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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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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

第1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第2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年按18%税率执行,20**年按20%税率执行,**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3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投资行为;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当今我国经济现实,对原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税合一”,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义务、税率和纳税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对原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

1.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首先,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其次,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最后,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纳税义务的范围。规范纳税义务的范围主要是解决税基的确定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应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予了考虑。总之,应当体现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纯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3.税率的变化。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也能够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据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率相关数据显示,25%的所得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竟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增反避税条款。新税法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的纳税调整。一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是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影响

所谓投资行为,就是指投资主体在一定投资动机驱使下对外部环境和各种经济信号做出的经常性反应,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行为,以及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4个主要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对投资结构的影响。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企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投资趋向,优化投资结构。

2.对投资效益的影响。(1) 内资企业的投资效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据此预测,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净利润将因此平均增加5%~8%,这将直接使我国广大的内资企业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普遍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对原来税负偏高的金融、食品、酿酒、钢铁等行业,受益最大。除了税率的降低,内资企业也能够享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薪金这部分所得的重复课税。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投资成本的下降,净利润的增加,相应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内资企业的效益和净利润的提高将会使更多的资金运用在技术改进、设备更新、人员素质提高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这样就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2)外资企业的投资效益。外资企业执行新税法后,其法定名义税率由33%降到25%,对目前适用33%税率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企业税负减轻。对一些目前执行24%或15%低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发生变化。由于一部分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按新税法的规定统一享受新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因此,新税法实行后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对总体投资效益的影响是中性稍偏负。

3.投资规模。(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分别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税率在保证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际税率水平,仍具有对外资的吸引力。(2)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3)税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国来投资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对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影响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如果说30年前的外资看重的还主要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和各种优惠政策,那么经过30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将更大地来自于投资环境的变化和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资中国的因素依次是中国成熟的市场环境、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价格优势、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中国庞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降为第6位的因素了。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不会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国民生产总值以罕见的速度长期保持了二位数的增长,国力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对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外资也不会仅仅因为在所得税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轻易放弃在中国的投资。(4)外资在税收鼓励行业将更具优势。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等,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竞争优势。

三、结论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原始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又逐渐被用来调控经济和调控收入分配,而且这种调控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重要,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超越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最终成为税收的首要功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将“财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显淡化甚至弱化了财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强化了经济调控功能,实现了从“财政收入”到“经济调控”的划时代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功能,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尤其重点突出了企业所得税对科技与创新、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行业的鼓励和支持。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N].人民日报,2007,(12).

[2] 周霞、沈晓娟、郭兰英.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7,(08).

[3] 廖书佳.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J].交通财会, 2008,(04).

第4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本文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 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第5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第6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两税合并;税收优惠;企业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好处多,企业、国家均受益。新的方案将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国家的税收总量不会下降。因为“两税合并”之后,虽然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降低,但实际税负还相当于或略高于此前,加上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国家税收总量不会大幅波动。而且,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做大,税收还有可能逐年增加,财政增收幅度完全能够弥补因统一所得税导致的财政减收。

一、新旧税法比较

两税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继承原先两部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修改了部分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原先外资企业独享的部分税前优惠扣除会被取消,生产性企业的再投资行为也不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的纳税义务、优惠时间也同时被取消。

同时,新税法确定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另外,为了照顾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依照法律规定,在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行政法规、税收法律规定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

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给予的税收待遇有所变化,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所降低,这必然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外来投资一直是影响我国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税制变化对外资的影响必然会间接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

(一)两税合并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1、提升产业分工水平,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与技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相比,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的影响更大。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往往附加值较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缺乏竞争力,企业要想获得高额利润就必须充分利用外资的身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此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我们从提升本国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也愿意对技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这有利于吸引高质量的外资流入我国。因此,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给予外资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在中国投资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外资会大受影响,资本的获利能力降低,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也随之下降,结果有可能导致这部分外资撤出中国市场。这一点对于我国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2、有利于提升内资企业竞争力。在两税合并之前,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还对内资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相比之下,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享受更加公平的税收待遇,竞争环境得到改善。排除掉体制因素的影响之后,内资企业和外国竞争者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这将有利于内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国企业做大、做强了无疑会提升本国企业产业资本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东道国在国际上的产业竞争力。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不但为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内资企业更加有效地发展,更有利于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

3、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税收优惠不是外资选择我国的主要原因,外商来华投资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庞大的市场、优秀的人才、良好的基础以及成熟的配套工业,税收仅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我国目前社会环境稳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劳动力素质和科技支撑能力都在逐步提高,并且随着“入世”以后中国金融领域开始对外开放,融资条件也在不断完善。所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利条件,也是大部分外资企业选择中国投资时所看中的。因此,可以说,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为税率的提高而减弱。反而,有可能通过本次的税率调整会大大提高外商在华外资的整体质量,有利于我国产品结构的调整。

4、鼓励技术进步,加快产业升级。新税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产业技术进步。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在新法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显然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产业技术进步。就外资对华技术转让来说,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减免无疑会鼓励外资企业将新技术带进中国,这在国家层面上促进了国内企业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交流,加快了我国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

就国内企业之间而言,在技术转让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也会激励产业内部的技术扩散,产生溢出效应。另外,新税法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无论对于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来说,这都会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外资研发的新产品,可以带动国内相关产业部门产品的升级,而内资企业研发能力的增强,无疑更加有利于其掌控行业的核心技术,提升我国产业的综合竞争力。这些,都在产业层面上促进了技术的更新换代,会加快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

三、新税法有利于保障国家产业安全

实行新税率后,原先外资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这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来说无疑加大了投资风险。因此,可以预计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的比例将有可能下降,整个产业资本中外资所占的份额也会有所降低,这样有利于降低我国产业资本的对外依存度,保障国家的产业安全。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

参考文献:

[1]赵霄汉等,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实行的思考,《财会研究》,2007.6.

[2]胡伟,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涉外税务》,2007.7.

第7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8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发展关乎国家,惠及民生。本文从企业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分析企业在新旧税法之下的税收筹划的差异,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实质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相关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主要被定义为通过自我雇佣获得劳动力,并且是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法律上,我国将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主要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企业。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小于1000 万元。

2.近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税上,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等,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于2014 年开始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的标准。在流转税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开始的起征点调整,以及最新的财税[2014]71 号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决定。在印花税上,《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文规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准线之下利用法律的差异或者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使企业达到减轻税负或者规避税费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其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之后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业税法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

1.公平竞争原则

新税法是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改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统一,这就使原来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变身外商投资、借用外籍成立企业等常用避税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税的新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新税法当中,区域调整为主的优惠政策变更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使得在旧税法条件之下选择注册地例如选择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的方式失效,使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上消失了,选址经营的方法已经逐渐失去了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意义。

3.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

新税法使企业纳税申报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报告表,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附送年度关联的业务往来报告表,并且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业务资料。这使小型微利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避税的方法难度更大,是国家对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规范加强的表现。

新旧税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关联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对新税法加强了解,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环节中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的不同,适时地变更合理避税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对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产业进行投资

新税法使企业税率的地区性差异大大减少,使税率的产业差异规范化,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提供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创业投资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投资,国家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对于符合环境保护类别的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实行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扶持产业可以按照15%的低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对新税法做到充分了解,准确把握,合理避税的空间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最大的合理避税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的现状,对企业自身的投资方案、利润较大的行业设置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在保证效率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企业一直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状态来坐享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3.有效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对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应该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这两个优惠政策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个积极的避税空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性质,使其天生具有吸纳安置残疾人员的优势,因此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员工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残疾员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关联交易

新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强度增大,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大大加强,规定了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状况,使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独立化,以往利用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的难度加大。在此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以及业务的计算方法,在与税务机关协商后达成定价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原料、产品价格处于不断地波动当中,关联交易双方的合理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波动的空间,制定一个相对有利的定价,实现合理避税。

四、结语

小型微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性质是有其特殊性的,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很大。在新的企业税法当中,政策的变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税手段失效,避税的难度较以前增强。因此,企业要不断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准绳之下尽可能地实现合理避税,以实现小型微利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恒森.企业合理避税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9).

第9篇:新税法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引言

自新税法实施以来,作为政策性、技术性要求都很强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存在有较大空间,所谓个人所得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面临多种税目、税率的时候,为选择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减轻税负的科学规划。个人所得税筹划具有专业性、合法性、策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不但可以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收知识,维护权益,还可以有效发挥企业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让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更有凝聚力和归属感。更能促进国家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对于个人、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以下四个方法来探讨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一、科学规划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员,在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中,应分辩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科学规划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比例,主要注意以下几点的把控。

1.补助和津贴的单独列支筹划

不属于工资、薪金的单独列支收入,不予以征税,像单独发放的如差旅津贴、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生育津贴、救济金、误餐津贴、托儿补助费用等津贴和补助应该单独列出,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应为员工交纳五险一金

在新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员工领取五险一金时,免征人个所得税,也就是企业要最大限度的落实为员工交纳五险一金,维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视情况转化

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在新税法中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当应纳税额超过20%时,可以将工资和薪金以劳务报酬形式发放。当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适用税率20%低,可将劳务报酬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以实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职工薪酬福利化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采用改变部分薪酬支付方式的纳税统筹方法。如可通过增加职工福利来降低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既减轻了职工的所得税额,又没有降低职工实际报酬和生活水平。将职工薪酬福利化,对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来讲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二、月均收入均衡分摊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七进累进制税率,职工当月的收入越高,纳税层次就会随之攀升到更高的层次,从而增加了职工的税收负担。有些企业诸如销售类企业,薪酬采取月度收入加年终奖金、加半年绩效清算加季度奖金的形式来发放,使职工每月的收入频繁波动,极易攀升到更高的层次。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就会采用绩效薪酬制,即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该销售人员当月的绩效分数,并以此分数为基准确定奖金额度。但由于受经济转型、季节交替、市场供求等内外因素的影响,销售人员对当月的销售任务往往会部分完成或超额,因此其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会上下波动,在不同的月份纳税层次也不同,最终影响到税后收入。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最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采取平均分摊薪酬制,大致均衡员工每月的薪酬收入,使职工不会因为某月收入过高,而承担增长的税额,可以始终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增加税后收入。

三、全年奖金平均分摊,利用好税收临界点

由于受到税率分级临界点的影响,适用税率的税款会跟随税率的变化而变化,突破临界点之后税率就会增长,因此,为了降低税额,应该平衡收入,拆分应纳税总额,尽量不突破临界点,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纳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应先将当月取得的该奖金除以12个月,并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如果发奖金的当月,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额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额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之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所得税。但这种方法每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使用一次,且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如先进奖、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核奖等各种奖金,一律与发放当月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可依照上述税法规定,将全年奖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中,适当增加年终奖在职工非月度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均衡纳税支出,同时适当减少其他鼓励性奖金的发放频率与金额,尽可能避免由于某个月的薪酬收入显著增加而跳入更高的纳税级次,承担更高的税负。

四、巧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1.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没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一方面激励了人们献爱心,多为社会为需要人奉献的精神,并使这种爱心长期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另一方面比较务实的抵免了居民的税款。捐赠支出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 调整捐赠限额。

2.投资国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个人取得的国债的利息所得免税。因此,投资国债是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是一项很保险的重要选择。

3.教育储蓄

当前,我国的教育储蓄有两大优惠政策,一是虽然以零存整取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储蓄,却可以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二是教育储蓄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结束语

总之,为了达到合理避税、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在新税法的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全面分析,统筹兼顾,深入了解,科学规划,从而更好的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科学合理性,有效推动纳税筹划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