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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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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规

第1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中国民间借贷 规范化发展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 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帮助筹集者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类似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牟利,并最终对获得的利益进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不会超出当地的范围,主要是借贷者的亲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本地范围还会涉及多个行政区;其三,二者的资金来源方向存在差异。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外热钱和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和筹集的公众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护上存在差异。当发生纠纷时,只要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没有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就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彻底取缔,并且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 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当前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表现的十分宽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术的缺失和“政出多门”的不利影响,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内容之间产生了冲突;其二,专门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无法实现民间借贷的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其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受到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的影响,致使民间借贷过程出现判断标准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和司法机关手握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使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当期的银行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而产生的利息将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的许多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现纠纷放贷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目前我国主要用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来衡量民间借贷活动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导致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形成了潜在的“行规”,即在借款时就已经将高额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难以让执法者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其一,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的身份进行确认,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法律责任、放贷人主体资格和放贷利率上限,其次从法律角度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提高借贷双方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环境,实现在法律技术层面下的稳定发展;其二,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在目前飞速发展的经济下,当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之后,定将促进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为此,必须让各监管部门认识到自己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另外,随着民间借贷出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能涉及保险、担保和证券等领域,故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时展的需要;其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民间借贷向合法化方向发展,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洗钱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为此,在进行监管时要去除这些犯罪行为的合法外衣,对其实施严厉的打击,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时,要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其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广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认识,让群众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其二,对借贷程序进行规范。目前的民间借贷在规范化发展方面还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具体规范凭据的内容。为此,在签订民间借贷的合同时,要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三,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用途进行明确的规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对借款的用途进行细致明确的说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开展非法行为;其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出现。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为了进一步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实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实现对投资者效益的保证,比如可以让工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宣传广告的管理和对放贷人实施登记管理;其次,银监会要担当起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实现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实现对民间金融业的监测。比如可以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规范和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机制,让借贷主体可以根据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04-27

[2]王永利内蒙古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05-01

[3]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15

第2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行为是对正规资金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活跃和丰富金融市场,同时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重点研究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具有正面的效应,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来讲,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供需矛盾具有积极影响。当前,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在这其中中小企业所受到的资金风险因素及制约因素日益凸显,不少中小企业与有受制于资金的制约使得原有的良好市场前景受到限制,企业面临发展停滞状况甚至于破产倒闭。与这一状况不相适应的是国家金融部门由于受制于政策及体制的影响,在资金信贷的投向上有所偏颇,在资金借贷结构/资金借贷总量以及资金借贷服务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过相反地,我国居民手中留有部分闲置资金,借助于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这些闲置资金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民间借贷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民间借贷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境和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贷款难的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积极有效地调节社会资金需求余缺,同时将原先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有效整合转变为生产投资性资金,进而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的困境。

其次,可以推进社会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对于民间借贷来讲,双方的信息都可以有效获取,并且具有担保便捷等相关优势,因而民间借贷放款人可以深入地对于相关资金的使用途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以及所投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中小企业来进行资金扶持。跟资本一样,民间借贷也具有趋利性这一特点,民间借贷资金也更青睐于风险较低利率较高的行业进行借贷投资,在这一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就回向这一行业领域聚集并促进他们的发展,从这一角度上讲,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再次,有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控制。相比较与银行资金借贷,民间借贷具有地域性强的特点,资金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同时资金借贷双方的关联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可以有效规避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就可以有效监管借贷资金的使用途径以及相应的资金投资项目,获得最有效风险最低的投资项目,这样民间借贷的借方就可以对于民间借贷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及时加以控制管理。这样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能够快捷方便地跟踪和反馈资金借贷事中和事后情况,这对于强化监管借贷资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负面效应分析

不过应当注意到,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负面效应。这就要求在肯定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关注到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存在的潜在不确定性因素,切实减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相关法制不健全,而且借贷手续一般不完善,极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行为一般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介、形式灵活,在程序操作、担保措施以及合同签署等相关环节上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一旦民间借贷出现纠纷,违约风险就会比较大,对于资金的借方来讲常常意味着损失。

民间借贷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题,不过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中的互助借贷以及中介性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短期之内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周转,但是借贷资金的利率较高。如果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较大,借贷周期较长,就会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链条很容易断裂,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会导致企业资金陷入恶性循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倾向较为严重,不少中小企业都是因为急需资金才转向民间借贷,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应急效果,才使得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倾向,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尽管可以帮助企业暂时渡过资金难关,但是也会加重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如果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借贷资金或者是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陷入到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资金链断裂往往就会使得企业出现破产风险,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盲目性会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相比较于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投向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民间借贷行为常常难以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和管控,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趋利性,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活动在进行投资时常常不考虑资金使用用途,而只考虑本息的收回。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国家的相关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都会受到影响,这部分借贷资金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外,会使得受产业政策保护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受到影响。

金融生命周期

阶段融资来源潜在问题创立期创立者自有资金低资本化成长阶段一以上来源+留存利润、商业信贷、银行短期贷款及透支、租赁存货过多、

流动性危机成长阶段二以上来源+来自于金融机构的长期投资金融缺口成长阶段三以上来源+证券发行市场控制权分散成熟期以上全部来源保守的投资回报衰退期金融资源的退出:企业并购、股票回购、清盘等下降的投资回报

三、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民间金融组织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是将小额贷款作为经营对象,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投资、财务、商务、经济信息等相关咨询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所遵循的基本策略主要是小额速贷、持续发展以及有偿使用,遵循的基本原则则是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效益性等。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全国小额贷款公司4000多家,贷款余额以及来及新增贷款金额逐渐递增,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主要作用一般都集中在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聚集民间资本、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以及规范民间借贷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跟银行相比较是偏高的,但是它也具有自己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门槛比银行贷款要低得多,而且相比较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形式可以有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这些比银行贷款更加快捷、灵活,资金的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也比银行贷款要简单得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正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制约着其发展扩张,成为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因素。尽管不少银行都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提高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开设了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而且不少中小企业也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但是这些中小企业由于缺少充分的抵押物,依旧难以顺利地从银行获得充足的借贷资金,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直接方便的市场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受制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存货的流动性变大,这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变小,中小企业资金链存在着断裂的可能性及风险。正是在这一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资金需求,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建议

首先,尽快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完善,要想推动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不可或缺。通过立法来进一步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重要性,确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合理,科学划分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确定好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积极为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经营平台,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强化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相关人士学习及掌握相关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底线,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升民间借贷参与人员或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民间借贷法规制度,积极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切实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并逐步放开国内金融

市场。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利率之所以较高,甚至是高利贷,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利率监管造成了资金的价格发生了扭曲,并进一步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的二次分割,只是地下金融的滋生,因此国家应当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利率监管,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进一步缓和金融市场中的二元化分割格局,通过市场对资金需求来决定利率大小,并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分派效率低下、政策传导不顺畅的现象。

当前,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不过与之相伴随的的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并没有得到较大提升。国家金融市场不放开,民间资金难以有效金融国家正规金融体系。要想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就需要实现对内金融开放。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各个类型的金融机构,并结合金融市场实际,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回归。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完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机制,发展民间金融,有效缓解金融供需矛盾,切实提高民间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和效益。

再次,进一步放宽民间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门槛,并严格退出机制。降低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创造公平、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促进和扶持民间金融的科学发展。允许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具备经营者资质、组织结构框架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健全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支持,有效降低资本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并将社会闲置资金吸收到合法合规的资金渠道中,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方方金融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01)

[2] 陆冰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法――非正式规范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10)

[3] 陈蓉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目标――基于市场与国家的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2007(05)

第3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通过调查研究“金改”背景下温州的民营企业,本小组发现2012年浙江省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在上半年经历了一个低迷期,民间资本流动不活跃、许多企业筹资难、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温州地区问题更为严重。而在温州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后,情况有所改善,民间借贷的发展更为健康但速度不快、规模不大,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关键词 ]浙江;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金融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17

本次的研究主要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为了更好地了解现状,我们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设计了十分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我们通过对温州地区和我们家乡身边的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人的问卷调查,了解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

1问卷数据及分析结果

我们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温州民营企业,调查结果显示40%民营企业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分别占20%和17?78%。温州制造业极具代表性,所有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为从事制造业。

多数被调查的民营企业通过朋友、亲戚联系到了借贷人,民间借贷主要依靠朋友、亲戚这种关系联系到了借贷人,是其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调查的民营企业主要以借入为主,多数企业资金周转或再投资存在问题,而进行民间借贷,也有少数企业把资金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借贷给其他小型企业以赚得利润,这种途径的民间借贷政府要进行监管。

多数民营企业还是通过合同或者借条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为日后的经济隐患提供依据。但也有少数民营企业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民营企业从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银行贷款到期的过桥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项目的启动资金,弥补原材料采购等劳务费用资金不足,解决支付员工工资等临时资金周转等,都比较平均。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57?14%的人身边没有遭遇借贷危险主要是因为经过温州跑路事件后,很多民间借贷人与借贷企业都谨慎了许多。

多数民间借贷人是百姓,他们有闲余资金来投资,57?14%的民间借贷人觉得身边有很多认识的人都这么做,并且利润不错,所以选择民间借贷。也有30?60%的民间借贷人是因为是熟人不得不借。

2民间借贷的网络发展情况

2005年3月欧洲最大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上线,为借贷双方提供了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技术,这种高效便捷安全的借贷模式,一举推出便受到各界的关注和认可,并迅速扩散到各发达国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民间借贷趋于成熟、规范,形成了专门的借贷机构。现在中国一些机构也学习欧洲的ZOPA,相机借助网络,建立相应的网站。现在网上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网站,有些网站是地方性质的,只针对或只局限于某些地区,有些网站是全国范围的。这些网站参差不齐,好坏掺杂。

好的网站一般以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各大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闲置资金个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集资、不放高利。并敦促其会员在信息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工作作风严谨、管理规范,拥有自己的专业性队伍,大批的金融行业精英和互联网技术专家及政策法规专业队伍,拥有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有的好的网站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间金融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好的网站建立了一个安全、高效、诚信的网络平台,提供合法、专业、快捷、阳光的服务。

坏的网站则通过向民间放高利贷来集资,再通过网站来将这些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而且这些机构的资金供应链不成熟、不完善,一旦某个环节出错,那资金链就断裂了,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游走在灰色地带。内部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没有效率和效果。没有专业的精英队伍,没有有效的决策机构,没有良好的信誉。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的网站应该会越来越成熟、规范、合法、专业,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革新,通过互联网技术完善平台的管理和流程,是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便利化的道路。

3原因分析

3?1经济学角度

3?1?1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使得民营企业难以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导致民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

3?1?2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环境

目前经济处于转型期,随着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一方面企业运营成本快速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外部需求急剧下降,人民币不断升值,企业的盈利急剧减少需要向外界融资。

3?2心理学角度

投资者想要高回报率,希望用钱生出更多的钱,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一般会把闲置的民间资本用于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3?3法律角度

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

4对现状的评价及建议

4?1现状的总体评价

资本缺口大,资金成为阻碍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

民营企业融资受自身条件所限。小规模、零散化,不成体制,技术有限,种种决定了民营企业难以享受等同于大型企业乃至国有企业的待遇。

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成为主力。在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将民间借贷视为解决融资问题的关键一环,并试图通过建立如金融改革中心等措施来达到优化配置民间资本的目的。

金融机构供资受体制所限。银行的业务受理程序冗杂,决策时间偏长,这无疑会挫伤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民间资本流动性弱,集聚力差。民间游资小、多而杂,随地域分布,其有效合理的配置无疑是小微企业打破“瓶颈”的关键。

4?2建议

第一,完善以人人贷为主要代表的非抵押贷款。人人贷作为国内较为成熟的非抵押贷款之一,其良好的运行状况已无须多言。目前的问题是,由于非抵押贷款导致其贷款额度偏小(虽然最近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相比于非抵押贷款动辄500万元的贷款额度,整个机构对温州市多达千亿元的流动资金的融资能力有待观察。此处可以学习外国的成熟的非抵押贷款制度,可以按照评估前景对各类型抵押贷款按风险大小从低到高评级,相对应的利率将会提高。在此基础上,非抵押贷款的额度较小的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在网络上的运行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总结相关特征制定适用于网络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第三,政府应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评价及监督体系,从而使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相关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第四,民间借贷人必须尽可能地学习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和心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大事。在进行投资时要理智思考和分析,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

5结论

经历了一系列老板跑路、企业破产、借贷人无法收回资本等事件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被大量报道和披露,民间借贷市场也因此遭遇困境,许多民营企业面临筹资难题。银行的严格审查进一步使民营企业缺乏资金。政府目前实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利用民间借贷方式的规范化、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但由于政府的监管一定程度上也使民间借贷的所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小,并不能满足许多企业实际的需求量。由于民营企业和民间借贷自身存在很多问题,要真正解决浙江省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和创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飞翔,龙玉国?温州民间借贷研究[J]?经济纵横,2010(3)?

[2]刘民权,俞建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晓毅,里犯万,李人?农村工业化与民间金融——温州的经验[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

第4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合法化;制度保障;社会自治组织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及金融市场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缺乏政府监管和扶持的民营企业更是如履薄冰,为走出困境,许多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这种"冒险"方式尽管拯救了一些企业脱离破产危机,但却在收紧银根、"点杀过热"的调控背景下,最终在监管风暴中落水,而有更多的中小企业最终淹没在金融危机的洪流之下。对于民间融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统一,不论是规制还是保护,都没有明确的适用依据,公法与私法交替适用,没有整体性的规制,那么,是尊重私法自治还是加强公法管制,亦或者在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之间是否可以找到新的突破点呢?

一、民间融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融资的具体含义,各种文献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清晰的界定。具体根据其特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或者个人资金需要,来源于民间个人或者企业等非正规金融市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其的监管等的内生于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活动。也有将之称为体制外金融、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草根金融等。〔1〕这里所讲的民间融资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高利贷等被称为"地下黑经济"、"黑色金融"的非法经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民间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不受保护。"

二、民间融资的积极效应

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与爱德华・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麦金农认为金融体制和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推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金融体制落后和缺乏效率,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呆滞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制约了金融的发展,从而形成相互"促退"的恶性循环。造成这种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当局实行过分干预和管制的错误政策,即"金融抑制"。〔2〕我认为民间融资行为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即使政府的金融管制发挥了一定的催化作用,使其愈演愈烈,但事实证明,在许多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这说明它同时也是多元市场主体优化选择的结果,有着正规体制内金融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与作用。

1.信息优势。民间融资在收集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搜集与加工信息的成本较低。它是一种跨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资源配置活动,履约的可靠性高,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和可能的资金损失,约了协调和监控的成本,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2.交易成本优势。民间融资机构本身小巧灵活,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信息充分、对称,运转效率高,对参与者的各方面要求不高,合同或协议内容简单、实用,执行也相对简便,基于地缘与人缘优势,监督还款与与催收以及纠纷解决也相对简便,有其自身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因而是有效率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3.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之源,在资本资源极度稀缺的今天,依靠现行的市场配置功能被动地获取资源,已无法满足自身的需要。综观世界,各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问题。在我国,由于目前信贷市场的歧视性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发展深受资金瓶颈制约。有了民间融资,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3〕也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4.促进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简便,手续更简洁,信息也更加对称充分,交易成本更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如果民间融资形成一定规模,必定会使正规金融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带来不可避免的竞争,也会促使正规金融在竞争压力下转变经营理念与运作效率,弥补不足,从而会间接促进正规金融的发展。

三、当前民间融资的制度缺陷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

如前所述,目前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较少,并且较为分散,没有专门规范民间融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各地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状况不同,遵循的规范和原则也不同,出台的相关政策更是不同。在各地政策不相同,相关规定不统一,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的情况下,现实中司法与执法机关更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行使职权,很难从总体上对民间融资加以规制和引导。

(二)法律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

民间融资是一种对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长远的贡献,但是由于制度变革的滞后和国家垄断金融资源下的歧视性政策以及观念意识的束缚,造成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多依靠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而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易变和过于原则又导致市场主体对从事相关民间融资活动没有稳定的预期,反过来会进一步加大风险,形成相互"促退"的恶性循环。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和不当干预以及过度抑制。〔4〕金融制度的设计就是以国有金融为主的制度安排,不论民间融资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需求,都会受到排挤和限制,因而民间融资的外部制度供给很弱。即使其合法化已是必然趋势,相关制度仍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合法民间融资与其他非法行为界限不清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并没有清楚的界限。《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没有更进一步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则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判定和处理个案,这不仅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容易导致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有可能把一些《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刑事犯罪化。〔5〕在立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混乱不成体系的情况下,罪与非罪没有着明确、清晰的界限,许多模糊地带就更加难以界定和区分。没有确定的制度预期,就会增加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进一步发展,更不利于非法资金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并且也会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机关难以找到统一的客观标准或者对自身的角色定位错误,不论怎样,都不利于金融市场发展。

(四)监管不到位

在维护金融资源安全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和信贷资金流通过程中的监管。在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形成并在完善中,但是对于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还是没有到位,具体体现在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失,监管者缺位及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尽管在2005年国务院就规定,由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相关工作。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监管职能,造成执法监管主体的缺位。进而缺乏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审批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融资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境遇。〔6〕

四、完善途径--从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寻求突破口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深入研究民间融资法律关系,完善和充实法律规定,从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监管等多方面入手,逐渐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以尽快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使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市场主体有合理制度预期,经济管理机关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从而促进民间融资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应当尽快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混乱和不协调的局面,统一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应该取消非法集资的说法。在经济刑法理论上发展出的"禁止超量原则",其含义是对于经济越轨行为,只有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能将其作为犯罪来规定;要准确地把握"犯罪量",不能因简单的秩序维护目的而扩大打击面。〔7〕还要取消经济死刑,这样才能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经济活动。

(二)完善监管体系

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其次,要审慎地逐步构建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把关,争取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再次,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尽快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充分运用经济法的综合性调整手段,从内部审计开始,然后建立外部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机制,由内向外进行全面监管。使金融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资金流动信息,改变不对称的信息状况,有效展开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三)引入竞争机制

我国民间融资一直处于地下发展阶段难以获得合法性承认并且发展困难、缓慢,都是源于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政府主导下形成的国家垄断金融信贷资源,对公有经济特别是对国有经济的大力支持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政策。从理论上讲,完整的金融体系应当是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于人类各阶层群体的。更何况人们今天已经寻找到既能服务于弱势群体,又能商业化运作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双赢局面的金融服务途径。〔8〕

民间融资具有着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正规金融有益补充,如果一味地由银行垄断信贷融资,银行就没有发展和改革的动力,就会在自我满足中逐渐熄灭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储蓄热情。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必然要实现对金融市场开放的承诺,同大量涌入的外资和民间融资展开公平的竞争。因此,有必要对民间融资机构和个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降低门槛,改善投资环境,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化竞争环境。

(四)借助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加深,市场主体间的私权秩序维护也显得尤为重要。社会自治组织融合了政府干预与市场主体自治,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优点和价值,在面对民间金融问题时,与其在尊重私法自治与实行公法管制之间摇摆不定,不如在两者之间寻求突破点,开辟新的路径,经济法的社会价值本位与政策导向性、综合性调整手段正契合了这种新的调制需求。诸如温州烟具协会这样的社会自治组织等的发展与作用发挥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鉴于民间融资的潜在缺陷,不妨借助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建立一个缓冲带,实现监督与信息沟通,降低交易和风险防范成本,保障民间融资良性发展,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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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丽静.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4),111.

[4]李昌麒.经济法论坛(第4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226.

[5]田卫革,崔亮凯.民间借贷亟须法律规范〔J〕.中国金融.2006(17),61.

[6]李昌麒.经济法论坛(第4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228-229.

[7]吴志攀.经济法学家(2005)〔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5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现代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界定的,因此也可称为“非正规金融”,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从事资金融通活动但并未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运作模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典当、合会等。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大多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满足资金需求,例如农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民间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不被正规金融所认可,而且民间金融也不存在固定和正式的交易场所,使得民间金融很难处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虽然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但民间金融能对正规金融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有一套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成熟稳定,利率成本和市场风险都比较小,是大多数金融主体的选择对象。但正是因为正规金融的风险厌恶偏好和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很多具有成长潜力而资质不够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满足资金需求。而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完善,民众可选择的投资路径较少,银行存款和理财的回报率较低,无法满足广大资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受到的规范约束较少,能够为资金的边缘需求提供支持,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地补充作用。但是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信息匹配成本和利率成本偏高,风险较大,威胁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依照当前温州金融改革的背景来看,温州民间金融的内涵已超越上述定义。经济主体在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之外从事的资金融通活动均属于温州民间金融的范畴。单纯从正规与否的角度定义去温州民间金融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因为温州存在大量正规组织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P2P等民间金融机构。温州民间金融可分为两个主体部分,即可监测民间金融和不可监测民间金融。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巩固加强,可监测民间金融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例如,温州市政府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小贷公司,从而将一部分民间借贷纳入制度法规的正规监管之下;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融资活动登记备案。而未来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主要努力方向便是推动更多的不可监测民间金融转变为可监测。

二、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涵

本文认为现代金融是一种更为高效且理想化的金融体系。现代金融是货币流动的信用中介,具有市场价格的发现功能,对现代经济的高速运转提供作用,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现代金融体制机制规模庞大,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公开透明,还享有政府隐性担保,所以现代金融的资金配置功能十分高效,金融市场风险处于可控的合理范围内,利率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通过多元化的运作模式,能够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大多数经济主体提高资金支持,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同时又因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高,对整体和局部金融风险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更加发达,因此能够有效满足高风险高潜力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所以现代金融市场呈现的特征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快速匹配,受到合理监管和制约,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利率成本低、风险小、效率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相对的概念,但是它们都属于现代金融范畴,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任何对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改善都是朝向现代金融迈进。正规金融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和相关法律规章的严格约束,正规金融行为呈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模化等特征,因此正规金融体系比民间金融体系更为健全完善,正规金融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更高,所以正规金融具有较低的利率成本、较小的金融风险和较高的安全性。针对正规金融的严格监管在全力杜绝风险的同时也将大量资质不足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而这些中小企业为实体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温州。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和现实条件所迫,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阻碍其生产经营,甚至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即使是一些优质的中小企业也难以幸免于难。所以正规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要差于现代金融,并导致如今的信贷结构扭曲问题越发严重,闲置资金过多,资金短缺现象又十分普遍,正规金融在疏通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趋向平衡上的表现较差。民间金融游离于严格监管之外,其覆盖面比正规金融广泛,为边缘需求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漏。但是民间金融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匹配困难,缺乏必要监管和约束,信用风险偏高,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成本过高、安全性不足,抑制了民间金融高效地发挥资金配置功能。民间金融阳光化实质上就是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升级转型。我们首先要理清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意义在哪,目的是解决什么问题。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率成本过高、风险过大,导致资金配置效率较低,无法有效补充正规金融的缺漏。民间金融交易主要在地下进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严重,交易双方或多或少都怀有投机动机,缺少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信息搜集和交易匹配要比正规金融困难很多,这就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要高出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很多。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缺少正规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缺乏金融监管部门的必要监管,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及约束,使得民间金融的事前金融风险排查和事后金融风险处置能力较弱,民间金融的整体风险应对能力有待加强。只有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金融工具进一步多元化、专业化、系统化,才能有效解决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使得民间金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配置上的优势,对正规金融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推动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转型速度进一步加快。

三、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进展

温州民间金融十分活跃,民间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运营规模庞大,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已经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约束,温州民间金融规模恶性增长,借贷关系错综复杂,乃至个别信用违约就能引致担保链断裂和流动性紧缺,进而导致爆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和金融危机。自2012年3月国务院启动温州金融改革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在迈向阳光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诸多成果,温州的金融环境得到了显著优化,民间金融开始接受更多的规范化监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1.温州金融改革的举措和成效。规范民间金融组织,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温州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包括民间资本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直接融资效率。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能有效解决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交易双方的匹配速度和效率,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登记注册平台和信息公开平台,它的设立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温州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被很多地方学习,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溢出效应,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6月共有15个省和自治区设立了7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借贷双方一旦遇到借贷纠纷,便可通过服务中心寻找解决纠纷的证据支持。金融监管当局在处理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时,也可以通过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登记备案寻找证据支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与商务局、经信委等单位的合作,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由温州市金融办等单位牵头,从公安、法院、银监、财税等11个相关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了金融风险处置办,强化了温州市处理金融风险事件的整体协动性;市公安局组建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设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以解决民事金融纠纷案件。2013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首创合理监管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银行及民间债务涉及面广、处置难的问题。完善征信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温州征信系统纳入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村镇银行和所有在温商业银行,而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也引入了征信服务。同时推动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温州市征信综合数据查询平台和人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使用。征信服务在金融机构间的共享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机构搜集信息的成本,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民间金融有序发展。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温州地区的建立与发展,引导地方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温州民营企业多采用家族管理制,企业文化理念和经营管理方法比较落后,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扼杀了企业的成长潜力,以至于很难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但民间融资渠道成本过高,只会让本已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温州市政府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两方面好处: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督,促进企业资质的提升;直接融资成本较低,依靠资本市场庞大而复杂精细的运作机制,能妥善处理风险问题。对于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温州市政府会给予100万元的奖金。2014年有223家温州当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快速弥补了温州缺乏上市公司的短板。2.存在的问题。针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依然存在较多漏洞,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既有所重叠又留有空白,导致金融监管当局工作效率下降,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的空间依旧存在。目前行使职能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比如金融办负责管理小贷公司,工商局负责管理典当行,经信委负责管理P2P,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对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与协调难以进行,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容易相互推诿责任,使得温州在防范和处置总体风险方面的能力相对偏弱。温州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如何保证新设制度和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新设法律规章能否有效保障民间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新设监管体制能否尽可能的涵盖民间金融的方方面面,同时又不能制约民间金融的积极性,如何保证阳光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要到位而不是繁杂,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鼓励民间借贷行为主动登记备案,促进民间金融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既能提高民间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民间金融的成本,又能方便监管部门掌握民间金融的市场动向,从整体上预防和把控金融风险。但现实与预期差距较大,在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累计额只占温州民间借贷总额的很小部分,因为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主体本身就不愿接受公开。在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中,应增强阳光化对民间金融行为人的吸引力,为主动登记备案的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优惠和税收优惠等。

四、对于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建议

一旦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概念梳理清晰,我们就有了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目标,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并及时落实。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是区域性金融体系升级转型的过程,推动阳光化需要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着手。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在方面是指温州民间金融的自我规范,以此提高民间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风险。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典当行、P2P等应该积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吸纳金融行业人才,推动组织机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资金配置效率的问题。同时,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民间金融行业自律水平。温州市政府在推动阳光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间金融组织成立公共服务平台,如现在已经存在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升级转型为正规金融组织和机构,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交易信息尽量公开透明,让公共服务平台能够容纳更多的民间金融活动,吸收更多的民间金融信息,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统一和规范,提升民间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外在方面是指依靠外部力量(如政府、市场)规范温州民间金融。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改革的排头兵,温州市政府应该努力争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给予其在法律规章和体制机制建设上的特殊性,保证相关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一般性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推进速度的约束性,使得温州在阳光化过程中将精力更多的放在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如何冲破陈旧的制度束缚。然后,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温州民间金融体系,保障民间金融主体权益的同时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温州市政府委派不同监管部门对相应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还应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温州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化零为整,提高对风险的整体把控和处置能力。最后,应加快完善温州市征信制度,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提高对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和信息搜寻成本,提高温州民间金融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疏导与平衡是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民间金融实现阳光化后需要去解决的经济问题。一方面社会闲置资金较多,另一方面社会融资需求又得不到有效满足,资金融通渠道的疏导是民间金融转型的任务和目标,这也需要在接下来的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中不断尝试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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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大为.中国金融体系低效率下的经济高增长:理论解释与经验分析[D].沈阳:辽宁大学学位论文,2011.

第6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方昕,张柏杨.小微企业正规融资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计[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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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艳,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现状特点与对策[J].金融市场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杨嘉怡.互联网金融特质性风险及监管政策研究[J].当代金融,2019(1):76-83.

[5]阳.从风险管理视角看金融供给侧改革[J].中国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吴晓玲,冯卫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介入问题思考[J].财政科学,2018(03):112-115.

[7]孟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229-235.

[8]严圣阳.互联网金融新业态[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239.

第7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必要性;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164-01

1 民间金融的内涵

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1)农村信用社;(2)农村合作基金;(3)合会;(4)民间借贷;(5)私人钱庄;(6)民间集资;(7)小额信贷。

2 我国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

(1)中国现状需求民间资本。

工厂倒闭、农民工返乡、楼市控制、物价上涨……现在中国面临各种经济问题和就业压力的挑战。这个时候,保持经济增长,就不能只靠中央投资,要靠企业投资,要靠企业投资,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就要让企业有竞争力,占领和扩大市场,同时能够吸收劳动力。民营经济灵活而且大多在服务领域,可以解决就业问题。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基本上已经解除了对民间资本进入的“”,目前,民间金融已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尤其是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核心领域发挥作用。民间投资不仅能进入工商业、中小企业,而且也能进入航空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等。实践证明,那种限制民间金融发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现在讨论的重点并不是限制或不限制的问题,而在于如何发展。

3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途径分析

3.1 民间金融的公开化与合法化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2)清晰界定民间借贷范围,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帮助灰色金融合法化。从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健全规范。

(3)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4)发挥税收调控功能,鼓励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2 运用市场化方法构建民间资本运行的自组织系统

3.2.1 引导民间资金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融合

(1)如何更好地有效地引导民间资金是一个政策和措施相结合的系统工程。第一,要完善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第二,发展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中介机构;第三,健全促进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这包括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构成体系,大力发展区域性的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地方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第四,拓宽中小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以股票融资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开辟债券融资渠道;有条件地规范发展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二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3)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1)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2)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3)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确定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同时,又保障民间资本的充分权利与利润空间,才能有效引导、推动民间资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融合向更积极方向发展。

3.2.2 解决我国现有金融体制效率低的问题

(1)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将其合法化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成立民间金融管理组织,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民间投融资体制,解决民间资本供给与民营经济需求的“结构错位”与市场失灵现象,搭建民间资本供求的桥梁和通道,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3)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允许发行民营企业债券与股票,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提高民间投资效率。

(4)建立必要的民间融资制度,限制民间违规融资,规范引导民间信贷、民间投资的发展。

民间金融的前景无疑是广阔的。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金明,朱瑞雪. 浅谈农村金融市场问题和发展建议[J]. 中国城市经济,2011,(18) .

第8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民间 网络借贷 问题 建议

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逐步收紧,市场资金趋于紧张,民间网络借贷平台风生水起,如较为出名的网站: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哈哈贷、易贷365、E速贷等。与“淘宝网、当当网”网站不同的是,后者交易的是商品,而前者是交易的借贷行为。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运作模式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公司及其网站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上百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哈哈贷、易贷365、E速贷等15家主要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以红岭创投为例,该网站自2009年3月上线以来,第一年的交易金额仅1893万元,但截至2011年2月26日,交易总笔数近1.5万笔、金额1.19亿元,年激增1亿元。

(二)网络借贷的运作类型及特点

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在操作模式、贷款金额设置、资金转账方式和利率管理等方面形式各一,主要有自主配对、网站全程参与、网站审核担保三种类型(详见表一)。从总体上看,网络借贷呈现出交易金额趋向大额、借贷范围实现跨区域、借贷关系由熟人到陌生人的特点。

二、网络借贷运行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起点低、操作模式不一,资金安全隐患加大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投资咨询、电子信息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等字样名称注册的公司经营的,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对以从事科技信息咨询等类似的公司,国家并无规定前置条件,注册资金以3万元为起点。以红岭创投为例,最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1年4月增资至1000万元),该网站已公布黑名单231名,网站垫付的本金高达360万元以上,占注册资金的36%,一旦坏账率增大,公司倒闭,将给众多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的“低门槛”,非法骗取客户钱财,上海、广东等地多次出现骗取“借款人先付利息”的诈骗案件。

(二)利率水平畸高、投资收益难以保障,易引发法律纠纷

据调查,网络借贷的一年期实际利率通常在20%-40%之间,甚至更高;且借贷期限越短,利率越高。从对宜信重庆分公司调查显示看,借款期限1年、金额10万元的贷款,其贷款利率高达34.8%(2011年4月6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6.31%,其4倍为25.24%),已突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的“高利贷法律红线”,这些投资者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高额利息负担,一旦借款者出现还款困难,极易产生拖欠行为,投资者收益和本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网站管理者除了在本网站公布黑名单外,无任何惩戒措施,更加剧了恶意拖欠心理产生。

(三)借贷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国家货币政策传导和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资金贷前用途审查不到位,资金有可能流向“两高一剩”、房地产、股市等国家调控及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经济结构调整。在许多知名网络借贷平台上,部分借款人以“证券投资专项拆借资金”、“资金周转、投资理财”等名义进行借款。二是贷款后续管理不到位,易引发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网络借贷平台实行的是跨区域经营,借贷地点、关系人难以确定,无法真正了解借款者的信用状况,也无法实现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如湖北一家电连锁业主段某总共在E速贷、红岭创投和拍拍贷借款近250万,逾期多日未还,无法联系借款人,几家网站只能向公安局报案。

(四)法律主体的合法性存疑,监管措施缺失,直接影响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对从事投资咨询、电子信息等业务的公司仅是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并未对其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其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具有非法集资和放贷的嫌疑。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管理,其监管出现“真空”,一旦公司倒闭或内部人员卷款携逃,势必影响金融稳定。同时,网络借贷客观上也为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的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渠道。

三、建议

(一)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合法经营轨道

一是在现有条件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信贷公司及其经营的模式、业务与传统信贷法规或传统网络管理法规相结合,或界定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或纳入到网络业务项目中,从而确定网络借贷公司的合法主体身份,纳入到相应的监管范围,以弥补现行成文立法的不足。二是加快对网络借贷业务的调研立法,可借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经验,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从网络借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及范围、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将网络借贷业务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网络借贷业务发展

首先要明确对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好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确保其良性健康发展。其次,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建立起监管合作机制,从网络信贷公司的工商注册、借贷业务的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监管,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其业务规范有序。最后,结合网络信贷的特点,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网络信贷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区域、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等内容。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效防范网络信贷风险

一是在其条件成熟时,网络信贷平台要分区域、分步骤地接入征信系统,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投资者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情况。二是构建稳妥有序的资金清算渠道,可将信贷资金由第三方(如银行)托管和划转,禁止将信贷资金划入私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并在《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法规制度框架下进行日常监测,保证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规性。三是将网络信贷交易量纳入到金融统计及反洗钱统计范畴,并列入社会融资规模中。四是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网络信贷公司及平台,一方面在经过借贷双方同意条件下,通过转让相关手续资料到具备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一方面设置2年左右的过渡期,不具备资质的网络信贷平台将不再允许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结清后,予以注销关闭。

参考文献:

[1]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

[2]陈轶.网络借贷,借钱还是骗钱[J].今日南国,2009.11

[3]网络借贷平台催生信贷新模式[J].中国总会计师,2010.9

[4]网络借贷悄然兴起[J].中国新通信,2009.20

第9篇: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P2P借贷;监管主体;行业组织;市场机制

P2P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信贷,这种信贷模式源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各种媒体的宣传,它的名气越来越大,P2P已经从一个晦涩的专业名词发展成为大众熟知的投资理财途径,并且它借助互联网和时下流行的020模式实现了行业的快速崛起。

一、我国P2P借贷发展情况及其运行特点

总理在2014年首次提出了“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改革转型的关键时候,最具代表性的改革方式就是互联网”这个概念,此后在多次重要会议场合中都有提及。在互联网改革的大背景下,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初,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2 935家,其中在运营平台数量为2 023家。广东省累计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500家,居于全国之首。

P2P的快速崛起为一些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人借贷提供了便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经济模式也有自身的缺陷。2014年和2015年P2P借贷平台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随后跑路事件接连发生。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问题网贷平台数量1 157家,约占全行业平台总数的30%。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纯线上P2P模式、纯线下P2P模式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P2P模式[1]。由于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及监管立法的滞后,纯线上的P2P模式还处在初级的发展阶段。纯线下的P2P模式一般是由早期的P2P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进行经营,这些公司的资金比较雄厚,能够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P2P模式是指,在线下有实体经营店供客户进行体验,线下实体店将资金需求的信息放在互联网上,通过线上经营连接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这就在相对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了公司的利润点。高息吸储是P2P公司的又一重要特点。P2P公司的存款利率一般能达到10%,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出约8%。运营过程中,P2P公司能够高效实现借款人与投资人的债权匹配,将借款人的需求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展示与筹集资金,当资金筹集够时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能够更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的安全。

如今P2P跑路事件接连发生,相关部门对于投资人的的资金去向无法追踪,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严重的影响了大众对P2P行业的信心,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行业监管的问题。

二、国内P2P借贷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的缺失

P2P借贷行业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来说是一个新的名词,但从根源上说它是从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的。在P2P借贷在我国迅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许多相关的部门对P2P借贷的监管仅仅只是尝试性的,并且这些监管部门都是原有金融领域的监管部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8日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但是在《办法》中仅仅阐述了P2P中存在的风险,但并没有实际明确监管的主体及职责。由此可见,当前我国P2P行业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

(二)监管法律不健全

早期的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推广,P2P借贷出现了线上经营模式并发展了第三方支付的方式。由于我国缺少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对于民间借贷的许多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加之互联网将这一灰色地带的无限制放大,使得法律监管的缺失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P2P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极快,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业监管的重视。我国对于借贷行业的监管只能依据原有的民间借贷法律,法律体系的滞后性和不统一性等问题越发突出。

(三)行为监管的落后

从P2P借贷的本质上看,规范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中介,它不参与利益的分配与风险的分担,所以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审慎监管的意义不大。但是它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监管方式的选择应当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核心,即行为监管。然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一直是审慎监管处于核心地位,行为监管处于辅助地位,发展也比较滞后。

(四)行业组织的作用有限

P2P网络借贷行业属于相对市场化且金融性较弱的行业,从国际经验来看,行业组织在这类行业的监管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P2P监管体系中,行业自律组织一直未能发挥作用。从同类型的行业经验来看,行业自律组织一般属于政府监管的一个附属组织,只有在政府监管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才能发挥作用。但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不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成为一个能够独立的、民间的监管机构,因此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也没有受到市场的重视。虽然我国现有许多的P2P行业组织,但其摆设作用大于其自律的作用。随着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各界给予了厚望,其实是希望其具有类似于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职能,而非真正的行业自律。

三、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P2P借贷的发展如此迅速,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还存在着以上诸多的问题,因此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P2P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因此,首先应当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整理出适合P2P监管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基础性法律;同时,应当完善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只有明确了这些才能使P2P借贷行业选择正确的道路;最后还需加大对违法借贷行为的痛αΧ龋以保证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中,监管主体及职责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混乱。解决办法就是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即银监会承担起监管P2P借贷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工商、通信、网监部门、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在一定协调机制下基于各自职责参与协作监管,以形成全面、统一、多维的监管视角,实现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管格局。

(三)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中介机构,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设立市场准入门槛,能够保证平台的持续经营,规范第三方的借贷行为与相关联业务,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同时,还应加强平台的信息披露,建立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明确对投资人不公平待遇的惩处办法,切实保证投资人的权益。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