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关键词:街道;财政财税;管理体制;创新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提升了财税工作在社会上的地位。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维持稳定提升的趋势,需要加强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及创新。财税体制属于整个基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核心,逐步完善该体制时还具有部分待解决的问题,对财税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造成影响,同时在监督方面的工作也很难彻底执行,因此实现财政财税管理体制创新化十分必要。
一、街道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十分重视乡镇街道的发展,针对街道发展一系列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提升街道发展水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工作一直是主要难 点[1],尤其是在财政财税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具体问题主要如下:
(一)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基层建设中要求实施分税制改革,主要是明确划分中央、地方政府的税种以及权限,这种改革作用在于提升基层财政财税的管理工作水平。随着分税制政策逐步落实,也增加了政府所负责的税种项目,但是却降低了主体税种的数量,从而导致税收收入降低。对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而言,财税管理十分重要,乡镇街道的任务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等,需要将大量资金投入在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服务供给等方面,才能达到预期的阶段性目标或是总体目标。在这种形势下财政财税支出的压力会逐渐增大,发生收支矛盾、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同时,在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已经不采取农业税的征收,在该方面和其他行业领域对比,其经济发展、实力等都比较落后,降低财政财税收入,同时支出不断增加,这种矛盾对乡镇街道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工作效率低。以往,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大都采取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在进行分税制改革之后,政府对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零户统管模式需要建立并设置预算的编制[2]。在具体落实环节中,政府没有做到深入理解政策的要求,选用的管理模式依然为传统形式的,工作人员自身具备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都不够高,在一定程度会影响街道财政财税收入工作的进行。同时,在街道财政财税管理上没有配套实施政策以及具体细则,在财政费用支出上没有严格的要求,支出流程缺乏规范性,缺乏健全的预算编制体系,执行机制也不够严格,对财政财税管理体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造成影响,不利于持续提升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健全的财政财税监管机制。展开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具备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还需要设立相关的监督管理策略,才能保证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展。而实际工作中,在街道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并没有专门设立监督制度体系,影响财政财税工作自主开展,部分街道会设计监督部门,但是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目标,对于财政财税支出、收入等具有清晰的要求,在审核方面也没有规范性[3]。部分单位为了暂时缓解过重的压力,还会在其他项目的建设中挪用相应的资金,开展的投资行为等没有经过相关的监督部门来管理、审核,在处罚和处理违法事件方面也没有深入研究,从而不利于有效发挥街道财政税收工作应有的功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分析街道财政财税管理体制的创新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需要坚持并贯彻正确的财政财税理念,结合国家财政财税改革的新要求,保证在财政财税管理方面的科学性,促进乡镇街道经济水平发展。本文结合目前街道财政财税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创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在政策方面的宣传力度。政策的落实需要加强宣传的力度,相关部门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沟通,通过提升纳税人的认知度来取得在纳税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能够提升纳税的积极性以及及时性。首先可以建立相关部门来负责财政税收,该部门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针对每年纳税额展开全面分析,其中可借助大数据技术的力量进行科学管理,对以往发生的情况进行总结,将不同类型纳税群体出现的问题进行筛选,寻找其中的工作难点,针对难点制定针对性的服务政策,尽可能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其次加强在政策方面的宣传,针对重点的业户进行面对面走访,为纳税人讲解合理纳税的意义,提高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认知度[4],提升其纳税意识,进一步传达国家最新的政策等,针对不理解纳税、不支持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展开交流,通过集中培训、政策宣传等渠道,对其固有的观念进行转变,能够更好地带动街道财政财税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能够造成基本的工作任务,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保障的作用。
(二)建立街道财政财税管理制度体系并对其进行逐步完善。首先,相关部门需进一步重视街道财政财税预算编制以及执行内容,充分了解目前税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乡镇地区发展的需求,选择科学的方法以及手段对街道财政财税预算体系进行编制,落实责任分工并严格执行,对于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总结并分析,出现问题则立即纠正。其次,需要将基础保障体系进行完善,对于财政财税收入的流程、具体内容、方法等进行优化及完善,提高在财政财税资金专项方面的管理力度,制定合理的收支分配方案,能够科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达到最好的支出效果。最后,加强财政财税相关部门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其中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在财政财税方面的经验以及做法,对街道财政财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行提升。在完善其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纳税类型以及税收的范围进行合理划分,财政管理人员需要认真分析各项财税收支,重新界定财税收支范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新整合,实现财税收支透明化,构建能够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管理体制,借助一些有效手段,尤其是能够大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通过这些渠道培养更多的税源,将财税收支范围不断扩展。
(三)加强全面监督措施,进一步提升财政财税监管效果。首先,管理人员需要转换自己的视角,可定期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会议,通过设置纳税人学习班、交流会等活动的形式来让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以及义务具有足够的了解,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去思考,帮助其解决问题,促进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可设置专门的服务小组,小组中可纳入积极性较高的纳税人,纳税人真正参与到税收监督管理中,其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提升,形成监督合力。其次,加强培训措施,对街道财政财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进行提升[5]。可定期开展专业技能、计算机网络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引导其深入基层,能够进一步了解一线的情况,对其服务能力、税收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提高的作用。现在已经步入信息技术时代,政府部门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建立专门的街道财政财税监管平台,联系到各个相关部门,针对财政支出、税收、税种评估等展开全面评估,能够对内外部审计水平以及监管效果起到提升的作用,通过全面监督、联合外部审计加强在税收方面的监督力度。
财政具有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功能。而财政体制的稳定功能我们仅分析体制在稳定财政运行,减少财政风险方面的功能。因为财政是经济的综合部门,其风险一部分产生于自身运行状况,另一部分也主要是各种经济风险在财政上的反映,而经济稳定状况与财政稳定功能的发挥关系密切。财政稳定性指标:
(1)财政赤字率及警戒线。
赤字额/财政支出,警戒线20%
赤字额/gdp,警戒线5%
(2)债务依存度及警戒线。
债务本息/财政收入,警戒线25%
新发债务/财政收入,警戒线50%
(3)财政投资增长率。
(4)地方财政平衡状况。
三、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运行绩效的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运用上述方法,以河南省为例,以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绩效进行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
1.激励功能产生的原因。
分税制启动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税关系的新机制,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促进经济发展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激励还表现为政府和企业行为的转变。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法税率分别征收与本级层次相适应的税种,不得越权减免。这就保证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之间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由于分税制按税种划分收入,从而淡化了地方与一些盲目发展的诸如小烟厂、酒厂等此类企业的利益关系,使相当部分地区开始停止对此类企业的扶持,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也由直接干预经济向运用经济政策间接干预经济转变,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工作更注重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效益的提高。
2.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绩效评价。
从河南省来看,90年代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激励功能在增强,体制激励的效率、边际效率、激励的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且分税制后有显著增长。激励的效率,即国内生产总值与可支配财力的比值,分税制前在10.6—12.86之间;分税制后,达14.28—14.49之间。体制激励的边际效率,即财力每增加1元gdp的增长额,由分税制前的12.15元,上升到底1994年19.32元、1995年的20.85元,虽然1996、1997年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分税制前的1993年,分别为15.65元和14.26元。体制激励效率的弹性,即财力每增长1%,gdp增长的幅度,由分税制前的1.07,上升到1994年的1.67,1995年的1.62,1996、1997年有所下降,与分税制实行前的1993年大致持平或略高,分别为1.10和0.98.由上分析可看出,分税制财政体制,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分税制实行的前两年,激励功能显著增强,随着分税制的运行,中央从流转税增量中分得的比重逐年增加,而地方增量比重逐年缩小,地方财力与经济总量的相关程度减弱,减少了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盲目性,纠正了片面追求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的倾向,体制运行初期激励功能的强效应,逐步缓解,趋于稳定。
3.影响体制激励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企业所得税问题。现行分税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这首先容易导致政府对所属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以及提供不合理的优惠等,不利于政府职能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次容易导致税种的归属不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变更上交登记等手段来挤占中央财政收入,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新一轮的利益之争;另外,有中央参股企业收入先入中央金库,然后财政结算返还,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不能及时返回,不利于地方政府资金使用。
某些税种所有权与征管权相脱节。现行分税制由于税收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以及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不彻底,导致了某些税种的收入所有权和征收管理权的脱节,这种脱节很容易引起国税、地税两扯皮现象发生,导致税收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从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看,省以下政府间共享税种过多,对调动地市和县的收入积极性造成了不利影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分税的现象,在省以下更为普遍,所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增值税等。
地方财力增长后劲不足。首先,由于分税制体制对地方税改革不到位,使地方税不仅缺乏税源大、涉及面广的主体税种,而且除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不同程度存在收入不稳定、征管难度大等问题,造成地方税收收入虽有增长但规模不够大,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其次,这次分税制实行一刀切制度,不论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一部分税收增量,尤其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的70%都有要上交中央,但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不足,资金返还不到位,造成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财力增长更加困难。第三,目前省以下分税制运行中过分强调增强上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出现了层层集中的趋势,加剧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约束功能。
1.绩效评价。
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增强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感,增加了征收努力程度,税法的约束性大大增强。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划归地方,且增收潜力比较大的税种,新体制约束功能表现尤其明显。以河南省为例,1994—1997年,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因增强征收努力程度增加的收入每年为0.2498亿元。从实际税负的变化上看,营业税税负有所上升,其占建筑业产值和第三产业产值(不含批发零售商业)的比重,由1993年的2.1%,上升到1997年的2.28%.增值税税负,由于税制改革等原因,实际税负在分税制改革后,呈下降趋势,其占工业增加值和批发零售商业增加值的比重,由1993年的9.08%,下降到1997年的6.68%.
2.影响约束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体制运行中约束功能发挥不充分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的依法纳税观念不强,依法征税的约束力差,存在大量的逃税、欠税现象。二是征收经费与税收挂勾的种种做法,增加了税收成本,影响了征收的效率。三是预算外收入一部分没有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这部分收入缺乏制度约束。从支出方面看,财政预算约束力度不强,预算制度透明度不高,法定约束乏力,加强支出控制力不从心。还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透明度不高,缺乏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协商决策制衡机制,转移支出约束力不强。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配置功能。
1.绩效评价。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即便是加上预算外收入以及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财政性收费而计算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较低。河南省1990—1997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在7.4—12.6%之间。说明政府配置的资源占整个社会资源的比重较低,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高,而是由于整个经济的效益不佳,以及政府资源配置的集中程度较低,造成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财政体制运行状况也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经济效益。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应集中运用财政资源,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满足公共需要,否则政府的效率难以发挥,财政体制效率不佳。分税制改革没有将各部门的财力纳入财政体制的框架之内,并没有解决财力在各个部门之间分散的问题。分税制将主体税种作为共享税或中央税,未将各种预算外财政性收费纳入体制框架之中,使得非税收入大幅增长。非税形式筹集的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同期,由政府集中配置的财政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分税制以后更趋明显。而分散于各个部分的预算外收入,各种非规范的政府收费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增长很快。大量采用非税的形式筹集收入,进行资源配置,从短期看筹资快、效率高,但长此以往,带来许多弊端:分散的财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或监督的成本太高无法实行,为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支出结构说明了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种类。从各项支出的构成来看,国家财政正向公共财政转变,公共财政的职能增强,生产性支出的增长趋缓。1991—1997年河南省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救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事业发展等公共需要的支出增长迅速,生产性支出和价格补贴支出增幅降低。同时,行政机构膨胀臃肿,运转费用庞大,效率低下的痼疾仍未消除。
2.制约配置功能效率发挥的因素分析。
其一,偏重于从地方集中财力,忽视了从部门集中财力,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两个比重”偏低的问题。各部门采用不规范的收费手段,获取社会资源,分散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品的整体效益降低。其二,由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财政支出上存在着各种越位和缺位,影响了体制配置功能的效率。例如,政府仍直接插手竞争性行业的投资、经营活动,而在基础设施等公共品生产方面投入不足,社会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率不高。其三,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成本过高,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居高不下,政府运行效率太差。
(四)分税制财政体制公平分配功能。
1.绩效评价。
从纵向财政力的分配来看,在分税制前,我国公共财政的纵向失衡是反向的,即中央组织的收入小于其行使职能需要的支出,中央财力出现较大缺口。分税制后,纵向财政失衡是正方向的。这种改革有利于中央权威的建立和维护,奠定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物质基础。分税制体制实行前,地方收入占大头,中央财政收入不能维持自己的支出,中央政府出现巨额赤字。1990—1993年地方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在70%左右,而中央收入不足30%.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大头,地方支出有赖于中央补助。
从横向财力的分配来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善了我国当前地区间财政能力不平衡状况。据计算1995年中央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前后,各省之间的基尼系数由0.2625下降到0.2247.说明通过转移支付在横向财政均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总体上提高了财政均等化程度。但地区间差异仍然很大,即使是转移支付后,仍有2/3省份在全国平均财力水平之下。
2.制约体制公平公配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转移支付制度未能实现应有的功能。目前我国转移支付不仅在资金上难以保证,而且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不确定因素多,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透明度不高,不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稳定。
(五)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功能。
1994年以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运行中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等矛盾开始激化和暴露出来,需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财经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 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从 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l%。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 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现行分税制的财政收入功能及其缺陷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
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关键词:乡镇;财政税;研究
一、乡镇财政税传统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财政支出多,收入少,财政压力很大
乡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承担大量的公共服务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建立的费用,例如建设城乡道路、电力设施等,所以乡镇财政一直以来都承担着较大的压力。然而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开始实施以来逐渐取代了农业税,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成为了共享税,使得乡镇的税收收入在不断减少,而剩下的一些小税种很难满足乡镇的财政支出,所以导致乡镇财政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从而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二)收支矛盾日益加深,难以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在我国,除了个别案例外,大部分乡镇的经济基础都是比较薄弱的,所发展的产业结构也比较单一,商业化规模也较小。而自分税制取代农业税之后,分税制只留下了一些小税种,乡镇失去了农业税的收入,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再加上事权的不断下放,乡镇的工作变得越来越繁重,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多,在这样艰难的情况下,使得乡镇财政无法保证正常的运营,员工的工资也无法按期发出。
(三)乡镇财政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财政相关工作不规范
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之后,乡镇会依照国家的要求建立一些零户统管的试点,并编制综合性较强的预算,但是由于乡镇自身受传统的粗放式财务管理思想的影响过深,所以无法较为灵活的转变一些观念,从而导致在开展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时,很难取得有效的进展。再加上没有明确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配套的一些改革措施,监督机构的不作为,导致乡镇在开展工作时很难进行规范,而面对社会各方面开支都在一直上涨的局面,必定会给乡镇的财政带来很重社会压力。
(四)没有完善的财政制度,无法约束相关人员的工作行为
乡镇财政的支出主要是在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方面,例如义务教育、民生社保以及一些公共产品,同时乡镇还需支持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涉及的面较广却没有完善的财政制度,使得相关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没有参照的标准,也没有约束,导致乡镇财政出现很多的问题,再加上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无法配套,所以没有科学的、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很难保证,转移支付与乡镇财政的运转的需求不符,最终给乡镇财政带来问题。
(五)上级审计部门和乡镇人大没有进行严格的债务管理,使得乡镇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乡镇为了拉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升自己的政绩,大量的发展形象工程,所以乡镇会大力的进行招商或者是开展一些没有底线的优化,虽然这样的做法对乡镇政绩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些行为会给乡镇带来很多的债务,从而给乡镇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除此之外,一些乡镇会在无法完成上级所下达的命令时通过举债交税的拉税和买税行为虚增收入,从而获得足够的税款,达到考核的标准,这样的行为大大的扩大了乡镇的债务规模,而这些行为是由于上级审计部门和乡镇人大的监督和管理不严格,从而乡镇才有胆量,有机会进行大量的借款缴税,最终导致乡镇财政背负巨大的债务,当乡镇无法偿还这些债务,却又在不断的举借新债时,必定使得乡镇财政不堪重负。
(六)乡镇职能结构不合理,财政管理出现越位现象
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乡镇在精简了一些机构,但是实际上却没有精简人员,使得乡镇的精简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精简,造成一些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缺失,最终不但没有真正的优化乡镇自身的职能结构,还给乡镇财政管理带来了问题,再加上一些乡镇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去参与经济的竞争,在经济市场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是乡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应该干涉市场经济的,而是关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样的行为导致乡镇财政遭受损失,同时也对乡镇税收的管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最终使得乡镇很难实现职能的转变。
二、乡镇财政税创新策略
(一)建立科学的、合理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1.合理分配事权和财权,减轻乡镇财政压力
国家需要平衡乡镇的收入入支出,这一点可以通过事权和财政的平衡来实现,国家不仅要下放事权,还要下放一定的财权,让乡镇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来保障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销,同时保证乡镇能有足够的资金来运转,保障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制定完善的、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相关工作
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后,转移支付作为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支付方法必须要有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来规范它的进行,所以国家必须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最终使得转移支付逐渐适应乡镇的运营需求。
3.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制,规范化税种征管等相关工作
由于乡镇的财政支出很大,所以乡镇必须要有主体税种的税收来保障乡镇有足够的资金支出,所以国家必须逐渐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而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政府,让乡镇拥有一些税种的征收权和管理权,在乡镇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地方税权,不断的完善乡镇财政税的结构,保证财政税相关工作能够规范化开展,最终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制。
(二)优化乡镇职能结构,推进乡镇职能转变
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之后,乡镇应该将农业税取消,为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的精简打下基础。乡镇一旦精简机构和人员就会省下一大笔的开销,从而为乡镇财政的支出减轻压力,让乡镇财政能够更好的运转,乡镇也能够在一个较为轻松的环境中开展工作,精简机构和人员还能避免一些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出现,保障乡镇财政的安全,乡镇需要将人员分流开来,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最终实现乡镇职能转变的目标。除此之外,乡镇需要优化自身管理组织机制,合理配置乡镇所拥有的财政资源,让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将小税种培养成为主体税种,减轻财政负担
乡镇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一些小税种培养成为主体税种,增加乡镇财政收入。要想将小税种培养成为主体税种,乡镇必须加强税种征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通过引入一些先进的税收管理手段,加强区域较广的小税种的征收,如果乡镇能够更好的管理小税种,必定会给乡镇财政减轻很大的负担。
(四)加快经济发展,培养出更多的税源
为了增大乡镇的财政收入,保证乡镇能够足够的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必须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乡镇可以扩大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交易,提高更加完善的产品服务平台,不断扩大服务平台,为乡镇培植出更多的税源。
(五)建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管
乡镇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对乡镇财政相关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上级审计部门和乡镇人大需要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管理,降低乡镇财政的风险。
关键词:新财政体制;区域财政;思考
我们通常所说的财政体制主要是指制定中央与地方财权和财力如何划分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迁:简言之,以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作为分水岭,建国初期至1994年间的财政体制以财政包干为主要脉络;1994年全面推行了以“分税制”为主要标志的新财政体制。该体制实施后,对区域财政的影响意义可谓是重大而深远。
一、新财政体制区域财政的现状
1994年,我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旨在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力度。
分税制的新财政体制有其客观必然性和重要性,在推行的近20年时间里,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能力,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但是,中央政府加强了财政集权,地方政府失去了主动权,必然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限制了地方经济发展的自由度,间接缩小了内需,使地方宏观经济能力降低。为此,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政府能办多少事,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能筹集到多少资金。如果,地方政府得到的财政收入不足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都把眼睛盯着中央财政投资,又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上不了新项目,地方财政分成减少,无法调动地方政府各方积极性。因此,这既是中央财政的隐忧,也是地方财政的隐忧。在有些地区,由于实施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其直接影响或叠加效应,同一地区的分级财政无可避免地出现了“财政困惑”。
二、区域财政的影响与原因分析
1.对区域财政的影响(以柯城区为例,下同)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由于不同地区间财政状况差别较大,财政收支矛盾在部分地区仍然十分突出,对区域财政的影响也日益凸现出来。归纳起来,集中呈现以下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并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区域财权、事权之间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分配也存在某些不公平。
(2)由于财源不足,一些区域财政陷入资金短缺的窘境,个别地方政府只能勉强保证工资发放,发展地方经济更是无从谈起。
(3)刚性需求快速增长,渐渐超出了区域财政的承受能力。
(4)财政入不敷出,压力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大规模举债,预算内资金缺口大,预算外收入膨胀,非税收入快速增长。
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为例,在新财政体制下,该区财政收入结构日益发生着变化,随着改革与发展的加快,区域范围与规模的扩大(区政府现有6个街道、2镇7乡),区财政也随之出现了规模偏小,财政入不敷出;刚性需求快速增长,微观调控能力减弱;财力增长的有限性与支出需求的扩张性矛盾尤为突出等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压力。
2.区域财政现状的原因分析
(1)分税制下财政分配制度未厘清。在现行分税制的“双轨”体制运行下,一方面来自柯城区固定收入的税种及税收并未完全列入区财政体制的收入范围,即未按属地原则分配财政收入,政府间转移支付分配体制尚未完善等;另一方面由于该市开发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费及巨化集团公司和巨化片区基司开发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均列入市级固定收入,归入市级财政盘子;再加上财源结构的变化,使该区财政收入增长潜力进一步缩小,可用财政资金年增长比例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增长速度,造成财政缺乏调控能力,难以适应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内在需要。
(2)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权利和义务失衡。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区财政收入主要是市区共享收入的分成收入,数量较少,区财政缺乏相应的财政来源支撑,这样势必就造成“收入盘子”和“支出盘子”的矛盾。同时,随着改革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地域不断扩大,尤其是2002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柯城区辖区范围明显扩大,人口规模以及承担的事权明显增加,区政府不得不加大财力、物力、人力等投入,以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又加重了区财政的负担,其结果造成了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事权与财权因缺乏相应的财力保证而失衡。
(3)收入增速缓慢与支出刚性增长的矛盾。柯城区工业基础较薄弱,财源结构单一,经济总量相对较少,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财政增收难度加大,加之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国内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使在今后较长时间内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导致经济效益下滑,从而使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增幅减缓,进一步制约着区财政收入的增长。鉴于历史原因,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衢州市对该区每轮体制的重新确定,支出基数均按上轮体制为依据,以收定支,使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总盘子”难以平衡。
(4)预算外收入管理与政府调控难度增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预算外资金本身具有分散性、专项性等特点,部门自收自支、多收多支的利益分配格局实质上未彻底打破,造成资金管理分散,甚至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财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一方面预算外收入膨胀,非税收入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一些部门认为财政管得太严、管得太死,故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此外,区工商、土管等职能部门的收费管理权限基本集中于城区范围,这又使区财权和财政收入相对缩小,财政压力显增。
(5)经费支出庞大和财政监管滞后矛盾突出。由财政供养的行政经费支出是一项重大的消费性支出,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费支出规模持续上升,对地方财政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从成因上分析,经济增长、政府机构庞大和人员冗余、行政经费使用效率低和行政管理成本监督机制不健全都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监管滞后矛盾日益突出,固然由于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修订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监督职能缺失;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还有行政经费中支出标准不统一,一些单位内部自定的超标准、超范围的补助项目可谓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令监督应接不暇,财政支出控制难度加大。
三、改善柯城区财政现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和合理划分政府层级财政关系,建立高效务实的政府行政架构。一是根据市区各级整盘棋的要求,参照其他市辖区财政体制,建议重新核定柯城区财政收入支出基数;二是随着市区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建议增加区教育、计生、卫生、城乡低保、医保等财政补助,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转换职能,调动各方积极性,挖掘增收潜力;四是建立省与区财政工作联系机构,完善地方财政管理。减少行政层次多,控制管理成本,疏通联系和沟通渠道,从体制内得到省财政直接支持。
2.在厘清事权基础上,力求财权与事权的清晰和统一,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改善区财政的窘境,平衡财政支出,建议上级财政部门避免只谈事权而回避财权,事权管理要按“受益原则”确定,在实践中加以真正履行,切实解决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问题,以解决政府纵向和横向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增强区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当前,改革试点方向应是扩大县区级政府事权、财权,以加快地方城市化发展速度。
3.贯彻“属地管辖”原则,调整区财政的税收来源和分享比例,实现财政正本清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
(1)建议现行分别列入市、区的固定收入按税种收入采用“共享”制,即按比较科学的因素法,测算出市与区的共享比例,一定数年不变。
(2)建议市政府彻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纳税人性质确定收入归属的老办法,将区域内企业(含个私企业)及城乡居民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等所有税种均按“属地管辖”原则列入市、区财政收入共享范围。。
(3)建议分别提高现行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及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列入政府收入的收费基金的分享比例。
4.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地方经济,为财政增收提供坚实保障。首先要巩固区属现有重点企业,培植税源大户,壮大主体财源;其次,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引进人才,技术转让等优惠政策,促使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以增加经济效益,以科技助推税收增收;三是要以多种经营为突破口,因地制宜狠抓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招商农业和订单农业,做好特色农业文章,稳农保财源,;四是引进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和旅游主导产业,努力开拓新兴财源,推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区财政增收广开财路,为财政增收推波助澜。
5.努力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强化规费征缴。进一步将收费和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之中,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动预算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逐步建立预算管理准则与支出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要在建立规范化政府非税收入机制的同时,激励有关部门单位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把按规定征缴的预算外规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增加和弥补财政预算缺口,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6.强化支出管理,着力削减行政机关经费过多过滥造成的财政压力。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减少政府层级架构,清理财政支出供给范围,加强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杜绝一切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蔡思美:试论新财政体制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07).
关键词:城镇化;公共服务;县域经济;县域财政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在其中,分析城镇化与财政的相关性是准确把握这场变革的重要着力点。据统计,“从1978到2003年这一时期,我国城市数量由193个增加到660个。同时,建制镇由2173个增加到20226个。” 1978年城镇化率为17.92%,2011年中国总人口有134735万人,城镇人口为690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1.27%,比1978年提高了33.35个百分点,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0.98百分比的速度增长,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1525万人。
在这样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在国家政策上仍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加快城镇化进程,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并将2020年的城镇化目标率定为65%,我国今后城镇化的任务相当繁重。
一、何谓城镇化
城镇化是人类由农业人口占主要比重的传统文明向以非农业人口占主要比重的现代文明转变的历史过程,是两种文明碰撞交接的磨合期,也是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由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以城镇为主的社会形态的转变历程。在对城镇化这一课题的研究上,已衍生出一系列新研究课题。从一个新的视角――县级财政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中国的城镇化之路则是其中之一。在县域经济的研究角度上,对城镇化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从质的规定先来看,城镇化可以界定为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有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在空间上的转换,即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转移以及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县域政府是连接城乡的纽带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接点’,……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中国今年后城镇化全新理解的基点,即县域是中国城镇化下一步积极推进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载体。”
(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马忠华认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人的地理位置的转移和职业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演变;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城镇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城镇经济、社会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
(3)刘尚希认为:“城镇化不仅是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城镇化对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挑战:庞大的流动人口、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划分、地方债务融资的风险控制、收益与风险的分享共担问题、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动态协调。”
此外,仍有许多学者对这一新课题做了调查研究,基于此方向的研究基础,我们能窥视到城镇化的一般含义,城镇化一词是伴随着中国城镇建设而出现的,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简而言之,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化,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以及城镇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二、城镇化与县域财政之间的关系
城镇化与县域财政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城镇化的稳定发展能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从而为县级财政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县域经济的发展是城镇化的直接表现和进一步实现城镇化的良性条件。但与此同时,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又会带来对县级财政的挑战,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对县级财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镇化促进县域财政的增长是通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促进经济总量扩张,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经济结构来来实现。第一种主要表现在扩大投资和带动消费,城镇化促使能源、交通、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那和健全,刺激投资需求的增长,进而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动社会商品的消费需求,近年来,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在2011年,年均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高达18750元,这是经济发展的直接表现,也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方面,城镇化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带动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财政增收。
三、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的财政体制
1979到1994年这一历史时期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自农村实行,农村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村劳动力过剩,出现一大批投身于非农产业和乡镇企业建设的人才和劳力,带动了城镇的建设发展。在这一新情况下,国家实施积极的城镇化政策,逐步放松人口的流动和城镇建设的标准,并于1993年确定了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方向的村镇建设方针。
在该时期,我国实行“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也就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财政收入被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同时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要少支,自求平衡。”这种财政体制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地方有较大的财权,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使地方政府大量兴办地方企业,并在税收、土里租用等方面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积极为投资营造有利环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后,这种财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在此期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不低于60%,中央最高时是在1985年,也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38.4%;同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直没有提升,此时期的比重一直在百分之十几,1993年为12.6%。基于中央财政收入过低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过低两大问题,致使该体制不得不终结。
在这一种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状况运行困难已经出现倪端,县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一部分,在财权与事权上却很不匹配,根据下图三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收支较为不平衡,平均支出高于收入近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呈现的趋势是收大于支,多出将近4个百分点;从中可以看出,县级的财政支出在地方的支出中所占比例是较高的,承担的事权也较大,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贡献高于整体水平。这种财权、事权不相匹配的状况显示了县级财政运行的困难状况,令人惊讶的是这种状况在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整体财政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就已存在,这种状况在随着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政运行将不可避免地加剧。
“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由于自身弊端,终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使财政总体实力显著增强,为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障。从分税制实施至今是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上,不断推出“十五计划”、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给予城镇化发展以方针政策上的保障。如200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城镇化建设不仅仅要注重提高城镇化的水平,而且还要提高质量,强调重点放在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上;并明确提出了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表明城镇化建设将进入崭新的阶段。”以上方针政策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上指出了明确方向,并成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指南。
同一时期,分税制逐步完善,获得相对独立的财权,县级政府也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级预算。这一重要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县级政府在地方经济建设上拥有更大的独立规划权,从而能够为地方企业营造好的发展环境、优惠政策和发展空间;同时,调整产业结构,稳定增加税源,为经济发展自觉的承担起基础设施、信用、法制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城镇化的建设起到了助推作用。此外,分税制又直接导致县级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分税制后,营业税划归地方所有,营业税有主要源于第三产业,所以在此方面大大刺激了人口向城镇的流动,促进了人口的城镇化。
四、伴随城镇化加快发展而来的县级财政压力
分税制改革对县一级的财政影响是极大的,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财政运行都有直接而重大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闫坤认为,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流转税、所得税等重要税种的影响上,分税制后县级财政逐渐壮大,也对以来县级财政生存的县域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又存在很大弊端。一是县级财政支出增长过快,支出结构扭转。二是财政收支不平衡愈加扩大。三是县级财政资源效率低下。分税制的改革使县级财政运营更加困难,而分税制之后,城镇化又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又不可避免地为县级财政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分税制改革后,县级财政的支出越来越繁重,收入功能却迟迟跟不上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县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将会承担起地方公共服务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县级财政困难日益加剧的时期,县级财政权责不对等的境况将会使县级政府在财政上转化为更为严重的财政风险,面临更大的挑战。
中国城镇化进程是以政府行政控制为导向的,县镇一级处于行政权力的底层,在资源汲取和发展空间上均不及大城市。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县一级财政来源难以扩大,收入增长机制难以有效生成,财力跟不上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
在现阶段,城镇化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大量的人口流动、迁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给公共财政带来的是公共服务的需求激增。县域是城镇化进一步推进的至关重要的载体,县域政府的基本职能即为广大的农村地区转移劳动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条件,公共服务的提供又有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投入与引导。城镇化过程中庞大的流动人口使县域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面临财政短缺,需求庞大的挑战。城镇化本质是农民身份的转变,而我国城镇化面临的更大的问题是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实现了“工业化”,成为城镇建设的一份子,去没有实现真正的“城镇化”,“半城市化”问题突出。他们只是简单地进城务工,并没有享受到市民待遇,即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城镇化进程在加速,服务跟人走,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成为真正城镇化的关键。
“根据《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的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提出的从十二五开始,用20年时间解决中国的‘半城市化’问题,使中国的城市化率在2030年达到65%的战略构想,按中国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10万元左右来算,则我国未来每年为解决2000万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投入2万亿元资金”这一新型城镇化战略充分考虑到了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力争使农民真正变市民,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县域财政带来更大的财政压力。在此时期,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了较为宽容的策略,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但在卫生医疗、就业再就业、基本住房、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没有有效措施。这将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对县域政府的财力保障水平以及持续推动城镇化水平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我国的城镇化建设面临极大的风险。
城镇化不仅是一个人口变迁、生产方式变革的过程,更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伴随着城镇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对现行制度的一种考量和变革的契机。现性县级财政压力在分税制改革后面临的问题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没有减轻,又逐步加重,财政体制问题的弊端越来越严重。充分分析城镇化进程与县级财政的关联,将会有利于城镇化问题的改善以及县级财政体制的变革,为我国新型城镇化提供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
[2]寇铁军.《地方财政与体制创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一版。
[3]马忠华.《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政策》.《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2011年。
[4]闫坤.《县乡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5]《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每年2万亿保留户籍逐步推进》.东方早报,2010年10月10日
[6]刘尚希.《中国财经报》,2011年11月26日第006版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县乡财政困难,这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强县乡财政的实力,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发挥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不良后果,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导致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在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加大了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视角讨论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一、我国县乡财政困难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同时并存
虽然增加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也可尝试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依然只能是县乡政府。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县乡财政日益陷入困境,县乡一级政权的财政收支矛盾相当尖锐,主要表现为工资欠发、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等,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据推算,目前中国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约400余万元,共计2200亿元左右(许正中,2004)。乡镇负债规模庞大,来源复杂,债务利息高,累积时间长,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形势极为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镇实行由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市的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而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来说,政府投入很少,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常年失修,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均十分落后,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自筹制度取消,县乡财政主要依赖农业税来应付日益庞大的财政支出,县乡财政更显困难,无力提供农村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实施和落实,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县乡财政尤其是大部分乡镇财政更加困难。
我国县乡一级政府和财政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尤其在当前“三农”问题日益凸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县乡一级财政,实现县乡财政解困,增强其服务农村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是财政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应从现行财政体制的内在弊端着手,找出当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体制原因,以明确县乡财政解困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比财政包干制是一个进步,但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非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其固有的内在体制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县乡财政的困难,也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
1.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规范,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权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缺少法律保障,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极不稳定、极不规范,而基层政府在责、权、利的分配上则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并存的体制,极易导致各级政府“上收财权”与“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我国各级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层层“抓大集中”,将大税种、大税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层财政也就基本没有大税可分,税种杂而收入规模小,造成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极不稳定。同时,上级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事权下放”,加重了基层的财政负担。
2.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侧重“收入”的划分而缺乏对于各级政府事权责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但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则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导致各级政府间事权责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诿,而基层县乡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则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多过重的事权责任。目前,县乡财政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的事权负担,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义务教育等。无论是根据财政分权的“受益”原则,还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些事项都应划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在我国却都压到了基层财政头上,由此形成县乡财政的困难局面。同时,也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中,乡镇财政负担78%左右,县级财政负担约9%,省级财政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陈纪瑜、赵合云,2004)。如能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升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仅此一项便将大大减轻县乡财政的支出负担,也将更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财力保障和长远发展。
3.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分税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对省的体制模式,各地在省内建立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约了基层财政获取必要财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运行困难的问题。二是转移支付形式以税收返还、专项拨款为主,这两种形式在财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区,不利于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三是各省通过“因素法”分配财力的资金非常有限,无法在贫困地区、富裕地区间实现财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职责范围和收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加强县乡财政、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保障。 转贴于
1.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范围。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一种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政府的多级供给体制。其中,县乡政府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直接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而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供给主体的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依据这一原则,诸如环境保护、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项支出应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乡政府承担具体事务;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的支出应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县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和本区域内小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责任。这种政府间职责的划分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杜绝上级政府下放事权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增加县乡财政的负担。
2.大力培植以财产税为主体税源的县级财政税收体系。县级财政缺乏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是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营业税,而从前景看,应注意发展不动产税,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格局。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是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这正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渐把不动产税调整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来征收,同时考虑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几年一次重评税基。这样,不动产税就会逐渐随经济发展而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支柱性的重要税源(贾康,白景明,2003),从而缓解基层政府的财力困境,为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保障。
3.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简并转移支付制度形式,规范专项拨款,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进一步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力度。1994年以来建立起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基础教育等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在各省内部也未实现“均等”。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立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进一步调整不合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格局。将调整“既得利益”的资金用于均等化转移支付,有助于增强中央、省对下的调控力度,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是建立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专项性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在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上的社会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四是建立稳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分配要高度重视解决县级财政困境问题。
4.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和方式。传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这难免会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失衡的现象。在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实行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此外,根据公共财政学说的一般理论,很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采用政府与市场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起以财政为主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有助于将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各种积极因素调动起来。
参考文献:
[1]孙 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相关体制安排[J].财贸经济,2005,(6).
[2]徐 超.财政约束条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J].财政与发展,2005,(6).
[3]李风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家,2005,(5).
[4]匡远配,汪三贵.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J].新疆农垦经济,2005,(11).
[5]郭家虎.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6]陈纪瑜,赵合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基层财政体制亟待创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
[7]许正中等,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成因及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