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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购货时间、购货对象的不同选择,以及对购进扣税法和运输费用方式的不同运用和安排,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或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对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筹划十分必要。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企业作为纳税人,就应该实现依法纳税。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竞争越发激烈,对于企业而言,纳税已经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成本支出,怎么样才能将这项支出降低,这是很多企业最近几年中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供电企业其实与其它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财务管理中实施纳税筹划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避税筹划:也就是利用非违法手段实现少交税或者不交税。
2.节税筹划:对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税负差异、优惠政策等进行充分地利用,从而使节税筹划更为合理。
3.转嫁筹划:在调整和变动价格的基础上,让他人承担税负。
二、纳税筹划方法的应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供电企业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针对供电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其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相同的,供电企业对于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节约税负支出的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供电企业中,增值税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不仅包含增值税的税金缴纳,而且还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两个与利润以及所得税相关的税种。
1.进项税额的筹划。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进行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大,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供电企业所购买的货物一定要具有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对货物进行加工的时候,要向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产生一定运费时,应该获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供电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事实上,相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外购和自制存在一定的不同,自制固定资产所耗用的原材料可以抵扣,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是完全不一样的,它所耗费的人员工资等费用不能扣除。
供电企业所架设的供电线路,这个线路是不可移动,但是因为供电企业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备中这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它的进项税额应该抵扣。
(2)向小规模纳税人索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领用专用发票。这样的话,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的时候,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计算的,从而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在税法中有一定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使增值税税负有所降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2.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只要其归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范畴中,并且是企业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货物,它的销售价格没有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可以不纳税。若是不同时具备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不管企业会计怎么样实施核算,都需要在4%的征收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该首先筹划价格。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与原值相比较低的时候,企业可以将销售价格进行提升,销售价格越高,那么净收益就会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比原值高出的时候,由于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在此基础上,净收益并不是绝对随着销售价格的提升而随之提升。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比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超出的时候,净收益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供电企业需要将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计算出来。在最近几年中,供电企业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在变价销售那些更换下来的线路以及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的时候,效益分析是必须的,确定适当的价格,从而不会使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现象,在此基础上,供电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
3.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供电企业未来可以使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得到一定的保障,对陈欠电费实施及时清理,从而使坏账出现的几率降低,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系列考核管理办法,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难以控制的因素使电费无法正常回收。
为了可以使资产得以保全,供电企业可以和债务人配合,对债务进行重组,这样的话,可以获得抵债资产。针对这个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也需要在纳税筹划问题上进行。例如,某企业欠电力企业1000万元的电费,因为这个企业资金不充裕,在短时间内容无法将欠费全部还清。为了可以使电费最大化地收回,通过双方的协商同意,这个企业需要利用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作为抵偿债务。这个店里企业又将抵偿债务的原价1000万元将其销售给另外一家企业。站在税收角度上来看,供电企业转让行为已经归属于增值税范畴中,应该按照4%的征收率减办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4%)×4%×50%=19万元
若是供电企业将其操作方式进行转变,由“先收回再转让”变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供电企业只是将购买方联系过来,而并不是在交易这批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占有主置。因为操作方式的改变,供电企业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相关行为,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款支出可以得到有效地节约。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供电企业要采用相应的措施,使这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纳税筹划是一个全新的课程,为了可以使纳税筹划获得成效,在现代企业财务中,纳税筹划就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引起重视:
1.必须具备高素质的人才
纳税筹划所涉及的范围是尤为广泛的,财务学、会计学、税法、法学、统计学、运筹学、管理学、营销学等等都可以出现在纳税筹划中,在此基础上,筹划者的专业素质一定要很高,不仅要对法律、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有明确地认识和掌握,而且还需要对工商、金融以及保险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了解。
2.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中所涉及的面是十分广泛的。因此,在操作企业税筹的时候,合法性、效益性、综合性和公开性原则是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合法性原则,因为在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符合的导向是其实施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3.争取涉税零风险
因为当前我国的税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税收政策时刻更新,筹划者应该可以预测政策变化可能会带来的影响。这样的话,纳税筹划操作就会更为准确,从而使税务行政中出现各种出发得以防止。
4.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全面充分地拥有各种税收优惠、鼓励政策,站在当前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种类真是多种多样,空间很大,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都可以对其进行运用,只要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那么最终就能够获得有效地成果。筹划者应该稽核税收法规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对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充分地运用,与自身企业的投资、筹资、设备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项目相结合,进行周密地安排,精心运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摘 要 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仓储、报关、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1.选择纳税人身份
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如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归属“现代服务业”,国地税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已明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在归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合适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后,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办法,即将公司改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3%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采用该种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客户对企业出具发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户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金,而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将得不偿失。
2.选择税目
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 归属“交通运输业”税率就是11%,归属“现代服务业”就是6%,两者几乎相差一倍。快递业,主要是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对国内、外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与国税局反复沟通,争取有利归属。鉴于快递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邮政业一样带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行业归属,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4.筹划进项税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项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购进设备仪器,外包制作,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水电费,燃油费,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法律、会计、税务等中介服务,运输费,广告服务,技术开发费用,设备服务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等。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不够了解,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企业需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应知应会的培训。
(3)加强供应商税票收取的管理
建议企业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要求对方至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方案应随财税政策变化而调整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兼顾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2.税收筹划方案应合法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税收筹划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有效实行,能否实现筹划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理解透彻财税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最优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增值税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企业通过增值税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通过延期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利于企业更好地成长和更持久的发展。同时,增值税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企业要实现合理避税,合法开展纳税筹划,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增值税税收政策,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专业的纳税筹划方法,方可实现安全有效的纳税筹划,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筹划目的,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将会在筹划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提升。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表现为减少应纳税额、延期纳税、税负转嫁以及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等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从以下方面出发,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从税基税率角度出发的纳税
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按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纳税筹划主要从销项税额计算和进项税额的计算两方面进行。1.销项税额的筹划销项税额的筹划主要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方面进行。“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此可见,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尽量做到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从而实现增值税税率的纳税筹划。“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据此,纳税人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也应当尽量做到分别核算应税、减税、免税的销售额,以达到增值税销售额筹划目的。综上可见,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财务核算的客观性、完整性、及时性,保障增值税相关税务资料报送的要求,争取得益于增值税纳税筹划。2.进项税额的筹划“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据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管理岗位责任,不断规范存货管理,避免出现上述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发生,以保证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从而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二)从延期纳税角度出发的筹划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应尽可能的提前预收货款的时间,这样企业不仅可以提前得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又可以比直接收款方式延迟纳税,从而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由此,纳税人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通过对押金的单独核算,来实现包装物押金的延期纳税,如果1年内能够退还给购买方,则不产生纳税义务,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三)从税收优惠的角度出发的筹划“营改增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本期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由此可知,企业在招用职工时,在满足工作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录用残疾人员,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从而使企业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虽然通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达到既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更多经济利益,又能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但是纳税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人员必须非常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否则可能引起税务主管部门的关注,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一)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纳税筹划与逃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属于合法措施,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事先安排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纳税筹划技术,进行的以实现更大收益为目的的正常业务活动。逃税、骗税则属于违法行为,是以违法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逃税和骗税都是要受到国家制裁的。
摘 要 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支出带来经济利益,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故而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进行分析,并通过举例阐释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房产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基础性产业的房地产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却被人们认为是“暴利行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如果稍微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深入调查,就会发现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事实上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状态。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诸多税收问题,其中土地增值税又是重中之重,税率高、税负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能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进而利用免税、避税、节税等手段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涉及的税种比较多: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目前我国房产市场的价格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对房产市场实施干预政策,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进行梳理和调整,以期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得到长期的生存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目的是能够实现其经济目标。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政府的干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必定会缩小到一定的范围。而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保证自身的税后利润,就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合理的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筹划思维,改变和创新纳税筹划手段,制定纳税筹划的目标,确定纳税筹划的方向,进而能够运用正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来应对我国宏观调控以及政府干预所带来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利用合作双方共同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在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双方合作,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对房屋进行建设,那么建设后的房屋根据比例分配,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但是一旦房屋建设完成后便进行转让的,则需征收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便可以根据这一政策来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进行筹划;第二,利用代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当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代建费用。而代建费用从实质性上来讲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因此房地产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的纳税筹划分为三种方法,即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以及合理定价筹划法。其中对于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而言,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针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进行合并筹划,采用该方法就可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部分,减少适用较高税率的部分。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分开和合并计算的相应税额后,再采用低税负的计算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主要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提高了其税收负担,加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因此对房地产的销售价格进行分散,在降低增值率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以实现节税目的;而之所以采用合理定价筹划法是因为在税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建设、销售住宅时,若增值额没有超过项目金额20%,那么其全部的增值额就可以按规定对税费进行计算,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范畴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对同一片土地上的甲、乙两栋商用房同时进行开发,其中甲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20万元,乙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5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一步,采用分开计算的方法,甲的增值率为:(320-200)/200×100%=60%,适用税率为3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20-200)×30%=36万元;乙的增值率为:(350-100)/100×100%=250%,适用税率为6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100)×60%-100×35%=115万元;甲、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1万元。第二步,采取合并计算。甲、乙两栋总收入为67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为300万元,因此增值率为:(670-300)/300×100%=123.3%,其适用税率为5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70-300)×50% -300×15%=140万元。通过上述计算,合并核算的土地增值税要低于分开计算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只需要把两处房产同时进行开发销售,并把扣除的费用一起计算并申报,便能减少缴税的费用。
(三)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
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点。首先,利用加计允许扣除项目筹划法。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合计数”的1/5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进行加计。因此,其他行业的企业在从事房地产行业之前,需要设立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相对独立的企业,这样才能实现节税计划,而且还可以享受上述的附加扣除;其次,是根据利息费用情况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会使房地产企业大量借贷,因此产生较高的利息支出,而这些利息支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扣除其利息支出:第一,能够根据转让房地产的项目分摊,同时还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可以照实扣除,但是最高范围不能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第二,不能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分摊项目计算利息支出或者是无法提供相关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利息支出需要纳入到房地产的开发费用中统一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例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在对某地区的A商用房进行开发时,其中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并支付了1000万元的地价款。假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是100万元,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怎么进行?如果应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时,又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是5%和10%)。
第一步,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600+1000)×5%=80万元。第二步,分析判断。当允许扣除的费用为100万元时,该房地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便按照100万元来扣除,否则只能按照80万元来扣除;而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70 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 10 万元利息支出。
结束语:
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综合性极强,并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还需要研究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技巧和方法,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利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制定科学的战略筹划,从合理节税的角度开拓增收节支的渠道,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文,李畅.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0(11):40-42.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融资较难、资金流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一个良好的增值税筹划策略可谓价值连城。目前,新的增值税条例给予了企业更多的筹划空间,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依据增值税条例从纳税主体身份、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运输方式、折扣销售等几个主要方面入手,寻求最优增值税筹划策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使企业在税后的利润达到最高。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所在
在增值税条例的要求下进行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有着多方面的显著意义,具体来说包括:第一,帮助企业按规定缴税,增值税纳税应当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如果纳税不经过科学筹划,很可能出现违反纳税规定的情况,由于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下进行的,所以就避免了纳税行为违反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情况的出现;第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纳税的多少,和纳税筹划的优劣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企业在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下,找出最佳纳税筹划策略,最终会使企业在纳税行为完成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第三,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税务负担过大的问题,导致企业发展缓慢,此时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缴税额,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第四,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健全和完善,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生存的一种科学、合理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纳税筹划行为,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是有推动作用的。
三、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才能使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达到最佳,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纳税主体身份筹划
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成为小规模纳税主体的要求进一步被放宽,对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额标准从100万直降一半成为50万,而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额标准从180万直降100万变为80万,可以明显看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显著降低,可见,以纳税主体身份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标准是不同的,多数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比一般纳税人要重的,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除去进项税,因而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进项税,纷纷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但是这一行为会促成会计成本的增加。很多企业发现在转化过程中,新增的支出成本比节税收益还高,于是又开始后悔当初的转化行为,这就是因为纳税筹划做得不够精细的缘故。科学地进行分析,在销售额是定量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是确定的,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按抵扣的进项税对应缴税款进行合理抵扣,进项税和应缴税款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那是人进行比较进而制定筹划策略时,应当把握平衡点,即二者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将实际增值率与此平衡点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到最佳的纳税主体身份筹划策略。
2.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筹划
兼营销售是一个重要的企业销售类别,兼营,指的是同时经营或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动。对于兼营销售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都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因此进行兼营销售纳税筹划时,要科学衡量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税负的大小,根据税负较低的税种进行纳税。很多人认为进行兼营销售筹划时,增值税税负必然高于营业税税负,其实并不一定如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兼营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时,应当分开核算两种税种的销售额,分开计算应缴税款,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以二者中较高的税率为标准进行应缴税款计算。因此,进行兼营销售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务必谨慎细致,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区分核算的方式,达到降低综合缴税额的目标。
3.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筹划
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标准说法为延期纳税,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准许企业在合理的时间内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税款。根据企业的实际请款和增值税的具体条例,纳税期限延长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延缓纳税,保持企业更多的资金流,这对于企业的资金运转是非常有利的。在进行延期纳税时,期关键点在于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并采取适当的结算方式达到这一目的,实践表明,相比于全部直接收款的结算形式,企业采取赊账销售和分期收款的结算形式对筹划延期缴纳增值税更加有利。
4.运输方式筹划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营利方式为销售货物并用自由的车辆进行运输,属于混合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并且,运输车辆的保养、维修、燃料等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基于此,为了避免将运费收入计入混合销售额中进而出现增值税,企业可以成立一个运输公司进行独立的运输核算,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在企业需要运输货物时,由企业成立的独立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在企业需要向购货方收款时,由企业成立的独立的运输公司向购货方单独收取运费。当然,在新建运输公司的时候,也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衡量各项利弊因素,达到最佳筹划,因为成立一个新的运输公司,不仅需要注册费用,还需要新增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不能科学预测新建公司的费用支出,那么很可能导致新建运输公司产生的费用支出比企业税负降低节省的资金还要多。
5.折扣销售筹划
折扣销售也是增值税筹划中可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筹划切入点为“进行折扣销售的企业,其折扣销售的部分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可以取折扣销售余额”。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存在折扣销售行为,并且取得了不错的销售效果,所以,企业进行折扣销售筹划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来说,不同的折扣销售方式,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相比之下,折扣销售方式比销售折扣方式产生的税负更小,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当然,前提是购买企业产品的客户具有较高的信誉度,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如果客户信誉度差且存在较大货款回收风险时,就必须谨慎行事,尽量修改既定的销售方式,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为第一要务。相对于其他的增值税筹划项目,折扣销售的筹划空间相对较小,方式也更加简单,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容易把握。
四、结语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单位基本情况:某电梯生产厂有职工3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为3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1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电梯设计室负责电梯设计及建安设计、保养、维修工作,每年设计保养维修费为32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纳税筹划前,该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单位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3800+3200)*17%=1190万元
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为:1190-340=850万元
根据有关税法文件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的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设计、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设计、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设立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如下: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甲公司,由甲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甲公司负责缴纳营业税款,适用税率为5%。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乙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乙公司统一核算缴纳营业税款,适用税率为3%。
纳税筹划后,电梯厂缴纳增值税:
销售收入为:3800-1600=2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2.甲公司应就电梯设计保养维修费独立核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应缴纳营业税为:3200*5%=160万元。
3.乙公司就安装调试收入独立核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应缴纳营业税为1600*3%=48万元。
三公司应缴税费为:34+160+48=242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该锅炉厂筹划前应缴纳税增值税850万元,筹划后缴税总额为242万元。为企业节税850-242=608万元,直接增加了企业利润608万元。
二、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
单位基本情况: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开发了一排商业店面,该房产公司与该市开元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房产公司将商业店铺共5000平方米按照开元公司的要求进行装修后再销售给开元公司,售价8000元/平米,价款总额4000万元。乙公司为装修装饰公司,发生装修费用共计1800万元,甲房产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纳税筹划前:应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4000*5%=2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7%+3%+2%)=24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为200+24=224万元
纳税筹划内容:由乙公司与开元公司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乙公司按1800万元的价格将建筑安装发票直接开给开元公司,甲房产公司再按售价2200万元(4000万元-1800万元)给开元公司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纳税筹划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5%=11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7%+3%+2%)=13.2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为:110+13.2=123.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乙公司应纳税费未变,甲房产公司节约税费100.8万元(224万元-123.20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李先生业余为一家单位提供装修设计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6000元,为从事这项业务,李先生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400元、材料费1600元。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建议李先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为该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其他条件均不发生改变,李先生仍要支付往返车费400元、材料费1600元,李先生可以获得6000元收入。
那么,在2012年度,纳税情况比较如下:
纳税筹划前:李先生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20%)*20%*12=11520元。
纳税筹划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原则,李先生2012年度的总收入为6000*12=72000元。总成本为:(400+1600)*12=24000元。李先生作为投资人,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3500元*12=42000元。这样,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000-24000-42000=6000元。应纳所得额为:6000*10%-250=350元。
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350=11170元。减轻税负达98%。
由上述实例可以看出,相同的经济业务,如果合理利用了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就会缴纳不同的税种,会影响纳税人税负高低。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筹划,日益成为企业理财或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何为纳税筹划,如何认识纳税筹划?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学者们有一些共识,即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纳税筹划,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加以分析,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对此,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以税法为导向,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其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同纳税筹划相比,其是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而纳税筹划是顺应国家立法精神的,是值得提倡的行为。纳税筹划具有国家政策导向性,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来减收税收支出的结果是国家税法中优惠政策所引导的。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纳税筹划正是政府借优惠政策以实现宏观调控的载体。
流转税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税种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筹划之一,其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四大税种的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通过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掌握,针对企业具体的情况来加以灵活运用。其中,应对增值税转型,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部分。
二、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其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其也会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在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纳税筹划也有其局限性,任何纳税筹划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特定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所制定的,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均可适用,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自身利益。
三、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如何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如何解决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笔者认为,如仅仅将企业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建筑安装企业应重新规划调整业务和机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具体如下:
1、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照117号文件规定,自产货物并从事安装业务的企业,其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具备这种性质的企业,可以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方企业抵扣的问题。另外,这种企业还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将部分价款按照低税率纳税。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自产设备并从事安装业务,该公司具有一级施工(安装)资质,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现该公司与某市A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5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000万元(含税),安装价款500万元。按照117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则甲公司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和营业税15万元(500×3%),合计纳税:160.30万元(为简化处理,其他税费不予考虑,下同)。
接原案例,其他事项不变,企业在合同中将其自产货物价款定为:900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为:600万元,则按照11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30.77万元[900/(1+17%)×17%]和营业税:18万元(600×3%),合计企业纳税:148.77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在合同中调整自产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可少纳税11.53万元。
该筹划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货物的适用范围,可参见117号文件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6]80号文件对117号文件自产货物作了进一步补充,该筹划的关注点在于:要看企业自产货物是否与税务规定相符。
2、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只能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设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方案1:企业将安装设备的固定资产业务单独分离出来,由自己成立一个设备销售公司将设备固定资产卖给建设方,再由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装。这样,设备销售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安装业务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同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一样,不会因此影响其业务的开展。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切勿采取由自己购买安装设备自行施工,因在该方案下,企业既满足不了建设方抵扣进项税金的要求,同时,还面临着安装设备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方案2:在安装的设备价值没有差价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交由建设方自行购置,企业只负责安装。同时,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自行购买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中。举例如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乙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10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B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设备价款),此外,合同还约定,由乙公司提供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价款8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安装企业乙应纳营业税为:(2000+800)×3%=84万元。
接上案例,其他事项不变,将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改由建设单位B公司提供。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其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此时,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24万元(84-60万元)。
该筹划纳税人需要注意:“设备”的范围,可以参见(财税[2003]16号)中“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筹划时仍应以省级地税机关列举的设备为准。
总之,自增值税转型后,建筑安装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作者单位:济南西卡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对策
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概述
近年来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非常重视,推出了多项扶持不同种类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营改增即为其中一种。该项政策属于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种,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大力应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把握好与营改增有关的内容之后,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依托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来对以往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复与高额缴纳税款的情况加以控制与约束,从而实现企业赋税的减免,收益的增长。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重要性进行分析总结,可知包括:其一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增值税纳税筹划期间涉及增值税发票,此种税收发票为统一发放,属于税收的专用发票,所以应用该种发票后使得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工作量与难度大大减轻。其二可以提升企业增值税缴纳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对于以往繁琐复杂的缴税流程作以了简化处理,便于企业及时缴纳税款,增加盈利[1]。其三增加企业收益,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运营期间基于营改增的内容便可以对常规使用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方法等工作质量进行优化与提高,继而可以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以便企业收税筹划工作可以在部门间高效的协调管理之下进行统一管理,以此避免不合理的税收支出项目的再次出现,最大化的减少企业缴纳的税金,确保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二、基于营改增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措施分析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其中存在的一些固有问题不容忽视,亟待企业结合自身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实际,找出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质量提高的有效对策。问题表现为较大的增值税抵扣难度,增长的税负负担与风险,下降的合同收入;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企业借助于下列途径合理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
1.重视资质共享问题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济发展期间,招投标与业务招揽等工作多会出现不同资质企业的共享情况,尤其是在集团内部,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本企业的名义给资质较差企业进行业务招徕,提升资质差施工企业的工程投标中标率,最终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主体不一致情况。未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集团借助于该项操作可获的盈利非常高,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由于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注册地方)、增值税预缴等工作,以此借助于缴税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金,但是因为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抵扣无法成功,以此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2]。所以基于资质共享所致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工程投标工作时,能够向发包方详细说明自身的施工建设水准,继而与建筑施工集团、发包方三方进行工程施工协议的探讨,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以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签订主体的一致,从而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抵扣赋税工作的作用。同时建筑施工集团在承接到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后,可以在把握集团内部企业施工资质差异的基础上通过总分包形式签订相应施工合同,控制企业可能增加的赋税负担[3]。
2.做好企业租赁与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工作
首先在租赁业务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对于内部租赁资源进行合理调配,若有调出行为时需要对方出具增值税票,据此便可以对重复缴税问题进行合理规避;外部租赁时,涉及租赁建筑工程的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工作内容,此时开展租赁工作时需要采取设备联合人员共同租赁的形式,由此产生的17%的增值税便可以进行下降控制,税率最低可以降至11%,可以显著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票获得难度。其次在采购业务方面,对于施工中使用的大量建材成本较高,则需要施工企业基于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提前深入到市场中选择材料厂家,与之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采购材料时如果存在成本差别不大情况,需要对方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而成本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则要依照成本最低标准,尽量选择规模较小的材料生产企业加强合作,以此控制现金支付额度[4]。
3.应用先进的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常规的增值税管理时,使用的管理模式较为陈旧,所以需要基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波及的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管理,大力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减少建筑建设期间对于人力资源的过度依赖,以此控制企业成本风险,减少不合理的支出项目,逐步细化工程建设时的施工财务管理内容,从各个细节出发强化增值税管理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期间的人工、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资金支出得到妥善管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