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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其财产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税收筹划以外,偷税同样能够实现减税的目的。尽管在减轻税负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1]如果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税收筹划和偷税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它们在税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进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不同,相应地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径庭。税收筹划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税是税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纳税人因偷税所得不但会被依法没收,而且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
当然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税收法治的完善。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2)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的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2]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者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在行政法上征税被纳入秩序行政的范畴,秩序行政是在于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和社会之危害,行政主体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权力的方式来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故亦称为干涉行政。[3]正因为征税这种侵益行政行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事。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则在税收领域就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5]税务机关在征税活动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征税。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而言,行政法治原则会产生以下影响:
1.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6]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征收活动,其所有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越权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税务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征税。纳税人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过多的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税收筹划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税收筹划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2.根据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依法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优越于一切行政判断,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法律对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即使是最高税务机关也无权作出类似的规定。纳税人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应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如果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制定专门的限制措施,而该措施和法律规定又是相冲突的,那么这种措施就是违法的,不能对纳税人产生约束力,纳税人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3.国家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保护和法律救济。对于征税主体双方来说,所处的地位与立场是截然不同的,纳税人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着眼,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会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而征税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筹集部门,必然设法增加税收收入,反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种矛盾。过去我们从国家分配论出发,倾向于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随着税收理念的转变,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明确载入我国法律,但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说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款项,都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的税款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9]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税收筹划发生纠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纳税人不服,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1)纳税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或者合理进行审查并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纳税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且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纳税人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征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并且由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完全能够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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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黎明。税收筹划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并不单一、明确。但总体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知识以及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和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理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原理与会计学原理相比却又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大概可以概括为三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法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大点:一是法务会计的目标,就是法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并且非常单一、明确,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务会计行为作用的客体主要包括:会计资料、实物资料、鉴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犯罪必留痕假设、征兆表现假设、20%+40%+40%假设、内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设。四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即为法务会计所要遵守的法则或标准,包括:客观公正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预防的职能、发现的职能、取证的职能、诉讼支持的职能、损失计量的职能。
二、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控制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研究、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总体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如下是甲公司2014年发生的业务(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14年8月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及其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200万和40万。
2.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8200万,其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00万,税前会计利润200万。
根据上诉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40)×12%=28.8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8.8+12=40.8万元
(2)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8200×0.005=41万元
41万元<20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41万元
可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200×15%=1230万
1200万元<123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
调整后的所得税税基=200+(200-41)=359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59×25%=89.75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40.8+89.75=130.5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甲公司可采用合同分立方式,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
(2)将甲公司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12%=24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4+12=36万元
(2)甲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0.0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125万元(7500×15%),900万元<1125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甲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万元(80万元+12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625万元(12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48万元(80×60%),未超过销售收入的0.00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00 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30万元(8200×1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9万元(120万元+80万元-4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9.75万元(159万元×25%)。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36+40.625+39.75=116.375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见正常的企业税收筹划只是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节约了一部分税务支出,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而法务会计的角度不仅扩展了一个范围,而且不仅可以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更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三、法务会计视角下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作为企业应当缴纳的一大重税,往往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部分,站在法务会计的角度我们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避税。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当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
2.挑选合理出售方式避税
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这两种方式出售商品,但是如果为了避税选择商业折扣出售方式是更划算的。
3.在交税责任时间上合理避税
如果可以,纳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然后推迟延交税的时刻,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合理避税
对于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间百货公司同时又承包了市区内一部分客运经营,作为一般纳税人核算,公司业务如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假设该公司旗下有两家精品店年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和200万元,全年合计380万元,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25%(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收入)
(2)2014年6月将其闲置的2008年前购入的客车及其随客车客运路线经营权出售给某公司,客车账面原值500万,累计折旧200万,线路经营权200万,累计摊销50万元。客车市场价格40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一并作价600万出售给该公司。
(3)该公司销售服装收入为90万元,同时销售食用植物油收入10万元,两项均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纳税合计
(1)该百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以
应纳税额=380×17%-380×17%×25%=16.15万元
(2)销售额=600/(1+4%)=577万元
应纳税额=577×4%/2=11.54万元
(3)应纳税额=(90+10)×17%=17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6.15+11.54+17=44.6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把这两家精品店独立注册,作为纳税人单独核算,那么由于这两家精品店的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所以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2)公司可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6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40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00万元。
(3)将两项收入单独核算,销售服装收入作为一次收入核算,销售食用植物油作为一次收入核算。
*筹划后纳税合计
(1)应纳税额=180×3%+200×3%=11.4万元
(2)销售额=400/(1+4%)=385万元
应纳税额=385×4%/2=7.69万元
(3)应纳税额=90×17%+10×13%=16.6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1.4+7.69+16.6=35.69万元
综合以上所诉,将会计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也正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主要因素,一个企业是否盈利总体来讲和所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些年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一些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以法务会计的角度,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纳税
众所周知,会计利润=收入-费用,所得税费用=税法利润×所得税税率,而将会计利润加以调整即为税法利润,并且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所以收入可以作为节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假设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型企业)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假设一家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那么它的销售收入即为主营业务收入,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销售收入的推迟必然导致会计利润的减少,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推迟分期销售的实现。分期销售应该是所有企业都会运用的一种销售方法,普遍、惯用,但这其中却也隐藏着税收筹划的秘密。以分期销售的商品为例,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把支付日期约定在次年1月,从而将销售收入延迟到下一年确认,对货物发出后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以防垫付税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可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对于一个生产销售型企业来说,长期工程收入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虽然一个企业中其他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关键时刻也可以起到一定得节税作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假设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简单化,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所得税税率,而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正常支出的一部分必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床,假设使用年限为5年,若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40万元,但是在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之后折旧额就不一样了,第一年的折旧额可能是 80万元,甚至是100万元,如果站在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那么对一个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必定成为一种主流税收筹划措施。
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可分为分月预缴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选择出适合自己的预缴方式也是可以起到很大的节税作用的。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一项,往往人们认为它是个人缴纳的,并不在意,但它对企业税收筹划却也起着不小的作用,因为它实际上的纳税主体是公司。作为法务会计人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部扣除非应税项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需要单位扣除的无非就只有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只要我们能做好这两块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了。
2.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众所周知,“五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只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4.年终奖金的筹划
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应当以年终奖金作为重点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5.其他异常事件的纳税筹划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通过对生产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事先进行税收规划、设计、安排,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的一种理财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征税,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税款。但是在现实中,国家税收法规由于时间、空间等原因,不可能对全部事项做出规定,可能存在一定漏洞,这些漏洞对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税收筹划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即非违法性。只要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因此,在有多种纳税方案时,企业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
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是一种计划性、科学性的理财活动,是对生产经营、筹资、投资活动事先进行的税收规划,而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例如: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资产后,才依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取得房产后才缴纳房产税等。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确定,而再图谋少缴税,采取人为的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因此,做好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筹划在先的原则。
3.成本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节税,但是,有许多筹划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原因是税收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纳税人在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之实施付出一定的代价,当发生的成本小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成功的。例如:企业在采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时,要特别注意:不仅要考虑通过延缓缴税,利用时间价值因素降低税负,还要考虑购进货物占用资金而丧失的利息机会收益,以及购进货物发生的储存成本。因此,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一定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实现。
4.风险性。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具有风险性。首先,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主观判断所做出的计划,如果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有可能造成税收筹划失败。其次,税收筹划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变化的影响,使原有方案不适用,导致失败。最后,由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打出的“球”,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得到执法部门的认可才行,因此,纳税人具有被动性。如果双方认识存在偏差,税务机关有着决定权, 所以导致税收筹划方案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而被查处,不但不能节税, 反而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而受到处罚,产生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筹划中,要深刻理解、全面分析税收政策,不断修改筹划方案,使之更加科学和完善。
三、税收筹划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业务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是集税法、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理财活动。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税收政策、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和较强办税经验,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所以,税收筹划关键是熟悉、及时了解税收法规是否发生变动,尤其是对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才能做出合理的选择。这就迫使纳税人及时认真学习税法,清楚哪些经济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因为有许多时候,纳税人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而违法,不了解税法时而使税收成本增加。纳税人还要精通会计制度,因为税收筹划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负责,因此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这也是常言说的“财税不分家”的道理。会计工作是对经济活动事后的核算和监督,与税收筹划有着内在联系,高质量、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要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此,纳税人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使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竞争,纳税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税收筹划目的是为了节税,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加强经营管理。首先,税收筹划要把成本费用降到最低点,就要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有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就能使企业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筹资、技术引进、补偿贸易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方式进行合理组合,有助于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从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二)事先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
关键词:税收筹划;应用研究;税收工作
一、税收的定义界定
税收筹划到底是什么呢?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中国税务报社税收筹划周刊主编赵志先生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天津财经学院盖地教授在他主编的《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一书中采用“税务筹划”的提法,并将之定义为: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 不限一国一地) ,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他主编的《纳税筹划宝典》一书中则采用了“纳税筹划”这个概念。他的观点是:纳税筹划应包括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退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
以上观点看起来相互接近,但是又有所不同。我比较赞同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主编赵先生的观点。我认为,在当前强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纳税人享有的税收权利也应受到尊重。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其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情况下,税收筹划要具备“三性”: 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另外,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必须把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进行严格区分。“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现代税收对此绝对不会有丝毫含糊。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是违反税法的。据《国际税收词汇》定义避税为:“避税一词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得知: 首先避税是合法的,它不同于偷税; 其次是避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而税收筹划则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 节税
一、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从而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
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可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将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当于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灵活。
3.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4.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减少额外的税务支出。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务业的发展。
我们所说的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开征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1)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健康消费、拉动国民经济。
(2)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3)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更多。由于直接投资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需要企业面临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经营决策;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如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
2.企业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1)筹资渠道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和租赁筹资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2)还本付息筹划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2.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敏感知税法内涵,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3.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4.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关键词]税收筹划 效应分析 利益最大化
一、前言
税收筹划效应,是指实施税收筹划活动以后所产生的作用或结果。无论是政府还是纳税人,任何一方实施税收筹划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效应。从效应作用的范围而言,可能是内部效应也可能是外部效应,或者说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对方的。从效应作用的结果而言,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本文就税收筹划效应进行分析。
二、纳税人税收筹划效应
(1)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使企业不得不重视税收活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首先,税收支出的多寡直接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其次,税收支出是否计人企业成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再次,当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在税法理解上发生偏差时,纳税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可能多缴纳税效。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方法只有一个,熟悉税收法规的各种规定。从纳税人方而讲,税收筹划就是学习税法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通过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税收筹划从底线意义上讲,就是要避免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在现代社会中.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而很多纳税人则对税法知之甚少,这样就非常容易多缴纳税款。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包括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远,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实际上有部分企业甚至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税法的规定不够熟悉,即使知道一些规定,对国家立法的意图也没有真正理解。
(2)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意识包括三个逐次提高的层次:第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依法纳税就是依法接受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三,依法纳税就是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在守法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在我国,较早实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多是一些国有、私营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这些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纳税行为规范,相当一部分还是纳税先进单位。所以说,进行税收筹划的本身就是依法纳税意识强的表现。另外,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及相关人员深入了解、领会、运用税法的过程,是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履行依法纳税行为的过程。
三、用有效税收筹划理念评价税收筹划效应
企业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
(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
(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即减轻税负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投资所有者利益预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时的和长期的。当即时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长期利益为首选。因此,企业必须将税收筹划活动的收益、成本,包括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支付成本与机会成本协调权衡,并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损益。总之,企业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由于税收筹划行为通常是依托干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活动,因而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当片面地追求税收筹划自身效应的提高而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否则,往往会因影响正常经营理财业绩的下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企业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与提高。基于这种考虑,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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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重视理财。税作为企业的一种刚性支出,是直接与企业资金流密切相关的,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源,在如何赚取利润的同时,税后所得的最大化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学好、吃透、用足税收政策,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筹划,使企业税负降至最小的观念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财者的共识。这就是现代企业理财正在研究的“税收筹划”。推迟纳税、合理避税或免除纳税为目的一种理财工具。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偷税、逃税、欠税等相比较,税收筹划应具有以下特点:
1 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它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没有确定、有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作出缴纳低税额的决策。这是税收筹划有别于其它减税方法的最大不同之处。
2 筹划性
在税收活动中,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企业要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并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统筹,设计出一套使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3 目的性
纳税人对其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进行税务筹划是围绕特定目的进行的,这些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组目标,首先包括直接减轻税负这一核心目标;此外,其他目标还有: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明晰账目、保证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受到任何税收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后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 多维性
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会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都应进行税收筹划。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选择怎样的会计方法、购销活动等都需要税务筹划,而且企业的设立时期、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也应进行税务筹划,例如选择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等。从空间上看,税收筹划活动有可能超出本企业的范围而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减低税负的途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税收筹划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是存在字面上吻合的,但如果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2 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取得效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3 事先筹划原则
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之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1 避税筹划
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避税筹划就是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 节税筹划
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 转嫁筹划
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 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四、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要点有:
1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资本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虑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是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制约着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大小,而且还影响着企业的税负。
2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因此,不论是企业对外投资还是自行组建,都应对所投资的行业和地点进行税收筹划,如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行业进行投资。又如,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形式,两者的税收待遇是不一致的。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总公司不直接对其负法律责任,有关税收的计征独立进行,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当分支机构由于所在地区的不同适应较高税率或者可以预见在其一定时期内亏损时,总公司宜采用分公司形式,反之,则应选择子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