系统,同时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使得县域金融体系能够完善的对县域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同时使县域农村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监管数据,把握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建设,最大可能的减少监管指标数据与实际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风险的偏离度。

在县域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分配方面,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位,理顺相关上下级之间的联动机制,合理增加监管力量,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严守监管底线,促进县域金融协同发展,同时维护县域金融体系的稳定。

监管水平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县域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收费制度,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配置效率,实事求是地考察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其他定价因素,科学的核定费用水平。另外,还要加强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为县域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3.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很大一部分都取决于很多外部因素,比如宏观经济对策、公共金融的基础建设、市场现状等。这些外部因素都对金融机构是否能有效监管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各监管体系的问题出现在缺乏法律依据、信用结构建立不完善以及监管范围和职责出现交叉等方面。

应首先完善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监管部门作出适当的授权。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县域金融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从而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边界,防止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加强县域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和信用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

第6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组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55.02

1我国农村金融概述及其现状

1.1我国农村金融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存在两种――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其中,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次之,邮政储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为辅。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又称为民间金融,主要以民间借贷、高利贷、合会、合作基金、集资以及私人钱庄等形式存在。

现阶段,由于农村建设资金的短缺、正规农村金融组织越来越边缘化,这使得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逐渐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金融资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提速,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和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供给组织和农村金融供给方式,以破解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难题。

1.2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指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间关系的正式安排和行为规则。目前间接金融在我国农村金融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正规金融机构有四家,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供给处于大量减少的状态,而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局限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反民间金融活跃,一直都没能获得合法地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缺陷,直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矛盾。

2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立法严重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一直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加深,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行,农村金融立法的滞后问题凸显出来。当前,我国调整农村金融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金融法,其中并没有专门调整农村金融市场法律关系的立法。日常农村金融的法律关系调整主要还是依靠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作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依然处于多头管理的局面。同时,现今较为活跃并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强心剂的农村民间金融也缺乏法律规制,这严重影响到其功效的发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立法加强迫在眉睫。

2.2农村金融法律体制缺乏科学的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由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组成。因此,农村金融立法应当将两者都包含进来。但是现今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主要还是只调整诸如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组织。而民间借贷组织、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私人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从当前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整体来看,并没有一部对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宏观和总体性规范的基本立法,大多的立法还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体现,层次较低,无法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而导致大多数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2.3农村金融法律体制的价值取向落后于时展需要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从来都是一对矛盾体,过强的金融监管体制会严重影响金融创新,从而制约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发展;而太过激进的金融创新,又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提高。我国在这一方面采用的是“安全至上、国家利益优先”,实行金融抑制政策,对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严格禁止。虽然此政策在初期起到了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速,此政策导致的农村金融垄断与资源配置低下的问题大大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低下,经营效率不高,这都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及时转变农村金融政策的导向显得非常必要。

3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的创新构想

3.1完善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加深,国家逐渐开始放宽农村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对于这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这不仅不利于国家对这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也不利于这些组织自身的经营。如果不及时进行有针对的立法,那么这些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很难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金融活动,其合法的地位也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对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现阶段,我国关于农村金融体制的正式规定大多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此外,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权限范围内也制定了一些临时规章。这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显然不能替代正式法律的作用。从现有法律的修订上打开缺口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可以对《商业银行法》中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门槛进行调整,适当的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难度。同时,出台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明确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架构以及功能和宗旨。对于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明确其支农职责、扩大农村金融的市场。对于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要对其民间融资、借贷、利率以及监管方式进行统筹规定,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3.2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制化

虽然在农村金融发展初期,诸如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等正规金融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金融制度的发展来看,内源型的农村金融才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农村经济真正要实现健康稳定的增长,农村金融的自我造血功能才是真正要素。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对整个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此情况下,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即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这些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政府不应当本着“农村金融抑制”的政策简单粗暴的限制与禁止。而应该适当的放松农村金融组织的准入门槛,鼓励一批正当、健康的农村金融组织进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管,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有着其天然的缺陷,而这些不足的地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能起到一个有效的补充,从而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政府应当合理的对两者进行调配,并辅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得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支持。

3.3完善农村金融的监督与管理

农村金融监管是政府、企业、社会共同的责任,以法律的手段引导和规范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有着很多不同点,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模式不能直接套用城市金融的监管方式。应该根据农村金融自身的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创新与完善,使其符合农村金融的特殊性。首先,应当还是以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不变;同时,各个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建立完善的风险核查机构进行自查,再辅以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三者形成一个信息共享及时反馈的有机整体。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进行科学的划分与调配,确定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做到权责分明。对于一些地方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可以考虑由当地合适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监管,这样不仅有利于整合分散的农村金融组织,更有利于根据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科学的调配。

农村金融的监管模式依然还是以强化审慎经营为主,强化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保险制度,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减少因农村金融经营带来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陶广峰.金融创新的制度机理[J].现代经济探讨,2006,(12):3.

[2]崔西营.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7.

[3]付振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20.

第7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由于我国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还不足以满足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长远的发展,还需研究出适合新型农村当前发展的解决策略。比如,开辟新型农村金融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风险的控制能力,构建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等,以可持续发展为衡量指标,解决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国家和领导还需重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有效促进农村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作为核心来分析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及相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策。

1 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概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顾名思义,是新型农村为了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而采用的一种策略。中国当下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具体表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理财规划和固定资产的投资方面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机构常出现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资金大量外流等问题,这不符合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要求农村建立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1]。对于农村内部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想着解决的方法,实施和健全一定的激励机制,还需配备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综合运用这些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快适应社会的现代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等,最重要的还是谋划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L期发展战略。

2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现状

2.1 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现状

在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新型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我国的金融市场的份额和范围也越来越大,新型农村的金融机构是一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有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集中支付、风险管理等。虽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资金来源不足,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较大等,还需采取相关策略进一步进行完善。通过对新型农村的发展战略的分析与评价来探讨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分析,这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2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的快速发展是世界发展历程中的飞跃和转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正在经历一个令人兴奋的时代,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在享受很多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2]。由于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还存在很多不足。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市场准入门槛低,普遍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资金来源不足、信贷风险大;三是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贷款对象的收入不稳定;四是金融监管工作难度系数大,监管不到位等。为了确保我国新型农村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还需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的金融可持续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仍需解决的问题。

3 促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3.1 严格审批程序和市场准入

为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新型农村金融的正常运行,还需不断强化市场准入及严格审批程序,在不稳定的环境中来营造出更好的氛围,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止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降低金融风险的隐患等。农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构建健全的市场准入体系,要在协调发展、相互制约的原则下进行,不仅要在金融方面,还应包括其他各个方面的金融审批和管理,以防止投机性资本流入农村金融市场。严格审批程序和市场准入能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管理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它也是降低农村金融管理中风险的有效策略之一。

3.2 开辟新型农村金融资金的来源渠道

开辟新型农村金融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比如,可以发展县域的经济,促进农民的增收;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入,扩大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以便有效补充临时性资本的不足;对于村镇银行要积极开展业务的创新,制定出能有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等。领导层需要重视新型农村金融的安全管理工作,改变陈旧的观念,通过强化科学的操作管理和加强风险的控制能力来将新型农村的金融作用发挥到最大。

3.3 强化科学的操作管理,加强风险的控制能力

由于我国当下新型农村金融的管理状况并不安全,所以,需通过强化安全运行,实施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规范的方法,加强风险的控制能力来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3]。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实现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等。此外,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引进、管理、利用好人才对机构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从金融信息、运用新软件方面分析,科学合理的配置,有规范的操作,全面的核算处理,进而为新型农村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从而促使新型农村全面发展。

3.4 构建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采用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加强金融内部监督和防范风险,构建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可以提供完善的金融信息,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构建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还需建立长期有效的牵制制度、完善新型农村金融运行的手段等。在相互制约的原则下进行,适时的构建监督机制会逐渐实现了对金融工作中决策权、执行权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在金融工作的管理中中出现失误、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还能保障对相关人员合理的分工和配置。监督人员和其他人员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的稳定进行。现代金融控制制度是一个比较系统性的管理模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需高度重视金融运行的相关手段,比如,监督、检查、控制、纠正等,根据新型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科学的基本原则来确保金融内部的每个环节的正常实施。

4 结束语

第8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金融体系;完善;农村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信贷资金严重不足。第一,农业银行转制后,出于自身盈利需要,逐渐淡出了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受到政策限制,只是一个供应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的银行,用于农村信贷的资金相对较少;第二,农村资金通过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流出农村地区,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总量缺乏,可用贷款总额减少;第三,缺乏资金回流机制,农村地区资金大量外流后,却没有吸引资金流入农村的机制,农村金融市场日益萎缩,资金缺口严重。

2、信贷供给主体类型较少。第一,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点逐步从农村收缩,向农村农业贷款的比例开始下降,业务日益向城市和工业靠拢;第二,农业发展银行只是一个供应和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的银行,不能有效地提供政策性短期融资、长期融资和对欠发达地区区域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第三,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能力较弱。农村信用社作为覆盖农村,进行农业信贷的主体,因为历史和管理等原因,不良贷款所占比率较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缺乏兼容性,能够提供的信贷额较小,不能满足农村信贷的需要。

3、金融机构业务单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机构,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经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功能上,对农业保险和需求量较大的小额信贷缺乏创新,盈利能力较低,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不足。此外,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式缺乏金融产品的创新功能、抵押和担保功能、政策性救助功能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功能。而邮政储蓄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主要业务以吸收存款为主,金融服务单一,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作用有限。

4、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体系,市场竞争主体缺乏,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还不能构成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甚至很多地区没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较低,金融投资机构和信贷公司对农村金融市场投资较少,大部分投资机构和信贷公司选择在城市投资,没有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领域。

5、非正式金融受到抑制。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基础是农村熟人社会体系,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借贷行为容易产生矛盾,政府对非正式金融一直采取压制态度,民间借贷屡次遭到政府的取缔和禁止,非正式金融只能转向“地下”,发展规模较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困难的局面,但作用有限。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同于城市金融,有其独特的金融发展路径。农村金融需求者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季节明显等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大、信贷成本高等难题,从而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体制改革必须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贷利率较低,吸引资金能力不足。农村金融受到“粮食重要、农业落后、农民收入低”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金融应该给“三农”以较大的利率优惠和政策性信贷资金,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农村金融市场信贷利率普遍低于城市的信贷利率,农村金融产品的收益较低,商业资本缺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动力,流入农村的资金极少;另一方面农村小额贷款笔数多、成本高,过低的利率无法发挥资本价格的调节作用,资金需求者可能会产生过度需求,有些企业在使用资金时“敢借、敢用、敢不还”,导致银行呆账大量增加。低利率、高风险的资金运行结果不仅使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受到制约,而且还阻碍了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缺乏,农村金融市场不活跃,信贷资金严重缺乏。

2、金融服务滞后,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经济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部分地区农民已经有了一定的储蓄额,农民不仅仅满足于农业生产,还有金融领域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投资机构严重缺乏,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主要限制在传统的存贷业务,没有金融投资业务,而邮政储蓄银行只吸收存款,农业银行改制以后,逐渐从农村金融市场撤离,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支持农业的政策性银行,但也没有相应的农村金融投资业务。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真空”使得农村大量资金流向城市,真正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较少。

3、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经过多年的银行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但农村金融市场具有特殊性,受信息成本高、农业生产风险大等因素影响,监管的难度要高于城市金融市场,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市场。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第二,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第三,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第四,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4、非正式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非正式金融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金融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的难题,在正式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非正式的民间金融。但是,非正式金融主要在农户和个体借款公司之间发生,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及必要的政府引导,贷款程序过于简单,大部分只是以口头承诺和借款字据为依托,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一旦非正式金融规模化,从而失去对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依赖时,就容易失控,容易产生纠纷和暴力事件,从而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因此,我国政府一直对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持怀疑、甚至是反对态度,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打压和限制,导致“新”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制度性供给不足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不仅要有传统的存贷款功能,还要有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产品的供给。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建立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民的信用进行记录,形成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风险预测机制,减少农村信用社的呆坏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第二,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新要求,遵循市场规律,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新需求的农村信用社体系,在农村信用社设立资产投资业务,如建立国债、基金等买卖业务,满足农村的投资需求,阻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投资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要在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第四,改变农村邮政储蓄经营体制,改变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拓宽邮政储蓄经营范围,取得适当的利润,在此基础上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返回农村,减少农村资金流出。

2、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在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阻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户贷款更加困难。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缓解这种矛盾,农业保险具有极大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吸引农村资金流入,分散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体系必须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要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村,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形成。

3、明确农村市场主体产权关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缺少必要的信用基础,农户进行融资活动缺少必要的担保。明确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是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受我国土地政策的制约,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房屋、耕地等资产缺乏担保、投资功能,用于担保和投资的资产较少。因此,加快农村产权改革,明确农村土地等产权关系,进一步扩大农村可抵押品的范围,是建立农村信用的基础。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产品担保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担保机制,解决农村信贷缺乏担保的难题。

4、构建新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创新活动少,其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投资机构严重缺乏。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不仅可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而且可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吸引小额信贷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小额信贷公司是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能够解决小额信贷问题,对形成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期以来,受国家政策影响,小额信贷公司始终没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吸引小额信贷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解决农村信贷不足,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第二,减少农村金融市场进入政策限制。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审批制度繁杂,对资产质量要求较高,不利于一些小型金融中介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减小金融中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审批难度,鼓励金融中介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第三,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农村金融盈利较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政府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投入,可产生资金聚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的跟进。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拿出部分预算,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行政策性补偿,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5、非正式金融合法化。长期以来,农村非正式金融一直处于非法地位,非正式金融发展受到打压。但非正式金融在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规范农村非正式金融,使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是弥补农村金融的有效手段。首先,政府改变对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态度,制定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农村非正式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减少违约风险。其次,制定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非正式金融活动,在政府的引导下,将农村非正式金融引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发展,动态变化的过程,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将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内生的非正式农村金融和正式农村金融的共同发展,是今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郝正亚,王建中,甄建岗.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制度缺陷与路径选择[J].安徽农业科学,2007.7.

[2]金露露.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文化,2008.1.

[3]杨乙丹.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路径研究[J].中州学刊,2008.3.

[4]殷红霞.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约束及其化解[J].商业时代,2008.8.

[5]潘晓萍,吴华珍,杨丽媛.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J].商业时代,2008.8.

第9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一)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效果显著,农业银行本着“整体改制、服务‘三农’、择机上市”的原则于2009年顺利上市,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并于2010年开展“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支农力度明显加强,至2012年9月末,农行在农村地区的贷款总额已达1.98万亿元;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2004年以来进入转轨和扩展阶段,在单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基础上,发展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逐步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以中间业务为补充的业务发展格局,至2012年末,各项贷款余额2.18万亿元;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可喜效果,近年来经营状况明显改善,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涉农贷款投放大幅增加,2012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分别达到5.3万亿元和2.6万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贷款余额1782亿元。此外,邮储银行、工行、建行和中行也加大了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综上可以看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

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在财政补贴和奖励扶持政策上,主要有通过向农行注资支持其股改,对农信社补贴以支持其改革,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的保费不断扩大补贴范围。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营业税按3%征收,对特殊涉农业务实行税收优惠,如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营业税,并对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打九折计入收入总额等。在货币信贷政策上,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不断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扩大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通过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金融业监管政策上,积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并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要求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第一,农村金融基础结算服务技术得到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快速推广,农村地区银行卡和电话转账业务的普及率不断提高,在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支票、汇票的使用量迅速上升,部分地区在农村已经推出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第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征信系统逐步覆盖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不断推进,截至2012年末,共有1.5亿个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700多万个信用农户,85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余额达1.7万亿元。第三,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顺利接入大额、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汇划渠道日益畅通。第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增加。2008年以来,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推动下,金融机构加大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各种结合当地农村发展具有特色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广为普及,农村担保品的范围不断扩宽,新型基于订单和保单的金融工具日益增加,对更好地服务“三农”、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涉农信贷投放和占比不断提升,信贷资产质量较好

在政策支持和金融部门的努力下,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逐年加大,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至2012年末,我国涉农贷款余额为17.63万亿元,是2008年的2.56倍,占全部贷款的26.2%,比2008年高4.6个百分点,同比增长20.7%,其中农户贷款3.62万亿元,同比增长15.9%;农业贷款2.73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当年新增2.39万亿元,同比多增1489亿元,占全部贷款新增的29.1%。各类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较快扩张的同时,保持了较低的涉农贷款不良率,初步实现了可持续发展。2012年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率为4.5%,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2012年6月末,全国新开业的村镇银行不良率为0.2%。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相关制度仍然不够完善

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缺失,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2007年7月1日执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把合作金融纳入其中。而美国、德国和日本早就制定了《联邦信用社法》、《合作社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合作金融有明确的保障。二是政策性金融法律缺失。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规中相关规定也不够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农民的房地产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住宅所有权,农民可抵押资产相对较少。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为指导。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整体水平滞后于“三农”发展程度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三农”经济取得较好的进展,2004年国家从增加农民收入入手,从开展新农村建设,到建设现代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和农业科技,再到支持农村城镇化,可以说“三农”发展非常迅速,相应的农村金融需求也不断升级,但我国金融部门对农村支持仍以提供小额信贷资金为主,无法适应当前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更多的农村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尚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仍有待进一步提升,2011年末全国仍然有1696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占全部乡镇个数的4.2%。此外,农村证券业、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经济主体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较少,保险保障服务仍然十分缺乏。

(三)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极大地制约农村金融的支农力度

一是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我国农村担保业务开展时间较短,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担保机构较少,担保实力不强,管理运作尚不规范。二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的高风险属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农业保险机构萎缩,农民参保意识薄弱,保险承受能力差,业务规模增长缓慢。三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性工程,整体上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时间短,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论是对农村信用体系的整体规划,还是具体实践操作中都有所欠缺。目前全国农村信用数据库建设仍处于建设中,相关信息收集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发展落后,目前全国只有几十家的征信机构和78家信用评级机构,而评级机构中只有5家获人民银行认可。

(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仍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金融机构针对抵押品不足的农村地区创新产品的动力不足,未能认识到创新对其扩大农村市场份额和提升利润水平带来的效用。二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如果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三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层面仍集中于针对农户上,而对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融资需求金融产品创新仍是空白。四是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面临成本较高的问题。

(五)县域农村金融监管缺失

一是监管主体不够健全。目前“一行三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只有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监部门县监管办事处,证券、保险未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其监管权残缺不全,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无处罚权。监管办不是一级机构,且受人力财力等因素制约,只能做一些“站岗放哨”、收集信息等方面的工作,实际监管中,监管办没有行政审批权、现场检查权和处罚权,责权不对等。二是监管基础薄弱。银监部门的监管办监管人员不足,人员老化现象严重,根本不适应日益增加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新业务。人民银行也同样是人员老化严重。三是监管合力缺乏。监管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机构间的信息难以有效共享。

三、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适时出台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等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拟订《农村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目的和发展方向。理清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定位,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强化政策性职能,但商业性业务也在不断开展,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其定位问题。认真研究小贷公司发展现状和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定位,通过制定相应的条例明确其未来发展方向。对于日益活跃的民间融资,要及早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为农村金融需求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日本和法国的经验表明,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前,农业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考虑目前我国“三农”发展阶段和农村金融发展现状,需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和合作金融的支农力度;结合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有效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大型低盈利农村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力度,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增加村镇银行等机构的数量,扩大其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影响力。此外,还要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推进农村证券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三)全面加强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149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大对当前农村信用信息库使用的宣传力度,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加强与当地自助团体的沟通与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设,提高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使用效率。二是快速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美国的经验表明,发达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有效促进农村金融发展,2013年3月1日执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确立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因此,要抓紧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初保、保险公司分保、国家巨灾再保机构再保的联动机制,提高农业保险能力,真正建立起我国现代农业的灾害补偿制度,为商业化金融加大支农力度提供充分的保障。三是继续推进政府主导的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推广“重庆农业担保”模式,由政府扩大出资和加强政策引导,为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通过创新将涉农主体拥有的生物资产(种猪、种苗)、股权、债权、林权、农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反担保的可行措施。

(四)继续加大政策的激励和引导力度

一是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部门要根据农村发展资金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有效发挥杠杆作用,同时以《农业保险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在税收政策方面,要继续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优惠,促进其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三农”。三是在货币政策上,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上的合力作用,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在对涉农金融机构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的前提下,科学对其支农力度进行考核。四是在信贷和监管政策上,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农导向效果评估制度,提高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结合信贷调控的差别化措施,激励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信贷投放。

(五)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因地制宜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关键,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操作便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顺应农户生产经营集约方式、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不断涌现的趋势,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六)全方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整体水平

密切关注“三农”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推动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继续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准绳,切实按差异化管理模式开展农户贷款,对农户大、小额贷款需求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便利贷款办理手续。继续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和鼓励支付机构参与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有效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提升助农取款服务覆盖率,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依然存在的农村空白金融服务难题。推广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向纵深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同时,随着农村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科学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进行贷款定价,有效降低“三农”融资成本。

(七)有效加强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