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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培训师;沟通;效果
员工在职培训(On-the-Job training,OJT)是员工通过实际从事某工作来逐步学会做这项工作。员工培训的目的首先是增加员工知识、提高员工技能和改善员工态度,其次是考查这种学习结果是否能转移到工作情境中使工作绩效得以改进,转化为生产力、最终达成组织效益。很多时候,培训师在教学中没有针对学员特点进行教学,没有充分与学员进行交流教学,而是采用简单的填鸭子式把大量的知识灌输给学员。罗宾森(1995)的研究也表明,在职培训中学习到的东西只有不到30%转化到了工作中,可见培训的效果转化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个完整的培训效果评估应该包括对学习过程和运用过程的评估,它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反应层次(reaction)、学习层次(learning)、行为层次(behavior)、结果层次(results);每个层次的跃迁和达成都离不开培训师这个最关键的因素。目前企业对培训的评估往往只停留在前两个层次,即传授和考核。本文试图通过提升培训师沟通技巧,引导员工主动参与、获得过程体验、团队交流分享,并经过培训师的引导、点拨,员工自己得出结论并提升到理论高度的培训模式,提升员工培训效果、提高企业生产力。
一、员工培训特点研究
与学校教育慢工出细活不同,企业内部培训在时间资源和财务成本上均有预算约束、讲求收效,即功利性。培训的起初,企业和被培训者在乎培训(师)的特质(FEATURES)诸如学历、经历、声誉等;培训过程中,更关注培训(师)所能带来的益处(BENEFITS)或提升,不仅要最终有效果、即价值性,还要求全程有笑果、即趣味性。这对于培训师是不小的挑战,因此有必要研究成年学员的特点寻求沟通解决方案。
(一)成年学员的特点
1.具有独立的、不断强化的、自我指导的个性。从儿童到成人,个性逐步由依赖向独立、他律向自律发展。成人具有自我概念、自我认同及自我调节的能力。他们认为有能力进行自我指导、自我负责;希望具有独立人格参与一切活动,肯定他们的独立地位和活动能力。反过来,成人期望在学习中被人看重,因此又有害怕学习失败,害怕考试的内心焦虑感。
2.具有丰富、多样、个性化的经验。成人的学习是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再教育。学习兴趣、动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依据的。每个人独有的价值取向往往影响对知识的接纳和取舍。
3.明确的目的性,以及时、有用为取向,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成人都承担了一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学习是为了适应变化,提高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明确的学习目的表现为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为核心,追求学习的直接有用性和时效性。
(二)成年学员的沟通对策
结合上述特点,培训者一定要确保成年员工在学习环境和过程中具有安全感,通俗地讲就是要顾及面子、展现培训师的亲和力和感染力。事实证明,在安全的学习环境中,人们不仅愿意而且乐于、渴望学习。其次,员工固有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需要趋利避害、因势利导。
1.员工都是成年人,新入行的培训师往往在工作初期会不由自主地运用以往学生时代的课堂经验,而不是专业培训师的经验,这往往是沟通的第一个障碍。正确的方式,培训师必须以一种礼貌的方式来对待成年员工,并让对象感到被重视。
2.创造利于培训的氛围。不管每个学员有怎样的不同,但相同的是学员们对培训的第一印象都来自于培训的第一堂课。即便提供最好的课程、面对最好的学员,如果培训环境不符合学员的期望、培训师不具备人格魅力,接下来所做的一切都将事倍功半。培训师就像在走钢丝,必须在轻松的氛围与严肃的商业化环境中寻求平衡,营造自己独特的气场。
3.激发并保持兴趣,利用活动增加学员参与度。当你正在进行培训的时候,激发成年学员参与到培训活动中,有三个基本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斗志,在培训行业中,培训师始终要自我质疑,直到得到学员的完全认可。第二个原因是激发兴趣,创设问题情境,成功设置不同类型的可以让学员参与的活动。第三个原因是可以延长学员积极性的持续时间。
4.善用成年学员的经验。成年人丰富的经历使得他们比青少年更容易联想到你要表达的信息。培训师必须寻找到具有普遍性的学员经验,从而使他们的学习更加有效。从沟通的效果来看,人们对亲耳听到的,容易忘记;对亲眼看到的,用心铭记;唯有身体力行后,方能心神领会。很多顶级的课程设计者和培训师都将设置活动的技巧运用得灵活自如,因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每个人被赋予一项任务的挑战比整体填鸭式的教学来说,更可以激发成年学员获取知识的斗志、兴趣及能力。
5.自主设定培训的目标。培训成年员工的一个简单事实是,对于很多学员来说,他们可能很久没有参加过系统培训,坦率地说,很多学员已经全然忘记学习的方法。学员有难以分辨一个问题重要与否的困扰与焦虑,没有培训目标类似于迷航,学员将无法在课程的重要部分集中精力。我们当中的很多人都不能长期保持高度注意力,特别是我们从需要保持高度注意力的学校离开很久以后。让学员们消除疑虑,知道你一定会强调需要知道的知识,与他们分享培训的整体目标和自主设定合理的期望。
二、员工沉默行为与成人学习模式
人类学习能力的高峰在20-25岁之间,其后逐年下降。对成年人来说,智力、动机与学习能力,不仅依赖于心理功能,还更多地依赖知识的积累、社会经验、环境及其人的社会化程度等因素。
同时,由于个体、情景、文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员工沉默在企业培训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员工沉默是指员工本可以基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提出想法、建议和观点,从而改善所在部门或组织的某些方面的工作,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保留观点并沉默,或者提炼和过滤自己观点的行为,其中带来负面影响最大的当属漠视性沉默和防御性沉默。
针对成年员工培训的特点,培训师有如下几种学习模式可供灵活应用以解决员工沉默。
(一)合作学习模式
合作学习就是在员工培训过程中,以学习小组为教学基本组织形式,培训师与对象之间,学员之间彼此通过协调的活动,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并以小组总体表现为主要奖励依据的一种培训策略。具体分为小组合作分工学习、小组合作讨论学习和小组合作交流学习。
成人合作学习的关键在于小组成员之间要相互依赖、相互沟通、相互合作、共同负责,从而达成共同的目标。小组可以考虑选拔种子选手作为组长。
(二)自我导向学习模式
强调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强调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成人自行建立学习目标,负责寻找学习资源,设计学习策略和评价学习的结果,自主性、灵活性、普遍性和终身性是其主要特征。
(三)问题本位学习模式
问题本位学习模式主要是基于对“接受式学习”的改革而提出的。传统的成人教育中,教师“一言堂”,学生大部分不作太多的思考,全盘接受。而理想的学习是让成人学习者以对问题的探究为切入点,追根溯源、逆向学习,在真实或仿真的情境中去感受、体验,去自觉地发现事物及其相互间的联系,从而掌握知识并获得深刻的理解。
(四)经验学习模式
该模式注重具体经验,学习的中心点就是学员的直接经验,不仅把个人主观的、充满活力的意义注入了抽象的概念,也为学习提供了可以共享的具体参照。把概念和公式顺化为外部世界的经验,来自于外部的经验通过同化进入现有的概念和公式。
三、培训师沟通技巧应用
(一)培训前沟通与对象分析
习惯或者惯性的力量使得个人自然而然地倾向于遵循他们旧有的行事与思考模式,培训有时候近似于观念或行事方式的变革,不可避免地威胁到习惯所营造的安全感。实际上,习惯就是常规的途径解决重复的任务,通常能节约时间与精力,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必全盘否定。相反,高明的和成熟的培训技巧包括换位思考和理解,这是培训沟通的第一步或基石。因此,培训师要善于察言观色,辨认、理解不同职务、能力、性格、性别、年龄的员工并实施科学的分级管理,以便理解冲突性动机、需求与观点。
培训师需要设定沟通的优先顺序,当(对象)其所需。有成效的经理与雇员通常较忙,行为改变也意味着他们不得不做出让步与放弃。提前释放培训的预备性信息,既能降低排斥也能得到配合。
培训师要能让对象感到轻松自在,消除紧张。在沟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方的肢体语言,脸部表情来判断下一步将讲什么话,将用什么表情;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揣摩对方的言语,判断对方的想法。
(二)培训师沟通技巧
1.氛围营造。在实训参与环节,艺术性地划分学习小组,组与组之间不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具有差异化的功能,在模拟演练中确立相互对抗性的角色。有了合适的氛围,很自然就能激发学习者的兴趣或斗志。俗话说,模仿是高效的学习,模板是有效的工具。培训师营造学习环境,使之与工作环境相似,便使技能转换变得更容易。
2.重视互动与反馈的重要性。研究表明,给员工提供反馈比不给他们提供反馈有61%的可能性使他们在以后的绩效中表现更好。反馈是一种能够有效管理行为的人际沟通形式。这是因为人们有了解他们表现得如何的的强烈需要。培训师有效提问的艺术,能让学员们参与进来;及时的肯定,也能让学员跃跃欲试。
3.培训师可以辅以视觉教具、直观教具,使用受训者已熟悉的术语和概念,入乡随俗般拉近距离感。同时,熟悉的实例会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收获更大。
4.风格与语调。培训师最细致的任务是:选择语言,让对象敏感、使之清晰、带有适度的强迫性、说服力和易于记忆。培训师要恰到好处把握风格和语调,善用幽默和笑声聚拢人心。最常见的幽默策略是自嘲,员工或属下更喜欢看到有缺点的主管和培训师,更真实,更能拉近距离。
5.具备精彩演讲的艺术。培训是讲与演的艺术。培训师必须不懈探索个性化的内在特征:包括如何展现完美的自己、如何将信息组织条理化、如何反复强调关键信息来加深学员印象。
6.培训师必须懂得取舍之道,突出重点,无论什么时候全面重视意味着全面忽视,任何一次培训必须懂得有的放矢。
四、沟通手段的运用
现代培训强调通过多种方式刺激人的视、听、说等各种感觉器官和心脑活动,使培训者提高信息接受的敏感度和积极状态。
培训师应重视探索和运用培训的新技术,如:应用多媒体技术、计算机软件、网络等,它有助于解决由于工作与培训时间冲突带来的问题。此外,培训应从单纯的知识讲授型课程向互动型、讨论型、情境型、模拟型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向发展。多样化培训方式符合在职性、成人性的特点,能调动培训对象的参与性,发挥它们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也能使学习成为一种愉快的经历。
培训师在把握大的框架和进度的前提下,可以放权让受训者自己确定学习速度和进度,把商业的契约精神融入培训的每个环节。
五、培训员工,让客户满意
培训本质上是一种学习过程,员工的培育更应该尊重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学习和运用的规律。综合上述分析,要求培训师根据组织需要及员工工作绩效与能力确定培训沟通策略。总的指导原则是:当其需,当其时,当其位,当其愿。
只有跟要参加的受训人员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反复、深入地沟通,才能了解其培训需求,了解其培训愿望。只有在开始真正的运动前做好“准备”运动,才可以在培训时收到最好的培训效果。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激发热情,提高效果。
培训师技巧是需要不断锤炼的,上再多的沟通培训,听再多的类似于如何与人交流之类的讲座,看再多的关于“说话”的工具书,还不如在生活中切切实实地锻炼自己。
参考文献:
[1] (美)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第9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美)弗雷德・鲁森斯.组织行为学第9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3] Michael E.Hattersley.Management Communication:Principles and Practice[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儿科护士 头皮静脉穿刺 方法 体会
小儿头皮针输液治疗是儿科最常见的治疗手段,与成年人静脉穿刺相比,小儿头皮静脉穿刺有较高的难度和技巧。因此,它一直是困扰儿科护士尤其是年轻护士的难题,也是影响儿科护理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为提高儿科年轻护士头皮静脉穿刺技术,我院业务部对20名毕业3年以内的儿科护士进行为期3个月的强化培训,取得了明显效果。
资料与方法
培训对象:毕业1~3年儿科护士20名,年龄18~25岁,平均21岁;学历:中专10名,占50%;专科6名,占30%;本科4名,占20%。
培训内容:根据年轻护士静脉穿刺失败原因:心理素质不稳定;操作前与病人(或家属)沟通欠缺;不了解所选血管特性及未掌握穿刺技巧等[1]。业务部据此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培训计划,重点在心理学、护患沟通、解剖学、穿刺流程及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
培训目标:通过3个月的强化培训,使护士头皮静脉穿刺1次成功率达到90%以上,患儿家属对护理工作满意度上升至95%。
培训方法:①教师讲解:第1~2周,每周两个下午,由业务部教师负责讲解心理学、护患沟通、解剖学等知识,要求护士做好课堂笔记,授课结束后集中进行理论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下阶段培训。②模拟训练:第3~4周,每周两个下午,由科室指导老师讲解头皮静脉穿刺前病人评估,穿刺流程、血管选择、头皮针选择、进针手法、固定方法等一系列穿刺技巧,讲解后利用模拟人进行穿刺训练。每完成1次操作后进行护士自评与指导老师点评,总结穿刺过程中的经验教训。③临床指导:第5~12周,由科室带教老师在日常工作中进行“一对一”的操作指导,在取得患儿家属配合的前提下,尽量让年轻护士穿刺操作,以此营造有指导老师带教的年轻护士多学、多做、多练的氛围[2]。④终末考核:3个月的强化培训结束后,业务部与科室联合,再次进行理论与操作考核,并把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结 果
培训结束后,科室建立参培护士头皮静脉1次穿刺成功率登记本,由护士长负责每日登统计工作,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业务部负责不定期向患儿家长发放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1个月后分别统计结果。
护士头皮静脉穿刺1次成功率提高,见表1。患儿家属对护理工作满意度上升,见表2。
讨 论
拓宽了护士的知识面,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3个月的强化培训,使年轻护士学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同时也提高了她们主动学习和被动学习的能力。定期考核,又使她们所学的知识及技能很好的得以巩固。同样,科室指导老师在进行临床教学的同时,自己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达到了“教学相长”的目的。
“一对一”强化培训是提高儿科护士头皮静脉穿刺技术的有效方法:由于护理工作的特点,临床护士经常陷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单纯依靠自己平时工作中的经验积累,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头皮静脉穿刺技巧,技术提高自然较慢。业务部利用“一对一”3个月强化培训的办法,不但提高了儿科年轻护士心理素质、沟通技巧,更重要的是头皮静脉穿刺技术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使护士及患儿均受益匪浅。
培训中应重视护士自信心的塑造:低年资护士刚踏入工作岗位时,往往心理素质不稳,尤其是儿科年轻护士,在静脉穿刺时面对具有高期望值的患儿家长,无形中情绪会更加紧张,这也是儿科护士静脉穿刺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培训中带教老师应不断塑造年轻护士的自信心,多鼓励指导,少批评指责,让护士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同时还要传授其与患儿及家长的沟通技巧,取得患儿及家长的充分理解与配合,为静脉穿刺1次成功做好铺垫。
表1 培训前后护士头皮静脉穿刺1次
成功率比较(例)
P<0.01表2 培训前后患儿家属对护理
工作满意率比较
P<0.05
参考文献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变迁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1.少年犯的特殊处遇164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工业革命之前,未成年人与成人适用相同法律。在中世纪,未满7岁的儿童视为“身体脆弱”,已满则视为“小成年人”。18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家国立青年犯罪调查机构“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原因调查团”的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因是成人的不良影响,提出主张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①早期著名的少年犯隔离机构包括博爱团②和“未成年人流浪抑制团”③。1823年出现第一艘单独运输未成年人的囚船,1838年第一所国立未成年人监狱在帕克赫斯特设立。④2.从惩罚到教育1847年《未成年人罪犯法》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一部对少年区别对待的法律。该法规定,若盗窃罪的嫌疑人是未满14周岁,则只要本人同意,案发地治安法官可以即席判决,并处以较轻的刑罚。这样,审判程序迅速、私密,也使犯罪少年免予审前长期羁押。1854年的《少年犯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儿童在“改造学校”学习2至5年,而不必关押在少年监狱。“改造学校”受国家监督,由民间主办,费用来自国库或者少年父母。①1857年《工读学校法》规定,未满15周岁的乞儿必须移送“工读学校”,因为他们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家庭管教,有犯罪倾向。改造学校关押少年犯,而工读学校收容普通儿童。1861年《少年犯法》修正案扩大适用至盗窃同伙和未满12周岁的少年犯,1866年该法的修正案进一步扩大适用至孤儿和父母入狱的儿童。1879年《即席审判法》规定,除了故意杀人罪,所有未满12周岁儿童犯罪案件都必须即席审判。1884年的《改造学校法》规定,在成人监狱关押2周之后,已满5岁未满17周岁的儿童移送改造学校接受2年教育。1885年《少年犯法》规定,在成人监狱关押2周以后,任何儿童均移送改造学校接受2年至5年的教育。儿童维护费由父母承担。1887年《初犯缓刑法》允许监外执行。但是,由于缺乏对少年的有效监督,实践中法院适用监外执行很少。②1893年《改造学校法》允许治安法官直接移送少年犯至改造学校,无须在监狱短期关押。1899年修正案则直接废除了监狱前置要求,法院可以将儿童移送至监狱或改造学校,但不得同时适用。上述立法虽然试图从少年惩罚转向教育,但实际效果有限。由于1854年《少年犯法》仍允许将少年犯移送监狱,所以从1856年到1875年,只有13%的少年囚犯被移送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惩罚依然是主流。而且,在1900年之前,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教育措施缺乏,却有3万名儿童就读,占全国儿童总数4.3‰,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学者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改头换面的监狱而已。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1.少年缓刑、感化院与未成年人法院的确立1901年《少年犯法》规定,治安法官有权将少年移送至济贫院或委托监护人。④该法还规定,法院有权要求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的父母对子女犯罪行为负责、并赔偿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失。1907年《缓刑法》规定,法院对涉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的案件可以委托缓刑官和儿童缓刑官办理,以便更好地帮助少年犯回归社会。⑤1908年《犯罪预防法》设立感化院,用于减少监狱内的少年犯数量。法院有权移送已满16周岁未满22周岁的少年犯至感化院1至3年。在感化院关押6个月后,可视情况释放,刑满释放后保留最多6个月的监督期(1914年修正案延长为1年)。少年犯若违反改造学校规定或脱逃的,法院也有权将其移送至感化院。⑥感化院尊重自主性,崇尚道德感,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受教育的机会。1908年《儿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法院管辖已满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福利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刑事法院审理刑事重案,包括谋杀、试图谋杀、普通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犯案件。该法的特点在于确立了少年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与成人有异的原则。该法认为少年刑事责任低、不适用重刑,少年法院应独立于成人法院,媒体不得报道少年姓名住址,以监外执行刑罚为主,包括移送缓刑官监督,委托其亲友照料,委托改造学校或工读学校,甚至适用鞭刑、罚金,未满14周岁的少年犯禁止移送监狱等。2.从惩罚到福利1927年,莫洛尼委员会的《少年犯处遇报告》认为,大部分少年犯罪是由社会因素和心理问题产生,因此不能忽视少年福利,⑦应遴选关心少年法律人士⑧组成担任未成年人法院法官,照料需要关心的儿童。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遂采纳福利原则,未成年人法院代行父母之责。①该法设立羁押所以实现与成年人隔离羁押;将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合并为“批准学校”,规定少年移送批准学校不得超过3年,批准学校旨在提供教育和纪律,而非惩罚。该法还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二战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犯罪激增,对此,柯蒂斯委员会《儿童关爱报告》,认为正常家庭生活环境的缺乏造成了少年的心理问题,导致犯罪。②由此,1948年《儿童法》允许地方政府③设立社会工作者为少年的个性和能力发展提供保障。④同年,《刑事司法法》废除鞭刑,并禁止在监狱中关押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监外执行方面,该法设立参与中心和羁押中心。参与中心适用于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主要用以丰富课余时间。羁押中心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须监护、但无须在批准学校或感化院长期训练的少年,期限为3到6个月。1950年成立第一个参与中心,1952年成立第一个羁押中心。1960年英格尔比委员会的报告也认为,儿童的被忽视和犯罪是“家庭失败”的产物,因此建议强化犯罪预防,并将刑事责任年龄从8周岁至少提高至12周岁。⑤受此影响,1963年《儿童与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0周岁。此外,该法赋予地方政府防范危险儿童犯罪之责,这比1948年起由社会工作者关怀虞犯儿童更进一步。1969年《儿童与少年法》不再区分“犯罪少年”与“需要关心和保护的少年”,⑥并贯彻社会福利原则。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周岁。其次,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以监督令和关怀令替代监狱羁押。⑦最后,少年问题的管理者从警察、治安法官和监狱转移给了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和卫生部门。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保守党认为该法对少年犯处置过轻、干涉警察工作、法院职责不明,缺乏公正。⑧治安法官协会也认为该法将会提高少年犯罪率。⑨因此,197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保守党执政后,宣布不再实施该法。警察、法院和卫生部门也均采回避适用的态度。
(三)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1.短暂的宽刑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一步确立了目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延续福利和宽缓刑罚的倾向,但90年代以后对少年犯科处的刑罚趋重。1982年《刑事司法法》以多样化处遇、去刑事化、非监禁化为原则。在少年权利保障方面,该法规定应为少年犯提供辩护人,法院应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并要求刑期确定和比例适当。在恢复性司法方面,引入了社区服务、少年监禁以及附公诉和控制条件的关怀令。该法废除感化院,设立监禁中心,授权法院对少年犯做出超过3年的移送决定。除了以下3种情况,禁止对未满21周岁的少年做出监禁判决:(1)少年犯已经表明不能或者不愿接受非监禁处遇的;(2)为了保护公众安全的;(3)罪行严重,不监禁不公平的。1988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偷盗机动车适用即席判决,因此少年犯适用监禁情形更少了。该法引入少年犯机构取代监禁中心,并废除了审前羁押中心。1989年《儿童法》将未成年人法院的儿童福利职责移交给了地方政府,而关怀令和监督令只能由家事法院作出,至此少年犯罪与少年福利案件管辖分离。1991年《刑事司法法》通过设立少年法院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该法特点是:(1)少年案件年龄上限从17周岁提高到18周岁;(2)注重社区矫治令,其适用年龄上限也从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3)除了重罪,①少年犯机构的最长羁押期缩短为12个月。2.20世纪末的重刑化趋势1993年,由于2个年仅10岁男孩犯下杀害幼童的罪行,时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相梅杰倡议用重刑。②同年,《刑事司法法》要求法院量刑时充分参考少年犯的犯罪记录及保释期间的再犯情况。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将重罪适用羁押的年龄下限从14周岁降到10周岁。最长羁押期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且适用年龄从15周岁提高到18周岁。法院由此可作出安全训练令,该令最长执行2年,有一半在监狱系统内新设的安全训练中心执行。1996年审计委员会《年度少年报告》指摘少年司法系统低效,③政府次年以《不再推诿白皮书》作为回应,决定重刑化。④基于该报告,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主要有如下规定:(1)建立全国性组织。设立少年司法委员会负责各项相关的具体规则的制定和监督。⑤(2)整合社会资源。设立少年法预防组,⑥强调所有地方政府、警方、卫生机构和地方缓刑官必须联合办案。⑦(3)重视早期预防。地方政府有权颁发儿童安全令、⑧儿童宵禁计划⑨和行为令。⑩(4)推广少年犯对受害人或社区的补偿令。(5)强化父母责任。引入监护令,要求虞犯少年的家长与其他有经验的父母探讨沟通技巧、教养方式和儿童心理等话题。(6)强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效果。原来适用于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安全训练令和适用于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羁押令合并为适用于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羁押训练令。该令期限4个月到2年,后一半由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在社区监督执行。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与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均以预防少年犯罪作为首要立法目标。这一趋势受到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内学者批判,甚至英格兰和威尔士被认为是全欧洲少年司法最严格的地区。
二、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分析和展望
(一)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古代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责任年龄经历了提高又降低的过程。公元13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上未满12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属法外人,不负刑事责任。①据公元15世纪的马修•黑尔大法官对适用于英格兰的罗马法的整理,一般未满7周岁为幼年,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为临近成熟期,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为成熟期,已满18周岁为完全成熟期。一般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其中10周岁半以下视为不能犯罪,10周岁半以上虽然视为可能犯罪,但是由法官裁量,仍不被视为常人。②而根据18世纪布莱克斯通整理,罗马法上未满21周岁是未成年人。其中,未满7周岁为幼年,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为童年,已满14周岁未满21周岁为成熟期。童年又分两阶段,已满7周岁未满10周岁半为临近幼年,已满10周岁半未满14周岁为临近成熟期。布莱克斯通发现,免予刑事处罚的年龄实际是10周岁半。③但在中世纪的实践中,年满4周岁的儿童就可参加农业生产,而年满7周岁就可充当手工业者的学徒,④这逐渐促使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童工的推广,儿童参与社会生产实践更为广泛,因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从临近幼年降为幼年期末。1933年《儿童和青年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8周岁,⑤1963年提高到10周岁,⑥1969年修改为14周岁,但因党争并未实施。因此,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0周岁。在21世纪之前,虽然成文法上刑事责任年龄较低,而且20世纪之前少年与成人处刑无异,但是普通法上的不能犯罪原则为少年提供了保护。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中,定罪必须同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客观犯罪事实和主观犯罪故意,且无抗辩。不能犯罪原则要求只能对认识到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罪犯实施制裁,因此未成年的人不具有可罚性。当代判例法中,未满7周岁的儿童一律不能犯罪,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则被推定不能犯罪。因此,若检察官要后者,需要证明他们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但是,如何判断其主观是否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却存争议。公元18世纪的布莱克斯通认为,应当基于儿童的理解力和判断力的能力来评判其是否能区分善恶。⑦20世纪初索尔特法官认为,只有儿童已经认识到其犯有严重错误时才能定罪。⑧对于儿童是否有这种认识能力和认识程度,实践中通常结合犯罪情节和儿童心智程度来认定,较多参考儿童在讯问时的表现、老师和心理医生的证言、儿童的家庭环境。⑨但是,不能犯罪原则在20世纪末受到广泛争议。199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劳斯法官认为,随着教育普及和儿童早熟,该原则已不合时宜。⑩虽然上议院劳里大法官也认为,推定不能犯罪确有逻辑缺陷,①但仍坚持成文法废止之前,该规则依然适用。②此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工党通过会议进行成文法修正。1997年,内政部发表《不再推诿白皮书》,认为该规则不符合司法、被害人和少年犯自身的利益。③据此,1998年《犯罪和违反秩序法》废除了不能犯罪原则。④虽然检察官公诉时可以不再考虑不能犯罪原则,但是该原则是否仍可作为少年犯的抗辩理由?2007年,上诉法院史密斯法官通过对该法第34条的文义解释,认为被废除的仅仅是推定不能犯罪,并不包括以不能犯罪进行抗辩。⑤2008年,上诉法院莱瑟姆法官则通过历史解释,认为不能犯罪原则已经被完全废除。⑥2009年,上议院菲利普大法官认为,虽然推定不能犯罪与不能犯罪抗辩却有不同,但结合立法过程分析,议会确实旨在彻底废除这一原则。⑦至此,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上少年犯的不能犯罪原则寿终正寝,刑事责任年龄严格确定为10周岁,似乎过于严苛。早在200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理事会报告即认为随着该原则的废止,应当相应提高刑事责任年龄。⑧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少年”一词在诉讼不同阶段涵义不同。侦查阶段的少年是指已满10周岁,未满17周岁的人;如果当事人看似未满,且没有相反证明的,也可视为少年。⑨审判阶段的少年⑩包括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警方为便于程序对接,规定若嫌疑人看似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没有相反证明的,仍可以将其视为少年。
(二)早期预防
作为犯罪预防措施,地方政府或警察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儿童安全令、儿童宵禁计划和行为令。1.儿童安全令儿童安全令①的保护对象包括:(1)已满10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②(2)确有防止其犯罪必要的;③(3)违反宵禁;④(4)其行为已经或者将会导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扰、惊恐或者痛苦的。⑤该令由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执行。⑥儿童安全令与监护令的区别在于期限较短,一般3个月,特殊情况最多12个月。⑦但该令的明显缺陷是由此赋予地方政府监督未满10周岁未犯罪的少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学者认为实质为变相降低刑事责任年龄。⑧2.儿童宵禁计划儿童宵禁计划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受监督的少年晚上在公共场所聚集,惊扰社区,⑩它禁止未满10周岁的少年,在缺乏成年人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出现在公共场所。2001年《刑事司法和警察法》将适用年龄提高到15周岁,并将申请人从地方政府拓展到警察。由于儿童有权利在夜间正常出行,所以实践中政府和警察极少申请。作为其补充,2003年《行为法》授权警察驱散任何年龄段的显著、持续地滋扰公众、给公众带来惊恐或者痛苦的行为。3.行为令行为令适用于已满10周岁的,其行为已经或者将会导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扰、惊恐或者痛苦的少年。但是受害人本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必须先取得政府或警方同意;如果两者不同意,才能要求司法审查。该令的内容是禁止少年在2年以内为某种行为,如果违反将被处以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由于行为令对违法行为的范围并未严格界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鉴于该令内容严格,因此2002《警察改革法》设置临时行为令,有行为之虞的少年须与政府、警方或者学校签署保证协议。2003年《刑事司法法》引入个人支持令,要求行为令少年参加指定活动,接受戒毒治疗。
(三)警察
警察系统独立于地方政府,在少年司法中责任重大。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1984年《警察与犯罪证据法》及其守则、①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等都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内政部警察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涵盖侦查、讯问、逮捕、羁押和移送检察机关等各个阶段。其中,合适成年人制度与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少年警示制度最具特色。1.盘查社区警员②有权在公共场所经当事少年同意后,盘查未满18周岁的少年是否携带酒水,③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吸烟少年是否携带烟草。④他有权在必要时羁押该少年。⑤2.辨认少年嫌疑人接收目击者辨认必须经过成年人同意。未满14周岁的须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已满14周岁未满17周岁的须经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同意;⑥由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关怀的,则须经相关机构同意。⑦若父母、监护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都未担任合格成年人,则无需到场作出同意的表示。⑧在辨认开始前,父母或监护人有权获得与少年嫌疑人相同的了解辨认流程的权利,⑨并有权与少年和合适成年人交谈。⑩若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或失联,则警察可组织录像辨认。若无法及时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警方有权搜查少年,并拍摄用于辨认的照片。在录像辨认之前组织团体指认的过程中,警方可以对少年特殊安排。3.逮捕通常,被逮捕的少年分为初犯、已获监督令、已获关怀令、已由少年法院判决少年更生令4种情况。对于所有的少年,被逮捕后应及时通知其父母逮捕的理由和地点;已获监督令的,还应通知监督责任人;已获关怀令的,还应通知地方政府;①已判少年更生令的,还应通知负责官员。②一般不能在少年受教育的场所逮捕③和审讯④少年。若必须如此,则必须通知校长。⑤只有校长同意并在场,才能在学校讯问少年。⑥4.拘留在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后,警方拘留官若决定拘留少年,必须及时向合适成年人通知少年被拘留的事实、原因和拘留地点。合适成年人包括父母、监护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指定的人,⑦其他有责任能力的人,⑧负责已决少年犯监外执行的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⑨以及少年的合适成年人。⑩拘留期限是24小时,但警司有权延长至36小时。若警司再向治安法院申请,可延长至96小时。除非警署拘留室条件优于其他拘留所,否则禁止在拘留室内拘留少年。少年被拘留在拘留室的理由必须记录在案,而且禁止少年与成年人同室拘留。少年拘留期间,应当安排医生每天经常性探视。少年释放后,警方应登门或电话回访。若少年已被公诉,可由父母任担保人取保候审、改由地方政府关怀或者继续拘留。仍须拘留的情形有:少年的姓名、住址不详或存疑的;有可能逃避出庭的;犯谋杀罪的;对于因拘禁刑逮捕的,可能继续犯罪的;对14周岁以上的少年,可能需要取样的;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可能干扰案件公正调查的;需对少年自身保护的。而且,对于确实无法作出安排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而且其他设施不足以预防该少年的社会危害的,可以继续拘留。继续拘留的理由必须记录在案,并向法院出示。5.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起保护作用的,在各个诉讼阶段促进和各部门的沟通、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成年人。(1)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合适成年人可以是少年父母或监护人;若少年受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关怀,则由它们派出的代表充任;①地方政府的社会工作者;②非警方的其他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③但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调查涉及的人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④若父母与少年关系疏远,而且少年明确反对,则也不应选为合适成年人。⑤若少年已向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或社会工作者认罪,则应当另选他人担任合适成年人。⑥(2)合适成年人与律师的关系。合适成年人选任后,少年还可选任律师,因为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提供沟通和保护,后者提供法律意见。上诉法院认为合适成年人最重要的任务是解释法律咨询的重要性,尽力说服少年聘请律师。⑦因此,即使少年本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仍然有权代为约见律师,但是不得强迫少年会见律师。⑧少年有单独与律师见面的权利,甚至合适成年人也不得在场。⑨(3)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其有权被警方告知法定权利。⑩在辨认和拘留时,若警方需从少年嫌疑人处获取信息的,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若获取时其不在场,则必须当面再行获取一次。若少年不识字,合适成年人可帮助其确认文书内容;经少年同意后,也可代为签名。指认过程也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若出于辨认需要要解衣记录身体特征,或在拘留时实施人身检查或脱衣搜查,由少年决定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合适成年人在少年被拘传时作用明显,他辅助少年回答讯问、监督审讯程序并促进少年与警方沟通。一般情况下,若无合适成年人在场,则少年不得接受讯问,不得签署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警司及以上级别警官决定立即审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证据灭失的;惊动尚未逮捕的嫌疑人的;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讯问少年嫌疑人年龄、心理状态和能力等问题也需征询合适成年人意见。若合适成年人妨碍合理提问,由警司或警督决定是否替换合适成年人。对少年进行X射线或者超声检查,必须经过合适成年人同意。但是,合适成年人有权检查所有拘传记录。拘留官会对少年进行风险评估,①评估结果也须告知合适成年人。②若少年被警告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则必须在合适成年人在场时再警告一次。③若合适成年人不会说英语,警方需要提供翻译人员。④合适成年人有权提出在每24小时的拘留时间内,少年必须保证休息8小时的权利。⑤少年被移送公诉的,合适成年人必须被通知⑥并获得移送检察机关的决定书副本。⑦6.警方处置警方对少年主要有3种处置,即释放、少年警示和移送检察机关。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将原非正式警示和正式警示替代为申斥和最终警告,⑧2012年《罪犯法律救济、量刑与惩罚法》又将申斥和最终警告替换为少年警示,⑨但制度设计基本一致。申斥适用于初犯,⑩最终警告适用于再犯或者初犯较严重的少年。申斥和最终警告不必在警察局作出,可以在街头作出。若少年再次犯罪,则一般径直由少年法院审判,除非再犯案件显著轻微,或者两次犯罪之间超过2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对这类行为制定的原则是“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内政部的指南则建议运用警察协会罪行评估系统打分决定。由于警方对此类行为缺乏统一标准,2006年内政部建议警方在决定前尽早咨询检察官。2012年《罪犯法律救济、量刑与惩罚法》明确了少年警示的条件是少年有犯罪行为,足以被检察机关公诉,但是警员也有权不移送公诉,因此允许警方对这类行为做自由裁量。作出最终警告或者少年警示时,警察官将少年移送少年犯罪工作组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须附少年更生项目。评估使用少年司法委员会和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共同开发的ASSET量表。最典型的更生项目是面向英格兰和威尔士经济较落后的50个地区的8至18周岁虞犯少年的“少年参与计划”:包括组织少年集体活动、选任精神导师、提高学习和就业能力、培训新技能等。申斥和最终警告记录在全国警察系统中保存5年,少年是否参加过更生项目则由少年犯罪工作组记录,这些记录会对累犯身份有影响,进而影响到定罪量刑。警方的上述恢复性司法①措施有不少争议。首先,警察参与申斥、最终警告、少年警示和委托令,缺乏公正性,容易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淆。②其次,警方处置仍过于严格。少年犯一般第三次犯罪时必须移送法院审判,而且都带记录。有申斥和最终警告记录,容易被法庭从重处罚。③
(四)检察机关
由于大量恢复性司法措施都由警察和法院实施,所以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上的特殊作用并不明显。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少年实施附条件警示,并暂缓的权力。若少年接受附加的条件,则暂缓;若嗣后违反约定,则继续。附条件警示的实施由警员、调查官或检察机关授权的人监督执行。④
(五)少年案件的审理
1.管辖与审级少年案件的初审法院可能是少年法院、⑤治安法院,⑥和刑事法院。⑦少年法院虽然独立于治安法院,但实际上人事、建筑共用,但出入口和法庭不同。如果少年犯的惯常居住地未设少年法院,则一般由治安法院受理。由于未满10周岁不负刑事责任,⑧而法定少年犯年龄上限为18周岁,⑨所以其审判对象是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或者少年。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将会从少年法院移送至同一治安法院的其他成人法庭审判。⑩刑事法院一审少年重罪、少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重罪是指:(1)谋杀;(2)若有成人犯罪,可能判处1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犯;(4)儿童性犯罪;(5)或煽动;(6)持有或扩散管制武器或军火;(7)持有或扩散仿真枪支。由于这些犯罪法定最低刑为2年监禁,超过了少年法院的判决权限,因此须移交刑事法院。实际上,虽然少年谋杀案件以及已满16周岁的少年的枪支案件,必须移送刑事法院,但其他案件由少年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移送。2002年,高等法院要求少年法院尽量减少移送刑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此外,涉及暴力或者性犯罪的案件,由于少年被视为具有危险性,因此可以移送刑事法院。2005年,上诉法院对少年危险性界定标准为:(1)严重损害的对象是公众成员,也涵盖特定群体,例如狱警和医护人员。(2)确认的风险必须达到显著、大量或者严重的程度。(3)风险参考依据包括少年当前罪行和前科、少年对受监督的态度和心理状态、生活环境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职业、教育、居住条件、家庭关系以及是否酗酒吸毒。①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可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上诉,刑事法院可向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或者上诉法院的刑事法庭上诉。高等法院可向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上诉。②上诉法院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除高级法院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此外,1908年《儿童法》曾创设未成年人法院,而1991年《刑事司法法》将少年犯罪与少年福利案件分离,前者纳入新设少年法院,后者则由家庭法院③专属管辖,其二审法院为高等法院家庭法庭或上诉法院民事法庭。对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的少年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上诉至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但判决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内法院不具有强制拘束力。2.庭审程序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的少年案件由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适用特殊诉讼程序。独任庭由地区法官担任,合议庭由3名治安法官组成,其中2人必须有2年以上成人法院审判经历。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必须在场,也允许被害人旁听。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媒体报告必须尊重少年隐私,但出于公共利益允许例外。④刑事法院在庭审前,法官要结合被告人的年龄、成熟度和理解力,让其明白庭审的意义。庭审时,座椅应当适当增高,并允许少年与父母或人沟通。庭审使用儿童易懂的语言,并且不得有法警在场。⑤
(六)判决
1.委托令委托令是少年法院或治安法院对首次犯罪并认罪的未满18周岁的少年作出的移送少年犯专家组监外矫正的刑罚替代措施,它是少年法院或者其他治安对初犯少年未宣判无罪、保外就医或监禁时的标准判决。⑥委托令也排斥其他处分。⑦各地政府为执行委托令,须依法设立少年犯专家组。⑧专家组的任务是为少年犯、其父母及被害人提供沟通渠道。专家组定期召开各方协调会,⑨为少年犯制定预防再犯的具体“行动计划”。⑩具体负责计划执行的是少年犯罪工作组。2.主要判决少年法院判决包括判释放,包括无条件释放和附条件释放、判处罚金、补偿令、少年更生令和羁押训练令。法院必须制作量刑前报告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和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以便尽量适用恢复性司法。其中,2008年创设的少年更生令是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标准判决模式,其源自2000年的社区令。社区令包括适用于全年龄段的宵禁令、驱逐令,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的社区更生令,又称缓刑令、社区惩罚令、①社区惩罚更生令、②治疗与测试令,③适用于21周岁以下者的参与中心令,④只适用于未满18周岁少年的监督令⑤和行动计划令。⑥根据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少年更生令与社区令的内容基本相同,⑦而其核心内容基于社区更生令。该令是为了防止少年再犯而在确定的时间内监督其活动的命令,该令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为3年。⑧社区更生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⑨并有该地的缓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负责监督。⑩该令不但期限长,而且附有其他要求,包括限制出行、禁止参与特定活动、出席社区更生中心、接受心理或戒毒、戒酒治疗等,也可附加宵禁或驱逐要求。社区更生令结合惩罚形成社区惩罚更生令。该令重更生、轻惩罚,因此最短期限为12个月,最长期限为3年;劳动时间最少40个小时,最多只有100小时。(1)补偿令补偿令是指要求少年向被害人或整个社区进行非财产补偿的命令。由于补偿令旨在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过犹不及。
作出补偿令前,法院须从补偿令的监督者即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者少年犯罪工作组处书面了解被害人的态度以及合适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行为时,少年累计补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只有得到对方同意才能向其补偿,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补偿期限为作出命令之日起3个月。(2)少年更生令A.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a.居住要求。它要求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少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与指定的人共同生活,但只要负责人同意少年也可在其他地点居住。①但是,未经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地方缓刑委员会官员或缓刑服务提供者或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的肯定,法院不得要求少年居住在类似旅馆之类的设施中。b.地方政府居住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须在政府提供的住所住满规定的时间,②因而比居住要求更为严格。该要求的制定须得少年父母或监护人同意,③且最长期限仅为6个月,不得持续至少年18周岁以后。④该要求可以禁止少年与指定的人共同居住。⑤c.教养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须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一定时间。⑥该令最长期限仅为12个月,不得持续至少年18周岁以后,⑦但可与地方政府居住要求叠加适用。⑧B.监督少年活动的要求a.监督要求。⑨监督要求源自1989年《儿童法》,由于该法规定关怀令只能由刑事法院颁发,因此该法允许少年法院颁发居住令,使儿童与父母短期分居,以便受到政府保护。⑩居住令2000年演变为监督令,2008年又演变为监督要求和居住要求。监督令规定由地方政府、缓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在监外监督少年。该令最长期限为3年。监督者有义务给少年犯提建议、协助少年犯并和少年犯交朋友。b.电子跟踪要求。该要求主要用于配合宵禁要求、驱逐要求和出席中心要求,以便时时确定少年所处位置。C.需要积极作为的要求a.义工要求。义工要求源自社区惩罚令,该令是要求应判监禁刑的少年在社区义务劳动一定时间的命令。劳动时间最少40个小时,最多240个小时,且应自命令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全履行,但过期后未完成的小时数仍然有效。监督者由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扩展至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地方缓刑委员会官员或缓刑服务提供者①。②社区惩罚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③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④获令少年可以自由迁徙,但是必须通知监督者。⑤b.规划要求。⑥规划要求源自行动计划令,该令是指在缓刑官、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和指导下,在指定期限内要求少年采取一系列行动的命令。⑦由于该令下少年所负行动义务多与其他令重合,⑧因此该令几乎不能与其他令共同判处,⑨而且可能少年须迁移到指定之地,⑩并与他人合作完成计划。法院在判决前须充分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尤其要考虑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的家庭产生的影响,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c.参与中心要求。参与中心要求源自参与中心令,该令是要求少年在指定的中心累计参加一定时间活动的命令。一般,未满14周岁的少年要求最多累计出席12小时,未满16周岁的少年最多累计出席24小时,已满16周岁的少年最多累计出席36小时,但最多1天1次,每次不超过3小时,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参与中心由国务大臣设立,为少年犯提供业余时间的活动场所。实践中,少年多接受社会沟通和体育锻炼的指导,涉及语文、数学、烹饪、急救、理财、自我认知、烟酒危害认知和性健康等科目。d.教育要求。①它要求少年在规定的期间接受经批准的教育计划。该教育计划是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行为指导,②可由地方教育机构或其父母实施。③D.需要不作为的要求a.禁止活动要求。④指禁止少年在某个日期或时间段从事特定活动或者持有武器⑤的要求。法院在判决前须充分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⑥b.宵禁要求。⑦宵禁要求源自宵禁令,该令是要求少年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的命令,⑧其目的是禁止少年逃学、夜不归宿。宵禁令的期限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为3个月,⑨对其他人则为6个月;⑩而宵禁要求统一为6个月。宵禁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年指定的时间段不得超过12小时,但也不短于2小时,更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宵禁令的负责监督人由国务大臣选任。c.驱逐要求。驱逐要求源自驱逐令,该令是禁止少年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场所的命令,其目的是禁止少年出入不良场所。驱逐令的期限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为3个月,对其他人则为2年,驱逐要求则统一上限为3个月。驱逐要求允许与少年更生令所载时间、地点不一致,而且明确了“场所”包括“区域”。驱逐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驱逐令的负责监督人由国务大臣选任。E.辅助要求a.心理健康治疗要求。它要求少年接受专业医师的心理治疗,但出于治疗效果考虑也允许少年在指定的地点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①b.戒毒治疗要求②和测试要求。③这两个要求源自治疗与测试令,它要求使用的少年定期进行治疗和测试。④虽然治疗与测试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⑤但仍以实际治疗效果为准,因而法院最多每月1次⑥召开复审听证,并及时修改原令。⑦测试令规定了每个月应提交的样本数量。⑧该令由缓刑官负责监督,⑨少年必须与缓刑官定期联系,测试结果也向其报告。⑩2008年法律要求只适用于明确表示愿意治疗和测试的少年。d.戒酒治疗要求。它要求少年逐渐解除对致醉物质的依赖,以免犯罪。法院对少年更生令的选择基于少年犯的危险性和再犯可能。实践中利用少年司法委员会的量表对少年进行评估,综合打分。对于违反少年更生令的处罚主要有:维持原命令;罚金;修改命令期限;重新判刑。若少年犯“执意累犯”,法院可以适用严格监督令。虽然以委托令和少年更生令体现了少年法院对恢复性司法的贯彻,但是仍存在瑕疵。首先,英格兰的恢复性司法仍然属于少年司法的补充,并不能像苏格兰的儿童听审制度或者新西兰的家庭会议成为独立的制度。而且,少年犯罪工作组只是兼职负责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它招募大量志愿者同时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难以确保司法实际效果。其次,由于少年更生令具体要求过于庞杂,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人而异的判决缺乏透明度。(3)羁押训练令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设立羁押训练令,它主要适用于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重罪少年和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常习犯。拘留期限4至14个月,其中一半时间在社区执行,由社会工作者、缓刑官和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法院也可作出只有羁押而无训练的命令,但只适用于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青少年,且一般这类重罪都须移送刑事法院。该令适用的条件是:(1)严重犯罪必须羁押的;(2)对于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只有羁押才能保护公众利益的。①而且,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必须证明其常习性,②对于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常习犯还须证明危险性。③判断常习的属于普通法上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④法院通常参考少年之前受到申斥和最终警告的记录,⑤甚至对于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初犯少年也可认定常习性。⑥羁押的机构主要有3种。儿童安全之家属于政府社会服务系统。接受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年,提供一对一生理、心理和行为辅导。由于它同时收容未犯罪的少年,因此为避免不良影响,有权拒绝少年法院移送少年犯的决定。除此之外有2种属于监狱系统的机构。首先,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个安全训练中心,⑦羁押总人数不超过80人,员工与犯人人数比较高,提供针对性训练,防止再犯。少年犯接受一年52周、每周25小时的教育。其次,1988年取代羁押中心的少年犯管教所仍类似于传统监狱,缺乏培训项目,羁押了大部分的少年犯。最终决定少年应送机构类型并非由法院决定,而是由少年司法委员会决定。⑧因此,羁押训练令仍存可改进之处。首先,常习犯标准应当明确,以防止偶尔违反少年更生令的少年就直接被羁押。其次,英格兰和威尔士羁押的少年太多,在欧洲各国是名列前茅的。由于大部分少年仍在较为传统的少年犯机构中羁押,管教人员配置较少,教育缺乏针对性。最后,在押少年犯在羁押期间容易遭受攻击和其他暴力威胁,⑨释放后再犯率高。⑩
三、结语
1正确全面认识领导
在我们与领导合作之前,我们必须全面认识领导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品德。如果是一个滥用权力、不具备基本素质的领导,这时,我们应该认清自己秉持的理念。如果领导者的行为与我们的理念不符,甚至有严重抵触时,我们就应该停止对他的支持。在中国古代的管理哲学中,就有所谓“义者不为不仁者死,智者不为暗主谋”,有所谓“主不可无德,无德则臣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个具备优良道德、能从大局的利益出发的领导是一个组织希望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保证。在一个组织或团队里,领导者由于责任重大、事务繁重。一位勇于任事的部属在服务领导时,会在自己的职务权限内,主动承担更多责任以减轻领导者负担。他知道如何规划让领导者得以集中精力处理最具投资报酬率的工作。他会主动考虑领导者有哪些工作项目可以由自己来分担。一些无法分担的项目应该如何给予领导者以最大的支援。使团队的既定目标能够得以稳健地实现。
2怎样的员工才能和领导很好相处
一个员工如果在一个有希望有发展前途的组织里工作,有一个具备优良道德、能从大局利益出发的领导,如何与领导相处,则取决于员工自身素质。员工如何做才能与领导很好相处并能发挥作用、分担领导的负担。以下几点是应具备的:
首先,坚持最高品德标准是员工的职责。只有这样员工的工作才会符合组织的根本利益,才有与领导相处的价值。也只有这样的员工才能做出成绩,才能增加与领导接触的机会,并且与领导在思想、行为上具有一致性。这也是能和领导很好相处的前提与基础。
再次,员工必须为团队服务,并分担团队的成败责任。员工的责任心、自觉性、工作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领导对你的重视程度。一个没有责任心,不能为团队服务的员工,领导不可能喜欢。
第三,员工应以同为成年人的心态与领导者互相支持、彼此勉励。在心理上与领导平等是员工心智上成熟的具体表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在心理上不对等,就无法和领导平等接触。只有在心理上对等,行为才会进退有据、从容自然。第四,共同的目标是最好的导师。只有共同的目标才会心往一块想、力往一处使,也能增加和领导很好相处的机会与可能性;相反,存有异心或“身在曹营心在汉”则没有和领导很好相处的必要。
第五,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总结和领导很好相处的经验。优点与缺点皆是自己造成的,员工可以通过改变自己改变命运。所谓:“个人成败操之在我”,一个成功的自我才能容易和领导很好相处。同时,必须从经验中不断学习如何与领导相处。
第六,勇敢地、辨证地、历史地对待领导的失误或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员工能以同理心来对待团队的领导者。应辨证地、历史地分析失误或错误的根源,并勇敢地帮助改正其错误,敢于担当使领导者善用其手中握有的权力的责任。
3重视和领导的沟通技巧
要和领导很好相处,就必须善于和领导沟通。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处理好和领导接触的每个环节。
3.1对于领导的指示,要认真执行
第一要明确向领导请示汇报的程序:
①仔细聆听领导命令。如果领导明确指示你去完成某项工作,那你一定要用最简洁有效的方式明白领导的意图和工作的重点。弄清楚该命令的时间(when)、地点(where)、执行者(who)、目的(why)、做什么工作(what)、怎样去做(how)、需要多少工作量(how many)。在领导下达完命令之后,再简明扼要地向领导复述一遍,请领导加以确认。
②与领导探讨目标的可行性。领导在下达了命令之后,他希望下属能够对该问题有一个大致的思路,以便在宏观上把握工作的进展。作为下属,应该积极开动脑筋,对工作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告诉领导你的初步解决方案,尤其是对于可能在工作中出现的困难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于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困难,应提请领导协调别的部门加以解决。
③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明确工作目标并和领导就该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讨论之后,你应该尽快拟定一份工作计划,再次交与领导审批。在该工作计划中,你应该详细阐述你的行动方案与步骤,尤其是对你的工作时间进度要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以便于领导进行监控。
④在工作进行之中随时向领导汇报。现在,你已经按照计划开展工作了,那么,你应该留意自己工作的进度是否和计划书一致,无论是提前还是延迟了工期,你都应该及时向你的领导汇报,让领导知道你现在在干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效,并及时听取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⑤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汇报。经过你和部门同事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工作,作为部门主管的你仍不应该有松懈的理由。应及时将此次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以便于在下一次的工作中改进提高。同时不要忘记在总结报告中提及领导的正确指导和下属的辛勤工作。
第二,要注意请示与汇报的基本态度:
①尊重而不吹棒。作为下属,一定要充分尊重领导,在各方面维护领导权威,支持领导工作,这也是下属的本份。首先,对领导工作上要支持、尊重和配合;其次,在生活上要关心;再次,在难题面前解围,有时领导处于矛盾的焦点上,下属要主动出面,勇于接触矛盾,承担责任,排忧解难。
②请示而不依赖。一般说来,作为部门主管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大胆负责、创造性工作,是值得倡导的,也是为领导所欢迎的。下属不能事事请示,遇事没有主见,大小事不作主。这样领导也许会觉得你办事不力,顶不了事。
③主动而不越权。对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直言,善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能唯唯喏喏,四平八稳。在处理同领导的关系上要克服两种错误认识:一是领导说啥是啥,叫怎么着就怎么着,好坏没有自己的责任;二是自恃高明,对领导的工作思路不研究,不落实,甚至另搞一套,阳奉阴违。
3.2善于与各种性格领导打交道的技巧
①控制型的领导特征和与其沟通技巧。控制型领导性格特征:强硬的态度;充满竞争心态;要求下属立即服从;实际,果决,旨在求胜;对琐事不感兴趣。与其沟通技巧:对这类人而言,与他们相处,重在简明扼要,干脆利索,不拖泥带水,不拐弯抹角。
②互动型的领导特征和与其沟通技巧。互动型的领导性格特征:善于交际,喜欢与他人互动交流;喜欢享受他人对他们的赞美;凡事喜欢参与。与其沟通技巧:公开赞美,赞美的话语一定要出自真心诚意,言之有物,否则虚情假意的赞美会被他们认为是阿谀奉承。
③实事求是型的领导和与其沟通技巧。实事求是型的领导性格特征:讲究逻辑而不喜欢感情用事;为人处事自有一套标准;喜欢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性思考而缺乏想象力;是方法论的最佳实践者。与其沟通技巧:省掉话家常的时间,直接谈他们感兴趣而且实质性的东西。
3.3说服领导,让领导理解自己的主张、同意自己的看法技巧
①选择恰当的提议时机。刚上班时,领导会因事情多而繁忙,快下班时,领导又会疲倦心烦,这都不是提议的好时机。要选择领导时间充分、心情舒畅的时候提出改进方案。
②资讯及数据都极具说服力。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如果只凭嘴讲,是没有太大说服力的。但如果事先收集整理好有关数据和资料,做成书面材料,借助视觉力量,就会加强说服力。
③设想领导质疑,事先准备答案。领导对于你的方案提出疑问,如果你事先毫无准备,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当然不能说服领导。因此,应事先设想领导会提什么问题,自己该如何回答。
④说话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如果我们表达上有缺陷,过于冗长或艰涩,或易于产生误会,就很难引起领导者对我们的兴趣;还很可能引起领导者的反感。因此你在说服领导时,就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地回答领导最关心的问题。
⑤面带微笑,充满自信。我们已经知道,在与人交谈的时候,一个人的语言和肢体语言所传达的信息各占50%。一个人若是对自己的计划和建议充满信心,那么他无论面对的是谁,都会表情自然;反之,如果他对自己的提议缺乏必要的信心,也会在言谈举止上有所流露。
⑥尊敬领导,勿伤领导自尊。最后要注意一点,领导毕竟是领导,因此,无论你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计划有多么完美无缺,你也不能强迫领导接受他们。毕竟,领导统管全局,他需要考虑和协调的事情你并不完全明白,你应该在阐述完自己的意见之后礼貌的告辞,给领导一段思考和决策的时间。即使领导不愿采纳你的意见,你也应该感谢领导倾听你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让领导感觉到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可。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手术 气压止血带 使用
相关因素
病人自身因素:2005年1月~2007年2月应用气压止血带治疗198例四肢骨科手术病人,均为成年人。其中上肢手术90例,均采用臂丛神经阻滞麻醉;下肢手术108例,均采用硬膜外阻滞麻醉。21例失败,11例气压止血带使用无效,10例病人麻醉阻滞不全或强烈疼痛难以忍受导致气压止血带不能继续使用。
术前准备:①使用气压止血带前未向病人认真解释,说明使用气压止血带的好处,以免病人产生恐惧、紧张情绪,不能以良好的心态配合手术而不能使用止血带。②压力记的准确性欠佳,可用300mmHg血压计相连,调节压力至225mmHg,观察两者数值是否相等,重复3次,若误差>22.5mmHg,则不能再用。③止血带漏气仍继续使用,检查方法是将气囊止血带充气至225mmHg,15分钟后观察压力是否下降,若下降说明已漏气。
气压止血带操作:①未根据手术部位选择合适型号气囊止血带,均会影响止血效果。②绑扎位置不标准,在上肢应选定在上臂中上1/3段,在下肢可选定在大腿的上1/3处,靠大腿根部近腹股沟,位置偏差可影响止血效果。③绑扎部位采用止血带保护垫。④止血带充气压力过高或过低。⑤绑扎止血带时间影响,上肢一般不超过60分钟,下肢不超过90分钟,多次使用则每小时松1次,间隔休息5~10分钟,使用次数超过2次者,间隔松气时间10~15分钟,并按摩止血带部位及关节。⑥松止血带时放气因素,应缓慢放气,忌急忌快;放气过快会引起病人血压下降等不适。
防范措施
加强业务培训:加强手术室护理人员对气压止血带使用的业务培训,使每一位手术室人员都熟练掌握气压止血带的使用方法及保养方法。
运用沟通技巧:护士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患者介绍手术意义、手术、麻醉方法,术中的注意事项。耐心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特别强调使用气压止血带的必要性及好处,消除患者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手术,确保手术顺利完成。
正确选用符合规范的止血带。
正确放置止血带位置:上肢止血带应置于上臂中上1/3,下肢止血带置于股骨中1/3处,尽量靠近大腿根部腹股沟处,以免损伤神经。
采用棉纸为止血带的保护垫,棉纸软,不仅可保护压的皮肤,还能避免止血带于压迫血管处产生间隙,影响止血效果。
正确捆绑止血带:捆绑止血带时要与肢体垂直,将止血带紧紧捆绑在肢体,外面用绷带缠绕固定,缠绕时注意手法一致,绷带应宽于止血带。
严格控制气压止血带使用时间:止血带使用后立即计时,并记录于护理记录单上。巡回护士主动向术者通报止血带时间避免超时,在放气前提醒术者,使手术能够顺利进行。
使用期间的观察:术中要严格观察压力表的压力变化,同时严密观察病人生命体征的变化以及病人对疼痛刺激的反应,如发现以止血带部位胀痛,躁动不安为主的止血带反应症状时,可建议麻醉师适当药物缓解,或放松止血带10~20分钟,必要时按摩止血带绑扎部位,以缓解血管痉挛。随时提醒医生不要把身体的重量依靠在患者肢体上。
参考文献
1 风险因素分析
1.1风险防范制度缺失及落实不力 大多精神病院管理制度多局限于如何防范成年人风险事件,很少有针对儿少精神病患者的;同时在执行风险防控制度时,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如交接班未能实行无隙对接,查对制度流于形式,危险药品保管不力,巡视护士未按规定(10~15min巡视1次)巡视,口腔检查不彻底等等,均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1.2护理知识和技能欠缺 对于大多数精神病院,较少有专门的儿少病房,即便是有儿少病房,也均是近几年成立的。对于儿少精神病患者的护理管理,大多也是是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护理体系;而且临床一线上中夜班也大多为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护士,缺乏足够的应对儿少危急状态处理及防控技能,尤其是缺乏临床症状的观察、药物副作用的了解、护患沟通技能的掌握等。
1.3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有些护士、特别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护士,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患者的特点,护理时还习惯于一般患者的患者,如进出病房没有保持随手关门的习惯,可能导致患者伺机外跑现象发生;带患者外出检查时没有完全专注看管患者,导致患者溜走;在例行安全检查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利器p药品p打火机等危险品等带入病房,给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约束患者时不当,或没有始终处于被看管状态,可能会出现想到攻击现象等[2]。
1.4探视家属管理缺失 家属探视孩子本天经地义,但缺乏对家属探视次数的限制,有些家属几乎1次/d,可能会影响患儿情绪;另外有些家属不遵守探视管理规定,带进一些如水果刀、镜子、易拉罐饮料p水果、易腐败变质的食物等,也无形增强了护理管理中的风险隐患。
2 对策
2.1完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护理行为 护理风险管理制度是规避护理风险的基础与保障,精神病医院应就儿少患者的护理风险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做到护理有制度、执行起来有标准,而且要组织护理人员加强制度的学习,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3]。
2.2强化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护理技能 三基三严是精神病院护理人员应掌握的基础技能,除此之外,应重点加强新入职护士岗前培训,加强年轻护士精神疾病相关知识、风险防控、护患沟通技巧、危急事件的应对策略等方面的培训。众所周知,精神病院护士在掌握常精神疾病专业护理知识与技能外,心理学与社会学知识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了解患者的心理特点,分析其临床表现,才可能及时发现存在中的安全隐患,做到前瞻性的护理风险防控[4]。
2.3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护理风险防范意识 潜在的风险隐患是构成现实危机与不良事件的导火索,加强护理风险防范已成为学者的共识[5]。特别是对于精神病院而言,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是预防潜在风险隐患的基础。护理部-科室-质控组各司其职,护理部主要检查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护理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并及时通报;科室是落实护理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质量控制小组则为护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检查护理记录,每周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给护士长和护理人员,重点在于保证进效性。原则上要求科室召开1次/月护理质量分析会,分析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对应的措施,重点在于考评措施的执行情况。
2.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 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聘请专家讲座p播放相关视频、或请资深护理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将护理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融合在一起,成为护理人员工作的准则。护理记录不仅反映患者的健康状况p病情、治疗过程以及护理过程,也是医院科研、法律依据的有效资料。保证护理记录及时客观p真实p准确是唯一目的。对于个别护士由于专科知识不足而出现的症状描叙与病情不符现象,可安排资深护士带教,讲解疾病知识和护理文书的书写格式,以保障护理记录书定质量。
综上所述,儿少精神病房护理风险因素包括风险防范制度缺失及落实不力、护理知识和技能欠缺、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探视家属的管理缺失等方面,医院应采取相对应的干预措施,如完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构筑三级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等。只有从制度上、管理上给予全面的干预,辅之以护理人员护理技能的提高、护理行为的规范、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才能降低儿少精神病房护理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亚坤,叶君荣,罗添云.医护讨论模式在解除精神病患者约束中的应用[J].中国民康医学,2014,16: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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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贵兰,李香临.住院精神病患者跌倒风险管理的效果观察[J].中国护理管理,2014,14(12):1326-1329.
随着人们饮食结构和环境因素的变化,泌尿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的上升,这不但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同时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新形势下,护患沟通就变得尤其重要,本文就针对泌尿外科中人性化护患沟通在护理中的应用进行浅析。
关键词:
人性化;护患沟通;泌尿外科护理;应用
0引言
泌尿系统是将机体循环代谢过程中产生各种有害物质输送出体外的重要组织,主要有输尿管、尿道、肾及膀胱组成,共同承担着排泄的功能,也因此无论是手术治疗还是日常护理工作中,患者都需要暴露其隐私部位,这也就使得患者在情绪上的不稳定,容易焦躁和不安,这就需要我们的医护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要更加的注意方式、方法,既能安定患者的情绪也能帮助患者早日康复。
1泌尿外科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部分护理人员不能进行规范的护理操作。泌尿外科由于其特殊性,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我们的医护人员就需要有熟练精准的操作技巧,为患者准确的插上导尿管,帮助患者减轻病痛折磨。可是我们通过对护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我们的泌尿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对患者护理操作不规范的、或者是技巧不熟练的,甚至还有的对导尿管的种类都分不清的护理人员,他们不但不能帮助患者减轻痛苦,甚至还会增加患者不必要的痛苦负担。1.2部分护理人员心理素质差,应变性不强。泌尿外科的医护人员每天都要面临不同的病患,病情也是不尽相同,对于这些复杂又繁琐的工作,我们的护理人员就需要有一颗沉着冷静的心,处事不变的能力,可是我们的调查中发现,还是有很多的护理人员由于心理素质差,应变能力不强,对于一些突发状况容易手忙脚乱,这是不利于对患者的护理的[1]。1.3部分护理人员与患者缺乏沟通,不能够对患者人性关怀。泌尿外科的病人患病处一般都比较隐私,患者就会容易产生坏情绪,而我们个别的医护人员不但不耐心的安慰患者,反而显得很冷漠,对患者的需求也漠不关心,就只是公事公办的走个过场,对患者根本没有什么人性化的关怀,这样也是最容易造成患者与家属的不满,从而引发各种纠纷。
2泌尿外科护理中人性化护患沟通的应用
2.1护理工作中人性化护患沟通的必要性。泌尿外科的治疗过程中涉及到患者的隐私部位较多,因此就格外的需要我们的医护人员在平时的护理工作中密切的注意患者的情绪和身体变化,适时的给予护理干预,增加患者的信赖感和安全感。要积极的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配合医生的治疗,在整个的治疗过程中,人性化的护患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性化的护患沟通不但能有效的安抚患者的情绪,同时也能对其家属亲人给予一定的安慰,情绪的稳定才能使患者更加积极的配合治疗,也有利于患者尽快的康复,因此在泌尿科护理中进行人性化的护患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2.2一般资料。为了给患者提供更良好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效果,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选取了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在泌尿外科接受治疗的90例患者进行调查研究,此调查中的患者均排除严重交流障碍、智力低下、精神疾病、文盲、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死亡或中途转院等患者。我们将90例患者划分为两组,其中男、女患者分别为60例和30例,患者年龄在23-75岁,平均年龄43岁,每组45例患者,按照对照组和观察组来进行对比研究。对照组还是按照正常护理,为患者进行日常的检查,做好皮肤的护理工作,防治进一步的感染恶化,对患者的排尿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全面的观察和记录,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要赶紧采取措施进行急救。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中进行人性化护理,可以通过研究对比得出结论。2.3护理工作中人性化护患沟通的流程。2.3.1创建人性化的疗养环境:对于泌尿科患者来说能有一个舒服、温馨的疗养环境可以有效的消除患者的不良情绪,使其能更好的接受治疗。这些人性化的疗养环境并不需要很复杂的建设,可以在病房放一些绿色植物、一些可爱的小挂件等,还可以放一些轻缓的音乐来舒缓患者的情绪。2.3.2对患者进行人性化沟通:对于泌尿外科患者而言,往往因为涉及到各种隐私而心中存在着较多的顾虑和压力,这就需要及时有效同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帮助患者消除疑虑是人性化护理的重要内容,沟通是很有必要的。2.3.3规范人性化护理流程:对于泌尿外科患者而言,需要本着“尊重患者、理解患者”的宗旨对患者开展各项护理工作,要从患者入院开始就要进行人性化的关怀,直到患者治愈出院为止,要建立系统的人性化流程。2.4护理工作中人性化护患沟通的措施。泌尿外科患者因疾病困扰,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自理能力也比较差,为此更需要护理人员的关怀和照顾,患者情况不同,护理人员要对其有针对性的护理,具体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2.4.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护理操作水平:护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操作水平,确保护理人员可以熟知导尿管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护理人员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同时,要定期对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从而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操作水平确保患者的护理安全。2.4.2加强人性化护理的监督力度:管理者要定期对护理人员护理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随时掌握护理人员实施人性化护理的情况,把监督力度实施起来,让护理人员增强人性化护理意识,在监督力度上明确奖罚制度,让人性化护理标准确立起来[2]。2.4.3提高护理人员的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医护人员要定期进行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的培训,让其能在突发状况下能有冷静的头脑,并且能快速的采取应急措施,对一些急诊患者能进行有效的治疗,确保患者能得到有效的治疗。
3结论
综上所述,在泌尿系统疾病患者的临床护理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广大医护工作者探讨的重要课题。人性化的护患沟通的重点就在于医护人员的人性化意识,把它作用在平时的护理工作中,让患者能得到身心的满意。
参考文献
[1]陈园娥.护理工作中的护患沟通技巧[J].咸宁学院学报(医学版).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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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
1、课程简介:
环保工程属学分制课程,学期三年,每年9月份开学。环保工程是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该行业需要不断涌现出资深的技术人员适应二十一世纪环保发展的需要,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环保工程专业的学生要求掌握多种学科领域的知识,如:化学、生物学、工程学,努力确保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工程专业提供三年的边学习边实习最终取得学历的课程,该课程为学员们提供了将学术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机会,学生可在悉尼新斯科舍省的Cape Breton大学继续攻读环保工程本科课程并最终取得学士学位。
2、学习的目的:
1) 培训环保领域的技术人才
2) 能提供环保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3) 运用环保工程专业技术与设备,提供学生实际工作的机会
3、就业机会:
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或工业产业基地就职,工作包括为专业的污染控制,专家做技术支持,为环保研究的公司及顾问提供技术协助,协助政府和工业基地普及环保知识。
4、课程设置:
生物学
沟通技巧
数学
化学
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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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自我觉察是自我成长的起点,自我接纳是自我成长的基础,那自我完善则是自我成长的核心内容。
这里的自我完善是狭义的,因为从广义上说。自我成长的过程就是自我完善的过程,而狭义地讲,自我完善是指一个人通过自己可以利用的一切方式和途径去学习,以求告别昨日的软弱和偏执,超越自身的局限和困境,成就一个更好的自己。当然,我们说的父母的自我完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教育好孩子,以功利之心去学习,去衡量自己的付出值得不值得,那注定会失望的,因为我们已远离了自我。反省、学习、践行,都是为了负起我们对自己生命的责任,使我们能做一个更好的自己。孩子受益是结果,不是目的。
那为人父母,最该学习的,最需要完善的方面有哪些呢?育己即是育儿,做人的方方面面自然都需要完善,但如果我们对父母教育孩子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忻和总结,发现有几个方面,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了解孩子——去学习孩子生长发育规律方面的共性知识
常听一些父母因为自己八九个月的孩子撕纸、扔东西;一岁多的孩子认生,或说谎,两岁多的孩子不懂分享,或对父母说“不”等,而批评和惩罚孩子,却不知道孩子撕纸、扔东西等行为对于八九个月的孩子是一种学习、探索和与外部世界的交流,而孩子认生是认知能力提高后的—种自我保护,一岁多的孩子所谓的“说谎”只是成人的定义,因为这么大还分不清什么是现实和想象,而两岁多的孩子喜欢说“不”,正是自我意识萌芽和发展的表现,孩子想以此来表明自己的独立,所谓成人眼中孩子的“自私”,也只是物权观建立的体现而已,就是说,孩子的行为都是特定成-长阶段的正常表现。那为什么会被我们视为问题呢?因为我们不了解,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必须要去学习。只有我们充分掌握了孩子生长发育的客观规律,才可能尊重孩子成长的步调、秩序和敏感期等,从而努力跨过我们和孩子间的年龄跨度,去体察、感受孩子的内心,以他的视角来看世界。
情绪管理——每个人都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对自己负责
当孩子哭闹或做错了一件事时,你有没有批评过孩子“你真让我生气”“你太令我失望了”之类的话,这话的潜台词是说,孩子要对我们的情绪负责。可为什么面对孩子的同—种行为,我们却会有不同的情绪反应?孩子的顽皮、淘气,昨天你心情好夸他活泼、可爱,今天心情不好就批评他没规矩。而面对同一种行为,不同的父母又会有不同的情绪反应,比如你认为听话是好孩子该有的必备品质,所以孩子不听话你就会愤怒,而我认为独立思考对孩子才是重要的,听话不是,那孩子对我的话提出质疑我自然不会生气。其实,真正决定我们情绪的,不是孩子的行为,而是你自己的心情和对孩子行为的认知和评价。当我们可以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对自己负责后,就不会批评孩子“你怎么怎样了”,而会说:“我觉得很生气,“我很失望。”
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并不意味着要一味压制和否定自己的情绪。父母也是人,不仅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情绪。情绪本身没有对错,但表达形式有好坏。父母作为成年人,应该有更理智成熟的表达情绪的方式,比如语言、深呼吸、哭泣、找朋友倾诉、画画、唱歌,写信、运动等。教会和发展了孩子恰当地表达自己情绪和诉求的能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我们做父母的先学会如何恰当地表达。
亲子沟通——重要的不是你说了什么,而是孩子理解了什么
当你看到孩子在墙上乱画时,是马上训斥:“再画打手了,”还是会找张纸给他“墙不是用来画的,纸是用来画的?”对于孩子,接受提示比接受谴责容易得多,当你给他提示时,他往往就知道该怎么做了。当孩子表示今天不想上学时,你是直接批评他“必须去,不上学是坏孩子”,还是会先承认孩子的愿望:“你很希望今天是周末,那样就可以不用上学了,我理解。现在该起床吃饭了!”必须拒绝孩子的某项要求时,我们是否能先承认孩子内心的愿望?这些都是沟通技巧,没有良好的沟通,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而关系大于教育、先于教育、包含教育,没有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教育则无从谈起。
亲子沟通的原则和技巧还有很多,比如任何时候都先接纳孩子的情绪,认同其感受。沟通的内容要具体,多描述,少评价。语气要温和,多使用短句。多用肢体语言,特别是眼神的交流。对重要的话要进一步确认。重视孩子的反馈,关注沟通效果,重要的不是自己说了什么,而是孩子理解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