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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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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法律法规

第1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征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2013年11月11号,曾经的光棍节,现在却演变成了电商的狂欢日。截止到2013年11月11日结束,天猫数据直播室当天的支付宝成交额定格在了350亿,刷新了中国网络购物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天下午的1点04分,天猫的成交额就突破了191亿,仅用13个小时就完成了去年全天交易额。“双11”已从天猫的专属品,成为整个电商行业的一个节日。

2012年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3万亿,只淘宝网当年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万亿,其中大部分又是以C2C的形式。B2B、B2C模式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已经实现了纳税,唯一没有纳税的就是C2C,而以淘宝为代表的C2C又占据了网购市场的巨大份额,因此对C2C征税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电商征税的话题一直存在争论。认为该进行征税的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是实体商业在互联网的扩展,作为征税主体,电商不应逃避征税。同时,电商行业和实体商业一般是竞争关系两方面同时征税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另外电商业迅猛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落后,征税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反方则认为,对众多的C2C创业者征税有失公允,对众多缺少资本的创业者来说,电子商务的一大吸引力就在于开店成本低,而成本低是生存盈利的重要保障。与B2B、B2C等大电商相比,C2C本身竞争力就存在差距,“一刀切”的征税模式存在不妥。长期以来,对C2C征税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可见对C2C征税还存在很大的难题。

一、C2C征税中存在的问题

1.可能打击年轻人的创业激情

近几年,由于电商业的迅速发展,很多的年轻人开启了自己的网上小店,开个网络小店已经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创业选择,因为它程序简单,准入门槛较低,且成本低廉,圆了许多年轻人的创业梦,同时很大的促进了社会就业问题。许多年轻人加入C2C就是因为它的成本优势,如果针对C2C征税,势必加大成本,可能打击年轻人的创业激情。

2.法律法规的缺失

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商业还相对地处于新兴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电商业要步入正轨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一些空白,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方面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C2C征税也一直存在法律空白,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导致了征税难。

3.交易额难以确定,收税困难

由于C2C网店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且数量巨大,要想核实并确认每一家网店的营业额存在很大的困难,更难的是征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再有就是C2C网店的店主大多也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备案,因此难以确定征税的范围和税率,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源难以有效控制、电商营业额难以确定,这些都成为对C2C征税的阻碍。

二、对C2C进行征税的建议

1.可以设置合理的起征点

为了保护小微型网店,保护年轻创业者的创业激情,可以通过统计调查来设置一个起征点,结合税法的要求,对于营业额低于一定金额的小网店给予免税的优惠,鼓励中小创业者的创业。对于营业额较大的网店,应该进行收税,但考虑到电商尚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在税率方面给予一些优惠。网店也是企业,应该征税,从某种方面来说也是促进了与线下实体店的公平竞争,市场应该给予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的环境。

2.完善电商企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奠定基础

由于电商行业尚还处于新兴阶段,我国对于电商行业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还较少。如果要对电商征税,应该完善电商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商行业的发展,促进电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C2C的征税,应该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因此,对电商业的整体征税,急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3.利用电商平台代收代缴

由于C2C网店没有固定的地址,且需要纳税的网店较多,如果单独征收需要较大的成本。如果能够合理地运用电商平台,比如淘宝、天猫,利用电商平台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通过和他们的合作,建立一套代收代缴的机制,能够很大地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同时更加高效。当然,这需要配以相应的政策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偷税漏税。

三、总结

虽然对电商征税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对电商整体征税已是必然的趋势。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已经对电商征税,我国电子商务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促使有关部门加紧研究相关对策。

2013年的双十一,天猫仅用半天时间便刷新了去年的“天价”交易额,最终的成交额几乎比2012年翻了一番。而最终350亿元的交易额,更是超过了10月份日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一半,虽然不可能天天双十一,但我国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可见一斑。由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销售额已经在整个网购交易额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电商迅速发展而慢慢趋于成熟的今天,我认为对网店征税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从2013年的双十一可以看出我国电商业的蓬勃发展,为了促进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多管齐下,才能保障电商市场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同城快捷;问题

同城快捷服务业,一个新名词,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然而对它真正了解的人却并不为多。

同城快捷服务业也叫“跑腿服务”。2005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万事帮便民服务公司”,随后,就星星之火,兴起燎原之势,在东南沿海发达城市迅速兴起,出现了如杭州跑腿公司,益阳跑腿公司……然而,这一新兴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一、存在问题

仔细研究各地跑腿公司的经营模式就会发现在四个方面存在问题:(1)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单一,以简单的“客户―跑腿公司―客户”模式为主。利润微薄以外还造成了人员浪费,收单不稳定,无法拓宽从业渠道,无法与专业性公司(如快递公司、送花公司等)进行竞争。(2)无法进行有效的广告宣传。目前工商部门不能对这类业务注册,无法注册导致客户与公司间缺乏互信,缺乏互信又导致公司的宣传工作难以进行。(3)缺乏行业标准。工商部门对这一新兴行业也缺乏认知,导致对该行业内部的竞争缺乏有效的监管,无法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使得大部分公司夭折在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上。(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与保护。

二、解决方案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笔者以银川跑腿青年公司为实验基地,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实践探索,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解决经营模式单一问题。参考其他服务业行业(如快递行业,外卖行业),同城快捷服务业急需确定服务范围,进入专业化和职业化阶段。我们帮助银川跑腿青年公司制定了三个服务方向,分别是外送服务(包括送饭,送花,送文件等)网络咨询服务(包括订票,信息查询,自助游路线制定,淘宝抢购等)和中介服务(美食介绍,店铺介绍,特惠介绍等)。服务专业化避免从业人员没有专职方向,服务混杂的现象。也带来了新的经营模式(商家行业服务客户)。在这样的模式下,利润不再单一的来源于客户一端,而是来源于商家和客户两端。作为服务行业的同城快捷服务业,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服务信息和人脉资源,而这两个资源的整合正是这一经营模式的重要支点。网络上“饿了吗”、“美团”等信息网站只能被动地提供信息;餐饮,娱乐等实体店不能广泛开展信息咨询推荐。而同城快捷服务业可以对客户订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店铺改进提供意见并为合作店铺进行客户宣传,能够更好的将客户与商家联系起来。

(二)互信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城市内物流服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对邮寄业务有一系列的规定。参考邮寄业务的规定,可以制定外送服务的行业规范。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是解决互信问题的第一步,从业公司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加快行业规范的最终形成。行业规范中服务费用的制定又是最重要的。服务费用可以参照《出租车行业服务费用制定标准》,根据各地消费和物价水平制定,分为起步价和超出里程价。统一的价格标准,会提高整个行业的客户信任度。行业的宣传要从熟人口头宣传走向市场宣传,利用流行的自媒体技术宣传,提高知名度,换取市场信任度。

(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是目前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这一方面的法规规定,甚至连管理办法都未曾出台。同城快捷服务业比较接近物流业(城市内物流),可以暂时参考物流公司进行管理。随着行业的发展,再向国家建议增加这一行业的法律法规。

三、同城快捷服务与大学生创业

(一)大学生初入社会,有更多的机会与时间;而同城快捷服务业又可以为大学生的创新思想提供良好的平台。笔者在江苏大学的创业研究调查表明,63%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应该注重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二)大学生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灵活地调整行业的职业化方向。如计算机专业的可以提供电脑购买的专业咨询,电脑软件的安装指导,电脑配件和硬件的上门安装;旅游专业的同学可以提供旅游景点推荐和自助游路线制定等。所以,大学生拥有的极大的优势,可以为该行业带来技术提升和专业提升。

(三)大学生刚踏入社会,更容易给客户留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该行业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三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性产业。我们相信,大学生在同城快捷创业时,虽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但只要坚持下来,不断探索思考解决出现的问题,人们一定会认同这一行业存在的必要性,而开创者也必将获取巨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吕荣.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及发展创业教育相关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 苏益南.大学生创业环境的结构维度、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徐州师范大学,2009.

[3] 贺丹.大学生创业倾向的影响因素分析[D].浙江大学, 2006.

[4] 杨立安.简论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现状与未来[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

[5] 吴文娟.我国大学生创业支持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 欧阳琰.大学生创业素质与创业教育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8.

第3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1、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强国、文化软实力等概念的提出大大提升文化产业的地位和比重,大量文化产业从此出现。但由于我国文化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规模小、风险高,所以很难找到适合的投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而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形式的投资方式,是由金融家或机构投入到有巨大潜力、高成长性、新兴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无论是从投资理念还是投资机制,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形式都与风险投资的标准相契合。

2、风险投资领域、投资强度在不断扩大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兴的文化产业不断诞生。随着合作的深入发展,风险投资者的利润收益在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领域都在不断扩大。从一些互联网创业者平台公布的信息就可以看到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企业获得融资。例如,从36氪网站上就可以看到,近一个星期,就有近百个文化企业完成了首轮融资,金额都基本超过了百万美元,其领域涉及到数字娱乐、趣味社交、在线教育、旅游户外等多种领域。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强,领域越来越宽。

3、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投资力度不足

风险投资者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一般只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提供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起步阶段的企业的投资力度极小。风险投资者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兴趣强、有期望,但一般都是只立项,实际资金投入少之又少,基本属于观望状态。这导致风险投资在文化产业上的投资金额和项目不对等。而文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此时风险投资不愿拿出大量资金进行合作,导致了该阶段的投资力度严重不足。

二、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1、文化产业的成果保护制度不健全

文化企业的产品存在形式一般是无形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如何保护一个企业的智力成果是一个文化企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下去的关键问题,但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相互抄袭模仿现象严重。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其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参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较为分散化,各法律法规之间有所出入、甚至出现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法律条例在范围和力度上存在差异。

2、风险投资缺乏政府监管及相关法律保障

由于风险投资属于新兴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健全的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的制度政策都只是起到宏观上的指导作用,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例,可操作性差。没有政策法规的规制,造成了很多投资者错投、滥投,最终投资失败。另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也导致了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在投资过程中。在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方面,政府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但力度和效果都不明显,很多民间资本都很难进行风险投资。

3、风险投资者的机制缺陷

风险投资者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与政府、文化企业以及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合作,而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很多机构在政策、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都不够到位。两方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以及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及投资失败。另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客体的甄选机制僵化。由于缺乏专业性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者会优先选择口碑好、信誉强、有一定名气的企业进行投资,忽略很多有潜力、有想法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还有,有时一家文化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止一位,可能两位甚至多位。多位投资者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这就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几点策略

1、健全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成果的保护,需要一个健全的保护制度。国家一定要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护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国家还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正,对当前各法律之间知识产权不对称问题着力进行解决,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完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看到文化企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完整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这与国家长期以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关。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国家政策方面看出投资导向,也就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当前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对风险投资者的监管,给予风险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改变风险投资者盲目投资的现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风险投资者对投资缺乏判断力,容易忽略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政府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护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要对企业信息进行一定的规范,防止出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出现。政府要做风险投资市场的领头羊,帮助风险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导向,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第4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基本情况

全村总住户数户,总人口人。全村共有个自然村,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总面积为亩,2011年,全村农民人均收入9378元。村党支部,共有名党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名。

二、“六位一体”加强村级文化建设

1、小图书室作用大。自年月,村图书室建成以来,彻底解决了农民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年,村开始建设村图书室,并积极协调社会各界送书,促进图书室的标准化建设。据统计,截至目前,图书室共配置图书多册、报刊多余种、音像制品余张,受到群众的喜爱。村民深有感触,不管是春耕季节还是夏季田间地头的管理,村图书室的人气都是很旺。拒不完全统计,仅今年2月份,图书借阅量就达人次,一年下来,大约有人次的借阅量,帮助农民朋友发家致富。

2、大喇叭内容多。随着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普及,村喇叭似乎不见了踪影。不过,现在的村庄里又重新响起来了喇叭。宣传政策靠贴告示,由于在家种地的多数是些不懂文化的留守老人,效果也不理想。传达上面精神,还得挨家挨户去通知。无论是计划生育奖励、种粮直补、种植大户补贴等政策的宣传落实,还是上级精神的传达,这高音喇叭都派上了用场。如今,可是扮演多种角色、能担当大任的。在饭前、黄昏时段,村广播喇叭播放爱国歌曲、相声小品等,丰富了广大村民的业余生活。在防寒抗旱等特殊时期,通过村广播喇叭快速告知村民做好防灾、减灾等工作。在道路硬化、河道铺设等公益事业建设前夕,利用广播喇叭深入宣传,鼓励村民积极筹资,同时引导村民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3、新舞蹈效果好。以前只能在大城市、大广场才能跳得出、看得见的坝坝舞,现在,在村大街小巷,受到村民钟情和热爱,去年月份,我们村还专门送学员去进行了培训,坝坝舞飞进了寻常百姓家,激发了群众对文化建设的热爱。今年以来,文化大院共编排文艺节目多个,演身边人,唱身边事,利用节假日和空闲时间演出余场次,宣传党的生育和惠民政策,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发。

4、树典型学先进。村每年定期评选尊老爱幼、勤劳善良、见义勇为典型,定期表彰“星级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先进人物,营造学先进、做好人的良好环境。今年以来,村评出“星级文明户”个,“好婆婆好媳妇”对。年月,还村里对名“好婆婆好媳妇”进行了隆重表彰。

第5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市场缺陷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方面,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其已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民间融资是企业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方式之一。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行为。它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措为主,以获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利息为目的[1]。温州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是其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温州市区主要的工业区——龙湾区有工业企业14085家,规模以上企业仅1195家,占比11.8%,中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在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中,融资难成了其持续发展的不可避免且难以突破的瓶颈。而温州民间资本较为雄厚,民间金融活动广泛多样,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了温州市龙湾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

二、龙湾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市场存在问题

民间融资有力地缓解了温州市龙湾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助推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但作为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对龙湾区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温州出现并引发的一轮规模和影响甚大的民企老板“跑路潮”事件凸显了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在此事件中龙湾区成为“重灾区”。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法律缺位,民间融资活动多年来一直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尽管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专门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并且已有法律规范不仅零散缺乏系统协调性,而且内容上存在着相互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较好地适用经济发展需求,导致无法从法律上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给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留下了滋生的土壤。

2.民间借贷利率高。据调查,温州民间借贷月利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高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底端,年毛利润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间[2]。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使得中小企业背负较大的财务压力,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生产,但多数情况下,不良债务最终会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同时,部分不法金融机构和个人借用高利率组织违法的金融活动,破坏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3.民间借贷手续和组织不规范。民间借贷手续较为简便,所需抵押公证较少,借贷关系中利息标准、利息支付等内容多为口头约定,这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极易产生债务纠纷,破坏相对脆弱的信用关系,使得借贷双方应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外,民间借贷组织存在组织架构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组织制度缺乏等情况,这易滋生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逃跑的现象。

4.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尽管目前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市场建立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仍存在诸多欠完善之处。在多主体监管的体系下,存在各监管主体职权不够细化、交叉管理较多、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此外,还存在一些民间借贷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从而留下了灰色地带,诱发潜在风险的发生。

三、解决民间融资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创造良好法律环境。要建立健全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出台专门的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从技术上对民间融资行为等诸多事项作出详尽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甚至消除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灰色空间地带;修改目前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关于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的不合理条款,修订并完善已有法律体系,使之系统化、统一化;平等对待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方式,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民间融资提供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职责,降低交叉管理可能性,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民间融资市场各主体机构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协会对融资市场的监管和约束,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监测系统,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

3.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中小企业必须加快提高自身素质,塑造良好的内在环境和形象,进而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一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要遵守各项行业规范,不违规经营。二要完善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架设相应的职能部门,实现科学管理。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奖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做到按章办事。四要加强建设企业的诚信体系,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五要做精做好自身产品和服务,企业要通过人才培养、科研投入等把自身产品和服务做好,维护好企业生命所在。

参考文献:

[1]曹丽丽.浅析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规范措施[J].科技经济市场.2012,(4).

第6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在一般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从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来看发展还不成熟,并且缺乏必要的环境支撑。我国现有的一些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行上已经比较成熟,提供的都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服务,但是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发展中缺乏更多的是对信息的需求,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提供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与风险投资的信息,使风险投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需要的信息;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培训,使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能够满足风险投资的筛选要求;需要一个对接平台,在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与风险投资的对接过程中发挥粘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这些服务内容现有中介机构不能整体提供。尽管一些大学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提供信息服务,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对接,但是这些服务内容都不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

1.1服务内容不以对接为直接目的,服务方式僵化

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提供的服务多是对接前,或对接后的专业或技术,如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还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拥有强大的项目数据库,提供项目推介和必要的培训服务,以实现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为直接目的;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大多是分散化的,例如项目咨询、企业管理、技术鉴定、市场预测等是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完成,提供服务较为分散,没有进行服务的整合与综合,提高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搜寻成本;由于利润空间的限制,大部分中介机构实行静态的“守株待兔”式经营策略,大多是等待项目或风险投资找上门,而没有寻找优秀农业科技项目或风险投资的动力;提供的服务多以现场咨询为主,现场指导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少,这种服务方式缺乏灵活性,使得其服务性大打折扣。

1.2组织形式分散,缺乏行业自律机构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是农业风险投资的实质,虽然社会上已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和科技中介,但是专门以实现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匹配和对接的机构极少。在我国,合伙制和公司制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很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中介、人才中介等,近几年农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广泛建立,科技园区、示范区、产业基地在探索中成长,但是缺乏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这些组织形式多样的机构,使得其组织形式分散,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方式僵化,缺乏系统性。

1.3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技术专家与投资专家从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要求从业人员中要有相关领域专家,还需要对农业、农业科技、投资、市场等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适应相关客户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中介机构行业中能独当一面的专家少,复合型人才缺乏,往往从业人员只对某一个领域较为了解,跨领域的知识面窄,导致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人才结构性不足,结构不合理,难以提供高级服务。在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风险投资家注重的是市场前景,往往忽略了技术的可行性,而技术专家又不懂市场,农业科技的外部性要求在考虑市场前景的同时也应关注农业科技的技术性和公益性,但是目前风险投资机构拥有的大多是投资性人才,而农业科技企业拥有的更多是技术性人才,二者从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利于利益的统一。

1.4信息机制不健全,培训服务不到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关于农业科技企业(或项目)的信息数据库,而我国关于农业科技以及农业科技企业的信息大多被农业部、科技部和工商行政部门掌握,这些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公开的,在缺乏有效的科技信息平台的前提下,风险投资机构较难获得关于投资项目的信息,农业科技项目也难以获得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了解也有限,可能由于这些信息的不对称引发“柠檬市场”现象[5],使得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效率低,成功率低下,甚至还会影响风险投资投资于农业的信心,减缓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现有中介机构多是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自身利益与服务对象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在不是利益相关的前提下提供服务,服务的增值性较低。

2发展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对策

2.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涉及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欠缺,导致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法律地位不明和责权利关系不清,农业科技企业创业和经营困难,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为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需要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采取股份制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股东的改变不会影响企业资本的变化,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同时还应规范“合伙制”的发展,使合伙制的发展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二是关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载体,但由于其基础薄弱和发展困难,通常需要特别制定法律法规加以扶持,并要建立长效机制。三是鼓励在农业科技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

2.2加强政策支持体系

政策支持对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政府依旧掌握大量关键资源的分配,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农业领域的发展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要大于其他行业,所以要想构建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离不开政策支持。国家应大力倡导并支持兴办农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并逐步实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2.2.1加大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支持

从中央到地方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根据自身特点也推出了一些具地方特色、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以及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已有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省级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2建立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一般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常是采取参股,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投资,不参与资本运作,不享受企业分红,让利于企业,让利于风险投资资本和社会资本,引导资金投向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保证其资金来源[6]。

2.3加强金融支持和信用体系建设

科技部在举办首届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同时建立了优秀项目数据库,全国的优秀农业科技项目都汇集于此。并且这些项目和企业都已经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层次选拔,项目可行性论证、市场评估与发展前景预测等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具有很强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的广阔性与经济性。因此,这些项目和企业对各大银行来说也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银行的信贷资金投资于这些入库项目会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好的回报。完善的信用体系会促进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在已经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对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领域,需要针对性的信用体系建设。如,对所有参加农业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当发现其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在短时间内无法再获得风险资本的资助。对风险投资公司也是如此,对于一些急功近利,甚至违反行业规定的公司拒绝给其提供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的信用体系既降低了签约双方的风险,同时也能减少各自不必要的成本消耗,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长远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2.4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以实现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对接的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指导或参与管理的方式提供服务,使得自身利益与项目的盈利性相挂钩,提高其提供优质、有效服务的积极性;在服务内容上一方面提供顾问咨询、匹配服务,另一方面提供培训服务,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指导[7]。

2.5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育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吸引高端人才进入创新创业领域。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农业技术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2.6建立现代农业信息平台

第7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完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应该是目前完善风险投资事业的重中之重,政府应该进一步清除退出渠道中的一些障碍,为风险投资顺利、快速退出开辟一个渠道,并由此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循环和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以下四种情形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四种除外的情形包括: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需要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为对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有异议,需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且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并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4]。对于我国《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予以修正,应该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通过产权的交易使得风险投资的资金顺利退出。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目前现有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主板市场的门槛也比较高。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次创业的时候,规模都比较小,而且没有经营业绩,企业的财务状况往往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这样就使得大量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能上市。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部分程度上缓解了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另外,充分利用香港以及海外的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河北省政府应积极利用我国风险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制定完善本省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更快更好的变现获利。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应该修改《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限制性条款应当适当放宽,要允许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适当地参与到风险投资的事业中等[5]。第二,制订配套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法可依,实现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6]。河北省政府也应该配合中央政策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细则,以便风险投资在河北省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8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09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第9篇:创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企业内部管理及运行机制滞后目前,大多数的农业科技企业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所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其管理团队主要还是个人、工作室和公司3种形式,在调研中,个人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1%,工作室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42%,公司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57%。同时在调研中,管理层大多为在某一农业行业中具有较高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这些调查结果显示了部分的农业科技企业还未建立起有效、规范、产权明确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农业科技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的滞后,容易偏重企业自身发展的思路,往往忽视了市场的变动,从而导致了风险投资机构在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理念、下步发展战略等方面意见不一致。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非市场化目前,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是政府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融资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所提出的一项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运作模式,并多为各级政府所设立,带有明显的国有企业运行模式。其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为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如中创等;另一种是由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等联合构建的风险投资机构,这部分风险投资机构起到了带动非政府资金的作用。由于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其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股权多元化的特点。缺乏有效的中介机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是连接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和农业科技金融供给方的桥梁。中介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科技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金融中介机构。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技术市场虽然已经具有了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但在管理组织和服务上都具有明显的不足,导致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由于某些协议条款等存在分歧而导致了最后的投资没有成功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农业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之间的双向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的等制度的不健全,双方也会由于对农科科技成果缺乏较为准确合理的评价而导致了合作的失败,同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导致委托管理风险的发生。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机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中,退出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甚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作为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的一个弱点,缺乏适合的投资撤回渠道和保障体系,使得风险资本很难得以正常运行,进行再投资。这样不仅无法实现循环发展,而且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一旦高收益无法实现而且风险资金难以撤出,失去流动性,风险投资业就很难维持下去,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长久发展。就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来看,公开上市具有较高的收益,所以成为了很多投资者的选择。

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对策建议