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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如何帮助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企业理财观念与资本运作能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对企业日益重要,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看, 规范有关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准则有关投资的部分与原投资准则相比,在名称、内容、核算范围、计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新旧准则关于投资的划分类别存在差异
原准则将投资按可变现性和目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见表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于原来的短期投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二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是属于衍生工具(注: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准则下有关投资业务核算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与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在新准则中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新旧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时支付的买价、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企业的债权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不含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所有金融资产重新划分,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因此,新准则执行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值波动体现在当期收益中,则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交替时将其潜亏显形化的可能,间接提高其未来收益水平。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应在实际分得时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高于投资成本的,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将其反映在企业的损益中,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每期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金额,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点调节利润。另外,新准则中短期投资的成本始终不变,而且能在期末反映企业短期投资的真实价值。而原准则原始投资的投资成本随着股利的发放在不断变化,不便于查看其原始投资额;资产负债表日当投资成本低于市价时不能如实反映投资的真正价值。此时,新准则的变化无疑使短期投资者当年的利润增加。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处置时,处置净收入与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账户余额)或账面价值(短期投资成本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后的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执行原准则时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与原开始投资时相比是赔还是赚,没有考虑时间的因素,新准则中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考虑了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如果该投资在持有期间增值,按原准则处置时产生的收益将大于按新准则时的收益,而新准则将这些收益实现在不同期间,不便于企业由此在某个期间因亏损而操纵利润。
以上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差异可用表2直观说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分析
由于新旧投资准则在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规定不同,所以它们在会计处理上也会有许多差异。下面笔者通过具体例子说明其变动及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购入乙公司流通股票10000 股,每股市价10 元,发生交易费用1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市价是15元。2008 年1 月20 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3 元。2 月10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3000元,2008年2 月28 日将该项投资出售,售价为160000 元。其会计处理见表3。
关键词:投资准则;比较分析;改进完善
1投资成本的确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份额的差额,我国准则将之视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列示。而美国准则将差额分给具体资产,或单独作为一项商誉列示。
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它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人们很难将它和某项资产挂钩,只有在企业整体拍卖时商誉才可能以货币计量反映。但是,如果某一投资者只持有部分股份就发生了商誉,无疑表示商誉是能够独立变现的资产,这不符合商誉的定义和特性。况且,投资成本大于净资产的份额,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未来的创新能力,因而,将以上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更为合理。
2权益法的运用
21适用条件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采用了实质控制与控股比例两种标准,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情况。准则指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控制除了绝对控制(50%以上)标准,还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决策机构享有多数投票权或多数成员等情况。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重大影响除了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至50%的表决权资本的情况外,还包括数量标准虽未达到20%,但可向被投资单位派出权力机构代表或管理人员,参与政策制定及存在技术依赖等其他情况。另外,当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受限时,即使以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也可以认为不具有实质控制能力。在美国的AP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8号中指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单位的20%或更多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则其投资会计处理适合权益法。其理由是: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或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
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上(20%以上),两国准则是一致的。但美国准则更强调20%的数量标准,而我国准则更强调对实质性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这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个人股的份额又受到严格限制,使得份额低于20%就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很多。所以我们在运用权益法时,要充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予以合理的职业判断。
22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中止的条件界定为“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权益法”,并同时指出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最多减少至零,当被投资企业开始盈利时,首先要按规定可享有的投资收益减去以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份额,然后才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美国APB意见第18号指出:“投资者承担被投资者损失的份额可以等于或超过权益法确定的投资账面数额加上投资者的预付款,当投资减少为零时,投资者一般应中止权益法核算,而且不应承担追加的损失,除非投资者自愿承担被投资者的债务或许诺对被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果被投资者后来又报告了净收益,投资者只有在它享有该收益的份额等于在权益法中止应用期间末确认的净损失的份额之后,才能恢复使用权益法”。
可见,我国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但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只是美国准则的阐述更加明确。
3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包括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期末计价。这部分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投资损益确认的基数
我国准则指出: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外资企业可以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及福利基金,投资企业不能享有。美国APB第18号指出投资者确认的损益基数是:用被投资者的报告净损益,减去全部的公司间内部利润以及累计的优先股股利。该意见同时详细指出:“就像子公司,公司合资经营或被投资公司被合并时的处理一样,投资者或被投资者未实现的公司间内部利润或亏损应予以抵消”。对于未实现的公司间内部利润或亏损的处理取决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是否被认为是“正常”交易。正常交易是指能在独立的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判断的标准是看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价格是否公允,如该价格公允,则视之为正常交易,反之为非正常交易。当被投资者与投资者双方的交易被证实为正常交易时,按未实现利润或亏损的一定比例予以抵消;当双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非正常”交易时,则任何未实现的利润或亏损要百分之百地抵消。
从以上可看出,在同一情况下按我国准则计算的公司投资收益要大于基于美国准则的基数,因为用美国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少了未实现利润这一块。如果投资公司为母公司,由于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最终抵消,两国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同;如果投资公司仅是参股公司,则依据我国准则编制的投资公司利润表就被粉饰了,因为投资收益被不合理地夸大。反观我国,由于大量关联方交易的存在,使得一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被人为地夸大了,从而逃避其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厄运,这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在借鉴美国准则的基础上,修订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准则,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定价政策,并对关联方交易的比例予以一定的限制,从源头上制止人为地操纵利润。
32投资账面价值减损的确认
首先,我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具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计提,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较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美国准则根据经营者的意图将上市证券分为流动与非流动两类,在处理流动有价证券的暂时性下跌时,要通过对比总成本和总市价来确定它对有价证券价值总额的影响。相比而言,单项比较法比总额比较法更稳健,因此我国准则要求更高,也更合理。
其次,对于短期投资持有收益,我国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美国准则将短期持有收益列作投资收益并在损益表中予以反映。笔者认为,短期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持有而在于处置以获得价差,因此,持有损益的反映并不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于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体现了企业进行短期投资的目的和管理的特点;同时短期投资持有时间短,市价波动大,将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收取视为投资的收回,从而使得短期投资保持较低的账面价值,这与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结果是一样的,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报表盈利较高这一现象来说,我国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纠正上市公司报表收益不够稳健的现状,促进上市公司向理性化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准则对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处理更合理一些。
33投资的划转与出售
我国准则将投资的划转分为两类。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也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美国准则在处理流动性与非流动性有价证券之间的划转时,不分类别,只要转换是在市价低于成本时进行的,就要确定新的成本基础,并且将两者差额视为已实现损失冲减本期收益。显然,我国准则更合理,因为对于随时准备变现的短期投资证券而言,只有证券变卖后的收益才是真实的收益。
在处理有关投资的出售时,我国准则对短期投资的处理和美国相似,即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结转是否同时进行,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在处理长期投资时,我国准则略有不同,即除了将收入与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应收股利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外,还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美国准则中计价准备账户的调整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调整分录的形式进行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CPA指导用书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是指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应按其差额确认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及以上的,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并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商品、在产品等。期末,如因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观净值差额计提。如满足制度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合并计提,或按存货类别计提。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企业制度》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此外,对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存货,如,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根据规定,应将该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并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需要注意的是:(1)关于应收票据。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2)关于预付账款。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如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给出一个标准,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或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其他情形。
5、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迹象表明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委托贷款,想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期末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包括:(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制度》规定,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能恢复;(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2)某项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的,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及披露
1 、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因企业各项资产的性质不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不尽相同:(1)对应收款项、存货两项流动资产发生减损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因其主要与企业日常管理水平有关,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三项投资性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虽其投资的期限、方式不同,但均属于企业对外投资,且目的均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因其均属于企业非投资性的长期资产,通常它们的价值减损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4)期末时,如需补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借记上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需要转回已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1)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一般以减至零为限;(2)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计提了,应按原渠道冲回。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当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分析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所以这种差异属时间性差异。但是,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时间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资才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收益,这一宣告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期间内实施,即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宣告,而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一般也应在下一年度,所以只存在是否需要补征税款的纳税调整问题,不存在跨年度的时间性差异问题。当然,如果当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年因故不能实际支付,或者因投资企业的原因本领取,在投资企业仍存在一个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法则要在年后实际收到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也形成了时间性差异。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年前确认收益,税法年后确认收益,所确认的收益一般并不相等,因为正常情况下,年后实际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要少于年前入账的应享有净利润份额,这二者的差额虽然从理论上讲也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在具体所得税处理上还是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已冲减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必须按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确认,这样也会产生差异。由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可以由其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所以上述差异也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分配股票股利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益,这二者形成的差异中虽然也具有时间性差异性质,但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票股利,则以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三、股权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征免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指出,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通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企业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中,除计入投资企业利润的因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而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外,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时,才会发生因时间性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年终也会因投资收益产生其他方面的纳税调整,但这些调整则属永久性差异或应视同永久性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
(二)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方法
1.已分回的投资收益。(1)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①凡投资企业年终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或者投资企业在上年已确认收益的,均不作纳税调整;②凡投资企业已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的(包括短期投资中股票处置),则按已记收益调减纳税所得;(2)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以下将上述双方税率的差异简称为“税率差”):①凡投资企业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补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按还原后的税前收益和“税率差”计算应补缴税款,不另调整纳税所得;②凡投资企业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扣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将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并入纳税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扣税法”的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分回所得÷(1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应补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尚未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十应补缴税款
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已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扣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十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
2.尚未分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应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尚未实际分回时就确认收益的,不论股权投资采用哪种形式核算,也不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就高孰低,均应在年终按尚未收到股利或利润对会计上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收益金额一已收到股利或利润),调整减少纳税所得。
3.投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终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应分担份额记人损益后,纳税调整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损失,调增纳税所
得。
4.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已宣告但未领取的股利,在实际收到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应采用“补税法”计算应补缴税款。
四、涉税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投资
1.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持股期间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X股票”科目。
企业当年处置当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其账务处理与一般短期投资相同,其股权投资收益包含在处置净损益中。
2.年终,短期投资的股票投资余额中如果有当年已收到股利并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的,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3.年后,所持上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处置对,按处置所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处置股票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处置股票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股票”科目;按应转销的递延税款,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上述已入账的投资收益如果当年末仍末实际收到,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又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年终则应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实际收到应收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分录与上年收回的相同,但应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缴税额,即按已提取的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的应补缴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所得税”科目(如已提数与应补数相等,则不通过“所得税”科目)。如果只收回部分,则按比例计算补税。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下同]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应按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出并列入利润表的分配数中本企业应分得的金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得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补缴税款,分录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按其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按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分扭亏损份额和本单位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已冲回投资损失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假定年底前均为预征,本计人所得税费用,下同)。
按照《制度》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如果预见被投资单位在规定弥补亏损期间内无足够把握弥补本年亏损的,则不应将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而直接作为本期损益计入所得税费用。
3.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以其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按规定在年终确认投资收益外,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假定仍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应按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分担的份额和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已调减投资收益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纳税所得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操作清参阅《制度》。
(五)股票股利和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
1.股票股利。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票股利,按《制度》规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登记新增加的股份。
关键词:资产减值;实施状况;规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资产减值的含义、本质及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一)资产减值的含义。资产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因外部因素或内部使用方式或范围发生改变而导致资产使用价值降低,致使资产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低于该资产现有的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应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将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的本质。资产减值从本质上讲是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非流动性资产的减值准备不能随便冲回,目的就是防止部分不诚信的企业将其作为其利润调控的手段。
(三)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新准则适用于:①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③固定资产;④生产性生物资产;⑤无形资产;⑥商誉;⑦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四)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以单项资产为计提基础的,但在实务中,有些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引入了“资产组”、“企业总部资产”等概念,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另外,除特殊资产项目(如存货、消耗性物资等)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状况
我国以前年度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调节空间。因此,出现了两个极端问题:(1)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大额损失不提或者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2)一些企业为留足储备,防止下年经营不顺,对没有减值迹象、或可能发生少量损失的资产计提数额不小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目前,八项准备中频繁被部分企业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主要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几项。以下试对这4项准备进行浅析。
(一)坏账准备。由于会计准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对于那些诚信度不高、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就会成为调节财务状况的工具。调增计提比例,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当存货的入账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目前,大多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后,仅将盘亏、毁损的部分进行处理,对存货中陈旧过时和市场价格低于成本的、闲置不用的、技术更新等原因导致减值的,有的未计提减值准备,有的只是少计提,缺乏客观性。
(三)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而一些企业就是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
(四)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投资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权益法)。权益法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当期损益要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部分企业就根据自身的利益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在20%上下随意变动,以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
三、完善与规范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建议
(一)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目前一些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文章,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使会计的信息质量备受挑战,这不是当前会计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而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的。要想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会计弄虚作假行为,就需要相关部门对企业财务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提高法规的严肃性与震慑力,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二)实行财务人员严格自律性管理。对资产减值的计提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水平,首先必须精通业务,胜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就需要对财务人员经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使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避免本位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完善会计报表的披露内容。目前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虽然要求在附注中对重要的资产减值情况予以披露,但是规定披露的具体内容过于简单,仅要求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提取方法予以披露,没有要求披露计提程序,所以出现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合理分析与判断。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资产减值评判方法的披露非常重要,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可以让会计报表使用者从中知晓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另在年报附注中还应要求其详细披露导致资产发生减值的事实及环境、减值准备确定的具体方法及其理由,如果变更了减值准备计提的比例和方法,那就应该同时披露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应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的比例和方法,以使相应的财务指标具备可比性。
关键词:会计制度;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新旧会计制度简要对比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在既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出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与旧会计基本准则相比,虽然新会计基本准则大致的框架未变,但是其中的内容有一些变化,比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中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二为一,权责发生制列入了总则中,历史成本列入了第九章会计计量,成为计量属性之一,其余的计量属性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降低了历史成本的地位,而且从新准则中对于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上看,强调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性。
二、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概念
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而不考虑随后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历史成本是在交易时确定的,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它具有较强的可比性,经得起检验;历史成本的资料容易取得。但历史成本也存在固有的缺点,因为当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资产发生减值了,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计提减值准备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行情相符,但如果升值了,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上不能调整资产的账面数,因此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即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定义中暗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大地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易、非自愿清算或亏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公允价值属性反映的是现值。
可见,公允价值更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就是说,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所以在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核算更多的体现出交易行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三、举例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很多经济业务都强调以公允价值记账,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为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旧会计准则里,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当该项短期投资的市价下跌的时候,要求对该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为了不混淆短期投资的历史成本,专门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来反映该项短期投资的跌价。但是,为了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确认短期投资升值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所以当短期投资升值时,“短期投资”账户的余额反映的还是该项投资的历史成本而不是现在的市价。
在新会计准则中,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反映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票、债券的价值,在该账户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账户反映该项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和价值变动情况,取得时,按照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成本)”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它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不管是公允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账户来反映,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反映的是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
例:2005年10月某企业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甲公司股票,价款为50000元。
1、假设年末该股票的市价为49000元,旧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1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5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在新旧会计准则下,都能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
2、假设该项投资期末市价为51000元,旧的会计制度下不做会计分录,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50000元,与公允价值有差异,新会计制度下,企业需要做以下分录进行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51000元,与公允价值一致。
(二)债务重组问题。旧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重组事项中,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时,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005年1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05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B公司为转让的材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A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旧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900
债权人:
借:原材料90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105000
新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债权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坏账准备500
原材料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900
贷:应收账款105000
由此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中,除了“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确认重组收益”这一点外,其他还有两点变动:一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债务人以公允价值结转库存商品的价值,确认收入,不再以历史成本结转;二是债权人在接受非现金资产时,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再根据原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以至于其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完全脱离,违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新会计准则中 “弱化历史成本,强调公允价值”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但是大家也应该看到,要准确计算公允价值,就必须准确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中涉及的因素至少包括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及折现率。无疑,对上述三项因素的确定都需要会计人员大量地主观估计和判断。而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和判断可能使资产的计价陷入“以特定主体评价代替市场评价”的困境,不仅使其计量的科学性存疑,更易导致资本市场的混乱。所以,要普遍推行公允价值计量,前提条件就是准确的确定公允价值,而这偏偏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