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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民营企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筑民营企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致使一些建筑、民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
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维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规范、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
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外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乡村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证、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乡(镇)街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呈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置,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四、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劳动保证监察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临时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建筑、民营企业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
根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将其作为保障民生、造福百姓的重中之重予以亲自抓、严格管,在全镇性会议上多次安排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成立了以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定期主持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坚持把劳动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突破口常抓不懈。通过各村“大喇叭”滚动播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从贴近百姓、关注民生、面向农民工、服务全社会的角度,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最新劳动保障资讯,解读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二是组织安监、工商、司法、住建等单位利用集镇赶集日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份。三是举办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会,对建筑施工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部分工人代表就建筑劳务用工、台账管理等进行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劳资理念,进一步营造了诚信用工、依法偿付薪资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整改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先后组织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保)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对辖区内7家石厂、1家铅锌矿、7家建筑公司开展排查,发现建筑公司欠薪问题和隐患存在19例,涉及农民工71人,涉及资金126.45万元,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缴存金额、银行工资制度存在未落实情况。以上问题现已交由相关行业监管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二、存在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转型发展中的顽疾,社会牵涉面广、治理难度大,镇党委、政府采取了多种办法措施加以治理,仍然存在部门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企业经常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等现象。二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权,遇到事情企业说了算,导致企业与职工情绪紧张。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镇党委、政府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合资源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事态严重化。二是建立健全建筑公司诚信档案,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公司,一律拉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招投标的资格。三是重处重罚违法企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营造优良的劳动关系。
镇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关键词: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工作以来,国家、省、市、县各级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清欠政策、文件,清欠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起的拖欠投诉和纠纷逐年减少。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具有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从业人员多、行业规范难等特殊情况,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据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也时有发生。笔者通过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调查了解,现就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看法。
1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分析
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具有相当普遍性。据有关资料显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而七成左右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少之又少。临沭县县区仅2012年度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30余起,涉及农民工人数350余人,落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120万元。近几年,每逢岁末年尾, 农民工围堵马路,聚众上访讨薪事件都有发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和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2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分析
2.1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原因。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垫资施工。应当说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虽然施工单位在拖欠工程款这一环节中是受害者,但是,施工单位明知建设单位没有资金而为其垫资施工的行为,也对拖欠工程款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仍然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此时有些施工单位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实践当中,有一部分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
2.2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设方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甚至资金充裕的建设方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垫资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又转到农民工,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2.3层层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愈演愈烈
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存在,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包工头,才能流向农民工。农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农民工,农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 2.4行政执法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难以解决
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加上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有关部门在解决欠薪问题时需要众多相关部门协调,一方面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不能得到相对的权限与收益,这就制约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性。同理,相关部门也基于此能推则推,所以就造成行政不力的局面。2.5农民工对工资拖欠问题难以举证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对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依附性强,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一般情况下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一旦与雇主关系不和,向雇主讨要工资时,农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给清欠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应对措施与对策
3.1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意识 综上所述,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有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的;有恶意拖欠的;有不承诺劳务合同违约的;有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更有甚者是一些少数工程施工包工头工程结束后甩下农民工逃之夭夭的。最终受害的是农民工这部分弱势群体。如何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方、施工方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每年,除分期分批对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外,还要对他们进行一次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同时,还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和增强维权意识,主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3.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他们劳动所得应该得到保护。要从情感上贴近他们,力求从政策上倾斜保护他们,只要农民工投诉案件,就应受理并及时清查。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查。让每一位农民工都拿到自己应的工资。3.3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并落到实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建章立制。我市制定和实施了《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储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制度上保证。《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从保证金实施的范围,保证金的交纳的标准,交纳办法,保证金支付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关键所在就是凡是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根据工程总投资额按一定的比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本代息返还给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储备金制度》,该款专项用于解决突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建筑业企业须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预存规定数额作为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清欠办验明存款后出具证明并以此作为企业投标申请要件之一。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储备金的,须在一个月内补齐。《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入建筑领域,禁止其参加投标、承包项目等。实践证明,严格按制度执行,才能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发生。
3.4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整治工作 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针对民工工资案件在春节前后高发的特点,在年底年初要主动适时地联合劳动、公安等行政、司法部门开展民工工资专项清欠整治工作,不要让他们在干活时流了汗在讨要工资时再流泪了,让农民工都能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
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阶段
在宣传活动中,应通过新闻媒体、黑板报、宣传资料、横幅、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呈贡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
用人单位对其月以来工资支村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执法检查阶段
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骨干人员,根据用人单位在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总结阶段
各职能科室于年月日前将检查结果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后,由办公室书面将总结及统计表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监察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决定成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经济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各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小组,组织指导协调此项专项检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社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树立我街道对外形象,优化我街道经济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社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给予公开曝光。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各社区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和举报投诉地址,并向社会予以公布,保证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要建立突发案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应急小组,在突发案件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进行报告。
(五)做好报送有关材料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全面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表后,受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迅速理解,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早期部署,精心规划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致力于通过三项措施在辖区形成学习条例、遵守条例、使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一、营造氛围,多形式开展公关活动。
通过企业微信群、QQ群、LED显示屏、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在管辖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辖区内新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防止拖欠事件发生。
结合日常巡逻、检查、广泛宣传,要求企业和场所所有者按文件执行,决不允许拖欠工资、恶意减免工资等现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XX县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审查细则的通知》(X人社会发行〔2020〕X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我局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作力
我局重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设立局长XX任组长、副局长XX任副组长、相关股份人员为成员局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项目股份室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实施的项目工程及时自我调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避免拖欠农民工工工资的集体事件。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有关股票房工作人员,采用发送法律法规企业、现场说明宣传、咨询宣传活动举办等方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广大农民工中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x府发行〔2012〕x号文件,建设企业在建设公司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15%以上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银行书面约定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他。我局要求各施工公司按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5%向指定的银行专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可以入场施工。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根据x人社发行〔2018〕x号的规定,本部门实际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农民工工资卡等8项工作内容。各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单、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会计、工资支付会计,制作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切实执行两项分离实、一户两牌三表等规定,对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为了防止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局加强了工程管理,确保了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了工程检查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进度,加强了对工程公司财务的监督,促进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的支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我局限制其招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严重取消了参加石漠化管理项目建设的资格。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主要采下方式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一是在项目检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通过对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农民工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019年,我区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区和谐稳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我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
(一)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欠薪案件,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解决一起;
(二)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开展“回头看”,认真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确实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
(三)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欠薪把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好,还要对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
(五)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一个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推送,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对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支付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我区对33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21个,其他项目12个。经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专项行动效果,此次行动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花名册更新不及时,台账内容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要求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各项目存在的问题,由联席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效,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发现有涉嫌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施工企业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到2019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四)推动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到2019年底,实名制管理覆盖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五)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工资的办法,到2019年底,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工程项目达到了100%。
(六)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场处理了欠薪案件20余起,解答咨询群众200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健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切实发挥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三、存在问题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够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够完善、用工不规范。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二)垫资修建问题。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未达到要求进度,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工程达到工程款拨付时间节点,但建设单位久拖不结,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垫付,有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三)工资结算问题。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宏观治理基础环境;加大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指导力度,提升项目劳资管理整体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称为“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方面,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顽疾;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无法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因此给一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同时农民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导致缺乏劳动合同的概念,不知道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由于工资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以及,这对于社会秩序的问题以及法制化建设都存在着极为不利的影响。从现有的条件出发,探索和建立适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路。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国家、政府、社会各方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无论是从法律政策的层面上,还是从社会舆论的层面上都给予了农民工很大的帮助,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年终欠薪事件屡屡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一现象的底层之中,去找寻其发生的根源,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一)体制方面
正如之前所言,农民工并没有成为单独的、明确的劳动法上的主体。客观来讲,现阶段的广大农民工仍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仍然被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所羁绊。农民工按照劳动法应该享有其作为劳动者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1]。但是,从劳动法的层面上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社会地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在行业的准入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受到政策上的歧视,因此其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在计划经济体制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之下,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以及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规避其责任,这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层面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是针对最为严重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和制度建设水平,并且一直在不断地积极完善之中。但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始终与经济发展速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滞后性所导致的制度缺失,也是成为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1、尽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实事是农民工自身法律素质的低下以及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让其根本就无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同时,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是格式条款,有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霸王条款,农民工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很容易落入合同陷阱之中,等到想要维权时,才发现其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发生侵权损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律都没有对此问题进行细化,法律不仅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公正,更应该从实质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仍旧存在着很大的缺失。因而,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给农民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从《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并没有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太大的顾忌,最多只是罚款等,对于行政处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从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没有给予行政部门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赔偿金的权力,这也是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出发,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理念,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就不在要求其进行赔偿。这种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更加得无所忌惮。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刚才我们所提到的那种心态的指导下,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很少会为了那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去追讨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对于违法企业最多就是罚款了事,根本就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因而劳动违法情况屡屡发生,屡禁不绝[2]。3、从现行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来看,法律在设置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过于宽容,明显偏向于用人单位,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例如在规定中“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即可暂时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大多数没有自己的工会,也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即便存在工会的,由于缺乏独立性,根本无法代表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博弈,同时,法律对于拖延的最后期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监督方面
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信用体系并没有完全的建立。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制的监督,所以对于企业拖欠工资,似乎是司空见惯的,并没有想到将这些缺乏诚信的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之中,这也就助长了企业对于拖欠工资的心安理得。社会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农民工被迫上演一幕幕“跳楼”闹剧时,才进行一番疾风暴雨式的批判,最后也往往不了了之,并没有从整体上去理解这个问题,从制度上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
(四)管理方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缺乏主动性,而农民工往往缺乏劳动维权意识以及维权知识。因此,一旦出现被侵权的情况,不知道该向谁去告,怎么去告,或是由于担心公正以及成本等问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上极端。同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劳动保障监察资源紧缺的情况,这也是制约其起到行政监管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县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其工作经费的来源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企业的财政税收支出,这让其开展监管工作陷入了很大的被动与制约。由于行政监督的缺失,导致了不少企业存在着大量非法用工情况,以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情况,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建构途径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问题,因此是当前法律工作的当务之急。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靠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才是最终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监督机制的建构1、完善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扩大巡查的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且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尤其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例如建筑行业等,应该加强监管的力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副本,以备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企业,必须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建立起通报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以及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情况应该积极予以查实,并且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专项检查,从而有效地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2、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内的专项制度,一般在新项目开工前,要求企业按照工程合同的价款,在指定银行内预存工资方面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部门资金进行监管,企业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行政部门有权动用保证金,用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项目完工后,并未发生拖欠情况,这部分资金将归还给企业。这一制度在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国家应该对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统一的规范,在提取比例的设置上应该做到合理,对于专门账户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的支取情况,应该公正、公开与透明。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足额缴纳一定比例或是限额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应该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始终能够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或是无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或是减免其保证金的支付[4]。尽管,这一制度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各地方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而没有赋予其实体法的资格,因此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这一制度的推广必须要有实体法的支持,因而必须加强其立法进程。3、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将企业纳入到地方信用体系之中,根据其在工资支付等劳动问题上的表现,给予其不同的等级评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可以将其评为信任企业,并且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进行长效监管,向社会公布情况,让劳动者能够辨别。
(二)强化立法层面的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违法惩罚力度。从完善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入手。清理其中陈旧的,不合时宜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抛弃落后的身份等级观念,平等对待农民工。同时,从保障民生的高速,积极落实宪法中关于保障劳动权与生命权的规定,从立法的层面上保证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那些长期存在恶意欠薪的企业,应该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对于恶意欠薪的认识应当明确,不能够姑息养奸,从而有效地打击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强化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对于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应该予以重点检查。其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到权责相称。也就是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利,同时也是其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因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5]。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能够有效地督促其认真执法。对于那些违规情况严重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公布上网,对于不接受处理的企业,情况严重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甚至限制或是剥夺其再次开业的权利。
(四)强化第三方协调架构的建设职工工资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该尊重职工的意愿,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来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缩小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异,工资的增长水平应该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让职工能够公平地享有企业发展的成果,从而更加积极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同时,各地应该积极发挥协调作用,鼓励企业开展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 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具体落实《工资保证卡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工每月能实实在在领到报酬,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庆江北区内施工的建筑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由农民工亲笔签字自己确认。该卡将记录农民工在建筑单位工作后,每月领取工资的时间,工资额度等情况。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从而在制度上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为江北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辛苦钱保驾护航。同时,笔者建议,加大惩治力度,严格违纪责任,对实际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发,工资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进行5-10倍的严厉处罚。将该项保证卡制度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狠抓落实。
2.工资支付垫付制度与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垫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通过责任的转移,淡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力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门联手的形式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力保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据调查,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诉欠薪问题,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讨工资。建立“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该中心要在处理讨薪纠纷的同时,注重教育民工维权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扰乱社会治安等讨薪手段的违法性,让其知道违法行为会为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安抚好民工情绪。
2.加大跨区域合作,建立农民工的双向维权机制
在农民工输出、输入比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城市工会组织联手,随时沟通和交流务工、用工信息,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农民工要求发放工资,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劳动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被拖欠工资,民工可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1至3倍的赔偿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给民工工资的合法企业 。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6年04月16日。
2 国家统计局:《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2009年03月25日 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0325_402547406。htm)。
3 弗雷德里克?巴和科尔巴乔,亚历杭德罗?L:2001年:《国家的新角色》,载《国际社会科学》第l期。
4 严思源:《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治理》,载《老区建设》,2009年10月。
5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6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7 鲁岳松:《新形势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
8 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29页。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具体落实《工资保证卡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工每月能实实在在领到报酬,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庆江北区内施工的建筑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由农民工亲笔签字自己确认。该卡将记录农民工在建筑单位工作后,每月领取工资的时间,工资额度等情况。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从而在制度上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为江北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辛苦钱保驾护航。同时,笔者建议,加大惩治力度,严格违纪责任,对实际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发,工资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进行5-10倍的严厉处罚。将该项保证卡制度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狠抓落实。
2.工资支付垫付制度与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垫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通过责任的转移,淡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力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门联手的形式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力保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据调查,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诉欠薪问题,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讨工资。建立“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该中心要在处理讨薪纠纷的同时,注重教育民工维权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扰乱社会治安等讨薪手段的违法性,让其知道违法行为会为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安抚好民工情绪。
2.加大跨区域合作,建立农民工的双向维权机制
在农民工输出、输入比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城市工会组织联手,随时沟通和交流务工、用工信息,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农民工要求发放工资,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劳动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被拖欠工资,民工可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1至3倍的赔偿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给民工工资的合法企业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