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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管理、竞争性发包、询比价、集中招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将项目编为若干个小组,根据小组内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专业特点及施工难度,结合承包商考核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信誉高并具有同类装置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施工内容、工程量、技术难度等因素,对各项目整体进行报价,即投标单位只需进行一次报价,所报价格对打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单独适用,技术标则需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候选名单中选定中标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贺晓清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重庆市400060
摘要:
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精细化财政管理、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文简单介绍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中中五个关键环节:一是区委区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二是坚持“未评审的项目不得招投标”的原则,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三是财政评审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是评审工作出成绩的重要环节;四是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是评审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五是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评审队伍,是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
财政评审是一项新的课题,我们应不断调整思路,适应新形势下财政评审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新的评审方法与路子,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数据,让财政评审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财政评审 关键环节有力推进
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精细化财政管理、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在立足工程专业技术的基础上,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阶段动态投资控制和实施过程中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监管工作;在不断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合理、量化的参考基础数据;2007年至今,累计送审概(预)算、决(结)算项目?个,送审金额?万元,评审金额?万元,审减金额?万元,审减率%。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区委区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
2007年下半年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启动,截止2010年底,区政府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岸府发〔2007〕127号)、《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岸府办法〔2008〕36号)、《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岸府办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管理办法》(南岸府办法〔2010〕14号),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从此可以看出,区委区府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重视程度。
2011年,区委区府倡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力度推动建设项目进程,出台了《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该文件由区发改委牵头,广泛征求各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强、适用性强等特点,为工作效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未评审的项目不得招投标”的原则,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建立之初,我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率低,全市排名靠后,为此政府痛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进行转固定资产批复。成效立竿见影,当年我区招投标率全市排名直线上升。
三、财政评审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是评审工作出成绩的重要环节。
(一)严把施工图图纸审查关,确保施工图预算审查控制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规模、标准、档次内。
建设单位提交经过图审且备案的施工设计图,是财政预算评审的必要件。施工设计图审查从功能、结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且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调整施工设计图。而施工图审查备案,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初步设计图的范围、规模、标准、档次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和市里相关文件均规定要以经过图审的施工设计图作为财政预算评审依据。
(二)坚持预算不超同口径概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概算投资是预算评审的最高限额,预算评审金额必须在概算批准的金额内,这是我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如果预算评审金额超过同口径概算金额,须分析超概原因,且及时与区发改委取得联系,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三)严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汇审关,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我区成立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5+X”会审制度。“5+X”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须严格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否则招标文件不允许备案,建设项目不能开标。经过三年多的运行,各部门明显感到经过会审的施工招标文件更加规范、可操作性强;建设单位纷纷表示“5+X”是自己的好参谋,这与会审制度形成之初建设单位的抵触情绪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严把评审质量关。
评审质量是财政评审的生命源泉。我区财政评审采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形式,对评审机构坚持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评审要求,做到评审须有依据。应纳入评审范围,但建设单位漏报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需予以增加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评审原则。
四、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是评审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量增大,任务繁重,评审范围不断拓展,对于评审人员来说既是压力,又是挑站。且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总结评审经验与教训,加强交流,资源共享,相互启发,以适合新的形势下财政评审的要求。
只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为评审工作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评审队伍,是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以下就公路工程招投标中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探讨分析。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程序不规范。部分招标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如不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缩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等。招标程序的不规范,给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信息制造了障碍,增加了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难度,影响了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2、投标定标的过程控制不严格。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部分建设施工单位缺乏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在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的不全面,招标文件的编制比较粗糙,尤其是在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情况的误差较大,以造成标底的不准确。较多的变更将严重的影响到招投标文件的公平性。除此之外,因为工程招标的监督机制尚还不够健全,时常发生一些泄露标底、串标等。对评判合标的制度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出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3、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一些投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人员,且变更后的人员的资历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4、公路项目的评标方法较为单一。我国现在最主要的公路评定标方法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价法。不同的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法也就不同,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招标方法。因此,在公路项目中的单一的评价方法,是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现阶段,和公路工程相关的招投标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路基、路面及桥梁、机电、房建工程、绿化以及安全设施。除此之外,假如在公路工程的招标管理中选择单一的评定方法,投标单位则就会对此研究法律上的漏洞,在具体的施工中投机取巧。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公路工程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尚还不够完善,必须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建设,以确保整个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落实,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以及制定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市场管理办法》,有效的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对业主和招投标机构的权利及义务明确的划分。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上,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及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串通投标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准则。对经常出现的恶性竞争,应该加强对制约力度的监督管理。
2、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首先必然是要有规范的法制环境,势必要有法必依,因为只有法律是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力度。第一,加强组织监督;对建设工程可实行由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等进行监控,可成立由国土、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组成联合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第二,落实群众监督;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第三,严格建设程序管理;防止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除了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外,更为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惩处,以净化建筑市场。对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给以法律追究。发现有串标或挂靠行为的投标应该认定为废标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招、投标单位进行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3、完善评标办法。施工评标要以单位业绩、施工人员能力以及对招标项目的了解等因素为主,不能以报价高低作为决定因素,并提高客观分值以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影响。按照上述原则,建议采用以下二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标价法。同时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招标人应按法规和范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详细、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以使评标专家在评分时有据可依,减少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评分标准不一致而造成打分相差悬殊的现象。(2)除报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50%,且各项得分应按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来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3)为减少评标专家的人为影响,也可要求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法,即将技术文件单独成册密封装订,每页技术文件上都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按废标处理。(4)为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前7d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作废标处理。(5)评标时间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一般项目评标时间不得少于2d,技术复杂项目的评标时间不得少于3d。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信用评价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的信用评级等级给予降级,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5、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建立覆盖全国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将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招标信息、开标及评标结果、投标单位信用情况都在网络上公开,接受监督。这对克服现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信息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大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结束语: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有效的提高了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由于近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已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广泛的推广运用,但在招投标中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规、加强监督、提高投标保证金、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评标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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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建设部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服务
建设部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2002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设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三、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
一家中标1550万元大单的公司,在纪委介入调查后,为何连500万元尾款都顾不上要,就匆匆申请注销?
这两件离奇的案例,均发生在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两家神秘公司引出一个沉重的话题:政府采购,离阳光有多远?
“阳光交易”凸现阴影
我市早已推行的政府集中采购,在国际上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但前述两家神秘公司,引起了纪监部门的高度警觉:“阳光下的交易”,究竟有没有阴影?
今年7月4日,调查人员按照标书上留下的地址到沙坪坝区调查前述第一家中标公司,却根本找不到该公司。调查人员请求该区的工商和地税人员配合进行寻找,终于在都市花园路某小区找到位于14楼的公司办公地。据现在承租这套住房的人介绍,纪监部门所要寻找的公司,竟然在两年前就搬走了。然而正是这家“隐姓埋名”的小公司,在今年3月就轻松获得了我市某医院采购CT机招标项目总计500余万元的大单。
2007年6月,当前述第二个案例的调查人员正在苦苦寻找中标公司时,该公司的一个神秘人物突然主动给调查人员打来电话,希望能够面谈,但在面谈中,一遇到关键性问题就语焉不详,随后表示公司已经在重庆被注销,即将到沿海地区开拓新的业务。调查人员到有关部门核实,虽然还有500多万元尾款没有收到,但这家公司确实已被注销!这样一家公司,究竟凭什么优势能够承揽总计1550万元的政府采购大单?
经过深入调查,我市政府采购中的各种违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
度身招标型。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众多限制性条款,招标公告后,最终参与投标的企业只有4家。某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其公告的指定媒体应为财政局所设的政府采购网。但该项目的采购人和机构以不清楚资金来源为由,擅自改变招标信息的媒体,结果只有4家单位参与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三家公司实力较弱。通过合法评标,最后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请人陪标型。某公司招标公告后,为了减少竞争者,公司负责人出面邀请了一家私交较好的公司“陪伴”自己老婆开办的公司前来投标,最后自己老婆开办的公司如愿以偿。
阴阳合同型。某校在政府采购中,为了将中标的物品折算成现金套出,该校与中标公司合谋,签订了两份合同:对外合同以物品交易为内容;对内合同则以专项资金的返还为内容,各自分成,并由中标公司出具虚假采购物品的发票。采购双方实现双赢,唯一的输家就是财政资金。
阴影背后暗藏监管漏洞
“阳光交易”中出现的阴影,暴露出当前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制度还存在较多漏洞。
首先是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但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发改委,故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
其二是缺乏细致的监督规则。《政府采购法》虽然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没有详细规定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也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细则。这就使得财政部门面对违规行为,往往无所适从,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但我市市级部门和主城九区从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率仅为32.55%,其中市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率仅为18.18%。从2005年至2006年6月,182家市级单位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金额3.63亿元,占总采购金额9.47亿元的38.33%。
其三是政府采购中心企业化运作缺乏独立性。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1年11月成立,隶属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把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这种性质决定了其所有行为都要为目标服务,表现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必然受采购人的制约。在多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公平的歧视性条款等违规行为,都是采购中心按照采购人的意图实施的。同时,为了争取业务,赚取利润,对于投标人的资质,集中采购机构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弥补漏洞须重构规则
要弥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让“阳光交易”真正充满阳光,必须从根本上重构规则。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本人参加工作后,先后从事过项目计划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造价、招投标、资质管理等岗位。在此期间,本人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并在管理过程中结合运用,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了业务能力。2007年本人参加全国经济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当年11月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颁发的中级经济师证书。2008年公司聘任为经济师至今。调任综合管理部主管岗位后,在企业管理岗位上,本人努力发挥助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个人职责,为部门和企业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现专业技术资格前主要工作总结
2002年7月份参加工作后,本人先后从事过项目计划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造价、招投标、资质管理等岗位。
在担任项目计划管理员期间主要工作是做好统计管理,主要包括:工程计划编制、工程周报、劳动用工报表、工程量台账统计、分包统计等。各类台帐的统计按月度进行,保证登记齐全。同时完成其它管理工作,积极为项目部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务。
在担任劳资管理员期间主要工作,一是劳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调动、新入厂人员的审查安置、各部门的借工、定员编制、零工招收使用及清退等工作;二是做好工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组织二级单位的劳资人员对公司一系列工资政策、规定进行学习,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做到各部门统一起来。日常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出勤情况严格执行,保证分配上的公平公正,不影响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阶段奖等根据职工的日常考核严格发放,打破大锅饭平均分配的方法,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在工程造价员和招投标员岗位上,本人通过培训和个人学习,先后取得了造价员、招标师证书。完成了仁和医院大楼、东兴寓城花园小区、山东经济学院教职工住宅楼、费县电厂职工住宅楼、菏泽电厂职工住宅楼、山东大学兴隆校区学生公寓、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网实验楼等工程工程投标、预结算编制、分包招标等工作,较好完成了公司交办的任务,为公司工程中标、进度结算、分包管理、资金催收等作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在公司资质管理岗位上,本人作为资质负责人,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加快公司资质晋升,求得企业更快发展。按照公司部署,本人认真精心准备资质升级资料,主动加班加点力求尽善尽美,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公司资质晋升工作得到了住建部、山东省电监办等政府部门的肯定。公司先后顺利取得住建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国家能源局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质监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锅炉安装许可证、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为公司提升实力、加快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工作总结
(一)加强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业务知识学习。先后自学了《著名商学院EMBA课程合集》、《内控管理——杜绝漏洞》、《从零开始做运营》、《新金融时代》、《工业4.0——即将来袭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等书籍,熟练掌握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理论、手段和方法,掌握了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企业管理工作涉及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专业性、综合性强。本人深知做好企业管理工作,光有经济知识是不够的,本人通过三年函授学习,2014年取得了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和工学学士学位。有了经济管理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本人参与编写的《火电厂脱硫与脱硝实用技术手册》、《大型火电机组检修手册》先后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提升了公司软实力和品牌形象,对推动电厂机组环保改造、现代大型火电机组检修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建立完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本人起草编制了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通讯及费用管理程序》、《办公用品管理程序》、《公章管理办法》、《宣传管理办法》、《单据报销管理办法》、《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文明办公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各类会议管理规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等企业管理制度。办法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员工和公司领导的认可,保证了企业正常运营。
(三)建立公司考核机制,完善公司考核绩效管理。为了充分调动总部及项目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起草编制了《公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项目部绩效考核规定》等文件,明确了考核依据与原则、考核组织及层次、考核程序、绩效考核标准、考核权重及考核结果兑现等。并与软件公司联合编制了网络版公司员工考核系统,经过试用及修改后,员工考核体系已基本达到预期的效果。绩效考核是提高企业执行力、实现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企业管理持续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考核,加强了对各项业务管控,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四)制定《公司电厂检修与技改业务发展管理规划》。本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发展现状(基本情况、资源情况、业务范围)、业务发展SWOT分析(优劣势、机遇与挑战)、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开发规划、经营管理规划、现场管控规划、风险管理规划、内部管理提升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品牌规划等。制定本规划作为检修技改板块全体员工行动纲领,积极推进理念改革,强化执行力建设,提升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促进了检修技改板块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五)编制《公司工程分包项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就分包目的、范围、职责、原则与程序、进度预结算、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考核与奖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本细则后,进一步加强了工程分包项目结算管理,及时反映了工程分包项目成本,加快了公司“两金清理”进度,提高了项目经营管控水平。
(六)规范公司投标和市场开发工作。制定了公司《工程投标管理程序》,确定工程投标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及义务划分,确保投标工作分工协作顺利进行。开发部负责招标文件的购买及与招标人的联系,总体负责投标活动的策划及实施,负责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包封;负责投标文件的归档、整理、分析,并协助财务部负责投标所需投标保证金的办理。计经部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写。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写。物资部负责配合投标过程中有关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提供。工程开标完成后,由参加投标的人员把投标活动中相关的资料及开标过程中的有用信息提供给开发部整理,为以后投标决策提供参考。
(七)制定了《企业全面精细化管理专项实施方案》,力求在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基础管理工作夯实、发展理念转变、细化和规范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实现持续改进。主要从制度建设、市场推广、人才战略建设、经营管理、物资采购、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十个方面采取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检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实施方案进行考评,直接与月度超产奖挂钩。用制度、流程和程序来规范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养成按制度和流程来办事的良好作风,适时导入卓越绩效和其他先进的管理模式,夯实公司的管理基础,提升制度执行力。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了各项管理水平和公司经营效益,促进了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建筑 招投标 管理
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痼疾,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中私招滥雇、规避招标、假招标,以行贿受贿手段承揽工程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为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1 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1.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建设单位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
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政府应统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应以专业分工为依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可以多样化,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私人投资等等,但是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应进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直至竣工验收交验实行一条龙的专业化管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只是其中前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应该从宏观方面着手,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制定基本规则,监督社会实施。
3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4 建设工程招标可适当分类操作
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常规通用项目,例如:普通住宅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道路及桥梁等等。这类建设项目·可由技术专家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招标公告仅要求投标企业达到一定的资质标准作为入围条件,即认为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就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仅需提供资质证书,并对投标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进行应答即可。如此操作可以大大简化招投标程序和有关文件的准备,节约招投标时间和成本。重大和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例如:大型机场、特殊场馆等)则需在验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环节,这类项目的评审应以通过技术评审为前提·而后再考虑工程投标价格因素。
5 加强对执法队伍建筑和薄弱环节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6 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方面,应该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工、料、机”等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要素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包括机械化施工水平)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以达到全面促进和提升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施工企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安全的各类建筑产品的行政管理目的。通过不断提高和改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水平,也可促进建筑业市场行政管理程序的合理简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运作效率和水平。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中国科技信息, 2005(14).
由于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了围标串标的行为,这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还会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种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论文对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根治措施,希望能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
公路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根治措施
1引言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内,公路交通行业是最早引入招投标机制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得到了篷勃发展。招投标机制在公路交通行业内的应用不断规范和改进,这对我国公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1]。在我国公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招投标主要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无标底合理低价法,这种方法虽然存在着很多优点,但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很多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串标。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防治。
2评标办法的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高速公路修建项目中引入了FIDIC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招投标法,并提出了综合评价法进行招投标,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在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中应用。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我国提出了双信封评标法,并在2004年推迟了无标底的合理低价法。以上这些是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由于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了围标串标的行为,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种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2]。
3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3.1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的可能性,借用多个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采取统一制作标书,分别报价的方式,以提高中标的概率。通过投标价格是无法发现这种围标行为的,但是通过投标文件、保证金等内容就比较容易发现这种围标行为,因此,在公路工程投标中很少出现这种围标行为。
3.2串通其他投标人
组织者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一一进行谈判,以购买其他单位的投标权。通过这种方式组织者可以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提高中标的概率。但在这种情况下,组织者需要花费非常大的代价。这种方式所确定的投标报价往往会偏高。一般情况下,在技术水平复杂、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方可出现这种串标行为。
3.3形成固定联盟
有些单位之间形成一个固定的利益联盟。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由这些单位轮流获得,在有多个标段发包的情况下,每个单位均可以获得各自的项目。这种围标串标行为呈一种新发展趋势。这种行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进行查处,因此,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有着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4围标串标行为成因分析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4.1资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获得相应资质之后,就长期不变,一些单位主要是依靠出借资格或者配合投标的方式以获得相应的利益[3]。甚至在部分人员手上拥有多个施工单位的资质,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可以配合他人进行围标串标,即使在投标过程中意外中标,可采用分包转包的方式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这样同样可以获得利益。
4.2合理低价法存在不足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招投标方式是合理低价法。这种方法过于强调价格或者随机因素,对于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公司信誉等方面的实力则较为忽视。施工企业不管其在规模和信誉上存在多大的差距,在合理低价法的招投标过程中均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主要考虑的决定因素为价格。并且,合理价格是所有投标人平均价乘以平均因素,这种方式就很容易产生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
4.3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所受到的惩罚成本低
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如果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法律对于违约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较低,往往只需要缴纳较小数额的罚金。对于这些施工企业而言,违法进行围标串标所受到的处罚成本远远小于其非法所得,因此,法律的处罚是无法遏制这些施工企业的投机心理,导致很多施工企业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变本加厉地进行围标串标。
4.4社会诚信缺失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是,在整个工程领域内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这是这些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串标行为的基本原因。
5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治措施
5.1改进评标办法,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公路工程中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应改进评标方法,从规则上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采取的措施为:①交通运输系统采取资格预审投标人名单保密的措施。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名单对外进行保密,杜绝不法分子与其他施工企业相互沟通的可能。②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在投标现场采用随机抽取系数,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③在招投标中如果采用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则大力推行双信封资格后审的方法,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确保通过资格预审名单的保密性。
5.2完善配套制度,修复程序上的漏洞
我国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因此,为了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4]。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围标串标行为。并且,可以根据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具体情况,对于公路工程的分包行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研究科学合理的适用市场需要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均设置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确保招投标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3改革资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按照我国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施工企业需要申请相应的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材料以及时间进行申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施工企业的转型和发展。因此,对于少数技术要求特别高的行业,可以设置一定的资质要求,但是对于其他通用技术的行业,应逐步弱化相应的资质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甚至在整个社会中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从思想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采用诚信评价的制度代替资质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对于工程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主要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能力、施工水平等。
6结语
当前,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竞争激烈,不良施工企业之间为了得到投标成功而采取围标串标。本文结合工程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了公路行业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探讨围标串标存在的主要原因,提出一些根治围标串标行为的措施,旨在能为同行提供参考借鉴。
作者:李雪松 单位: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玲.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围标串标行为治理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2】吴长才.公路建设项目围标串标行为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