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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渠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并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和可参考依据,还私募资金以合法身份。这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信贷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投资能力。
税收优惠――国家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有望尽快出台。
退出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可以预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现在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深圳中小板即将实现全流通,这必然使得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演化,这是创业投资资金退出的一个很好的通道;另外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将是今后政府大力提倡的,这些都是资金退出的很好的通道。
投资比例――尽管该《办法》规定,在单个项目上的投资不能高于20%的资本金,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原来创业投资由于受《公司法》的限制,只能投资资本金的50%。《公司法》修改后,投资企业可以将全额100%的资本金投到创业投资项目上去,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投资方式――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用股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这条规定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不光能用资本来投资,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直接作价投资,增加可投资种类,有效规避风险,并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投资领域――除了股票、担保业务及房地产外,其他领域都在创投企业投资范围之内。
关键词:新时期;金融投资;管理策略;创新
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技加强经济体制变革,而当前的企业金融管理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当前的企业融资方式和投资管理方式均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金融投资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也是当前金融投资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金融管理体系
企业金融投资管理设计的内容较多,管理的体系较为复杂,企业的金融管理体系的步骤主要是先确定投资的策略,然后进行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建,随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最后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其中,确定投资投资策略是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首要任务。企业金融投资策略的确定必须要在把握市场情形的基础上,并对企鹅也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显著作用。企业需要具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金融投资管理机制,并不断改善自身对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合理制定金融投资计划
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建立金融投资计划,是投资管理其他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如果企业的金融投资计划或政策选择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对企业的发展需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进行综合考虑。当前,证券、基金以及衍生金融资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均存在风险。因此,需要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通过风险的保留、转移、消除以及损失控制等方面的措施,减少金融投资风险。切记不可盲目投资,对于投资的计划应作出全面认真的分析。
三、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企业的金融预算管理涉及到内部管理工作的各个阶段。明确责任、权利、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各部门、员工进行合理分工,遵循企业金融管理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年度收支状况、成本或费用对金融投资的的利益进行预测。在金融投资进行管理的同时,预测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金融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其他各项企业活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企业领导、从事预算编制财会人员都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预算管理意识,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以应对不增加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同时,做好企业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坚持预算管理的可靠性、合规性、统一性以及完整性原则,并做好预算的监督工作。预算的制定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并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进行独创性的设置。对于财务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预算制定人员的额法制观念应不断强化,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会计法》、《预算法》。通过知识培训完善工作人员金融投资与预算法律理论知识体系步完善。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把预算管理责任落实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促进责任制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金融投资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是否能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所取得的利益与人才有着紧密的联系。高素质的企业金融管理人才在管理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必须要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为企业良好的金融投资管理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金融投资的正确方向。可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不断强化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提高金融投资分析的准确性。通过培训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金融投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帮助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提高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通过招聘等方式引进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方式,完善企业人才发展和晋升制度,给优秀的人才创建充足的发展空间。可以采取提高薪酬水平、增加福利待遇的方式增强企业对优秀金融投资管理人才的吸引力。通过人才培养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软实力,最终实现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小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计划、加强金融预算和人才培养,从而全面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唐俊波.新时期企业金融投资策略之创新思考[J].时代金融(中旬),2015,(9):124,126.
[2]许靖.试论企业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其实践[J].卷宗,2015,(7):252-253.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现象,也是我国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风险创业投资发挥了其重要的推进作用。文章对创业投资的概念和高科技技术企业的界定做了简洁的概述,并以武汉·中国光谷为代表,简明的介绍了我国目前在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取得的成绩。并在财务管理方面,从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 :风险投资;高科技企业;知识经济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定义
创业投资的英文释义为风险性资本,对他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 年代,在90 年代后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至今在学术界仍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对创业投资的研究比较活跃且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我们借鉴比较权威的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 和美国的定义来说明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的概念。
创业投资,在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定义为:
1.创业投资,是以知识技术型的高科技项目为标的,投向于经营高新科技服务和创新产品的企业和项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一般以股权型投资为主,购买那些有新技术、新理念、从事新知识产业的中小企业的股权,以协同效应提供增值服务,帮助这些中小企业发展。
3.创业投资倾向于对发展速度强劲、发展空间广阔的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进行投资。
简言之,创业投资,是职业化的金融家,向具有较大增长潜力、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投资权益资本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对高科技技术企业的界定
对于高科技技术企业在业界有很多不同的理解。而我国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在评定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引用美国某权威杂志对其的概括:发展前景较大、增长潜力较高、创新能力高超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科学家和高级工程师要占到10%以上,研发能力更强的企业该数值要达到15%以上。
二、我国在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现状
1987 年全国第一家科技技术企业孵化器成立,之后湖北开始尝试创业投资。武汉·中国光谷是我国在创业投资方面的有力代表。它于1998年成立,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国家第二个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通过创业投资的支持,光谷大力发展技术创新,成功自主研发出了国内首个光传输系统。而且在新能源和生物等产业上,其研制的“烟气脱硫”、双低油菜等农业成果,技术上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领先。企业经营产业链也得到了扩展,封装了1500 瓦超大功率的人工光源,这是世界最大功率的LED 光源,成为我国LED 领域产业链最为完备的区域。这些都是武汉·中国光谷在高科技技术领域内通过创业投资手段所取得的成果。我国互联网和IT行业,更是在创业投资的支持下得到了大力发展。
三、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成长的策略
(一)抓紧完善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于创业投资和股权类企业,要加快推进其相关的政策出台,尤其是在一些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项目上,如:积极促进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来国内发展、力求实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引进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前来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先分后税”方面力求突破等。
2.对于已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抓紧落实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审批手续,要大力简化,从政策和行政上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扶持力度。并且希望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同时出台,对本省还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那些承担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累计投资超过一定的比例的,可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一部分税收(营业税、所得税)。
(二)对创业投资行业的财政支持要加大
1.通过争取银行支持、鼓励等各种捐助形式,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扩充基金来源渠道,并按照一定规范,以阶段参股、投资前保障、投资后保障、融资担保这样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所投企业的支持,在政府采购项目和科技计划中对创业投资中已经投资和拟定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2.建议省级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对接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从中引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省级财政方面,同样加强在创业投资方面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专项基金的注入,使中小企业科技型培育网络的构建更加全面和立体。通过这些手段的加强,大幅度地降低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创业投资的风险,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创司,更多地关注发展初期的科技项目发展,同时,在对高科技企业的分析评估上,以及增值服务的提供上,发挥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提升高科技技术企业上市后的准备力量,更好的促进经济结构及产业的发展。
(三)保证政府给予国资背景创业投资公司足够的关注和空间
不要对那些具有国资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相关投资领域要求过于严格,要逐步施以引导,不要强硬的干涉。使具有国资背景的创司所涉及的风险投资决策和程序,应当大力进行简化,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资源耗费。对国有风险投资资本的考核,应当避免过于严厉。
当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需要变现时,应当放宽对其的限制,尤其是当占被投资企业股份比例较小时,应当按照社会风投资本的投资变现做法进行操作。
(四)专项人才的培养
针对创司中的一些高管,建议由财政部门按上一年度实缴的个税中省级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和优惠。鼓励“项目跟投”及“高管持股”制度在创业投资机构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的高层和精英实行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年薪制、期权、股权等,对项目涉及到的人员以高于项目投资额度一定价值跟进,用这样的方式来激发和鼓舞高层及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风投企业的投资效益,使自身风险投资与增值服务的提供更有积极的价值。
(五)优先考虑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当下西方先进市场经济国家,例如美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美国有80%以上的创司是有限合伙制,但是在中国,实行有限合伙制的企业或机构还很有限。目前国内采用的制度无论是运营成本还是激励制度都相对落后,不利于如今经济的需要。因此,新的思想和观念是势在必行。鼓励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对公司进行管理,使创业投资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江林,柏政成,周孝华.创业企业创新与风险投资最优退出方式选择[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2):58-63.
一、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呈持续增长势头
尽管2008年以来,全球创投业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呈现出负增长态势,但中国创投业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计632家,较上年增长31.67%。
鉴于创业投资企业从设立到备案具有时滞,仅按备案年度统计不能反映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实际设立年份,我们还按设立年度口径,对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增长状况进行了分析。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对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2006年当年(即办法施行的第一年)全国新设立的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即达48家。特别是在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后的2007年、2008年,分别达119家、126家。尽管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创业投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但2009年仍达122家。2009年10月创业板的开通,极大地激励了创业投资活动,2010年全年新设立的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120家。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到706家(含2010年末以前设立,在2010年末至本报告出版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较上年增长20.48%。
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相对应,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增加。到2010年末,达1502.89亿元(不含承诺资本额),同比增长54.30%。
二、在组织形式方面,有限合伙型逐年增加,公司型仍是主流
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看,2010年,有限责任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89.87%;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4.43%,居第二高的比例。两者合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仍占94.30%。有限合伙型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2010年占比仍仅为3.80%从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看,有限责任公司型占84.83%,股份有限公司型占9.93%,两者合计占94.76%。有限合伙型占比为2.34%。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与其总数量占比相比较,低1.41个百分点。直接原因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较小。虽然媒体报道的一些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规模大,但实际到位的资金并不多。
三、在管理模式方面,继续由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过渡
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看,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可以信赖的专业管理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往往采取自聘管理团队方式实行自我管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上已经涌现出专业管理机构后,新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就往往不再自聘管理团队,而是委托已经取得既有业绩的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运营事宜。近年来,随着中国创业投资行业逐步发展成熟,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正逐年上升,2010年继续了这一趋势。
从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看,截至2010年末,采取自聘管理团队管理模式的占比降至76.58%,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69%,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0.73%,两类委托管理型占比已经达到23.42%。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规模看,截至2010年末,自聘管理团队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下降至84.63%;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为1.34%;委托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为14.03%;两类委托管理型合计为15.37%,委托管理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总规模占比,与其总数量占比相比较,低8.20个百分点。直接原因是实行委托管理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个资产规模相对较小。
四、在资本来源方面,民营资本占比继续提高
为体现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的国有、非国有和外资构成,发展报告从投资人属性角度,将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来源分为:财政预算出资、国有机构、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通过对实到资本和承诺资本的来源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自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财政预算出资、国有机构在资本来源总额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而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等民营资本在资本来源总额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表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民营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改变过去我国创业投资资本主要靠国有资本的格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实到资本来源看,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33%下降到2010年的18.21%,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48.99%下降到2010年的43.01%,两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81.80%下降到2010年的61.22%;而非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12.74%上升到2010年的25.81%,个人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4.28%上升到2010年的10.86%,外资占比从2006年的1.18%上升到2010年的2.11%,三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18.20%上升到2010年的38.78%。
从承诺资本来源看,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33.31%下降到2010年的12.30%,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46.08%下降到2010年的45.40%,两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79.39%下降到2010年的57.70%;而非国有机构占比从2006年的13.30%上升到2010年的27.46%,个人出资占比从2006年的6.19%上升到2010年的12.69%,外资占比从2006年的1.12%上升到2010年的2.15%,三项合计,占比从2006年的20.61%上升到2010年的42.30%。
对比承诺资本来源结构和实到资本来源结构,我们还发现:从2006-2010年,财政预算和国有机构在承诺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下降幅度,高出其在实到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下降幅度1.11个百分点;而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等民营资本在承诺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上升幅度,高出其在实到资本来源总额中的占比上升幅度。其直接原因是,在实到资本中,有更多的存量财政
预算出资和国有机构出资。由于承诺资本体现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可运用的资本实力,因此,可以预期:民营资本在中国未来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将延续上升态势。
五、投资规模持续增长
从投资案例数量看,年度新增投资案例由2006年的443个增加到2010年的1507个;年末投资案例余额由2006年的2020个增加到2010年的5129个,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长28.90%;历年累计投资案例由2006年的2380个增加到2010年的6622个。
与投资案例增长相类似,投资金额也总体保持增加态势。年度新增投资金额由2006年的36.3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35.37亿元;年末投资余额由2006年的194.7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29.53亿元,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长38.59%;历年累计投资金额由2006年的219.2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5.49亿元。
六、在保持稳健基础上,投资活跃程度有所提高
2006-2010年,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平均投资案例均保持在3个左右,说明近年来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比较理性。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平均投资案例降为2.95个,平均投资金额降为3695.02万元。2010年,中国经济率先出现复苏迹象,加之创业板正式推出等利好的激励,平均投资案例增加到3.8个,平均投资金额增加到5928.78万元。
从对被投资企业不同持股比例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10%-30%的案例一直占第一位,与国际上成熟创业投资业的特点相类似。但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小比例持股5%以下和50%以上绝对控股的案例也不少。特别是到2010年,持股比例5%以下的案例占比提高到30.26%,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这可能与2010年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以小比例,跟投其他创业板企业的现象较多有关。
从对被投资企业不同持股比例的金额分布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10%-30%的金额也总体上占第一位。但与2008年比较,持股30%-50%,特别是持股50%以上的金额占比明显降低。其主要原因,一是按照创业板有关规定,持股比例太高,容易被当作战略投资者而要求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更长的股权锁定期;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有所提高,无须通过绝对控股来控制风险;三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企业不必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支持。
七、投资行业相对集中于传统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
从对不同行业的投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对传统制造业产业、软件产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投资案例数量较高。特别是到2008年,连续三年对传统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和金融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的投资案例一直位居前三名。
从投资金额看,到2009年,投资金额居前三位的行业也分别是:金融服务产业、传统制造业产业和新材料工业产业。
八、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起步期,特别是扩张期
从不同投资阶段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在起步期和扩张期进行投资的案例占多数,在种子期和成熟期进行投资的案例都相对较少,体现出了与国际成熟创业投资业相同的特点。
九、股本退出案例和金额总体呈“双增”局面
2006-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实现股本退出案例总体呈逐年增加态势。2010年实现股本退出案例数相对2009年略有减少,但仍有357个。截至2010年末,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实现股本退出案例1493个。表明中国创业投资企业正在步入收获期。
从股本退出金额看,2010年实现股本退出金额达32.23亿元,比2009年多退出3.59亿元。截至2010年末,
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达115.96亿元。
股本退出呈现出案例和金额“双增”的良好局面,一方面得益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创投企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培育了不少优质企业;另一方面得益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推进,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推出,为创投企业实现股本退出创造了多元通道。
十、经济社会贡献显著
从相关指标看,中国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支撑GDP增长和促进税收增长等多方面,均做出了显著贡献。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年末就业人数108.8万人,比上年新增16.36万人,增长17.7%,相当于当年全国城镇就业人数增长速度3.75%的4.72倍。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研发投人合计达253.69亿元,比上年增加58.92亿元,增长30.25%,相当于当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速度20.3%的1.49倍。表明创业投资对于增强被投资企业的研发能力起到了显著作用。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7615亿元,比上年增加1982.94亿元,增长35.21%,远远高于当年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10.3%的水平。表明创业投资在促进各类创新产品产业化方面的成效十分显著。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为1888.89亿元,比上年增加506.44亿元,增长36.63%,相当于当年全社会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10.85%的3.38倍。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当年新增投资额仅为232.52亿元,只相当于全社会国内生产总值的0.06%,但其所投资企业创造的GDP增加值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47%,两者相差6.83倍,倍增效应明显。这表明:即使是不考虑创业投资在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间接效用,其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直接支撑作用也非常显著。
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缴纳税金358.23亿元,比上年增加82.4亿元,增长29.87%,相当于当年全社会税收增长速度23%的1.3倍。说明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在促进税收增长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显著的。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问题
在肯定中国创业投资业发展成绩及其对经济社会所做出的显著贡献的同时,中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社会资本形成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规模和质量都还比较落后。特别是中国创业投资业在投资运作和发展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需要在发展中尽快解决。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短期投资占比较大,不利于支持中早期企业。
按持股不足1年、持股1-2年、持股2-4年、持股4-7年、持股7年以上等5个类别,对各个年度实现股本退出案例分布进行分析,我们发现:
2006年度的股本退出案例分布呈现“前高后低”的特点,即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较高,而持股7年以上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反而较低。其主要原因是,在创业板未推出前,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往往选择短平快项目进行投资。
到2007年,由于2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应纳税所得抵扣,鲜明的政策信号有力地引导了创业投资企业减少短期投资,增加中长期投资,使得创业投资企业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迅速下降到7.56%。
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推出,持股不足1年股本退出案例占比持续提高。从金额看,其投资期限分布特点与案例的投资期限分布特点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2009年度持股2-4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显著高于其他类型持股时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但2010年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金额占比跃居第一位。
持股不足1年的案例占比和金额占比均过高,既可能与2009年以来国内IPO企业估值高企,创业投资企业热衷于投资即将上市企业有关,也与创业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引导力度不够有关。
发展报告的有关数据表明:2007-2010年度,尽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享用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逐年增加,可享用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也逐年提高;但是,总体看,各年度可享受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特别是各年度实际享受抵扣额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均较低。2010年,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为14.2亿元,仅占应纳税所得的48.7%;实际享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为5.3亿元,占应纳税所得的18.2%。
从发展报告的数据看,2006-2010年度,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企业的案例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2010年为77.44%。但由于在2008年国家调整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标准,在2008年和2009年所投资的案例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分别降低到47.19%和43.96%。到2010年,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占比有所提高,但仍仅为45.85%。所投资企业既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37.49%。
从投资金额看,由于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平均投资金额较小,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更低。到2010年,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为58.41%,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48.89%,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占比仅为31.44%。一些创业投资企业热衷“赚快钱”,为所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
一、概念界定
(一)下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纳税在下城区本级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在5%以上。
4.符合下城区产业政策。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上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下城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年投入3000万元,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或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发改局、经贸旅游局、外经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下城区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下城区创业企业。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是指纳税在区本级的企业,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七)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积极争取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争取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下城区企业和项目,区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十)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一)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二)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的监管
(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今天,来自国家15个部委和全国47个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创投业界的800多名代表汇聚一堂,隆重举行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我代表国家发改委,对峰会的召开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大家对支持创业创新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把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作为促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着力扶持与培育
国际经验表明,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是当今创业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支持创业创新所不可缺少的新型投资制度。美国之所以能够引领第三次和第四次世界工业革命并占领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其重要经验之一便是通过建立新型创业投资制度,一方面培育了一大批类似于微软、英特尔、思科、苹果电脑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另一方面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总结欧洲科技落后于美国时,曾经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创业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股权投资作为创业投资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主要通过并购投资方式,支持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重建,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值此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更好地发展创业投资,才能有效满足各类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更好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进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也才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以此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通过资本支持,改善当前我国企业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有利于通过引进新型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改造改制,推动经济组织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要按照“规范、有序、健康”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近年来,随着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创业投资体制机制逐步得到完善,创业投资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2012年7月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898家,实到资本达到2270亿元。
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地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地方规章,扶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呈现出快速成长的良好势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上万家,所管理资产规模也达到上万亿元。
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于改进企业融资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社会资本形成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业在投资运作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各类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热衷于投资快要上市的成熟企业,对处于创业中早期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增强。有些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还不够规范,假借“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名义变相从事贷款和担保活动的现象还严重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72-03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现状
(一)从全国层面看,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态势初步显现,但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规范的相关条文散见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从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并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唯一一部专门的规范办法,初步确立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而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高度,立法层级仍然较低。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依据该规定,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全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据统计,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接近1500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明确了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6日成立。作为国内唯一的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目前已有近200家创业投资机构加入。
(二)从地方层面看,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为地方发改委,为各地确定同级管理部门预留了政策空间。以天津市为例,《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确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形成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北京市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但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上海市在《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中明确了地方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也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从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看,各地对确定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
(一)美国私募基金最新立法进展
在美国,私募基金是没有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为“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根据美国原有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私募基金在产品、载体、管理者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2010年7月21日,经奥巴马总统签署,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正式成为法律。填补了原来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监管空白,强化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那些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还将被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下,面临更高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此外,美国证监会要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同时,美国通过成立于1973年的全美创业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NVCA) 来协调管理行业。该协会在章程以及《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中建立了有效的行业制度和标准,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盟私募基金监管改革及影响
欧盟私募基金是与投资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相对应的投资基金,也称为“另类投资基金”。欧盟1985年出台了《UCITS指令》,并于2001年通过“新指令”,但另类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仍然不受《UCITS指令》的限制。2010年11月11日,欧盟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Managers)(下简称《指令》)。通过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管制着手对另类投资基金业进行监管。《指令》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向欧盟成员国注册,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杆运用、流动性管理、利益冲突控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才可向欧盟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和管理业务。但资产管理规模未达到1亿欧元、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亿但不使用财务杠杆且投资锁定期大于5年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此列。该指令待欧盟议会最终批准之后将于2011年正式生效并在2013年在欧盟各成员国实施。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该指令的通过意味着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不再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三)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即不采用公开劝诱方式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计划。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的规定,不论私募基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在哪里注册,都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基金管理公司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监管。FSA 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资格、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基金管理公司投入一定数额自有资本于其管理的基金;第三,履行反洗钱要求等。以上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同样适用。由此可见,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于美国、欧盟要严苛许多。同时,英国创业投资协会(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BCCA)对其成员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来看,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约而同的呈现出一致的趋势:一是通过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立法,取消或限制了私募基金原来享有的诸多豁免情形,收紧了私募基金的监管链条,扩大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二是强化本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三是在强化法律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放松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的私募基金业起步较晚,无论是市场化程度还是自律组织的管理效果都不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把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同时,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一)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纳入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从英美等国的做法来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均由政府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如美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动关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相反,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与其他的监管割裂开来,容易导致监管脱节,产生系统性风险隐患。
(二)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私募基金监管有法可依
英美等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提高,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未上升到行政法规乃至法律的层面,监管手段不足,监管力度有限,建议通过修改《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范畴,丰富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权威。
(三)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建议整合现有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整合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地方自律监管职责,接受地方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形成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有效衔接的监管态势,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黄亚玲、赖建平、赵忠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刍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0(04)。
[2]郭雳,《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项目; 财务监管
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行业。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创业投资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创业投资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2011年末,全国创业投资企业5 000余家,实到资本5 000亿元。从投资案例数量方面看,年度新增投资案例由2006年的443个增加到2011年的2 135个;年末投资案例余额由2006年的2 020个增加到2011年的7 264个。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企业的案例占比偏高,一直保持在70%以上。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创业投资企业缺乏对创业投资项目有效的财务监管,这一问题是导致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失败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是提高投资成功率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的重要作用
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具有制约和促进两大作用。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查,对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揭发贪污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及无效率、不经济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纠错揭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揭示差错和弊端和维护财务制度及财经法纪的严肃性。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不但可以纠正财务核算差错,提高财务工作质量,还可以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防止投资人资产流失和非正常损失,有效防止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铺张浪费,更好地堵塞漏洞,促进被投资企业勤俭节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可以了解企业执行财务制度以及财经纪律等情况,及时揭示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违法乱纪行为,对过失者或犯罪人提交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促进创业投资项目依法管理企业财务,照章办事,维护财经法规。
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财务监管通过对关于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其合理、有效的方面,以便进一步推广;同时指出其不合理、无效的方面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具体办法,促使创业投资项目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投资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投资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是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的首要任务。通过财务监管,不仅可以促进创业投资项目加强企业资产管理,保证企业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投资人的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维护投资人利益。第二,改善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不仅可以揭示创业投资项目在财务活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还可以发现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以及补救措施,从而改善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质量。第三,促进创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增强财务工作者和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财经纪律。通过财务监管,可以了解创业投资项目的各项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规定,有无违法乱纪的现象,从而保证创业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同时,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管,可以找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对创业投资项目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严厉查处,教育财务人员遵纪守法,增强财务人员和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使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置于法规的监督之下。
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影响和决定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成效的理论观念、政策法规、机制体制、手段措施等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结构性安排。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要有相关的理论作解释,要有一定的政策、法规支持,要借助于特定的手段、措施和标准,通过一定的体制、制度运转来保证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监管意志的实施,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督不是简单的、孤立的、随机的、盲目的一种行为,而是一定要结合创业投资项目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结合财务理论和实务最新发展情况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
二、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财务监管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多为财务投资,参股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为30%以内,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项目的影响力远远低于创业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更多情况是几个中小创业投资企业对一个创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股权比例更小,且分散。创业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多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创业投资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投企业联合投资下的财务监管缺位,缺乏财务监管理念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发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